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

2024-06-27

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共8篇)

1.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 篇一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1.氏族:是由共同的祖先世代遗传下来的以血缘关系连结而成的人们的团体,是原始社会的基本社会组织。

2.一般的社会调整:是以一定的社会规范(尤其是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文明社会的法律),经常地、普遍地处理类似事件。

3.国家意志:是通过政权而获得集中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基本表现形式。

4.一般法和特别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1.授权立法:指有制定法律权力的国家机关把本属于自己的立法权,部分地授予行政机关;有时也指对地方国家机关的授权。

2.委任性立法:指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是指出某项规范将委任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规范。

3.准用性立法:指没有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只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许援用它所指定的其他有关规范的规范。

4.法律的适用: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5.司法解释:指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指学术研究部门、文化教育部门、宣传部门报刊等对法律所作的理论性的、法制宣传性的解释,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7.法律的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8.法律制裁: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9.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指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第三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

1.有法必依:指一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全体公民必须遵守法律。

2.执法必严: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必须做到严格、严肃、严明,切实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和程序办事,一丝不苟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3.违法必究:指对一切违法犯罪分子都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予以制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例外。

4.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以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度。

5.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就是把人民经过艰苦奋斗而争得的国家权力和各项民主自由权利,用国家的制度和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和确认,使之条文化、定型化、规范化。第四章 宪法

1.国家性质:国家的阶级本质,亦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2.政权组织形式:亦称政体或根本政治制度,是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

4.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就是在我国领土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为主,组成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事务。

第五章 行政法

1.行政:指国家的组织活动即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批准的计划的执行活动。

2.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机关:指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

4.地方性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面上和经国务院批准书的较大的市面上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5.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以不特定的社会事实为对象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立法行为。

6.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7.行政处罚: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8.代执行:指行政机关将相对人应履行的义务先交他人代为履行后,再由相对人负担费用的强制方法。

9.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六章 民法

1.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确认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亦即民事权利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指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而能引起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客观情况(事件或者行为)。

3.监护:指为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4.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民事法律行为:指公民或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6.相邻关系: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者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7.直系血亲: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8.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于继承开始前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其父母亲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制度。

9.遗赠: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第七章 商法

1.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和解: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我国企业破产法将全民企业的和解与整顿,合并为一个程序,先申请整顿后开始和解,和解协议通过后即着手整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只规定了和解。

4.破产债权:指基于破产宣告以前的原因产生的,依法申报并经确认的,只能依照破产分配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数额超过担保标的物价款款受清偿的债权等。

5.票据: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并于一定期间内由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的以一定数额金钱为目的的特种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6.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7.票据行为:指票据法上规定的,能引起票据上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要式法律行为,它是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化的法律事实。票据行为可大致分为主票据行为(基本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前者指能够引起票据关系发生的行为,即出票行为,后者指能引起票据关系变更、消灭的行为,如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

第八章 经济法

1.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制度。

3.经济管理关系:指国家在管理经济过程中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包括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两方面的关系。

4.(消费者的)知情权:又可称为“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5.(消费者的)获知权: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第九章 刑法

1.犯罪构成: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2.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其所产生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内在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3.刑事责任年龄:指依照刑法规定,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4.刑事责任能力:指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亦即一个人辩认和控制其行为的能力。

5.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通常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在某些犯罪中还包括犯罪目的。

6.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7.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却又未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8.意外事件: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但是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况。

9.累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10.数罪并罚: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罪分别是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

1.刑事案件的管辖:指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上下级人民法院或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上述的第一种权限分工称为职能管理,第二、三种权限分工合称为审判管辖。

2.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

3.取保候审:指公、检、法机关根据需要或有关人员的申请,责令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4.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和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在上诉不加刑之限。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法

1.管辖权的转移: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律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2.反诉:指作为本诉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开始后,被告人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本诉在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上有牵连的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独立的诉讼请求。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当事人双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的第三人。

4.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了解决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裁定由被告先行给付一定款项、特定物暂停实施一定行为的措施。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法

1.行政纠纷:亦称行政争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的争议。

2.行政起诉: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人作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惟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章 国际法

1.国家继承: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转给取代他的国家或取得其领土的国家的情况。国家继承的对象虽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但不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只是与被继承领土有关连的特定的国际法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或由条约所引起,或属于条约以外的事项。

2.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并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专属管辖区,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在法律地位上自成一类,既不属于公海,也不属于领海。

3.自保权: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外来侵略;其二是当国家遭到实际的武装攻击时,有权进行单独的或集体和自卫。

4.最惠国待遇: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已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第十四章 国际私法

1.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规范,它是在调整或处理涉及两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的民事关系或民事争议时,指定应适用其中哪一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则。

2.识别: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的性质作出“定性”和“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3.公共秩序保留:如果按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去适用某一外国法,或根据管辖权原则去承认和执行某一外国判决或裁决,其结果会与本国国家、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发生严重抵触时,即可认为与自己的公共秩序相违背而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范围,或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外国判决或裁决。这种制度,就叫做公共秩序保留。

4.司法协助:指根据国家间签订的在关条约,或通过外交途径,一国法院接受他国法院的请求,协助进行某些诉讼行为。狭义的司法协助仅指协助送达诉讼文书和调查取证,广义的司法协助,则还包括协助执行对方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决。

试卷补充:

1.法律规范的制定:即通常所说的立法。是统治阶级按照实际需要,通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创立具有不同形式和不同效力的法律规范。

2.习惯法: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习俗和惯例。

3.民事责任:指在民事生活中,公民因从事不法行为,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从而侵犯了对方的权利或者使对方的民事权利得不到实现,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正当防卫: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5.处分原则: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予以支配,即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6.国家承认:是指现存国家以一定方式表示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存在的认可,从而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7.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它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

8.行政处罚: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9.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10.国家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一国因违反国际法,侵害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合法权益,从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11.行政解释: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出的解释。

12.行政管理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面上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13.法律规范的认可:指国家对于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些规范加以确认赋予它们法律效力。

14.监护制度:为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15.紧急避险: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16.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政权机关按一定的程序制定和公布,以规范化的文字形式表现出来的法。

17.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定民事审判程序制度,以及规范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客体的活动以及调整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8.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亦即公民能独立为发生法律上的效果承担责任的资格。

19.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20.公民的住所:是其户籍据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1.民事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的权限和分工。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大类。

22.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23.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裁判不服,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依法提出进行第二次审理的求。

24.法律的渊源:指用以表现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故又称法律规范的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以规范文件为其主要形式。

25.主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26.故意犯罪: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27.法律:指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阶级专政的工具。

