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戒毒工作的思考

2024-09-28

关于戒毒工作的思考(6篇)

1.关于戒毒工作的思考 篇一

大队民警关于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心得

关于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 规范管理 分别管理的思考

——邵虎

自2008年 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以来,司法劳教所便加挂了牌子——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由此,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便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开始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相比劳教人员而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其身份的特殊性,这对长期从事劳教工作的警察来说,无疑是一种挑战。就目前我所实际而言,少数学员为之前的劳教戒毒人员,现在换了一种身份,实则为吸毒成瘾人员。《禁毒法》实施至今,包括《戒毒条例》(国务院597号令)及《贵州省禁毒条例》均没有配套制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各省(市、区)、各强制隔离戒毒所评估办法不一,这给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带来了很大困难,《戒毒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目前问题集中在:生病、违规违纪受处分、逃避必要的生产劳动以及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学员身上,而后者最为严重,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也逐渐增多。解决和处理这些学员的问题是关键。

现各地都没有明确指示如何诊断评估,执行机关和决定机关不是同一机关,评估材料的报送和审批紧靠双方协调,随意性较大。一次或二次戒毒人员都有可能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这给场所管理埋下了安全隐患。就我所而言,由于地域的特殊性,自2011年6月26日《戒毒条例》(国务院597号令)颁布实施后,收治二次以上戒毒人员比例较高,老、弱、病、残学员增多,加之一次戒毒人员多数为曾经在公安强戒所戒过毒,多数学员签有社区康复协议。再则80、90后学员收治明显增多,而这些学员年轻气盛,多为独生子女或单亲家庭,性格偏执,易冲动,自我约束能力差,严重缺乏家庭和社会责任感,在遇到困难和挫折时,以我为中心,钻牛角尖,易走极端。而我们的“首要标准”是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率,场所职能是维护稳定,确保“四防”,提高教育挽救质量,促经济发展,这就要让学员快乐戒治,快乐生活,尽量避免警教矛盾,努力构建警教和谐。

我所即将面临大多数戒毒学员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等诸多因素影响,这会使部分学员没有了戒治动力、没有了希望。纪律和秩序将面临极大的挑战,不及早进行规范管理,分别管理,主动出击,将会导致被动的局面。当前的形势是只要有一名学员(《戒毒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得到提前解除,我们做任何工作都说服不了学员,工作会被动或部分失控,影响管教也影响经济发展。

应该从纪律上下功夫,必须进行整顿,将“严格管理、人文关怀”融入到“规范管理、分别管理”之中,而规范管理必须要先健全分别管理,这样才能落到实处。要让学员生病了能治疗,违规违纪了有惩罚,消极软抗了有管理,减少学员消极软抗辐射面,让各队专心抓好管理,维护场所安全稳定,服务经济发展。遵循“急性脱毒期、康复期、巩固期”进行分别管理,严格落实“遵守纪律、戒毒治疗、教育矫治、生活卫生、康复和生产劳动”。实行动态管控、分级处遇,及时兑现、呈报处罚、延长戒毒期等。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一、新收管理。学习及身体康复训练必须由民警亲自落实或现场亲自监督。进所就由警察直接管理,对学员是一种良好的导向,消除了学员心中的“拐杖”印象。严格落实新收学习训练时间,把好收治关,特别是身体检查。收治了再办外医或退回,易引起不良导向,一些别有用心的学员便以此为借口,无病装病,小病大养,想方设法逃避戒治、劳动或达到出所目的(二次戒毒以上或曾经刑释解教学员表现相对突出),导致突发事件、警教矛盾增加,管理难度加大。

二、病员管理。经医院诊断为患病,但又达不到外医,本人申请治疗或需要给予必要治疗的,依法统一集中在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既符合《禁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戒毒条例》(国务院597号令)第三十条;《贵州省禁毒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也减少这些学员因得不到

治疗,为逃避戒治、必要劳动或达到出所目的,而找种种理由、借口,给管理警察施压,故意挑衅警察,上访或自伤自残,扰乱场所秩序。同时也利于影音资料、治疗记录的收集和整理,作为证据留存,以备用时之需,做到有备无患。

三、违规违纪、出所巩固期学员管理。因违规违纪之后认错态度差或即将出所消极软抗,影响场所戒治秩序的,按程序拟报重新学习,统一管理、教育,巩固戒治成果。减少这些学员的不良行为影响其他学员,进而产生化学反应。

当然,进行规范管理,分别管理,就要配齐配强管理警察。医院要独立,配备2-3名警察值班;新收队要独立,对新收、重新学习、巩固戒治成果学员的管理要分级,按制度给予分级处遇,可从各队抽调警察充实警力。

对适用单独管理、重新学习、给予必要治疗、巩固戒治成果等的,学员有一个从观望、接受到融合的过程,要形成制度,让学员逐步适应,对号入座,动态管控,体现严肃性和威慑力。要尽早介入,不能等事情大面积发生了才“亡羊补牢”,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那样治标不治本,不利于场所秩序持续安全稳定,也很被动,甚至会被别有用心学员利用,进而煽动激进学员闹事。要结合当前开展的“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和“规范管理年活动”,依法进行分别管理,要教育、引导学员尽早适应管理模式,为后续工作打基础。

2.关于戒毒工作的思考 篇二

一、构建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教育新模式

综观当前各地研究探讨的戒毒管理模式, 落实《工作规定》, 在《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工作规定》的框架内, 运用戒毒康复规律, 按照戒毒人员入所隔离戒毒时间的长短和强戒人员戒治效果的评估结果为依据, 分别将其分为:入转所集训期、身心康复期、综合巩固期三个期段进行矫治和回归社会延伸照管的“三期一延伸”模式, 这一管理教育模式是可以广泛进行研究探索和实践完善的。

一是入转所集训期。时间通常以1-2月为适宜, 主要由戒毒所管理民警根据现实表现适应掌握每一个强戒人员具体的转所集训期时限。这一时期人员情况复杂、思想波动较大, 在管理上要体现强制性、治疗性、保护性为主, 要严格限制活动区域。在戒治对象上应该是入所不足1个月, 行为控制能力差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未完成生理脱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管理方式上应着重体现定置式、军事化管理和适当的医护干预, 着重体现管理上的封闭性。在矫治内容上主要是医护干预、场所适应教育。

二是身心康复期。身心康复期的戒治时间可设计为8个月左右, 戒治对象应该是通过考评完成转所教育适应期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方式主要是强化场所训练、指导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自助和自我复原。戒治内容重点是戒毒动机培育、戒毒行动培育、健康心理培育、健身康复等内容。

