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察制度汇编(共9篇)
1.安全生产监察制度汇编 篇一
安全监察部制度
一、安全分析制度
1、按时参加公司周一交班会,通报上一周公司安全情况(上级检查和公司检查存在的问题)。
2、汇报部室上周工作完成和本周工作重点。
3、在主管安全副书记领导下,组织安排好月度经营安全例会的召开,通报本月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本月安全检查情况、安全管理分析、布置下月安全工作重点。
4、参加会议人员以书面材料形式,汇报部门经营安全工作整体情况。会后材料交安监部。
5、认真作好会议记录和汇报材料归档管理工作。
二、计划和总结制度
1、负责日常信息考核、处理、反馈、入库、追踪,并及时向主管领导通报安全信息。
2、负责做好重大隐患、月安全周期通报工作、3、负责半年、年安全管理工作总结汇报和上报工作。
3、负责新一年安全管理思路整体规划的工作。
三、分工负责制度
1、公司安全监察部:
(1)负责安全管理文件废、修、用。
(2)负责安全信息的处理和采集。
(3)负责现场量化安全管理检查和“两违”考核。
(4)负责干部现场量化任务和信息的考评工作。
(5)负责现场作业关键环节控制点的确定。
2、专兼职安全监察员
(1)负责安全管理文件学、管、用(修改文件建议)。
(2)负责安全信息的处理和反馈。
(3)负责现场量化安全管理检查和“两违”考核。
(4)负责干部完成现场量化任务和信息的考评工作。
(5)负责现场关键环节控制点的作业监控。
四、年度述职制度
1、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实施情况
2、年度安全管理文件废、修、用工作
3、年度安全控制点控制率工作。
4、年度现场检查量化实施工作。
5、严格管理,“两违”考核实施工作。
6、安全管理的计划和方向。
五、日常工作报告制度
1、日安全情况的及时报告。
2、安全隐患的及时报告。
3、安全事故的第一时间报告。
六、室务会议制度
1、月召开一次室务会议。
2、个人汇报月安全检查现场量化完成情况。
3、分析安全问题的属性。
4、撰写月度安全调研报告。
5、安排下月安全检查现场量化重点工作。
七、举报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接到电话和匿名信事故举报,在第一时间汇报主管领
导、赶往事故发生地点。
2、事故现场的保护。
3、人员、设备的急救、抢修。
4、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工作。
5、发生事故的地点进行现场调查、分析。
6、从业人员进行摸底调查、分析。
7、技术资料整理、汇总、上报。
2.安全生产监察制度汇编 篇二
关键词:朱元璋,监察思想,监察制度
朱元璋是明朝开国皇帝,在其从政期间,对政治体制进行了改革,并对监察制度进行了创制,建立了包含都察院、六科给事中、提刑按察使司在内的监察网络。明初洪武年间朱元璋建立监察制度,并由都察院来实施监察职能,这一机构的建立使都察院能够独立行使监察权,并且不同的部门和人员之间相互监督,从而使洪武朝吏治焕然,由此可见朱元璋的监察思想。
一、朱元璋的监察思想产生的社会环境探究
在明朝刚刚建立的时候,朱元璋为了能够巩固专治皇权,选择通过加强廉政建设的方式,而监察制度则是其中一个重要政治措施。朱元璋监察制度思想的产生与他个人的经历、特定的政治条件以及深刻的思想文化背景息息相关。
1.个人经历和喜好方面。朱元璋的家庭本身比较贫寒,一直到少年之前都是生活在贫困交加的状态下,他经历过乞讨,也经历过家破人亡,他深知底层人民生活的疾苦和物质的贫乏,以及政府官员的贪奢之风给人民带来的苦难,非常同情劳动人民的艰辛,并非常痛恨贪官污吏,再加上他本身性格就属于多疑,因此不得不采用强有力的监察措施来加强和巩固自己的皇权[1]。另外, 朱元璋对历史非常感兴趣,经常组织大臣在一起对历史上各代帝王的政治策略和衰落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讨论,尤其是对于元末主荒臣贪等,都有着非常深刻的分析和探讨,并从中总结出了导致国家灭亡的直接原因就是吏治腐败和征敛无度,从而直接影响了他的监察思想的形成。
2.社会思想文化背景方面。从小朱元璋就受儒家学说的深刻影响,非常推崇儒家的民本思想,认为民心的得失是国家兴亡的决定性因素,而当政者如果爱民、恤民则得民心,如果扰民、困民则会失民心。朱元璋的治国思想和监察思想就是以儒学为基础的,并大量吸收儒生加入到统治集团中。可以说,儒学是朱元璋监察思想形成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3.政治条件因素方面。元朝末期,群雄纷争逐鹿,生死存亡,此时所考验的并不仅仅是军事力量,更重要的是民心的得失。得民心者得天下。而此时只有反对元朝的弊端,并在行为上节俭朴素, 对吏治进行严格的管理,安抚百姓的不安,这样才能获得百姓的支持,朱元璋正是认识到这一点,再加上当时存在严重的官兵扰民、赋敛过厚以及力役过繁等现象,因此在称帝之后,一方面采用武力镇压人民的反抗,另一方面就开始采用监察措施来对贪官污吏进行严惩,压制政府官员的贪欲,从而有效地缓和了阶级矛盾, 达到了安定人心的效果[2]。另外,在明初由于连年战乱,社会动荡不安,经济凋敝,财政上也存在很大的压力,因此朱元璋必须要重视廉政肃贪问题。
二、朱元璋的主要监察思想探究
1.建立完备而严密的监察组织体系。朱元璋非常重视监察工作,为了充分发挥监察官吏的作用,朱元璋在登基后不久就提出要废除御史台,在中央新设都察院,与六部并列为中央政府的主要机关,从而使监察部门成为一个独立的体系。在此之后,朱元璋还废除了宰相制度,将六部纳入自己的权力范围内,在地方设置了十三道监察御史,并且不定期地派出官员对某一地区的工作进行监察,从而构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监察体系,加强了对六部官员的监督。从职能方面来说,都察院与六科一起共同对百官职能进行监察,监督和制约了行政系统[3]。除了监察系统对行政的监察外,监察机构之间也要互相纠举。由此可见,明朝已经形成了高度强化和严密的监察组织体系。与此同时,朱元璋还非常重视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在其为政期间,制定了一系列监察法规,使监察机构的工作有法可依,这对于提高监察机构的权威和监察的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2.重视监察官员的综合素质。朱元璋在监察官员的选拔中不仅重视其文化素质和品德修养,同时还非常重视其资历和威望。 在明朝监察御史中大部分都是出身于进士和举人。在朱元璋看来,没有一定的资历,监察官员是很难明辨冤枉,为皇帝做好“耳目风纪”的工作。在朱元璋当政期间,大部分高级监察官员都是从开国勋臣中选举出来的,他们都具有一定的慑服力,因此在监察工作方面做起来也不会过于吃力。不过朱元璋也指出,如果年轻的监察官员有实际才能,而且又有德性,便可破格提拔。
