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型政府(精选8篇)
1.建设法治型政府 篇一
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建设的理论思考
杨小军 宋心然 范晓东
2014年04月18日15:55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以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为契机,为落实《纲要》中所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各地开始探索通过制定和实施法治政府指标体系作为措施和途径来具体推进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因此,厘清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建设中的理论问题,有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一、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产生背景及建设实践(一)法治政府指标体系产生的历史背景
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是落实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产物,而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过程是与民主法治的发展历程相伴随的,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过程:
1.起步阶段:从依政策办事到依法律办事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行政管理基本上以人治为主,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政策办事,依领导人的指示、命令办事。经过“文革”的十年浩劫,法律虚无主义的危害已被深刻认识,中国社会迫切需要建立健全民主法制。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在全会公报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重新确立了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最高地位,至此,我国的法制建设才开始真正进入了新纪元。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并在宪法层面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984年,党中央提出了“从依政策办事,逐步转变为既要依政策办事,又要依法律办事”的方针。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又从宏观上提出了改革开放背景下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任务,强调“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据此,从1978年—1988年十年间,以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和许多单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为标志,行政管理由原来的单纯依靠政策逐步向更多依靠法律办事过渡。
2.确立阶段: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
以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为起点,标志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进入到了以约束行政权力、规范政府行为为重点的阶段。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正式以政府文件的形式确定了依法行政的原则。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1999年3月,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被写入宪法。如此,在1989年—1999年的10年期间,以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一系列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为标志,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被逐步确立起来。
3.全面推进阶段: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1999年宪法总纲为开端,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作出了专门部署,这标志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开始进入了全面规划和整体实施的新阶段。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并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等作了全面部署,此成为了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的一部重要的纲要性文件。接着,国务院又于2008年5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县市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于2010年10月提出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这些都延续和深化了《纲要》的内容。近来,党的十八大又进一步强调,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要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据此,自1999年以来,主要以国务院先后提出和发布的决定、纲要和意见为标志,建设法治政府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工程,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主要环节得以全面推进。也就是在我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这一大的背景下,基于将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基本原则和要求等予以细化和量化的考量,全国的许多地方政府开始尝试制定和实施法治政府指标体系。
(二)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目前在我国的建设实践
目前,我国的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建设主要在地方政府层面展开,并正在经历由部分地区先行先试向全国更大范围推行的发展趋势。
首先尝试建立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是深圳市。2008年12月,深圳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关于制定和实施<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决定》,将法治政府的建设具体细化为12个大项、44个小项、225个细项的重要指标。此后,在市级政府层面,温州市、渭南市、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苏州市、惠州市、沈阳市等也先后出台了各自的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在省级政府层面,湖北省、四川省、广东省先后出台了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如2010年6月,湖北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以8个大项、35个中项、160个小项,并大多以完成式的语态,说明了法治政府建设指标要求达到的结果和状态。此外,县级政府层面,河北省永年县、江西省玉山县、贵州省普安县、江西省修水县、浙江省鹿城区、青岛市市南区、苏州市吴中区等也都对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建立进行了实践探索。
可见,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已加入到了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建设行列,这是因为国务院《纲要》等文件虽然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等内容,并对工作推进提出了全面部署,但总体上来说,这些规定基本还是原则性的、框架性的,对于如何落实以及法治政府的具体标准都缺乏统一认识。而制定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意义,就在于将《纲要》等文件中规定的法治政府的大致轮廓予以细化和量化,由此法治政府的轮廓就从粗线条变为了细线条、抽象变成了直观,更加清晰,可以看得见、摸得着,这就使得践行法治政府有了更为具体明确的内容和实施路径。也正是因为反映了目前法治政府建设更为深入、规范、精致的客观需求,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得以在这种背景下应势而起,并作为政府法治建设进程和发展方向的一个侧影,被各个地方政府所采纳,成为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具体“抓手”。
二、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对于法治政府基本要求的体现和反映
法治政府有基本要求,这是法治政府内涵的体现。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应当紧紧围绕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进行内容设定。
(一)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法治政府从字面上讲就是“法律统治下的政府”,即政府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现代的法治政府作为一种理论主张和政府模式,其思想源于西方的“法治”理论。但对于什么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具体要求和标准是什么,这些问题并没有完全统一的答案。总的来说,西方“法治”理论视野下理解法治政府的关键和要害在于政府行为均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的运行应体现法治的原则和精神。而从实质法治观的角度来看,法治政府中对于行政权力加以约束的法律还必须是符合正义的良法,这是因为实质法治观看来,法律也可以成为权力的工具,权力的装饰,所以“善法”、“良法”或曰“公正的法律体系”被视为实现法治的前提。[1]
我国自2004年《纲要》正式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对于法治政府内涵的理解主要体现在《纲要》中对于依法行政所提出的六项基本要求上。具体如下:
1.合法行政,强调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和行使行政权力。这就意味着在法治政府的范畴内,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全能政府”应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限政府”。
2.合理行政,强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平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时也要合乎比例原则。这就意味着法治政府应当为一个能够保障公众权利、为社会提供公众服务的“服务政府”。
3.程序正当,强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透明,严守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这就意味着法治政府应当是一个“阳光政府”。
4.高效便民,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遵守法定时限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是意味着法治政府应达到“效能政府”的基本要求。
5.诚实守信,要求行政机关信息公布应当全面、准确、及时,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确需撤销或变更时,要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要给相对人损失补偿。这就意味着法治政府打造的是一个“诚信政府”的形象。