26.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程序。

29.夫妻关系:指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相互之间在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夫妻关系是产生其他家庭关系的基础。

30.国际法:主要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31.法律编纂:是一种立法活动,要按照宪法的精神和法制统一的原则,将一个法律部门的所有的规范,重新进行审查,从内容上加以整理,或增加或修改,然后编纂成为一部结构严密、规范之间协调统一、内容系统完整的法律文件,即法典。

32.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3.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审查,有关行政机关接受申请,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加以审查并作出裁决。

34.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

35.经济法:是指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6.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等,是针对具体的对象而言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在行政法学中称为具体行政行为。

37.行政诉讼法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恰当合理不作审查。

38.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固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对一个人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

39.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表人的名义对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

40.国际私法:是反映以涉外民事有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 篇二

一、《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 法院不予支持, 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该条实际体现了对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保护, 表明在通常的情况下, 法院是不允许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财产的。但是法院不排除夫妻中一方在严重损害对方权益的情况下, 为了制止侵害、减少损失, 受损害方有权利提出分割财产请求的权利。受损害的一方可以不以离婚为前提, 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 以保护自己所有的财产。这个条款在保护夫妻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 特别是长年担任家庭主妇的女性面临被动离婚的困境时, 提供了有了很好的救济渠道。

二、《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 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 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 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理。”该条法规一经出现就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少的争论, 有网友在网上激动地说这代表这房子送了还是等于白送!但实际上该条体现的是一种对契约关系的强调和保护。根据我国合同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不适用前款规定。”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具体来说是指,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或妻一方如果约定将其房产赠与对方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那么除非具有法定情形其不可以撤销对于另一方的赠与。如果赠与方没有变更产权登记, 并且这种赠与不具有公益、道德性质, 或是没有经过公证, 赠与人是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的。这种规定实际上更加强调婚姻生活中的公平合理, 否定了现代社会中一些年轻人只认房不认人, 企图不劳而获的思想。强调无论男性还是女性都应当在婚姻生活中自立自强, 自我独立, 不要依附于他人。

三、《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

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 项的规定,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第一款规定引起的争议时最大的, 不少人将其解读为若男方父母出资买了房子, 儿媳是没份的。这种看法是过于片面的, 对于该法条的理解存在着偏差。现代社会中房价、油价、物价都在日益高涨, 特别是在一线城市, 房价更是高得令人咂舌。作为初出茅庐的年轻人, 自然很难单凭自己的能力购得属于自己的房屋。而根据我国一直以来的民俗传统, 父母是原意倾其所有为子女购得房屋的。大部分父母之所以倾尽所有的积蓄为子女购得房屋, 是因为他们担心在这个感情容易动荡的时代自己的子女会在离婚时会分文没有居无定所。该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 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进行链接, 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客观化, 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 也有利于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上世纪初一位名叫安布罗斯·比尔塞 (Ambrose Bierce) 的美国讽刺作家曾经给婚姻下了这样的定义, “婚姻的共同体是由一个男主人、一个女主人和两个奴隶, 说到底是由两个人组成的。”婚姻的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就在彼此之间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关系不仅是双方在心理上的相互依赖、彼此忠诚, 更是一种实际存在着的契约关系。当日常生活中存在影响该契约的因素时, 婚姻这种契约可能会随着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对于这种变化, 有的人能够克服变化继续维持其婚姻;而对于有些人来说这种变化是难以容忍的, 因而婚姻将会分崩离析。这种婚姻的分解势必伴随着产生婚姻中损失较大的一方, 即通常所说的“弱势一方”。我国的婚姻法也特别规定了对于弱势方的保护措施, 如离婚损害赔偿, 但在实际生活中, 弱势方往往不懂得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问题的症结在于, 许多中国人在结婚的时候不好意思谈权利, 也不好意思签订协议, 去做公证, 为将来的财产分配埋下了隐患。因而从这个角度来说,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一个极佳的契机, 让夫妻双方能够理性地看待婚姻这种契约关系, 并且促使其在婚前好好地审慎自己的权利, 更好地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摘要:《婚姻法解释三》一经出台就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特别是其中关于财产部分的规定, 不少人对此大肆抨击认为是一种时代倒退的表现。但是从当代法治的理性角度来看, 这些规定恰恰体现了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契约关系, 对此进行强调更有利于人们理性地看待婚姻与家庭生活。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契约,财产制度

参考文献

3.婚姻法新司法解释 篇三

给“小三”的钱能要回来吗?

实践中,存在着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的情况,那么这些财产能要回来吗?征求意见稿的第二条给出了具体的答复。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如果有配偶的人与第三者约定了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性补偿,比如“青春损失费”之类的补偿,第三者者要求支付的,法院不予支持,法律并不保护这种基于非法关系达成的财产协议。但是,如果这种财产性补偿是已经实际支付给第三者的,一方也不能再要求返还了,除非合法的婚姻当事人要求返还,法院可酌情考虑返还。

有人认为,这是给“小三”当头一棒,遏制了社会的不良风气。也有持相反意见的人认为,不鼓励“小三”索赔即变相鼓励 “包二奶”、“养小三”。 还有人认为这一条间接给人们传递了法律对非法同居关系下的定义做了有条件认可的肯定,并不妥当。

这一条对于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性补偿采取了不支持也不保护的态度,而对合法婚姻当事人,则明确了可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的权利,是比较恰当的。

父母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以前,如果丈夫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即使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比如血型明显不对,但女方及子女不配合做亲子鉴定导致不能确认双方不存在亲子关系的,法官也无法强制要求做亲子鉴定,男方仍要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即使离婚了也是如此。明明知道孩子不是自己的,却还要养,这确实对男方太不公平。还有些非婚生子,父亲恶意不尽抚养责任,也不配合做亲子鉴定,而母亲和孩子因为无法证明父子关系,无法要求抚养费。征求意见稿对这一问题通过推定原则予以了彻底解决:

“第三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这一规定完全是站在未成年人的角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是非常值得认可的。

父母分居期间,一方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怎么办?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分居期间,子女可向父母主张抚养费的内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其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很多人也许不明白这一条的意义,觉得分居期间父母当然要给付抚养费,这有什么可说的吗?实际上并不然,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问题一直是个法律空白,难以解决。笔者曾多次碰到离婚案件中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之前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法官均以分居期间仍是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支付抚养费也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依据,不予处理。有些法官是通过调解解决了这一问题。而子女在父母分居期间,能否向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母一方主张抚养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只有极少的案例支持了子女的主张。因此,这一条的规定,将这一问题给予了明确,解决了实践中的难题,是非常必要的。

不离婚也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不离婚也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乍一听,觉得这太不可思议了,本来现在离婚率就高,这婚姻存续期间就把财产给分了,婚姻岂不是更不稳定了。其实不然,这一条的规定实际上是为了防止一方在婚姻的特殊期间转移、隐匿财产,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因为婚姻案件中,存在着大量的转移财产伪造债务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目前的法律救济是不够的,而婚姻中的弱势一方往往是女性,她们面临着失去婚姻、家庭的同时,还要面临经济损失。为防止这种情况,征求意见稿对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做出了重大的突破性规定,就是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特殊时期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对遏制转移财产等恶性行为无疑是一剂猛药。

“第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孩子要离婚,父母为孩子买的房子怎么算?

