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2024-08-26

聊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精选8篇)

1.聊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篇一

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部《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型的供热设施建设,供热生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

(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

(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分散型供热;

(三)热交换制冷、空调、生活及经营性热水、蒸汽供应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及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耗热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凡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从事供热生产、经营;从事供热专用设备、附件、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集中供热工作。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城市供热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审批与管理;新装、增容锅炉的审批;供热行业、产业及资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城建、规划、环保、劳动、房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协调搞好城市供热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热设施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供热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施工设计必须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定,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具有供热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接与资质相应的设计与施工。凡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供热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须采暖的应纳入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不准新建、扩建、改建燃煤锅炉,暂无法接入集中供热热网的,由市供热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临时供热。

第十二条 对应纳入集中供热热网的工程项目,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定,由用户向供热单位办理入网手续及有关事宜,并严格按规定交纳入网建设费。

超出集中供热范围的供热项目建设应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供热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 新装、增容、更新改造各类燃煤、燃油、燃气、电力锅炉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批后,应履行土地规划、环保、安全监察、节能、消防等审批手续。严格限制4.2MW以下锅炉的建设。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项目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

(二)规划、设计与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不符的;

(三)选用的供热专用设备、材料未经审查批准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十四条 集中供热入网建设费标准、向受益单位集资标准,由市供热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部门不准擅自制定标准收取建设费。对热网用户申请拆除、恢复室内采暖设施,供热单位只收取工本费,不准重复收取入网费。

第十五条 锅炉及供热系统的设计、施工、建设必须达到功能齐全、技术先进合理,符合国家的节能、环保、安全规定、规范及使用要求。

(一)选用的专用设备、材料必须是性能可靠的省以上优质产品;

(二)热网设计应采用地下直埋敷设,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规程、标准的要求,应配置检测、调节与控制部件,确保热网的节能。城市街区原有架空管线应逐步改为直埋敷设。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其室内采暖设施必须实行分户供暖的循环方式,入户前必须配置锁闭装 置,并逐步实现以表计量。

第十七条 热网等隐蔽工程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和规程进行施工,有关部门应履行现场监检、验收程序。

第十八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市供热管理部门会同质检等部门共同参加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经安全监察等部门办理投运使用证方可投入使用,并及时完善竣工资料、图纸,并向有关部门办理移交、归档;对验收不合格的,质检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行业管理

第十九条 供热管理部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对用于工业生产的蒸汽锅炉实施登记、备案管理,不列入资质管理范围,对非工业生产的各类型供热实施行业管理。凡具备各类锅炉热源或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均为供热行业管理范围,应向市供热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向市供热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

(一)具备锅炉及其它热源并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原有容量为1.4MW(兆瓦)以上锅炉热源,为本单位内部自用自管的;

(三)不具备热源,有经营供热、收费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取得《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的供热生产、经营单位须向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供热生产、经营。

第二十二条 市供热管理部门的稽查人员对供热单位及用户实施执法检查时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执行公务。

第二十三条 集中供热设施属城市公用设施,属于国有资产,供热单位应按规定提取设施折旧费,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更新设备所需资金。

第四章 供热及用热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户室内采暖温度标准(18℃±2℃不低于16℃),科学的组织生产运行,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热,要设定用户室温检测点,定期检测,确保平均用户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8%。

第二十五条 热电联网集中供热和其它各类型的供热设施要按产权归属,负责各自的维修、调试、大修、更新改造。

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及原有住宅楼等建筑物并入集中供热热网前,由市供热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标准对其设备、设施组织检验、验收。

(一)对自行维修、改造后的管网、室内采暖设施须经一个采暖期试运行,合格后可办理移交管理。

(二)对设计不合理,设备、材料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入网单位进行改造或更换。

(三)对不具备管理、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集中供热单位或其它符合资质的单位进行有偿代管代修其供热设施。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应按规定标准缴纳热费。

(一)对缴费确有困难的热用户经申请、批准后可拆除部分室内采暖设施,供热单位不承诺室内温度标准。

(二)对不缴纳热费和欠费的用户,供热单位视情节有权采取措施停止供热,直至通过法律程序追缴热费,也可通过司法机关协助拆除室内供热设施。

(三)热用户中途变更时,应到供热单位办理用户变更过户手续并缴清热费。无供热单位手续,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

(四)用户室温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经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核实,属供热单位责任的应在3日内负责处理、达标,因特殊原因暂无法处理的,供热单位应向用户签发手续并应酌情退费或减免热费。

(五)新建建筑物极其供热设施因设计、质量等原因导致用户室温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全部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因用户私自改变房屋结构、改动室内采暖设施、对供热设施进行装璜所造成室温(包括相邻用户)达不到标准的,由其承担一切责任,则热用户仍按标准缴纳热费。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定期对用户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用户对供热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对用户反映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严禁在供热管网、阀门井上方各一米范围内进行建筑,不得往管网沟、井内排放污水杂物,在附近确需埋设其它管道和地下设施时,应事先书面通知供热单位派人看护,不得擅自更动或危及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安全。

第三十一条 未经供热单位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准私自接网用热,不准擅自启用、停用、更改、更换或增、减原有供热设施和设备,严禁私自改变原供热设施的使用性质和运行方式,严禁取、放热媒(热网软化水等)。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维修管网及其它供热设施时凡有碍施工的一切障碍物必须拆除或迁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借口阻碍、影响施工。有关部门或用户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五章 热费收缴管理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按照市物价部门公布的价格核收热费,未经市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准擅自提高热费标准或超标准收缴热费。

第三十四条 热费计费标准

(一)采暖面积以房屋建筑竣工图为准,凡有采暖设施的房间、(贯通间)以图标轴线各减半壁墙厚度的实际间距计算采暖面积。

(二)房屋高度以3米为限,超过3米部分按比例累计增加热费(即每增高30公分,另增加10%热费)。

(三)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5日至次年的4月5日,热费采取全采暖期连续计算的办法。

(四)热费预收缴期为每年8月1日至11月4日,对一次性缴清热费的给予5%的价格优惠;11月5日至次年4月5日为热费收缴期,超过热费收缴期缴费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 热费收缴办法

(一)市、区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及职工的热费由财政部门核准后,从行政事业经费中直接扣缴拨付供热单位。

(二)市、区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住房,各企(事)业单位自管住房、托管住房、房改房(包括出售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接轨的集资建房和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旧城改造中共有产权房的热费均由房屋用户(即房屋使用权人、房屋所用权人)所在单位负责缴纳,其单位无缴费能力的由其家庭成员另一方负责缴纳。用户个人负担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三)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按每户只享受一套住房热费补贴(补贴标准按其住房改革规定享有的建筑面积75%计算采暖面积),超过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

(四)子女继承父母住房、夫妻离异、丧偶、下岗再就业人员原缴费单位无缴费义务的均由用户(现居住人)所在单位负责全额缴纳热费。

(五)因企业破产原缴费人无工作单位的由用户另一方所在单位负责缴费,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用户单位为外省、市或异地安置的其热费由用户负责全额缴纳。

