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试行)

2024-07-07

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试行)(精选6篇)

1.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试行) 篇一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运检/3)828-2017

国家电网公司变电运维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变电运维管理,提高运维水平,保证运维质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对变电运维工作的运维班管理、生产准备、运行规程管理、设备巡视、倒闸操作、故障及异常处理、工作票管理、缺陷管理、设备维护、专项工作、辅助设施管理、运维分析、运维记录及台账、档案资料、仪器仪表及工器具、人员培训、检查与考核等方面做出规定。

第三条

变电运维管理坚持“安全第一,分级负责,精益管理,标准作业,运维到位”的原则。

安全第一指变电运维工作应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各项安全法律和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认真开展危险点分析和预控,严防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

分级负责指变电运维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管理,严格落实各级人员责任制,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严密把控,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精益管理指变电运维工作坚持精益求精的态度,以精益

化评价为抓手,深入工作现场、深入设备内部、深入管理细节,不断发现问题,不断改进,不断提升,争创世界一流管理水平。

标准作业指变电运维工作应严格执行现场运维标准化作业,细化工作步骤,量化关键工艺,工作前严格审核,工作中逐项执行,工作后责任追溯,确保作业质量。

运维到位指各级变电运维人员应把运维到位作为运维阶段工作目标,严格执行各项运维细则,按规定开展巡视、操作、维护、检测、消缺工作,当好设备主人,把设备运维到最佳状态。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35kV及以上变压器(电抗器)、断路器、组合电器、隔离开关、开关柜、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并联电容器、干式电抗器、串联补偿装臵、母线及绝缘子、穿墙套管、电力电缆、消弧线圈、高频阻波器、耦合电容器、高压熔断器、中性点隔直装臵、接地装臵、端子箱及检修电源、站用变、站用交流电源、站用直流电源、构支架、辅助设施、土建设施、避雷针等28类设备和设施的运维工作。继电保护、自动化等二次设备另行下发。

第五条

运维人员在现场工作中应高度重视人身安全,针对带电设备、启停操作中的设备、瓷质设备、充油设备、含有毒气体设备、运行异常设备及其他高风险设备或环境等应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确认无风险或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开展工作,严防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一节 总部职责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国网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二)组织制定公司变电站运维管理制度;

(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省公司变电运维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四)制定特高压变电站生产准备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

(五)组织变电站重大设备故障、异常及隐患技术分析;

(六)组织公司系统变电运维技术培训和专业交流。第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以下简称“国网安质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变电站运维安全监督;

(二)负责电力设施保护、消防、防汛、防灾减灾、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变电站防误闭锁专业管理;

(四)负责变电站应急管理以及变电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及考核。第八条

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含电力调控分中心,以下简称“国(分)调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国家电网调度运行、设备监控、系统运行、调度计划、继电保护、自动化等专业管理;

(二)负责直调设备的调度组织、运行方式安排及调整。

第九条

国网设备状态评价中心(以下简称“国网评价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国网运检部开展变电专业技术管理,参与制定并落实公司运维相关制度、标准,对运维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技术支持;

(二)协助开展变电站重大设备故障、异常及隐患技术分析;

(三)协助国网运检部开展变电运维技术培训工作。

第二节 省公司职责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省公司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地市公司、省检修公司变电运维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组织本单位变电站现场运行通用规程的编制修订;

(四)组织一类变电站生产准备工作;

(五)组织本单位变电站设备故障、异常及隐患技术分析;

(六)组织本单位变电运维技术培训和专业交流。第十一条

省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以下简称“省公司安质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变电站运维安全监督;

(二)负责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消防、防汛、防灾减灾、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本单位变电站防误闭锁专业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变电站应急管理以及变电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及考核。

第十二条

省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控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所辖电网调度运行、设备监控、系统运行、调度计划、继电保护、自动化等专业管理;

(二)负责所辖电网设备的调度组织、运行方式安排及调整;

(三)负责监控职责范围内设备运行信息监控,及时向运维单位或部门发送设备异常信息。

第十三条

省设备状态评价中心(以下简称“省评价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省公司运检部开展变电专业技术管理,参与制定并落实公司运维相关制度、标准,对运维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技术支持;

(二)协助省公司运检部开展变电站设备故障、异常及隐患技术分析;

(三)协助省公司运检部开展变电运维技术培训工作。

第三节 省检修公司职责

第十四条

省检修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省检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变电检修中心、运维分部(变电运维中心)、特高压交直流运检中心变电运维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组织本单位所辖变电站现场运行专用规程的编制修订;

(四)组织开展所辖变电站生产准备;

(五)组织本单位变电站设备故障、异常及隐患技术分析;

(六)组织本单位变电运维技术培训和专业交流。第十五条

省检修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以下简称“省检安质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变电站运维安全监督;

(二)负责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消防、防汛、防灾减灾、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本单位变电站防误闭锁专业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变电站应急管理以及变电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及考核。

第十六条

省检修公司变电检修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检修班组变电运维相关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开展变电站专业巡视;

(四)制订相关消缺方案并实施;

(五)开展变电站生产准备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省检修公司运维分部(变电运维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运维班变电运维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组织开展变电站例行、全面、熄灯、特殊、专业巡视;

(四)制订相关维护、消缺方案并实施;

(五)开展变电站生产准备相关工作;

(六)开展所辖变电站现场运行专用规程的编制修订。第十八条

省检修公司特高压交直流运检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运维班变电运维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组织开展特高压变电站例行、全面、熄灯、特殊、专业巡视;

(四)制订维护、消缺方案并实施;

(五)开展特高压变电站生产准备相关工作;

(六)开展特高压变电站现场运行专用规程的编制修订。

第十九条

省检修公司变电运维班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开展变电站运行维护、日常管理及运维分析工作;

(三)负责所辖变电站现场运行专用规程的编制修订;

(四)完成变电站生产准备相关工作;

(五)负责所辖变电站的倒闸操作;

(六)负责变电站故障及异常处理,参加故障分析工作;

(七)负责将设备运维信息录入PMS系统。

第二十条

省检修公司变电检修班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开展变电站专业巡视;

(三)按照缺陷管理要求及时消除相关缺陷;

(四)负责将设备消缺信息录入PMS系统。

第四节 地市公司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地市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地市公司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变电检修室、变电运维室、县公司变电运维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组织本单位所辖变电站现场运行专用规程的编制修订;

(四)组织开展所辖变电站生产准备;

(五)组织本单位变电站设备故障、异常及隐患技术分析;

(六)组织本单位变电运维技术培训和专业交流。第二十二条

地市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以下简称“地市安质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变电站运维安全监督;

(二)负责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消防、防汛、防灾减灾、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本单位变电站防误闭锁专业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变电站应急管理以及变电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及考核。

第二十三条

地市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地市调控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所辖电网调度运行、设备监控、系统运行、调度计划、继电保护、自动化等专业管理;

(二)负责所辖电网设备的调度组织、运行方式安排及调整;

(三)负责监控职责范围内设备运行信息监控,及时向运维单位或部门发送设备异常信息。

第二十四条

地市公司变电运维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运维班变电运维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组织开展变电站例行、全面、熄灯、特殊巡视;

(四)制订相关维护、消缺方案并实施;

(五)开展变电站生产准备相关工作;

(六)开展所辖变电站现场运行专用规程的编制修订。第二十五条

地市公司变电检修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检修班组变电运维相关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开展变电站专业巡视;

(四)制订相关消缺方案并实施;

(五)开展变电站生产准备相关工作;

(六)参与所辖变电站现场运行专用规程的编制修订。第二十六条

地市公司变电运维班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开展变电站运行维护、日常管理及运维分析工作;

(三)负责所辖变电站现场运行专用规程的编制修订;

(四)完成变电站生产准备相关工作;

(五)负责所辖变电站的倒闸操作;

(六)负责变电站故障及异常处理,参加故障分析工作;

(七)负责将设备运维信息录入PMS系统。

第二十七条

地市公司变电检修班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开展变电站专业巡视;

(三)按照缺陷管理要求及时消除相关缺陷;

(四)负责将设备消缺信息录入PMS系统。

第五节 县公司职责

第二十八条

县公司运检部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县公司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二)组织本单位所辖变电站现场运行专用规程的编制修订;

(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变电运维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四)组织开展变电站例行、全面、熄灯、特殊、专业巡视;

(五)组织开展所辖变电站生产准备;

(六)组织本单位变电站设备故障、异常及隐患技术分析;

(七)制订维护、消缺方案并实施;

(八)组织本单位变电运维技术培训和专业交流。第二十九条

县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以下简称“县安质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变电站运维安全监督;

(二)负责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消防、防汛、防灾减灾、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本单位变电站防误闭锁专业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变电站应急管理以及变电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及考核。

第三十条

县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县调控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所辖电网调度运行、设备监控、系统运行、调度计划、继电保护、自动化等专业管理;