三是综合巩固期。综合巩固期的戒治时间可设计到强制隔离戒毒期满之日。这一时期矫治对象, 主要是通过考评完成身心康复期戒治任务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方式, 主要是采取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适度自主、试回社会及民警适度限制相结合。戒治内容重点是社会适应能力培育、家庭教育、所内考验、所外周归考验、所外月归考验等内容。

四是回归社会延伸照管。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应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看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 把回归社会阶段看作是戒毒流程中的一个不可分割、十分重要的阶段。戒毒所应进一步重视并加强回归社会延伸照管工作, 延伸期是在社区中的继续教育阶段, 该阶段主要任务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社区中的继续教育阶段, 戒毒矫治以社区教育、家庭教育为主, 强制隔离戒毒为辅, 合力开展戒毒教育。并通过开展戒毒网站、戒毒热线、戒毒信箱等途径, 为回归社会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心理咨询。

二、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教育保障机制

《工作规定》从指导思想、戒毒理念、场所设置、人员接收、管理教育、治疗康复、生活卫生等方面对实施强制隔离戒毒进行了具体规范, 明确了具体标准和要求, 对照《工作规定》的措施要求, 戒毒所现在的管理教育规范化水平与《工作规定》还有差距, 针对当前戒毒场所教育工作现状, 戒毒场所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 积极探索服务性执法、教育性管理、综合性矫治的工作理念, 着力由防范性管理向矫正性管理转变, 由强势管控性管理向教育引导性管理转变。努力提高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教育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 当前贯彻落实好《工作规定》, 笔者认为要做好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树立科学合理的戒毒工作理念。理念是工作的航标, 科学合理的理念是做好工作的基础。确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先进理念, 对提高戒毒管理教育规范化水平至关重要。《工作规定》确立的“帮助、教育、挽救”的戒毒工作方针是强制隔离戒毒的指导思想, 在确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理念时必需要强化树立“帮助戒毒, 降低危害, 康复身心, 顺利回归”这样的工作理念。

二是建立严格规范的戒毒管理秩序。严格规范的管理秩序是提高戒毒管理教育质量水平的重要保证。当前尤其要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收、评估、管理、戒治、康复、教育、解除等方面, 严格按照《工作规定》的标准要求, 逐项条款、逐项内容、逐项要求进行对照检查、分析梳理、整改规范, 重点是克服当前戒毒管理教育方面存在随意性大、标准性差、规范性不够、严肃性不强的问题, 努力构建严格规范的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教育秩序。

三是形成系统配套的戒毒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编制合理、系统配套、功能完善的戒毒管理教育体系机制是促进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特别是对照《工作规定》要求, 结合戒毒工作实际, 当前要重点在加强戒毒管理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戒毒管理教育经费投入、完善戒毒康复治疗场所基础设施、加强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构建地方联合戒毒管理教育机制等方面, 需要引起局所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也只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长期制约影响戒毒管理工作的基础性问题, 才能使《工作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才能不断提高戒毒管理工作质量效益。

四是建立综合性矫治工作体系。戒毒场所要以延伸矫治手臂为载体, 创新开展综合性矫治工作, 通过戒毒场所与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对接, 搭建综合性矫治专业化平台, 构建“戒毒所—戒毒人员家属—社会帮教组织”三位一体的双向互动网络, 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社会帮教。通过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协助做好政策解答、疑难化解、信息提供、就业安置等工作;邀请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技术行家、法律工作者开展形势教育、法制讲座和职业技术培训, 丰富戒毒人员知识;拓展戒毒人员家属入所帮教方式, 给戒毒人员提供更多人性化的关怀;建立强戒人员回归安置就业基地, 为戒毒人员加快思想转变, 顺利回归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三、实现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教育目标的有效途径

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与此前的戒毒教育工作相比, 它的针对性更强、专业化更高, 需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就是“戒毒”, 这就涉及到专业的心理、医学、毒品知识, 需要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教育团队。

一是选贤用能, 尽量将优秀人才用到教育岗位上。

二是按有关要求和实际需求配齐教育工作人员。

三是采取开展岗位技能培训、鼓励自学、选人到高校进修等切实措施, 提高教育工作民警工作能力, 改善教育工作民警工作态度。

四是采取积极措施, 切实调动教育工作民警由内而发, 深厚持久的工作积极性。

四、创新强制隔离戒毒教育矫治的方式方法

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 教育矫治的方式方法也必须作相应的调整和更新, 创新强制隔离戒毒教育矫治方式方法。只有如此, 教育矫治工作才能实现协调发展。

在教育矫治方法上, 要以培养戒毒人员自我教育能力为目标, 创新教育方法。过去我们一味地强调民警教师的主导作用而忽视了学员的主体地位, 表现在教育方法上则是单一的“说教式”、“灌输式”、“填鸭式”的强制式教育, 其教育效果可想而知。创新教育方法就是要以人为本, 从戒毒人员的实际要求和接受能力出发, 采用科学的人性化的“矫治式”、“启发式”、“激励式”的教育方法, 重视、激发和调动戒毒人员接受教育的主观能动性。民警教师要转变开展课堂教育仅仅是自己单方行为的思想, 要认识到做思想工作的双方有效参与性特点, 应从居高临下的位置上走下来, 走入与戒毒人员平等交流对话的关系平台中, 加强“教”与“学”的和谐互动, 充分体现教育教学中的民主氛围。

创新是我们这个时代发展的永恒主题, 是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改革发展、永葆青春活力永不枯竭的动力。我们只有坚持以人为本, 贯彻落实好《工作规定》, 与时俱进, 不断开拓创新, 才能推动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教育矫治工作向新的更高的层次发展。

参考文献

3.关于戒毒工作的思考 篇三

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戒毒战略思想指导下,优化配置社区矫治工作机构与司法资源,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运作,针对吸毒成瘾者建立的一种科学的矫治工作系统。

社区戒毒与康复模式是将吸毒成瘾者放在开放性的社区中进行治疗,摆脱戒毒所等具有封闭性质场所的束缚。把吸毒成瘾者置于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就不存在重新适应社区生活的问题,可避免或逐步消除因长时间封闭形成的对社会的疏离感、陌生感、隔膜感,从而使其再社会化进程变得更为顺利、更有效率。建立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体系,是针对传统封闭性戒毒模式所存在的弊端而寻求的替代措施,是矫治工作文明化、人性化、人文化、科学化的体现。

一、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的运作过程

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的具体运作是以吸毒成瘾者为中心,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总体思路的指导下,充分利用社区资源等外在因素和调动吸毒成瘾者的戒毒自觉性,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戒断矫治工作。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的具体运作过程包括以下方面:

