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共20篇)
1.关于做好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 篇一
关于做好2012届毕业生户口迁移的有关通知 2011届毕业生即将毕业,为做好户口迁移工作,保证毕业生顺利离校,特将今年毕业生户口迁移中的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学院务必传达到每一个需办理户口迁移的毕业生。
1、。请拿到户口迁移证的同学尽快办理上户手续。(如迁移证过期,可直接持迁移证去新开铺派出所改期。如迁移证丢失,先去新开铺派出所3楼档案馆找到迁移证另一半的编码,然后去报社挂失,带上挂失的发票再去新开铺派出所补办迁移证)。
2、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跟报到证一致。如迁移地址与报到证不一致或需将迁移地址写到具体市县,必须本人提出申请,并将申请书在6月3日前送交保卫处。申请书中必须写明学号、姓名、专业、身份证号码、迁往地址。(限湖南省外,省内不需要申请)
3、迁移证开出后,原则上不能改动。在确定户口迁移地址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因情况变化必须改动的,一定要在新开铺派出所打印户口迁移证之前通知保卫处户籍科。
4、户口迁移证若有误,请不要用有色笔涂改,只能后交保卫处户籍科。
5、,如户口迁往录取学校,必须与保卫处户籍科联系。(外校)
6、请各学院指派专人做好本届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户口迁移证在毕业生离校后不能发放下去的,须交回保卫处户籍科统一保管。
7、根据有些单位几年不会给学生上户口的情况,户口最好不要迁往工作单位。
8、所有迁到学校的学生户口都是非农业户口,迁回原籍户口
9、的户口是的户口迁移证、户口是的长沙市集体户口登记卡。
10、保卫处户籍科联系人:卢虹
联系电话:0731—85623053短号:67666
请各位毕业生认真阅读保卫处网站http://bwcn.csuft.edu.cn/上关于毕业生
户口常见问题的文件。
保卫处户籍管理科
2012年
2.关于做好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 篇二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的部署,我们研究制定了2016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具体如下: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整治涉企乱收费乱摊派和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要求以及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围绕“降成本、减负担”的目标,以深化实施涉企行政事项清单制度为核心,巩固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成果,制止各种清单之外的涉企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行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和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为稳定经济增长和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重点工作
(一)以实施清单制度为中心,进一步推动涉企行政事项的公开透明
1. 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
对国家和各省(区、市)公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及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建立常态化公示机制,按照规范的格式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将涉企收费清单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督促相关收费部门适时公开收费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牵头)
2. 整合中央和各地区公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建立全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查询系统,作为减轻企业负担的服务平台,为企业缴费和拒绝违规收费提供查询依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
3. 比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探索对涉企监督检查、保证金建立清单制度,逐步清理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项目,并将保留项目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对企业的监督检查行为,落实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制度,加强综合执法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涉企行政罚款行为。(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工商总局,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以整治“红顶中介”为重点,进一步清理取消与行政职权和垄断挂钩的不合理中介服务项目
4. 全面落实“红顶中介”收费监管有关要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要求,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结合审改部门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工作,规范与行政职权挂钩的中介服务,破除各种指定实施机构的垄断行为,严禁借监督检查名义设立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切开中介服务收费与行政职权的联系。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稳妥推进脱钩试点工作,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党建、外事等事项与行政机关分离,从源头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行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牵头,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5. 结合相关税制改革,进一步清理、整合和规范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收费基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牵头)
6. 继续规范进出口、金融、建设等重点领域收费。
巩固进出口环节收费清理成果,查处国际班轮运价备案违规行为,加大市场监督和反垄断执法力度,维护公平公正的进出口竞争环境。继续促进金融机构规范经营,整顿各种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的不规范经营行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继续清理投资建设领域的中介服务,压减各种前置评估和中介服务项目,制止与行政职权挂钩的垄断收费。(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银监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分别牵头)
(三)以查处曝光案件为抓手,进一步制止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7. 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乱摊派行为。
取缔各种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制止各种超范围、超标准、超时限征收的行为。清理规范各种依托行政审批、执法检查等行政职权向企业提供经营性服务行为,制止行业协会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或依托行政职能向企业收费的行为。制止借公共活动及其他名义强制要求企业捐赠赞助、强制要求企业订购报刊杂志、强制要求接受指定服务并付费、强制占用企业财物等各种摊派行为。制止向企业乱检查、乱罚款的行为。(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
8. 完善企业举报查处机制,依托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平台受理企业举报,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企业。对确属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的违规行为坚决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
(四)以加强督促检查为推手,进一步促进各项惠企减负政策的落实
9. 抓好各项惠企减负政策的督促落实。
建立政策跟踪督促制度,将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重点要巩固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成果,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将取消、调整、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措施逐项落实到位,形成扶持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配合做好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专项行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企业成本。(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牵头)
1 0. 加强监督检查。
继续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形成督促政策落实和规范涉企收费的长效机制。完善问责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地区以及各种违规收费行为,要给予曝光和通报批评,并督促进行整改。2016年四季度,联席会议将组织开展全国专项督查,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落实好减轻企业负担各项重点任务。(审计署、联席会议办公室分别负责)
(五)以调查宣传评价为手段,进一步夯实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基础