3.重视监察法律的完善,为监察提供了可靠的保障。明代行政监察法规拥有非常丰富的内容,严格而细致地规定了各级各类监察官吏的具体监察事项和职能范围,从法律层次上明确了他们的职责和依法办事。朱元璋在洪武年间下令先后颁布了《宪纲》《奏请点差》等条例。通过这些法律,详细规定了监察官的地位、权责、 遴选及职权范围和监察纪律等,并且还进一步制定了各具体部门的监察法规及其实施细则。
4.建立了监察机关辅助机构。在封建专制的政体下,皇帝所代表的利益团体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其统治是非常不稳固的。 鉴于此,在调整和变动一系列监察体制的基础上,朱元璋还特意建立了锦衣卫这一特务组织,对臣民进行暗中监督,其主要目的是辅助监察机关的工作,加强专治皇权[4]。
三、朱元璋的监察思想对监察制度的影响探究
1.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朱元璋在监察法律制度制定的时候强调要采用言简意赅、容易识记的方式来拟定法律条文,在官吏选拔和任期考核的时候,要对这些法律知识内容进行考察,从而提高官吏学习法律的自觉意识。另外,朱元璋也非常重视法律宣传, 他命人编写通俗法律读本、审判案例等,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这些法律内容传达给普通百姓[5]。从朱元璋的监察思想中,可以看出,他强调的是执法者必须知法守法,只有这样百姓才能知法守法,这一思想可以用于指导监察制度的构建。伴随着明朝的发展, 法律的更新在不断地进行,不少制度的制定都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然而很多人却并不懂法,也缺乏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正是由于这些因素,才使得明朝朝廷中存在很多贪污、腐败在内的犯罪现象。实践证明,通过法治宣传和普及可以让人们知法守法,并且还对他人起到监督作用,从而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在朱元璋监察思想的影响下明朝的监察部门都开始加强对公众普法的责任和义务,从而逐渐构建了一个逐善的法治社会环境。
2.赋予纪检监察机构相对独立的执法权力。朱元璋时期,监察机构的七品官员可以弹劾一品大官,从而保障了监察机构能够顺利履行职责。在之后明朝的监察机构建设中,在管理方面开始采用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使监察机构的管理体现出独立性的特点,同时也开始赋予执法人员独立处置腐败案件的权力[6]。
3.法律及制度建设是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朱元璋经历了30年的时间编纂了《大明律》,从而为监察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明朝后期受贿、贪污、行贿等腐败行为泛滥,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非常不良的影响,对朝廷官员的作风也造成了腐蚀的作用。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明朝朝廷开始高度重视腐败现象的惩治和预防,并加强对法律及制度的建设,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促进廉政建设。
4.构建完整的监督链条。在朱元璋时期,虽然他建立了锦衣卫这一特务机构来为监察工作提供辅助,但是由于缺乏对锦衣卫的监督和控制,最终导致其成员肆意违法,对社会造成了危害,由此可见,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在这一思想的影响下,明朝后期的机构建设中开始对逐步监督链条进行完善,在监察机构内部开始关注机构和机构之间以及官员和官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在监察机构外部也开始加强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等构成闭合的监督体系的建设,通过这种方式使整个社会群体都处于监督和权力约束的范围内,为当时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和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7]。
5.公正严格执法。朱元璋在执法上一直都坚持“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平等思想,无论是大官贵族、重臣还是自己的亲人,犯了罪之后都同样会受到惩罚,毫不徇私情[8,9]。他的这种做法弘扬了正气,给人们树立了很好的榜样,对官吏起到了很大的威慑作用。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在之后朝廷的管理中为了保持法律在民众心中的权威地位,开始更加加强执法的公正性和严格性,大大提高了法律效力。
总的来说,监察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朱元璋监察思想深刻地影响了监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这为当时及之后监察制度的建设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参考价值,通过健全和完善监察制度,充分发挥监察制度应有的效能。
参考文献
[1]卫胜,王友莲.朱元璋的廉政建设及其启示[J].赤峰学院学报,2013(6).
