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考试试题

2024-10-23

担保公司考试试题(共7篇)

1.担保公司考试试题 篇一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题一

名:

分:

一、单项选择题(共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

1.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资本,由发起人或出资人()缴纳。

A.实物,分批

B.实物,一次足额

C.实缴货币,一次足额

D.实缴货币,分批

2.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元。

A.2 亿

B.1.5亿

C.1亿

D.5000万

3.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A.10%,15%,20%

B.10%,20%,25%

C.10%,15%,30%

D.10%,15%,40%

4.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倍。

A.5

B.8

C.10

D.15

5.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不高于净资产()的其他投资。

A.10%

B.20%

C.25%

D.30%

6.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的,实行差额提取。A.50%,1%,10%

B.50%,5%,10%

C.60%,5%,20%

D.60%,10%,20%

7.下列业务中哪项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经营()。

A.贷款担保

B.信用证担保

C.诉讼保全担保

D.发放贷款

8.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报告资本金运用情况。

A.月度

B.季度

C.半年

D.

9.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下列事项()的,应当由公司所在地市金融局(办)负责审查批准,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A .跨市变更公司住所

B.除跨市以外变更公司住所 C.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D.合并或者分立

10.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设立但并不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应当在()前达到该办法规定的要求。A.2010年3月8日

B.2011年3月31日 C.2011年3月8日

D.2012年1月1日

二、多项选择题(共10小题,每题3分,多选、少选不得分,共30分)

1.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A.严重危害市场秩序

B.损害公共利益 C.对公司有轻微损失

D.导致公司亏损

2.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

A.贷款担保

B.票据承兑担保

C.贸易融资性担保

D.发放贷款

3.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的业务包括()

A.诉讼保全担保

B.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等履约担保

C.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D.吸收存款

4.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的活动包括()

A.吸收存款

B.发放贷款

C.受托发放贷款

D.受托投资

5.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应具备的条件()

A.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B.具备持续出资能力。

C.了解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流程及相关规定等。

D.没有出资能力,以借贷资金、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6.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A.总经理

B.副总经理

C.首席风险官

D.首席合规官

E.财务负责人

7.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A.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B.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C.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D.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8.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会职权依法和公司章程确定,但至少应当包括()

A.负责召集股东(大)会会议,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B.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制定财务预决算方案。

C.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或解聘总经理。D.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9.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规范项目受理、评审、审批、签约承保、包后监管等工作流程和运行机制,项目评审时应做到()

A.应当从定性、定量方面作出依据充分的分析判断

B.应当全面考察项目情况,评估拟设定的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标的的价值和可实现性.C.应当严格评审被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认真核查各类财务报表、产品库存和业务合同,查清其真实性、合法性和价值。

D.应当严格审查担保项目所融资资金的用途,确保通过担保融资的资金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改善民生的活动。

10.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循哪些基本准则()

A.安全性

B.流动性

C.合法性

D.收益性

E.诚实守信

四、简答题(共4小题,每题5分,共20分)

1.请列举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有哪些,可以兼营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有哪些,不得从事的活动有哪些?

2.申请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3.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及时向所在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报告简要情况,24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请问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那些情形

4.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包括哪些内容?

五、论述分析题(共1题,10分)

某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会计审计报告显示,2010年公司应收帐款5000万元,多为公司股东所欠帐款;应付帐款5000万元,多为高息吸储资金;公司净资产1亿元,融资性担保业务收入5千万元,发放贷款获得利息1千万元;在保余额15亿元,对某房地产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责任余额1.5亿元;某投资公司委托该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投资业务,投资购买A股某股票3000万元。请您简要分析该公司在注册资本金管理、业务范围、投资行为、风险管理等方面有哪些不符合规定,并请列出整改措施。

答案:单项:1-5 DDCCB 6-10 ADDBB

多项:1.AB

2.ABC

3.ABC

4.ABCD

5.AB

6.ABCDE

7.ABCD

8.ABCD

9.ABCD

10.ABD

判断:1.√ 2.× 3.× 4.√ 5.√ 6.√ 7.√ 8.√ 9.√ 10.√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题2 姓名:

分数:

单项选择题:(30分,2分/题)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

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A担保人

B被担保人

C债权人

D债务人

2、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

A 个人和组织

B法人单位

C经济实体

D股份有限公司

3、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

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A安全性 盈利性 流动性

B安全性 流动性 收益性

C安全性 收益性 充足性

D保障性 流动性 盈利性

4、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

,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A清算

B风险处置

C增资扩股

D风险补偿

5、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并凭此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A经营许可证

B行业准入证

C批准文件

D核准开业批文

6、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但不包括。

A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B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C有2个以上推荐机构

D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7、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

万元。

A300

B400

C500

D1000

8、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为。

A货币资本和固定资产 B实缴货币资本和自有资产

C 第三方认定验资额 D实缴货币资本

9、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A首席合规官

B首席风险官

C独立监事

D独立董事

10、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A盈亏状况

B现金流量

C资产负债情况

D风险损失情况

11、某融资性担保公司净资产为1.5亿人民币,对甲公司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

万元,对甲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

万元,对甲公司发行债券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

万元。A 1500 2250 3000

B 1000 2000 4500

C 1500 2250 4500

D 1500

3000

4500

12、某融资性担保公司净资产为1亿人民币,最多可以自有资金

万元 进行投资于一家高新科技公司。

A2000

B3000

C1000

D1500

13、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的,实行差额提取。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A 50% 1% 10% B 10% 5% 50%

C 10% 50% 1%

D 50% 5% 1%

14、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A风险分析报告 B业务收支报告

C财务会计报告

D 现金流量表

15、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A现场稽核

B非现场稽核

C非现场检查

D现场检查多项选择题:(14分)

1、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变更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住所;

(3分)A在经营范围内创新业务品种 B变更财务总监

C变更持有2%以上股权的股东。D设立分支机构 E修改章程 F变更监事长

2、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3分)A直接投资B受托投资C间接投资

D受托发放贷款

E 为子公司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3、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5分)A风险补偿机制

