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2024-06-28

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通用6篇)

1.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篇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相关文件明确如下: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4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1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3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3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192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5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

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0号)。

二、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7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四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一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

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项“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第三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7]127号)第四条。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第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2.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篇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7]12号) 精神, 税务总局对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前期清理工作中尚未得到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3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瑞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出口溴甲烷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4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09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化科技 (中山) 包装工具有限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5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8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84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政策退税截至日期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430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 (免) 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78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5]554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次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5]856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6年第一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5]1217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6年第二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6]464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61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27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5]47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证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5]429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5]672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5]731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过渡期车辆购置税业务操作说明的通知》 (国税函[2006]300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皮卡”改装的“旅行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217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和调整2004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税发[2005]94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宝莲恒莹全天候粉底液等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231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6年一季度石脑油溶剂油数量和调整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6]868号)

2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12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89号)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7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5]35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2001年车船使用税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0]658号)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4]1394号)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4]28号)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60号)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1号)

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5]419号)

二、部分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件

1.《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8号) 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增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5]356号) 第一条。

3.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篇三

11月12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通知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广电总局对现行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认定以下39个规章和301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进一步修订完善。

一、继续有效的39个规章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11号)

2、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广电部令第20号)

3、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广电总局令第5号)

4、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2号)

5、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

6、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3号)

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4号)

8、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5号)

9、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

10、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7号)

11、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8号)

12、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9号)

13、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1号)

14、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2号)

15、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

1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

17、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

18、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6号)

19、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

20、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8号)

21、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

2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

23、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

24、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

25、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26、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6号)

27、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7号)

28、《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9号)

29、《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

30、《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广电总局令第51号)

31、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3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4号)

3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3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7号)

3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

36、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

37、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

38、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

39、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国家档案局令第64号)

二、继续有效的301个规范性文件

(一)综合

1、关于改变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办字〔1985〕418号)

2、广播电视部档案管理暂行条例(广办发档字〔1987〕7号)

3、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政字〔1993〕268号)

4、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宣传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办字〔1994〕718号)

5、广播电影电视部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制发管理办法(广办发办字〔1996〕73号)

6、广电总局来信来访办公室工作办法(广办发办字〔1999〕92号)

7、全国广电系统办公业务信息资源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和密码设施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广办发办字〔2002〕183号)

8、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2002〕423号)

9、全国广电系统办公业务信息资源网络用户入网、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广发办字〔2002〕860号)

1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广发办字〔2004〕952号)

1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三个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5〕175号)

1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19号)

13、广电总局关于在影视剧拍摄活动中加强自然环境和文物保护的通知(广发〔2007〕34号)

14、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广电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7〕51号)

15、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节目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广发〔2007〕98号)

16、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发〔2007〕122号)

17、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8〕148号)

18、广电总局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广发〔2009〕37号)

19、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法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广发〔2009〕39号)

20、广电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2009〕93号)

21、机关录音录像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广办发办字〔2009〕120号)

2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广电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能否直接没收违法设备问题的复函(广办函法字〔2009〕148号)

23、总局机关档案、资料借阅规定(广办发办字〔2010〕81号)

(二)宣传

24、关于印发《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46号)

25、关于进一步办好电视谈话类节目的通知(广发编字〔2000〕616号)

26、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译制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188号)

27、广电总局关于实行优秀国产动画片推荐播出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587号)

28、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制度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48号)

29、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节目字幕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338号)

30、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484号)

31、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要求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522号)

32、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宣字〔2006〕23号)

33、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保护个人隐私的通知(广办发宣字〔2009〕71号)

34、广电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0〕59号)

(三)电影

35、关于继续做好部队影片供应发行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1993〕335号)

36、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参与摄制国产影片管理规定(广发影字〔2001〕1451号)

37、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519号)

38、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广影字〔2002〕69号)

39、关于进口分账影片拷贝供应的办法(试行)(广影字〔2002〕334号)

40、关于加强影院及院线计算机售票管理的通知(广影字〔2003〕415号)

41、关于改革进口影片供片机制的暂行办法(广影字〔2003〕418号)

42、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广影字〔2003〕第576号)

43、关于加强内地与香港电影业合作、管理的实施细则(广影字〔2003〕658号)

44、关于规范影片拷贝片头的通知(广影字〔2004〕10号)

45、关于加强特种电影统一进口管理的通知(广影字〔2004〕67号)

46、印发《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257号)

47、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700号)

