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严禁十不准问题处置(共10篇)
1.十严禁十不准问题处置 篇一
第一部分 十要
一、要按照规定统一身着标志服,并保持整洁和按季更换,按规定佩带工号牌;
二、要实行站立服务:在未接待用户时要面向用户来临方向端正坐姿,在用户临近柜台时要站立迎接,办理业务时
要用双手接递钱物,办理完业务时要站立迎送;
三、迎接用户要做到“三声”服务:来有迎声,“您好!您办理什么业务?”问有答声,去有送声,“您慢走,欢迎再来!”;
四、办理业务接待用户时要热情礼貌诚恳,做到“六个一样”:生人熟人一样热情,情绪好坏一样和蔼,大人小孩一样对待,量小量大一样周到,人多人少一样耐心,领导在否一样认真;
五、要 遵守营业和投递时间,坚守工作岗位,营业正常服务时间开满台席,中 午服务时间保证 2/3以上数量的台席对外服务 ;
六、受理用户咨询、投诉、查询要积极主动、耐心细致并及时按照相关程序协助用户解决问题,并实行首问负责 制;
七、要按时参加晨会,内容规范统一(立正、整理服装、宣誓企业精神、晨会内容、服务用语练习、宣布晨会结束全体回到各自台席);
八、要按时出班、归班,按频次投递、开取筒箱,按投递段道投递,按规定加盖乡邮排单,准确无误的做好邮件、报刊收订、投交和签收工作;
九、投递特快邮件时要做到“到门”、“到桌”服务,对缺报少刊要及时补送或退款,对自取邮件要签定协议按时催领、投交;
十、要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迅速准确办理各项业务。
第二部分 十必须
一、各邮政局所门前、周边和院内必须保持清洁无杂物;
二、各邮政局所局名营业时间牌、门前信筒(箱)、门窗必须保持洁净明亮无招贴;
三、各邮政局所墙面、柜台必须清洁干净;
四、各邮政局所内卫生箱必须及时清理,保持表面洁净;
五、各邮政局所的卫生必须随时保洁,昼夜服务的营业局所必须实行 24 小时保洁制度,做到地面清洁无灰尘和杂物;
六、各邮政局所内用户书写桌椅、浆糊盒、宣传板、意见箱、揭示板等服务设施、操作桌椅等工作设施和微机设备必须定期擦拭,保持清洁无灰尘;
七、各邮政局所室内、柜内、抽屉内必须无杂物,包裹库 内包裹摆放有序;
八、各邮政局所必须实行定置定位管理,时刻保持各种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九、各种宣传条幅必须归市局审批,确定悬挂(张贴)的位置和期限;
十、各种通知、公告和经营业务宣传图表必须安放在统一配备的揭示板(展框)内。
第三部分 十不准
一、不准头型怪异(如男营业员留长发,女营业员烫发)、头发怪色(营业员头发一律为黑色,黄色、红黑色等均为怪色)、留有胡须、化装浓艳或佩带饰物性很强的手饰等装饰物的服务人员上岗;
二、不准酒后上岗、迟到或早退、擅离岗位及在营业柜台内或在投递过程中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不准违规收费、违规搭售和强迫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如特快送款、回执、快递包裹等);
四、不准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拒办业务;
五、不准在营业场所和投递工作现场会客;
六、不准乱扔、拖踏用户邮件;
七、不准私拆、毁弃、积压邮件报刊,撕揭邮票和让无关人员翻阅邮件;
八、不准违反规定,私自更改邮件封发、投递的作业频次和作业程序;
九、不准弄虚作假、伪造验单,逃避责任;
十、不准在出现服务投诉和质量差错时寻找理由推卸责任。
第四部分 十严禁
一、严禁使用服务忌语和不文明语言;
二、严禁与用户发生争吵;
三、严禁对用户不理不问;
四、严禁在用户面前抓 耳挠腮和 打哈欠;
五、严禁在营业厅内或生产现场内拨打或接听移动电话;
六、严禁在营业厅内或生产现场内与同事交头接耳、闲聊或说笑;
七、严禁在营业厅内或生产现场内喧哗;
八、严禁在营业厅内或生产现场内随意走动;
九、严禁在营业厅内或生产现场内吃零食;
十、严禁做有损于企业形象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事。
2.农村信用社十不准、十严禁 篇二
员工行为十不准
一、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上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向组织讨价还价、口是心非,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二、不准在网络、媒体散布、传播有损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声誉的言论、消息或采取任何方式发表有损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利益的言论。
三、不准对领导、同事妄加猜忌,或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恶语中伤,散布影响团结的言论。
四、不准组织、参与、支持、纵容对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利益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活动。
五、不准擅自对外提供任何有关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的文件资料、交易信息、管理信息、技术信息、安全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六、不准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房产、设备、车辆、器材、办公用品等财产。
七、不准擅自在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参与有偿中介或代理活动。
八、不准为亲属、朋友等关系人违规办理贷款、投资、担保、融资、理财、结算、网银、提现等金融业务。
九、不准组织、参与社会非法集资和民间融资借贷活动。
十、不准参与黄赌毒等任何违法活动。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
业务经营十严禁
一、严禁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决不容许虚报浮夸、不说实情、不讲真话、报喜不报忧等掩盖矛盾和问题;决不容许拒不执行或消极对待上级的决策部署;决不容许使用假名、冒名或伪造、变造、窃取客户资料办理业务;决不容许提供虚假对账单、余额查询单、出资证明、存款证明、注资增资或其他资信证明;决不容许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服务事项推诿扯皮、应办不办或擅自拖延、设置障碍;决不容许从事或者授意、指使、纵容、包庇其他人员从事违纪、违规、违法经营活动;决不容许虚构交易量、虚假签约、人为调节数据以及其它方式制作虚假账务、信息。
二、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决不容许擅自决定或处理超越权限的事项;决不容许随心所欲地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决不容许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决不容许违反规定套取客户用户名、口令等机密信息及违反规定复制、截留客户电子证书或冒用客户名义伪造相关资料骗取电子证书的;决不容许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决不容许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决不容许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任意放弃职责;决不容许擅自销毁、隐匿、篡改合同、产权证明、他项权利证书、数据、凭证或其他资料;决不容许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三、严禁营私舞弊、贪赃枉法。决不容在许业务经营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决不容许挪用、侵占、盗取客户或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资金;决不容许私刻、伪造、私盖单位公章、业务专用章及他人名 章、客户印鉴;决不容许窃取、泄露、出卖客户信息及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商业秘密;决不容许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以牟取非法利益。
四、严禁违规操作、渎职失职。决不容许超越授权、逆程序、减程序等违规经办业务;决不容许代客户办理业务,或代他人保管存单、存折、银行卡、密码、有价单证、票据、印章、网银密钥、有效身份证件等异常行为;决不容许枝大叶、盲目轻信,不认真审查交易对手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决不容许无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擅自越权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决不容许违反规定提供担保。
五、严禁非法揽储、违规办存。决不容许以贷转存、以贷开票等违规手段吸存倒存;决不容许通过设定不合理的取款用款限制、关闭网上银行、压票退票等方式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决不容许以贷转存吸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决不容许向“空户”虚假放贷等违规手段虚假增存;决不容许将贷款资金作为保证金循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虚增存款;决不容许通过理财产品倒存,发行到期时间集中于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将理财资金转为存款“冲时点”。