由于现在房价很高,很多父母纷纷为子女结婚买房出资,但是婚后没两年,小两口就要分道扬镳,按照现在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只要没有明示是赠给自己子女一方的均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这些出资往往是父母一辈子的积蓄,甚至有些父母出了全资买房,这对出资方显然是不公平的,可导致双方因为房屋问题矛盾激化,增加了社会不和谐因素。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体现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和公平原则,对平息矛盾,合理分割房屋是非常有益的。

“第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一方婚前购买婚后获得产权的按揭房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按揭贷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产权在婚后取得的按揭房,到底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一直以来是婚姻案件中的难点问题。有些地方性法规规定为个人财产,有些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地方性法规的地区,出现了审判不一致的现象,严重影响着司法权威。征求意见稿中将这个问题予以了明确。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偿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这一条的规定也引发了某些人“净身出户”的担忧。刚结婚一年的小张表示:“征求意见稿出台以后,让人觉得婚姻很不安全,没有保障。”住在南方的小王表示,虽然房子是丈夫买的,但是家务活、照顾小孩和老人都是她一个人在做,且贷款是双方共同归还,“离婚以后若房子归丈夫的话,那我什么都没有了?”

目前征求意见稿的这一条规定其实是比较符合法理的,而对婚后还贷部分,该条也没有仅作为债权债务处理,那样规定较为机械,意见稿是考虑到了房屋增值利益及婚姻关系的特殊性,规定了进行合理补偿。所以“净身出户”的担心是多余的。

生不生到底谁说了算?

对生育权问题,法律规定男方不能以女方中止妊娠为由获得损害赔偿,但规定因生育权发生纠纷的,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由此可见,征求意见稿是采取了不同方式同时保护男女双方的生育权的。

4.自考公司法名词解释 篇四

公司章程:是指对公司的组织、运营、解散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公开性质的法律文件。

子公司:有时也称“附属公司”是指其股份的一定比例被其他公司持有而为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封闭公司:是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部股份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持有,股份转让受严格限制,并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公开公司:是指以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进行自由转让的公司。如:上市公司。

公司设立:是使为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发起设立:又称单纯设立,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行为。核准主义:又称为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指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可设立公司.严格准则主义:是指公司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固定的要件外,还在法律中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款,设立公司虽无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公司资本:是注册资本的简称,又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总额。

公司净资本:是指公司资本总额减去公司负债总额后余额。

发行资本:是支公司以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总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

授权资本制:是指在设立公司时,虽然应该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但不必全部发行,只需依法发行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就可以成立,其余为发行部分资本,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发行完毕。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公司设立、存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要素。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原始取得: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

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影响的决定时,对该决定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回购他们手中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单纯为维护自身利益,基于其股份持有人的身份向侵权人提起的诉讼。

派生诉讼:又称代表诉讼,间接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乃至第三人等主体侵害了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注意义务:又称善管义务、勤勉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应当以一个理性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勤勉和技能来履行其职责,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忠实义务:又称诚实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己任,为公司最大利益履行职责;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重。

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其所在任职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业务。

自我交易: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己或他人利益与其所任职公司进行的交易。

公司债:是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及程序,并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形式,以债务人身份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担保公司债:是指公司在发行债券时以特定财产或第三人对该债券的还本付息作出担保的公司债券。

无担保公司债:是指既没有提供任何特定财产作抵押,也没用第三人作保证,仅以公司的信用为基础所发行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公司债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份的公司债。

公司财务制度:是指关于公司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的计算、营业收入的分配、货币的管理、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纳税等方面的规程。

资产负债表:具体而言,它是指反映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静态的财务状况,即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情况的会计报表。

损益表:是反映公司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其盈亏情况的报表。

利润分配表:是反映公司利润分配情况与年末未分配利润结余情况的会计报表。公积金:是指公司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从公司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

资本公积金:是指从公司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利益中提取的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非法定公积金外自由设置或提取的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是指公司从其税后的营业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

同股同利:是指除非公司全体股东有约定或者公司章程有规定,否则,所有股东都享有按其出资或所持股份比例参加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权利。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吸收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吸纳其他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随之消灭。新设合并:是指在公司合并时,原先公司同时归于消灭,共同联合创立一个新公司。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清结公司债券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普通清算机关:也称清算组或清算人,是指在普通清算中代表被解散公司依法执行清算事务的机关。

特别清算:特别清算一般是指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织,在法院严格监督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的清算。

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满足而设置的一种诉讼程序。

破产界限:亦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以及人民法院据以裁定是否受理该案件的客观标准,是启动破产案件的依据。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破产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行为会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有损害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破产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财产管理和其他有关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债务企业的财产中受到清偿的权利。债权人会议:是指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志、参与破产程序并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议事机构。破产财产: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时,为了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

取回权:当企业被宣告破产时,所有权人有权通过管理人取回该物。这种由所有权人行使的权利,成为取回权。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成为别除权。

抵消权: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这种由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消权。重整: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其目的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而在与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该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破产清算:是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在有关当事人的参加下,对破产企业的财产依法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了结破产企业债务的程序。破产终结:是指破产企业无破产财产可分或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破产管理人提请法院结束破产程序,并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是依法行使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权能的机构的总称。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中国法律设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出资组成,每个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发起,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是指均分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的最小单位。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资金或为其他目的而面向投资者出售或分配自己股份的行为。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境内和境外投资者共同购买并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境外直接上市:是指国内企业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外国的证券主管机构申请在该国证券市场挂牌上市。

境外间接上市:是指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香港的红筹股就是这种方式的典型表现。间接上市又可分为买壳上市、造壳上市、存托凭证上市。买壳上市:是境内企业直接收购一家已经在海外证券市场挂牌上市的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取得对该境外上市公司的地位,然后对其注入资产,达到境内企业在海外间接上市的目的。

