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制网络虚假信息(7篇)
1.抵制网络虚假信息 篇一
加强小学生网络道德教育抵制网络不良信息工作总结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因特网的日益普及,网络作为连接信息化社会的主要介质,以其便捷、高效、经济的运转与使用特征,而进入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日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小学生由于其人生观、社会观、道德观和世界观还未最后定型,很容易受互联网的负面影响。如何在小学生中进行网络道德教育,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
当前,非法破坏他人的数据、非法使用他人的信息及资源等网络犯罪盛行。小学生正处于情感体验的高峰期,他们情感世界中或喜、或怒、或哀、或乐、或爱、或恨都有强烈的表现。他们的自控能力较差,很容易被诱惑,出于好奇或冲动心理去寻找色情和暴力信息,导致道德意识淡化、道德行为扭曲,在网络中无拘无束地宣泄自己的情感,把自己和自己的情感甚至身处的社会都移入到网络中。长期上网往往造成情绪低落、生物钟紊乱和思维迟缓,甚至会出现自残的意念和行为,网络对小学生身心健康的冲击与种种负面影响,决定了我们必须加强小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有效抵制网络不良信息对小学生的侵害,促进小学生健康成长。为此我们做了下面几项工作 ;
1.学校道德教育
(1)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充分利用品德与社会(生活)课,信息课和班队会,集中开展对小学生的网络的道德教育,认真学习《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利用红领巾广播站向全体学生播放。
(2)加强网络法制教育,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的精神,重点培养小学生依法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行为,教育学生拒绝使用侮辱性、猥琐性、攻击性语言,自觉抵制网络不法行为,慎交网友,懂得在网络环境下维护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鼓励小学生在使用互联网和手机过程中,遇到不良网站链接和不良信息特别是淫秽色情信息传播时,及时举报给学校。
(3)加强安全上网教育。利用专题讲座,教育小学生熟记上网安全规则:一是明确每次上网的目的,要控制自己使用网络的时间;二是只与网上有礼貌的人交流;三是不告诉网上的人关于你自己和家里的事情;四是不与在网上结识的人约见;五是不打开陌生的邮件;六是密码只属于您一个人;七是不要轻易相信网上的人讲的话;八是要有公德心,在公共场所、学校或家庭上网,不要改变计算机的设置,未征得别人同意,不要删除别人的邮件,以免影响别人的工作和使用计算机;九是不浏览不健康的网站,切不可沉迷上网(或玩电子游戏)把它当做一种精神寄托;十是在学校、公共场所上网后要关闭浏览器。2.家庭教育:
我们采用致家长一封信的形式,让家长明白:家庭承担着道德示范和道德启蒙教育的任务。父母作为孩子的教育者,其道德人格不仅反映了自身素质,而且通过家庭中的亲子互动及潜移默化的作用,直接影响孩子的道德人格培养。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家长,开发亲子互动的活动项目和各类家庭培训项目,发挥在促进儿童思想道德建设中的引一导、示范和辐射作用,成为他们合格的第一任教师。
家长不要一味强调孩子学习成绩的好坏,表现为理想目标追求的短期庸俗性,急功进利,忽略了对孩子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培养。3.小学生的自我教育
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过:“一个人能进行自醒,面对自己的良心进行自白,这是精神生活的最高境界;只有那些在人类财富中找到自己榜样的人才有希望达到这个境界。”从某种意义上讲,网络道德教育的过程主要是一个道德内化的过程。网络道德教育要真正发挥作用,最终必须落实到小学生自身的道德发展和自我教育上来,必须充分发挥学生在网络道德教育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能动性。4.社会教育
营造社会文明环境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加强小学生道德教育,培养小学生良好的道德人格的重要条件。构筑以小学生为中心的学校、家庭、社区和学生相结合的预防小学生网络犯罪的“四位一体”防治体系。学校、家庭和社会不仅是小学生社会活动的场所,也是他们接受教育的主要媒体,必须充分发挥各自的教育功能。在发挥学校的主导作用的同时,要加强学校与各方的配合,共同为学生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之,与社会进步相一致的小学生网络伦理精神的构建是关系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大事,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我们一定要转变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的观念,改变旧的教育模式,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小学生正确运用网络,提高小学生道德自律水平,培养判断是非、善恶的科学、理性的辨证思维,遵守网络规则,促进小学生的健康成长,从而使小学生在日常生活、学习实践中受到良好的道德教育。
2.抵制网络虚假信息 篇二
古人云:“众议成林, 无翼而飞;三人成市虎, 一里能挠椎。”谣言的传播速度和杀伤力往往不容小觑。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与普及, 各种“冷料”、“热料”、“猛料”、“假料”接踵而至。这些不负责任、肆意编造出来的网络谣言不仅严重混淆了视听、扰乱了人心, 更一定程度上污染了公共环境、扰乱了社会秩序, 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危害。毋庸置疑, 在这个网民数量接近6亿的信息化社会, 网络谣言已经成为危害社会的一大毒瘤。为国家稳定计、为社会和谐计、为群众安康计, 根治网络谣言势在必行, 刻不容缓!