(六)对新建、扩建、改建住宅楼等建筑物,在保修期内供热的,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应履行设施验收程序,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向用户收缴热费;对未售出和无法办理用户移交的房屋,热费由建设单位负责向供热单位统一结算(分户供暖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基建、工业、商业、服务业和生产经营等属非标准供热的,在供热单位服务项目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可安装热计量表按计量收费。

第三十七条 因供热单位的责任造成连续停供超过48小时以上,停供期间热费应退还用户。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新装、增容、改造、更新各类锅炉的,不准投入使用,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供热经营单位,除责令其停止供热经营外,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 凡未按审批要求设计、建设或擅自使用不合格供热设备、材料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按建设部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既不申请复议和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部门、供热单位及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等责任者可视情节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关锅炉及压力容器的设计安装、使用、修理、改造及事故处理,应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秦政〔1993〕第172号《秦皇岛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和秦政办〔1997〕第91号《秦皇岛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聊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篇二

1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中的热网设计中的热负荷

在城市集中供热工程中的热网设计有很多的注意因素, 但是最为重要的还是热网设计中的热负荷方面的问题。文章针对这一问题, 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第一个方面是热网工程中的热负荷的相关分类。第二个方面是热网工程中的热指标的确定。下面进行详细的叙述和分析。

1.1 热网工程中的热负荷的相关分类

热网工程中的热负荷主要分为四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生产热负荷;第二种形式是采暖通风用的热负荷;第三种形式是生活热负荷;第四种形式是空调冷负荷。

生产热负荷主要是针对用于生产过程中, 应该供给的热网工程热负荷。

采暖通风用的热负荷主要是针对当室外的空气温度在供暖标准温度以下时, 为了保障建筑物的室内温度符合相关的热网设计要求, 就需要将热网设备中的热量向建筑物的室内转移。

生活热负荷是指民用建筑中的生活用热或者是工厂建筑中的生活用热。

文章主要是针对采暖热负荷进行专业的分析和阐述, 关于确定热负荷的工作时一项非常复杂且细致的工作, 在确定的过程中要反复的校核相关数据, 以免出现错误, 导致整个热网的建设出现失误。热网工程中的热负荷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季节性的热负荷;第二种是固定常年性的热负荷。这两种热负荷在现阶段的热网工程中非常的普及, 具体选择那一种形式的热负荷, 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计算。

1.2 热网工程中的热指标的确定

热网工程中热网的设计核心工作就是确定和选择热指标。热指标选择的是否合适直接影响了热网的建设和投资, 同时对于热网的运行维护费用也有很大的影响。我国现在很多的地区, 在热指标的选择过程中都偏大, 设计在设计的工程中往往选择热指标的上限值, 这种现象在我国的大部分地区已经出现超过了十年。我们在热网工程中热指标的确定的时候, 选择公式+5W/m2 (5W/m3) , 一定要尽可能的选择下限, 这样可以将热网工程的工程造价设定在一个合理的曲线范围内, 同时对热网系统的运行费用也是有一定的减少。

2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中热网工程中的供热参数的具体选择

热网工程设计过程中有两个主要的参数:第一个是供回水温差;第二个是比摩阻。如果这两种参数选择不当, 就会导致热网系统的运行过程中耗电量增多, 同时更为严重的是可以依法热管网的运行失调。根据多年的实际工作经验, 热网工程中的主干线的比摩阻设定在30Pa/m到70Pa/m是较为合适的。热网工程中的支线可以适当的调整的大一些, 但是也不允许超过310Pa/m。温差和循环量两者之间是一种反比例的状态, 温差过大就会导致管网中的循环量小, 反之就会导致管网中的循环量小大。

3 热网工程中水压图的具体绘制工作

绘制水压图是一项主要设计程序, 不能省略, 尤其是在供热管网设计上和运行中, 能够随时掌握供热系统是在什么样的工况下运行;管网中各点压力大小变化如何;系统能否安全运行;水力计算是否正确;用户入口选择方式是否合理, 特别是地形复杂供暖半径较大的供热管网, 其必要性更为突出, 水压图的形式能明显清晰地表示出上述各项内容。

4 热网工程中供热管网的具体敷设方法

关于热网工程中供热管网的具体敷设方法的阐述, 文章从四个方面阐述。一个方面阐述具体的应用, 另外的三个方面阐述具体的方式。第一个方面是供热管网的连接方式和供热管网的供回水温度。第二个方面是供热网管的架空敷设。第三个方面是供热网管的地下管沟敷设。第四个方面是供热网管的地下直埋敷设。下面进行详细的叙述和阐述。

城市的热网工程, 其工程量十分巨大, 因此, 我们在进行管网的设计过程中, 建议相互之间的连接方式为间接连接在, 这样做重要有五个优点:第一个优点是可以降低热网工程中的总造价;第二个优点是可以有效的避免管网的运行失调;第三个优点是降低了热网用户的互相之间的干扰;第四个优点是提升了热网工程的供热质量;第五个优点是便于热网系统中的运行和维护。热网中的一次供水的水温的高低直接影响了热网工程的工程造价, 我们要尽量从供水管径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我们在热网工程的运行过程中的一次供回水温度和二次供回水温度有相应的建议值。一次供水的温度为130 摄氏度, 回水温度为70 摄氏度;二次供水的温度为85 摄氏度, 回水的温度为60 摄氏度。供热系统中的管网的敷设有以下三种形式。

(1) 方式一:供热网管的架空敷设。管道架空敷设方式适用于工厂企业, 对于厂区内有很多工艺管道需架空敷设, 热力管道亦与工艺管道同架敷设。管道架空敷设有它的局限性, 对于民用住宅、公建单位, 要考虑市容市貌和小区总体规划, 往往热力管道不宜架空敷设。

(2) 方式二:供热网管的地下管沟敷设。地下水位高时, 采用管沟敷设防水问题很难解决, 地表水会通过管沟盖板流到沟里, 地下水会通过沟壁缝隙渗到沟里, 管沟内热力管道泡在水中, 使保温层失去作用, 增大热力管道的热损失, 且地下水腐蚀管道表面, 缩短供热管道使用寿命。

(3) 方式三:供热网管的地下直埋敷设。供热管道直埋敷设保温防腐有氰聚塑保温防腐和聚氨酯夹克保温防腐。这两种保温管均采用聚氨酯作为保温层, 采用发泡的方法将聚氨酯包在管道外面。聚氨酯材料导热系数较小, 是一种良好的保温材料, 有一定的强度, 重度小、吸水少。

摘要:众所周知, 城市供热系统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居民的供暖, 这是一件关乎民生的大事, 我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重视起来, 保障我国的供暖工作正常, 稳定运行。作为公共服务项目中的重要项目, 供热工作要落实到位, 和供热系统的设计及运行有直接的关系。供热管网的设计师综合城市供热系统的各种因素设计而成, 在供热管网的设计过程中, 要落实供热的质量和倾听居民的反馈意见, 只有这样才能够将我国的城市供热管网的设计工作做好。文章针对城市供热管网设计的优化进行专业的阐述, 希望通过文章的阐释和分析, 为我国的城市供热管网的设计优化做出微薄的贡献。

关键词:城市供热,管网设计,优化方式,设计要点

参考文献

[1]高天, 班春艳.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设计的探讨[J].煤气与热力, 2001 (2) .