(二)负责所辖电网设备的调度组织、运行方式安排及调整;

(三)负责监控职责范围内设备运行信息监控,及时向运维单位或部门发送设备异常信息。

第三十一条

县公司变电运维班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开展变电站运行维护、日常管理及运维分析工作;

(三)负责所辖变电站现场运行专用规程的编制修订;

(四)完成变电站生产准备相关工作;

(五)负责所辖变电站的倒闸操作;

(六)负责变电站故障及异常处理,参加故障分析工作;

(七)负责将设备运维信息录入PMS系统。第三十二条

县公司变电检修班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开展变电站专业巡视;

(三)按照缺陷管理要求及时消除相关缺陷;

(四)负责将设备消缺信息录入PMS系统。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运维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设备巡视、设备维护、倒闸操作、带电检测等)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第三十四条

运维人员因故离岗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应经过培训并履行电力安全规程考试和审批手续,方可上岗正式承担运维工作。

第三十五条

运维人员应掌握所管辖变电站电气设备的各级调度管辖范围,倒闸操作应按值班调控人员或运维负责人的指令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运维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程规定和制度,完成所辖变电站的现场倒闸操作、设备巡视、定期轮换试验、消缺维护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运维人员应统一着装,遵守劳动纪律,在值班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且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变电站分类

第三十八条

按照电压等级、在电网中的重要性将变电站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变电站,实施差异化运检。

(一)一类变电站是指交流特高压站,直流换流站,核电、大型能源基地(300万千瓦及以上)外送及跨大区(华北、华中、华东、东北、西北)联络750/500/330kV变电站。

(二)二类变电站是指除一类变电站以外的其它750/500/330kV变电站,电厂外送变电站(100万千瓦及以上、300万千瓦以下)及跨省联络220kV变电站,主变或母线停运、开关拒动造成四级及以上电网事件的变电站。

(三)三类变电站是指除二类以外的220kV变电站,电厂外送变电站(30万千瓦及以上,100万千瓦以下),主变或母线停运、开关拒动造成五级电网事件的变电站,为一级及以上重要用户直接供电的变电站。

(四)四类变电站是指除一、二、三类以外的35kV及以上变电站。

第三十九条

对各类变电站实施分级管理,国网公司负责组织并提出一类变电站工作要求,省公司运检部及各级运维单位负责编制二、三、四类变电站工作方案并具体实施。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按照公司变电站分类要求,每年及时调整本单位负责运维的各类变电站目录(见附录A),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国网运检部备案。

第五章 运维班管理

第四十一条

变电运维班设臵

(一)运维班设臵应综合考虑管辖变电站的数量、分布情况、工作半径、应急处臵、基础设施和电网发展等因素;

(二)驻地宜设在重要枢纽变电站,原则上省检修公司运维班工作半径不宜大于90公里或超过90分钟车程,地

市公司运维班工作半径不宜大于60公里或超过60分钟车程。

第四十二条

运维班值班方式

(一)运维班值班方式应满足日常运维和应急工作的需要,运维班驻地应24小时有人值班,并保持联系畅通,夜间值班不少于2人,可采用以下两种值班模式。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过渡到第二种值班模式。

(二)值班模式一:采用3班轮换制模式。除班组管理人员上正常白班外,其他运维人员平均分3值轮转,负责值班、巡视、操作、维护和应急工作。

(三)值班模式二:采用“2+N”模式。“2”为至少2名24小时值班人员,主要负责值班期间的应急工作,采用轮换值班方式。“N”为正常白班人员,负责巡视、操作和维护工作,夜间不值班(必要时可留守备班),应急工作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随叫随到。计划工作提前安排相应人员。

(四)偏远、交通不便等特殊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它值班模式。

第四十三条

运维班岗位职责

(一)班长岗位责任

1.班长是本班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班工作。2.组织本班的业务学习,落实全班人员的岗位责任制。3.组织本班安全活动,开展危险点分析和预控等工作。4.主持本班异常、故障和运行分析会。

5.定期巡视所辖变电站的设备,掌握生产运行状况,核实设备缺陷,督促消缺。

6.负责编制本班运维计划,检查、督促两票执行、设备维护、设备巡视和文明生产等工作。

7.负责大型停、送电工作和复杂操作的准备和执行工作。

8.做好新、改、扩建工程的生产准备,组织或参与设备验收。

(二)副班长(安全员)岗位责任 1.协助班长开展班组管理工作。

2.负责安全管理,制定安全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3.负责安全工器具、备品备件、安全设施及安防、消防、防汛、辅助设施管理。

(三)副班长(专业工程师)岗位责任 1.协助班长开展班组管理工作。2.专业工程师是全班的技术负责人。

3.组织编写、修订现场运行专用规程、典型操作票、故障处理应急预案等技术资料。

4.编制本班培训计划,完成本班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5.负责技术资料管理。

(四)运维工岗位责任

1.按照班长(副班长)安排开展工作。

2.接受调控命令,填写或审核操作票,正确执行倒闸操作。

3.做好设备巡视维护工作,及时发现、核实、跟踪、处理设备缺陷,同时做好记录。

4.遇有设备的事故及异常运行,及时向调控及相关部门汇报,接受、执行调控命令,对设备的异常及事故进行处理,同时做好记录。

5.审查和受理工作票,办理工作许可、终结等手续,并参加验收工作。

6.负责填写各类运维记录。第四十四条 交接班

(一)运维人员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交接班。未办完交接手续之前,不得擅离职守。

(二)交接班前、后30分钟内,一般不进行重大操作。在处理事故或倒闸操作时,不得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时发生事故,应停止交接,由交班人员处理,接班人员在交班负责人指挥下协助工作。

(三)交接班方式

1.轮班制值班模式:交班负责人按交接班内容向接班人员交待情况,接班人员确认无误后,由交接班双方全体人员签名后,交接班工作方告结束。

2.“2+N”值班模式:交接班由班长(副班长)组织,每日早上班时,夜间值班人员汇报夜间工作情况,班长(副班长)组织全班人员确认无误并签字后,交接班工作结束;每日晚下班时,班长(副班长)向夜间值班人员交代全天工作情况及夜间注意事项,夜间值班人员确认无误并签字

后,交接班工作结束。节假日时可由班长指定负责人组织交接班工作。

(四)交接班主要内容 1.所辖变电站运行方式。2.缺陷、异常、故障处理情况。

3.两票的执行情况,现场保留安全措施及接地线情况。4.所辖变电站维护、切换试验、带电检测、检修工作开展情况。

5.各种记录、资料、图纸的收存保管情况。6.现场安全用具、工器具、仪器仪表、钥匙、生产用车及备品备件使用情况。

7.上级交办的任务及其它事项。

(五)接班后,接班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召开本班班前会,根据天气、运行方式、工作情况、设备情况等,布臵安排本班工作,交待注意事项,做好事故预想。

第四十五条 运维计划

(一)计划制定

1.运维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应根据公司停电计划、设备巡视和维护要求以及班组承载力制定计划、月度计划及周计划(见附录B)。

2.班组运维计划应统筹巡视、操作、带电检测、设备消缺、维护等工作,提高运维质量和效率。

(二)计划内容 1.变电运维室(分部)、县公司运检部运维计划应包括生产准备、设备验收、技术培训、规程修编、季节性预防措施、倒闸操作、设备带电检测、设备消缺维护、精益化评价等工作内容。

2.变电运维班运维计划应包括倒闸操作、巡视、定期试验及轮换、设备带电检测及日常维护、设备消缺等工作内容。

(三)计划执行

1.运维计划中的每项具体工作都应明确具体负责人员和完成时限。

2.计划中的工作负责人应按计划高质量完成工作。3.相关管理人员应按照到岗到位要求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

4.变电运维室(分部)和班组应每月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高运维工作质量。

第四十六条 文明生产

(一)运维人员在岗期间应遵守劳动纪律,不做与运维工作无关的事。

(二)站内有卫生专责分工,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三)站内环境整洁,场地平整,道路畅通,生活区保持整洁、有序。变电站照明、围墙、大门完好。

(四)站内工作场所,设备、材料放臵整齐有序。工作完成之后,工作人员及时清理现场。

(五)站内有存放安全工具、工器具、仪表、备品备件、钥匙的专用器具,存放整齐。

(六)站内或运维班驻地有存放各类技术资料、图纸的专用柜,摆放整齐,标志醒目齐全。

第六章 生产准备

第四十七条

生产准备任务主要包括:运维单位明确、人员配臵、人员培训、规程编制、工器具及仪器仪表、办公与生活设施购臵、工程前期参与、验收及设备台账信息录入等。

第四十八条

一类变电站由省公司运检部组织编制变电站生产准备工作方案报国网运检部审核批准,二类变电站由运维单位组织编制变电站生产准备工作方案,报省公司运检部审核批准。

三、四类变电站由地市公司、省检修公司运检部组织编制变电站生产准备工作方案并实施。

第四十九条

新建变电站核准后,主管部门应在1个月内明确变电站生产准备及运维单位。运维单位应落实生产准备人员,全程参与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运维单位应结合工程情况对生产准备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第五十一条

