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2024-07-08

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通用10篇)

1.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篇一

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是一个对社会危害很大的丑恶现象,它严重侵蚀着国家、集体财富,更是一大批干部争先恐后走向犯罪深远的助推剂,从近几年职务犯罪发案情况看,建筑工程是职务犯罪多发、易发领域。如何遏制和杜绝工程建设中腐败现象的产生和蔓延,已成为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因此,开展重大工程建设预防,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

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1、权钱交易现象突出,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贿随权集,权钱交易在工程建设领域中表现得最为明显。这些犯罪活动贯穿于从工程立项、设计、招标到工程施工、监理、质检、验收、决算等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多个环节,并且集中到手握决策权的几个关键人物身上,行贿犯罪分子多是对这些“重量级”人物以钱为“敲门砖”,用钱打通“关节”后,再用同样的手段去“闯”下一关,整个过程进行的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并且这种交易的“行情”渐长,涉案金额逐年增高。如我院查办的原城建局局长荣某行贿案件时,200多万元的基建工程涉案总金额是5万元。

2、贿赂方法、手段多样化趋势。当前,工程建设领域中贿赂犯罪的方法、手段不断翻新,花样繁多,令人目不暇接。主要表现为:借逢年过节“礼尚往来”的幌子,以“红包”“礼扎”等形式进行贿赂;以交朋友为名进行投资;以手头紧为名向承包商“借款”;以工程变更为名增加预算造价,为甲方领导建私室或居室装潢;以参观考察为名在承包商工程队报销“差旅费”等。

3、窝案、串案时有发生。近几年我县立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在传统的“一对一”贿赂犯罪之外,窝案、串案又出现了上升的趋势,尤其是标的额较大的重点工程,牵扯制约环节较多,行贿犯罪分子往往是对决策者、主管者、具体办事环节(财务人员、监理人员等)分别行贿,从而形成查出一件带出一串的现象。另外还有的单位借工程建设之机,虚增工程量或虚报建材发票等手段,从一把手到会计人员,将骗取的公款私分,从而形成办理一件挖出一窝的现象。

4、招投标环节是行贿者进攻的重点,但行贿对象呈现出了多元化趋势。随着《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出台和全国范围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力度的加大,建设领域以“工程优质、干部优秀”为目标,大力实施“阳光工程”,在这种新形势下,一些行贿者不再一味地把“宝”压在建设单位主要领导身上,而且还把行贿目标瞄准到招投标环节中对工程造价预决算等有抉择因素的人身上,对那些编制工程标底、审核标底、组织招标、参加评标的人,四面开花,大肆行贿。从而串通建设单位与上述人员共同作弊,暗箱操作,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

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

工程建筑领域发生的违法犯罪现象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发生的时间、空间也各不相同,既可能发生在工程建设的某一环节,也可能发生在相互联系的几个环节中,诱发犯罪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在工程拆迁安置环节中发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1、监管不力。工程拆迁安置资金,是国家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安置被拆迁居民的专项资金,对于该资金的使用,由于被拆迁户多,票据不正规,拆迁协议容易做手脚等特点,对该资金的监管比较复杂,审计的难度比较大,客观上漏洞较多,因而在这个环节出现违法犯罪问题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也是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较多的问题之一。

2、管理教育不力。由于一些开发单位在人员管理教育上存在着薄弱环节,有的拆迁人员职业道德水准不高,法制观念淡薄,面对经手的大把钞票,经不起考验,对经手的公款打起了歪脑筋,或作假帐,私吞公款;或与被拆迁人员勾结,侵吞公款;或利用职务之便,将拆迁资金挪用,手段形形色色。

(二)在招投标环节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1、从投标方来看,无论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不把招标作为自己立身谋业,兴衰存亡的头等大事,面对竞争尤为激烈的建筑市场,相当一部分资质低下的建筑队伍为了获取利益,采取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加入竞标行列,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向建设单位主管人员以权钱交易的方法来承接工程项目。

