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建设

2024-10-16

税制建设(8篇)

1.税制建设 篇一

关于我国新一轮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建设性意见

导言

作为“十二五”开局之年,2011年将迎来新一轮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 在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收入分配”这一节中的“双提高”由原先概括变为了更直接的表达--“提高工资收入”、“降低税负”。由此,个税改革,作为涉及几乎每一位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实事,将成为“十二五”规划幸福指数建设的“敲门砖”。那么新一轮的个税改革要怎样进行呢?

中文文献综述

关于个税改革,提高个税起征点无疑呼声最高。余中福陈佳萍认为将个税起征点定在5000 元能达到一个公平社会的合理的纳税结,这个标准能让20%的富人纳税,80%的工薪阶层免税(余中福陈佳萍,《合理规划个税起征点的有关思考》,《财会月刊》,2009.8月中旬);而著名经济学家华生则认为,过高的个税起征点在只对富人更有利的同时,还会促进商品税的提高,导致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华生 《过高上调个税起征点反而扩大收入差距——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经济学分析》,《卓越理财》,2011年4月)。在两派泾渭分明的胶着之下,魏雅华提出可以按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与国际税收衔接,不失为藏富于民的好决策(魏雅华 《关注个税起征点》,《税事焦点》,2010年 7月);倪琳淇则认为可以通过“减少级次,调整级距”使大部分工薪族适用最低的一级或两级税率以此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倪琳淇 《提高个税起征点不等于为中产阶级减负》,《东北之窗》,2011/01A/02A,052);经济学家、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夏业良也认为仅仅关注和调整个税起征点,而不立足于个税整体制度的建立,是一个认识和实践上的误区。当务之急是要构建一个以家庭为主体征收单位,包括被赡养人口扣除额以及其他可扣除额的个人所得税制。(鄂璠《“个税”改革 还能少交多少税?》,《小康》,2011年6月)

关于我国新一轮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建设性意见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11项内容。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税收政策研究室主任孙钢在2011年1月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新的个税改革草案已上报国务院,计划将现行9个级别个税缩减至4到5个,并将个人l1类所得合并,即把除薪资以外的其他1O类所得的起征点,都调整至2000元。

新的草案对于个税改革采取了稳步慎行的态度,没有大幅度的调高起征点,也没有颠覆式地调整个税结构,而是仍集中指向中低收入人群,通过拉大级距(比如以前500元以下缴5%个税,5000元以F 15%,调到5000元以下全是5%),减轻工薪阶层的税负。

除了分级改革,综合考量了各方的税改意见,我认为新一轮税改还有以下两个可行的改革方向。

一、短期计划-在新一轮税改草案的基础上,对低收入纳税人群进行差异性返额补贴。

此点可以借鉴墨西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墨西哥的个税制度施行征税和补贴相结合,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0.01比索,凡是月收入在32700比索以下的人都能享受到国家财政提供的纳税补贴,最低金额相当于实际纳税额的30%。

那么,在新一轮税改草案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我国国情,根据地区性差异分别划分最低补偿线,并设立分级补贴率,对于低收入纳税人群进行象征性纳税。如,对于沿海发达经济区,薪资、生活成本都较高,对于4000元以下的设1.8%的返还率,对于5000元以下的设1.5%的返还率;对于欠发达区,薪资、生活成本都较低,对3000元以下的设1.8%的返还率,4000元以下设1.5%的返还率。这样就达到了对高层收税不变的情况下补贴中下层收入人群的目的。

新税改草案与返额补贴有以下优势:

1、减轻中低收入人群个税负担,维护高收入人群纳税责任。个人所得税设立的初衷旨在进行社会财富二次分配,其实是富人税。虽然提高个税起征点能直接舒缓了中低层收入人群赋税压力据国家财政局统计,但是却正违背了个税的目的,给予了高收入人群更大的利益。比如,起征点提高400元,国家税收将减少300亿元(虽然,300亿对于国家财政还是能承受的范围),而这300亿元的绝大部分正来自于来自于富人本应缴纳的个税。(每个级别因起征点上调将减少20元的税,每增加一个级别翻一倍,那么工资级别最高的一级少交税款180元,即使180元对月入10万的人没有影响,但这确是放松了对高收入人群的约束)。因此,新税改草案能通过减少级次,调整级距,在纳税覆盖面不变的情况下,维护高收入人群的纳税责任、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的个税负担。

2、稳定商品税率,防止贫富差距拉大。国家的主要税收来源是商品税和就是所得税,属非此即彼的关系。那么如果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将降低个人所得税收入在整体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于是,商品税便会顺势水涨船高。而商品税的特点就是越是普通大众收入不高、储蓄有限,商品和一般服务消费比例就而越高,因而中低收入人群纳的税越多,这样将明显不利于缩小各阶层的收入和贫富差距。而新草案与返额补贴的结合能在稳定国家主要税收的同时减少商品税率对中低收入的负面影响,从而防止在个税改革下可能引起的贫富差距拉大。

3、差异性返额补贴,排除地区性因素。由于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较大,贫富不均,导致了各地物价指数、生活成本、薪资的不同。所以,在起征点尚不能考虑地方性差异的形式下,对于不同地区进行差异性返额补贴,可以有效的避免统一的起征点对部分弱势地方财政和欠发达地区工薪阶层的不公。

二、长期计划-构建综合税制,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

综合全面的税制改革,必须基于对个人的所得进行更综合更全面的考量来制定个人差异性的征税标准。

“以家庭收入为基数征收个人所得税” 是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所采取的个税征收方式。但是由于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起严格的金融实名制,造成了个人财产的低透明度,不具备“ 以家庭收入为基数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条件。

但是中国已经建成了覆盖全国的以户籍管理为依托的人口信息系统,并已经为银行等系统提供认证服务,税务部门也建设了庞大的信息网络,能进一步实现跨部门的信息协作。于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家庭单位征税制”(根据家庭的不同情况,计算个人差异性的起征点。比如,对抚养重患老人或两个以上老年人的家庭实施减免税,对抚养无生活能力的儿童或多个子女的家庭适当减免税)更有可能成为新一轮个税改革的长期规划。

1、“家庭单位征税制”的必要性:目前“一刀切”的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无论起征点是多少,都只针对个人的。中国已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一个家庭赡养多个老人的情况越来越多,在没有考虑到家庭人口和赡养系数的前提下,这种做法直接导致了人均的税收负担差异就很大,于是便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公平。

家庭是最基本的利益共同体,家庭的收入状况比个人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所以,以家庭作为个人所得税核算单位,制定差异性征税标准才能真正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2、“家庭单位征税制”的挑战:虽然我国已经建成了以户籍管理为依托的人口信息系统,但是户籍信息并不是实时的、动态的。“家庭单位征税制”的施行需要税务部门随时掌握个人包括家庭婚姻状况、银行账户等可更改信息。此外,以家庭为单位的征税制度还面临逃税避税的挑战,因此就更需要广大民众自觉的纳税意识,自行申报纳税。因此,对于“家庭单位征税制”的考量和真正施行,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

总结

站在“十二五”规划新起点上,触手可及的个税改革已成为了政府“幸福指数建设”的风向标。如何让个税更科学,更公平,如何通过税改真正做到“藏富于民、还民以利”,还需要更多的考量和实践。在此,献上我的一家之言,希望能尽一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余中福陈佳萍,《合理规划个税起征点的有关思考》,《财会月刊》,2009.8 月中旬

2、华生 《过高上调个税起征点反而扩大收入差距——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经济学分析》,《卓越理财》,2011年4月

3、魏雅华 《关注个税起征点》,《税事焦点》,2010年 7月

4、倪琳淇 《提高个税起征点不等于为中产阶级减负》,《东北之窗》,2011/01A/02A,052

5、鄂璠《“个税”改革 还能少交多少税?》,《小康》,2011年6月

6、张兆安《以家庭为单位计收个税更公平更人性化》,《中国人大》,2011 年3月10日,19

7、刘聪《个税改革小步慎行》,《中国新闻周刊》,2011.1.17 p 48-49

BY 卉卉

《财政学概论经济篇》期末作业

论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收制度 税收管理 税率

论文摘要:文章从个人所得税在制度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探讨了个人所得税问题,并构思了如何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制度,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以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面过窄、偷税漏税现象严重,收入比重偏低。个人所得税在课税模式、费用扣除、税率以及税基等方面存在缺陷的现状,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 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经济运行功能的充分发挥,也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及收入分配结构不相适应。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分类所得税制存在弊端

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将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按不同来源分类,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规定不同税率的一种所得税征收模式。当大多数人的收入方式都比较单一且收入水平较低时,宜于采用这 种模式,但当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时,采用这种模式就难以控制税源,也难以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分类所得税制缺陷越来越明显。首先,分类课税难以体现公平原则。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项目)不同,或来源于同类型的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就产生了横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纳 税人,由于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扣除额、税率、优惠政策,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从而产生纵向不公平。其次,分类课征造成巨大的避税空 间。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可以使一些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避税,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 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

1.2 费用扣除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偏低,又长期没有随收入和物价提高而调整。这造成了两种与税收征管效率原则相违背的现象,①使更多的低收入的个人都在所得税征管范围之内,增 加了征管对象的数量和征管成本,影响了征管效率;②对低收入征税,妨碍了税收公平。

首先,费用扣除范围过窄,不能很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我国现行个人所 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以及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少、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对 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

其次,费用扣除的确定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在通货膨胀时期,个人维持基本生计所需收入也会相应增加,而现行税制中尚未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费用 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

1.3 税率设计有待优化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区分不同的项目,分别采用5%~45%、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和20 %的比例税率。本来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税收待遇却不一样,一方面违背了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也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不便。而且累进档次过多实际上也极易产生累 进税率的累退性。结合我国实际的薪金水平,一直以来我国大部分纳税人只适用于5%和10% 两档税率,20%以上的另六档税率形同虚设。

1.4 税基不够广泛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列举具体项目的规定,难以将所有的应税项目都包含进去。另外,由于现行减免税及优惠名目太多,费用采用分次扣除,客观上造成税基缩 小。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路

2.1 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

从税制模式上看,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征税原则的应是综合课征制。但考虑到我国目 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所以,分类综合课征制应是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的较好选择。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对某 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其他的应税所得分类征收,或者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 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凡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即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并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此种征税制 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也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2.2 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实行税收指数化措施