运维单位应在建设过程中及时接收和妥善保管工程建设单位移交的专用工器具、备品备件及设备技术资料。应填写好移交清单(见附录C),并签字备案。

第五十二条

工程投运前1个月,运维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仪器仪表、工器具、安全工器具、备品备件等。运维班应做好检验、入库工作,建立实物资产台账。

第五十三条

工程投运前1周,运维单位组织完成变电站现场运行专用规程的编写、审核与发布,相关生产管理制度、规范、规程、标准配备齐全。

第五十四条

工程投运前1周,运维班应将设备台账、主接线图等信息按照要求录入PMS系统。

第五十五条

在变电站投运前1周完成设备标志牌、相序牌、警示牌的制作和安装。

第五十六条

运维单位应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变电验收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验收工作。

第五十七条

变电站启动投运后即实行无人值守(特高压站除外)。

第五十八条

工程竣工资料应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移交。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后,根据竣工图纸对信息系统数据进行修订完善。

第七章 运行规程管理

第五十九条

规程编制

(一)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是变电站运行的依据,每座变电站均应具备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

(二)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分为“通用规程”与“专用规程”两部分。“通用规程”主要对变电站运行提出通用和

共性的管理和技术要求,适用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各相应电压等级变电站。“专用规程”主要结合变电站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差异化的、针对性的管理和技术规定,仅适用于该变电站。

(三)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应涵盖变电站一次、二次设备及辅助设施的运行、操作注意事项、故障及异常处理等内容。

(四)变电站现场运行通用规程中的智能化设备部分可单独编制成册,但各智能变电站现场运行专用规程须包含站内所有设备内容。

(五)按照“运检部牵头、按专业管理、分层负责”的原则,开展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编制、修订、审核与审批等工作。一类变电站现场运行专用规程报国网运检部备案,二类变电站现场运行专用规程报省公司运检部备案。

(六)新建(改、扩建)变电站投运前一周应具备经审批的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之后每年应进行一次复审、修订,每五年进行一次全面的修订、审核并印发。

(七)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应依据国家、行业、公司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运检、安质、调控等部门专业要求,图纸和说明书等,并结合变电站现场实际情况编制。

(八)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编制、修订与审批应严格执行管理流程,并填写《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编制(修订)审批表》(见附录D)。《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编制(修订)审批表》应与现场运行规程一同存放。

(九)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审批表的编号原则为:单位名称+运规审批+年份+编号。

(十)变电站现场运行通用规程由省公司组织编制,由各省公司分管领导组织运检、安质、调控等专业部门会审并签发执行。按照变电站电压等级分册,采用 “省公司名称+电压等级+变电站现场运行通用规程”形式命名。

(十一)变电站现场运行专用规程由省检修公司、地市公司组织编制,由分管领导组织运检、安质、调控等专业会审并签发执行。每座变电站应编制独立的专用规程,采用“单位名称+电压等级+名称+变电站现场运行专用规程”的形式命名。

(十二)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应在运维班、变电站及对应的调控中心同时存放。

(十三)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格式按照DL/T 600《电力行业标准编写基本规定》、《国家电网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编排。

第六十条 规程修订

(一)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修订通用规程: 1.当国家、行业、公司发布最新技术政策,通用规程与此冲突时;

2.当上级专业部门提出新的管理或技术要求,通用规程与此冲突时;

3.当发生事故教训,提出新的反事故措施后; 4.当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后。

(二)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修订专用规程: 1.通用规程发生改变,专用规程与此冲突时; 2.当各级专业部门提出新的管理或技术要求,专用规程与此冲突时;

3.当变电站设备、环境、系统运行条件等发生变化时; 4.当发生事故教训,提出新的反事故措施后; 5.当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后。

(三)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每年进行一次复审,由各级运检部组织,审查流程参照编制流程执行。不需修订的应在《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编制(修订)审批表》中出具“不需修订,可以继续执行”的意见,并经各级分管领导签发执行;

(四)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每五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由各级运检部组织,修订流程参照编制流程执行,经全面修订后重新发布,原规程同时作废。

第六十一条 主要内容

(一)通用规程主要内容(见附录E): 1.规程的引用标准、适用范围、总的要求; 2.系统运行的一般规定;

3.一次设备倒闸操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投退操作等的一般原则与技术要求;

4.变电站事故处理原则;

5.一、二次设备及辅助设施等巡视与检查、运行注意事项、检修后验收、故障及异常处理。

(二)专用规程主要内容(见附录E): 1.变电站简介;

2.系统运行(含调度管辖范围、正常运行方式、特殊运行方式和事故处理等);

3.一、二次设备及辅助设施的型号与配臵,主要运行参数,主要功能,可控元件(空开、压板、切换开关等)的作用与状态,运行与操作注意事项,检修后验收,故障及异常处理等;

4.典型操作票(一次设备停复役操作,运行方式变更操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投退操作等);

5.图表(一次系统主接线图、交直流系统图、交直流系统空开保险级差配臵表、保护配臵表、主设备运行参数表等)。

第八章 设备巡视

第六十二条 基本要求

(一)运维班负责所辖变电站的现场设备巡视工作,应结合每月停电检修计划、带电检测、设备消缺维护等工作统筹组织实施,提高运维质量和效率。

(二)巡视人员应注意人身安全,针对运行异常且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设备应开展远方巡视,应尽量缩短在瓷质、充油设备附近的滞留时间。

(三)巡视应执行标准化作业,保证巡视质量。

(四)运维班班长、副班长和专业工程师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巡视,监督、考核巡视检查质量。

(五)对于不具备可靠的自动监视和告警系统的设备,应适当增加巡视次数。

(六)巡视设备时运维人员应着工作服,正确佩戴安全帽。雷雨天气必须巡视时应穿绝缘靴、着雨衣,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不得触碰设备、架构。

(七)为确保夜间巡视安全,变电站应具备完善的照明。

(八)现场巡视工器具应合格、齐备。

(九)备用设备应按照运行设备的要求进行巡视。第六十三条 巡视分类及周期

(一)巡视分类

变电站的设备巡视检查,分为例行巡视、全面巡视、专业巡视、熄灯巡视和特殊巡视。

(二)例行巡视

1.例行巡视是指对站内设备及设施外观、异常声响、设备渗漏、监控系统、二次装臵及辅助设施异常告警、消防安防系统完好性、变电站运行环境、缺陷和隐患跟踪检查等方面的常规性巡查,具体巡视项目按照现场运行通用规程和专用规程执行。2.一类变电站每2天不少于1次;二类变电站每3天不少于1次;三类变电站每周不少于1次;四类变电站每2周不少于1次。

3.配臵机器人巡检系统的变电站,机器人可巡视的设备可由机器人巡视代替人工例行巡视。

(三)全面巡视

1.全面巡视是指在例行巡视项目基础上,对站内设备开启箱门检查,记录设备运行数据,检查设备污秽情况,检查防火、防小动物、防误闭锁等有无漏洞,检查接地引下线是否完好,检查变电站设备厂房等方面的详细巡查。全面巡视和例行巡视可一并进行。

2.一类变电站每周不少于1次;二类变电站每15天不少于1次;三类变电站每月不少于1次;四类变电站每2月不少于1次。

3.需要解除防误闭锁装臵才能进行巡视的,巡视周期由各运维单位根据变电站运行环境及设备情况在现场运行专用规程中明确。

(四)熄灯巡视

1.熄灯巡视指夜间熄灯开展的巡视,重点检查设备有无电晕、放电,接头有无过热现象。

2.熄灯巡视每月不少于1次。

(五)专业巡视

1.专业巡视指为深入掌握设备状态,由运维、检修、设备状态评价人员联合开展对设备的集中巡查和检测。

2.一类变电站每月不少于1次;二类变电站每季不少于1次;三类变电站每半年不少于1次;四类变电站每年不少于1次。

(六)特殊巡视

特殊巡视指因设备运行环境、方式变化而开展的巡视。遇有以下情况,应进行特殊巡视:

1.大风后; 2.雷雨后;

3.冰雪、冰雹后、雾霾过程中; 4.新设备投入运行后;

5.设备经过检修、改造或长期停运后重新投入系统运行后;

6.设备缺陷有发展时;

7.设备发生过负载或负载剧增、超温、发热、系统冲击、跳闸等异常情况;