48、关于加强计算机售票系统安装、验收、变更管理的通知(广影字〔2005〕28号)

49、关于印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影字〔2005〕537号)

50、关于加强对计算机售票影院管理的通知(影字〔2005〕593号)

51、关于加强和改进历史题材影视创作管理的通知(广发〔2006〕51号)

52、关于印发《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2007〕52号)

53、关于印发《组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2007〕87号)

54、关于加强院线公司影院计算机售票管理的通知(影字〔2007〕224号)

55、关于《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广发〔2008〕62号)

56、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2008〕108号)

57、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影字〔2008〕358号)

58、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影字〔2008〕404号)

59、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影字〔2008〕430号)

60、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影字〔2008〕863号)

61、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调整国产影片分账比例的指导性意见(影字〔2008〕866号)

62、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加强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素材收集工作的通知(影字〔2009〕31号)

63、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和映前广告管理的通知(影字〔2009〕79号)

64、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出口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影字〔2009〕83号)

65、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印发《少数民族语公益电影数字化译制、发行、放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影字〔2009〕251号)

66、广电总局关于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广发〔2010〕7号)

67、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19号)

68、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电影片数字母版收缴工作的通知(影字〔2010〕424号)

(四)电视剧

69、关于组建电视剧审看小组相关事宜的通知(广社发字〔1998〕26号)

70、关于切实加强公安题材影视节目制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1〕21号)

71、关于“红色经典”改编电视剧审查管理的通知(广发剧字〔2004〕508号)

72、广电总局关于严格重播重审制度的通知(广发剧字〔2004〕697号)

73、关于规范电视剧演职人员字幕的通知(2004年6月23日)74、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填写的通知(广发剧字〔2005〕93号)

75、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重申电视剧使用规范语言的通知(广发剧字〔2005〕560号)

76、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剧字〔2005〕561号)

77、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内容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剧字〔2006〕20号)

78、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视剧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06〕35号)

79、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上星频道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管理的补充通知(广办发剧字〔2007〕22号)

80、广电总局关于变更电视剧送审样片介质的通知(广办发剧字〔2007〕79号)

81、关于完善电影、电视剧类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制度的通知(广发〔2007〕105号)

82、广电总局关于涉案剧报总局终审的通知(广发〔2008〕2号)

83、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关于印发《完善影视剧类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制度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剧综字〔2008〕18号)

84、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涉案剧播出时段范围的说明(剧审字〔2008〕38号)

85、关于已发证电视剧变更相关许可事项应重新审查的通知(剧审字〔2008〕48号)

86、广电总局关于试行优秀国产电视剧推荐办法的通知(广发〔2008〕123号)

87、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大题材电视剧本批复改为网上公示的通知(广办发剧字〔2008〕175号)

88、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关于规范发行许可证制度实施前的电视剧重播管理的通知(剧综字〔2009〕9号)

89、广电总局关于正式启用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的通知(剧综字〔2009〕20号)

90、广电总局关于采用新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通知(剧综字〔2009〕21号)

91、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重申省级卫视黄金时段电视剧上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剧规字〔2009〕26号)

92、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关于严格控制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剧审字〔2009〕43号)

93、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编播管理的通知(剧规字〔2009〕56号)

94、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视剧使用方言的通知(广办发剧字〔2009〕116号)

95、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中央电视台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核发办法的通知(剧审字〔2010〕30号)

96、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军队系统制作机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核发办法的通知(剧审字〔2010〕31号)

(五)传媒机构/网络视听节目

97、印发关于巩固和发展农村广播网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广发地字〔1994〕67号)

98、关于加强有线电视节目供片工作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80号)

99、关于确保各级广播电视台(站)播出安全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789号)

100、广播电影电视部社会管理司、国家教委电化教育办公室关于教育电视台调整意见的补充通知(广社发字〔1997〕87号)

101、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合并的意见(广发社字〔1997〕458号)

102、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企事业有线台改为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意见(广发社字〔1997〕459号)

10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台、教育电视台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广发社字〔1997〕708号)

10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对转播国内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121号)

105、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治理工作的意见(广发社字〔1999〕174号)

106、关于加强省级电视台上星节目频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33号)

107、关于有线广播电视台和无线电视台合并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954号)

108、关于电影集团开办电影频道问题的意见(广发办字〔2001〕1448号)

109、关于印发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475号)

110、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省级广播电视节目转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办字〔2002〕275号)

111、关于加强公共频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425号)

112、关于加强广播影视系统内单位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303号)

