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律援助案例(共8篇)
1.青少年法律援助案例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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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1、乙企业会计主管离任,由李某接任。李某接任后其女儿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故安排其女儿任出纳。因财务人员较少,乙企业未设立会计档案机构,李某要求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一天,反贪局到乙企业调查上任会计主管经济问题,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得到李某同意后,将部分记账凭证和数本账册借给反贪局。由于记账凭证太多,李某要求财会人员将保存满10年的会计凭证销毁。
问:
(1)李某的女儿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李某能否安排其任出纳?为什么?
(2)出纳能否兼管会计档案?
(3)会计档案能否借给反贪局?
(4)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凭证应保留多少年才能销毁?
2、某国有企业发生如下情况:
2005年2月,会计科长王某退休,在与新任会计科长张某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因厂长在外地出差,人事科长负责监交工作。
2005年8月,产品转型急需外购一批原材料,供货方提出先预付材料款30万元。因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会计科长张某指令会计人员给供货方开出一张30万元空头转账支票。
2006年2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时,主管会计工作的副厂长、总会计师和会计科长张某在财务报告上加盖名章,厂长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要求:
(1)该企业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哪些单位有权对该企业签发空头转账支票行为提出赔偿要求?赔偿金额是多少?
(3)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签章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3、2005年10月10日,甲公司会计人员张某在办理报销工作中,收到二张乙公司开具的销货发票均有更改现象:其中一张发票更改了用途,另一张发票更改了金额。两张发票均盖有乙公司的单位印章。张某全部予以报销。
要求:会计人员张某将原始凭证均予以报销的做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4、2005年4月,A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会计王某休病假,公司一时找不到合适人选,决定由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
(2)处理生产家具剩余的边角料,取得收入(含增值税)1170元。公司授意出纳李某将该项笔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让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A公司对处理边角余料的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如不符合,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A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2004年10月10日,甲公司收到一张应由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负担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甲公司会计人员张某以该原始凭证及应承担的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并保存该原始凭证;同时应乙公司要求将该原始凭证复制件提供给乙公司用于账务处理。年终,甲公司拟销毁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其中有一张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李某认为只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就可以销毁。
要求: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会计人员张某将原始凭证复制件提供给乙公司用于账务处理的做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2)会计人员李某的观点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6、天力公司内部机构调整:会计李某负责会计档案保管工作,调离会计工作岗位,离岗前与接替者王某在财务科长的监交下办妥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李某在负责会计档案工作后,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科将已结账的到期会计档案编造清册,报请公司负责人批准后,由李某自行销毁。
,财政部门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原会计李某所记的账目中有会计作假行为,而接替者王某在在会计工作交接时并未发现这一问题。财政部门在调查时,原会计李某说:“已经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现任会计王某和财务科长均在移交清册上签了字,自已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销毁会计档案是否符合规定?
(2)公司负责人是否对会计作假行为承担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原会计李某的说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7、1.振光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2发生了以下事项:
(1)1月21日,公司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市财政局将要来公司检查会计工做情况。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公司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应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部门无权来检查。
(2)3月5日,公司会计科一名档案管理人员生病临时交接工做,胡某委托单位出纳员李某临时保管会计档案。
(3)4月15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原材料,收到发票后,与实际支付款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发票金额错误,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进行了更改,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做为报销凭证。
(4)5月2日,公司会计科科长退休。公司决定任命自参加工做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做的办公室副主任王某为会计科科长。
(5)6月30日,公司有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需要进行销毁。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编制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档案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了字,并于当天销毁。
(6)12月1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以后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王科长签字、盖章后报出。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会计法》约束的观点是否正确?
(2)该公司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该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该公司王某担任会计科科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该公司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6)该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8、西洋有限公司王经理任职期间经营业绩不理想,眼看任职期满难以完成利润考核指标。王经理找到唐主管会计,授意唐主管会计改善经营业绩。唐心想:王经理上任后对自己委以重任,应该帮他渡过这一关。为此,唐主管会计将明年销售合同提早“发货”,提早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收入。有了这笔“提前收入”的支撑,便超额完成了利润考核指标。
根据会计法规回答下列问题:
(1)西洋有限公司唐主管会计提早确认收入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西洋有限公司唐主管会计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应由哪个部门执法?
(3)西洋有限公司王经理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应由哪个部门执法?
9、小A与小D是应届会计专业本科毕业生,在人才招聘会上同时应聘广东长江科技有限公司的会计职位。经过激烈的初试、复试后,两人均进入了最后的面试阶段。财务经理对小A、小D面试的表现都十分满意,真是难以取舍!
在等待通知期间,小A、小D分别接到财务经理的来电:“单位的出纳休产假三个月,担任会计时同意兼任出纳吗?”小A说“没问题!年青人应该在实践工作中多锻炼。”而小D说“不合适吧,会计不可以兼任出纳,经理还是另做安排好。”
请回答:
(1)广东长江科技有限公司最终应录取小A还是小D?为什么?
