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项目的审批制与核准制

2024-11-20

浅析建设项目的审批制与核准制(12篇)

1.浅析建设项目的审批制与核准制 篇一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区别

(一)审批制

1、审批范围。审批制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地方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2、投资内容。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3、投资方式。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

4、审批权限。各级发改部门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建设性质、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分别由国家、省级和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有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评审;重大项目应当进行专家评议。咨询评估没有通过的不予审批。

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要求政府补助、贴息的,企业直接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核准制

企业投资属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所列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均应当向当地投资主管请求核准。

进行核准的项目,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资质的机构编制。

(三)备案制 凡属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在一般情况下,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四)三者的区别

备案制、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备案制适用于企业投资的中小项目。

第二,审核的内容不同。过去的审批制是对投资项目的全方位审批,而核准制只是政府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不负责考虑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等因素。

第三,程序环节不同。过去的审批制一般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多个环节,而核准制、备案制只有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一个环节。

2.浅析建设项目的审批制与核准制 篇二

1 网上行政审批概述

网上行政审批系统通常是指一个政府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审批业务受理、承办、审核、批准、结办的操作平台,也是一个企业和个人进行行政资格的申报、办理平台。

1)网上行政审批系统构架:网上行政审批系统构架包括两方面,一是业务构架,主要涵盖实现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的搭建,为其他办公业务系统和信息技术提供相应的支持。二是平台构架,主要包括网上审批平台、网上行政服务大厅、审批服务中心、网上审批监察三个部分进行一系列的审批服务。

2)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功能: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客户提供审批业务办理的指南,其中系统的服务包括政策法规的介绍、办事指南、网上咨询、在线申报、网上预审、网上调查、在线通知等,同时客户也可以进行是审批服务的评价。

3)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作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建立,实现了审批流程的的规范、简化和各部门间的有效协调,提高了审批效率。同时政府的政务更加透明化,将行政审批的事项和各项处理业务的时间、过程、结果、人员公布在平台,实现了审批业务的公平性和公开性。

2 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中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应用现状

我国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建立,推动政府的工作本质,从监督管理者转变成了服务者,实现了政府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政治目标。同时电子政务建设中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建设大大提供了政府审批业务的效率,政府根据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运用,改变了传统审批的部门受理、纸质办公、限时办理、直至反馈和举报监督冗杂,顺利的进行了效率提升。电子政务建设中网上行政审批系统有效的促进了政府的公平、公正性,增强了政府公务的透明性,提升了广大群众的满意程度。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中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自2004年以来就已着手建立,经过多年的发展,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但是在实际运行操作过程中,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仍存在诸多不足,导致网上行政审批的开展受到了严重阻碍[2]。

3 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应用出现的问题

1)审批授权不完善

从我国网上行政审批的运行情况上来看,审批过程中授权不完善的问题较为突出。从整体上看我国网上行政审批授权机制并不完善,审批授权机制的不完善直接影响了地方政府审批效率的下降。通常情况下,我国的网上行政审批的权限仍处于地方各个部门管理的趋势,这使得虽然网上已经进行了审批,但是部门间仍然是各自为政,最终影响到了网上行政审批的效率,另外审批授权的不完善,虽然在网上的行使内容已经建立完全,但是实际上网上业务与实际业务之间并没有进行有效的整合,导致整个流程的不够顺畅。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整个流程中,并没有进行审批授权的明确规定,使传统的审批模式还存在一定的影响力,同时业务间出现的配合不协调,造成了网上行政审批的工作效率低下。

2)缺少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建设的统一规划

我国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建设,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其实现的是理论化的审批流程,而针对社会公众行政审批流程的优化重组,现行的这套系统中还不够健全,其主要是因为,网上行政审批没有具体的建设统一规划,导致不断产生信息资源、信息共享、信息完整性的一系列问题。行政审批是一个横向系统,无论是哪一环节的信息断裂都能导致网上行政审批效率的降低,部门之间信息的相对独立,只能加重行政审批权限的捍卫争夺,而并不能促进部门间的协作的互助。

3)审批机制部门协调性的缺失

网上行政审批通常都不是一个部门的运行能解决的,审批过程的运行需要多个部门的相互协作才能是实现,这就加强了部门协调性的要求。然而实际操作中,比如我国的建设行业的审批系同时需要计委、规划、土地、建委、公安、消防、环保等多个行政部门的共同审批,而且其中的项目要求必须得到其中一个部门的审批后,才能进行下一项审批,而且部门间的独立现象较为严重,致使工程的审批过程受到严重制约,审批系统需要各部门的相互协调[3]。

4)没有建立网上行政审批绩效制度

我国的网上行政审批并没有建立有效的绩效制度,其主要的依据依然局限与上级下发的文件约束,加上网上行政审批绩效评估的内容过于简单,只是针对表格下载、网上咨询、网上申报和网上查询等窗口服务进行评估,而对网上审批、数据交换、网上监督等深层次的应用则缺乏评估和考核。同时我国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平台的建设情况、运行情况、技术标准规范、相关政策的制定以及系统安全等方面都没有进行评估,导致网上行政审批系统混乱交叉[4]。