[2]王钢, 郑斌, 张黎.大管径直埋供热管道设计方法初探[J].区域供热, 2000 (3) .

[3]郝雪梅.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的设计优化探讨[J].洁净煤技术, 2007 (3) .

3.聊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强化管网更新改造;推进城市集中供热;节能减排对策

本文以我市供热企业为例,根据多年的供热工作经验,就供热企业节能问题谈点初步看法,以期能有助于促进节能减排工作。

1.存在的主要问题

锅炉供暖仍是哈尔滨市解决建筑物冬季供暖的主要手段,哈市一些大型供热企业担负着全市一半以上建筑面积的供热任务,企业能源消耗过大,给供热企业的生存发展带来了压力和制约,也使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大打折扣。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供热单位使用的锅炉比较落后、出力不高;配套辅机设备和管网年久失修,运行效率偏低,脱硫除尘设施不能达到环保要求。

(2)供热管网调节滞后或调节手段不足,存在个别区域过热等供热不均现象,浪费了部分热力。

(3)能源管理和考核用热计量表具不齐备,不利于推行能源定额管理。

(4)老旧住宅的楼体围护结构保温性能较差,造成供热单位提高供热参数,延长供暖时间,但用户室温仍不达标,从而浪费了大量能源。

2.节能减排对策

(1)依靠科学,严格管理 近几年来,哈市一些大型供热企业转变观念,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水平得到很大提高,节能降耗工作取得长足进展。

1)管理工作中增加科技含量,加强职工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2)积极推广应用高效率、高质量的新设备、新技术,努力实现锅炉供暖工作的低成本高效益。

3)科学地制定锅炉供暖生产资金计划,加强各类物量消耗的统计和考核工作。在保证锅炉供暖的综合效益前提下实施奖罚制度,充分调动广大职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

4)落实能耗计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能耗计量管理制度,完善计量手段,保证供暖能耗统计、考核。重要节能环节专人管理,计量表具定期效验,保证能源消耗指数统计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加大投入,逐步完成热源、热网和热用户系统的更新改造,注重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应用。

1)对既有供热系统老旧设施逐年更新①随着哈市政府推进集中供热工作的展开,相当数量小吨位的老旧锅炉房被取缔,代之以大型区域供暖锅炉房,改善了供热效果,美化和净化了环境。②用效率高的新型锅炉取代年久落后的老旧锅炉,完成效率降低在用锅炉的技术改造,降低锅炉热损失,使热效率明显提高,降低煤耗。③充分考虑供热区域、负荷等特点,对锅炉房辅机设备进行综合改造,合理配备;对炉排、鼓风、引风、上煤、除渣、水循环系统应用电机变频调速技术,大幅度降低供热电耗。④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灰渣含碳量,减少固废的排放,改造脱硫除尘设施,減少有害气体排放。

2)对供热管网进行更新,加强运行管理①对供热管网进行定期维修,更换跑冒滴漏管道和阀门、补偿器等管网部件,提高供热管道的保温、防腐标准,避免以失水为表象的水、电、热耗过高等问题。②加强水的软化和除氧处理,满足水质要求,避免换热面结垢造成锅炉或换热器传热效率降低,同时还可避免因管道内壁腐蚀造成的热网跑水等问题。

3)加强用户系统分户改造。对既有建筑楼内管网有计划地进行分户改造,解决楼内管网堵塞和用户家中管道漏水等问题;实施对用户的分户控制,避免“一家出事,整楼放水”的问题。彻底解决私拆滥改和私自放水等影响热网工况的问题。

(3)提高供热系统调控能力,实现均衡供热。

1)调整、优化供热结构 供热企业要不断优化调整供热结构,实施供热资源整合,采用多热源联合运行技术和形成供热环网,改变低负荷运行状态,提高供热安全和保障能力,提高热能利用效率。

2)提高供热系统调控能力①建立热源自动控制系统,根据室外气温及负荷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供热调节,合理确定锅炉的运行台数,调整循环泵的匹配,使锅炉能够在满负荷状态下运行。通过微机合理配置热源各供热设备运行参数,显示锅炉燃烧状况和辅机设备的运转情况,既符合锅炉安全运行的需要,又满足不同时期热网对热量的需求。通过调控系统及时发现运行异常状况,避免故障的发生,提高锅炉热效率,达到节能效果。②建立大型热网微机自动监控系统,对热网设施进行优化改造,逐步升级和更新自控系统软件,实现换热站供热参数的远程、实时监控,及时动态调节,科学分配热量,达到节约热量、经济运行的目的。③在供热管网中加装调节阀、平衡阀等管网调控装置,提高热网的可调度,消除水力失调,减少过热损失,避免采暖用户因过热而开窗放热。

(4)充分发挥能源计量管理作用。

1)健全计量设施 没有精准的计量仪器,就没有真实准确的能源数据,能源管理考核更无从谈起。供热企业要尽快解决热量计量相对薄弱的问题,配备必要的热量计量仪表,实行能源成本核算和能耗考核。同时,建议用户室内系统加装温控装置,提高节能意识,促使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双方都积极采取节能措施。

2)建立供热能源消耗定额考核机制。供热企业要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能源管理制度、能源考核和奖惩制度,制定先进合理的供热能源消耗定额指标,使供热节能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奖惩有据可依。对管理人员、耗能设备使用人员要进行节能培训,提高职工节能意识。进行供热系统能耗监测,开展企业能效评估和能源审计工作,查找问题和漏洞,挖掘节能潜力,保证节能管理工作的持续有效。

(5)加快节能住宅建设和既有住宅节能改造。

供热节能只依靠供热设施建设与改造,供热系统节能管理等方面的努力是不够的,建筑围护结构是影响建筑能耗的重要因素之一,建筑节能要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对旧有非节能住宅进行必要的改造。 积极推进分户热计量进程。近年来,全市大力推广按户供热计量,为住户自己控制室温做好准备,达到节约能源目的。

综上所述, 通过采取上述对策,大大降低供热企业能源消耗,以促进全市的节能减排工作上新台阶。另外,还要通过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宣传,不断提高居民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使节能成为广大居民的自觉行动,推动全社会节能。

【参考文献】

[1]李文斌.浅析城市供热节能技术措施[J].节能,2008.(6).

[2]张国臣.集中供热系统中节能减排几个技术问题探析[J].区域供热,2012(2):27-28.

