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2024-10-2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通用10篇)

1.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篇一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及价款支付规划管理规定有哪些?

l、合同签订: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自愿的原则下,共同起草合同,合同初稿确定后按照程序进行评审,针对评审意见、在协商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并报业主及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均无异议后共同签字盖章,

2、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支付义务,第一次支付时一般凭签订的合同办理预付款或定金的支付申请,以后各节点支付时,坚持凭现场开具的验货记录、验收记录或工程款支付凭证办理价款支付申请的原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履行过程中,针对变更及其他因素导致的费用增加,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凭变更单及其他原始凭证办理支付申请。

3、支付计划:业主建设资金能否及时到位直接影响到工程的实施进度,因此确保建设资金的到位尤其重要,为此采购经理将严格执行在月底编制下月的支付计划,经财务经理补充完善后,于月初报业主及财政部门审批。

2.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篇二

建筑工程实行预付款制度, 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方式。

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 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后的10%, 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后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 应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 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日后停止施工, 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 (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 并承担违约责任。

预付的工程款应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 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没有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 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 不得以预付款名义转移资金。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 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中抵扣。

2 工程量计量工程量的计量

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计量要应按审查合格的

设计文件 (含变更、签证) 、施工进度, 严格执行“计价规范”和“省规程”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2 对于工程量变化引起的造价调整应遵循发包人与承包人谁引起谁负责的原则划分经济责任。

2.3 计日工应按下列规定计量:

2.3.1 人工用量应以工人 (不包括管理人员) 到达工作现场开始, 直至离开现场的定额工作时间;

2.3.2 材料消耗量应按实际数量计算;

2.3.3 机械台班消耗量应按实际台班消耗量计算, 包括机械从停放地转移到工作现场的时间及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滞时间。

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 (含变更、签证) 范围及返工的工程量, 发包人不予计量。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 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日内应核实已完工程量, 并在核实前1日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 应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 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核实的, 计量结果无效。

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之日起14日内未完成工程量核实的, 从第15日起, 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3 价款支付

根据确认的计量结果,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 发包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4日内, 应按不低于工程进度价款的60%, 不高于工程进度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预付款应按约定的时间、方法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发包人应遵守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未得到承包人协议许可, 发包人延期支付的, 应自规定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 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 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 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日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 导致工程无法进行时, 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 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分部分项工程进度款以确认的计量结果计算, 并应按照约定、有关规定支付。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其余的措施项目费、总承包服务费、规费、税金的进度款按分部分项比例支付或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

承包人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计日工的费用应按下列规定支付:

人工费按计日工表中适用的单价乘以双方确认的人工用量计算支付。

材料费按计日工表中适用的单价乘以双方确认的材料用量计算支付。

机械费按计日工表中适用的单价乘以双方确认的台班消耗量计算支付。

计日工表中没有适用的单价时, 由承包人提出, 经发包人确认, 作为支付依据。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 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工程计量时, 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 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 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 索赔与现场签证

3.综合单价与合同价款调整探析 篇三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化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建设工程项目越来越多,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与综合单价以及合同价款有着直接的联系。本文将对综合单价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并根据其调整原则,提出几种调整方法,供以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综合单价;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原则

前言:随着综合单价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有效的完善了我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同时对于我国合同价款调整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针对这一现象,作者将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对综合单价与合同价款调整进行分析。

一、综合单价的主要内容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其中包含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一定范围的风险费用,是综合单价的定义。

1、人工费用

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安装、施工、生产人员多开支的各项费用称之为人工费。

2、材料费

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所消耗的费用称之为材料费。

3、机械费用

建设工程在进行机械作业的过程中,使用、安装、运输机械造成的费用成为机械费用。

4、管理费

管理费用是建设工程企业在组织生产、经营管理、现场管理、企业管理时产生的费用称之为管理费。

5、利润

施工企业完成承包工程以后获取的净收益称之为利润。

6、风险费用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自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在进行综合单价的考虑中,管理、利润、一定范围中市场价格风险、材料费用是其主要的内容。