2、从招标方来看,作为实施招标的工程建设方,在原先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从工程项目的下达到组织施工队伍均由国家安规划安排,随着经济体制的转换,选择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单位等工作逐步脱离计划制定的框架束缚,直接进入建筑市场,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招标方具有较大的自主权。而新的建筑领域 经济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尚且不能做到监管到位,少数放松世界观改造的招标单位人员就利用手中招标权力,收受竞标方财物,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三)在工程的设备、材料采购环节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1、制度不完善,缺少监督制约机制。国务院明文规定,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方面均应当落实招投标制度,但招投标制度在工程设备、材料的采购方面几乎还是空白,没有硬性规定,加上许多单位内部没有订立或者完善物资采购工作制度,缺少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往往导致采购人员和业务部门权力过大,不经过集体研究、集体决定,采购渠道、价格都由采购人员说了算,给那些思想不健康的人有机可乘。

2、经济利益的驱动促使供货方大肆行贿。当今建筑市场设备材料与工程建设项目相比,僧多粥少,竞争相当激烈,特别是那些外地企业,缺乏人际关系、地域关系,与当地企业相比,更没有什么优势,便采取一些不正当竞争手段促销;而有些生产厂家、销售商家则是挂集体之名、实为私营企业,为了个人的经济利益,通过贿买个别采购人员的非法手段,与负责采购的人员进行权钱交易,达到推销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的目的。

三、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加强思想宣传教育,使其主观上“不想贪”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开展廉政教育中,用惩腐倡廉的法规引导人,用职务犯罪的典型警示人、用廉洁亲政的模范事迹鼓舞人。对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大力宣传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危害,以及开展预防经验和效果。经常组织管理、施工人员学习《刑法》、《建筑法》、《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建筑企业的法人代表和项目经理要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培训,深入工地“以案释法”,或适时组织服刑罪犯“现身说法”做到警钟长鸣。同时要积极发挥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使腐败现象和不廉洁行为迅速曝光,公之于众。

2、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减少、控制和预防建设系统的职务犯罪,关键要从人入手,从提高人的素质上下功夫,把抓思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同建设系统的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不断的教育、组织的培养、同志的帮助、社会环境的熏陶中逐渐提高建设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

(二)健全完善各种监督制约机制,使其客观上“不能贪”

1、严把“廉政准入”的关口。在建筑企业、基础上经理、中介机构和职业人员等部门(机构)或人员中,实行并推广“廉政准入”的资格审查制度。对于行贿的建筑企业和项目经理,可降低其企业资质,暂停其在一定区域一定年限的投标权、承建工程权,清洁严重的还应永远逐出建筑市场、使其深刻认识到行贿的危害;对那些技术水平低、管理差、质量次、有违法违规的建筑企业实行淘汰制度。

2、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招投标环节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一是建立建筑工程交易中心,规范招投标行为。建筑工程交易中心是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从事建设工程交易的固定场所,它对规范招投标行为,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有着积极的意义。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要充分利用交易中心的信息公开、集中服务、程序透明功能,掌握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情况,促进有关部门加强对招投标的全程监督与管理,建立响应的配套制度,对招标、编标、审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加强监督。积极推进在建筑工程招标中实行透明标底方式。尽可能缩短审标、评标等中间环节的时间。二是建立“编标、评标专家库”,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建立“编标、评标专家库”,由计算机或人工抽签随机来决定相关人员,以保证对编标、审标的单位和人员严格保密。要配合招投标的主管机关、参与单位、监管单位强化有形建筑市场意识,完善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杜绝招投标中的“暗箱操作”,及时发现和查处招投标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交易中心设立举报箱,鼓励群众对招投标过程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三)加大打击力度,使其工作中“不敢贪”