6.权责统一,强调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现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赔偿。这就意味着法治政府的范畴内,政府应当是一个“责任政府”。
可见,“有限政府”、“服务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就是《纲要》中对于法治政府的基本理解,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就是建设法治政府目标下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但若从行政权力依照法治原则进行运行这一法治政府的精髓来分析,“有限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的内涵都是直接指向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方式的,理应属于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而强调行政应提高办事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的“服务政府”、“效能政府”的内涵,则更侧重于强调政府行政的宗旨和导向,这其实是对法治政府建设所提出的更高目标和要求。笔者认为,就目前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来说,法治政府的内涵应首先是符合底线标准和体现最低要求的,这是因为,就公权力的运行规律来说,依照法律进行运行这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底线,只有坚持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坚守了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这也就意味着,要达到“服务政府”、“效能政府”的更高目标,基础和前提首先是法治政府。因此,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应首先是达到法治政府基本要求中的最低标准,即合法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
(二)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应以分解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作为内容设定的基本依据
目前各地基本上是以《纲要》中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框架进行指标体系的内容设定的。为落实关于法治政府的六项基本要求,《纲要》中从七个方面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任务和措施,即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包含5项内容;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包含3项内容;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包含5项内容;理顺行政执法体系,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包含5项内容;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包含3项内容;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包含8项内容;不断提高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包含4项内容。这七个方面33项内容构成了《纲要》中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轮廓,各地的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即主要依此轮廓设定出了具体的指标体系内容。以深圳市为例,其指标体系共设置了12个大项、44个子项、225个细项。12个大项是:政府立法工作法治化;机构、职责和编制法治化;行政决策法治化;公共财政管理与政府投资法治化;行政审批法治化;行政处罚法治化;行政服务法治化;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行政救济法治化,行政监督法治化,行政责任法治化,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再如湖北省,其设置了8个大项、35个中项、160个小项的指标体系。8个大项为:政府职能界定与机构职责配置;制度建设;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服务;社会矛盾的防范和化解;行政监督;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可见,法治政府指标体系虽然基本反映了《纲要》中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但内容并不完全对应,各地往往结合自身的实践,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方面有所侧重,有所取舍,并在具体内容上有所突破。
那么,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是否可以被看作为法治政府基本要求的具体规定?达到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要求是否即意味着实现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笔者认为,若单纯将法治政府指标体系作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抓手”,从手段和工具的意义上,指标体系的具体内容是可以超出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方方面面提出更高的要求,此时指标体系本身并不等同于法治政府,二者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但是若要以法治政府指标体系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评判标准,则就应当围绕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进行内容设定,或者将体现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和最低标准的内容确定为指标体系中的基本部分,此时,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内容才可以被看作为法治政府的具体规定,这种对应关系就涉及到了法治政府基本要求能否被量化为指标体系具体内容的问题。
三、法治政府是否以及能否运用
指标体系予以量化法治政府的内涵是丰富的,基本要求也是抽象概括的,一套具体化的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反映法治政府的内涵和基本要求?这是构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所要回答的理论问题。
(一)法治政府可以被量化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法治政府如同法治一样都是抽象概括的,而法治的基本要素在学理上和实践上是能够被细化分解、指标量化的,这构成了法治政府可以被量化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1.理论依据
学理上关于法治构成要素的分析,为量化法治提供了理论依据。如德国社会学家韦伯就认为:法治秩序的主要指标是科层制行政活动的持续性、客观性,行政活动要权责分明,公私严格区分,禁止买卖官职,公务员的人格要保证独立化、专业化等。[2]又如我国法学家张文显教授认为,根据不同时期法治的原理和各国法治实践,可以把不同法治国家共性化的标志分为形式标志与实质标志:形式标志是指法治国家的外在表现方式以及实现法治国家的技术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严格的执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专门化的法律职业等等;实质标志则是指依据法治的精神而形成的理性化制度的确立和运作,涉及法律与政治、公共权力与国家责任、权力与权利、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关系。[3]这些理论,说明了法治可以分解为不同的构成要素,而这些构成要素是可以通过具体指标来予以计量的。
2.实践依据
目前世界上一些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尝试运用社会指标的方法,对部分地区的法治发展状况进行考察和分析,具体开展了法治指数的量化实践,这些实践活动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实践依据。例如世界银行推出的“全球治理指数”,认为对一个国家治理情况的评估主要由六项指标构成:反馈与问责、政治稳定与减少暴力、政府效力、规制质量、法治和腐败控制。其中,对法治评价的标准,主要为政府对隐私、合约的保护力度,以及警察、法庭等部门削减犯罪和暴力的能力。再如由美国律师协会联合国际律师协会、泛美律师协会、泛太平洋律师协会等律师组织发起的世界正义工程,其于2008年7月出台了旨在形成全球统一规范,衡量一个国家遵循法治程度的“法治指数”,其通过将行政、立法与执法过程等原则浓缩为联合国公约的13个核心原则,再对每项原则制定出3—7个具体指标,形成了一套包含60个指标的评价体系。还有我国的香港地区也于2005年出台了“法治指数”,它通过量化罪案率、法律援助、司法复核申请、各级法庭每年听取的案件、当值律师服务处理的案件、以及质化公众对法治几方面的观感数量来计算法治指数。且在及格分为50分,满分为100分的情况下,具体评定出2005年香港的法治指数为75分。这些实践活动均直接说明了抽象概括的法治是可以通过具体指标予以量化的。
(二)法治政府能够运用指标体系予以量化的可行路径
相比于法治被分解为不同的构成要素和具体指标,法治政府又如何被分解量化呢?笔者认为,从建设法治政府基本要求的横切面上,可以通过设定制度性指标、行为性指标、系统性指标和效果性指标四个方面将法治政府予以量化。
1.制度性指标。依法行政的前提首先是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供合法合理的依据,这是法治政府的基础性和前提性的要素。而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制度性规范,则完全可以在规模、质量、规范等方面量化为具体的制度性指标。首先从数量规模上,尽管制度的绝对数量并不必然导致法治政府的形成,但是法治政府下,制度的数量或者规模必须能够达到足以覆盖大部分的政府行政领域的程度。此时,制度的有无、多少、是否已经有效公布等均可以通过指标进行量化。其次,在质量要求上,制度建设是否遵守了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是否具备完善的规范要素,如施行时间、有效期等,也可以通过设定具体指标予以判断。再次,在规范性上,制度内容是否统一清晰,也完全可以通过制度是否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和清理的工作进行指标性的考评判断。
2.行为性指标。依法行政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的一系列行政行为,这是法治政府的主要内容之所在。而政府在具体行政决策、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救济、信息公开、行政服务等方面的行为表现,可以通过设定具体行为性指标予以量化。比如行政决策行为,就可以通过对决策程序是否进行了意见征求、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内容予以具体的指标设定和判断。再比如对于行政复议行为,也可以通过对复议机关是否依法受理、办理、作出等环节进行分析判断,形成具体指标内容。
3.系统性指标。依法行政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为主要内容,但并不局限于此,法治建设中从立法到司法、护法、守法、学法的各个层面的法治环境都是依法行政的土壤。可以说,若没有整体的法治环境,单独的法治政府也是不可能实现的,这些构成了建设法治政府的体系性要素。而与政府行政行为相关的其它法治要素,则可以通过外在性表现进行指标考量。比如法治观念,就可以采取对行政领导实施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强化集体学法以及开展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等途径进行提升,而这些途径的开展情况作为具体实践本身又可以运用指标予以量化。再比如行政机关与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和监督关系,也可以通过落实行政机关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结率,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诉讼的出庭率和执行率等情况予以指标设定,进行量化考核。
4.效果性指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最终还是要体现为人民群众对于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及其取得成效的认可和满意程度。可以说,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如何,群众感受最真切,评价也更客观,这些构成了法治政府建设的不可或缺的民意要素。而公众对于法治政府的评价,则可以通过设定反映人们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感觉、愿望、态度、评价等主观状况的评价性指标进行考核。