4.张掖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篇四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改善和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维护热用户和供热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地源热等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向用户供给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按照城市供热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特定区域的供热设施,通过热网统一向用户供热的方式。

第四条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准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提高城市供热节能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供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城市供热政策、发展战略,监督、指导供热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城市供热价格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供热收费面积计算及鉴定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供热压力容器等设施的检测、检查工作,制定城市供热质量测温办法,并组织实施。

市发改、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热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供热监管责任按供热方式划分如下:

市区集中供热监管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形式的供热监管由甘州区政府负责。

市区内各有关单位负责做好自建供热房屋的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建设、环保、房产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保证配套建设供热设施用地或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九条 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和分户供热计量规定设计和建设,并积极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第十条 城市集中供热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供热设施,现有不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按集中供热实施进度逐步拆并。

城市集中供热尚未覆盖的区域,应当优先采用环保清洁能源和先进技术供热,确需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按规定程序报批,集中供热覆盖后应自行拆除,并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内的燃煤供热锅炉,按规划实施进程逐步拆除。

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具体拆除时间,由供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集中供热、热电联产实施进度确定,并联合下达限期拆除通知。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锅炉、热交换站、泵站、热电厂、热网等供热工程(含分散锅炉建设)必须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后,方可进行建设。未经供热、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热网及其他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相关部门按项目建设程序分别办理审批手续。采暖期内禁止拆除影响供热的锅炉及相关附属设施。非采暖期,供热单位确需拆除的,应当在拆除前5个月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拆除。

第十四条 城市供热设施建设资金通过多渠道筹集,在统一管网规划、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市场准入、统一价格监管的前提下,放开经营市场,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种类型的投资者按照特许经营的要求,参与城市供热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经营。

第十五条 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城市供热管线需要穿越道路、建筑物等设施时,须向规划、市政等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组织施工。供热经营单位因施工对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予以赔偿。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设施,是指城市供热生产、输送、供应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附属设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届满后,供热系统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室外分户阀及以外的供热设施设备由供热经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和更新,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供热系统未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含阀门井)及以外的供热设施设备由供热经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和更新,入户阀门以内的供热设施设备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擅自拆除、迁移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规划部门审批涉及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项目,必须征求供热单位的意见。

工程施工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经营单位商定保护措施,由供热经营单位监督实施。迁移或改拆供热设施的,应当经供热经营单位同意,报供热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供热经营单位安排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如涉及到压力管道及压力容器承压部分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必须由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情况紧急时,可先施工,后办理维修告知手续,维修后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单位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改建供热管网、阀门、仪表、地沟、阀门井及其他设施;

(二)在供热管网、阀门井、地沟上进行建筑或堆放物品;

(三)向阀门井、地沟内排放雨水、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残液;

(四)利用供热管道及支架敷设线路或悬挂标牌、物体;

(五)在供热主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1.5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挖掘、钻探、打桩、爆破、植树、埋设线杆等;

(六)其他危害供热管网和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因室内装饰影响供热设施抢修时,热用户应无条件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造成损失的,由热用户承担。

第二十二条 热源出口处应安装热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户进口处也应安装热计量仪表,由用户和供热单位共同管理。供用热双方因供热计量数据发生争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第二十三条 供热计量装臵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臵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第二十四条 未经供热经营单位同意,禁止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

第四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供热经营单位和用户之间应该订立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限、供热时间、供热参数、事故处理、维护责任、热计量方式、收费标准、缴费时限、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等。

热用户发生变更的,热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热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又未办理停止用热手续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热用户应当缴纳采暖费。

第二十六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供热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因天气变化情况,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可提前或延长供热。

各县供热时间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在供热期内,用户采暖、保温设施达到规范标准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供热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达到18℃(±2℃),不低于16℃,室温合格率不得低于97%。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新热用户或扩大供热面积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经营单位提交有关用热面积、层高、建筑位臵图、平面图、采暖系统图等资料及用热申请书,经审查具备供热条件的,签订供用热合同后方可供热。

第二十九条 供热经营单位的主要供热设施、供热能力、供热面积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经营单位的供热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供热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设施维护、检修、事故处理等规章制度,健全城市供热安全保障体系,保证安全运行、稳定供热。实施规范化服务,服务内容、标准、时间等事项须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设施的维修、抢修和监督投诉电话要有专人24小时值班。

第三十一条 供热经营单位应遵照供热设施、设备维修管理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按期进行大、中、小型检修,使供热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检修工作必须在每个供热期前完成。

第三十二条 供热经营单位的司炉、运行、维修等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 供热经营单位的锅炉水质必须进行软化处理,因供热经营单位水质不合格导致用户采暖设施结垢堵塞、锈蚀漏水,由供热经营单位承担责任,并负责维修。

第三十四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经营单位应选择供热区域热力网中间及末端部位有代表性的住宅,分别取顶、中、低层及不同朝向的房间,检测用户室温,并造表记录,热用户签字。每月检测户数(每户按80平方米计算)为:供热面积在5~10万平方米按10%,10~30万平方米按5%,30~60万平方米以上按3%,60万平方米以上按2%进行检测。测温应采用合格的计量器具,标准为:室内距地面0.5—1米,距墙面0.5米,放臵于固定物体上,不得手持。

第三十五条 热用户可以对供热质量等问题进行投诉。集中供热系统的热用户向供热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投诉;分散热源供热的向热源单位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投诉。对用户投诉的事项,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协调处理。第三十六条 供热质量责任根据供热期内测温结果认定,具体测温办法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供热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因供热经营单位供热质量责任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供热经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在一个采暖期内,热用户举报的供热质量问题,经具备资质的机构连续10天检测查实,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时,用户拒绝交纳采暖费,已经交纳采暖费的,由供热企业核算退返。

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供热经营单位不承担责任:

(一)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二)因室内装修和节能保温措施不达标影响供热效果的;

(三)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四)供热设施正常检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五)其他不属于供热单位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供热期间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因供热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正常供热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热用户,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热;停止供热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报告供热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及物业和供热主管部门,并按天向用户退还热费。

因热用户责任供热单位实施停供的,必须在送达停止供热通知书中明确告知热用户。

第三十八条 供热经营单位应当认真落实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供热保障和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供热经营单位应当按供热和物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第五章 用热管理

第四十条 需要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经营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

热用户增加、减少用热面积或更名,应当到供热经营单位办理手续。未办理减少用热面积手续的,按原面积收取热费;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由原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缴纳热费。

用户需要拆改内网管径和供热设施,应当到供热经营单位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未办理手续擅自施工的,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 热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建筑节能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分户温度调控装臵,并对房屋采取节能保温措施;

(二)内网系统的改造应当符合供热技术标准;

(三)每年用热前对内网管道和设施进行检修,保证完好;

(四)及时缴纳热费;

(五)不得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或启动、关闭供热阀门;

(六)不得擅自增加散热器,安装热水循环预热装臵或放水装臵等。不准取用、排放供热设施循环热水;

(七)不得擅自挪动、改动供热分户控制装臵及其附件;

(八)共用一个供热系统的用户,不能单独提出停热申请;

(九)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热用户应当对属自身负责维修、养护和更新的供热管网及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修,确保正常供热。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管网设施由供热、物业主管部门和供热经营单位共同向热用户下达限期维修通知。热用户不及时维修,造成停止供热或供热质量不达标的责任由热用户承担,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热量浪费、设施损坏等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供热期内,符合停暖条件热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到供热经营单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室内外设施的安全,因室温过低致使供水、排水管道及其它设施冻裂,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申请停止供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热设施能够分户控制的;

(二)不会对其他热用户的利益和正常供热造成侵害和威胁的;

(三)新建房屋已满规定保修期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供暖的,应在供暖前30日内向供热经营单位提出停暖申请。无正当理由拖欠采暖费的热用户申请人应缴清历年拖欠的采暖费。经供热经营单位审核同意停止供暖的,地暖用户采暖费收缴按一个供热期全额热费的50%,挂片用户采暖费收缴按一个供热期全额热费的30%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热用户申请停止用热后,又私自接通供热设施用热的,供热经营单位按全额热费予以追缴。未办理手续自行停止用热的,供热经营单位不予减免热费。