(2)请列出四对不相容职务岗位。
(3)这案例对会计从业人员有什么启发?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答:(1)李某不能安排其女儿任出纳。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李某作为会计主管人员显然不能让其女儿出任本单位的出纳。
(2)出纳不能兼管会计档案。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遵循相互牵制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档案不能出借给反贪局。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4)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凭证应保留15年才能销毁。
2、答:(1)该企业会计工作交接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因会计科长王某系会计机构负责人,根据会计法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人事科长不属于单位负责人,不能负责监交工作。
(2)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和供货方有权对该企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提出赔偿要求。银行处罚的金额为15000元(3000000x5%),供货方要求赔偿的金额为6000(300000x2%)。
(3)该企业在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手续不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3、答:会计人员张某的做法不正确。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所以第一张发票是可以报销的。原始凭证的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所以第二张发票不能报销,必须重新开具。
4、(1)A公司让出纳李某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不符全我国《会计法》的规定。我国《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A公司对处理边角料的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以外另立账册的,是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即常说的账外账,不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应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答:(1)会计人员张某的做法不正确。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而不能给复印件。
(2)会计人员李某的观点不正确。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6、答:(1)公司销毁会计档案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鉴销。
(2)公司负责人对会计作假行为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李某的说法不正确。根据《会计法》规定,移交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7、答:(1)中外合资企业无权拒绝财政部门对其会计工做的监督检查。
(2)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做。
(3)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做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4)该公司任命王某担任会计科科长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做3年以上工做经历。王某自参加工做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做,不可能具备从事会计工做3年以上工做经历。
或:王某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或:王某不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或:王某不具备从事会计工做3年以上工做经历。
(5)公司档案部门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本单位的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有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6)公司董事会做出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8、答:(1)不正确。唐主管会计提早确认收入违反了《会计法》第9条规定,即“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和《会计法》第26条公司、企业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的规定。
9、答:(1)广东长江科技有限公司应录用小D。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时,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会计与出纳是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应相分离。
(2)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审核、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保管与会计记录、保管与稽核检查、保管与批准、出纳与会计、总账与日记账登记。(任四对即可)
(3)会计从业人员不但要重视专业知识的学习,也要重视会计相关法规的学习,并用会计相关法规指导和规范日常会计工作。
2.青少年法律援助案例 篇二
在我国, 党和国家领导人都非常重视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 未来的社会需要具有良好法律意识的公民。青少年即将步入社会, 是未来社会的接班人, 因此培养青少年法律意识是学校的重任。
一、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
新时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之一即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所谓德治, 是以道德的教育、倡导、建设为手段来治理国家并达到人民行为举止优良、社会道德昌明、国家安定祥和。而道德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规范, 指人们对善恶、美丑、荣辱、正义邪恶、诚实虚伪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道德与法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认可或制定的, 以规范性文件或予以确认的习惯加以肯定, 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道德则是表现为一般社会意志, 由人们内心省视、社会舆论和一般社会措施来保证实现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都是为了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宁、社会进步发展, 两者的目的一致, 又同时具有相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因此, 必须将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充分发挥它们在不同层次上的功能, 为同一个目标服务。
在对青少年的教育过程中, 只有不断加强社会主义道德的教育, 启迪人们在内心深处建立起正确的是非、善恶、美丑等道德观念, 才能树立起坚实的遵纪守法的基础, 才能“防祸于未萌”;只有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加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 才能“防患于未然”, 在行为上不突破法律的防线, 也才能更进一步提高警惕性, 强化道德的良知。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都是党和国家执政治国的根本方略, 因此, 必须从青少年抓起, 以加强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为中心, 努力培育中华民族在新时代的民族精神。