网络谣言破坏安全感
作为全国政协委员, 在2013年全国两会上, 何建明就提交过一份有关惩治网络假信息的提案。“网络谣言多了, 正能量的东西反而没人信, 让人感觉物质上再幸福, 内心也会没有安全感。它影响整个社会, 影响国家形象, 影响每个人对外部世界的判断。”
儿童文学作家杨红樱说:“网络上传播的虚假信息可能会影响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 让他们觉得网络是可以随意发泄情绪、没有法制的地方。”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副主席、全国政协副秘书长、全国政协常委朱永新强调, 言论自由, 言者有责。“一方面, 我们应该充分尊重公民通过各种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的自由;另一方面, 言论也要受到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制约, 遵守国家法律, 尊重公民隐私, 恪守道德底线。”
明确网络语言的红线禁区
全国人大常委、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指出, 我国的网络管理制度建设滞后于网络发展, 法律界早就呼吁要尽早采取行动。“我国对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是弱的, 没有一个国家的网络像中国这样松散, 我们过去放任了大量的违法、不负责任、违背社会公德、攻击他人的谣言和煽动性的言论。”
浙江省海宁市司法局局长金中一在网上的微博“@中一在线”很有名, 身为大V的他指出, 大V要有较高的责任意识和鉴别能力, 对有疑问的内容要谨慎转发, 对身份不明的博主和口碑不佳的媒体所发布的帖子也要谨慎转发。发布真实的权威消息, 才是止谣的良策, 同时还得法律与自律相结合, 一方面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另一方面要加强行业自律, 网民自律。
让网络谣言无处遁形, 首先要靠“治”理。相关部门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 用法律武器严惩恶意造谣、传谣者, 使网络谣言彻底失去生存空间。在我国, 网络谣言之所以在近年来呈泛滥态势, 探其原由, 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违法成本低。在“注意力也是生产力”的E时代, 网络谣言背后利益输送暗流涌动。据供述, “立二拆四”创立的网络推手公司七年来毛收入达1000余万元, 纯利润有数百万元之多。造谣传谣, 最终是为了“吃谣”。因此, 要铲除网络谣言滋生的土壤, 重要的一条, 就是要用制度重构网络秩序, 用法律斩断网络谣言背后的“黑色经济”链条。
让网络谣言无处遁形, 其次要靠“智”理, 即政府机构、有关部门要有敢为、善为的应对智慧, 用真实准确的信息第一时间击破谣言的泡沫。加大信息公开的透明度, 及时用真相消除事件的模糊性是根除网络谣言的“利器”。事实证明, 在谣言传播伊始, 有关部门认真、及时地回应公共疑虑, 往往能在第一时间抢占信息制高点, 使谣言不攻自破。
3.抵制网络虚假信息 篇三
教基一〔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广泛应用,给中小学生学习和娱乐开辟了新途径。同时,腐朽落后的思想文化和有害信息借机传播,对广大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对此,党中央高度重视,部署了一系列“扫黄打非”和净化社会文化环境的行动,并在2009年11月底召开的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经验交流会上再次强调了抵制网络不良信息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有效抵制网络不良信息对中小学生的侵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网络道德教育的指导,结合不同年龄段学生实际和课程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教育活动。指导各地中小学校利用品德课、信息课及校会、班(团队)会等,集中开展对中小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组织学生通过开展绿色上网承诺等活动,自觉践行《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树立网络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引导学生正确对待网络虚拟世界,合理使用互联网和手机,提高对黄色网站、暴力和淫秽色情信息、不良网络游戏等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对不良信息的辨别能力,主动拒绝不良信息。教育学生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不良信息,不进入营业性网吧,不登陆不健康网站,不玩不良网络游戏,防止网络沉迷和受到不良影响,努力在校园内和学生中形成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的风气。
二、加强网络法制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中小学贯彻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重点培养学生依法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行为,教育学生拒绝使用侮辱性、猥琐性、攻击性语言,自觉抵制网络不法行为,慎交网友,懂得在网络环境下维护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增强网络法制教育的针对性。要通过邀请法律专家讲座咨询、运用典型案例等方式,增强网络法制教育的感染力。鼓励中小学生在使用互联网和手机过程中,遇有不良网站链接和不良信息特别是淫秽色情信息传播时,及时举报。
