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度计划”司法工作计划

2024-10-06

“司法所度计划”司法工作计划(共11篇)

1.“司法所度计划”司法工作计划 篇一

二OO七年是“五五”普法活动开展之年,也是我所迎来全新机遇和挑战的一年。新年伊始,我所被评为了省级示范司法所,我们将以此为动力和契机,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坚决贯彻区局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司法所的各项工作任务,制订如下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

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紧紧围绕发展地方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主题,按照区委六届七次全会及全区平安建设暨综治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务真求实,扎实工作,优化法制环境,努力开创司法工作新局面。

二、任务目标

(一)、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全面铺开“五五”普法工作

根据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和区局的统一部署,今年将全面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并将这项活动作为一项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载体贯穿于“五五普法”的全过程,将普法普法重点落实到基层。我们要把“法律六进”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制定活动计划,明确职责,量化标准。充分利用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设立法制宣传橱窗,开通维权热线,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引导辖区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和单位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推进“法治鹿城”建设,顺利实施我区“十一五”发展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提前实现全面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按照《浙江省“民主法治村(社区)”星级评分暂行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总结前两年创建工作的经验,继续深化##辖区民主法治社区(村)创建工作,三星级以上“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率、达标率要分别达到100%和70%以上,四星级以上的社区(村)要达创成面的30%以上。

(二)、完善机制,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要围绕“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目标,着力完善四项工作机制,维护辖区社会政治稳定:一是预警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的情报信息网络,切实提高预测预警的整体效能。严格信息送报制度,确保上下贯通、横向互通。实行半月一次的不稳定因素排查分析制度,作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二是调处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整合调解工作资源,真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应急机制。建立“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预案”等预警和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对突发性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同时要提高警惕,切实防范“XXXXX”等邪教组织和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要进一步加强隐蔽战线斗争,深入开展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各项工作,深化和拓展情报信息工作,坚决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四是责任追究机制。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为基础,建立健全维稳责任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三)创新理念,寓服务于管理之中。

一是要创新发展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工作机制。要转变观念,坚持管理与服务结合,深化“和馨行动”,通过调查摸底工作,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切实维护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以区普法依法治区办公室编印的《居村外来人员学法手册》为主要内容,结合外来人员自身特点和实际,因地制宜、讲究实效、形式多样地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工作。二是要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充分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推进“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深入开展“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创建活动。切实搞好学校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加强对社会闲散青少年的管理和教育。三是进一步扩展法律援助范围,加强对下岗困难职工、特困户和农民工的援助,进一步简化援助申请审查程序,对特殊援助对象开通绿色通道。四是落实各项安置帮教工作措施,加强人员回归衔接和管理力度,定期召开例会,明确职责,各项工作做到有安排、有措施、有检查、有结果,及时向上汇报情况工作,做好刑释人员的就业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减少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重新犯罪比例控制在2%以下。

(四)加强基层队伍建设。

要抓基础,加强网络建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基层队伍建设要突出“素质提高”,突出“能力提高”,变过去学习法律知识为主的灌输式培训为以提高调解能力、调解技巧为主的素质能力培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加强对社区调委会的工作指导力度,坚持重分析制度,做到抓早小抓苗头,努力从行政执法的源头减少矛盾纠纷,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实效。

(五)继续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新年伊始,我所被评为了省级示范司法所,我们将以此为动力和契机,继续加强所务管理和软、硬件建设,学习兄弟单位的优秀经验和做法,争取在原有的基础上再上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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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所度计划”司法工作计划 篇二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1. 抓好“为民工程”, 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深化“法律六进”活动, 结合津南区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 结合村民变为居民这一特点, 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 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加强普法永久性载体建设, 陆续在全区各镇建立成规模、长效性、和谐性法制宣传阵地。目前, 双港、小站两个镇的方案已确定, 正在抓紧实施中。上半年, 开展送法下乡活动20余次, 举办“法律沙龙”10余次, 法制讲座36次, 发放宣传材料3万余份, 受教育群众5万余人次。由于普法成效显著, 津南司法局被评为“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津南区被评为2006-2010年天津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区县。

2. 抓好“便民工程”, 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深入经济第一线, 保驾护航。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深入企业和重点工程, 开展走访服务活动。律师参与区长接待日工作受到了区领导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公证便民服务深入人心。推出了跟踪服务、上门服务, 做到了急证急办、特证特办。

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坚持“残疾人、低保户、农民工、未成年人、涉农权益”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对农民工因追讨工资、工伤事故赔偿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 不审查其经济条件;农民工群体上访的, 采取现场办公的方式, 为农民工集中办理手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 实行上门受理的服务方式, 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上半年接待法律咨询709人次, 代书法律文书234份, 代理各类案件73件, 经调解和解36件, 解决信访转办案件2起, 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先后荣获“天津市残疾人维权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荣誉称号。法律援助工作形成了全覆盖、低门槛、办事快的大格局。

3.抓好“安民工程”, 高标准履行维护稳定的职责

强化网络, 集中培训, 重心下移, 搞好人民调解基础工作。针对土地整合、城建规划等引发的不安定因素, 加强对重大疑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力度, 上半年全区各级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纠纷463件, 调解成功率达97%。以人为本, 用心扶助, 切实解决刑满释放人员的实际困难。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马月娥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残疾证, 解决其生活上的困难, 消除了其家庭的后顾之忧。该实例受到市局及区领导的肯定和好评。

总之, 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 津南司法局比较圆满地完成了上半年各项工作任务。全局先后荣获区级先进基层党组织、市级卫生红旗单位等荣誉称号。涌现出谢长杰等一批先进个人。但是,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 我们还清醒地认识到这与市局的要求还存在差距, 与群众的新期待还有距离。我们将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 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搭建社会管理创新新平台, 建立交通事故联合调解工作中心

1.基本情况

求实创新, 探索成立了交通事故联合调解工作中心, 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服务。津南区交通事故联合调解工作中心是由津南区司法局牵头, 津南区人民法院、交警津南支队共同协作成立的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联合办公机构。中心由三个单位配置专人组成调解员队伍, 参与交通事故的法律咨询及调解工作。由区法院交通事故派驻法庭, 负责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咨询、调解、立案、审理、判决、诉前财产保全、司法调解“三位一体”三调联动, 与司法审判相结合的交通事故纠纷多元化联合调处工作机制, 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 促进社会和谐。

2. 工作特点

津南区交通事故联合调解工作中心有四个特点, 可以说是具有津南特色。第一个特点是“联合”。区司法局、区法院、交警支队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第二个特点是“一条龙”、“一站式”的服务模式。只要你进入联合调解工作中心, 就能够“进门一肚子怨气, 出门一脸的高兴”。这种“一条龙”、“一站式”的服务模式, 还体现在工作程序上。引导——受理——调解。引导——受理——调解未果——协助立案——法律援助——审理。第三个特点是法律援助与调解相结合。对于在咨询和调解中发现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 做到应援尽援。第四个特点是律师参与调解工作。中心联合律师一起参与调解工作, 从专业角度对双方的要求给予指导意见, 引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3. 工作成效