5)缺乏网上行政审批的监管

网上行政审批的监督机制是网上行政审批的基础,但是现今的管理制度不断出现问题包括行政审批权利受限方面、监督范围方面、标准不一方面,由于授权问题的不明确,导致行政审批部门的权限受阻,同时监管的范围受到一定影响,使得见过的范围狭小,同时国家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没有统一的数据系统,导致网上行政审批监控的难度不断增强[5]。

4 优化电子政务建设中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策略

1) 完善审批授权

优化电子政务建设中网上行政审批系统需要完善的审批授权,通常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明确的审批授权使网上行政审批得到了一定的法规支持,使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受到规范和整合,促进了行政审批的顺利进行[6]。

2) 统一规划建设网上行政审批系统

优化电子政务建设中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就要推动网上行政审批各个主体之间尤其是各个审批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同时加强信息采集和数据库建设。网上行政审批过程中,各个业务审批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的职责来采集相关的行政审批信息,以确保行政审批信息的真实、可靠、及时和完整。统一规划建设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就是需要信息的有效整合和数据库的完整建设,数据库建设方面,有效的进行各部门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必须建立行政审批数据库,以便为行政审批提供良好的信息资源和部门间的充分协作。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建设的统一规划,使各个部门信息共享、协调合作,对所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有效提高了网上行政审批的效率[7]。

3) 加强审批机制各部门的协调性

优化电子政务建设中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加强行政审批各部门的协调性。网上并联行政审批过程,不仅需要网络信息的支持,同时需要各个部门之间审批业务的整合情况、部门之间的利益平衡情况以及人际关系的协调情况。尤其是在网上并联行政审批模式的构建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现有组织职能和机构、办事理念、工作方式的变革和创新,从而会导致部门以及个人利益的重新分配等。所以,我国网上行政审批及各部门的协调督查机制要做好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要组建一个强劲有力的网上行政审批建设的协调机构,在协调机构的保证下,进行规划整个行政审批的建设工作。二是要进行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合作战略模式的构建,以促进整个服务利益为重。三是制定和完善部门协作的各项基本工作制度,用以约束和规范各个审批部门的行为,便于行政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8]。强劲而有力的各部门协作机构是优化电子政务建设中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应用的有利前提保障。

4) 建立网上行政审批绩效制度

优化电子政务建设中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建立网上行政那个审批绩效制度。绩效评估有效的对网上行政审批产生良好影响。网上行政管理的绩效制度其可以通过网上申报者、网上审批者或者网上监察者的关系作为评价指标,把评价的对象可以扩展到审批业务部门中,或者将评价对象扩大到具体并联的相关部门,采用这种绩效制度,一方面是对网上行政审批进行了实施性的评价,另一方面是实现了现实信息确认整合[9]。

5) 健全网上行政审批的监管制度

优化电子政务建设中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必须健全网上行政审批的监管制度。网上行政审批不仅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同时需要相应监管机制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机制的健全可以有效的对行政审批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相关的配置,包括各个行政审批部门提供共享信息的数量、时效性以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监管部门的监管对违法信息共享的行政审批部门进行惩罚。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对那些不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审批信息采集、不提供行政审批信息共享的部门要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使行政审批的环境得到充分净化,促进电子政务建设中网上行政审批的系统的完善[10]。

5 结论

3.浅析建设项目的审批制与核准制 篇三

为加快经济发展、简化审批程序,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济宁市关于大项目的考核办法和我县实际,现执行以下项目立项程序:

(一)房地产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核准的请示文件。

2、营业执照副本,未完成工商注册的提供预核名通知书。

3、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4、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规范性土地证明、文件。

5、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6、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提供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8、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

9、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向县发改局提供初审意见。

10、按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出具开发资质证书并提供总投资的30%以上资本金证明)。

11、外商投资项目出具合作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以及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和营业执照证明。

(二)企业自主投资的非限制类项目实行备案制,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由企业直接向我局提交《登记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未完成工商注册的提供预核名通知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未办理工商注册的提供预核名通知书)。

4、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由具有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由具有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交项目简介。

5、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

6、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7、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向县发改局提供初审意见。

8、按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使用财政资金或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批复的请示文件。

2、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规范性土地证明、文件。

4、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5、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提供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7、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

8、按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浅析建设项目的审批制与核准制 篇四

发文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文号: 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

法规类别: 综合类-->> 招标采购法律

地区: 全国

颁布日期: 2005-04-27 生效日期: 2005-07-01 失效日期: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 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 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

各司、局、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有关招标内容的核准工作,特制定《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告投资司、法规司。

附件:《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5月3日印发了《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根据这一总体要求,我委于2001年6月18日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国家计委9号令),进一步明确招标内容核准的范围、程序以及部门职能分工。几年来,各司局对此比较重视,执行的效果总体是好的。

随着《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实施,招标内容的核准需要作相应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一是原国家计委9号令中只原则性地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属于需要核准招标内容的范围,目前需要进一步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对政府投资项目继续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项目改为核准制或备案制,这样,对招标内容的核准就需要根据管理方式的改变相应调整;二是需要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需要核准招标内容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三是原国家计委9号令中没有对我委内部司局核准招标内容时的职责分工、方式和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目前很有必要予以细化。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提高投资监管和调控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委审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内容核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责分工原则