管理、利润风险费用的承担者为施工企业,投标人在对管理费率以及利润率进行确定的过程中,必须对施工企业自身的经济能力、技术水平、工程难度、管理能力等综合考虑。

市场价格风险,投标人应加强风险意识,对要素市场价格动态进行准确的掌握,对要素价格波动的风险性进行全面的考虑,然后进行合理的要素投标报价的确定。

材料价格风险,是风险费用比列最大的一项,同时对综合价格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此外,投标人在进行风险费用的考虑过程中还应对工期进行充分的考虑,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越长,招标人需要承贷的管理、市场价格风险费用将会越高。

在实际的项目建设中,投标人在进行综合单价风险费用的考虑过程中,依照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计价风险条款,将要素市场的实际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工期要求以及施工企业自身管理水平等相结合。通常情况下,综合单价中考虑一定比例的风险系数,风险系数最好控制在1.03~1.06以内。

二、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与方法

1、综合单价调整的原则

根据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这一独立的国际组织合同条件,承包商通过工作获取报酬,业主则付款得到工程。在进行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根据业主的利益,承包商在进行报价的过程中,不应将不能预见同时实际工作中不一定发生的风险费用包含在内,例如:物价发生改变、法律法规改革、汇率波动异常等。主要是业主根据合同约定做出相应的经济损失补偿。采取这一种方式不仅仅能有效的控制物价波动等风险因素对承包商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时还能游侠的降低工程造价,提高业主的经济效益。此外,就单价合同角度而言,当在在履行合同的条件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时候由承发包双方对综合单价进行合理的调整,这主要是为了保证综合单价的合同具有约束力。具体调整的情况有一下几种:其一,国家相关法律改变;其二,要素价格波动异常;其三,设计变更;其四,工程量大幅度变动;其五,原合同单价不具实用性等。

2、国家法律改变

国家法律发生变化,主要是国家政策、相关规章制度、条例、规则等在基准日之后产生变化,这是一个具有经验承包商在投标或是合同谈判过程中无法预见的风险事件,其变更必须适应情势的发展。所以,当承包商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制度发生修改、引入、废止的现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中相关的造价调整文件,合理的调整合同价款,然后根据相关文件对涉及综合单价的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例如:人工单价、机械台班等价格的调整。

3、要素价格异常波动

近年来,国内建材的价格受国家政策以及国际商品市场的影响,使得其价格波动十分明显。因此,在合同价款中,必须对价格波动幅度进行约定面,对要素价格进行合理的分摊。一般而言,合同价款调整是由于综合单价变动所导致的。在价格风险条款中,承发包双方都应注意几下几点:

(1)风险范围:对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械费用的调价进行明确规定,波动的价格一般占单位工程造价的2%以上。

(2)风险幅度:通常情况下,根据要素占工程价格比列的情况,设定不同的风险幅度,基本上将风险幅度控制在5%~10%之间。在施工的过程中,如果要素价格出现上涨或下降的情况,其上涨或下降幅度在约定的风险幅度以內,承包商承担或收益差价,如果超出约定风险幅度以外的部分,发包商对其承担或收益。

(3)变化幅度:通常情况下,根据投标期以及施工期工程所在地的造价管理部分发布经双方都认定的市场价作为计算的依据。

(4)发包商承担或受益差价:投标价以及该要素变化幅度扣减对应风险幅度后的差值作为发包商承担或受益差价的计算依据。

4、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根据相关规范标准可以确定,因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应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如果工程量的变化,没有对施工方法、施工组织、施工工期等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时,依旧按照原合同单价和费率执行。

其二,如果工程量的变化,对施工方法、施工组织、施工工期等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时,应以原合同单价为依据,对其进行合理的变更,确定新的单价。

5、清单项目特征变化导致综合单价变化分析

其一,清单项目中,如果减少一项或是该项目中的几项子目内容,例如:消防水层,曾将该项子目的报价直接扣除即可。

其二,清單项目中,如果某一种主要材料品牌发生改变但规格不变的情况,应对相应材料单价进行合理的调整即可。

其三,清单项目中,如果某一种主要材料的规格发生了变动,同时导致材料、人工、机械等消耗量产生变化的情况,就应对该子目单价、利润、风险费参考原费率水平、管理费等进行重新的确定。

其四,清单项目中,如果某项子目的工程量有所改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程量进行改变,但子目单价不变;如果导致材料、人工、机械等消耗量产生变化的情况,就必须对该子目单价、利润、风险费参考原费率水平、管理费等进行重新的确定。