六、严禁非法集资、违规融资。决不容许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决不容许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决不容许借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决不容许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并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决不容许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决不容许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决不容许以各种方式进入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七、严禁非法放贷、违规办贷。决不容许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决不容许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决不容许把贷款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谋取非法利益;决不容许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决不容许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八、严禁非法理财、违规代售。决不容许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决不容许在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中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条款;决不容许主动提供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决不容许在未经客户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决不容许向客户误导销售金融产品;决不容许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决不容许无故拒绝客户合理的服务需求并对客户有歧视性行为;决不容许在理财业务中利润分成、风险兜底、“脱实向虚”。
九、严禁非法结算、违规办票。决不容许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票据;决不容许对非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决不容许为明智是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3.十严禁十不准问题处置 篇三
作风建设及工作纪律暂行规定
一、“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二)不准在各级各类考试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三)不准向学生及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四)不准在公共场所和学生面前抽烟、课堂上接打电话;
(五)不准讥讽、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和训斥学生家长;
(六)不准在上班时间擅自外出办私事、值班人员擅离职守;
(七)不准在工作日期间中午饮酒或酗酒滋事;
(八)不准随意调课、停课、缺课和对工作敷衍塞责;
(九)不准拉帮结派、打架骂架、搬弄是非,影响安定团结;
(十)不准参与、信奉邪教和传播封建迷信及低级庸俗的思想文化。
二、“十严禁”规定
(一)严禁不服从上级组织的决定或规定、不执行上级
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三)对违反“十严禁”规定的,所在单位一律全县通报批评,当事人不得转行或工作调动,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屡教不改、顶风违纪的,所在单位负责人一律予以停职反省、诫勉谈话,直至免职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高校招生六不准十严禁 篇四
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
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十严禁”
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
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
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
严禁高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严禁高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
严禁高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
严禁高校开展恶性生源竞争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
严禁高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
严禁高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5.五个严禁五个一律十七个不准 篇五
五个一律
1.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要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依法罢免。
2.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于停职或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与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3.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
4.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对干扰破环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七不准
1.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不准贿赂代表;
3.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
4.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 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
5.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
6.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
7.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 8.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 用干部; 9.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10.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
11.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12.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1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14.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 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15.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 16.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
6.十严禁十不准问题处置 篇六
针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1月28日,重庆市教委针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出台出台《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不准”》,要求教师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正对待学生,或者体罚学生,包括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另外,教师校园吸烟、着装不规范等行为也将禁止。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不准”》,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进行了全面规范,除了教学等方面,还要求教师不能有收受家长财务、参加校外补课、在校园中有着装不规范、语言不文明、吸烟等有损教师仪表形象的行为。
哪些不准?