中心自成立至今, 共接待交通事故纠纷200件约630余人, 接受法律咨询并已解答的136件;调解终结达成协议的45件, 赔偿金额总计2334900元;正在进行调解的6件;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中心经调解后认为不适宜继续调解转诉至中心派驻法庭并协助立案的13件。

交通事故联合调解工作中心的建立, 提高了办案效率, 降低了司法成本, 方便了群众的诉求, 使群众免于多方奔波之苦, 节省了群众的时间和精力, 最大限度地服务群众, 有效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 最大限度的将交通事故纠纷化解在诉前, 起到了防止矛盾激化的“减压阀”的作用。

3.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之思考 篇三

在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有如下问题值得我们注意与思考:

调解协议书的效力缺乏强制性。调解以自愿参与为前提,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则调解不能进行。调解协议书签订后,只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而不具备法律上强制性的执行效力。当事人一方可以随时反悔,不遵守调解协议,而对方当事人无法追究。遇到这种情况,只能去法院起诉。法院的判决书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但调解协议无此效力。矛盾纠纷调解的本意就是通过非诉手段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但是,调解协议书强制性的缺乏,却使得这种矛盾纠纷的解决手段非常乏力。各方面工作人员耗时耗力调解完毕,签订了协议书,当事人一方随时可以反悔,另一方当事人还要去起诉,这样既浪费了国家的公共资源,又使矛盾纠纷得不到解决,同时,调解的公信力也会下降。

调解员的工作缺乏专一性。人民调解工作在现实中由街道司法所和各社区的专职、兼职调解员具体实施。专职调解员包括司法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各社区治保主任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由街道劳服,计生,民政,安检,综治,信访等科室的负责人以及各社区上述工作的专干人员担任。就专职人民调解员来说,司法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各社区治保主任是专职人民调解员,但是,调解工作却是他们负责的众多工作中的一项而已。以W司法所为例,司法所长一人,司法所工作三人,其中一人是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四个人要完成司法所的所有日常工作,包括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安置帮教,法律援助,同时还有配合完成街道办事处综治,法制,信访,稳控等等工作。他们能有多少精力投入到调解工作中。社区的专职调解员为各社区治保主任,一个社区的治保主任为一人,他们的工作就更加繁杂了。兼职调解员为街道各部门负责人,社区各项工作的专干,他们本身就要负责一个部门或者一块业务的工作,又能有多少精力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来。缺乏专一的调解员,使调解工作得不到人力上的保障。

调解经费缺乏保障。任何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经费的支持。适当的调解补助,既是调解工作开展的前提,也是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的保障。调解分为主动调解和依申请调解。主动调解以深入群众进行排查为基础。到群众中去,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调解矛盾,第一时间化解矛盾,这是调解工作最好的方式。但是,现实情况是,连路费都没保障。所以主动调解,现实中,基本无从谈起。依申请进行的调解,都是矛盾纠纷已经产生,甚至激化之后而进行的调解,失去了矛盾纠纷刚产生时进行调解的最佳时机。经费的缺乏,使得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受到打击。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通过下列方式予以解决:

通过立法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协议,是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自愿订立的协议书。当事人双方签字按指纹的同时,即表示调解协议成立,当事人自愿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相关义务,享受相关权利。事后一方当事人反悔,致使另一方当事人无法享受其应得权利时,应该有相应法律条款保障其利益得以实现。这种保障方式,就应该是申请强制执行。只要调解协议书是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并且协议相关事宜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此调解协议就应该被赋予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性,是确保协议内容得以实现的必要手段,是确保协议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必要手段,是确保调解协议书公信力的必要手段。

设立真正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市司法局、区政法委、区司法局以及街道办事处,应该协同配合,尽快制定措施,要么招聘,要么在现有工作人员中确定,在各街道司法所以及各社区设立专岗专干的人民调解员。一方面,此举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及时排查化解。现实情况中,主动调解很少,大多是依申请调解,其原因就是因为调解员无法做到专岗专干。调解员岗位的专岗,能够使得调解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入户走访,排查矛盾纠纷;能够使得调解员在知道纠纷的第一时间,能够上门调解;能够使得调解员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调解当中去。第二方面,此举有利于针对性的开展调解员培训。法律法规的熟悉,调解技巧的提高都离不开义务培训。现实中,无专岗调解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治保主任,都是轮流去参加培训,结果就是大家都会一点,但是都不精通;遇到了矛盾纠纷,谁有空谁去调解;谁都可以调解,但是,都不能调到最好。为避免种尴尬情况,设置专岗调解员,统一由他们参加培训,熟悉法律法规,掌握调解技巧,遇到矛盾纠纷统一由他们去调解。在培训中学习理论,在实践中磨练技巧,这样才能让调解工作越来越好。

加大经费投入。一方面加大调解员调解补助。调解员排查走访,入户化解矛盾,首先就牵扯到路费和误餐费。制定相应的标准,给予适当的补助,无疑对促进工作的开展和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都有好处。另一方面加大调解室的建设投入。可仿照法庭的布置来布置调解室,使得当事人进入调解室,就直觉的感受到人民调解是神圣、公正、庄严的事情。加大经费投入的同时,要做好审计工作。各司法所应当按照季度上报调解经费的使用情况,列请明细,附带发票,以供纪委和审计部门审核,要做到每分钱都用在实处。

人民调解工作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以上举措,笔者坚信,人民调解工作会在社会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4.“司法所度计划”司法工作计划 篇四

2009年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市政法工作会议及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围绕中心,履职尽责,立足本职,服务大局”的工作思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防止一般性纠纷转化为群体性纠纷、防止普通诉求演变成越级上访为目标,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大力开展“五五”普法、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为经济区绿色腹地经济强市建设和平安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深入推进普法依法治理进程,全面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1、继续抓好重点对象普法,促进全民普法深入开展。一是以提高依法执政意识为重点,推进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二是以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为重点,加强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三是以增强引导性、参与性和趣味性为重点,加强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四是以推进依法诚信经营为重点,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五是以村两委干部和农民工为重点,加强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2、继续狠抓“法律六进”活动,把法制宣传教育落实到基层。继续抓好“法律六进”活动的贯彻落实,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法律六进”活动配套方案,进一步完善“法律六进”活动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将法制宣传教育渗透到乡村、街道、单位、家庭,覆盖全市,形成浓厚的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重点推进法律进学校活动,适时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学校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送普法宣传资料等活动,提高教师、学生学法用法意识。

3、深化依法治理,积极推进各项工作法治化进程。继续推进依法治市、依法治乡镇(村、社区)、依法治单位的行业依法治理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推进各项工作的法治化管理;着力深化行业依法治理,切实提高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着力深化基层依法治理。紧密结合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积极开展“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活动。“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面要达到85%以上。“民主法治社区”创建面要达到85%。四是积极开展专项依法治理。

4、加强指导,实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发展。要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理论调研;要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和落实普法依法治理考核评估、检查督促等制度;要积极探索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新途径、新方法,为全面推开提供经验。

