乡村医生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2024-08-07

乡村医生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通用10篇)

1.乡村医生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篇一

瓮溪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理

流程

一、2014年新增参保人员

1、新增参保人员提出申请(填写参保登记册,提供有效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在村委初审填表。

2、村委初审后报镇人社中心复查,由工作人员负责录入系统开具有效发票有村干部到人社中心统一领取发给参保人员(备查)。

3、镇人社中心复审通过后公示,上报县农保中心审核,通过后归档保管(备查)。

二、缴纳养老保险费

1、新农保参保缴费由农村居民本人交村委处,开具有效票据(备查)。

2、由村委按期将农保资金到乡财政分局开具进账单统一缴存县新农保基金专户。

3、最后由工作人员录入缴费信息,县农保中心确认到账并建立个人账户。

三、待遇领取申报

参保本人员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到村委初审,上报镇人社中心审核通过后上报县农保中心核

定待遇,核定后统一报送农业银行开卡,参保人再到镇人社中心领取养老保险卡后,到指定地点领取养老保险金。(注:领取养老保险卡必须是本人带上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四、密码、卡挂失

参保人员卡或密码丢失后,在紧急情况下本人持电话拨打(95599)进行口头挂失,再进行补办,补办有两种方式进行补办:

一是有本人带上本人二代有效身份证到农业银行营业大厅进行办理后,拿到镇人社中心登记以免待遇发放错误(注:如是在思南县城办理的可以直接拿到县农保中心登记方可);

二是由本人到镇人社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注: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统一登记后报送县农保中办,再由农办统一安排,派专人到农行办理,办好后将卡返回镇人社中心并及时发放给参保人员。

五、资格认证

每年的3月-4月为领取养老保险人员的资格认证时间,如有尚不来参加资格认证的参保人,其参保金将停发(注:必须是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停发后需要本人携带二代身份证到镇人社中心填写待遇恢复申请表方可恢复。

六、养老保险的启动时间

全县养老保险于2010年启动,凡是在2010年12月

31日(1950年12月31日前出生)年满60周岁的健在老人,不需要缴纳保费,凭二代有效身份证到人社中心登记后方可领取基础养老保险金55元。凡是在2011年1月1日(1951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健在的老人,差几年补缴几年保费方可领取(注:如村干部已到家做工作后仍不缴纳保费的人员,需按规定每年补缴500元方可领取养老保险)。

七、退保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凡是已缴纳保费的参保人员,未满60周岁死亡的人员,可以申请退保(缴多少退多少)。待遇申请是有本人到促申请,填表后村干部于每月月底交到镇人社中心;死亡人员村干部要进行认真核实(注:参保人年满60周岁死亡后可领取200元的丧葬补助费),于每月月底上报镇人社中心,确保基金正常有序的发放,死亡后不上报,经查实后多领取的基金将进行追回同时追究村干部的责任。

八、待遇终止发放

待遇终止是指享受养老保险参保人过世或是其他原因需要待遇终止的,由继承人或是受益人到派出所填写死亡注销证明(提供死亡证明材料)或其他注销证明,再到镇人社中心填写注销登记表、死亡待遇审批表(注:待遇领取卡复印件、死亡人身份证复印件、继承人或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由村初审后报镇人社中心审

查通过上报县农保中心核定待遇,支付待遇后终止保险关系。

瓮溪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2013年12月23日

2.乡村医生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篇二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切实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保障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寿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凡具有我市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都应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按原失地农民参保办法执行,待时机成熟后纳入《暂行办法》管理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1)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全日制在校生。(3)正在服刑的。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确定。

2、缴费基数每三年调整一次,缴费基数的调整标准为前三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和村集体按当年缴费基数的12%(集体补助资金由各村自行确定)缴纳,计入个人账户;财政补贴作为基础账户,按当年缴费基数的4%发放养老金补贴。

4、村集体补助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也可根据自己经济状况予以多缴。

三、缴费年龄和时间 1、16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保险费。年龄界定以在本村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当年的12月31日为准。

2、参保人员缴费必须满15年,也可多于15年,多缴多领。按《暂行办法》规定需要补缴保险费的,补缴时以当年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保险费。