(一)收集与分析吸毒成瘾者资料。吸毒成瘾者资料收集的内容主要包括成瘾者个人资料及其所在环境的基本状况,与环境的交互作用等方面的资料。(1)个人层面的资料收集主要包括:个人的基本资料:如年龄、个人生活简历、生活经历及重要事件、社会经济地位、周围重要的人物、相关的社会系统等;吸毒情况:如吸毒的原因、时间、种类、方式等。(2)环境层面的资料收集包括:吸毒成瘾者生活中的重要社会系统及可以得到的各种资源系统。社会系统主要包括吸毒成瘾者的家庭、亲属、邻居、学校、单位等。社会系统中重要人物帮助吸毒成瘾者进行治疗和矫治的能力,对其持有的希望和支持,都是矫治工作者必须了解和认识的内容。资源系统主要包括各种可以利用的资源,如邻里关怀,社工及社区志愿者,各种社会保障政策、各类专业服务组织可能提供的服务等等。(3)个人与环境交互作用层面的资料,主要包括吸毒成瘾者个人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特别是与重要人物的关系;吸毒成瘾者寻找帮助的主要方式;各种社会系统对吸毒成瘾者求助的反应等。

吸毒成瘾者资料分析是在广泛收集成瘾者个人资料、环境资料、成瘾者与环境互动资料的基础上。采用科学的方法,使收集的资料系统化、有序化、规范化的过程。通过对成瘾者有关药物依赖程度、性格、心理、社会关系、经济社会和事业发展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分析,对成瘾者有更全面系统地认识,使戒毒工作者能够抓住成瘾者问题的实质,从而准确把握成瘾者的根本问题,制定正确的戒毒方案。

(二)建立社区戒毒专业关系。社区戒毒专业关系是戒毒工作者与吸毒成瘾者互动过程中,双方通过平等的、伙伴式的交往形成的关系,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上的关系。

建立专业关系是开展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的基础。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是戒毒工作者与成瘾者共同参与的互动过程。如果双方信任关系确立,戒毒工作者就能增强对吸毒成瘾者的影响,帮助成瘾者参与自助过程;否则,成瘾者可能中途退出或破坏改变的进程。从以往的实践来看,戒毒工作者与成瘾者建立了良好的专业关系,双方相互信任,能够为一个比较明确的目标共同采取治疗与矫治行动,通常会取得良好的矫治效果。而戒毒工作者未能与成瘾者建立专业助人关系,双方的关系仍停留在管制与被管制、服从与被服从的矫治关系中,双方缺乏信任感,这种关系虽然也能使成瘾者处于被控制的状态之中,但无法调动成瘾者自身的积极性,矫治过程也缺乏针对成瘾者需要的有目标的介入,因此,其矫治效果并不会理想。

(三)制定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计划。计划阶段是在吸毒成瘾者资料收集、分析以及双方专业关系建立基础上工作的延续,戒毒与康复计划包括了戒毒工作者必须完成的核心任务。戒毒与康复计划的制定过程是戒毒工作者与吸毒成瘾者共同合作的过程。

戒毒工作者根据吸毒成瘾者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矫治与康复计划。戒毒计划不是随意制定的,要考虑为成瘾者实际情况,戒毒机构所能提供的资源和帮助,戒毒工作者的能力以及对资源的了解和掌握程度等。

(四)实施社区戒毒与康复计划。实施阶段是戒毒工作者和吸毒成瘾者根据戒毒与康复计划开展工作和采取行动的时期,是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开展最重要的阶段。实施戒毒计划的过程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首先,戒毒工作者整合社区资源,协助吸毒成瘾者解决实际问题。戒毒工作者在与吸毒成瘾者建立起基本信任关系之后,就要着手帮助成瘾者解决一些迫在眉睫的实际问题,如家庭关系紧张、生活困难、就医、就业、子女入学等问题。在帮助成瘾者解决实际问题时,矫治机构不能充当“慈善机构”的角色,不能单纯地强调服务,虽然这些工作是必要的,但不是社区戒毒工与康复工作的主题和重点,一味强调“服务”,势必会影响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的严肃性。其次,戒毒工作者针对不同类型的吸毒成瘾者运用不同专业工作模式。虽然吸毒成瘾者具有某些共性特征,如人生空虚,追求享受、刺激;缺乏诚信与羞耻感,惯于说谎、欺骗;自暴自弃,反复性强,容易诱发犯罪等,但他们又有千差万别的个性及社会经历。因此,戒毒工作者在普遍教育矫治的情况下,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成瘾者运用不同的专业工作模式,才能达到良好的矫治效果。此外,戒毒工作者要认真负责吸毒成瘾者的定期尿检。戒毒工作者应当带领吸毒成瘾者到所在地区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的尿样检测。在定期尿样检测过程中,戒毒工作者要监督其留取尿液样本,防止其作弊。

(五)社区戒毒与康复的评估与跟进。社区戒毒与康复评估是戒毒机构在戒毒计划实施后,借助科学的测评工具对吸毒成瘾者的心理、认知及行为等方面进行测量和评价,是衡量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效能的重要标准之一。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毒瘾依赖程度的诊断性评估、戒毒期间戒毒效果的检验性评估、复吸倾向预测性评估等方面。戒毒效果评估体系可量化为下列指标:身体健康状况、心理健康状况、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行为、知法守法、就业能力。上述是戒毒效果评估的基本内容,不同类型的评估所包含的考核内容应有所差异,在具体内容的评估中可以选择有关的内容,构成具体的评估指标。

社区戒毒与康复的跟进是指戒毒工作者与吸毒成瘾者的矫治关系结束后,工作者必须对成瘾者进行一段时期的随访,并对出现的新情况作出一定程度的处理和回应。对吸毒成瘾者解除社区戒毒与康复后的跟进,有利于维持和巩固社区戒毒过程所取得的效果;有利于帮助成瘾者得到更合适和更有效的矫治监管和服务;有利于吸毒成瘾者实现社会康复的目标、真正回归社会。

二、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的保障体系

(一)思想保障

思想意识是行动的指南。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在我国是一种新型的戒毒模式,在实践中,要确立以下思想意识,以保证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工作的顺利开展。

1.确立以人为本的思想。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使吸毒成瘾者在不与社会隔绝的环境中进行治疗,实现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目标,充分体现了刑罚的人性化和人道主义。社区戒毒与康复制度建设和工作推进必须紧紧围绕有利于吸毒成瘾者的再社会化这个主题,落实人性化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改造方法。

2.确立非处罚思想。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是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矫正程序、手段及措施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尽管吸毒成瘾者不在封闭性的戒毒所接受治疗,而在开放的社会上接受康复矫治,但对其进行教育矫治的措施不变。社区戒毒与康复制度的完善要充分认识吸毒成瘾者的性质,实现科学管理、规范执法,保障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的严肃性,依法、准确地体现其特性,最大限度地矫正吸毒成瘾者。