继续加大查处职务犯罪的力度,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对建设领域中发生的各种职务犯罪,不管涉及什么人、什么单位,都要依法查处。检察机关要积极开展举报宣传工作,突出查办建设领域贿赂犯罪,对于收受包工头贿赂以及行贿的包工头,一经查实构成犯罪要坚决依法快侦、快捕、快诉、从重从严打击,造成声势,形成威慑。同时要加大查处行贿行贿犯罪的力度。对发现的案件线索,一定抓住不放,一查到底,深挖串案、窝案,把案件办深办透。要重点查处在工程建设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规避招标和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案件,严厉打击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违法转让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违法活动,依法查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特别是由此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违法犯罪行为等。对不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也要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审判机关也要严格依法办事,对受贿罪计量慎用少用缓刑,增加罚金刑和资格刑的运用。

2.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篇二

据了解,河北省检察机关重点围绕退耕还林、粮食补贴、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基础建设等领域,开展了一系列专项行动,严厉惩治贪污、挪用粮食补贴款、土地补偿金和相关的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有效保障各类惠农扶贫政策落实到位。张家口市检察院共查办涉农扶贫职能部门、乡镇党政机关和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15 件22 人,占同期职务犯罪立案总数的46.2%。唐山市检察院先后查办了滦县滦州镇西双山村党支部书记佟某在该村拆迁过程中受贿200 万元,遵化市刘备寨乡副乡长高某、农林站站长孙某及7 名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共同贪污12 万元等案件。

为有效防范职务犯罪,河北省检察机关坚持惩防并举,组织专题巡回宣讲78次,开展专项预防调查55 次,接受涉农项目招投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306 次,制发专题检察建议41 件。通过设立村级预防联络员和检察官服务站,实行项目建设全程监督和预测预警,将预防调查作为排查线索和案件初查的前置手段等方式,提升预防教育、预防调查、罪案分析等工作水平。

3.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篇三

一、“十个全覆盖”工程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特点

(1)基层工作缺少规范化管理。根据基层工作缺少规范化管理,很多干部对资金的管理、发放、落实监管不到位,造成“十个全覆盖”资金发放过程中贪污、挪用等现象。

(2)窝案串案现象突出。因“十个全覆盖”各项政策性款项的给付均需要多个部门的参与,发放的程序也较为复杂,一般情况下一个人很难单独完成犯罪,因此涉案人员为了达到目的往往相互勾结,结成利益同盟共同实施职务犯罪行为。土右旗人民检察院查办的这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也证实了这一点,多表现为查处一个揪出一窝。

(3)贪污占大比重。“十个全覆盖”的基层领导干部权力相对集中,他们手中握有申请人是否符合政策审核权和项目验收权的权利,这种状态容易导致基层干部合谋,在“十个全覆盖”工程领域中冒领、骗取、套取各项补助款,而冒领、骗取等犯罪手段是贪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4)作案手段简单。“十个全覆盖”工程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作案手段相对简单,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一是利用管理、发放补贴的有力时机侵吞补贴款;二是采用虚假申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套取补贴款;三是采取虚开发票、收据的方式,骗取专项资金;四是重复报账以及收入不入账等方式侵吞补贴资金。

二、“十个全覆盖”工程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发案原因

(1)综合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土右旗人民检察院干警通过“十个全覆盖”走村入户和近年来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发现村干部在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学习方面力度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宗旨意识不强,有些工作人员甚至认为将保管的专项资金挪做它用不构成犯罪,殊不知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犯罪人和村民都不能对犯罪行为进行正确辨别。

(2)宣传力度不够,群众政策观念不强。部分村干部文化程度较低,对政策法规的理解力和认知力较差,经常处于被动等待阶段,很难享受到政府的惠农政策。部分“十个全覆盖”工程因操作过程不够阳光、宣传不够到位、公示方法不够健全,导致群众对于惠农项目种类、标准等不是很了解,知晓率不高。

