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存在的问题

2024-10-24

信贷业务存在的问题(8篇)

1.信贷业务存在的问题 篇一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体业务,信贷业务的管理在银行经营管理中居于重要的地位。整体上来讲我国商业银行在取得快速发展的同时,自身的内部管理相对滞后,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特别是在信贷管理方面,缺乏贯穿从货款调查到贷后管理整个信贷过程的精细化管理,信贷管理模式相对粗放,风险防范意识低,信贷风险预警不及时,难以有效支持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深入开展和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贷前审查不到位;事后资金监控有待完善;对于信贷人员的管理有待强化。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工作,应更新信贷管理理念,树立信贷风险意识;完善信贷管理流程,做好贷前、贷中及贷后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加强信贷队伍的建设。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实施信贷管理是我国商业银行在激烈的竞争中提高自身实力,成为真正的国际性大银行的必然选择。在信贷管理项目前后,商业银行必须立足自身实际,全盘考虑,放眼未来,这样才能使信贷管理为商业银行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贷前审查;资金监控;信贷人员;对策分析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

(一)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简述

信贷业务又称为信贷资产或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通过放款收回本金和利息,扣除成本后获得利润,所以信贷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赢利手段。

信贷是体现一定经济关系的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借贷行为,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特殊形式,是债权人贷出货币,债务人按期偿还并支付一定利息的信用活动(通过转让资金使用权获取收益)。信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贷是指以银行为中介、以存贷为主体的信用活动的总称,包括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狭义的信贷通常指银行的贷款,即以银行为主体的货币资金发放行为。

由于放款脱离了银行的控制,不能按时收回本息的风险较大,所以对信贷应在遵守合同法和贷款通则的基础上,建立严格的贷款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建立贷款关系,贷款申请,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及发放,贷后检查,贷款收回与展期,信贷制裁等制度。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的现状

1、贷前审查不到位

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贷款的投放需以市场需求作为其根本导向,因此在审核贷款发放与否,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是关键。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统一的社会主义信用体系尚未健全,信息相对于闭塞。商业银行对于申请贷款的企业或其他单位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各商业银行间也缺少一个系统完善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平台。因此,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贷前信息的来源及对其的把握都有赖于信贷人员的业务能力、经验及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

然而单凭个人是难以对于申报材料及受评者经营情况的好坏、发展的前景、信用等级、偿债能力等作出客观全面的评价,因此造成商业银行在放贷时难以对于企业的组织结构和资本情况有充分和深入的了解。部分商业银行也存在着对于中介机构的资信证明或相关审计报告过于信赖的情况而放松了对于企业贷款条件的审查。由于贷前缺少严格的论证,客户和项目评价质量不高,贷时的审查又流于形式,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程度不断提升,前期把关有待加强。另外,风险分析工具较少,缺乏对于信贷风险评估的定量分析,量化标准和风险指标体系建设落后,难以对受评对象的未来偿债能力及特定风险做出有效的评估,对于潜在风险的事前控制和防范能力不强。

2、事后资金监控有待完善

在实际信贷操作流程中,商业银行“重贷轻管”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在贷款发放后缺乏对借款人的持续监控,加上监控能力和手段的有限,商业银行的贷后管理仍流于形式,贷后监控依旧是制约商业银行持续发展的薄弱环节。部分商业银行没有建立起独立的贷款使用管理的岗位,难以有效掌握贷款的实际运用情况,导致存在客户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现象。信贷资金被挪用,甚至违规进入股市房地产等市场,对于信贷资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给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体系带来了危及安全的不良因素。

再者,我国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后,未能积极主动地参与贷款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中,与客户建立长期的信贷合作关系。同时,对于不良贷款处理的策略上,我国商业银行的普遍作法是清收,而非积极促进其转化。当借款人出现不利于还款因素时,银行往往不是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帮其搞好经营以维护贷款安全,转向依靠处置抵押物或诉诸司法途径以抽出贷款。这样一来,不仅加剧了借贷方的经营困境,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使不良资产变成真正的损失,不利于商业银行资本的优化和持续运行。

3、对于信贷人员的管理有待强化

作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信贷人员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银行信贷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因信贷人员个人因素造成银行信贷风险的例子时有发生。部分基层信贷人员由于受业务能力、知识水平等的限制,在贷前对于信息真实性及有效性的把握不到位,难以提供准确可靠的调查资料;有些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对于贷款者的资质调查,或草草了事,或盲目听从借款人的自我介绍,导致信贷审查的低效率,极易造成大的信贷风险。与国外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用人机制不健全,存在诸多弊端。

对于商业银行信贷人员的管理理念与手段落后,在人员制约方面更侧重于对于人员的控制,激励作用不明显,信贷人力资源流失严重。特别是相当数量的中小城市商业银行仍未建立起完整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甚至有的激励措施本末倒置,不仅难以保障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顺利和持续开展,同时是以削弱银行信贷管理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为代价。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对策(一)更新信贷管理理念,树立信贷风险意识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实现对信贷风险的有效管理是促进商业银行正常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我国商业银行中普遍存在的不正确信贷管理理念得到纠正,信贷管理理念得到更新,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工作的完善和水平的提高才有进一步的可能。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的原则性规定,重新树立正确的信贷风险观念,自上而下改变传统的信贷思维和信贷营销观念,正确处理好信贷风险管理与提高运作效率的关系,化被动式的风险防范为内在式的主动风险防御管理,提高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水平。

(二)完善信贷管理流程,做好贷前、贷中及贷后管理

通过各部门的全力配合,对于贷款流程进行有效梳理和优化,确定涉及贷款流程的各个环节,包括账户开立、授信审批、发放支付审核等的详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从制度上为信贷管理打好基础。1. 强化贷前调查。

充分运用风险分析工具和量化的标准化指标体系,按照科学的计算方法,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未来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全面了解和掌握借贷者的财务及经营状况,有效预测企业发展前景和趋势,实现信贷风险的正确评估。在综合考虑客户守信度、财务风险度、经营风险度的基础上确定对客户的授信等级。推行严格的专家审批制度,强化贷款审批环节,提高发放和支付的审核力度,最大限度地发挥支付审核在控制贷款资金流向方面的作用。2. 做好贷中管理。

建立健全客户信贷的档案管理机制,积极鼓励提倡信贷人员深入客户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密切关注客户经营状况,帮助客户进行精细化管理、节约财务费用,与客户建立起长期共

赢的合作关系。对于不利于还款因素的出现,要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使信贷资产处于优化状态。3. 注重贷后管理。

要充分意识到贷后管理的重要性,克服“重贷轻管”的错误理念,提高对贷后管理的认识。按照“一户一策”原则,制定针对性强的差异化贷后跟踪管理方案,实现贷后管理的精细化。

建立起动态的监控机制,提高对客户的监测频率,变事后管理为超前管理,实现贷款风险管理监控的到位。加强对贷后管理流程中关键性风险点的检查力度,主动查找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发现问题,落实好检查整改工作。

(三)提高管理水平,加强信贷队伍的建设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核心是对人的激励,切实积极落实以人为本、激励与约束并重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提高商业银行的信息经营管理水平。建立长效的信贷培训机制,定期组织相关的培训,内容涉及业务能力、知识水平及职业道德建设各个方面等,提高信贷人员的综合素质,防止由于个别信贷人员的个人因素而产生错误的贷款决策。

加强信贷人员的选拔工作,为信贷队伍不断地注入新鲜的血液,提高其活力。同时可通过考试选拔的方式挑选专业的评估人员,保障评估人员队伍的专业性。再者,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信贷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使得信贷工作人员的工作价值得到肯定和回报,充分调动信贷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四)强化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再好再严密若没有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或是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的偏差都会直接影响内控机制建设的进程和效果。在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加快银行内部组织机构的改革,各部门间逐步形成权责明确、相互牵制的统一体,为内控制度的贯彻实施做好组织基础,确保内控制度落实到每个个体避免有令不行,行而不严的现象。对于违反相关内控规章制度规定的不良行为,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做出处罚决定,并做好系统内部典型负面事件的宣传以起到警戒作用,保障制度的严肃性和提高制度执行的有效性。(五)强化监督职能

商业银行内控机制的建设及完善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内控机制监管部门,对银行各项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控和实时监控,才能真正建立起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长效内控机制。商业银行要逐步推进自身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实现董事会、监事会的双重监管。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在内控机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利用计算机辅助系统对于各项业务前、中、后过程进行全过程的时时监控,特别是要实现以补救为主的事后检查向以预防为上的事前防范的转变。明确确立内部稽核工作的权威性地位,实现稽核监督的独立性、超脱性和超前性,对银行内控机制的建设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评价,并及时检查情况进行反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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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肖杰,杜子平.金融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度量方法新探索[J].时代金融,2009(11).