5、加强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了解宪法、掌握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加强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力度,以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二、发挥“四级调解网络”维稳作用,提高第一道防线的整体功能。

充分发挥“四级调解网络”维稳机制作用,扎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要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四级调解网络”维稳机制中的主体作用,积极参与涉及民生问题纠纷的调解,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要广泛参与土地流转,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涉及民生问题的纠纷调处,着力化解群体性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在进一步抓好乡村社区调委会建设的同时,加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力争企业调解组织覆盖面达到应建调委会的50%。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今年村(居)委员会要进行换届选举,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特别是换届后村(居)调委会主任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调解水平。村(居)调委会主任的培训面要达到100%,各乡镇的调解员培训面要达到80%。要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推广深化包案制和“以奖代补”制,激励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落实。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定期分析、评估、预警、排查、调处报告制度,实现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调解阵地、队伍建设、调解程序、调解文书等五个方面的规范化建设。

三、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力度。在抓好经常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基础上,围绕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全方位、广角度、多层次地开展全市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对排查出来的可能诱发集体越级上访、群体性闹事事件、重大矛盾纠纷。可能民转刑隐患民间纠纷,要及时地归类、研究措施对策,形成稳定风险评估预案,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切实做到矛盾不上交,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别要做好敏感时期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排查化解社会影响面大、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民生问题。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事件,要及时地予以引导、协调,避免上升为社会矛盾。

2、、继续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进一步完善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的衔接工作机制,强化帮教对象的个人档案建设,建立健全报到登记、建档立卡、签订帮教协议、重点对象管控、信息报告和帮教等制度,使全市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要全面建立刑释解教人员计算机台帐,逐步实现网络化、系统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强化帮教措施,切实加强日常帮教工作,会同民政、税务、劳动部门解决好回归人员临时性生产、生活方面的突出问题,力争在创办实体上有所突破,实现帮教与帮扶相结合;要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促进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就业。

3、继续抓好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做好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加快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速度,确保按省上要求三年内完成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抓好以业务工作、所务管理为重点的规范化建设,逐步改善司法所办公设施装备,提升司法所整体运作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的管理和司法所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从组织领导、政策导向、力量配置、物质待遇、经费装备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向基层倾斜,努力提高司法所保障能力和工作水平,力求做到市司法局、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人民群众和司法所“四满意”。

四、创新法律服务机制,促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更有作为。

1、扎实抓好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努力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在纵向上强化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在横向上强化工、青、妇、残等社会团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指导,明确工作职责;各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完成2件以上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重点是抓好农民工和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整合司法行政内部资源,构建大法律援助格局将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工作纳入法律援助服务范畴,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积极整合各项职能,形成大法律援助的工作态势。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法律援助工作氛围,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紧密配合,向社会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意义、援助对象、内容、方式等,把法律援助工作继续推向深入,推动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和谐社会建设。健全完善援助机构内部工作机制、业务指导机制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确保法律援助工作可持续发展。

2、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本地政治经济等重要事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其法律咨询、决策建议和论证等作用,协助政府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领导机关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要增强政府法律顾问自身建设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的政治思想业务素质,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

3、健全完善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机制,依法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积极引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处置涉法信访案件,参与疑难纠纷、群体性案件的调处工作,更多地采用调解的办法化解社会矛盾。对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集团性、敏感性法律事务要及时向市局报审,同时要依法做好教育引导和纠纷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4、巩固规范法律服务各项工作。综合运用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服务等途径,积极协助各级政府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经济关系、管理社会事务,服务各类市场主体进行贸易、投资、融资等民商事活动,服务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共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主动介入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城镇化建设等环节,和落实土地承包政策、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等领域;围绕推进企业依法经营,积极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环境、资源等方面的涉法案件,为广大基层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促进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要切实加强对法律服务业的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服务人员办理重大影响案件的指导制度、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主任负责制,加强对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素质、执业经历、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品德修养等方面的考核和管理,提高大局维稳意识,保持正确的执业方向;加强公证执业监督,严把公证质量关,不断提高公证的社会公信力。

(五)切实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树立司法行政队伍的良好形象。

1、加强党组织建设。继续全面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要把学习宣传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狠抓落实,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要加强局领导班子建设,努力改进领导班子思想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使领导干部始终做到理论上清醒、政治上坚定,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依法行政,增强领导班子合力;要加强基层党的组织建设,重点加强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党组织建设,切实加强对党员尤其是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队伍中党员的管理教育,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党的先进性体现在各项执业和服务活动中;落实党建活动预案,丰富活动内容,促进基层党支部和党员“两个作用”的有效发挥。

2、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全系统认真学习贯彻中纪委全会和省、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扎扎实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继续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全面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增强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进一步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

3、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抓好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为民的高素质司法行政队伍。紧密结合司法行政队伍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继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认真做好干部队伍的学习培训工作。加强干部职工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计算机等基本技能的培训和学习,努力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司法行政干部队伍;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精神,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副科级司法所长获得突破,司法所人员配备达到2人的目标在预期内实现。要切实做好文明创建工作。要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从实际出发,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出符合实际的工作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制定新一轮文明创建工作规划,积极争创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和文明窗口。

4、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积极搭建活动平台,创新优化工作机制,提高机关效能。进一步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目标考核,改进自身作风,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促进政务规范化建设,提升干部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协调能力、服务能力。

5、进一步加强平安单位建设工作力度,着力深化“平安单位”创建活动。要加强平安创建长效机制建设,加强安全检查,特别是在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敏感时期,要认真开展防火、防盗、防事故、防机要与信息网络失泄密等安全防范教育、检查活动,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要妥善处置系统内涉法上访问题,确保不发生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上访事件,把创建“平安单位”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6、加强信息调研,扩大对外宣传。以对外宣传为突破口,找准有利于树立司法行政队伍形象和适合新闻媒体需要的结合点,充分运用各级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成果和先进典型人物,展现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和队伍的良好精神风貌。

5.“司法局的计划”司法工作计划 篇五

一是夯实基层基础。这是推动司法行政工作持续发展的根基所在,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十七精神的具体体现和实际举措。坚持司法工作重心下移到乡村一级,把基层工作是否落实、基础工作是否扎实作为衡量工作实绩的重要标志,下大力气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活跃起来、整合起来、规范起来,健全完善县乡村四级调解网络,推进安置帮教工作向纵深发展,不断规范、完善制度建设,以多形式多方法开展帮教,确保社会稳定。要按照《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及计划,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扎实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三是大力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要扎扎实实做好“五五”普法工作,实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对各层次人员的普法教育工作,将各种普法形式推向生活,贴近农村、渔村,使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逐步增强,密切与法律的关系,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要在发挥好法制教育基地、法制宣传阵地等作用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通讯媒介等载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浙江法治宣传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及其他法律宣传维权周期间,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普及法律知识。四是切实加强队伍管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会议精神,开展岗前、岗后学习培训,提高干部整体素质。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加强督查工作,严格执行机关工作制度,建立奖惩机制和效能建设制度,增强工作人员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的作风建设。