3、参保人员年度缴费期为每年7月1日至12月15日。

四、参保及缴费程序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村为参保单位,由村委会统一组织本村村民参保缴费。

2、首次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到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缴纳保费。

3、参保人员续保的,持本人身份证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到村委会办理续缴手续缴纳保费。

4、村专管员负责保费收缴。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为参保人员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并于当日将收缴的保费填制现金缴款单,存入指定的银行。严禁迟交和挪用。办理完毕后,及时将现金缴款单、保险费收据、缴费明细表上交镇(街道)社保所。

5、镇(街道)社保所对各村交来的参保人员缴费明细表、保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填写保费汇总票据。为新参保人员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确认加盖钢印,并及时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6、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微机化管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业务指导。镇(街道)社保所根据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资料和缴费情况录入微机,建立参保档案,设立个人账户,建立养老关系。

7、镇(街道)社保所于次月5日前将办理的参保人员缴费明细汇总打印,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存档。年末及时将参保人员所有相关资料按村进行组卷,分类装订归档。

五、个人帐户管理

1、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确定。实行复利计息、分段计息的原则。

2、参保人员服刑期间到达领取年龄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服刑完毕后,养老金待遇按其办理时的标准计发。

3、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过程中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持死亡证明、领取证、村委会开具的证明等证件向所在镇(街道)社保所提出申请,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实确认后,死亡次月停发养老金,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

4、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凡要求转保的,由参保人员提出申请,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确认后,原缴费可按照相应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折算缴费年限。

5、参加原农保人员可继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原缴费按照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当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折算缴费年限,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继续缴纳保险费。

6、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达不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领取标准的应按规定予以补缴,补缴后按《暂行办法》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六、待遇及申报程序

1、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以上,按照当年缴费基数,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的计发月数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在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

2、参保人员在到达领取年龄的前一个月,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户口本、身份证交村专管员,填写《领取保险金待遇申请表》,统一报镇(街道)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申请。

3、参保人员到达享受待遇的年龄且符合条件的,经镇(街道)社保所审核确认、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后,为其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自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超过正常领取时间未及时提出领取申请的,从申领的次月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

4、参保人员已到达享受待遇的年龄,但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暂行办法》规定补缴保险费(含利息),从交清次月起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待遇。不选择补缴的,将个人账户的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

5、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在指定银行为享受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员设立养老金发放帐户,按季度将养老金拨付到开户银行个人账户中。享受待遇人员可持银行存折到就近的银行领取养老金。

6、参保人员已领取完个人账户养老金且本人仍健在的,必须按要求及时开具户籍证明交镇(街道)社保所,可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金。如未按要求开具户籍证明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待其补全证明材料后予以补发。发生虚领、冒领养老金的,除按有关规定追回全部金额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转移及退保

1、参保人员因户口迁移需要转移保险关系的,本人提出申请,且迁入方接纳的,可将个人账户本息及保险关系一同转移。

2、参保人员户口迁入地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参保人员在本市区内转移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不动。

4、参保人员在缴费过程中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持死亡证明、缴费证、村委会开具证明等证件向所在镇(街道)社保所提出申请,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后,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退还。

八、附则

3.甘肃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新政策 篇三

8月10日,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养老范围为在岗乡村医生和离岗乡村医生。对于在岗乡村医生,实行在岗村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离岗乡村医生,目前在岗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认定具有乡村医生资格的乡村医生年底前满60周岁办理退出手续的或已经退出村医岗位的,且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已退出村医岗位的年年底前未满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发放生活补助。

《通知》明确养老缴费及补助发放办法。在岗乡村医生。在岗村医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医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村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累计未满15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有关规定执行;离岗乡村医生。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给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每人每月85元。工龄补助按每满一年月发放8元的标准执行,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龄按连续在村卫生室工作至退出村医岗位时止计算。养老补助由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通知》还明确了资金来源。在岗村医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由村医按标准自行缴纳,需乡镇卫生院所交村医养老保险费用,由县级财政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常支出范围予以核拨。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对乡村医生发放工龄补助所需资金,按省财政40%、市州财政30%,县市区财政30%的比例负担(省直管县所需经费市州财政不再负担,由县市区负担60%),省级承担部分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下达。