[4]雷龙龙.金融危机对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影响[J].东方企业文化,2010(3).

[5]胡贵.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探讨[J].总裁,2009(5)[6] 彭琳. 加强银行内控机制防范金融风险[J].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2).

[7] 张波. 银行业的双重转型与全面市场风险———以次贷危机中的花旗集团为例[J]. 金融论坛,2008(5).

[8] 田爽. 我国商业银行内控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 中国经贸,2010(10).

[9] 杨小丽. 关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防范管理的几点建议———基于内部控制视角[J]. 中国集体经济,2009(30).

[10] 姚琦. 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几点思考[J]. 金融与经济,2009(3).

2.信贷业务存在的问题 篇二

关键词:小额信贷,利率,农村金融,农业政策

一、2008年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变化

受美国次贷的影响, 2008年, 全球经济都处于放缓的状态, 多数国家都面临着解决金融危机的难题, 我国各金融机构和进出口企业也受到了不同的影响, 在全球金融市场以及我国城市金融市场都在经历寒冬的大背景下,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在2008年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一) 商业银行“集体返乡”

2008年8月18日, 由中国农业银行作为发起人设立的两家村镇银行在湖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同时开业, 标志农行在多渠道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上迈出了重要步伐。9月26日, 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并控股的大邑交银兴民村镇, 在四川省大邑县正式开业, 成为国内首家由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参股设立的村镇银行。继农行之后, 一向将业务范围局限于城市市场的建设银行, 成为国有商业银行重返农村金融市场的接力者。12月9日, 中国建设银行发起设立的首家村镇银行——湖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在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正式开业。在国有商业银行积极下乡的同时, 城市商业银行的下乡步伐也在加速。

(二) 外资银行纷纷大举抢占我国金融市场

2007年12月13日, 由汇丰银行发起设立的曾都汇丰村镇银行在湖北随州开张, 这是全国首家外资银行设立的村镇银行, 而汇丰银行的“下乡”行动, 就此拉开了外资银行集体进军农村市场的序幕。2008年汇丰银行又陆续在重庆大足、福建永安成立了2家村镇银行, 而在北京密云、广东江门恩平的村镇银行也在紧锣密鼓的筹备之中。

2008年, 渣打银行则在内蒙古和林格尔县设立了一家村镇银行。临近年末, 另一外资银行巨头——花旗银行也传来成功进军我国农村市场的消息, 12月16日, 由花旗银行发起设立的荆州公安花旗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荆州开业, 成为我国首家由外资银行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 开始了外资银行参与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另一种模式的探索。

(三) 新型金融机构如雨后春笋般设立

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此前表示, 截至2008年10月31日, 全国已有77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 其中村镇银行62家, 贷款公司5家, 农村资金互助社10家;还有35家机构正在筹建, 年内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将突破100家。试点成果证明,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诞生, 提高了农村地区银行业机构的网点覆盖率, 增加了农村金融供给, 对支持试点地区农民创业、农户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 这些新型金融机构有效激活了当地农村金融市场, 信贷支农投放力度明显加大, 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金融服务满意度有所提升。

二、小额信贷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确实发生了喜人的变化, 但是在农村金融市场热火朝天的同时, 为了能让这种态势健康持续地发展下去, 我们应该沉思一下背后的问题。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最终目的是为三农服务的, 为农户提供个人小额信贷, 为农村农业和中小企业提供小额信贷, 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贷款等等, 可以看出农村金融机构最主要的业务就是小额信贷, 下面仅对小额信贷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 利率

现今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也在向利率市场化的方向迈进, 但是为了占领市场, 各机构似乎都在存贷款上压低利率, 就像商场之间的价格战一样, 最终会导致多败俱伤, 暂时会让农户有低息贷款, 但是这其实是不明智的, 几年前之所以各金融机构撤出农村, 原因是在农村放贷额度小, 分散, 各项成本高, 风险大。现今同样的问题仍然存在。在农村不成熟的金融市场上, 适合实行高息政策。所谓的高息政策, 既包括贷款利率又包括存款利率。

首先, 提到高息, 很多人马上会反驳高息会加重借贷人的负担, 但我们从农户的角度看, 只要获得的这笔贷款及时, 手续简便, 并且比民间借贷的高利率要低, 对善于有效利用资源的农户来说就是有利可图的, 而利息在他们利润中所占的微薄的百分比根本对他们不能造成威胁, 更谈不上负担。

再者, 高息政策不仅提高了做小额信贷业务机构应对风险的能力, 也覆盖了较高的组织成本和交易成本。从员工薪酬方面, 高息政策使各机构能付出较高的工资, 从而吸引了较高素质的工作人员。高素质人才一方面对各农户调查分析的会更深入更贴切, 具有高度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降低了信贷人员与农户同流合污共同欺骗银行的风险;其三也减少了信贷人员收受贿赂的可能性。

最后, 高息政策使各机构付出较高的存款利率, 这样一方面各机构可以吸收大量的存款, 解决借贷资金难获得的问题, 另一方面资金会向农村回流, 不仅解决了过去的“抽血”效应, 还使城市里多余的资金获得有效利用, 特别是在现阶段金融危机影响严重的情况下, 农村金融市场是一个颇有潜力很适合投资的场所。

所以, 基于小额贷款具有额度小、还款期短、交易成本高等特点, 高息贷款这种制度的设计也保证了非贫困人口不会来挤占这些贷款。因此, 从小额贷款市场的供求关系出发, 制定了灵活或高于商业贷款但低于高利贷的利率, 使利息能覆盖所有成本并略有结余, 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二) 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

如今各金融机构纷纷下乡, 部分解决了先前农村金融机构覆盖率低、竞争不充分、金融供给不足等问题, 但从另一面看到, 为了吃到这块“肥肉”, 各机构放款过于集中, 有些穷困的村庄得不到贷款, 而相比之下有些村庄却有源源不断的贷款, 贷款多是好事, 但是在放贷的同时要注意风险的控制。比如有很多不讲信用的农户, 泛滥的放款更加强了他们不还贷的想法, 反正不还这家银行以后不贷给我无所谓, 等一段时间还可以去其他的银行借款, 这样的想法, 不光存在于农户个人贷款中, 即使是五户联保也不排除这种情况。当然这样的农户还是少数的, 而且有时村庄的诚信度会成为一种风气。所以为了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就要各机构合作, 对这种有还款能力无还款意愿的人群采实施进一步的措施, 扭转这种由于贷款泛滥而间接纵容不守诚信的状况。

首先, 要有个联网的记录, 也就是必须完善征信系统, 对个人的诚信做真实记录, 后放款的银行可以参考先前农户的信用记录考虑借款额度以及是否借款给他们。目前虽然贷款下放出去了, 但是征信系统在我国来说想全国普及还需要很长时间, 更别说相对来说比较贫困的农村了。所以建议贷款机构在当地政府的协助下, 集体建议做个名册对各项贷款额度、还款情况、用途等做个详细的记载, 为银行下一步贷款做参考。

其次, 要有合理的奖惩措施。那些积极、及时、自愿还款的农户, 是开放小额信贷业务机构的优良客户, 他们降低了各机构的催款成本, 也是各机构贷款的利润创造者, 各机构应给在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方面适当的放宽, 当然这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银行与农户之间都需要长时间的了解和磨合的。而那些不守信用、有能力不还的农户, 所有的机构都应该联合起来对其进行惩罚, 或提高利率或是不对其贷款或缩小贷款额度, 直到他们有优良的还款记录为止。

再次, 是尽量避免竞争太激烈, 试图在金融空白的地方建立金融机构。人们有一种想法, 越穷的人你借他钱越不还, 但事实上, “滴水之恩, 自当涌泉相报”这句话穷人似乎理解的更深刻。穷人银行家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也正是利用这点创设了格莱珉银行, 赚了穷人的钱, 也让穷人赚了钱, 渐渐富裕起来, 实现了双赢效果。我们有意愿下乡的金融机构也可以在贫困地区效仿尤努斯教授的成功模式来开办业务。当然在一些贫困的地区, 譬如山区, 想正常开展业务还面临着花费的成本更高、银行参股积极性不强、制约发展因素多、自身御险能力弱、相关政策及时到位难等一系列问题。鉴于上述问题, 笔者建议, 贫困地区培育和发展村镇银行在没有经验可参考的情况下, 要避免一哄而上, 要通过宣传, 增进社会公众对村镇银行的了解, 消除认识误区, 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在充分试点的基础上, 把握进度, 分步设立。更需要政府推出一些有利于金融机构的政策, 鼓励他们去那里。比如税收优惠, 再贷款利率降低等等。

