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精选7篇)
1.国家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篇一
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规范和繁荣清真食品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是指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塔吉克族、东乡族、保安族、撒拉族等十个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下同)。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习惯屠宰、采购、生产、销售、贮运的肉禽类、餐饮、糖果、糕点等食品(下同)。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是本市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物价、城建、环保、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族事务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领导成员中,应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二)个体私营企业业主,必须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三)采购员、保管员、厨师等关键岗位,应当由回族等少数民族担任;
(四)生产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0%;经营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5%;餐饮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30%;
对不具有清真饮食风俗习惯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方能上岗。
(五)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第六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牛、羊、鸡、鸭等,必须按清真习惯屠宰;外出采购的,应到持有清真标牌的地点购买。
第七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经营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肉类及其制成品和混合制品。
第八条 单位从业人员、顾客不得把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和其他物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
第九条 非专业清真食品商场、商店设置清真食品专柜,应当有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参加经营管理,其经营人员不得与非清真食品经营人员混岗。
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应当分柜存放、分开销售。
第十条 集贸市场的主管部门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清真食品摊位,应当进行合理布局,与非清真食品摊位保持适当距离。
第十一条 清真食品包装物,不得有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案,不得将清真食品包装物出售或者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者,应当持有县级以上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和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统一监制的清真标牌,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未取得清真标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无清真标牌的清真食品广告,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不得在生产经营场所和产品包装上使用、张贴、悬挂带有“清真”、“回族”、“穆斯林”等字样或图案的标志物。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转卖清真标牌,不得使用过期的和本市以外的清真标牌。
第十五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申领的标牌,只限在申领地行政区域内使用;需到本市其他县(市)、区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到当地民族事务部门重新申领清真标牌。
第十六条 清真食品的管理实行专业部门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会同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本辖区内清真食品行业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县(市)、区民族事务部门应聘请回族等少数民族群众作为清真食品义务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活动。
