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

2024-10-17

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共2篇)

1.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 篇一

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发言稿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最高法院提出的“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蕴含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务必做到忠实宪法法律,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维护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然而,当前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却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和挑战,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存在多种途径,但实现并落实好社会公平正义是重中之重。

规范的监督管理——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保障

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是司法权在公众心目中的信服状态,取决于人民法院是否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为此,人民法院应当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审判工作的生命线,积极建立以审判流程管理为龙头,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以审判监督为中心,以纪检监察为后盾,严格抓好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规范审判管理,强化绩效考核工作;完善院庭长、合议庭以及审判委员会工作职责,实现审判工作案前防范、案中规范、案后监督的全方位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监督机制,建立案件质量监督、违法审判追究、绩效考核的三项监督机制,促进法院管理规范化。

针对一些法官存在的司法不文明,庭审不规范,着装不整洁的问题,着力规范法官行为举止,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在仪容、仪态、待人、接物等方面,从服饰穿戴、待人接物、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的点滴做起,使用文明用语,革除陋习积弊,养成办案进程序、讲制度的职业习惯,用规范的办案取信于民,用程序的公正确保实体公正。

涉诉信访的高效化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环节

信访无小事,件件系民生,纵观多年来的各类涉诉信访案件,引起上访的原因主要是人民群众对法院案件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的猜测和质疑。提升司法公信力要立足于维护稳定,息民怨,释民惑,落实好领导干部大接访工作,畅通信访绿色通道,拓宽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表达司法诉求的渠道和方式。还要做到说服教育有耐心,排忧解难有诚心,化解调处有恒心,确认是非有公心,确保群众的诉求有回应,有结论,力求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舆论效果,实现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不断增强。

强势的司法宣传——拓宽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加强司法宣传,让外界了解法院,一方面有利于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另一方面则有利于更多的民众了解法院各项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绩,从而扩展司法权威的辐射面。要加强与电视台、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营造法院工作在报上有文、电台有声、电视有像的宣传声势,向社会展示法院公正高效文明司法的形象。通过宣传,提高百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培养尊重司法裁判既判力的良好习惯,从而降纸社会纠纷的解决成本,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对抗因素,最终让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信任司法,自觉维护司法,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夯实群众基础。

通过科学的方法实行司法改革,加强与外界的联系沟通,提高司法公信力

首先,要理清办案的指导思想,具备现代司法理念。树立公平、公正、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等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办案中要强调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使当事人或公众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以及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并进而接受和认可法院的判决。

其次,严格审判管理。严把立案关、审判关、执行关,在诉讼各个环节注重依照法定程序。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管理、司法统计、宣传、调研、案件执行、基本建设等方方面面的工作,每一项都很重要,都不能偏废。在立案时,向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使当事人对可能的诉讼结果有一个正确和清醒的认识。在诉讼中,要不失时机地向当事人宣传法律。裁判文书之中,要正确援引法律条文并结合案件事实加以阐释,明之以法,寓教于判。另,从机构设置、管理制度、领导方式、人员素质、外部环境等多方面着手,通过科学的方法与途径不断进行改革。提高效率、改变形象,提升法院公信力。

再次,重点推广一些措施,如法官判后答疑制度。该制度明确要求立案法官、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积极履行释明权。立案法官主动告之审理存在的法律后果、可能存在的风险、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的内容及可能存在的法律后果,并加强证据的交换和庭前调解工作。审判法官加强庭审职能、裁判说理和判后疏导工作,做到谁承办,谁释明。

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是一项系统工程,法院和法官在维护司法公信力方面应当作表率,法官在整个法律职业群体中树立权威自是责无旁贷,我们将以“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统领法院各项工作,在司法工作中努力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高度统一,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