二、坚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
不仅仅只有国家和社会需要法律制度, 法律与公民个人也密切相关。有些青少年由于法律意识淡漠, 认为:我不去犯法, 法律就跟我没关系, 我学法律干什么?这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观念, 因而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极其重要且必要的。课堂教学是青少年系统学习法律知识, 培养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现今, 每所学校均根据学生年龄层次的不同, 开设了不同程度的法制教育课程。例如, 1986年起我国普通高等院校开始开设“法律基础”课。法制教育课程的开设, 是当代青少年提高自身素质、维护自身权益的现实需要。
学方法, 对新鲜有趣的事物却拥有无比的热情与渴望。因此, 在宣讲乏味的法条时, 穿插很多当今的时事案例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同时安排专门时间利用多媒体播放一些法制警示的视频, 能充分调动青少年学习的积极性, 学习效果明显。这样有助于提高其对法律知识的掌握, 从而达到培养青少年法律意识的教育目的。
同时, 家庭教育是每个人在成长过程中必经的教育起点, 是个人社会化的第一要素。家庭成员的言行举止可以影响到青少年的成长。一个好的家庭氛围有助于青少年养成优良的品性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法律意识的培养需要通过具体实践来完成, 而家庭成员则必须参与到这一实践过程中。家庭成员必须为子女的发展创造一个健康向上的生活环境, 进行潜移默化的良性引导, 这也必然要求家庭成员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因此, 家长应配合学校严格管理子女, 引导其多参与有益身心健康的社会学习或者体育活动。并且家长自己也应不断有意识地提高法律素养, 培养高雅的兴趣爱好, 注重自身的言传身教, 与子女建立平等的关系, 尊重子女的隐私权, 创建良好的家庭氛围, 并与学校保持联系, 共同关注子女的成长。只有通过以上方式, 家庭才能在树立子女的法律观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使青少年能够在法律意识日益提高的基础上健康成长。
三、坚持社会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
建设法治国家, 发展中国自己的法律文明, 是近代百余年来中国人心中的梦想, 也是无数仁人志士不懈奋斗的目标。而法律的进步、法制的完善, 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在法律进步、法制完善的重要过程中, 法律意识的培养无疑为核心且基础的环节。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培养不仅仅是学校和家庭的责任, 更要求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均应参与到这一培养过程中。
在当今这个信息社会里, 青少年可以随时随地接触到各类报刊杂志、电影电视、互联网络, 这些传播媒体均大大拓宽了青少年接受外界信息的各种渠道。随着年龄的增长, 青少年对各类外界事物越来越关注, 这些传播媒体则应特别重视自己的宣传教育作用, 担负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这些传播媒体一方面可以广泛拓宽青少年的知识量、信息量, 使他们能够更多更快地了解当今世界形势, 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反之, 各类媒体所传播的信息如果是一些非健康的信息, 则必会使一些法律意识薄弱的青少年误入歧途, 在人生关键的成长期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对于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 社会应尽量减少传播媒体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 作正面宣传, 成为有助于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资源之一。例如, 通过对一些很有教育意义的法律案件进行跟踪报道分析, 使青少年能够参与讨论, 以弥补其自身法律生活的匮乏, 并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
同时, 青少年应从自我做起, 从小事做起, 加强学习法律知识, 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首先, 从日常行为规范入手, 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校纪校规, 注重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高尚情操。其次, 青少年应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 增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 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3.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 篇三
法律意识属于历史范畴,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和政治性。法律意识也属于法律文化范畴,它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包含着人类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情感、思想和期望,蕴涵着个人及群体的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法律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学习和自觉培养的结果,也是法律文化传统潜移默化的影响的结果。
一、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意识培养的必要性、紧迫性
青少年是一个从年龄上讲横跨少年和成年的群体,他们既有青年人的朝气,又有少年的稚气。他们一方面思维逐步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充满青春的躁动和思想的波动。
他们渴望了解和认识这个丰富多彩然而纷繁芜杂的大干世界,也渴望融入社会并得到社会的理解。他们对世界因好奇而不免有时盲从、盲动。隐藏在美丽外表下的诱惑,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阴暗现象,常常使他们在困惑、迷惑中随波逐流,甚至于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伤害。
那么,如何去引导和规范青少年的思想和行为,确保维护他们合法权利的方法?我们怎样才能帮助他们去学习法律知识进而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对法律规范的内在信仰从而自觉遵守,遏制住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针对青少年的犯罪?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的专业法律人士就应该去思考并试图解决这些问题。
二、培养青少年基本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
(一)通过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灌输基本法律规范,帮助青少年守法观念和法律信仰的初步形成。
《条例》是对有轻微违法的行为的人进行行政处理的行政性行为规范,《刑法》是对构成犯罪的人进行刑事处罚的刑事法律规范。两者的共同点是对违法犯罪的人追究责任,只不过《条例》和《刑法》所针对的行使处罚权的部门及程序、处罚对象、违法的轻重程度、处罚的轻重程度不同而已。通过学习《条例》和《刑法》,青少年可以初步认识和区分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哪些行为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哪些行为又是法律、法规准许乃至鼓励的。不但要灌输理论知识,而且应从身边人、身边事上着手分析,针对青少年的年龄、特点从鲜活的日常生活中总结、提炼典型案例,让其自我教育,明辨是非,理论密切联系实际,有的放矢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学生如何应对处理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和减轻不必要的伤害,怎样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一般预防和维护青少年权利的双重目的。