当然,法治政府指标体系能够被设定是一个层面,而这些指标如何在实践中被测量、被验证则是另一层面的问题,这涉及到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建设中数据获取的方式和途径。应该说,制度性指标、行为性指标、系统性指标作为客观存在,“大多可以通过统计报表或现有资料获得”。[4]而效果性指标作为主观评价,则可以通过设计调查问卷、进行抽样调查等多种方式,获取公众主观感受的相应数据。这里笔者要强调的是,为保持指标体系评价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客观性指标所获取的数据应当选取的是公开数据,而主观性指标所获得的数据则应侧重于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四、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建设
应当处理好的系统关系法治政府建设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也不可能是政府系统自身就可以实现的目标。因此,在构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过程中,应着重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一)行政机关内部自上而下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与人民群众由外及内驱动法治政府建设的关系
目前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基本由政府主导推进,政府通过公共权威,采用自上而下、有目标、有计划的法治政府的建设路径,这种模式下,上级政府、行政机关或者行政领导的安排和指令是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的直接动力,上级政府及行政领导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视程度,往往决定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发展程度和推进速度。不可否认,在现阶段,行政机关内部自上而下推动的优势和有效性是非常明显的,政府作为一种“初始推动力”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5]但对自上而下的推动来说,行政机关更注重也更擅长使用上级要求下级服从的方式,如命令、指示以及相伴而生的处分、问责等,其强制色彩较为浓厚,手段也较为单一且刚性。这样一旦下级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不能认同,出现有形或无形的抵制时,法治政府建设的动力也就难以长久的维持。同时,单纯依靠政府的推动模式也往往会导致法治政府建设失去应有的社会基础而无法推行。按照现代政治哲学理论:“政府公共权力的运行不仅取决于自身的支配性、强制性和惩罚性,在某种意义上还取决于作为相对人社会公众的同意。只有当公众认为政府行政行为具有了法治化特征,政府在公众眼里才是合法的。”[6]社会公众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体验者和最终评判者,其本身从外部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需求和回应、认可和支持,将成为法治政府建设不可或缺的动力源泉和民意基础。
所以,法治政府建设需要行政机关和公众的沟通和协作,应当积极引导政府之外的社会公众参与到指标体系的内容建设、评估考核的过程之中,整合两种推动力量的优势,从不同角度发挥合力。
(二)法治政府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关系
政府建设既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面,又是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国家的依法治理、社会层面的法治建设,成为了与法治政府建设息息相关的政治“生态环境”,如果没有相应的政治“生态环境”,法治政府建设也难以“孤军深入”[7]。关于这一点,总书记在2012年12月4日召开的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 75 周年大会上,强调了新时期的法治中国建设问题,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这里提到的全面推进、共同推进、一体建设,这正是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关系内涵的深切解读。具体来说就是,建设法治国家是根本任务和远大目标,建设法治政府是核心任务和关键环节,建设法治社会是基础任务和普遍要求,它们的建设标准有同有异、互系互动、异曲同工。
故此,在确立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时,需要站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大框架内进行法治政府建设的思考。一方面,法治国家建设所需具备的政治、经济、思想基础需要在指标体系的设定过程作为背景予以参考和体现;另一方面,法治社会中除了制度要求外,其他法治精神层面的要素也应成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基本理念,成为指标体系确立时的价值依据。
(三)地方法治政府建设与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关系
目前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建设只是在部分地方政府层面展开,而在国家层面,虽然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曾组织起草了《关于推行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指导意见(讨论稿)》,并提交于同年12月召开的全国法制办主任法规司司长会议讨论,但这个指导意见并没有正式印发,也就意味着国家层面目前并没有出台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在国家层面统一的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缺失的情况下,部分地区率先进行指标体系建设,并主张要在地方范围内率先实现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这样就有个问题:在统一的法域内能否存在部分地区建成法治政府的状态?地方法治政府建设与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关系是一种什么关系?对此,笔者认为,一方面法治政府建设是有基本要求和最低标准的,站在这个角度,依法行政不能因为地区、层级、城乡等不同而不同,否则就会导致整个国家法治建设缺乏内在的统一性。由此出发,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建设也应强化整体性和科学性,从国家层面应当出台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建设的“基本版”,对于全国范围内指标体系的统一建设提出最低要求。但另一方面,法治政府建设实践却是复杂和多样的,各个地方社会、文化、经济条件的不平衡,自然会使法治政府建设的进度和关注点有所差异和不平衡,因此,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建设在地方层面可以有“充实版”,这可以体现出不同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的特色和重点。
可见,法治政府建设需要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共同推动。只要在国家法治建设的统一框架内,地方政府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出台,不仅不会破坏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统一性,不可能导致所谓的“法治割据”,相反,它还会使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更加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和实践性。
(四)法治政府的不断发展性与基本规定性之间的关系
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发展一样具有渐进性特征,其处于不断完善的长期历史过程之中。同时,法治政府的建设也并非无源之水,它受到社会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等诸多因素和条件的制约,而政治的民主化程度、社会理性文化的积淀、国家安定的内外部环境等本身也处于一个不断积累的历史进程,这些都决定了法治政府的建设是不断发展的,而且这个过程没有终点。此时产生的问题就是,既然法治政府建设始终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那么《纲要》中提出的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以及党的十八大提出的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又如何来理解呢?此时需要关注法治政府建设所具备的基本规定性,即法治政府在历史长河中虽然是不断发展的,但在某一历史时期内,法治政府的建设还是有基本要求的,也就是意味着法治政府是有最低标准的,如此达到了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和最低标准,我们就可以认为此阶段内基本实现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可见,法治政府的建设是不断发展性和基本规定性的统一。受此特点影响,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建设也应当区分出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其中,静态指标反映法治政府的基本规定性,由此确定出一个阶段内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完成的任务;而动态指标则反映法治政府的不断完善性,由此来明确未来法治政府建设发展的方向。
[参考文献]
[1] 张树义主编.法治政府的基本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79.[2]季卫东.法制的轨迹[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191.[3]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90.[4]袁曙宏.关于构建我国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设想[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4):12-14.[5]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66.[6]彭国甫等.地方政府绩效评估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184.[7]国家行政学院课题组.以职能转变为核心推进行政体制改革[J].行政管理改革,2013,(5):15-20.
2.建设法治型政府 篇二
问题一: 让老百姓满意的法治政府是什么样的?
从理论上讲, 法治政府就是政府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法治原则, 严格依法行政, 政府的各项权力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老百姓而言, 使其满意的法治政府应该是什么样的呢?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蕴含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思想。法律是人民和政府签订的合同。人民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 由政府统一行使。老百姓对法治政府的期待是政府职能设置要科学, 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 以提高办事效率和降低办事成本; 政府享有的权力和责任要法定, 通过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方式明确政府的职能和权责范围; 政府在实施执行法律时, 能够严格、规范、文明、公开、公正; 政府在行使权力时, 应当做到权为民所用, 利为民所谋, 真正做到清正廉洁; 政府的权力由人民授予, 不应当存在不作为、不履行职责的现象, 政府行为必须是有效率; 政府也应当是守法诚信的表率。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认为《纲要》中概括的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这24 个字是与老百姓的期待相契合的。
问题二: 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利好与困难有哪些?
