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承诺(精选6篇)
1.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承诺 篇一
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1本公司具有履行合同、项目执行能力的保障能力,且公司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现本公司自愿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本公司在湖北省地区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 期:
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2本人 ** 系 ** 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我方拟派往********第***标段的项目经理 ***********。且公司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
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年 月 日
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开发区分局:
我司决定参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广州开发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举行的 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
至正式提交报名资料之日止,我司名下无闲置土地、拖欠地价、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不良业绩等不良行为记录。我司保证,在此次出让活动中,严格按照交易程序履行权利和义务。
特此承诺。
年 月 日
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4本公司作为 工程的施工单位,有义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文明施工。现本公司自愿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本公司在广州地区无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二、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2.无不良记录证明 篇二
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无拖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证明
铜陵市环保产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至2012年4月6日未发生以下包含《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招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劳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5、涂改、伪造、出借、装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7、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8、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9、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10、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11、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12、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13、为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14、为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设计结构安全的石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15、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16、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7、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18、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19、为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无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0、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21、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设灭火器材的;
22、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23、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24、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25、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26、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27、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28、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29、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30、未对饮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建物的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3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3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35、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36、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37、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8、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39、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40、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1、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单位(章):
企业法人签字:
日期:
市主管部门(章):
主管部门签字:
3.无不良记录需要资料 篇三
1、提交无不良行为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签字并盖章)和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无拖欠民工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4、外出介绍信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5、企业无重大安全事故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7、企业资质(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8、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4.无犯罪记录承诺书参考 篇四
xx市外国专家局:
本人(国籍:,护照
号:),受聘于(单位),担任一职,合同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人郑
重承诺,在本国及境外无犯罪记录,来华工作后,将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自觉服从聘请单位各项管理制度。
特此承诺。
签名:
时间:
No Criminal Record Commitment
xx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perts Affairs:
I,(Nationality:, Passport
Number:), will be employed inas.The contract period is fromto.I solemnly promise that I have no criminal record
both at my home country and abroad.When I arrive in China and start to
work, I will strictly abide by the Chines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consciously obey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the employing institution.Hereby the commitment.Signature:
Date:
5.不良行为记录 篇五
公示制度的通知
湘建建〔2008〕39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产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我厅组织对《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试行)》(湘建建〔2003〕5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建设领域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工程监理、施工单位,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周转材料的出租和安装拆卸单位,预制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承担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机构,承担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担保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相关注册执(从)业人员等责任主体在建筑市场发生的不良行为予以公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不良行为记录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章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上述行为在《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分别予以列示,未予列示的行为可以归类记入其他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条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是市场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注册执业、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记录公示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载入我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成为单位以及相关注册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逐步同各市(州)建设、房地产部门以及财政、工商、税务、纪检监察、银行、保监会等部门建立
信息链接,实现交换与共享;对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上报建设部在全国公布。
第五条 依据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的危害性轻重,分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包括对建筑市场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下同)及其委托的监督执法管理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上报工作,对日常监督、检查、督查以及群众举报、投诉中发现的不良行为,必须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建立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工作考核。在认定上报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之前,必须以书面方式告之其不良行为的事实,接受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自责任主体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不良行为记录书面告知后,责任主体的整改情况可作为行政处罚的参考依据,但不得影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和上报。不良行为记录有关的证据资料要及时固定、整理、归档、保存。
第七条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采用县(区)报市(州)、市(州)报省的逐级汇总上报方式。各级将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形成《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逐级上报,其中市(州)上报时间为每季末25日前。省建设厅将各市(州)上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后10日前以文件或网络形式统一公示生效。
第八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单位以及相关注册执(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作如下处理:
(一)对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建设单位:1)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建设法制教育培训;2)将其违法违规事实书面通报其主管部门(单位)及同级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单位)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如其主管部门(单位)不作为,应提请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及时督促纠正;3)将房地产开发商的违法违规事实书面通报房地产开发资质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资质主管部门应根据其违法违规事实依法给予资质处罚。
(二)凡内发生4起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或2起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一般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合并达到3起的本省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工程监理、施工单位,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周转材料的出租和安装拆卸单位,预制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承担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单位(含中央驻湘企业或单位),由省建设厅列入下“湖南省建筑市场重点考查单位名录”,建议省内有关单位在下的有关活动中对其予以重点考查;凡内发生2起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或1起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承担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机构,建议省建筑业协会将其从下“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机构预选名录”中清出。
(三)凡内发生2起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或1起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外省入湘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工程监理、施工单位,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周转材料的出租和安装拆卸单位,承担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单位,由省建设厅列入下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不受欢迎单位名录”,建议省内有关单位两年内慎重与其发生业务关系。
(四)凡内发生2起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或1起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本省及外省入湘注册执(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由省建设厅列入下发布的“建筑市场信誉不良执(从)业人员名录”,建议有关单位慎重使用或不予使用。
第九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执法机构在认定上报不良行为记录的同时,应对其中属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十条 建立健全对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上报的监督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本级认定上报的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核查。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后出现争议,由认定上报该不良行为记录的建设主管部门重新调查核实并提出详细报告,经省建设厅再次核查确认后予以维持或更正。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执法管理机构认定上报的不良行为记录出现失实或失误的,应作出书面检讨,并进行全省通报批评。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上报工作的监察,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6.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篇六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A1-1建设程序
A1-1-01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A1-1-02
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1-03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A1-1-04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A1-1-05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A1-1-06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A1-1-07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A1-1-08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A1-1-0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A1-2招标发包
A1-2-0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
《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A1-2-02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A1-2-03
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A1-2-04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货物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05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06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A1-2-07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08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A1-2-09