提高司法公信力之管见

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的基石就是司法公信力。“信者,行之基也”。司法公信力的高低,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程度与文明程度的标杆,也是构建法治国家的重要精神要素。加强和保障司法公信力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法院司法权威、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当事人胜败皆服的必然前提。面对司法公信力的现状,采取何种措施加以应对,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本人以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切实提升法官素质。法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法治的质量、司法公正的程度和司法公信力的高低。首先,要紧紧围绕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加强法官的政治思想教育。要不断强化依法治国和公正司法的法治意识,不断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司法活动中处处体现出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良好精神风范。其次,要积极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要坚持抓班子、带队伍,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到各负其责、率先垂范。第三,要注意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要着力加强法官业务知识培训,使法官具有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娴熟的审判技术运用能力、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平衡利益冲突的能力,做到充分施展司法智慧,努力追求宋鱼水式的“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境界,圆满解决纠纷。第四,要把好法院“进口”与“出口”关。要吸收优秀法律人才加入法官队伍,努力实现法官队伍的职业化,精英化,同时要注意及时将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清除出去,保证法院队伍的纯洁性与战斗力。

二是要提高司法透明度。一要将案件诉讼执行流程公开,并认真行使法官释明权,增加社会对司法的信心,便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利益。二要强化公开审判制度。将审判活动向当事人、社会公开,将庭审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要求法官必须不断提高司法能力,从制度上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同时也易于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三是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强裁判文书的逻辑性和辩服力,便于上级法院和社会各界对裁判的监督。四是要建立起畅通的民意沟通机制。通过畅通机制,及时了解社情民意,重视人民群众的意见,并认真加以解决,用实际行动提高司法公信力。三是要对司法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要改革和完善法院的设置体制、经费保障体制和人事管理体制,建立法院的垂直管理体制,切实防止司法权力地方化。在改革司法

管理体制的同时,应当注重法治建设的其他配套改革,营造起良好的司法环境和司法氛围。

四是要提高民众和官员的法律意识。司法公信力不是无本之木或无源之水,它源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指导与授权下的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是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信任度的一种社会评价。倘若没有社会公众对宪法和法律的高度认同和切实遵守,就很难对政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做出应有的公正评价。因此,必须继续加强全民普法教育,进一步提高民众和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水平,使全体民众和官员对司法公信力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评判标准。

五是要确立对法官高度信任观念。法官信任制度在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已上升为法律制度本身的意义,当事人对法院或法官裁判是遵照执行,而不是去怀疑和对抗,即使判决对其不利,他是从其证据不足或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去找原因,而不是从判决本身或法官身上去找原因,在法律诉讼程序结束后,并不涉法上访。但我国目前由于法律制度刚走向成熟,正确的司法公正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公众对法官缺乏应有的信任,涉法上访已经成为当前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因此,我国应逐步建立法官信任制度,努力营造这样一种环境,法律值得享有特别的权威,法官也值得享有特别的权威,我们有理由信任法官所作的每一项判决是公正的,除因法定情形被撤销或改判外,不得产生怀疑。只有当全社会都能信仰并尊崇法律,信任司法者(法官),司法的公信力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六是要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要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法律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在坚持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人大监督、法律监督下不断促进审判机制与法官素质的提高,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机制。加强和规范新闻舆论监督,通过宣传报道向公众正确传递法院公开审判的信息,让公众了解审判活动的过程和法律效果,增强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切实避免不当的新闻舆论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加强和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一课题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司法改革的社会背景下不断努力探求。人民法院在围绕“公正与效率”司法主题不断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的同时,也需要社会更多地了解法律标准并将此作为衡量司法工作的准绳,实现司法工作的社会认同,从而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2.基层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 篇二

基层法院主要工作在基层,直接与广大人民群众打交道,社会对于人民法院的整体评价,更多来自于对基层法院的接触和了解。因此,基层法院的工作水平、整体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发展的前途和命运,也关系到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但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不容乐观,不同程度地存在这

样或那样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

(一)法院的体制性权威没有得以实现。基层法院职能工具化、地方化的倾向日益凸显,与人民法院居间裁判、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法定职责发生偏移,严重限制了司法权的功能发挥,导致社会降低了对法官或对法院法律文书的尊重和信赖。

(二)基层法院的行政管理色彩浓厚。基层法院同时接受地方行政管理与上级法院审判监督,甚至行政管理的方式吸收了审判监督。社会对法院和法官的认识等同于政府一般行政部门,认为法官对案件的裁判起不了决定作用,有事找法院领导,甚至找政府反映,才能够解决问题,从而导致了涉诉信访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