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利好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 既有总方案又有路线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为法治政府建设设计了总体方案, 绘制了蓝图。新《纲要》又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制定了具体路线图和时间表; 第二, 既有实践经验又有成熟队伍。从2004 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 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到2015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新《纲要》, 在这十年有余的法治政府建设路程中, 值得肯定的是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际经验。经过实践锻炼和理论培训, 大多数领导干部提高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 形成了一支能驾驭法治政府建设进展的成熟队伍。第三, 既有国外经验的借鉴又有本国规律的探索。尽管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道路与西方国家不尽相同, 但像英国的红灯理论等经过实践检验, 可以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更加丰富的经验。而我国, 经过十几年建设法治政府规律探索, 得出的结论是尊重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第四, 既有信仰又有期待。我国人民经过几十年正反经验的比较, 越来越信仰法治, 越来越期望建设和建成法治政府。[1]
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利好与困难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 立法跟不上, 由于我国立法资源有限, 很多重要法律短时期难以出台。第二, 理念跟不上, 部分领导干部或是为了发展经济或是搞封建迷信, 在处理问题时将法律武器搁置在侧。第三, 步伐跟不上, 司法体制改革落后导致司法权威性不足以对抗行政权的干预。第四, 监督跟不上, 人大和舆论监督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以至于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往往偏离法律航线, 形成破窗效应。
问题三: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发力点在哪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发力点主要在三个方面: 一是规范权力, 管住权力。如何厘清权力边界, 推进权力科学化设置, 关键点在于大力推行清单制度。通过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厘清权力边界, 约束住权力。对于法无据或者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调节的行政权力, 坚决予以取消; 对可以下放的行政权力, 坚决下放承接, 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行政职权目录, 从源头上科学设置行政管理权。管住行政执法,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公开制度, 有效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二是有效监督, 有错必纠。政府机构不能干预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于法院生效判决, 政府机构应当服从并履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作用, 应提高社会公众对行政复议的认知度和认同度。三是效果为重, 满意为本。法治政府建设的效果如何, 要看群众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 应当完善立法机制体制, 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立法, 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制度设计问题上, 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采取电话、网络、微信平台等方式, 鼓励公众多渠道监督法治政府建设。[2]
参考文献
[1]周洪双.法治政府建设, 利好与困难同在[N].光明日报, 2016-01-07 (004) .
3.建设法治型政府 篇三
十八届四中全会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全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因此“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本刊为您梳理四中全会公报中出现的新鲜提法。
关键词:依宪治国
【公报摘要】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解读】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褚宸舸:如能够激活宪法监督,某部法律法规违反宪法,可以通过宪法监督或宪法解释,宣布其全部或部分无效,宪法对立法监督乃至对政治的规范性就可以加强,宪法的生命力就焕发出来了。
关键词:法治政府
【公报摘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解读】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姜明安:公报首次提出了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建设,这是党践行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执政、实现党的执政方式领导方式法治化现代化的重大抉择,也是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实践。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还需要完善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
关键词: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公报摘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体制机制的改革,本质上是法律的改革,只有改革与法律同步才能避免冲突。
关键词:扩大地方立法权
【公报摘要】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解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设区的市全部赋予地方立法的权力,更有利于公民直接参与立法,赋予地方立法权更有利于其行使权利,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积极的意义。立法权往地方扩大,可以大大加大立法速度和数量。
关键词:重大决策终身追责
【公报摘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解读】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这项制度对反腐败也能发挥作用,比如问题官员落马后,可以进行倒查,这让官员不会再有“背靠大树好乘凉”的侥幸心态,选人用人也会更加谨慎。
关键词:独立公正司法
【公报摘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建立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使得任何一个领导干预司法的时候都心有余悸,不能、不敢。
关键词:法治思维
【公报摘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教授马怀德:这是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最重要的一项制度。领导干部是否合格、称职,能否晋升,关键是看他有没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关键词:跨区划法院检察院
【公报摘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解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是触及司法体制的一个核心内容,也是解决司法地方化的治本做法。按照司法规律进行重组,各类案件的审判将变得更为独立,极大地促进法院的公正审判。
关键词:法律职业准入制度
【公报摘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立法工作者需要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并且要有一定程度的司法实践经验,优秀的律师和法学专家符合这两项条件,还会丰富立法工作者的知识结构,促进我国立法更加成熟完善、具有前瞻性。
关键词:深化基层治理
【公报摘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解读】北京社科院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所副所长袁振龙:公报强调了市民公约、乡规民约或组织章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很多社会问题的治理,靠党委政府来包揽一切是难以实现的。让出一部分空间,让基层组织发挥自我管理和约束的功能,这是我国在未来需要大发展的领域。
(综合自新华社、人民日报等)
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重大任务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4.建设法治政府文档 篇四
严格执法应是文明执法的基础,离开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就无从谈起,同时文明执法反过来也能促进严格执法的实行,两者相辅相成,也缺一不可。首先文明执法离不开严格执法。所谓严格执法就是要严格按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和程序执行,不偏离,不妥协。执法人员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执法,全面收集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然后依法作出处罚,做到轻过轻罚,重过重罚,一个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无效或者依法应予撤销,则说明执法过程或执法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是违法的,那还谈得上什么严格执法。如果因为执法人员在程序等方面本身就出现错误,因而无效或应撤销的执法行为,那么无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如何文明,也不可能实现正意义上的文明执法。正如筑建高楼大厦一样,如果基础不牢固,任凭上面的建筑如何牢固,奢华,也只能是一座危房。所以,在执法过程中要实现文明执法,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只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程序执行法律,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实现高效率,高质量执法,杜绝无效或引起复议败诉案件的产生.其次,严格执法的实现也有赖于文明执法的落实。如果执法人员语言不文明,说话粗野,业务素质低下,以恐吓训斥的语言攻击对方,就会引起被执法对象和周围群众的强烈不满,就会很容易激化矛盾,发生争执,这样的后果就是直接影响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这样一来严格执法也就难以落实。如果能够正确的理解管理与被管理两者之间的关系,运政执法人员和广大经营业户、车主之间能化矛盾为统一,相互尊重,执法人员态度和蔼,耐心说服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仅可以化解两者之间的对立情绪,使广大经营业户、车主充分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可能造成道路运输安全的社会危害性,来减少冲突,使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这样严格执法也就自然容易实现了。
所谓依法执政,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党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善于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推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核心问题。依法行政,首要的问题是行政权力的法定化。必须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只能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依法决策,依法处理问题,自觉地把行政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这就是江总书记讲的“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在政府行政领域的主要方面,包括政府职责的划分、行使的范围、运行的程序等都要法定化,都要有法可依。
凡是超过法律规定的权力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依法行政是建立法制社会的首要之举。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依法行政可以有效防止“人治”和政府职能的随意化,防止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防止滋生腐败。
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人民的关系。要始终牢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属于人民的,人民把权力交给我们行使,是要我们用它来保护人民,为人民谋利益。依法行政,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满腔热情为人民办事,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也是宪法体现的根本原则。
中国要建设全面的小康,就必须依法行政,同时依法行政也是当今社会解决基层建设问题特别是农村各类问题的关键。依法行政的目的是保护干部本身,更重要的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必要性:
1、依法行政是约束政府工作人员避免出现违法行政,以免对社会、人民造成严重后果,同时也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保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二者是对立统一的。一辽宁省全省农业依法行政工作会议