(二)通过对《宪法》的学习,促进青少年权利意识的形成。
权利文化是与人道主义文化、科技文化一起构成当今世界三大文化主流的文化之一。权利文化的核心是权利本位的理论。权利本位的思想有两大内涵。其一,它是解决公民和国家主体关系的理论。主仆型文化产生义务本位。在这种本位中,国家主宰一切,公民只有无条件服从的义务。权利本位则不然,它把公民对国家的关系颠倒过来,认为公民有权主宰国家,国家以保证公民主人地位的获益为绝对义务。其二,它是解决权利与权力互动关系的理论。国家权力的行使以公民创设权利的实现条件为目的,权力的行使如果背离了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宗旨,权力便会得到改造。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为运行界限。而两者界限由法律明定之。权利本位思想的的实质是个人权利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的熏陶下,人与国家具有三种关系,即义务领域里的服从,自由领域里的排斥,权利领域里的依靠和参与,于是就产生社会和谐。
权利文化的形成有赖于公民权利意识的勃发,所以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必须从小着手进行。而青少年公民的权利意识则必须通过对宪法的学习,树立宪法至高无上权威,了解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一基本的观念。我们不仅要让青少年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我们更应让青少年懂得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众所周知的是宪法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但这一结论却主要是就国家管理的角度而言,因而与宪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并不完全统一;事实上,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由此,青少年就可以理解到: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地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三)学习《民法》,促进平等和契约观念(诚实信用)的形成。
人人平等和遵守契约观念的形成必须依赖于《民法》的学习。《民法》起源于简单商品经济获得相当发展的古代罗马社会。经过人类历史演进的熏陶,《民法》逐渐成为调整各国不同社会形态下的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从本质上讲,《民法》就是把一定社会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民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平等的主体在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过程中,要取得对方的财产就必须支付相应对价,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要受以民法为主的法律的保护,而保护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民事主体间签定合法、有效的契约(即合同)。契约各方在自愿的原则下按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契约必须遵守,契约即是交易各方间必须遵守的“法律”,这也是“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体现。通过学习,我们的青少年将更好地理解和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必须遵守”的平等、守约思想。(四)清除旧的“厌讼”观念的不良影响,强化诉讼意识,树立新型的诉讼观念。
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是“刑治主义”,同时法律规范是“礼法合一”,法律精神的原则是“宗法伦理”。所以从古至今,基于“性善”、“天人合一”的理念,认为教育是可行的,争讼则是可以避免的。孔子在《论语》中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大意就是说他接受人们的讼案后,并不立即进行审理,而是采取拖延的策略,让人进行自我反省、自我教育,以达到无讼的目的。故而,中国长期以来人们认为争讼是对自然秩序的破坏。相反,没有争讼的社会才是理想、和谐的社会,这一观念在中国人中可谓根深蒂固,人们不愿诉讼,极力避开诉讼。即使到现在,有些人仍然把“打官司”,特别是当“被告”看作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一般地,亲人、朋友间如果走进法庭,将矛盾、争议诉诸法律,无论是外界人士眼中还是事实上,亲情、友情必定荡然无存。
4.西南司法所法律援助案例选 篇四
一,西南法律援助工作站严格依照人民调解程序,成功调处了一宗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9年11月20日21时许,王蒙(4岁)与赵浩浩(4岁)在河口地质队南区7座附近玩耍过程中造成王蒙倒地受伤。双方家长为王蒙医疗费用的支付问题发生多次争吵,后经西南派出所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由赵浩浩父母承担王蒙45%的医疗费用。后因赵浩浩父母反悔不愿履行协议,双方再次发生纠纷。
今年2月2日,王蒙的父亲王印华来到西南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调解,并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在仔细了解情况后,当即受理登记。2月4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与双方进行了认真交谈,详细了解了该事件的经过,制作了人民调解调查笔录;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主持了双方的调解。赵浩浩的母亲李长妞认为这是小孩子在玩闹,赵浩浩本身没有责任,之前答应向对方赔偿只是基于社会道义,现在对方要求比较过分,就不想赔偿了。于是,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耐心地跟她讲解有关法律知识,未成年人的责任要由其监护人来承担,而其作为赵浩浩的监护人,应依法承担这起事件的赔偿责任。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耐心劝说和开导,双方就医疗费的赔付终于达成一致,签订了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在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李长妞当场把约定的医疗费交给王印华,了结了这起历时3个多月的纠纷。
这次较为成功的调解,严格执行《广东省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指引》中关于调解的程序及文书格式的规定,对今后的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二、一起跨地域“广佛联手”案例
2008年4月,广西女农民工佗某(20岁,近几年在外打工)来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某知名大型企业投奔在此打工的同居男友陈某和父母亲等。2008年5月21日下午,在佛山市三水区321国道凤铝厂路段,佗某在人行道横过马路时,不幸被一辆广州某旅游公司的旅游大巴(车速过快)撞到,经送三水区人民医院抢救,因事故致使颅脑严重损伤,抢救无效于同年5月22日不幸死亡。经三水区交警大队认定佗某不负事故的责任,旅游公司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佗某家属为此遭受严重打击,非常痛苦。其中陈某、佗某的两个儿子分别为3岁、1岁。由于旅游公司、保险公司未及时理赔,也无相关人员引导佗某家属提过诉讼途径索赔,导致陈某等人逐渐变得非常偏激。2008年7月17日,陈某、佗某父亲等死者家族中7名男子聚集在肇事旅游公司门前,向过往行人派发事故的相关资料,还通知了《南方都市报》记者到场拍摄,引起路人围观。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和该区公职律师事务所、法援处、岭南街道综治办、派出所进行了联合调处。由于保险公司认为要审核好有关资料后才理赔,导致佗某家族(共有约20多人)认为旅游公司、保险公司有意拖延,一度行为过激,后经控制才平静下来。经广州市方面和三水交警大队多次协商,先由旅游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赔偿24.5万元给陈某等人,并由矛盾调处办垫支了陈某等人一定的交通费才使事情暂时平息。期间因陈某等人数众多,言行过激,旅游公司委托的律师不敢与陈某等直接见面。经政府部门多方劝解,陈某等于
