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案

2024-09-27

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案(精选5篇)

1.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案 篇一

欧盟对温州打火机反倾销案

2003年7月25日,备受关注的温州打火机应对欧盟反倾销一案今天自动终结,中国打火机企业获得了最终胜诉。这次胜诉也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应对欧盟反倾销诉讼获得的首次胜利。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温州市打火机协会17日接到欧盟通过有关方面发来的书面通知,告知欧洲打火机制造商联合会已撤销对中国(主要来自温州)打火机的反倾销的申诉。欧盟在告知欧洲打火机生产商联盟撤诉的通知说,温州打火机协会及东方打火机厂等企业可在10天内对申诉方的撤诉递交意见。

据律师介绍,如果在这10天以内如果没有什么其他意见的话,那么这个案子就自动终结了,中国企业就获得了最终的胜诉。

欧盟通知温州企业 撤消对中国打火机的反倾销案

2003年07月18日08:36

温州东方轻工有限公司今天接到欧盟委员会通知,起诉方撤销对中国打火机的反倾销案。这意味着中国打火机出口欧盟将不再受到反倾销困扰,但是欧盟已经公布的CR法规问题依然存在,中国企业在如何保住欧盟这个市场仍需努力。

去年六月二十七日,应代表欧共体一次性可充气打火机行业的欧洲打火机制造商联合会的要求,欧盟正式宣布对中国出口的一次性可完全袖珍(塑料外壳)打火机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由于海关税则号对可充气打火机中塑料外壳与金属外壳未予区别,使得温州产的金属外壳打火机也被牵涉进来。因为该案影响的企业众多,牵涉金额较大,中国高层对此案非常重视。

为此,全国打火机行业召开会议,商量反倾销案应诉事宜。最终宁波四家企业决定以反倾销抗辩;温州东方轻工有限公司以反倾销应诉,向欧盟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而温州另外十五家打火机企业决定从“金属外壳打火机与一次性打火机不同,对欧盟相关产业未造成损害”进行无损害抗辩。

来自布鲁塞尔欧盟总部的通知称,欧洲打火机制造商联合会,已经于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撤回其有关上述反倾销诉讼的申诉。并称,反倾销诉讼可通过撤回申诉而终止,除非该终止违背欧共体的利益。鉴于调查没有发现该种终止将违反欧共体的利益,故决定本次调查应当予以终止。

面对频频而来的反倾销,中国许多企业不敢打官司,逆来顺受,最终让出市场。温州东方轻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中方对记者说,为了应诉这次反倾销,他们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精力和资金。但是,如果不应诉,中国整个打火机行业将陷入困境,为了国家的利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他义不容辞。他说,欧盟轻率立案反倾销,滥用反倾销,对中国企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从明年开始,中国打火机行业将要应对CR法规。2002年4月30日,欧盟通过CR法规,对进口价两欧元以下的打火机进行技术上的限制,必须安装儿童不能开启的装置。该法规明年将生效。它将对中国同类产品造成重大影响。

打火机反倾销第一胜案

黄发静,一个民营打火机企业的董事长,因2003年7月领导中国打火机应诉欧盟CR法规取得胜利而赢得2003CCTV中国经济人物。温州打火机赢得欧盟反倾销第一案的胜利,标志着中国民营企业开始运用国际贸易规则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

温州是中国打火机的主要生产基地,产品大都出口,年外贸销售量6亿只,占全球金属打火机市场总量的70%,其中三分之一出口欧盟。因而欧盟是中国打火机最大的进口国。温州打火机崛起于90年代初,从该行业崛起到发展,一步步迫使日本、韩国从世界最大的两个打火机输出国变为最大的进口国。其实原因很简单,就是我们的打火机价格便宜。然而,从打火机的生产转移到中国以后,销售纠纷就没有停止过。早在中国入世以前,欧盟分别在1995年和1999年两次对一次性打火机的进口加税;美国在1994年全面实行CR法案,当时几乎把所有的温州打火机都逐出美国;在中国即将入世的1998年,欧盟又仿照美国提出了CR法案,2003年底将进入实施阶段;2002年,欧盟又提出对中国出口的打火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所谓CR法案即“儿童保护法”简称CR(Child Resistance Law)指的是在打火机的销售中,普及率高的打火机必须加装安全锁装置,以防止儿童玩耍。而普及率高的定义就落在销售价格上,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落在这个范围之内。因为它是以价格作为一个安全的界限,所以它是非常不公平的。CR法案对温州打火机具有相当的针对性,因为大部分温州的打火机价格都在这个范围之内。而法案中的安全锁装置专利多为国外公司控制,这就对温州的打火机成本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其次,任何一个技术壁垒的设定都要经过非常周密的市场调查的。美国1994年CR法规成立的时候,它就对市场作过调查。中国包括温州生产的打火机出口价绝大部分都在2美元以下,这个CR法规几乎可以覆盖我们所有的产品。

事实上,在欧洲和美国两大市场的一系列案子背后,都有一个竞争对手作为发起人。在美国,对手是名声很响的ZIPPO公司;在欧洲,温州打火机的对手则是BIG公司。温州商人以低于欧美10倍之差的成本优势与这两大公司成为威胁极大的竞争对手。在欧洲,BIG公司是生产一次性打火机的霸主,虽然温州打火机厂商生产的大都是可充气的金属外壳打火机,但由于价格相对来说过于便宜,温州的金属外壳打火机在欧洲售价最便宜的只有三欧元,而欧洲市场上一次性打火机的出厂价为0.5欧元,销价要一欧元,这已经影响到一次性打火机的销售。而BIG公司推动欧盟提出CR污染和反倾销案的目的,就在于提高温州打火机的成本和价格,从而扩大他们自己的市场空间。然而,当地进口商却极其倾向我们中国方面,当然利益是重要的推动因素。