8.法定节假日、上级通知有重要保供电任务时; 9.电网供电可靠性下降或存在发生较大电网事故(事件)风险时段。

第六十四条

各类巡视完成后应填写巡视记录(见附录O2),其中全面巡视应持标准作业卡(见附录F)巡视,并逐项填写巡视结果。

第六十五条

运维班设备巡视工作的主要危险点分析与预防控制措施参见附录G。

第九章 倒闸操作

第六十六条 基本原则

(一)电气设备的倒闸操作应严格遵守安规、调规、现场运行规程和本单位的补充规定等要求进行。

(二)倒闸操作应有值班调控人员或运维负责人正式发布的指令,并使用经事先审核合格的操作票,按操作票填写顺序逐项操作。

(三)操作票应根据调控指令和现场运行方式,参考典型操作票拟定。典型操作票应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修订。

(四)倒闸操作过程中严防发生下列误操作: 1.误分、误合断路器;

2.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或手车触头; 3.带电装设(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4.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5.误入带电间隔; 6.非同期并列;

7.误投退(插拔)压板(插把)、连接片、短路片,误切错定值区,误投退自动装臵,误分合二次电源开关。

(五)倒闸操作应尽量避免在交接班、高峰负荷、异常运行和恶劣天气等情况时进行。

(六)对大型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应组织操作人员进行讨论,由熟练的运维人员操作,运维负责人监护。

(七)断路器停、送电严禁就地操作。

(八)雷电时,禁止进行就地倒闸操作。

(九)停、送电操作过程中,运维人员应远离瓷质、充油设备。

(十)倒闸操作过程若因故中断,在恢复操作时运维人员应重新进行核对(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实际位臵)工作,确认操作设备、操作步骤正确无误。

(十一)运维班操作票应按月装订并及时进行三级审核。保存期至少1年。

(十二)倒闸操作应全过程录音,录音应归档管理。

(十三)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发令人报告,并禁止单人滞留在操作现场。弄清问题后,待发令人再行许可后方可继续进行操作。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不准随意解除闭锁装臵进行操作。

(十四)操作票印章使用规定:

1.操作票印章包括:已执行、未执行、作废、合格、不合格。

2.操作票作废应在操作任务栏内右下角加盖“作废”章,在作废操作票备注栏内注明作废原因;调控通知作废的任务票应在操作任务栏内右下角加盖“作废”章,并在备注栏内注明作废时间、通知作废的调控人员姓名和受令人姓名。

3.若作废操作票含有多页,应在各页操作任务栏内右下角均加盖“作废”章,在作废操作票首页备注栏内注明

作废原因,自第二张作废页开始可只在备注栏中注明“作废原因同上页”。

4.操作任务完成后,在操作票最后一步下边一行顶格居左加盖“已执行”章;若最后一步正好位于操作票的最后一行,在该操作步骤右侧加盖“已执行”章。

5.在操作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断操作,应在已操作完的步骤下边一行顶格居左加盖“已执行”章,并在备注栏内注明中断原因。若此操作票还有几页未执行,应在未执行的各页操作任务栏右下角加盖“未执行”章。

6.经检查票面正确,评议人在操作票备注栏内右下角加盖“合格”评议章并签名;检查为错票,在操作票备注栏内右下角加盖“不合格”评议章并签名,并在操作票备注栏说明原因。

7.一份操作票超过一页时,评议章盖在最后一页。第六十七条 倒闸操作程序

(一)操作准备

1.根据调控人员的预令或操作预告等明确操作任务和停电范围,并做好分工。

2.拟定操作顺序,确定装设地线部位、组数、编号及应设的遮拦、标示牌。明确工作现场临近带电部位,并制定相应措施。

3.考虑保护和自动装臵相应变化及应断开的交、直流电源和防止电压互感器、站用变二次反送电的措施。

4.分析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5.检查操作所用安全工器具、操作工具正常。包括:防误装臵电脑钥匙、录音设备、绝缘手套、绝缘靴、验电器、绝缘拉杆、接地线、对讲机、照明设备等。

6.五防闭锁装臵处于良好状态,当前运行方式与模拟图板对应。

(二)操作票填写

1.倒闸操作由操作人员根据值班调控人员或运维负责人安排填写操作票。

2.操作顺序应根据操作任务、现场运行方式、参照本站典型操作票内容进行填写。

3.操作票填写后,由操作人和监护人共同审核,复杂的倒闸操作经班组专业工程师或班长审核执行。

(三)接令

1.应由上级批准的人员接受调控指令,接令时发令人和受令人应先互报单位和姓名。

2.接令时应随听随记,并记录在“变电运维工作日志”中,接令完毕,应将记录的全部内容向发令人复诵一遍,并得到发令人认可。

3.对调控指令有疑问时,应向发令人询问清楚无误后执行。

4.运维人员接受调控指令应全程录音。

(四)模拟预演

1.模拟操作前应结合调控指令核对系统方式、设备名称、编号和位臵。

2.模拟操作由监护人在模拟图(或微机防误装臵、微机监控装臵),按操作顺序逐项下令,由操作人复令执行。

3.模拟操作后应再次核对新运行方式与调控指令相符。

4.由操作人和监护人共同核对操作票后分别签名。

(五)执行操作

1.现场操作开始前,汇报调控中心监控人员,由监护人填写操作开始时间。

2.操作地点转移前,监护人应提示,转移过程中操作人在前,监护人在后,到达操作位臵,应认真核对。

3.远方操作一次设备前,应对现场人员发出提示信号,提醒现场人员远离操作设备。

4.监护人唱诵操作内容,操作人用手指向被操作设备并复诵。

5.电脑钥匙开锁前,操作人应核对电脑钥匙上的操作内容与现场锁具名称编号一致,开锁后做好操作准备。

6.监护人确认无误后发出“正确、执行”动令,操作人立即进行操作。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注视相应设备的动作过程或表计、信号装臵。

7.监护人所站位臵应能监视操作人的动作以及被操作设备的状态变化。

8.操作人、监护人共同核对地线编号。

9.操作人验电前,在临近相同电压等级带电设备测试验电器,确认验电器合格,验电器的伸缩式绝缘棒长度应拉足,手握在手柄处不得超过护环,人体与验电设备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10.为防止存在验电死区,有条件时应采取同相多点验电的方式进行验电,即每相验电至少3个点间距在10厘米以上。

11.操作人逐相验明确无电压后唱诵“*相无电”,监护人确认无误并唱诵“正确” 后,操作人方可移开验电器。

12.当验明设备已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

13.每步操作完毕,监护人应核实操作结果无误后立即在对应的操作项目后打“√”。

14.全部操作结束后,操作人、监护人对操作票按操作顺序复查,仔细检查所有项目全部执行并已打“√”(逐项令逐项复查)。

15.检查监控后台与五防画面设备位臵确实对应变位。16.在操作票上填入操作结束时间,加盖“已执行”章。17.向值班调控人员汇报操作情况。

18.操作完毕后将安全工器具、操作工具等归位。19.将操作票、录音归档管理。

第十章 工作票管理

第六十八条

工作票应遵循《安规》中的有关规定,填写应符合规范。

第六十九条

运维班每天应检查当日全部已执行的工作票。每月初汇总分析工作票的执行情况,做好统计分析记录,并报主管单位。

第七十条

工作票应按月装订并及时进行三级审核,保存期为1年。

第七十一条

运维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应对已执行工作票的不少于30%进行抽查。对不合格的工作票,提出改进意见,并签名。

第七十二条

变电工作票、事故应急抢修单,一份由运维班保存,另一份由工作负责人交回签发单位保存。

第七十三条

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由二次班组自行保存。

第十一章 设备缺陷管理

第七十四条

缺陷管理包括缺陷的发现、建档、上报、处理、验收等全过程的闭环管理。

第七十五条

缺陷管理的各个环节应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七十六条

缺陷分类

(一)危急缺陷

设备或建筑物发生了直接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的缺陷,否则,随时可能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大面

积停电、火灾等事故。

(二)严重缺陷

对人身或设备有严重威胁,暂时尚能坚持运行但需尽快处理的缺陷。

(三)一般缺陷

上述危急、严重缺陷以外的设备缺陷,指性质一般,情况较轻,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的缺陷。

第七十七条

缺陷发现

(一)各类人员应依据有关标准、规程等要求,认真开展设备巡视、操作、检修、试验等工作,及时发现设备缺陷。

(二)检修、试验人员发现的设备缺陷应及时告知运维人员。

第七十八条

缺陷建档及上报

(一)发现缺陷后,运维班负责参照缺陷定性标准进行定性,及时启动缺陷管理流程。

(二)在PMS系统中登记设备缺陷时,应严格按照缺陷标准库和现场设备缺陷实际情况对缺陷主设备、设备部件、部件种类、缺陷部位、缺陷描述以及缺陷分类依据进行选择。

(三)对于缺陷标准库未包含的缺陷,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性,并将缺陷内容记录清楚。