8月初回到三水工厂处。8月1日,广州市政府矛盾调处办考虑到奥运在即,陈某等也多次打电话到岭南综治办声称要带人到广州追讨赔偿,于是发函到佛山市司法局要求佛山司法行政机关协助调处并提供法律援助。8月5日,三水区司法局收到公函,立即指派西南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跟进情况。8月6日下午,法援站了解到陈某声称,即使要坐牢,也要在2008年8月8日奥运会开幕当日到广州市烧毁旅游公司的汽车以发泄私愤。情况紧急!接情况后,经请示区司法局领导同意后,法援工作人员当即通过公司调解会联系了陈某在公司保安部见面,即时在该日下午冒雨来到该公司会见陈某、佗父等6人。法律工作人员以小孩为开端耐心细致地劝解情绪激动的陈某:“你既然把小孩生出来,就要对他们负责”,“他们已经没有了母爱,你又何苦另他们连父爱也失去呢”。经过坚决而耐心的劝导,陈某和佗某家族接受了通过法律援助解决问题的建议,表示不再闹事,并当场签署了授权委托书、递交了案件材料的复印件。法援工作人员连夜加班将起诉材料、工作搞好,于8月7日在三水区人民法院立了案,起诉肇事司机、旅游公司、保险公司索赔未赔偿余额,并代为申请了缓交诉讼费手续。8月8日早上,法援站将法院立案通知书交到了陈某等人手上,陈某等十分感激,握住法援人员的手表示不会再进省吵闹了。经跟进处理,10月24日,三水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司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11月20日,法院民事庭开庭审理了此案民事赔偿部分,庭上,法援工作根据事实和法律努
力与对方律师紧张辩论,为当事人主张权利。2008年12月17日,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决肇事司机、旅游公司、保险公司另外再赔偿原告第二期损失18.6万元,2009年春节前后,法律援助站同志加班加点为原告申请执行到了该款项。至此,穗、佛两地司法行政机关前后经过大半年的努力,终于将一宗交通事故引起的群体性纠纷妥善处理完毕。
三、一起跨越五年的案例
2006年10月,西南街道低保居民邓保伟因重大交通事故成为植物人,庞大的医药费令这个在低保线上苦苦挣扎的家庭千疮百孔,为了拯救躺在病床上的丈夫,邓保伟妻子找到了西南法律援助站。法援站同志握着她的手说,“邓嫂,你就放心吧,我们一定会竭尽全力为邓叔争取赔偿的。”诉讼初始阶段整整持续了一年,后续医疗费诉讼每年持续至今。第一年(2007年)为了追诉补偿金,多少个白天法援站四处奔走搜集证据,多少个夜晚他伏于案前苦思冥想,因为他的执著,因为他在法庭上的据理力争,法援站为邓嫂追回了37万元的赔偿金。当这一笔救命钱送到邓嫂手上时,她泪流满面,再也说不出话了。再多的感激都说不尽道不完啊。三百多个日夜,法援站同志送药送钱,他们四处奔走,却从不收一分一毫;面对被告人的金钱利诱,他们总是铁面无私。他们心里明白,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他就该这样:不为金钱所惑,不为名利所诱,不随波逐流,清正廉明。以受害人的利益为自己最大的利益,以国家法律为维权的武器,拯救那些绝望无助的人。此后2008-2009年,法律援助站继续每年为邓叔追讨后续治疗费。2010年6月初,邓叔伤重病逝,法律援助站立刻又投入到为他追讨余下赔偿款的紧张工作中去。
四、2008年初,某酒楼外地女民工邓某,在三水广场附近路段被禅城区一企业老总驾驶的宝马轿车撞至伤残,住院进行第一次腿部钢钉接骨手术后,肇事方和保险公司通过尽量拖延时间、避而不见手段拒绝依法赔偿,年底,经济困难的邓某经人指点到西南法援站求助。法援站了解案情后,简化手续,珍惜当事人诉讼期限,立即代理立案。区法院将案件分派到白坭法庭,法援工作人员搭载当事人到白坭法庭,春节前,判决书生效,又连忙帮她到法庭立案执行,赶上了年底前执行的“末班车”。2009年春节后上班第一天,工作人员即联系法院执行局,并多次敦促肇事方和保险公司主动赔偿,使邓某以最快速度获得了应有的赔偿和后续治疗费用。通过及时进行第二次开刀取钢钉手术,邓某伤残得以较快较好康复,目前已重新上班。
5.青少年法律小常识学习教案 篇五
(一)董桂琴
一、导入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突出
日前记者从某市公安局获悉,在8月25日至30日一周,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发现一个值得关注的特点: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突出。
近日在该市的石景山分局和东城分局先后在三天内打掉了两个盗窃犯罪团伙,抓获10名犯罪嫌疑人,其中7名是未成年人,年龄最小的只有14岁。8月中旬,朝阳分局连续打掉两个骑摩托车抢夺作案的犯罪团伙,抓获7名犯罪嫌疑人,破获骑抢案件24起,被抓获的7名犯罪嫌疑人中有6人不满16岁,有2人是在校学生。为此,警方呼吁,青 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应该引起家长、老师以及全社会的关注。
二、新课
(二)青少年法制学习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1、专家指出,初始犯罪年龄与犯罪率有很大关系。11岁开始犯罪的为65%;12--15岁开始犯罪的为54%;16--21岁开始犯罪的为46%。成年犯罪中早年发生犯罪的比成年后开始犯罪的多七倍。理论上来说,预防好青少年犯罪,可减少6/7犯罪。
今年1--5月份,在校中学生犯罪情况(含职高、寄宿、中专)共计25件、41人,其中未成年人32人,成年人9人,女性5人,占整个未成年人犯罪的25%。占所有案件的2.19%。学生主要集中在职高、寄宿学校。涉嫌犯罪的职高生有20名,寄宿生有10名,中专生有4名,普通中学生有7名。犯罪类型多为抢劫、寻衅滋事等,没有高智商犯罪,基本没有预谋。地域相对集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多相识。抢劫物品多为随身听等小件物品,也有手机。校园内、学校附近犯罪的比较多。
分析犯罪原因:未成年人法律意识相当薄弱。
2、青少年法制教育应当作为素质教育的一部分。因为要做学问,首先要学会“做人”,懂法守法是“做人”的底线。
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是保证国家兴旺发达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历史阶段。面对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现代科技突飞猛进,国
际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我国将进一步改革开放,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对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的挑战,积极参与全球经济的竞争。这种竞争,是综合国力的竞争,科学技术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化事业的现代化合格人才,担负起兴国强国重任。
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是实现学生素质教育目标的内在需求。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是我国教育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进行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改革。它对于提高整体国民素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保证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有利于从小培养青少年学生的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增强明辨是非,抵御“黄、赌、毒”等不良社会现象影响的能力,以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有利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贯彻落实“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引导、规范、保障和促进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
三、个案分析
(一)案例:独自在家时有人叫门怎么办?
