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两个部门联合发文(共4篇)
1.公文两个部门联合发文 篇一
本刊讯(记者 王文静)近日,省公安厅、教育厅、交通运输厅联合发文,加强专用校车使用许可工作,要求从12月1日起,未取得校车标牌的专用校车,不得接送学生。
据悉,各级政府将统一领导,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工作机制,协调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相关事宜,组织实施专用校车使用许可工作。各部门将全面掌握基础信息,对符合条件的专用校车,督促有关限期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等事宜。从12月1日起,未取得校车标牌的专用校车,不得接送学生。同时相关部门将履行校车使用许可职责。教育部门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等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认定工作和校车驾驶人审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校车公路运行行驶线路方案和校车在城市公交站点停靠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在规范专用校车使用许可和注册登记办理程序中,办理专用校车使用许可和注册登记将严格办理时限,确保办理过程的连续性,避免出现管理漏洞。校车注册登记受理、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征求和反馈审查意见、上报审查意见以及办理校车注册登记、核发校车标牌等都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各地在办理专用校车使用许可时,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校车服务主体资格。严禁为未经政府统一组织和规定,单
一、分散的个体经营者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和注册登记,切实落实校车安全主体责任。此外,将规范校车通行线路设施设置。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完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校车通行安全隐患。
通知要求,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配合教育行政、公安部门,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条件、驾驶人资格条件,对提供校车服务的客运企业及其使用的车辆和驾驶人进行严格检查并登记备案;大力发展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努力提高公共交通服务学生上下学出行的能力,及时了解学校布局和学生上下学出行需求,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严格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对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安全记录不良的客运企业,不得同意其提供校车服务;对使用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车辆或驾驶人提供校车服务,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通知明确,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教育引导营运车辆驾驶员采取有效措施自觉礼让校车,为校车安全行驶创造良好外部环境;联合公路管理机构对校车途经公路路线进行全面养护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尽快安排隐患处置工程。
2.公文两个部门联合发文 篇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通过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共同努力,积极缓解当前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遇到的用工成本上升、生存和发展压力加大等问题,着力激发创业创新活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就业岗位不断增加、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形成有利于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提升素质、良好成长的发展环境。文件要求引导民间投资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其中,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以及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改善企业集聚发展环境,支持能源供应、排污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建立技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等服务平台;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支持各省(区、市)统筹建设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支持行业特色鲜明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调动和优化配置服务资源,把为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作为业绩考核的重点内容;鼓励信息化服务商搭建平台,为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化服务。
3.公文两个部门联合发文 篇三
面对地方债务加速演进、风险隐患积累沉重、潜在投资热潮再涌,监管部门需要提前预警,新的经济内生动力逐步显现,正是整治地方融资平台的恰当时机。
2012年最后一天下午,财政部官方网站悄然挂出《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彼时,沪深股市已经收盘,各方面尚来不及做出反应。
这份由财政部、发改委、央行和银监会四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与2010年中央对地方融资平台清理的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性质相近。
不同之处在于,本次《通知》的约束性条件更为明确,列明了须收紧的地方政府融资项目的条件,以及必须禁止的违规、违法融资具体行为。