第四十五条 供暖期间,热用户室内用热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修。用户无法修理时,可委托供热经营单位或物业公司有偿代修。

第四十六条 热用户因房屋装修而影响供暖效果的,责任由用户自负,并承担因此给单元楼内其他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第四十七条 供热经营单位应当广泛宣传安全用热知识,及时全面向热用户提供有关安全使用方面的指导,定期入户巡检用热设施,确保供用热安全。

供热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入户巡检时,须主动说明事由,并出示供热单位统一制作的工作证件。

热用户应当积极配合供热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对供热设施进行巡查、维修和检修。

第六章 热费收缴

第四十八条 供热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按照《甘肃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调整供热价格必须举行听证。

第四十九条 供热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具体按《张掖市城镇供热计量收费办法(试行)》(张政发〔2010〕135号)执行。

新建建筑应同步安装供热计量和调控装臵。既有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改造,达到节能和热计量的要求,按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改造。过渡期内的热价收取方式,按供热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计收。

第五十条 使用循环预热系统的用户应在预热设施前安装热量计量装臵,供热经营单位按计量数据计收热费。

第五十一条 供热经营单位根据热用户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供热价格标准,以供用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收取热费。

热用户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不按时缴纳热费的,应当承担合同违约造成的后果和责任。

第五十二条 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用于城市生活困难家庭热费补贴。具体办法由民政等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供热单位收费人员必须佩带由本单位核发的上岗证和持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依法文明收费。

第五十四条 新建建筑空闲期间产生的热费由产权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五条 因供热经营单位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热用户供热的,供热经营单位应在供热期结束后,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热费,同时按合同约定向热用户支付违约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因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向供热单位赔偿。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或单位立即纠正过错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承担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并对供热经营单位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五十八条 热用户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供热经营单位督促限期纠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十九条 供热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的;

(二)供热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三)使用不合格城市供热设施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未按规定建立抢修队伍、配备安全设施,未及时抢修供热设施故障的;

(五)擅自停止供热或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停止供热的。

第六十条 对破坏、盗窃城市供热设施,阻碍、殴打、侮辱依法执行公务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 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5.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篇五

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集中或联片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生产和生活用热的方式。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城市供热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计划、环保、规划、物价、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鼓励和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淘汰污染大、耗能多的各种分散供热。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城市供热规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等部门编制,纳入本市城市整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 城市供热应采用集中供热和联片供热的方式。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得再建分散式供热源。对现有的分散供热源,应当限期改造,逐步并入集中供热和联片供热网。采用电、燃气和油等清洁能源供热的热源除外。第八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并经市建委同意。第九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供热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应当选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国家定型产品和高新材料;环保除尘设备应当符合有关环保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管网建设需要穿越单位庭院、居民院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允许通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因穿越施工造成财产损坏的,建设单位应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管网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安全、方便用户的原则设置。用户庭院的二次管网可以利用的,在用户按规范要求维修保养合格后,应予利用。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供热规划确定的供热能力和供热区域范围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供热方式、供热能力、供热范围和供热面积,确需改变的,须报市建委批准。第十四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应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调试,经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五条 供热主干线需改拆、移动的,须经市建委批准,并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其他手续后,方可动工。

第十六条 在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的小联片供热源,在限定供热期满后,应按照城市供热规划并入集中供热网。

第十七条 凡新建的住宅供热采暖系统,必须采用分户控制、热表计量、控制阀出户的设计。第十八条 对现有住宅的采暖系统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技术改造,尽快采用分户控制、按量计费的管理方式。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九条 城市供热行业实行资质管理。供热单位应到市建委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城市供热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并报市建委备案。用户增加或减少用热量,应到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的热源、热网应当安装监测仪器、仪表和净化装置,烟尘排放、废水排放和噪音等指标应当符合环保标准。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在18℃-20℃,不低于16℃;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应达到供用热合同约定的温度。

供热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测温点,定期进行测温,测量记录应由用户签字。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保证安全稳定供热,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或其他特殊原因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向市建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应持统一证件上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供热单位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服务,向用户公开服务时间、内容和标准,接受监督。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在用热系统上安装仪器、仪表等必要的设施;

(二)工业、商业蒸汽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供必要的用气参数与用量;

(三)用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技术标准;

(四)对用热设施采取必要的防寒保护措施;

(五)按供热规划要求提供换热站建设用地。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自建用热设施与集中或联片供热管网连接;

(二)擅自接通或改变供热管线、设施,增加散热器和调节供热阀门;

(三)擅自在用热设施上安装热水加热装置或者放水装置,改变热能用途;

(四)隐瞒用热面积或擅自扩大用热面积;

(五)其他擅自使用热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市采暖期自当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1日止。遇有天气气温异常,采暖期时间可适当提前或延后。

第四章 设施维护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养护,确保安全运行。第三十条 城市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用户规划红线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和养护;

(二)用户规划红线内的庭院管网和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和养护,材料费由用户承担;用户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和养护。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害供用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城市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筑施工、挖掘、打桩、爆破、植树、灌溉和堆放物品;

(二)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雨水、污水或倾倒垃圾、残液;

(三)未经供热单位许可,擅自拆除、移动供热管网、管支架、井盖、阀门、仪表及其他设施,或者违反本办法,在供热管沟内安装其他管线设施;

(四)擅自改变供热设施和用热设施,影响供用热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使用;

(五)其他影响供用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影响城市供热管网设备、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市建委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第五章 热贴与热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参加集中供热和联片供热的,应按下列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建设贴费:

(一)新建用热建筑的,应按规定标准交纳供热建设贴费;

(二)新增用热建筑面积的,应按规定标准交纳新增部分供热建设贴费;

(三)原由分散热源供热,且未交纳过供热建设贴费的,应按规定标准交纳供热建设贴费;

(四)原为小联片供热的热源单位,已向原用热单位收取过供热建设贴费的,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时,应按规定标准交纳供热建设贴费;

(五)原为小联片供热的热源单位,未向原用热单位收取过供热建设贴费的,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时,应按规定标准的50%交纳供热建设贴费。没有交纳过供热建设贴费的原用热单位,应按规定标准交纳供热建设贴费。

第三十四条 供热单位收取的供热建设贴费,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实行集中供热和联片供热,需征用原分散热源作为二次热网换热站的,原分散热源单位应根据热网需要移交。供热单位应按所移交热源设施价值核减供热建设贴费。第三十六条 供热热费实行政府定价,热费价格按成本、税费和微利合理确定。

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供热热费标准收取供热热费,不得擅自调整供热价格和收费标准。用户不得拒交或拖延交纳供热热费。负责代收热费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及时将收取的热费交纳给供热单位,不得占用或挪用代收的热费。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积极推行按供热计量仪表读数收取供热热费的方式。尚未安装供热计量仪表的,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计收热费。

第三十八条 用户每年交纳热费时间为当年4月1日至12月30日。逾期不交纳热费的,经催告用户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减少供热量或停止供热。

第三十九条 用户变更的,应及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实际用热单位或用户交纳热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委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城市供热工程或擅自改变供热方式、供热能力、供热范围或供热面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城市供热资质证书擅自向社会供热的,责令退还收取的热费,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供热单位未按规定期限供热或恢复供热,以及擅自停供热8小时以上的,处以应供热面积热价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集中供热资格;