3.确立社会参与思想。毒品成瘾是成瘾者不良人格特征与一定的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因而治疗、矫治吸毒成瘾者也不能靠单一的隔离手段。社区戒毒与康复就是在成瘾者与社会直接互动的环境中,运用专门机关和各种社会资源及力量,开展教育矫治工作的戒毒方式。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的创新要把戒断毒瘾要求与社会化戒毒方式的有机地统一起来,并着力在两者的结合部或交叉点上探寻制度创新的突破口和有效载体。

(二)组织保障

目前,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在我国尚处于探索性阶段,要保证其按照法律化、制度化、有序化地进行,我们必须通过完善社区戒毒与康复机构,专人专职负责社区戒毒与康复各项具体工作,才能保证国家的社区戒毒与康复政策落到实处,取得预期效果。

1.健全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机构。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机构设置合理与否,是戒毒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基本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明确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目前,各街道(乡镇)普遍建立由街道(乡镇)党工委、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由综治办、派出所、社区疾病防治中心和街道(乡镇)有关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禁毒领导小组(或称禁毒协调指导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应注重加强戒毒工作机构力量。街道(乡镇)戒毒工作机构可设在综治办内,并且明确一名干部具体负责戒毒工作;对辖区内吸毒人员超过100名以上的街道(乡镇),应设立1—2名戒毒专职干部。居(村)委会可建立戒毒工作小组,可由居(村)委干部、社区民警、禁毒社会工作者和帮教志愿者组成。社区戒毒与康复的优势在于充份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及力量,共同矫治吸毒成瘾者。仅单靠街道(乡镇)、居(村)委干部和社区民警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动员、组织社区居民群众积极参与戒毒工作,培育和建立社区戒毒自治组织。各街道(乡镇)可建立戒毒志愿者协会,各居(村)委会相应设立分会。戒毒志愿者协会可吸收社区内热心于戒毒工作的社会帮教志愿者、戒毒社会工作者、治安积极分子及其吸毒人员家属参加。其主要职责任务是:在社区戒毒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协助社区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心理咨询服务以及对吸毒人员的帮教、治疗和管理。

2.建立专业的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专业队伍。

毛泽东同志指出:“武器是战争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决定的因素,决定的因素是人而不是物”。吸毒成瘾者的治疗、矫治工作是一项非常艰巨工作,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戒毒工作的开展。在调查中发现,我国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工作人员素质差别很大,而且尤其是社区戒毒中高层次专门人才在数量上、质量上都还处于比较紧缺的状态,特别是现代化的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人才、管理人才、教育人才、心理矫治人才等不能满足社区戒毒与康复人员日益增长的个性化教育矫治的需求,优质的专业化矫治队伍尚未组建起来。

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人员大多是来自各监狱、劳教所和司法行政部门“转岗”,加上街道干部、教师和一部分社会志愿者协助矫治工作。因此,为了推进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的需要,应当大力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在政策上对戒毒机构编制、经费等方面要给予适当倾斜,也可选派出一些责任心强、经验丰富、业务熟练的人员充实进去,具体从事戒毒与康复工作。

(3)建立各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开展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指出,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义务。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各自履行其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建立协作机制,保证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物质保障

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活动,其运作的主要资金或者绝大部分资金必须来源于政府划拨的财政资金。从我国刑罚执行机关的资金来源看,主要的资金来源是省级财政。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逐步展开,社区戒毒与康复人员的数量会不断增加。与此相适应,戒毒所内吸毒成瘾者数量的增加趋势会放慢;甚至可能会出现下降的情况,这种变化会减少国家投入到戒毒所的财政资金。由此节省下来的财政资金中,一部分应当投入到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中,这样,实现了优化配置国家刑罚执行资源的目的。

4.关于戒毒工作的思考 篇四

曲靖市劳动教养管理所 李立望 《禁毒法》实施以来众多戒毒场所就如何对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以下简称强戒人员)进行心理矫治开展了不少有意义的探索或实践,但结果大都差强人意,究其原因有二:其一,对心理矫治的认识和定位出现偏差;其二,心理矫治体系的构建存在不足。

一、对心理矫治的认识和定位出现的偏差

目前,对强戒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在认识上存在三种误区:其一,无用论,代表观点:复吸率高,心理矫治没有用;其二,等同论,代表观点:心理矫治即教育矫治,教育矫治既是心理矫治;其三,万能论,代表观点:心理矫治能解决一切问题。

这三种认识上的误区所导致的结果有三:其一,简单化,把心理测量、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或精神治疗拼凑到一起就认为是心理矫治,简单化带来的最为严重的后果是心理测试的滥用——不考虑对象的问题种类,不考虑测试的要求,分析数据不考虑个体的整体心理状况;其二,夸大化,盲目夸大心理矫治的功能,矫正“异常心理”或“人格障碍”,就咨询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这已经超出了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范围;其三:表面化,将所有的违法矫治工作,包括强戒人员思想的转变、恶劣行为的改变等都认为是心理矫治,结果心理矫治什么也是,什么也不是,成为应付检查的表面工作。

显然,这些认识上的误区无疑已经阻碍了心理矫治在戒毒场所的 健康发展,使得很多直接参与操作的人产生各种困惑,甚至是怀疑心理矫治的作用。笔者认为心理矫治即心理治疗与行为矫正,是指运用心理学手段消除强戒人员对毒品的心理依赖和强迫性觅药行为、排除其因毒品或其他原因产生的心理问题、增强其心理调适能力和适应能力的过程。因此,心理矫治的范围应当属于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范围,即由于吸食毒品产生的一系列心理问题或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家庭或其他原因产生的简单心理问题,如紧张、焦虑、抑郁、烦躁和痛苦等,对于超出此范围的其他问题不适合使用心理矫治的技术和手段。

二、心理矫治体系的构建存在的不足

公认的戒毒治疗方案是从毒瘾形成的机制出发,采取“生物—心理—社会”的综合模式进行戒毒治疗,这种综合模式包括了脱毒、康复、后续照管三个阶段。在医学治疗体系、教育矫治体系、日常管理体系和心理矫治体系贯穿在上述模式的三个阶段当中,四个体系各司其职,共同构成戒毒治疗体系。

目前的心理矫治工作一般是并入教育矫治体系,心理矫治工作的开展效果并不乐观,一方面心理矫治工作的层次无形中被限定在心理健康教育这个最底层次,另一方面心理矫治工作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心理干预的效果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构建合理的心理矫治体系势在必行。

三、如何构建合理的心理矫治体系

(一)机构上完善1+N体系

1+N,即一个心理矫治中心,每个大队设置一个心理咨询室。一方面,通过中心这一平台,对现有强戒人员吸毒心理展开深入研究,掌握心理矫治研究的最新动态和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大队心理咨询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基本的心理咨询与治疗,通过宣讲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强戒人员了解心理健康对防止复吸的重要意义,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增强心理调适和适应能力、预防复吸心理的产生,指导他们处理好心理困惑问题,从而达到排除心理障碍,增强吸毒人员抵御毒品诱惑的心理承受力。