[2]白淑萍.朱元璋治理思想与明代廉政法律机制[J].兰台世界,2013(24).
[3]张剑利.明代“重典反贪”及其得失探析[J].兰台世界,2013(33).
[4]顾维钧.著.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M].中华书局,1983.
[5]卫胜,王友莲.朱元璋的廉政建设及其启示[J].赤峰学院学报,2013(6).
[6]孙中山.著.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编.孙中山全集[M].中华书局,1986.
[7]宗静,崔建利.明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征[J].兰台世界,2013(24).
[8]曹艳,吴贵春.从朱元璋廉政看明代制度反腐的失败[J].赤峰学院学报,2014(7).
3.比较巡视、监察、检察制度 篇三
关键词:行政监察;法律监督;权力制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为了加强党的廉政建设,打击贪污腐败分子通过了一系列措施,其中最有效的措施是由中纪委成立的中央巡视组对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进行巡视监察,中央巡视组的设立有利于发现一些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发现一些案件的线索,以便国家及时进行惩治和管理。检察院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能够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权威,巡视、监察、检察制度的设立在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治理腐败问题、依法治国、权力监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巡视、监察、检察制度的相同点
秦始皇进行“巡行监察”:汉武帝在中央设御史大夫府,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刺史,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的地方监察法;唐朝在中央设立了专门的监察机构:御史台、谏官,在地方设置监御史、监察使臣、巡院监察地方事务,开创了“一台三院”的监察制度。因此,我认为中国古代的巡视、监察、检察制度是为封建王朝服务的,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其实质都是对各级地方官员进行监督,防止官员肆意利用权力贪污腐败、以权谋私,危及封建皇权的稳固。
而巡视、监察、检察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实施仍是中国共产党对全国各级地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不同方式,其目的具有一致性,都是为了强化对国家公共权力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保障社会的良性运行,以利于维护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转和国家经济的稳健增长。其次,三者的职权相仿,根据《试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巡视机构对下级领导人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监察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能是法律监督,其监督在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中都有体现。
二、巡视、监察、检察制度的不同点
1.主体不同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的决定》提出:中央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自己的需求派出巡视小组对有关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从此条可知巡视的主体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各省党委。另外,根据《监察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检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监察机关监察本行政区域的工作。可知,监察的主体为国务院监察机关、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监察机关。检察制度者,检察厅之组织其权限及关于实施检察事务之一切规则是。这说明检察的主体为检察厅,即检察院。法律根據三者权限主体的不同,将其划分为不同的部门,行使各自的职能,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巡视、监察、检察主体,呈现出党政一体,相互协作的特点。
2.客体不同
根据《试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中央巡视组对下列人员进行巡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以及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可知,巡视的客体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监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照本法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监察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任命的公务员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但其监察不是单一的,这也是其区别于其他行政部门最重要的一点,如工商、税务只对某一方面的行为进行监督。我国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有关国家机关的执法行为;二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的活动。按照监督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检察院的监督分为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
3.负责对象不同
《试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党的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小组,分别向其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巡视制度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法》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监察工作,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其具有政府双重领导的特点,接受两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最高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此,检察制度的负责对象是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这说明在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这样可以使检察院的权力得到了限制。
4.巡视、监察、检察的内容不同