4.乡村医生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篇四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滨海新区管委会,临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社,市各直属单位:

《海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人社局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海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负责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付、建档、管理,并指导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收取、上解、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老年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鼓励引导所有适龄参保人员积极参加新农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第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七条 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及本市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0%以上七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我市将根据国家和省要求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缴费档次。

本市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九条 市财政对参保人参保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选择每人每年1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在此基础上,缴费档次每提高一档,补贴标准增加5元。参保人选择按本市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0%以上档次缴费的,市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给予补贴。

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及公共财力的增长,市财政补贴标准将逐步提高。

第十条 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的农村低保户,市财政为其代缴最低档次缴费标准50%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资金来源由中央、省和市财政共同负担。

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市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参保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按月享受养老金:

(一)年满60周岁的;

(二)按本办法规定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三)本办法施行前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本办法施行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须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连续缴费至60周岁。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待遇等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农村居民,允许其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加上其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连续缴费至60周岁的年限累计不得超过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参保人员选择的缴费档次乘以补缴年限确定补缴金额。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参保人同时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到龄当月持本人身份证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到经办机构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自到龄次月起由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至终身。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60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七条 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将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凡已年满60周岁且已按《海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海政发〔1992〕147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老农保)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基础养老金。已按老农保规定领取养老金且已享受过本市养老金调整待遇的,在领取基础养老金时应扣除其已享受的养老金调整增加部分数额。

已按老农保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中未满60周岁的,暂仍按原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待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基础养老金。

第十九条 已按老农保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同时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待遇等的,按老农保规定的养老金停止领取,老农保规定的个人账 2 户余额一次性领取,其与经办机构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第二十条 已参加老农保且在本办法施行前未满老农保规定的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必须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本办法规定的新农保个人账户,确定相应的缴费年限,再按本办法规定的新农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养老金领取条件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07〕147号,以下简称原新农保)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达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时,可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享受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本市原新农保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员,也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已按本市原新农保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且计算至60周岁时的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本办法规定选择档次继续缴费,也可不再缴费,原在补缴养老保险费时计入统筹账户的资金全额划入其个人账户,市财政仍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助。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本市原新农保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员,也可经本人申请后将原由个人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本息全额退回,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参保缴费。

第二十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按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的养老金由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参保人员参保资格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制度。

第四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行政管理、基金管理与事务经办分开管理的体制。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组织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三)研究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和发展规划;

(四)指导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五)监督检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的职责是:

(一)按照规定征收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费;

(二)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按照规定支付和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四)编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五)负责开展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

(六)指导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七)为参保人员提供免费的查询、咨询服务;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单独建帐和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编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部门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3 定期将基金划拨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审计管理制度,按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增值管理,应当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均免征税费。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服务网络。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信息、基金缴纳、业务核算、待遇支付、查询服务等全部纳入计算机系统,实行全市联网、实时互通、规范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村民委员会要每年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5.乡村医生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篇五

作者:wj

发表时间:2011-10-27 17:01

岳府发〔2011〕49号

岳池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岳池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翠湖景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岳池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省、市政府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岳池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川府发〔2009〕3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农村适龄人口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三、基金筹集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县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40元;对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45元;对选择6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50元;对选择7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55元;对选择8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60元;对选择9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65元;对选择10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70元。除省级财政承担的补贴外,其余部分补贴由县级财政负担。

对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县政府全部代其缴纳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自愿选择提高缴费档次的,其超过最低标准部分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自行负担,政府对其缴费给予相应补贴。

四、建立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五、养老金待遇

按照国家规定,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领取完毕的,由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可从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我县新农保制度实施之日起2年内补缴的,政府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超过2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七、待遇调整

县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县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同时,在农村信用联社开设基金收入户、支出户,专门用于新农保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和发放养老金。

九、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保,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份养老保险待遇。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死亡冒领养老金等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保险金,并依法予以处罚。

十、经办管理服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金保工程”)的总体规划和技术构架下,建立统一、规范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在现有社保经办机构及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的基础上,理顺新农保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经办力量,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我县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积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和经办工作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工作启动后,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并与已领取的老农保养老金待遇合并计算发给;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建立相应资料档案,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结合我县实际贯彻落实。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实施办法,尽快就试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本实施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新农保△