三、加强绿色网络建设。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校园网络进行检查,指导中小学在网络服务器和计算机上安装绿色上网过滤软件,通过技术手段及时屏蔽或删除含有低俗、淫秽、暴力、反动等内容的信息和攻击性言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使网络处在可监控状态。加强对网站管理、维护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切实做好校园网的信息更新和监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建设和开放绿色上网设施,依托校园网设计一些吸引力强、参与性高的文娱和益智活动,用健康向上的校园网络活动充实学生的课余生活,大力发展校园网络文化。
四、加强重点关注和引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指导班主任、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通过适当方式,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交流,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对有沉溺网络、行为举止异常或学习成绩突然下降等状况的学生要及时进行疏导和教育。要十分关心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深入了解他们在校外的学习和生活状况,促使其监护人对他们的校外生活进行有效监管。校外活动场所要面向广大青少年学生,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让他们感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五、加强学校家庭合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注重家庭参与,联合家长共同做好抵制互联网和手机不良信息工作。各地中小学要利用放假前、开学后等时机,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手机短信提醒等多种形式,争取广大家长与学校一起有效监控和引导学生正确使用互联网和手机。学校和家庭要提醒学生上网时不轻信网上言论,不泄露个人信息,不回复不明提问。倡导家长对孩子上网和使用手机进行引导和合理约束,教育孩子远离成人聊天室和黄色网站;尽量避免孩子在家独自上网;多花时间与孩子交流,多带孩子参加有益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4.网络虚假新闻的危害 篇四
首先, 网络作为新闻媒介, 其公信力受到重创。关于公众对媒体信任度的全球最新调查显示, 电视台和报纸比互联网更具公信力, 网络作为新闻来源其可信度最低, 只占9%。这与其屡陷“虚假门”有关。网络新闻虚假一般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标题的虚假, 二是内容的虚假。标题的虚假往往是“项庄舞剑, 意在沛公”。标题与内容大相径庭。相对传统媒介而言, 标题作为“新闻的眼睛”在网络新闻传播中, 起着身先士卒的作用。海量的信息唯有靠点击标题链接才可呈现。因此, 很多新闻网站在标题上大做文章, “语不惊人死不休”, 而实际新闻内容平淡无奇, 点击者惊呼上当, 心理落差难以自抑, 唯有发誓遇到同类新闻慎之再慎。比如来自《扬子晚报》 (2008年4月13日) 的标题为《携手出席慈善活动, 司仪郑秀文风头不敌梁咏琪》的新闻, 在转载过程中, 被很多主流媒体网站 (人民网、央视网等) “改头换面”, 做成了如下标题《准金像司仪郑秀文讲话闷, 称免费献出第一次》, 利用“第一次”带来的想象效应吸引受众, 而实际内容则与之相差千里。同类的新闻还有《〈又见橘花香〉杀青, 陈司翰陈怡蓉献出第一次》 (东方网) , 实则二人第一次喝杀青酒。
内容虚假的网络新闻成因是多方面的, 其表现形式也纷呈万千, 给受众带来甄别的难度。因此, 受众“宁可错杀一千”, 不可受一条假新闻蒙骗。例如, 受2003年3月29日风传的“比尔·盖茨遇害”这一条网络虚假新闻的影响, 当著名影星张国荣于几天后的4月1日跳楼自杀身亡时, 很多网友纷纷打电话质疑:“是真的吗?别又是一个愚人节玩笑。”众多网友一笑置之, 只在传统媒介播出此新闻时才信以为真, “假作真时真亦假”, 受众的主动性和辨别力在接受了过多的网络虚假新闻后受到了很大程度的干扰。
公信力无异于新闻机构的生命。公信力丧失, 新闻网站则失去市场。例如英国广播公司 (BBC) 、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 (CNN) 、法新社德国《柏林晨报》等国外知名网站在我国一直有较好的可信度和稳定的受众, 直到2008年拉萨“3·14”打砸抢烧事件之前。《藏人描述持续骚乱》等报道采用歪曲事实、移花接木等造假手段歪曲中国形象, 引起国人的极大不满与抗议, 同样在今年新疆“7·5”事件的报道中, 西方媒体的行径如出一辙, 继续保持偏执、虚假的报道, 使国人彻底放弃对其的信任, 西方媒体也因此失去中国市场。
其次, 网络作为传播工具, 由于传播速度快、传播面广, 因而传播虚假新闻影响恶劣, 轻则导致民事侵权, 重则构成刑事犯罪, 甚至导致受害人不堪重负而结束生命。魏永征在其文章《新闻侵权和“公众人物”》中指出, 新闻侵权主要就是新闻侵害名誉权, 也就是国际上通称的“新闻诽谤”。而新闻诽谤一般指“新闻严重失实或者基本内容失实, 损害了他人名誉”的侵权行为。因为网络新闻的难以管理性和传播的即时迅速性, 新闻诽谤在网络得到极大普及的当下多有发生。例如2007年的“北大女留学生裸奔事件”, 参与讨论的论坛数量前所未有, 沸沸扬扬几个月后, 新闻最终被认定为虚假新闻, 事件主角也因受到伤害被迫中断留学回国维权。最近几年这类网络虚假新闻侵权出现新的特点, 即转载国外一些网站关于国内事件的新闻在国内传播, 因为始作俑者在国外, 而国内网站几乎同时发布, 一时造成维权的难度, 也正因为如此, 国内包括一些知名网站更是有恃无恐, 不加证实便援引国外网站新闻, 甚至捕风捉影, 见风成雨。如《江民杀毒软件涉嫌侵权, 卡巴斯基拟发起诉讼》这则新闻首发俄罗斯纽带网, 因没有有力证据且涉嫌“没有主角的侵权”而不了了之。