(三) 政府的扶农政策和小额贷款可持续发展

1. 农产品价格

无论是在2005到2007年经济的腾飞阶段, 还是在2008年的经济萎靡阶段, 我国的农产品价格一直都是比其他国家的同比水平低很多的, 像韩国农业很受政府重视, 农产品价格居高不下。虽然说走的市场经济路线, 价格要市场化, 但是农民属于弱势群体, 他们和小商小贩、大型粮库等相比议价能力是很差的, 所以对于他们, 政府就要管制, 对农户进行补贴或是限制农户以外的人的利润空间。严格的价格支持政策, 可以使农民得到应得的收入, 这样高息政策中的微小百分比在收入中更是微不足道了, 政府的这一政策有利于小额贷款机构可持续发展。

2. 农业政策

农民所处的自然环境大多都良好, 可以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等等, 在没有旱涝灾害的年代都会有好的收成, 但是也存在问题, 一是市场上稀缺的产品农民可能没有超前的意识, 或是没有饲养、种植的基本常识, 此时就需要政府提供一些有远见的分析意见, 不光对村民进行宣传教育, 还要亲自指导。二是不光要生产, 政府还要引荐一些有利的销路, 让农民的收成卖上市场价格。在这条产供销路子打开之后, 小额信贷就会很安心的放出去, 就像出口信贷中的买方信贷与卖方信贷一样, 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 既可以给农户提供贷款, 也可以给收购农产品的企业贷款, 最终可以达到共赢共富。但前提是企业和农户是信誉良好的。

参考文献

[1]杜晓山.中国小额信贷十年[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 (1) .

[2]魏灿秋, 罗怡.全面实施农户小额信贷的困境和出路[J].财经科学, 2005 (3) .

[3]钱小凤.论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成功的原因及意义[D].硕士论文, 2007 (9) .

3.信贷业务存在的问题 篇三

关键词:信贷业务 财务分析 问题 对策

财务分析是根据企业财务报表等资料,运用特定方法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的重要经营业务,做好授信企业的财务分析对银行信贷投资决策,有效防范违约风险,提高竞争力起着关键作用。笔者于2014年3月至5月,在A银行进行工程实训,主要从事信贷业务中的贷前贷后检查、五级分类、财务分析工作。随着工作的逐步深入,发现了A银行在信贷业务财务分析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 A银行在信贷业务财务分析方面存在的问题

1.1 信贷初查环节,授信及担保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信息失真。授信企业为了获得银行贷款,经常提供不真实或经粉饰的财务报表,更换或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报表造假。而信贷人员财务分析水平普遍较低,从经过加工的报表数据中分析出各项财务指标良好,较难发现存在的问题,使授信企业容易获得银行的信任,取得贷款。部分客户经理为了保证自身工作业绩,取得稳定长久的客户资源,对授信企业的造假行为采取忽视纵容的态度,甚至为其财务数据的修改出谋划策,以规避上级领导的检查和银行的信贷制度。以下是某授信企业向A银行提供的近两年来部分利润表数据:

单位:万元

2012年销售利润率=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2049/1198=171.04%

2013年销售利润率=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7345/8926=82.29%

经过简单计算,信贷员在客户五级分类工作底稿中认同该企业的营运状况,认为可以在以后期间对其放贷。但实际上我们发现,2012年度的销售利润率明显超过2013年度和同行业该指标,2012年度的利润总额远高于主营业务收入,但是资产规模等资产负债表上数据却与同行业相差不大。我们基本可以认定,该授信企业提供的报表是不真实的。

授信企业与担保企业相互担保已成为银行贷款之间的公开秘密,授信企业为了取得贷款但又无人愿为他担保的情况下,通常是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互为担保。在A银行,出现较多的是利益公司之间的担保,相关联的交易企业之间互为担保或是亲戚公司之间的担保。虽然他们互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但是他们在资金往来业务上通常密切关联,所提供的财务报表在某种程度上有着惊人的相似。由于授信企业与担保企业的利益相一致,都是为了取得银行的贷款,因此,他们往往虚增资产和收入,担保的金额往往超过了他们的自有资金。故只要一方发生资金周转问题,会使整批贷款呆滞,A银行也会因此蒙受损失。

1.2 信贷审查环节。①现有财务分析指标存在固有局限性。A银行对授信企业的财务分析,主要是依据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及发展能力下的相关指标,进而为信贷业务提供决策依据。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企业影响较大的企业基本面分析,如国家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行业现状及发展、企业分析却没有考虑进去,出现了财务分析指标重“量”而不重“质”。例如,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体现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的流动资产没有清偿能力,难以变现,因此较高的流动比率并不意味着授信企业短期清偿能力强。而速动资产虽然将变现较慢的存货进行了扣除,但是应收账款能否收回以及坏账准备是否足额计提均在很大程度上对速动资产造成影响。所以,速动资产中如果存在诸多的不良应收款项,就很难将其短期偿债能力科学合理地判断出来。②信贷员进行财务分析时习惯套用模板,容易忽视深层次原因。A银行在财务分析时,通常直接套用模板,分析过程往往流于形式,分析报告过于“八股化”,忽视了授信企业的行业状况、监管环境和一些需要剔除的因素(如借款企业一些不真实的资产及负债),因而实际效果并不是很理想。这就造成信贷人员只看到数字的表面变化,而忽视了数字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以下是A银行对某授信企业2012年和2013年部分财务分析指标计算结果:

单位:万元

从上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出:该企业的存货2012年度为5947万元,2013年度为10399万元,存货的库存量增加了近一倍,2013年存货周转率由2012年的0.58增加到4.81;应收账款2012年度为876万元,2013年度为1330万元,应收账款周转率由4.24增长到38.32。应收账款或存货的增长速度过快,甚至超过销售收入的增长速度,从表层上看有两个可能,一是企业在虚增收入,二是企业的赊账政策在放松,这意味着授信企业发生坏账和资产恶化的可能性增大。然而经过深入调查,我们发现之所以有这样的变化,是由于该企业改善了产品质量,使其主导产品需求旺盛,产销率迅速提高,深层次调查和表层分析的结果截然不同。

1.3 贷后管理环节,对抵、质押贷款不重视,疏于贷后跟踪调查。现如今,A银行主要采用质押的方式授信,除了仓单质押,很多质押物价值往往都是由房地产评估公司决定的。借款企业常常与评估公司联合,以增加评估费用的方式来换取更高的质押物价值。若不能将财务分析与抵、质押贷款相结合,势必形成大量的贷款坏账。

在财务分析时疏于贷后跟踪调查,仅用贷后的当月报表数据与年初的财务报表数据对比是不能合理的分析出贷后的效果。以下是借款企业贷后检查的部分数据:

从以上贷后数据分析可以看出:贷后当月的财务指标与年初相差较大。由于所有的财务指标都是静态指标,容易受人操控,我们应该用贷后期间的数据与贷前的年平均数、不同的贷款期间的数据进行比较,对借款企业进行跟踪走访,确定本期贷款或预测此次放贷的效果。

以上是笔者在工程实训时发现的A银行在信贷业务财务分析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为了降低授信风险,笔者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2 针对A银行在信贷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的解决对策

2.1 提高信贷员的综合素质,遏制虚假报表的流通渠道。A银行应加强人才流动制度,特别是横向流动,可从一些外贸、专业财务公司甚至是国外引进一些综合素质高,知识面宽的综合人才,改变信贷人员素质偏低的状况。打破不管业务好坏的“大锅饭”等不合理的分配现象,做到奖罚分明。可对贷后管理单独立项考核,不仅包含贷款运转效果,而且还应该考虑信贷人员的敬业精神和应变能力,以此激励先进,确保管理到位。

对于造假企业,可以将其信用等级下调一到二级,甚至在必要时候取消授信和信用额度,使其造假结果与融资目的背道而驰。对于未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能或参与造假的事务所,A银行可在系统内限制或者拒绝采纳它的审计结果,提高其造假成本。对于造假行为严重、性质恶劣并使信贷资金蒙受巨大损失的授信企业或会计事务所,可以积极主动的拿起法律武器,追究授信企业、事务所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消除信贷资产安全隐患。

对于利益公司相互担保行为,A银行应运用反担保措施来加以改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要求授信人提供反担保人,有了反担保人后,银行可以在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责任时,同时向授信人和反担保人追偿;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物,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责任后,可通过处置反担保物获得追偿。