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A1-2-1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A1-2-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露标底的《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A1-2-12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13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14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15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A1-2-16
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A1-2-17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A1-2-18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A1-2-19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A1-2-2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A1-2-2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A1-2-22
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A1-2-23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招投标法》四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A1-2-2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A1-2-25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A1-2-26
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A1-2-27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A1-2-28
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A1-2-29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的《建筑法》第十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A1-2-30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A1-2-31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A1-2-32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A1-2-33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A1-3质量安全
A1-3-01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A1-3-02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A1-3-03
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A1-3-04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A1-3-05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建筑法》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筑法》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A1-3-06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三十一条
A1-3-07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A1-3-08
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六十三条
A1-4拖欠工程款
A1-4-01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
《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二百八十六条
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B1-1
资质
B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B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B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B1-1-0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B1-2承揽业务
B1-2-0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建筑法》第十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B1-2-0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B1-2-03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B1-2-04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B1-2-05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B1-2-06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B1-3
质量安全
B1-3-0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B1-3-02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B1-3-03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B1-3-04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B1-3-05
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B1-3-06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C1-1
资质
C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C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C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C1-1-0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C1-2承揽业务
C1-2-0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建筑法》第十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C1-2-0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C1-2-03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C1-2-04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C1-2-05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C1-2-06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C1-2-07
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C1-3
质量安全
C1-3-0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C1-3-02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C1-3-03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建筑法》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六十三条
C1-3-04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
处罚依据
D1-1
资质
D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D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D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D1-1-04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D1-1-05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D1-1-06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D1-2承揽业务
D1-2-0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建筑法》第十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D1-2-0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D1-2-0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D1-2-04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D1-2-05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3工程质量
D1-3-01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3-02
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D1-3-03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建筑法》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D1-3-0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D1-3-05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D1-4工程安全
D1-4-01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D1-4-02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建筑法》第四十四条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D1-4-03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5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6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7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8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9
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D1-4-10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1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2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3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4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5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D1-4-16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D1-4-17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D1-4-18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D1-4-19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D1-4-20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D1-4-21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D1-4-22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D1-4-23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D1-4-24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四条
D1-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
D1-5-01
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E1-1
资质
E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E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E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E1-1-04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E1-1-05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E1-2
承揽业务
E1-2-01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E1-2-02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E1-2-03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E1-2-04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E1-3质量安全
E1-3-01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建筑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E1-3-03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建筑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E1-3-03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E1-3-04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E1-3-05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E1-3-06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E1-3-07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F1-1资格
F1-1-01
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F1-1-02
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F1-1-03
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
F1-1-04
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F1-2招标代理
F1-2-01
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招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投标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F1-2-02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招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投标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
行为类别
行为编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G1-1
资质
G1-1-01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G1-1-02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G1-1-03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G1-1-0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G1-1-05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G1-2承揽
业务
G1-2-01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G1-2-02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G1-2-03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G1-2-04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G1-3合同
履行
G1-3-01
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H1)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H1-1资质
H1-1-01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H1-1-02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H1-1-03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H1-1-0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H1-1-05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H1-2承揽业务
H1-2-01
转包检测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H1-3合同履行
H1-3-01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H1-3-02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H1-3-03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H1-3-04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H1-3-05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H1-3-06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I1)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I1-1资质
I1-1-01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准,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I1-1-02
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I1-2业务
I1-2-01
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I1-2-02
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I1-2-03
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I1-2-04
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I1-2-05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I1-2-06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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