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的选择

2024-10-14

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的选择(精选12篇)

1.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的选择 篇一

某生态有机蔬菜基地股权债权融资

天合鑫生态果蔬有限公司债权(股权)融资项目计划书:

股权融资8500万元,可出让股份40%

债权融资资金3000万元人民,保证没有风险的项目。。当地镇政府担保;还有区财政出资做为大股东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天合鑫公司100%股权质押担保。收益稳定,半年投资回报15%;

天津市天合鑫生态果蔬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注册资金2100万元,股东结构为一人独资(一人有限公司);公司设施农业基地位于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镇。围绕天津市宝坻区设施园区的总体规划,2008年与新开口镇合作开发设施农业园区建设有机蔬菜生产基地1400余亩,截止到2009 年六月份销售收入4100万元,净利润1560万元;基于2008的成功种植经验,2009年3月份在马家店镇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公司又扩大了种植面积(征地5000余亩,2009年3月份陆续投入建设,5月份注册了《天津市天合鑫生态蔬果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100万元,截止到2009年10月份一个占地5200亩的设施农业园区基本建设落成,园区主营有机蔬菜种植与销售、种苗培育、以及由此延伸的农业服务和生态农业观光项目。该公司目前和津京两地农业科研院所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同时又聘请了寿光蔬菜种植专家加盟天合鑫,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不惜重金邀请某涉农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前总经理加盟天合鑫;另外,公司积极开展订单农业,与天津港务局签订了绿色蔬菜供销合同,同时也在积极与天津大学、南开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就一揽子供菜方案正在积极商谈中!有机蔬菜欧盟出口谈判也取得了一定进展,蔬菜批发基地建设目前正在与宝坻区协调合作事宜!以上公司从技术到管理以及市场的开拓力求科研与技术的结合、生产与销售的配合——丰富经验高级管理人员的到位。。从而保证了基地产值与利润的稳步提高。

预期销售收入:

预计截止2010年5月份公司可生产反季节蔬菜两茬,销售收入7100万元,利润3600万元左右。

天合鑫公司资产:

天合鑫公司总资产4062万元,净资产4006万元,负债率1.4%

融资计划:

1、目前公司一期投入建设资金4100余万元

2、急需引入(债权融资)资金3000万元人民(进行一期的完善与二期扩建温室扩建);

3、公司可以承受的最高投资回报半年期15%;

4、用款时间:2009年11月28日前——过期错过种植反季节蔬菜最佳季节(春节前的上市),直接影响公司的利润。项目优势:

目前该项目被列入宝坻区发改委重点设施农业项目,同时也正在申请国家发改委立项。该项目2009年12月底可以到帐市财政与区财政政府设施农业补贴款3407万元,市财政对于新型日光节能温室每亩补助是7000元人民币,区财政对于新型日光节能温室每亩补助是3000元人民币,合计每亩补助是10000元)。有相关的市级与区级的政策文件。担保措施:

1、宝坻区财政下属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提供注册资金1亿元的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已经调查完毕,风险评估通过);

2、该项目3000万元借款可以31330个日光温室产权质押。

3、就次3000万元贷款提供天津市天合鑫生态蔬果有限公司100%股权质押.4.镇财政提供保证担保。。市区两级财政给予天合鑫生态公司的日光节能温室补贴款3407万元人民币在天合鑫公司3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到期未还的情况下首先用于归还投资公司 公司有机蔬菜项目总投资15376万元,其中二期工程将于2009年12月完工,包括600个日光温室的建设完善及种植投产和500个日光温室主体部分的建设,总投入:7886万元;二期工程包括剩余500个日光温室的完善投产、230个温室的新建投产,预计将于2010年10月之前完工。届时总计1330个节能型日光温室全部投入运营,可实现年利润4293.5万元,三年后便可返本赢利。

目前公司规模在天津市设施农业领域(有机蔬菜、绿色无公害蔬菜领域行业排名第一名)

公司规划:

有机蔬菜基地建成后以寿光第六代节能型日光温室及冷棚生

产为基础,结合智能温室(生态餐厅、生态宾馆)及采摘

园,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蔬菜产品、高档花卉及名优果树

等,逐步形成北方有一定影响力,同时具备旅游观光功能的

农业生态示范区。

建设期限:2009年-2011年。

天津市天合鑫生态蔬果有限公司

2.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的选择 篇二

一、我国上市公司融资治理的现状及债权融资的优势

1. 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治理效应的现状

我国经济转型阶段诞生了资本市场,它开始服务于我国国有企业的转型改革。在这样一个特殊环境之中,多数国有大型企业踏上了利用资本市场转型进入上市公司的道路。由于我国在国企改制的过程中多数采取了国有控股的模式,所以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治理效应具有先天不足的表现。(1)股权结构缺乏科学性,股东控制权残缺。(2)国有股投资主体缺位,委托代理问题依然突出。(3)“内部人控制”问题依然严重。(4)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短期融资行为需实现理性回归。

2. 债权融资的优势分析

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治理效应现状的分析,我们得出:我国上市公司具有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由于股票市场的高效融资被看作是企业的“自动提款机”,国有股权代理人利用配股、增发新股的机会,利用关联交易与共享股权融资的机会充分收获了硕果。然而,股权代理人并没有对债权融资的优势引起足够的重视,债权融资优于股权融资的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债权融资更能传递积极信号,从而更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提升市场价值。(2)逆向选择成本低于股权融资。(3)债权融资道德风险低于股权融资。(4)债权融资有利于保持股东对原有股份的控制权。(5)债权融资的税盾效应。(6)债权融资的财务杠杆作用。

二、我国上市公司债权融资治理效应存在的问题

1. 银行信贷约束软化,缺乏有效的偿债保障机制

在公司治理中,债权融资是对冲突可以起到调和剂的协调机制,这种协调机制主要表现在可以有效约束公司经营者。强有力的偿债机制是约束公司经营者的有效保障。银行债务的硬预算约束机制的作用在发达而成熟的西方市场经济中体现得淋漓尽致。然而,在我国软预算约束却出尽风头,究其原因在于政府机构成了债务人的保护伞,采用各种干预手段阻止债权人行使权力,更不用提让他们积极参与公司的有效治理。由于银行被企业所牵制,造成逆向选择、道德风险问题、不良债权等问题大量存在。由于《破产法》在我国得不到严格执行,国有上市公司控制权具有不可有偿转让性的特点,使得相关治理机制丧失了应有的作用。

2. 我国债权市场严重萎缩

债权融资比股权融资更具积极激励、更低道德风险和筹资成本。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发达国家企业通过债权融资让企业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春天。然而,自1994年起,我国大部分企业债券品种被叫停,导致我国债券市场形成了计划管理色彩浓、发行规模小、范围窄且品种单一的特点,严重制约了我国债权融资对企业的有效治理,也制约了企业通过提高债权融资比例建立合理有效的资本结构。据调查显示,2007年底,中国债券市场规模相当于股票市场规模的26.7%,远低于美日等成熟市场,结构失衡问题突出。