B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

C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D责任追究制度 E风险预警机制

F决策程序

G审保会制度

4、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3分)

A财务会计报告

B重大人事变动

C风险管理状况

D对外投资情况 E担保费收入

F担保业务总体情况

答案:单选:1-5 ADBBA

5-10 CCDDB

11-15 CACCD

多选:1.BDEF 2.BD 3.BCEF 4.ACF

简答:

1、简述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历程和信用体系的定义。

答:我国社会信用问题第一次提出是20世纪90年代,当时,为了处置经济活动中严重的“三角债”问题,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三角债”工作的通知》。1991年,原国务院生产办在国务院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采取一系列措施解决国有企业之间的“三角债”问题,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债务链对国有企业资金短缺的困扰,也涉及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信用问题。1995年全国人大颁布了《担保法》,为平等主体间的担保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依据。信用体系,有人称之为国家信用体系,有人称之为国民信用体系,有人称之为社会信用体系。

2、简述现金流对信用能力价值的作用。答:信用能力的量化,在财务状态上表示为偿债时前期的现金净流量。净流入量是即期偿还债务的现金能力,偿债退出企业的现金流不影响企业的经营运行;净现金为零或负值,是即期难以偿还债务的表示,为偿债而退出一部分现金,将会影响企业的经营运行。因此现金流是衡量信用能力价值的基本尺度。现金流量是偿还即期债务的真实能力。总之,只有企业产生必需的现金流才能保证偿还债务,分配股利,因此,评价信用能力的基础在于现金流量。

3、简述反担保措施的条件。

答:不同的反担保措施具有不同的生效条件。

(一)抵押反担保措施的生效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车辆、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合同自订立起生效。

(二)质押反担保措施的生效

质押反担保措施包括动产质押反担保措施和权利质押反担保措施两种。

(三)保证反担保措施的生效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以署名的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四)其它反担保措施的生效

其他反担保措施如收益权、个人连带责任,应当通过公正机构进行公正。

论述

1、根据自己的担保从业经历,论述担保机构发生风险的原因及控制风险的防范措施。

答:

一、担保机构发生风险的原因

风险是一种不确定性,是引致损失发生的一种可能性。担保行为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担保业务的风险很大程度上是来自债务人信用方面的风险。担保机构在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后,由于各种事先无法预料的因素的影响,被担保的债务人可能无法按时、如数归还借款,这时就需要担保人为偿还债务,即发生了担保代偿。如果担保机构最终不能全部回收担保代偿资金,就会导致担保机构经济上的损失。这就是担保机构经营担保业务所特有的风险。

担保机构发生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外部经济环境、信用环境、法律环境和国家政策导向等因素都会对担保机构的经营产生影响;担保机构自身的经济实力、人才素质、经营管理经验、对风险的控制和管理能力等,更决定着担保机构能否持续经营。作为一个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担保机构发生风险的原因与其他企业有着许多相同之处,但担保机构又是一个经营信用产品的特殊企业,其主营业务是为企业的融资提供信用担保。从其特殊性出发,导致担保机构

发生风险的主要原因有:

(一)债务人还款能力不足

在担保行为中,债务人具有良好的还款能力是担保责任得以顺利解决的关键,事实上,大部分担保机构发生风险的原因都是源于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因此,担保机构在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之前,必须先学会如何科学、准确地评价和判断债务人的还款能力。

(二)债务人的道德水平低下

债务人有还款能力并不一定能够保证其能偿还债务,债务人如果在道德品质上存在问题,在主观上不愿意偿还债务,同样也会给担保机构带来极大的风险。受社会信用环境、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的影响,有些企业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骗得担保机构的信用,从而套取银行贷款;有些债务人在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也拖欠银行的债务,造成担保机构代偿。这些都属于债务人的道德风险。因此,在法制建设尚未健全、信用环境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企业的还款意愿可能比企业的还款能力更重要。

(三)债权人对债务人监管不力

如果担保机构在做担保业务时,为债权人提供了百分之百的担保,也就是债权的保障完全依赖于担保人,担保行为就可能成为债权人转移风险的一种手段,债权人在贷款项目的评审、审批和贷后项目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就可能有某种程度的放松,增加了贷款信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从而也增大了担保机构的风险。四)担保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善

担保机构是经营信用的特殊机构,只有自身保持良好的资产质量、充足的现金支付能力,才有可能为债务人提供信用保证。担保机构在为别人提供担保的同时,也要尽可能避免由于经营担保业务而带来的损失。如果担保机构本身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发生较大的资产损失,甚至无法持续经营,也就根本谈不上保证自己的信用了。

二、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措施

担保机构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当担保机构为债务人的还款出具了保证合同,只要债务人没有全部清偿债务,担保风险就会存在。担保机构不可能完全消除担保风险,但担保机构可以通过自身的管理以及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范和控制风险,尽可能地把担保风险控制在担保机构可以接受的水平。担保机构可采用以下措施控制和管理业务风险:

(一)提高担保项目的评审水平

(二)建立科学的项目决策程序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1、实行“审保分离”,强化项目决策的约束机制

2、严格授权管理,强化决策程序的制约作用

3、规范评审委员会审议规则和决策人员审批行为

4、建立项目责任制度,严格责任监督和责任追究

5、提高担保业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加强对在保项目的动态跟踪管理

1、在保项目动态跟踪

2、在保项目反担保物的监管

(四)加强对代偿项目的管理和追偿

1、代偿项目的管理

2、代偿项目的追偿

(1)督促债务人尽快筹资归还欠款。

(2)处理抵押、质押物(权)。

(3)落实信用反担保方义务。

(4)转移债务,保全债权。

(5)变更反担保,增加抵押物价值。

(6)以资抵偿,减少损失。

(7)债权转股权及债权重组。

(8)依法起诉,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持担保机构的权益。

(五)提高担保机构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1、坚持以“稳健经营”的理念来经营担保业务,切实保证担保机构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2、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运作监控制度,严格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3、坚持量力而行、分散风险的业务运作模式,不要“将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

4、努力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担保业务运作体制,争取政府给予“担保损失核销补偿”的政府支持。