自己在家遇到有人敲门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平时一人在家,要锁好院门、房门、防盗门、防护栏等。出去玩耍要关好门窗,千万别忘记锁门,防止盗贼潜入。
(2)钥匙要保管好,要注意把钥匙放在衣服里,不要放在外面,以防坏人跟踪入室。
(3)当有人敲门时,一定要问清来意,对不熟悉或不认识的人,坚决不要开门。特别是遇到有陌生人以修理工、推销员的身份要求开门时,说明家里不需要,请其走开。或可寻找其他借口,请其不要打扰。
(4)当坏人欲强行闯入,可到窗口、阳台等处高声喊叫邻居或去打报警电话吓跑坏人。
(二)案例:争执打架
张*,男,2000级学生。2001年10月7日晚饭时间,该生在深圳大学荔山餐厅一楼与管理学院学生李**发生争执,其后,张*出手打了对方。事发后,该生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了较深刻的检讨,多次看望了对方并道歉,及时承担了对方的医疗检查费
用。该生严重违反学校纪律,本应严厉处罚,考虑到其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经研究,决定从轻处理,给予张*记过处分。
案例分析:像张同学和李同学为了一点小事而发生争执,继而动武,实属不智。生活中难免有点磕磕碰碰,互相礼让也就过去了,实在过不去了,也应通过正常途径加以解决。
高校扩招使更多学生获得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面对暂时存在的教室、宿舍、图书馆等的拥挤现象,学校会尽最大的努力加以改善,同学们也应加强自律,互谅互让,珍惜学习机会,把精力集中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上。与此同时,为使自己的大学生活行有目标、做有规范,认真学习学校有关学籍、学位、日常管理等方方面面的条例和规定,也应是每一位同学的必修课。
(三)案例:盗用上网账号
李**,男,1999级学生。该生盗用他人上网账号,致使他人经济损失达数百元,并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网络秩序。鉴于该生事发后能主动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学院对该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分析:做一个合格的网民,应坚决不做侵犯别人或集体利益的事情,不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情。除遵守国家规定的制度外,还应遵守公用机房的规章制度。
在校内上网,为了杜绝和避免账号被盗用,用户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定期查询网络流量,可尽早判断账号是否被盗;
2.经常修改密码,不应采用生日、学号、电话号码等数字信息作为密码,密码应包含字母、特殊字符和数字,长度在6-8位;
3.勿将密码授予他人使用或多人共同使用同一账号;
4.在使用公共机房计算机上网时,要特别注意账号及密码安全,切勿保存密码,离开时关闭浏览器。
互联网对我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领域影响越来越大,成为联系全社会的共同纽带。每一个大学生都应像爱护自己的家园一样爱护计算机网络,保证网络的安全运行。
2001年11月22日,共青团中央、教育部、文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工委、全国青少年网络协会联合召开网上发布大会,向社会正式发布《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这标志着我国青少年有了较为完备的网络行为道德规范
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
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
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
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同学们,请自觉遵守《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做网络文明的守护者和传播者!
四、总结
6.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活动方案 篇六
法律知识竞赛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全县广大青少年群众的法律意识,贯彻落实全县“六五”普法规划,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XX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与青少年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推进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不断提高广大青少年的法律素质,使之养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行为习惯,全力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和积极推动“XXXX”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XXX县委、XXX司法局决定举办主题为“学法守法用法,建设和谐XX”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活动方案:
一、知识竞赛组织
为确保本次竞赛活动顺利进行,成立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
(一)领导小组
1、组 长:XXX
2、副组长:XXX
3、工作成员(5人):
(二)特邀仲裁
1、XX、XX
2、XXX
(三)主持人
1、男主持:XX
2、女主持:XX
二、参赛对象及参赛形式
(一)参赛对象:县五所学校代表队
(二)参赛形式:以学校为单位组队参加,每队3人,详细如下:
答题时按照抽签结果顺序答题,题型分为个人必答题和小组必答题两种。
1、个人必答题:每队每人必答1题,答题队按选手编号从1—3号轮流作答,答对加10分,答错不得分也不扣分;
2、小组必答题:每队共1题,答题时由小组选派一名队员,主持人念完题目再作答,答对加20分,答错不得分也不扣分。
(二)共答题(共5题,10分/题)
共答题共5道题,每题10分,答题时间为60秒,由1名队员进行回答其他队员可以补充。答对得10分,答错不扣分。
(三)抢答题(共15题,10分/题)
抢答题应在主持人读完题,说“开始”后才能抢答,如果出现犯规或回答错误,抢答队则被扣10分,抢答题每题分值10分,答题时间为60秒必须在30秒内开始答题,可由抢答队任一队员答题,其他队员不可以补充,答对加10分,答错或超时扣10分;开始答题后,答题选手不得再问主持人题目,违规者视为事先抢答扣10分。
(三)风险题
风险题有10分、20分、30分三个分值的题目,每个分值各5道题,共15道题。首先由每队选择分值和题号,每队选择机会只有一次,每只代表队选择题号不能重复。主持
人宣读完题目后,由一名队员回答。其他队员不得提醒。答题时间60秒,答对按所选分值得分,答错或超时按所选分值扣分。
七、奖项设置
所有答题结束后,根据各参赛队的累计积分高低决出一、二、三等奖各一组,鼓励奖2组。
一等奖:发放奖金600元,奖牌300元; 二等奖:发放奖金500元,奖牌300元; 三等奖:发放奖金400元,奖牌300元; 鼓励奖:发放奖金200元×2,奖牌300元×2。
八、竞赛基本规则
1、参赛人员须将手机和其它通讯工具设置在振动状态或关闭,现场观众应自觉维持现场秩序并将手机和其它通讯工具设置在振动状态或关闭。
2、所有参赛选手不得携带任何文字资料上场,所有选手答题确定后,要说“回答完毕”,并不得再进行补充。
3、各队的台号由抽签决定,各队员的编号由各队自己决定,坐好后就不得改变位置。每只代表队由3名选手上场,代表队员编号分别为:一号选手、二号选手、三号选手。
4、比赛采用累计积分制,5只代表队除抢答题外所有答题顺序均采取抽签方式决定。
5、各队成绩的排列:所有答题结束后,根据各参赛队
的累计积分高低决出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其余为鼓励奖。
6、竞赛现场设主持人2人,特邀仲裁3人,工作人员共X人,分别由每个参赛队的队中的方阵中选出(计时员1人、计分员2人、抽签管理员3人),其工作内容由抽签决定。