(二)治疗上完善三级干预体系

三级干预体系,既预防、咨询和危机干预三个层次的心理矫治。预防层次完善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学方法和内容;咨询与治疗层次完善心理治疗的理论和实践;危机干预层次对出现重大生活危机事件并出现心理危机的强戒人员进行即使有效的危机干预,以预防所内安全事故的发生。

5.社区戒毒的实施与完善思考 篇五

关键词:社区戒毒; 实施完善; 思考

2008年6月1日实施的《禁毒法》,重构了我国以社区戒毒、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三大戒毒措施为主体的戒毒体系。社区戒毒这一新型戒毒措施,是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戒毒战略思想指导下,优化配置社区矫治工作机构与司法资源,协调各相关部门,针对吸毒成瘾者建立的一种科学的矫治工作系统,是司法行政机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打赢禁毒人民战争的有效形式和途径。笔者就目前社区戒毒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成因、完善对策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以期推进社区戒毒工作更加健康有序向前发展。

一、社区戒毒出现的问题

经过两年多社区戒毒的运行实践证明,开展社区戒毒不但有利于吸毒者身心健康和行为矫正、克服原公安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劳教戒毒这两种隔离式戒毒措施的弊端,而且有利于发展实践中所探索的社区戒毒经验,弥补强制隔离戒毒的不足,同时也可以保障吸毒者的人身自由,体现了戒毒人性化管理,显示出社区戒毒作为《禁毒法》中一大亮点的独特优势。但是在开展这一工作的过程中,依然暴露出诸多问题。

(一)戒毒机构空缺,工作定位不准。目前,虽然在街道办事处设置了社区禁毒专干,但仅只是负责辖区内的吸毒和戒毒人员的登记工作,真正的社区戒毒机构并没有建立起来,更无从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禁毒法》规定:初次发现的吸毒成瘾人员可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而经社区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可对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在还没有正式建立社区戒毒机构的地方,对吸毒人员分别采用四种处置方法。一是将初次发现的吸毒成瘾人员交到社区,但社区由于还没有真正开展戒毒治疗工作,社区戒毒流于形式。二是将初次发现的成瘾人员先拘留15天,然后再将其释放。三是根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的规定,将初次发现的吸毒成瘾人员当作“吸毒成瘾严重”的情况直接送去强制隔离戒毒。四是对于有底案的再次吸毒成瘾人员则送去强制隔离戒毒。在一些被认为是社区戒毒工作开展相对较好的地方,社区戒毒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方面是能较好的开展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另一方面就是建立了较好的社区工作机制和团队,并组织志愿工作者队伍,对经过戒毒治疗后回归社会的戒毒人员开展较好的社区帮教工作。这两方面的工作都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社区戒毒工作。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虽然是在社区开展,但并不是《禁毒法》所指的社区戒毒工作内容。在《禁毒法》中,此项

内容被单独的列在第五十一条,它被当作是减低毒品危害的一种措施;而对吸毒人员开展戒毒回归后的社区帮教工作则是《禁毒法》所指的“社区康复”的工作内容。因此,在这些所谓社区戒毒工作开展相对较好的地区,只能说是社区康复工作开展得还不错,真正意义的“社区戒毒”其实大多都处于缺失状态。

(二)配套法规未出台,戒毒功能不健全。2008年6月1日《禁毒法》正式颁布实施,社区戒毒工作有了专门的法律依据,戒毒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但由于新法刚刚出台,在实际工作当中有的地方甚至还不了解新的《禁毒法》的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法力度,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不良后果。如吸毒人数增加速度较快,复吸率高,对社区戒毒工作不够重视等。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缺少与《禁毒法》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的实施细则,是导致大多数地区社区戒毒模式至今尚未搭建成型的主要原因之一。《戒毒条例》和一些相关法规至今尚未出台,仅依靠《禁毒法》来构建社区戒毒模式缺少可操作性。社区戒毒模式构建工作中涉及的很多问题需要相关配套法规作为支撑,所以在有关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法规颁布前,社区戒毒工作难以真正展开,导致社区戒毒工作未能较好地落实。《禁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基层政权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的社会控制力已经大大削弱,而适应转型社会特点的现代社区和社区组织大都还没有形成。与一些发达国家的社区相比,我国大部分城市的社区相对不够成熟,一些社区应具备的功能还不够健全,基础条件较差。比如在社区卫生服务方面,我国与一些国家和地区就存在着很大差距。一些发达国家如英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在社区卫生服务方面堪称世界一流水平。在亚洲,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等国家的社区卫生服务开展得也很不错。而我国虽然近十多年来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建设速度很快,但与其他先进国家相比毕竟存在很大差距,而且各地社区卫生服务发育、成熟水平也参差不齐。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许多社区还难以承载社区戒毒这样的新生事物。在农村,社区各方面的资源和条件更是明显滞后于城市,特别是比较偏远落后的农村,城乡差别更为严重。对于构建农村地区的社区戒毒体系来说,社会支持系统和资源更加短缺。

(三)执行主体不明确,戒毒人员管控难。根据《禁毒法》第34、35条的规定,社区戒毒的执行主体为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现居地的城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而实际执行主体则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基层组织。对于何为基层组织,《禁毒法》没有明确,但大体可以推测其主要是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居委会和村委会。照这样看来,社区戒毒有赖于社区组织的健全,能够切实承担对社区戒毒人员的监管工作。而在我国很多地方,基层政权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的社会控制力非常薄弱,社区难以承担社区戒毒的执行职责,这样会使得社区戒毒人员处于无人监管的放任状态。与强制隔离戒毒相比,社区戒毒是在一个相对宽松和开放的形式下进行戒毒治疗的。这既是其优点,也可能是其致命的弱点。比如吸毒者熟悉毒品来源和市场,容易得到毒品,导致边戒边吸、复吸等不良结果。而在社区戒毒工作实践中,还存在着图形式、走过场,对吸毒人员的帮教监管措施不力等问题。《禁毒法》第34条规定,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

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但由于缺乏经验,社区之间没有注意开展交流与合作,对吸毒人员的迁入、迁出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没有将情况及时通知其他社区,使得监控戒毒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工作人员对戒毒人员的约束手段十分有限,因此难免会在戒毒人员的管理控制方面出现一些困难和问题。

1.生理脱毒期的管控问题。戒毒人员是一类特殊的病人,在生理脱毒期会产生强烈的戒断症状,但患者毕竟还是要经历一个痛苦的生理脱毒过程。因此,生理脱毒期的病人是很难像其他病人那样顺从地配合医生进行治疗的。这个时期的病人依从性都很差,通常需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手段强迫病人接受治疗。而《禁毒法》只是在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没有规定如何控制病人接受治疗。由于社区戒毒是一个不具备强制执法权的机构,如果要对病人采取强硬的控制行为,既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也缺少有效的控制手段。而且社区戒毒病人身份缺乏一定的法律界定,非执法人员也不便对其采取强硬措施。