5、保证担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六)开拓思路,转变观念,将风险管理工作由被动转为主动

1、想方设法增大债务人违约的成本。

2、吧因哈能够和担保机构之间纯粹的担保关系转变为“合作伙伴”关系。

(七)建立健全担保业务风险管理评价和预警制度

2.担保公司考试试题 篇二

一、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信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概况

据统计, 截止2009年底浙江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已有31家农信担保公司, 注册资本金达到3.35亿元, 除绍兴外, 其他地市均已组建农信担保公司, 有效地解决了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在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贷款难的问题, 推动了农业特色产业的发展。2010年2月份我们针对经营期1年以上的25家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信担保公司, 进行了担保业务开展情况的调查。发放调查问卷25份, 回收21份, 有效问卷20份。从调查结果来看, 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信担保公司在担保风险控制方面做到了以下几点:

1.担保相对集中于讲信誉、有实力的对象。基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2007) 1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扶持和服务“三农”的宗旨, 为了确保降低担保风险, 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各农信担保公司在成立之初, 将担保对象首先定位在一批讲信誉、有实力、对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影响力, 带动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从调查来看20家农信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均集中于此, 个别公司的业务还包括农家乐、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农产品购销大户、农业科研单位等担保对象, 极少数公司担保对象为乡镇企业。由于这些担保对象实力强、信誉高,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信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

2.担保业务流程规范。规范的业务流程关系着担保风险的高低。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各农信担保公司均为有限公司制, 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 各公司按《公司法》成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 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各公司在运作过程中, 均能够遵循积极、稳健的原则, 确定业务制度, 规范操作规程, 对担保项目做到一申请、二调查、三审批, 实行调查、审批相分离。在对担保项目实施担保后, 各农信担保公司还能够继续对担保对象进行动态监管, 从而使公司的担保风险一直控制在较低水平。

3.综合分析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对担保项目和反担保措施的全面评估和综合分析, 有利于担保公司降低和控制担保风险。评估的方法主要是定性、定量分析和静态、动态分析。只有将各种分析方法结合起来对被担保对象的行业情况、市场情况、自身素质、财务状况和反担保措施, 进行全面综合分析, 才能科学正确地判断其偿债意愿与能力水平。而将分析与实地考察相结合, 则更能真实地、及时地反映担保项目、反担保措施的主要风险点和水平, 以采取更加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方法和对策。

虽然供销社系统的农信担保公司拥有供销社农业网络资源提供的各种信用信息, 但各担保公司仍然坚持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 动态分析与实地考察相结合, 对担保对象从担保前、担保中、担保后, 持续不断地进行分析与评估, 以随时掌握担保对象的风险信息, 及时正确地采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各农信担保公司从公司领导到每位员工, 遵循“到户调查”和“眼见为实”的原则, 对担保对象坚持做到至少1~2个月回访跟踪调查一次, 以掌握担保对象的最新信用信息。

4.风险控制体系较完善。较为完善的业务经营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是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有力措施。在农信担保公司创立之初, 浙江省市政府、供销社相关部门均十分关注农信担保公司风险机制的建立与健全, 根据财政部 (2003) 88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财外金字 (2003) 51号文件规定, 各级财政从预算中每年拿出一定资金用做风险补偿准备金, 并由财政部门建立专户, 实行专款专用;同时, 还对农信担保公司进行考核奖惩, 督促和检查其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各农信担保公司也根据业务经营情况积极进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调查中, 我们了解到各农信担保公司均不同程度地建立了项目评审制度、风险控制机制、绩效考核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责任制度等, 对担保调查人员经常进行农信担保操作风险防范、反担保措施实务操作等培训, 增强员工风险意识, 加强内部管理, 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

由于大部分农信担保公司都能够坚持做好以上各方面的工作, 因此浙江省供销社系统的农信担保公司基本都能够在较低风险水平下经营发展。

二、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信担保公司风险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1.专业人员兼职者居多。

担保公司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着担保机构的风险水平, 而稳定、专业化的员工队伍是抵抗担保风险的基本保证之一。然而, 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各农信担保公司担保专业骨干队伍现状不能适应农信担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 农信担保公司经理大都是由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负责人兼任, 业务管理人员也多数由国家工作人员兼职, 专职人员主要是会计、出纳。没有专职从事担保业务的金融管理专业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任公司领导和业务人员, 虽然节约了费用、降低了成本, 但易使担保业务受到行政干预, 或不能全身心投入到公司工作中。缺乏专业金融管理人员, 容易使公司经营管理的产生漏洞, 造成较大的经营风险。建立一支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合理、责任心较强且相对稳定的农信担保专业骨干队伍, 对于农信担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2.反担保资产评估难。

农信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为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农业种粮大户、农业种植、养殖规模经营户, 其财产主要是房屋和宅基地, 土地属集体所有, 为无权证资产, 无法进行贷款抵押, 为此, 农信担保仅凭个人的信用担保, 风险很大。农业又是弱势产业, 对市场变化、天灾人祸的抗风险能力又相对较弱, 自然的、市场的和主观的因素相互发生作用, 对反担保资产难以准确评估, 担保公司也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担保风险。

3.反担保方式、措施较单一。

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 调查数据全面性、客观性、系统性缺失, 加上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狭窄, 反担保措施单一 (几乎都是信用保证反担保) , 使风险防范存在一定难度。尤其是在担保低收费、贷款低利率等情形下, 担保贷款移花接木、骗保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加大了担保的风险压力。调查结果显示, 供销社系统农信担保公司的反担保的方式主要是抵押和信用反担保, 措施主要为第三方担保和不动产抵押, 反担保的方式和措施较为单一,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担保公司业务范围的拓展, 加大了担保风险。

4.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不健全。

农信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较为复杂, 除了具有加工企业性质的龙头企业外, 还有集体性质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具有个体性质的种养大户, 担保的标的又是弱质产业、产品, 仅仅依靠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来评价农信担保风险是远远达不到风险控制目的的。

