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招聘及管理办法——新进人员任用办法
1.新员工招聘及管理办法——新进人员任用办法 篇一
第二章员工任用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员工任用管理的权利部门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一节员工报到
第一条 人力资源部按照相关规定通知新员工到公司报到,办理各项入职手续。非由人力资源部通知的新员工到公司报道者,公司不予认可,不视为公司员工。
第二条 凡由集团公司统一招聘的人员,入职报到时应交验以下证明,方可分派到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或所属分支机构工作。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各种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县(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五)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
(七)公司需要的其他证件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自行招聘的人员,入职时需将以上资料转交给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四条 员工自报到之日起,需将与其岗位相关的上岗证、资格证、资质证原件交至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负责保管。
第二节入职教育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职前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发展历史简介
(二)公司文化介绍
(三)公司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介绍
(四)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及须知
(五)人事管理规章及福利介绍
(六)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使用须知
(七)其它
第六条用人部门负责岗前专业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流程辅导
(二)工作指导训练
(三)岗前注意事项
(四)本部门相关管理制度
(五)其它
第七条 入职教育应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留有培训记录,必要时对培训内容要进行考核和认定。
第三节试用期考核
第八条公司规定所有新进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
特殊人员及特殊贡献者经本人申请,由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由总经理核准后可缩短试用期或免于试用。
第九条凡试用期间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为公司正式员工,已经在职者应立即解聘。
(一)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与公司签署个人劳动关系声明者
(二)在逃犯者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
(三)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四)吸食违禁药品或毒品者
(五)体检不合格者
(六)经确认,无法胜任受聘职务或不能达到岗位要求者
(七)试用期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情节严重者
(八)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者
(九)按公司其他规定可以解聘的第十条 新进人员在试用期间,经查有上述情形者,公司可随时解聘,其薪资按日支付,且公司不再支付其它费用。
第十一条新进人员在试用期间接受下列考核
(一)在职考核,由用人部门及其直接上级在日常工作中完成考核。
(二)新进人员转正考核,由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共同完成考核。第十二条员工转正
(一)在新进人员试用期满的前一周,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提交个人转正申请报告。人力资源部将《新进人员转正申请表》及转正报告传递给用人部门,用人部门及主管副总提出考核意见并反馈给人力资源部。
新进人员通过考核符合岗位要求者,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录用为正式员工。
(二)公司原则上不得延长试用期,新进员工的工作能力仅以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为证。
第十三条新进人员在试用期间自行离职、试用考核不合格或由公司通知其离职者,应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不辞而别者由其部门经理指派专人代为办理。
公司对于符合本条款离职人员均不支付任何补偿费用。
第四节调动和晋升
第十四条凡公司正式员工在公司所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以及项目部之间发生平级岗位变动时,均称之为调动。
员工调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动人员填写《员工调动申请表》,分别由调入和调出的部门经理及主管副总签字后交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并根据审批意见办理薪资、保险、福利等变动手续。
(二)以《员工调动申请表》签批日为准,开始计算新进员工考勤。调入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公司人员调动安排。
(三)凡各分支机构、项目部自行聘用或返聘的人员和属于公司统一管理岗位的临时人员的相关资料变动时,需于当月报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员工因达成公司为其设计的个人职业规划而得到加薪、升职等均称为晋升。
员工晋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晋升者提交个人晋升报告及工作业绩,由人力资源部填写《工资变动审批表》并连同报告交至用人部门,经部门经理和主管领导审批后交回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总经理的审批意见办理薪资变动手续。
(二)以《工资变动审批表》签批日为准,晋升者开始履行新任岗位职责,并开始执行新的薪资标准。
(三)自晋升之日起的三个月为考核试用期,经考核合格后正式晋升;对考核不合格者,人力资源部应向公司建议取消其晋升资格。
第三章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的员工离职管理工作。离职可分为解聘、辞退、试用不合格、自动离职、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等行为。人力资源部是员工离职的管理部门,用人部门应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和公司规定的程序认真配合。
第一节申请离职
第一条 离职人员必须填写《离职申请书》,注明离职原因,并按照申请书中所示内容和顺序由相关人员签批。
第二条 申请离职人员应依照下列时间规定提出申请:
(一)凡试用期间申请离职者,须于离职日前7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二)其它情况申请离职者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公司
(三)双方约定的时间
第三条 因特殊情况申请离职者,经总经理核准后,在完成必要的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四条 员工未经申请而自行离职者,其直接上级应立即进行追踪确认,于3日内通知人力资源部,并且代为填写《离职申请书》,补办离职手续。
若离职员工的直接上级因工作疏忽导致本部门工作或业务因员工离职而有所损失时,离职员工的直接上级应承担失职责任,接受相关处罚。
第五条 员工申请离职时,相关各级领导应与其约谈并了解离职原因,并在《离职申请书》上做文字确认。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应及时掌握员工的离职原因,并做深入了解和调查,作为今后工作改进参考。
第二节辞退和劳动合同终止
第七条 辞退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者,公司有权随时通知其离职:
1、伪造个人履历或相关证件者;
2、对公司同仁施以暴力行为或进行重大侮辱影响严重者;
3、故意破坏公司公共设施或泄露公司技术和业务秘密,而使公司受到损失者;
4、违反公司规定或工作规则,情节、后果严重者;
5、触犯国家法律者;
6、其它。
(二)员工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违反“第七条第一款”中所规定事项或其他公司有关规定而被公司辞退时,如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根据《劳动合同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八条 劳动合同终止
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如甲方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终止。人力资源部应提前30日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本人,并到期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三节离职手续的办理
第九条 员工离职申请经批准后,或员工被通知辞退以及劳动合同终止不再续签时,员工开始办理工作交接,其直接上级应当指派适当人员接受交接工作,并监督交接工作,以避免发生交接不清等事项。
若无适当人员接受交接工作时,其直接上级应受理交接工作。
第十条 所有离职人员办理离职手续时,必须同时填写《移交清单》。离职人员直接上级负责监督交接,若因交接不清而耽误工作,其直接上级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移交清单》应包括离职人员所经办的工作内容,负责保管的文件档案、办公设备用品,以及其它相关事项等。交接工作时,在《移交清单》中做文字记录或说明,以利于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 离职手续必须经所有相关部门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离职人员完成离职手续后,必须经人力资源部签字认可后,财务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薪资结算,结算金额统一在公司发薪日发放。
第十四条 凡未按公司要求办妥移交手续者,公司有权从其薪资中扣除涉及赔偿或扣款事项的费用。
第十五条 员工按规定在预计离职日之前办理完毕离职手续者,其所属部门可视实际情况准予其提前离职。原则上离职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所有离职手续,对于迟迟不办理手续者,由个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六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项目部的人员离职后,其所属单位应将有关资
料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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