清真食品监督员在进行监督活动时,应出示市民族事务部门统一制作的《清真食品监督证》。
第十七条 清真标牌管理实行每年审验一次,到期未经审验的清真标牌自行失效。审验工作由发牌证机关负责。
第十八条 民族事务部门应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业主和监督员进行民族政策、清真食品管理法规培训。
第十九条 对模范遵守、执行本办法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给予处罚:
(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悬挂清真牌证的,不具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者处以200至500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对单位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把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肉类冒充为清真肉类的,或者将其他非清真食品标志为清真食品销售的,处以500元至8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罚款后仍不改正者,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清真牌证;造成严重后果,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并自觉接受民族工作部门和工商、卫生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单位所设的清真食堂、清真灶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2年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的《昆明市回族食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国家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篇二
从习惯法而言, 清真食品是符合伊斯兰教规的食品统称, 在原料来源、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及销售等各个环节都符合伊斯兰教法、律例的各类食品。也有地方界定为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 (以下简称生产、经营) 的食品。我国有10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 世界约15亿人口食用清真食品, 清真食品的年销售额约5800亿美元, 预计2025年穆斯林人口达世界总人口的30%[2]。人口增长以及清真食品提倡的环保概念使得对清真食品的需求增加, 而欧美麻醉后屠宰的加工肉食品的方法理念与伊斯兰文化不同以及伊斯兰世界进口食品的严格准入制度正是我国尤其是我区发展清真食品的机遇。作为“穆斯林之乡”的宁夏回族自治区, 有充分的文化环境、自然条件以及机遇发展清真食品产业, 保证清真食品的物流的质量与安全。清真食品作为民族地区的文化象征与特殊符号之一, 与其他食品相比, 具有特殊型和更规范性的要求, 对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直至运输销售的物流研究, 可以为民族地区的清真食品产业化道路提供借鉴。目前我区多数清真食品以家庭个体经营的小店为模式, 简单的作坊式生产, 规模小, 缺乏统一管理和监督, 质量的与卫生追溯性也难以保证;品种多但没有核心品牌和主打产品, 所以难以区域品牌, 不能对产业集群内的企业和产品有较强促销作用, 难以发挥品牌伞效应[3], 不能形成统一的宣传和质量标准, 尤其是没有良好的物流体系作为支撑, 包装技术、RFID技术、冷链运输还没有大范围应用, 使我区清真食品产业无法充分发挥区位优势。这些都是我区清真食品企业发展遇到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包装是物流配送的前提
食品物流配送的前提是包装, 它对食品的运输与销售至关重要, 尤其是肉食品在加工、运输、销售为防止微生物污染, 是在控制加工人员、环境和设备的卫生外的保持食品的质量与安全的重要手段。第一, 要求包装材料与容器本身的安全性以及对其杀菌, 针对不同材料的包装要求不同材料与技术, 例如当生鲜肉经过进一步分割形成销售商品时, 需阻隔性、耐油性和保鲜性比较好的薄膜, 一般的保鲜膜材料直接接触食品, 如材料不良, 则是对食品的直接污染, 但是由于技术等原因的影响, 目前我国多层共挤薄膜仅占市场的6%, 国外生鲜肉小包装用干法复合薄膜占60%, 耐油性好的尼龙共挤薄膜比例为40%[4]。第二, 真空包装技术与材料要求, 包装的技术要符合运输工具以及运输时间要求;最后, 包装的外观, 包装不仅保证了产品的质量, 而且要有符合食品的特点与要求, 尤其是清真食品不得使用穆斯林禁忌的文字图案。目前, 区内大多数清真食品加工企业仍然使用普通塑料包装对清真食品进行包装, 无法保证食品的长时间存放, 如区内永宁回乡文化园使用普通食品塑料袋袋包装油饼、撒子等食品。包装业与食品生产加工运输业无法实现上下游配套产业链条, 导致清真食品无法进行规模化生产。因此, 迫切需要产业间互相衔接, 加强合作, 形成清真食品产业化物流产业供应链链条的完整性。
2 冷链物流发展为清真食品产业化带来新的动力
冷链物流是以冷冻工艺学为基础, 以制冷技术为手段, 低温条件, 需特别装置, 对运送过程、时间掌控和运输形态有特殊要求的物流形式。食品冷链主要包括冷藏食品的生产、加工、工厂储存、运输、配送和销售等环节, 各环节都需要特殊的冷链技术与管理使整个冷链处在完整的低温链中, 遵循“3T原则”:时间 (Time) , 温度 (Temperature) 和产品耐藏性 (Tolerance) , 即产品质量最终取决于在冷藏链中贮藏和流通时间。冷链物流是食品物流的核心, 是食品行业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技术, 我国冷库库温一般设置为0℃~4℃和-18℃~-22℃两种, 有少数冷库定为-28℃以下。