在科学技术不断翻新的今天, 农业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的风险性, 无疑也加大了风险系数。旧的信用风险评价指标已不能满足日新月异的农业生产经营的需要。适用于种植、养殖大户的、农业合作社的风险评价指标尚未建立, 信用风险评估主要依靠专业人员的经验进行判断, 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尚不能科学地相结合, 而各农信担保公司又非常缺乏真正懂行的专业人员。

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不完善, 不仅使农信担保公司不能准确评价信用风险, 并且对反担保措施的实施也造成一定影响。为了减少风险, 农信担保公司往往制定较严格的反担保制度, 从而将一些潜在的客户拒之门外, 导致农信担保公司在担保业务范围、额度上严重受限, 影响了农信担保行业的发展。

5.盈利空间有限, 抗风险能力弱。

浙江省各农信担保公司开展的农信担保业务是“纯农业”的服务, 几近公益性, 均按月1‰的收费标准, 减半收取手续费, 即农信担保公司实际向农户收取的费率仅为0.5‰ (万分之五) 。由于财政担保基金投入有限, 缺乏资金补偿机制, 政府对农信担保公司的政策支持常常不能或不及时到位, 单靠农信担保公司自身积累难以提高抗风险能力。加之担保机构规模小、利润空间相对有限, 自我滚动发展能力不足, 如遇到担保贷款的代偿, 将会直接影响到担保机构的正常运作。

目前, 已有部分农信担保公司就遭遇了生存与发展的问题, 如椒江农信担保有限公司成立至今就亏损了9万多元 (还不含代偿的风险) 。其他一些县市在担保越多亏损越重的情形下, 只得将农信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规模控制压缩, 以减少成本支出和运行风险。椒江区供销合作社副主任蔡灵江2009年初就向浙江省委递交了《农信担保机构普遍亏损, 建议出台扶持政策以破解“三农”融资难题》的报告, 以期政府给以大力支持, 提高抗风险能力。

三、农信担保公司加强担保风险管理的措施

农信担保公司是联结政府与农民、城市与农村、生产与消费的桥梁和纽带, 是建设新农村、引领金融服务“三农”的一个创新平台。要稳健、持续、长久地为“三农”服务, 农信担保公司必须加强担保风险的管理与控制。笔者认为农信担保公司除了做好提高担保项目评审水平、建立科学的项目决策程序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在保项目的动态跟踪管理、加强代偿项目的管理和追偿等控制风险的工作外, 还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提高抗风险能力:

1.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引进民间资金, 多方参与。农业信用担保是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金融服务平台, 尚属新生事物, 仍处在探索阶段, 且具有公益性, 加大政府对农村信贷担保体制建设的支持力度, 除包括明确政策性担保机构性质、政府为主出资、帮助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按业绩补助运行经费外, 还应包括减免税收和工商规费、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简化农村有效担保物确权登记手续以及减免抵押登记收费等一整套政策措施, 扶持农村信贷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以使其在微利甚至无利的状态下仍能够经营发展壮大, 持续为“三农”提供担保服务, 解决“三农”融资问题。

农村信贷担保体制建设是这一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既需要政府在多方面给予优惠和配套政策支持, 还需要社会多方支持参与。农信担保公司在资金方面除需要政府更多财政支持外, 还需要引进更多民间资金的注入;在建立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络机制方面, 除利用供销社自有网络资源外, 还需要农业相关单位的参与;在信息信息共享、联合工作和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等方面, 需要担保放贷银行的支持;在打击失信行为方面还需要司法、工商、税务等部门联手;在农村有效担保物确权、抵押登记部门简化登记手续, 减免确权、抵押登记收费, 扩大反担保范围、强化反担保措施等方面, 工商、房管等部门的支持。

2.打造服务“三农”的专业化人才队伍。针对目前专业人员兼职现象, 农信担保公司应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引进既有丰富金融、担保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又有丰富农业生产经营实践经验的人才, 以充实决策层风险控制的决策实力。引进信用管理、信用担保专业人才, 充实信息调查员队伍, 提高其信用信息、担保信息的鉴别能力和对担保风险的判断能力, 以提高担保程序的操作效率, 降低成本和风险。

目前, 我国不仅在研究生、本科生中开设了信用管理、信用担保等专业, 还在高职层次开设了信用管理、信用担保专业, 为社会各信用管理、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人才。为了配合供销社参与“三农”金融服务工作, 浙江和广西经贸职业学院两所供销社系统的高职院校于2007、2008年先后开设了信用管理专业, 并在信用担保课程中增设了农村信用担保理论与实践教学内容, 且浙江省供销社参股或入股的农信担保公司均为浙江经贸职业学院信用管理专业学生实践教学基地, 为学生长期提供实践教学环境和条件, 培养适合农信担保工作的人才。农信担保公司也应打破国资企业只录用本科以上人才的条框, 大胆引进高职人才从事基础工作, 既可以降低人工培训和使用成本, 又可提高工作效率、经济效益。

当然, 对现有员工素质和能力的培训也是一项不可忽视的工作, 随着农业经济、农信担保的不断创新与发展, 总会有各种新知识、新经验需要学习与更新。而员工的职业操守也是需要随时进行教育和强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总之, 农信担保公司应通过引进和培训的途径, 在服务“三农”人才队伍建设上, 不断提升决策层、员工的素质与能力, 从而从人员角度控制和降低能力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3.采取多种形式的反担保措施。采取多种形式的反担保措施, 既可以扩大担保范围, 争取更多客户, 又可以降低担保风险。对于信用等级高、有资产可抵押的龙头企业等, 可以采用抵押、质押、信用担保;对没有可供抵 (质) 押资产, 可要求其寻求第三方担保;对既没有可供抵 (质) 押资产, 又不能提供合适的担保人, 可采取两人以上联保、互保;对可供抵 (质) 押资产不足, 且第三方担保能力也不足的, 则可以要求其既提供物的反担保又提供人的反担保。

目前, 浙江省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研发的保证保险配套贷款产品“保贷通”, 初步建立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银保合作机制。各地方政府已经着手研究配套政策, 推动这一试点从商业化模式向政策性模式转变。农信担保公司应密切加以关注, 在适时时机积极引进这一机制, 以降低担保风险。

