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的公告
1.关于2012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的公告 篇一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和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泰安市房管局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和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登记办理的依据、条件、数量要求、提交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程序、承诺时限。
本标准适用于泰安市房管局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和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登记的办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泰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发[2007]89号);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鲁政办发[2008]16号);
《泰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市区居民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10〕47号)内容和要求
3.1 事项办理依据
3.1.1 应符合《泰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发[2007]89号)或者《泰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及《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市区居民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10〕47号)的规定。
3.2 事项办理条件
3.2.1 在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有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复员、转业军人);
3.2.2 无房户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的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3.2.3 家庭人均年实际收入低于8000元(包括8000元,按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人口计算家庭收入);
3.2.4 规定的其他条件。
3.3 事项办理数量要求
无数量限制。
3.4 事项办理需提交材料
3.4.1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需提交材料
3.4.1.1 《泰安市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3.4.1.1 书面申请;
3.4.1.3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4.1.4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无房证明及现住房证明;
3.4.1.5 户口簿、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4.2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需提交材料
3.4.2.1 《泰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3.4.2.2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4.2.3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无房证明及现住房证明;
3.4.2.4 户口簿、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4.2.5 婚姻状况证明;
3.4.2.6、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提供租赁合同;
3.4.2.7、其他证明材料(如低保证、残疾证等)。
3.5 事项办理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3.6 事项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公示—登记—发证
3.7 承诺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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