1 1.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联席会议将从二季度起组织开展全国企业负担调查,请各地区继续组织企业做好调查培训和填报工作,逐步扩大调查样本,提升调查质量,并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建立反馈机制。进一步完善负担评价工作,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围绕企业负担合理区间、企业满意度测评、解决企业办事难等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
1 2. 加强政策宣传。
继续通过多种形式对惠企减负政策进行宣传解读,重点要对涉企收费清单进行广泛宣传,让全社会知晓和熟悉清单。联席会议将于三季度组织举办第五届全国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周活动,请各地区、各成员单位配合做好工作,并在本地区、本系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
1 3. 加强制度建设。
推动各地区加快保护企业权益立法建设,逐步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继续完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强化问题导向,在调查、反映、解决问题上形成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强区域交流,营造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良好氛围。(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好各项重点任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总体指导和组织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抓好工作衔接和督促落实。各地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负责本地区组织实施,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方案,确保任务落实。有关方案于2016年5月10日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加强协同配合。
要主动做好配合,密切工作交流,形成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要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反映相关政策措施、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各地区减负办还要主动向所在省(区、市)党委、政府报告工作情况,争取支持。
(三)加强督导检查。
要明确各项重点任务的责任人和时间表,及时抓好督促检查,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还要加强舆论引导,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促进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代章)
3.关于做好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 篇三
一、在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大力发展产业经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桂发〔2009〕35号)确定的14个优先重点发展的千亿元产业以及4大新兴产业,加快产业链建设,形成产业集群。通过发展产业经济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核心企业,带动产业链中各类配套企业发展,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更多岗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每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比例应不低于新增就业岗位的15%。
(二)大力发展园区经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通过园区经济带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带动就业岗位的增加。各级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区的各类企业每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比例应不低于新增就业岗位的20%。
(三)发挥好投资和重大项目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
政府部门在落实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增加高校毕业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比例应不低于新增就业岗位的20%。
(四)鼓励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
在项目研究期间,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聘用期满,高校毕业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五)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地要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创新招商引资工作方式方法,紧紧抓住东部产业转移的大好机遇,夯实发展基础,积极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大力引进、发展中小企业。要充分调动各地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的积极性,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级有关部门要落实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
1.中小企业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可根据不同情况,优先考虑给予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额定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附加和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維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上年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招用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列明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企业实际招收人数,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最高单笔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4.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3年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5.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6.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二、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
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结合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等工作,加强对基层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单位的编制使用管理,调剂空余编制,主要用于接收符合岗位需求和招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要积极开发城乡基层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二)继续组织实施好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
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各项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服务项目,着力落实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的各项优惠政策,重点解决好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营造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要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免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加强免费师范生的履约管理工作。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
(三)公务员招录向普通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倾斜。
从2012年起,在全区公务员四级联考中,自治区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要重点倾向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中,招录计划总数(人民警察职位除外)要有一定比例定向招录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用人单位在年度招聘计划中应拿出一定比例面向择业期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进行定向招聘。乡镇及驻乡镇事业单位和需要常年在野外作业的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人员,对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专业对口的应聘人员,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招聘,但在所聘或类似条件的岗位服务期限不低于3年。
(五)落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工资政策。
4.关于做好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 篇四
各位毕业班同学:
关于户口迁移现做出以下安排,请大家仔细阅读,按时提交材料
一、请各系负责毕业班的负责人(08公估1 高鹏 邓增文 公估2 蔡江振 公估3 张运超07车辆 黄志木 王烨婷)统一负责管理本班同学分类填写毕业生的户口意向登记表。(专指户口有迁入我校集体户的毕业生。)