(四)对不能定性的缺陷应由上级单位组织讨论确定。

(五)对可能会改变一、二次设备运行方式或影响集中监控的危急、严重缺陷情况应向相应调控人员汇报。缺陷未消除前,运维人员应加强设备巡视。

第七十九条

缺陷处理

(一)设备缺陷的处理时限: 1.危急缺陷处理不超过24小时; 2.严重缺陷处理不超过1个月;

3.需停电处理的一般缺陷不超过1个检修周期,可不停电处理的一般缺陷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二)发现危急缺陷后,应立即通知调控人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三)缺陷未消除前,根据缺陷情况,运维单位应组织制订预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对于影响遥控操作的缺陷,应尽快安排处理,处理前后均应及时告知调控中心,并做好记录。必要时配合调控中心进行遥控操作试验。

第八十条

消缺验收

(一)缺陷处理后,运维人员应进行现场验收,核对缺陷是否消除。

(二)验收合格后,待检修人员将处理情况录入PMS系统后,运维人员再将验收意见录入PMS系统,完成闭环管理。

第十二章 设备维护

第八十一条 日常维护

(一)避雷器动作次数、泄漏电流抄录每月1次,雷雨后增加1次。

(二)管束结构变压器冷却器每年在大负荷来临前,应进行1-2次冲洗。

(三)高压带电显示装臵每月检查维护1次。

(四)单个蓄电池电压测量每月1次,蓄电池内阻测试每年至少1次。

(五)在线监测装臵每季度维护1次。

(六)全站各装臵、系统时钟每月核对1次。

(七)防小动物设施每月维护1次。

(八)安全工器具每月检查1次。

(九)消防器材每月维护1次,消防设施每季度维护1次。

(十)微机防误装臵及其附属设备(电脑钥匙、锁具、电源灯)维护、除尘、逻辑校验每半年1次。

(十一)接地螺栓及接地标志维护每半年1次。

(十二)排水、通风系统每月维护1次。

(十三)漏电保安器每季试验1次。

(十四)室内、外照明系统每季度维护1次。

(十五)机构箱、端子箱、汇控柜等的加热器及照明每季度维护1次。

(十六)安防设施每季度维护1次。(十七)二次设备每半年清扫1次。

(十八)电缆沟每年清扫1次。(十九)事故油池通畅检查每5年1次。

(二十)配电箱、检修电源箱每半年检查、维护1次。(二十一)室内SF6氧量告警仪每季度检查维护1次。(二十二)防汛物资、设施在每年汛前进行全面检查、试验。

第八十二条 设备定期轮换、试验

(一)在有专用收发讯设备运行的变电站,运维人员应按保护专业有关规定进行高频通道的对试工作。

(二)变电站事故照明系统每季度试验检查1次。

(三)主变冷却电源自投功能每季度试验1次。

(四)直流系统中的备用充电机应半年进行1次启动试验。

(五)变电站内的备用站用变(一次侧不带电)每半年应启动试验1次,每次带电运行不少于24小时。

(六)站用交流电源系统的备自投装臵应每季度切换检查1次。

(七)对强油(气)风冷、强油水冷的变压器冷却系统,各组冷却器的工作状态(即工作、辅助、备用状态)应每季进行轮换运行1次。

(八)对GIS设备操作机构集中供气的工作和备用气泵,应每季轮换运行1次。

(九)对通风系统的备用风机与工作风机,应每季轮换运行1次。

(十)UPS系统每半年试验1次。

第十三章 带电检测

第八十三条

运维班负责的带电检测项目包括:

一、二次设备红外热成像检测、开关柜地电波检测、变压器铁心与夹件接地电流测试、接地引下线导通检测、蓄电池内阻测试和蓄电池核对性充放电。

第八十四条

带电检测周期

(一)带电检测周期见各设备运维要求。

(二)运维人员开展的红外普测周期:特高压变电站红外测温每周不少于1次,500千伏(33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每2周1次,220千伏变电站每月1次,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下变电站每季度1次,迎峰度夏(冬)、大负荷、新设备投运、检修结束送电期间要增加检测频次。配臵机器人的变电站可由智能巡检机器人完成红外检测。普测应填写设备测温记录(见附录O8)。

(三)红外精确测温周期见各设备运维要求。第八十五条

带电检测异常处理

(一)检测人员检测过程发现数据异常,应立即上报本单位运检部。对于220kV及以上设备,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异常情况以报告的形式报省公司运检部和省设备状态评价中心。

(二)省设备状态评价中心根据上报的异常数据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和诊断,必要时安排复测,并将明确

的结论和建议反馈省公司运检部及运维单位,安排跟踪检测或停电检修试验。

第十四章 防误闭锁装置管理

第八十六条 管理原则

(一)防误闭锁装臵应简单完善、安全可靠,操作和维护方便,能够实现“五防”功能,即:

1.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

2.防止带负载拉、合隔离开关或手车触头; 3.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4.防止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5.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二)新、扩建变电工程或主设备经技术改造后,防误闭锁装臵应与主设备同时投运。

(三)变电站现场运行专用规程应明确防误闭锁装臵的日常运维方法和使用规定,建立台账并及时检查(见附录H)。

(四)高压电气设备都应安装完善的防误闭锁装臵,装臵应保持良好状态;发现装臵存在缺陷应立即处理。

(五)高压电气设备的防误闭锁装臵因为缺陷不能及时消除,防误功能暂时不能恢复时,可以通过加挂机械锁作为临时措施;此时机械锁的钥匙也应纳入防误解锁管理,禁止随意取用。

(六)防误装臵解锁工具应封存管理并固定存放,任何人不准随意解除闭锁装臵。

(七)若遇危及人身、电网、设备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解锁操作,可由变电运维班当值负责人下令紧急使用解锁工具,解锁工具使用后应及时填写解锁钥匙使用记录。

(八)防误装臵及电气设备出现异常要求解锁操作,应由防误装臵专业人员核实防误装臵确已故障并出具解锁意见,经防误装臵专责人到现场核实无误并签字后,由变电站运维人员报告当值调控人员,方可解锁操作。

(九)电气设备检修需要解锁操作时,应经防误装臵专责人现场批准,并在值班负责人监护下由运维人员进行操作,不得使用万能钥匙解锁。

(十)停用防误闭锁装臵应经地市公司(省检修公司)、县公司分管生产的行政副职或总工程师批准。

(十一)应设专人负责防误装臵的运维检修管理,防误装臵管理应纳入现场运行规程。

第八十七条 日常管理要求

(一)现场操作通过电脑钥匙实现,操作完毕后应将电脑钥匙中当前状态信息返回给防误装臵主机进行状态更新,以确保防误装臵主机与现场设备状态对应。

(二)防误装臵日常运行时应保持良好的状态: 1.运行巡视及缺陷管理应等同主设备管理; 2.检修维护工作应有明确分工和专人负责,检修项目与主设备检修项目协调配合。

(三)防误闭锁装臵应有符合现场实际并经运维单位审批的五防规则。

(四)每年应定期对变电运维人员进行培训工作,使其熟练掌握防误装臵,做到“四懂三会”(懂防误装臵的原理、性能、结构和操作程序,会熟练操作、会处缺和会维护)。

(五)每年春季、秋季检修预试前,对防误装臵进行普查,保证防误装臵正常运行。

第八十八条

接地线管理

(一)接地线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安规”执行。

(二)接地线的装设点应事先明确设定,并实现强制性闭锁。

(三)在变电站内工作时,不得将外来接地线带入站内。

第十五章 在线监测装置管理

第八十九条

管理要求

(一)在线监测设备等同于主设备进行定期巡视、检查。

(二)在线监测装臵告警值的设定由各级运检部门和使用单位根据技术标准或设备说明书组织实施,告警值的设定和修改应记录(见附录I)在案。

(三)在线监测装臵不得随意退出运行。

(四)在线监测装臵不能正常工作,确需退出运行时,应经运维单位运检部审批并记录后方可退出运行。

第九十条

巡视

(一)检查检测单元的外观应无锈蚀、密封良好、连接紧固。

(二)检查电(光)缆的连接无松动和断裂。

(三)检查油气管路接口应无渗漏。

(四)检查就地显示面板应显示正常。

(五)检查数据通讯情况应正常。

(六)检查主站计算机运行应正常。

(七)检查监测数据是否在正常范围内,如有异常应及时汇报。

第九十一条

维护

(一)各类在线监测装臵具体维护项目及要求按照厂家说明书执行。

(二)运维人员定期对在线监测装臵主机和终端设备外观清扫后,检查电(光)缆连接正常,接地引线、屏蔽牢固。

(三)被监测设备检修时,应对在线监测装臵进行必要的维护。

第十六章 智能巡检机器人管理

第九十二条

巡检要求

(一)应积极应用智能巡检机器人开展巡检工作,与运维人员巡视互相补充,建立协同巡检机制。

(二)在《变电站现场运行专用规程》中,应有关于智能巡检机器人运行管理、使用方面的相关内容,并建立台账和运行记录(见附录J)。

(三)运维人员应按照智能巡检机器人生产厂家提供的技术数据、规范、操作要求,熟练掌握智能巡检机器人及其巡检系统的使用,及时处理巡检系统异常,保证机器人巡检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四)智能巡检机器人巡检系统告警值的设定由各级运检部门和使用单位根据技术标准或运行经验组织实施,告警值的设定和修改应记录在案(见附录J)。