冷链是保证肉类食品质量的基础, 贮运过程中冷藏链的不完善、基础设施薄弱, 缺乏技术与手段, 使食品的质量与安全受到威胁。大多数易腐食品自产出起品质就开始下降, 各项冷藏及保鲜设施只是为减缓这一下滑的速度, 冷链的完整性对易腐食品到达最终消费者手中时的质量起非常大的作用。因此, 冷链的完整性对食品质量十分重要。目前我区冷链物流的主要问题有基础设施落后, 运输损耗大, 冷藏运量比例不足, 冷库与冷藏设备缺乏;冷链技术滞后, 没有形成规范化管理, 人员缺乏专业知识, 管理混乱, 冷链物流基础设施落后导致冷藏的运输损耗大, 产品的质量与安全难以保障。而英美等发达国家易腐食品物流过程的冷藏率已达100%。在调研期间区内如宁夏涝河桥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真空包装技术通过公司自有冷库、冷藏车、区内各物流园区内冷库以及销售门店冷鲜柜, 构建区内冷链系统, 也为宁夏清真食品企业指明了企业发展的方向。
宁夏大力发展冷链物流机遇在于, 首先, 2013年发布《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旨在推动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建设, 对冷链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将大为加强。其次, 贯穿各省会城市的高速公路畅通, 使得公路物流的运输方便灵活, 最后, TPL (Third-Party Logistics, 简称3PL) 迅速崛起, 专门为客户提供以合同内物流代理服务, 作为专业物流商, 有能力构造精良的冷藏运输装备和专业的运输管理机制, 建立完整的冷冻物流链, 物流专业化程度加强, 有效完成货物的保鲜质量和运输效益。
3 清真食品的物流环节对技术与专业人才的需求是保障
3.1 RFID技术促进清真食品物流体系质量的提高
RFID (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即射频识别技术, 通过射频信号自动识别目标对象, 对信息进行标志、登记、储存和管理, 是一种非接触式的自动识别技术, 具有效率高、防伪能力强、操作快捷方便等特点, 适合供应链与物流管理中对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的要求[5]。
清真食品产业在传统物流技术模式下由于不能及时掌握货物流动动向, 无法在高速运行的产品链条中识别假冒伪劣产品, 不能进行溯源管理, 导致生产量无法精确计算, 质量和安全难以保障, 现代物流引入RFID技术, 为物流的发展带来变革。生产加工中, RFID快速采集原料来源及产成品情况的相关信息, 保证了原料的质量与安全。包装中使用RFID标签, 相当于产品携带了“身份证”进行追踪, 保障商品的安全性。仓储环节的存取货物与库存盘点中, RFID技术高效地完成各种业务操作。在运输中用RFID, 供应商与经销商能便捷查询货物所处的位置状态。在销售环节中, RFID能及时有效的反应货物的流通与库存量, 为消费者识别货物的真伪。RFID建立溯源系统, 系统通过和用户的交互, 提供给用户畜产品生产加工数据信息[6], 从加工-包装-仓促运输直至销售的RFID全程跟踪监控的物流体系应用于清真食品的物流体系中, 以动态方式管理, 整合上下游产业链, 提高对各环节采集速度和信息共享程度, 减少货物的损耗, 节约流通费用, 有效提高物流效率[7], 并对遏制假冒伪劣以及质量追踪进行源头上的有效管理, 为清真食品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上下游连贯的跟进信息追踪, 保证了清真食品的纯度, 实现良性竞争促进清真产业化的发展。
3.2专业技术人才的缺乏制约了清真食品产业化与产业衔接
虽然我国为清真食品提供了很多优惠政策, 尤其是民族地区对清真食品的发展大开绿灯, 由于人才的缺乏, 清真食品的经营管理者与员工之间亲属和地缘关系的家族式经营管理[8]、零散的包装链条以及分散的物流体系并没有得到改善。一些传统货运公司与仓储企业在物流的浪潮下就地换牌更名为“XX物流公司”而实质缺乏专业的设备、专业化管理以及专业的技术人才, 清真食品的产业化经营需要专业的人才储备, 保证质量与效率。缺乏训练有素的食品物流供应链人员和现代化冷藏储运基础设施是导致中国每年千亿元食品浪费和损失的最重要原因之一[9]。清真食品加工企业应与包装产业、物流配送产业之间加强沟通, 熟悉上下游产业链条人才的培养与培训, 与区内科研院校通力合作, 以讲座、短训班、脱产学习等形式, 提升从业人员的技能与素养, 使从业人员熟悉各清真食品以及材料的特点, 了解货运常识, 熟悉食品储运知识, 为我区清真食品业的发展储备更多合格的人才。
总之, 发展清真食品, 是伊斯兰文化传播交流的有效名片, 服务于广大伊斯兰群众也增强了与伊斯兰世界的文化交流与经济往来, 对宁夏文化宣传以及经济发展极为有利, 但是宁夏虽有文化资源、地理等各方面的优势, 对清真食品的品牌缺失以及物流能力与水平的落后直接制约了清真食品产业化道路, 亟待改善和提高, 通过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 采用先进的包装技术、发展冷链物流、推广应用RFID技术, 重视和培养技术人才, 必将为我区的清真食品走向世界奠定良好的物流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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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成华, 贺盛瑜.基于RFID技术的农产品物流体系研究[J].农村经济, 2012, 10.
[8]王平.东南沿海城市清真食品行业现状及发展的调查与分析-以福建省厦门市清真食品行业为例[J].回族研究, 2010, 4.
