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重庆大学授予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精选10篇)
1.成人重庆大学授予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篇一
四川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发〈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 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学位办〔2006〕54号)精神,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网络本科 毕业生,以下简称为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四川大学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四川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一负责。
第三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四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一)成人本科毕业生。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成人高等教育单位学习的本科毕业生;
(二)自考本科毕业生;
(三)网络本科毕业生。即网络教育学院录入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教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二)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三)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四川省的学生在当地省学位办规定的地方报名参加当地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四)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须参加校学位办组织的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基础课的主干课程考试且通过。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第六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四川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七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材料如下:
(一)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成人或网络教育学院递交个人申请材料;自考本科毕业生向主考学校的成教部门递交个人申请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如下: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3)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外国语水位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二)经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按学士学位评定程序,报四川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四川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附件一: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注:
1、“学生类别栏”填写“成人”(即成人本科毕业生)或“自考”(即自考本科毕业生)或“网络”(即网络本科毕业生)。自考生入学时间为其取得考籍时间;
2、以教学计划(自考生为“学籍表”)上的课程名称顺序填写“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考试课程成绩”栏;
3、“外语统考课程名称”指由省学位办负责组织的全省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的课程名称,填写英语或日语或俄语;
4、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必须清楚、工整。不得有涂改痕迹。用阿拉伯数填写表中的年份、时间等数字。
2.成人重庆大学授予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篇二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部属、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具体负责。
第四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单位,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要求执行,即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当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学位申请者必须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的当年,向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提出学位申请(只有一次申请学位的机会)。
第九条 学位申请者必须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且取得合格证书。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
学位申请者是否需要参加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或者考核,由各高等学校自行规定。
第十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者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第十一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主管学位的工作部门,统一负责办理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
3.成人重庆大学授予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篇三
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天津市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和《中国民航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结合我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细则第二条者均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和校规校纪;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与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且成绩总平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
3、通过天津市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
4、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达到优良。
第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习期间,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然坚持不改者;
2、在学习期间,有违法乱纪、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等行为,受过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3、经确认考试作弊者。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报批手续: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申请毕业时,本人须在当年规定的日期内提出学位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附相关材料(毕业证复印件、学位英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超过规定日期申请的,学校不再受理,视为自动放弃,1
责任自负。
2、开放教育学院学士学位分委会依据细则第二条、第三条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要求的,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上报天津市学位办审批、备案。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位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请学位,按规定须交纳学位申请费用。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自二○○四年一月起执行,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中国民航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4.成人重庆大学授予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篇四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授予对象
第一条 凡具有我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符合《北京中医药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授予条件者,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二条 达到下列要求,经审核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达到本科毕业要求。经学校审核达到以下条件的,表明确已较好的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1.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达到2.0以上(含2.0);
2.毕业综合考核成绩达到68分以上(含68分);
3.毕业综合考核中理论综合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