面,各级政府机关以法律为依据管理各种事务,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受权力、履行义务,对那些不能够正当行使权力和不能够很好履行义务的人们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工作人员也必须依法管理各项事务,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必须用法律这把尺子衡量是非对错,而不是施权者的主观意识所决定。干部的权力,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绝对不能够越权或者违法施政。法律约束被管理的公民,同时也约束施政的国家公务员,这是统一的。管理者依法办事是前提和基础,他们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管理,最终目的是使被管理者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有了各个职能部门的依法行政,才会有公民遵守法律,社会才能走上法治之路,公民的生产,生活才能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转,公民才能有安全意识和创造意识,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2、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切实保障。中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体现“人民权力人民用”,“赋予权力为人民”的宗旨观念。人民需要行政机关,以实现自己的利益保障,人民授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最终目的是通过管理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依法行政相关书籍,依法行政才能保证国家行政管理人员在管理各类事务时不至于偏离“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这一航道。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自由、财产和安全。
3、依法行政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证。只有依法办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才能保护该保护人群的利益,对那些不履行义务、违法乱纪的人严厉打击,保证安定团结的大局。
4、依法行政是提高政府形象,提高工作效率,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
5、依法行政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要保证。首先它是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要求的具体体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目的,成功的经济需要市场的驱动,市场驱动除了需要建立经济类型的机制外,还需要建立负责和透明的政府系统,完善的法治标准,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因此,市
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越迅速发展,对法治化要求就越高。这样,一方面需要市场主体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有效地利用法律、法规调整社会利益分配,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管理者,各级政府行为必须更加规范有序,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没有健全的法律,就没有良好的经济秩序,不能够依法行政,就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法制化,就不可能改善投资环境,也就不可能促进生产力的大发展。
其次,依法行政是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具体表现。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规范和约束人们的活动,制裁和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纪律是保证社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必要观念,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必须增强人民的民主观念,法治观念和纪律观念,而这三种观念恰恰构成了社会主义的法制文化,依法行政要实践“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法制文化,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观念,保证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实施行政行为。
6、依法行政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本保证。社会主义法制归根到底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据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法律一旦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不是立法意义上的法律。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作为根本原则,依法行政是将着眼点放在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上,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基本保证。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5年,国家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应规范、程序正当、内容适当”的要求,这是财政部门进一步推进三个文明建设、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纲领性文件。因此,通过深入研究财政行政执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来提高财政依法行政的水平,是我们财政法制工作者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本文结合实际工作,分析财政行政执法的现状,列举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探求解决问题的对策。
在新形势下,如何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做到文明执法和严格执法的有机结合,正确认识、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我们在新阶段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有的同志认为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是一个矛盾,是相对立的,互不兼容,要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就无法实现,反之,要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就无从谈起。其实,这是对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误解,因为有将严格执法与严厉处罚等同起来,以罚代管,将罚款作为唯一的行政处罚手段,而忽视了其他行政处罚手段,在某些人看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等不属于严格执法的范围,不罚款就意味着不是严格执法,因此将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对立起来也就不足为怪了。
一、当前财政行政执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行政机关能否依法正确实施行政执法,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财政部门作为履行国家财政分配和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行政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切
实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坚持依法实施财政行政执法的重要性。近年来,随着普法宣传教育的深化和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效推行,财政法制建设不断发展,财政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和依法理财的能力日益提高。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财政改革和发展对财政法制建设和财政部门执法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财政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得到解决。
1.部分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执法主体是执法活动的基础,主体不合法则所有活动皆不合法。各级财政机关是法定执法主体,临时机构、财政机关内设机构和委托行使执法权的部门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财政行政执法活动,而在实践中以“某领导小组办公室”(临时机构)、“某局某处”(内设机构)或“某局某稽查队”(委托机构)名义执法,或者制发规范性文件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财政部门执法队伍素质也有待提高:个别领导对依法行政工作重视不够,财政干部的法律素质及执法水平参差不齐;面临财政职能转变,任务不断增加,部分财政干部跟不上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依法行政的要求不能体现在具体的工作实际中,老观念、老框框、***惯仍严重影响着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等。
2.执法依据滞后,财政立法水平不高。从我国现行的财政行政执法依据来看,财政法律数量偏少,仅有《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等有限的几部,而财政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偏多,且较杂乱,不统一,甚至有些互相矛盾,变动又比较频繁,一些急需法律调节的重要领域也仍有空白,不仅影响财政管理的质量,而且也影响到财政部门严格执法的效果。
3.有些执法行为还达不到合法、合理、高效的要求。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执行等。由于行政执法行为种类较多,故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反映出的问题也较复杂。主要有:一是执法冲突时有发生。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不论在纵向间,还是在横向间都应当为实现财政管理的目标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与支持。而在现实中执法不协调和冲突已成为一个严重影响行政效能和政府形象的突出问题。主要反映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关系问题,中央政府随意以规范性文件调整分权体制,不利于财政民主性和法定性的体现,地方财政缺乏与其职权相适应的财政执法权,使部分财政执法陷入窘境;另一方面是部门间的执法协调问题,即“多头执法”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行政执法中长期存在,在财政行政执法中也时有发生,如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检查,财政国库管理与人民银行金库管理,财政税政管理与税务税政管理等执法领域,各部门间往往存在职能职责划分不清,权力交叉、模糊,缺乏协调配合。二是执法权责难以统一。财政行政执法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是财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一个重要窗口。而在实际工作中权责脱节的现象时有发生,使执法行为偏离法律的轨道,侵害国家、社会和群众的利益。三是执法方式滞后。一些财政机关缺少创新意识,对传统的执法方式依赖性大,执法方式落后单一,执法效能低,进而造成管理难度大、成本高、不到位等问题。四是执法程序达不到合法、合理的要求。近年来,财政部门在程序建设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还时有发生,如执法不按照法定流程走,随意增减步骤;不保留反映执法过程的档案,或档案不全;不履行告知程序,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同时下达,剥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执法时不出示证件等等。这些问题影响了财政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执法监督体制不够科学,有些监督过程还不够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外部执法监督体制不合理。对于财政行政执法而言,实行外部监督的包括:党内监督、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等,主体众多,但不少监督部门缺乏
应有的独立性,权力不足,一些监督部门职能重复、交叉过多,同时各监督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难以形成监督合力。二是内部执法监督制度不完善。当前最重要的内部执法监督制度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它承担着监督执法过程,保障依法理财的重要功能。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内容、标准和方式方法存在着不科学、缺乏可操作性,考核评议缺乏经常性;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造成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往往是过错纠正了,但在处理责任人问题上却迟迟没有结果。三是执法监督过程不科学。执法监督责任制与执法实际脱节,没有自觉地把执法责任落实到日常执法工作的监督当中;一些配套制度没有很好地得到落实,使行政执法责任制处在低水平上,执法状况未得到明显改善;有些部门只注重纠正、惩治执法过程出现的问题,忽视执法监督的防范功能,等等。
二、规范和改进财政行政执法的建议
当前财政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集中反映了先进的法治理念、制度与落后的行政执法观念、体制的矛盾。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大力培育依法理财理念,加快财政体制改革,特别是要将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监督力度作为建设法治财政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
1.认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积极培育财政执法人员的法治理念。财政执法人员是财政执法活动的最终实施者。因此,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进程中,必须十分重视通过各种途径大力提高财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综合素质,坚持不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一是大力加强教育培训。通过经常的、制度化的教育培训使各级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二是建立依法行政的激励机制。在用人、政绩考核等方面,把考核重点转到严格实施法律、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方面,以推动财政行政执法工作。