按照职责分工,谁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谁负责对项目招标内容进行核准。

(一)投资司负责全委招标内容核准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投资司审批、核准项目招标内容的核准。

(二)其他有关司局负责本司局审批、核准项目招标内容的核准。

(三)法规司负责有关招标内容核准政策、规章的制定。

(四)稽察办负责招标内容执行情况的稽察,并将稽察情况通报投资司、法规司和其他有关司局。

(五)有关司局在办理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和技改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抵扣税确认书时,应对已核准项目的招标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审核。

二、核准招标内容的项目范围

(一)我委审批或者我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

(二)向我委申请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企业投资项目。

(三)我委核准或者我委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具体包括:

1、能源项目:(1)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水电项目;(2)抽水蓄能电站;(3)火电站;(4)核电站;(5)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项目;(6)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7)年产100万吨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8)年产20亿立方米以上新气田项目;(9)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10)跨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项目;(11)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上的输气管网项目。

2、交通运输项目:(1)跨省(区、市)或100公里以上铁路项目;(2)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公路项目;(3)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桥梁、隧道项目;(4)煤炭、矿石和油气专用泊位的新建港区及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上港口项目;(5)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6)新建机场项目;(7)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扩建机场项目;(8)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9)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

3、邮电通信项目:(1)国内干线传输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2)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4、水利项目:(1)大中型水库及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2)需要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5、城市设施项目:(1)城市快速轨道交通;(2)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以上城市供水项目;(3)跨越大江大河、重要海湾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

6、公用事业项目:(1)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2)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3)f1赛车场;(4)大型主题公园。

7、经国家批准的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项目。

三、核准招标内容的方式

(一)本意见第二条第(一)项所列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包含招标内容,我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相关招标内容。

(二)本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所列项目中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地方政府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核准相关招标内容;向我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核准的招标内容,我委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时复核招标内容。

(三)本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所列项目中企业投资项目,向我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招标内容,我委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时核准招标内容。

(四)本意见第二条第(三)项所列项目,向我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时,应附招标内容,我委在核准或者初核项目申请报告时核准招标内容。

(五)向我委申请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申请额不足500万人民币的,在资金申请报告中不须附招标内容,我委也不核准招标内容;但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六)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建设项目报送招标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四、招标内容应包括的事项

招标内容应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5号)规定报告书面材料。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五、核准招标内容的程序

(一)各有关司局审批、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按规定会签其他有关司局的,有关司局会签时应一并对相关招标内容提出会签意见。

(二)招标内容核准后,对招标内容的核准意见应包含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中,具体内容按照本意见第四条的规定确定。

(三)有关司局核准招标内容后,应将包括招标内容核准意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抄送投资司和稽察办(各一式五份)。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招标内容提出变更的,应向原核准招标内容的司局重新办理有关招标内容核准手续。

5.审批制和核准制、备案制的区别 篇五

一、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区别:

审批制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它的核心应该是“审”,但缺乏了审什么?怎么审?达到什么条件就可以批这些公开、透明的内容。核准制是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体现公开、透明、依法行政的原则。因此新政策对如何备案、核准列出了详细的标准和程序。新政策明确了,国家和地方都要按照一系列的条件来核准或备案,如,专用汽车生产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新建汽车企业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等。

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是什么?

答: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

第二,审核的内容不同。过去的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查。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区别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作为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破题之举,2004年7月25日,国家正式公布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与此同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也于同日公布。

根据《决定》和《目录》显示,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即包括农林水利、能源、交通、电信产业、社会事业、外商投资等在内的十三个领域,按不同规模,分别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而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

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

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l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6.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核准办理 篇六

西气东输二线 (以下简称“西二线”) 作为国家重点能源建设项目西气东输系列中的第二个工程, 包括一条干线和首批八条支干线, 西起新疆霍尔果斯, 东至浙江、上海, 南至广东、广西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管道总长度超过8 700 km, 是世界上最长的跨国天然气管道。本文所述“香港支线”项目为西气东输二线的支线之一。

1 香港支线项目背景及概况

西气东输二线香港支线项目属“西二线”支线工程之一, 由于香港特区本地能源短缺, 是典型的能源净输入地区, 天然气资源严重匮乏, 所用天然气均依赖进口, 为了落实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2008年签署的《关于供气供电问题的谅解备忘录》精神,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电力有限公司 (香港) 积极合作, 共同合资合作建设西气东输二线工程香港支线项目。

“西二线”香港支线起自深圳市西部大铲岛上的大铲岛输气首站, 经20.8 km管道至香港龙鼓滩输气末站, 其中大铲岛陆上管道1.1 km, 海底管道19.7 km, 设计年输量60×108m3。大铲岛输气首站位于深圳市西部大铲岛, 与“西二线”广深支干线大铲岛末站、深圳市燃气集团大铲岛门站共同组成大铲岛输气枢纽站。大铲岛输气枢纽站陆域形成工程, 作为香港支线的控制性分项工程, 其目的是为枢纽站提供建设用地及建设两座自用码头 (100 t级滚装码头1座、500 t级交通码头1座) 。