可以明显的看出欧洲和美国炮制的这个法规的目的就是保护他们自己在当地的市场,从而把我们中国的打火机赶出欧美市场,其目的很简单。

摆在温州打火机企业的面前有两条路:一是任人宰割,束手待毙;二是奋起抵制,争夺一条生路。第一条路的结局,从急剧萎缩的美国市场便可一目了然的看出来了。走第二条路,也许有赢得希望的可能。

领教过1994年美国CR法规痛苦的温州人没有再沉默,3月21日,由打火机协会会长李坚、副会长黄发静、秘书长林嵘等三人组成的“民间第一团”在外经贸部有关领导的带领下前往欧洲游说、抗辩。这支中国第一个抵抗CR法规的交涉团马不停蹄,夜以继日的开展工作,进行了十多次多边会谈。交涉团在沟通、交涉中一方面表示,中国重视保护消费者利益,对各国制定合理的、科学的安全标准予以理解。另一方面详细阐述了抵制CR法规的理由:首先,出口价低于2欧元的打火机应该安装“安全锁”,这个表面上是以安全为目的,实质上是建立在产品价格基础上的法规,缺乏科学依据,是对自由贸易设置壁垒,违反了WTO公平竞争的原则。其次,把价格与安全琐合在一起,不合理,也不科学。价格是可变的,而安全标准则是相对稳定的。然而,2002年4月31日,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就CR法规案进行的表决中CR法案正式通过了。5月17日欧盟正式公布了此法案,这就意味着中国入世后民营企业按国际规则打的第一场“洋官司”没有成功。CR法规进行表决后,还有两年的缓冲期,然而这两年的时间,欧洲打火机制造商也不愿意再等下去了。于2002年6月他们又对中国打火机提出了反倾销指控调查。经过CR法规的洗礼之后,温州的打火机企业意识和观念有了很大提高,大家一起筹措经费,聘请律师积极应诉。我们的理由是我们是发展中国家,我们劳动成本比较低,还有很多方面比它要低,包括加工费用,组织机构费用等等,一个企业光产品的费用是包括多层次的,当然我们的前提是我们没有倾销,我们的企业是民营企业,是完完全全的市场经济,没有得到政府的任何补贴,所以对温州打火机的倾销指控是不成立的。2003年7月由于双方产品没有可比性,欧洲打火机生产商撤销了反倾销调查。黄发静终于赢得了第一回合的胜利。但这并不是最后的胜利,因为针对温州打火机而设置的贸易壁垒已经通过。黄发静利用多年的反倾销经验,通过律师和欧盟厂商一家一家的进行谈判,最终欧盟取消了CR法规,以温州为代表的中国打火机产业取得了胜利。黄发静因此也成为民间应对国际贸易壁垒的第一人。

这场战争胜利了,但从中也看到了我们自身存在着的许多问题。首先,国内的消息很闭塞,CR法规欧盟在98年就已经制定了,欧盟组织也已经把这个消息告诉我们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但这个消息一直停留在政府部门里,归根结底还是做为民营企业的温州打火机业与政府的沟通渠道少而造成的。民营企业的观念也赶不上世界潮流,同时缺乏团结精神。其次,不懂WTO规则就要挨打,想打赢“洋官司”,必须自强。再次,中国企业的品牌太少,产品标准太低,竞争力较弱,我们应该学习海尔的成功经验。

2.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案 篇二

关键词:欧盟,反倾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替代国,应对策略

自中国2001年入世以来, 中欧双边贸易迅猛发展。但与此同时, 由于欧盟对中国持续的贸易逆差, 双方摩擦也不断增加, 我国成为了欧盟实施反倾销的目标国。反倾销已成为中欧双边经贸关系健康发展的实质障碍。因此, 如何应对日益频繁的欧盟对华反倾销是我国政府和出口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探究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原因, 据此提出相应应对措施, 以期促进中欧贸易健康发展。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原因

(一) 外部原因

1.欧盟对华采取歧视性反倾销政策, 反倾销立法条款弹性大, 突出表现在“市场经济地位”和“替代国选择”等方面。尽管欧盟总体上承认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 但同时规定我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必须满足五条标准。五条标准极为严苛, 实质为欧盟变相地否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一般1/3左右涉案企业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此外, 欧盟在替代国的选择上面, 有很大随意性和歧视性。对替代国的选择标准本应是选择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近的国家, 但欧盟对华反倾销中, 偏好选择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作为确定我国出口产品价值的替代国, 加大了我国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

2.反倾销是WTO许可的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各国在遵循WTO规则降低贸易壁垒的同时, 为了保护国内产业, 均努力寻求一些表面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反倾销具隐蔽性、有效性, 且是WTO许可的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 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贸易保护措施。欧盟对华频繁采取反倾销措施, 正是基于反倾销的隐蔽性、合法性等特点。

(二) 内部原因

1.我国出口结构不合理, 出口秩序混乱, 缺乏国际市场营销经验。首先, 与欧盟等发达经济体相比, 我国劳动力成本和原材料价格低, 出口产品以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 从而造成正常的低价格, 易遭受进口国的敌视和排斥。其次, 我国出口企业的结构不够科学。另外, 我国大部分出口企业缺乏国际市场营销经验,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及对国家市场、国际贸易惯例及规则不太熟悉, 在开拓市场上较为保守, 产品集中销往欧盟市场而忽视开拓其他国家市场, 极易造成倾销假象而遭受反倾销。

2.我国大部分出口企业缺乏法律保护意识, 应诉不积极。据商务部统计, 当欧盟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调查时, 超过1/2的出口商选择不应诉。我国企业不积极应诉, 反倾销调查立案国可根据“最佳可获信息原则”, 利用对其有利数据判定我国出口商倾销行为成立。