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监督制约机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强化对干部队伍的纪律作风、廉政勤政教育。五是确保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旧体制转换、利益格局的调整,人民内部矛盾、社会矛盾大量增加,表现更为复杂多样,因此社会稳定的任务相当艰巨,要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观念,要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主动地服务于渔农村稳定大局,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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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司法所度计划”司法工作计划 篇六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思想实际、工作实际、作风实际,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思想水平和党性修养,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存在问题的能力,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二、时间安排

**年x月x日至**年x月x日。

三、主题内容

把学习十七大报告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内容,进一步加深理解,把握精神实质,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糸,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实现全面建没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对照检查在谋划科学发展、推进科学发展上存在的差距,加速推进实施我县“三大战略”、突出抓好“三大重点”,建设富裕、文明、开放、和谐新三台。

2、认真学习“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新要求,对照检查“富民惠民、改善民生”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大力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

3、认真学习“继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着力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的新要求,对照检查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上存在的问题,努力加强以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为核心内容的领导班子建设。

4、认真学习“切实改进党的作风,着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要求,对照检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切实开展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大力弘扬新风正气。

四、方法步骤

民主生活会按照《xx县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的要求进行,主要包括征求和反馈意见、开展交心谈心、撰写剖析材料、集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等步骤。具体分为会前准备、召开会议、整改提高三个阶段。

会前准备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认真检查**年上半年专题民主生活会上查找出的主要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二是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归纳整理后由党组书记、局长**同志向班子成员反馈;三是开展谈心活动,局党组书记要同班子成员分别谈心,班子成员相互谈心;四是领导班子成员要围绕民主生活会主题和群众提出的意况,认真撰写不少于1500字的述职述廉报告材料;五是民主生活会召开前5天,将民主生活会方案、征求意见的情况以及召开民主生活会肘间报告指寺我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县级领导、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范文网】

召开民主生活会按以下程序进行。首先局党组书记要将上次民主生活会制定的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和总结,并通报本次民主生活会前征求群众意见的情况,其次局党组书记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然后再由班子成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整改提高阶段要做好,一是针对党内外群众反映和民主生活会上查找出来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重点,落实整改责任,确定整改时限,切实进行整改,逐项落到实处,二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评议。三是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0日内,将民主生活会综合情况报告、会议记录、整改措施等相关材料上报县委、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五、具体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我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要在县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局党组书记既是民主生活会第一责任人,又是民主生活会的召集人,局政工人事股具体做好会务准备工作和情况收集、上报工作,局办公室和机关党总支按各自职责参与配合。

2、努力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一是在民主生活会前,要认真检查上半年专题民主生活会上查找出的主要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二是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归纳整理后由主要领导向班子成员反馈;三是开展谈心活动,主要领导要同班子成员分别谈心,班子成员相互谈心;四是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撰写剖析材料,准备好述职述廉报告;五是主要领导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班子成员要积极参与批评和自我批评;六是在一是范围内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评议。通过这次民主生活会,要把全体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把干劲、作风凝聚到一心一意谋发展、促和谐上来,真正开成统一思想、鼓舞斗志、团结和谐、奋发进取的鼓劲会。

7.浅议《公司法》与财会工作的关系 篇七

关键词:公司法,财务会计,法律关系

《公司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法律, 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着重要现实意义, 与执行《会计法》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那么《公司法》有哪些约束财务会计的监督条款呢?笔者认为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必须依法设置财会机构, 配备财务主管

《公司法》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 不设监事会。该法第54条还规定,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③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等。

《公司法》第47条亦对公司组织机构作了明确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其中就有:①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②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③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④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⑤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报酬事项, 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等。

《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 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公司法》对以上这些经济管理工作做了规定, 因为设置公司财务会计机构和内部业务部门, 配备财务负责人, 才能为董事会行使职责提供基础资料。此外, 公司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负责人, 都是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作用的人员, 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规定这些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并由董事会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二、必须依法制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加强法制经济建设的重要构件, 所以很有必要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明确。《公司法》第164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的财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公司的资金管理, 成本费用的计算, 营业收入的分配, 资产投资结构及构成, 货币的管理, 公司的财务报告, 公司的清算以及纳税及享用优惠待遇等方面的自我规范。公司的会计制度主要是指会计核算、会计管理和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的制度3个方面。

公司 (企业) 财务会计制度既是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重要工具, 也是处理财务会计工作的准绳, 只有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才能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具体来说有如下3个有利。

1.有利于贯彻国家财经政策和法规制度。

为了加强经济核算, 提高财务会计工作质量, 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制订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并组织实施, 所以说, 有利于贯彻国家的财经政策和行政法规。

2.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要求所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 既能实现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又可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

3.有利于财务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财务会计制度对全部经济活动和会计事项进行全面、系统和科学地规划, 有利于会计工作有组织、有目标、有程序顺利进行, 并在经济管理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 公司 (企业) 必须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结合行业特点, 拟订实用可操作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必须依法设置财务会计账簿

《公司法》第172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反过来说, 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法》第3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并保证真实完整。”两部法律把单位设置法定的会计账簿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会计账簿是由一定格式的账页组成的, 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 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就其外表形式看, 是由具有专门格式而又相互联结在一起的若干账页组成的簿籍;就其记录经济的内容看, 是对所有经济业务进行分类和序时记录的簿籍。账簿和账户既有区别, 又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账户在簿籍中按规定的会计科目开设户头, 用来反映各个会计科目所要核算的内容, 因此, 设置和登记账簿, 是对经济信息进行加工整理的一种方法, 也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 对加强经济核算发挥着会计监督作用。

1.通过设置和登记账簿, 对发生的经济业务既进行分类核算, 又进行序时核算;既可提供有关总括核算资料, 又可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 能够全面、系统地记录和反映企业整体的经济活动全貌。

2.通过设置和登记账簿, 可以为会计分析和会计检查提供系统的核算资料。因为会计账簿是根据本单位经济业务的特点和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以及向外提供财务信息而依法设置, 其应遵循的原则一般是:①账簿设置要能保证全面、系统反映和监督经济活动的情况;②设置账簿要满足实际需要;③账簿格式, 要按照所记录经济业务的内容和需要提供的核算指标进行设计。

所以相关法规也作出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36条明确:“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定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进行会计核算, 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企业会计报告条例》第23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 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 做到内容完整, 数据真实, 计算准确, 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为此, 企业只有依法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 才能达此法制规定。

四、必须依法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财会工作期间的终端“产品”, 也是联结内外部管理需求的书面可行性报告的法律文书。《公司法》第166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 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于本公司, 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 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法》第20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规定。其它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16条明确: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 从其规定。

公司 (企业) 不仅要对公司股东编送财务会计报告, 而且也得向外编报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一要由公司 (企业) 财务会计业务部门制作;二要在法定时间内完成;三要组成书面性文件;四要经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 (报告) ;五要经公司法定负责人签章。

由此看来, 财务会计报告作为财务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有着其特定的内涵, 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公司经营成果的总结。