113、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3〕1190号)

114、关于申请开办广播电视付费频道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272号)

115、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273号)

116、关于加强制作和播放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364号)

117、关于印发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388号)

118、关于加强影视播放机构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播放DV片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20号)

119、关于加强教育电视台广告播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30号)

12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运营产业化的意见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69号)

121、广电总局关于申办全国性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70号)

122、广电总局关于抓紧做好央视少儿频道落地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73号)

123、广电总局关于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控系统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821号)

124、广电总局关于乡镇广播电视站、转播台重新审核登记和加强乡镇广播电视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277号)

125、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329号)

126、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播出机构台标、频道标识和呼号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379号)127、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申办及开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534号)

128、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频道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539号)

129、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移动数字电视试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2006〕11号)

130、广电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分配网建设和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6〕41号)

131、广电总局关于推进广播电视对农频道(率)规范发展的意见(广发〔2006〕45号)

132、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移动数字电视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66号)

133、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车载、楼宇等公共视听载体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18号)

134、广电总局关于做好《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8〕44号)

135、广电总局关于直播卫星村村通平台节目安排的通知(广发〔2008〕86号)

136、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09〕8号)

137、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22号)

138、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2009〕30号)

139、广电总局关于促进高清电视发展的通知(广发〔2009〕58号)

140、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9〕60号)

141、关于加强互联网证券期货讯息、广告宣传等专业性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68号)

142、广电总局关于促进高清电视发展的补充通知(广发〔2009〕69号)

143、广电总局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

144、广电总局关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9〕73号)

145、广电总局印发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广发〔2009〕92号)

146、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09〕119号)

147、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广播节目卫星传输管理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09〕121号)

148、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09〕232号)

149、广电总局关于开展电视购物频道和时段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09〕242号)

150、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通告〔2010〕3号)

151、广电总局关于有线数字付费电视购物频道变更为有线数字电视购物频道的通知(广发〔2010〕17号)

152、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1号)

153、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0《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9号)

154、广电总局关于开办网络广播电视台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10〕43号)

155、广电总局关于重申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不得参加广播影视节(展)的通知(广发〔2010〕60号)

156、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暂停播出以“12590”开头的特服号码有奖竞猜类广告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10〕61号)

157、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合并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61号)

158、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2010〕70号)

159、广电总局关于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建设和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10〕74号)

160、广电总局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地区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局〔2010〕344号)

(六)科技

161、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广发技字〔1992〕218号)

162、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广发技字〔1992〕219号)

16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1993〕187号)

164、广播电影电视技术标准管理暂行规定(广发技字〔1993〕262号)

165、广播电影电视部企业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广发技字〔1993〕262号)

166、印发《关于有线电视现阶段网络技术体制的意见(修订稿)》的通知(广发技字〔1993〕796号)

167、关于发布《有线电视网络采用加解扰技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技字〔1994〕374号)

168、关于颁布《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成果保护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1996〕226号)

169、关于广播影视部科技成果鉴定有关规定的通知(广技科字〔1996〕296号)

170、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1996〕319号)

171、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广发办字〔1997〕638号)

172、关于印发《卫星电视频道技术与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发技字〔1997〕676号)

173、关于加强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广技科字〔1998〕15号)

174、关于做好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技术方案编制和论证工作的通知(广技科字〔1998〕88号)

175、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1998〕617号)

176、关于颁发《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广发技字〔1998〕747号)

177、关于印发《全国省级、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验收规定》的通知(广技维字〔2000〕296号)

178、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22号)

179、关于加强有线电视频道伴音音量管理的通知(广技运字〔2001〕288号)

180、关于广播电视光缆干线网工程技术验收的通知(广技运字〔2001〕295号)181、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1〕765号)

182、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卫星转发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技频字〔2002〕208号)

183、广电总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确保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429号)

184、关于做好有线广播电视缆线入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463号)

185、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节目技术质量(金帆奖)奖励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781号)

186、关于加强卫星临时业务管理,规范卫星上行操作程序的通知(广技运字〔2003〕125号)

187、关于印发《建立有线数字电视技术新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601号)

188、关于建设有线数字电视监管平台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678号)

189、关于印发有线广播电视网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705号)

190、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模拟微波数字化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1060号)

191、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印发对受理机构和检测测评机构业务工作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广技监字〔2004〕177号)

192、国家广电总局关于中央节目平台付费电视频道利用卫星传输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技字〔2004〕938号)