2.2 财务分析指标与授信企业基本面判断相结合。随着市场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单一的财务指标很难让银行准确的掌握授信企业的财务状况,容易造成决策上的失误。A银行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授信企业基本面的判断。授信企业基本面包括国家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行业现状及发展、企业分析三个方面。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状况、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能力与经营策略、企业组织结构等均会影响授信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财务分析的结果只有结合授信企业的基本面才能得出恰当的评价。

2.3 加强对授信企业现金流量、附注、报表勾稽关系分析。在传统财务分析技术的基础上,首先要加强对授信企业的现金流量分析,将静态和动态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更真实地反映授信企业的造血功能,对银行的信贷决策起到积极作用。其次要关注授信企业的财务报表附注内容。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表的补充,主要是对财务报表不能包括的内容或披露不详尽的内容做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从附注中我们往往会发现授信企业利用特殊的经济业务或违背会计处理的线索,如阅读时,发现采取激进或不恰当的会计政策,多数表明授信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第三要分析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如果授信企业企图粉饰报表,只能采取无中生有或拆西墙补东墙的办法,但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不能被破坏的,在对授信企业信贷审查时,对某一会计科目的分析同时也涉及到同一报表或不同报表的其他科目分析。

2.4 重视抵、质押物,完善贷后管理工作。A银行首先应构建贷后检查体系,建立定期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和突发事件检查的“三查”制度,建立检查结果通报和分析例会制度。尤其是强化定期常规检查的执行,按照信贷对象、贷款方式、贷款额度的差异,确定不同的管理方式和要求。其次要和授信企业协商或要求授信企业选择较为知名、信誉度高的房产评估公司对其质押物进行评估,防止授信企业与评估公司联合,虚报质押物价值。最后在贷后管理中,应将借款企业的各类财务报表与抵、质押担保材料归档,经常性的对其分析研究。

综上所述,授信企业的财务分析是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对财务报表进行科学全面的分析可以充分了解授信企业的基本素质和经营状况,从而最大程度的保证银行的资产安全,降低信贷风险。

参考文献:

[1]杜沅凌.银行信贷管理中的企业财务分析[J].现代商业,2010(9):35.

[2]农发行河南省分行课题组.企业财务分析在农发行信贷审查中的应用探析——以农发行河南省分行为例[J].农业发展与金融,2010(11):13-16.

4.中国民间信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四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正规金融活动已不能完全满足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是现阶段民间信贷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正如温总理所说,“民间借贷之所以阻挡不住,就是因为民营企业有需求,而金融机构又不能满足。正门开得不大,那旁门就要开。”

民间信贷的存在完善了金融体系,尤其是对一些地区民营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民间的信贷活动不断增多,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个人、企业生产及其他急需,弥补正规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起到了拾遗补缺的正面作用。但不规范的、盲目的民间信贷行为向企业、乡村、集体经济部门渗入,并不断蔓延和发展,将对区域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影响正规金融业的发展

一方面,民间信贷的资金来源作为一种资源存在于民间,由于民间信贷渠道的利益引诱,使之转移投向通过“体外循环”直接投向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从而客观上减少了金融机构的储源。另一方面,有一些与银行有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也存在民间融资的情况。一旦企业出现风险时,就会考虑优先偿还高利率的民间融资资金,将风险转嫁给了银行或信用社,从而不利于银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二)造成应征税款的流失

民间信贷资金通过体外循环,使之在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和银行利税等环节逃避了国家税收。

(三)经济纠纷频繁

由于民间信贷是一种自发、分散的活动,缺乏正确的引导,特别是借贷双方欠缺必要的法律知识,导致不少的民间信贷关系不合法、不规范,从而导致了经济纠纷的发生。典型情况有,未订立书面协议,缺乏有效的担保和合同内容不明确。

(四)高利贷现象日益严重

高利贷在金融领域具有很强的破坏力,它在通过利息手段剥夺债务人盈利能力的同时,又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由于绝大多数银行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处理对中小民营企业的贷款,因此许多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机构借不到钱的情况下,就找非市场的地下钱庄借钱或向亲友筹钱,高利贷随之产生。

(五)影响社会的稳定

一是民间信贷的手续不规范,极易引起债权、债务纠纷,集资欺诈等问题。二是有的民间信贷机构组织大多处于无序的地下经营状态,其内部经营管理较为混乱,很容易发展成为非法吸储和放贷的私人钱庄。三是为了牟取暴利,民间信贷的贷方通常以高利率贷款给借方,高利率出借者往往不关心使用者的具体情况,这就给社会上一些犯罪活动提供了资金来源。规范民间信贷的方法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关于民间信贷的法律规定零零散散,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规来约束和规范民间信贷、保护民间信贷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尽快建立和健全适应民间信贷行为的法律法规,明确其在金融体系中应有的法律地位,对民间信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合同内容、利率水平、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都加以明确,以运用法律手段规范、保护合法的民间信贷行为,保护合法民间信贷主体双方的利益,引导民间信贷走上合法规范的道路。

(二)成立商业化小额贷款公司

从根本上说,现实生活中民间信贷活动有其存在的客观理由,无论对人民的生产和生活,还是对商品经济的发展,民间信贷都提供了支持和帮助,因此,应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中存在。中小企业发展迫切需要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因此成立商业化小额贷款公司,是使民

间信贷合法化的一种较好的途径。

(三)加强对民间信贷的监管

对民间信贷的监管,就是要规范民间信贷的活动,保证民间信贷资金的良性流动,防范民间信贷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对那些类似钱庄的放贷者予以考察,对信誉好的加以改组,使其成为正规金融机构以外的合法民间金融企业;对信誉不好的则坚决予以取缔。另外,对已经存在的民间金融组织进行审核、登记,把其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体系;对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财务制度、经营业务范围、进入和退出金融领域等进行规范并严格控制其主要业务范围。

1.建构民间信贷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

开放对民间信贷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允许组建以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合规民间借贷机构具有现实的重要性,法律应最大限度地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信贷行为,并坚决的禁不合规的民间信贷行为,引导民间信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

2.改进和完善监管手段

首先,应提高有关民间信贷法规的可操作性。尽快实现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转变,并同时加强将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的综合运用。其次,尽快实现监管手段的电子化。应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改变目前手工操作的被动局面,实现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网上运行,切实提高监管效率。

3.建立风险预警系统

可设立由金融专家组成的危机评估机构,与监管责任部门配合,监测区域内外各种风险,并进行追踪分析、预测,建立警报发布机制,对各类较大的金融风险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

5.信贷业务存在的问题 篇五

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饶世权

何谓信贷?金融学认为,信贷是体现一定经济关系的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借贷行为,广义的信贷即银行信用,是债权人贷出货币,债务人按期偿还并支付一定利息的信用活动,它包括商业银行存、放款、结算等各项资产负债业务。狭义的信贷仅指银行贷款[1]。这一定义显然过于狭窄。《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则认为,信贷是一方(债权人或放贷人)向另一方提供商品、货币、服务和有价证券,另一方(债务人或借款人)依约定偿还的交易行为。这一定义比较全面地概括了“信贷消费”之“信贷”。因此,信贷消费是经营者一方向消费者提供为生活目的之需的货币、商品、服务或有价证券,消费者依约定时间、方式迟延偿还货币的消费交易行为。因此其既包括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放发的消费信贷,也包括其他经营者的赊销。从时间上来看,包括不定期付款和分期付款。就信贷消费的法律关系而言,主体一方是经营者,包括商业银行、零售商、服务提供者、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等,另一方是消费者;其客体是货币。信贷消费具有信贷性、债性、信用性、国家干预性、宏观调控性等特性。信贷消费作为启动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至今并未产生预想的效果,究其原因是我国信贷消费存在诸多问题,消费者不敢、不能或没有机会信贷消费,因此,加强信贷消费立法,从法律上消除信贷消费的障碍,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问题

信贷消费在我国刚刚产生,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对信贷消费都知之甚少,几乎毫无经验,因而出现了诸多问题,主要的问题是:

