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第一批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回顾

2024-10-31

大连海事大学第一批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回顾(共3篇)

1.大连海事大学第一批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回顾 篇一

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硕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专业学位(professional degree),是随着现代科技与社会的快速发展,针对社会特定职业领域的需要,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而设置的一种学位类型。专业学位具有相对独立的教育模式,具有特定的职业指向性,是职业性与学术性的高度统一。专业学位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科技越发达、社会现代化程度越高,社会对专业学位人才的需求越大,是现代高等教育学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分工日趋精细,职业实践越来越复杂,专业学位在丰富人才培养类型,促进知识经济产业成长,提升社会现代化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我国自1990年开始设置和试办专业学位教育,截至目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已批准设置19个专业学位,具有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院校达到476所,累计招生85万人,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了一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目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际竞争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居民消费结构逐步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国际影响力与日俱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政治保持长期稳定,有力地促进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规模的扩大。与此同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等一系列国家发展战略,对专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提出了新的和更高要求。二战以后,欧美各国大力调整研究生教育结构,积极发展专业学位教育。美国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推动下,专业学位发展迅速,已成为美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英国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英联邦国家,已形成了较完善的专业学位教育体系。法国的高等教育直接划分为大学教育和工程师教育,工程师教育是面向工程领域应用需求而开展的由本科到研究生的职业性教育。日本和韩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也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专业学位教育,并在短期内形成了独立的专业学位教育系统。

200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3次会议提出,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宏观设计,总体规划,积极发展专业学位教育,积极探索和建立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教育制度。

一、发展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质量为核心,以培养大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为目标,统筹规划,优化结构,健全机制,创新模式,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努力开创专业学位教育蓬勃发展的新局面,积极促进研究生教育更好地为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建设做出重要贡献。

(二)原则

---适应社会需求,强化职业导向。进一步发展专业学位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紧密结合特定职业领域人才需求,紧密结合职业资格认证体系。

---创新培养模式,突出自身特色。发展专业学位教育,要充分借鉴、吸收发达国家和地区专业学位教育的有益经验,要着眼于我国的国情和教育的实际情况,积极创新培养模式,勇于探索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教育制度。

---优化结构布局,着力完善体系。按照科学、合理、适时原则,不断扩大专业学位类别,不断完善专业学位体系,推进更多地方院校、特色高等学校积极开展专业学位教育。

---完善保障机制,注重提高质量。发展专业学位教育,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进一步加强对专业学位授权、研究生培养、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方面的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努力形成培

养单位、教育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社会等多层面的、健全的质量监控体系。

(三)目标

---到2015年,积极发展硕士层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现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战略性转变;硕士层次的专业学位类别增加一倍左右;稳步发展博士层次专业学位教育,本着“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精神,深入论证,有序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不断提高,社会适应能力日益增强。

---到2020年,实现我国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转变为学术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培养并重,专业学位教育体系基本完善,研究生教育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培养质量明显提高,研究生教育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满足人民群众接受研究生教育的需求。

二、加快创造和完善有利于专业学位教育发展的宏观环境

(一)积极引导、鼓励行业、企业及社会力量支持、参与专业学位教育

努力创造专业学位教育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央和地方政府应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引导并鼓励行业、企业与社会团体、专业组织积极介入专业学位教育,指导教学过程,参与教学评估,设立见习岗位,提供实习条件,把校企(行业)联合培养专业学位人才作为重要社会责任。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

指导委员会应吸收更多实践部门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担任委员,推进教育指导委员会主动与行业组织、协会加强沟通、合作,共同谋划办学,使校企(行业)真正成为专业学位教育的办学共同体。

(二)加大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才选拔改革力度

1.改革招生计划分配方式

从2010年起,国家在下达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时,将学术型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分列下达,明确招生单位招收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规模。新增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主要用于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同时,要求具有专业学位授权的招生单位按不低于5%减少学术型招生人数,减出部分用于增加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将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纳入国家统一的硕士生招生计划。