其五,清单项目中,如果增加一项或是几项子目内容,则应增加相应子目的费用。

其六,清单项目中,如果在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的情况下,同时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应参考合同中相同子目单价对新增子目单价进行确定,然后减去减少子项目单价费用,将最终结果加入或减除。

其七,清单项目中,新增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根据合同中已有的、适合的综合单价对其进行相应的确定;如果有类似综合单价,则可以将其作为确定综合单价的依据;如果没有适用的、类似的综合单价,应由承包商提出综合单价,然后通过发包商确定后执行。

结束语:

总而言之,建设工程的施工的过程中必定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最终会导致实际的生产条件与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情况的出现,为了有效的保证承发包双方的经济效益,必须按照合同对综合单价进行合理的调整,以此对建设工程的造价进行有效地控制,进一步促进我国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顾东林;运用情势变更原则解决建材价格异常波动争议[J];建筑经济;2009(08)

[2]杜浩;综合单价与合同价款调整探析[J];山西建筑;2010(27)

4.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篇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支付承诺书)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经认真阅读编号为2013P16地块的拍卖出让文件,我方知悉必须按《2013P16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中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价款支付的要求,在2013年12月20日前付清本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如竞得本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我方承诺按

切照贵局的要求在2013年12月20日前按时付清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旦违反前述承诺,则我方无条件同意贵局取消我方竞得资格,同时不要求返还剪本地块的竞买保证金。

特此承诺。

申 请 人:(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5.工程合同价款调整 篇五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程序

1、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发生以下事项,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现场签证;(8)物价变化;(9)暂做价;(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2)误期赔偿;(13)施工索赔;(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二、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趣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如有凝问,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调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即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了)包人认可。

(4)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内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5)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二、法律法规变化

(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成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因承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三、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清单缺项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变更价款确定方法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告发包人批准后,调整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顾计价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五、工程量偏差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收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的出现的量差。

(1)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划等号亘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如果工程量出现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六、计日工

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记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于执行。

(2)采用记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目变更的实施过程事,按合同约定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飞鱼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现场所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于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被发包人认可。

(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京戏按照现场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会价款;已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已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七、物价变化

工程建设项目中合同周期较长,经常要受到物价浮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是人工费、材料施工机械费、运费等的动态影响到。因此应把多种动态因素纳入到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加以计算,对工程价款进午调整,实其能够反映工程项目实际消耗费用。

合同履行期间崮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如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采够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冲毁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材料、工程设备费。

发和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码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应予调整的价格。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日期后续工程价格,采用讲话进度日期与实际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日期后续工程价格,采用讲话进度日期与实际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八、暂估价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其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够,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招标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属于依法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

6.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篇六

我考二级建造师是去年的事情了,那时候也没多想,就想着考一个试试。由于有工作平时事情很多真的抽不出太多时间来进行复习,我相信今年的很多二级建造师考生们的情况和我也都是一样的。所以,去年我就听从了一个前辈的建议去103网校报了个班,他当年就是在那上的课最后考过了。后来我发现103网校的课真的挺不错的,老师讲的很好管的也很严。今年我就想着作为一个过来人给后面跟我一样没那么多时间复习的考生们一点帮助吧,总结出了一些我在听103网校课程的时候的复习资料,本文是对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知识点的总结。

(一)建设工程工期

工期指分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二)对建设工程工期的何规定和要求

1、开工及开工日期: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3、工期顺延: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是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4、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7.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篇七

摘要:伴随着智能手机与互联网的普及,在不同情景下使用移动支付已经逐渐被大众所接受,但现阶段对移动支付情景下支付认证方式的研究主要是在技术实现的层面,在交互设计与用户体验方面的研究少之又少,为了多方面对支付体验进行研究。方法将从研究移动支付的支付确认识别方式出发,分析调研用户使用移动支付的交互行为和影响用户使用移动支付的用户体验要素。结论通过情感化设计原则分析不同的支付确认识别方式带给用户的支付体验,总结基于移动情景下不同支付确认方式设计的原则和规范。