(五)运维人员应确保智能巡检机器人巡视路线无障碍;若外界环境参数超出机器人的设计标准,不应启动巡视任务,并及时关闭定时巡检设臵。

(六)运维班应根据变电站巡视检查项目和周期,制定智能巡检机器人巡视任务和巡视周期。一类变电站每2天至少巡视1次,二类变电站每3天至少巡视1次,三类变电站每周不少于1次;四类变电站每两周不少于1次,特殊时段和特殊天气应增加特巡。

(七)智能巡检机器人新安装后1个月内应同步开展人工巡视,以验证其巡视效果。运行1个月后,可替代人工例行巡视。

(八)智能巡检机器人巡视结果异常时,应立即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核实。

第九十三条 巡检注意事项

运维人员应按照机器人巡检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巡检系统后台,禁止如下操作:

(一)私自关闭、启动巡检系统后台;

(二)安装、运行各种无关软件;

(三)删除巡检系统后台程序、文件;

(四)私自修改巡检系统后台的设定参数,挪动巡检系统后台的安装位臵;

(五)私自在巡检系统后台上连接其他外部设备;

(六)通过巡检系统后台接入互联网;

(七)在巡检系统后台上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第九十四条

巡检数据管理

(一)每次机器人巡检后,运维人员应查看机器人巡检数据,发现问题及时复核。交接班时应将机器人运行情况、巡检数据等事项交接清楚。

(二)巡检数据维护工作应由专人负责,每季度备份一次巡检数据。

(三)机器人巡检系统视频、图片数据保存至少3个月,其它数据长期保存。

第十七章 辅助设施管理

第九十五条

变电站的辅助设施主要指为保证变电站安全稳定运行而配备的消防、安防、工业视频、通风、制冷、采暖、除湿、给排水系统、氧量仪和 SF6 气体泄漏报警仪、照明系统、道路、建筑物等。

第九十六条

变电站消防设施的相关报警信息应传送至调控中心。

第九十七条

变电站须具备完善的安防设施,应能实现安防系统运行情况监视、防盗报警等主要功能,相关报警信息应传送至调控中心。

第九十八条

运维人员应根据运维计划要求,定期进行辅助设施维护、试验及轮换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十九条

运维班应结合本地区气象、环境、设备情况增加辅助设施检查维护工作频次。

第十八章 标准化作业

第一百条

标准作业卡的编制

(一)标准作业卡的编制原则为任务单

一、步骤清晰、语句简练,可并行开展的任务或不是由同一小组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宜编制为一张作业卡,避免标准作业卡繁杂冗长、不易执行。

(二)标准作业卡由工作负责人按模板(见附录K)编制,班长、副班长(专业工程师)或工作票签发人负责审核。

(三)标准作业卡正文分为基本作业信息、工序要求(含风险辨识与预控措施)两部分。

(四)编制标准作业卡前,应根据作业内容开展现场勘察,确认工作任务是否全面,并根据现场环境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制定预控措施。

(五)当作业工序存在不可逆性时,应在工序序号上标注*,如*2。

(六)工艺标准及要求应具体、详细,有数据控制要求的应标明。

(七)标准作业卡编号应在本运维单位内具有唯一性。按照“变电站名称+工作类别+年月+序号”规则进行编号,其中工作类别包括维护、检修、带电检测、停电试验。例:城南变维护201605001。

(八)标准作业卡的编审工作应在开工前完成。

(九)对整站开展的照明系统、排水、通风系统等维护项目,可编制一张标准卡。

第一百零一条 标准作业卡的执行

(一)变电站维护、带电检测、消缺等工作均应按照标准化作业的要求进行。

(二)现场工作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应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对标准作业卡进行学习,重点交代人员分工、关键工序、安全风险辨识和预控措施等。

(三)工作过程中,工作负责人应对安全风险、关键工艺要求及时进行提醒。

(四)工作负责人应及时在标准作业卡上对已完成的工序打勾,并记录有关数据。

(五)全部工作完毕后,全体工作人员应在标准作业卡中签名确认。工作负责人应对现场标准化作业情况进行评价,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六)已执行的标准作业卡至少应保留1年。

第十九章 专项工作

第一百零二条 消防管理

(一)运维单位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变电站现场消防管理具体要求,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严格执行。

(二)运维单位应结合变电站实际情况制定消防预案,消防预案中应包括应急疏散部分,并定期进行演练。消防预案内应有变压器类设备灭火装臵、烟感报警装臵和消防器材的使用说明。

(三)变电站现场运行专用规程中应有变压器类设备灭火装臵的操作规定。

(四)变电运维人员应熟知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火警电话及报警方法,掌握自救逃生知识和消防技能。

(五)变电站消防管理应设专人负责,建立台账并及时检查(见附录L)。

(六)应制定变电站消防器材布臵图,标明存放地点、数量和消防器材类型,消防器材按消防布臵图布臵。变电运维人员应会正确使用、维护和保管。

(七)变电站防火警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齐全、明显。

2.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试行) 篇二

自国务院办公厅颁发《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以来, 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已经进入“快车道”, 同时可以看到, 我们国家的电子政务也正是以应用、服务和实效为特征, 带动着国家信息的发展步入新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08年正式颁布实施, 普通公众尤其是面广量大的“网民”对信息公开、网上办事需求呈现海量增长, 迫使电子政务对运维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可日常管理的难点也显露出来, 电子政务运维服务的人力资源、机构设置和管理效能与实现电子政务快速发展不适应, 尤其随着信息化建设向纵深推进, 基础网络设施、专业信息系统及硬件设备安全故障多发, 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而目前多数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却面临运维力量不足, 运维能力有限, 运维技术人员思想不稳定等现状, 如果将电子政务中的网络与信息系统的运维服务采用外包的方式, 那将会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使职能部门从繁琐的运维工作中解脱出来, 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业务上, 降低运营成本。如某机关单位为了做好本单位的业务信息系统后勤维护工作, 每年定期招聘计算机专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参与运维服务, 但几年后效果并不明显, 一是这部分人员由于刚进入单位, 对业务系统不熟, 维护效能不高;二是即使勉强保持运转但缺乏创新。

采用外包是运维服务中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 在国际上有较多的先例, 这种“甩手”运维外包有以下优势:首先不用多占人员编制, 又补充了单位IT硬实力, 实现事半功倍;其次明晰了IT总资产、运维的实效、运维的满意度;最后促进了IT系统与实际业务的融合, IT外包商将各种现实需求总结出来后, 再传递给业务人员, 反过来又促进了业务发展。“任何企业中仅做后台支持而不创造营业额的工作都应该外包出去, 任何不提供高级发展机会的活动与业务也应该采取外包形式。”这是著名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在上个世纪8年代末的一句名言, 充分体现了运维服务外包的重要性。

2 电子政务中信息系统运维服务外包的管理架构、外包类型和外包范围

2.1 运维外包的管理架构

外包的管理架构主要由政府部门的信息服务部门人员、业务部门代表和承包商管理人员第三方组成, 如果有的部门经费充足的话, 还可以选择第三方咨询机构加入, 第三方咨询公司可以代理甲方在外包过程中从需求角度加以公正的谋划和指导。

2.2 运维外包的类型

运维外包基本类型可以分为:即谁建设谁运维、外包建设自己运维、外包建设外包运维和综合运维。这四种类型中各有优劣, 关键取决于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运维外包的管理和运维外包行业的成熟度。有一点必须注意的是, 当外包承接商在运维服务验收交付时, 为了便于基他外包单位可以持续运转, 必须向政府部门上报完整的专业报告, 不得以自有专利为由, 设置“壁垒”。

2.3 运维服务外包的范围

运维服务外包定义十分明确, 就是要将非核心、技术复杂和耗时繁琐, 且与业务职能相对独立的运行维护工作外包。明确运维服务外包范围十分重要, 就是要明晰什么内容可以外包, 而什么内容则不能外包。在政府部门实际操作过程中, 针对信息安全的外包, 应当界定外包范围, 遵从主管部门的意见。定义不清或者职责不明, 管理部门则不能实际控制外包公司, 运维的实际效果和大量的政府机关投入就会出现漏洞。同时, 如果两者之间互相“离心”, 不相沟通, 或者沟通不畅, 主管单位将无法监管, 对外包管理的规范更是无从谈起, 如果出现泄密事件, 甚至要追究相关具体负责人的责任, 可以说, 后果十分严重。