二、意向分类:1.分配在厦门地区工作的;2.回原籍的;3.分配到外地工作的;4.留降级的;5.专升本或考研的。
三、填写要求(特别提醒:1表格主要信息用打印,本人签名需手写
2就业的同学需与接收单位确认地址 不迁入单位回家
庭户口的需经入户派出所确认)
1、为避免因写错迁移地址给大家带来不便,请已经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与接收单位确认户口迁移的准确地址。
2、凡是在厦门地区(包括岛内、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就业的毕业生,原则上应将户口落在就业单位,此类学生需提供就业单位集体户的落户地址和所属派出所。户口要寄挂在家庭户的,需经入户地派出所同意,并出具证明(岛外各区不允许跨区落户)。
3、学生报送落户地址及所属派出所必须准确无误,若因报送信息错误导致户口不能正常办理,由本人自行处理。
4、落户地址应填写详细的入户地址。(如:XX省XX市(县)XX区(乡)XX路(村)XX号XX室)
四、请各班于5月30日前将登记表送至我处,便于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五、办理迁往市外的毕业生每人应缴交迁移证工本费叁元整。
5.关于做好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 篇五
校属各学院、研究生工作部:
我校2013届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即将开始,为了确保毕业生离校前能按期领到户口迁移证,我们需要提前做好毕业生的户口迁移地址信息的收集迁移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从2009年开始,毕业生的户籍档案学校不再予以保管(按照户籍政策规定人户分离属空挂户,必须全部迁走)。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将户口迁往原籍或就业意向所在城市的人才交流市场。
2、请各学院对户口已迁来我校的应届毕业生按学号(只填最后两位数字)、姓名、身份证号、迁移地址的顺序予以登记(登记样表附后),其中除迁往广州市、深圳市、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需要填写详细的迁移地址外,其他省市只需填写到县级即可。
3、根据今年国家新规定的户口迁移政策,不再收取户口迁移工本费。请各学院务必于5月25日前由班长将登记表(需电脑打印)以班为单位(研究生以专业为单位)交到保卫处户籍科(电话8160570),过期不予受理。
4、有以下情况的请在备注栏中注明:(1)有学籍异动的写清楚原所在学院和专业、现所在学院和专业;(2)考上本校研究生的;
(3)国防生。
5、自通知发放之日起,所有应届毕业生停止办理身份证和其他一切户籍业务,前期因办理各种业务所借出的户口需在5月15日前归还,因未及时归还而影响户口迁移的,自行负责。
保卫处
6.关于做好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 篇六
武汉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为做好全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经研究,今年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就业中心)继续协助各高校做好2012年高校毕业生户口档案托管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托管对象
申请户口、档案托管的对象为武汉地区2012年应届普通高校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以及暂不就业拟升学的毕业生、正处于试聘用阶段尚未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的毕业生和以短期、临时、灵活方式就业的毕业生。
二、户口性质
凡在我中心托管的毕业生户口均为武汉市常住户口。
三、托管办法
(一)申请程序
1、申请人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申请表》,或从“湖北高校就业网络联盟(http://)”网站下载该表,认真准确填写交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签章;
2、学校收齐《申请表》,集中送省就业中心签章后反馈给毕业生作为到省就业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的凭证;
3、学校以《申请表》为依据编制就业方案,上报省毕办办理《就业报到证》;
4、办理报到手续需携带《申请表》、《报到证》(原件)、《学生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和托管费于2012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到省就业中心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二)办理方式
1、委托办理:受省就业中心委托,学校接受本校毕业生的申请,收取有关材料和费用集中到省就业中心办理报到手续;
2、现场办理:省就业中心到学校现场受理毕业生的申请,收取有关材料和费用(具体时间由学校与省就业中心商定)。
3、个人办理:毕业生原则上在就读学校申请办理托管手续,如因故错过委托办理和现场办理时间,可继续向学校申请,填好《户档托管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于当年5月1日-31日、8月1日-31日两个时间段内到省就业中心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三)党员组织关系办理
已办理托管手续的毕业生党员(含预备党员),须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与相关材料交省就业中心托管党总支,交纳党费,领取流动党员证。
(四)收费项目及标准
1、根据物价部门规定,申请办理托管手续的毕业生需一次性交纳手续费、户口迁移费、档案转递邮寄费共80元;
2、托管期间毕业生开具非就业有关证明,每次收取20元;
3、免费保管户档两年,托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应及时将档案关系和党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指定的人才交流机构,未落实就业单位或尚不能确定就业时间的托管毕业生,超期两年若继续申请托管的,从毕业后的第25个月起每月需缴纳滞留户口档案托管费15元。
(五)相关服务
省就业中心为办理托管手续的毕业生,提供以下服务:免费提供用人单位信息;提供推荐就业相关服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直接、快速、免费办理就业手续。
附件:《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办法及申请表》 请到文件下载区下载
湖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7.关于做好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 篇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 (卫生厅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期, 全国手足口病疫情明显上升, 春夏季是霍乱、登革热等传染病高发季节, 疟疾、埃博拉出血热等传染病由境外输入我国的风险依然存在, 防控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强春夏季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 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春夏季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高度出发, 重视春夏季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 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 及时研判本地区重点传染病疫情趋势, 制订切实可行的防控工作方案, 及早部署各项防控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主动加强沟通与协调, 完善部门间信息通报与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特别是要与质检、商务部门共同做好返乡外派劳务人员传染病防控工作, 协助教育部门落实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传染病防控措施, 推动农业部门抓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源头控制工作。
二、切实加强监测与疫情处置工作
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提高法定传染病网络直报的数据报告质量, 加强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利用。要重点加强边境地区、农村地区、学校、托幼机构、流动人口聚集地等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的监测工作。边境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密切关注周边国家传染病疫情动态, 加强对登革热、疟疾等重点传染病的主动监测, 及时评估输入风险。出现传染病疫情后, 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迅速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及时采集实验室标本。对于霍乱等传染病疫情要切实落实密切接触者管理及疫点、疫区的消毒处理等措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定期分析传染病疫情的基础上, 加强对重点省份的技术指导与支持, 做好疫情现场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切实做好病例诊断报告及救治工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认真做好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工作, 加强院内感染控制。要加强对医务人员 (重点是基层医务人员) 的业务培训, 提高传染病诊断和救治水平, 特别要提高对埃博拉出血热、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等传染病的认识。接诊有高热、出血等症状的患者时, 要注意询问流行病学史, 发现可疑病例及时报告。手足口病重症和死亡病例报告较多的地区要切实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对手足口病病例的正确诊断率和及时转诊率, 切实落实对口支援, 最大限度地提高救治成功率。
四、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各地要结合爱国卫生月主题活动, 进一步加强病媒生物的防制工作。要深入开展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 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 抓紧清理卫生死角, 清除暴露垃圾和污水坑塘, 清除蚊虫孳生地, 做好农村改厕和粪便无害化处理, 切实搞好家庭、居民区以及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卫生, 切断霍乱、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和登革热等虫媒传染病传播途径。