2.生理脱毒后的管控问题。《禁毒法》规定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戒毒病人的生理脱毒期只需7-10天,因此,经生理脱毒治疗后,病人还有相当长的时间需要继续接受社区戒毒。虽然这个阶段的病人情绪和状态相对稳定,但由于社区戒毒环境较为宽松,如何有效监管戒毒人员,使他们在三年内都不去接触和偷吸毒品,这是一个具有一定管理难度的问题。仅仅通过社区戒毒协议、批评教育和用转入强制隔离戒毒等手段来威慑、控制病人,其约束力是有限的。因为对于有过成瘾体验的戒毒者来说,不是仅仅通过提高认识和觉悟以及靠意志力就能够克服心理依赖、抵御毒品诱惑的。

(四)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经费投入有待加强。社区戒毒是一项既具有较强专业性又涉及各种相关领域的综合性管理工作。这项工作既需要专业性较强的医护人员,又需要懂得一定卫生常识、戒毒知识、心理学知识、法律知识、社会管理知识和相关综合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这就需要建立一支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工作队伍。目前我国的社区层次并不是很高,缺乏现成的、能够从事社区戒毒工作的专职人员。由于社区工作层次低、条件差,再加上吸毒者普遍遭到社会歧视,人们一般都不愿接近他们,因此,在社区戒毒队伍的构建中,那些真正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人,是否愿意和安心到社区从事这项工作,将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现实问题。而另一方面,社区戒毒又需要拥有一定数量的高素质专业人员来从事这项工作。社区戒毒开展较好的地方,一般只是药物替代疗法或冷伙鸡疗法,而且治疗也无能为力。然而毒品的成瘾性非常强烈,吸毒者在吸毒成瘾后产生的心理依赖使他们在个性、性格、脾气、思维等诸方面发生了改变。心理的变态常使他们对戒毒是否成功抱有无所谓的思想,从而阻碍了戒毒的成功。目前的情况是缺乏一套专门针对吸毒者的、可操作性的、系统的心理疗法教程。仅凭戒毒医生个人掌握的技术水平进行操作,显然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社区戒毒工作岗位对从业人员素质的要求与从业人员的择业取向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错位。如何构建工作队伍是社区戒毒工作面临的又一重要问题。而社区戒毒工作经费不足,也是导致社区戒毒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影响社区戒毒工作的一大阻碍。以前在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中,由于经费无保障,多数戒毒所缺少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以及必需的医疗设备,以致戒毒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而我国有效的戒毒机构有限,无法满足全员收戒吸毒人员的现实要求,众多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滞留在社区,给社区戒毒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和困难。

二、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社区戒毒工作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以上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社区戒毒工作进一步发展的瓶颈。究其成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对社区戒毒工作重要性缺乏认识。一些党政领导对社区戒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低估了社区戒毒工作的重要作用。认为戒毒工作是戒毒所的事,与己无关。认为社区没有执法权,阻止不了吸毒现象的发生。尤其是在开展戒毒工作过程中可能还经常遇到吸毒人员不配合等状况,开展戒毒工作难度大,没必要浪费时间进行戒毒工作。他们觉得应该把更多的时间用在其他工作上,忽视了辖区人员的毒品预防教育。卫生、民政、劳动等相关职能部门也还缺乏应有的准备,工作进展缓慢。尽管有些社区管理委员会也开展戒毒工作,但还停留在较低层次阶段。事实上,社区戒毒工作是党委政府的法定职责。社区戒毒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没有真正纳入到政府的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中,更没有形成一个具体的、系统的落实戒毒工作的责任制度。上级政府若不重视,各个社区当然不会将戒毒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做,更不会将戒毒工作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禁毒法》已经出台,对于该方面工作有了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认真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去做,使社区戒毒工作不再流于形式。

(二)对吸毒人员的认识有误区。相当一部分人对吸毒人员的吸毒行为存在误解。部分人认为只要沾上毒品,要戒掉是不可能的。因此,他们对毒品和吸毒者极其厌恶,认为吸毒者即使不是罪犯也必定不是好人。因而在行动上表现为指责、歧视、远离,甚至把他们打入“另类”.如果对吸毒者的吸毒经过进行一个客观的、全程的、细致的分析,就能发现绝大多数吸毒者都是受害者,并且是年轻的受害者。所以,社区对他们应该同情、挽救,帮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

(三)缺乏专门的社区戒毒队伍。目前,社区戒毒还停留在仅靠司法行政和公安禁毒部门的力量,没有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等社会力量的作用。而且,社区戒毒缺乏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使社区戒毒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限制,由于缺少专门的社区戒毒队伍和与之相适应的志愿者队伍相互配合,使社区戒毒工作大打折扣。社区戒毒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连续性很强的工作,工作人员如果业务不熟悉、社情不了解,就难以达到预期的工作效果,但现状是由于社工身份难以落实,待遇保障较低,难以安心工作,流动性很大。同时社工素质参差不齐,如果缺乏责任心,社区戒毒措施就难以真正落实到位,很可能会导致漏管失控。如果社工缺乏足够的爱心,也不能为吸毒成瘾人员提供到位的帮扶,使社区戒毒工作开展流于形式。如果不了解涉毒人员心理,工作方法简单,还可能激起工作对象的抵触情绪,导致其“破罐子破摔”,丧失改正的信心。专门队伍的稳定和素质问题必将制约着社区戒毒工作的最大效果,不利于社区戒毒工作经常性开展,不利于长效机制的形成。

(四)社区戒毒宣传工作不到位。社区戒毒是一种全新的戒毒措施,要使此项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必须加强舆论宣传力度,只有把政策法规宣传到位,才能为禁毒法的实施和社区戒毒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全民参与禁毒工作的大氛围。而我们相关的禁毒宣传模式只局限于标语横幅、广播电视、发放宣传资料等,各职能部门没有深入组织社区戒毒具体内容的宣传学习,没有深入各个层次人群的宣传学习。宣传效果也只停留在概念性的基础上,局限在初次吸毒人群和强制隔离戒毒期满的部分人群中,没有使社区戒毒真正成为全民关心、全民参与的一项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区戒毒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

三、社区戒毒的完善对策

(一)确立社区戒毒思想意识。思想意识是行动的指南。社区戒毒工作在我国是一种新型的戒毒模式,在实践中,要确立三个思想意识,以保证社区戒毒工作的顺利开展。

1.确立以人为本的思想。社区戒毒工作使吸毒成瘾者在不与社会隔绝的环境中进行治疗,实现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目标,充分体现了刑罚的人性化和人道主义。社区戒毒制度建设和工作推进必须紧紧围绕有利于吸毒成瘾者的再社会化这个主题,落实人性化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改造方法。