关键词:移动情景 移动支付 支付确认方式 支付体验

中图分类号:TB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069(2016)02-0124-02

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提高和现阶段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四大支付方式中传统的支付方式,如现金支付、信用卡支付等消费手段已经难以满足当下消费者的各种购买需求。基于此背景下,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种新兴的互联网电子支付方式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根据央行发布的2013年第三季度的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来看,第三季度全国共有移动支付业务4.98亿笔,同比增长300.97%,交易金额达到2.90万亿元,同比增长490.20%,可见移动支付呈现高位增长的趋势。

1 移动情景下的支付确认技术

移动情景也可以称为移动支付的情景,就是在一定的场景下用户使用其终端设备(例如手机)进行对消费或者服务进行账务的支付。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现如今人们在不同的场合情景下进行移动支付已经可以选择多种不同的支付确认方式,例如:1)普通密码确认,2)指纹密码确认,3)语音密码确认等。不同的移动情景下,用不同的支付确认方式会对用户的支付体验产生巨大的影响。

1.1 移动支付的分类

移动支付作为新兴的电子支付方式,近年的发展势头迅猛,支付模式多种多样,移动支付发展根据支付场景的不同,可分为近场支付和远程支付。

近场支付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现场及时用手机向商家支付,且在线下进行,不需要使用网络而使用手机射频(NFC)、超声波、红外等通道,进行与自动售货机或POS机的本体通讯。如,国内推出的手机公交卡、门票以及支付宝当面付等均属于近场支付。

远程支付是指用户与商家非面对面接触,用户使用移动设备在应用程序中选购商品或服务,确认付款时,通过无线通讯网络,与后台服务器之间进行交互,由服务器端完成交易处理的支付方式。如谷歌手机智能钱包、支付宝钱包等。远程支付技术方案主要包括移动互联网支付、短信支付和基于智能卡的远程支付三种技术方案。

1.2 不同的支付确认方式

相对于不同情景的移动支付下搭载的支付确认方式,国内外都有各自的研究和应用。国外对于支付确认识别方式的研究比较超前,指纹支付已经可以商用,例如iPhone6推出后搭载的Applepay,使用了Touch ID来进行指纹确认,安全便捷,有效提升用户体验。

国内公司也有报道称正在研发基于六大生物识别技术的支付确认模式:指纹、声纹、人脸、掌纹、笔迹和键盘敲击。

这些高科技技术,如今正式确立并且已经成功可以适用在移动支付段的有:指纹确认方式、语音识别、人脸识别方式的方式。这些技术相对被人们所熟知,而其他技术还处在展望的阶段。目前国内移动支付体系已初步形成,基础设施已渐趋完善,各种技术趋于成熟,迫切需要我们把关注焦点放在用户体验上,即追求良好用户支付体验为目标。

移动支付的流程主要分为以下步骤(如图1):购买请求,收费请求,认证请求,认证,授权请求,授权,收费完成,支付完成,支付商品。而目前对移动支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授权请求、授权这两个环节的技术方丽,在购买请求、收费请求以及收费完成、支付完成等环节有进行移动支付用户体验的研究,而对于认证请求、认证这两个环节,对支付确认方式体验研究的就更为稀少。为了进一步推动移动支付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以用户为中心,论证符合用户交互行为并且可以提高用户体验的移动支付确认方式,为用户带来易用安全的支付体验是移动支付发展的当务之急。

2 影响支付体验的因素

支付体验按支付产品涉及的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方面:界面用户体验,产品用户体验,支付服务的整体用户体验。进而影响支付体验的因素,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主要因素:视觉界面、交互流程以及支付确认的方式。

2.1 视觉界面对支付体验的影响

现阶段,不同的支付确认方式都有其不同的视觉界面,视觉界面设计对支付体验的影响主要在:图标,色彩,布局等方面。视觉界面设计都以扁平化为主,在支付确认的环节大多以弹出的模态视图为主,视图的颜色大多以灰白为主,让人感受到平和安定。例如在指纹输入的方式下,会在屏幕中跳出模态视图,用红色的指纹图标和一行小字,提醒你用已确认过的指纹来输入密码,出错后会有红色文字提醒,能让人感受到支付方式的便捷性。