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尚需完善

通过上述对债权融资对公司治理效应的优势分析我们得出,债权融资具有能提高企业的价值,增加经营者的剩余份额等方面的优势。获取剩余索取权最大化必然也会催生经营者最大化的积极性。但企业内外信息的不对称,委托人因缺乏有效全面的监督必然会导致经营者道德风险和代理风险的提高。因此,委托人也力求寻找一些合理的激励机制以改善因信息不对称形成的道德风险和代理风险。但我国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偏低和负债结构不合理致使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受到阻碍。虽然也有一些对经营者的报酬激励措施,但没有形成一套多数企业都认可的制度,而且还存在一些缺陷。

四、完善债权治理效应的对策

通过麦道克公司的债务危机,我们不难发现银行作为企业最大的债权人,已经成为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者和监督者。因此,鉴于债权治理在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健康发展,应结合我国国情,逐步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径。笔者认为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偿债保障机制。

2. 完善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银行相机治理作用。

3. 理顺银行产权,消除政府对银行的干预。

4. 大力发展债权融资市场、丰富债券融资品种。

四、结束语

当前,随着国际经济多极化趋势逐步加强,我国应加快探索出一条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治理模式,同时也要吸收国际先进的公司治理模式的精华。在探索中国公司治理模式时不仅充分考虑到效率优先、利益兼顾,也要坚持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的原则,以便设置出一种精巧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针对我国特殊的国情以及经济转轨中所产生的依赖性考虑,上述谈到的美日公司治理模式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参考文献

[1]黄文青.我国上市公司债权融资的治理效应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0,(8).

3.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的选择 篇三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有权追索公开型保理合同纠纷,原审判决【2012青民二(商)初字第330号】驳回A银行要求C公司向其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A银行不服原审提起上述,二审法院判决【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47号】维持了原判。就该案例来看,银行并未实现该应收账款的债权,这在实践中也是很普遍的现象,欲确保银行的债权实现,在进行应收账款融资时就应该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体系,建立起一个较为完善的融资流程,既能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也能确保银行债权的安全。

在我国“应收账款融资”在法律制度上还是一个较为新的事物,故此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该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不光是在融资成功还是在实现银行债权方面都还有极大的提升空间。

我国的应收账款融资包括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将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用作担保,以获取资金融通的一种业务,是一种债权让与的担保形式。法学家史尚宽先生在其《物权法论》一书中写道: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担保物移转于担保权人,在债务清偿后,担保物返还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可以就担保物取偿。由于保理业务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不同,债权人在接受债务人应收账款以及实现债权时所面临的问题也有所不同。

对于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的让与担保而言,此时的应收账款让与首先是债务人债务的一个担保,以保证债务人在无偿债能力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来主张债权;其次在债权人实现债权时,要实现该笔作为担保的应收账款,此时债务人将应对次债务人的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了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为了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顺利实现债权,债权人在对债务人进行应收账款担保融资时至少应当注意两个地方,第一个就是应收账款担保合同,第二个就是在签署担保合同后一定要敦促债务人采取可到达的形式通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对其债权的转让;当出现可以处分应收账款的情况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来主张债权,一是,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晚于应收账款的债权到期,那么债权人与债务人就要在合同中约定当应收账款到期后债务人应当将该笔价款提存或者提前清偿债权人;二是,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早于应收账款的债权到期,那么债权人得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对于应收账款质押而言,相对于保理业务要相对简单,根据《物权法》对质权的实现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职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另,《物权法》228条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并确定了应收账款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说法律已经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是应收账款质权生效的要件。由于此处为应收账款质押(特殊的动产质押),当出现可以实现应收账款质权的情况出现时,债权人可以分两种情况来实现债权。一是,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晚于应收账款的债权到期,那么债权人与债务人就要在合同中约定当应收账款到期后债务人应当将该笔价款提存或者提前清偿债权人;二是,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早于应收账款的债权到期,那么债权人得要求债务人以可到达的形式通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对其债权的转让。

虽然我国《物权法》明确了应收账款质权的登记设立这个公示方式,但是现在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效力,在金融实务部门有多种观点,以下两种为代表性观点:第一,认为《物权法》没有明确究竟是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主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效力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质权自书面合同成立时设立,登记只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权利)。第二,认为《物权法》采取的登记要件主义(应收账款质权经信贷征信机构登记后才设立生效)。

本文认为应收账款质押采取登记要件主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上述规定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机构登记系统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法律效力。其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的定位,对于保理业务中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这种登记并不存在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其本质属于债权转让的一种登记。最后,《合同法》第80条明确规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通知,法律、法规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并未赋权任何形式的登记可以代替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

4.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的选择 篇四

王玉玺

一、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一个交易指令包含三层法律关系,即证券买卖关系、借贷关系、担保关系。与普通买卖一样,融资融券交易也是一种商品买卖,其买卖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即证券。客户委托作为证券经销商的证券公司为其买卖证券,证券公司为客户申报,成交以后以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参与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清算、交割。[1]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贷资金或者证券而在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在融资交易中,客户向证券公司购买证券,客户仅实际支付部分资金,剩余资金在证券交易结束后由证券公司代客户垫付,客户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在融券交易中,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不支付价款而只提供担保。由此,在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形成借贷关系,证券公司为债权人,客户为债务人。融资融券交易扩大了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风险,证券公司必须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以控制风险,担保关系在融资融券交易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第25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第2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由此可见,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除了事先必需缴纳一定数量资金(或者以证券折价)之外,其还必须为债务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融资所买入证券和融券所卖出的资金都必须作为担保物,分别存放在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以确保证券公司债权的实现,从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担保关系。当客户担保物的价值与客户的债务低于固定比例时,证券公司通知客户向其补交差额,作为追加保证金,否则证券公司为控制风险可以强制平仓,即处分担保物。

二、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债券担保制度的法律困境

(1)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缺位

由《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14条、24条、25条、26条对担保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突破了我国《物权法》对担保制度的规定框架,充分借鉴美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制度,创造性的引入了学理上的让与担保制度这一非典型担保制度。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国家经由学说引导,判例确定其合法性而发展起来的由习惯法加以调整的非典型的担保方式。[2]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转移于债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于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可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权利。[3]在美国、日本、香港等很多国家和地区确立了让与担保制度,因而在证券信用交易中让与担保不存在法律障碍,而我国《物权法》中只规定了保证、质押、抵押、留置和定金,对让与担保制度的规定尚属空白,根据《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此属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得由当事人任意约定。因此,融资融券交易中让与担保属于物权法规定之外的一种担保方式,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可避免的陷入了法律困境。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此项规定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流质契约。所谓流质契约,又称绝押契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抵押或质押时,在担保合同中规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担保权人尚未受清偿时,担保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4]我国《物权法》对流质条款作了禁止性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债权人趁债务人之危牟取暴利,从而更好的保护债务人的利益。而我国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担保资金内的资金作为担保物,其处分权有条件的转移给了券商,当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时,券商可以强制平仓,处分担保物。这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直接将担保物转移给债权人没有本质区别,所以,让与担保实际上是虚伪表示、规避流质条款的规定,与我国现有法律禁止流质条款的规定相悖。