所谓税收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因通货膨胀造成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包含三个层面:①按税法规定原本不必缴税的纳税人,因通货膨胀导致实际起征点 的降低而被归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列 ;②通货膨胀使个人所得税的名义收入提高而产生了纳税“档次爬升”效应,纳税人在实际 收入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却按高税率纳税;③通货膨胀造成相邻应纳税档次之间的差值缩小, 也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这样尤其是对那些低收入者,由于其税负上升的幅度高于高收 入者上升的幅度,所以通货膨胀更多地损害了低收入纳税阶层的利益,使个人所得税产生逆向 再分配效果。

2.3 优化税率,合理税收负担

遵循国际惯例,将收入分为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分别申报,分别适用不同的累进税率,对后者规定较高的累进税率。调整税率级距,在尽可能扩大综合课税项目的基础上,将目前 个人所得税的两个超额累进税率合二为一,实行5%~35%级超额累进税率,综合各项所得,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以平衡税赋。另外,为了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还可以增加一 项加成征收的措施。还应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边际税率过高,实质上形同虚设。

2.4 扩大税基

为了能有效地扩大税基,适应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切可以衡量纳税能力的收入,改变目前的正列举方式规定应纳税所得,取而代之的是反列举规 定不纳税的项目。

2.5 加强税收征管,建立以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相结合的征管方式

在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同时,强化税收征管,确保应收尽收,是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功能作用的关键。建议在改分类所得税为分类综合所得税的基础上,对各类所得实行逐项扣缴,综合申报纳税的办法,以有利税务机关对税源的及时监控。纳税人多缴税,则退税;少缴税,则补税。同时加快存款实名制的实施进度,逐步实行收 入支付信用化,推动隐性收入显性化,并加快征管手段的现化建设,以促进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征收。

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及对策

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高收入的个人逐渐增多,过去单纯的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转向多样化、多渠道取得收入,在分配上出现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过分悬殊的问题和个人所得税流失问题。不但直接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而且严重削弱了个人所得税对社会经济的调节、稳定功能。这是当前在税收方面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困难及问题

个人所得税历经两个世纪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现代政府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并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但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面小,收入比重过低,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妨碍了个人所得税整体功能的有效

发挥。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困难及问题是:

第一、公民纳税意识差,基层征收机构认识滞后。第二、个人所得税制自身的特点直接产生弊端。第三、个人所得税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很不完善。

第四、管理方式落后,征管信息不畅通。第五、对个人的各项所得缺乏有效的控制。第六、现行模式对扣除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合理。

此外,我国的税收征管理论相对薄弱;对个人收入调节的税制体系尚待完善,这都对个人所

得税的征收管理有一定制约作用。

二、解决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对策

面对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寻求对策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对个人所得税有一个完整的认识,清楚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环境和现状,立足现实,树立积极推进意识,层层深入,重点突破,制订可操作方案,确立具体的征管目标,其可分为近期和长期目标。

(一)近期目标是加大力度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堵住漏洞。就目前来看,应搞好以

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好申报纳税,强化代扣代缴。二是建立并完善个人所得税专项稽查制度。三是搞好对高收入者和个体工商户的管理。

四是尊重、保护纳税人的权力,优化征收机构的服务。

(二)长期目标是解决个人所得税中出现的问题。要树立现代化的管理思想,依靠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税制体系和征管体系,这就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一支拥有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素质队伍,有效协调国税、地税征管,沟通内外部信息,指导税务代理;开展税务咨询业务等。二是积极推进税务代理和计算机普及应用计算机应用与联网,保持信息畅通,达到收入--申

报--缴纳--监控--体化,实现数据、资料的共享与动态管理。

三是尽快向严管重罚的模式过渡。严管重罚是行之有效的途径,来约束纳税人的行为,减少

税收流失,以增加财政收入。

四是税务部门应建立不受行政区划限制的大型信息、数据处理中心。靠现代化的管理技术,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五是完成向综合所得税制的过渡。逐步建立一个能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以个人、家庭为申报主体的综合所得税叙,从税制上解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上的不利区素。

六是建立完整的调节个人收入的税制体系。国家应在条件成事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务,建立并完善调节个人收入的税制体系,避免所得税孤军奋战的局面。总之,由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开征的时问比较晚,因此,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校收过窄,收入比重偏低、个人所得税还存在缺陷,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不相适应,这就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经济运行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必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建立科学的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税制体系,同时还要建立一支强有力部征管队伍。全面而有效地对个人收入进行有效地监控,从而达到不断缩

小贫富悬殊,国家的财政不断增加的目的,为实现党中央提出

2.税制建设 篇二

一、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制度必须以城镇土地国有制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199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这是中国实行城镇土地国有制及国有土地出让制度的法律依据,也是中国完善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制度的背景和前提。与中国不同,美、英等西方国家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业主对其购买的房地产包括土地和房屋拥有完全的产权,政府依据受益原则对房地产征收财产税不存在任何法理上的障碍。但中国实行的是城镇土地国有制,购房者仅仅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所属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开征物业税,将对包括土地价值和房屋价值在内的房地产价值一并作为税基进行课税,而对纳税人并不拥有所有权的土地进行课税,在法理上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障碍。因此,在中国实行城镇土地国有制的背景下,不应当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实行对土地价值和房屋价值一并征收的物业税。对于房地产保有环节的课税,必须以中国城镇土地国有制为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在制度设计上保证合法性、突出科学性、提高操作性。

二、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条件下对土地出让金的处理方法

(一)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之间关系的主要观点

在国有土地出让制度下,土地使用人特别是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使用人,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一次性缴纳40-70年的土地出让金(2)。如果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对于如何处理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的关系,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3),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存在诸多弊端,应当将土地出让金并入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分年度进行征收。一是可以避免一次性收取几十年的土地出让金可能导致的地方政府短期行为,为地方政府培育稳定、可持续的财源;二是可以大幅度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提高保有成本,挤出房地产的“非真实”需求,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共同抑制房价的非理性上涨;三是可以使政府从土地价值的增长中分享收益,为政府收回推动土地价值增长的公共投资提供了有效途径;四是可以避免开发商一次性缴纳主要依赖银行贷款支撑的巨额土地出让金,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

第二种观点认为(4),土地出让金不应并入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进行征收。一是从理论上说,土地出让金和税收属于两种性质不同的经济范畴。土地出让金是政府依据土地所有权向土地使用人收取的一种“地租”收入,土地使用人和政府之间是一种遵循等价交换原则的市场交易行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体现的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初次分配关系。而税收则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作为社会管理者向纳税人征收的,体现的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再分配关系。因此,将土地出让金纳入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一并征收从理论上讲不通。二是国有土地出让制度是政府配置土地资源的一种手段,如果将土地出让金并入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征收,将意味着土地市场会重新回归到行政划拨的老路上去,是对土地有偿出让制度改革的一种否定和倒退,降低了房地产行业的进入门槛,扰乱房地产市场,而且容易滋生腐败和寻租行为,不利于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三是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高度依赖客观上不允许将土地出让金并入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进行征收。土地财政已经成为地方政府名副其实的“第二财政”,如果将一次性收取的巨额土地出让金并入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分40-70年征收,必将大幅度减少当期地方财政收入,给地方政府改善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的能力乃至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都将带来巨大冲击。四是对将土地出让金并入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一并征收的做法对抑制房价的希望不可寄予过高,房地产开发成本的下降不一定必然带来房价的下降,同时即使房价出现了下降,购房者也必须综合考虑大幅度提高的房地产保有成本作出购买决策。

第三种观点实际上是对以上两种观点的折中(5),认为土地出让金不应并入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进行征收,但应当改革土地供应管理制度,将原来的土地批租制改为土地年租制,由一次性收取几十年的土地出让金改为在房地产保有环节每年收取一次土地年租金。但是,这一观点也没有考虑到改行土地年租制对地方财政收入带来的巨大影响,同样是不可行的。

(二)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条件下处理土地出让金的新思路

既然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存在诸多弊端,又不宜将其并入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一并征收,而将土地批租制改为土地年租制也是不可行的,那么,如果要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应当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土地出让金呢?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土地出让金的概念和构成进行重新认识。

严格意义上的土地出让金,是指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政府凭借其土地所有权,将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让予土地使用者并向其收取的金额。换言之,土地出让金也就是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在理想市场条件下它相当于一定年限内地租的资本化金额。但是从表1可以看出,中国通常所说的土地出让金实际上是指国有土地出让的“总成交价款”,即土地使用人向政府缴纳的全部地价款,它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土地补偿金,其中包括土地征用费用、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这一部分实际上是对政府将土地处理到可利用状态所花费的成本进行的补偿,2003-2007年它占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的平均比重为63.45%;二是净土地出让金,即土地出让的“总成交价款”扣除了土地补偿金之后剩余的“纯收益”部分,这一部分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政府凭借土地所有权向土地使用人收取的土地出让金,2003-2007年它占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的平均比重为36.55%(见表1)。

如上对土地出让金的认识为正确处理土地出让金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将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中相当于土地补偿金的部分继续维持现状,即由土地使用人在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一次性缴纳给政府,因为政府必须一次性取得土地补偿金以满足其在土地征用、拆迁和土地开发过程中的各种支出;将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中的“纯收益”即相当于净土地出让金的部分,改为收取土地年租金,由土地使用人在使用年限内按年度分期缴纳。这一思路兼具上述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的优点,同时避免了第三种观点对地方财政收入带来的巨大冲击。具体来说:(1)体现了土地出让金与税收在经济性质上的差别,严格区分了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保有税,避免了两者的混同征收。(2)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提高保有成本,从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共同抑制房价的过快上涨。(3)有利于地方财政的健康运转。一是一次性收取的土地补偿金基本上用于补偿土地的征用、拆迁和开发成本,政府不能从中获取纯收益,这将对地方政府“卖地生财”的短期行为产生有效的抑制作用;二是将净土地出让金部分改为收取年租金,可以为地方政府提供一项长期稳定、可持续的财源;三是通过对土地年租金制度的科学设计,如根据土地价值的变化调整每年的土地年租金,可以使政府从土地价值的增长中分享收益;四是对地方政府当期财政收入的影响比较温和,由于土地补偿金仍然实行一次性收取,而这一部分达到了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的63.45%,与上述第一种和第三种观点相比,可以有效减轻对地方政府当期财政收入的冲击。