五、切实加强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春夏季重点传染病预防作为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重要内容, 组织开展全人群预防春夏季重点传染病健康知识宣传, 教育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要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 加强舆情收集和回应, 及时澄清不实传言, 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春夏季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 及时组织对防控效果开展评估, 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抓出实效。我委将适时对重点地区防控工作情况进行现场督导, 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对于由于防控不力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地区, 将进行通报批评。
8.关于做好会刊通联工作的通知 篇八
坚持正确导向,开拓创新,办精品会刊。《企业文明》杂志社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和“三贴近”原则,围绕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工作大局,把反映和推动中央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作为主要任务,发挥权威性、广泛性、连续性的优势,继续办好独家策划等栏目,深入进行纵深报道。要深入企业,贴近读者,不断提高宣传报道的层次、水平和编排艺术,提高会刊的综合质量,力争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各会员单位要重视和支持会刊工作。《企业文明》是中央企业党建政研会会刊,也是国资委党委对外宣传的一个重要窗口和工作载体;是国务院国资委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方面惟一的一份公开发行的刊物,也是中央企业与各级研究会、广大干部员工交流工作、展示形象、发表成果的舞台和园地。各会员单位要珍惜和爱护这块园地,继续做好会刊的有关工作。要积极为会刊组织和撰写稿件,提供有宣传、推广价值的经验和线索;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通联站,已经建立通联站的要按照职责积极开展工作;没有建立通联站的要确定专门联系人,以便与会刊保持通畅、稳定的联系渠道,要积极参加会刊举办的有关活动,对会刊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会刊改进工作、提高质量。
9.关于做好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 篇九
2010届毕业生:
根据零陵区公安局的工作要求,我区大中专学生毕业时,应主动、及时办理好本人户口迁出手续。如因迁往地址不确定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的,可缓期两年办理。但在此期间,区公安局和朝阳派出所概不受理此类学生的身份证、护照、户口信息、户籍证明等方面业务。缓期两年后仍未办理迁出手续的,一切后果自负。为方便我校2010届毕业生快捷、顺利办理好自己的户口迁出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户口迁移程序:
1、迁回原籍者:凭身份证和毕业证明(毕业证或学生证)直接到朝阳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本人《户口迁移证》(外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本省)。携本人《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凭身份证、毕业证或回原籍择业的《就业报到证》到原籍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2、迁至工作单位者:凭身份证和工作单位的《就业报到证》直接到朝阳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本人《户口迁移证》(外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本省)。携本人《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凭《就业报到证》到工作单位和工作单位辖区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没有办理《就业报到证》的,可直接从工作单位辖区公安局开具《户口准迁证》到朝阳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然后携本人《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回工作单位和工作单位辖区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3、迁至高校读研者:凭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直接到朝阳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领取本人《户口迁移证》。携本人《户口迁移证》,凭《录取通知书》到所在高校报到后办理落户手续。
★省内户口迁移的同学,凭学生证和身份证可先去朝阳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领取常住人口登记卡(登记卡无时间限制)。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有的学生原籍地公安部门只需学生本人的身份证、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或登记卡)就可办理落户手续;而有的学生原籍地公安部门却还需学校招生就
业处办理的回原籍地自主择业的就业报到证才能落户。因此,请同学们办理迁出手续前,先向原籍地公安局或派出所就上述问题进行必要咨询,了解其有关规定后再对照办理,以免在落户时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大部分私人公司及企业单位不接收员工户口迁入。因此,请同学们在与上述工作单位签约或前往报到前,先就有关事项进行咨询。如若不接收户口迁入,建议毕业生将户口迁回原籍,以方便以后办理户籍业务。
3、户口迁出后,《户口迁移证》的有效期为一个月。因此,请同学们领取《户口迁移证》后务必要妥善保管,并及时落户。如有遗失,不能补办。
4、不存在学生户口自动转回原籍的说法。因此,请同学们务必在毕业前后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快办理好户口迁移手续。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湖南科技学院保卫处
10.关于做好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 篇十
为了做好今年毕业学生的户口迁移工作,尽最大可能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满意的服务,根据陕西省公安厅和教育厅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特对毕业生户口迁移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毕业生户口采用集中统一办理并在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时统一发放。
2.毕业生户口可以选择迁入就业单位所在地,也可以选择迁回原籍,还可以随档案迁往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行代管。
3.户口在校的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且就业单位接受户口的,户口迁移到就业单位,请在信息采集时按单位要求将迁移地址填写准确;确需将户口直接迁往原籍落户的,需提前到原籍派出所进行询问落实,并到公安处户籍室进行登记后,可将户口直接迁往原籍;未落实就业单位又未要求户口迁往原籍的,户口随档案迁往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4.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需将户口迁往就业单位的,本人凭《就业报到证》到原籍将户口直接迁移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5.因特殊原因确需暂时保留户口的,由本人到公安处户籍室申请办理户口托管手续。
6.户口迁移证是户口迁移的有效凭证,领取后,要认真核对迁移证信息,妥善保管,并及时到迁入地入户。否则,因无户口给自己的工作生活带来很大麻烦。
陕西理工学院公安处
11.关于做好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对政府管理和服务模式提出了新要求。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开放、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国务院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国务院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和《指导意见》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指导意见》是推动我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精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指导意见》的精神上来,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摆在发展改革的重要位置,增强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确保《指导意见》顺利实施。
二、积极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指导意见》的基本定位是注重原则性、方向性、统筹性和指导性,既鼓励支持地方和部门先行先试,发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新精神,也明确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根据《指导意见》的精神,目前,为进一步做好顶层设计,财政部正抓紧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预算、政府采购、税收等具体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行动起来,主动部署开展工作,抓紧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尽快形成中央和地方共同推进购买服务工作的氛围和机制。