(三)基层法院司法经费没有充分保障。目前,司法保障落实极不均衡,全国相当数量的基层法院办公经费没有充分保障,法官的基本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法官津贴不能落实。法院的基础设施、人员工资依赖于地方财政,增强了基层法院对地方政府的依赖性,导致法院自身发展受到当地经济条件的制约。

(四)基层法院的法官素质良莠不齐。基层法院法官来源渠道多样化、非专业化,真正法律专业出身并且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官凤毛麟角、屈指可数,造成了现有法官在知识结构和法学理论水平上的参差不齐。加之基层法院法官的待遇低、地位低,虽然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任命,但其职级仅相当于政府部门科员,以至于有的法官对自身综合素质要求不高或专业思想不牢固,最终导致法官素质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广大群众的司法需求。

二、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不高值得反思的几点原因

众所周知,任何事物的存在与发展都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同样,司法公信力不高,既有历史的、社会的等诸多司法之外的原因,也有司法自身的因素。进一步说,司法自身的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决定着司法公信力的社会评价与信仰指数。从司法机关自身剖析来看,司法公信力不高表面上与一些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司法不廉等有关,而从更深层次原因分析,以下几点需要我们反思:

(一)司法制度的设置运行与群众的司法需求明显脱节。首先是一些制度规定或没有充分、正当的理由,或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不能有效调整利益关系,致使实践中的司法跟不上社会形势的发展,满足不了人民群众新的需求,如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司法赔偿标准偏低;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也存在城乡差别,同命不同价,没有坚持做到以人为本,降低了法律的威信。其次,司法机关内部的一些改革措施和制度规定出现了一种剑走偏锋的错误倾向,与制度背后的本意相悖,甚至背离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如前些年强调审判方式上一步到庭,过分强调法官居中裁判,过多地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对举证时限的严格限制和机械执行,与当事人实际诉讼能力的水平没有同步;在强调中立审理案件的同时,往往忽视了对弱者的保护,使当事人实质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使法庭变成单纯的诉讼技巧竞技场;上述问题的存在必然会降低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二)司法理念、技能与司法内在规律的发展不相适应。这些年法官的文化知识、学历层次、法律水平大大提高了,但我们有不少的法官对社情民意的把握、对待群众的感情、做群众工作的本领、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没有相应提高。司法中立、程序正义、独立审判等司法理念的片面理解使一些法官机械司法、消极执法、就案办案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如果说在以前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机械执法主要是机械地照搬法律条文,实体处理上不注重效果,当前机械执法主要是片面追求审判的程式和技巧,注重了纠纷的形式解决,忽视纠纷的实质解决,不能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长期以来,在很多法官中存在着一种习惯,就是案件审结后不愿意做当事人的工作,尤其是败诉方当事人的工作。一是不会做,二是不愿做,这种对判后释法的畏惧心理,主要源于怕自己言多必失,漏了把柄,从而引火烧身。同时,在很多法官看来,案件的程序已经走完,当事人不服可以选择上诉、申诉甚至上访,与自己没什么关系了,于是不服你可以到上面告去,就成了判决后很多法官接待当事人的口头禅。这样不负责任的言行,只会使对立的情绪越来越大,为社会的稳定埋下了潜在的不安定因素。

(三)内部规范化建设与方便当事人诉讼之间不够和谐。这些年,司法机关内部管理越来越规范,制度越来越健全,然而有些管理和改革措施使诉讼环节趋于繁琐,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一句形象的说法法院管理规范了,当事人麻烦了指出了其中的弊端。如有的基

层法院取消或限制法庭的立案权、执行权,增加了诉讼的环节和成本,给当事人带来了不便。在法院基本建设上,一些地方投入过大,审判楼越盖越高,越盖越豪华气派,造成欠帐过多,特别是管理不善,利用率低等,不仅没有提升法院形象,反而疏远了与老百姓的距离,产生了负面影响。