(2)股票作为担保物与《担保法》相冲突

我国《担保法》规定股票作为担保物只能采用质押的担保方式,并且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25条、26条的规定可知,融资融券交易让与担保的担保物可以是股票,在以股票为担保物时,该股票存放在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的担保物账户内,所有权转移给证券公司。[5]另外,《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由此得出,股票质押必须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否则质押不生效。在我国融资融券交易让与担保中,股票作为担保物不需履行登记手续,只需要交付担保即生效。当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时,证券公司强制平仓处分担保物。这些做法都与《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背道而驰。根据《立法法》第79条之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在规范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时,很可能由于其与《物权法》、《担保法》等上位法相抵触而归于无效,致使法院在审理融资融券具体案件时对选择如何适用法律陷入困境。

三、我国融资融券交易中信托关系的法律困境解除的对策

(1)引入让与担保制度

担保制度是我国融资融券交易中的核心制度之一,它不仅关系到证券公司债权实现的可能性,而且关系到证券市场的整体性风险防范及金融市场的稳定。让与担保制度是一种设计高效、便捷的、符合融资融券交易的特点和规律的担保方式,是我国融资融券交易中的最合适的担保方式,相对于传统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其生命力在于:有利于兼顾效率和安全,平衡担保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充分发挥担保物的效用,促进资金融通,有利于简便担保手续和操作环节,降低担保成本。[6]但是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持,其合法性备受质疑。法律制度必须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实践需要相适应,社会的变更、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法律制度的巨大变革。在融资融券交易已经正式推出的今天,针对让与担保制度面临的法律困境,修改《物权法》和《担保法》中的担保制度成为必然选择。在《物权法》中新增让与担保的规定并明确让与担保的主要内容,修改《担保法》中股票质押的规定,扫除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担保制度的法律障碍。目前我国法学界对让与担保制度能否与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制度并列而成为一种新型的典型担保物权存在着巨大的争议,并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分别是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的肯定说和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否定说。如果让与担保制度涉及众多理论和立法争议,不适合在《物权法》中直接引入让与担保制度,我们可以选择在《物权法》中对融资融券的担保制度作出特别规定,为其适用留下法律空间,再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让与担保加以确定。

(2)建立最高额质押制度

通过对现行融资融券规定担保机制的解构,立足我国立法和司法的本土资源,可发现我国并不乏合适的担保机制――最高额质押(《物权法》第222条)。()依据该构造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和证券机构就融资或融券达成最高额质押协议,利用融资购买之券或者融券出卖所得之资质押担保证券公司债权实现。其中最高额是指由初始保证金额和保证金比例所决定的证券公司最高授信额度。在实际操作中,当特定账户价值低于约定或法定最低担保维持比例时,质押权人可要求投资者追缴保证金;若投资者不能按照要求提供,则可以处分担保品并从中优先受偿。以最高额质押为基础构建融资融券担保机制不仅可行,而且必要。[7]

四、结论

5.论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 篇五

近几年,我国仍将采取适度从紧的金融政策,企业资金紧缺仍是生产经营中最主要和最难解决的困难。企业筹资涉及到许多问题,如筹资的数量、方式等问题,其中,筹资方式的选择应该是极为重要的一环。本文拟就我国企业筹资方式的选择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 我国的融资环境

企业是在一定环境下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有机集合体。企业运营只有适应环境变化的要求,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企业面临的环境是指存在于企业周围,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客观因素和力量的总称,它是企业选择筹资方式的基础。

企业制定筹资战略必须立足于一定的宏观环境之下,制定时要考虑:1.政治法律环境。指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政策实施,国内政局稳定,经济日益活跃,我国的产业政策、外汇政策和税收政策等的日益完善,与国际惯例的逐步接轨,为外资进入中国提供了保证,使我国企业的筹资区域进一步扩大,筹资数额逐年增加,方式也更加多样。2.经济环境。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经济条件、经济特征、经济联系等客观因素。我国经济继续保持平稳、高速的发展势头,物价得到有效控制,这一切表明,我国有巨大的市场潜力与发展机会,同时也为国内外大量的游资找到了出路。3.技术环境.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水平、技术政策、新产品开发能力以及技术发展的动向等的总和。全社会对教育的重视,对科技开发力度的加大,对科技人才的有计划培养,都将为企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企业微观环境是指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能力的因素,包括行业状况、竞争者状况、供应商状况及其他公众的状况,这是确定企业筹资方式的前提。一个良好的销售网络、及稳定的原材料供应商等微观环境,将十分有利于企业筹资的顺利实现。此外,笔者认为,企业的内部条件也应该属于企业筹资的微观环境。企业的内部条件包括:企业经营者的能力、人力资源开发的现状和政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研究开发情况等。就筹资而言,企业内部条件达到一定的标准,才会吸引资金、技术进入企业,因此企业要得到实现企业扩张所需要的资金,应扎扎实实的做好企业的各项工作,赢得债权人和投资者的信任,他们才会将资金、技术交由企业使用和管理。

二. 企业的筹资方式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融资方式总的来说有两种:一是内源融资,即将本企业的留存收益和折旧转化为投资的过程;二是外源融资,即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储蓄,以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单纯依靠内源融资已很难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外源融资已逐渐成为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方式。下面对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分别加以介绍:

(一).内源融资方式

就各种融资方式来看,内源融资不需要实际对外支付利息或者股息,不会减少企业的现金流量;同时,由于资金来源于企业内部,不会发生融资费用,使得内源融资的成本要远远低于外源融资。因此,它是企业首选的一种融资方式,企业内源融资能力的大小取决于企业的利润水平,净资产规模和投资者预期等因素,只有当内源融资仍无法满足企业资金需要时,企业才会转向外源融资。在这里,笔者认为相当一部分表外筹资也属于内源融资。表外筹资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未予以反映的筹资行为,利用表外筹资可以调整资金结构,开辟筹资渠道,掩盖投资规模,夸大投资收益率,掩盖亏损,虚增利润,加大财务杠杆的作用等。比如,企业与客户签订一项产品的筹资协议,先将产品售给客户,然后再赊购回来,该项产品并未离开企业,但企业却通过这一协议得到了借款。因此,表外筹资可以创造较为宽松的财务环境,为经营者调整资金结构提供方便。鉴于表外筹资在我国应用还不是太普遍,而其应用的前景又十分广泛,所以,笔者将在这里对表外融资作一较为详细的介绍