3.清真食品供应链管理原则 篇三
本文希望引进一种新的框架,以便对清真食品供应链的管理进行优化,形成“清真食品供应链模式”。通过调研,本文确立了清真食品业务流程,以期找到影响清真食品供应链绩效的决定性因素。
本文梳理了文献资料,并成立了一个焦点问题团队,在马来西亚、荷兰和中国进行调研,以便了解清真食品物流业务的控制行为和相关措施,而研究的重点是交通运输、仓储和码头。
调查结果表明,产品特性(包括散装或整装等食品)和市场需求(不管是针对穆斯林国家还是非穆斯林国家)决定了供应链受到破坏的脆弱程度,也直接影响到清真食品的污染程度。本文指出,应该针对供应链的脆弱性,将清真食品的控制措施落实到位。此外,本文还进一步进行实证研究,探讨清真食品供应链模式对不同的产品、市场组合产生的效果。本文建议,如果针对清真化妆品和药品供应链进行调研,可以采用定性研究方法。
调研表明,清真食品供应链管理和常规的供应链管理有着很大的区别。清真食品供应链管理要依照清真相关规定,比如供应链目标、物流控制、供应链结构、供应链业务流程、供应链资源和供应链绩效指标等,都与常规的供应链管理不同,必须满足特定的要求。
4.洛阳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 篇四
(1998年8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35号令发布根据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76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发展民族经济,促进民族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少数民族,是指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塔吉克族、东乡族、保安族、撒拉族等十个具有传统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
本规定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生产制作的食品。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以清真、回族、穆斯林、伊斯兰等名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行政部门是清真食品管理的主管部门。卫生、商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清真食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由少数民族人员担任,其他领导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少数民族管理干部;
(二)肉食生产单位的少数民族人员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得少于40%,其他清真食品生产单位少数民族人员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得少于30%;
(三)采购、保管、厨师、配料等岗位,应当有少数民族人员参加或者监督;
(四)原料采购、配置和产品制作、储存、销售等过程,严格按照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操作。
第六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或者私营企业主,本人必须是少数民族。
第七条 凡在清真食品行业从业的人员,不得在生产经营场所携带、食用、寄存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
第八条 清真肉食品所需的屠宰厂、点,由民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九条 清真肉食所需禽畜,按照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进行屠宰。生产、经销清真肉食应当注明来源,出具证明。
第十条 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
第十一条 经营清真食品的摊点,应当与少数民族禁忌食品的摊点分开经营,间隔应当适当或者设明显标志。
商场、商店经营清真食品应当设专柜,由少数民族人员专人负责。严禁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
第十二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实行清真信誉标牌制度。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到民族行政部门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信誉标牌(以下简称清真牌、证)。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必须在其场所醒目处悬挂清真牌、证。禁止将少数民族禁忌的物品带入悬挂清真牌、证的场所。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仿制、买卖、出租、转让、借用清真牌、证。
第十四条 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不得使用清真字样或者牌、证,不得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带有明显反映少数民族饮食特点的语言、文字、建筑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生产清真食品,严禁生产假冒伪劣清真食品。
第十六条 印制有清真食品字样的包装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市民族行政部门审核监制。
清真食品的包装必须印有明显的中文清真字样,同时印制的阿拉伯文字要规范,不得涉及与食品无关的内容。
第十七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迁移到发证部门所辖行政区域以外的,须将清真牌、证缴回原审核登记部门,到迁入地重新申请办理。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改变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或者因其它原因停业、歇业、改业时,须在30日内
到原办理清真牌、证的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的缴回清真牌、证。
清真牌、证遗失、残缺、变形的,应当及时向原发放部门申请补办、更换。
第十八条 清真牌、证实行年审制,由当地民族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每年第一季度为年审期。
第十九条 民族行政部门应当经常对清真食品行业进行检查,也可以聘请义务检查员,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监督。第二十条 对模范贯彻执行国家民族政策,严格遵守本规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民族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族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清真牌、证:
(一)清真肉食品来源不明的;
(二)清真食品器具、场地不专用的;
(三)清真食品与少数民族禁忌食品混合经营的;
(四)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包装品不符合规定的;
(五)出租、转让、借用清真牌、证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族行政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
(二)不具备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限期内不改正的;
(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或者私营企业主本人不是少数民族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
(五)伪造、仿制、买卖清真牌、证的;
(六)私自印制、使用带有清真食品字样的包装品的;
(七)改变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当地民族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相应处罚。严重违反民族政策,影响严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违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机关、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清真食堂、清真灶的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5.广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篇五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广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2月19日市政府第11届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三年五月八日