三、城镇土地国有制条件下完善中国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制度

(一)完善中国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制度的基本构想

完善中国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制度,必须立足于中国实行城镇土地国有制和国有土地出让制度这一前提,在正确认识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的关系、正确处理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条件下的土地出让金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加以设计。中国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制度的基本构想是:对土地和房屋分别征收年租金和房产税。对于土地部分,将原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中的“纯收益”即相当于净土地出让金的部分,改为收取土地年租金,由土地使用人在使用年限内按年度分期缴纳;对于房屋部分,按年征收房产税。其基本框架如图1所示。

1. 对土地部分收取年租金,取代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租”和“税”都是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但是从理论上说,“租”和“税”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经济范畴。一般认为,“租”是政府“取之于己”的收入,即政府凭借财产所有权向财产使用人收取的租金,体现了受益的直接报偿性和对等给付性,而“税”则是政府“取之于民”的收入,即政府凭借政治权力、作为社会管理者向人民取得的收入,体现了受益的一般报偿性和非对等给付性。在中国实行城镇土地国有制的条件下,政府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将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让渡给土地使用人,而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因此,政府从土地部分取得的收入符合“取之于己”的属性,应当采用“租金”而非“税收”的形式。所以,对于土地部分,应当取消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将现行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即净土地出让金改为按年收取的土地年租金,由土地使用人在使用年限内按年度分期缴纳,这样也有效绕过了以物业税形式对土地征税存在的法理障碍。在土地年租金的征收制度上,可以根据土地价值的变化对每年的租金数额进行调整,使政府能够从土地价值的增长中分享收益,这样也解决了原来土地使用人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后独享未来土地增值收益的问题。

2. 对房屋部分征收房产税,对现行的房产税进行完善。

与土地不同,业主对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政府对房屋保有环节征税是顺理成章的。对房屋部分的征税可以通过对现行房产税的完善来实现。现行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仅限于生产经营用房产和出租房产,对于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是免税的,税基是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之后的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从健全财产税制度、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目标出发,应当从两个方面对现行的房产税进行完善。一是在征税对象上,对房产保有环节普遍征收房产税,即对于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不再一律给予免税待遇,而是区分情况,如对于家庭拥有的第一套和第二套自住房产予以免税,对于第三套及以上的房产一律征收房产税,在遏制房地产投机行为的同时,支持居民真实的、合理的基本型和改善型住房需求。二是在税基上,对于自用的房产,按照房产原值每年扣除一定的折旧之后的房产净值征收房产税。对于出租的房产,在按照上述方法征收房产税的同时,对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的问题及相关措施

1. 土地年租金和房产税的征管问题。

净土地出让金改为收取土地年租金同时对所有房产普遍征收房产税,将大大增加征管工作的难度和成本。一方面,由于当前以土地出让金的支付作为土地使用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先决条件,拒付土地出让金的现象不可能发生。但如果将净土地出让金改为收取年租金,由于土地使用人事实上已经在使用土地,其很可能出现拖欠甚至拒交土地年租金的问题。另一方面,对所有房产普遍征收房产税,涉及税务、房产、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多个部门,同时考虑到人员流动和多处置业的普遍性,需要对房产进行大范围的普查、登记、评估,征收成本高,操作难度大。对此,应当加大征管力度,加强部门配合,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同时在制度设计中应突出简化,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

2. 土地和房屋分别征税(收租)以及由此带来的土地价值的评估和房产税基的确定等技术层面的难题。

从物理属性上说,土地和房屋是一体的,对土地和房屋分别征税(收租)必然要求人为区分土地价值和房屋价值,这实际上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和主观性。同时,将净土地出让金改为收取土地年租金,并不是简单地将其平均摊入各个年度即可,而应当根据土地价值的变化调整每年的租金数额,这必然涉及到土地价值的评估问题,而对不动产进行客观、公正、及时的评估是许多国家面临的难题。此外,房产税税基的确定也比较复杂,必须考虑区分购买的是商品房还是二手房、计算房屋净值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等各种难题。对此,应当大力规范房地产评估市场,完善评估制度,改进评估方法,提高评估专业人员素质,同时科学设计房产税税基制度,对不同情况下的税基作出明确规定。

3. 已经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旧房的处理问题。

由于土地批租制已经实行多年,目前相当数量的房地产已经一次性缴纳了多年的土地出让金。对于这些房地产可以考虑两种方案:一是将原来一次性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科学、合理、准确地换算成已交土地年租金,同时按照土地价值计算确定每年应交土地年租金,以应交年租金扣除已交年租金之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二是对于已经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给予免征土地年租金的待遇,只对其房屋部分征收房产税。由于这部分房地产在受让土地使用权时一次性缴纳了巨额的土地出让金,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同时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建议对其予以免征土地年租金。

4. 对地方财政收入结构及地方财产税体系的影响。

3.循环经济视野下的绿色税制建设 篇三

关键词:循环经济;绿色税收;环境税

中图分类号:FSl0.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0)01-0094-05

2009年,是完成我国“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关键性的一年,也是中国的循环经济“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循环经济在中国正式走上法制化的轨道。税收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如何建立和完善“绿色税制”,利用税收等经济手段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推进我国节能减排事业的发展、促进我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循环经济型社会的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绿色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绿色税收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英国“福利经济学之父”阿瑟,庇古(Arthur Pigou)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环境税收思想。绿色税收又被称为环境税收,是指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个税种和税目。具体来说,绿色税收不但包括环境税、自然资源税,还包括为实现特定环境目的而筹集资金的税收,以及政府为影响某些与环境相关经济活动的性质和规模而采用的税收手段。绿色税制亦称税制体系的绿化,是对原有税收制度的一种变迁,更凸现税制的绿色概念,强化了税制的环境资源保护功能。 绿色税收除具有固定性、无偿性、强制性等税收的一般特征之外,从理论上讲,绿色税收还具有其自身的如下特征: 第一,征收范围的广泛性。绿色税收包括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个税种和税目,其征收对象不仅包括污染环境的行为和产品,还包括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

第二,征收目的的特殊性。建立和完善绿色税制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促使自然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因此,对环境税的主要甄别应当是考虑它所带来的环境收益,而非税制改革本身,更非税收货币收入本身; 第三,较强的科学技术性。绿色税收直接而具体地反映着生态学基本规律和社会经济规律的要求,无论是绿色税种的设立,还是具体税率、税基的确定,无一不与环境科学的发展水平和研究成果息息相关;

第四,历史使命的阶段性。绿色税收被引入税收制度始于20世纪70年代,是伴随着臭氧层破坏、全球气候变暖、物种多样性减少等环境资源问题的不断恶化而出现的。绿色税制的首要目的是通过税收手段的调节作用来影响经济当事人的行为以达到对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高效利用。因而,随着人类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资源状况的不断改善,某些绿色税种或税目的设立目的会相继实现。随着整个绿色税收体系历史使命的顺利完成,绿色税收最终将会退出历史的舞台。

二、我国绿色税制的建设现状分析

以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召开为契机,20世纪70年代,我国开始利用税费等经济手段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经过3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收费为主、征税为辅的环境资源税费制度。主要包括排污收费制度、自然资源税费制度以及其他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在我国现行的税制框架内,虽然有很多与环境资源有关、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种及措施,但缺乏总体性、前瞻性的与循环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税制设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我国整个税制体系来看,尚缺乏系统的以促进资源综合、高效利用和环境保护为目的的专门税种。我国目前的税制体系中与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税种主要是: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等。尽管这些税种的设置和税收的征收在促进我国环境污染的防治与自然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设计初衷大都不是以环境保护和节能为目的。以我国目前税制框架内最具代表性的绿色税种——资源税为例,其主要目的并非在于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它仅仅被看作是一种级差调节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政府对级差租金的征管,即级差资源税——运用资源税对资源在开采条件、资源本身优劣和地理位置方面存在的客观差异导致的级差收入进行调节。这种单一的政策目标,不仅难以体现自然资源本身的价值,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利用的社会成本内部化,从而弱化了税收制度在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等方面的调控功能。再以消费税为例,我国于1994年开始实行的消费税是建立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特定的政策目的,再选择部分消费品或消费行为进行征税,其调控功能主要着重于聚财功能。2006年4月1日起,我国实施了新的消费税制度,对我国当时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又实行了成品油税费改革,开征了燃油税,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柴油以及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做了相应提高。尽管这一系列的改革和措施使消费税在促进环境与资源保护中的作用得到了加强。但我国目前的消费税制度在对绿色消费模式的塑造方面仍显不足。 其次,从具体税种来看,由于其本身的缺陷,致使在促进资源综合、高效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调控功能有限。再以我国的资源税为例,在促进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以及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方面就缺乏明显的调节作用。原因在于:一是适用对象范围过窄。根据1993年《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国资源税制度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等六种矿产资源和盐。而对其它大部分自然资源,如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并未涉及,不利于对资源利用全面调节。二是计税依据不合理。目前,我国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以销售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这使企业对开采而未销售或自用而积压的资源不需要付出任何税收代价,变相鼓励了企业对资源的过度开采,造成大量资源的浪费。三是单位税额过低。我国目前资源税制度中,单位税额只是部分地反映了资源的级差收入,确定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依据的是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资源的稀缺程度以及该资源的开采所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降低了资源税的实际税负,难以激励纳税人对资源的合理开

采和利用。再如,我国目前的消费税制度,还存在着没能体现节约性课征、限制性课征以及受益性课征原则等方面的缺陷和不足,致使我国目前的消费税在抑制超前消费、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方面的调节功能也没有很好地体现。 再次,从其他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来看,对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仍存在不足,能耗产品进出口税收措施还比较薄弱。在鼓励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政策导向也不够鲜明,实际效果不明显。在我国现行税制框架中,与环境资源相关的、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内容比较分散,主要散见于《企业所得税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等等法律法规、规章之中,这些措施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合,在实践中很难发挥遏制并减少环境污染和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的合力作用。