2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核准

为了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国务院在2004年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 建立和规范了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核准制, 并明确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香港支线项目于2010年12月6日获得了国家能源局下发的路条文件, 并于2011年12月29日取得了国家发改委核准批复文件。

香港支线项目作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项目申请报告的附件共计21项, 其中评价报告批复或备案文件16项, 其它支持性文件5项。由于项目包括19.7 km海底管道及占用无居民海岛的特殊性, 与陆上管道建设项目相比, 香港支线项目在核准前完成的专项评价等附件较多, 主要增加了以下几项:海底管道路由调查、海域使用论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海域环境影响评价、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及项目用岛论证报告。

“海底管道路由调查”———根据国务院《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和《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要求, 对海底管道路由进行勘察并编制报告, 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用海审批提供技术支持, 为海底管道的设计、施工提供技术依据。

“海域使用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要求, 因香港支线项目涉及填海造陆、海底管道及港池用海, 需编制论证报告并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11]第5号)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海通航[2007]629号) 等相关规定, 在国家管辖海域从事铺设水上水下管道等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的企业, 需获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依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主管单位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如香港支线项目是报国家海洋局审批。

“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及“项目用岛论证报告”则是根据国家2010年3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相关规定, 由于项目所占用海岛—“大铲岛”属无居民海岛, 报批用岛需海洋主管部门审批上述报告。

3 办理核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3.1 关于评价单位资质问题

香港支线项目大铲岛枢纽站所在的大铲岛为孤岛, 社会依托条件差, 为保证运营后岛上员工通勤及生活需要, 项目在大铲岛输气枢纽站设计建造了两座码头, 因此涉及码头港口建设。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在核准阶段需进行港口码头的安全预评价。由于已委托的安全预评价单位 (评价范围为枢纽站及海底管道) 不具备港口码头安全预评价的资质, 项目部又委托了交通部下属的一家具备码头安全预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了报告编制。

3.2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复编制

香港支线项目在开展前期工作时期, 进行了两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项是常规的拟上报国家环保部的环境影响评价, 另一项是需上报国家海洋局审批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在报告完成编制后, 通过与国家环保部相关人员沟通, 确认香港支线项目因其以海洋工程为主的性质, 只需取得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后向国家环保护备案即可, 国家环保部将不再组织此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评审。

4 香港支线项目核准过程中的一点经验

4.1 摸清附件之间关系制定详细核准计划

项目核准所需的各个核准附件大部分是独立、互不影响的, 但也有的附件是获得其它附件的前置, 或可以加快另一附件的审批进度, 在项目前期工作中, 要理顺各个附件关系, 与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充分沟通, 根据各项附件办理时限制定推进计划, 按计划同步推进各项工作, 将大大加快核准工作。例如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 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时要求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4.2 重视外部协调工作深入学习政策法规

在核准过程中, 香港支线项目部一直重视同政府的协调工作。项目部全员依据掌握的各种政策信息, 在不同的政府管理层面进行协调, 有时针对某一个核准附件, 在国家、省、市层面同时开展协调工作, 及时沟通不同层面的协调信息, 确保沟通效率。

由于为香港地区提供清洁能源的政治特殊性, 香港支线项目工期紧迫, 在未取得国家核准、很多施工手续无法办理的情况下需要提前开工。在施工过程中, 中国海监第八支队、渔政南山大队、深圳海事局等执法单位多次到现场执法并下达停工通知。通过仔细研究法律法规, 在与各级海洋执法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 充分说明工程的政治意义, 以书信、协调会等多种形式开展了与广东省政府、海洋、海事等主管部门多次协调, 并及时将协调成果送达具体执法人员手中, 确保了协调效果对工程的促进作用, 取得执法宽限。

4.3 搞好内部管理注重工作效率

项目部内部管理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也不可忽视。香港支线项目部的特点是年轻人居多, 工作积极性高, 学习能力强, 但大部分缺乏项目经验, 考虑问题不够周全。鉴于上述特点, 项目部在项目核准过程中, 积极调整工作思路, 采取“老带新, 师带徒”、核准附件专人专办的方法, 提高了员工积极性和主动性, 同时每周末进行信息汇总, 周一召开例会, 及时掌握核准工作最新进展和外部协调成果, 并针对问题指导年轻员工工作思路, 做到了全员信息共享, 项目团队高效协作, 提高了各项工作的办理效率。

5 结语

7.浅析建设项目的审批制与核准制 篇七

审批或核准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项目 管理 办法 通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

审批或核准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

一、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发改投资〔2004〕1927号文附件,以下简称《目录》)内符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行业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有关方面意见一致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报国务院备案。报国务院备案时应附上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行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银行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咨询机构的评估论证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该项目符合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等情况的说明。

二、对于《目录》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批或核准的初步意见,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

(一)发展建设规划以外的项目;

(二)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

(三)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但性质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

(四)有关方面意见不尽一致,但从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考虑仍有必要建设的项目;

(五)国务院明确要求报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三、关于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规划及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分两类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财力较强、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经验的城市,其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规划及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报国务院备案;二是对其他城市,其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具体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报国务院备案。