2.改革入学考试方式

从2010年起,对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采取“分类报名考试、分别标准录取”的方式进行,按照“科目对应、分值相等、内容区别”的原则设置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目和内容。考试内容突出考查考生运用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对专业学位硕士生实施推免生政策,提升专业学位吸引力和生源质量。积极研究、不断深化改革专业学位入学考试选拔标准。

(三)加快完善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制度

1.改革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审批办法

(1)制定与学术型学位学科目录相对应的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目录,作为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以及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的依据。

(2)根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提出设置与调整专业学位的建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统一规划、动态调整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类别设置。

(3)硕士层次专业学位类别设置一般每五年调整一次。

博士层次专业学位设置,根据实际需要,逐一论证,适度发展。

(4)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类别设置与调整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2.改革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各类别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标准和审核要求。

(2)不断扩大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区域内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审核权限,增强专业学位教育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3)不断扩大部(委)属高等学校在专业学位授权点方面的审核权,扩大专业学位教育办学自主权。

(4)专业学位的授权点审核,以相应学科作为基础,但不以是否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作为专业学位授权的必要条件。

(四)大力推进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试的衔接

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试的紧密衔接,是专业学位教育的突出特色,也是专业学位教育的重要发展方向。积极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考试的多种形式的衔接。拟采取的衔接方式有以下几种:

1.完全对接。学生在学期间,所学课程和培养要求,得到职业资格考试的认可,学生毕业时,既获得学位证书,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2.课程豁免。在校学生或毕业生,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可豁免一定的考试科目。

3.缩短职业资格考试实践年限。学生如获得相应专业学位,可提前一定时间具备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资格。

4.与国际职业资格考试衔接。在校学生或毕业生,可具备参加有关国际职业资格考试条件,并可豁免一定的考试科目。

5.任职条件之一。获得相应专业学位,成为某些职业领域专业人员职业发展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建立健全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教育宏观管理与质量保障体系

建立和完善高校自主办学、中央和省级政府宏观调控、行业组织积极参与的宏观管理体系。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统筹制定专业学位教育发展的宏观政策、规划;组织设立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并委托其开展相关教学指导和质量认证等工作。

2.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组织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开展教育质量评估和检查等。

3.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指导性培养方案、教学基本要求和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开展教材与案例库建设,促进师资建设,加强合作与交流,实施办学质量认证和评估等。

4.培养单位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和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政策,积极探索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教育发展新模式,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5.社会行业组织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参与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教育的质量评价、监督和指导,将政府监管机制和市场监控机制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保障作用。

三、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培养质量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理念、培养模式、质量标准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与学术型研究生完全不同。专业学位获得者要具备特定职业所要求的专业能力和素养,具备从业基本条件,能够运用一定的理论、知识和技术有效地从事专业工作。

(一)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1.建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办学新模式

切实转变办学观念,强化目标导向,与实际部门建立长期、稳定、实质性的联合培养机制,搭建高水平的合作培养平台,积极构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新的办学模式。教学组织、教学过程、教师构成、教学方式、教学评价都要紧紧围绕教学目标而实施。突出实践教学,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加大实践教学学分比重。改革创新实践教学模式,坚持一线实践,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对实习实践进行全过程的管理、服务和质量评价,确保实践训练质量。

2.建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

课程设置要充分反映职业领域对专门人才的知识与能力要求,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满足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将行业组织、培养单位和个人职业发展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教学方法强调以学生为本、以能力培养为本、以职业导向为本;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研究实践问题的意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建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论文标准和考核办法

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必须强化应用导向,形式可多种多样。鼓励采用调研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重在考察学生综合运用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选题必须来源于社会实践或工作实际中的现实问题,有明确的实践意义和应用价值;学位论文答辩形式可多种多样,答辩成员中应有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二)构建“双师型”的师资队伍

各培养单位要提高专任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师资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来自实践领域有丰富经验的高层次专业人员承担专业课程教学的比例应不低于三分之一,并积极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论文考评等工作;大力引进既有理论水平、又有实践经验的优秀专业人才从事专业学位教育,加快形成“双师型”的师资结构;着力建立和形成有利于激励教师积极投身专业学位教育的评价体系,制订从事专业学位教育的职称评定标准。