造壳上市:是指国内企业到境外设立公司,由该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对境内公司形成控股关系,然后将该境外公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

存托凭证上市:存托凭证,又称存股证(Depository Receipt,简称DR),是国内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的、表明存放在境内的股份的证券形式,是一种可转让的、代表某种证券的证明。

红筹股:是指在香港上市,由中资企业控股35%以上的上市股票。

H股:是指以人民币表明面值,以港元认购和进行交易,在香港交易所批准上市的股票。

优先股:指在分配收益及分配剩余财产等方面比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的股份。普通股:是指股东拥有的权利、义务相等、无差别待遇的股份,是各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中最为普通的一种股份。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董事会:是公司依法选举产生的由若干名董事组成,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对外代表公司、并享有公司业务执行和管理权的常设机构。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外国公司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我国境内为其分支机构取得经营资格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是指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被撤销后,为了终结其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了结分支机构的债权债务而进行的清理行为。

公司集团: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受支配企业统一管理的企业联合。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5.自考公共关系学名词解释(精选) 篇五

1、公共关系观念:是一种影响和制。由此引起了新闻媒介的不、公共关系公司:是公共关系咨约着组织的政策和行为的经营观念、公关开发活动:指文化、和管理哲学,它不仅指导着公共关系实务工作的健康发展,而且渗透

到管理者日常行为的各个方面,成为引导、规范组织行为的一种价值

观念和行为准则。、公益性组织:以国家及社会公、广告:是一种“付费传播”,即、“门户开放原则”:1906年,艾

2、关系:“关系”一词在公共关系

学中主要指组织与公众之间的相处《原则宣言》,全面阐、积极公众:是与组织之间的互和交往的行为和状态,简单说就是组织与公众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公共事务:主要指一个组织与、全员(PR)管理:是通过全员的性质和程度,是衡量公共关系状

态的客观标志。

3、舆论:“舆论”一词在公共关系。、公共关系领导人员:公共关系学中指社会公众对组织的政策、行、“双向对称”的公共关系模式:为、人员或产品所形成的看法和意

见的公开表达。这种公众意见的性、高层领导直属型:即公关部处

质和程度是衡量公共关系状态的客观标志,是组织公众环境状态中无

形的方面。舆论标志着大多数社会、公共关系一般人员:指组织内公众对组织的基本态度和行为。、交际:指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4、形象:“形象”一词在公共关系

学中指组织的总体特征和实际表现也称“人际沟通”,是、公共关系委员会:是由组织的在社会公众中获得的认知和评价。一个组织的社会形象体现了它的社、营销推广:指在以等价交换为、公共关系人员的素质:公共关会关系状态和社会舆论状态的总和,良好的公关形象意味着良好的公众关系和社会舆论。追求良好的组织形象是公共关系活动的重要目、对内关系:主要是处理员工关

标。、游说:指个人或组织有目的地

5、“报刊宣传活动”:是指一个组织为了自身的目的和利益,雇佣报刊 宣传员在报刊上进行宣传活动,以、公共关系的组织机构:是专门制造舆论,扩大影响。

6、“便士报”运动:19世纪30年、论题处理:又称作代,美国报界掀起了一场“议题处理”,主要指公关人员对

运动,即报纸以低廉的价格和通俗、公众:即与公共关系主体利益的内容去争取大量的读者,使报纸完成了大众化、通俗化的飞跃。从、公共关系主体:广义的公共关群体或组织。“公众”这个概念

此,价格低廉、以大众为读者对象的报刊大量出版印行。、社会互动:

7、“清垃圾运动”:19世纪30

美国实业界为了使自己和公司扬、公众环境:公众环境与自然环

6.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 篇六

2.产品生产成本:工业企业为生产一定种类、一定数量的产品所支出的各种生产费用之和,就是这些产品的生产成本,也称产品的制造成本,简称产品成本。

3.生产费用: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例如一个月)内发生的、用货币额表现的生产耗费。

4.经营管理费用:各行业企业除了生产经营业务成本以外发生的商品流通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总称。

5.生产经营管理费用:工业企业在进行工业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管理过程中,要发生各种各样的耗费。这些耗费用货币额表现,就是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费用。包括生产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6.“理论成本”:从理论上说,产品成本是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已经耗费的、用货币额表现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与相当于工资的劳动者为自己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总和。

7.成本、费用:各行业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成本和有关的经营管理费用,简称成本、费用。

8.成本预测:是根据与成本有关的各种数据、可能发生的发展变化和将要采取的各种措施,采用一定的专门方法,对未来的成本水平及其变化趋势作出科学的测算。(99年考过)

9.成本决策:是根据成本预测提供的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在若干个与生产经营和成本有关的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确定目标成本。

10.成本计划:是根据成本决策所确定的目标成本,具体规定在计划期内为完成生产经营任务所应支出的成本、费用,并提出为达到规定的成本、费用水平所应采取的各项措施。

11.成本控制:一般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根据成本计划对各项实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审核、控制,将其限制在计划成本之内,防止超支、浪费和损失的发生,以保证成本计划的执行。

12.成本核算:是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计算,并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13.成本分析:是根据成本核算提供的成本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与本期计划成本、上年同期实际成本、本企业历史先进的成本水平,以及国内外先进企业的成本等进行比较,确定成本差异,并且分析差异的原因,查明成本超支的责任,以便采取措施,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14.成本考核:是在成本分析的基础上,定期的对成本计划的执行结果进行评定和审核。

15.成本会计:成本核算是原始的或初级的成本会计,也是狭义的成本会计。包括上述各个环节(8——14)的成本会计,是现代成本会计,是广义的成本会计,实际上也就是成本管理。

16.直接生产费用:在构成产品成本的各项生产费用中,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费用。分

17.间接生产费用: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费用。清

18.直接计入费用:在构成产品成本的各项生产费用中,可以分清哪种产品所耗用、不能直接计入某种产品成本的费用,可以称为直接计入费用(简称直接费用)。

19.间接计入费用:不能分清哪种产品所耗用、不能直接计入某种产品成本,而必须按照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各种产品成本的费用,可以称为间接计入(或分配计入)费用(简称间接费用)。

20.消耗定额:是指单位产品可以消耗的数量限额。

21.定额消耗量:是指一定产量下按照消耗定额计算的可以消耗的数量。

22.费用分配:广义的费用分配就是费用划分,也就是前面所述五个方面费用界限的划

分,其中包括不需要采用一定的分配方法的划分。所谓各种要素费用的分配和原材料费用分配表的分配,都是广义的费用分配;表中分配计入的分配则为狭义的费用分配。

23.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劳动手段(低于1年),包括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各种用具物品。