193、关于发布《广播中心数字化程度评价办法》(试行)《电视中心数字化程度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技字〔2004〕1005号)

194、广电总局关于做好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CCTV-1)转播工作的通知(广发技字〔2004〕1234号)

195、广电总局关于公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目录和检测抽样方案的通知(广发技字〔2005〕43号)

196、广电总局关于对卫星广播电视节目播出通道加强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5〕62号)

197、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的通知(广发技字〔2005〕368号)

198、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推进试点单位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5〕536号)

199、广电总局关于发布《有线数字电视试点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广发技字〔2006〕1号)

200、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卫星广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技字〔2006〕26号)

20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多媒体广播技术试验管理的通知(广办发技字〔2006〕152号)

202、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面数字电视系统技术试验的通知(广发〔2007〕8号)

203、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线电视数字化工作的通知(广发〔2007〕10号)

204、广电总局关于禁止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的紧急通知(广发〔2007〕99号)

205、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开展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的通知(技科字〔2007〕226号)

206、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印发《有线电视网双向化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技网字〔2007〕358号)

207、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下发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技办字〔2008〕2号)

208、广电总局关于在有线电视数字化推进工作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加强服务的通知(广发〔2008〕3号)

209、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加强互联网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技网字〔2008〕44号)

21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技术验收规范》的通知(广发〔2008〕47号)

211、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卫星新闻采集系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08〕54号)

21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数字声音广播试验加强管理的通知(广办发技字〔2008〕64号)

213、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卫星广播电视节目异地上行安全播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2008〕84号)

214、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办理卫星广播电视接收站电台执照的通知(技卫字〔2008〕119号)

215、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发〔2009〕57号)

216、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直播卫星传输技术保密管理办法》、《直播卫星涉密人员、设备、文档保密要求》的通知(广办发技字〔2009〕188号)

217、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广播电视传输管理的通知(广办发技字〔2009〕211号)

218、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将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纳入安全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办发技字〔2009〕220号)

219、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颁布《国家广电总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技科字〔2009〕293号)

220、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印发《直播卫星传输系统关键设备及器件管理办法》、《直播卫星“村村通”机顶盒条件接收部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技科字〔2009〕365号)

(七)规划财务

221、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1991〕984号)

222、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赞助活动和赞助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1992〕271号)

223、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编审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1993〕250号)

224、关于发布《广播电影电视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审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1995〕644号)

225、关于发布《广播电影电视部部属单位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审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1995〕798号)

226、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改扩建工程固定资产验收移交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1998〕455号)

227、关于发布《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2000〕3号)

228、关于发布《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2000〕113号)229、关于发布《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建设工程项目设备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2000〕983号)

230、关于发布《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2001〕140号)

231、关于发布《广电总局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2001〕1492号)

232、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办发计字〔2004〕1467号)

233、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比办法》的通知(广办发计字〔2005〕104号)

234、广电总局关于报送《全国广播电视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广函〔2006〕422号)

235、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执行内部审计意见的通知(广局〔2006〕463号)

236、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工程质量控制要点》的通知(广发计字〔2007〕72号)

237、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电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办发计字〔2007〕81号)

238、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电总局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局〔2007〕496号)

239、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加强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经济活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局〔2009〕59号)

240、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广函〔2009〕272号)

241、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广发〔2010〕10号)

24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村村通直播卫星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广办发财字〔2010〕29号)

243、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村村通直播卫星智能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办发财字〔2010〕72号)

(八)涉外

244、广电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关于贯彻《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1990〕650号)

245、关于宾馆、饭店必须完整转播国内有关电台、电视台节目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467号)

246、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547号)

247、关于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757号)

248、关于清理整顿境外加扰卫星电视解码器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88号)

249、关于在条件适合地区进行中央卫星广播电视农村接收系统规模试点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240号)

250、关于境外卫星电视解码器配置管理及卫星节目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1997〕25号)

251、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明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后验收和年审项目、标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7〕29号)

252、关于正确理解和严格把握《关于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条款的意见(广发社字〔1997〕30号)

253、关于签署涉外广播电影电视综合性合作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外字〔1997〕307号)

254、关于委托中央电视台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通知(广社发字〔1999〕28号)

255、广电总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坚决查处擅自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166号)

256、关于加强地方电视台重播境外电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9号)

257、关于进一步加强合拍电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532号)

258、关于加强住宅小区接收转播卫星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1〕1490号)

259、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广发外字〔2002〕254号)