广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保障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根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是指以清真名义生产、经营的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以下称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饮食习俗的食品。
本办法所称经营是指专门从事销售清真食品或专门从事清真饮食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及有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区、县级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工商、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市、县级市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清真证明,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
第七条 申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资格后,方可申请清真证明。
申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中注明经营范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申请予以核准登记后,应当告知其向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清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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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第八条 申请清真证明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符合环境保护和消防的要求;
(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主要经营管理者中至少有一名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从业人员中有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个体工商户的业主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
(四)企业的采购、厨师、仓库管理、屠宰等主要岗位的从业人员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
(五)有确保场地设置、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符合清真习俗的具体措施。
宾馆、酒店和幼儿园、学校及医院等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清真餐厅或清真专灶。设置清真餐厅或清真专灶的,应当具备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九条 申请清真证明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市、县级市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中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的身份证、聘任书复印件;
(四)企业从业人员中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五)《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六)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请清真证明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同时提供前款规定的有关证件的原件,以便收到申请的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核实。
第十条 市、县级市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给清真证明。
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外公开审批内容、条件、程序、时限、投诉办法以及要求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等。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营业执照和清真证明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用于加工、运输、储藏、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的用具、器皿、设备等以及生产、经营场地应当保证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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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从确保符合清真的供货渠道采购原料或制成品。
用于制作清真肉制品的畜禽的屠宰,除应当符合卫生、牲畜检验和检疫的要求外,还应当按清真屠宰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将清真证明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地的显眼位置。
任何人不得携带清真习俗禁忌的食品进入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场地。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让、转借清真证明。
第十五条 市场内经营清真食品的摊位,应当与清真习俗禁忌的食品摊位分隔开五米以上距离,分别经营。
第十六条 不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在改业、停业前一个月内向原批准发证的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清真证明。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同时告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经营者自其清真证明被原批准发证的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之日起,不得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市或区、县级市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下列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未经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不按要求配备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用于加工、运输、储藏、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的用具、器皿、设备等以及生产、销售场地未保证专用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清真要求采购原料、制成品或屠宰畜禽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伪造、涂改、出让、转借清真证明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假冒清真名义生产、销售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经营者违反其它有关治安、商业、工商、税务、卫生、环保、劳动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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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作出审批决定的;