公司 (企业) 可以通过自己的财务会计报告了解本公司 (企业) 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 便于公司的管理人员分析问题, 找出本公司 (企业) 存在不足。公司股东和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有关表册了解有关情况, 便于对公司进行监督。国家有关部门也可以通过公司的有关表册对其进行监督。

会计报表是以簿记系统加工生成信息为基础, 并按照信息使用者要求进一步予以变换, 组成一个既可靠又相关的财务信息群体, 用以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水平与财务成果及现金流量或预算执行情况, 按时传递给信息使用者。

但会计报表不是日常加工信息的简单重复, 而是再深化调整和利用。一是按照日常加工信息再调整、再确认;二是按照经济管理的要求将零星、分散、不衔接记录中的有效数据集中起来, 编制利于使用者利用与索取的报表数据。所以说会计报表是提供经济信息的重要手段, 它的主要职能就是通过会计报表这个信息载体, 为各方面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 主要有下列作用:

1.国家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 加强财务监督, 严格财经纪律, 需要从各公司、各企业、各单位的会计报表中获取有关信息。

2.企业主管部门为了全面掌握所属企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或财务收支情况, 便于协调、监督生产, 也需运用报表研究和分析会计报表。

3.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外部利害关系集团或个人或市场经济监督主体了解企业对其有用决策、判断的信息。

4.本单位管理者和公司领导, 科学解释过去, 改变应变策略, 正确规划未来, 提高经济效益, 为企业的预测、决策、计划、控制和评审服务。

归结起来, 设置财务会计机构, 制定财务会计制度, 开设会计账簿、受理填制会计凭单, 依法编送财务会计报告等财会工作相关性问题, 均由法律、法规固定下来, 必须依法遵从。

五、必须依法取得中介机构的审计验证书

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中介机构进行审计验证, 这是社会介入企业必经程序, 是确保融入社会管理, 在市场作用下, 实现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竞争的国家法治化手段。《公司法》第16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同时是反映公司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的法律文书。这不仅是公司经营者准确掌握公司经营情况的重要措施, 也是股东、债权人、或者投资者、潜在交易人了解公司财产和经营状况的主要途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所有这些报表的数据真实性怎样, 是否有杜撰账务现象, 是否有真账假算发生等, 还是经社会中介机构来审计评价、认同。

审计就是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它财务收支有关资料和资产, 监督资金运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通过审计, 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 促进被审计单位依法投资, 依法管理, 依法经营。通过审计, 及时发现和查处财经违法违纪行为, 向有关层面提出完善财经法规的建议, 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及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以此来维护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审计, 可以发现影响被审计单位财务成果和经济效益的各种因素, 并针对问题的所在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意见, 从而有利于被审计单位作应变措施, 改进经营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必须依法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金是指公司为了增强自身经济实力, 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 弥补公司将来亏损,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 从公司营业利润中提取一种储备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有如下特点:

1.法定盈余公积金是一种强制性的公积金。所谓强制性的公积金, 就是说公司必须依法提取, 而且提取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比例提取, 否则, 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目的是用于增强公司的经济实力, 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 弥补公司将来可能出现的经营亏损, 以利可持续发展。

3.法定盈余公积金是从公司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 每年提取一次, 不能年年加计重复提取。

4.法定盈余公积金是公积金的一种, 必须按公积金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七、必须依法管好用好公积金

公司 (企业) 的公积金有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又分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比例提取, 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于法定盈余公积金外再由利润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是在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进行。而资本公积金是从利润以外的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公积金。如资本溢价、接受捐赠、投资者暂行追加投入、 财政性无偿转入及其它非交易原因的收入等。

《公司法》第169条规定,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公司的亏损弥补,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八、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所谓法律责任, 是指当事人由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在法制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只有对违反法定义务的当事人规定其必须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才能确保法律的执行, 才能做到依法办事的目的。

《公司法》第202条规定,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 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法》第42条, 《刑法》第271条也作了不同程度处罚的规定。

《公司法》第203条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204条规定,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 可以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仅仅是职责范围内款项的罚则, 有的还可能延伸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张桂龙.公司法解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3

[2].安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8.探析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 篇八

[关键词]司法单位;行政;财务会计;司法公正;重要性;建议;监督

市场经济发展中,法律对社会环境、经济运行状况起到规范作用,利用法律可对经济活动全部行为进行有效调节,这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体系国家的重要体现。但伴随21世纪的到来,会计行业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如何在法制化社会实现会计工作发展,对司法会计研究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围绕司法部总体工作开展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其主线为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深入实施,坚持科学理财、依法理财,为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并有利于司法行政各项职能的履行。在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中,应与司法行政工作需求及经济发展水平相符,根据司法单位职能,依法树立司法行政系统的社会形象。

一、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开展的重要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为确保司法单位长期、稳定发展,可通过资金科学、有效使用,才能确保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作为司法经济管理活动,财务会计工作主要是对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反映、监督、分析。为推动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的发展,必须对其重要性进行研究,其内容如下:

1、正确的会计反映是确保司法活动顺利进行的依据

会计反映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司法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及时、正确、完整与全面为会计反映质量的重要体现,要求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中,必须重视会计反映的真实性,这也是会计作业发挥与司法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加强会计监督,是提高司法公正性的依据。通过财务检查工作的大力开展,及会计监督工作的实施,可对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2、合理会计分析是确保司法活动顺利实施的保障

分析评价司法单位财务状况时,應对其财务状况指标考核体系加以重视。该指标体系一般包含一个或多个,以此对司法单位财务状况进行综合反映。

3、会计参与决策是确保司法活动顺利开展的前提

会计拥有司法单位财务活动的所有信息数据,和单位各个部门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基于此,可由单位财务活动全局或某个部门进行完善财务管理方法等相关建设性意见的提出。一般需建立、健全财务机构,提高会计基础管理工作,加大财务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的高效性、科学性与规范性,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会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为司法事业的进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提高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水平的建议

根据司法部总体工作部署情况,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必须加大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力度,在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下,通过依法理财,提高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水平,为司法行政事业发展及各项职能的发挥提供可靠依据。

1、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可利用调研、座谈等方式,对各部门进行相关意见的广泛征求。并与司法行政财务工作实际情况相结合,进行相关规章制度的编制,如《司法行政机关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开支范围》等。与此同时,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发改委相关规定,开展司法行政系统债务调研活动,为提高司法财务管理水平提供有利条件。

2、增强经费保障能力。伴随我国综合实力的提升及国民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在司法行政体系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法律援助办案费及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等方面都增加了其金额,尤其是省级司法行政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得到了极大的提升。目前,大多数省、市级司法单位通过与所在城市具体情况相结合,制定了多项法规政策,如《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细则》等,以此为合理、合法开支提供了可靠保证,更为经费、物资装备使用效益提升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