表外融资可分为直接表外筹资和间接表外筹资。直接表外筹资是企业以不转移资产所有权的特殊借款形式直接筹资。由于资产所有权未转入筹资企业表内,而其使用权却已转入,所以这种筹资方式既能满足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缓解资金不足之需,又不改变企业原有表内资金结构。最为常见的筹资方式有租赁、代销商品、来料加工等。大多数租赁形式属于表外筹资,只有融资租赁属于表内筹资。经营租赁是出资方以自己经营的设备租给承租房使用,出租方收取租金,承租访由于租入设备扩大了自身生产能力,这种生产能力并没有反映在承租方的资产负债表中,承租方只为取得这种生产能力支付了一定的租金。当企业预计设备的额租赁期短于租入设备的经济寿命时,经营租赁可以节约企业开支,避免设备经济寿命在企业的空耗。此外,维修租赁、杠杆租赁和返回租赁也属于企业的表外筹资。

间接表外筹资是用另一个企业的负债代替本企业负债,使得本企业表内负债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最常见的间接表外筹资方式是母公司投资于子公司和附属公司,母公司将自己经营的元件、配件拨给一个子公司和附属公司,子公司和附属公司将生产出的元件、配件销售给母公司。附属公司和子公司实行负债经营,这里附属公司和子公司的负债实际上是母公司的负债。本应有母公司负债经营的部分由于母公司负债限度的制约,而转给了附属公司,使得各方的负债都能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例如:某公司自有资本1000万元,借款1000万元,该公司欲追加借款,但目前表内借款比例已达到最高限度,再以公司名义借款已不可能,于是该公司以500万元投资于新公司,新公司又以新公司的名义借款500万元,新公司实质上是母公司的一个配件车间。这样,该公司总体上实际的资产负债比率不再是50%,而是60%,两个公司实际资产总额为2500万元,有500万元是母公司投给子公司的,故两个公司公司共向外界借入1500万元,其中在母公司会计报表内只反映1000万元的负债,另外的500万元反映在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内,但这500万元却仍为母公司服务。现在,许多国家为了防止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财务转移,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的半数以上,应当编制合并报表。为此,许多公司为了逃避合并报表的曝光,采取更加迂回的投资方法,使得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控股关系更加隐蔽。

除了上述的两种表外筹资外,还可以通过应收票据贴现,出售有追索权的应收帐款,产品筹资协议等把表内筹资化为表外筹资。

(二).外源融资方式

企业的外源融资由于受不同筹资环境的影响,其选用的筹资方式也不尽相同。一般说来,分为两种:直接筹资方式和间接筹资方式,如下图(略):

企业外源融资究竟是以直接融资为主还是以间接融资为主,除了受自身财务状况的影响外,还受国家融资体制等的制约。从国际上看,英美等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国家的企业历来主要依靠市场的直接融资方式获取外部资金,70年代以前,通过企业债券和股票进行的直接融资约占企业外源融资总额的55%-60%;日本等后起的资本主义

国家则相反,企业主要依靠银行的间接融资获取外部资金,1995年以前,日本企业的间接融资占外源融资的比重约为80%-85%。70年代以后,情况缓慢的发生了变化,英美企业增加了间接融资的比重,日本则增加了直接融资的比重。由此可见,如何搞清各种不同的外源融资方式的不同特点,从而选择最适合本企业的融资方式,是企业面临的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下面对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逐一加以详细的介绍:

1.直接融资方式

我国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的融资方式趋于多元化,许多企业开始利用直接融资获取所需要的资金,直接融资将成为企业获取所需要的长期资金的一种主要方式,这主要是因为:(1).随着国家宏观调控作用的不断弱和困难的财政状况,国有企业的资金需求很难得到满足;(2).由于银行对信贷资金缺乏有效的约束手段,使银行不良债务急剧增加,银行自由资金比率太低,这预示着我国经济生活中潜伏着可能的信用危机和通货膨胀的危机;(3).企业本身高负债,留利甚微,自注资金的能力较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资金的使用者不通过银行这一中介机构而从货币所有者手中直接融资,已成为一种通常的做法,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发达,我国直接融资的比例较低,同时也说明了我国资本市场在直接融资方面的发展潜力是巨大的。改革开放以来,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明显向个人倾斜,个人收入比重大幅度上升,遇此相对应,金融资产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个人持有金融资产的增加和居民投资意识的趋强,对资本的保值、增值的要求增大,人们开始把目光投向国债和股票等许多新的投资渠道。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企业股份制改造无疑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应该看到,由于直接融资,特别是股票融资无须还本付息投资者承担着较大的风险,必然要求较高的收益率,就要求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

债券融资在直接融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极大的拓展了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发达国家企业债券所占的比重远远大于股票投资,突出显示了债券融资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如美国的股份公司从80年代中期开始,就已经普遍停止了通过发行股票来融资,而是大量回购自己的股票,以至于从1995年起,股票市场连续两年成为负的融资来源,其原因有二:

从投资者角度看,任何债券能否发行成功,首先取决于是否能吸引投资者的资金。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是投资者进行投资的关键。然而,在经济活动日益复杂的情况下,取得必要的信息越来越困难,在投资者和企业管理者之间客观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问题。这种不对称现象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股票融资来看,股权合约使投资者和企业管理者之间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就有可能出现道德风险问题,为避免这一问题,就必须对企业管理者进行监督,但这样做的成本很高,相比之下,债券合约是一种规定借款人必须定期向贷款人支付固定金额的契约性合约,不需要经常监督公司,从而监审成本很低的债务合约比股权合约更有吸引力。

从筹资者的角度看,债券筹资的发行成本要比股票筹资低,债券利息可从税前利润扣除,而股息则从税后利润支付,存在公司法人和股份持有人双重课税的问题,还可以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增加每股税后盈余。债券融资不影响原有股东的控制权,债券投资者只有按期收取本息的权力,没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分配红利的权力,对于想控制股权,维持原有管理机构不变的企业管理者来说,发行债券比发行股票更有吸引力。

目前,国债市场已得到很大的改进,国债的市场化发行,使得政府不必通过限制发行企业债券来保证国债的发行任务完成,客观上为企业的债券发行提供了一个宽松的环境;另一方面,市场化的国债利率成为市场的基准利率,这为确定企业债券发行利率提供了依据。由于现在的投资者更加理性,债券投资风险小,投资收益较稳定,吸引了大批注意安全性以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一大批企业规模日益扩大,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如长虹公司、海尔公司、春兰公司等,销售额都在百亿元以上,且这些企业信用等级高,偿债能力强,可以大量发行债券,可成为债券市场的主角,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了必要条件。