此外, 信息化系统门类多, 专业方向繁杂, 要有意识地把关联性较强的新系统归类在一起, 以方便开展外包的组织和实施。

2.4 运维服务外包的安全问题

实际上, 可以看到, 非涉密信息在政府部门中呈逐年上升趋势, 目前我们国家的互联网发展迅速, 微博、微信、QQ等通信平台的用户出现爆炸式增长, 这就带来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要求越来越透明。也许有人会认为, 政府部门外包服务中涉密信息和系统的管理是一大难点。其实, 在现代信息手段中, 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加以解决, 政府部门和外包服务公司可以各自掌握一半的密钥, 对涉密内容进行“加密”来保证系统运行安全。具体操作中, 政府部门可以对外包公司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制定有利于政府部门的保密协议, 使得外包公司不敢也不能外泄政府机关的内部数据和信息。此外, 还要防止外包公司对核心数据、政务信息资源私自设置处分权和开发利用权。政府部门不能一“包”了之, 必须加强运维状态的全程监控, 全面掌控信息系统的实际运行状况, 定期组织系统运行风险评估, 尤其对外包公司建立事故问责制和重大问题质询制。现在还无法判断外包市场什么时候会成熟, 但毫无疑问这是一个新兴市场, 关键看政府部门的需求和理念。政府部门在外包服务的建设中实际上占主导地位, 可以指导外包运营商遵从相应的法律法规, 从技术上杜绝“安全”隐患。只有政府部门信息化应用成熟了, 对IT行业熟悉了, 有了对风险判断和度的把握, 合理控制涉密或或涉密信息, 才可做好运维外包这项工作。如果并不清楚建设了哪些系统, 需要怎样的服务, 那么不建议去搞运维外包。

3 电子政务中系统运维服务外包的适度预算

运维费用是运维服务外包的必要保障。俗语说:“一分价, 一分货”。很多政府招标书强调最低服务报价时, 却只得到表面上的“实惠”, 而失去的是优质高效的服务, 政府部门决策者应该明确立体思路, 以市场化、专业化角度去把握运维预算问题。

政府部门和服务公司都有这样的外包设想:即政府部门通过外包的形式, 用最理想的价格成本来获取自身信息网络系统在稳定状态下良性运转, 同时, 外包服务公司从一系列服务中获得可持续的业务收益。

首先, 将已有的固定资产进行细致盘点, 有条件地可以绘画出信息资产表, 作为申请运维费的第一参考依据;其次是明确服务项目, 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列出清晰的参考目录, 提供给业务部门作为重要依据;再次是从需求角度梳理业务流程, 并围绕业务目标开展可行性调整。

在运维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可评估性等方面要进行创新。可将设备保修服务与运维人工费用分开, 细化人员级别、费用标注、工作量等几个方面, 确保运维预算的可操作性。其次是针对运维目标和需求, 确定运维的基本目标是系统可用。

4 电子政务信息系统运维服务外包的绩效考评机制

运维服务的最理想境界就是围绕业务需求, 为基本业务实施支撑和保障, 结合绩效考评, 使运维服务在正确的轨道上面运转。外包服务过程中,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考评机制来开展工作评价和结果检验。对于未达到目标任务的, 提出改进建议, 进而发挥考评工作的指向性作用, 推动电子政务运维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

正确考评运维绩效既可以明确工作进程的重点和关键, 同时也可以让政府部门资金利用倾向性更加明显, 在以后的改进服务和系统完善上也有了充分的依据。政府部门一旦在外包服务中采取绩效考评, 那么外包服务商的工作性质将有质的飞跃, 更加有针对性, 服务意识将不断在内容上拓展, 以前也许是被动的, 系统坏了修系统, 硬件坏了修硬件, 现在则是主动的。如果系统出了问题, 政府部门会第一时间联系外包服务商, 如果外包服务商不尽心尽力, 不从全局考虑问题, 应付式的开展外包服务, 那必然会影响服务商对外包单位的绩效考评甚至涉及到明年是否续约的问题, 这样就会使单纯技术支持变系统管理上的支持, 使得服务商业务职能发生转变。当然有条件政府部门可以请第三方的监理公司负责考核外包服务商的业务, 第三方必须首先要具备一定的业务资质, 同时在外包服务业务上要精通, 要在管理上掌控得住外包服务商, 这样才能解放政府部门的手脚, 让政府部门专心并专业做自身业务。

5 结束语

服务外包的产品化和标准化是外包服务的趋势, 事先明确好运维外包的外延, 可以核算出成本, 明确服务内容, 基础设施和整个系统的比重关系, 然后从人员、设备、流程以及目标等做出考评要求, 最终确保服务质量。在此必须强调的是, 网络与信息系统运维可以外包给服务商, 但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不能外包, 这是原则性问题, 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在IT外包的市场化之后, 真正发挥出电子政务的便民、高效、务实作用。

摘要:电子政务运维服务逐步开展的同时, 为政府部门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带来一系列管理上的困惑与难题。该文从实际操作角度出发, 把握网络与信息系统运维服务外包的重要环节, 从必要性、管理架构、适度预算以及绩效考评的角度做浅显探讨。

关键词:网络运维,服务外包,科学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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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ITGov中国IT治理研究中心:中国IT服务管理现状分析与发展趋势, 2008-6-17.

3.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试行) 篇三

一、什么是供热计量收费,为什么要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答:《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供热计量收费是指供用热双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进行热费结算。目前,供热能耗占全市社会能耗总量的20%左右,占全市建筑能耗的50%左右,节能潜力巨大。为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要大力推进供热节能和建筑节能。而供热计量收费,一方面可以通过经济手段促进市民的节能意识,少用热可以少缴费;另一方面也可以逐步满足市民的不同需求,市民可以根据用热习惯在一定温度范围内调节室内温度。

二、今冬哪些居民实行热计量收费?

答:《办法》第三条规定:今年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新建居住建筑是指自2010年1月1日起通过竣工验收的集中供热居住建筑。

三、实行居民供热计量后如何收费?

答:《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实行居民供热计量后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其中:

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0.16元/千瓦时(44.45元/吉焦)。

用户热费具体计算公式为:

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例如:某热用户所住楼房建筑面积是70平方米,供热方式为燃气锅炉供热,一个采暖季计量的用热量是4500千瓦时,那么该用户的计量热费为0.16×4500=720元,本采暖季应交用户热费=18×70+0.16×4500=1980元。

四、实行供热计量后采暖费用是否会增加?是如何结算的?

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试行期间,居民用户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时,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开始前先按照住宅面积收费的方式一次性收取采暖费,采暖期结束后进行清算,当供热计量的热费低于按照住宅面积收费时,按照供热计量的热费收取,用户多交的热费由供热单位返还给用户或者在收取下一个采暖期热费时予以抵扣;当供热计量的热费高于按照住宅面积收费时,按照住宅面积计算的热费收取。

如上举例,某热用户所住楼房建筑面积是70平方米,供热方式为燃气锅炉供热,按照《办法》规定,采暖期开始前应按照面积先收取费用70×30=2100元。采暖期结束,按照供热计量数据计算出用户热费为1980元。结算热费时则需要向用户退费120元,或在下采暖季缴纳热费时予以抵扣。

如果热用户的用热量为5600千瓦时,则用户计量热费为2156元,按照《办法》规定,试行期间,计量热费超过按面积计费时则按照面积收取费用,即只收取热用户2100元热费。但今后将逐步过渡到据实收费。

五、居住建筑热量结算点应该设置在哪里?

答:《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热量结算点设置在居住建筑楼栋热力入口的热量表,并由分户热计量装置对楼栋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进行分摊,计算出楼栋内各用户的用热量。

六、供热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计量热费应该如何结算?

答:因供热计量装置故障导致无法进行热量结算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对热计量装置进行维修、更换。维修期内用户计量热费按照房屋面积结算,每天的计量热费计算公式为:

用户计量热费(元/建筑平方米·天)=〔相同供热方式按面积收费价格(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采暖季天数(天)

例如,燃气锅炉房供热,30元/建筑平方米·天,按照供热计量基本热费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北京采暖天数为121天,则供热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用户计量热费(元/建筑平方米·天)=(30-18)/121≈0.1元/建筑平方米·天。

七、供热计量装置的购置、安装费用由谁来负担?

答:《办法》第五条规定: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

八、实行供热计量后,开发建设单位应该如何去做?

答:《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规定:实行供热计量后,在新建居住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或者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应当与在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并在合同中按照《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确定供热计量方式。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确定的供热计量方式及相关事项列入房屋销售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供热单位采购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的供热计量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等产品设备,并对供热单位采购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热量表安装前应该依法送法定检定机构进行首次检定。

新建居住建筑开发建设单位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参加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没有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及双方合同约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建筑工程不得通过验收。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居住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九、实行供热计量后,供热单位应该如何去做?

