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金证明(精选11篇)
1.领取失业金证明 篇一
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并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应当在回京落户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累计计算。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不属于199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实施范围,按照本规定新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的职工,本规定实施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及调整,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结合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凭其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第二十一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8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按前款规定给予补助后,个人及其家庭负担医疗费仍确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给予一次性补助。但补助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本市在职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按失业人员死亡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供养人数发给。供养一人的,给付6个月;供养两人的,给付9个月;供养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给付12个月。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领取失业金证明 篇二
“隐性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不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其身份从失业人员转变为就业人员,既然是就业人员就不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因此不应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然而,近年来,一些企业改制时,除了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几乎全都解除劳动合同,变成了失业人员,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不久这些企业经过改制重组,变成了股份制或民營企业恢复生产后,又吸纳了原企业的职工上岗,但是这些改制后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追求利润,却没有与这些职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他们办理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和停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随着就业市场化的不断成熟完善,企业实行“用工自主,优化组合”,劳动者可以“自主择业”,用工者和求职者可以“双向选择”。今后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将会更加频繁出现,而同时,在灵活就业人员日益增多、工作岗位变换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失业人员“隐性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现象也会越来越多。而这种现象显然与失业保险的作用功能相违背,如果得不到有效遏止,必定会加重失业保险金的支付负担,同时也使失业保险的功能得不到有效的彰显和发挥,而最终导致失业保险的作用意义被淡化、被边缘化。
四大原因导致“隐性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现象频发
为什么会出现“隐性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现象?首先,“隐性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失业保险政策法规意识淡薄,不了解或者不执行相关规定。有些失业人员被用工单位招聘后,为了眼前的利益,故意隐瞒自己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这是造成“隐性就业”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其次,一些用工单位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用工不规范。一些企业受利益驱动,在招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时,片面追求降低用工成本,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为他们办理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和停领失业保险金手续。这是造成“隐性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现象的根源。第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人力条件有限,缺乏强有力的完善的管理监控手段。当一些企业招聘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时,企业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失业人员只顾眼前利益,也不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因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难以进行监控,失业保险机构也就难以界定其为“隐性就业”。第四,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宣传不够广泛深入。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10月26日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同时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但是,不少失业人员由于对以上规定不够了解,因而产生“失业保险金不领就会过期作废”的思想顾虑,以至于他们虽然找到就业岗位重新就业,也要领取完失业保险金。
规范失业保险金申领须加强宣传和管理
为有效遏制“隐性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现象,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加大对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媒体,反复宣传失业保险政策法规,让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真正地广泛地深入人心。
二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违法违规用工的管理监控。如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规范用工行为。力求从源头杜绝失业人员“隐性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现象。
三是对失业人员要实行社区化管理。因为失业人员与企业脱离关系后,变成社会人,这部分人的日常管理工作自然落在街道和社区。只有依靠社区化管理才有可能随时准确掌握本辖区每个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以便及时发现清理“隐性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现象。
四是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及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要充分利用为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及发放失业保险金等与失业人员接触的机会,多向失业人员宣传讲解失业保险政策法规。主动深入各个社区了解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培训、求职、就业情况,对“隐性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者,要及时劝阻,清查纠正。
3.恢复领取失业金规定 篇三
一、失业保险金恢复领取需提供材料
因各种原因失业保险金处于停发状态的失业人员,申请办理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用于领取失业保险金鞍山银行存折及客户回执;
3、工商和地税出具的法人代表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4、鞍山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转移通知单;
5、养老保险手册;
6、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7、其它相关材料。
二、失业保险金恢复领取审核确认
失业人员本人持有关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作人员审核确认是否继续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对继续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将相关资料存档,并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因法人代表停发失业保险金的:根据工商和地税出具法人代表注销或者变更手续,从失业人员申请办理的次月开始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剩余应申领的失业保险金顺延领取。
2、因在职参保停发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按《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如在就业期间只缴纳养老保险费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人员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养老保险手册;鞍山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转移通知单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失业保险金从失业人员申请办理的次月开始恢复领取,剩余应申领的失业保险金顺延领取。
3、因退休停发失业保险的:对因“并轨、转制”等历史原因造成的申领失业保险金滞后,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失业保险金没有领取期满的失业人员,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前原单位“并轨、转制”相关材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经初审合格后,上报失业保险基金审核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审核通过后,从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起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开始月止,根据领取失业保险金剩余月数,给予补发处理,补发标准和期限,从其申领失业保险金开始月起,往前计算。
4、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停发失业保险的:对因身份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人事档案年龄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
者是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需提供社会保险局出具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证明材料后,给予其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处理,对停发之前的失业保险金给予补发处理,剩余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按月领取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一月为止。
5、因连续三个月未认定而停发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连续三个月未进行就业状况认定、说明求职和培训情况而停发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办理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失业人员本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上报失业保险基金审核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审核通过后,给予其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
6、因公益性岗位就业停发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工作人员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公益性岗位相关信息,审核确认后,对继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上报失业保险基金审核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4.领取失业金证明 篇四
失业保险是专门失业人群解决就业问题的社会保险之一,但是领取失业保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失业保险连续已交满一年、被动失业等。而失业保险的领取标准和时间,则和失业保险缴纳的时长有关系。2017年我国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是什么?领取标准是怎么样的?领取时间有什么限制吗?失业保险领取流程是怎么样的呢? 2017年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2017年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领取。您可对照最新的各地最低工资表来计算: 2017年失业保险领取时间 累计缴费年限领取时间 满1年不足1年半3个月 满1年半不足2年4个月 满2年不足2年半6个月 满2年半不足3年7个月 满3年不足3年半9个月 满3年半不足4年10个月 满4年不足5年12个月 满5年不足5年半14个月 满5年半不足6年15个月 满6年不足6年半16个月 满6年半不足7年17个月 满7年不足10年18个月 满10年19个月 满11年20个月 满12年21个月 满13年22个月 满14年23个月
满15年15年以上24个月 2017年失业保险怎么领取?