巡视的内容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的作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的选任情况等六项。其涉及的内容全面、范围广泛。行政监察的职能是行政监察机关及其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其功能与监察的内容具有密切联系,根据《监察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此条文对监察的内容予以明确。“检察官依据审理结果确信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请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不应急着将被告送到监狱或刑场。”这说明对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制度的内容,但检察的内容广泛,并不仅仅限于刑事部分,其对民事活动也可以进行监督并提出检察建议。
4.广西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制度 篇四
《广西煤炭工业志》征集资料提纲
一、大事记
(一)各地区、各管理部门、各企事业单位1991—2014年期间所发生的大事、首事、要事和新事,请按编年体的编写方法,即年、月、日所发生的事件记述;一事一条、不可一条多事,即同年、同月、同日发生的几件事,应分几条记述。日期不清时可记到月,月不清的可记到年。
(二)每条大事记均应具备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经过和结果五大要素。
(三)大事记收录的范围:
1、本地区、本单位煤炭工业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生产上的重大发展与变革;
2、本地区、本单位煤炭工业管理体制的变迁及机构设置;
3、本地区、本单位煤炭工业科学技术的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的国家专利及知识产权;
4、本地区、本单位严重的自然灾害、重大伤亡事故及重大案件;
5、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视察及对本地区煤炭工业作出的重大决策;
6、本地区、本单位煤炭生产建设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重要规章制度的颁布实施;
7、本地区、本单位涉及煤炭工业的外事活动、对外合作事项;
8、本地区、本单位重大改革、改制工作;
9、本地区、本单位历年获得省、部、厅级先-1 程的设计及其成果。
(三)全区煤矿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验收文件及报告;全区各时期煤矿建设规划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四)全区新建、改扩建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即开工、竣工时间,完成投资情况,新增生产能力。
(五)全区煤矿建设,包括矿山改扩建、新建项目及历年投资情况,投资来源、投资效果。
五、煤炭生产与经营管理方面
(一)井工煤矿的矿井开拓与掘进方式,掘进机械装备及掘进新技术的应用。
(二)井工开采普遍使用的各种采煤方法、采区布置、回采工艺、回采率。
(三)辅助生产系统采用的提升、运输方式、通风排水方式、动力与照明方式的改革、发展演变情况,先进机械设备的采用及效果。
(四)露天煤矿的剥离和采煤工艺,露天开采、运输的先进设备使用情况;边坡滑动与滑坡治理技术;排土排水技术及先进设备的应用情况。
(五)各煤矿生产企业的煤炭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计划管理与统计工作的改革、发展、变化情况;各个时期煤炭的运销管理、劳动工资管理、财务管理与审计的改革、发展、变化情况。
审批、结案的情况。
(十一)各级各类煤矿瓦斯、水害、顶板事故的典型案例,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直接、间接原因、抢救过程、事故调查情况及结案情况。
(十二)各市历次煤矿整顿,煤矿专项治理的开展情况、整顿重点及范围、整顿方法及效果;打击非法私挖乱采情况。
(十三)各市煤矿关井压产及煤炭资源整合的组织实施情况,整合的原则及重点,整合的步骤及措施,整合的效果。
(十四)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立、职责及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各市煤矿企业公司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情况、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七、环境保护方面
(一)各级各类煤炭企业矿区环境保护的管理机构设置、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二)各煤矿企业的矿井水处理及利用。
(三)各煤矿企业的噪声污染及防治、废弃物的污染及防治。
(四)矿区绿化、植树造林、坑木林种植、塌陷区土地复用等工作、绿化工作获得的各种荣誉。
八、相关产业方面
(一)煤矿机械制造产业发展情况。合山煤矿机械厂生产经营情况、产品品种、经济效益情况;百色矿业集团煤机厂生-5
(六)各煤炭企事业单位职工历年参加委培、脱产进修的人数、所学专业、毕业人数、管理办法及工资待遇等情况。
(七)广西煤炭工业协会、广西煤矿安全技术协会等社团组织组建时间、隶属关系、协会章程、协会领导机构的设置及换届情况;协会组织主要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协会经费来源开支范围等。
十、矿区文化与职工生活方面
(一)煤炭企业内部职工文化生活、各种矿报、文联组织、书画、摄影、集邮、钓鱼、文艺创作、文学创作各类兴趣爱好组织及活动开展情况。
(二)矿区广播电视网络建设情况及文艺演出、各类体育运动比赛及其获得荣誉。
(三)职工生活设施建设及生活福利,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职工生活基地建设情况;矿区井下职工保健、休假、疗养等生活福利情况。
(四)职工医疗机构设置及管理工作、医疗技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构成、职工医疗保障等情况。
(五)职工社会保障的情况;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及实施情况,参加保险人数及缴费比例等。
十一、党群工作方面
(一)煤矿企业党组织建立情况;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7 作时间、工作简历、职称、任职时间、历任职务及简要工作业绩。
(四)先进人物的收录范围。一是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安全监察员;二是获得省、部级表彰的科技界人物、优秀共产党员、“三八”红旗手、青年先锋及见义勇为等先进人物;三是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科技人员。先进人物只须提供其姓名、性别、民族、所在单位、获奖荣誉称号、授奖单位及时间、获奖证书。
(五)先进集体的收录范围。一是获省部以上领导机关表彰的先进集体,须提供表彰机关、表彰时间、先进集体名称、先进事迹介绍;二是厅局级表彰的先进集体,只须提供授奖单位、授奖时间、荣誉称号。
(六)出席各种会议代表人物的收录范围。一是出席全国党代会和省党代会代表;二是出席全国人大会议代表和自治区人大会议代表;三是担任过历届自治区级政协委员。此类代表会议代表须提供其参加会议的时间、届次、姓名、性别、会议名称。
十三、重点煤炭企事业单位及重点产煤县市区简介方面