(二)不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损害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二十条 信仰伊斯兰教的外国人在本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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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篇六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2月26日经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8月11日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5年2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清真食品,是指以清真名义并按照回族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工艺要求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第四条修改为:“市和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和区(市)县食药、工商、卫生、农业、质监、价格、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三、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中至少有一名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企业的采购、制作、仓库管理、屠宰等主要岗位的从业人员当中有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个体工商户的业主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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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前款第一项规定中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比例,由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清真食品产品的性质和生产经营规模具体确定。”
增加一项,作为该条第一款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第六条修改为:“申请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应当向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清真食品登记。”
五、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并查验原件。”
第二款修改为:“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除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拟生产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的式样。”
六、第八条修改为:“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经营者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清真食品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七、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办理变更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四款:“领取清真食品登记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登记机关书面报送生产经营情况。领取清真食品登记证后,连续一年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登记机关书面报送生产经营情况的,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登记证,并予以公告。”
八、第十三条第一款分成三条,修改为:“第十三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清真食品登记证。
“第十四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食药、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未取得清真食品登记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企业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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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转让或者出租清真食品登记证的,由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吊销清真食品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企业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清真食品登记证。”
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
此外,条文中的“必须”、“应”统一修改为“应当”,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修改决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
(2004年8月26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2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清真食品,是指以清真名义并按照回族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工艺要求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和区(市)县食药、工商、卫生、农业、质监、价格、公安等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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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中至少有一名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企业的采购、制作、仓库管理、屠宰等主要岗位的从业人员当中有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个体工商户的业主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
(二)用于生产、加工清真食品的原辅料或者制成品以及牛、羊等畜禽的屠宰,应当符合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三)用于生产、加工、计量、包装、贮存、运输、销售清真食品的用具、器皿、设备等以及生产、经营场地应当保证专用;
(四)在非专营清真食品的区域内,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应当与清真禁忌食品或者物品的摊位、柜台保持适当距离或者设置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
(五)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标签、产品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等制作的图案、字样、内容应当符合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规定中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比例,由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清真食品产品的性质和生产经营规模具体确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应当向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清真食品登记。