(四)司法服务承诺落实不到位,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值存有差距。近年

来,随着亲民司法、以人为本理念的倡导和践行,在人民法官为人民、服务三保主题实践活动等系列载体的推动下,我们在司法为民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评价与期望越来越高,但绝对不能回避一个问题,就是有些措施抓落实的力度还是不够,有的形容我们是振奋人心的口号、丧失信心的行动,雷声大,雨点小。如许多地方巡回立案、预约上门立案、巡回审判、假日法庭的适用率并不高,给人一种作秀感觉;一些针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范围不广,在救助对象的选择上存在人情关系,真正适用减、缓、免诉讼费以及获得执行救助的比例不高,与群众过高的期望值产生落差,给人以口惠而实不致的感觉,动摇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对法律的信仰基础。

(五)司法职能的发挥与为大局服务之间存在冲突。尽管我们在为大局司法、为人民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在服务职能发挥上还有待挖掘激发。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为大局服务方面还存在着不能与大局合拍同步的问题,存在着法院领导与一般法官、宏观部署与具体落实、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一些干警对上面的新政策不了解、不理解,也不关心,你说你的,他办他的,案件审理不能体现政策的精神、大局的要求。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对司法服务认识不端正,要求法院违背职责、违背法律搞服务的情况时有发生,采取了顺则大力支持,逆则横加指责的态度,不顺从就是不讲政治,不会服务,不顾大局,名为重视法治,实际上仍然是人治。而我们的宣传解释不够,据理力争不够。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与措施

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立竿见影,一蹴而就。笔者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胡锦涛总书记在12月25日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强调,要继续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从人民不满意的问题入手,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法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法治的质量和司法公正的程度。目前我国法官素质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官素质相比的确还有很大差距,因此,要下大力提升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首先,要加强法官的政治思想建设。法官应当以为国家和人民服务为最高宗旨,信仰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弄清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其次,要加强法官的专业素质建设。一个合格的法官,并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有无,而在于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只有真正理解法律,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才能将法律精神融化于个案审理之中。因此,要把对法官专业素质的培训作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第三,要不断吸纳优秀法律人才。法官队伍的职业化,精英化,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只有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才能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这是司法公信力的核心。

(二)努力提高司法透明度。如果司法透明度不高,即便是公正的裁决,也无法让当事人胜败皆服。由于群众并不娴熟法律,无法从实体和程序上理解司法的公正,往往造成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这就要求法官在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上下功夫。一是将案件诉讼、执行流程公开。认真行使法官释明权,增加社会对司法的信心,让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利益;告知当事人诉讼执行风险,扭转当事人起诉或申请执行后把风险转移到法院的观念;告知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当事人的举证意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强化公开审判制度,加大当庭裁判力度。一方面将审判活动向当事人、社会公开,将庭审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公开法官对案件证据的采用、事实的认定以及评判的过程,促使法官提高执法水平,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从制度上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三是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裁判文书应当针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将认定的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条文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法律文书的逻辑性和辩服力;提高裁判文书的透明度,从制度上杜绝偏袒和枉法裁判的可能性,促使法官自身业务能力的提高。

(三)不断完善法律监督。我国现在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监督体制。法律监督,顾名思义就是对执行法律的合法性进行监察和督促,广义上的监督主体是国家机关、组织、人民群众,狭义上的监督主体是检察机关或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如果丧失了法律监督,法院在司法活动中的行为就失去了制约,枉法裁判和司法腐败也就有了滋长的温床。而法院接受监督的最大思想障碍,就是少数法官常常把监督与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立起来。所以,完善法律监督,首先应在众多监督主体中确立司法监督的核心地位,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人大监督下不断促进审判机制与法官素质的提高,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机制。法院应当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下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公正司法,及时纠正不当的司法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充满信心,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推进司法管理体制改革。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要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就是改变和完善法院的设置体制、经费保障体制和人事管理体制。建立法院的相对垂直管理体制,是防止司法权地方化,排除非法干扰,消除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必要保证。在改革司法管理体制的同时,应当注重法治建设的配套改革,一是建立法官高薪制度,为消除司法腐败隐患,吸收高素质法律人才创造条件,二是应加强法治思想教育,使社会公众形成尊重法治、尊重司法的理念,在全社会树立起法治、司法的权威。只有建立起良好的司法环境和司法公信力基础,司法权地方化、行政化的问题才能得以彻底解决,司法公信力才能得以提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得以最终完成。

上一篇:个人外汇管理规定下一篇:学生校外监护人安全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