着装不规范、吸烟都要禁止
市教委规定,老师不准参与或者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及其活动,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正对待学生,或者体罚包括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严禁骚扰或者侵害学生。
针对部分教师过节收受家长财物等行为,市教委要求,严禁教师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与此同时,不准老师利用职务之便开展或者参与组织针对学生的强制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经营性活动。不准动员、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在工作日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的有偿补课。
此外,在校园中着装不规范、语言不文明、吸烟等行为,也将被禁止。
如何处理?
违反“十不准” 将严肃处理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不准”》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进行了全面规范。除了教学外,还要求教师不能有收受家长财务、参加校外补课、在校园着装不规范、语言不文明、吸烟等有损教师仪表形象的行为。
市教委表示,在处理上,凡中小学教师违反规定,将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党员教师违反上述规定的,还要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附: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出台“十不准”》
一、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出现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或者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
二、不准参与或者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及其活动。
三、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四、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正对待学生,或者体罚包括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
五、不准骚扰或者侵害学生。
六、不准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
七、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开展或者参与组织针对学生的强制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经营性活动。
八、不准动员、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在工作日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
九、不准有在校园中着装不规范、语言不文明、吸烟等有损教师仪表形象的行为。
十、不准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重庆市纪委监察局负责人关于《重庆市党员干部政治纪律 “八严禁”》和《重庆市党员干部生活作风“十二不准”》
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切实加强全市党员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经市委研究同意,市纪委印发了《重庆市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八严禁”》(简称“八严禁”)和《重庆市党员干部生活作风“十二不准”》(简称“十二不准”)。这两个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如何理解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如何抓好贯彻落实?围绕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同志。
问:近日,市纪委印发了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八严禁”和生活作风“十二不准”,请您介绍一下出台这两个禁止性规定的背景情况。
答: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持之以恒反对“四风”问题,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市第四次党代会提出的“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和在西部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根本保证。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市党员干部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严守党的纪律,注重品德修养,在遵守和维护政治纪律方面总体上是自觉的,在作风建设方面总体上是过硬的。但是,从“薄王案件”、“不雅视频事件”和近年来查处的其他一些案件来看,理想信念不坚定、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摇摆不定,政令不畅、对上级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不讲规矩、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等违反政治纪律的现象,以及贪图享乐、精神萎靡、情趣低下、道德败坏等生活作风问题,在一些党员干部身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问题,极大地损害了党委、政府和党员干部的形象,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了严重影响。
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委按照中央的要求,更加注重党的纪律和党员干部作风建设,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开展工作,出台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七条实施意见,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切实解决我市党员干部在政治纪律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纪委依据党纪国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经市委研究同意,下发了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八严禁”和生活作风“十二不准”。
问:请您谈一谈制定“八严禁”、“十二不准”的原则。
答:在“八严禁”和“十二不准”的制定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一是遵循《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规定,注重与党章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二是针对当前我市党员干部在政治纪律和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手段,注重提高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四是坚持务实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严格的工作程序,确保科学性和规范性。
问:“八严禁”、“十二不准”有何特点? 答:“八严禁”和“十二不准”有两大鲜明的特点:一是针对性强,两个规定的内容针对我市党员干部中表现较为突出的政治纪律和生活作风问题;二是要求严格,政治纪律八个方面、生活作风十二个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自律要求、道德约束,惩戒规定又体现了他律和依法依纪精神。