实施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 抄送:省、市政府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 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6.乡村医生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篇六

一指导思想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宪法规定: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市委、市政府“孝德工程”建设工作,明确要求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农村老年人享受到经济社会进步成果提供制度保障,各单位要以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和提高保障水平为目标,高度重视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群体的养老问题,积极完善集体补助政策。加大措施,积极工作,推动农保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实现人人享有老有所养。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三、工作措施

为全面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工作,各单位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首先要认真研究投保办法,组成得力工作班子,做好轮次投保和日常性管理工作。集体补助是引导农民缴费,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关键,也是落实市委“孝德工程”建设要求,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加大集体补助力度,认真落实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助政策和服务工作双到位。

(二)搞好宣传,积极发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农村的经济社会特点,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计划生育国策的配套政策,是应对社会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重点做好未参保和中断投保人员的政策宣传工作。既要讲清国家的农保政策,又要注意利用身边的事例做好宣传。通过正确的舆论导向,使广大农民提高自我保障意识,树立早投多投受益大的思想,算好“经济账”“心理帐”和

“权益帐”,根据晚年生活需求制定好个人投保养老计划,享受到积极社会进步的成果。

(三)严格程序,规范管理。一是加强保险基金管理。各单位要规范账目设置;收据、卡、证的填写要做到不错、不漏、不重;转退保、补发缴费手册、领取证业务要依照个人申请、村委出具证明的程序严格办理,确保业务资料的完整真实;认真做好现金管理,收缴的保费要及时上解到邮政专户,引导大额投保对象个人直接将保费上解到邮政专户,减少管理风险,确保基金安全。二是坚持轮次收费和日常收费管理工作相结合,重视日常收费的衔接和归档工作。三是各单位要加强对领取养老金有困难的群众的服务工作,保障养老金发放及时足额到位。

附:第十七轮投保任务分配表

7.乡村医生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篇七

为健全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在我镇的深入落实与开展,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统领工作全局,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的,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建立激励机制。

二、目标任务和要求

(一)各工作片任务6700人,全镇2013年参保人数务必完成30150人。

(二)实现6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率、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100%;16-59周岁的城乡居民实际参保人数占应参保人数的90%以上,实际缴费人数占应参保人数90%以上。

(三)凡纳入社会保险征缴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参保,做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四、实施步骤

(一)登记审核阶段(2013年7月15日至2013年7月31日)

1.新增人员参保登记。至2013年6月1日年满16周岁的(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统一以公安户籍部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信息资料为准,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明材料视为无效证明。根据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应参保人员花名册》,建立《申请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的纸质台账和电子文档台账。

2.新增人员审核上报。各村(居)审核无误后,将《申请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参保人员花名册》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报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核实汇总后,将纸质文档、电子文档各一份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存档。

(二)征缴发放阶段(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

1.基金征缴。参保人员按年一次性缴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年缴费标准为100元至3000元共三十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社会保障卡)缴纳保险费。鼓励村民与信用社、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签订三方协议,也可以到农村信用社各网点进行直接缴费,2013年统一缴费时间从7月15日起至10月31日止。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1年7月1日),参保人员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对符合参保条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体、五保户、低保户中的重度残疾人由县人民政府按100元/人/年的标准在相关专项经费中代缴养老保险费;计划生育政策利益导向人群(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参保,县人民政府按100元/人/年的标准在计育专项经费中缴纳,其政府代缴与个人缴纳总金额不超过缴费最高档,政府代缴年限不超过15年。

2.待遇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为55元/人/月,以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适时增加基础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确认后,由指定的金融机构发放《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存折(卡)》,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人员的待遇发放时间及16-59周岁应参保人员的缴费时间,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安排再另行通知。

3.公示查询。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负责组织各村(居)对本村(居)的基金征缴和待遇发放情况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对遗漏对象和不能列入的对象进行调查,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补报或剔除。

(三)总结表彰阶段(2013年10月1日以后)

为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序推进,镇党委政府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对完成基金征缴任务好、信息报送及时准确,综合排名前10名的村(居)予以表彰奖励。