1、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缺乏安全感

消费者在消费商品或服务时,面临着多种风险,如生理风险、金融风险、功能风险、心理风险。消费者自然想让风险最小化。但是,因为信贷消费作为一种新的消费交易行为,大多数消费者对此毫无经验可言,因而,进行这种购买带有更大的风[2]。其次,提供信贷消费的经营者比较复杂,除对诸如国有商业银行外,消费者对其他经营者(如零售商等)的资信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因而,对经营者存在不信任感;再次,随着经济转型,改革的深入,人们原有的一些福利在调整,而且医疗改革、教育改革等多种涉及人们切身利益的改革未来发展形势不明朗,预期消费中不可知因素太多。加之职业的不稳定性加剧,一量收入减少,发生支付不能,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如生存权能否得到保护?多大程度的保护?诸如此类的问题没有明确。最后,信贷消费合同一般是由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其可能将预定的合同条款强加于消费者,从而排除双方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经营者完全可能利用格式合同处心积虑地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诸多因素使消费者对信贷消费产生不安全感,感到风险太高,毕竟消费安全是消费者关心的首要问题,“如果感到风险很高,消费者自然不会购买。”[3]?。

2、信贷消费条件太苛刻

对于消费者来说,我国目前信贷消费条件太苛刻,一是信贷消费付款期限较短,小汽车一般为一年,住房按揭一般是10――,最长的也仅30年。这要求消费者必须有高收入,以北京市为例,目前能够享受信贷消费的知识分子大多是公司或行业内的高薪者,其家庭月收入多在5000元以上,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每月近元的还贷费让他们有心无力[4]?。以成都市为例,目前一般家庭的月收入1200――1500元,要支付上千元甚至数千元的信贷款是不可能的。仅此条件就将绝大多数消费者排除在信贷消费之外,无怪乎信贷消费难形成规模,从而拉动经济发展,另外还有诸如职业、年龄,甚至户籍等条件限制。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1)我国至今并未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价和监控制度,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信用存在担心;(2)经营者惧怕提供周期更长的信贷,总希望能尽快地收回债权。以住房按揭为例,我国目前最长的也仅30年,而发达国家在十五年前就推出了长达140年之久的住房按揭。有人认为是因为我国消费者收入太低,实质上,收入高低只是相对于信贷付款而言,如果周期更长,相应的定期支付的还贷款也就越少。

3、信贷消费机会不均等

信贷消费机会均等是指消费者在同一信贷消费条件下,享有同等的获得信贷消费的机会。这是法律平等、公平价值在信贷消费问题上的体现。其中的信贷消费条件根据信贷消费的特征,只能以消费者信用、偿债能力为依据。而目前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机会不均等,主要是全国性或地方性的信用监控制度未建立起来,对不同户籍、职业、年龄等的消费者的信用难以长期持续监控,经营者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常常还将职业、年龄、户籍等作为信贷消费条件,从而造成不同职业、年龄、户籍的消费者享有的信贷消费机会不同,如成都市一些银行规定,教师可以不需担保而贷款2万元;末,成都市一些银行暂停对外地人的住房按揭。此外,信用评价不科学,信贷消费条件不公开等因素,也使消费者可能受到歧视,且无申辩机会。

二、我国信贷消费的法律对策

加强信贷消费立法是消除我国目前信贷消费市场存在的问题的基本对策,这是由法的功能所决定的。通过立法,应当建立健全下列一些主要的法律制度。

1、信贷消费之债权让与制度

债权让与,即债权人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5]。近代各国民法均承认,债权原则上得为让与。我国《民法通则》191条也规定债权人可转让债权,但该条要求经债务人同意。《合同法》第79条则规定,债权人可以自由地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我们认为,信贷消费之债权转让,应当与一般之债权转让有所不同,其一是受让人资格应作限制。因为信贷消费之债的关系乃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的信用的基础上,因而应当保护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于他人蒙受交易便利或交易安全之损害,否则,会增加交易成本,必然会降低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的安全感。因此,受让人应当是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金融公司等),因为金融机构布局、交易规则、资信等都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保证交易安全,可以消除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的不安全感。但是如果债权人、受让人的债权得不到保护,那么,其就不愿转让债权,因此还必须对转让方式予以限制,一种是金融机构间债权的转让与继受,双方根据持有债权的时间合理公平分享利益和风险;第二种是贴现,即提供信贷消费的零售商等非金融机构,将信贷消费票据(这里指广义的票据)或合同予以转让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低于票据或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将货币兑付给转让方。这个比例即为贴现率。这两种转让方式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从而使债权人乐意转让债权,而不致于对消费者强行索债;同时由于债权人可随时将债权转让而收回资金,因此,也愿意提供更长期的信贷,有利于降低信贷消费条件和成本。

2、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按照破产程序,在保留他和他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情况下,将其财产拍卖,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一项法律制度。破产制度的社会意义在于维护民事流转与商事交易的安全;对债务人而言,可以保护债务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供养人的基本生活,同时,可以使诚实而遭遇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的深渊中解脱出来,去创造一个新的生活。因而日本法把破产法称之为“更生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的。正因为如此,个人破产制度可以鼓励消费者信贷消费。但是,如果经营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那么经营者将不愿提供信贷消费或提高信贷消费条件以阻碍信贷消费,因此,个人破产制度还必须保护债权利益。实际上从债权人角度来说,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人不得不倾其家产、尽其所能,切实承担起偿债责任,克服那种拍拍胸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不要拉倒,一笔勾销’的社会现象,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可能地得以实现。”[6]但从我国目前来看,由于个人信用监控制度不完善,市场经济不成熟,个人对自己信用的轻视,对恶意信贷消费、破产欺诈立法和执法的不完善,为了使经营者提供信贷消费的积极性不受到遏制,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应当强化立法和执法,加强对恶意信贷消费、破产欺诈的查处,并且将恶意信贷消费、破产欺诈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追诉时效延长至4――。

3、格式合同的监管制度

为防止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利益,各国法律建立了对格式合同的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体制,一是对格式合同条款的审查制度,此方式旨在事前预防;二是对格式合同的监督制度,这种方式强化对整个交易过程的监督;三是由专门机关统一制定一些普遍适用的格式合同条款,这种方式也旨在事先预防。这些监管方式“有利于克服狭隘的个人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局限,保证一般契约条款的公正性。”[7]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作出一般规定,但未规定监管制度;而一些特别法,如《保险法》则规定采第三种监管体制。实际上,单纯的事前预防是不够的,应将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结合起来。因此,将第三种体制与第二种体制结合起来,作到对重要的格式合同条款由专门机关统一制定,对所有格式合同由相应的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同时,在相应的机构中,必须要有相当数量的消费者代表,才能保证所有格式合同的公正性,及时纠正对消费者不公正、不合理的条款,确保信贷消费安全。

4、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监控制度

消费者的信用评价可采用等级制或得分法。但无论采用哪种方法,要公平地评价和长期持续监控消费者的信用,首先应当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系统。评价系统应包括下列因素:消费者的职业状况、收入状况、银行帐户的大致数额和地点、赊帐或其他债务、付帐习惯、婚姻状况、诉讼、交易记录及品质、习惯、道德等因素。还应当确定这些因素彼此间关系,在评价系统中的权重等。其次,建立专门机构评价监控和经营者自己评价监控体制。专门机构是独立于特定经营者的信贷消费服务机构,它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经营者与客户或用户)的关系,它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信用报告而获得酬金。经营者自己评价与监控则由经营者根据自己的评价系统和方式来评价和监控。再次,建立合理的信息收集程序制度,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专门机构信息收集一是自行调查,如采访邻居、朋友、同事以及调查过去交易记录等;二是与客户形成互动关系,客户将消费者的有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专门机构,专门机构将对消费者的评估结论和监控情况提供给客户,客户再把有关信息提供给专门机构,如此循环。经营者的自行评价与监控一般都根据过去经验的统计,或作主观评估。在合理程序中必须建立对消费者的不利信息通知制度,也就是在消费者的信用报告中,如果某些信息(包括过时信息)对消费者不利,可能会对信用评价结论产生不利影响,则应将这些信息通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对其作出解释或予以纠正。专门机构的评价与监控是通过大量客户与机构长期持续互动,从而占有大量的动态信息,对任何消费者的评价系统标准相同,因而评价结论更公正,()保证不出现歧视。经营者的自行评价与监控的信息来自自己与消费者的交易记录,信息占有量较少,且可能不持续,因而评价的科学性很值得怀疑。因此,应当建立全国性或地区性的专门机构作为消费者信用评价与监控的重要制度。通过科学的评价与监控制度,可以对消费者的信用作出公正评价,从而消除经营者对消费者信贷经营的担心和确保消费者信贷消费机会均等。