三、国外绿色税制的借鉴

发达国家,特别是OECD成员国,环境税已经融入整个税收体系,整个税制出现了“绿色化”,并RE经产生了综合性的经济、社会与环境效应,对我国绿色税制的建设有重大的借鉴意义。这些国家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绿化现行税制,即以是否符合环境资源保护以及环保优劣程度为衡量标准,以加大税率差异度为主要手段,对现行消费税、所得税以及机动车税进行相应调整。例如,丹麦在1996年对其税制进行了“绿色税收一揽子”(Green Tax Package)的改革和调整。再如,挪威1991年在引入碳税的同时,降低了所得税。

第二,开征新的绿色税种。许多发达国家根据各自的国情,对生产、消费和处理环节产生污染的行为及产品开征环境税。具体来说,各国开征的绿色税种主要包括:(1)污染排放税。即对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征税,包括对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等行为征收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固体废物污染税、噪音税、碳税以及硫税等。如丹麦的“绿色税收一揽子”就包括碳税、能源税和二氧化硫税,法国、德国和荷兰的水污染税等。(2)污染产品税。即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征税,这类产品主要包括:电池,塑料袋,饮料容器,化肥、农药等。如瑞典的氮氧化物排放税等。(3)能源税和资源税。即针对使用能源和资源的行为征税。如挪威1999年对其能源税制度进行了调整,对使用矿物油、汽油、煤、焦炭征收碳税,对在大陆架上开采石油征收附加碳税。

第三,协调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由于部分新税种的开征以及一些原有相关优惠措施被取消,为避免相关产业受到消极影响,很多国家对相关的政策措施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废除或调整对环境资源保护不利的补贴或税收措施。主要是指某些农业、工业、能源以及公路运输方面的补贴,如对农药、农膜的使用补贴等。(2)协调和完善环境资源保护优惠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直接税收减免、投资税收抵免或加速折旧等,如美国2005年的《能源政策法案》(the Energy Policy Act,以下简称:EPACT)针对选择环境友好型产品的商行和个体规定了几种所得税抵免措施。德国1994年的《机动车辆税法》对排污量较少的个人汽车实行机动车辆税减免,荷兰对电、煤气用量小的温室园艺农户采取免税;对节能的区域集中供热和风力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免税等环保投资补偿和能源投资税额扣除等制度。 综上所述,国外绿色税制建设的过程不是单一的、非连续性的,而是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措施的完备组合,每一组政策和措施的出台和实施,都是环环相扣,各有所专,共同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只有这样,整个绿色税制建设所产生的经济、社会与环境效应才能是一个综合的整体,缺少任何一项政策和措施的辅助和配合,都可能造成税制绿色化改革的不全面和不彻底,甚至对某个产业造成负面效果。

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绿色税制设计

2009年1月1日,我国对成品油税费实行了改革,开征了燃油税。2009年5月25日,国务院批转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该意见第9条规定:加快理顺环境税费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这一系列的举措意味着我国对现行税制的改革已经拉开了帷幕。借鉴国外绿色税制建设的经验,立足于我国实际,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绿色税制的设计如下:

1 依托“费改税”,开征独立型环境税

从环境税在整个税制体系中的地位看,环境税可以划分为三种模式,即独立型环境税模式、融入型环境税模式和环境税费并存模式。独立型环境税就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专门针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税种。本应在环境保护税收制度中处于主体地位的此类税种,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却长期缺失。目前,我国主要依赖排污收费制度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规制,虽然排污费和环境税的理论基础都是污染者负担原则,而且排污费也具备了环境税的鼓励削减污染和筹措环境治理资金的作用,但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可同日而语。同时,目前我国排污收费制度还存在收费标准偏低、征收范围过窄以及征收管理不规范等方面的不足。因此,在构架我国绿色税制的具体设计上,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具体现状及社会各团体、各阶层的不同利益诉求,应依托“费改税”,在总结排污收费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一步到位开征独立型环境税。开征初期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遇到一定的困难,但开征独立型环境税可以避免给社会、给企业带来税费的双重负担,保持社会的相对稳定。

在对环境税进行具体设计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税种。环境税的税种设计要反映当前环境问题的主要矛盾,具体来说,就是要有利于促进“十一TF'’规划确定的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主要污染物(S02、C02)排放总量减少10%约束性指标的实现。因此,我国环境税的税种设计既要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征收“污染排放税”,也要根据使用者付费原则征收“污染产品税”。其中,面向煤炭消费者征收的“硫税”、“碳税”,面向汽油消费者征收的“能源税”,以及面向水体污染者征收的“水污染税”等应成为主体税种。

第二,税率。按照环境保护税收原理,要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就要把环境税的税率确定在较高的水平上。然而税率太高,尤其是在经济形势严峻的情况下,高税率环境税的开征会增加企业的负担,由此对环境税税率的设计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减少对企业的冲击,开征初期可以先选择低税率,此后,随着治污技术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税率逐年增加,直到理想水平。例如,2010年一个排放当量征收l_2元,到2015年征收2元或更高。这样就暗含了一种长

期引导节能减排行为的信号,同时也保证了税收收入。 第三,税基。税基又被称为计税依据,是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税款的标准或依据。一般来说,环境税有三种计税依据可供选择:第一种,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企业在产量不变或增加的情况下,只要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就可以减轻纳税负担。这样既能直接刺激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同时企业也可以自主选择适合自身的治污方式,或增加防治污染的设备,或改进生产工艺流程。缺点是,污染物排放量必须准确核定,相应的监测成本和技术要求较高。水污染税和硫税多采用此类税基。第二种,以排污企业的产量作为计税依据。主要理由是,污染物的排放与企业生产产品的总量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其优势是便于源泉征管,缺陷是企业只能通过降低其产品总量的方式减轻相关税负,难以激励企业对污染治理技术进行开发和研究。碳税和固体废物污染税一般采用此类税基。第三种,以生产要素或消费品中所包含的有害物质成分作为计税依据。选择这种税基的前提是,生产要素或消费品中所包含的有害物质成分与污染物排放量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这种税基可以鼓励纳税者减少对有害物质含量高的原材料的使用,寻找相应的替代品。缺点是不能激励企业进行污染治理。

第四,征管模式。我国现行的“纳税人自主申报、税务机关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并不适应环境税的需求。排污企业很容易为逃避税收,瞒报、少报污染物的排放量,而税务部门事后稽查又很难获得可靠凭证。因此,环境税的征管应由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相互配合进行。由此,环境税征管人员的培训就需要联合环保部门、税务部门双方的实力和技术来共同完成。不同部门的利益目标也就需要新的协调,征收能力建设的成本要共同承担。

2改革现行税制,对相关税种进行“绿化”

环境税不是万能药,环境税作用的有效发挥还有赖于对现行税种的“绿化”,即必须在已有税种里把环境资源因素考虑进去。这就意味着要对中国现行的税制进行改革,特别是现行资源税、消费税的改革。

首先,在资源税方面,要发挥资源税在优化资源配置、控制环境污染方面的功能,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绿色资源税:(1)扩大征税对象。课税对象过窄难以有效遏制人们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浪费,课税对象过宽,不仅在实践中难以操作,而且将影响企业的竞争力。科学的资源税制度,其适用对象可包括所有不可再生的资源,以及部分再生能力已受到严重损害的可再生资源,即在目前资源税制度适用对象的基础上,扩大其征收范围,将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海洋资源等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中,使其成为资源税的税目。(2)改进和完善计税依据。目前我国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矿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绿化后的资源税可以改为应税资源的实际开采数量或生产数量,这样可以使纳税人能够从自身利益或市场需求出发合理开采资源,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例如,针对水资源,可根据不同的用水环节,确定计税依据。在水资源开发环节,可以采用从量定额征收。在水资源的消费环节,可以采用从价定率征收。再如,针对森林资源,可以按照采伐木材的立方数从量计征。 (3)完善资源税税率(税额)有效调整机制。税率采用从量定额税率为主,从价定率税率为辅的方式,并使不可再生资源的税额高于可再生资源的税额,稀缺资源的税额高于普通资源的税额。

其次,在消费税方面,调整并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构建绿色消费税收体系。将过度耗费自然资源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列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对奢侈品和奢侈消费行为征收重税。同时,对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以及获得能源效率标志的家电、汽车等产品采用有差别的低税率,以此引导人们环保消费。

3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措施,并加强彼此之间的协调和配合

除继续保留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措施外,还应针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运用税收优惠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根据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使用或者生产列入相关名录中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减免等优惠。同时应注意这些优惠政策措施之间以及与其他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配合和协调,避免相互抵触或背离,使各种政策措施在共同的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目标下实现有机的统一。

4.税制改革 篇四

休掉旧税制

入世带来的压力是旧税制改革的动力之一。

加入WTO之后对中国税收的影响,会通过贸易这个纽带传递到中国的税制变革上,在市场经济国家所广为接受并且长期通行的一套税收的理念及其运行规则,也要随之带入中国,这对中国的传统理念及其运行规则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中国目前的税收是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所以税改的重点将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税种。”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副主任刘桓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刘曾参与中国税制改革方案制定工作。

“增值税设计向欧洲方式靠拢”不仅仅意味着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将被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以鼓励企业的投资,而且还将使更多的行业被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农牧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房地产业以及社会服务业,以前没有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的将被包容进去。这可能会增加相关企业税负。

目前中国的企业所得税还是两张面孔,对内一套,对外一套。中国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都是33%,但 是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多,实际上外资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这等于把内资企业放在不平等的位置。两税合并后的统一税率,尚无定论,但不会超过30%,为照顾 外商实际利益和平稳过渡,两税合并不排除分步并轨或一段时间内保留一定优惠待遇的实施方式。

化妆品和护肤品等现在不再代表消费阶层的商品将从消费税中剔除,但如果你要买一艘游艇,那就对不住你了。消费税的消费对象是奢侈品;另外一类是政府政策上想予以控制、限制的一类特殊消费品。

弥补个税制度缺陷 国家税务总局的资料显示,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税改后增长最快的税种,8年来平均增幅达48%,2001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995.99亿元,但仅占2001年全国税收总额的6.6%。有专家推算,个税税金漏洞至少在1000亿元以上。

本来个人收入调节税并非针对普通百姓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配制度由过去的国家拿大头,个人拿小头发展为现在的个人拿大头,国家、集体拿小头。但个税的结构调整并没有反映出分配结构的变化,税法的立法滞后了。