四、工作要求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为此,镇属各单位、各村(居)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1.确实加强领导。镇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检查监督贯彻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情况。村(居)固补干部要各负其职,通力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2.严格奖罚兑现。凡在8月15日前完成任务的村(居)按2元/人计提工作经费,在8月31日前完成任务的村(居)按1.6元/人计提工作经费,在9月15日前完成任务的村(居)按1.2元/人计提工作经费,在9月30日前完成任务的村(居)按1元/人计提工作经费,凡在10月31日完成任务的村(居)按0.5元/人计提工作经费。要求票款同步,凡只缴款未交参保花名册、票据者一律不予认可完成任务和兑现工作经费。

3.绩效考核。

(1)截止2013年10月31日,对完成征缴任务的工作片、村(居),每超过1个百分点,各加1分,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对未完成征缴任务的工作片、村(居),每低1个百分点,各扣1分,扣完本项工作基本分为止。

(2)凡提前1个月完成征缴任务的工作片、村(居)分别加2分、0.5分,以此类推。

(3)新农保票据由各驻村(居)干部到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签字领取,11月30日镇里将对新农保收据进行统一销票,凡丢失票据者,每少1本分别扣工作片、村(居)2分、4分。

8.乡村医生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篇八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红政发〔2011〕7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红河州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发〔2009〕193号)和《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发〔2011〕165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县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的城乡居民:

(一)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红河州户籍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

(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具有红河州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

可以自愿在户籍地的县市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 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村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四)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五)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同步实施,统一政府补贴、统一缴费模式、统一计发办法、统一基金管理、统一机构管理。

(六)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属地管理。第四条 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可将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存入个人养老保险存折。

农村居民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缴费档次; 城镇居民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等10个档次。

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按年缴纳,多缴多得。

(一)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第五条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第六条 中央、省、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给予补贴。

(一)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

(二)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可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

(三)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按最低1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三、四级中、轻度残疾人,按最低1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50元,州、县市财政代缴50元。

(四)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养老补助。

(五)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州、县市财政给予鼓励性缴费补贴:缴费200元的补贴1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20元;缴费4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500至1000元的补贴40元。

(六)为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增加一年缴费每人每年给予5元的鼓励性缴费补贴。

(七)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执行殡葬管理规定的,给予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上述

(三)、(五)、(六)、(七)项州县市政府补贴资金由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州、县市财政承担比例为:个旧市、开远市、蒙自市、弥勒县四个县市州级不承担,县市级承担100%;建水县州级承担20%,县级承担80%;石屏县、泸西县、河口县三个县州级承担30%,县级承担70%;屏边县、金平县、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五个县州级承担70%,县级承担30%。

参保人当年未按时足额缴费,不能享受当年的财政缴费补贴。

各县市可根据本县市财力情况,在州级统一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对长缴、多缴参保人员适当提高鼓励性补贴标准。

第七条 县市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为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以下内容: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省、州、县市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年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

(三)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及其利息;

(四)农村集体补助及其利息。

参保人个人养老保险存折中的养老保险费应按照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逐年划入其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八条 参保人在州内跨县市转移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跨州转移时,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第九条 年满60周岁时、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第十条 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可按月领取养老补助。但未年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第十一条 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全额支付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139)第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和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第十三条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缴费补贴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执行殡葬管理规定的,其遗属可领取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第十四条 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县市管理(统筹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实帐运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已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其户籍性质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政策衔接:

(一)户籍转变时,未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终止新农保关系,同时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划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届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户籍转变时,已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继续享受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同时享受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不再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

第十六条 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农村居民,其户籍性质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政策衔接:

(一)户籍转变时,未满60周岁且尚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终止老农保关系,同时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届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户籍转变时,已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待遇,同时享受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

第十七条 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农村居民,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政策衔接:

(一)未满60周岁且尚未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照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已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待遇,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保险金待遇。

第十八条 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试点县市要加强对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在现有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基础上,调整成立本地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要协调配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在统筹考虑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协调推进的基础上,结合本县市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实施方案,经州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试点县市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保有机构管事、有人员做事、有经费办事,逐步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不断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水平。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试点县市要不断加强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与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衔接,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实行信息化管理,规范操作流程,提高运行效率,并为基层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 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内控、稽核、信息披露等制度,按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并每年在村委会和社区对参保人的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试点县市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积极参保。