2.间接融资方式

我国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从无到有,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从社会居民的金融资产结构来看,银行存款较之股票和债券仍占有绝对的优势,而且,大部分企业的资金来源也仍旧以银行为主,尤其是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由于上市指标主要用于扶持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小型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基本上与上市无缘,就使得通过银行的间接融资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

在间接融资方式中,值得注意的是随之近几年来大量的企业兼并、重组,从而导致我们可以利用杠杆收购融资方式。杠杆收购融资是以企业兼并为活动背景的,是指某一企业拟收购其他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时,以被收购企业资产和将来的收益能力做抵押,从银行筹集部分资金用于收购行为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在一般情况下,借入资金占收购资金总额的70%-80%,其余部分为自有资金,通过财务杠杆效应便可成功的收购企业或其部分股权。通过杠杆收购方式重新组建后的公司总负债率为85%以上,且负债中主要成分为银行的借贷资金。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日益朝着集约化、大型化的方向发展,生产的规模性已成为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重要条件之一。对企业而言,采用杠杆收购这种先进的融资策略,不仅能迅速的筹措到资金,而且收购一家企业要比新建一家企业来的快、而且效率也高。

杠杆收购融资较之传统的企业融资方式而言,具有不少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一是筹资企业只需要投入少量的资金便可以获得较大金额的银行贷款以用于收购目标企业,即杠杆收购融资的财务杠杆比率非常高,十分适合资金不足又急于扩大生产规模的企业进行融资;二是以杠杆融资方式进行企业兼并、改组,有助于促进企业的优胜劣汰,进行企业兼并、改组,是迅速淘汰经营不良、效益低下的企业的一种有效途径,同时效益好的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其他企业能壮大自身的实力,进一步增强竞争能力;三是对于银行而言,由于有拟收购企业的资产和将来的收益能力做抵押,因而其贷款的安全性有较大的保障,银行乐意提供这种贷款;四是筹资企业利用杠杆收购融资有时还可以得到意外的收益,这种收益主要来源于所收购企业的资产增值,因为在收购活动中,为使交易成功,被收购企业资产的出售价格一般都低于资产的实际价值;五是杠杆收购由于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参股,因而可以充分调动参股者的积极性,提高投资者的收益能力。

杠杆收购融资,是一种十分灵活的融资方式,采用不同的操作技巧,可以设计不同的财务模式。常见的杠杆收购融资财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典型的杠杆收购融资模式。即筹资企业采用普通的杠杆收购方式,主要通过借款来筹集资金,已达到收购目标企业的目的。在这种模式下,筹资企业一

般期望通过几年的投资,获得较高的年投资报酬率。

(2) 杠杆收购资本结构调整模式。既由筹资企业评价自己的资本价值,分析负债能力,再采用典型的杠杆收购融资模式,以购回部分本公司股份的一种财务模式。

(3) 杠杆收购控股模式。即企业不是把自己当作杠杆收购的对象来考虑,而是以拥有多种资本构成的杠杆收购公司的`身份出现。具体的做法为:先对公司有关部门和其子公司的资产价值及其负债能力进行评价,然后以杠杆收购方式筹资,所筹资金由母公司用于购回股份,收购企业和投资等,母公司仍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

企业以杠杆收购融资方式完成收购活动后,需要按规模经济原则进行统一的经营管理,以便尽快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在企业运营期间,企业应尽量做到用所收购企业创造的收益偿还银行的杠杆贷款,偿还方式与偿还办法按贷款合同执行,同时还要做到有一定的盈利。

三. 我国现状对融资结构的影响及融资方式的选择。

由于国有企业的改革相对滞后等各方面的原因,国有企业的亏损日益严重,从而导致了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的坏帐和呆帐的增加,银行的资产质量下降了,但是,银行却对公众承担着硬性的债务负担,这种债权和债务的明显不对称,一方面使得的银行为此承担了极大的利息成本,另一方面,也酝酿着极大的银行信用风险和经济的不稳定性。

为了改革这种局面,许多文献主张通过发展资本市场和直接融资,可以有效的降低银行系统的风险,减少政府承担的责任。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股票市场的发展的确能分散风险,但这只是从经济个体的风险偏好和福利经济学的角度而言,与我国融资体制改革中所面临的风险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具有个体风险的含义,而后者要考虑的是一种系统性风险。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股票市场的的系统性风险尤为显著,这一点可以由近几年股票市场的大幅度波动得到证明。在这种情况下,股票市场上的风险和银行体系的风险,从对宏观经济的影响角度来看,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从股份制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股票市场的发展改变了企业的治理结构,即股份制经济使得企业获得了更多的融资机会,分散了企业的风险;同时,也使得企业的治理结构变得格外重要了。所谓企业的治理结构,指得是能够使得未能在初始的企业合同中明确的一些经营管理决策,能够被作出的一种机制。

现代股份制公司的治理结构主要采用以下形式:一是股东通过选举的董事会来监督经理;二是通过大股东来监督经理的行为;三是对经理形成的约束可能来自于公司经营效率低下时,股票市场的收购和接管。在实际中,上述的几种形式是混合在一起,同时发挥作用的。

我国大力发展股票市场的主要作用在于改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但是,在股票市场的信息不完善的情况下,银行的作用仍是重要的。除非股票市场的价格能够准确的反映企业目前的价值和未来投资的信息,否则,通过股票市场来监督企业可能带来更多的信息干扰。例如,企业的经营者在企业的效率没有提高的情况下,可以人为的提高股票的价格为自己谋取更多的好处。

6.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选择标准 篇六

证券公司应当按《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征信的要求制定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要求客户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开设普通证券账户并从事交易满半年以上(试点初期一般都要求满18个月以上)。

2.账户状态:客户开户手续齐全、资料完备,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清晰,交易结算状态正常。

3.信誉状况:客户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4.资产状况:具有符合要求的担保品和较强的还款能力。

5.投资风格及业绩:投资风格稳健,无重大失误和损失,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7.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的选择 篇七

由于受风险与收益不匹配、交易成本、控制权、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影响, 因而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设置了比较苛刻的条件, 以致大部分中小型科技企业都达不到融资的要求, 造成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难。2008年在我国出现的集合信托债权基金这一创新的金融工具, 为解决一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开辟了新的途径。

一、集合信托债权基金的运作

集合信托债权基金的运作涉及面广, 一般都是在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下由专业的金融投资机构负责具体运营。

1. 基本运作模式。

由牵头的专业机构作为信托顾问, 负责运营, 发起信托计划。信托公司负责信托发行, 商业银行负责信托管理, 以银行理财产品形式对外发行, 利息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产品可以通过银行柜台交易或私下转让。所发行的信托产品由政府财政资金 (或专项引导基金) 、社会一般公众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共同认购, 所募集资金投向经过筛选的参与计划的企业。