4.健全与完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农信担保公司除参照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运作经验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外, 还应结合农业生产经营特点, 对项目风险评价指标、风险控制指标进行修改和完善, 以对农村信用担保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准确地评估, 降低整个担保风险。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应坚持全面性与重要性相结合、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原则, 对影响风险的各种因素进行细致、科学、客观地分析, 选择适用于农信担保的指标项目, 并结合定性和定量分析恰当确定各指标的权重, 使评价指标体系能够真正有效地服务于风险控制。

5.创新业务新品种, 提高抗风险能力。农信担保公司和许多其他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一样, 如果公益性、社会效益性过强, 则必然影响其生存与发展, 其发展趋势也必然是逐步商业化。担保机构要独立发展, 就必须具备较强的风险抵抗能力, 而良好的抗风险能力来源于其强大的经营能力。

农信担保公司也应在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下, 积极发展和壮大自身经营能力, 根据“三农”发展需求, 优化业务组合, 创新业务品种, 为“三农”不断提供有效服务。一些发展较快、较好的农信担保公司已看到农信担保的未来, 采取了积极的行动。如杭州 (余杭) 农信担保有限公司创新业务新品种, 增加履约担保、票据担保及票据贴现等业务品种, 增强公司服务能力、抗风险能力, 拓展业务范围, 在确保农业企业担保的前提下, 为工业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农信担保公司在加强内部经营管理, 提升自身抗风险能力的基础上, 还要与各级政府、基层组织相联合, 大力宣传信用知识, 健全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 共创良好信用环境, 降低担保风险。

摘要:农业信用担保是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金融服务平台, 帮助解决农业生产经营中农业投入难, 资金短缺、农户和农村中小型企业贷款难等问题, 但是农信担保的对象是弱势农业和农民、弱质农业产品, 农信担保机构在经营和发展中也面临着各种风险。本文欲在对浙江省供销社系统近30家农信担保公司调研的基础上, 就农信担保公司面临的担保风险进行分析, 并提出进行有效管理与控制担保风险的措施。

3.公司法中公司担保的效力 篇三

【一则案例】

一天,甲急匆匆地来找我们,原来是甲在商业活动中得知一项利润很大的项目,甲很想得到这个项目,于是积极地与对方商谈,最后拿下了这个项目。但是必须在短期之内交付500万元的定金和价值5000万元的财产担保,由于甲短时间内很难找到担保,因此,就找了他的好朋友乙帮忙,而乙是一家资金雄厚公司的总经理,乙得知情况之后,得知此项目前景很好,就很愿意帮忙,但是由于时间太短无法立即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自己擅自决定以公司财产为甲提供担保。后乙公司其他董事及股东得知情况后坚决反对并主张担保无效。

【法律分析】

《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限额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条规定由公司章程确定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当实际决议的机关与章程不一致时,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而公司章程的公开行为本身不构成第三人知道的证据,第三人对公司章程不负有审查义务。进而需要区分公司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的法律效力,不能简单以担保决议违反章程为由主张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两者之间无效力牵连。当章程对担保没有规定时,中国采行“股东会中心主义”,应当运用“营利性”原则将董事会的决议权限限定在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之内。董事、经理擅自对外担保构成无权代理,未经公司追认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应当自行承担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新《公司法》则明确规定可以。担保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从主体角度而言,是合乎担保要求的。新《公司法》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但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要求,公司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履行比一般担保更为严格的决议程序。这些限制是否会影响公司对外所签合同的效力?有观点认为,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主要是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就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在此情形下,应认定公司对外所签担保合同无效。

在此情形下,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还要视公司是否追认而定:

一、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是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处理的,即允许公司自由处分或自由提供担保。

1.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情况

公司担保可以认为属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内容,一般而言,公司章程会规定担保计划需要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才得以实施。若公司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就对外签订了担保合同,或者担保的总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此合同的效力就存在问题。

这种情况下对公司担保进行限制的,从形式上看是公司法关于章程和公司担保的规定,但是从实质上看,是公司的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限制。公司是为了实现约定的盈利目的而以法律行为设立的私法上的人的联合体,公司章程是这一联合体中股东即人的意志的体现,是约定而成的,是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反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必定影响到主合同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利益,则实质上是将这一公司中的人的意志强加于主合同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让公司章程制定者之间的约定对第三人如主合同的债权人等产生约束力,而合同产生的债权是相对权,不应该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债权人没有过错,对担保的合理期待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2.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对公司担保的问题作出必须经过董事會、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则可以运用相关代理的规定。如果公司法人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就代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可以认定担保合同效力待定:事后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可以追认合同为有效;如果事后没能通过决议,也可以认定为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同样是没有通过决议,在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情形下,不经过决议对外担保合同仍然有效,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二者存在矛盾。因此,在事后公司不追认或否决的情况下简单地认定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是难以自圆其说的。事实上,在上述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况下,即使事后没有通过决议,也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表见代理来认定代理行为有效,继而肯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对债权人苛加审查法定代表人担保代理权的义务,不但难以操作,更可能大大增加市场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不利于经济活动的开展,违背了商法鼓励交易、保障交易便捷的原则。

因此,在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都应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二、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如果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就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了担保,则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应认定此担保合同无效。

与第一种情况不同,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有着密切的联系,包括经济上的联系和法律上的联系,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有着一定的影响力,很有可能利用公司担保来谋取私利。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经济秩序,因此要对这种担保设置更高的门槛。《公司法》将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单独予以规范,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所以,上述案例中乙对甲的担保需要具体分析,主要是看乙公司章程是如何规定的。

(本文作者为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4.担保公司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篇四

随着时间的推移,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担保公司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担保公司抵押担保借款合同1

贷款方: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经中国_________银行_________(下称甲方)与_________(下称乙方)充分协商,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_________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所有的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乙方。

第一条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由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种类)贷款(大写)_________,用于__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利率按月息_________‰计算。贷款利率如遇国家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_________。

2.评估价值:_________。

3.抵押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本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乙方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第四条 抵押物登记

1.乙方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执本合同、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

2.乙方授权甲方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明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甲方。

