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2024-11-19

材料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共8篇)

1.材料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篇一

同景优活城四组团Ⅱ标段工程

材料进场见证取样检验制度

编 制: 审 核: 审 批: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同景优活城四组团Ⅱ标段项目经理部

二○一六年四月

材料进场见证取样检验制度

一、为确保试件质量指标能实时表征建设工程质量状况以及取样的随机性和真实性,依据建设部[2000]211号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项目监理部对建设工程中涉及安全的材料、试块和试件实行见证取样检验制度。

二、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是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企业见证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取样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按规范要求进行取样,并送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方案中必须按规范要求制定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并上报项目监理部审核批准。项目监理部的见证人员按计划要求,对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材料进场要登记台帐,见证取样送检试验记录要登记台帐。

四、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地下、屋面使用的防水材料;基础回填材料以及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五、见证取样的程序:

1、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向质量监督站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取样和人员授权书”,并通知施工单位。

2、根据见证取样内容、部位、数量制定见证取样和送样计划。

3、施工单位按计划在见证人员旁站见证下由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

3、见证人员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4、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任务时,需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

六、见证人员的职责:

1、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2、见证人员必须对试件进行监护。

3、见证人员要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检测单位。

4、使用专用送检工具,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存。

5、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

6、见证人员应对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七、见证取样应建立工作台账,通过工作台账对见证员的工作进 行日常管理,工作台账反映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测情况,也便于监督检验部门的日常检查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八、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的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7、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九、见证取样的具体规定:

1、水泥: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以及其它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二次复验,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吨、散装不超过500为一批,每批取样不少于1次,每次都应多点采样,混合均匀后,重量不小于12公斤。对使用过程中的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2、砂、碎石:同一产地、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以400立方或600吨作为一个验收批,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3、混凝土:抗压试块用于检查砼强度,应在砼浇筑地点随机取样,每拌制100盘或不超过100立方的同一配合比砼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1次,当连续浇筑超过1000立方米时,同一配合比的砼每200立方不得少于1次,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砼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的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需要确定;楼地面每1000平方米砼不少于1组。

4、抗渗试块:连续浇筑砼每500立方应留置一组抗渗试块,一组为6个抗渗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小于2组。采用预拌砼的抗渗件,应视结构的规模和要求而定。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的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需要确定。

5、砂浆:每一楼层、墙体250立方米以内、每台搅拌机不少于一组;水泥砂浆地面同配合比的每1000平方米和每层不少于一组。

6、钢筋:同一品种、同规格、同一批号,同一生产厂家、同一交货状态下60吨以内为一批,同时钢筋进场前,应检查钢材的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文件,质保单和钢材的铭牌是否和质量证明材料上相符。

7、钢筋焊接接头:

(1)电弧焊每一楼层300个接头以内.(2)电渣压力焊每一楼层300个接头以内为一批.8、砖:同品种、同规格、同一厂家烧结普通砖15万块为一批;烧结空心砖15万块为一批。加气砼砌块:

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厂家每1万块不少于一组。

9、土壤试验:回填土检测密实度、干容重。

10、防水材料:1000卷抽5卷;500-1000卷抽4卷;100-499卷抽3卷;100卷以下抽2卷进行外观质量规格尺寸检查,在合格卷中任抽一卷做试验。

11、防腐、绝缘、保温材料:有异议时抽样检测。

12、铝合金、钢、塑钢门窗:检测抗风压性、空气渗透、雨水渗透性,每一单位工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内为一组;3000-5000平方米为三组(同一施工、制作单位的适当减少);大于5000平方米的适当增加。

八、不合格处理制度:

1、进场原材料

①进场材料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及其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中必须包含厂名、厂址、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产品说明书等。对于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厂家必须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如不符上述要求即可按不合格处理。立即请退出场。

② 对于进场的材料,必须在监理的见证下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取样、送检,保证送检的式样在取样次数中均匀分布,鉴证的式样必须有标识,并附有“鉴证记录”,在检测结果未出来之前,严禁用于施工,当确认不合格时,原材料应及时清退出场并通知监理;保存好试验样品,以备复查,如果厂商有异议,应找到改进厂商不可试验结果,可按仲裁程序对保存样品送到仲裁资质检测中心仲裁。

2、工艺检验试件

对于钢筋的各类接头,在接到检测机构的不合格通知后,应立即报与项目负责人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重新双倍取样,送检,经双倍取样试验合格时按合格出具报告,如不合格时按不合格出具报告,保存好试验样品,以备复查。对于制作人应清退出场不在录用。并单独建立检测不合格项目台账及其上报制度,并对上报信息真实性负责。