4.参加学院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第三条 由各系对本系所属专业的学生进行学习成绩及其它相关材料的审核,对符合以上要求者,经东方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北京中医药大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必修课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低于2.0(不含2.0);
2.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3.毕业综合考核成绩低于68分者(不含68分)。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教务处
5.成人重庆大学授予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篇五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文件、山东省教育厅鲁教高字[1992]10号文件规定,成人高教本科毕业生准予授予学士学位。为了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并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范围
1.凡我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各种办学形式所培养的有学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我校主考的应届本科自考毕业生。
2.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或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专科起点的本科班的应届毕业生,其毕业学校向我校推荐者。
第二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条件
1.思想品德好、能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能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通过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学生在校期间各门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平均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毕业生论文(毕业设计或综合考试)成绩优良者。
3.参加由各学院组织的学位主干课程(一门专业基础课、二门专业课)学习和考试,且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
4.必须参加山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2.有考试作弊记录。
3.在校学习期间所有考试成绩未一次通过,有补考课程。
4.经学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未通过者,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与办法
1.按我校学校委员会《山大教字[89]008号》文件规定,我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由校学位办统一管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继续教育学院具体实施。
2.成人本科毕业生所在院部将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在校期间全部课程成绩及报名材料上报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报山东省教育厅参加外语考试。
3.学校学位委员会对学位考试成绩合格者进行全面评审
坚持与授予普通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相同标准授予。
6.南大自考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篇六
1、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且如下五门学位要求课程考试总成绩达到350分以上(含350分);
(1)法律专业: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工业产权法)、公司法、合同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保护法)。
(2)工商管理专业:管理科学(国民经济管理、国民经济核算)、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对外经济管理)、财务管理学(经济法概论)、企业经营战略(产业经济管理学、西方经济学概论)、人力资源管理
(一)(税收学、货币银行学)。(3)行政管理学专业:公共政策、领导科学、公务员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西方政治制度。
(4)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团体社会工作、个案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社会问题、社会保险学。
(5)计算机及应用专业:计算机系统结构、操作系统、C++程序设计(面向对象程序设计、面向对象程序设计C++)、数据结构、数据库系统原理(数据库原理)。
(6)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操作系统概论(操作系统)、数据结构导论(数据结构)、数据库系统原理(数据库原理)、计算机网络原理(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系统开发与管理(信息系统开发)。
(7)广告学专业:传播学概论、市场调研与统计、广告策划与创意、广告设计实务、广告媒介实务。
(8)公共关系专业:人际关系学、现代谈判学(公共关系谈判)、公共关系案例、市场调查、危机传播管理(危机管理)。(9)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分析、招聘管理、绩效管理、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10)销售管理专业:市场调研与销售预测、销售渠道管理、销售客户管理、组织间销售、销售风险管理。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外语课程考试且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免考外语者,需要再参加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并取得及格成绩(60分以上)。注意:没有考外语,而以其它3门文化课程换考外语从而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不授予学位;
注意:考英语者,具体要求见“关于南京大学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对于英语要求的说明”;
选考“专业考试计划”中存在的其它外语语种者,参照考英语者的同等要求执行。
7.成人重庆大学授予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篇七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
本科(专科起点)工商管理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参照《东北财经大学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结合工商管理专业本科开放教育试点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位授予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
3.完成本科开放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资格,并且统设必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其他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免修、免考课程视同成绩达标,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技术、业务工作的能力。
4.独立完成毕业论文写作并通过答辩,成绩良(含良)以上。
5.通过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开放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或在申请学位前四年内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含其他语种)四级考试,成绩合格。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反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不悔改,政治审查不合格者。
2.在读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或一次以上(含一次)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3.外语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4.开放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统设必修课程平均成绩未达到75分、其他课程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以上者。
5.毕业论文未通过答辩或成绩在中等以下(含中等)者。
6.考试作弊者。
7.未获得毕业证者。
8.未交纳学位申请费者。
第三条 授予学位的工作程序
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负责审核、汇总其开放教育工商管理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学习成绩及思想政治表现情况,向东北财经大学择优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2.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每年举行两次(5月一次,11月一次)。考试命题和评分标准由东北财经大学负责。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负责制卷并组织考试,省级电大组织阅卷,考试后一个月内将成绩单报东北财经大学,东北财经大学保留抽查和复查的权利,对未按要求阅卷的省级电大将取消其阅卷资格。
3.东北财经大学负责提供毕业论文题目,制定论文评审和答辩标准,并监督、指导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审核论文成绩。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负责组织学生选题,安排指导老师,并负责毕业论文答辩的组织和成绩评定工作。
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应于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一个月内将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者名单、课程成绩报告单、外语成绩单(或证书)、毕业论文成绩(含答辩成绩)及其他相关书