2.确立非处罚思想。社区戒毒工作是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矫正程序、手段及措施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尽管吸毒成瘾者不在封闭性的戒毒所接受治疗,而在开放的社会上接受康复矫治,但对其进行教育矫治的措施不变。要充分认识吸毒成瘾者的性质,实现科学管理、规范执法,保障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的严肃性,依法、准确地体现其特性,最大限度地矫正吸毒成瘾者。

3.确立社会参与思想。毒品成瘾是成瘾者不良人格特征与一定的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因而治疗、矫治吸毒成瘾者也不能靠单一的隔离手段。社区戒毒就是在成瘾者与社会直接互动的环境中,运用专门机关和各种社会资源及力量,开展教育矫治工作的戒毒方式。社区戒毒工作的创新要把戒断毒瘾要求与社会化戒毒方式有机统一起来,并着力在两者的结合部或交叉点上探寻制度创新的突破口和有效载体。

(二)强化社区戒毒组织保障。目前,社区戒毒在我国尚处于探索性阶段,要保证其按照法律化、制度化、有序化地进行,我们必须通过完善社区戒毒机构,专人专职负责社区戒毒各项具体工作,才能保证国家的社区戒毒政策落到实处,取得预期效果。

1、健全社区戒毒工作机构。社区戒毒工作机构设置合理与否,是戒毒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基本保障。《禁毒法》明确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目前,各街道(乡镇)普遍建立由街道(乡镇)党工委、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由综治办、派出所、社区疾病防治中心和街道(乡镇)有关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禁毒领导小组(或称禁毒协调指导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应注重加强戒毒工作机构力量。街道(乡镇)戒毒工作机构可设在综治办内,并且明确一名干部具体负责戒毒工作;对辖区内吸毒人员超过100名以上的街道(乡镇),应设立1-2名戒毒专职干部。居(村)委会可建立戒毒工作小组,可由居(村)委干部、社区民警、社会禁毒工作者和帮教志愿者组成。社区戒毒的优势在于充份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及力量,共同矫治吸毒成瘾者。仅靠街道(乡镇)、居(村)委干部和社区民警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动员、组织社区居民群众积极参与戒毒工作,培育和建立社区戒毒自治组织。各街道(乡镇)可建立戒毒志愿者协会,各居(村)委会相应设立分会。戒毒志愿者协会可吸收社区内热心于戒毒工作的社会帮教志愿者、戒毒社会工作者、治安积极分子及其吸毒人员家属参加。其主要职责任务是:在社区戒毒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协助社区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心理咨询服务以及对吸毒人员的帮教、治疗和管理。

2、建立社区戒毒专业队伍。毛泽东同志指出:“武器是战争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决定的因素,决定的因素是人而不是物”.吸毒成瘾者的治疗、矫治工作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作,社区戒毒工作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戒毒工作的开展。在调查中发现,我国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素质差别很大,而且尤其是社区戒毒中高层次专门人才在数量上、质量上都还处于比较紧缺的状态,特别是现代化的社区戒毒工作人才、管理人才、教育人才、心理矫治人才等不能满足社区戒毒人员日益增长的个性化教育矫治的需求。优质的专业化矫治队伍尚未组建起来。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大多是来自各监狱、劳教所和司法行政部门“转岗”,加上街道干部、教师和一部分社会志愿者协助矫治工作。因此,为了推进社区戒毒工作的需要,应当大力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在政策上对戒毒机构编制、经费等方面要给予适当倾斜,也可选派出一些责任心强、经验丰富、业务熟练的人员充实进去,具体从事社区戒毒工作

3、建立各部门间的协作机制。社区戒毒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禁毒法》指出,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整合社会资源是社区戒毒工作有力推进的保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义务。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各自履行其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建立协作机制,才能保证社区戒毒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要建立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其次,要明确社区戒毒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承担对社区戒毒提供指导和协助的工作。第三,各级政府应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禁

毒工作组织体系。明确各相关部门在社区戒毒工作中的责任分工,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并将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的综合目标考核。

(三)加强社区戒毒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是社区戒毒工作有效推进的前提。《禁毒法》实施后,新的戒毒模式对传统理念的冲击较大,很多职能部门不能转变观念,认为社区戒毒没有足够的约束力,吸毒现象会因此更泛滥。这种理念严重制约着社区戒毒有效开展。开展社区戒毒应把宣传教育贯穿始终,针对外来人员、青少年、吸毒高危人群三个层面,启动县(区)、乡(镇)街道、社区三级宣传网络,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一是要深入宣传贯彻《禁毒法》,对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的重要意义、任务要求和如何开展工作进行深入的学习培训,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对戒毒工作的认识,调动工作积极性。二是各级禁毒委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突出学生、社会闲散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易涉毒重点人群以及重点场所的宣传教育,坚持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教育相结合,社区戒毒宣传与普法、科普、公民道德、艾滋病防治等宣传教育相结合,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和组织专题宣讲团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三是要利用多种形式进行丰富多彩的宣传,通过组建社区戒毒宣传队、发放资料、开展禁毒知识咨询、座谈会和学习会等活动,向群众和涉毒对象广泛宣传《禁毒法》。形成浓厚氛围,提高广大群众对社区戒毒工作的正确认识。四要利用各种形式,全面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工作。五要宣传《禁毒法》对吸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的定位,注重对吸毒者的人文关怀。六要宣传戒毒措施的转换。从以前的惩罚性措施转换为以教育与救治相结合,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充分体现康复治疗、权利保障和人文关怀的社区戒毒方式。促使全社会从思想观念上适应《禁毒法》的要求,树立以人为本的禁毒工作新理念,并对现行的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和手段作出调整。

(四)完善社区戒毒配套法规。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重要前提。我国《禁毒法》于2007年12月29日出台至今已有两年多时间,而与之配套的法规《戒毒条例》至今尚未正式颁布。建议有关部门在拟定《戒毒条例》时能够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充分考虑《禁毒法》实施后社区戒毒工作面临的问题,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除了完善配套法规外,各有关部门还应制定出一些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使社区戒毒工作的构建和开展能够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各地还应该在现有法律政策的基础上,探索性地制定相关操作规范、保障机制。如:落实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建设;依法对涉嫌吸毒人员定期尿液检测;相关审批工作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下达;落实对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的接转工作;对不执行社区戒毒规定或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毒品的戒毒人员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等等,以推动社区戒毒工作深入开展,最大限度地实现吸毒人员躯体脱瘾、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