24.待摊费用:是指本月发生、但应由本月和以后各月产品成本和经营管理费用等共同负担的费用。

25.预提费用:是指预先分月计入各月成本、费用,在以后才实际支付的费用,是应付而未付的费用,因而是一种负债。

26.工业企业的辅助生产:是指为基本生产和经营管理服务而进行的产品生产和劳务供应。

27.制造费用:是指工业企业为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发生,应该计入产品成本、但没有专设成本项目的各项生产费用。

28.生产中的废品:是指不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不能按照原定用途使用,或者需要加工修理才能使用的在产品、半成品或产成品。

29.不可修复废品:指不能修复、或者所花费的修复费用在经济上不合算的废品。

30.可修复废品: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且所花费的修复费用在经济上合算的废品。

31.废品报废损失:指尚未扣除应收赔款前的废品损失。

32.废品损失(净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以及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扣除回收的废品残料价值和应收赔款以后的损失。

33.停工损失:是指生产车间或车间内某个班组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停工期间发生的原材料费用、工资及福利费和制造费用等。

34.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

35.五五摊销法:是指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摊销其价值的一半;报废时再摊销其价值的一半的一种摊销方法。

36.工资总额:是之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

37.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费用中的那部分价值。

38.固定资产折旧使用年限法:是指按照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的一种折旧计提方法,即年折旧额=应计折旧额/预计使用年限。

39.固定资产折旧产量法:是指按照固定资产完成的工作量计算折旧的一种折旧计提方法,采用这种方法时,先计算确定固定资产单位工作量折旧额。每月固定资产完成的工作数量乘以单位折旧额,即可计算出各该月份的折旧额。

40.辅助生产:是指为基本生产和经营管理服务而进行的产品生产和劳务供应。辅助生产提供的产品和劳务,有时也对外销售,但这不是辅助生产的主要任务。

41.辅助生产费用的直接分配法:是指不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而是将各种辅助生产费用直接分配给辅助生产以外的各受益单位的一种分配方法。

42.辅助生产费用顺序分配法:是指各种辅助生产之间的费用分配按照辅助生产车间受益多少的顺序排列,受益少的排列在前,先将费用分配出去,受益夺得排列在后,后将费用分配出去的一种费用分配方法。

43.辅助生产费用交互分配法:是指先根据各辅助生产车间、部门相互提供的劳务或产品的数量和交互分配前的费用分配率(单位成本),进行一次交互分配;然后将各辅助生产车间、部门交互分配后的实际费用(即交互分配前的费用加上交互分配转入的费用,减去交互分配转出的费用),再按照提供劳务或产品的数量,在辅助生产车间、部门以外的各受益单

位之间进行分配的一种分配方法。

44.辅助生产费用代数分配法:是指先根据解联立方程的原理,计算辅助生产劳务或产品的单位成本,然后根据各受益单位耗用的数量和单位成本分配辅助生产费用的一种分配方法。

45.辅助生产费用按计划成本分配法:是指辅助生产为各受益单位提供的劳务,都按劳务的计划单位成本进行分配;辅助生产车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与按计划单位成本分配转出的费用之间的差额,及辅助生产劳务的成本差异,可以再分配给辅助生产以外的各受益单位负担,或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的一种分配方法。

46.生产工时比例法:即生产工人工时比例分配法,是按照各种产品所用生产工人实际工时的比例分配费用的方法。

47.生产工资比例法:即生产工人工资比例分配法,是按照计入各种产品成本的生产工人实际工资的比例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各种产品生产的机械化程度项差不多的车间。

48.机器工时比例法:是按照各种产品生产所用机器设备运转时间的比例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这种方法适用在产品生产的机械化程度较高的车间。

49.按计划分配率分配法:是按照开始前确定的全适用的计划分配率分配费用的方法。这种方法特别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50.约当产量比例法:指月末将在产品的数量按照完工程度折算为相当于完工产品的产量,然后按照完工产品产量与月末在产品约当产量的比例分配计算完工产品费用和月末在产品费用的一种方法。

51.定额比例法:指月末按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定额消耗量或定额费用的比例分配费用的一种方法。其中,原材料费用按原材料的定额消耗量或定额费用的比例分配;工资及福利费等其它费用,可以按各该定额费用的比例分配,也可按定额工时比例分配。

52.在产品按所耗原材料费用计价法:指对月末在产品只计算所耗的原材料费用,不计算工资及福利费等加工费用,产品的加工费用全部由完工产品成本负担。

53.在产品按定额成本计价法:指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分配费用时,月末在产品的各项费用按各种费用定额计算,再将该种产品的全部费用(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费用)减去按定额成本计算的月末在产品成本,其余额就是完工产品成本。

54.产品成本计算的品种法:是按照产品品种归集生产费用、计算产品成本的一种方法,按照产品的品种(不分批、不分步)计算产品成本,这种以产品品种为成本计算的产品成本计算方法,称为品种法。它主要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和管理上不要求按照生产步骤计算产品成本的大量、大批的多步骤生产。

55.分批法:按照产品的批别(分批、不分步)计算产品成本,这种以产品批别为成本计算对象的产品成本计算方法,称为分批法。是按照产品批别计算产品成本的一种方法,又称定单法,它主要适用小批、单件、管理上不要求分步骤计算产品成本的多步骤生产。

56.分步法:按照产品的生产步骤(分步、不分批)计算产品成本,这种以产品生产步骤为成本计算对象的产品成本计算方法,称为分步法。指按照产品的生产步骤和产品品种汇集生产费用,计算产品成本的一种方法。

57.单步骤生产:指生产工艺过程不能间断,不可能或不需要划分为几个生产步骤的生产,例如发电、采掘等企业的生产。这类生产的生产周期较短,通常只能由一个企业整体进行。

58.多步骤生产:指生产工艺过程由若干个可以间断、分散在不同地点、分别在不同时间进行的生产步骤所组成的生产,例如纺织、钢铁、机械等企业的生产。

59.成本计算对象:所谓成本计算对象,即计算什么的成本。确定成本计算对象就是为

了解决生产费用由什么来承担的问题。受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影响,在工业企业的产品成本计算工作中有着三种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1)产品品种;(2)产品批别;(3)产品生产步骤。

60.零件分批法:是指先按零件生产的批别计算各批零件的成本,然后按照各批产品所耗各种零件的成本,加上装配成本,计算各该批产品的成本。它是分批法在实际工作中具体运用的计算方法。