(一)重点煤炭企业简介。重点煤炭企业主要是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的煤炭企业,具体是:百色百矿集团、右江矿务局公司、合山煤业公司、钦州矿务局、罗城合城煤业公司、罗城伟隆煤业公司、宜州市安庆煤业公司、宜州市-9 数量;三是辖区内煤炭企业改革、改制的政策依据、资产评估、人员分流安置、企业制度建立(即董事会、宣传会、企业(公司)章程等建立情况);四是辖区内煤炭资源储量情况、地质构造、煤类品种、开采技术条件、开拓方式、主要采煤方法、支护形式、通风、运输、排水方式等;五是辖区内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现有生产技术、机械化程度、生产规模、各类矿井数量、设计生产能力、改扩建、新建矿井情况;历年县、乡煤矿生产产量完成情况及产值、上交税金、实现利润、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产供销情况;六是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的设立、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历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防治、安全专项整治、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立情况;矿井标准化建设及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情况;矿山救护队伍建设及人员组成、救护装备、应急救援处理能力等;七是辖区内煤矿整顿、关闭情况、整顿前后数量的变化情况、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整合步骤、整合重点、整合效果;八是辖区内历次获得省、部、厅级表彰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出席全国党代会、自治区党代会代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代表及自治区人大会议代表。
(三)煤炭企事业单位简介
煤炭企事业单位具体是:广西第一工业设计院、广西煤炭科学研究所、广西第一工业学校、广西安全培训中心、广西煤-11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工信委、安全监管局、国土厅、环保厅、能源局,本局领导、局机关各处室,存档。
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处 2015年8月31日印发
5.安全生产监察制度汇编 篇五
为了确保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保证网络信息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1、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在专用网络下运行,任何人不得改变网络设备布置、服务器和网络参数,不得在专用计算机上连接其他网络,不得未经允许更改系统信息和用户数据。
2、劳动监察信息系统账号采用专人管理,并详细登记用户姓名、口令、权限等相关情况。
3、劳动监察信息系统管理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不得将任何用户的密码、帐号等保密信息等资料泄露出去。
4、任何人不得在专用电脑上进行非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在专用电脑上打开不安全的移动设备,对于外来移动设备一律进行电脑病毒检测,确保没有病毒方可进入电脑读取。
5、任何人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对于可能引起电脑病毒的软件,应使用软件检查、杀毒。
6、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管理员要定期检查系统运行情况,发现系统无法运行或者其他情况时,要及时报备,尽快修复系统。
7、未经授权的人员擅自登录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造成信息丢失、资料泄密等情况,将追求其法律责任。
8、定期对系统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对电脑进行定期维护,并根据规定对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备,同时采取相应措施。
9、系统各级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系统安全有序。
6.卫生工作监察制度 篇六
一.监察方式:
接受卫生局不定期督察,聘请行风监督员暗查,邀请同行互查,院内自查,公开进行社会评议,接受患者投诉等多种方式进行监察。二.监察内容: 1.由门诊部主任负责门诊的业务管理、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科室的门诊工作。各科室主任则负责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考核。
2.各科室工作人员相对固定。各科应派有一定经验、责任心强、服务态度好的人员出诊。必须配置足够的医力,保证门诊病人的及时就医。
3.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完善各种医疗、护理操作常规及首诊负责制、会议制度、“三查七对”制度、收入院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等。要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4.针对卫生行业特点,在全体医务人员中开展文明礼仪培训,从动作、语言、神态、表情等各个细微方面进行强化培训,将礼仪培训成绩作为上岗的先决条件,全面推广普通话,在医务人员当中扎实开展“微笑服务”,“四心教育”,使用文明用语,禁止服务忌语,使医务人员的精神面貌和服务态度有很大的改变。医务人员一律佩戴胸卡上岗,衣貌整洁,服务态度良好。
5.对病员要做到关心体贴,态度和蔼,耐心地解答问题。对重病员、50岁以上老人、军人、残疾人等病员,优先安排就诊。
6.应尽量简化手续,方便病人。对病人要做好分诊工作,认真诊治,做到科学治疗,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病人负担。要认真书写门诊病历、住院病例、处方及门诊日志。对疑难重病员不能确诊,病员两次复诊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生诊视。
7.门诊检验、B超、放射等各项检查结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门诊手术应根据条件规定定的范围。医生需加强对换药室、治疗室的检查指导,必要时亲自操作。
8.门诊各科与住院处、病房应加强联系,对病情不适于在门诊处置的病人要及时收入住院治疗或转院治疗。9.坚持落实值班制度,保证值班人员坚守岗位,医院采取不定期专人查岗检查,将值班情况纳入平时考核,并对屡次不在岗人员采取处罚措施。
10.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度的落实,一切利益以患者为中心,合理运用目录内外的药物,切实减轻患者的负担。严格把住院关,防止套取合作医疗基金情况发生。11.门诊禁止吸烟,保持环境整洁、安静、秩序良好。开展便民活动,为病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向病员宣传卫生防病及计划生育等知识。12.门诊大厅公开设立病人意见本、意见箱及投诉电话;及时收集患者对医院各级各类人员的意见,沟通好医患关系,随时为病人提供方便。建立专门处理投诉的规章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13.下班之前必须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每天下班前要用消毒剂擦洗台面、清理杂物,并做好登记,防止交叉感染。三.监察问题的处理
根据卫生局不定期督察,聘请行风监督员暗查,邀请同行互查,院内自查,公开进行社会评议,接受患者投诉意见等多种监察方式所查处的问题,立即立案进行整改。属于经常性的老问题,根据医院规章制度从重严肃处理相关科室及责任人,属于发现的新问题及时查找问题的根源,及时拿出整改措施解决问题。
7.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探析与启示 篇七
夏、商、周三代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时期。在分封制下, 国王与被分封的诸侯国形成中央和地方两种特质迥异的统治机构。诸侯国是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 国王不能直接在诸侯国的机构中设置监察官员。但是, 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如以天子巡行的方式监察诸侯国, 或由国王派遣使臣巡察诸侯国等, 其监察形式分为自上而下的监察和以谏官形式出现的自下而上的监督。春秋战国时期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 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 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确立。