3.我国出口贸易飞速发展并连续多年实现顺差, 引起欧盟国家恐慌。入世以来, 我国对外贸易实现飞速发展。欧盟对中国贸易逆差不断加大, 中国产品占据了欧盟大部分市场份额, 不可避免引起欧盟对中国产品流入十分警惕。

二、应对策略

(一) 政府对策

1.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 培养反倾销的专业人才。与欧美相比, 我国在反倾销立法上还存在一些漏洞。我国政府应借鉴欧美等国家的立法、执法经验, 完善反倾销法律法规。同时, 我国政府必须重视反倾销专业人才的开发, 尽快培养一批熟悉国际反倾销法律、国际市场、国际贸易惯例等的专业人才, 为提高我国的反倾销的胜诉概率提供有力的智慧支持。

2.加大政府交涉力度, 积极争取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以及选择有利的“替代国”。我国政府除了继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要求企业提高管理水平之外, 还应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府间交涉。通过政府间谈判, 宣传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 消除欧盟对我国以往计划经济体制存在的偏见, 呼吁其修订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认定标准。此外, 我国政府应充分行使WTO成员国的权利, 要求世贸组织明确替代国的选择标准。

3.充分行使WTO成员权利, 善于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欧盟和我国作为WTO成员国, 都应遵守WTO反倾销规则。欧盟对我国出口产品频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非都合理, 有时是滥用反倾销措施实施贸易保护, 我国政府要善于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出口商的利益。

(二) 企业对策

1.提升出口产品档次和质量, 开拓多国市场。我国出口产品多以技术含量低、价格低廉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 易被进口国误认为倾销。我国出口企业应加大科技投入, 提高产品的档次和质量。同时, 我国企业不断开拓其他国家的市场, 避免市场过于集中, 走多元化道路。

2.积极应诉, 及时抗辩。欧盟对反倾销调查程序要求非常严格, 应诉企业必须在立案之日起15天内提交市场经济问卷, 否则, 欧委会则根据“最佳可获信息原则”进行裁定。我国出口企业必须要及时抗辩, 如应聘请有反倾销经验的律师;加大对应诉资金的支持等。

3.规范企业内部管理, 建立标准的财务制度。在欧盟制定的市场经济地位“五条标准”中, 其中一条为“应诉企业具有一套符合国际会计标准、经过独立审计, 并适用于任何场合的清晰的会计记录”。许多企业正因没有符合该标准而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地位”。我国出口企业必须加强自身内部管理水平, 严格执行会计准则, 建立清晰会计账簿。

三、结语

3.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案 篇三

【关键词】 欧盟 反倾销 不公平性 市场经济地位 替代国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原因、特点及中国对策

2011年,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居世界第二位,出口贸易规模居世界第一。中国是欧盟最大的贸易伙伴,与欧盟之间的反倾销摩擦也最为频繁:从1995年起至2011年,欧盟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数量总计143起。欧盟与中国之间的反倾销争端一直是经济贸易领域及相关学术界的研究热点。本文将对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原因、特点及中国对策,从欧盟和中国的角度进行多方面的分析。

1.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原因

1.1欧盟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原因

1.1.1欧盟对华采取反倾销调查的经济原因

经济压力是欧盟对华采取反倾销调查的重要原因之一。举2004年至2009年的这6年为例:2004年5月1日,欧盟吸收了塞浦路斯、马耳他及8个中东欧成员国,新增成员国虽经济增长率较高,但由于其经济总量占欧盟总体比例较小,仍不足以解决欧盟经济增长缓慢的难题,因此2004年至2006年欧盟成员国平均GDP增长率一直徘徊在4.50%左右,没有明显增长。而扩大带来的经济压力就体现在了欧盟对华反倾销的诉讼数量上:由2003年的3件,增长到了2006年的12件。2007年1月1日,欧盟又吸纳了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两个东欧国家,同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受其影响,欧盟成员国平均GDP增长率由2007年的4.66%降至2009年的-5.63%,期间欧盟对华反倾销诉讼数量居高不下。

而在国际上,中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崛起及欧盟对华贸易逆差的上升也给欧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使欧盟必须考虑采取措施保护其内部市场及产业,以应对来自中国出口商品的冲击。

目前,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调管理下,世界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欧盟要想进行贸易保护,就必须寻求一些表面上不违背WTO贸易规则的手段。反倾销措施涉及的商品数量大,价值高,能有效的排斥进口,因此具有较好的保护作用,加之程序简便易行又不违反相关法规,是欧盟实行贸易保护的理想手段。因此,欧盟对华反倾销,实际上是欧盟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表现。

1.1.2欧盟对华采取反倾销调查的政治原因

欧盟自成立以来经过了6次扩大,现拥有27个成员国,5亿人口,每次扩大及之后的调整都显示了其建立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协调发展,更加一体化的“大欧洲”的决心。目前,欧盟的经济一体化已初见成效,但政治一体化仍有待于完善。

2007年3月22日,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发表了《全球化时代的欧盟》一文,断言:“全球化时代,世界力量对比的平衡变化很快。中国和印度正在崛起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大国。”“在新的大国崛起的同时,新的政治挑战和新的安全威胁也出现了。”由此可以看出欧盟对中国崛起的态度:“新的政治挑战和新的安全威胁”。他还在文章中指出:“持续的成功首先取决于政治,而非经济。”“从政治上说,只关注扩大或加深一体化的政策不会将欧盟联系起来。”因此,密切关注中国的崛起,仔细计算与中国双边关系的得失,认真策划对于中国发展的应对策略是欧盟对华政治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欧盟与中国在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双方在贸易交往之中难免带有政治偏见,使得欧盟对中国商品快速、大量流入内部市场的现象十分警惕和敏感。由此可见,欧盟对华反倾销是欧盟对华政治策略中的一个重要手段。