(一)坚持正确方向,积极探索创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以改革的决心和勇气,正确处理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正确对待利益格局调整,不拖不等不靠,积极创新,大胆探索。要根据《指导意见》精神,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办法和具体措施,尽快形成中央与地方衔接配套、操作性强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体系。已经出台相关文件的,要对照《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不断健全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尚未出台政策性文件的,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抓紧研究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和办法,积极探索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
(二)坚持突出重点,稳妥有序推广。要结合实际,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并主动提出购买服务的内容和事项,精心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明确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在公共服务需求日趋多样化的形势下,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看得准、拿得稳的先推下去,一时看不准、有疑问的要深入研究,条件成熟了再推进。要通过购买服务,推动政府简政放权,防止“大包大揽”。要确保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防止“卸包袱”,将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推向市场。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和目录应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根据经济社会和政府职能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坚持规范操作,完善购买程序。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组织采购、资质审核、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工作。要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预算,并严格资金管理,加强绩效评价。要及时充分地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严禁层层转包、豪华购买、暗箱操作等违规违法行为,筑牢预防腐败的制度防线。
(四)坚持政策衔接,注重建章立制。要处理好积极推进和制度建设的关系,做好相关政策的完善和相互衔接。既要考虑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点是鼓励和推进改革,在坚持大的原则不变和透明预算的前提下,注重研究解决现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会计处理等技术性管理难题,必要时可适当做出政策调整,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条件;又要兼顾长远,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注重体制机制建设,为将来建立购买服务制度打基础。同时,要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相关改革的衔接,按照国务院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在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同时,积极研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改革的政策措施,实现“费随事转”。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又养人办事、“两头占”的现象发生。
三、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新的综合性改革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和方向,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要用发展的眼光、改革的理念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和指导。要尽快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同时,加强对下一级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督促其积极开展工作。
(二)发挥牵头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财政(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好牵头作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财政部门要尽快明确牵头处室,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要尽快明确牵头司局和责任处室,积极支持配合财政部统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并主动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工作。
(三)加强培训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确保广大干部群众及相关社会力量负责人、工作人员了解、熟悉和掌握有关背景知识、政策措施及操作规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措施,为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切实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完善政策措施和制度设计,确保近期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中长期形成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重大问题,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财政部,以便统筹研究解决。
财 政 部
12.关于做好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 篇十二
1 当前就业形势
根据国家人社部公布的数据,今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为699万人,比去年增加了19万人,再创历史新高,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复杂严峻,就业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由于我国宏观就业形势面临经济放缓、就业总量持续增加和结构性矛盾突出三重压力,针对高校毕业生的有效用人需求呈下降趋势。据2月初对近500家用人单位的统计,这些单位2013年计划招聘岗位数同比平均降幅约为15%。从行业情况看,医疗卫生、咨询、电子商务、旅游、文化体育等行业用人需求略有增加,但钢铁、机械、采矿、能源、建筑等行业,用工需求不同程度减少。部分毕业生也对就业前景感到担忧,少数毕业生甚至感到焦虑。如何帮助大学生走出就业难的困境将成为政府和社会艰巨的任务。
大学生就业难是一个现实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总体来说,大学毕业生具有较高的人力资本水平,是劳动力市场上的优势群体。但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冲击,青年初次与持续就业所需的能力门槛逐年提高,大学生必须具备能够满足新经济要求的核心就业能力才能成功发展,但现有教育培训体系缺乏必要的就业市场需求导向,缺乏对创业行为的深入研究,高等教育培养出来的大学生在知识和技能结构上与人才市场的需求存在脱节,大学生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
2 专科毕业生的特点
在众多的大学毕业生中,专科毕业生占有一定的比重。这些学生较本科生有自己的特点。首先,专科毕业生理论水平相对较弱。由于本身先天入学时的成绩和后期学校教育方向,专科生在理论学习上较本科生相对较弱。其次,专科毕业生自信心相对较弱。由于历史条件,往往会让专科毕业生在同本科毕业生一起找工作时,缺乏自信心,面对众多工作不敢去勇敢尝试。第三,专科毕业生就业素养缺乏。由于专科学生学制时间较短,在校期间磨炼的机会较少,在个人素养和就业素养方面较本科生缺乏,特别是在面试期间往往不能很好地推销自己。第四,不能明确自己的定位。由于自信心、就业素养缺乏等原因,导致专科毕业生对自己的就业定位不明确,往往找不到适合自己的工作,错失就业的良好时机。
3 如何做好专科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根据当前的就业形势和专科毕业生的特点,结合笔者这几年的工作经验,对做好专科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有以下几点认识:
3.1 提前就业指导
针对专科生学制短的特点,专科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应该提前进行。结合笔者工作的软件学院,学生学制为两年。从学生入学的第一年开始,我们便开始就业指导工作,在学生适应大学生活的同时,让他们也认识到社会中的就业现状,从入学开始,就带着就业的目标来学习,有的放矢,为将来的就业打好基础。
3.2 就业指导细致化、个性化
由于专科毕业生缺乏自信,就业素养低,同时较本科生个性会更加突出,面对他们这些特点,在我们的就业指导工作中,要特别对他们就业指导做到细致化和个性化。在就业指导中,要多传授他们就业技巧,比如指导他们制作简历、面试注意事项等众多细致的知识,在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加强就业模拟指导,增加就业经验。
3.3 与专业技能结合加强就业指导
专科毕业生的一大优势是专业技能和动手能力强,针对他们这方面的优势,在就业指导过程中,要引导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多展示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动手能力,在就业的各个环节,通过各种可能的手段来帮助自己就业。
3.4 校企联合,加快就业
专科毕业生在毕业前大部分都会有一定的实训期,专科院系或者高校往往会有些合作的实训基地或公司。我们可以利用这一良好的优势,加强校企联合,在学生实训期间便在企业工作,一方面锻炼自己的专业技能,一方面在学习的工作中体验实际工作。更有条件,校方与企业进行订单式培养,在学生学习的工作中,联合培养,毕业后即就业。
4 结论
在严峻的就业环境下,专科毕业生还是有自己的独特优势,一些用人单位便是看中他们专业技能高,要求不高的特点,对于一些岗位专门招聘专科生。因此,作为高校教育工作者,我们应该给学生树立自信,在我们的就业指导工作中,多根据当前形势的变化做出调整,帮助他们更好的就业!