面材料一并交到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由工商管理学院对中央电大提交的学位授予建议名单逐一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提交东北财经大学学位委员会,由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此项工作在中央电大提交学位相关材料后两个月内完成。
5.毕业审核与学位申请必须同时进行,学位只接受一次申请。
第四条 学位名称及学位证书
1.本科开放教育工商管理专业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
2.经东北财经大学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者,由东北财经大学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的发放工作由中央电大负责。
3.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只补发相应的证明。
第五条 学位申请费及学位英语测试费
1.收费标准
(1)学位申请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东北财经大学收取的费用暂定为每人400元,以后可根据当时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报经有关收费管理部门批准。
(2)学位证书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东北财经大学收取的费用暂定为每人20元。
(3)英语测试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东北财经大学收取的参加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英语水平测试的费用暂定为每人30元。
2.收费方法
各试点电大代收学位申请费、证书费及英语测试费,并分别于提交学位申请者名单及参加英语水平测试者名单时,将相关费用汇至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指定的帐号。
8.成人重庆大学授予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篇八
关于印发《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部、学院:
国家开放大学2016年将启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为做好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我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了《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开放大学
2016年4月5日
抄送:行业(部委)合作办学单位、校内相关部门
国家开放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6年4月5日印发 附件:
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承担专门技术工作和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要求,经审核符合以下学术水平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必修课程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 2.学位论文成绩良好(或80分)及以上; 3.通过以下任何一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1)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英语考试;(2)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3)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或以上;(4)国家大学英语(含其他语种)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在读期间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或触犯法律受到处罚者;
2.在读期间存在考试作弊和抄袭他人成果等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等行为者。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错过时间者将顺延至下一批学位申请。
第七条 学习中心根据学位申请条件,对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学位论文成绩等多方面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者名单及材料报送分部。分部审核后,按照学科专业向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学士学位申请信息汇总表、学士学位申请表、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评审表。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分部提交的申请者名单及各项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对申请者学位论文进行评审。审核后,各分委员会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分委员会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议,确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学位获得者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等材料报送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学位证书
第十条 国家开放大学统一印制学士学位证书,委托各分部和学习中心发给学生。学位证书从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 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1.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 2.所授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 3.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
4.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 5.证书编号; 6.发证日期。
第十二条 对于撤销的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
第十三条 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如因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未通过学习中心审核,可以办理延期毕业,补考相关课程、重新参加学位外语考试或重新参加论文答辩,符合要求后再次申请学位。但如果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的学生,不能再次申请学位。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已达学位授予条件但未提出学位申请,可在毕业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学士学位,但只能申请一次。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错授学位或存在舞弊行为等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情况,经核查事实确凿者,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撤销后不能再次申请。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过程中,如学生或其他人员对学校的相关决定有异议,可以依照《国家开放大学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办法(试行)》(附件)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学校为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建立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表、成绩单、学位论文、学位论文评审表、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文件等材料。
第十九条 学位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经学习中心、分部逐级上报到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后,经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更改。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原证收回并换发新证。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国家开放大学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办法(试行)附:
国家开放大学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在读或已毕业学生在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过程中,对学校有关本人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进行申诉。
第三条
学生申诉的事项包括各级办学机构做出的以下决定: 1.不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决定; 2.学位论文成绩的决定;
3.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4.由于存在论文作假行为,学校做出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或给予相关纪律处分的决定;
5.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 6.学校做出的学位授予的其他决定。
第四条
总部和分部成立申诉处理小组,处理学位的相关申诉。总部申诉处理小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担任组长,成员由部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组成,负责处理全国范围内学位相关的申诉。分部申诉处理小组处理分部范围内学位的申诉。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分部学位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学位申请和授予各环节的相关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决定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分部或总部提出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认可其决定,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第六条