260、关于加强引进剧规划工作的通知(广发外字〔2002〕948号)

261、关于“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实施后对内地与港澳合拍电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外字〔2004〕806号)

262、广电总局关于实施《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外字〔2005〕523号)

263、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广发外字〔2005〕535号)

264、关于建立全国影视节目出口备案机制的通知(广办发外字〔2006〕142号)

265、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农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通知(广局外字〔2006〕225号)

266、广电总局关于对进一步加强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19号)

267、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出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购买证明等规定的通知(广办发外字〔2008〕39号)

268、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境外卫星电视接收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2009〕47号)

269、关于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完整转播中央电视台阿拉伯语和俄罗斯语频道节目的通知(广发〔2009〕75号)

270、广电总局关于禁止以栏目形式违规播出境外影视剧的通知(广发〔2009〕82号)

271、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

(九)人事

272、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干字〔1984〕286号)

273、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暂行办法(广发干字〔1984〕330号)

274、广播电视部关于贯彻执行《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的暂行规定》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广发干字〔1984〕615号)

275、关于县级及乡、镇广播电视外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广发干字〔1985〕298号)

276、批转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关于解决农村乡(镇)电影放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广发干字〔1987〕111号)

277、关于广播影视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广发干字〔1990〕398号)278、关于印发执行《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广职改办字〔1992〕002号)

279、关于广播电影电视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补充通知(广发人字〔1994〕197号)

280、关于发布《广播电影电视部事业单位工资包干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劳字〔1995〕278号)

281、关于试行《企业工资总额包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劳字〔1996〕261号)

28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人字〔1997〕380号)

283、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破格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人字〔1999〕323号)

284、关于印发《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人字〔2003〕389号)

285、关于调整机关临时工作人员聘用费标准的通知(人劳字〔2005〕16号)

286、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人字〔2005〕552号)

287、关于印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劳字〔2006〕108号)

288、关于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劳字〔2007〕98号)

289、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局〔2007〕480号)

29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电总局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2009〕35号)

291、关于印发《广电总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办字〔2009〕398号)

292、关于进一步规范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意见(人劳字〔2009〕417号)

293、关于印发《国家广电总局从京外调配人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专字〔2010〕205号)

(十)保卫 294、广播电影电视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广发保字〔1996〕704号)

295、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广发保字〔2001〕1345号)

296、广播电视发射塔安全管理规定(广发保字〔2001〕1424号)

297、广电总局治安消防档案管理规定(保发字〔2006〕12号)

298、广电总局财务处(科室)安全防范暂行规定(保发字〔2006〕30号)

299、国家广电总局机关大院用电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保发字〔2006〕31号)

30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大型、重要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2006〕57号)

4.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篇四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保留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全县各部门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便民类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充分论证。按照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需要,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洪洞县人民政府保留的382项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公布,未在公布之列的一律停止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部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各单位要严格审批流程,加大公开力度,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努力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附件:《洪洞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行政审批 保留项目 通知 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审改办

抄送:县委常委,县人大,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协。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13日

共印70份

洪洞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国土资源局(17项)

1、集体建设占用土地报批

2、临时用地审批

3、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5、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6、建设用地报批

7、改变土地用途审批

8、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

9、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变更)登记

10、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变更)登记

11、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变更)登记

1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设定登记

13、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14、采矿权年检注册

15、采矿权划界、设立(转让、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16、探矿权设立(变更、转让、保留)登记

1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人事局(31项)

1、公务员录用

2、干部调配

3、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工资确定和晋升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和离退休人员遗属(遗孀)困难生活补助费审批

5、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6、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7、离休干部护理费审批

8、高级专家延缓退休手续审批

9、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晋升

10、确定和更改参加工作时间

1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

12、公务员辞退管理

13、表彰奖励管理

1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15、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审批

16、初级评委会的组建与换届

17、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

18、职称考试资格审查

19、职称证书办理

20、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推荐

21、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确定

22、年度考核备案

2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

24、企业集体合同审核

25、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26、职工转移调动

27、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28、用人单位招工、招聘广告

29、退休人员调整和增加待遇审批 30、新增遗属享受困难补助的审批

31、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的审批 残联(1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经济局(9项)1、3000万元以下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2、供用电监督审批

3、核准类项目审批

4、建材建设项目

5、煤炭经营许可证 6、3000万元以上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7、焦化企业投产运行许可证

8、焦炭经营许可证初审

9、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畜牧兽医局(9项)