3、做好预决算,强化预算执行,提高资金利用率。在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中,应重视预算控制及管理,确保预算编制的合理性、科学性,这也是部门预算编制精细化水平提升的重要条件。首先,通过强化预算执行,可对财务资金使用率进行有效提升。在相关措施实行中,可提高资金申请、拨款速度。其次,通过预算执行工作会议的召开,可在预算执行工作上统一各部门的认识,并进行预算执行管理工作要求、措施的提出,达到提高预算执行率的作用。再次,通过结余资金统筹安排力度的加大,可对结余资金主动消化。通常情况下,新增项目经费问题,必须优先统筹使用结余资金安排,实现财务管理水平提升。最后,通过编制部门决算、财务会计决算、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等,完善司法行政系统,推动财务会计工作发展。

4、亚当斯的公平理论表明,公正评价、公正对待为个体要求。在司法行政财务管理中,必须按照公平原则,建立公平合理的财务管理机制,在财务会计措施实施中,应实现分配、决策过程公开化,以此对程序的公平性进行有效增强。因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人员之间具有密切地联系,在完善司法行政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应明确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各个操作程序与行为准则,确定责任主体,对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做好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在管理制度完善地基础上,为财务预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便利。

5、作为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会计工作人员素质高低对司法财务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如会计员工正式上岗后,业务培训不足,无法适应工作岗位需要,将严重影响司法工作的运行与司法活动的开展,更无法将财务会计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除此之后,因不重视人员素质问题,导致大量违法违规操作行为的产生,为此,相关部门必须重视财务会计工作人员素质及业务判断能力,将其终端责任全面落实。根据施工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财务会计体系的建立与健全,根据司法单位自身情况,进行财务会计人员的合理配置,确保其配置数量的合理性及业务素质符合司法单位需求。同时,在聘用会计人员时,要求其必须具有一定学历及从业资格,并加大人员培训力度。通过确立明确的培训目标、建立合理的培训计划,提升财会人员培训学习的积极性,并提升培训效果的真实性、可靠性。

6、伴随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财务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为此,司法单位必须准确分析行政财务会计工作需求通过财务内控方法的选用,对财务数据信息进行准确处理,并提高其时效性。为实现财务内部控制科学化、系统化,要求司法单位必须树立正确的财务管理意识,加大监督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为司法事业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通过规范内部财务活动与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才能将内部控制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处理。基于此,通过内部审计机构的建立,可全面检测、评价内部控制系统各项内容,并能对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处理及改善司法单位财务管理模式。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伴随社会经济增长速度的不断提升,我国司法行政财务管理水平也得到了有效提高,司法事业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其财务会计工作开展是否顺利将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在建立与完善司法行政财务会计管理体系的同时,为提高资金使用率及提升财务会计工作管理水平。相关部门及人员必须重视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并根据司法单位具体情况,选取科学有效地管理措施,以此提升司法行政财务管理水平,推动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纪素芹.完善财务制度 加强预算管理[J].中国工会财会,2015(08)

[2]王守勤.夯实基础 稳步推进 努力实现财务会计管理三年规范化目标[J].中国工会财会,2012(04)

[3]杨发勇.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我国预算会计体系及其改革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06

[4]韦群林,张亦军.论我国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设与完善[J].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02)

[5]强化预算抓管理 改善财务增实效——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J].西部财会,2008(09)

9.司法所工作计划 篇九

2011年,我所将在区司法局和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突出构建和谐社会这条主线,扎实做好“五五”普法总结表彰和“六五”普法启动工作,切实抓好司法所建设,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提高司法行政干部的执法能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继续按照“谋发展、重务实、求突破、创一流”的工作要求,认真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把握重点,发挥优势,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发展。

1、努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按照上级的要求,切实抓好调解会的组织建设,采取以会代训等形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调解员的素质。遇到有倾向性问题和重大问题苗头,及时向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报告,提出建议,防患于未然。

2、切实做好帮教安置工作,努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要进一步完善帮教工作,做好衔接工作,确定帮教类别,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帮教档案。

3、抓好“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扎实做好“五五”普法总结表彰和“六五”普法启动工作。我们要突出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上要有新进展。要制定我镇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上的工作意见,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上的各项制度。二是要在农村和农民用法上要有新发展。结合我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情况,继续开展“法律进校园”、“送法进村入户”活动。三是采取宣传画、宣传板报、法制课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扩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4、积极发挥法律的服务作用,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要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的新的服务方式和手段,努力为我镇的发展提供法律服务。要积极当好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法律顾问的同时,积极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服务,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

一个部门工作业绩的取得,除自身的努力外,更重要的是要看党委政府的支持力度,还要看部门的协作关系。为此我们将按照“上为党委政府分忧,下为人民群众解难”的原则,在工作中抢抓主动,勤汇报,特别是在平安创建和社会稳定维护上冲到第一线,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和协作,解决好每个具体的问题,对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只要有要求,我们快捷、全力地配合,从而进一步赢得党委政府的满意和大力支持,形成一个良好的互动效应,使司法所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维护基层稳定中集“护航员”、“宣传员”、“调解员”一身。反过来,党委政府的高度关心、支持也将进一步激发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热情,更加有效地推动职能的发挥,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学习培训,完善自身队伍建设。

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稳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干部队伍是我们新时期的要求。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政治素质。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刻内涵,特别是要把领会“十七大”精神实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主要任务,运用科学的理论来武装头脑;要加强廉政知

识学习,认真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运用勤政廉政的思想来警醒头脑。在基层大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大张旗鼓地表彰先进、激励斗志,营造一种奋发有为、积极向上的良好精神风貌。

2、进一步加强专业素质教育。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按“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针对性、有计划进行各种业务学习。

四、深入基层,密切群众,加快和谐社会进程。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随着经济发展、新旧体制转换、利益格局的调整,人民内部矛盾、社会矛盾大量增多,表现形式更为复杂多样,因此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相当艰巨。深入基层、密切群众,以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为指导,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理念,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最对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只要有要求,我们快捷、全力地配合,从而进一步赢得党委政府的满意和大力支持,形成一个良好的互动效应,使司法所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维护基层稳定中集“护航员”、“宣传员”、“调解员”一身。反过来,党委政府的高度关心、支持也将进一步激发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热情,更加有效地推动职能的发挥,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2011年1月18日

10.司法所工作计划 篇十

一、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维护企业、群众合法权益

(一)法律服务,护航企业发展。结合园区小微企业法律需求,建立“园区企业法律之家”。聘请专业律师团队服务,采取公益化为主、市场化为辅的运营模式,为小微企业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文书合法性审查、矛盾纠纷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项目。从法律角度积极指导企业开展谈判应诉、兼并重组、权责划分、融资上市、“房东变股东”等工作。同时开通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预约预审通道,有效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便捷性。x月xx日“企业法律之家”建成运行至今,共指导企业纠纷调解x件,接待职工来访咨询xx人次,企业咨询xx人次。

(二)法律援助,保障基本权益。按照市、区民生目标要求,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热情接待法律援助咨询,对符合要求的案件,积极对接社区、援助中心进行办理。x-xx月共接待法律援助来访咨询xxx人次,协办援助案件x件。