1.2中国屡遭欧盟反倾销调查的原因

1.2.1出口产业结构不合理,出口商品质低价廉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陆地面积位居世界第三位,是个地大物博的国家。因此,中国在劳动力和自然资源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出口产品多为劳动密集型和自然资源型。2010年的统计结果显示,中国的贸易量仅次于美国和德国,居世界第三位;GDP已超过日本,居世界第二位。然而,尽管中国是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中国与发达国家之间在科学技术的发展程度上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中国几乎没有在高科技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这种长期的技术水平差距,使得发达国家牢牢占据了大部分高新科技产业生产链的前端,即产品的创新与研发。因此,发达国家更加擅长出口机械、电子产品、技术设备等资本密集的高科技型产品。相比之下,中国出口的商品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也相对偏低,这就造成了合理的低成本、低价格,容易受到反倾销调查。举出口商品的工业附加值为例:工业附加值,即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占总体价值的比例。实力强劲的发达国家如美国,这个比例能达到50%;日本作为亚洲唯一的发达国家,比例能达到40%左右;而中国只有25%。

再者,这种低附加值的出口商品,也正是欧盟中发达程度较低的成员国所生产的产品,这也导致了中国商品在欧盟受到排挤。例如,2004年加入欧盟的立陶宛、罗马尼亚,2007年加入的保加利亚,工业上均以纺织业和食品加工业等轻工业为主,且由于资源限制和支柱企业的缺乏,经济发展缓慢,失业率较高。这些成员国的国内市场极易受到来自中国出口商品的冲击,因此往往会向欧盟寻求贸易政策上的保护。

1.2.2政府和企业对反倾销认识不足,缺乏应诉经验

投资、贸易和消费是拉动一个国家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自加入WTO以来,国际贸易为中国的经济增长做出了越来越大的贡献,越来越多的外贸经营权也随之下方。进出口業务中潜在的巨额利润吸引了众多企业加入这一行业,然而相较于剧增的进出口企业数量,中国政府的相关管理措施却并不完备。单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目光短浅、唯利是图,致使出现了哪个出口商品生产成本低、利润空间大,众多企业就一哄而上的局面。市场中产品之间的替代性越来越强,参与竞争的商家越来越多,这就进一步导致各方低价竞销,为欧盟对华反倾销提供了便利。

在法律方面,中国现有的关于反倾销的法律有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及《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和《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这几部律法虽已初步形成了中国反倾销法体系,但其中一些条款的覆盖范围和具体可操作性仍有待提升。同时,中国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足,往往不能做到积极应诉,而这种不作为所导致的后果十分严重:WTO反倾销规则规定,如果调查方不能及时答复主理机关所发出的调查问卷,或是不配合调查员的工作提供有效的证据,就达成了“缺席判决”的条件。此时,主理机关便可只依据控诉一方所提供的资料,即“可获得的最佳资料”做出判决,可想而知,这样的判决结果肯定是不利于调查方的。

2.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特点

2.1欧盟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2.1.1反倾销调查数量多

自2001年中国加入WTO到2006年,欧盟对华反倾销诉讼案件的数量呈现出曲折递增的态势,2006年更是达到了12件之多,尽管随后有所下降,也一直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并再次出现上升趋势。

2.1.2涉案范围广,打击力度加大

不仅是调查数量的增加,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打击力度也进行了加大,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产品范围越来越广泛,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举两个具体的例子:2009年8月13日,欧盟委员会正式立案,对中国出口的铝合金轮毂发起反倾销调查,而中国企业2008年全年在欧盟成员国的销售收入高达1.38亿元。到了今年2月,欧盟对中国出口的陶瓷厨具、餐具发起了反倾销调查,而2011年的统计结果显示,涉案金额已超过了7亿美元。不到三年的时间里,涉案金额从1.38亿涨到7亿,翻了近5倍。

2.2欧盟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不公平性

2.2.1认定市场经济地位中的不公平

非市场经济,或者称之为国家控制经济,是反倾销调查及计算倾销幅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尽管欧盟理事会早于1998年承认了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但同时也认为中国仍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时期,要求中国单个企业主动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及其个别待遇,并为此专门设定了五条判定标准。

(1)欧盟认定中国为“转型经济国家”的不公平性。尽管在中国与欧盟的反倾销争端中,“非市场经济”这一概念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世界贸易组织却从未明确提出过这一概念,即使是在欧盟反倾销法中,也并未明确定义何为“非市场经济”,更不要说这一概念的判定标准。欧盟理事会在其第519/94号文件中列出了一份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国曾在1978年被列入到这份名单中。笔者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地位的判定应该综合考虑一个国家的国际地位,文化背景及发展历程,经济方面的现有国情和未来发展潜力,而不是只列出一份名单作为评判依据。

此后,尽管欧盟理事会于1998年承认了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但中国并没有就此升格市场经济国家的行列,而是被欧盟判定为“转型经济国家”。这个认定体现了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第一个不公平性。中国早在1992年中共四大上就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目标,后来,中国商务部委托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所对中国市场经济化程度进行考察,考虑了指标的国际可比性并对政府行为规范化、经济主体自由化、生产要素市场化等指标进行评判,结果显示,到2001年,中国市场经济化程度已达到69%,已超过了市场经济的临界水平60%。从2001年至今已超过10年,这10年间,中国的市场经济化改造从未停止过,试问,为何欧盟至今仍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

(2)判定中国企业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过程的不公平性。歐盟设定的五条判定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是:A.公司在价格和成本,包括投入、人工、产出、投资上的决策并不受到国家干预,而是依据市场预示做出的;B.公司具有一套清晰的按照国际财务标准,并经由审计的基本财务记录;C.转制并没有对公司的生产成本和资金状况造成极大的扭曲,尤其是在资产的折旧、易货贸易、债务偿还等问题上;D.涉案公司有保障企业商业经营的法律确定性,破产法和财产法适用于企业;E.汇率随市场汇率的变化而变化。欧盟委员会会重点考察前三条,即非市场经济因素是否影响到了企业的改制、土地的租赁或是银行贷款等方面。