2. 风险和收益分配。

财政投入的资金, 需要还本, 但是不要求利息回报。政府、银行和一般社会公众资金由担保公司提供全额担保。风险投资机构以“劣后”方式认购, 可以获得远高于社会公众投资者所获利息率, 但是因为没有担保, 存在一定风险。此外, 在产品设计上引入股权质押和期权:当筹资企业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 将以部分股权偿还债务, 在满足触发条件时, 风险投资可以入股筹资企业。

二、集合信托债权基金的创新

1. 创新的多方合作机制沟通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集合

信托的一大创新就是构建了一个多种金融机构合作的平台, 在此基础上, 巧妙整合各种金融资源及其优势:利用信托发行取得合法的形式;以销售理财产品的方式利用银行网点优势获得进入市场的渠道;利用政府财政投入资金为基金产品信用增级;利用风险投资机构的信息优势对候选的发债企业进行甄别筛选。

更具有重要意义的创新是, 通过引入风险投资资金, 集合信托债权基金融合了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功能。传统金融工具中, 债权工具风险小而收益低, 权益工具风险大而收益高。所以, 按照收益与风险匹配的原则, 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应该采取股权融资, 其资金主要来自于风险投资机构。但是, 对相当一部分创业的企业家而言, 他们并不愿意股权被稀释而更愿意采用债务筹资。然而, 现实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债务融资难, 这主要是因科技型企业投资的高风险和债权投资低收益之间的矛盾所引起的。

集合信托债权基金, 同时吸收一般社会公众和风险投资机构的债权投资, 并提供股权抵押和期权, 如此既解决了风险与收益不对称问题, 又融合了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功能, 解决了不愿意控制权被稀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债务筹资的难题, 弥补了现有市场的空白。

2. 信息传递和担保增信机制创新。

在集合信托债权基金的设计中, 牵头的专业金融机构自身也投入部分资金购买, 实质是向市场发送自己关于贷款企业信用符合要求的信号。由于这是可以置信的行为, 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力措施, 大大增加了集合信托债权基金的吸引力, 扩大了市场。这一创新设计, 将金融中介的“事先筛选”成果提供给资本市场, 解决了由资本市场搜集处理采用债务融资方式的企业相关信息成本相对于收益较高的问题。

在集合信托的设计中引入风险投资和政府财政资金, 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信息揭示和担保增信机制的创新。风险投资机构专注于特定的高科技行业, 在评估相应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前景和未来的还本付息能力方面具有专长和优势。当风险投资机构作为劣后投资者进入集合信托, 也就向市场传递了自身筛选投资对象的成果。对劣后投资不提供担保, 使担保机构对集合信托实现了不完全担保, 降低了对其资金的要求。同时, 当地政府部门和财政资金的介入, 则向市场传递了政府部门关于发债企业的发展前景、企业家的经营能力、品质等软信息的收集处理的结果以及政府支持这些企业的信号。如此, 通过政府资金和劣后投资者的介入, 显著提升了集合信托的信用。

3. 集成多种金融创新元素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合理分配。

集合信托债权基金集成了不同金融工具元素, 通过创新将风险和收益在参与各方之间进行了合理的安排。

一般观点认为, 信息不透明的程度越高, 资金提供者在让渡资金时所要求的风险补偿就越高。所以, 一般中小企业难以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科技型中小企业也难以在资本市场进行债务筹资。

集合信托债权基金引入劣后认购方式, 显然是参照了普通股与优先股之分原理的设计。这一风险与收益分配结构, 满足了不同市场主体对风险和收益的差异化需求, 扩展了资金来源:一般的社会资金获得安全的投资;风险投资机构获得其追求的高收益, 且承担的风险有限。两类投资者之间的互补共赢效应明显。集合信托债权基金融合了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功能, 在产品设计上引入股权质押甚至债转股, 这实质上是集成了债券与期权等金融工具, 类似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这样既可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风险保障, 又可为其提供更多的分享投资成功的机会。此类设计对创业投资机构极具吸引力, 能增加集合信托债权基金的竞争力, 扩大其市场规模。

三、集合信托债权基金的特点与优势

1. 政府扶持资金效率高。

尽管政府多管齐下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但因规模小、缺乏抵押物等原因, 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仍难以获得足够的金融支持, 以致普遍经营困难。与此同时, 政府每年拨付的大量无偿支持经费, 不仅受益企业面窄, 而且资金额度也极为有限, 且资金无法收回, 消耗量大, 绩效难以评估。而利用集合信托债权基金的形式, 政府扶持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十分明显, 且可循环利用, 损耗小甚至无损耗。

2. 较低的参与门槛和融资成本。

集合信托债权基金一般对融资企业的规模等不做严格要求, 一些集合信托债权基金甚至允许个体工商户参与, 大大降低了参与门槛。同一家专业机构往往在多个地方牵头组织发行集合信托债权基金, 这样能有效地利用同质性技术, 降低办理成本。由于不必有复杂的担保结构和信用评级, 节约了担保费用和评级费用;加之财政资金的扶持, 企业通过集合信托债权基金融资的成本通常较低, 甚至可以低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3. 灵活性强。

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在时间上具有“短、频、快”的特点, 这与债券的固定期限存在矛盾。而新近出现的集合信托债权基金产品“持续发行、快速放贷”, 改变了以往集中一次放款的做法, 按季度分四期发行。在持续发行期内, 只要“条件吻合、评审通过”, 单户企业即可申请获得贷款。这在形式和操作上更加具有灵活性, 大大缩短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时间跨度, 进一步提高了融资效率, 满足和匹配了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时间特点。

四、集合信托债权基金发展面临的限制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限制了集合信托债权基金投资者的范围:参与集合信托债权投资的必须是机构投资者或者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个人投资者。集合信托债权基金是通过柜台进行交易的, 其较差的流动性也限制了集合信托债权基金筹资规模的扩大。此外, 中小企业采用集合信托债权基金融资还面临大中型企业的竞争, 比如近年来大量房地产企业也在借助信托计划筹集资金。

集合信托债权基金的发行牵涉众多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 沟通协调的工作量和难度较大, 仅凭牵头机构一家是难以完成的, 必须借助政府机构的总体协调功能, 这无疑会形成一定的社会成本。同时, 集合信托债权基金需要依靠财政资金的投入来提升信用并降低参与企业的融资成本。然而, 政府财政难以在短期内快速增加资金投入量。

五、结语

相对于集合债券的尴尬处境, 集合信托债权基金由于具有门槛低、成本较低、期限灵活、适应不同投资者与筹资者需求等特点, 得到了快速发展。集合信托债权基金能有效实现政府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意图, 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以较低的利率筹集到发展所需资金。此外, 集合信托基金引入风险投资, 使担保公司能够实现不完全担保, 从而扩大担保倍数, 改变其被动局面, 这对担保业的发展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发展集合信托基金, 还使在金融体系边缘生存的信托公司找到了一个新的大有前途的业务方向。