2.2 交互流程对支付体验的影响

比较良好的移动支付的交互框架,多采用宽而浅的树状结构,主要栏目的面包屑导航不超过三级,并且时刻有全局性的导航条或者返回上—层的按钮,让用户明确自己身处的位置。支付的交互流程尽可能采用线性流程。在线性流程的引导下,能缩短用户学习的时间,降低用户的出错率,提高用户的支付体验。

支付环节的交互流程一般分为三步:输入金额,密码确认,支付成功/出错。用户在流程中需要时刻了解支付的进度,所以最好每一步都有简明友好的操作提示,这样能正向提高用户的支付体验。总之,移动支付属于生活服务工具,交互流程的设计在保证安全性和可控性的前提下,应以效率和便捷为主,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支付流程操作。

2.3 支付确认方式对支付体验的影响

上文提到移动支付所能搭载的各类不同确认技术,现阶段部分技术已经相对成熟,并且能应用到支付的环节中,而有些技术则相对欠缺,还不能应用到商业支付中去,但是可以作为后期展望性研究。

不同的支付确认方式对于用户的体验是不同的,最普通的数字密码确认,一直让很多人满意并且使用,但是在公共场合使用数字密码,难免会造成密码被他人了解,安全信息泄漏的隐患。

iPhone5S搭载了Touch ID后,指纹密码输入的方式已经越来越深受广大用户的喜爱,指纹密码的确认方式在于私密性较好,不论在公共场合或者私密场合都能使用,并且安全性较高,指纹作为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具有高度的唯一性,能较好地保证用户账户的安全性,用指纹密码的确认方式比较快捷,当有支付的模态视图弹出时,你只要手指按住指纹识别区域2-3秒,就能成功支付,相当快捷。

现在输入密码认证的方式还可以通过语音,例如微信已经推出用语音登入的功能,要开启语音锁,事先你需要将你的声音录入微信,然后在登入时,对着话筒说出屏幕上显示的数字,当音色校对正确后就能开启使用,同样的方式在不久也可以用在支付环节上。

这些支付确认方式都有各自的优点,当然也面临各自的问题,如何方便、快捷、安全、高效地进行支付,与这些支付确认方式息息相关。而上述“视觉界面”以及“交互流程”对用户体验的影响,在前人已有相关研究,通过不同的“支付确认方式”来研究用户体验则鲜有耳闻,故可作为—项创新性课题进行深入研究。

3 不同确认方式对支付体验的研究

对于不同确认技术的支付体验研究是一个情感研究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研究用户的四大类体验:“感官体验”、“情感体验”、“认知&行为体验”以及“关联体验”。

3.1 理论框架

前人已经在支付体验上有过一定的研究。在“认知&行为体验”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点,名叫可用性(Usability),可用性是交互式IT产品/系统的重要质量指标,指的是产品对用户来说有效、易学、高效、好记、少错和令人满意的程度,即用户能否用产品完成他的任务,效率如何,主观感受怎样。在Jennifer Preece,Yvonne Rogers Helen Sharp的《交互设计》中提到,可用性可以细分为以下六种目标:1)能行性2)有效性3)安全性4)通用性5)易学性6)易记性。

在“情感体验”的因素中又包括了信任感、便捷性、稳定性、准确性等体验研究。根据《基于用户体验的移动支付交互设计研究一孙玮伟》的用户调研数据研究表明,如图2。可以得出影响用户使用移动支付的体验因素主要有使用成本、交易效率、网络状况、操作简便性、资金/信息安全性。而所相对应的体验因素就是安全性、易用性、以及效率、信任等问题。

3.2 研究流程

后期对支付确认技术进行深入的支付体验研究,需通过以下几步关键环节进行开展:

1)变量筛选,从前人研究用户体验的因素中,挑选出对支付确认方式有效的因素。

从“情感体验”中筛选出信任感、便捷性、准确性三个要素,从“认知&行为体验中筛选出安全性、易用性俩个要素如图3,作为研究的基本要素框架。

2)变量控制,需要重新制作交互原型,确保视觉界面、交互流程都保持一致,仅保证确认方式的不同,排除用户的“感官体验”、“关联体验”的影响,着重研究用户在不同确认方式下的支付流程中的“认知&行为体的验”和“情感的体验”,力求达到创新性研究的目的。