(四)未按规定检查、维修和养护供热设施影响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供热达不到规定温度,累计20天以上的,应根据温差和累计时间,按标准热价计算,退还用户热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市建委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可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无违法

所得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代收热费的单位或个人,占用或挪用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三条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居民住宅供暖温度测量标准

测量

供热单位免费提供

《规程》规定,居民对居室供热温度有疑义时,应先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供热单位接到申请后,安排人员现场测量。委托人向供热单位申请温度测量的,由供热单位免费提供测温服务。

在测量室温时,测量点应处于被测房间的中央,并应关闭所测房间的门窗,保持温度。待室温稳定10分钟后开始读数,每隔3分钟读取一次,共读取三次。取其算术平均值为实测结果。若第一组测量结果未达到标准要求,可间隔10分钟,重复上述测量步骤。

若仍达不到规定温度,于测量开始2小时后进行最终测量。此时测量的温度值为最终结果。若在2小时内的某一组测量结果达到标准,可终止测量过程,室温判为合格。

记录

测量数据双方确认

使用温度计量器具测量居民室内温度时,测量人员应在现场如实记录测量的原始数据。测量人员现场应对测得的数据进行处理,确定测量结果。测量人、委托人均应在现场对测量记录签字确认。

测量人员应选择不同楼号和房间,根据不同朝向,按上、中、下层测温点。同一单元的测温点数量不超过3户。每天定点测温,每个测温点每月至少测三次。室温计算方法为累计计算平均温度。

所测室温记录要求测温人员和被测用热户的共同签字认可。用户室温合格率应不低于98%。

另外,对供热单位测量的温度值有异议的,居民和供热单位均可向市供热办提出温度复测申请。市供热办受理申请后,应先复核首次测温程序,如测温程序符合本规程,市供热办不接受复测申请。如测温程序不符合本规程,市供热办与申请方约定现场测温的时间,并按时前往现场测温。

结果

不达标退还采暖费

6.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篇六

来源:搜狐焦点网

发布时间:2013-10-16 第1章

第1条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确保城市供热安全、可靠、持续、稳定,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集中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管理、安装维修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单位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用户供热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下称供热主管部门),市热力开发办公室是市城市集中供热行业管理机构(下称行业管理机构)。

第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第六条

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倡热、电、冷联供。

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工程、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活动。第2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已经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做到远近结合,布局合理,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九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供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第十条

城市区域集中供热应达到下列规模:锅炉单台容量不低于10吨/时,供热能力在7兆瓦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

第十一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的选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合同订立后,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第十二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三条

凡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的,应实行集中供热,其管网设计必须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定。

新建建筑内的供热系统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的整体组成部分,纳入竣工质量验收。

第十四条

在城市热网到达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供热锅炉,已建的必须拆除,并入城市热网。在城市热网尚未到达的区域,确需新建分散供热锅炉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备案,并向供热行业管理机构办理资质备案、提交技术资料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六条

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城市集中供热管线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建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七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一)国家投资;(二)城市建设维护费;(三)环境污染治理费;(四)利用外资;(五)银行贷款;(六)供热企业自有发展资金;(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八)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

城市集中供热受益单位或用户应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指定部门统一收取。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从热源(厂、站)至用热单位院墙(无院墙的为单位建筑物墙)外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为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其余为用热设施,由用热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

从热源(厂、站)至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为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其余为用热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保养。

第2十条

居民住宅用热设施的维修,由供热单位负责。

自用热设施投入使用之日起,阀门、管道、散热器分别在3年内、5年内、10年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超过上述期限的,用户承担材料费。第2十一条

因执行城市集中供热统一规划,需要改造居民住宅采暖系统的,施工由供热单位负责,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2十二条

在供热设施附近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征得供热单位同意、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后,方可组织施工。

迁移或改拆供热设施的,应经供热单位同意,报供热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后,由供热单位安排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2十三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抢修时,供热单位可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2十四条

在热力管网周围1米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挖坑、掘土、打桩;(三)爆破作业;(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废水、腐蚀性液体;(五)利用供热管道及支架敷设线路或悬挂物体;(六)其他危害热力管网安全的作业。第四章

供热管理

第2十五条

供热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有关证、照后,方可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一)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资质审查申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申领城市集中供热试运行证书;(二)持城市集中供热试运行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三)试运行一年后,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审查合格的,由供热主管部门颁发城市集中供热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第2十六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资质年检。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2十七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之间、供热单位和用户之间,必须订立供用热格式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间、供热时间、供热参数、事故处理、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维修、投诉电话等。

第2十八条

城市集中供热期间为当年11月16日至次年3月31日。供热时间实行连续供热或日17小时供热。

第2十九条

在供热时间内,当室外温度不低于-6℃时,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用户,卧室、起居室(厅)、餐厅温度应不低于16℃;盥洗室、厕所、厨房温度应不低于12℃。已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温度由用户自行调节。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应使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定期测量用户室内温度。用户对测温用计量器具有异议时,可申请仲裁检定,检定费由败诉方承担。第三十一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时,可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及时进行测温。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供热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进行复测,也可以申请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进行复测。

申请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进行复测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对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于24小时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供用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在向用户讲明原因的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三十三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向供热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请求调解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四条

在供热时间内,用户对室内温度是否达标没有异议或经检测室内温度已经达标但却拒不缴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可停止供热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户应按实际采暖天数补缴采暖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供热时间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第三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确定的供热范围向用户供热。供热单位需要改变供热范围或增减供热面积的,应当报供热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批准。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设置维修、抢修和监督投诉电话,并向用户公开。电话应有专人值班,实行24小时服务。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用户可以就供热质量等问题,向供热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投诉。对用户投诉的事项,供热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必须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抓好安全生产管理,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如发生事故,应尽快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第五章

用热管理

第四十条

用户增加、减少用热面积或停止用热的,应于当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内,到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在供热期间办理停止用热或用热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费用。第四十一条

提倡并逐步推行使用热计量装置。凡是具备条件的用户,均应安装使用热计量装置。

第四十二条

由于室内装修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改造室内采暖设施等原因,影响采暖效果的,责任由用户自负;给单元楼内其它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

第四十三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将自建的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二)擅自改造、拆卸用热设施;(三)擅自改变热用途;(四)其他有损用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第六章

热费收缴

第四十四条

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确定,由供热单位申请、物价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

凡安装使用热计量装置的用户,以实际用热计量收费;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用户,按使用面积计算收费。供、用热双方对使用面积有争议时,可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测量结果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测量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测量费根据误差比例由供、用热双方共同承担。

第四十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收费办法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热费收缴时间为供暖前的9月1日至10月31日。用户应当如期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用户,供热期结束时多退少补。第七章

第四十八条

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建设分散供热设施的;(二)擅自将自行建设的供热管网与已批准建设的供热管网连接的。

第四十九条

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和《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供热单位未取得城市供热试运行证书或城市供热资质证书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因限期整改或停止运营所造成的损失,由供热单位自行负担。

第五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供热单位限期恢复供热,并承担相应损失。逾期仍不恢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造成损失的,用户应当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供热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阻挠、妨碍城市集中供热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章