举例分析第一条:市场供求是否能决定价格、成本、投入等,取决于企业在制定商业策略时是否受到国家干预或政府限制。根据欧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企业的性质(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企业是否具有国家投资,企业中国有股份的占比都是衡量企业是否独立经营的标准。然而,鉴于中国特殊的发展历程,国家控有大部分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权才是符合中国现有国情和未来发展的套路。中国开始改革开放至今不过30余年,即使已经在对上市公司的股权和治理结构的改造上取得了一定成就,这些改造也远未达到成熟阶段。即使是发达国家的某些企业也未必能符合上述五条苛刻的标准,更不要提发展中国家中国的企业。举2007年至2011年8月的反倾销案件为例,21起案件中涉案的成百上千家企业里,最终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成功的只有区区5家。

2.2.2选择替代国及正常价值计算过程中的不公平

在法律上,判定是否构成倾销的三个标准之一,便是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鉴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欧盟在计算来自中国的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时,采用了“替代国制度”,即在计算过程中引用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相关数据,而这个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替代国。由此可以看出,替代国的选择对于判定一个国家的出口商品是否触犯了反倾销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然而,欧盟却并没有给出具体而严格的选择替代国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标准。一个国家生产某种商品的过程中所使用的生产方法、原材料来源及价格,这种商品在国内市场上的供求状况,以及这个国家出口至欧盟的这种商品的数量等等都是欧盟在选择替代国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但相关机构在选择这些因素并规定其标准时却是可以根据具体案例不同进行变化的,实践中也就带有了强烈的随意性。这种制度给予了欧盟在反倾销争端中极大的优势,体现出了欧盟对华反倾销中的第二个不公平性。例如2010年发生的6起欧盟对华反倾销诉讼案,全部选用了美国作为替代国,而我国主要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劳动力成本不足美国的二十分之一,显然,这样的选择具有明显的歧视性。

即使替代国是明确的,欧盟委员会却并不透露用于计算正常价值的替代国的基础数据及计算过程,这就使得中国企业完全丧失了进行主动合理辩诉的机会,只能被动接受反倾销制裁。随后,如果企业没有成功地申请到“市场经济地位”或是“分别裁决”的待遇,就会受到欧盟“一国一税”的压迫。所谓的“一国一税”,是指欧委会使用应诉和非应诉公司共同平均所得出的价格作为出口价格去与正常价格进行比较,得出统一的倾销幅度,再进一步征收适用于所有中国企业的反倾销税。这样不管中国企业应诉与否,结果都不会改变,从而大大降低了中国企业的应诉的积极性。

2.2.3实施调查过程中的不公平

按照欧委会规定,如不满已选定的替代国,应诉企业及相关利益方可以在自立案起的十日内提出异议。对于中国的应诉企业来说,在十天的时间内既要搜集相关证据来推翻原有的替代国,又要进行精密而庞大的计算来寻找对己方来说合理而有利的新替代国,理论上来说是不可能完成的,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接受欧盟的提议。一旦立案,欧盟将对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和调查问卷及其答卷分别做出有限调查和全面调查,时限为两个月。问题是,申请表中提出的问题十分广泛,企业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准备所需要的数据、说辞等,而到了欧盟相关官员进行实地调查时,他们所提出的具体问题与申请表中的问题又少有联系,对企业来说难以预测。因此,中国企业在配合欧盟反倾销调查的过程中,往往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资金与时间,甚至不得不中断正常营业。在欧盟对温州打火机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核查时,带走了重达15公斤的凭证复印件,应诉企业的辛苦付出由此可见。然而,即使中国企业积极配合欧盟的相关调查工作,努力争取合理待遇,结果也往往不尽人意。无论是欧盟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诉讼的数量,还是在进行调查后胜诉,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几率,都超过了欧盟对待其他国家的正常水平,因而带有了强烈的暗示性,鼓励了更多欧盟企业对中国的出口商品发起反倾销诉讼。

3. 中国针对欧盟反倾销的对策

3.1中国政府应采取的政策

3.1.1积极争取完全经济市场地位

中国有超过13亿的人口,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因此,也可以说的上是世界上最大的市场。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是向世界开放了中国国内这个巨大的市场。十一年来,中国抓住了加入世贸组织所带来的机遇,同时也为世贸组织做出了不少的贡献。撇开中国庞大的出口额不谈,中国每年的进口额也相当可观,从2001年至2010年,中国进口年增速达到了20%左右。作为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中国在国际上的政治地位也在快速地提升。因此,笔者认为,中国政府应当在中国国际地位提高的同时,注重提升中国在世贸组织内部的地位,争取相关合理权益。中国在与欧盟的反倾销争端中频频失利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地位。要想改变这一现状,就要有效地利用中国世贸组织成员国这一身份。第一步,在解决与欧盟反倾销的争端时,要引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来争取陈述己方意见的机会,阻止对方歧视性措施以保护正当权益。第二步,在世贸组织反倾销法的修改与完善中积极发挥成员国的话语权,引导其健康发展和公平实施。第三步,搜集相关真实数据,积极同其他成员国建立友好关系,利用成员国身份要求世贸组织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进行评定。

3.1.2发挥政府监管作用,设立专门机制

如果没有政府从中宏观调控,单个企业有时难免被利益驱使,做出违反市场规范的低价竞销行为。中国政府应严格贯彻落实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关于处罚低价出口竞销的暂行规定》,并赋予海关适当的监管权力,对出口商品的数量、质量及价格进行严格监控。同时,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鼓励出口公司遵守相关法规,并调整出口优惠政策,两方面共同进行正面约束。