第七条 申请清真食品登记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清真食品登记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并查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
(四)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工作岗位及所占比例情况;
(五)清真食品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除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拟生产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的式样。
第八条 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经营者齐备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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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清真食品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经营者依法取得清真食品登记证后,方可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未依法取得清真食品登记证的经营者,不得以清真名义从事生产经营;不得使用有清真字样、都阿或者清真寺图案等具有清真食品含义的产品包装、标签、店堂装饰等。
第十条 清真食品登记证由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出租。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场地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放置清真食品登记证。
第十二条 经营者改变名称、生产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到原清真食品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办理变更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营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原清真食品登记发证机关注销清真食品登记证。
领取清真食品登记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登记机关书面报送生产经营情况。领取清真食品登记证后,连续一年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登记机关书面报送生产经营情况的,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登记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清真食品登记证。
第十四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食药、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未取得清真食品登记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企业处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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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转让或者出租清真食品登记证的,由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吊销清真食品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企业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清真食品登记证。
第十六条 清真食品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7.国家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篇七
关键词:一带一路,清真食品,产业发展
国家主席习近平2013 年出访时先后提出了同各国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 自此“一带一路”逐渐成为中国乃至国际社会的重要战略布局。“一带一路”途经17 个伊斯兰国家, 拥有超过20 亿的穆斯林人口, 其食用的清真食品80% 依靠进口提供。根据世界清真论坛的统计, 2011 年清真食品的市场总值已超过6, 500亿美元, 马来西亚清真产业促进署数据显示, 2018 年全球清真产业的年产值将比2014 年翻一番达到6. 4 万亿元。由此可见, “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 清真食品产业的发展前景十分可观, 新疆应充分利用自身独特的资源、地缘和人文优势, 大力发展清真食品产业, 使其成为丝绸之路经济带上“清真食品产业中心”。
一、清真食品及清真食品产业内涵的界定
伊斯兰文化中把清真食品定义为“允许的合法食品”即HALAL食品, 国内外对清真食品又作了进一步细致的界定, 即严格按照穆斯林的饮食习惯屠宰、制作、加工的饮食产品才能被称为清真食品。另外, 关于清真食品的法律、条例都要求清真食品在运输、储藏、加工、计量的过程中所接触器具也必须保证专用。清真食品产业包括清真食品制造业、清真食品加工业、清真食品运输业、清真食品销售业等一系列与清真食品有关的产业。
二、新疆发展清真食品产业的优势
( 一) 新疆发展清真食品的资源优势。新疆是我国的畜牧产品和农产品大省, 素有“中国第二大牧区”和“瓜果之乡”的美誉。2014 年新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 新疆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为2744. 01 亿元, 与上年相比增长了6.8 个百分点, 粮食、棉花、水果等农产品的总量达到3231. 69万吨, 牲畜存栏数达到4763. 46 万头 ( 只) , 牛羊肉等主要畜牧产品的总量达到4193. 46 万吨, 并且农产品和畜牧产品的总产量呈不断增长趋势, 2014 年新疆已经拥有823. 6 万亩“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由此可见, 新疆地区发展清真食品产业最根本的优势就是具有丰富而优质的原材料资源。
( 二) 新疆发展清真食品产业的地缘优势。在地理格局上, 新疆地处亚欧大陆的中心地带, 周边有8 个国家与之相接壤, 而且新疆拥有15 个国家口岸, 12 个省级口岸, 在我国向西开放战略中扮演着“桥头堡”的角色。在空间格局上, 新疆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核心区不仅是东部和西部两大经济圈的重要节点和枢纽, 而且也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北、中和南三条大通道的交汇地, 东部和西部各有13 亿的销售市场。随着新亚欧大陆桥的贯通和中吉乌铁路、中巴铁路修建, 新疆与中西亚地区市场距离缩短、物流成本降低, 清真食品产业的发展与销售将会更加便利。
( 三) 新疆发展清真食品产业的人文优势。新疆13 个世居民族中食用清真食品的民族占10 个, 根据2010 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 新疆有1, 340 万穆斯林人口, 约占新疆总人口的一半, 占全国穆斯林总人口的67% 。与新疆接壤的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坦、哈萨克斯坦等8 个国家也大多为穆斯林国家, 清真食品产业在新疆发展能够得到新疆地区以及周边国家的认同与支持。另一方面, “一带一路”途径大量的伊斯兰国家, 而新疆地处东西方文化的交汇地, 其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民族语言等文化特质与伊斯兰国家有很高的相似度, 这就为新疆清真食品产业走进国际市场扫除了文化上的障碍。