在目前金融体系银行“一家独大”的情况下, 中国金融体系的风险已过度集中于银行业, 银行业不宜再承担过多的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责任。相应的, 应该构建一个多元化的、多层次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大力开拓其他金融细分领域。在现实需求和政府部门的共同推动下, 我国出现了集成多项金融创新并且已处于不断发展创新的集合信托债权基金, 表现出非常强的现实可操作性和强大的生命力。推广发展集合信托债权基金可以丰富和完善我国金融体系以及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注】本文系宜宾学院院级科研项目“若干科技贷款创新举措在宜宾的应用及再创新研究” (项目编号:2010S12)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赵昌文, 陈春发.科技金融.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9;1

[2].林毅夫, 孙希芳, 姜烨.经济发展中最优金融结构初探.经济研究, 2009;8

[3].Stiglitz, Joseph E.and Weiss, A..Credit Rationing inMarkets with Imperfect Information.American EconomicReview, 1981;6

8.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的选择 篇八

一、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选择与中小企业内部融资

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我国企业对存货发出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等。在物价上涨时期,可按后进先出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低估库存存货成本,相对高估发出存货成本或销货成本,从而降低应税利润,达到税收融资的目的。

例如:某企业初,库存a材料1000件,单位实际成本为40元,企业近两年材料收发情况如下:购进a材料1500件,单位实际成本48元,生产领用件;购进a材料3000件;单位实际成本为52元,生产领用3500件(假定企业末材料全部耗用完毕,没有库存)。

现以后进先出法和先进先出法比较说明如下:

2结转发出材料成本:

先进先出法:1000×40+1000×48=88000(元)

后进先出法:1500×48+500×40=92000(元)

年末汇算清交所得税,采用后进先出法比先进先出法多转材料成本4000元,从而使年终会计利润减少4000元。造成少交税款4000×33%=1320元。该项税额等于无偿被企业占用一年,若资金成本为15%,则折现值计算如下:折现值=影响纳税额×折现系数=1320×o.870=1148.40(元)

20结转发出材料实际成本:

先进先出法:500×48+3000×52=180000(元)

后进先出法:3000×52+500×40=176000(元)

年终汇算清交所得税,采用后进先出法比先进先出法少转材料成本4000元,使企业年终会计利润增加4000元,从而使所得税多交1320元,则第二年多交1320元税金,折现值为:1320×o.756=997.2(元)

比较上述结果分析:从静态上看两种计算方法两年累计转出材料成本均为268000元,不会形成避税,但如果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采用后进先出法比先进先出法少交税款额为150.48元(1148.4-997.92=150.48),从某种意义上讲,达到了内部融资的目的。

此外,中小企业还可以对期末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定期地计算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一旦发现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立即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降低当期利润,抵减当期应交所得税金额,也可以达到内部融资的目的。

二、固定资产大修理的核算方法的选择与中小企业内部融资

9.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的选择 篇九

1.1 开发成本

1.1.1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1.2 土地征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生地)

1.1.3 前期工程费

1.1.4 建安工程费

1.1.5 基础设施费

1.1.6 公共配套设施费

1.1.7 不可预见费

1.1.8 开发期间税费

1.1.9 其他费用

1.2 开发费用

1.2.1 管理费用1.2.2 销售费用1.2.3 财务费用

投资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

2.1 编制投资资金使用计划的依据

2.2 资金使用计划表的形式

2.3 资金使用计划编制方法

融资基本理论

3.1 资金投入方式与来源

3.2 项目的融资组织形式

3.2.1 既有项目法人融资3.2.2 新设项目法人融资

3.3 资本金筹集

(1)公司融资方式下的项目资本金

(2)项目融资方式下的项目资本金

3.4 负债融资

对于房地产项目来说,主要是商业银行贷款和国内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1)商业银行贷款

u按贷款的期限划分v按贷款的用途划分w按贷款有无担保品划分

(2)非银行房地产金融机构

3.5 信用保证措施

3.6 抵(质)押贷款与抵(质)押物

(1)抵押贷款(2)质押贷款

3.7 筹资决策 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实务

4.1 短期资金筹措

(1)商业信用(2)商业票据--本票与汇票(3)短期贷款

4.2 中长期资金筹措

(1)开发企业自有资金(2)银行抵押贷款(3)信托贷款(4)以契约式合资结构方式合作开发(5)预售回款与定金(6)让承建商带资承包(7)增资扩股(8)股东借款(9)股票(上市股份制开发企业)(10)发行公司债券(11)银团贷款

4.3 开发各阶段融资方案

4.3.1 土地竞投与购地

(1)资金投入量(2)资金来源

4.3.2 规划设计与场地准备

(1)资金需求(2)资金来源

4.3.3 ±0以下工程

(1)资金需求(2)资金来源

4.3.4 主要结构工程

(1)资金需求(2)资金来源

4.3.5多层主体封顶(高层主体2/3)

(1)资金需求(2)资金来源

4.4 资金回笼与资金管理

4.4.1 资金回笼

4.4.2 资金运作管理

4.4.3 资金运作实战技巧

(1)资金运作及风险回避(2)资金投入与回笼技巧

u短线投资的资金投入与回笼技巧

v长线投资的资金投入与回笼技巧

w长短结合投资的资金投入与回笼技巧

房地产项目融资现状与出路

传统融资方式:自有资金+银行贷款

现阶段融资方式:

(1)自有资金+信托计划

(2)股权融资+银行贷款

(3)自有资金+房地产投资基金

创新融资模式:

(1)开发商贴息委托贷款

10.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的选择 篇十

摘要: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尤其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企业自身的财务战略应该如何做出选择更值得关注。两者之间有怎样密切的关系值得探讨,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与财务战略选择相互影响,文章就此展开深入研究。

关键词:融资难,小微企业财务战略,选择与定位,经济职称论文发表

一、前言

小微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极具生机和活力的群体,在我国是给力经济发展的“轻骑兵”。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小微企业主要由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科技含量低,资金的进入门槛低,而且存在的显著的资本报酬递增,因而成为小微企业聚集的产业领域。小微企业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最终产品和服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提供了85%的城乡就业岗位,对中国经济增长贡献率为60%,上缴税收占全国企业60%以上,小微企业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小微企业可以迅速适应国内多变的市场环境满足了社会多样化的需求,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小微企业财务上具有不稳定性,固定资产率很低,负债比率很高,这样的特征具有“船小好调头”是天然优势,不确定性,寿命短,但灵活性在另一层面也意味着不确定性。

二、小微企业融资难概述

小微企业是企业家创业成长的主要平台,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由于国际国内的种种原因,小微企业遭遇到了一系列已严重影响生存与发展的困难,尤其在融资时基本无法享受基准利率等待遇,处于“用不到、用不起”的两难之中。具体可概括为“两高两难两门”:成本高、税负高;用工难、融资难;玻璃门、弹簧门。