(3)权力相对集中,监督流于形式。一方面“十个全覆盖”惠民领域基层干部手中权力相对集中,例如危房改造工程、街巷硬化工程、店里村村通和农网改造工程、标准化卫生室建设工程、文化室建设工程、农村牧区常驻人口养老医疗低保等社会保障工程大部分权力掌握在乡镇干部和农干部手中;另一方面,这一领域基层领导干部相对固定,从事工作年限较长,碍于情面同事之间不好意思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相对弱化,而人民群众因不了解国家具体政策而无法实施监督,上述原因均为这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滋生埋下了隐患。

(4)查办惩处力度不够,震慑作用不明显。多年来,检察机关把办案重点放在查办大要案上,惠民领域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相比多数犯罪数额小,判处缓刑的偏多。除此之外,在查办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主体认定难、取证困难的情况,导致了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查办量较低,没能很好的发挥震慑作用,导致了这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频发。

三、预防“十个全覆盖”工程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对策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抓好源头治理。要引导农村干部正确履行职责,不仅要为群众服务,更要服务好,使他们真正成为百姓发家致富、和谐生活的带头人,切实把针对基层干部开展的各项预防工作转化成为检察机关发挥社会管理作用的积极成果。

(2)加强监督力度,从源头上遏制犯罪苗头。作为监督单位,检察院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村内情况,督促“十个全覆盖”方面的相关政策切实落到实处,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广泛进行法治宣传、警示教育,以减少和遏制基层农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3)建立綠色通道,优先查办“十个全覆盖”职务犯罪案件。对“十个全覆盖”工作中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绿色通道优先查办、快速查办。同时,注重办案的综合效果,特别是把维护集体利益作为办案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积极追缴赃款、赃物,尽力挽回经济损失,确保农村的稳定发展。

(4)坚持打防结合,以打促防原则。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始终保持“严打”态势,坚决遏制“十个全覆盖”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对涉及“十个全覆盖”工程职务犯罪发现一件、查处一件,特别要将惠民设施建设以及惠民资金补贴等重点领域作为当前办案工作的重中之重,严厉打击那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配合,形成合力。一是建立完善的案件线索系统,加强检察、纪检、信访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将涉及“十个全覆盖”案件线索进行整合、归类处理,部门既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避免出现争抢或推诿现象;二是采取“抓系统、系统抓”的办案模式,重点查办窝案、串案,对在一定时期内的职务犯罪案件集中清理查处,扩大办案的影响力和威慑力。

(5)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预防工作。党的十八大后,检察机关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依法履行反腐败职能,严肃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查办案件的重点也是预防工作的重点,所以,一是要以此为动力集中精力做好典型案例剖析工作;二是要通过媒体、报刊、两微一端等多种形式宣传报道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工作动态,宣传预防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和典型事例。

4.预防建设领域中职务犯罪的设想 篇四

一、预防建设领域中职务犯罪的设想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应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要注意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把预防职务犯罪置于党委领导下,纳入党和国家反腐斗争和综合治理的整体格局中,检察机关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具体要求,积极探索在党委领导下,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建委等有关职能部门配合,依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支持,坚持“打防并举,重在预防”的方针,我们设想如果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联合制定《在建设领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双重监督责任制》,简称《双监督》。以制度规范基本建设,建立起一套易于操作的、行之有效的预防体制,通过强有力的审计监督和检察监督,就可挤出建设工程中的“水分”,切断行贿者非法谋利的途径,堵塞行贿受贿的源头,从而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

双监督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是建立双监督领导小组。由县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检察长、审计局长为副组长,建设局、交通局以及分管副检察长和审计局副局长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局,由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成员由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科长、审计局投资审计股股长、建设局招投标办公室主任、交通局工程股股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双监督的考核和各项事务。

第二是确定监督人和被监督人。检察院和审计局作为监督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作为被监督人,接受双监督。