7、加试比赛规定:此前环节答题结束后,出现相等分数不能确定排名顺序时,分数相同的竞赛组进行加赛。加赛时成绩相同的队先分别加赛一题,每题10分,胜者名次排前;若分数仍相同,则加试一题抢答题,胜者名次排前。
8、记时规定:个人必答题、小组必答题、共答题和抢答题,答题总时间均是60秒;回答问题的队员必须在30秒内开始答题,答题结束应该回答“答题完毕”。
9、选手回答问题时,其他选手和观众不得提示,否则答对也不计分,并倒扣10分。
10、竞赛实施中,只有主持人和特邀仲裁组具有判定资格。选手回答问题有争议时,由特邀仲裁组作出最后裁定,选手及观众不得与主持人和仲裁就有关问题进行争论。
11、选手答题正确与否,以主持人评判为准。选手对评判有异议时,不得当场申辩,可由领队在主持人宣布比赛结果前,向特邀仲裁组申请合议。当主持人无法独立判断正误时,应请求特邀仲裁组给予评判。主持人判断失误时,特邀仲裁组应现场监督、纠正。
12、比赛结束时,主持人应及时核对各队得分情况进行宣布,并当场宣布竞赛结果。
附件1:法律知识竞赛参赛人员名单
XXXX委员会
7.藏族青少年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培养 篇七
一、藏族青少年法律意识的现状
法律意识作为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 是人们对于现行法律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 它对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是极具重要意义。法律意识主要表现为人们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 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看法, 对法律、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 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既可以呈现为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 也可以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因此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 不仅是我国, 也是全世界各国为了实现社会稳定发展都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2010年的人口调查报告, 在西藏自治区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藏族青少年人口大概为117万人, 占藏族全部人口的30%。由于这个年龄阶段具有认知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易冲动等年龄特点, 因此, 藏族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 不光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 还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从而危害社会。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2008级学生, 于2011年曾对西藏林芝地区进行了260份问卷调查, 通过分析调查问卷结果, 我们发现藏族同胞的法律意识主要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对法律条文的了解程度不深;二是对法律及其法律的实施机关信任度不高;三是藏族民众较为感性, 维权意识淡薄;四是法律观念尚未深入人心, 宗教道德因素影响法律实施。
社会中的某一个群体, 有什么样的法律意识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正是因为藏族青少年法律意识的淡薄, 从而也导致近些年藏族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象日趋增多。据拉萨市公安部门统计, 2011年, 拉萨市10岁到18岁年龄阶段的藏族青少年犯罪比例占当年总犯罪人数的16%。而在藏族青少年犯罪类型上看, 85%都是侵犯他人财产, 尤其是10岁到16岁年龄阶段犯罪类型中96%的都是侵财犯罪。而当这些藏族青少年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 甚至还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刑法, 有的还妄想通过返还给受害人财产的方式得到释放, 殊不知等待他们的只有冰冷的大牢。
二、阻碍藏族青少年法律意识发展的因素
法律意识作为一个国家或民族法律文化、法律传统的集中反映, 体现了一个社会法制的总体发展程度。就西藏自治区而言, 藏族青少年法律意识的淡薄是有诸多方面引起的, 其原因主要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历史文化等发展因素有关, 其具体因素表现如下:
1. 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
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 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西藏自治区地处青藏高原, 恶劣的气候和高海拔的环境使西藏自治区的经济相对东部沿海及内陆城市发展滞后, 而经济发展的滞后直接导致了在对青少年普法过程中资金投入不足。对于藏族青少年而言, 他们中很多家庭都属于偏远的农牧家庭, 家庭贫困的现状使其更看中经济效益而不注重子女的教育, 虽然目前西藏自治区实现了12年义务教育, 但很多家庭还是希望子女外出打工或者放牧挖虫草, 这些藏族青少年一旦离开学校, 那么他们法律意识的培养就无从谈起。
2. 宗教、民族习惯和习惯法影响深远
宗教信仰和长期形成的民族习惯成为少数民族群众社会生活中自觉遵守的共同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在西藏, 习惯法在解决民众纠纷中起着重要作用, 习惯法本无善恶, 它的存在本身就有合理性, 但在有效解决藏族地区纠纷的同时, 在一定程度上也破坏了我国制定法在藏族地区的地位。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推进, 藏族习惯法和族规与国家法律之间不一致甚至冲突的问题日益凸显, 对法律权威产生了极大的挑战, 也大大削弱了普法工作在藏区开展的效果。尤其是由于藏族青少年受其家庭影响从小信仰宗教, 如果在接受普法教育阶段不能因材施教, 反而会使他们产生逆反心理, 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3. 人治思想阻碍着法律意识的发展
西藏在新中国成立前处于农奴社会, 农奴主及贵族对奴隶享有绝对的权利, 加之在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 权力是最终目的, 法律只是行使权力的手段和工具, 所以在藏族同胞的法律观念中就形成了一种认识, 认为法律只不过是权力的化身, 权力才是法律的灵魂。而权力至上的传统人治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藏族地区人们的行为, 当藏族同胞遇到自身权利被侵害的时候, 他们往往不是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 而是通过当地有名望的家族长或者喇嘛活佛进行求助。这种人治思想对藏族青少年的影响也是潜移默化的, 它阻碍着藏族青少年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形成及实现。另外, 目前存在的司法不公平也破坏了藏族青少年对法治的信心, 导致他们对法律的信任危机, 从而阻碍了法律意识的提高。
三、藏族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