最近的查税风暴就是针对中国个税的流失而发生的,个人收入的多元化,支付过程中现金量过大,征管手段相对落后,都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

中国个税的缺陷是税制本身缺陷和征收制度的缺陷。税制缺陷表现在对富人收入的监控上没有健全的制度。其次,在个税征 收管理的制度上,中国目前采取分类分项征收税制,这个措施的好处在于不容易逃税,但弊端是多次征收造成免税量很大。而国外采取的是综合征收方法,把收入放 在一起,统一收税。

中国现行的税制将收入分成11类,按不同税率征税,也使同样数额的收入因其来源不同而税收不同,也就是说赚同样多的钱,交不一样的税。如果采取综合征收办法,可以避免这种不公平。

2改革热点

2010年中国税制改革热点

物业税

热议不断 谜局待解

从2009年到2010年,“物业税”这一字眼每次出现在各大网站、报纸上都会占据显要的位置,一方面是业内人士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另一方面是权威部门的三缄其口,只字不提。物业税距离百姓是远是

物业税

近,这一问题就如同现在的房地产行业一样,迷雾重重、让人匪夷所思。

物业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的保有环节征税,在我国目前房价日渐高涨的背景下,物业税自“破题”之日起就注定了其不平凡的经历,作为房地产调控的一大“重器”,很多业内人士更是认为:物业税才是对付目前“土地财政”“炒房热” 两大房价“推手”的杀手锏。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开征物业税有利于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分税制财税体制从中央践行至地方,物业税在设计上应该考虑与市场机制结合以发挥长效机制作用,促使地方政府行为进一步合理化。

值得关注的是,2010年的财政预算报告称,要完善消费税和房产税。可以预见,无论是有关部门各种文件中数次提及的改革方向,还是作为国际上通行的调整收入分配的手段,物业税的确有望推出,现在的问题更多的在技术层面。2010年,关于物业税的疑问可能会得到答案。

资源税

酝酿成熟 呼之欲出

“推出的时机已经到来。”这是目前业内对资源税改革提及最多的一句话。的确,无论是来自政府和社会层面的共识之声,还是理论和技术等层面的成熟度都说明一点:资源税改革在酝酿多年之后,目前已经具备了推出的条件,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推出的时机。

我国自1984年开征资源税以来,于1986年和1994年进行了两次改革和完善,本次改革的核心是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可以说,这一改革将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并可以实现通过提高税负成本限制企业对资源的过度使用。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开发银行顾问刘克崮说,当前是推出资源税改革的较好时机,首先是当前我国经济处在回升向好时期,这是有利时机,其次是近几年实施的结构性减税,也有利于改革实施,再有就是相关行业已具备了承受能力。

2010年财政预算报告称改革资源税制度。可以预见,在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大背景下,产业结构的调整将会得到更多的关注,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企业也将会更多的调控,2010年,资源税改革有望正式推出。

环境税

大势所趋 积极推进

当绿色、低碳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热词,当西方国家进入全面“绿化”税制的新阶段;当我国面临的“节能减排”目标日益艰巨,当单靠法律和行政干预已不能解决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时候,税制“绿化”在我国也成为大势所趋。

2007年6月,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提出要“研究开征环境税”。2010年,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亦明确表示,要加快理顺环境税费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可以看出,开征环境税的相关工作在我国已经开始积极推进。

“环境税的开征将来肯定是大势所趋,很多西方国家各方面的基础好,可以通过税收的手段来实现对环境的保护,从我国来看,一些地方开征环境税是可行的,可以更多的给地方一些小税种的权力。”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厅长苏道俨说。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和持久战。值得注意的是,环境保护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而出台一个新的税种难免会引起税负增加,所以如何积极的推进环境税、究竟采取怎样的征税模式,将可能在今后一段时间成为开征环境税问题的焦点。

个人所得税

目标清晰,已在改革的十字路口

个人所得税可以称为是根敏感的神经,每一次的触动都会引来极大的关注。尽管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只占全部税收收入的较少部分,但因为与亿万百姓切身相连,所以备受关注,很多人对税制的了解甚至都是从个人所得税开始的。

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一直以来都是十分清晰的,就是从目前实施的是分类税制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很多业内人士指出,解决目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所有问题都需要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体系来实现。

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高培勇说:“现在的个人所得税已经处在改革的十字路口,这项改革首先要破题,改革的步伐能不能在2010年加快,要看相关部门的准备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大财政、税收在收入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中的作用。个人所得税,可以在调整收入分配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但从现在来看,这种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完善。

3改革影响

房产税改革对税制改革的影响

首先需要明白,“房产税”与“房地产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的是一个税种,后者是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与房产、土地相关税种的总称。

在 房地产调控过程中,依据中国近两年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情况,政府采取了限购的措施,以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由于限购是一种行政手段,于是,人们总希望用经济手 段来替代,房产税被认为是可替代限购措施的最佳手段。房产税扩大试点的消息一经传出,就有人猜测限购措施是不是要撤了。

其实,限购和房产税 是不同性质的手段,房产税即使能发挥出调节作用,也难以替代限购措施。在房地产市场投机预期浓厚的情况下,限购是最有效的措施,也是不得不采用的权宜之 计。当游资、民间资金更多地进入到实体经济领域,房地产市场恢复常态时,限购自然就会取消,不必再幻想用房产税来替代限购措施。房产税改革的必要性

依据中国的国情,房产税扩展到个人住房的必要性是:调节个人住房消费,节约住房资源,同时对住房投机有一定的预期性抑制作用。

4取得成效

1994年我国进行税制改革取得的最大成效,就是初步建立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税制改革后,税收已成为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此后,我们又不断地调整和完善税制,特别是针对税收征管体制滞后于

我国历次出口税调整

税制的状况,加快了税收征管改革步伐。一个健康有效的税制,必须通过与之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来保证实施。1998年以来,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以“金税工程”为主要手段的税收征管信息网络的建设运用,建立海关缉私警察制度,这对于加强税收征管,打击各种偷逃骗税、走私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一批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税收征管力度加强,保证了税收持续大幅度增长。2002年全国税收收入(此为国家统计局统 计口径,已冲减了出口退税部分)比1993年增长了3.14倍,年均增长17.1%,与同期财政收入年均增长数基本同步,其中1994——1997年年均 增收995亿元,1998——2002年年均增收1880亿元。税制的重大改革和不断完善,为持续大幅度增加财政收入、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支持经济和社会 事业全面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5改革年表

1993年

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改革财政

税收体制,理顺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会议批准了上述报告。

4月1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将国家税务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并升格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原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继续担任局长。

4月23日和2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先后两次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听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税收工作的汇报,研究税制改革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并提出对财政、税收工作的要求。

4月2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听取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副局长关于税收工作的汇报。

5月18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发出《关于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意见》,其中提出中央纪委、监察部在国家税务总局设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7月20日~26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局长会议,重点研究加强宏观调控问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到会讲话。

7月2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

8月底~9月初,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先后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起草的税制改革方案和财政部起草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即日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发布《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作出了有关税收的规定。

11月1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组建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

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取消产品税、盐税、特别消费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

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12月20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将国家税务总局的机构规格由副部级调整为正部级。

12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即日起施行。

12月25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

1994年

1月2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

1月27日,中共中央同意成立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金鑫任书记。

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即日起施行。

2月5日,国务院任命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兼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鑫等人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2月2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3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意见》。

1月6日,中共中央任命项怀诚为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

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举行庆祝建局45周年大会。

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即日公布施行。

5月31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严厉打击出口骗税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会议,国务委员罗干主持会议,朱镕基、李岚清副总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到会并讲话。

8月8日~1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北戴河召开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到会讲话。

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即日公布施行。

1996年

1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其中提出了有关税收的措施。

12月17日~2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到会讲话。1997年

1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

2月1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意见》。

2月1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月2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者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增设了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和其他若干涉税条款。

7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同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即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9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论述了有关税收问题。

10月2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1998年

3月1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3月18日,中共中央任命金人庆为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

3月31日,国务院任命金人庆为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4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视察国家税务总局,听取该局关于税收工作的汇报。

6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其中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

3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致信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号召全国大力开展税收宣传活动,增强全民纳税意识。

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9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以后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自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

1月1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1月12日~19日,中共中央在中共中央党校举办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财税专题研讨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党校校长胡锦涛出席研讨班开班式并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分别为学员作了报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出席研讨班结业式并发表重要讲话。

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其中作出了有关税收的规定。

9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等文件。

10月22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12个单位报送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同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1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交通部和海关总署发出《关于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11月17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会议。会议由国务委员、国务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吴仪主持,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副总理李岚清和国务委员罗干、王忠禹出席会议,朱镕基作了重要讲话。

2011年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

2013年

5.中国税制分析论文 篇五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资源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参考了政府对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路,结合中国资源税征收的特点,据此提出了资源税进一步改革的思路和政策建议。关键词:资源税;税制特点;改革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生产对矿产等资源性产品的需求迅速增加,以煤炭为代表的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也一路飙升。与此同时,中国经济发展对资源的开采利用却呈现出一种高消耗、高污染、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发展方式。这种以能源过度消耗和资源过度开发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方式使得资源短缺和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我国的经济发展。然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也很难满足国家对国有资源的开采进行干预和对资源开采所得收益的分配的要求。

一、我国资源税的产生和发展

1、资源税的产生和发展

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5日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同年还发布了资源税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两个文件都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由过去的煤炭、石油,天然气、铁矿石少数几种资源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其中,原油仅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洫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煤炭,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选煤等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均指原矿石;盐,系指固体盐、液体盐。但总的来看,资源税仍只囿于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征税。

2、我国资源税的征收特点

第一,征税范围较窄。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

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中国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第二,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一方面税收收入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能够稳定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源开采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同时,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以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第三,实行源泉课征。不论采掘或生产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资源税均规定在采掘或生产地源泉控制征收,这样既照顾了采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税款的流失。这与其他税种由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缴纳不同。

二、我国资源税现存问题

我国对矿产资源征收的税费主要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和石油特别收益金等。资源税是我国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对资源产品开征的税种。我国1984年开征的资源税,在设计之初,只是对部分矿产品按照矿山企业的利润率实行超率累进征收,其宗旨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现行资源税费政策虽然对调节收入和促进资源合理利用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