四、对于《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之前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原则上按上述规定办理,即对于《目录》内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符合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关方面意见一致的项目,以及《目录》外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对于《目录》内不符合上述条件或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原方案的投资规模、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资金来源等有较大调整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

五、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与项目审批、核准、实施有关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向国务院提出审批(核准)的审查意见承担责任,着重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是否维护了经济安全和公众利益,资源开发利用和重大布局是否合理,是否有效防止出现垄断等负责。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拟采取的环保措施能否有效治理环境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等负责。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项目拟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控制要求,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等负责,对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是否合理负责。

(四)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选址是否合理等负责。

(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发展建设规划以及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

(六)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负责。

(七)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贷款的项目独立审贷,对贷款风险负责。

(八)咨询机构:对咨询评估结论负责。

8.浅析建设项目的审批制与核准制 篇八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局系统内控机制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27号文)有关要求,针对目前外汇业务内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总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分局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辖内工作实际,制定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切实加强管理。

指导意见中有关规定可根据总局出台的新法规进行调整。

附件:《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附件:

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关于重要凭证管理(一)重要凭证种类

目前外汇业务中使用的重要凭证(包括电子凭证)有:

1、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

2、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3、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保险机构);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进口付汇备案表;

6、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关户核准件,撤户通知书,外汇账户使用证;

7、批准企业购汇、账户划转核准件;

8、居民个人购汇核准件;

9、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10、外债登记证;

11、对外担保登记证书;

1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1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

14、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

15、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16、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

17、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

18、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

(二)重要凭证的印制、领用、保管、销毁管理

各分局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管理重要凭证,并进一步加强对以下环节的管理:

1、在重要凭证印制环节,应重点保证印制、运送和交收环节的安全,采取明确有关责任的办法规避风险。

2、在重要凭证领用环节,应规定内部领用和对外发放程序,建立领用登记制度,详细记录领用单位、领用人、领用数量、起止号码、领用时间、发放人、审批人等情况,使用电子登记簿须备份。

3、在重要凭证保管环节,应分别指定专人管理重要凭证和业务印章,分别建立重要凭证登记簿和用印登记簿,有关重要凭证使用情况和印章使用情况应一一对应。对重要凭证应完整保存并定期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重要凭证,应加注“作废”字样,在领用登记簿上标明其印制流水号。发生重要凭证遗失情况,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

4、在重要凭证销毁环节,应严格执行凭证销毁审批程序,经办人提出书面申请,列明重要凭证名称、销毁原因、凭证数量、号码等内容,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二、关于审批核准管理

外汇业务审批核准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履行外汇管理职责时,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办理有关外汇业务的行为。

(一)审批核准受理

外汇局对申请人提出的审批核准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审核批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审批核准申请。

外汇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审批核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相关业务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参考格式见附件1、2)。业务受理部门要按照业务种类建立台账,逐笔登记受理的业务。

外汇局应当将依法需进行审批核准的有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二)审批核准审查

1、规范操作程序

外汇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见审批核准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核准。外汇局内部审查应当分设初审和复审岗位,由不同人员担任。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局审查后报上级局批准的,下级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局。上级局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内容完全相同的申请材料。

外汇局依法作出不予批准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2、明确内部授权

各分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授权制度,根据业务类别和岗位级次划定相关岗位或人员办理有关事项、审批金额等方面的权限。超出授权的,应逐级上报审批。对于重大事项和重大金额审批,应组织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在明确岗位职责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可执行“一人多岗”制,但应进行交叉制约,办理每笔业务必须双人经手,交叉复核。各分局制定的各项业务内部授权制度应报总局业务主管司和内审司备案。

(三)审批核准时限

除可以当场审批核准的外,外汇局应当按照具体的审批核准时限规定办理,没有明确规定审批核准时限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批核准决定。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当报经本局局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局审查后报上级局批准的,下级局应当自其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四)各分局主管局领导应重点关注并过问以下工作事项

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

2、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核准;

3、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核准;

4、外币代兑机构备案申请核准;

5、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的核定与调整;

6、外币清算业务监督检查;

7、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挂账;

8、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核准;

9、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企业购汇核准;

10、外债核准或审批;

11、对外担保审批;

12、外商投资管理;

13、资本市场业务管理;

14、外汇查处案件立案、下发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

15、重大案件的请示、上报;

16、办案补助经费使用;

17、举报外汇违法案件的奖励;

18、外汇管理业务内控监督。

三、关于业务档案管理

业务档案是指办理各项外汇管理业务形成的业务文件资料(含电子资料),不包括一般文书档案。在业务档案管理方面,应执行人民银行、外汇局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以下具体要求:

(一)主要业务档案项目及保存期限

1、国际收支业务档案(含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1)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保存2年;(2)外汇账户收支统计报表,保存2年;(3)结售汇及周转外汇头寸汇总表,保存2年;(4)涉外收入申报表,保存2年;(5)对外付款申报表,保存2年;(6)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审核和备案材料、远期结售汇备案材料、境内居民个人结售汇业务审批资料、外币代兑机构审批资料,保存2年;(7)银行由于自身业务需求发生的开户、结汇、购汇及其它项目审批资料,保存2年;(8)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现场和非现场核查资料,保存2年;(9)汇兑申报业务、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证券投资统计申报业务、直接投资申报业务资料,保存2年;(10)新增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国际收支代码相关资料,保存5年;(11)外币清算业务会计凭证资料,保存20年;(12)外币清算业务其他资料,保存5年。