秦汉时期是中国监察制度的形成阶段。秦统一后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 御史府设有御史中丞、侍御史等监察官吏以纠察百官;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这些机构的设立, 标志着秦朝监察制度的建立。汉承秦制, 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 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 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 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 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监察制度的发展阶段。中央监察机构承袭汉朝御史台, 又完全脱离少府, 直接受命于皇帝, 成为独立的监察机构。同时调整了监察系统, 建立了谏官组织, 初步形成了以御史台为主, 台谏并立的格局, 这为后世的隋唐统治者所沿用。这样就扩大了监察机构的职权, 进一步提高了监察官员的权威。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 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书省。
隋唐时期是中国监察制度的成熟阶段。御史台是隋唐时期最高监察机构, 统辖全国监察工作。唐玄宗开元年间, 在御史台下设三院:台院、殿院、察院, 分工明确, 互相配合, 构成十分严密的御史监察系统。地方监察机构设司隶台、谒者台、巡院和巡按。唐太宗时全国分为十道 (后增至十五道) 监察区, 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 台谏并立局面进一步发展。宋朝设立谏院, 台谏职权开始混杂, 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 直隶于皇帝。至元朝, 取消谏院, 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 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 每道设肃政廉访使 (提刑按察司) , 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但是元朝没有专职的封驳机构与官员, 这也是金元时期监察制度的显著特点。
明清时期, 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统一和严密。明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 又罢谏院, 设六科给事中, 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 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 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至清朝, 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 科道合一。都察院是全国最高的监察机关, 地方监察沿用明制。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台规》。这时期, 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优点
第一, 具有政治上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监察机构的设置, 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封建王朝的政治体制, 稳定了封建统治秩序, 亦折射出历代封建统治集团共同的阶级属性和利益。虽然随着历史的发展, 尤其是各王朝建立的背景不同, 这一制度所体现的监察机制、运作方式等虽然有所变化。但历代监察机构的设置模式基本一致, 具有承袭关系。如机构名称、官名和品位大同小异, 皇帝握有最高监察权。整个监察过程, 从纠参到议复, 从核实到复劾都必须请旨进行, 最后由皇帝裁决。在传统的中国政治中, 要有效地行使政治权力, 执法者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或拥有较高的政治权力。为了保证监察工作的有效性, 中央赋予监察官员位高权重的监察地位, 这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这样就使监察官处于极为有利的位置, 使监察运作可以不必依附于行政, 有效发挥了监察职能。
第二, 具有相对独立性, 注重监察效率。
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实行独立建制, 不附属于其他部门或机构, 并与其他政府机构具有平行的地位。在职权上, 御史不理庶政, 专督各级官吏, 不受行政管辖, 只对皇帝负责, 独立行使监察权, 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监察。但这种独立性, 是基于皇帝控制之下的一定范围的独立, 是一种相对的独立。自魏晋御史台脱离少府后, 中央监察主体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 组成独立的监察机关。地方监察机构和监察机关一般也不隶属于地方衙门。这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 有利于防止地方势力的干扰, 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介入, 从而提高了监察效率。
第三, 重视官吏选任, 凭实绩黜陟。
历代统治者对检察官员的选任通常都有较高标准, 即要求监察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较高的文化素质、丰富的为官经验和优异的治绩。根据实绩对监察官进行严格考核, 并采取一些定量化的方法。这样就可促使监察官尽职尽责、积极上进, 减少察与不察一个样的虚监现象。在监察活动中实行奖优罚劣, 目的是激励官吏奉公守法, 忠于职守;抑制官员的违法腐败行为, 以达到弘扬正气、促进政治清明的目的。到了隋唐, 监察职能越来越明确化和法制化。南北朝大使出巡时, 皇帝要求:“旌贤举善, 问所疾苦其有狱讼亏滥, 政刑乖愆, 伤化扰治, 未允民听者, 皆当具以事问”。魏宣武帝要求巡察大使必须:“褒赏贤者, 纪罚淫匿”, 分清贤愚善恶。隋朝开皇三年 (583年) , 派监察官巡省风俗, 任务是“如有文武才用, 未为时知, 宜以礼发谴, 朕将铨擢, 其有志节高妙, 越等超伦, 亦仰使人就加旌异, 令一行一善奖劝於人”。明朝统治者要求:御史如果做到“使奸邪屏迹, 善人汇进, 则御史之职尽矣”, 否则为失职。
第四, 强化监督职能, 提高制约效能。
在国家管理中, 历朝多以监察法规的形式, 来体现监察机关对监察官吏的监督职能, 以利于提高监察效能, 加强君主对群臣的控制。具体表现为:以谏官对封驳权的行使来防止违失, 考察他们是否尽职尽责, 防止人浮于事、效率低下, 并通过严密监督来控制百官, 以此维护专制皇权统治。贞观元年 (627年) , 唐太宗对黄门侍郎王珪说:“中书所出诏赦, 颇有意见不同, 或兼错失而相正以否, 元置中书、门下, 本拟相防过误。”《宋史·职官制》卷161规定:宋朝行使封驳权的机关是门下后省, 由给事中“掌读中外出纳, 及判后省该事”, “若政令有失当, 除授非其人, 则论奏而驳正之, 凡章奏日录目以, 考其稽违而纠治之”。风闻奏事是古代监察制度又一显著特点, 它既是对被控告官吏进行弹劾的一项制度, 也是一种监察方式。这种弹劾方式不必提写告事人姓名, 为告示人保密, 对告发者起到了保护作用。魏宣武帝元恪时, 御史中尉王显, 曾以“风闻前洛州刺史阴平子石荣、积射将军抱老寿恣荡非轨”为由, 上奏弹劾二人, 至二人“免官付廷尉理罪, 鸿胪削爵”。
第五, 监察法规完备, 职责分明。监察功能不仅应有组织上的保证, 而且还应有法律保障。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曾有句千古名言:“明主治吏不治民”。而治吏就得立法, 有法可循, 才能保证监察权实施的持久性与长期性。监察法规的制定, 以法律形式保障了监察活动的顺利实施, 为监察官行使职权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使得古代的监察制度形成了“以条问事, 依法监察”的传统。汉朝开创“六条问事”察视地方之制度, 可为有典可循的典范;宋代制订了《御史台仪制》《御史台令》《御史弹奏格》等法规;元、明、清三代也相继颁布了专门的监察法, 如元代的《设立宪台格例》、明代的《定纲》、清代的《钦定台规》等。因此, 明确监察官的职责为各朝代所重视, 对于澄清吏治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代监察工作的启示