1、是资源税费关系混淆,征收不规范。

资源税在设立之初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而1994年税改把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赢利都普遍征收,使资源税不再是单纯的调节级差收入,而是根据资源的所有权征收的补偿收入。即资源税的性质已有所改变,既具有原有的资源税调节级差的性质,也具有“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同时,在资源税费并存的局面下,税和费由不同的部门征收,尤其是在收费上,各地管理不相一致,缺乏规范性。其结果导致各地资源企业的税费负担高低不同,无法在资源企业之间形成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2、资源税单位税额偏低。

我国现行资源税采取的是从量计征方法,对课征对象分别以吨或立方米为单位,征收固定的税额,税负与资源价格不挂钩。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在内的资源税费标准偏低,导致资源的使用成本相应较低,难以起到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作用,也不利于形成合理的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资源浪费。

3、征收范围过窄,难以实现对全部资源的保护。

税制设计中没有考虑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如回采率和资源开采后污染的处理等。目前中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仅包括矿产资源和盐共七种资源产品,征税对象局限于矿产资源,实际上是一种矿产资源的税制,范围仅限于采掘业,而对大部分的非矿藏资源没有征税。现行的资源税没有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包括到征收范围中。这不仅难以遏制对其他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使纳税资源产品的价格比不纳税资源产品的价格相对来说偏高,从而导致资源后续产品的价格不合理,进而刺激了对不纳税资源的掠夺式开采和使用。

4、税收征管效率偏低。

由于资源的开采具有点多面广、复杂多变的特点,掌握纳税人应税资源的开采、销售和使用情况的相对比较困难,而且存在小矿山开采户多而分散,财务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因此工作量大,税收征管力量不足,税收征管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基于上述种种弊端,资源税的改革必然会对我国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经济社会的发展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改革思路

国务院2007年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要抓紧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改进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为此,针对我国资源税费的现状和问题,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完善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以有偿制取代无偿制,促进矿产资源产品合理价格体系的建立,是资源税费改革思路的重要前提。资源有偿使用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以建立矿业权有偿取得和资源勘察开发合理成本负担机制为核心,逐步使矿业企业合理负担资源成本,矿产品真正反映其价值。具体包括:进一步推动矿业权有偿取得;中央财政建立地

勘基金,建立地勘投入和资源收益的良性滚动机制;建立矿区环境和生态恢复新机制,督促矿业企业承担资源开采的环境成本;合理调整资源税费政策,促进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和承担资源开采的安全成本;不断完善矿业权一级市场,加强资源开发和管理的宏观调控。当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推行难度很大,是一项量大、面广的工作,可以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税费并存,发挥各自不同的调节作用。税、费本质上是不同的,其作用也是不同的。在我国经济社会环境下,一味追求税费合一,不一定是明智的选择。在今后较长的一个时期内,税费并存应是我国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

一是资源税作为普遍调节的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遏制资源的乱挖滥采,使资源产品的成本和价格能反映出其稀缺性。同时,通过征税,也为政府筹集治理环境的必要资金,维护代际公平。

二是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作为特殊调节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调节暴利,维护国家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并非只针对石油,对一些价格暴涨的矿产资源产品(如铜、钨等有色金属)也应适时开征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三是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专门的调节手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保护与合理开发,提高对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率,控制资源开采过程中的“采富弃贫”现象。因此,回采率是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一项基本依据。四是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作为行政性收费,其主要作用是促进矿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矿业企业勘查、开发的科学指导。

进一步深化现有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就资源税改革而言,主要是针对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的计征办法不适用、计税依据欠合理、征税范围偏窄的问题进行改革或调整。具体来说,主要内容应该包括:

一是改革计征方法,将“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以产品金额为单位乘以一定的税率来计算税额。在能源价格不断上涨的背景下,将税收与资源市场价格直接挂钩能够起到更大的调节作用。

二是提高税负水平,即在现有税负水平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税率。

三是扩大征收范围,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纳入征收范围。四是将回采率或者资源开采后污染的处理情况与资源税的税率水平联系起来,制定鼓励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

其他各项资源收费的改革应主要包括:

一是制定并规范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办法,以便中央政府能够依法调整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的征收范围和征收费率。

6.论中国的税制改革 篇六

发表日期: 2008-04-18 17:45:46 阅读次数: 1099

论中国的税制改革(2008年定稿,2014年修改)

王明yi315315@126.com

鉴于《宪法》(19821204施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第一项“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第二款“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群众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提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鉴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19840918施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建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已经废止该授权立法。

鉴于《立法法》(20000701施行)第八条第一款“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第八项“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第十条第一款“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第二款“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第三款“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鉴于税收的三个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鉴于《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9940101施行),1994年新的财税体制改革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制。税种按税法征收对象分为四类,流转税类(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所得税类(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财产行为税类(房产税、印花税等)、自然资源税类(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

鉴于社会主义的本质----自由、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

鉴于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被认为是“所有人民、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世界人权宣言》全

部条款表述了人的自由和权利及其意义,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鉴于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已经批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鉴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截止1991年12月31日,已经有一百个国家批准或加入。

鉴于1945年6月26日签署生效的《联合国宪章》序言:“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它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主,并为达此目的,„„”确认了大自由是人类的终结目的。

鉴于《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19931225施行)。

鉴于合同法、物权法、会计法、海关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领海及毗连区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颁布。

鉴于中国已经进行了三十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伟大的经济成就。正如2007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所述“2006国内生产总值20.94万亿元,经济增长连续四年达到或略高于10%,没有出现明显通货膨胀;经济效益稳步提高,全国财政收入3.93万亿元;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进出口贸易总额1.76万亿元,实际利用外资直接投资695亿美元;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人民生活有较大改善,城镇新增就业1184万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759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587元。”。

鉴于香港是自由港,是亚太和世界金融中心和贸易中心,低税率和经济社会稳定是其吸引国际资本的决定性因素。

因此现在,我认为:

解决中国税制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增费增税已经引发通货膨胀,必须及时引导人民预期,减低危害。

当前社会问题中,因经济高速发展、人口高速增长、经济增长方式粗放、资源利用率低下、金融市场活跃,造成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资源日益紧张、股市动荡,不少部门和有识之士提出征收资源税(扩大征收范围和税率)、环境税、燃油税、物业税、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和证券交易税(调高证券印花税),试图运用税收杠杆作用,调节公民和组织的行为,达到治理的目的。在国务院印发的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提出中国将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适时出台燃油税,研究开征环境税。

上述设想和实施,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出发,是必须的,是有效的,但放到整个国家经济生活中考虑,如果单方面进行增税,将造成更大的危害。当前肉、禽、蛋价格快速上涨,商品房价格持续上涨,资产价格持续上涨,人民币汇率不断上涨,与上述设想和实施有着密切的关系,已经造成通货膨胀压力加剧,低层民众的生活日益困难,加重了纳税人的税赋,如果进一步实施,处理不

当,将严重损害经济组织的盈利能力,影响中国制造的竞争力,降低吸引外资的引力,造成经济衰退,引发**。

单方面增税是不可取的,又有征税的必要,加之现行的1994年后税制改革存在着许多不足,就有必要进行统筹安排,创建新的税制。

1994年后税制改革建立了以流转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自然资源税四个税类模式,建立健全了税收征管制度,实现了分税制,确实比1984年利改税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后的税制完善和科学,特别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正,但分税制、增值税实施增加了征收成本,税种、税率、征税环节设置不科学,不能发挥节约资源、减低污染和风险、提高企业效益、提高经营规模、促进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积极作用,形成了两个税收面,一个以现金交易的个体交易税收面,一个以发票为纳税依据的税收面,造成新的税负不公,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正义不相适应。

采取怎样的税收目标?该如何评价税制优劣?

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根本任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税收首要目标——低税负。税负反映了一个国家组织的运行成本,反映公民和组织的负担程度。低税负、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等公共服务条件是国际资本投资所追求的最重要要素。低税负有利于创业和发展,有利于中国企业在经济全球化中的提高国际竞争力,使中国成为国际资本的投资乐土,能大幅度提高中国经济发展速度和质量,为中华民族的复兴创造更大的发展机遇。

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税收目标之一。纳税多少与政府提供的服务相适应;高收入者多交税,中收入者交税,低收人者免税,贫困者,国家保障基本生活;避免重复交税和重叠交税。

节约资源、减低污染和风险、提高企业效益、提高经营规模,促进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税收目标之一。对不可再生资源、高污染高风险的,实行高税收;对提高企业效益的,少征税;对提高经营规模的,少征税;对占用政府和公共资源的,多征税;以期达到促进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科学合理、交征便利、征收成本低,是税收目标之一。简化税种税目、公平税负;在便于计量的纳税环节征税,在能够全局范围传递税负的环节征税,在计税困难和征税成本高的环节不征税;鼓励主动纳税、保障增加收入,主动纳税的,适当减税,偷税、骗税的,高额罚款和罚金为主,逃税、抗税的,刑事人身处罚为主。

综合上述四项税收目标,我认为采取下列措施就能实现。

一,税收实体法部分:

(一),资源税类,基于资源属于人民所有的规定。

包括矿产资源、水资源、全民土地资源,全民森林资源、全民草地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资源、全民滩涂湿地资源、水域资源、领空资源及其风景名胜、国家所有文物。

取消城市土地使用税,列资源税一税目土地使用,以土地面积计税,税率测算后确定,按年征收,征收对象,划拨土地。取消土地出让金制度,列资源税一税目土地出让,出让的土地不交纳土地使用资源税。

资源开采人、占用人、猎捕人、捕捞人、使用人为纳税人,以开采量、占用面积、猎捕量、境内捕捞量、船空器总量计税,按

资源综合利用率确定征税率,利用率高的,低税率;不可再生资源,高税率。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征税基数逐渐扩大,税率逐步减低,税收规模总体上应保持平衡增长。

取消土地增值税。土地受让是经济行为,肯定有风险,对土地增值额征税,不公平,应予取消。

(二),安全和环境保护税类,基于政府提供的应急服务和军事力量。

包括营业税、关税、印花税、交通工具使用税、环境保护税,外太空开发保障税。

营业税。以持续经营三个月以上的个人和组织,为纳税人,以年销售收入计税,按年销售收入水平确定征税率,规模经济的,低税率,采取会计师核算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低税率。营业税作为地方税收的主要税种,用来保证地方国家机关正常运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征税基数逐渐扩大,税率逐步减低,税收规模总体上应保持平衡增长。