2、经常项目业务档案(含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1)出口单位备案资料,保存3年;(2)出口收汇核销审批资料,保存3年;(3)出口核销系统相关电子数据,保存10年;(4)异地收汇核销业务有关资料,保存3年;(5)进口单位名录、名单资料,保存3年;(6)进口付汇核销审批资料,保存2年;(7)进口核销差额审批材料及外汇局留存单据,保存2年;(8)逾期未核销有关资料,保存5年;(9)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业务有关资料,保存3年;(10)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审核资料,保存2年;(11)经常项目业务核准件,保存3年;(12)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核准资料,保存5年;(13)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购汇核准及外汇登记有关资料,长期保存。

3、资本项目业务档案(含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1)外债审批资料,保存期为注销(债权债务关系结束,下同)后加2年;(2)外债签约情况表及办理外债登记有关资料,保存期为注销后加2年;(3)外债账户开立核准有关资料,保存期为注销后加2年;(4)外债结汇核准有关资料,保存期为注销后加2年;(5)外债还本付息核准有关资料,保存期为注销后加2年;(6)对外担保审批资料,保存期为注销后加2年;(7)对外担保登记资料,保存期为注销后加2年;(8)对外担保履约核准资料,保存期为注销后加2年;(9)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有关资料,永久保存;(10)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账户审批资料,保存2年;(11)外商投资企业资金使用审批资料,保存2年;(12)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资料,保存3年;(13)境外投资审批有关资料,保存2年;(14)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资料,保存3年;(15)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资料,保存5年;(16)境外上市股票外汇开户和结汇资料,保存5年;(17)境外上市外资股和红筹股企业外汇账户审批资料,保存3年;(18)境外上市外资股和红筹股募集资金结汇审批资料,保存3年;(19)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回购境外流通股份的购付汇审批资料,保存3年;(20)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开立境内外汇账户核准或备案资料,保存5年;(21)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境外开户审批资料,保存5年;(22)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结汇、购汇及付汇审批或备案资料,保存5年;(23)证券公司及营业部外汇业务市场准入与退出审批或备案资料,保存5年;(24)信托投资公司发行境内外币信托计划备案资料,保存5年;(25)财务公司吸收境外成员单位外汇存款审批资料,保存5年;(26)财务公司以境内资金对境外成员单位发放贷款、融资租赁业务备案资料,保存期为债权结束后加3年;(27)金融租赁公司接受外汇委托租赁资金、向承租人提供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或备案资料,保存5年。

4、外汇查处业务档案

(1)外汇查处立案资料,包括立案报告、立案依据材料等,永久保存;(2)外汇查处调查资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调查报告等,永久保存;(3)外汇查处处理资料,包括案审会记录、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反馈申请书、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资料,永久保存;(4)外汇查处执行材料,包括代收罚款收据(第三联)、强制执行申请书、催缴罚没款通知书等,永久保存;(5)复议、复审材料,包括复议(复审)决定书、复议(复审)报告、复议(复审)受理通知书、复议(复审)调卷通知书、答辩书、有关证据材料等,永久保存;(6)行政应诉的有关材料,永久保存;(7)罚没款代收代缴协议,永久保存;(8)罚没款账簿、报表等资料、代收罚款收据,保存20年;(9)罚没款催缴记录,保存5年;(10)办案补助经费账簿、报表等资料,保存20年。(二)档案的保管、销毁管理

1、业务档案管理要明确管理人员和职责,建立业务档案登记簿和业务档案调阅登记簿,保证业务档案安全、完整。

9.浅析建设项目的审批制与核准制 篇九

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 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卫生行政审批的事项, 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密切相关;卫生行政审批还担负着依法管理社会、保护公共利益的职责。随着社会进步和我国政府“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执政理念的逐步深入, 人民群众的健康生命权益越来越受到社会重视。如何做好卫生行政许可工作, 如何规范卫生行政审批行为, 成为各级政府尤其是卫生行政部门重要任务之一。

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 在我国的行政法中具有划时代意义, 对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转变观念、依法行政, 建设法制政府都具有深远的影响。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要遵循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主要原则和一系列重要制度, 从行政许可的设立和实施两个环节对行政许可进行了全面规范。2005年省委、省政府提出了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和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举措, 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转变执政理念、公开办事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 规范行为, 构建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长效机制。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因此网上审批系统是贯彻落实许可法和办法的需要, 是贯彻落实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和机关效能建设的需要。

二、技术路线

按照统一管理和统一规划的原则, 采用SOA、BPM、J2EE、JMX、PORTAL等技术, 构建适合河北卫生行政审批的审批模型, 实现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之间的流程交互与协同, 以及跨部门的流程共享。通过提供动态的流程定义、部署、更新等服务, 不断满足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带来的审批流程变化的要求。同时, 为新的卫生行政审批业务开发提供一体化、可扩展的流程管理服务。