3、混凝土试件 对于混凝土试件,在接到检测机构的不合格通知后,应首先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①选取制作混凝土应有代表性。第一车混凝土为调试阶段,如果用第一车混凝土制作出来的混凝土试件,有可能发现强度不合格,而现场施工的混凝土强度满足要求;对应措施:在以后的混凝土试件制作过程中在把混凝土调试好之后再进行混凝土试件制作,已达到和现场结构物强度相一致。

②试件制作不规范或试件损坏,制作混凝土试件的人员为实验人员,没有把试件的强度合格当做一回事,只知道只要完成了试件的制作就可以了,责任心不够;对应措施:服从监理管理,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工程质量的重要性,提高工作责任心并以对实验工作出清除出场的决定。我们在进行自我批评的同时,为保证混凝土试块强度能反映混凝土的真实强度质量,不出现类似错误,我们决定以后的试块均有项目实验员亲自完成,且保证试块的整个制作过程及养护条件均按规范进行。

4、报告领取:

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报告中,试验室应在报告备注栏中注明见证人,加盖有“有见证检验”专用章,不得再加盖“仅对来样负责”的印章,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情况,应立即通知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有出现试验不合格而需要按有关规定重新加倍取样复试时,还需按见证取样送检程序来执行。未注明见证人和无“有见证检验”章的试验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针对以上原因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处理并单独建立检测不合格项目台账及其上报制度,并对上报信息真实性负责。

5、其他实体实验当出现不合格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复查或返工,并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执行,并在以后的施工中加强管理,严格制度,增强责任心。

2.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篇二

监理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第一条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本制度所称见证取样送检是指在项目监理机构见证人的监督下。由承包单位的取样人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送检单位进行检测。

见证人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

取样人由承包单位选派实验室人员或专职质检人员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担任。

项目监理机构对承担试验的检测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审核:(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实验室的管理制度;(4)、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项目监理机构将审核合格的送检检测单报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得到认可,同时将负责本

项目的见证人在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将获得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检测单位见证人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接到承包单位要求见证的通知后,由负责本项目的见证人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

第十条 见证取样的样品,由承包单位装入木箱,见证人加封,不能装入箱中的试件,由见证人贴上专用加封标志。取样人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和取样人签字。见证人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纳入施工技术档案盒监理档案。

第十一条 见证取样的样品,送检时应有送检单位填写“委托送检单”,由项目监理机构盖上“见证取样”专用章,并有见证人和送检人签字。

第十二条 见证取样的频率,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施工承包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执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结构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添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3.二维码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篇三

对建设工程中结构用钢筋及焊接试件砼用的原材料、砼试块砌筑砂浆试块、防水材料等项目,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其中钢筋及焊接试件砼用的原材料、砼试块砌筑砂浆试块采取二维码见证取样制度。

一、见证取样的程序:

1、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向质量监督站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取样和人员授权书”,并通知施工单位。

2、根据见证取样内容、部位、数量制定见证取样和送样计划

3、施工单位按计划在见证人员旁站见证下由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

4、见证人员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5、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任务时,需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

二、见证人员的职责:

1、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2、见证人员必须对试件进行监护。

3、见证人员要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检测单位。

4、使用专用送检工具,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存。

5、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

6、见证人员应对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见证取样应建立工作台账,通过工作台账对见证员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台账反映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测情况,也便于监督检验部门的日常检查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四、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的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工程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五、见证取样的具体规定:

水泥: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以及其它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二次复验,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吨、散装不超过600为一批,每批取样不少于1次,每次都应多点采样,混合均匀后,重量不小于12公斤。对使用过程中的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砂、碎石:

同一产地、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以400立方或600吨作为一个验收批,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混凝土:

抗压试块用于检查砼强度,应在砼浇筑地点随机取样,每拌制100盘或不超过100立方的同一配合比砼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1次,当连续浇筑超过1000立方米时,同一配合比的砼每200立方不得少于1次,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砼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的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需要确定;楼地面每1000平方米砼不少于1组。

抗渗试块:

连续浇筑砼每500立方应留置一组抗渗试块,一组为6个抗渗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小于2组。采用预拌砼的抗渗件,应视结构的规模和要求而定。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的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需要确定。

砼添加剂:

(1)砼泵送剂:批量为每50吨泵送剂为一批,不足50吨也作为一批,试样为总量不少于0.5吨水泥所需用的泵送剂,每一批取得 的试样分成两等份,一份送检,另一份封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2)砼膨胀剂:每60吨为一批,不足60吨也作为一批,每批取样不少于10公斤,每一批取得的试样分成两等份,一份送检,另一份封存三个月,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3)砼防水剂:每30吨为一批,每批取样为不少于0.2吨水泥所需的防水剂量,每一批取得的试样分成两等份,一份送检,另一份封存一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4)砼防冻剂:每50吨为一批,不足50也作为一批,每批取样不少于0.5吨水泥所需防冻剂量,每一批取得的试样分成两等份,一份送检,另一份封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砂浆:

每一楼层、墙体250立方米以内、每台搅拌机不少于一组;水泥砂浆地面同配合比的每1000平方米和每层不少于一组。

钢筋:

同一品种、同规格、同一批号、,同一生产厂家、同一交货状态下60吨以内为一批,同时钢筋进场前,应检查钢材的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文件,质保单和钢材的铭牌是否和质量证明材料上相符。

钢筋焊接接头:(1)闪光对焊,同一台班、同一操作工300个接头、同直径钢筋为一批;,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时可在一周内累计计 算,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时,按一批计算。

(2)电弧焊每一楼层300个接头以内;

(3)电渣压力焊每一楼层300个接头以内为一批。砖:

同品种、同规格、同一厂家标准粘土砖15万块为一批;多孔砖5万块为一批;灰砂砖及粉煤灰砖10万块为一批。

砼小型空心砌块:

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厂家每1万块不少于一组;用于多层以上建筑基础和底层的不少于2组。

土壤试验:回填土检测密实度、干容重。防水材料:

1000卷抽5卷;500-1000卷抽4卷;100-499卷抽3卷;100卷以下抽2卷进行外观质量规格尺寸检查,在合格卷中任抽一卷做试验。

防腐、绝缘、保温材料:有异议时抽样检测。铝合金、钢、塑钢门窗:

检测抗风压性、空气渗透、雨水渗透性,每一单位工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内为一组;3000-5000平方米为三组(同一施工、制作单位的适当减少);大于5000平方米的适当增加。

六、关于混凝土、砂浆、钢筋试件的二维码见证取样制度

1、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检测活动,确保建筑材料、制品、构配件等送检样品的真 实性,保障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工程检测样品二维码唯一性标识(以下简称唯一性标识)发放、使用和登记管理。

2、唯一性标识包括带托盘二维码标签、带扎带二维码标签两类:

(一)带托盘二维码标签,用于在工程现场成型制作的试块,在试块制作时嵌入。二维码标签为防水塑料标签,尺寸:(半径*厚)50mm*0.8~1.0mm的圆形塑料薄片,一面刻有淄博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标图案,另一面刻有唯一性编号和二维码及淄博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监制字样。

(二)带扎带二维码标签用于进入工程现场的原材料试样,可锁紧样品或样品外包装。此类标签为塑料带标签,其中带头规格为长75mm×宽25mm,带长为380mm或600mm,防水、防撕、防伪二维码打印在带头,一组标签可为1根或者多根扎带。

3、使用统一的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管理系统,用于协会发放管理唯一性标识、施工单位和见证单位(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现场登记检测样品信息、施工单位查询检测样品信息、检测机构识别唯一性标识信息等工作。建设、监理、施工、检测单位可自行通过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管理系统手机APP申请账号及维护密码,申请账号时需同时上传本单位的资质证书扫描件。

每名见证人员只能登录一个授权的工程项目,见证工作完成后,凭建设单位确认意见核销。

4、检测试样抽取或制作试块时,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应按照《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用户手册》的要求做好唯一性标识的嵌入或锁紧工作,见证人员应在现场见证监督。

5、检测样品抽取或制作后,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要及时进行样品标识,取样人员应当在1小时内按《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用户手册》的要求将检测样品信息、样品地理位置信息、工程地理位置信息、样品照片及取样人员照片录入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管理系统,并建立纸质与电子取样台账。

6、见证人员在取样人员录入检测样品信息后,应按照《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用户手册》的要求将旁站监理信息录入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管理系统。取样人员与见证人员录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0分钟。

7、在制作混凝土抗压试块、混凝土抗渗试块和砂浆抗压试块时,施工单位应当在试块终凝后在试块表面标注试块制作日期,内容要与录入信息一致。

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将检测样品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损坏唯一性标识。