(三)律师服务,促进依法治理。x-xx月,x名驻社区律师,共解答群众咨询xxx人次,参加宣传活动x场次,授课x场次,为社区提供法律意见建议xx条。

二、多措并举,法治宣传教育成效显著

一是创新形式,探索“政群”共建普法模式。以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法治文化植入为契机,以政府引导、群众创作为模式,征集我镇群众、企业创作的书画、手工作品xx余件,内容涵盖宪法、预防职务犯罪、禁止酒驾、禁毒、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主题。打造了全区首个“政群”共建法治文化宣传阵地。

二是狠抓青少年法治意识培育。以“新市民法治意识培育”为平台,以“送法进校园”为抓手,针对青少年做好普法教育工作。开办了“法治午间课”,邀请检察官、律师、干警(法治副校长)到x实验校为青少年授课,讲解法律知识;策划了“法治警示游”,对接拘留所、派出所、司法所,组织青少年开展现场观摩警示教育,树立法律权威;举办了“暑期学法班”,委托田园社会组织负责组织社区青少年暑期托管班开展法治教育系列活动,让青少年在暑期生活中了解法律知识。

三是以“法治大讲堂”为平台,结合环保督查、安全生产大检查发动各驻社区律师开展《环保法》、《安全生产法》知识讲座,提高企业依法经营意识。

四是以依法治镇为抓手,推行“一讲二学三测验”学法模式,全面推动书记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落到实处,全镇党员干部法治意识、法律知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全面提高。

五是策划组织了建军xx周年“送法进军营”活动,在武警水电九支队设立了“军人维权岗”。

三、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保障辖区稳定和谐

严格执行矛盾纠纷周、月及重点时节专项排查制度。x-xx月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xxx件,调解xxx件,调解成功xxx件,调解成功率达xx%。其中x件赡养纠纷已办理法律援助立案审理,x件劳资纠纷正积极协调解决。一年中,我所指导镇、社区、行业调委会完成换届选举工作,对全镇xx个调委会,xx名调解员进行了备案。按照“平安社区”创建要求,在水沐怡境小区、金河苑小区组建了物业纠纷调委会,建立了物业纠纷调解室,确保物业纠纷受理及时、调处得力。主持蜀云科技园厂房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调解,前后督促支付农民工工资xx万余元,并促成艾医生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与x成越劳务派遣公司达成xxx万元工程决算协议。指导零点印务公司xx余家供应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债务清算。配合中央电视台法治频道“小区大事”栏目组拍摄我镇金鸡社区家庭创业纠纷,宣传我镇引导群众干事创业、积极化解生产经营纠纷的先进事迹。

四、强化三项意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我所现有社区服刑人员x人,其中缓刑x人,期满解除矫正x人,无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情况和重新犯罪情况发生。在工作中我所一是严格执行周听声、月见面、每月x小时学习和x小时公益劳动制度,确保管教到位;二是树立证据、程序、节点三项意识,严格规范社区服刑人员档案资料,确保日常监管记录齐全;三是全面推行帮教个案化,对每名社区服刑人员根据犯罪细节、悔罪表现、家庭情况、性格特点制定帮教个案,有针对性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xxxx年,我所各项工作推进有力,但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一是作为“七五”普法牵头部门,没有按照“谁执法、谁主管、谁普法”工作要求制定目标计划,建立考评机制;二是普法工作形式单一、载体陈旧,无法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效果不佳;三是公共法律服务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作用发挥不够。

xxxx年工作思路

一是严格按照镇人大调研“七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会议要求,制定我镇xx年各部门普法目标计划,建立考评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法治宣传教育落到实处。

二是丰富普法工作方式方法。组建我镇普法志愿者队伍,创作法治文艺作品,丰富法治宣传载体,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同时做好典型培育塑造工作,让“法律明白人”逐步成为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主体。

三是完善“企业法律之家”职能。结合企业需求,邀请区公证处、蓉城司法鉴定所、区法律援助中心直接进驻中心服务,邀请西财法学院教授针对企业需求开办法治讲座,让“企业法律之家”逐步提档升级成为我区公共法律服务分中心。

11.“司法所度计划”司法工作计划 篇十一

关键词:司法救助 检察环节 现状 对策

2014年1月,《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司法救助意见》)出台,两年来,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逐步实现常态化、规范化,为维护司法弱势群体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从某市检察机关救助案件管窥检察环节司法救助现状

近年来,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工作虽有一定进步,但仍有很大发展空间,为此,我们选取了中部某市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实践为样本加以分析。该市两级检察院2015年共对9名当事人及其家庭进行了救助,发放救助资金38万元。基本特点如下:

一是救助案件不多,救助资金短缺。该市共有两级检察院10个,但一年来仅救助9名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平均每院不到1个。9件救助案件中,有5件案件因基层检察院救助资金短缺,而告知当事人向市检察院申请救助,且市检察院司法救助资金缺口也较大,救助工作与当事人司法救助的需求不匹配。

二是涉案罪名相对集中。5起系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案件,2起系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案件(其中1起系检察机关支持交通肇事民事侵权诉讼案件),1起系抢劫致人死亡案件,1起系盗窃致人重大财产损失案件。总体来说,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案件为主,也涉及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刑事犯罪案件居多,但也涉及民事侵权案件,救助范围逐步扩大。

三是救助对象多为申诉信访人。9件救助案件中,6件案件当事人因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2件因当事人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提起申诉。司法救助案件多因申诉、信访而发现、提起,均由检察机关告知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权利后提出。可见,救助工作中化解矛盾的目的性较强。

虽然该市的司法救助实践不能广泛代表我国司法救助的总体情况,但从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中等经济水平地区司法救助工作的大致样貌,可供研究参考。

二、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一)检察环节司法救助的范围、对象不明确

现行规定对检察环节司法救助的案件范围未能明确统一,是否包括所有检察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司法实践中认识也不统一,从而影响到司法救助工作的广泛开展。在涉检涉诉信访人这一对象的适用上也争议较大,有人认为其“花钱买稳定”的导向,可能造成更多缠访案件的发生,因此不宜随意扩大适用。尤其是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之后,更多类似案件将进入检察视野,需要明确界定其适用范围。

(二)司法救助程序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

申请程序规定不明确,材料核实难。当事人申请救助所需提供的生活困难证明应由何种机关出具,如何证明该生活困难系案件原因所致等问题需要明确解决。以书面审核为主的方式难以查实相关信息,尤其是对于户籍在异地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更难核实,无法排除一些证明材料系虚假提供的情况,对相关开具证明的单位也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

(三)救助金管理使用制度不健全

《司法救助意见》中对救助金拨付的标准、程序、预算等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等因素,救助资金的拨付数量、拨付方式等受地方政府态度、经济水平等影响较大,许多地方司法救助资金存在较大短缺,难以保障到位。管理、监督方面也缺乏比较统一的规定,救助金的使用存在随意性。

(四)检察司法救助与其他救助工作机制衔接不畅

司法救助制度遵循“一次性救助原则”,以现金救助为主,但这种救助方式只能解急困,难以解决长期生活困难,且对一些当事人来说,因自身身体受伤或亲人死亡而造成的心理创伤的修复等问题,更需要加以关注。因此,需要社会救助、保障等其他机制配套。此外,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工作与法院民事诉讼费用减免等衔接不够,因民事诉讼费用难以支付而无法通过诉讼索赔,从而向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三、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工作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界定检察环节司法救助的对象和条件