9.乡村医生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篇九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自治区安排部署,自治县将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为顺利推进我中心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根据《自治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9]88号)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逐步扩大参保覆盖面,确保2020年以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二、工作原则

中心新农保试点工作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三、方法步骤

(一)摸底调查阶段(4月23日—5月15日)。新农保试点工作是一项新工作,政策性强,必须要把基础工作做好做扎

实。各村要高度重视,指派一名大学生村官负责新农保试点工作,摸底调查要实现全覆盖,一字不漏,调查数据必须准确。

(二)宣传动员阶段(5月15日—6月30日)

1、强化宣传,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开辟新农保专栏,提高全中心农牧民对新农保试点工作的知晓率。各村要充分利用悬挂横幅、制作宣传牌、板报,利用巴扎日向农牧民群众发放宣传单、宣传册,结合“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走村入户等宣传手段,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是一项惠民工程,不折不扣的落实好此项工作,让各族农牧民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2、制定实施办法。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根据《自治区第二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察布查尔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暂行)》,制定的《察布查尔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是做好新农保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和遵循的根本原则,各村要认真贯彻执行。

(三)启动阶段(2010年7月1日)。自治县新农保试点工作将于7月1日正式启动。启动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农牧民即可缴费,符合退休条件的老人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1、参保缴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由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一是个人缴费。参保人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二是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党支部召开村民会议民族确定。三是政府补贴。自治县属贫困县、边境县,自治区将给予补助。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按自治区的相关要求,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县社会保险管理局为每个参保人建立一个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2、加强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费用征缴、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审核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建立健全参保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工作措施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建立新农保制定事关各族农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中心的惠民工程。各村要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试点工作。各村要结合实际,根据中心党委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保证新农保工作有计划、有步骤顺利实施。

(二)坚持正确的政策宣传。各村要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试点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工作人员要自觉学习新农保相关知识,将新农保政策吃透;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强对新农保试点工作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利民政策家喻户晓,引导适龄农村居民积极参保。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办法,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对在工作中发展的问题要及时向中心新农保领导小组反映。

10.乡村医生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篇十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农村适龄人口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三、基金筹集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基本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总量按地方补贴的50%安排,省对各试点地区根据其财力水平,分档次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缴费 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5元,资金分担比例与基本缴费补贴分担比例相同。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部分或全部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州)政府自主确定,自行负担。

四、建立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市(州)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于长期缴费的参保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资金的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州)政府确定,并自行负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领取完毕的,由当地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七、待遇调整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目前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九、基金监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全省要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金保工程)的总体规划和技术构架下,建立统一、规范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在现有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的基础上,理顺新农保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经办力量,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积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和经办工作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建立相应资料档案,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

此前已经开展新农保初步探索的地区,要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办法进行调整,特别是制度模式、筹资方式、经办管理、计发办法要与国务院《指导意见》相关政策一致。

十二、精心组织试点

省政府在各市(州)政府推荐的国家试点县(市、区)名单的基础上,审核试点条件后上报国务院审定。各市(州)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试点县(市、区)的指导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要求,尽快制定试点具体实施方案,由县(市、区)政府报市(州)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试点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各市(州)及试点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尽快就试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其他:按缴费15年计算(目前基本是存在补交的情况,现按照最低缴费年限15年计算)

100元【100元×15年=1500元】【1500÷139=10.79******31+55=65.79******31】

每月可领取大约65元,大约需要22个月拿回本金。

200元【200元×15年=3000元】【3000÷139=21.******+55=76.******】

每月可领取大约76元,大约需要39个月拿回本金。

300元【300元×15年=4500元】【4500÷139=32.******+55+5=92.******】

每月可领取大约92元,大约需要48个月拿回本金。

400元【400元×15年=6000元】【6000÷139=43.******+55+10=108.***57553956834532】

每月可领取大约108元,大约需要56个月拿回本金。

500元【500元×15年=7500元】【7500÷139=53.******+55+15=123.***71942446043165】

每月可领取大约123元,大约需要61个月拿回本金。

1000元【1000元×15年=15000元】【15000÷139=107.9******31+55+40=202.9******31】

每月可领取大约202元,大约需要74个月拿回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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