5、信贷消费机会均等制度

为保证信贷消费机会均等,应当建立公平的信贷消费条件,提供信贷消费的经营者关心的是消费者信贷能否顺利得到偿还,而保障消费者清偿债务的是信用和清偿能力。因此,信贷消费条件主要以消费者的信用和清偿能力为条件,而不得以性别、学历、种族、宗教、民族、肤色、年龄、婚姻状况、户籍等作出歧视性规定。美国的《信贷机会均等法》、《B条例》对此作的明文规定,可资我国借鉴。其次,信贷消费条件应公开。“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公开信贷消费条件,可以监督信贷消费条件是否有歧视性条款,同时建立消费者的申诉制度,如果消费者认为自己受到歧视,有权向有关组织或机构提出申诉,直至诉讼。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立法,建立信贷消费之债权让与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格式合同监管制度,消除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的不安全感。建立对破产欺诈和恶意信贷消费民事诉讼时效延长制度,信贷消费之债权让与制度,科学的信用评价和监控制度,使经营者愿意提供更长期限的消费信贷,降低信贷消费条件和交易成本。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制度和监控制度,信贷机会均等制度,消除信贷消费机会不均的障碍。从而使大多数的普通的消费者敢于并且有机会、有可能获得信贷消费,信贷消费才可以逐渐成为规模,真正拉动经济增长。

6.信贷业务存在的问题 篇六

一、前言

初创企业,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融资难的问题。一方面初创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以应对企业初期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但另一方面由于与大型企业相比缺乏可供抵押的有形资产,因此想获得银行贷款相对较难。同时内源融资相比外源融资数额较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会将眼光转向无形资产抵押。因此知识产权的信贷融资就成为了一个好办法。这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必然需要一定的政策或担保来推动。本文从理论及国家政策的角度分析,来讨论风险资本的介入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知识产权信贷融资的优势及存在的障碍

早在xxxx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就已经规定了知识产权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物。但是直到xxxx年,随着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才逐渐的在我国流行开来。纵观近几年,我国在xxxx年专利质押金额约为xxx亿元,xxxx年通过专利质押方式获取质押贷款则达到了xxx亿元,相较xxxx年增长了xx%。xxxx年获得xxx亿元,相较xxxx年增长xx%。xxxx年专利质押金额达到了xxx亿元,相较xxxx年增长了xx.x%。xxxx年专利质押则达到了xxx亿元,xxxx年则为xxx亿元。而到了xxxx年,专利质押融资达到了惊人的xxx亿元,首次达到了xxx亿大关。惠及xxxx家以上中小微企业。除了xxxx年出现低微下降,我国中小微企业的专利质押融资工作已经保持了多年连续增长,累计贷款达到xxxx亿元以上。质押贷款总额平均年增长达到xx.x%。尽管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到现在已经初具规模,但是这一融资方式仍有不足之处。那就是由于信息不完全不对称所造成的障碍。这一阻碍多发生在小微企业之中。[x]王丽辉(xxxx)指出,在贷款过程中,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缺乏规范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增加了银行的信贷业务风险。银行往往采取信贷配给政策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限制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而银行采用资产抵押放贷,虽然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对银行造成的损失难题,但中小企业抵押物严重不足,因此,仍然无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三、风险投资的条件、动力机制及模式

关于高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价值影响,[x]赵尚志及张宪(xxxx)认为,涉及的主要因素有:技术、管理、市场与企业模式等。从技术角度,主要考虑的有:企业的技术创新程度。一般来说,创新技术寿命较长,前景较好。知识产权的自主程度。由于国家对专利权的保护逐渐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有着较好的排他性。可以更好地保护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更新速度。技术更新的速度越快,越容易维护高新技术市场的垄断性。从管理的角度看,风险投资优先考虑的因素是管理机制。一个好的公司应当有这项对完善的管理体系,使得企业能够更好的进行指挥以及协调。从市场的角度看,风险投资有限考虑,创造市场的能力。这一点上,需要开辟一个新的市场。但只有高科技产品才能够做到,不被市场所淘汰。潜在市场规模。也可以理解为企业的未来发展潜力。目前来看科技型企业无疑成长前景是最好的。从企业模式来分析,风险投资喜欢的企业模式为:投资回收期短的企业。风险投资机构由于资金流动量较大的原因,能够快速回笼资金是他们更愿意的。企业规模。企业规模并不是要求企业的规模有多大,利润有多高,而是在企业发展一段时间之后,销售量与企业达到一定的规模。行业特点。撤投资的难易程度。由上面的分析不难得出结论,科技型企业对于获得风险投资方面是有一定的优势,风险投资对于科技型企业是比较倾向的。

四、风险资本的介入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缓解

最近,一种新型的贷款模式,也能对知识产权信贷融资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间接促进科技型企业通过知识产权途径获得贷款,即投贷联动模式。投贷联动模式主要是指商业银行与私募资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用协议的方式确定双方的合作关系,经由投资机构对企业进行评估和投资后,以债权+股权的模式为目标企业提供融资。形成了股权投资和银行信贷之间的联动融资模式,从而支持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这里以x的安洁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是食品安全专业服务商,专门为农牧养殖、食品饮料、超市卖场提供洗消整体解决方案,指挥系小设备,食品检测服务等。同时依托区块链技术,为餐饮行业打造食品安全的科技生态体系。xxxx年末,安洁康以科创驱动,作为洗消民族行业的龙头企业,成为了x银行投贷联动的试点企业之一。x银行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中,主动与深创投、中加基金、创业邦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流合作,并通过了解和参与创业企业的相关评选会等,掌握企业的发展情况和未来收益,最终发现符合条件的创新型荒野企业,并向这部分创新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至此,安洁康通过获得了x银行以及合作机构的认可,步入了资本快车道。发展到今天,安洁康所属的安洁科技在xxxx、xxxx年度营业收入均超过了xx亿元。是比较出名的投贷联动成功案例之一但中小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是一个全局性、宏观性难题,需要各方齐心协力和协调配合,不仅需要政府加大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和倾斜力度,加强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建设,完善金融环境和服务体系,支持和鼓励多元化融资方式,对中小企业提供差异化的支持和帮助;也需要各类金融机构在实践中摸索多样化的服务方式,在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找寻适合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特色融资路径。更重要的是,中小企业自身需要找准发力点,将内力和外力形成合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力[x]。岳修奎(xxxx)认为,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中小企业陷入融资困境的重要原因,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自身具有的价值发现和管理咨询等功能有助于缓解融资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长期健康持续发展。从xxxx年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中规定,对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从事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借款企业信用评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进行管理和指导。从而对第三方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业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引导推进作用。同时,第三方评级机构不隶属于任何一边,只以第三方的身份出现,可以站在一个客观的立场,全面客观地对企业的信用及专利价值做出一个公允的评判。从这一点上来看,风险投资等中介还具有引领投资方向的作用。基本所有的贷方投资者都会参考风险投资等中介公司的投资方向。

五、结语与政策建议

7.信贷业务存在的问题 篇七

一、我国小额信贷发展概况

20世纪90年代初小额信贷的GB模式被引入我国, 到目前为止, 我国小额信贷发展已经历4个阶段:一是试点的初期阶段 (1994年初-1996年10月) , 引入孟加拉国GB模式, 小额信贷项目在我国进行尝试。该阶段的明显特征是在资金来源方面主要依靠国际捐助和软贷款, 基本上无政府资金介入。二是项目扩展阶段 (1996年10月-2000年) , 因第一阶段成效显著, 1996年小额信贷开始受到政府重视, 进入以政府扶贫为导向的项目扩展阶段。该阶段的明显特征是政府从资金、人力和组织方面积极推动, 并借助小额信贷来实现扶贫攻坚目标。三是农信社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阶段 (2000-2004年) , 该阶段的显著特征是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正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推动下, 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 我国小额信贷发展开始进入以正规金融机构为导向的发展阶段。四是农村小额信贷揭开新篇章的阶段 (2005年至今) , 从2005年起, 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推动5省市“只贷不存”小额信贷公司试点, “只贷不存”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 其经营遵循商业原则, 自主经营、自担风险。2006年中国银监会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2007年初批准设立了多家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2007年8月, 中国银监会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进一步规范和指明小额贷款的发展方向, 将发放农村小额贷款的机构由农村信用社拓展到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 并相应拓宽服务对象, 扩大适用范围, 调整授信额度, 延长了授信期限, 明确新的利率定价机制。2008年11月, 由中国人民银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民间借贷有望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获得规范。这些新举措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历程中是一个重大突破。