2.进一步加快财政体制改革。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明确了今后十年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目标和具体措施,其中主体部分强调的就是“深化财政改革”。为此,我们认为,财政部门要深化改革,创新财政体制,一是要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完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考核。二是要完善和规范省以下财政体制,加大对县乡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基层财政实力,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公共领域的支出。三是转变财政职能,建设公共财政,合理安排财政支出,逐步减少一般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资,增加社会公共领域的支出。四是要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继续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加强监督检查。五是要积极稳妥地继续稳步推进税制改革,完善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在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同时,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继续完善消费税、改进个人所得税等。
3.加强财政立法,完善财政行政执法法律依据体系。一是财政立法要与财政改革的进程相适应。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既定目标,转变立法观念,做到财政立法服务于财政改革。二是妥善处理立法的现实可行性与适度超前性的关系。财政立法既要体现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又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制定出台的法律法规既要符合客观实际,又要有适度的超前性,避免财政立法在制定颁布后很快就落后于形势发展的情况。三是坚持局部利益服务整体利益的原则,保证财政立法的统一。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以大局为重、以长
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为重,局部服从整体,避免财政法律法规互相冲突,互相矛盾。
5.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汇报 篇五
2016 年,在区委区政府以及镇委的正确领导下,我镇政府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现将我镇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汇报如下:
一、2016 年工作主要情况和成效亮点(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我镇深化行政服务体系综合改革,打造“一窗通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实施“5+2”服务模式(即周一至五的工作日开展日常工作,周六、日采取全预约办事方式),满足群众日益激增的办事需求;推出网上、电话、微信等方式预约方式,解决群众办事难、等候时间长等问题。党委政府带头依法办事,镇班子无发生违纪案件和渎职、贪污、受贿等刑事案件。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我镇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指引》要求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及公开工作。在扶持企业、保护环境等重点领域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统一发布制度。截至今年 11 月,我镇送审备案规范性文件共 2 份,分别是《佛山市南海区 AA 镇公众举报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丹府〔2016〕66 号)和《佛山市南海区 AA 镇扶持企业发展奖励办法》(丹府〔2016〕48 号)。此外,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建立评估清理长效机制,扎实做好制度落实。
(三)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严格遵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我镇认真贯彻学习《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规定,实行每周镇长办公会议、班子联席会议成员共同决策制度,严格坚持集体讨论决定。积极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今年 5 月,因原顾问团合约到期,我镇及时重新选聘 3 名律师组建 2016 年律师顾问团,为党委、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法律意见,进一步提高了行政决策行为的约束力、规范性和科学性。今年,我镇无重大行政决策事宜。此外,律师顾问团积极发挥其专业优势,对政府各项
工作的推进起到了积极作用,如周淑贞律师为政府处理贵广(南广)铁路上安段桥底垃圾等问题提供了专业法律分析意见,指明了法律方向,助力建设法治政府。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上级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农贸市场市容整治、“两违”巡查整治、清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等各类执法行动,并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行政执法,全部执法案件均符合法定程序;探索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做实基层执法。
二是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和管理工作。我镇现有合法行政执法人员共计 226 人,均符合领取行政执法证资格条件,并经相关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有效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针对我镇申领执法证名额不足以及执法量日益增大的现实情况,今年 3 月,开展对全镇持有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重新审核工作,并对已调离执法岗位的人员进行了系统清理,共对 33 名调离执法岗位的持证人员证件进行清理注销,全面提升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是建立并完善信息报送机制。健全定期收集信息机制,及时掌握各执法部门日常依法行政情况,提出和解决存在问题,切实推动依法行政工作。为及时向上级报告我镇依法行政情况,根据上级法制部门有关要求,我镇每月收集整理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情况,截至今年 11 月底,整理上报稿件 11 篇。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我镇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等。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组织举办 2016 年纪律教育学习月等活动,增强党员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组织人大代表听取各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情况报告,多次视察镇内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妥善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今年未发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情况;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严格依法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开通电话、邮政、网站、微信及微博公众监督投诉举报等渠道,今年举办信息公开宣传等活动,普及受惠群众超过 400 人次,积极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透明化,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六)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建立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机制,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完善基层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一村(社区)一专职调解员制度,充分发挥镇、村(社区)等各级调委会作用,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以法律服务为载体,选准聘好律师顾问团,实现律师顾问挂钩驻点村(社区)全覆盖,为解决基层矛盾提供法律专业意见;以依法行政为目标,听取镇法制办、司法所、检察室、法庭的工作情况汇报,研讨推进依法治镇工作。同时,推进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村居公共法律服务站建设,深入推进基层法治建设。
(七)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一是加强法制培训学习。健全学法用法制度,做到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维护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权威性、严肃性。我镇狠抓公职人员网上学法,全部公职人员共计 118 名参加考试,平均得分 98.4 分;将法律培训和学习纳入党委学习中心组的学习计划,并开展纪律教育暨《保密法》学习班、机关中层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法制培训班及在岗执法人员法制培训等活动,培训人员超过 650 人次;各执法部门积极制定并开展本单位法制培训计划共计 37 项,如《新环保法》等环境政策法规宣讲会、依法行政之城市管理专题讲座等。法制培训学***增强了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加强了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提高了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
二是大力开展普法宣传。继续深化普法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发挥好驻村(社区)律师在普法工作中的作用,不断提高村(社区)依法自治水平。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以普法宣传为抓手,通过开设《周末看法》电视栏目、开辟《有为周报》法制专栏、打造法制小品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不断扩大普法覆盖面。我镇大力开展普法宣传,进一步增强了基层干部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意识,深入推进基层法治建设,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
(八)加强组织保障,落实相关机制 建立完善由行政首长直接挂帅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协调机制。认真落实镇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并成立由镇长为组长、各执法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积极发动各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把依法行政纳入全镇工作目标考核和绩效管理之中,成立专门绩效评议领导组对依法行政进行考评和督促坚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存在问题 虽然我镇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改善:一是仍需继续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建设;二是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意识仍需增强,执法队伍整体素质需进一步提高,部门依法行政情况上报、联合执法等相关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基层调委会、驻点律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力量不够强大;四是政务信息公开的数量和全面性有待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力度不足;五是依法行政监督力度尚需加大等。
三、下一年工作设想 我镇要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一是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二是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三是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是深化政务公开,打造“阳光政府”;五是强化依法行政监督。我镇要用法治引领改革发展破障闯关、推动民生改善和社会公正,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政府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
AA 镇人民政府
6.如何建设法治政府1 篇六
摘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方略,建设法治政府是确保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前提。近几年我国在依法行政、规范权力运行和防治腐败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也有相当多的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将在分析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措施。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政府依法行政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中央以及地方各级政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有目共睹。但是,由于历史及现实的诸多复杂因素,法治政府建设依然缓慢,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按规章制度办事的现象。主要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有法不依,行政不作为现象仍然存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力。当前,中央加大了行政问责的力度,对于不依法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行政有了很大的推进。但一些地区和部门,在行政执法上,仍然存在薄弱环节。尤其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国企改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更为突出。我们常说“群众利益无小事”,就是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应雷厉风行地设法解决,以尽政府理应承担的职责。但我们常常看到这种情形:有些地方和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麻木不仁、视而不见,遇到矛盾总是绕着走,常常导致小问题拖成大问题,小矛盾酿成大矛盾,一般事件演化成恶性事件。在其位不谋其政,既是渎职之错,也是违法之过——行政法规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