1、兽药经营许可证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动物诊疗许可证

4、动物防疫合格证

5、畜禽养殖厂、养殖小区备案办理程序要求

6、乡村兽医登记证

7、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8、生鲜乳准运证

9、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交通局(16项)

1、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面的机具确需行驶公路许可

2、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

3、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许可

4、超限运输许可

5、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6、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7、穿越、跨越公路修建设施许可

8、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9、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核

10、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11、汽车维修经营许可

12、道路运输证

13、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14、县级跨县行政区域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15、城市客运交通经营权证(出租车)

16、城市客运交通经营权证(出租车)年审 工商局(22项)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公司设立登记

3、公司变更登记

4、公司注销登记

5、分公司设立登记

6、分公司变更登记

7、分公司注销登记

8、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9、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10、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11、(非企业法人)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12、(非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13、(非企业法人)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14、企业集团登记

15、合伙企业(煤矿企业)登记

1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17、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18、企业年度检验

19、户外广告登记

20、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2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22、食品流通许可证 水利局(5项)

1、取水许可审批

2、河道采砂许可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验收审批

4、水产养殖许可

5、防洪影响评价书 民政局(25项)

1、在乡复员军人审核

2、带病返乡退伍军人审核

3、三属户的审核

4、退出现役的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见义勇为的个人或单位评(提)残审批

5、新建、迁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审核 6、1954年以来部分参战(试)退役人员的审核

7、追认革命烈士审核

8、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回乡定居审核

9、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审批

10、在乡复退军人精神病患者入住市荣军康复医院治疗审批

1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失散红军)及身份确认及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审批

12、县直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死亡性质确认、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审核

13、公墓新建、改建审核

1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事项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15、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16、县规划范围内街、路、巷、胡同、居民区、开发区、区片、广场、公园、大型建筑物等名称的命名、更名审核

17、新建的跨乡(镇)的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的审核

18、不改变乡镇界限的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许可

19、乡镇辖区、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隶属关系的变更、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收养登记

21、在乡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护理费审核

22、优抚对象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埋葬费、补助费的审批

2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审批

24、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审批

25、临汾市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 安监局(13项)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新、改、扩建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的初审上报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办证、变更、到期换证的初审上报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上报

4、企业应急预案的初审上报

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初审上报

6、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第三类生产企业和第二类经营企业的上报备案

7、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初审上报

8、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延期上报

9、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初审上报

10、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的初审上报

11、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的上报申请

1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审查的初审上报

13、机械制造、建筑材料、有色、冶金、轻工、纺织、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备案 计生局(2项)

1、新生儿上户

2、再生育服务证 房管中心(4项)

1、房屋产权登记

2、房地产交易

3、房地产抵押

4、商品房预售 环保局(10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5、核发排污许可证

6、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7、污染防治设施、闲置、关闭、暂停运行,防治设施需改建、扩建、污染物排放口需改变位置或增减的审批

8、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申请审批

9、达标验收

10、放射性污染环评项目上报等项目的审查、审核审批 财政局(4项)

1、车辆购置更换申请

2、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

3、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4、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票据年审 档案局(5项)

1、档案的出售

2、档案的延期开放

3、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

4、利用未开放的档案

5、延期移交档案 地震局(3项)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2、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

3、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审核 发展和改革局(27项)

1、地方企业债券发行审批

2、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3、招标方案核准

4、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确认初审

5、国外贷款项目

6、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7、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8、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9、以工代赈项目审批

10、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11、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12、停车场服务收费

13、殡葬服务收费

14、收养、收容服务收费

15、各类培训班收费

16、保安服务费

17、农机作业费及相关服务价格

18、客运车辆管理服务收费

19、房地产价格

20、特殊产品及服务价格

21、公路汽车客运价格

22、公有住房租金

23、石油液化气价格

24、种子销售价格

25、农村机井灌溉供水价格、乡镇及农村人畜饮水供水价格

26、商品标价签监制

27、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办理及年审 建设局(29项)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规划控制区内私人建房许可

5、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

6、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

7、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

8、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批

9、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

10、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初审

11、燃气供气站许可证审批

12、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1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14、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

1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

16、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17、建筑节能设计认定

18、临时占道审批

19、临街建筑物设置店牌广告审批 20、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2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22、城市排水许可审批核准

23、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许可初审

24、古树名木的迁移买卖和转让审批

25、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

26、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审批

27、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28、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29、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教育局(9项)

1、教师资格认定

2、设定民办学校的审批(含民办职业学校、幼儿园)