61.累计间接计入分配率:是简化的分批法下,分配各项间接计入费用的依据,其计算公式为:全部产品某项累计间接计入费用分配率=全部产品该项累计间接计入费用/全部产品累计生产工时

62.简化的分批法:是指采用分批法进行成本计算时,各批产品成本明细账在产品完工前只登记直接费用和生产工时,每月发生的间接费用则是在生产成本二级帐中分别累计起来,到产品完工时,按照完工产品累计工时的比例,在各批完工产品之间进行分配,由于这种方法只对完工产品分配间接费用,而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故又称为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63.逐步结转分步法:是按照产品的生产步骤逐步结转半成品成本,最后算出产成品成本的分步法,也称计列半成品成本分步法。

64.成本还原:是指从最后一个步骤起,把各步骤所耗上一步骤半成品的综合成本逐步分解,还原成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原始成本项目,从而求得按原始成本项目反应的产品成本资料,即将产成品成本还原为按原始成本项目反映的成本。

65.平行结转分步法:是平行结转各生产步骤生产费用中应计入产成品成本的份额,然后汇总计算产成品成本的分步法,也称不计列半成品成本分步法。

66.广义在产品:指就整个企业而言尚未产成的全部在产品和半成品,包括尚在本步骤加工中的在产品,本步骤已完工转入半成品库的半成品,已从半成品库转到以后各步骤进一步加工、尚未最后产成的在产品。

67.分类法:是先按照产品类别归集费用,计算成本,最后分配计算类内各种产品成本的方法。

68.系数法:分类法中,按照系数分配同类产品内各种产品成本的方法。

69.等级产品:如果某些产品的结构、所用的原材料和工艺过程完全相同,产品质量上的差别是由于工人操作而造成的,则称这些产品为等级产品。

70.副产品:在生产主要产品的过程中附带生产出来的产品。

71.联产品:某些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同一原料进行加工、可以生产出集中主要产品,这些产品称为联产品。

72.定额法:是为了及时地反映和监督生产费用和产品成本脱离定额的差异,加强定额管理和成本控制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73.定额变动差异:是指修订消耗定额或生产耗费的计划价格而产生的新旧定额之间的差额。

74.产品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为销售本企业产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经营费用,如广告费、展览费、运输费等。

75.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办公费、无形资产摊销、坏帐损失等。

76.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在一般工业企业中指工厂厂部各职能管理部门;在按总厂和分厂组织的企业中,是指总厂各职能管理部门;在按公司形成组织的企业中,还包括公司的各职能管理部门。

77.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包括长期借款竣工前的利息费),如利息费用、汇兑损失等。

78.工业企业的成本报表(也称成本费用报表):是根据工业企业产品成本和经营管理费用核算的账簿等有关资料编制的,用来反映工业企业一定时期产品成本和经营管理费用水平和构成情况的报告文件。

79.连环替换分析法:是顺序用各项因素的实际数替换基数,借以计算各项因素影响程度的一种分析方法。

80.对比分析法:也称比较分析法。它是通过实际数与基数的对比来揭示实际数与基数之间的差异,借以了解经济活动的成绩和问题的一种分析方法。对各种成本报表的分析,都要采用这种方法。

81.比率分析法:是通过计算各项指标之间的相对数即比率,来考察经济业务的相对效益的一种分析方法,主要有相关指标分析法和构成比率分析法。

82.相关指标比率分析法:是计算两个性质不同而又相关的指标的比率,进行数量分析的方法。

83.构成比率分析法:是计算某项指标的各个组成部分占总体的比重,即部分与全部的比率,进行数量分析的方法。

84.差额计算分析法:是根据各项因素的实际数与基数差额来计算各项因素影响程度的方法,是连环替换分析法的一种简化的计算方法。

85.趋势分析法:是通过连续若干期相同指标的对比,来揭示各期之间的增减变化,据以预测经济发展趋势的一种分析方法。

86.产品生产成本表:是反映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全部产品的总成本的报表。该表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按成本项目反映;另一种按产品种类反映。

87.可比产品成本降低额:是指可比产品按上年实际平均单位成本计算的本年累计总成本减去本年累计实际总成本的差额。

88.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是指可比产品成本降低额与可比产品按上年实际平均单位成本计算的本年累计总成本的百分比。

89.主要产品单位成本表:是反映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各种主要产品单位成本构成情况的报表。是产品生产成本(按产品种类反映)表中某些主要产品成本的进一步反映。

90.制造费用明细表:是反映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制造费用及其构成情况的报表。

91.各种期间费用明细表:是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发生的经营管理费用及其构成情况的报表。包括产品销售费用明细表、管理费用明细表和财务费用明细表。

7.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 篇七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2010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于2010年8月13日施行以来, 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争议。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经过三年多的调研起草和充分论证, 而且该司法解释共涉及六个方面的内容, 共19个条文, 经过这么长时间的调研和论证, 区区19个条文为何能引起如此之大的争论呢?下面笔者就个别条文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 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虽然对其余某些条文的规定我个人也不是十分认可, 可对该条的意见最大, 我认为这条规定完全没有考虑到大部分女性的权益保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到底是干什么用的?司法解释, 法律解释的一种, 属正式解释, 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解释, 对下级法院通常具有约束力。但需要注意的是违背宪法与法律的司法解释无效。根据上述定义, 我们可以这样狭义的理解《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的解释, 当然同其它司法解释一样, 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 (这里的法律当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换句话说, 就是全国各地的法院在审判离婚诉讼案件的时候都要以此解释为准。针对该条文, 曾有不少拥趸者认为其可以改变中国目前的婚恋观现状, 大幅减少“傍大款”现象的出现, 可以改变青年人的择偶观, 首选由“富二代”变成“潜力股”。虽然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宁可坐在宝马车上哭, 也不愿坐在自行车上笑”的拜金女, 但大多数的青年人在选择终身配偶的问题上还是出于感情因素考虑的。婚姻除了有海誓山盟的爱情以外, 还包含了太多的“穿衣吃饭”问题, 即使是时下最为流行的“裸婚”, 也逃不开衣食住行。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各位专家, 你们是否忽略了一个问题, 尽管妇女能顶半边天的说法由来已久, 但现实生活中, 男女地位根本就没有做到真正的平等, 男强女弱的局面并没有得到彻底改善, 诚然男女身体状况的差异是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但男女在就业方面所面临的差别对待, 女性所遭到的性别歧视, 我想并不是完全是身体差异原因造成的吧。当然,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第十条并未规定性别问题, 只是对事不对人的规定, 肯定有人会说, 那就女方买房子呗, 离了房子也归女方。中国幅员辽阔, 地大物博, 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传统, 这是我们每个人从小学就被老师灌输的思想, 很多人至今仍以此为我们的祖国感到光荣。男女不平等也是我们几千年来遗留下来的“文化传统”的体现之一。同理, 在我们的婚姻家庭传统方面, 很多地方都是男方家出钱买房子, 女方家负责装修以及用各种家用电器和家具把男方出资所购房屋填满, 就好比绝大部分家庭的孩子生下来就随父姓一样, 对于这些约定俗成的东西在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没有多少人去质疑它。没有人把买房子的压力强加给男方, 这只是我们国家这么多年来的一种风俗而已。所以司法解释三的第十条规定实际上就是为男性的出轨扫平了障碍, 使相对出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任何保障。绝大部分人都是抱着过一辈子的态度才结婚的, 不过理想归理想, 现实是现实, 当夫妻二人感情没有问题的时候, 一切都好, 一旦两人出现矛盾, 且当矛盾大到不可调和的地步时, 就该“算账”了。