关税包括进口税、出口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关税承担着保护国内产业、保持税负平衡、提高国家比较优势,促进全球贸易增长、实现国家长期稳定发展的责任。进出口申报人为纳税人,以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计税,税率按《海关进出口税则》确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征税基数逐渐扩大,税率逐步减低,税收规模总体上应保持平衡增长。

缩小现有印花税征税范围(不与营业税的征税对象重复),取消契税(不与印花税中不动产权利转移税目重复)、仅对知识产权、证券、不动产的转移和法定凭证(行政机关颁发证照)征税。纳税人是所有人或证照权利人,知识产权、证券、不动产的转移的,按转移价格计税,法定凭证的,按件收税,取消一切证照收费,总体上调高税率和税额,保障行政许可、行政证明、应急救灾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征税基数逐渐扩大,税率变化不大,税收规模总体上应保持平衡增长。

车船使用税改为交通工具使用税,包括航空器、火车、道路交通工具、船舶,纳税人为在境内进行交通运输的人和组织,按吨位计税,调高税率,保障对交通工具、标识的管理和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理。取消原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属于法定凭证征税,不与印花税重复。取消船舶吨税,不与车船使用税重复。取消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票附加费、运输货物附加费、航道养护费、重点航道建设基金等地方、中央费用。促进营运小轿车和公共交通车的发展,允许小轿车乘客自愿合乘,提高运力,减少资源浪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征税基数逐渐扩大,税率不变化,税收规模总体上应保持快速增长。环境保护税包括境内企业和进口产品两税目。

境内产品税目,纳税人为污染物的生产者或流通者和强度污染物的使用者,对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污染物、产品消耗过程中污染和产品回收处理过程中污染进行评估,确定污染物总量、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污染的,不征税;污染小的,少征税;污染大、多征税;自行回收处理的,少征税;进入污染集中区生产、流通的,少征税。重大过失和故意造成污染的,追究刑事责任,加大罚金,并由污染物的生产者或流通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后,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可向具体责任人追偿;过失导致的污染事故,由污染物的生产者或流通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自然灾害导致的污染,由县、市承担赔偿责任。

进口产品税目,纳税人为进口产品的申报人和高度污染物的使用者,对进口商品在产品消耗过程中污染和产品回收处理过程中污染进行评估,确定进口商品污染物总量、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污染的,不征税;污染小的,少征税;污染大、多征税;自行回收处理的,少征税;境内不能回收的有毒有害化物,不得进口。

以县、市为负责单位,可以集中统筹治污,减低治污成本,加大防污、治污责任。改变过去只收费,对污染物不检测、不治理,也不承担赔偿状况;超越县、市的流域和空域的,由两方政府在县、市界的检测,确定各自的防治责任,确保流域的水质和空域空气质量。

税率高低取决于税收能否治理住污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技术进步,征税基数逐渐缩小,税率逐步下降,税收规模总体上应保持逐步下降。

外太空开发保障税是基于国家的外太空损害赔偿责任设立的,纳税人为外太空开发人,对商业经营性外太空收入征税,税率高低取决于是否保障国家责任的落实。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征税基数逐渐扩大,税率变化不大,税收规模总体上应保持平衡增长。

(三),公共服务设施税类,基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设施。

取消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燃油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新设公共服务设施维护建设税,以房屋所有者为纳税人,以建筑面积计税,税率以维护和稳步发展公共服务设施为基准。在城市的,税率高;在农村的,低税率;建筑能耗高的,税率高;建筑美观的,税率低;垃圾分类处理的,低税率;城市中心区的,税率高;城市郊区的,税率低。

设立公共服务设施维护建设税的直接目的是:提高房产利用率、减少资源消耗;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包括地下公共沟和泻洪池)、美化环境;降低城市生活成本,提高城市生活质量,发挥城市聚集作用;降低城市中心区居住密度,提高城市中心区商业密度;实现城镇化和工业化、创建高效服务城市功能。

城市间的竞争,主要是税率、环境、高效服务之间竞争,竞争促进城市进行合理规划,减低城市维护建设成本,提高地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在条件适合城市,建设人类排泄物专用地下管道和沼气供应管道,设置沼气设施,将食品垃圾和城市绿化修整后垃圾作为沼气原料,发酵产生沼气,沼气回供;非食品垃圾进行分类回收,循环利用;有害垃圾,专业化处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征税基数逐渐扩大,税率变化不大,税收规模总体上应保持平衡增长。

(四),社会福利税类,基于社会公正和正义。

取消企业所得税法,改为组织福利税,以总资产收益率倍数核定税率,总资产收益率高的,低税率,持续增长的,低税率。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征税基数逐渐扩大,税率逐步减低,税收规模总体上应保持平衡增长。

取消个人所得税法,改为个人福利税,无形资产、证券、不动产转移免收个人所得税,不与印花税重复,合理调整税率,鼓励创业和向福利组织捐款。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征税基数逐渐扩大,税率变化不大,税收规模总体上应保持平衡增长。

修改消费税,适当调高烟草和小轿车税率,抑制个人消费,提高公民身体健康,减少不可再生资源消耗和污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征税基数逐渐扩大,税率(税额)变化不大,税收规模总体上应保持快速增长。

改社会抚养费为社会抚养税,参加《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承认生育自由。多生育者,多交税;生一个者,免税;不生育者,国家每年给予补贴。纳税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改一次性交费为每年交税,交税期为未成年期,应纳税额应依据提供的社会福利水平测算确定。多生胎子女享有一胎子女同等的权利和自由。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单个应纳税额逐步增加,纳税人人数逐步下降,税收规模总体上应保持平衡下降。

取消残疾人就业保障费、企业和个人交纳社会保险费,由中央承担均等和公平正义的社会福利。

二,税收程序法部分:

(一),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

鼓励主动纳税、保障增加收入。主动纳税的,适当减税;偷税、骗税的,提高行政罚款。

对纳税人在本纳税未发生一起一般事故以上事故的,予以减税;

授权城市的人大对公共服务设施税类享有税率调整权。以期促进城市定位、产业聚集和城市间竞争。

(二),完善刑法。

偷税、骗税的,高额罚金为主,逃税、抗税的,降低刑事处罚起点,人身处罚为主。

(三),取消分税制。

税收统一进国家国库,国库设各级地方政府帐户,各级政府等公权机构不得在国库外设立银行帐号储存资金,未经帐户权利人同意不得转帐,人民银行经理国库。

中央与地方分配调节。关税、印花税、环境保护税的进口产品税目、外太空开发保障税和资源税类,中央与地方实行7比3分配;安全和环境保护税类(除关税、印花税、环境保护税的进口产品税目和外太空开发保障税之外),中央与地方实行3比7分配;公共服务设施税类,归各自城市(镇、县市、设区的市)财政;社会福利税类,归中央;地方确实困难的,用中央财政收人转移的方式解决问题;省以下地方之间分配比例由省级人大确定。

纳税人的主要经营场所或主要居住地为应纳税地,由纳税人向所在地县、市交纳税款;分处两个以上的县、巿又确实无法分开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向注册地县、市交纳税;进出口环节的税收,在进出口时交纳。

7.中美税制比较 篇七

美国税制模式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913年前, 先后经历了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阶段, 和以商品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 1913年至今, 为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并且是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的所得税制。美国不承认税收饶让抵免, 这使得许多发展中国家给予美国公司和美国投资的公司的优惠最终并未使纳税人受益, 而是流入美国财政部。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这种税式支出刚好弥补了一部分美国的财政赤字, 这也是美国防止国内资金过度外流的一个措施。基于确保财政收入的需要, 同时也是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 中国把流转税作为主体税。这个选择既是出于客观需求的考虑, 也是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一方面, 我国所得税的征管方面不够完善, 税务部门征管条件受限, 企业建账体系存在较大缺陷等都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另一方面, 税收征管的社会基础薄弱, 民众缺乏自主纳税意识, 相关机构对逃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惩罚力度不够, 导致税收征管情况不容乐观。经历几十年的税收实践, 虽然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在不断上升, 但流转税的比例仍超60%, 因此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规定我国的现行税制模式是以流转税为主, 所得税为辅的复税制模式, 并且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流转税制。对比同样为复税制的美国, 我国以流转税 (间接税) 为主体税, 而美国则是所得税 (直接税) 为主体税, 产生差异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 美国现行的税制模式实现了国家鼓励竞争, 支持自由贸易政策的目的;第二, 是缓和社会各阶层矛盾的要求;第三, 调节控制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的矛盾;第四, 美国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以及较高的人均国民收入为实行所得税模式提供了经济基础。在税制的结构上, 美国是一个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据统计, 在联邦一级, 联邦财政收入中主要收入为个人所得税收入, 其次是社会保险税, 公司所得税, 消费税、关税、遗产税、赠与税和其他各项税收等。中国则是一个以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 增值税占全部财政收入的半数以上, 而美国虽对增值税研究多年, 却一直没有征收。在美国税收地位不太重要的消费税, 在中国因宏观调控所需, 征管较简便, 税率较高而被选择为中央税, 而在美国十分重要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在中国似乎遭到冷遇。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由于人均收入水平较低、征收管理水平有限、税收成本较高等原因而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不能成为主体税。但中国正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因此, 个人所得税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总之, 美国的税收主要来自于个人, 而中国的税收主要来自于企业。

二、中美两国税收制度的现状比较

1. 税收管理体制上的差别。

美国的税收权限高度分散, 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较为松散, 没有隶属关系, 税收征管体制实行扁平化结构, 设置层级较少, 仅有三级, 各级政府各有其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和监管权, 虽然在管理上有些繁杂, 但却可以因地制宜, 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以达到更好的效果。而我国税务机关设置的层次和结构则包括中央税务机关 (由国家税务局构成) 和地方组织机构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共同组成) 。此外, 地和县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上级税务局直接进行管理;另一种则是由上级和同级政府同时进行领导。不论是“征、管、查”三分离还是“征管、检查”两分离的征管模式, 鉴于它们都是我国普遍推行的, 因此其他机构也大都设置了征收、管理、检查三个机构以符合此要求。相比之下,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 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较为紧密, 税收立法权统一归中央, 使得地方权限十分有限, 乱收费现象的日益滋长也变得有迹可循———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又一途径, 而这便为官员贪污腐败埋下了祸根。可是, 我国的行政成本又确实相当之高, 归根到底是由于征税机构臃肿、职能分散、界限不清。