3、九年义务教育规模、轨制

4、民办学校聘任校长举办者变更核准

5、教师及职工调资、退休手续遗属补助和抚恤金的审批

6、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改派审批工作

7、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8、各类考试报名、资格初审、交费

9、普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新生备案、转学、休学、复学、毕业证发放)林业局(8项)

1、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安置补助费、征占用林地的四项费用审批

2、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3、林权证登记发放审批

4、征占用林地十亩以下审批

5、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6、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7、木材运输证审批

8、植物检疫证审批 民族宗教局(4项)

1、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2、少数民族考生成份确认

5、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企业

6、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初审 农机局(11项)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审验

2、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3、农业机械驾驶证换证、审验

4、农业机械检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停驶、复驶、补换领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驾驶员转出入、驾驶证注销

5、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号牌、登记证书

6、农业机械驾驶员培训

7、农机特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8、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9、农业机械驾驶证

10、农业机械行驶证、号牌、登记证书

11、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队组建 文物旅游中心(18项)

1、建设用地选址、立项文物保护审批

2、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3、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4、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审批

5、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三级以下文物审批

6、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

7、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8、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9、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10、县级文物保护范围内其它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

11、拍摄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审批

12、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它单位举办展览借用县级文物收藏 单位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13、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留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14、高压输变电线路跨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15、文物保护设计方案和施工工程方案变更审批

16、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

17、博物馆馆藏二级以下藏品取样审批

18、拍摄省级以下文物单位审批 商务局(3项)

1、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核

2、酒类批发许可审核

3、生猪屠宰定点许可审核 卫生局(14项)

1、医师执业注册审批

2、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审批

4、护士执业注册

5、医师执业资格考试

6、卫生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7、卫生系统高级职称推荐

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及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许可审批

9、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

10、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11、职业卫生新、改、扩建设计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认可审批

1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13、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14、托幼园所卫生合格证书 文体局(11项)

1、开办印刷企业(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它印刷品)

2、开办图书、报纸、期刊二级批发企业

3、开办专项排版、制版、装订、装潢广告品设计业务的企业

4、开办复印打字店

5、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零售

6、开办电子出版物零售

7、开办营业性演出团体

8、开办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

9、开办音像制品零售

10、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网吧)

11、开办电影发行、放映 盐务支局(2项)

1、食盐零售许可证

1、食用盐运输审批

质量技术监督局(2项)

1、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审批 中小企业局(2项)

1、非煤矿山企业登记备案

2、乡镇企业登记备案 粮食局(1项)

1、粮食收购许可证 人防办(2项)

1、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求、防空地下室及其他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及竣工专项验收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核上报 编办(4项)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审查

2、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 科技局(1项)

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 煤炭工业局(12项)

1、开办煤矿审批审核

2、煤矿矿井改扩建(包括技术改造,增大生产能力)审批初审

3、煤炭生产许可证领取、变更、延期、年检初审

4、煤炭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审批

5、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初审上报

6、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的初审上报

7、开工报告的初审上报

8、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取、变更、延期、年检初审

9、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审查上报和验收审核

10、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审查、批复

11、煤炭经营资格证初审

12、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初审 气象局(2项)

1、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农业局(4项)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2、农药经营许可

3、农药广告审查

4、肥料经营备案审查 统计局(2项)

1、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

2、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烟草专卖局(2项)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延续 广电中心(18项)

1、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初审

2、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单位资格初审

3、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初审

4、有线电视网络工程初审

5、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初审

6、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初审

7、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批准初审

8、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分台、教育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和跨地区经营审批初审

9、开办视频点播业务批准初审

10、设立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审批初审

11、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批准初审

12、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初审

13、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初审

14、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初审

15、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及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初审

16、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初审

17、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初审

18、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初审 公安局(13项)

1、爆炸物品购买证审批

2、爆炸物品使用证爆炸、物品储存证

3、户口迁移审批

4、往来港澳通行证审批

5、护照审批

6、往来台湾通行证审批

7、出租汽车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

8、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

9、刻制公章业

10、旅馆业(含桑拿业)特行证审批

11、拍卖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

12、音像放映业特行证审批

13、印章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 公安交警分厅(7项)