三、新疆清真食品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 一) 经营管理水平低, 产业实力不足。2013 年全国穆斯林企业百强中, 新疆仅有7 家穆斯林企业上榜; 2014 年仅有新疆阿尔曼清真食品工业集团一家公司出现在新疆民营企业100 强名单上。目前广东、江苏、北京等地区的清真食品出口量比较大, 穆斯林人口最多的新疆地区清真企业却寥寥无几。由此而知, 虽然新疆清真食品产业的发展存在诸多优势, 但是这些产业却没有做大做强, 成为新疆乃至全国的龙头企业。究其原因,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生产工艺上, 新疆清真食品产业以劳动密集型民族企业为主, 未采用先进的加工生产设备, 专业化和自动化程度低, 产品缺乏技术含量与精深加工, 不能够适应现代人们对高档精致产品的追求。二是在经营方式上, 新疆清真食品企业发展缺乏长期的战略规划, 经营者以寻求短期利益为主, 对产品的研发、创新、质量标准化以及精致包装等增值环节的投入与重视程度不够。而且企业之间缺乏合作意识, 导致生产经营分散, 集中化程度低, 难以发挥规模经济效益。三是在市场营销上, 清真食品企业以零售为主, 仅限于疆内穆斯林所熟知或使用, 不但品牌意识薄弱, 而且缺乏全国化以及全球化的战略发展目标。
( 二) 市场运营混乱, 缺乏统一规范。根据调查了解, 目前新疆清真食品市场处于混乱经营状态。一是“清真”标示乱用现象严重, 部分清真餐馆或者清真食品生产部门未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领“清真”标识牌就进行生产经营或者伪造与伊斯兰教清真相似的图案或文字作为清真的标志来增加消费群体。此外, 私自转让、租用、贩卖清真标识的现象在市场上也广泛存在。二是清真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清真规范, 目前新疆大型清真鸡肉屠宰加工企业仅有帕戈郎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一家, 而牛羊肉的屠宰却没有一家大型清真企业, 导致符合清真规范的牛羊肉供不应求, 部分经营者在经济利益的诱导下, 漠视自身的社会责任, 使用不符合清真屠宰要求肉类作为生产原材料。许多小型餐馆虽然挂有清真的标识, 但是其经营者、厨师、配菜人员以及服务员皆为汉族, 生产原材料从小商贩手中采购, 而不是从正规的清真屠宰企业获得, 大部分生产过程不符合清真要求。三是对于清真食品企业的监管不到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在2005 年1 月1 日实施,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该条例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而且条例本身也不够完善, 例如, 该条例并没有对经营者的资质以及企业穆斯林的比例作出明确限定, 但是相关部门却没有作出修改和完善。此外, 与条例相配套的监督管理体系的缺失, 导致目前工商、经贸、公安、卫生、质量技术监督、检疫等相关部门无法联合对市场上所有的清真食品企业进行定期全面的监管, 部分清真食品企业利用管理混乱的漏洞, 随意悬挂“清真”标识以增加消费人群, 达到自身盈利的目的。
( 三) 清真食品标准与国际认证工作落后。马来西亚清真产业促进署资料显示, 全球清真食品年贸易额2014 年已达5, 000 亿美元, 而作为中国穆斯林人口最多, 清真食品发展历史悠久的新疆地区对这一贸易额的贡献率却基本为零。导致新疆清真食品产业无法撬开国际市场大门的关键原因是清真食品缺乏统一的标准与国际认证, 中国目前唯一一部有利于实现清真食品国际化的《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由宁夏、甘肃、陕西、云南、青海五省2012 年制定并以地方标准的形式发布实施, 五省还集体签署了《清真食品认证联盟标准合作备忘录》, 然而穆斯林人口众多的新疆地区既未加入该认证通则, 也未签署相关的备忘录。新疆本土地区生产的清真食品由于没有通过任何国际清真食品认证而被禁用国际清真食品统一标识哈俩里 ( HALAL) , 因此2013 年中国 ( 青海) 国际清真食品及用品展览会上新疆的清真食品未获得参展许可。缺乏统一标准与国际认证, 新疆清真食品在“走出去”的路上处处碰壁。
四、促进新疆清真食品产业发展的对策
( 一) 转变生产经营模式, 注重产品的科学研究与营销宣传。一是在生产经营上, 各个清真食品企业一方面应转变生产模式, 充分利用先进的现代化设备与生产技术, 延长产业链, 提高初级食品的附加值, 使清真食品的质量与档次得到整体的提升。另一方面应实现端到端的流程管理, 提高生产效率, 拓宽融资渠道, 实现清真食品产业规模化、专业化生产。对于整个清真食品产业而言, 应大力加强产业联盟与产业集聚建设, 统筹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经营、宣传等环节, 各产业之间强强联合, 优势互补, 提高新疆清真食品产业的综合竞争力以及国际影响力。二是在科学研究上, 加大对清真食品产业的科研投入, 建立清真食品技术研究中心, 实现清真食品产业产学研相结合, 提高清真食品的技术含量, 紧紧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开发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的绿色、安全清真食品, 并培育国际知名品牌。加强对清真食品产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高科技人才的培养, 为清真食品产业的做大做强提供智力支持。三是在市场营销宣传上, 大力推动“互联网+ 清真产业”的发展, 使传统的零售模式逐步向“020”销售模式转变, 通过开放电子商务平台扩大清真食品产业的销售宣传渠道。并建立与国际清真食品网站相对接的产业数据库, 方便清真食品产业及时了解清真市场需求, 明确发展方向。另外, 新疆清真食品产业应通过举办展会、商会、公益、论坛等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各产业之间交流与合作, 借鉴发展经验, 通过亚欧博览会等商贸平台加大对新疆清真食品的宣传与推介, 培育新疆清真食品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 二) 加强对清真食品产业的市场规范。针对目前新疆清真食品产业的市场混乱状况, 自治区政府应该成立清真食品产业监管局, 对现有的清真食品企业进行全面的规范和整理, 依法取缔乱用清真标识, 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清真食品要求的企业, 并定期监督检查清真企业的产品采购、产品储藏、人员构成、生产工艺等环节, 对不符合清真食品要求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与惩罚。目前, 新疆昌吉州民宗委首次利用“互联网+ ”建立起了“清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 消费者通过手机既可以对清真企业的原料采购、牌照申领、生产过程进行查询监督和投诉, 还可以享受在线订餐、在线采购等服务, 广大公众被纳入对清真食品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过程, 实现了清真食品企业的透明化生产。自治区政府应进一步健全完善“互联网+ 清真食品监管”平台, 实现新疆清真食品产业规范化经营生产以及质量溯源。
( 三) 加快清真食品产业的国际认证工作。我国2013 年发布的首份《清真饮食与食品安全研究报告》指出, 中国清真食品产业进军国际市场的首要条件是通过国际清真食品认可的Halal认证。加快新疆清真食品的认证工作, 在国际上应该加强同马来西亚伊斯兰宗教事务部 ( JAKIM) 、美国伊斯兰食品与营养协会 ( IFANCA) 、国际清真食品理事会 ( HFCI) 等权威认证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尽快获得这些机构颁发的HALAL证书。在国内新疆应善于学习其他地区的清真食品认证工作经验, 例如, 宁夏仅在2010 到2011 年间就与新西兰、马来西亚、澳大利亚等6 个国家分别签订了清真食品互认合作协议。湖南宁乡在2016 年3 月与马来西亚、中国香港等地合作建立国际清真食品产业园与清真认证咨询中心。清真食品生产标准与国际接轨, 尽快获得国际清真食品认证机构的证书, 才能为新疆清真食品产业融入“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提供“快速通道”。
五、结语
新疆清真食品产业的繁荣发展从经济角度而言, 顺应国家供给侧改革的大势, 有利于减轻就业压力, 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 从政治角度而言, 有利于加强新疆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 有利于新疆社会的和谐稳定; 从文化角度而言, 有利于展现新疆穆斯林的良好形象, 促进文化的交流与融合, 促进各民族大团结。因此, 新疆应抓住“一带一路”战略发展机遇, 培育国际知名的清真品牌, 增强产业经济实力与技术含量, 促进新疆清真食品产业走出中国走向世界。
参考文献
[1]田晓娟.西北五省区清真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宁夏社会科学院综合经济研究所, 2013, 4:44~49
[2]宁民.甘宁陕青滇5省区将实施清真食品认证通则[N].中国民族报, 2012-12-28 (1)
[3]热孜燕·瓦卡斯.基于SWOT分析的新疆清真食品产业发展对策研究[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 2014, 41 (3) :11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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