(三)探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新机制

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注重分类管理和指导,制定专业学位的评价标准;建立有利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教学、组织和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专业学位教师的教学科研评价体系;加大投入,统筹教学和研究资源,加强教学基础设施、案例库以及教学实践基地建设;建立和完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奖助贷体系;加强就业指导和职业规划,把专业学位毕业生纳入与学术型研究生相同的就业政策范畴,提高学生就业能力。

四、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为加快推进专业学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拟开展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通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大力推动高校转变观念,提高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探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建立健全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教学、服务等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办学环境;大胆探索和创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特别强调与企业、行业等建立紧密的、实质性的联合培养机制;建立健全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师选拔、激励和评价机制,特别注重吸引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担任教师,形成“双师型”的教师结构;建立健全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奖助贷体系。通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发挥试点单位的示范作用,积累经验,加快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专业学位教育体系,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明显提高。

发布时间:2010-11-15

2.大连海事大学第一批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回顾 篇二

关于表彰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第一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精品活动的决定

各院系党委、葫芦岛校区团工委,各院系团委: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精品培育工程建设,充分发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育人功能,逐步形成项目化、专业化、品牌化的良性发展势头,校团委、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决定在全校范围评选表彰我校第一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精品活动。

本次评选共收到各院系推荐申报材料23项。本着公平公正、注重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经专家组评审,校团委、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决定授予安全科学与工程学院“致远讲堂”等9个活动“辽宁工大第一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精品活动”荣誉称号。

这些活动主题鲜明、设计合理、富有特色,并形成了工作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深受学生欢迎。希望各院系认真学习入选精品活动的先进做法,结合本院系实际,组织实施精品培育工程,把精品培育工作作为契入点,发挥其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牵动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扶持力度,采取切实措施,创品牌、见成效。希望入选精品活动的院系,进一步完善活动机制,不断提高活动质量,精益求精,再创佳绩,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出更大贡献。(此页无正文)

共青团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委员会 校党委学生工作部

二○○九年五月六日

附件:辽宁工大第一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精品活动名单

抄报:校党委、团阜新市委、团省委学校部

抄送:校党委组织部,党政办公室,校工会,各院、系 抄发:葫芦岛校区团工委,各院、系团委

共青团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委员会 2009年5月6日 共印50份 附件

辽宁工大第一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精品活动名单

序号 活 动 名 称 致远讲堂 青春的绽放——力学毕业典礼暨师生离别演出主题思想教育 大学生“晨检晨读”好习惯工程 4 “饮水思源,心存感恩”感恩主题教育 5 “五月的鲜花”大学生主题合唱节 6 纪念129运动暨新生班级歌咏比赛 7 “青春华彩”团支部博客大赛 8 心路访谈 记录工大点滴,携手工大前行——院报《工商人》

主办单位 安全科学与工程学院力学与工程学院 理学院

材料科学工程学院 外语系

3.大连海事大学第一批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回顾 篇三

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年‟54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年‟36号)、《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学位„2015年‟10号)、《广州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广中医研„2014年‟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可按本实施办法向我校相应的学科、专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均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硕士学位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学位时,与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授予学位标准一致,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二、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科学学位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我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专著或其他成果;

4.单位推荐信一份,需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及外语程度等(加印密封);

5.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专业学位资格审查

(一)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本科毕业生并获得学士学位。

(二)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或已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

(三)申请人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应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专业相对应。

(四)申请人应在我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我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正在接受规范化培训人员由规培基地提供规培证明;

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

(五)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不得同时申请两种学位。

(六)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以下称中医师承)攻读中医硕士专业学位资格审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研究生院在收齐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五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医疗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申请科学学位人员需提交1篇在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须第一作者,增刊、文献综述、论文摘要不计其内),或以前二名作者发表影响因子不低于1.0或以前三名作者发表影响因子不低于3.0的SCI收录文章。作者单位须注明“广州中医药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申请专业学位人员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在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