(五)健全戒毒人员管控措施。社区戒毒相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来说是宽松开放的,有关部门应针对社区戒毒的特点,制定出适用于社区戒毒管理的配套法规和管理规定。

1.生理脱毒期的管控。对于生理脱毒期的病人,可通过立法将戒断症状期的戒毒病人界定为阶段性的精神病人。在临床上限制精神障碍者人身自由是精神科一种特殊的治疗手段或辅助治疗手段,是临床工作中必不可少的措施。如果将生理脱毒期的病人界定为精神病人,就可按照精神病人的管理方法对此期间的戒毒病人进行限制性管控。这样,社区戒毒的非执法工作人员就被赋予了合法的权限,必要时可对戒断症状期的病人实施约束性措施。

2.生理脱毒后的管控。生理脱毒后的病人面对的主要是稽延性戒断症状和心理依赖问题。相对于戒断症状期的病人来说,这个时期的病人要易于管理一些。对于这个时期的病人,除了采用社区戒毒协议、批评教育和转入强制隔离戒毒等方法来控制病人,还应该采取一些其他有效措施,如可以借鉴“治疗集体”的一些方法来管理社区戒毒。治疗集体又叫治疗社区,始创于欧美,是对吸毒人员进行社会干预的一种常见形式。治疗集体将精神病学、行为科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多学科综合运用到心理治疗中,让自愿戒毒者在一个特定的环境内居住半年到一年,与《禁毒法》提出的社区戒毒模式有相似之处。治疗集体强调所有接受治疗者同吃、同住、同学习、同劳作,共同遵守规章制度,相互帮助、相互鼓舞、相互监督、相互约束、推崇诚实、共同进步。依靠集体的力量,使成瘾者抛弃毒品,促进他们发展和成熟,提高社会适应能力与劳动就业能力。

(六)保障社区戒毒经费投入。社区戒毒是一项刚起步的新生事物,项目的前期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日后的正常运转也需要有长期的资金作保障。因此,经费问题是此项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对于相对贫困落后的地区来说更是一个较大的经济负担。社区戒毒工作落实到最基层,那就是社区。社区是乡(镇)街道所辖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他们绝大部分都没有收益,仅有的办公经费都难以保障原有的工作开展。因此,社区戒毒工作的主要经费来源需要各级财政的大力支持。社区戒毒工作的经费大致可分为场所建设经费、宣传经费、办公经费、专职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工资及兼职社区戒毒工作人员补贴、兼职社区医务工作人员补助、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费用、社区戒毒人员尿检费用、社区戒毒工作者帮教技能培训费用等。有力的经费保障机制是抓好社区戒毒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确保社区戒毒工作长效开展的坚强后盾。因此,要通过多种渠道解决社区戒毒经费的投入。一是各地政府要将社区戒毒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设立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建立健全戒毒经费保障和监督机制,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对于一些特别贫困的地区,国家财政应给与适当的经费补贴。二是建立社区戒毒基金会,广泛募集社会资金,鼓励社会团体、企业、民间组织、商人、爱心人士等投入资金,借助社会力量解决部分戒毒经费。三是协调相关企业设立专门的安置就业点,组织生理脱毒后的戒毒人员参与生产劳动,开发多种项目的生产经

6.戒毒康复所戒毒工作心得体会 篇六

从戒烟中体味戒毒

那天,在下班的通勤车上,偶然间听到一位老同志在谈论他戒烟的事情,他讲得津津有味,于是忍不住凑过去问了问,才知道现在戒烟的人很多,曾经在单位里很有名气的几大“烟民”现在居然都戒了,真是有点不可思议。当然那位老同志也是成功戒烟者之一,听他说自己吸烟差不多有三十年了,半年前下决心把烟戒了,现在觉得浑身轻松、有劲,在人前很有一种自豪感。

其实我之所以对戒烟的事情如此关心,是因为我也是一名成功的戒烟者。我有十几年的吸烟史,由于爱好吸烟,曾经把自己的网上名字叫做“一支三五烟”,三年前的一个夜晚当时可能是因为心情不好,一口气连续抽了十几根烟,令我咳嗽不已,想起俗话说得好:“喝酒就是为了难受,抽烟就是为了咳嗽”,这烟有什么抽头?于是兴头一起决定把手指头上最后一根烟抽完后就对它说“拜拜”,当我在烟灰缸里摁灭最后一个烟蒂的时候,就宣布了我的吸烟史从此结束。

三年了再没有抽过一根烟,我戒烟可谓是成功的,我的戒烟方法,纯粹就是强制戒除,只是在脑海中反复提醒自己“说过的话一定要算数,说不抽就不能再抽了”。现在说实话我是对香烟一点儿也不想了,见到别人吸烟还不太闻得惯那烟味儿了,可是想想当初刚开始戒烟时还真是不容易,特别是停止吸烟后的那一两个月常常会感到头痛、肌肉痛、口干、心悸,还很容易生气、发怒,幸好那段时间很快就过去了,再加上自己戒烟的决心,也就挺住了。我觉得,这三年来最让我有可能重新吸烟的原因就是和吸烟的朋友在一起,他们每次善意的劝诱对我来说都要承受心理上的煎熬,如果我碍于面子,自制力又不强,我想我是不可能戒掉烟的。

我现在戒烟成功了,我也感到非常的快乐和自豪,朋友们见到我都说我容光焕发好象变了个人似的,我能体味到这是戒烟给我带来的变化,我常常在想如果一个吸毒者戒了毒会不会也像我这样呢?甚至是比我感觉更好?答案是肯定的。其实吸烟和吸毒都是一种瘾癖,吸烟是烟草中的尼古丁在起作用,使人对它产生一种依赖性,而吸毒则是吸食者对海洛因等毒品产生的更为强烈的依赖性。戒烟难,戒毒更难。毒品海洛因等对人所产生欣快感是尼古丁无法比拟的,它将长期保留在戒毒者的记忆中,通常能维持10年以上。我在戒烟后出现过身体不适,而戒毒者在戒毒后会出现更为严重的症状:流鼻涕、流涎、流泪、打哈欠、瞳孔散大、出汗、腹痛、腹泻、头晕、头痛、心动过速、发热、失眠、焦虑、烦躁、恐惧、紧张等。朋友的劝诱差点使我的戒烟行动毁于一旦,而戒毒者将会面对来自“旧朋友”的更大的诱惑及压力,只要再吸一口,马上就会前功尽弃,所以戒毒的难度相对于戒烟来说是相当大的。虽然现在我们听到有很多的人戒烟成功了,而很少能听说某某人戒毒成功,但是从我戒烟成功的经历中我能体味到,只要有坚强的意志和信念,再加上方法得当,吸毒者也是完全有可能戒毒成功的。

但愿所有吸毒者都能像我戒烟一样与那害人的毒品说“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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