摘要:近些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大学生就业压力严重,而高校中的专科毕业生在当前这种严峻形势如何对他们进行有效的就业指导工作,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阐述了几点对该工作的认识。
关键词:专科毕业生,就业指导
参考文献
[1]王忠华.关于独立学院开展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的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06(10).
[2]崔海涛.构建高校就业指导工作体系的思考[J].江苏高教,2009(5).
13.关于做好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 篇十三
(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一日)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现在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严格执行。
目前,全国市、镇有相当数量的无户口的闲散人员,急需抓紧处理。凡是应该回到农村的人,各地要在党委一元化领导下,作出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做过细的思想工作,有计划地、逐步地在几年内把这些人基本上动员回去。农村社队应欢迎他们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并在口粮、劳动等方面给予妥善安排。
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节录)
市、镇人口的增长,必须与农业生产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是贯彻毛主席“备战、备荒、为人民”的伟大战略方针。处理户口迁移,首先要贯彻严格控制市、镇人口增长的方针,同时要保障人民群众符合国家规定的迁移。地区之间的迁移,要从全国一盘棋出发。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现根据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毛泽东主席命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处理户口迁移重新规定如下:
一、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
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下同),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它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从市、镇迁往农村,从市迁往镇,从大市迁往小市的,以及同等市之间、镇之间、农村之间的迁移,理由正当的,应准予落户。农村人口之间的通婚,对有女无儿的户,应准许男到女家落户。
(一)与市、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包括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应在农村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不得迁入市、镇,其子女也应在农村落户。对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农村又无亲属依靠的,可准在市、镇落户。
(二)市、镇职工在农村的父、母,不得迁入市、镇。如确无亲属依靠,生活难以自理,必须到市、镇投靠子女的,可准予落户。市、镇职工寄养在农村的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或原在农村无亲属照顾的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可准予在市、镇落户。
(三)符合国家规定调动的职工及随迁家属(随职工共同生活的市、镇吃商品粮人口),和按照国家规定招收、分配的职工、学生,准予落户。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和亦工亦农人员,其户口不得迁入市、镇。县及县以下集体所有制职工是农村户口的,不得转为吃商品粮人口。社队工业劳动者,不得转为吃商品粮人口。
(四)按照国家规定批准退休的职工,需要回市、镇家中的,准予落户。
(五)批准退学、休学人员,符合国家规定返回市、镇家中的,准予落户。
(六)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因病残或家庭有特殊困难,符合国家规定,需要返回市、镇家中的,经市、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审查同意,准予落户。
(七)调在青臧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他们的家属因气候不适应或无法随身扶养,需迁回市、镇,农村家中,或将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亲属处的,准予落户。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女职工,生了小孩,无法随身扶养,要求送回市、镇或农村家中扶养的,准予落户。
(八)复员、退伍军人,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符合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经市、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在市、镇的,准予落户。
(九)军队干部的家属的户口迁移,按照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对自由流动的人口应予劝阻,动员还乡。已从人口稠密地区流入边远人口稀少地区农村定居,并在生产队参加劳动的自流人口,应准予落户。落户前要同流出地联系,查明有关情况。落户后要通知流出地注销户口。
(十一)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清理出来的就业人员,家在市、镇符合释放、清理条件的,经有关劳改单位事先同迁入地公安机关联系后,凭省、地公安机关劳改部门发给的证件,准予落户。家在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放回时要从严控制。
二、审批权限和手续
(一)凡要求从农村迁往市、镇,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的,以及从一般农村迁往国营农场和蔬菜队的,都必须向迁入地派出所(或公社)申请,经派出所(或公社)查实有关情况,一律报迁入地的市、县公安局审批。市,县公安局应和粮食、劳动、人事、民政、知青办等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共同做好控制市、镇人口的工作。对有些疑难户口,在审批前,应主动征求粮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从农村迁往市、镇,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必须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申报制度:新招职工凭市、县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干部、工人调动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动证明;大、专院校学生凭教育部门的录取证明;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凭复退、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其他人员凭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申报户口。
对于私自离职的职工、离校的学生和私自离开农村的人,迁出地不得给予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不得给予入户。
(三)对已经调动工作的干部、职工及随迁的家属,以及调动或复员、转业的军队干部的随军家属,他们的户口都应迁至调往地区落户。户口没有迁走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负责动员迁出,公安机关负责督促检查。对参军、出国(境)、死亡和逮捕的人,要按照规定及时注销户口。
(四)正在监督改造的地、富、反、坏分子在迁移户口时,必须经迁出地的县、市(市辖区)公安局批准,并征得迁入地公安机关的同意。
户口迁移,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这项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向党委请示汇报;向群众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本规定的精神,充分说明严格控制市、镇人口的意义,提高群众遵守户口迁移规定的自觉性。各级领导要带头遵守并切实贯彻执行户口迁移规定。要认真负责地处理好每一件户口迁移。对于不准在市、镇落户,应该返回农村的人,各有关单位要耐心细致地讲清道理,做好动员回乡工作。农村社队应欢迎他们回乡落户,并做好对他们的安置工作。公安干警和户口管理人员要模范地执行党的户口迁移政策。对于坚持原则,按照党的政策办事的人,要给予支持和表扬;对于破坏户口迁移政策的,要严肃处理。对于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要注销户口,迁回原地。
14.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注意事项 篇十四
针对往届毕业生户口迁移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我们特提供一些注意事项供各位老师阅读,希望让毕业生能从中得到一点启示:
一、毕业生在领取《报到证》之后,方可领取本人《户口迁移证》,千万别轻视户口,那种认为“我不需要户口、户口对我无所谓”的说法是错误的。(户口在证明公民身份、从事民事活动,如:婚姻登记、财产公证、出国、升学、就业等和刑事活动中都有十分重要和直接的作用)。
二、学校不给毕业生保留户籍,只是保留户口迁移证,毕业生户口状态为迁出。
三、发现疑难户口问题解决,需要哪些材料和程序?