第五条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2.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险

1.乙方须在取得该抵押物_________日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2.乙方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除非甲方书面同意)。

3.抵押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4.乙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5.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乙方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

6.乙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 提前还款之规定

1.乙方可在本合同执行期内任何一个营业日提前缴付剩余贷款,包括提前全部还清和部分还款,乙方提前还款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不收取任何无关的费用。

2.每次提前部分还款的金额不少于抵押权人之有关规定。

3.部分还款后,抵押人可选择变更月供款金额或变更供款期限,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八条 贷款的展期申请

乙方因特殊原因而无法按期归还贷款,应提前10天向甲方提出正式展期申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累计贷款期限不超过_________年。

第九条 抵押物的处分

发生以下情况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1.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

2.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第十条 在乙方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甲方处分本抵押合同项下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1.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2.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乙方应付的一切费用;

3.扣还根据本合同乙方应偿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十一条 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

第十二条 甲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抵押财物的保管情况,了解乙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乙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乙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第十三条 乙方声明及保证

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1.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2.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对抵押物进行检查;

3.乙方在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4.乙方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5.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乙方保证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乙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甲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乙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_________%的罚息。

3.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乙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甲方有权从乙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______%的利息。

4.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甲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提交_________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 其他

1.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

2.乙方按期付清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将协助乙方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财产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和收据退还乙方。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均有同等效力。由_________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贷款方(公章):_________银行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担保公司抵押担保借款合同2

借款人:

抵押人:

贷款人:

借款人因的需要,向贷款人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贷款事宜,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各缔约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 贷

第一条贷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抵押借贷行为。

第二条贷款用途:(该贷款须用于合法用途)

第三条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贷款方式:贷款人于 年 月 日将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次性足额发放给借款人。

第五条贷款期限:贷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共,实际贷款日与上述记载贷款日期不一致,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依次顺延,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机关允许领取他项权利证书两日内,贷款人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并向借款人全额发放贷款,否则视为违约。

第六条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按年利率百分之(即月利率为)执行。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 个月为一期,共分期,每期.具体付息:

第一期利息借款人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半年内付清,第二期利息于 年 月 日前付清,依次类推。借款到期,还清本息。最后还息日为 年 月 日。

第七条贷款偿还:借款人于 年 月 日一次性全额偿还贷款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

第八条提前还款:

1、借款人如提前全额还款,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如实际用款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 利息,即:如实际用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利息,即.2、如提前部分还款,还款部分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按提前还款金额另行支付二十日的利息,该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补偿,剩余未还款项利息均按本合同。

第九条规定计收(本条款适用于贷款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3、如贷款期限是三个月以内的,提前还款另行协商。

第十条借款人承诺:

1、本合同项下贷款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不用于非法活动;

2、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偿还贷款本息;

3、当借款人出现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4、对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它资料,并积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核与贷款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个人资产、还款能力及贷款使用等)

第十一条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3、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贷款,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人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闪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并有权单方面书面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借款人时解除:

1、借款人将该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或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

2、借款人的资信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

3、借款人拒绝或者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重要事项的文件或资料;

5、借款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合同;

6、借款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7、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的;

8、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经催千;于到期日后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

9、借款人和抵押人串通套取贷款,损害贷款人利益:

10、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况。

第二部分 抵 押

第十三条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拥有

并有处分权的位于、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建成年代、产权证字号为 的合法房产抵押给贷款人,做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对此表示同意。

第十四条抵押房产价值采用第 方式确认。

1、经由合法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抵押率为.2、不经评估,由缔约各方协商确认市值为 元,抵押率为.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

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十五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七条抵押物保险:若贷款人提出要求,借款人应对抵押房产办理财产保险,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限等同本合同借款期限,若借款展期,借款人需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如被保险房产在投保期内出现理赔之情形,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

第十八条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九条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并影响担保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三十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抵押物所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抵押等担保。

第二十条权利限制:

1、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舍弃或者以任何方式处置设定其它负担,经贷款人书面同意的出租和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

2、在抵押期间,如遇国家征地拆迁,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以拆迁房作为新的抵押物,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应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新抵押物的价值不少于合同约定的原抵押物价值与借款的差额。

第二十二条抵押物的处置:如借款人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则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途径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其变现价款优先受偿。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形,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贷款人也有权根据前款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第二十三条抵押条款的效力: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无效,不影响“借贷条款”其他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贷款全部本息当日,协助抵押人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其他约定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各缔约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门中方解除合同: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抵押人如发生如下情况,应在五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按合同预留地址通知其他缔约人,否则视为违约并不得以此为抗辩理由:

1、借款人、抵押人发生足以影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情形:

2、借款人、抵押人的公司/个人名称、公司法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不仅包括借款人姓名)

担保公司抵押担保借款合同3

借款人:

抵押人:

贷款人:

借款人因的需要,向贷款人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贷款事宜,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各缔约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

第一条贷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抵押借贷行为。

第二条贷款用途:(该贷款须用于合法用途)

第三条贷款金额:人民币x(大写);(小写)x¥.(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贷款方式:贷款人于xx年x月x日将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次性足额发放给借款人。

第五条贷款期限:贷款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止。

共,实际贷款日与上述记载贷款日期不一致,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依次顺延,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机关允许领取他项权利证书两日内,贷款人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并向借款人全额发放贷款,否则视为违约。

第六条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按年利率百分之(即月利率为)执行。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个月为一期,共分期,每期.具体付息:

第一期利息借款人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半年内付清,第二期利息于xx年x月x日前付清,依次类推。借款到期,还清本息。最后还息日为xx年x月x日。

第七条贷款偿还:借款人于年月日一次性全额偿还贷款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

第八条提前还款:

1、借款人如提前全额还款,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如实际用款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利息,即:如实际用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利息。

2、如提前部分还款,还款部分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按提前还款金额另行支付二十日的利息,该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补偿,剩余未还款项利息均按本合同。

第九条规定计收(本条款适用于贷款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如贷款期限是三个月以内的,提前还款另行协商。

第十条借款人承诺:

1、本合同项下贷款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不用于非法活动;