第五十七条

各县(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

7.降低城市集中供热成本的途径 篇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现快速增长, 伴随经济的快速增长, 能源消耗也在快速增加, 为解决我国能源与环境日渐突出的矛盾, 国务院制定“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总目标, 并将具体指标分解至各地方。天津作为国内经济发展的热点地区也是节能减排的重点地区, 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压力巨大, 既要保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同时到2015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要比2010年下降18%, 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比2010年消减8.6%和10.5%;全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0年分别消减9.4%和15.2%。天津地方政府下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多措并举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在具体举措中也包括推进城市集中供热由燃煤改为燃气的工作。虽然燃气作为清洁能源, 气体燃烧不排放SO2, 其中的氮氧化物的排放也比燃煤减少60%以上, 燃气锅炉热效率一般在85%以上, 且其热效率与锅炉的规模大小影响不大, 较大中型燃煤锅炉平均热效率75%而言, 具有较好的节能效益, 但由于燃气燃料成本较高, 煤改燃后所带来供热成本的增加不可忽视, 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为老百姓提供满意生活环境同时, 如何最大化降低城市集中供热成本, 成为关乎民生的问题。

热电联产系统相对于热、电分产系统相比, 综合效率可以提高30%, 较锅炉供热热效率至少可以提高50%以上,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是实现节能的最有效措施已得到社会普遍认同。热电联产具有较好的经济性, 综合燃料成本较低, 因此充分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既是城市实现节能减排也是降低城市集中供热成本的最有效途径。

1 天津城市集中供热现状及燃煤与燃气供热的燃料成本测算

1.1 天津地区集中供热现状

截至2012年末, 天津城市集中供热面积近3亿平方米, 其中约65%由大中型燃煤锅炉供热, 约25%由热电联产供热, 其余由燃气及其它清洁能源供热。

1.2 燃料成本测算

每GJ热量燃料成本测算计算公式 (1) (2) 如下:

公式 (1) C=M*P

公式 (2) M=109/ (4.186*q*η)

其中C——每GJ热量燃料成本, 元;

M——耗煤量, kg;

P——燃料单价, 元/kg或元/Nm3;燃煤:0.6元/kg;燃气:2.4元/N m3 (此价格为现行民用燃气价格) ;

q——燃料热值, kcal/kg或kcal/N m3;其中燃煤取/lkg, 燃气取8500kcal/N m3

η——锅炉热效率, %。其中燃煤锅炉热效率取75%, 燃气锅炉热效率取85%。

依据以上公式计算可得:

燃煤锅炉供热每GJ热量消耗的燃料量为63.7kg, 直接燃料成本为38.2元。

燃气锅炉供热每GJ热量消耗的燃料量为33.06 m3, 直接燃料成本为79.98元。

2天津地区煤改燃的情况及政策补贴

作者对几家煤改燃后的供热公司两个采暖季运行情况调查, 由于不同供热公司的负荷状况以及本身运行管理水平不尽一样, 全采暖季单位面积热耗也有所区别, 但基本在32~38W之间, 平均值为35w/m2。整个采暖季按照122天计算, 供热小时数共计2928小时, 采暖季平米耗热量可用公式 (3) Q平米=q*3.6*103*T/109计算

其中:Q平米——采暖季耗热量, GJ;

q——全采暖季m2热耗指标, 按照平均值35w/m2计算;

T——供热小时数, 小时;

则采暖季平米耗热量为0.369GJ, 平米燃气消耗量12.2立方。

如果按照采暖季单位面积热耗35W/平米测算, 完全使用燃气供热, 采暖季每平米直接燃料成本将达到29.03元。

即便在民用燃气价格下由于供热的平米直接燃料成本均已超过目前天津地区的民用采暖费25元/平米, 因此在煤改燃试点地区, 供热公司供热使用的燃气价格为每立方米1.5元, 天津市政府依据使用量向燃气公司每立方米再补贴0.9元, 按照全采暖季平米热耗指标平均值35w/m2测算, 相当于平米采暖面积补贴11元。

3 充分发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降低城市供热综合成本

依据以上数据测算, 如果将既有天津市城区和滨海新区的全部燃煤锅炉供热面积为1.2亿平方米, 直接改燃后, 即使不考虑新增面积, 每年也将消耗天然气14.27亿立方, 按照现有补贴政策, 则政府每年至少拿出补贴资金13.2亿元。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由于系统自身的综合效率高, 在目前燃煤价格下, 电厂出厂热价仅为28元/GJ, 如果能最大程度利用热电联产供热, 不仅从根本上减少燃料消耗, 也会有效降低供热成本, 减轻政府与社会负担。

4 现以天津一个拥有热源为1200MW热电联产系统为例

该系统目前电厂热源是系统唯一热源, 承担全部热负荷的需要, 按照初步设计中的60W平米耗热指标考虑, 系统最大供热面积为2000万平米。如果该系统是以充分发挥热电联产供热为思路设计, 把单热源供热系统改造为多热源联网系统, 由热电厂1200MW热源作为主热源担负基本热负荷, 将现有大型燃煤锅炉 (总计2400MW) 改为燃气锅炉作为系统尖锋热源, 由尖峰热源承担尖峰热负荷, 如下表1将采暖季单位面积最低热耗指标20W作为基础负荷, 由热电热源承担, 这样该供热系统就可以满足6000万平米供热。

近几年来随着新建建筑采用三步节能标准, 城市节能建筑比重逐步提升, 供热系统内的综合热耗热指标较设计指标值有了明显的降低, 根据作者过去几年对一个有2000万平米供热面积的系统实际运行参数的总结, 结合对天津市区不同供热系统的调研, 在不同室外温度下采暖季单位面积综合热指标可以参照下表。

表1:天津地区室外温度延续小时数及平米热耗指标

根据上表参数, 整个采暖季按照122天计算, 供热小时数共计2928小时, 则该系统中不同热源对外输出的总热量可以用公式 (4) Q=q*3.6*103*T*A/109计算

其中:Q——热源输出热量, GJ;

q——耗热指标, w/m2;

T——供热小时数, 小时;

A——供热面积, m2;

由于热电满足的是基础热负荷, q值为20 w/m2则热电热源输出热量为:

Q热电=20*3.6*103*2928*6000*104/109=1264.896 (万GJ) 。

如果该系统全采暖季平米热耗指标为35w/m2, 则该系统全采暖季消耗总热量为:

Q总热耗=35*3.6*103*2928*6000*104/109=2213.568 (万GJ) 。

6000万平米供热系统整个采暖季消耗的总热量为2213.568万GJ热量, 而其中热电厂输出热量为1264.896万GJ (热化系数为57%) , 燃气尖锋热源的输出热量为948.672万GJ, 按照目前天津地区热电厂出厂热价28元/GJ, 尖锋热源燃气为每GJ热量79.98元 (此成本以2.4元/立方燃气气价测算) , 该系统总计燃料成本为111291.9万元, 采暖季每平米燃料成本约为18.5元, 较前述单独使用燃气为热源的平米燃料成本29.03元每平米燃料成本下降10.5元, 已基本接近政府补贴的11元/m2, 实现了供热成本的降低。