一般情况下, 新闻诽谤属于民事侵权, 即新闻侵害名誉权, 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即诽谤罪。如台湾知名人士高金素梅在自己的博客上发新闻, 批评广告人郝广才“大赚水蜜桃阿嬷手绘本利益的郝广才、郝广才用阿嬷的悲惨故事著作水蜜桃阿嬷手绘本、利用水蜜桃阿嬷的公意播出大卖手绘本”, 遭郝广才控告诽谤。台湾高院于今年6月30日二审判决高金素梅拘役55天, 得易科罚金。全案定谳。
虚假新闻侵权案虽然屡遭诉讼, 但网络虚假新闻并未因此而减少, 反而愈演愈烈, 危害也越来越深远, 甚至造成人命血案的发生。2008年韩国影星崔真实的自杀便是此例。因网上盛传“借高利贷给男演员安在焕而导致其自杀”, 颇受困扰的“国民天后”在酒后“冲动自杀”香消玉殒。
再次, 因为网络新闻信息含量的极大丰富性、与受众在同一平台及时互动的便利性, 网络新闻往往能引起广大受众的参与兴趣。网络新闻的这一特点从一定意义上说成就了网络新闻的畅销, 但并不能排除虚假的网络新闻引起的负面效应, 甚或可以说这一特点更扩散了虚假新闻的负面社会影响。这一问题严重破坏了网络传播为国家服务的宗旨与职能。比如说2008年初的一则假新闻:“1日起, 由国家标准委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小麦粉馒头》国家标准正式开始实施。该准则对馒头在感官方面要求馒头形态完整和美观, 应该是圆形或椭圆形, 没有褶皱、斑点。据悉, 该准则只对小麦粉为原料的商品馒头有效。”虽然首发媒体是纸质媒体《华商晨报》, 但真正如龙卷风般席卷整个国民话题, 还是在经过门户网站的转载和传播后, 尽管相关部门及时辟谣, 但仍挡不住网络如洪水猛兽般竞相转载。一石激起千层浪, 上亿的网民争相在论坛发帖, 从不理解到质疑到嘲笑甚至谩骂, “我今天早上吃了两个自产的馒头, 天啊, 竟然不合乎国标!”“莫非今后老百姓自己家蒸的就都不能再叫馒头了?如此标准, 简直可笑至极!”“国家标准岂能和馒头一起卖掉?”这样的帖子比比皆是, 以致到后来引发大众对国家制定政策的不满以及采用国际惯例的冷嘲热讽。虽然删除这则新闻只需鼠标一点, 但永远无法消除这次事件带给大众的冲击以及对民意的极大侮辱。
另外, 网络借助自身传播“优势”已成为虚假新闻的“放大器”。《新闻记者》每年评选出的假新闻, 100%被网站转发过, 并且截止到今天仍有多数假新闻未被删除保留在网站上, 虚假新闻一方面搭乘“网络快车”而飞速传播蔓延着, 另一方面陈年的假新闻仍在混淆视听, 甚至“借尸还魂”再以新闻的面孔出现, 贻害无穷。
网络虚假新闻的产生, 固然有其客观方面的原因:信息源的海量性及匿名性、大量自由从业者的出现、电脑编辑技术的发展等, 但根本原因仍在于网络媒体的责任意识不强和把关意识薄弱。所幸的是, 业界一些有识之士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2009年8月20日, 北京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召开会议, 主题为“防止网络媒体刊发虚假新闻, 防止报道中出现重大差错”。评议会指出, “当前我们处于网络时代, 传统媒体的信息通过网络放大, 远远超过单个媒体的影响。媒体的一条错误信息很可能酿成大祸, 新闻从业人员的每一个失误都有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 扰乱社会正常秩序, 破坏媒体公信力和社会诚信系统, 损害和谐人文生态, 危害大焉”, 并且“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 当虚假新闻和重大差错被发现后, 无论传统媒体抑或网络媒体缺乏诚恳道歉的自觉性, 往往不进行致歉和更正, 致使以讹传讹的报道继续传播下去”。鉴于此, 评议会要求“北京网络媒体成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不得自采新闻;具有登载新闻资质的网站在转载传统媒体新闻时, 应进一步完善甄别、求证、核实、去伪机制, 防止二次传播;在刊发转载时发生虚假新闻情况后, 应立即向公众做出道歉或说明, 以清除影响”, 并公布举报热线, 欢迎社会公众监督举报。
目前, 重视网络虚假新闻的治理业已成为国际共识。一部分国家例如新加坡、德国、澳洲是以独立的法律来管制网络内容的刊载, 以政府公权力直接介入网络内容的管制, 在一定意义上遏制了虚假新闻的发生。另外, 倡导行业自律也是目前各国网络媒体普遍采用的有效措施, 拒绝虚假几乎是每个新闻网站的承诺。自发组织行业协会是网络媒体普遍采用自律的形式, 如英国的网络观察基金会、美国的互联网保健基金会、新加坡的国家互联网顾问委员会等。另外, 有效的新闻评议制度和行业监管, 在治理虚假新闻的过程中也发挥着比较重要的作用。但愿中国网络媒体能够结合我国国情, 参考各国有效的治理经验, 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防止网络虚假新闻的产生与传播。
参考文献
[1].金梦玉:《网络新闻实务》, 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 2001年版, 第123~124页。
5.网络虚假新闻的成因及对策 篇五
但是大量的网络虚假新闻却让广大网民很受伤。据美国南加州大学安南堡传播学院未来数字研究中心和全球13个研究机构联合发布的《世界互联网项目报告2009》指出, 中国互联网用户是最“多疑”的。在调查涉及的10个国家和地区中, 有超过40%的网民认为网上信息中只有一半, 甚至不到一半是可信的。其中名列榜首的便是中国, 占据城市网民的70%持有这种观点。因此如何治理网络虚假新闻, 是各界共同面临的问题。
网络虚假新闻的成因
商家有意识的商业炒作。2008年11月30日, “晋商包机进京抄底团购豪宅”、“山西煤老板包专机进京购豪宅选购300万至1000万元楼盘”等相关新闻在网络上开始热炒, 随之不少媒体纷纷跟进。山西晚报社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发现事实并非如此———没有一个人是煤老板;也不存在包机, 而且买的还是低价折扣票;是看房团而不是购房团……但对于事实的真相, 却几乎没有人去追究, 记者接触到的当事者除了表示愤慨外, 都没有提出要进一步交涉。而“煤老板包专机购豪宅”的传播, 却被评价为“一次地产营销的成功案例”。其实, 近年来, 类似这样由媒体发起、组织的商业炒作不胜枚举, 但新闻界却见怪不怪, 习以为常, 甚至以能分一杯羹为幸事。