在反倾销的预警和应诉上,也要有效地使用一国政府在人力、物力、资金与信息获取等方面的能力。设立专门机构来收集欧盟对外反倾销的最新动态,并结合海关方面的反馈信息及时为中国国内相关企业做出预警。聘请专业人员分析收集到的信息以及过去的反倾销案例,总结经验教训,为企业提供指引。在反倾销的应诉上,即使是企业联合应诉,所需费用也过于庞大。政府不妨建立设立反倾销专用基金,为应诉企业提供资助,同时也鼓励了企业应诉积极性。

3.1.3优化中国出口行业结构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货物贸易出口国,有“世界工厂”之美誉。但利用劳动密集型产品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低、价格低的特点迅速占領国际市场毕竟不是长久之道,十分容易遭受反倾销诉讼。要想进一步提升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和竞争力,在严格监控质量与价格同时,必须提升出口商品中的技术含量。但是前面也已提到,由于长期的科技技术水平差距,中国要想争夺生产链前端的位置并不容易。提升国家整体的科技水平是根本,也是耗时最长的步骤。笔者认为,首先要鼓励企业的自主创新,加强行业内部各企业的技术合作与信息交流。为此,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奖励机制,为实践性强,发展空间大的企业自主创新提供物质和精神奖励。

3.2中国企业应采取的政策

3.2.1规范自身生产和经营行为,提升法律意识

经营范围里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应积极学习世贸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自身生产和经营行为。

规范产品的质量和价格,不能只靠国家宏观手段监管,企业自身也要认识清楚,一旦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是采取恶性低价竞争策略,带来的财产和名誉上的双重损失要远大于所获取的利益。在这点上,企业不仅要有长远的目光,还要积极利用反倾销的“公共利益”原则。欧盟在进行公共利益调查时,不仅要考虑相关产品的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还要考虑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国内相关利益方的影响。其中,相关利益方中就包括了欧盟进口商及最终消费团体。如果企业能在提高产品质量同时维持较高的性价比,并采用适当的营销策略,如产品创新战略、差异化战略等,就可以在“公共利益”原则中“符合欧盟利益”这一点上对欧盟的反倾销调查进行回击。

3.2.2事前提早准备,事后积极应诉

(1)企业事先应做好相应准备。即使政府能够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也不能做到事事考虑到单个企业的某些特殊情况。因此,企业首先要建立一套欧盟所要求的,符合国际财务标准,并经由审计的基本财务记录,清晰记录企业的经济活动。其次,利用政府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找出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中频繁考察的项目或是使用的数据,并对这些项目和数据进行重点分析和计算,一旦遭遇反倾销调查,即可节省大量时间,从而提高了胜诉概论。再者,企业也要培养或是聘请专业的应诉人才,若是仓促应诉之下临时聘用律师,合作效率低不说,也难保其没有异心。

(2)企业应积极应诉,加强行业内联合。争取到市场经济地位或是分别裁决待遇是重中之重,在这点上企业要积极与行业相关组织及政府专设机制合作。欧盟实行的“一国一税”政策,实际上是针对了某一行业,因此处于同一行业的企业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厲害关系,容易合作。当然,行业内部的相关组织也要注意协调控制,防止个别企业搭便车的行为。归根结底,企业积极应诉才是最关键的解决之道。撇开难以申请成功的市场经济地位不谈,分别裁决待遇一样可以挽回企业的部分损失。举2010年的瓷砖反倾销案为例,终裁结果反倾销税率为69.7%,与之相比,申请分别裁决待遇成功地企业所被征收的税率可低至26.3%,而这绝对不是个别状况。

结语

欧盟对华反倾销可以说是欧盟内部的政治力量、经济问题与寻求保护的企业这三者共同作用的结果。本文只简单分析了其中的政治原因——“中国威胁论”和经济原因——国内外宏观经济压力。欧盟对华反倾销最大的特点即其不公平性,在市场经济地位、替代国选择、正常价值计算等方面的不公正、不透明正是欧盟对华反倾销高成功率的重要原因。中国政府、相关行业组织及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联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来应对欧盟对华的反倾销打击。

参考文献:

[1] 赵晓霞:“欧盟对华反倾销不公平性的研究”,《经济问题》,2004年第10期.

[2] 杨仕辉:“反倾销的国际比较、博弈与我国对策研究”,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3] 冯巨章:“中国反倾销应诉率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经济评论》2006年第5期.

[4] 成坤:“解析欧盟对华反倾销‘分别待遇’制度”,《WTO经济导刊》,2006年第12期.

4.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案 篇四

欧盟委员会2013年6月4日宣布, 欧盟自6月6日起对产自中国的太阳能电池板及关键器件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如果中国和欧盟未能在8月6日前达成解决方案, 届时反倾销税率将升至47.6%。业内人士认为, 欧盟正式通过对我国光伏反倾销和反补贴案的不利裁决, 它可能演变成为中国与欧盟历史上的最大贸易纠纷, 案值高达200多亿美元。

(一) 中国光伏产业和从业人员将受到极大影响

我国对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出口金额高达200多亿美元, 如果欧盟一意孤行, 坚持对华光伏产品设限, 将严重损害我国光伏企业利益。据有关人士估计, 如果欧盟真的对我国光伏产业实施“双反”政策, 那么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对欧洲的价值达万亿元的产业链产品的出口, 对我国光伏产业来说无疑是“灭顶之灾”。危机袭来, 我国光伏各界包括政策、企业层面均开始研究对策。有人提议我国光伏产业应进行中长期市场规模大扩容并辅之以稳定的补贴。但市场分析普遍不乐观, 认为占70%的我国光伏产品出口欧洲市场的份额将因“双反”而加速萎缩, 我国光伏产品将遭遇贸易壁垒, 回天乏术。据统计, 我国直接从事太阳能光伏产业的人口超过50万, 间接从业人口超过100万人。“双反”政策对光伏产业从业人员的影响无须赘述。