这是财政部主管地方政府性债务以来,首次联合相关部门,就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公开发文,涉及地方政府性债务可能在12万亿元左右,且与多数融资渠道相关,整治力度之大,涉及范围之广,均属空前。
这一整治行动,亦是2011年以来金融业界和监管部门呼吁多时、迟早会进行的关键性举措。其意在全面制止地方投资乱象,并对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进行阶段性梳理,为接下来的地方投融资规范发展及相关体制改革奠定基础。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近日表示,2013年要强化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抓紧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
据悉,为落实此次整治行动,2012年9月初,财政部便启动了全国性地方政府债务专项检查。这是2011年审计署进行专项审计结束后,中央部委牵头进行的又一轮全面摸底。一位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说,专项检查除了摸清债务基础数据、加强债务管理外,还将为中央经济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此次专项检查,聚焦于各地在2011年初至2012年6月30日举借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总额数以万亿元计。在此期间,地方政府因面临大量到期债务和稳增长双重压力,相继再度发力举债。
传统商业银行信贷融资基本被卡死后,各地以“影子银行”为代表的银行表外融资迅速膨胀,2012年至少新增1.6万亿元。同期国家发改委企业债发行的闸门松动,银行间信用债发行增加,致使城投债势头迅猛,2012年新增逾8800亿元。这一时期,各地方政府举债手段更加市场化和多元化,债务结构发生明显变化,潜在风险趋于复杂,全面摸底因此更显紧迫。
2012年底,《财经》记者先后在成都、北京等地调查发现,随着宏观政策向“稳增长”转向,本已趋缓的地方基建投资重新升温。
按照各地当前己出台的建设规划,今后五至十年内,全国的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基建领域投资规模数以万亿元计,资金需求再度旺盛。
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主任余勇向媒体表示,四部门出台文件,是对前几次的遗留问题和将来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规范和警示。主要是最近一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有抬头之势。“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很大。再有就是房地产调控,土地出让收入减少。只能靠地方政府投资,冲动还挺大。”余勇说。
根据2012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2013年“宽财政、稳货币”的适度宽松政策基调已经确立,随着城镇化发展思路的逐渐清晰,新一轮建设将很快提速,这与十年一次的政府大换届所引发的投资冲动效应相叠加,全国各地未来更大规模的政府性举债、投资,将从2013年起重现(相关报道见《财经》本期“货币谨慎宽松”一文)。
面对地方债务加速演进,风险隐患积累沉重,潜在投资热潮再涌,监管部门因此提前预警并整肃融资通道。
更重要的是,2012年10月,工业企业利润同比增速开始由负转正,在基建与地产投资两大宏观推手稳步上扬的背景下,新的经济内生动力开始显现,掣肘监管发力的宏观经济因素明显减弱,当前正是整治地方融资平台的恰当时机。
在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之前,2012年12月,国家发改委也对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按不同标准收紧企业债发行审核。而过去一年间,企业债发行创历史新高,达到6500亿元。近日,审计署亦公开表示,2013年,将再次对2011年到2012年间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专项审计。
地方债务沉疴痼疾,由来己久,债务期限错配、以债养债、偿债能力较弱等问题一直存在。当下,地方债务问题逐渐长期化,成为左右中国经济运行的最大不确定因素,并牵制着决策层对宏观经济走向的判断及政策的取舍。
近几年,着眼于地方政府性债务这一统计口径,财政部试图通过建立数据库、专项检查等基础性、技术性手段加强债务管理,但涉及财税体制改革、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等治本之策的研究和推出,较为迟缓。
因此,新一轮针对地方投融资乱象的整治,在业界看来,正是为了从2013年起更好地再度出发。
某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副行长表示,中国现有财税体制存在不对等问题,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模式有其必要性。从中长期看,通过财税体制改革或改变政府职能,也许是可行的改革思路,但在短期内,没有体制性改革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负债不断增加,将是一个趋势性问题,须及早整治,降低风险。
财政部再摸底
地方债务存在统计口径不准确、数据不完整、更新滞后等突出问题。据有关机构粗略测算,2012年底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可能在12万亿元左右
2012年9月初,财政部下发开展地方政府性债务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这是财政部归口管理此项工作以来,首次主动进行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摸底。
过去几年,地方债务问题一直引发市场和决策层担忧。2011年上半年,由国务院统一安排,审计署对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专项审计。结果显示,地方债务规模为10.7万亿元。地方债务隐患终于有了一个官方说法。
4.公文两个部门联合发文 篇四
2014年三支一扶考试公文写作篇——公文处理工作中的发文程序
为方便广大考生备考2014山东三支一扶考试,中公教育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热点,供考生们参考。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 1.复核
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2.登记
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3.印制
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4.核发
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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