某些网站不负责任, 一味猎奇。提高点击率, 是每个网络媒体都追求的, 问题是要靠什么来提高点击率。一些网络媒体不是在提高新闻的内在价值和做好信息服务上下工夫, 而是盲目地追求新、奇、怪、异、特, 以达到哗众取宠或耸人听闻的效果, 而这正好为假新闻的滋生提供了土壤。某些网络媒体为吸引网民的点击率, 在网上寻找“猎奇新闻”予以转发, 使网站成为虚假新闻的“转运站”。还有, 某些地方网站盲目轻信门户网站, 对门户网站上的虚假新闻不加质疑, 跟风转发, 造成虚假新闻恶性循环传播;某些虚假新闻“写手”在互联网上直接发布胡编乱造的离奇“新闻”, 也被某些网站照搬照转;国内某些网站盲目轻信并转发国外网站上发布的虚假新闻, 成了国外虚假新闻的“传声筒”。
草根网民的网络流言。流言作为一种非正式传播渠道, 在社会遭遇重大变故或突发事件时, 总是非常活跃, 是人们在特殊社会情境下获取信息的一个重要来源。不过, 在传统社会中, 流言主要依存于口口相传的人际传播, 严重的信息损耗和变形, 使流言常常沦为虚假信息的同义语。在互联网普及的今天, 网络已经成为流言传播的重要载体。流言从口头传播, 被转换成相对规范的文字传播, 易复制性也使互联网信息的损耗大大降低, 另外, 互联网时代的正式传播渠道相比于传统社会也显得异常发达。流言在网络的强大力量下流传得更广, 影响也更大。
网络记者、编辑不遵守职业操守。国内虚假网络新闻中有影响的一条消息是:2004年8月29日凌晨, 雅典奥运会女排决赛正在紧张进行时, 我国某著名门户网站体育频道上突然出现一条消息:“女排姑娘奋战不敌俄罗斯, 20年奥运冠军梦惜未能圆。”全国许多网站纷纷转发。然而事实真相却是:中国女排随后拿下了阔别多年的奥运金牌!该网站当天中午在网上公开道歉中透露:女排决赛尚未结束, 该网站的记者就已经预先写好了不同结局的两种稿件;编辑提前做好了模板预备代码, 只是由于紧张出现误操作, 误将有关“女排失利”的模板预备代码发布了。
治理网络虚假新闻的“药方”
事实上, 由于网络的强大影响力, 国外的网络虚假新闻也十分普遍, 西方社会也对网络虚假新闻头痛不已, 各方面都采取各种方法, 降低虚假新闻出现的频率, 通常的做法包括采用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等硬手段严格禁止、参编人员的职业操守约束、互联网从业者行业自律等。同样, 我国网络新闻“打假”, 不外乎政府强制管理, 媒体、行业自律以及从业人员自我能力提高三个方面。
要切实完善相关政策规范, 用法规来“封杀”造假者。为保持干净的互联网, 国务院、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部门相继制定出二十几部条例和法规来规范网络传播, 然而, 对于网络虚假新闻, 有的虽然主要情节失实, 但尚不构成名誉侵权;有的纯属子虚乌有、没有特定指向的当事人, 按《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使得这些虚假新闻的制造者和传播者在逃避法律制裁时游刃有余。因此, 我国应该尽快完善有关整治和打击虚假新闻的法律法规, 使网络媒体及其从业人员有法可依, 违法必究。同时, 要健全外部监督机制, 鼓励受众积极举报造假者, 对网络虚假新闻和其他媒体假新闻采取公益诉讼。相应的机关和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 对新闻造假者一经查实, 严惩不贷, 从而形成防范虚假新闻的社会合力, 彻底铲除滋生虚假新闻的“土壤”。
加大造假新闻的媒体问责制, 建立媒体主编或责编引咎辞职制, 强化媒体的把关意识。真实准确是新闻的生命。将“没有的事”传播给媒体受众, 最直接的后果只会在媒体和受众之间竖立起一堵厚厚的墙。因此, 建议除了对媒体造假者追究责任外, 同时也要加大追究制造假新闻的媒体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提倡建立媒体主编或责编引咎辞职制, 提高媒体把关意识, 建立科学的把关机制及审稿制度。
强化对编辑、记者的管理, 提高其识别虚假新闻的能力。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 大力提高网络编辑队伍的业务水平素质, 把好新闻入口关。建议在新闻行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 对所有新闻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 网络从业人员也必须统一培训, 获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新闻从业人员也要不断强身健体, 自觉强化政治思想、新闻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自觉清除网络媒体自身肌体上产生虚假新闻的“病毒”。网络记者、编辑更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新闻业务规范, 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提高识别虚假新闻的能力, 在编审实践中严格按新闻业务规律办事, 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去自觉维护新闻的真实性。
“脚板底下出新闻”, 是我国新闻工作者扎实工作作风的写照。新闻工作者只有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现场, 开展扎实认真的调查研究, 掌握大量第一手材料, 经过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辩证分析思考, 才能采写出真实的、有价值的新闻来。网络记者一定要深入到新闻事件发生的现场, 实事求是, 认真采访, 核准事实, 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杜绝虚假新闻的出笼。
加强网络新闻业界的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建设。网络新闻行业自律不同于法律规范和行政规范, 它是由媒体内部制定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 不具有强迫性的特点。从各国自律情况来看, 实施的主体一般是新闻媒体行业组织, 实施的内容是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目前, 行业自律组织对国外的新闻界规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互联网协会也制定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从目前的运行情况看, 和其他很多行业一样, 行业自律的效能需要进一步强化。同时, 应当注意到,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对网络新闻的有关事宜并没有做出专门约定, 需要强化这方面的自律约定。