1.救助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检察环节的救助对象范围,从检察职能全面履行的角度,对因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等而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申诉人,也应纳入救助范围。同时严格把握救助条件,尤其对涉检信访人适用司法救助时,除应符合“诉求合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生活困难”、“愿意接受救助后息诉罢访”等几种条件,还应严格参照《司法救助意见》中排除式列举的几种情况予以把关。

2.救助职责分工。按照及时性救助原则,检察机关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涉及的司法救助申请均应受理,不因案件所处阶段而有所区分。但考虑到司法机关各自职责划分、承担的义务及监督履职的需要,笔者认为,除需要紧急救助的情况外,原则上仍应加以区分阶段划分职责,即检察机关救助的重点应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等终结性处理决定的案件。对因犯罪嫌疑人未能抓获、公安机关撤案等情形而提起的救助案件由公安机关办理;对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阶段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阶段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而提起的救助案件则由法院办理。这种职责分工可能更利于各司法机关积极履职,避免推诿扯皮,也能够与法院诉讼费用缓减免等救助方式实现较好对接,也有利于办案机关案结事了,做好息诉罢访工作。[1]

(二)细化完善检察环节司法救助规范高效的程序

1.明确告知义务,加强内部衔接。将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纳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内容,并写明申请的条件范围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利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平台,及时发现案件线索,确保应当救助的及时给予救助。

2.证明材料的提交及核实。检察机关有责任指导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的获取途径,必要时帮助申请人做好与相关证明机构的沟通工作,并同步履行审查核实和监督义务,确保司法救助资金依法发放。

3.申请不予受理的说理及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目前我国并未对申请人司法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或被驳回后的救济权利予以规定。我国可借鉴日本相关法律规定[2],要求司法机关就不予受理决定作出解释说理。申请人不服决定,且确有证据证明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而司法机关不予受理的,可以向其提出复议或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4.后置督促、追偿程序。《司法救助意见》中规定,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主动放弃或拒绝赔偿,以及通过社会救助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等情况不纳入司法救助范畴。因此需要考虑是否设置司法救助的前置或后置程序,以及是否需要追偿的问题。前置程序要求先通过诉讼途径向加害方索赔,无法获取的情况下方可申请司法救助,这显然不符合及时救助原则。因此建立后置督促、追偿等程序较为适宜,即申请人获取司法救助资金后,应积极通过诉讼向加害方索赔,并根据获取赔偿金情况,扣减已发放的救助金。同时,检察机关加强监督、督促或支持起诉,法院通过缓减免诉讼费、设立简易程序等形式提供便捷诉讼途径,并加强判决执行。

另外,对涉检信访人的司法救助应坚持“息诉罢访在先,救助在后”的原则,应加强对其息诉罢访情况的监督,申请人获取救助后仍以同一事由缠访闹访的,对已发放的救助资金应予以追缴。[3]

(三)规范司法救助资金的管理监督制度

1.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资金筹集管理模式。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来源以政府拨款为主,社会捐助为辅。近两年来,中央及地方财政拨付的司法救助资金逐年上涨,2015年财政拨付司法救助资金达30亿之多,[4]但根据基层检察机关的统计材料等显示,资金短缺的情况在一些地方尤其是贫困地区仍然存在。笔者认为,顺应司法改革后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变化,可建立以省级财政部门为责任单位的司法救助基金统一管理机构,将中央及地方财政拨付的资金统一由省级财政部门管理,由各地每年申报预算,根据各地司法救助工作开展情况予以审核下达指标。

关于社会捐助募集的资金,笔者赞同一些学者观点,可通过鼓励慈善组织建立司法救助慈善基金的形式出现,以吸引更多的法律志愿服务者、慈善人士参与,从而弥补政府司法救助机构资金不足,也是提升司法救助工作群众知晓率,加强宣传的较好途径。[5]

2.严格审批发放标准,探索“绿色通道”、“先行救济”机制。要严格把关审批发放标准,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等,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明确司法救助审批、资金支付、实际发放、项目决算等各部门之间的责任,确保救助资金依法审批、专款专用。同时,尽可能的简化审批流程,可区分一般救助和紧急救助设置不同流程。对因需要紧急治疗支付手术费、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等情况,可以探索推行“绿色通道”、“先行救济”等机制。对确有证据证明系紧急案件的,也可由受理申请的检察机关先行垫付部分救助资金,事后补充完善审批手续。

3.加强救助工作及资金使用监督,以公开促公正。加强内部监督,对司法救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项目结算的同时,同步提交检察机关监察部门监督审查备案,严格审查资金审批、发放程序是否合法,对违规违法行为严肃责任追究。

接受外部监督,将司法救助工作纳入检务公开范围,定期向社会公示工作开展、救助资金使用发放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探索司法救助公开听证等制度,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救助条件、救助资金的发放标准、发放救助金的流程等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社区群众代表等实时全程监督。

(四)畅通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工作与其他机制的衔接

1.实现各司法机关之间无缝对接。司法救助工作是一个整体系统性工程。首先明确司法机关责任分工,前文已有所论述,不再赘述。其次要加强各司法机关沟通,探索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将救助案件线索、救助情况等录入网络平台,实现信息高效流转,让各司法机关均能第一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作出处理预案,保证救助措施的连续性,简化审查、审批手续。[6]

2.加强与社会救助、保障等工作的有效衔接。一是物质救助与心理抚慰相结合,联系安排心理专家对心理受到创伤的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重拾生活信心。二是与社会保险、民政救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相关工作相结合,对于暂时未纳入司法救助范围的或者实施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申请人,通过申请发放困难补助、补贴、办理社会保险、提供公益就业岗位等方式,帮助申请人解决长期生活困难。

3.推行跟踪回访机制,提升救助社会效果。对给予司法救助的申请人,根据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采取电话、上门回访等方式了解其生活、工作状况,为其提供尽可能的持续帮助,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和温暖,帮助受害人及时走出困境。同时,通过跟踪回访,加强司法救助工作调研总结,通过了解实际情况、征求各方意见,进一步促进司法救助制度的改进和完善。

注释:

[1]参见孟克那顺、王浩然:《关于完善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几点思考》,载《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9期。

[2]参见李艳:《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建议——与日本司法救助制度的比较》,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3]参见《安徽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该办法第23条、第24条对司法救助资金的追偿、追缴等内容加以规定,值得全国统一立法时借鉴。

[4]据《中国青年网》报道,2014年、2015年中央财政每年下拨7亿元,地方各级财政分别安排救助资金17.7亿元、22.4亿元用于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仅2014年就救助了80042名当事人。而同一时间的报道统计,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1.3万余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发放救助金1.2亿元,这一数字相较全国各系统的司法救助数字显然占比偏小。http://news.youth.cn/sh/201512/t20151209_7398113.htm,访问日期:2016年1月12日。

[5]参见徐盼:《完善我国司法救助机制的路径选择》,载《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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