3)模型设计,根据筛选的变量和已控制的变量,推测出不同支付确认方式对于支付体验影响的结构模型,并且需要在后续的实验中对各个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判别如图4。

4)预实验和正式实验,在正式实验之前,需进行预实验,通过制作的交互原型,让用户使用并记录实验数据,验证之前筛选的变量是否符合实验要求,模型是否需要修正。最后通过寻找用户实验,记录实验数据,通过分析不同的支付确认识别方式带给用户支付体验影响力度,力求能总结基于移动情景下不同支付确认方式设计的原则和规范。

4 结语

支付环节下不同确认技术的支付体验研究,是以技术实现和安全便捷性为基础的条件下进行的,主要是研究现阶段可行性的确认技术对于用户体验的影响。在过去的几年中,对于整体交互流程的用户体验研究已经有部分,但是对于支付各环节的用户体验研究甚少,更深层对支付确认方式的研究和规范更鲜有耳闻。

8.第六节合同价款的确定 篇八

考纲要求

熟悉工程分包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

考点汇总

一、工程合同价的确定方式

(一)通过招标,选定中标人决定合同价经过招标、评标、决标后,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其中标价,就是合同价,合同内容包括:l)双方的权利、义务;2)施工组织计划和工期;3)质量与验收;4)合同价款与支付;5)竣工与结算;6)争议的解决;7)工程保险等。

(二)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发包方与承包方通过协商谈判决定合同价

这一方式主要适用于抢险工程、保密工程、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以及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合同签订的内容同上。

二、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

业主、承包商应当在合同条款中除约定合同价外,一般对下列有关工程合同价款的事项进行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2)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限;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6)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8)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方法;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担保事项。

习题精选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经过招标、评标、决标后,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A.20B.30C.15D.25

2.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中标人的,其合同价是由()决定的。

A.标底价B.基准价C.中标价D.评标价

3.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经过招标、评标、决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订立书面合同。

A.招投标文件B.评标文件C.中标文件D.招标公告

4.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经过招标、评标、决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中不包含的是()。

A.双方的权利和义务B.合同价款与支付C.竣工与决算D.工程保险

5.工程合同价的确定是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谈判决定合同价的工程项目主要适用于()。

A.抢险工程项目B.基础设施项目C.设备采购项目D.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6.工程合同价的确定是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谈判决定合同价的工程项目是().A.保密工程项目B.公共安全项目 C.银行贷款项目D.国际组织贷款项目

7.招标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为准.A.招标文件B.评标文件C.中标文件D.投标文件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9.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 篇九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

签字时间: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签字地点:北京.国土资源部

鉴于:

1.国土资源部拟出让山东省东平县吴庄矿区铁及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该探矿权进行价款评估。

2.北京汇贤达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字[2008]017号),并已于2008年11月20日经国土资源部以公开方式选择为承担山东省东平县吴庄矿区铁及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评估咨询的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订立合同如下,以兹信守。

一、甲方和乙方: 1.甲方:国土资源部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法定代表人:徐绍史 授权负责人: 关凤峻 电话: 66558280 邮政编码:100812 2.乙方:北京汇贤达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幸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98号B座518、521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25号牛顿办公区

1027B室

邮政编码:100097 电话:68337879 传真:68337879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阜成路支行(行号:417)账号:020004***19

二、约定事项

甲方要求乙方对山东省东平县吴庄矿区铁及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进行价款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并正式提交甲方。

三、评估范围

山东省东平县吴庄矿区铁及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图幅号:I50E001010、I50E001011,有效期自2007年6月29日至2009年4月19日,勘查区范围由以下拐点圈定:

序号 各区序号 经度 纬度

001,001,116°28′30″,35°55′00″ 002,002,116°29′45″,35°55′00″ 003,003,116°29′45″,35°54′30″ 004,004,116°30′30″,35°54′30″ 005,005,116°30′30″,35°53′45″ 006,006,116°32′00″,35°53′45″ 007,007,116°32′00″,35°52′30″ 008,008,116°33′30″,35°52′30″ 009,009,116°33′30″,35°51′15″ 010,010,116°32′15″,35°51′15″ 011,011,116°32′15″,35°51′45″ 012,012,116°31′00″,35°51′45″ 013,013,116°31′00″,35°50′30″ 014,014,116°30′00″,35°50′30″ 015,015,116°30′00″,35°52′15″ 016,016,116°30′30″,35°52′15″ 017,017,116°30′30″,35°53′00″ 018,018,116°30′00″,35°53′00″ 019,019,116°30′00″,35°54′00″ 020,020,116°28′30″,35°54′00″ 面积:23.31平方公里