参考文献
[1].潘黎黎:《网络虚假新闻泛滥的传播学思考》, 《青年记者》, 2009 (7) 。
[2].马薇薇、华东:《网络虚假新闻的传播模式》, 《青年记者》, 2009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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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柳汉娜:《网络虚假新闻的诱因及治理对策》, 《中州学刊》, 2009 (3) 。
[5].吴晓明:《网络虚假新闻的生成形态》,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6 (1) 。
[6].徐伟:《网络虚假新闻浅析》, 《山东电大学报》, 2007 (2) 。
[7].侯召迅、孙文鹰:《权威观点:完善网络虚假新闻信息防治机制》, 《中国记者》, 2007 (9) 。
[8].丁圆圆:《论网络虚假新闻与媒介公信力的提升》, 《东南传播》, 2008 (5) 。
6.会计信息虚假的应对对策 篇六
1、利益的驱动
利益包括企业利益和个人利益。企业会计人员通过编制虚假的会计信息来骗取投资者或者有关管理机关的信任, 进而为企业获得投资、贷款等经济利益。企业的管理者, 通过编制虚假的会计信息为自己获得职务、薪金等方面的利益。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的编制者, 他们决定着会计信息的质量。
2、绩效评价体系不完善
会计信息失真,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的绩效考核不再仅仅是衡量一个企业的经营状况, 并且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也还存在有不合理的地方。现行评价体系中, 大部分企业评价经营业绩好坏的标准还仅仅是企业的的营业利润。这种业绩评价方法, 使得部分企业负责人只重视会计信息的“数量意义”, 只注重最终取得的这种“财务性数据”是否预期相吻合, 而不去探求这些“财务新性数据”的真正来源, 从而忽略了对企业的经营质量的考核。绩效评价体系是企业的具体行为的指向标。因此, 在绩效评价中, 过分看中“财务性业绩评价指标”, 有可能诱发企业的管理人员某些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比如以损害企业的长期业绩为代价来换取符合考核标准的暂时性数据, 这种不正当行为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导致通过提供虚假会计数据、编造会计数据来以达到与“业绩评价标准”相吻合的目的。
3、会计制度与方法的缺陷
会计工作有其特定的工作规律, 是企业经济活动的反映, 会计信息依赖于会计制度和会计方法。会计制度的缺陷必然会导致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因此, 会计制度的制定一定要符合会计工作的要求, 特别是对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规定必须要符合会计的特定规律。如果会计制度缺乏科学性, 就必然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判断带来一定的困难, 给制造虚假会计信息创造了条件。其次, 会计制度的制定一定要遵循可操作性原则, 只有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才有利于相关执法部门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认定和管理。这必然要求制定会计制度时不仅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而且在具体的条文中还要能体现出具体措施和手段, 为会计制度的执行提供良好的条件。再次, 对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处罚力度太小, 或者对会计制度违法行为的检查不及时与不到位, 也会导致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
4、政府监管不到位
会计制度的制定是避免会计信息失真的基础, 政府监管是避免会计信息失真的保障。由于政府的监管力量有限, 且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判断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政府将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管工作转移给社会上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在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时, 政府往往寄希望于用行政手段来解决会计信息的失真问题, 而不是通过完善对中介机构的相关监管制度, 这就难以确保中介机构受一定利益的驱动不产生作假行为。
二、避免产生虚假会计信息的策略
1、从利益出发抑制虚假会计信息
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的动机往往与利益有关, 而对一个企业来说, 是否存在虚假的会计信息, 往往又与这个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有关, 受某些利益的驱动,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往往授意会计人员编制虚假的会计信息。因此, 遏制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 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便成为一个突破口。编制虚假的会计信息往往会产生一些短期利益, 而不利于长期利益的存在。如果提供一种机制能够使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关注自己的长期利益而不仅仅是短期利益, 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