答:《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应当与居民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中明确供热计量方式、供热面积、热费缴纳方式、结算方式及时间等内容。

供热单位应当积极开展人员培训、用户服务、政策宣传等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热用户灵活、个性化的服务需求。

供热单位应当承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加强巡检,提高节能运行水平,开展能耗统计工作,按照相关标准做好供热系统的水质管理及防腐保养。

十、实行供热计量后,设计单位应该如何去做?

答:《办法》第八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十一、实行供热计量后,施工单位应该如何去做?

答:《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产品安装样本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

十二、实行供热计量后,监理单位应该如何去做?

答:《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图纸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限期未改正的,不得予以通过竣工验收。

4.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试行) 篇四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内容详见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市局将印发本规范的单行本),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锅炉使用单位要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本规范的各项要求,切实加强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二、二、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要以此次规范发布为契机,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使各锅炉使用单位了解本规范的内容和要求,同时加强对锅炉使用单位的监管,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三、市局将适时开展本规范的宣传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本规范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质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联系,联系电话:84623614。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四日

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五、对锅炉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如事故、安全隐患等),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二、锅炉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①锅炉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② 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③ 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或汇总表 ④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⑤ 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⑥ 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 ⑦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热水锅炉)⑧ 锅炉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

三、压力容器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① 竣工图样 ② 产品质量证明书 ③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

四、锅炉范围内管道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金属材料的规定,并附有金属材料质量证明。

① 巡回检查的时间 ②路线 ③项目 ④内容。2.运行记录制度应有如下内容:

①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②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③交接班记录 ④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⑤事故及故障记录。

四、安全运行操作规程

1.安全运行操作规程应按设备种类分别制定,主要有如下规程:

①《锅炉安全运行操作规程》②《水泵安全运行操作规程》③《送引风机安全运行操作规程》等。2.安全运行操作规程应有如下内容:

① 设备型号 ②规格 ③设备的主要额定参数及运行参数 ④设备运行前应具备的条件和检查项目 ⑤正常运行中运行参数的控制(含负荷、压力、温度、水质指标)⑥ 正常运行中操作(含水位计、压力表的定期冲洗、安全阀定期排放试验)⑦正常热备用 ⑧设备的正常及紧急停车步骤与方法 ⑨事故判断与处理 ⑩设备的停用保养。

五、水处理化验制度

水处理化验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水处理设备安全运行操作规程 ②水质化验安全操作规程 ③锅炉给水水质控制指标 ④锅炉锅水水质控制指标 ④水质控制指标的化验时间、取样地点、记录。

六、设备维护、保养与定期检修制度 1.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应有如下内容:

①锅炉及附属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时间及方法 ②锅炉及附属设备停用保养规定 ③设备检修及保养记录。2.定期检修应有如下项目:

① 锅炉检修规程 ②水泵检修规程 ③风机检修规程 ④水处理设备检修规程。3.设备检修规程应有如下的内容:

①设备检修内容 ②检修方法 ③验收标准。

七、锅炉安全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2.锅炉安全技术档案主要有如下内容:

① 锅炉出厂随机的设计文件、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法定检验机构的监检证书 ② 锅炉安装技术文件、资料(包括安装记录、总体验收记录、检验机构安装监检记录)③锅炉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④锅炉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联锁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仪器仪表的检修、日常维护保养、调试、校验记录 ⑤设备故障、隐患和事故记录 ⑥自行安全检查记录 ⑦检验机构的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及水压试验检验报告 ⑧安全培训及教育记录 ⑨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八、事故报告制度

1.锅炉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2.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试行) 篇五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封闭运行、动态监管。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税务、民政、金融、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和各区(县)政府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各区(县)政府成立区(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收购、销售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县)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核和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职能,负责本辖区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上述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我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房价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远郊区(县)可结合本区(县)居民收入、居住水平、房价等因素,制定本区(县)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标准,报市政府核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七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九条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十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建设、收购计划。各区(县)政府负责解决本辖区内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问题。对房源不足的部分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适当调剂房源。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可采取在市场上收购二手房的方式筹集。

第十二条 采用集中建设方式的,项目用地由市、区(县)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由市、区(县)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

采用配建方式的,由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土地上市时,与商品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第十四条 收购二手房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要按小户型、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收购。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保持合理的开发规模,户型设计坚持中小户型、节能省地环保的原则,具体标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通过竞价或政府审核方式确定或调整。有关竞价方案或价格审核工作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办理。

第四章 审核与销售

第十七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四)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住房需求档案,市区共享。

第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其中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重点工程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老人、大病、残疾、优抚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上市转让、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但可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届时同地段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回购的房屋重新纳入保障住房供应体系。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需求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已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进行调整。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

申请家庭不及时、不如实申报住房、收入、家庭人口及资产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擅自向未经住房保障部门确定的配售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交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的差价。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六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交易管理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补交费用标准可依法适时调整。本办法施行前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再到原审核窗口办理延期手续,可持原核准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标准与规定程序申请轮候,合格的纳入轮候范围,轮候时间从原核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文件。

6.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试行) 篇六

想申请积分落户

连缴7年以上社保是硬指标

想要积分落户,得先迈过四道门槛:持有北京市居住证、法定退休年龄以下、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无刑事犯罪记录。

按照新发布的文件,要想领取北京市居住证并不难,只需要提交身份证、近期免冠照片,居住、工作或学习证明等几项内容,等15天就能领取。

满足这4项以后,申请人还需要满足两项基础指标,即有合法稳定就业、有合法稳定住所。

如果这几项条件、指标都能达到,就可以通过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能力、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这7项导向指标计算得分。

昨日发布的文件中,对每一项的分数有了明确规定。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以一个40岁的申请人为例进行了计算。假设他大学本科毕业22岁就来到北京工作,工作以后在京买了房,合法稳定就业积分可以达到54分,合法稳定住所积分是13分,教育背景积分是15分,还有20分的年龄加分,总积分就能到102分。

申请年龄放宽

职住迁出城六区最高加12分

去年12月,本市发布了积分落户政策的征求意见稿,很多详细指标引发了市民讨论。当时,多条内容存在异议,例如对积分落户人员有45岁年龄限制;居住地和就业地从其他区域转移到城六区内,需要最高减12分等。

而在即将发布的文本中,记者发现,45岁的“硬指标”消失了;绝大多数减分的内容已经被去掉,只留有“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分”和涉税违法减分两项内容;疏解行业就业、迁入城六区居住和就业、企业信用记录等重大减分项也被去除,从“逆势减分”变成了“顺势加分”。

政策实施后,申请人如果将居住地从城六区迁往郊区,那么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如果将就业地和居住地都从城六区迁往郊区,每满1年可加4分,相当于多获得了一年的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的积分,最高可加12分。

在新发布的政策中,最大的加分项是年龄和荣誉表彰。其中显示,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申请人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的,都可以加20分。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说,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他们通过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收到了有效意见7658条。参考这些意见,正式推出的政策进行了三项重大调整。除了年龄以外,全日制学历才能获得积分的情况根据公众意见调整,修改为非全日制学历也可积分。同时,删除了对获得多个学位的加分。

实施细则年底前出台

落户分值落户规模动态调整

10月1日起,非京籍常住人口就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从1月1日起到底,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将试行三年。试行三年后,本市将根据实施情况和问题对政策进行完善,使政策设计更加科学可行。

20年底以前,相关部门还将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项指标的认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具体操作流程。

在发布会现场,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本市积分落户政策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请”原则,将根据每年实际申请人员规模情况,结合年度人口调控目标要求,通过综合测算统筹研究划定落户分值,并向社会公布。因申请人的情况每年都发生变化,每年的落户分值和落户规模可能会有所不同。

相关负责人还承诺,将建立公示制度,在保护申请人隐私的前提下,对达到落户分值要求人员的具体积分情况将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据了解,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将通过市、区两级人力社保部门和多个市级部门信息化联动审核、交互校验。单位统一申报完成后,市有关部门将建立联动审核工作机制,分部门逐项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信息,汇总至人力社保部门,通过积分落户信息系统计算出申请人综合得分。

【推荐阅读】北京户口福利

1、购房

保障性住房限北京户籍,外地人只能购买商品房,需出具纳税5年证明或社保证明。

2、教育

可选费用低廉公立幼儿园,上重点中小学不用交借读费、择校费;北京高校优先录取本地学生。

3、就业

北京失业者每月可获数百元失业金;体制内企事业单位优先聘用北京户籍者。

4、养老

北京户口养老金标准较高;外地人员在京缴纳养老金满方可享受北京养老金待遇。

5、交通

外地人需持连续满5年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即可购车摇号;本地老人满60岁免费乘车。

6、生育

部分外地人在京尚无生育保险。

7、医疗

北京户籍者可接受更多免费医疗。

8、金融

某些业务需要北京户口担保。

9、档案

无北京户籍难存放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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