日本学者川岛武宜在分析近代法制时明确指出:近代法制以其固有的、特殊或近代化的法意识作为媒介而成立。近代特殊的法律意识构成了近代法的前提, 是近代法得以实施的根本保障。“因此, 一定程度的‘守法精神’存在的必要性对于近代法来说, 并不仅仅是‘弥补不足的穷极之策’, 而是为了积极地使近代法及其经济统制法实际发挥作用本来就不可缺少的条件。”由此可见, 法律意识在近现代各国的社会发展过程中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并且这种作用对于特定的社会群体会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藏族青少年作为西藏的希望和未来, 也是我们国家的希望和未来, 因此针对藏族青少年的不同特点, 因材施教地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 不仅是关系到西藏未来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件大事, 同时也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1. 全面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着重宣传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是不可能自发形成发展的, 必须进行有意识的灌输和培养, 针对藏族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 对国家法律不了解的特点, 其最直接有效的提高方法就是深入持久的全方位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和普法教育, 通过各种方式, 把国家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灌输到藏族青少年思想中, 努力使他们成为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用法的公民。在普法教育中, 社会、学校和家庭三者应当相结合, 进行全方位多方面的培养, 针对西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 在普法宣传教育中应当以学校教育为主, 采取在学校设置法制副校长、普及中小学法制教育课等措施, 社会和家庭协助学校进行法制教育, 将涉及青少年的法律法规, 如《青少年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及国家基本法律深入细致的宣传到每一位适龄青少年, 从而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2. 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 使藏族青少年真正感受宣传内容
针对这种情况, 学校及政府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手段, 更好地使藏族青少年受到普法教育。比如学校可以组织适龄的藏族青少年观看反邪教反分裂的光碟, 学习相应的法律知识;组织适龄学生参观看守所, 让犯罪分子现身说法以及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 促使学生自重、自省、自励、自警;联系人民法院, 通过案件进校园活动, 在学校模拟法庭进行相关案件的真实庭审活动, 让藏族青少年身临其境, 深受其惠;另外, 社会和政府也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优势, 利用报纸、宣传栏、广播、网站, 按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要求, 积极开展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3. 重视藏族习惯法文化传统对藏族青少年的教育作用,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藏族习惯法文化传统是藏族同胞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和发展的, 为藏族同胞提供了一种行为模式, 为各成员自觉信仰和遵守, 在藏族社会中, 有时其作用大于法律。由于藏族同胞生活环境等因素影响, 业已形成的藏族习惯法文化传统一直影响整个藏族地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法律的实施在相当大程度上依靠民众对其认同程度, 只有被藏族青少年所认同, 他们才会认可国家强制力的公正与必要, 也会自觉自愿地从内心支持和拥护法律, 向身边亲属朋友宣传法律, 从而达到法律意识培养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2]吕桂兰, 杨勇军, 吴运同.青少年违法犯罪防范与救治新概念[M].西藏:西藏人民出版社, 2001.
[3]郭星华, 陆益龙.法律与社会:社会学和法学的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4]赵震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5]朱勇, 徐南.青少年法律意识提升途径探析[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0 (6) .
8.法律教学中的案例教学 篇八
案例教学是指教师本着理论与实际有机结合的原则,依据教学目标的要求,针对教学内容,选择符合主題的案例,通过对案例的阅读、理解、分析,将学生引入一个特定的真实情境中,通过师生、生生之间的双向和多向交流互动,积极参与,促使学生充分理解教学内容,达成教学目标的一种教学形式。案例教学的优点主要表现在:它能够紧抓教学目标,密切联系教学内容,针对学生具备的知识经验能力组织案例教学,通过引导学生共同参与对典型案例的讨论、理解、分析,最终达成共识。引导学生掌握某一理论的原理或基本概念,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策略。教师在选择和使用案例时,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案例的选择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1.案例选择要有典型性。这是案例教学的关键所在。典型的案例反映社会生活的普遍问题,让大家产生共鸣,增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和理解。教师要在诸多案例中进行推敲、筛选,案例要符合本课主题,典型、有代表性。
2.案例选择要贴近生活,增加趣味性。案例选择要来自于学生的生活,符合其年龄特点。在涉及具体的法律观点时,可以列举一些学生身边的有趣的事例,激发学生的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帮助学生理解生硬的条条框框。让学生感觉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法律的作用无处不在。
3.案例的选择要具有启发性。教师在案例选择时要遵循启发性原则,案例选择时所反映的问题不是简单的是非性问题,而是通过对事例的分析,明白其中蕴含的法理。教师要通过层层问题的设计,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给学生留有思考的空间、过程。这样得出来的结论才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样的学习过程才能达到知识、能力、情感与价值观的统一。
二、案例的使用要讲究方法和策略
1.要围绕案例设计富有启发性和指向性的问题,通过对问题的探究和思考,培养学生运用知识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而达到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巩固。问题的设计要紧扣主题,有一定的层次和梯度。环环相扣的问题有利于学生对观点的整体把握和理解,有助于学习目标的最终达成。
2.理论提升要到位。教师要在学生片面的、零碎的认识和观点中做出全方位的归纳和总结。明确观点的正确与错误,帮助学生理清思路,从而对案例有一个完整的认识。同时教师要引导学生用简练概括的语言表达观点。具备能抽象概括出解决某类问题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原则、方法,进而提升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和创造力。
总之,案例教学为初中法律常识教学插上了丰盈的羽翼,师生通过对大量案例的分析和研讨,激发学生进行积极思考探究,可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学生的表达能力。它既是一种致力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教学模式,又是一种能找到理论与实践契合点的十分有效的教学方法。只要教师精心选编教学案例、丰富案例呈现形式、有效组织案例讨论总结,就一定会提高教学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