1、户口遗失怎么办?
(1)、本人的《申请报告》
(2)、登报挂失
(3)、安全管理处开具迁出证明
2、更改派遣单位怎么办?
先到学校校企合作处改派,持改派后的《报到证》和原始《户口迁移证》到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改派手续。
3、《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怎么办?
如超过短暂时间并且未跨本,即可直接办理落户;如已经跨,必须持《户口迁移证》和《报到证》到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手续。
4、手持《户口迁移证》来年甚至几年后又专转本学生的户口怎么办? 户口迁出后先在单位所在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考取本科生后再凭《入学通知书》将户口迁入。
5、《户口迁移证》与《报到证》的项目不一致怎么办?
如姓名等基本项目错,必须到造成错误的第一级部门申请纠错,如单位或报到地址错,则以《报到证》为准,到公安派出所纠正《户口迁移证》。
6、户口未落前居民身份证遗失怎么办?
发现遗失后及时登报挂失,等户口落下后申请补办。
四、办理户口必须坚持两个原则:
1、及时领取,及时落户
2、派遣地址和迁往地址一致
五、2012届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注意事项:
1、6月20日至安全管理处领取各班的户口迁移证和《户口迁移证领取登记表》。
2、负责户口迁移的老师要求领取人在登记表上做好记录,妥善保管好剩余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存根和登记表于6月25日交回安全管理处,户口迁移证不可以涂改、损坏。
15.关于做好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 篇十五
各鉴定机构应根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快部、省两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工作。新大纲颁布实施前,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关于产品销售量和生产量。
申请鉴定的产品,其销售量应满足:中小型农业机械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或成套设备)不少于25台(套);其生产量应不少于现行有效部、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抽样基数。
(二)关于鉴定依据和内容。
鉴定的具体技术依据执行现行有效的部、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其中鉴定内容调整为:技术要求和性能试验、安全检查、可靠性评价、适用性评价及使用说明书审查等5项内容。
(三)关于有效期满续展。
企业提出续展申请的,按《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规定进行续展。续展检查的内容为产品一致性和证书、标志使用情况,检查方法仍按照以往获证产品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相关规定进行。部级鉴定的续展任务原则上由原鉴定机构承担。
2016年1月1日起至新推广鉴定大纲颁布实施之日止,受理的鉴定项目按本通知要求执行。新推广鉴定大纲颁布实施后,受理的鉴定项目依据新大纲进行鉴定;新收费标准发布前,鉴定费用参照现行收费标准进行核算和收取。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受理的鉴定项目按原规定办理。
二、明确排放标准升级后证书信息变更原则
农用柴油机、拖拉机以及其他农业机械,因农用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到中国第三阶段而引起的产品信息变化,企业可在现行相关规定允许变化范围内自主变更,无需申报变更和备案。鉴定机构已受理企业变更申请的,不再进行审查确认。如产品型号发生变化,企业应向原受理机构申请办理推广鉴定证书信息变更。
三、加强国家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推广鉴定证书管理
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农业机械产品,在证书有效期内,国家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且向社会公布的,证书颁发机构自得知公布情况后,应当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撤销该产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告知同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管理部门。
四、积极主动承担鉴定工作任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鉴定申请,各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指导所属鉴定机构积极受理企业申请,及时分配落实鉴定任务。具有部级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要积极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省级鉴定机构在做好本省企业产品鉴定的同时,要积极受理外省企业的推广鉴定申请;无鉴定能力的,要主动协调,积极帮助企业落实鉴定申请。按《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大力开展合作鉴定。
五、其他有关要求
16.关于做好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 篇十六
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对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各省级招办须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它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它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17.户口迁移的通知 篇十七
尊敬的各位2012届毕业班班主任、辅导员:
2012届毕业生即将离校,为了方便各位毕业生更好、更快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经与茅家岭派出所商量,报处领导同意,现在开始为一些需要提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参加家里的考试、找工作等)的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证。需要办理的毕业生应缴清四年的学费后,带上学生证直接到保卫处户籍室尹真老师处开单办理。
另外,有学生来问:“毕业后户口可以保留在学校一年?”在这里申明一下,毕业生必须在离校时把户口迁移手续办理完毕,并不可以保留在学校。如果不回去落户,将会变成黑户,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请相互转告。谢谢。
注:户口迁移证的有效期为一个月,请各位同学算好回家的时间前来办理。
保卫处户籍室电话:8150608
茅家岭派出所电话:8323096
上饶师院保卫处户籍室
18.关于做好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 篇十八
各位同学:
现将2014届本科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户口迁移分三批进行,时间安排如下:第一批为2014年5月26日
第二批为2014年7月14日
第三批为2014年8月18日
每位同学在规定的时间内把户口的“迁往地”及时上报给学院,逾期将并入下个批次办理。所有的毕业生户口必须在第三批迁移完毕!