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1篇,或以前三名作者发表被SCI收录文章。申请人须第一作者,且增刊、文献综述、论文摘要不计其内。作者单位须注明“广州中医药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一)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学校、相关院所、教研室负责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我校相应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应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具体实施参照《广州中医药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课程学习考核方案》。

(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3.中医师承攻读学位,须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入学联考。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原则上三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学习考核时间最长不超过四年。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对申请人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半内提交学位论文,学位论文须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完成论文后申请人于我校第二学期

开学的前两周内通过学院向研究生院提出答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审核:

1.课程考试成绩单; 2.全国统考成绩单; 3.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4.住院医师规范化合格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专业学位); 5.论文开题报告书及文献综述;

6.《广州中医药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7.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学位办公室在收齐上述材料一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答辩资格审查,将通过资格审查者提交的论文送审。

(一)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确定选题后,申请人必须在院所组织及导师安排下完成开题报告并通过,方可开始撰写学位论文。论文开题时间到完成学位论文不少于8个月。学位论文应符合《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要求。

(二)论文评阅

1.学位论文在提交专家评阅前,应进行统计学审核和论文查重,并出具相关证明。凡是统计学或论文查重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专家评阅。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学校对硕士学位论文按二级学科抽取不低于10%的比例送至2名校外专家进行双盲评审。不参加双盲评审的硕士研究生由学院聘请相近学科的2名(其中1名必须为校外专家)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评阅结果不合格的,不可参加答辩。

(三)论文答辩

申请人网上申报,资格审查通过后到各专业修课,至少两年后才可以向研究生院提交硕士学位答辩申请。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答辩工作主要在校年度答辩工作第二季完成。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由3名同行专家组成,其中专业学位至少有1名院外专家、学术学位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申请人导师不担任答辩委员委员,但应列席会议。答辩委员会专家应当申请者保密,申请者本人不得出面邀请答辩委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六条 硕士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三、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七条 资格审查

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中医博士专业学位

(一)申请人具有医学硕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后在临床医疗第一线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且目前仍从事临床医疗工作。

(二)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三)申请人应在医疗领域做出突出成绩,且获得硕士学位后公开发表与所报考专业的学科范围一致或相关的中文核心期刊论文2篇及以上; 或在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或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应作为主要完成人)。

(四)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12月份)参照当年的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要求,登录攻读博士研究生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申请。网报成功后,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5.《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五)中医师承攻读中医博士专业学位资格审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六)研究生院在收齐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八条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医疗、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提交3篇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增刊、文献综述、论文摘要不计其内)。作者单位须注明“广州中医药大学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第一外国语须通过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组织的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中医师承攻读博士学位,须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入学联考。博士学位课程,按照全日制专业学位博士培

养方案进行。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对申请人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

(一)论文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申请人必须在相应学科、专业作开题报告,通过开题报告审核后,方可开始撰写学位论文。

4.论文用中文撰写,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论文格式要符合《广州中医药大学大学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二)论文评阅

1.学位论文在提交专家评阅前,应进行统计学审核和论文查重,并出具相关证明。凡是统计学或论文查重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专家评阅。

2.论文评阅: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实行双盲评审。由研究生院统一送至3名校外教授(博士生导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评阅结果不合格的,不可参加答辩。

(三)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位学术造诣较深的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博士导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成员中最少有2位校外专家。申请人导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但应列席会议。答辩委员会的专家应对申请者保密,申请者本人不得出面聘请答辩委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九条 博士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四、其 他

第十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硕士学位是国家在现行的向毕业研究生授予学位渠道之外,开辟的一条使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的渠道,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学术性和政策性强。学位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在审议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硕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研究生院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

第十一条在整个申请过程中,申请人一旦弄虚作假,其本次申请无效,已授予学位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其学位。弄虚作假者从资格审查不通过之日起,需间隔两年后我校才受理其再次申请,前次申请中已获得的研究生课程成绩一律无效。申请人所提交的假证件,包含原件及复印件,一律不予退还,并通报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若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我校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经2016年12月22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员审议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州中医药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广中医研„2014‟5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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