4.材料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篇四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的见证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材料取样见证员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应见证取样送检的原材料、钢筋焊接和连接件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试块、节能产品及节能构配件等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第三条 见证人员由监理(建设)单位的人员担任。从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相关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宣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员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并应定期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第四条 市建设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市见证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建设工程材料取样见证员的日常行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时,应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以便于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机构检查、核对。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工程进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编制有针对性的见证取样送检方案,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监理(建设)单位按规范和取样方案监督实施,施工、监理单位应将见证取样送检的记录汇总归档备查。第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试样实行标识、封志制度。施工企业取(送)样人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应在样品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注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数量,见证员必须旁站见证。试样应由见证员和取(送)样员共同送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并在试样标识、封志及委托单上签名。

第八条 检测机构在接受委托检测业务时,应核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单上签名,要求见证员出示本人岗位证书。对需要见证的样品未经见证或见证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应拒绝收样。

第九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报告单中应注明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姓名。一旦发生检测不合格情况,要及时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委托单位及见证单位。

第十条

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第十一条 见证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见证员应具备土木工程及相近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岗位证书;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

第十二条 见证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秉公办事,并对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见证员不得委托他人进行见证业务,检测机构若发现见证员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拒收试样,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见证员岗位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到期前应参加培训,接受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见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回岗位证书,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从事见证工作,并向社会公示:

(一)见证取样的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经调查与见证员有直接责任的;

(二)未直接对工程进行见证取样而在样品标识、封志及委托单上签署名字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

第十六条 持外省市岗位证书进宣从事见证工作的人员,需到市建设监督管理局备案,经考核合格后换发本市见证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见证工作。

第十七条 见证员调离本单位后,应到市建设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5.见证取样送检委托书 篇五

工程名称:衡山中信·世纪城 #楼 送样日期: 20xx年 月 日

检测类别:□非见证取样;□见证取样;□监督见证取样

受理委托编号

样品名称: 砼试块

试验项目: 强度

样品尺寸

成型日期

代表部位

强度等级

规格型号

出厂批(炉、编)号

进场批量(吨、个、件)

有无出厂质量证明书

出厂日期

进场日期

生产厂名

供应商名

受理样品编号

代表部位(层次、轴线)

焊工姓名及上岗证号

样品重量

样品单件数

取样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责任监督员签名

收样人签名

委托单位(章) 电话:15886470033

检测单位(章) 电话:

取样说明:

监理(建设)项目部(章)

6.材料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篇六

【摘要】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证性、科学性、权威性的首要环节,对提高工程质量,实现质量目标起到了重要作用。【关键词】检测 见证 取样送样

1.前言

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按规定进场材料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的首要环节。

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逐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断健全,检测网络逐步完善;特别在大中城市,基本上对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包括土工、工程桩、建筑材料、混凝土结构、建筑幕墙等)实现了检测控制。但是随着工程建设任务的迅速发展,建筑市场的兴旺,特别是建筑施工队伍的不断壮大,一些施工企业素质低下,技术力量薄弱,对建筑施工的规范和质量标准缺乏了解,质量控制能力较差,施工单位对见证送样取样不是很重视,导致检测单位检测结果不能正确反映工程实体质量。从而使工程上的不合格材料和实体质量问题得不到发现,给工程结果留下了不安全隐患。因此建设部要求必须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检测的管理工作,建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2.检测机构如何做好见证取样工作 2.1委托送检方面

在送检单位来检测机构送检时,检测机构服务台协助客户领取工程材料检验委托协议书,对照所送检的样品,正确填写相关信息,见证人员应当场在检验委托协议书上签名,服务台人员指引客户携带样品到样品室并有工作人员核对样品。收样室人员应帮助客户搬运样品到指定位臵,并将委托协议书上客户所填的内容跟所送检的样品一一核对,检查两者有无差异,如有需对客户指出、要求改正,同时,还应检查样品是否完好可检,做完这些工作,指引客户到报检服务台进行委托登记。报检服务台人员应检查委托协议书上所填写的信息是否完整,并对协议书编写唯一性编号、核价,核对见证人员的身份、预定取报告日期.服务

共3页第1页 台应根据见证人员“授权书”核对见证人员,无误后将协议书的客户联交还给客户,指引其到收款处付款或办理记帐登记手续。存档联由登记人保管,并将其上信息输入电脑,及时打印密码单。收样室人员根据打印的密码单信息与样品再次核对,对见证取样送检样品的一致性、有效性、状况进行确认,严格把关。