2、加大执法力度
执法不力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 现有的会计制度对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的处罚力度偏弱, 另一方面, 已有会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未得到充分落实, 这直接影响了会计制度对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作用。加之社会上有些相关部门对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检查不到位、处罚力度不大, 导致一方面许多虚假会计信息没能充分地暴露, 另一方面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的造假者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程度。只有加大会计制度的监管程度与执法力度, 才能最大程度发挥会计制度在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中的重要作用, 遏制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
3、政府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由于种种原因, 政府不能对会计信息进行直接的监管。因此, 政府要依靠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来实现对会计信息的监管工作。对我国的中介机构来说, 风险意识相对较差, 导致对会计信息的监管行为不规范, 在一定程度上不能说是会计信息质量的合格监管者。要使中介机构成为会计信息合格的监管者, 可让通过让中介机构负无限责任来加大他们的风险, 从而树立起风险意识。
4、推行代理记账
对于一些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 没必要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 这些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来行使代理记账。代理记账首先要由企业与被委托的中介机构签定相关协议, 通过协议来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然后中介机构要派出合格的人员到委托单位进行代理记账。小型企业主要要解决的问题是通过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整顿会计工作秩序, 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避免会计信息失真。而小型企业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又不可能完全做到, 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是一种切合实际的有效方法。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以保证行使代理记账人员能够坚持会计相关原则, 遵守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 严格履行其职责。对委托企业所提供的虚假的会计数据坚决予以拒绝, 达到规范代理记账行为, 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遏制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的目的。
会计信息失真, 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 其具体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而且极为复杂。要治理就不能单纯依靠某一种措施, 而应该注意对多种治理措施的综合运用。
摘要:针对导致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原因, 提出避免产生虚假会计信息的几个策略, 从各个角度抑制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 以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保护广大信息相关者的利益。
关键词:会计信息,虚假,监管,代理记账
参考文献
[1]于玉林.现代会计理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4
[2]葛家澎, 杜兴强.会计理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5
7.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规制 篇七
虚假会计信息的危害
会计信息是能带来一定经济后果的数据, 是管理者、投资人、债权人、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改善经营管理、评价财务状况、考核经营业绩、防范经营风险、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因此, 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 直接影响投资人、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正确性。
那么虚假会计信息会带来哪些危害?