四、评估目的

本合同所约定山东省东平县吴庄矿区铁及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评估的目的是为国土资源部出让山东省东平县吴庄矿区铁及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提供价款参考意见。

五、评估基准日

本合同为该项山东省东平县吴庄矿区铁及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评估所定基准日为2008年11月30日。

六、评估期限

本合同所约定的探矿权评估报告,自本合同生效并乙方获得甲方提供的本合同所约定的基础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正式提交。但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而超时限,可由双方重新议定评估期限。对于甲方合规性审查验收时指出的评估报告中的问题和质询,原则要求乙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必要的修改补充或答复。如有特殊情况,需及时书面告知甲方,获得甲方的同意。

七、评估费

评估费是甲方为乙方完成并正式提交本合同第二项下所述事项所付报酬,探矿权评估报告正式提交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备案之日起1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80000.00元(人民币大写捌万元整)。

八、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甲方为该合同所约定的探矿权评估提供以下资料:

(1)《山东省东平县吴庄矿区铁矿普查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书;

(2)《山东省东平县吴庄矿区铁矿详查设计》。2.负责对评估对象现场核查事宜的协调联系。3.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评估费用。

4.对评估过程和结果提出质询,并要求书面说明。5.对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甲方未公开评估结果之前,乙方不得将评估结果透露给第三方。

(二)乙方:

1.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及评估项目公告的评估要求(见 附件)进行评估操作,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地进行评估。

2.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和信息收集分析。

3.对甲方提出的询问进行书面解答说明,对评估报告做必要的修改补充。

4.根据甲方的要求保守秘密。

5.按照本合同规定获得相关资料和评估费用的权利。

九、违约责任

(一)若乙方提交的评估报告有违规、造假等行为的,或以后查出此类问题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或者追回评估费。

(二)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终止履行本合同,甲方不支付评估费,并且乙方将失去再次承担甲方评估项目的机会。

(三)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终止本合同,乙方有权终止评估并可按本合同约定评估费用的50%-100%收取评估费用。

(四)若合同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度按评估费用的50%计算。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合同约定评估费壹倍的赔偿。若乙方违反本合同“

八、(二)4”约定的,甲方可以不再选择乙方承担其评估项目。

十、争议的解决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应协商解决或按法律程序解决。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经双方共同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甲方行政负责人授权的代表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加盖甲方“矿业权评估专用章”和乙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国土资源部 授权代表人: 盖章: 日期:

乙方:北京汇贤达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盖章: 日期:

附件:

国土资源部出让矿业权项目评估要求

国土资源部出让矿业权的价款评估除应依据现行评估有关规定、矿业权评估准则所规定的内容及国土资源部2006年第21号公告外,还特别强调以下要求:

一、采用收益途径评估的,评估机构必须对评估中采用的经济参数作财务评价和是否满足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的评述,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及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拟定用于矿业权价款评估的开发方案和进行财务评价来确定评估参数。开发方案章节应符合《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的要求,并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

二、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要求产品方案按原煤设计,价格按坑口价计算。

三、评估所依据的地质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勘查设计报告、评审意见书等必须完整附于评估报告之后,并选附对评估参数的确定具重要指示意义的图件。以下必附图件要求为复制件:

1.矿区地质图(其中,选用成本途径评估的,需要有工程实际材料图;收益途径评估含有后续勘查投入的,需要有勘查设计图件);

2.典型剖面图(包括钻孔、坑道等内容); 3.物化探成果图(成本途径); 4.主要矿体(层)储量计算图;

四、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认可的地方性收费不能列入成本。该要求作为《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中甲方要求的补充。