2、户口“迁往地”的填报:本科毕业生户口的“迁往地”只有2个地点①原籍;②工作单位,但必须确认工作单位可以落户。
3、凡是户口落在杭州市主城区(除萧山、余杭)的迁往地一律填报“杭州市人事局”。填报的地址只有单位名称时必须标注单位地址至二级市止。(如:上海市杨浦区同济大学;广西省南宁市广西省国电广西分公司)。
4、学籍变动的在校学生不予迁移户口,但必须在其学院迁户口名单表的备注栏表明学生的去向。
5、毕业生户口迁往高等院校的,请在备注栏注明“就业”或“读研”,因为迁出类别有区别。
6、考取本校研究生的毕业生,务必在最后一个批次把户口迁出(迁出地址为“浙江工商大学”);并且务必在秋季入学时,及时上交给班委以完成落户工作!
7、同学们领取户口迁移证后,核实户口迁移证上的各条目是否准确无误;同时也请各位同学务必在有效期内(有效期一个月)及时到“迁往地”的辖区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8、特别提醒浙江省出入境管理局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户口在校生办理出入境证时,需提供在读院校的在学证明”。毕业后户口保留在校的同学,不能办理出入境证。
9、参加“两项计划”的学生,毕业后户口必须迁出,不能将户口保留。
10、有关涉及户口的问题,可以联系白杨派出所(电话87283140),或学校保卫处负责办理户籍的胡老师(电话28877343)。
保卫处
19.关于做好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 篇十九
一积极配合做好禁养区划定工作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 结合当地畜牧业发展实际和畜产品供给需要, 对禁养区划定方案提出合理建议, 防止因禁养区的不当划定对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冲击, 努力确保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 处理好畜牧业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二及时了解并报送禁养区划定情况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环保部门沟通配合, 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畜禽禁养区划定进展情况。8月31日前, 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目前已完成禁养区划定的县 (区、市) 的禁养区面积、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数量和养殖规模等情况汇总后报送农业部畜牧业司。
20.关于做好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 篇二十
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及《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要求,为切实加强中小学特别是农村学校师资力量,并有效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就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特岗计划”,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
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下发《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联合启动实施“特岗计划”,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两基”攻坚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特岗计划”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和有效政策举措,计划的实施有力地缓解了农村地区教师紧缺和结构性矛盾,促进了农村学校面貌的变化,受到各地普遍欢迎。
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压力加大;同时,部分农村学校特别是中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校教师仍然紧缺,毕业生下不去,合格教师难以补充的问题仍然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师资力量,并有效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2009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等四部门决定扩大实施“特岗计划”,并将实施范围由“两基”攻坚县为主扩大至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各地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的有利时机,全面推进“特岗计划”。中西部地区在认真贯彻教师[2009]1号文件精神,深入细致地抓好国家“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实施地方“特岗计划”。国家计划的名额将根据各地落实国家“特岗计划”的情况以及实施地方“特岗计划”的情况进行分配。东部地区要根据国家“特岗计划”的原则精神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地方“特岗计划”,鼓励吸引大批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特岗计划要形成规模,教师基数大、缺额较多的省(区、市),每年设岗不少于1万人,要经过努力,争取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达到20万人。今后城市、县镇中小学校教师自然减员空岗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的特岗教师以及其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下基层项目的服务期满人员。
二、深化教师队伍补充机制改革,确保教师聘用质量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教师补充机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编制需求情况,及时会同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实行编制动态管理,按照总量调控、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调整和使用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不断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及时满足教师补充需求。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规定的增编因素,切实保障编制紧张学校特别是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学点分散的地区、民族地区双语教学配备教职工的基本需求。可参照县镇标准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及时调整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较多学校的编制数。同一区域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
全面推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从2009年开始,各地中小学新任教师补充应全部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不得再以其他方式和途径自行聘用教师。要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招聘程序,严把选人标准和质量,吸引有志于从事基础教育事业的优秀人才到中小学任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国家或地方“特岗计划”的实施,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教师岗位需求情况,合理安排中小学教师自然减员的补充,统一组织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坚决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教师队伍。
要及时为中小学补充合格教师,严禁在有合格师资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重点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要着力解决教师队伍结构性矛盾,重视英语、信息技术、艺术、体育、科学等紧缺学科教师的补充,以满足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开设课程的需要。
要确保特岗教师在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等方面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要采取切实措施,鼓励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继续留在当地从教。
三、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确保持证上岗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人口关,保证新增教师质量。各地要切实落实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将持有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教师招聘录用的前提条件和职务晋升的必要条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专任教师。
教师资格认定中要进一步强化教育教学能力要求。所有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通过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學能力测试(包括综合笔试和实践能力测试)。国家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研制测试大纲、建设试题库、组织命题和考务等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教育部审定的测试标准和测试大纲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掌握教师资格申请条件和认定程序。要将申请人修学教师资格课程、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进行教育实习和具备现代教育技术水平等作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前提条件。申报“特岗教师”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可与招聘考试结合进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开办师范类专业和教师资格课程的院校进行评估和资质认定,并报教育部备案。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教师补充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教师补充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要全面清理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情况,将清查出来的编制,优先调整到急需编制的学校用于新教师补充。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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