由于直接融资渠道缺乏,小微企业发展主要靠自我积累。资金问题已成为制约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的关键因素。面对困境,小微企业应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避免出现小微企业共同的“轻财务管理重会计”的弊病。

三、小微企业财务战略

小微企业要想谋求更高层次的发展必须要走一条现代化的发展之路,而财务管理是企业战略的一种重要的支撑性战略,因此科学的财务战略对企业的发展举足轻重。分小微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进行论述:

(一)小微企业在创立期,投资战略上宜采取集中化的投资战略,通过实施集中战略,主攻某个特定的顾客群,某产品系列的一个细分市场或某一地区市场,以更高效率为某一狭窄的战略对象服务,有利于最大限度发挥企业的能力,使企业获得稳定的发展。因为这一阶段的经营情况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企业盈利能力差、经营风险很高,有创业失败的可能,企业的融资渠道很少,这时企业的筹资战略通常是通过留存收益来提供资金。

(二)小微企业步入成长期,在现有的业务基础上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实现企业的快速扩张。利润分配战略以少量支付现金股利的基础上采用送股等形式分配。为加速成长期企业逐步进入扩张阶段,此时企业应选择内、外融资结合,并不断探索金融创新模式和融资战略,方式有股权置换,杠杆收购等。企业投资战略上应将取得的现金流及时应用于投资活动,重点聚集于企业价值链的建设上,

(三)小微企业在成熟期,筹资战略通常选取多种融资方式结合的方法,融资战略的组合搭配也能够取得更好的作用,融资渠道主要以盘活企业内部存量资产、折旧融资、金融性融资等。投资战略要据成熟期财务管理盈利最大化的目标,通过采取规模扩张,多角化发展等投资方式寻求新的获利机会,具体方式有规模扩张投资战略和稳定投资战略。成熟期利润的分配战略宜选择稳定的股利政策

(四)小微企业在衰退期,投资战略的选择应重点保证财务安全,积累资金寻求新的投资机会。利润分配战略上应彩低股利或者零股利政策。筹资战略根据衰退期的高负债的特征,应尽量减少现金流出和尽可能增加现金流入,宜采用防御收缩型财务战略和收缩型的融资战略。

四、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的改善与财务战略选择

小微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应做出不同的企业财务战略的选择。

(一)初创期:内源融资与防御收缩型战略

筹资环境的改善,关系到企业是否能够成功踏入成长期。与这个阶段相对应的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管理经验,要求企业着重关注企业的经营风险,并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因此这个阶段企业应选择以维持企业生存,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为宗旨的防御收缩型财务战略。在初创期的筹资环境下,企业的融资战略应当以内源融资为主。如果筹资环境为理想状态的话,处于初创期的企业,能够生存下来并谋求一定的发展会遇到极大的风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状况安排筹资结构,企业一方面要通过天使投资或内部融资的渠道获取风险投资、扶持资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另一方面,充分建立、巩固和利用企业社会支持体系,享受国家和政府对小微企业有力的政策扶持,如国家政策基金、政策补贴、无偿资助、税收减免等政策。

(二)成长期:资本市场筹资与平稳扩张战略

在理想的筹资环境下,处于成长期的企业一方面可以尝试通过股份改制改造并上市,从证券交易的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因为成长期的企业通常有强烈的成长意愿与技术开发能力,力求解决市场开拓能力及管理能力缺乏之间的矛盾,这种情况要求企业慎重进行投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选择稳健的财务战略。目前筹资环境下,企业可能难以获得外部资金,而使企业发展停滞不前,甚至倒闭。

(三)衰退期:股利与防御收缩战略

小微企业处于衰退期通常会缩减企业规模,停止扩张。处于这个时期的企业通常情况下倾向于更多地发放股利以实现转型,这是在理想的筹资环境下,企业应采用的财务战略。此阶段小微企业筹资环境的`改善,对于企业财务战略的选择影响不是很大。

(四)小微企业筹资环境改善的理想定位

11.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的选择 篇十一

公司资金困难想融资 北京金汇森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二选择 北京金汇森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顾问就目前的社会情况来进行分析,目前社会如此乱,主要就是贫富差距太大,想要致富就必须要选择合适的项目才行,单纯的依靠打工是没有办法挣大钱的,要想挣大钱那还是需要自己干。

虽说自己干比较挣钱,但同时北京金汇森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也提醒我们,虽说自己干有可能让自己成为比较牛的人物,但是却也不是说什么人都适合自己创业的,有时候创业初期是成功了,同样自己也获得了一定的财富,但是跟随着生活节奏和方式的不断地变化让我们的公司经营也开始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像是公司经营不善或者是因为别的原因而导致资金周转不开等情北京金汇森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告诉我们在目前的这个社会中最常见的问题况。如果说你也是自己开公司也是因为最近几年来各种资金情况不断上升导致你的公司有了资金周转问题的话那就选择融资吧,不然的话就只能是关门大吉了,想要融资目前为止有很多家这样的融资公司,像是这样的公司更是不少。如果说你想要融资借贷,直贴,国内摆帐,过桥资金的话都可以找北京金汇森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这是一家专业做金融的综合类公司,只要是你有一定的担保就完全可以通过正规的途径进行融资,而且不会受到不必要的财富损失,不少人都是因为金融问题而被损失的,所以说还是应该选择正规的金融公司进行融资才行。

12.债权转股权协议 篇十二

甲方:

乙方:

【本合同由盈科律师研究院王小菠律师提供】

合同编号:

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鉴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缔约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就甲方对乙方的债权转为甲方对乙方的股权问题,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2、甲方乙方之间原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债权转为股权后,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不再享有债权人权益,转而享有股东权益。

第一条 债权的确认

甲乙双方确认:

1、截止年月日,甲方对乙方的待转股债权总额为元;经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元。

【律师提示】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高于评估值。

2、如甲方债权在债转股完成日之前到期,乙方确认其诉讼时效自动延期2年,各方无须另行签订延期文件。

第二条 债转股后乙方的股权构成1、甲方将转股债权投入乙方,成为乙方的股东之一,乙方负责

完成变更工商登记等必要的法律手续;

2、债转股完成后,乙方的股权构成为:

(1)甲方以元的债转股资产向乙方出资,占乙方注册资本的%;

(2)(乙方的其他股东名称)以元的资产向乙方出资,占乙方注册资本的%。

第三条 费用承担

因签订、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均由方负担。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义务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应负责赔偿受损方所蒙受的全部损失;

2、若在债转股完成日前本协议被解除,甲方的待转股债权、担保权益及其时效将自动恢复至本债转股协议签订前的状态。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因签订、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后,并经乙方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2、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于年月日,于签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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