(一) 改革体制, 树立权威
目前我国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各级监察机关同时受制于上级监察部门和同级政府, 这就在客观上形成了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的局面, 监督权与被监督权之间失衡。尤其是监察机关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当地政府, 更在事实上弱化了上级监察部门的指导作用。要改变这种状况, 就必须给予监察机关以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使其能够不受牵制地履行监察职能。在体制上, 可以考虑地方监察机关变双重领导体制为垂直领导体制, 地方监察机关同地方政府机构平行设置, 其成员互不兼任;前者直接向人大和上级监察部门负责, 并由上一级权力机关进行严格的责任考核, 使地方监察机关真正成为上级监察机关的派出机关。这样, 地方监察机关拥有了具体的、实在的和相对独立的权利, 既易于摆脱横向干扰, 形成依法监督的制度基础, 又容易制约监察者, 促其依法监察、秉公执法。
(二) 完善制度, 健全法规
邓小平说:“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修改补充一条, 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法治社会要求一切国家权力都要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行使, 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的方略, 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中共十八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等。监察权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力, 同样要依法行使, 前提是要“有法可依”。为使监察职能得到充分实现, 必须完善现行监察法规, 健全监察法规体系。社会在发展, 时代在变化, 新事物、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增删监察法规尤其必要。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是进一步完善监察机制、规范监察行为、实现监察职能的重要保证, 对于当前促进清政廉政建设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三) 重视人才, 能升能降
毛泽东说:“政治路线确定以后, 干部就是决定力量”。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优秀的人才, 再好的制度也无法发挥其作用。在检察官的选任方面, 除了借鉴古代监察官选任的条件外, 还要学习新民主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监察制度, 要求被选任的监察官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立场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现阶段还应当具备与时俱进、高瞻远瞩的政治头脑。在考核、升降方面, 要严格以其实绩为根据, 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全面、充分地掌握监察人员的实绩。当前, 监察队伍建设势在必行, 监察人员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其要素包括;政治思想素质, 业务能力素质, 职业道德素质等。
(四) 民主公开, 群众监督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本质要求。人民群众是监督的主体, 是监察制度开展的根本保障。任何监督机制, 如果失去群众基础, 失去民主性和群众性, 就不可能是有效的监督机制。借鉴古代监察官可以风闻奏事的特点, 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 广开言路, 积极收集各种意见和建议。为此, 各级监察主管应发挥主导作用, 把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 使专门监察和群众监督相结合, 这是监察机关的性质决定的。实现监察工作民主化、公开化。建立方便、快捷、形式多样的举报制度和来信来访制度, 充分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建立各级党政和人民群众经常保持联系的信息反馈制度, 建立人民群众对反腐败问题的座谈会制度, 建立人民群众对日常问题公开咨询和答复的质询制度等。
(五) 建立监察人员保障制度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对监察人员保障方面的法律。国家应该制定相关法律, 使监察人员行使职权时得到法律的保护。不然会使一些秉公办事、刚直不阿的监察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力不从心、阻力重重, 甚至受到打击报复。所以国家要建立防止监察对象打击报复和及时反馈信息的公文处理制度。在人民享有民主权利的同时, 给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充分的自主权, 使他们能够独立地行使监察权, 依法保障监察人员的工作安全和人身安全, 不至于受到其他权力不合理的干涉, 确保监察人员能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坚定的执法信念积极地投入到监察工作中来。
由上述可以总结出, 我国监察制度在历史演进过程中, 呈现出渐进性与曲折性, 每一朝代监察体制的更新与递嬗, 都昭示着监察制度的日臻完备与成熟。在历史的沉淀中, 凸现了很多的优点, 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这些都成为后代取之不竭的养料和财富。从中我们亦获得些许启示, 这对我国当前党风廉政建设、监察制度改革大有裨益。
摘要: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是封建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以专制王权为中枢、儒家伦理为内在约束力和法家法制为外在强制力而建构的。其内容包括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封建王朝的监察制度在历史发展过程中, 在弹劾纠举国家机关和官吏的违法失职、维护纲纪、整饬吏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与巩固, 政治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产生过积极影响。作为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 古代监察制度蕴含着丰富的经验和智慧, 值得我们研究与学习。对于当代政治体制改革、纪检监察制度建设具有启示作用和借鉴意义。本文拟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演变入手, 来探析这一制度的优点并加以参酌, 同时对新时期监察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与见解。
关键词:监察制度,历史演变,优点,启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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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浅谈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作用 篇八