卫生行政网上审批系统设计过程中采用了多种先进的技术与规范。采用模块化设计思想, 基于OSGI实现模块的动态发现与组装, 实现模块间的类加载空间隔离;提供可视化建模、编排、集成、部署工具;采用基于SOA的, 符合JBI标准的面向服务的企业集成总线;基于REST (Representational State Transfer) 的架构风格, 把模块中的方法限制在:index、show、new、edit、create、update和delete, 提高系统的可伸缩性。审批系统采用先进的工作流引擎, 基于Eclipse RCP架构体系、图形化的流程设计器, 实现卫生行政审批办理的流程建模与流程控制。

三、系统功能

1、总体框架

河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网上审批系统分为网上审批平台和在线服务平台两部分, 网上审批平台主要面对相关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 完成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监督稽查、统计分析、归档、系统维护功能;在线服务平台主要面对公众和卫生许可的申请人, 完成在线申请、办理状态查询、许可数据查询、信息发布、监督投诉等功能。 (如下图)

2、全省统一的网上审批平台

卫生行政网上审批系统依托互联网, 通过搭建全省统一的网上申请和审批平台, 建立起全省统一的网上申请和网上审批平台, 省、市、县三级卫生部门的系统用户, 按照审批工作流程在权限范围内处理审批业务, 完成审批工作, 实现了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办理, 以及审批过程、审批结果的动态公开。审批系统实现了许可证的新办审批、变更审批、延续审批、注销审批, 以许可证为核心, 实现了许可数据的全过程管理。

审批系统提供申请资料扫描上传功能, 专门开发了扫描仪与河北省卫生网上审批系统无缝集成的接口文件, 设置了同步扫描上传申请材料的范围和种类, 自动识别扫描文件的色彩、尺寸, 并自动设置相应扫描仪参数, 实现单键扫描操作, 无需人工干预, 一方面节省时间, 另一方面使审批人员能够更加全面、直观地掌握申请单位现场环境、卫生条件和设备设施等情况, 确保了审批决定科学准确。

每项审批工作完成后, 系统自动生成审批过程记录表, 详细记载整个审批过程, 归档备查。在每个相应的审批环节自动生成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补正通知书、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执等许可文书, 可以套打各类许可批件、卫生许可证等, 不仅减轻了经办人员书写工作量, 而且进一步规范了卫生行政许可文书的使用, 解决了文书漏用、书写不规范、主观随意性强等问题。系统将各类卫生许可项目统一进行分类、编码, 形成卫生许可范围用语规范, 经办人根据申请, 逐级选择许可范围, 确定许可项目, 保证了全省范围内卫生许可证的内容统一、规范。同时, 通过在系统自动生成的许可文书上加注二维条码, 在打印卫生许可证件时生成一维条码, 防止脱离系统进行网外审批, 造成新的安全隐患。 (完整的审批流程如下图:)

3、在线服务平台

(1) 在线服务平台主要是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平台, 注册用户登录后, 可以通过在线服务平台提交卫生许可申请, 也可以对申请的许可审批事项提交补充材料。

在线卫生许可申请的工作流程如下:

选择申请的审批事项-〉选择受理单位-〉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资料-〉完成申请;

补充材料的工作流程如下:

寻找要补充材料的审批事项-〉提交补充材料-〉完成申请。

卫生许可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在线服务平台查询申请的卫生许可的办理状态, 各种办理状态如下:

等待受理:申请事项还没有被受理;

办理中:申请事项已经被受理, 但还没最后审批, 可查看《受理通知书》;

已批准:申请事项已经被批准, 可以领证;

未批准:申请事项没有被批准可查看《不予批准决定书》;

未受理:申请事项被拒绝受理, 可查看《不予受理通知书》;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有问题, 需要补充申请资料。可查看《补充材料通知书》。

网上审批服务中心如上图所示:

(2) 公众可以通过在线服务平台对卫生行政审批、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的各种不良行为进行投诉, 公众的投诉信息直接发送到审批平台的监督稽查模块, 由相关的稽查人员给与回复、处理。

投诉的工作流程:

稽查人员对于公众的投诉内容调查处理后, 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公众的投诉内容不在网站中公布。

四、应用效果

10.浅析建设项目的审批制与核准制 篇十

4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概述了核准制下电网建设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并对电网建设前期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以供相关人士参考。

作者:陈实 单位: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上饶供电分公司

参考文献

[1]苏炳环.电网项目建设前期工作难点及对策[J].广西电力,(02).

[2]王玮,王奕玮,杜鹏宇,刘芳,徐倩.浅谈电网建设项目核准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04).