根据资金来源和组织机构的不同, 当前我国现有的小额信贷可分为4类:以国际机构援助的非政府小额信贷;政府包括具有政府职能的社团组织如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扶贫基金会等组织开办的小额信贷;正规金融机构开办的小额信贷, 主要是农信社开展的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此外, 城市商业银行中也存在一些与政府合作的担保贷款以及一些政府的金融机构代表政府发放的一些下岗再就业的小额贷款。目前我国约有32000家农村信用社开展了农村小额贷款服务, 几乎占到整个农村信用社的80%, 约有25%的农户获得这种方式的贷款。以江苏省为例, 全省所有农村乡镇网点均开办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 贷款余额达116亿元, 比2001年末增加了103.4亿元, 增幅达820.63% (见表1) 。中国银监会要求其他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也要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四是从2005年在各地开始试点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2007年底渣打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在新疆乌鲁木齐通过向当地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形式开展农村金融服务试点。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也在国内成立了3家村镇银行———湖北随州、重庆大足、福建永安。2008年8月农业银行分别在湖北省汉川县新河镇和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设立两家村镇银行。2008年9月, 由交通银行作为主发起人的交银兴民村镇银行在四川大邑县开业。目前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量涌现, 到2008年底将超过100家。

单位:亿元

注:农户小额贷款, 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

二、发展农村小额信贷的重要意义

在我国农村实施小额信贷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农业生产由传统的季节性向现代农业的长期性转变;农户简单再生产向扩大再生产转变;农业生产中矛盾的主要方面已从增加农产品供给转向增加农民收入;县域经济增长模式发生变化, 县和县以下中小型民营工商企业逐渐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点, 农村个体和私营经济活跃, 乡村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增加, 但国家对农村的资金投入有限。农村小额信贷的推进有助于改善农村金融领域现存的问题。由于小额信用贷款向农户发放时无需抵押、担保, 手续简便易行, 可直接贷款到户, 小额信贷能有效缓解农业生产和农村家庭应急之需。总之, 小额信贷这一新型的农村信贷管理制度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 可解决农户贷款难, 缓解农村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失衡问题

由于受土地自然环境以及生产力水平等多种因素制约, 大部分农户主要从事小规模、分散化生产, 普遍缺乏有效的担保抵押物。对于正规的金融机构而言, 它们发放贷款已基本实现商业化的运作模式, 充足的资产抵押是金融机构决定贷款主要条件。而这样的贷款门槛对多数农民而言太高, 使农民贷款难成为非常突出的问题。小额贷款无需任何担保抵押物, 其发放对象是信用良好的农户, 有利于急需资金的农民及时、便捷、有效地获得贷款。近年来, 我国已有1/3农民因先后获得小额农贷支持, 走上了脱贫致富的道路。

(二) 优化农村信用环境, 规范农村金融秩序

小额信贷是基于农户的良好信用而发放的贷款, 小额信贷的推广有助于增强农户的诚信意识。通过加强小额信贷的宣传和发放, 让农户认识到金融和信用的关系;通过信用评级和公开, 让农户理解信用的价值, 使得农民争当“信用户”形成风气, “有借有还”的信用观念得到进一步弘扬。在大力推广和创建信用村、信用镇、信用乡以及评定“信用户”的活动中, 为农户建立信用档案, 从而增强农户的信用观念。农村小额信贷的逐步发展, 为农村经济体系带来了活力, 对于促进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 加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由于小额信贷对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 农民在从事多样化经营中, 满足了其自我发展的愿望。小额信贷为农村贫困户提供了发展机会和条件。

三、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 资金来源狭窄, 后续资金不足

目前国内的小额信贷机构普遍面临资金制约, 缺乏有效的资金渠道。小额信贷机构不能吸收低成本的储蓄来扩展其业务, 也不能从银行获得商业性贷款用于小额信贷。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是股本金, 只能依靠自有资金发放贷款。随着改革的深入, 在各方面条件成熟时, 再行研究拓宽捐赠资金、委托贷款、批发资金等资金来源渠道。由于小额信贷组织只贷不存, 不得发行债券, 不得搞变相集资, 又不能在人民银行再贷款, 资金短缺成为小额信贷组织的主要瓶颈。

(二) 农村小额信贷风险性高、成本高

小额信贷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信用道德风险。

由于农村小额信贷主要是向农民提供短期资本贷款, 放贷类型和地区都较为集中, 小范围的同质客户群会局限了风险分散的潜在能力。加之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 整体信用环境也较低, 部分农民信用观念较淡薄, 信用的变数较大。再加上没有担保抵押物, 使得农户违约后的强制执行变得没有保障。若由此而形成债务链将会变得极为脆弱, 一旦遭到破坏就会失去对贷款风险的约束力。

2、自然灾害风险。

农民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的生产, 其生产效益是农民偿债能力的重要保障。但农业属弱质性产业, 生产经营依赖于自然条件和生产环境, 受自然灾害影响明显, 造成农业收益具有不稳定性、风险系数大。一旦受到灾害, 将因收入损失而造成信贷资金的损失。

3、市场风险。

我国农户的生产方式主要以一家一户式的分散经营, 由于同一地域自然条件限制和多年的耕作习惯, 大部分农户在品种选择上缺乏主见, 不易做到根据市场的需求决定生产的品种和数量, 小生产的盲目性很容易使农产品出现结构性趋同, 易导致同产品供过于求, 价格下跌。加上农村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 生产技术落后, 导致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较高。

(三) 利率市场化问题

现有小额信贷除了农信社的贷款利率可以在基准利率2-3倍内浮动, 央行特批的6省区试点地区可以在基准利率4倍内浮动, 其余的只能按照商业贷款基本利率计算。我国对小额信贷的利率限制, 与国际上开展小额信贷实行高利率或浮动利率不同, 使得小额信贷缺乏吸引力, 从而限制小额信贷机构财务可持续发展。

四、对策建议

(一) 加强和完善风险防范措施

农村信贷机构需结合实际, 制定出较为合理、统一、操作便捷的农户信用等级标准, 以此建立健全的农户信用档案, 筛选优良农户, 并进行动态管理。对农户信誉程度发生变化的, 需及时变更其信用等级。确保小额农贷在真正发挥其功效的同时降低风险。要完善风险的分担机制, 使小额信贷机构的风险转移。建立科学的内控机制, 控制贷款风险, 降低呆坏账比率。内控制度方面, 要形成严格的业务流程, 岗位之间能够相互制约, 尽量避免操作风险。贷款管理方面, 必须严格要求贷前、贷中、贷后各个环节, 贷前调查要重点审查借款人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信用状况;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确认贷或不贷, 如决定发放贷款, 必须根据借款人将来形成的现金流量进一步确认贷款限额, 并办理相关手续;贷后管理中应采取各种方式与借款人保持经常的联系, 随时掌握借款人经营状况, 确保资金安全运作。

(二) 适当放开利率限制

尽快放开农村金融市场的利率管制, 客观反映资金的价格, 既可有效覆盖贷款风险, 也可解决农户借款难问题。

(三) 多渠道筹措资金, 为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

依靠人民银行再贷款为农村信用社提供小额贷款的资金来源。引导农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进入农村小信额贷领域, 吸收民间闲散资金, 培育小额贷款组织, 促进农村资金的回流。

摘要:小额信贷具有贷款规模小、无需担保、涉及面广、周转灵活等特点, 是一种符合农村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户分散经营特点的有效信贷支农方式, 得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但是在农村实施小额信贷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文章在分析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现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 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农村金融,小额信贷,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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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国陵.南京地区农村小额信贷的实践与思考[J].经济与金融, 2008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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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信贷业务存在的问题 篇八

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首先将孟加拉“乡村银行(GB)”小额信贷模式引入了中国。小额信贷发展至今主要经历了从外授试点、政府推行到正规金融机构进人几个阶段。在小额信贷发展初期,主要是以探索小额信贷服务和小额信贷扶贫的可行性、操作模式及政策建议为宗旨,以国际机构捐助或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民间或半官半民组织形式为运作机构的小额信贷实验项目。1997年以后,小额信贷进入了政府推行的时期,政府从资金、人力和组织方面积极推动,并借助小额信贷来实现扶贫攻坚的目标。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推动了农信社开办农户小额信贷业务,从此,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开始全面介入小额信贷业务。目前,我国小额信贷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综合性商业银行的小额信贷事业部、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专业小额信贷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等。

近年来,小额信贷越来越受到中央的重视,在2007年举行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要“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一时间,小额信贷尤其是农村小额信贷问题再度引起关注。纵观小额信贷十几年的发展,其在扶贫、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解决就业等问题上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多年来并未取得什么实质性的进展,随着小额信贷机构业务的不断扩展,一些深层的体制缺陷开始体现出来,一度使小额信贷机构的经营前景令人担忧。基于此,我们有必要研究在小额信贷的发展中存在着哪些问题,我们应如何进一步发展小额信贷。