试想一下, 一对夫妻, 按照惯常方式, 男方家于婚前交付首付款, 以男方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 女方负责装修, 买家具, 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如果产权登记于男方名下, 婚后共同生活了10年, 两人过不下去了, 必须离婚, 比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这套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先由夫妻二人协商而定。如果协商不成, 法院要判房屋归男方所有, 未还清的贷款也归男方。当然, 最高法院的专家考虑到了共同还贷的部分, 还规定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 也就是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我国偿还房贷的方式有两种——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 假设房款90万, 全部按揭, 按最低首付和最长贷款时间来计算, 也就是首付30万 (刨除各种税费) , 其余60万元要在30年内还清, 按照商业贷款的基准利率7.05%, 假设利率不变, 不考虑提前还贷的情况, 我们逐一计算夫妻二人在10年内共同还款部分的还款数额。等额本息方式, 月均还款4011.98元, 还款总额481437.98元, 其中偿还本金84521.72元, 支付利息396916.26元。等额本金方式, 每月还款从5191.67元开始递减, 直到第十年的最后一个月月还款额为4026.46元, 还款总额为553087.6元, 其中偿还本金200000.4元, 支付利息333087.2元。可见, 无论是那种还贷方式, 10年间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的贷款, 由产权人也就是男方给予女方补偿。既然是共同偿还的贷款, 那么其中的二分之一就是男方应得的部分, 剩下的二分之一应该返回给非产权人且偿还了10年贷款的女方, 按照我们上面举得例子当中金额较多的等额本金方式来计算, 女方可以拿回属于自己的276543.8元。至于补偿的问题, 就要看法官的意思表示了, 因为“补偿”的操作性实在太强了, 没有硬性规定补偿的比例, 虽然会考虑到增值部分, 请各位试想一下, 加上女方自己应得的那27万多, 在现今一套房子要多少钱, 各位心里都清楚, 就算是小户型的话, 请问要补偿多少钱才能够让这个离婚女性重新买一套房子?虽然我们不是法官, 但我们谁都知道即使加上补偿款, 这个离婚女性也不可能不添钱就买的起房子。上述例子还是全部商业贷款, 利率较高, 也就是10年期间共同还款的金额较多的方式, 如果是公积金贷款或者组合贷款的话, 利率都比纯商业贷款低, 换句话说, 还款的金额就少, 也就是离婚时, 女方能拿回偿还房贷属于自己那一半的钱会更少, 那么加上补偿后的金额也会更低一些的。再说了, 房子通常是升值的多, 而装修和家居用品可都是有折旧的啊, 所以无论怎样看, 还是买房一方合适。

不管补偿款多与少, 至少是可以量化的东西, 那些不可量化的东西又该如何补偿呢?在我们中国的家庭中, 女性持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相夫教子就是女性的天职。古代如此, 现在也一样, 一句话, 还是传统。在10年的婚姻生活中, 那个女性要为家庭付出多少的劳动有量化的东西吗?有公式可以计算出她在10年当中做饭、洗衣、带孩子、孝敬老人、帮衬丈夫合多少人民币吗?每每看到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歌功颂德的文章, 都会觉得很奇怪, 甚至有些人认为之前的解释一和二出台时一样争议颇多, 但时间久了自然而然就都被公众认可了。我想说的是, 别管出台什么样的司法解释,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 即使有再大的不满, 除了被动接受还能有什么别的办法, 接受和认可是两种完全不一样的态度。对于前两个司法解释没有争议了, 是因为人们知道即使有再大的不满, 依然无法改变司法解释已经出台的现状, 同样, 司法解释三也由最初的争议无数慢慢变成了没有争议, 因为广大的普通民众除了被动接受别无选择。

8.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引争议 篇八

“偏向”男士保护强者

“新婚姻法怎么对女的这么刻薄?大男子主义太严重了!”网友陈狄通过微博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与之持相同意见的网友不占少数,不少女网友认为“这为男人出轨扫清了最后的障碍”、“会造成离婚率上升”。网友“玲妹”说:我始终相信出轨的男人比骗财产的女人多,家庭里面女人奉献的比男人多。新婚姻法最好加一条:房子是谁的,由谁来照顾打扫!网友“寞香”表述得更加现实与直接:“哪个没房子的女人还敢生孩子啊?刚生了,男人出轨了,那不得抱着孩子睡大街啊!”新婚姻法不仅惹恼了女人,一些男网友也表示“压力很大”。

打击骗婚鼓励独立

较之此起彼伏的声讨声音,一些支持的观点认为新婚姻法强烈打击了“骗婚”的现象,同时也给普通家庭的男青年与“富二代”竞争的机会。网友LuvJen表示:“新婚姻法不是挺好的吗,男的付钱买房子,女的结婚就坐享其成本来就不公平。难道结婚就为了得到房子吗?” “索男型birt号”说:如果新婚姻法能抑制“傍大款”这种扭曲的爱情观,我觉得不错!也有女网友表示新婚姻法让女性看清“男的不可靠,只有自己才是可靠的”,“新时代的女性就应该是自个儿买得起房,开得起车,越来越独立自强”。

乐了地产商愁了丈母娘

一些中立的网友显得有些悲观,认为现在掐架的男女们都不介意以最坏的意图揣测对方。

“婚前婚后都把小算盘打得这么精细,婚姻还有意义吗?”网友对新婚姻法的争议大多还是围绕着“房子”,因此不少人认为这对房地产商是个好消息,有更多的单身愿意买房了。

微博支招面面睇:

对女孩们来说———

要求男方有房,不如自己买房

“现在城市中的女孩都把‘有房’当成结婚前提,可现在万一离婚,房子可能还是人家的,自己照样啥也没有,这太‘亏’了吧?毕竟在传统习惯下,结婚大多数情况是男人出房、出钱。”微博上,不少女性网友议论纷纷,“男人离婚的成本太低了”,“新婚姻法告诉我们,男人不可靠,男人的父母更不要指望,女人婚前自己买房才是最保险的!”