(二) 欧盟光伏产业也会因此受到牵连

欧盟的对华举措影响的不仅仅是中方企业, 欧盟自己的光伏产业也必将受到牵连。长期以来, 双方在光伏领域已经形成相互依存, 互利合作的贸易模式, 在整个光伏产业链中形成了上下游的关系。我国光伏产业的产品附加值还很低, 中国的光伏产业累计从国外进口的光伏产品生产设备近400亿元人民币, 其中相当部分来自欧盟国家。中国光伏产业的发展自然也为欧盟光伏发电安装等下游产业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惩罚性关税的征收必然削减对光伏面板的需求, 安装量和维护需求也会随之减少。虽然惩罚性关税可能给欧盟国家太阳能设备制造商带来一些优势, 但由此创造的岗位仅为其他领域失去的岗位的1/5, 从全局看, 是得不偿失。

二、欧美对华光伏产品“双反”政策的对策

近几年, 受欧美债务危机和“双反”调查的影响, 我国光伏产业的面临着诸多危机, 经受的是各式各样的煎熬。所以, 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应对欧盟的“双反”政策, 为我国光伏产业找到突围之路, 冲破西方的贸易壁垒, 才是当务之急。

(一) 调整市场布局, 开拓新市场

1. 注重发展国内市场

一直以来中国的光伏产业主要面向海外市场, 面向国内市场需求将是我国光伏企业发展的重要里程。未来十年, 我国或将成为光伏产业的主要消费国家。近段时间以来, 由于欧美“双反”贸易调查的影响, 我国的光伏企业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因此, 为了发展我国的光伏产业, 确保我国光伏产业的民族竞争力, 开拓国内市场就成为最为紧迫的事情。我国相关部委也已开始着手出台相关措施, 推动国内市场的发展。2012年12月,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为导向的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五大政策措施, 更为中国光伏产业打了一针“强心针”。

2. 积极开拓新市场

在当前欧美出口市场十分疲软的情况下, 中国光伏企业应努力拓展澳洲、东南亚和非洲等新市场。例如, 英利、晶龙等河北光伏知名企业, 正在积极开拓欧美之外的新兴市场。英利集团已经把他们的目标瞄准了日本、东南亚、大洋洲等地区, 将这些地区视为新兴的光伏市场。2012年4月, 英利集团已经在日本注册了分公司, 7月, 英利又在澳大利亚注册了全资控股的子公司“英利绿色能源澳大利亚公司”。

3. 继续开发欧美市场

欧盟对华“双反”政策确实对我国光伏产业的发展壮大产生了巨大消极影响, 但我们也不能轻易地就放弃这块市场。中国光伏企业应该合理地利用好世贸规则, 只要我国企业使用美国承认完全市场地位的第三方国的原料进行生产, 就能绕开关税壁垒, 不会被征收‘双反’税。也就是说, 我国光伏企业可以到欧盟及美国的国家内投资建厂。

(二) 采取现实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诉讼应对策略

1. 寻求政府层面的支持

我国光伏生产企业应当抱团以行业组织为平台, 寻求政府层面的支持, 理直气壮地向欧盟反倾销管理机构提出我国光伏企业的民企性质, 说明我国光伏企业格局经过十几年发展已经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的资源、价格配置体系。同时, 进一步阐明中国光伏企业在光伏制造上的成本价格优势, 是一种实实在在的优势, 并非欧美等国所认为的, 是由于政府补贴才使得中国光伏产品的价格低廉。

2. 充分利用规则, 合理应对“替代国价格”问题

由于欧盟在总体上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 因此此次对我国光伏产业的“双反”调查中, 选取美国作为第三方的替代国, 以衡量中国的光伏产品是否存在倾销。但是, 对于符合欧盟规定的五项标准的部分企业在反倾销调查当中给予“市场经济地位”。我国光伏企业应勇于应诉, 对于欧美对我国光伏企业提起的“双反”案件, 可以诉诸于WTO的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争端。我们决不能知难而退, 要学习温州打火机对欧盟诉讼的成功经验。我们还可以进行一些反制措施, 可以对来自欧盟的产品, 如葡萄酒、豪车、化妆品及其它的奢侈品进行相关的贸易调查, 增加我国光伏企业在与欧盟谈判中的筹码。

参考文献

[1]边丽娜.欧美对华光伏产品“双反”原因及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 (07) .

5.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案 篇五

关键词:欧盟;反倾销;光伏产品

我国生产的光伏产品90%都出口到海外市场,并且欧盟是我们国家光伏产品的主要出口国,同时光伏产品也是欧盟国内大力发展的产业,由于我们国家的生产成本比较低,在欧洲市场上有很大的竞争力,欧盟一些国家就认为是我国的光伏产品对他们国家的相关产业造成了伤害,进而对我国光伏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文着重分析我国光伏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原因以及相关建议这两个方面。

1、我国光伏产品遭遇欧盟反倾销调查的原因

1.1国内原因

1.1.1我国光伏产品生产成本低。在2007年底,我国大约30几个省、市、自治区都将发展光伏行业作为最重要的事情,由于国家政策的原因,各地政府都纷纷支持光伏行业的发展,也使得光伏产业产能短时间内有了飞速的增长量。有的企业投资光伏产业,自己出资所占比重很少,大多数项目都是有政府和银行控制的,光伏企业大规模的扩张带来的结果就是价格的下降,一方面是由于规模经济的原因。另一方面就是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对光伏企业的大规模补贴和投入,总的来说,相比于欧盟市场,我国的光伏产品的生产成本的确比较低。