11.关于请求核准公司项目的请示 篇十一

关于请求对**有限公司 **项目核准的请示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公司位于**地块,通过竞标取得该地块的开发使用权,公司拟在该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现将项目主要概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二、建设单位:。

三、建设性质:新建。

四、建设地点:。

五、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占地总面积为**㎡(约**亩),总建筑面积为**㎡(计容面积:**㎡,不计容面积**㎡),其中住宅面积**㎡,管理用房**㎡,社区中心**㎡,门卫室**㎡,地下室**㎡。

项目容积率为**,绿地率**%,建筑密度为***%,总车位**个(地上车位**个,地下车位**个)。

六、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七、节能情况:本项目主要节能为:水、电。并结合建筑“四节”(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大量使用新型建筑材料,采用了墙体外保温、供水供电选用节能型产品、合理选择变压器位置、采用声控节能灯具等节能措施,提高节能效果。

八、效益分析: 项目竣工投产后,可上缴营业税金及附加**万元,所得税**万元、土地增值税**万元。经济效益较好。

九、社会效益方面,本项目建成后,不仅给政府带来大量的税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又能安置好住户,改善和提高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和环境,为政府排忧解难,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也会对当地发展产生积级的影响。

现将该项目申请报告呈上,恳请贵委备案。

妥否,请批示。

附件:

**有限公司

12.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与项目审批 篇十二

一、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各项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先后次序。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因其规模大、施工难、费用高、制约因素多等特点,更具复杂性及失事后的严重性。水利工程建设须经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及试运转和验收等过程,各工作环节必须环环相扣,紧密相连,正确反映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确保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一)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特点

综合分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不难发现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工程差异大,各具不同特点。水电建设项目有特定的目的和用途,须单独设计和单独建设。即使是相同规模的同类项目,由于工程地点、地区条件和自然条件(如水文、气象)等不同,其设计和施工也具有一定的差异。

(2)工程耗资大,工期相对较长。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施工中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由于工程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建设周期长,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工期甚至长达十几年,如小浪底水利枢纽、长江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

(3)工程环节多,需要统筹兼顾。由于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特殊性,建设地点须经多方案选择和比较,并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等工作。在河道中施工时,需考虑施工导流、截流及水下作业等问题。

(4)涉及面较优广,关系错综复杂。水利水电建设项目一般为多目标综合开发利用工程(如水库、大坝、溢洪道、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电厂、船闸等)具有防洪、发电、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需要科学组织和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并采用现代施工技术和科学的施工管理,确保优质、高速地完成预期目标。

(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针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我们可以看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程序如图1-1所示。

图1-1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程序简图

1.流域(或区域)规划阶段

流域(或区域)规划就是根据该流域(或区域)的水资源条件和国家长远计划对该地区水利水电建设发展的要求,该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的梯级开发和综合利用的最优方案。

2.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阶段是在流域(或区域)规划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设项目轮廓设想,主要是从宏观上衡量分析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即分析其建设条件是否具备,是否值得投人资金和人力。项目建议书是进行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3.可行性研究阶段

可行性研究的目的是研究兴建本工程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其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几点:

(1)论证工程建设的必要性,确定本工程建设任务和综合利用的主次顺序。

(2)确定主要水文参数和成果,查明影响工程的主要地质条件和存在的主要地质问题。(3)基本选定工程规模。

(4)初选工程总体布置,选定基本坝型和主要建筑物的基本型式。(5)初选水利工程管理方案。

(6)初步确定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主要问题,提出控制性工期和分期实施意见。(7)评价工程建设对环境和水土保持设施的影响。(8)提出主要工程量和建材需用量,估算工程投资。

(9)明确工程效益,分析主要经济指标,评价工程的经济合理性和财务可行性。4.初步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是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初步设计阶段的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几点:

(1)复核工程任务,确定工程规模,选定水位、流量、扬程等特征值,明确运行要求。(2)复核区域构造稳定,查明水库地质和建筑物工程地质条件、灌区水文地质条件和设计标准,提出相应的评价和结论。

(3)复核工程的等级和设计标准,确定工程总体布置以及主要建筑物的轴线、结构形式与布置、控制尺寸、高程和工程数量。

(4)提出消防设计方案和主要设施。

(5)选定对外交通方案、施工导流方式、施工总布置和总进度、主要建筑物施工方法及主要施工设备,提出建筑材料、劳动力、供水和供电的需要量及其来源。

(6)提出环境保护措施设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7)拟定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机构,提出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以及主要管理措施。(8)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利用外资的工程应编制外资概算。(9)复核经济评价。5.施工准备阶段

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以下各项施工准备工作。(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工作。

(2)完成施工用水、用电、通信、道路、通气和场地平整等工程。(3)必需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投标,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6.建设实施阶段

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全面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2)建设项目已列人国家或地方水利水电建设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已得到主管部门同意。(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5)建设管理模式已经确定,投资主体与项目主体的管理关系已经理顺。(6)项目建设所需全部投资来源已经明确,且投资结构合理。7.生产准备阶段

生产准备是项目投产前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阶段转入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生产准备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要求确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生产组织准备。(2)招收和培训人员。(3)生产技术准备。(4)生产物资准备。(5)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8.竣工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即可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

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经过单位工程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在完成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必需文件的编制后,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国家和部颁验收规程,组织验收。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须由审计机关组织竣工审计,其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1.规划及项目建议书阶段审批

规划报告及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或开发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2.可行性研究阶段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执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办法,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3.初步设计阶段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以后,项目法人应择优选定有与本项目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勘测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报批前,一般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4.施工准备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审批

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须依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项目报建须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工程项目进行项目报建登记后,方可组织施工准备工作。

5.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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