(二)滥用职权,行政乱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
两百多年前,法国作家沃维纳格曾说过这么一句格言:“给别人带来不幸的人有一个共同的借口,那就是他们的出发点是好的”。透过今天的一些新闻事件,此言的判断仍有其生命力。广西浦北要求“一江两岸”住户自掏腰包装修外墙立面,旨在“提高县城品位和居住环境”;陕西安康市汉滨区将17名“阻挠重点工程建设”的村民示众,意在“普法宣传”;一些地方的城管人员对摊贩大打出手,为的是“维护城市秩序”„„ 这类现象都属于对行政权的滥用,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时有所见,社会各界的批评也不绝于耳。这种滥用,既是对法律尊严的无视,也是对公民权益的侵犯。值得注意的是,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类似强制性规定,在许多地方并不是什么新闻,甚至有些部门至今仍觉得天经地义。而滥用行政权问题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违法行政行为。
(三)违法行政,却以“法律”正义的名义
据《潇湘晨报》报道,安徽省灵璧县的村民梁茂荣20世纪90年代初把20多万元钱借给当地一家乡镇企业。后来企业换了领导,就以“破产”为由赖账。为追讨债务,1
梁茂荣多次上访,因种种原因被拘留八次,判劳教三次。2010年,宿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开出劳教决定书,称梁茂荣去年1月、2月两次进京到“非上访地带上访”,2010年3月11日再次进京“非法上访”,决定对其进行一年零六个月的劳教。经过其家人的不断努力,第三次劳教的梁茂荣终于被释放回家。宿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做出的劳教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人民群众上访的权利,是宪法、法律和信访条例所赋予的。从理论上讲,凡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是,近年来少数地方政府为了“维稳”,对群众上访采取的“非常措施”屡见不鲜,看似维护了眼前的、表面的稳定,却给长远的、真正的稳定埋下了严重隐患。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常以法律之名行违法之实,借法律的威严来打压群众的合法诉求。这种“饮鸩止渴”的行政行为不但会毁掉法律的尊严,还会毁掉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四)“钓鱼”执法,损害法律权威
上海等一些地方,为打击出租黑车,而采取钓鱼执法的方式。钓鱼执法的违法之处在于,非执法人员采用了引诱、欺诈、胁迫甚至暴力的方式取证,违反了执法取证的基本要求,事实上,通过这些方法获取的证据是无效的,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钓鱼执法不仅反映出执法部门法律意识淡漠,依法行政观念不强的问题,而且也暴露出一线执法人员大胆越界随意行政的执法恣意,为了达到处罚的目的,可以任意创造执法方式,用奖励的方式将国家法律赋予的执法权让渡给牟利的个人(钩子和钓头)。钓鱼执法不但对某些基层执法机关产生了负面影响,也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二、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法治政府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一个文明的国家、一个进步的社会,必须有一套完备而又实施良好的法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其重要性不仅在于对发展经济、推动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更在于它们本身就是人们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在当前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依法行政要认真研究解决这样一些问题:一是降低经济活动中的行政管理成本;二是最大限度地激发人们的创业积极性,利用各种制度和机制构建一种只要付出辛劳就能获得成功的社会预期;三是打破因行政管理而形成的垄断,更加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四是维持统一、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确保政令畅通,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制裁,等等。因此,建设法治政府,规范行政行为,已经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
构建法治政府是一件关系到政府形象和人民利益的大事,它的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构建法治政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我国市场秩序在国际上排名在110多位,近年来连连出现重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如三聚氰胺,瘦肉精,圣元奶粉事件等等。可见市场秩序相对混乱,公民法律意识也很淡薄。构建法治政府能起到净化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作用,同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构建法治政府是推进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由于政府背后拥有强大的国家机器,所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也就是法治国家建设,在推进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建设过程中首先要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建设好法治政府,维护社会利益。
(三)法治政府建设是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老百姓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要求比过去要高,所以政府工作人员要本着主权在民的观念提供服务,近年来很多地方都在进行各种探索,比如湖南省通过了地方行政程序规定,对湖南省行政管理经验系统化、条理化,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管理创新。
(四)法治政府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实践证明,政府依法履行职能、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承担责任,有助于解决社会问题,平衡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比如说汶川大地震,政府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灾区的最新情况,不仅维护了公民的知情权,同时也让谣言失去了生存的温床。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政府是不可或缺的条件。
三、建设法治政府的着力点
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转变政府职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切入点。只有采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才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
(一)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民主科学依法决策,是行政行为的基础和保障。各级政府必须把行政决策纳入规范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轨道,切实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各级政府要坚决做到“五不决策”,即没有调查研究不决策,没有向专家咨询不决策,没有听取群众意见不决策,没有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论证不决策,没有政府集体讨论不决策。要建立健全“五种制度”,即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和听证制度,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对涉及全市的经济发展规划、财政资金安排、重点投资项目等重大事项,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规定进行决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还应当进行听证,真正使决策体现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或重要行政决策前,必须经过政府法制机构或组织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凡是重大行政决策都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评估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追究责任。
(二)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国家的法律制度和中央、省、市的重大决策,体现的是全体人民的意志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部署,一旦公布实施,就必须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坚决维护法制统一,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提高执行力,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执行力是抓好落实的保障,有了执行力,才会有抓落实的成效;只有在抓落实的过程中,才能看出各级政府执行力的高低,抓落实的成效就是检验执行力的试金石。各级政府要自觉以领导方式转变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立足基层,站位全局,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带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有效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大决策,依法履行各项职能,严格规范行政执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提高政府执行力,确保顺利完成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在形式上,要求行政主体及其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越权,不滥用权力,不违法行政;在实质上,要求行政主体及其行政活动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律原则、目的与法理等;在责任上,要求行政主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体现权责一致原则。实践表明,90%的行政争议发生在市、县两级的行政执法活动。因此,必须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在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上狠下工夫,确保法律法规的全面正确实施。一要严格执法,依法履行职责。各级政府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敢于碰硬,敢于动真,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时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二要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水平。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坚决杜绝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法定程序的执法行为,坚决纠正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三要文明执法,体现公平正义。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置执法于人本之中,确保执法的社会效果。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坚持说服教育为主,坚决杜绝粗暴执法,用人本、文明的执法行动赢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效提升执法水平。
(四)强力转变行政管理职能。坚决实行政企分开,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切实解决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真正把政府职能转到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特别是在经济管理上,要强化“看不见的手”,弱化“看得见的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
用,做到凡是市场能运作的,政府不包揽;凡是企业能自主经营的,政府不干预;凡是该社会办理的,政府不插手;凡事能由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的领域,政府尽快退出,真正做到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系。要进一步搞好政务公开,向社会公开政府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度削减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
(五)不断优化法治环境。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宜居城市、吸引外来投资者的重要因素,也是提升城市整体竞争力的关键环节。要通过打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来促进经济加快发展。法治环境由众多因素构成,但起决定作用的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要围绕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等中心工作,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精减行政审批事项,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和“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六)努力提高干部队伍自身素质。要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要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完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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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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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们需要建设什么样的法治政府?(作者:杨 君)