1.1.2应诉不力,反制措施滞后。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国外对我国反倾销已经由来已久,20世纪中期,欧美已经对我国有了数次的反倾销调查纠纷, 2011年欧州以及美国又开始向我国的光伏产业进行反倾销调查,当遭受欧盟反倾销调查的时候,中国很多企业经常都不想或不敢应诉,这就致使对我国地反倾销措施很多都被很容易确认。此外,在面对国外的反倾销调查时,中国政府使用的措施比较滞后,我国的光伏产业发展这么迅速的同时,也没有创建光伏产业的损害预警体系制,缺乏重点商品、重点国家的行业损害程度监管机制。

1.1.3我国光伏产品出口的市场过于单一。我国光伏产业在国内的市场非常小,大部分都是出口到国外,并且我国光伏产业最初开始发展壮大也是由于欧美光伏产业带来的。因为欧洲和美国本国的光伏企业不能够满足本国消费者对光伏产品的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我国光伏产业迅速发展,这也是中国光伏产品主要出口到欧洲以及美国的主要原因。欧盟国家的进口量可以占到我国出口总量的70 %,我国光伏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绝对的竞争优势导致致欧盟国内光伏企业严重不满。欧盟一些国家认为是我国光伏产品的大量出口损害了国内的光伏产业。即欧盟向我国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措施,说明了我们国家的光伏产品对欧盟市场依赖性太强,光伏产品出口结构太过于集中。

1.2国外原因

1.2.1全球经济不景气,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以目前国际环境来分析,近年来我们国家不断遭遇反倾销调查最主要的因素就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都纷纷开始保护国内产业发展。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后,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是所有国家有目共睹的, 我国于2010超过日本变成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而在光伏行业,我国又已经处于到国际领先地位,欧盟又是我国光伏产品主要出口国之家一,所以我国就被欧盟视为光伏产业竞争的对手,也成为欧盟比较警惕的国家。欧盟国家也都认为我国光伏产品的出口会对其国内光伏企业产生负面的影响,所以才向我国光伏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本国自身地经济利益。欧盟就是想把本国的内部矛盾往外部发展,想把自己内部的问题转移到其他国家。借着向我国光伏产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机会来抑制我国光伏产业的发展,也给国内的光伏企业的成长赢得足够机会。

1.2.2欧盟政策性歧视我国。一直以来,困扰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一个难题就是“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并且还是许多国家向我国进行贸易调查地一个“利器”。欧盟这次坚定地向中国光伏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也是源于这个歧视性的政策。我国被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因为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市议定书》。按照该项规定,中国加入WTO15年之内的时间里,对我国出口商品正常价值确认时,其余国家能够使用替代国的生产成本来测算倾销幅度。欧盟就是利用这条规定,运用对我国无利的替代国的数据价格进行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认定,这样得出来的“正常价值”远远高于国内的真实价格,所以我们面对反倾销调查的时候一直都位于很被动的位置。欧盟没有认可我们国家市场经济的地位。也希望以此限制我国经济的发展,所以欧盟对我国的政策性歧视是显而易见的。

2、我国应对欧盟反倾销的政策建议

2.1 政府层面。目前看来,我国光伏产业的兴旺与衰退对银行贷款、地方税收、本地就业等有了很大的影响,所以若是企业大规模的倒闭的话,势必会引起一系列的问题,所以政府出手势在必行。

积极发挥政府的作用,加快以及完善反倾销有关组织机构的建设,明晰反倾销每一个部门的工作责任,提高办事效率。设立良性行业协调机构、奖励和惩罚机制。对那些应诉比较积极的企业和尤其是胜诉的企业,可以给予激励和奖励措施;而对于应诉不利企业,就应该实施一定的处罚,以此来建立长远有用的鼓励以及约束制度。

2.2 行业层面。设立反倾销专用基金,担当起反倾销的组织者。凡是在涉案企业需要消耗巨额资金和大量人力成本的反倾销案件中,绝多数企业会考虑到没有能力承担大额诉讼费用而拒绝应诉。所以对于行业协会来说,要考虑到这种现状,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调成立反倾销应诉专用基金,用来提供给资金不足的应诉企业。

完善产业相关数据库,设立信息服务的平台。建立不同国别相同行业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档案资料库,并对这些数据有意识的整理加工,总结应对反倾销调查的经验。

2.3 企业层面。光伏企业应提升应诉能力并有计策的踊跃应对反倾销调查。企业作为被反倾销调查的主体,具体来说,要增加应诉地踊跃性,加强有关反倾销意识,从总体上把握学习国际上反倾销法等相关知识。而面对反倾销起诉时,企业要对反倾销调查很快做出反应,并依照相关的法定程序来维护本身的利益。

充分利用国内市场,降低对外市场的过分依赖。我国光伏产品被欧盟实施反倾销,这一问题在短时间内不可能改变,所以产能过剩这一问题只有通过寻找新的市场来解决,在反倾销背景下,最可能和最靠谱的新市场就是国内未开发的市场,可以把外销产品转内销,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光伏企业对国外市场的依靠。

总之,我国光伏产品对我国经济以及能源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能仅仅因为欧美对我国光伏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就缓慢发展,相反,我们应该寻找更多的途径和机会来发展我国的光伏产业。(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 傅晓.基于产业链视角的中国光伏产业发展探讨[J].企业文化,2012(7).

[2] 陈晓洁.光伏产业困境分析及对我国发展新兴产业的启示[J].经济视角,2013(3).

[3] 申晓敏.光伏如何应对欧盟反倾销立案[N].法制日报,2012年09月11(009).

[4] 傅苏颖.欧盟启动反倾销调查,中国光伏企业“雪上加霜”[N].证券日报,201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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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智慧城市战略和实践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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