2、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偿还贷款本息;

3、当借款人出现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4、对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它资料,并积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核与贷款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个人资产、还款能力及贷款使用等)

第十一条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3、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贷款,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人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闪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并有权单方面书面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借款人时解除:

1、借款人将该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或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

2、借款人的资信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

3、借款人拒绝或者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重要事项的文件或资料;

5、借款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合同;

6、借款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7、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的;

8、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经催千;于到期日后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

9、借款人和抵押人串通套取贷款,损害贷款人利益:

1、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况。

第二部分抵押

第十三条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拥有。

并有处分权的位于、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建成年代、产权证字号为的合法房产抵押给贷款人,做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对此表示同意。

第十四条抵押房产价值采用第方式确认。

1、经由合法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x元,抵押率为.2、不经评估,由缔约各方协商确认市值为x元,抵押率为.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十五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七条抵押物保险:若贷款人提出要求,借款人应对抵押房产办理财产保险,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限等同本合同借款期限,若借款展期,借款人需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如被保险房产在投保期内出现理赔之情形,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

甲方

5.融资担保公司反担保合同(企业) 篇五

反 担 保 合 同

担保人:

被担保人:

反担保人:

1、(企业):

地址: 注册号:

2、(企业):

地址:注册号:

3、(企业):地址:注册号:鉴于被担保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人民币)万元,期限(月),需要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对此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签订了委保字()第()号《委托担保协议书》,担保人同意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接受反担保人为被担保人的上述借款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双方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反担保人保证范围:

1、被担保人向贷款人借款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以下简称应偿债务,当担保人已代被担保人垫付应偿债务后则简称担保债务)。

2、反担保人收到担保人的催款通知书之日起20天内代被担保人支付应偿债务或担保债务。

3、被担保人应向担保人偿付的担保债务、担保费(含延期期间的担保费)以及担保人替被担保人偿还借款本息和逾期罚息、因诉讼而付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人员(限三人)工资、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第三条 反担保期限自被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四条 反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向贷款人支付应偿债务或向担保人支付担保债务或反担保债务后,即可根据本合同向被担保人主张追偿权。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和担保人如果未经反担保人同意,不得与被担保人商定增加担保金额、改变币种、提高利率、延长期限。否则,反担保人对加重被担保人债务的部分不承担反担保责任。

第六条 反担保人允许担保人自行决定将担保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但应在转让后迅速书面通知反担保人和被担保人。

第七条 管辖约定:本合同发生诉讼时的管辖法院为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第八条 特别约定:贷款人若以被担保人和担保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时,反担保人将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请求法院在判决书或调解书的主文上明确反担保人的追偿权,以期避免讼累、节约司法资源和各方精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与上述借款合同对应的保证合同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是担保人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委保字()第()号《委托担保协议书》的从合同,但不因主合同无效而减免反担保责任,即反担保人仍需对被担保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按合同第二条的保证范围承担连带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 三 份,担保人、各反担保人均执一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反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反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反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6.担保公司考试试题 篇六

担保公司的出现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无异于一剂良药,为中小企业带来了中短资金融资。但是在担保公司快速发展的同时,许多担保公司非法集资现象频现,同时担保公司出现虚假注册资金、注册资金抽逃和综合实力不够等现象,从而使许多担保公司频频破产倒闭,致使许多中小企业受到牵连,许多民间融资无法收回的情况。为了促进河南省投资担保公司绿色健康的发展,本文对河南民间担保行业的现状为题,希望可以找到控制风险的方法。

一、民间融资担保公司存在问题分析

1. 融资担保贷款利息超出国家规定

经过我们的问卷调查发现,许多投资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用达到借贷总金额的7%~9%左右,这么高的融资成本成为急需资金注入的业的巨大负担,这是不利于中小型企业发展的。同时担保公司要求贷款企业付给理财用户的年利息一般在12%~18%,相当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这种高昂的融资成本也变相的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河南省对于民间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用和利息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有效市场监管,各地的担保公司互相恶意压低担保费用并提高理财收益率的情况比比皆是。从长远来看,这种市场现象在增加贷款公司经营负担的同时也不利于担保行业的发展。

2. 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问题

河南省工信厅对于担保公司的注册往往只是走走程序,只要合法合规就予以批准,而疏于对投资担保公司的的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所以许多担保公司在注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虚假出资行为。有许多担保公司先和资金中介公司达成协议,然后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虚假出资从而进行公司注册。这种现象的出现,大大增加了工信厅和中小企业管理管理局等审核机关对于担保公司注册资金真实性审查的难度。

除了虚假注册资金的情况,许多担保公司还出现了注册资金和担保规模不匹配的情况。在我们的调查中,我们发现某担保公司注册资金仅为3000万元,但其一年的担保业务累计担保金额就超过了3个亿,一旦出现难以承受较大规模的偿付事件,这家担保公司很可能面临着破产的风险。这种情况在近几年整个河南省偶有发生,如河南腾飞集团投资理财有限公司等。相关机构并没有对注册资金和担保规模匹配情况足够重视,如果继续下去,这些走在钢丝绳上的担保公司很有可能在经济硬着陆的今天出现大量倒闭的情况。

3. 融资担保公司缺乏创新,业务同质化情况严重

调查问卷的发放以及对新乡市工信局的询问中我们发现,河南80%的担保公司采取的担保业务大同小异,均为现房抵押。业务同质化已经成为限制河南担保行业的瓶颈。

在对全国担保行业担保业务查询中我们发现上海以及重庆等大城市的许多担保公司并不以地产作为抵押,而是通过新的业务来作为担保办法,帮助许多没有地产的中小企业注入了新的资金。河南担保公司也要多借鉴上海等大城市业务的创新方式方法,打破发展瓶颈。