10.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篇十

【案情简介】

阳光嘉园公司(业主)将“南国花园商城”发包给中隧四处承包。2003年4月1日,刘某以合同乙方广西通力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中隧四处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合同》,承包方式为自带机具的劳务承包。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使用,但由于合同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刘某按自行结算的价款,要求中隧四处支付剩余工程款共计67万元,并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中隧四处、业主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中隧四处辨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已全部结算并支付完毕。2005年7月28日,法院接受刘某申请,委托广西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讼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站根据情况,分别出具了两份鉴定报告,一份为以讼争工程合同约定条款为依据,另一份则以工程定额为依据。根据这两份鉴定报告结果,如果根据前者计算中隧四处多付工程款约15万元,而根据后者计算则还欠工程款约40万元。

【审裁结果】

法院结合事实认定:刘某是借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合同无效,刘某是实际施工人,可以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行使民事诉讼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其

1、原告借用有资质的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其

2、合同无效后,合同条款当然没有约束力。中隧四处依据《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同,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要求按合同约定作出的鉴定报告计算工程价款,但该规定是以承包人提出对应要求为前提,而原告并无此请求,故中隧四处的请求不予采信。造价站按工程定额作出的鉴定报告反映了原告实际施工量付出的直接成本,既符合客观事实,也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其

3、按工程定额鉴定的工程造价高于按合同约定鉴定的工程造价,但前者是本案实际施工中所付出的直接成本,并不包含任何利润,至于后者不论其依据的合同系何种情形下签订,均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中隧四处的答辩没有法律依据。2006年4月30日一审判决中隧四处应当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约40万元。

中隧四处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其

1、《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的内容来看,是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其

2、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工程款应参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该条款虽然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不能据此将“承包人”请求作为适用本条款的前提,也没有体现该类似精神。从《解释》的规定来看,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是处理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双方支付工程款的一项基本原则,在通常情况下,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来支付工程款。中隧四处要求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作出的鉴定结论,中隧四处已不拖欠工程余款的上诉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因此,终审判决驳回刘某的所有诉讼请求。项目管理论坛

【律师评析】

本案一审二审裁判结果相去甚远,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建设施工合同争议问题的理解和法律适用,一直以来都存在较大的分歧。律师仅简要分析以下:

什么是实际施工人,其诉讼地位如何?“实际施工人”出现在《解释》第4、25、26条中,它与其他法条中表述的“施工人”内涵是不同的。实际施工人是特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其他企业名义和资质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实践中的“实际施工人”多数为低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或包工头带领一帮民工干活的临时组织的施工队伍。

建筑业吸收了大量的农民工,农民工却又大多为包工头雇佣。按照合同相对性来讲,实际施工人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主张权利,而不应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从实际情况看,有的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收取一定管理费后,没有进行工程结算或者对工程结算不主张权利,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就导致实际施工人没有办法取得工程款,从而直接影响到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非法分包后,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义务都是由实际施工人履行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经全面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已经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的,发包人就不应当再承担支付责任 本案中,刘某借用通力公司的名义(即挂靠)与我公司签订了合同,但综合所有证据,能够表明在实际过程中通力公司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而是刘某作为施工主体履行了合同义务。所以法院确认了刘某为实际施工人,具备原告资格。

施工合同无效后,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是什么?《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看,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折价补偿方式有多种意见:

以工程定额或政府公布的市场信息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有的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往往把工程价款压得很低,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还按照这个方案折价补偿,将会造成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还高,这不但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预期,也可能诱使承包人恶意主张合同无效,以达到取得高于合同约定工程款的目的,这与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及制定司法解释以期达到规范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的初衷相悖。

以合同约定价款中的直接费和间接费为标准进行补偿,不包含利润和税金。就建设工程而言,其价值就是建设工程的整体价值,也即建设工程的完整造价。如果按这个折价方案处理,则导致承包人融入进建筑工程产品当中的利润及税金被发包人获得,发包人却依据无效合同取得了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利益,这也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不符,其利益向一方当事人倾斜,不能很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合同无效是至始无效,合同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所以,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这肯定与法理和现行法律有关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明显相悖。但是持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当建筑工程合格后,区分合同效力的意义已不存在,而且这种折价方式,符合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且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有利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还可以节省鉴定费用,提高诉讼效率,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通过对各种折价补偿方案的比较,根据我国建筑行业的现状,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解释》第2条确立了按上述第三种意见即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这里仅指合同标的物为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包括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二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经过承包人修复后,再验收合格。总之,只要建设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即使确认合同无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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