1、用人单位需书面告知失业人员待遇权利,并将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需在60日内完成。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申请7日之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确认以后从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为失业保险人员提供其他保险待遇。2017年失业保险领取相关问答
失业人员能否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凭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章程及能证明其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申领失业保险金后,剩余的缴费年限如何处理? 核定期限后,如有剩余的缴费年限,可予以保留。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保留的缴费年限与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新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5.领取失业金证明 篇五
我是一名冲床工。2年前,我在上班时不慎被机器冲伤右手,公司为我报了工伤。我在伤情相对稳定后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公司为我调整了岗位。由于个人原因,我现在想辞职。听说像我这种情况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到一笔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失业期间还可以领到失业保险金。请问是这样吗?
读者:宫易伟
宫易伟读者:
6.领取失业金证明 篇六
申领娄底失业保险金流程
【办事地址】:娄底社保局或各区、县社保分局
【监督电话】:0738-12333
领取娄底失业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
【备注】:非本人意愿辞职是指终止劳动合同,或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开除、除名、辞退的。但下列情形之一即使即使劳动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亦属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a、在试用期内;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娄底失业金领取标准
城镇户口的参保对象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可按规定享受下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门诊医疗费领取标准:每月按本人月失业保险金5%;
3、住院医疗补助金领取标准:累计不超过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总额;
4、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标准: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其生前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计发)。
【备注】:农村户口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参保每满1年,按当地1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总和。
娄底失业金领取期限说明
1、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满5年不足的:最长不超过18个月;
3、缴费满10年以上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怎么领取娄底失业保险金?该如何操作?
7.失业人员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篇七
(一)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于终止或者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证明等有关手续报送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的,由其清算组织或者主管部门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提交有关材料,并帮助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二)失业人员应当自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送达之日(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延长至仲裁或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登记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并开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首先,需要确认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只要具备了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失业保险金缴费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等条件,失业人员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其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关系之日起,60天之内持相关证明和《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有关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从下一个月起,失业人员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由其失业前累计缴费的时间确定的:累计缴费1年以上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2年以上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3年以上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4年以上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5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每个月的金额标准为:1―5年的领取382元;5―领取409元;10―的领取436元;15―的领取463元;20年以上的领取491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医的,可报销医药费60%到80%(最多不超过失业保险金总额)。
三、怎么计算失业保险费数额
保险费数额,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缴费基数,即明确缴费的范围。如企业所得税的基数是企业所得额。从国外有关规定看,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一般为工资,单位为工资总额,个人为本人工资。二是费率,即缴费义务人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定率征收失业保险费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采用的做法,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额。单位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予以认定其构成和计算方式。它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
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各地可以根据情况统一规定各单位以哪一个时期的工资总额和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如:可以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平摊到本年度各个月份,每月按相同数额征收;可以上月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实际发生数确定征收数额;对工资总额不易认定的,可由负责征缴的机构参照当地工资水平和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核定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应与单位相一致。
8.失业险领取规定 篇八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要积极参加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合理选择所学专业,为再就业创造条件。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次失业期间只能享受一次。
9.失业保险领取程序 篇九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由用人单位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职工档案,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减少受理凭证或提供盖过登记章的养老保险手册(单位已办理社保减少手续,但由于结算原因,五险库仍显示为参保状态时提供)送职工户籍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
本地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每月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失业人员本人凭失业证、私章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办理领取手续,每月22日起失业人员可持太平洋卡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给予保留。
(2)外城镇失业人员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10.上海失业保险怎么领取 篇十
非上海户籍职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享受期限和待遇标准。由上海市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同时,应告知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金。
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
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其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解除、终止劳动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五)按照本细则规定办妥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上海失业金领取方法:
1、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3、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失业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告知本人。
5、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当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由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待遇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领取材料
1.劳动手册;
2.失业保险登记表(首次申领时用);
3.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4.身份证;
5.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存折。
1.上海失业保险怎么领取?
2.怎么领取失业保险?
3.失业保险怎么领取
4.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5.上海失业保险如何领取?
6.上海失业保险在哪里领取?
7.领取失业保险的流程_失业保险怎么领取
8.上海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
9.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如何办理领取
11.领取失业金证明 篇十一
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
一、凡解聘人员需要向现居住当地居委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提供材料:单位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解聘人员自己办理)
二、单位申请(解除劳动合同15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格式详见附件)(单位办理)
三、经济补偿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张;(单位办理)
四、本人档案(单位和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过去有缴费年限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以前就业单位与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的提供当时发放的工资表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办理)
五、《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花名册》(单位办理)
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本人填写)
七、办理好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第2.3.6页复印件各一份;(本人办理)
八、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两张(复印件上面绪注明本人手机联系电话)(本人办理)
九、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一张;一寸免冠照片一张;(本人办理)附件
关于张三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
呼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一科:
我单位职工张三,身份证号:150103XXXXXXXXXX,我单位于 年 月参加了失业保险,张三在我单位于 年 月参加失业保险,于 年 月 因 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单位无欠费。现提出为张三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劳资人员: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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