由于选取的35w耗热指标仅为一般值, 如果可以进一步降低采暖季平米耗热指标, 提升系统热化系数, 则系统的供热成本将会进一步降低, 即便如此, 通过如上数据也可以反映出改造后的系统实现了充分发挥热电高效节能优势, 同时也会使更多的设备在满负荷下亦即高效率下运行, 其节能与降低运行成本的效果非常显著。

5 结论

天津作为我国北方特大城市, 实现城市集中供热的节能减排, 单纯实施煤改燃将大幅提高供热成本, 而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 应该借鉴其他城市成功经验, 通过对既有供热资源的整合, 实现以热电联产供热系统为城市供热骨干, 以燃气为补充, 这样不仅有利于充分利用既有资源, 有效发挥系统节能优势, 提高城市集中供热的经济性, 而且有利于提高城市供热系统可靠性, 改善供热效果。

参考文献

[1]石兆玉.供热系统多热源联网运行的再认识[M].全国供热行业研讨会《论文选集》, 2000.8

[2]石兆玉.供热系统运行调节与控制[M].清华大学出版社, 1994.1

8.城市供热管网事故处理及预防 篇八

一、前言

城市供热管网随着运行时间增长,设施逐渐老化,给城市安全稳定供热带来隐患。为此,研究探讨供热管网异常、事故处理方法及预防措施。

二、管网异常及事故处理

(一)事故处理原则

1.处理事故时应按“保人身、保热网、保设备”的原则进行;

2.供热事故发生后应在总调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缩小供热事故范围,必要时应切除部分热负荷,保证热网大面积供热正常运行;

3.根据总调要求和机组、热网实际运行情况,调整热网系统运行方式,使热网尽快恢复正常。

(二)供热温度低于供热曲线计划值

1.高温间供一级网联网运行方式下,供热温度低于供热曲线计划值时,调整供热参数。

2.高温间供一级网解列运行方式下,供热温度低于供热曲线计划值时,由供热企业根据调度供热温度曲线调整供热参数,确保供热温度满足供热要求。

(三)低温网供热管网失水处理

1.低温直供网失水量增大时,将导致供热管网出口压力降低,应根据水塔水位情况进行补水。水塔水位难以维持时,应降低供水压力保证机组正常运行;

2.低温网供热管网出现失水情况时,当值值长通知供热公司对低温直供网管网进行漏泄情况检查,发现漏点及时处理,必要时将漏泄段管网退出运行。

(四)高温网供热管网失水处理

1.高温间供一级网失水量增大时,将导致供热管网出口压力降低,供热企业应相互联系,及时对本单位供热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核对。必要时增加热网系统补水量,保证供水压力在规定范围之内;

2.如发现漏点应及时抢修处理,必要时将漏泄段管网退出运行。

(五)低温网供热管网爆管处理

1.低温直供网压力急剧下降时,启动深井泵向水塔补水,开启循环水补水门,保持水塔水位和回水压力。在水塔水位难以维持,大量补水水塔水位仍继续降低,各台机组真空相继下降时,根据真空与负荷对应关系减少机组负荷,保证机组正常运行;

2.出现低温直供网压力急剧下降时,应立即组织对低温直供网漏泄情况进行检查。当供水管路主干線大量漏水无法隔断时,采取汽轮机半侧凝汽器倒开式循环运行。如供热管网分支漏泄,应及时采取关闭分支门隔断漏泄管网,进行抢修。

(六)供热管网爆管处理

1.当供热管网失水量增加时,导致各供热企业供热出口压力降低。热力公司应立即通知供热企业进行补水,同时通知对供热管网进行检查;

2.供热管网发生爆管应立即汇报热力公司。供热总通知供热企业停止换热器及供热循环泵运行,并关闭相关供热管网与故障管网阀门,组织进行抢修。

三、事故预防

(一)风险监控要点

1.供热企业逐年修订完善热网系统《运行规程》,并按照《运行规程》监测相关数据,出现偏差及时调整;

2.定期开展供热系统专项检查,确保防寒防冻措施落实到位。在接到异常低温、大雪等天气预报时,要对供热系统重点防冻部位、危险点进行摸底检查,做好事故防范措施;

3.定期对换热站电源、供热管网主管道、补偿装置、阀门、监控系统、加热器、循环水泵、补水泵及阀门等设备巡检、维护。

(二)预防措施

1.供热期间,运行人员认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做好值班记录;

2.加强供热机组和系统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及消缺管理工作;

3.在监测数据出现偏差及发现供热管网系统泄漏或补偿装置异常时,立即采取措施,改变运行方式,隔离故障设备;

4.定期组织专项检查,督促防寒防冻措施的落实,在采暖期进行设备检修时要做好停运网段的保温工作,防止管道冻裂;

5.在接到异常低温、大雪等天气预报时,供热企业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准备;

6.供热企业认真开展预防性检修工作,结合设备实际情况,每年应研究制定供热机组检修和热网三年滚动普查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7.供热管网普查工作重点

(1)检查一次网主干线和直供网阀门井内设备和所处位置的环境,包括主分支阀门法兰(密封填料)、焊口、放水门、排空门等漏泄检查,避免污水灌井及施工挖破等情况发生;

(2)普查系统补偿装置运行情况要采取实地踏勘、检测的方式,重点检查使用10年以上的系统补偿装置裸露焊口关键部位,测量系统补偿装置的伸缩量,保证系统补偿装置工作正常;

(3)普查建筑物违章占压地下供热管网线位,热用户违章私接热网等现象;

(4)跟踪城区道路改造和施工进度,防止破坏供热管线造成不安全事件;

(5)利用年度热网检修、技改资金,对热网系统老旧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更换,提高设备可靠性;

(6)利用市住建委老旧管网改造资金,对供热效果较差的楼宇进行主分支改造、扩容;

(7)定期检查供热系统重要部位阀门,保证阀门严密性和操作灵活。对等缺陷不能修复的阀门,进行更换,确保热网消缺时不扩大热网停运面积;

(8)核查供热首站的电气联锁系统及电气、热控部分保护定值,防止因设计不合理,造成越级跳闸等事件,影响主要设备稳定运行;

(9)针对运行20年及以上的主管网,与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沟通,采取逐年分段测厚方式检查管道壁厚和焊口腐蚀减薄等情况;

(10)掌握、跟踪供热范围内城区房屋拆迁计划和实施情况,防止因房屋拆迁,造成热网分支的损坏。

8.供热管网普查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管理。供热企业主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供热机组及热网三年滚动普查方案,做到合理组织、跟踪协调、严格标准、实地验收,做好管网普查工作,达到管网普查和管网评估的目的和要求。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普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难点,及时消除供热安全隐患;

(2)强化责任落实。从供热企业要逐级落实责任,确保达到普查方案标准及要求,实现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3)规范记录,及时归档。普查过程中应及时填写管网设备普查表,针对隐蔽工程要做好影像记录,普查记录及影响资料至少归档保存三年。归口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对归档及保存情况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通报整改。

四、结论

供热企业相关人员熟练掌握供热管网异常和事故处理原则及方法,并通过开展预防措施落实工作,可有效地避免发生城市大面积供热事故,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

参考文献

[1]集中供热直埋管网事故的控制与预防,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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