问:如何理解“八严禁”、“十二不准”的要求? 答:这两个禁止性规定,一方面对党纪国法已明令禁止、而当前在我市一些党员干部中又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了重申,比如,政治纪律“八严禁”中,规定“严禁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严禁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等纪律规定进行强调和重申;生活作风“十二不准”中,规定“不准赌博”,“不准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不准传播黄色信息”等进行强调和重申。另一方面,针对少数党员干部身上表现突出,但处于现行法律纪律规定边缘、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一些问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比如,政治纪律“八严禁”中,规定“严禁违反程序、不讲规矩,重大事项不按要求请示报告”,“严禁对组织不忠诚老实、说假话”;生活作风“十二不准”中,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从事带有财物输赢的棋牌等活动”,“不准传播低俗文化”,“不准发生酗酒滋事等不注意公众形象、不符合身份的言行”等。针对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八严禁”和生活作风“十二不准”具体规定,我们还将制定专门的解释。
7.煤矿十必须十不准 篇七
一、必须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合理确定产量进尺,不准违规超产超尺。
二、必须坚持文明施工作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不准盲目蛮干。
三、必须坚持遵章守纪作业,规程措施落实到位,不准违章违纪。
四、必须坚持区(队)长、班(组)长带班作业,发挥好基层管理人员模范作用,不准违章指挥。
五、必须坚持依靠机械化、信息化作业,正确使用、维护和管理好各种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不准甩掉破坏。
六、必须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正点交接清楚作业场所各方面安全事项,不准两班交叉作业。
七、必须坚持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准入“三确认”符合要求,不准冒险作业。
八、必须坚持安全培训学习制度,所有作业人员安全素质“三意识”和安全技能“三能力”合格,不准无证上岗。
九、必须坚持安全诚信制度,一诺千金、说到做到,不准弄虚作假。
十、必须坚持职工自保互保联保制度,努力做到“三不伤害”,不准侵犯职工“十项权利”。
一、安全准入“三确认”:班前检查确认、班中排查确认、班后复查确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安全素质“三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法制意识。
三、安全技能“三能力”:职工遵章作业的能力、生产作业过程中各类隐患的辨识和防范能力、职工自救互救和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四、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五、职工“十项权利”:2006年国家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第十项第四十条,赋予井下职工十项权利即:1、2、3、4、5、6、7、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 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不下井; 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不执行; 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 不组织班前安全学习,工人有权不下井;
未进行“三位一体”(班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工人有权不开工;
8、9、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工人有权不开工; 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工人有权不下井;
8.锅炉使用十严禁 十必须 篇八
必须保证司炉人员持证操作;
必须对司炉人员经常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必须保证司炉人员熟练掌握缺水和超压等紧急情况处置方法; 必须加强日常维护保养; 必须如实记录日常运行状况;
必须每周手动一次、每月自动一次对安全阀进行排气; 必须红线标注压力表最高使用压力,每周冲洗一次;
必须红线标注水位计最高、最低安全水位,每班前后要冲洗;必须保证自动保护装置和安全报警装置灵敏可靠;
必须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锅炉使用管理“十严禁”
9.十不准十禁止行为规范 篇九
十不准
1.不准做虚假或误导性保险广告宣传;
2.不准私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3.不准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4.不准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5.不准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
6.不准串通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7.不准伪造、变造、转让从业资格证书;
8.不准对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9.不准滥用职权、收受贿赂;
10.不准私设网站。
十禁止
1.禁止伪造、涂改、租借、转让保险经营许可证;
2.禁止私刻公章,违规、越权使用印章;
3.禁止私设机构开展保险业务;
4.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任何形式的资金运作和对外担保;
5.禁止泄漏、出卖公司机密;
6.禁止帐外核算和经营;
7.禁止私设“小金库”和非法集资;
8.禁止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核销应收保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9.禁止与非法保险机构和非法保险代理人合作;
10.五个不准八个不让十个严禁 篇十
为进一步整肃工作纪律、狠刹干部队伍中的不良风气,西安市市容园林局要求全体党员干部严守“五个不准、八个不让、十个严禁”。请全体党员干部学习、周知并严格执行。
“五个不准”
一、上班不准迟到早退和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
二、上班时间不准用电脑运行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如股票、游戏、娱乐、聊天、网购等);
三、上班时间不准到茶社、歌厅、洗浴场所等休闲娱乐场所活动;
四、办事不准推诿扯皮;
五、工作日内午餐不准酗酒等。
“八个不让”
一、不让来办事的群众在我这里受冷落;
二、不让工作的事情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三、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四、不让集体的利益在我这里受损;
五、不让影响和谐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六、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七、不让行业执法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八、不让服务对象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十个严禁”
一、严禁挥霍浪费公共财物;
二、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
三、严禁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严禁公款吃喝、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严禁节日期间突击花钱和违反财务规定乱发钱物;
六、严禁公车私用和违反规定用车;
七、严禁各种项目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八、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九、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十、严禁对执法对象采取不正当手段、粗暴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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