1、车辆注册登记

2、车辆变更登记

3、转移登记

4、机动车驾驶证

5、机动车驾驶证补正

6、机动车补牌、补证

5.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篇五

目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布。

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目录,有利于明确政府管理的职业资格范围,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问题,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有利于进一步清理违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减轻人才负担,对于提高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对资格资质持有人因不具备应有职业水平导致重大过失的,负责许可认定的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推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管理是一项既重要又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搞好衔接,确保职业资格目录顺利实施,相关工作平稳过渡。要不断巩固和拓展职业资格改革成效,为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6.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篇六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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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条例、新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新旧法规的变化使得原来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规范性文件已失去了法律效力,日前,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依各自的权限相继下发文件对原有文件进行清理,继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4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文件后,2009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文件,本文从新条例及细则以及上述废止文件来分析建筑业应如何纳营业税。

一、建筑业纳税义务人

(一)关于内部提供劳务是否纳税,根据新细则第十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但具体何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我们理解应为企业内部的一个部门,如办公室、生产车间等。

原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关于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何征收营业税,强调内部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利益(结算工程价款)的单位均为营业税纳税人,但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即排除了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提供劳务时应纳营业税,并且强调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同时160号文件第二条对独立核算进行了限定,即:“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而新细则将原细则第十一条已改为第十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新旧规定对除外规定的定义是不一样的,新规定强调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因此,基于原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解释性文件160号已不再有效。另外,对160号文件第二条

(一)的规定在实践中是有问题的,办理了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是不可能为非独立核算的,这个问题现在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二)关于承包人的规定,根据新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原细则第十条关于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对承租人或承包人的解释:“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承租人或承包人”规定不再执行。

二、建筑业扣缴义务人问题

根据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筑业的总包人不再被规定为分包人的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间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47号]关于总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

字 体:【大 中 小】 [1995]156号)文件对境外机构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由总包人扣缴的规定,以及原来对建筑业影响很大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文件已不再执行,建设方与总包方均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分包方应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

根据新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那么对总包方而言是可以差额纳税的,这里会有一个发票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假设总包工程款为200万元,其中分包为50万元,如何开具发票更合理?现在的处理模式应为:总包人向建设单位开具200万元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50万的发票进行分包工程结算,然后总包将分包开来的发票进行营业额抵减并申报纳税。现实中为征收管理需要,通常税务机关会采取委托建设方代扣总包方和分包方的税款的办法。

这里强调说明的是,只有总包方发生分包业务可以差额纳税,其他企业的再分包业务应按取得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因转包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新细则同时也删除了对“转包”的相关规定。

三、建筑业征税范围

新条例附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取消了原条例附表中的征税范围规定,那么建筑业的征税范围是否还适用试行了15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有待总局再次发文明确。

根据新细则第二条规定,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257号)文件规定的:“维修化工等生产企业所用的大型成套装置的维修费,是参照建筑行业的收费标准确定的,因此,维修单位为化工等生产企业维修塔、罐、管道等装置取得的维修费收入,暂按‘筑业’税目中的‘修缮’项目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不得比照。”不再执行。

四、建筑业营业额

根据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里强调只有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不包含在应税营业额中。基于原条例及细则条款制定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承建南川市人力发电厂工程设备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3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95号)不再执行。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条例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注意采取预收账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关于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区分是否为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实行其他结算等四种方式的复杂规定不再执行。

六、纳税地点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纳税人纳税地点要特别关注,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取消了纳税人承包的跨省工程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同时借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的规定,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超6个月未申报纳税,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可补征税款。基于原法下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溪洛渡大坝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承建的输变电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0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库鄯输油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国税函[1997]645号)关于不再执行。

七、几个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建筑业中的装饰劳务如何纳税

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新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细则已对装饰劳务做了除外规定,即对于装饰劳务,无论是否为清包工的形式,其营业额可以不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对装饰劳务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关于仅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即: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的规定不再执行。取消上述规定后,笔者认为原则上还是按上述文件执行,对客户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可以不计入承揽方的营业额纳税,但由承揽方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还是要依混合销售的规定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二)混合销售如何纳税

根据新条例及细则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对建筑业劳务只有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情形需要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外,其他情况下的混合销售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并取消了自产货物的范围限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安装铝合金门窗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940号)同时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对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也一并废止。

(三)关于境内外劳务的划分

新细则第四条对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的界定为: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此,对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的建筑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均应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214号)规定的除外条款不再执行: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视为劳务在境外提供,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否则,对其所取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予扣除其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应依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但对在委托设计或合作(或联合)设计合同中,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设计劳务的,都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税。

(四)扣除凭证管理

新条例规定,对总包方应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合法有效凭证才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根据细则规定,建筑业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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