学生根据申诉事项的内容,按照学习中心、分部和总部的顺序逐级申诉。如对某一机构做出的申诉处理意见有异议,可以向上级办学机构继续申诉。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需要将以下书面申请材料提交至分部学位管理相关部门或总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1.申诉人的姓名、学号和联系方式; 2.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亲笔签字); 3.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4.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分部学位管理相关部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学位申诉处理小组会议,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和专业教师,对学生申诉进行调查和处理。不同申诉事项的处理方式如下:
1.如果申诉事项是分部或学习中心做出的决定,形成调查报告和书面处理意见,递交给申诉学生。
2.如果申诉事项是总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或者是对分部做出的申诉处理意见的异议,将学生申诉材料上报总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分部的申诉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召开学位申诉处理小组会议或委托相关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申诉事项,提供书面处理意见,通过分部递交给申诉学生。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直接提交的申诉材料,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处理,不同类型申诉处理方式如下:
1.如果申诉事项是分部或学习中心做出的决定,将申诉材料移 交给相应分部处理,分部申诉处理小组给出书面处理意见,递交申诉学生。
2.如果申诉事项是对分部做出的申诉处理意见的异议,委托相应分部进行复查,提交复查报告。总部申诉处理小组审议后形成书面复查意见,递交给申诉学生。
3.如果申诉事项是总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处理方式同第九条。
第十一条 学生对于总部申诉处理小组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人对同一事项,只能向同一受理部门提出一次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人在各级申诉处理小组做出处理意见之前,可以撤回申诉。
第十四条 国家开放大学总部、分部和学习中心的教师或工作人员提出学位授予工作相关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9.梧州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篇九
(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学位„2000‟24号)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凡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纪律,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梧州学院本科毕业生可依照本细则规定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二、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
第三条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毕业生,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大学外语综合成绩合格。非外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成绩400 分以上者大学外语综合成绩合格;未达到400 分者,大学外语综合成绩按以下方法计算(60 分以上为合格):
a.(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大学外语综合成绩=《大学英语》(教学计划公共必修课)学期平均成绩×60%+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成绩(单次、最高)÷7.1×40%。b.(艺术类专业学生)大学外语综合成绩=《大学英语》(教学计划公共必修课)学期平均成绩×80%+全国大学英语等 级考试(四级)成绩(单次、最高)÷7.1×20% 2.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上机操作能力。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合考试一级以上;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或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考二级以上。
第四条学生因个别条件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如在校期间代表学院参加学科专业竞赛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凡违反细则第二条的具体行为者;
2.在校期间考试作弊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或受到其他处分在毕业前尚未解除者;
3.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未达2.0 者; 4.因其他原因,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系一级建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七条分委员会由5 —7 人组成。成员应由系主任或主持工作的领导、高级职称(或相当职称)的教师组成,并设秘书一名。第八条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2.审查本系本科生的成绩及操行表现,提出拟授予学位和拟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
3.接受本系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复议申请,复议结果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并向学生转达复核结果。4.研究、处理其他有关学位问题的事宜。
四、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九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学院学位评定的日常事务工作。第十条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1.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及其历年的学习成绩等毕业鉴定材料,按照本细则第二条至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各专业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于每年5 月下旬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复核结果提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6 月的第二个星期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审议。会议须有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的2/3 以上出席,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的1/2 以上通过有效。
3.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确定的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生毕业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五、附则
第十一条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舞弊或违反学位授予工作有关规定行为的,经查实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10.成人重庆大学授予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篇十
一、授予学位的条件:
1、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三门学位课程成绩分别达到80分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三门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应达到70分,其中每门课的成绩不得低于65分。
2、外语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湖北省学位办统一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英语专业学生考第二外语);每年四月份第二个星期六上午考试;先考学位,学位不过,再考四级(六月份)
(2)(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原四六级证书有效,现在参加考试的必须达到425分以上。申请学士学位以参加学位外语考试为佳。
二、申请学位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学位申请与审批表》,2、毕业证书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4、四级证(或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参加学位外语考试的无此项),5、自学考试社会开考专业学生需提供考试院出具的成绩证明,6、一寸和两寸彩色照片(蓝底)。
7、电子照片,规格为150╳210像素,以身份证号为文件名(自考长线无此项)。
三、申请学位的时间:
1、函授、夜大、脱产、自学考试试点班毕业生领到毕业证即在各办学学院提出学位申请,12月毕业的学生在1、2月份申请,6月份毕业的学生在7、8月份申请,过时不再受理;
2、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专业12月毕业的学生在次年6月中旬(毕业论文报名时间)申请,6月份毕业的学生在当年9月9、10日申请,过时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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