二、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过度干预

在我国,小额信贷早期仅仅被作为一种扶贫的手段,开展小额信贷首先考虑的是实现政策性目标,而不是实现赢利性目标。农信社承担着涉农资金政策性投入任务,在发放小额信贷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执行较低的利率,另一方面却要承担资金成本、业务成本以及潜在的经济损失。要想实现小额信贷的财务自立是非常艰难的,从而为农村信用社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背上沉重的包袱。

事实上,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并不是真正独立于地方政府的,而是实质上从属于或受制于地方政府,这些机构的管理人员大多也是当地政府及其部门委派的。政府的过度干预会导致小额信贷机构无法实现商业化运作,经营效率低下。如政府和农业银行共同参与的正规金融小额信贷就存在政策属性和商业经营的体制性矛盾,责、权、利关系模糊,经营成本高,贷款回收率低。

(二)缺乏充足且稳定的资金来源

这一点主要存在于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和小额信贷试点公司,这类机构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筹资,只能运用“来自几个有限股东的自有资金和来自一个机构的批发性融资开展相关业务”,以防范金融风险,这也就是目前所说的“只贷不存”的限制。之所以有这样的限制是因为小额信贷机构尚处于试点阶段,其在人力资源积累、产品开发和管理经验、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均相对不足,加上对于小额信贷目前仍然没有相关的监管和法律政策的出台,如果允许吸收存款,存款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旦出现资金的流动性问题。很可能引发挤提进而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就农信社而言,目前农村资金多向分流严重,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信社,不仅承担发放小额农贷的任务,更是肩负着投放整个农业贷款的重担,但吸存能力受阻,资金来源也明显不足。

(三)利率的制定陷入两难困境

利率说到底就是资本价格,而资本价格本质上是由资本市场供求平衡决定的。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二元经济,金融机构的贷款倾向于现代工业、城市和发达地区,而农村资金的供给远远不能满足和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导致了农村金融贷款利率一般较高。而小额信贷公司的贷款利率又比农信社要高,这是因为,农信社是通过吸收利率较低的存款、发放利率较高的贷款来维持运营的,而小额信贷公司要用成本较高的自有资金或长期负债融资来发放贷款。另外。小额信贷业务是人力密集型行业,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业务成本很高,为覆盖各种成本只能实行较高的利率,而过高的贷款利率往往使得许多渴望获得小额信贷的农民望而却步,小额信贷帮助贫困人群摆脱贫困的初衷无法兑现。

但是,又不能把利率定的太低,过低的利率无法足以覆盖业务成本和融资成本,无法实现赢利性原则,很难长期经营下去;而且过低的利率容易导致“寻租”现象的产生。国内外大量的经验己经证明,有补贴的优惠贷款会导致严重的寻租行为,许多人存在“不要白不要”“白拣便宜”“捞一把”“搭便车”等思想,最终的结果是完全剥夺穷人获得信贷支持的机会。

(四)风险防范能力亟需加强

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是贫困、低收入农户和一些中小企业,农户进行农业生产本身就存在风险。农业以一家一户分散生产经营为主,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是必然的经济现象。小生产的盲目性很容易使农产品出现结构性趋同,加上农村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生产技术水平落后,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与交易成本较高,农业生产经营时常出现相对大的市场风险。农业还要受到自然灾害因素的影响,而贫困农户本身缺乏足够抵御风险的能力,也没有财产和经济实力做后盾。一旦遇到天灾人祸,往往无力按时归还贷款。

此外,小额信贷还存在道德风险,由于小额信贷是无需抵押担保的,当前一些农户信用意识淡薄,赖债、逃债思想较为严重,如果有个别借贷不还的示范效应发生,则很容易造成拖欠行为的大面积蔓延。加上农村执法难度较大,而且小额农贷分散,其执行成本高,因此难以对借款户的不良信用行为给予有效的法律约束。

(五)缺乏良好的政策环境

首先,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目前仍然没有一整套法律框架来确立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也没有专门针对小额信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而相应的财政、税收、资金支持等配套扶持政策还比较少,无法给予小额信贷发展有力的支持。

此外,对小额信贷的外部监管仍处于真空状态。到底小额信贷要由银监会还是由央行进行监管,各有关部门在监管时如何进行分工、协调等问题在政策上还很模糊。

三、发展小额信贷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化市场化运作

坚持以市场为基础,减少政府干预,区分政府扶贫与小额信贷的功能,将小额信贷从单一的扶贫中解放出来。一方面把小额信贷机构发展逐渐建立在市场化基础上,按照现代金融机构的原则进行经营,创建可持续资金运营的基础模式;另一方面弱化地方政府对小额信贷机构的过分干预,避免其成为新的金融体系不良贷款的来源。中国地域广阔,而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宗教文化等千差万别,照搬一种小额信贷模式

难以满足不同地区的个性化需求。因此,要从本地市场出发。因地制宜地建立适合当地的区域性小额信贷组织。

(二)寻求多渠道的资金来源

中央银行应继续加大对农信社支农再贷款的投放力度,以有效调节农村资金供求紧张状况。在个别地区,央行可以允许一定范围内农信社自主上浮存款利率,以缓解资金问题。此外,农信社还可以通过发展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疏通横向资金融通渠道。农业投资和农业生产的周期较长,要解决农信社的资金余缺问题,单靠短期拆借是难以解决的,这就需要发展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建立区域性资金融通网络,从而实现资金的最优配置。

(三)开放小额信贷利率,实现利率市场化

地方政府不再强制性规定具体利率,在不超过基准利率四倍这一前提下,放开利率水平,根据当地资金需求情况,自主制定利率水平,比如可以采取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的方式来确立交易利率。当然,利息收入必须能覆盖交易成本和风险成本,也就是要实现赢利性。

创新信贷产品,对不同产品实行差别利率。例如,对于生产性贷款和非生产性贷款就可以实行不同的利率,即对于生产性贷款实行较为优惠的利率以鼓励贫困农民通过农业生产改善家庭经济状况。

(四)建立小额信贷的风险控制机制

通过建立农户经济档案,对农户的家庭住址、人口、田亩、经济收入情况等详细记载并经常更新,这样,在发放贷款时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违约风险。另外,可以对历史借款编制还贷记录,根据记录重新评定农户的信用等级,从而决定其信用贷款限额等级和利率优惠政策,对于那些历史记录不好的农户取消资格或加以限制,而对于信用良好的可以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和优先贷款。探索建立小额信贷的风险补偿机制,通过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形成的小额信贷损失。为了分散和规避风险,可以在农村推行农业意外保险制度,扩大承担风险的主体,提高贷款当事人的抗风险能力,使农业风险由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同时做好信用社资本金的补充,完善中、坏账准备金制度。

(五)加快小额信贷款管框架的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不同形式的农村小额信贷,应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这里主要是要区分审慎性监管原则和非审慎性监管原则。一般来说,对于那些允许吸收公众存款的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如农村信用社,综合性商业银行的小额信贷事业部,适用“低门槛、严监管”的审慎性原则,将其纳入银行监管框架中。对一些硬性指标,如最低注册资本、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率、风险集中度等要严格规定。而对于那些“只贷不存”的专业小额信贷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则适用非审慎性监管原则,为小额信贷机构设计行为准则,包括对小额信贷的信贷业务准入、客户保护、利率政策、法律规范等问题进行监管。

政府在设计监管框架时必须考虑到小额信贷机构所付出的成本,如各种信息披露文件的整理和报送的成本;其次还要考虑到监管者的监管成本,即监管者对大量的小额信贷组织必须付出很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监管框架的设计过于繁琐,既超过了被监管者的承受能力,也超过监管者的监管能力,最终将形同虚设乃至归于失败。

尽快出台针对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给予现有的小额信贷机构合法地位,并为其提供一系列配套的优惠政策,如免除小额信贷业务的营业税,降低所得税,发放低利率的政府再贷款等。

(六)抓住机遇,小额信贷向正规划方向发展

以往的小额信贷采用的方式多为项目运行,因此不仅作用的范围很有限,而且很难实现可持续性,根据国外小额信贷的实践可以看出,小额信贷将来的发展方向是逐渐向正规化过渡,小额信贷的正规化主要可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一是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NGOS(非政府组织)转变为正规金融机制;二是现有的正规金融机构进入小额信贷领域。

2006年年底,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这对于大力培育新型小额信贷组织,尤其是正规化小额信贷组织具有积极意义。该意见为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早日实现合法化提供了契机,这类小额信贷机构在放宽市场准人的机遇下,有望通过努力取得金融牌照,进入正规金融,有了合法地位后就能吸收存款,就有了筹集资金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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