对于检测合同未经登记备案、见证人员未陪同送样(未按规定封样)、陪同送样见证人员与检测合同备案表登记见证人员不符的,检测机构均不得收取样品,不得出具加盖“有见证检测专用章”检测报告。

2.2施工现场检测

施工现场检测分两种情况,第一种取样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例如施工现场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取样工作,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取样人员,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取样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监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见证人员。第二种应当由检测机构现场取样的检测项目,取样工作由检测机构负责;比如现场混凝土回弹、砂浆贯入法检测强度,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人员负责现场见证工作,由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检测完毕后,见证人员需在原始记录上签字或在现场联系单上签字确认。

检测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表登记的内容收取样品。检测机构在收取样品时应要求见证员及取样员在委托单上签字并加盖见证员和取样员专用印章。由检测机构现场抽(取)样的检测项目,见证员和检测机构抽(取)样人员应在抽(取)样单上共同签字,见证员还应加盖见证员专用印章。3.需完善的地方

3.1由于见证人员绝大部分为监理人员,而目前监理人员都存在一些问题,如人员专业水平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廉洁自律不够等存在于见证人员中,有些见证人员将样品的真实性片面理解成样品只要在现场的母体中提取即可,忽视了样品的提取要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或规范的检验批的要求,最终导致整个工程共用

一、两份检测报告的现象。对在现场交付的产品,见证人员要确保送检人员抽取样品时能在现场随机进行,但由于见证人员工作不到位,使得见证送检的样品与现场的实际产品质量不一致。因此,送检单位因对见证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工作,加大管理制度。

共3页第2页 3.2对见证人员的核查流于形式。有些送检单位的见证人员弄虚作假,委托他人见证、借用他人证书、甚至无证送检等一系列违规行为,导致见证所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得不到保证,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错误。因此在接受见证样品委托时,送样人员应出示见证人员证件,报检服务人员应认真核查见证人员证书,对于无见证人员送检的样品,应拒绝接受,以确保确保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有效性、公正性。

3.3收样人员对见证人员身份无法进行有效的识别,接受样品把关不严,对混凝土试块龄期和标养的判定较随意,缺乏公正性、真实性。因此对收样人员应进行教育批评,同时还需加强标准规范送样培训等课程。

4.结语

尽管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只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中一个小小的环节,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代表的检测样品不具真实性,再准确的检测也是徒劳无效的。

为此,我们在日常的工作中,规范检测机构的行为,严格把关,认真履行见证取样、核查的职责,做好解释工作,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现象敢于拒绝接样,为消除工程质量隐患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9号

【2】《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苏建质[1998] 270号

7.材料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篇七

霍州煤电汾源煤业文明煤矿建设工程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根据建设部[2000]211号建筑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为保证工程质量,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制度:

第一条: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并送到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二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为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三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试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四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施

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有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第五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注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和见证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填写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有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位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七条: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第八条: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如发现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文明煤矿监理部

8.材料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篇八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3月12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强制性标准、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授权人员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并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工作可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 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九)市政工程的路基、路面的主要材料及试件;

(十)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六条 下列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按每批数量的3%抽取,且不少于一组(件)。

(一)用于水暖安装工程的管道、阀门;

(二)用于电气安装工程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配电箱(盘)。

第七条 建筑工程装饰材料的见证取样的范围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有关规定执行。数量按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取样人员应由施工单位具备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员应由建设或监理单位具备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接样人员应由检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见证取样计划,并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认可。建设单位负责人或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见证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书面授权取样人员,并将授权书、见证取样计划通知检测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单位。

第十条 取样人员在取样前,应通知见证人员到场见证。取样后应填写见证记录,送样人员与见证人员共同送至检测单位,或由见证人员封样后,由送样人员将封装试样与见证记录送检测单位。封样应按规定作出标识、封志。

第十一条 接样人应检查来样的标识、封志、外观等情况,并签署见证记录。对试样的规格、数量、养护条件等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应拒绝接样。

第十二 条 见证、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见证记录与试验报告一并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

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应将测试后可使用的试件,试样返还给委托人。

第十五条 发现见证取样的试验结果不合格时,检测单位应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组织有关机构人员对其进行检验或检测,提出处理意见,由责任方在限期内进行处理,处理后重新验收方可进行下步施工。

第十六条 取样人、见证人、检测人员不履行岗位责任,有失职、渎职行为,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撤销其从业资格,造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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