一、古代监察制度在我国古代社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1.御史监察制度
御史监察制度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长期而深远的影响。秦代开始形成由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监郡御史等组成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机构。秦代的御史大夫是辅佐丞相的,可以代皇帝起草诏令,接受皇帝的差遣出使,处置一些军国大事,当然也负责对百官进行监察和纠劾。汉代御史的职能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管理国家档案。二是领导对地方政府的监察。三是领导中央监察组织。四是主持对百官的监察。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御史组织更加庞大、严密,其监察范围更加大,职能也得到更大限度的行使。御史已彻底改变皇帝秘书的性质,成为完全成熟的专职行政监察机构。御史台增加了监察尚书的职能。隋御史台有权对以下行为进行弹劾:一是违反法令者。二是不理朝政者。三是监授人官,不举贤才者。四是以权谋私者。五是朝会举止礼仪不肃整者。唐代的御史台形成了三院分职的组织系统。有纠举国事活动中的违礼行为、监督中央财政、巡视京畿、监察中央行政机构等职权。宋代御史台组织更加细化,负责朝议活动中的纠察,监察中央行政机关。
2.汉代刺史制度的确立与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
汉代刺史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是我国古代国家政治体制成熟的重要标志,它成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联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加强对地方的领导,监察地方政治,维护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汉代刺史可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汉初刺史,除了监察郡国,同时还督查监御史。魏晋南北朝时期,刺史的监察范围不仅是自己的属下郡县,而且也包括了中央驻州机关及境内非州所掌管的封国。刺史不仅是地方行政首长,而且仍然是监察官,刺史仍具有中央监察的责任。
3.其他古代监察形式也在不同时期发挥了重要的监察作用
魏晋南北朝时期,典签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它改变了自刺史转化为地方性行政长官以后,地方行政机构无专任监察的状况,改善了监察体制,加强了对地方的监督与控制。唐代的谏官组织,有讽谏政治、驳正违失的重要职责。唐代谏官组织的发展将行政组织外部的监察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它将来自社会下层以及官僚层面的舆论监督、举报、投诉制度化、规范化,和御史台所掌握的行政监察相结合,有力地提高了监察效能。宋代地方监察也日益完善与严密,巡察与常驻监察结合起来,对本路辖区内的官员皆有监察的责任,对不称职或违法官员有奏劾权。
二、古代监察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其中“人治”是影响监察制度的最主要因素
1.皇权是影响监察制度的主要因素之一
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与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例如同样是监察组织且名称相同的御史台首长御史大夫,汉代时其地位是很高的,被列为三公之一(三公即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可以辅佐丞相、代皇帝起草诏令、接受皇帝的差遣出使并处置一些军国大事,当然也负责对百官进行监察和纠劾。而到了隋朝,御史大夫的地位明显不如秦汉时期。为提高御史台地位,隋又重新设置御史大夫,以御史大夫一人为御史台的实际长官,专掌纠察。隋的御史大夫实际上是汉魏的御史中丞之职,即是专职的监察长官,而与秦代、两汉身兼副丞相的御史府长官御史大夫是不同的。御史大夫地位的升降、职权的变化,反映出皇权是影响监察制度的主要因素之一。
2.其他人为因素是影响监察制度的又一因素
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监察机构的权力有时会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但蒙古人不在此限。
古代监察制度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历史局限性,我们在借鉴古人成功经验的同时,要摒弃其不足。
9.公司巡视监察制度 篇九
巡视监察制度(08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开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制度体系,加强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动态把握和过程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审计监察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对全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进行巡视监察,及时发现问题和督促问题整改,并对巡视监察过程中发现敢于维护公司利益、坚持原则的人员提出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主要工作对象和内容、方法
第三条 巡视监察的主要对象:公司总部和各项目经理部、子(分)公司生产和管理活动中的人和事。
第四条 巡视监察的重点工作内容
1、工程综合管理体系,特别是公司工程成本控制体系和施工队选择和管理工作情况。
2、财务工作运行体系,特别是重点及专项管理费用和资金开支及违反公司财经纪律、滥用职权情况。
3、生产经营投标工作体系。特别是招投标控制程序的严密性和有无卖标和出卖公司利益行为情况。
4、公司人事、行政管理工作体系。特别是公司主要管理干部和重要技术干部履职情况,及行政管理工作效果和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5、公司各单位、各部门的和阶段性管理目标完成及考核体系。
6、资产管理情况。主要是系统内控制度的制定、完善及执行情况,以及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机械管理的浪费现象。
7、公司领导安排和公司其他需要巡视监察的事项和人员。第五条 巡视监察的主要方法
1、定期巡视检查和日常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2、公开和隐蔽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3、围绕公司成本控制、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目标责任管理等重 点工作开展巡视监察检查,并兼顾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内容的办法。
4、审计监察办因工作开展需要,与公司党政、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和机构采取协同巡视检查的方法。
第六条 巡视监察检查的具体工作要求
1、对重点事项应将其作为巡视监察的主要对象,重点跟踪巡视,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力所能及地就地解决。必要时,对重点和热点事项进行巡视检查后出具巡视监察检查报告。
2、对非重点工作事项,采取点面结合方式防患于未然地进行巡视监察检查。
第三章 巡视监察工作职权
第七条 巡视监察人员按规定行使以下工作职权:
1、有权现场检查被查单位、部门的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帐簿、会计报表、工程资料、会议记录、文件、发票等各种文字和电子资料及印章、证照、资产等被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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