“别以为嫁个有房男,你就真有房子了,自己名下的才是你的。”针对新的司法解释,有人出了这样的主意:“给各位女性一个建议,结婚的时候要求男方把房产过户或房产证上双方共同署名。”

“针对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全国丈母娘联合会称,之前该会发布的‘男方必须有房’的规定细则现已出台,其中之一为‘不管双方谁家出钱,房产证必须保证有女方名字出现’”。微博里,有网友这样调侃。

对公婆们来说———

养儿子不亏了,不用防儿媳了

在现实生活中流行这样一种说法:生女孩是“招商银行”,生男孩是“建设银行”,因为按照传统习惯,结婚时男方要做很多准备,比如买房、买车等。这种传统让许多生儿子的父母不堪重负,“不重生男重生女”,一旦生个儿子,就意味着要节衣缩食,为儿子的婚房犯愁,而且现在的小夫妻都比较“想得开”,稍有不和就闹离婚,老两口一辈子的积蓄搞不好就被儿媳给“分”走了。

关于丈母娘的那些事儿

顾云昌:“丈母娘需求”推动房价上涨

2009年,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在中国地产金融年会上语出惊人:“刚性需求,一直被认为是本轮房价上涨的重要原因,但最根本的还是‘特刚需求’持续高烧不退助涨房价。”

顾云昌举例称,“特刚需求”也就是“丈母娘的需求”,小两口快结婚了,却一直不买房,于是丈母娘把女婿找来“探讨”,这下小女婿坐不住了,只好清仓、典当,筹钱买房,这就是“特刚需求”。“这种‘特刚需求’不是个别现象。”顾云昌说,目前在京沪杭和深圳等地,不仅“特刚需求”在持续,改善性需求、投资性需求都在持续,从长远来看,中国房价还会缓慢上涨。

年轻人不再为房子结婚

从多种迹象看,此次司法解释实施后,有可能在几方面带来微妙的影响。一是许多配偶在结婚时,有可能要求在房产证上共署双方的名字。另一方面,有网友认为,这一规定带来最大的一个可能就是会改变择偶观,年轻人不再为房子而结婚。

此外,父母们或许会在心态上有所改变。今后,女方的父母很可能愿意拿出更多的资金为女儿置办一所名下的房子。

但从更深刻的层面来说,如何从本质上从全社会推动忠贞、责任、和谐、挚爱的家庭情感和婚姻观,才是最为重要的。

婚内财产分割弱者为王

夫妻双方不离婚,共同财产能分割吗?新的司法解释告诉我们,法律将保护弱势一方。

【条款】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解读】王芳律师认为,第四条是涉及婚姻财产的重大突破。它确立了婚内分割财产制度,会对夫妻双方弱势一方起到保护作用。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这个条款可以保护夫妻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尤其对家庭主妇有了很好的救济渠道。

生不生孩子老婆说了算

生不生孩子,今后将由老婆说了算,以保护女性避免沦为生育工具。

【条款】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俞里江副庭长表示,司法解释(三)实际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但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但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以往的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这一点”。

张献博士认为,第九条并非否认男方的生育权,但在理论上明确了一个问题,即“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绝对权、支配权,而不是身份权”。妻子堕胎并不会侵犯丈夫的生育权,而是在行使自己的一种人格权,这种人格权是自己独立享有的。

马忆南教授认为,多数国家没有要求女方堕胎需要征得男方同意,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要高于夫妻之间的知情权和身份权。如果女性不能支配自己的身体、不能拥有拒绝生育的权利,很可能沦为生育的工具。

苦苦维持婚姻 借机房产证加名

今年32岁的张小姐7年前结婚,当时,丈夫已经拥有一套已付首付并登记在他自己名下的房子。婚后,夫妻俩分摊还贷。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性格直率的张小姐与传统观念较重的婆婆相处不甚融洽,但张小姐的丈夫又是绝对的“孝子”,总是站在母亲这一边,当着母亲的面责怪张小姐,有时甚至动用家庭暴力。今年正值“七年之痒”,张小姐伤心之际,渐渐动了离婚的念头。

“应该早几个月提出离婚的,现在有了新的司法解释,离婚的成本变得特别大,我一直努力上班、省吃俭用还贷的房子突然间可能与我无关了。”张小姐说,“我觉得特别讽刺,一开始朋友还说我腹中无子,离婚时也没有那么多负担;现在朋友却劝我草率离婚特别不值,先在一个屋檐下小心忍耐吧。”

张小姐现在依然举棋不定,因为她对丈夫还有感情,“但为了做最坏的打算,还是先努力让他在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为妙”。所以,即使婆婆刁难,她也硬着头皮不争不吵。只是,婚姻到了如此算计的地步,张小姐开始怀疑:苦苦维持这段婚姻的最终目的,难道就是为了成功地离婚?

婚姻新政后最悲惨的可以说是南京的一位女士。她因丈夫出轨而要求离婚,但在8月8日法庭开庭时,有房产证的丈夫本应把房子分给她一半;然而在5天后,在法院留给夫妻俩的一周考虑时间内,朱女士突然有可能变成净身出户了。丈夫像中了大奖一样欣喜若狂,即刻向妻子的律师发短信,称婚房是他的个人财产,和妻子无关。司法解释(三)是否为男人出轨扫清一切障碍?这个问题已经从预测性的讨论成为很多女士的现实困境。

因房子而产生的信任危机

自解释(三)出台后,全国多地出现房产证加名热潮。据媒体报道,很多丈母娘要求在女婿或准女婿的房产证上加上女儿的名字。但也有不少父母出于“保护”子女的考虑,计划在婚前,把他们的名字加到子女的房产证上。这样一来,子女的房产证就被默认分为3份,一旦儿媳或女婿提出“加名字”,也只不过是分掉儿子份额里那1/2的产权。

广州一家国有企业快要退休的李先生就打算这么做。他的儿子今年28岁,他打算趁儿子还没有女朋友先为他买一套婚房,并把二老的名字加进去。“这是未雨绸缪,现在这么做也没有人反对” 。

当记者问李先生,这样的举措是否会过于功利时,李先生回答说,儿子也曾反对他们把婚姻财产比例算计得这么清楚,还没等他结婚就在想着离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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