2. 税种方面的差异。

在我国中央固定收入包括: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上缴利润、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等。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农牧业税、遗产和赠与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则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其中增值税地方分享25%;证券交易税地方分享20%。并且资源税根据不同资源品种来进行划分, 除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外, 其他大部分则归为地方收入。不难看出, 在税种设置上, 我国不但较为烦琐, 而且就共享税方面还制订了各种规格、标准进行一一对位。并且很多应该开设的税种都没有实行, 例如社会保障税、遗产税等。然而美国的税种种类繁多, 遍布各个领域。例如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公司所得税、消费税、关税、遗产税、赠与税等。从美国各级政府税收体系 (一是联邦税收体系;二是州政府的税收体系;三是市县镇地方政府的税收体系以财产税为主体) 可以看出各级政府都有主要税种并同源分享并且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种并不是绝对的。它的一个显著特点可以体现在:一些主要税种由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源, 采用税率分享的办法划分收入。

三、中美税收征管之比较

美国的税收征管制度十分健全, 完善的法律、法规均对应于相应步骤,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要数税务管理与稽查方面。概括美国税收征收管理的特点可有以下三点:首先便是税收管理普遍实行纳税申报, 特别在个人所得税方面, 尤其独特的一点, 那就是计算机服务与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其次是税务审计的社会专业化。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即高度的以法治税。要知道, 以法治税是税收的本质要求。再看我国, 不妨举个例子:纳税人在申报中心办理登记后, 必须要到中心所核定定额, 然后返回申报中心缴税, 领到发票后再到中心所审批, 到申报中心清税, 在中心所办理注销。这显然反映出我国在税务管理上的诸多问题:组织庞大、手续复杂、办事效率低等等。此外, 我们还需清醒地认识到:我国落后的税收征管方式, 有待规范和完善的税务代理制;尚未普遍的自行申报纳税与计算机服务管理却与普遍存在的越权减免和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现象同在;以及监督、收效均不给力的税务。而在税务稽查方面, 更是存在着明显弱点———稽查人员专业性不高, 稽查手段落后。

四、中美财政税收立法体制比较

在税收决定方面, 中美差异体现在前者由政府主导, 中央集权, 后者则由议会决定。收费大量并随意是中国的税外特色, 几乎政府的各部门都有税外收费机构并存在很多乱收费现象。在美国税外收费数量很少并且受到严格控制很少部门有税外收费机构。中国的预算编制机构是政府财政部门, 粗略的预算编制质量分类也只能说是意料之中。尽管有退居二线人员组成专门的委员会对税收和预算方案进行审查组织, 可审查人员为业余的人大代表, 支出决定以人代会形式批准, 批准时间为预算执行2~3个月后, 且政府可以自行调整预算, 严肃程度较低。在美国, 预算编制机够为联邦政府预算编制办公室地方财政部门, 预算编制质量分类很细, 甚至到项目。税收和预算方案审查组织为专家组成的专门的委员会, 更是由专职常任议员任审查人员, 以人代会形式批准支出决定并交由议会仔细审批, 在预算执行前批准, 但调整必须经过议会, 严肃程度较高。

五、完善我国税制的建议

1. 针对中国国情, 找到最适合的税制模式。即从流转税税制为主体的模式转向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模式。选择该模式的原因是现阶段我国还比较低的生产力水平以及市场经济的不完善, 再加上我国整体税收管理水平也不高。所以短期内使用所得税税制不太合适, 而以流转税税制为主体的复合税制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2. 完善税收体系, 明确各级政府的主体税种, 突出用科学方法进行管理, 以确保收入的稳定增长, 提高收入的质量。积极构建完善的地方税务体系, 并完善监督机制, 确保税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3. 完善税收征管, 深化税收制度改革, 改良征管手段和方式。坚持税收征管的法制化, 争取做到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大力发展税务代理业, 提高税收申报缴纳效率。强化计算机网络建设, 加强信息交流与信息防范, 防止偷税逃税行为, 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调整税收征收范围、环节, 提高征管效率。

摘要:美国被认为具有世界上最完备的税收体系, 但是美国仍然在税收细节上做探索, 谋求一个更科学、更合理的税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需要以及税收政策等方面的不同, 中国和美国在税制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探寻税收制度的差异并分析原因, 对于我国税制改革有很大帮助。

关键词:税制,比较,建议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1998.

[2]戎生灵.中外地方税收比较[M].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5, 201.

[3]刘晓静.从中美个人所得税比较中的启示[M].时代经贸, 2007, (9) .

8.税制“调结构” 篇八

调结构为先

《新理财》:现在大家都很关注“两会”,您作为一位财政局长和一个公民,您最关心的议题是什么?

姚建刚:首先作为一个财政局长来说,我最关心的是经济结构的调整、发展方式的转变。这也是当前工作的主线。

但是现在县级经济缺乏发展的持续动力。一方面,工业经济应该是县域经济的主体。但是工业这方面的主要税收归中央,比如增值税75%归属中央,具体到望城,除去还要上交给省里的,增值税只能拿到18.75%,这样导致地方发展工业的积极性不高。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发展房地产的积极性很高,因为房地产行业的大部分税收都归地方。

这样就会导致实体经济的空虚,房地产行业的泡沫。地方政府应该处理好当前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

《新理财》:面对这种局面,应该怎样调整?或者说“调结构、转方式”应该如何入手?

姚建刚:首先要改变税制,改变中央和地方的分享关系。一方面可以下放工业主体税收,比如增值税上交比例减少,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则应该多向中央上交一部分。这样中央财力也不会减少,地方也有积极性发展工业。

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最关心的政策是中央应该加大对两个群体的投入,一个是低保水平群体,提高其生活水平,另一个是加大三农投入,各个阶层中,最困难的还是农民。

减速增质之路

《新理财》: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十二五”期间,GDP增速减为7%,应该说是一个很强烈的信号。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意味着经济发展方式的改变,您怎样看待这种信号?

姚建刚:这是一个很好的信号。从这些年的发展来看,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值得肯定,但是发展质量也受到一些质疑。 更加注重经济发展质量的提高,也喊了多年,但是成效不大,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地方政府考核指标有问题,过于追求GDP。 这次总理报告中,把发展经济的“质量”放在了很重要的位置,意味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到了重要关头。

《新理财》:如果经济放缓,是否意味着财政收入的减少?或者说这几年财政将面临很大困难?

姚建剐:财政收入减少的问题应该不存在。地方财政收入总量的提升决定于地方财政结构的质量。

财政总量和可用财力是不同的概念。比如一个县的财政总量是10亿,但是建立在土地收入上,除去土地成本,税费等等,可能剩下的可用财力只有3亿元。

所以关键还是税收结构的调整,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为主。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构建以营业税为主的税收结构。

轻税负,小预算

《新理财》:“两会”期间,很多政协委员质疑现在的税负过高,老百姓的税收负担太重,您怎么看?

姚建刚:应该来说税负比重比较适中。从数据来看,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而且从县级财政来看,占GDP的比重只有10%左右,甚至还不到。 另外在我们国家,企业纳税理念与国外有差距。国外企业以偷税漏税为耻,但在我们国家,普遍存在偷税纳税的行为,这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新理财》:财政部说今年会公布中央本级的三公消费支出,对于三公消费老百姓很敏感,您怎样看待这个事情?如果地方要公布三公消费支出,可能更难,难在哪?

姚建刚:这是一个好的方向,可以加强财政透明度。 从我们望城县来说,公布三公支出没有难度。这部分支出情况,已经在县直机关公布好几年了,只是没有拿到网上公布,让更多的老百姓知道情况。不向老百姓公开。主要考虑到,一是老百姓不了解机关工作,二是这些工作需要慢慢推进,不能一步到位。 开始公布这些东西有点难,但各方面习惯了就好展开了,这其实对领导既是种监督,也是种保护。

另外,对预算工作也是种推动。我们望城县以前给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只是个“大预算”,比如教育、农业等分别花费多少,现在审议的都是部门预算,具体到各个口的具体支出,比如农业上,哪个镇什么时候修的水渠?花了多少钱?这样就提高了政府花钱的效率。

《新理财》:刚才我们探讨的其实就是预算公开的问题,这些年,上级也是一直来推动这个事。但是步伐还不够快,是什么原因?

蟯建刚:预算公开的程度取决于一个地方民主、法治的程度,也取决于财政改革的程度。 但同时也要理解一些地方的难处。特别是一些贫困的地方,财政收入本来就低,在保运转之后,民生这一块投入就比较少了,老百姓肯定有意见,所以是没有公开的底气。

基层财力保障

《新理财》:现在很多地方,县级财力比较紧张,怎样构建一个持续的县级财力保障机制?

姚建刚:归根到底,还是一个财权、事权不匹配的问题。县级财力归中央、省里的太多。现在流传的一个说法是“中央是甜日子、省里是好日子、县里是苦日子、乡里是日子”,就是一个很形象的写照。

比如义务教育这一块,我这些年一直在呼吁,应该以中央投入为主,加大一般转移支付,化解县乡财政的困难。

为什么这么说?现在义务教育阶段,都是以县级投入为主。从幼儿园开始到高中阶段,县级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但是他们考上大学后,就到别的地方工作了,对本地的贡献也不大。当然最后都是提高了国民的素质。

国家规划教育的投入要占到cDP4%的比重,但是我们望城县地方教育投入占到财政收入的三分之一,教师工资、学生投入等等造成了很大负担,如果中央能够把这一块兜起来,那我们负担就减轻很多,我相信全国其他2000多个县也赞同这种观点。

《新理财》:望城县这几年财政收入增长很快,财政实力不断增强,结合今年“两会”财政工作的一些重点,2011年望城财政将有哪些重点部署?

姚建刚:望城县这几年财政收入的提高。得益于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今年财政工作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开展。

一是以经济结构调整为主。从调整经济结构到调整财政结构,加快二、三产业的发展,增加可持续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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