二、对河南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建议

1. 加强政府机关对于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力度

首先,政府对于担保公司的监管应从制定人性化的准入门槛做起,做到“发达地区高门槛,贫困地区低门槛”的人性化准入机制。在注册程序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要对担保公司出具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严格的审查,以避免担保公司出现虚假出资情况发生。同时政府机关应当不定期对担保公司资金进行审查,以防止有些担保公司成功注册后资金出逃或者在年审到来之前公司故意粉饰资金情况的情况发生。再者,对于担保公司的注册应由下至上、层层审批。先由各地市的相关机构和部门进行审批,再向上级机构提交报告进行审批。这样把责任和工作量分散到各级部门机构,可以有效缓解省中小企业管理局根本没有能力管理担保公司的情况。

2.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

担保行业的经营对象与其说是贷款企业,不如说是贷款企业的信用。河南的商业信用环境在全国排名靠后,2015年郑州以73.753排在中国商业信用环境指数大城市排行榜第31位,虽相较2013年前进了4名但远远落后于其他各省省会和直辖市,除驻马店2015年排名44以外,其他城市均排在100名以外。

如今借贷市场出现严重的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地位,而对于担保公司来说市场信息的透明度非常重要。投资者无法获知担保申请人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担保公司资金投资用途,这对于投资者来说是十分不利的。担保公司应及时将交易的相关信息反映给客户,使客户及时了解交易状况。

3. 加强理财客户风险鉴别意识

民间担保公司的资金除了公司本身的注册资金还有很重要的一部分来自于民间闲散资金,担保公司作为客户信任的对象,帮助客户推荐、鉴别及筛选贷款公司,应当把自身了解到的关于贷款公司的所有情况都介绍给客户,同时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帮助客户理解相关信息,再让理财客户自己决定理财项目的风险并决定是否出资。大部分客户都没有没有足够的风险控制意识,仅仅是靠着高收益率的吸引出资,那么往往有可能成为担保公司圈钱的对象或者在担保公司借贷失败的时候,赔的血本无归。

担保公司应该留给客户一定的“冷静期”,在“冷静期”期间,担保公司不能再对客户进行各种变相的项目推广和介绍,同时让客户在“冷静期”期间可以很好的自我考虑和评估风险。如果在此期间客户决定不进行投资项目,客户可以单方面解约。

摘要:自2008年以来,在民间中小企业飞速发展的同时,河南省民间投资担保公司作为一个新兴行业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这些新兴的担保公司为急需资金的中小型企业提供了快速融资的渠道,为这些中小企业注入了新的活力。经过近10年的发展,河南的民间担保公司开始出现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于河南省民间投资担保公司的内外风险因素研究,提醒投资者对担保公司风险的注意并提出相应建议,希望河南省投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河南,民间投资担保,现状,风险控制

参考文献

[1]马莉娜.河南省投资担保公司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D].郑州大学,2013.

[2]万国良.河南省民间投资担保现状和思考[D].郑州大学,2010.

[3]李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研究[D].中南大学,2014.

7.一个公司撬起三级担保 篇七

三级担保

中小企业的贷款瓶颈在于担保服务的缺位。

据江西省中小企业局的一份《破解中小企业非公经济融资难的思考》调查报告显示,2007年,江西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资金需求在2000亿元以上,加上民间借贷等其他融资渠道,全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资金满足率不到30%,贷款满足率不到20%,因缺少专业化担保而被银行拒贷的比率高达75%。

“所谓三级担保也就是省担保公司。”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工作人员解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将在全省102个参股的市、县、区设立分公司,担保业务范围覆盖全省,原来的省、市两级和部分县、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升级为“三级担保”体系。

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政策性和商业性的双重性质的法人机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江西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发起,出资组建,政府授权财政部门管理,各市、县、区政府财政部门为出资人出资参股。各县、区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并委托当地财政部门管理。在担保对象选择上,圈定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信誉、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的税源型、成长型、就业型等工业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企业,尤其优先选择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它们的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担保。

如今,省级大型担保公司的成立打破了贷款瓶颈。

资金来源

江西省财政厅官方网站资料显示,省担保公司先期注册资本金为20亿元,其中江西省资产集团公司出资10亿元,2008年一次性到位;11个设区市和92个县(市、区)出资10亿元,2008年至2009年两年到位,其中2008年到位50%,2009年6月30日以前到位50%。待省担保公司运行一段时间后,增资扩股吸引社会资本30亿元,力争注册资本达到50亿元。

为鼓励各级财政和社会机构的积极参与,优惠政策被明确写进江西省担保公司组建方案中。江西省资产集团公司按照各级财政出资额的权重给予市、县、区1∶1的资金配比,市、县、区各级财政与省级配比资金放大倍数后的担保额度全部用于其辖区内企业贷款担保;引入社会资金后,省担保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后的收益可优先对社会资本进行分配,分红比例可以适当高于其出资比例,承担亏损比例可以适当低于其出资比例。

“这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财政直接支出的压力,将经济发展与被动的财政支出结合起来,将民间的创造性与财政支出结合起来,有利于发挥财政的真正‘四两拨千斤’的功能。”肖建华表示。

风险控制

为了控制风险,江西省担保公司负责掌握控制各市、县、区担保额度。同时,各市、县、区设立风险评审委员会,具体由财政、银行、工业园区和相关行业、产业的有关专家及公司业务经理等组成。分公司根据省担保公司有关规定,受理、初评、初审辖区内贷款担保业务,并报省担保公司审核,省担保公司批准担保后再送其协作银行办理融资手续。银行对贷款项目要进行独立审核,并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

此外,按照惯例,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最高可以放大10倍的担保额度,为控制担保风险,省担保公司采取逐步放大担保倍数的办法,确定各市、县、区担保总额。省担保公司每年按担保收入的50%提取风险准备金,若市、县、区对其推荐的担保企业发生代偿,由发生代偿的市、县、区先以其出资额赔付,不足部分由省资产集团公司的出资股本和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的责任。

对于风险控制,肖建华提醒,交易成本过高可能会影响制度的发育。他认为,从江西省经济现实来看,中小企业贷款需求有“不能等”的情况,其面临的发展机遇稍纵即逝。担保公司要规避风险会有一些门槛,但如果担保审批时间过长会导致交易成本过高,中小企业可能会转向民间非正式借贷。而如果不进行风险评估与材料评审,则可能会导致大量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因此,其关键是金融创新的程度与创新的工具是否为基层所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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