7、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者:国务委员马凯)
6、《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国务院新闻办2008年2月28日)
7、论转变政府职能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作者单位:陕西省 汉中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门玉琨)
8、法治政府:从理论到行动(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
7.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几点思考 篇七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
当前, 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 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 国际形势复杂多变, 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 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 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我们必须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到落实党和国家整体发展战略总抓手的新高度来把握, 把建设法治体系、发挥法治功能的基本要求贯彻到引领深化改革、促进全面发展、构建有序社会、保证长治久安的具体实践中来实现。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内容, 是加快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 是新形势下发展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 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主要途径, 是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在需要, 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途径, 是反腐治权的治本之道。依法治国, 建设法治中国, 是中国人民对自由平等、人权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秩序、尊严幸福等法治价值的崇高追求, 是坚持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实现国家工作法治化的实践过程, 是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治理社会、配置资源、保障人权、驯化权力的良法善治。
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证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十八届四中全会在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方针时, 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基本原则, 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这个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了基本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从1978年中国只有《宪法》和《婚姻法》等寥寥几部法律开始, 到2014年3月, 我国现行有效法律达到242部, 行政法规700余部。这样的数字, 折射着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性成就。在党的领导下, 我们国家坚持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法治中国的蓝图正在一步步变为现实。这次全会再次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部署, 正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的自我完善、自我提高, 体现了一以贯之的治国思想、执政理念。
当前, 我们国家的社会转型已经进入深水区, 法治的作用和地位更加凸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既需要顶层设计, 也需要末端治理, 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至关重要。坚持党的领导,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 我们必须坚定地维护党的领导, 在党委的领导下扎实推进法治建设各项工作。与此同时, 坚持党的领导, 也不是一句空的口号, 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党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 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更重要的是, 党员领导干部要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不得违法行使权力, 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群众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国家治理模式。各级政府作为法律法规的主要实施机关, 规模最大, 职权最广, 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密切。无论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深化各项改革, 推进经济发展, 建设小康社会, 造福全体人民, 都需要通过各级政府全面履行职能来实现。可以说, 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是否实现, 是衡量法治国家建设目标是否实现的最重要指标。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程度, 取决于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的完成程度。
在新的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 我认为应当突出以下重点:
一是摆脱固有思维模式, 把依法行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把法治政府建设纳入政府绩效目标管理体系, 摆在与经济建设、改善民生同等重要的位置, 切实改变突出具体工作、忽视法治建设的传统思维。政府既要干事, 更要依法干事;既要履行好自身职能, 更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履行职能;既要把各项工作扎扎实实地做好, 又要把政府自身建设好, 把政府工作人员这支队伍管好。要把法治政府建设成果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逐步树立以依法行政为核心的新型政绩观。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要更加重视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队伍, 夯实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基础。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 突破法治政府建设的瓶颈制约。当前, 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还没有完全转变到法治轨道上来, 制度建设质量不高, 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严、不公、不文明以至执法犯法的情况仍然存在, 行政救济的法定渠道不通畅, 人民群众“信访不信法”等问题依然突出。对这些问题, 我们要逐一进行认真研究, 制定有效的对策, 扎扎实实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一要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 增强法治素养, 带头学法、用法、守法, 培养运用法律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二要健全科学民主决策, 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备程序, 从制度和机制上保证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防止出现重大的决策失误。三要大力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 落实部门责任, 全面推进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建立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推进综合执法, 提高执法效能。四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 本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 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 将各级政府的职能和办事程序、办事规则、办事结果全部公开,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让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所作所为, 防止权力寻租、出现腐败。五要完善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 严肃工作纪律, 对政府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的行为, 对影响机关工作质量和工作秩序, 给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都要实行责任追究, 扎实推进促进政府机关的作风建设。
8.建设法治政府难点在哪里? 篇八
法治政府是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的概念,是建设法治国家最重要的环节。党的十八大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作为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一个标准,这给各级政府建成法治政府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表。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目标。
建设法治政府的障碍和难点
第一,传统文化的先天不足。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制度,封建皇帝“一言九鼎”,“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清官包青天的故事家喻户晓,这一切都说明我们在传统上是重人治而不怎么讲法治的。传统文化的延续使今天不重视不尊重法律的现象仍到处可见。曾听基层法制办同志介绍,当地政府法制办和信访办在同一楼里,一层的信访办人声鼎沸,熙熙攘攘,二层的法制办却门可罗雀,冷冷清清。老百姓“信访,不信法”情况十分普遍。纵然有规则、制度和法律,但领导个人的讲话、批示、意见,往往却被人们更重视,“以言代法”,“权大于法”。尤其在一元化领导下,权力过份集中于“一把手”,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政策制度的随意性比较强,这种人治文化对法治的障碍和影响是长期而深远的。
第二,发展阶段尚处于初级。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社会主义社会正处于并长期处于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很发达,市场经济也不完善。2012年,中国人均GDP为6100美元,排全球84位,没有达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1000美元,与西方发达国家差距就更大。处于加快发展和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矛盾凸显,利益关系复杂。加之法治和民主传统缺乏,人们不习惯法治的思维方式,不习惯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历史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致使我们社会的法制观念、诚信意识、道德水准都还不够。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不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使法治也不健全和完善。
第三,法律法规的失误和欠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这个新的“十六字”方针,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基本标准。建设法治政府更得遵循这个原则。科学立法是前提,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保证。虽然我们已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立法部门利益化突出,部门绑架了法律,成为其代言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给寻租创造很大的空间,也难以做到秉公执法,容易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践踏法律的权威性;有的法律法规缺失滞后,不能实现有法可依。立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需要随着社会进步不断修订、完善或新立,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四,评价标准难以准确界定。建设法治政府的总目标已经明确,时间节点也清楚,即2020年基本建成。但怎么才算建成,衡量和判断的标准是什么,怎样进行定性和定量描述?虽然江苏、广东、四川等地有一些探索,但全国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尺,各地难以具体操作、查找差距并为之努力。此外,法治政府建设是系统工程,政府很难单兵突进,率先实现法治,必须依赖于执政党、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建设。正如三中全会决定表述的,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整体推进,一体化建设,这是重点所在。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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