1.引发对会计信息的信任危机。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筹资活动的多样化, 会计信息越来越成为各利益主体了解企业经营情况的主要途径。然而各利益主体在企业中往往存在着利益冲突, 因此一部分能够对企业的会计信息施加影响的利益主体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 篡改甚至虚构会计信息, 以使企业对经济利益的分配向自己倾斜。现实中由于企业经营者的舞弊行为和会计人员的假账造成企业破产倒闭, 使得投资者和债权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的事例并不鲜见, 即便是国家监管较严格的上市公司也不例外。这些行为的后果不仅使一些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而且更为严重的是, 长此以往会使人们对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产生极大的疑虑, 从而引发对会计信息的信任危机。由于公众对会计信息缺乏信任, 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发展, 将面临严重困难。
2.造成假会计信息驱逐真会计信息。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法则, 但现实中同样存在着非常规的竞争方式。通常财务状况好的企业在争取贷款、扩展业务等方面更有优势。某些实力不济的企业经营者, 会通过夸大广告宣传、粉饰财务报表, 达到夸大经营业绩的目的。这样做的结果, 会造成所有企业的平均业绩虚假上浮, 从而使得会计信息质量下降。原本经营业绩尚好且提供真实完整会计信息的企业经营者, 其账面业绩很可能低于平均业绩而出局;而经营业绩差但经过粉饰的会计信息的企业经营者, 其表面业绩很可能会高于平均业绩而得以生存。这样在“机会收益”远大于“败露成本”时, 便出现了假会计信息驱逐真会计信息的现象。
3.扰乱资本市场, 降低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如果市场是人的身体的话, 那么资本就是血液”, 有人曾如此强调资本对于市场经济的重要性。而资本市场是对资本资源进行再分配的场所, 由此对社会资源进行再配置。不同的资源配置则意味着不同的经济效率。当资本市场有效率时, 就会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 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当资本市场效率低或无效率时, 则阻碍社会经济进步;当资本市场的主体———上市公司以假账示众时, 就会给投资者带来利益侵害, 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和社会资源配置的无序化, 搅乱资本市场, 进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原因
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具体包括:
1.利益驱动是根本原因。俗话说“无利不起早”, 任何失真的会计信息背后必然涉及某些利益, 或是个人私利、或是小团体的利益、或是地方政府的利益。正是在这些或大或小的利益驱动下, 才使得会计造假行为屡禁不止, 并不断泛滥。有的企业为了达到上市、融资的目的, 通过编制假财务报告以使“资产、净资产的规模”和“最近三年的盈利”等情况满足公司法的刚性要求。另外, 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面临职位竞争和升迁压力, 政府主管部门考核单位负责人主要通过其任职内的净资产、收入、利税等经济指标, 这些指标的优劣决定了他们的奖惩、去留。正是由于业绩评价体系对于结果状态过于“偏爱”, 而对会计信息产生过程有所忽视, 才使得一些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铤而走险, 指使会计人员甚至自己亲自做假账, 以达到提升自己业绩的目的。
2.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阻碍了会计监督。我国的会计法虽然明确赋予了会计人员监督本单位经济活动的职责, 但是这种监督职责却很难发挥作用, 根本原因在于会计人员不具备监督者应有的独立地位。根据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其任用、职位、工资甚至养老等生活命脉都受制于单位负责人, 在这种体制下会计人员要履行监督职责将承担很大的风险, 于是有些会计人员迫于生计只好唯权力是从。
3.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体系不健全, 监督机制不完善。目前, 我国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分为内部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企业内部会计本身的监督, 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单位内部一种特殊形式的管理制度, 它是以一个企业、一个单位的经济活动为总体, 采取一系列专门的方法、措施和程序, 对所属控制系统建立内部控制体系。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 就不能维护资产的完整性、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在实践中, 一些单位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不重视,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意义、作用缺乏认识, 不按规定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些单位虽然建有内部会计控制的组织形式, 但是没有明确控制制度的职责和控制措施, 使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有些单位设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 并不实际实行。在外部监督方面, 由于国家审计力量不足、监督落实不到位, 社会审计制度不完善, 尚未形成公平竞争的机制, 所以难免对查出的问题避重就轻, 甚至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 使失真的会计信息蒙混过关, 而其它专业的监督大多各自为政, 不能形成合力。
4.会计法规体系不完善, 为会计信息造假者提供了可乘之机。目前, 我国的会计立法虽取得了一定成就, 但由于起步较晚, 一系列法规都是近十几年才建立起来的, 其架构、内容还有不完善之处。在宏观上, 法规之间不协调, 法规制度实施不配套, 法规体系还不够规范科学;在微观上, 会计法律责任主体不明确, 会计造假的始作俑者难以得到真正处罚, 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缺乏有力的经济制裁, 会计造假被视为“低成本、高收益”的行为, 这使得越来越多的经营者不惜铤而走险。此外,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很普遍。
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规制
虚假会计信息的危害是严重的, 其成因是复杂的, 矫正的手段也是多样的。法律规制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措施, 这是因为相对于其它措施, 法律的刚性更强、稳定性更高、威慑力更大, 效果也更明显。
1.制定完善的反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制度。针对我国反虚假会计信息法律体系混乱、层次不清、法律法规漏洞较多、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 甚至法律法规内容相互矛盾的状况, 应重新构建反虚假会计信息法律体系, 并完善会计法、审计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内容, 使之协调一致, 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共同防范和打击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修订, 理清不同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弥补法律规定的漏洞, 排除法律规范相互之间的矛盾, 保持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和连续性。在立足于国内资源的前提下, 可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 加快我国会计法制化的进程, 为规制虚假会计信息提供制度保障。
2.建立虚假会计信息预防机制。法律规制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起作用:一是事前违法预防, 即通过法律宣传、教育等多种方式预防违法违规事件发生;二是法律的事后惩戒, 即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者责令其赔偿损害或对当事人加以惩罚和训诫。两者缺一不可, 不可偏废。一方面, 法律的事后惩戒做得成功, 违法违规者认识到错误并加以改正, 这就达到了事前预防的目的;另一方面, 事前预防工作做到位, 能够减轻和消除事后惩戒的巨大压力。只有两者同时发挥作用, 相互补充、相互渗透才能实现对会计信息失真的全方位治理。相对于事后救济, 事前的预防更重要。建立事前的预防机制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会计监督体系;二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三是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四是加强会计的诚信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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