第三是明确职责。①建设局、交通局在国家建设项目从招投标开始,就要及时通知检察院、审计局现场监督,保证投标的公开、公正,杜绝暗箱操作;在甲、乙双方签订建修合同时,要签订双监督责任书,并把“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在建中、竣工后要接受双监督以及工程造价以审计最终审定价为准办理竣工决算手续”作为硬性规定,列入合同条款之内;同时要督促甲乙双方全面收集建设工程中的各项资料,特别是地下工程施工记录、设计变更记录以及材料价格和竣工图纸等,应做到准确无误,真实可靠,为审计机关提供完整无缺的审计资料;还要加强对招标办、工程造价管理站、质监站和施工单位的管理,严格规范工程预算员的行为,对违规违纪者,要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②审计机关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度,在开工前要对建设单位资料来源以及征地、拆迁等前期费用和施工单位资质、信誉、招投标和建筑合同的合法与否进行审计,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在建设中,要对合同的实施情况,工程变更手续及施工情况、材料价格等进行审计,保证各项资料的真实可靠,使偷工减料、高估冒算在技术上不能实现;工程完工后,要参与工程验收,并在三个月内对工程提起竣工决算审计,确保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不受损害。③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在建设领域积极开展事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使国家建设项目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杜绝豆腐渣工程的出现,凡发现建设项目中有职务犯罪的嫌疑,就要及时介入;凡出现有虚假票据和财务舞弊行为,检察技术部门要及时辩清真伪;凡审计机关需要外调取证时,就要积极配合,弄清事实真相,防范可能发生的职务违法犯罪,并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管理职能部门全面落实双监督。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就要主动向双监督领导小组报告,接受双监督,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要自觉签订双监督责任书,按国家有关审计规定,对审计机关实行承诺制度,保证所有资料的真实可靠,使各自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自觉遵纪守法,杜绝职务违法犯罪的发生。

第四是监督办法。由双监督办公室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监督考核,并在审计公报中予以公布,并将考核意见作为评定建筑企业资质好坏、信誉高低的参考因素,对不履行审计手续或拖延、拒绝送审的建设单位要按六部委规定,处以建设单位总投资1%以下的罚款;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原工程款结算中多计或少计的工程款要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支付的工程款要全额收缴,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要处以违纪金额20%以下的罚款,对低劣工程要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查处。

二、实现设想的具体措施

首先是领导重视。特别是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主要领导要为审计机关撑腰壮胆,树立审计即第二财政的观点,明确要求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学习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有关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审计监督工作,发挥审计机关的经济卫士作用,使国家建设项目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县委、政府应对检察院、审计局拟定的《在建设领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双重监督责任制》,以两办名义印发到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贯彻执行,并对近几年来的国家建设项目进行清理,对投资大、该送审而未审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以此减轻县、乡(镇)的财政赤字和建设单位的负担,消除建设项目中潜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今后县内重点、大型的国家建设项目,县政府要下达审计计划,确保审计监督的顺利进行。

第二是部门配合。建委、交通局是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全力配合建设审计监督,杜绝豆腐渣工程的出现,在建设前、中、后要完善和收集所有相关资料,畅通建设审计监督渠道,规范建设市场,加强工程预算员、质检员的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审计机关,认真执行审计决定,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施工单位要摒弃违法谋利的念头。房管所、国资局要以审计最终审定的工程造价,登记国有资产,使审计结论得以执行。审计局要加强对审计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对高估冒算搞虚假审计情节严重的,要建议有关部门给予严惩。

第三是完善机构。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有检察院、审计局、建委等职能部门成员参加的联络小组(或领导小组),确保检审《双重监督责任制》的落实,必要时,检察院和法院可在审计机关成立审计检察组和审计执行组,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做到审计监督到位,审计决定执行到位。审计检察组和审计执行组,分别由检察院和法院的一名中层干部兼职,主要职责是直接介入发现有违法违纪的审计项目的调查处理和强制执行落实审计决定,简化案件移交的中间环节,维护审计决定的权威性,有力打击违纪违规,震慑经济犯罪。

5.浅析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预防 篇五

一、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为基层工作人员,涉案主体身份多元化

目前征地拆迁工作任务主要下派到各个镇街,镇街工作人员以及村干部等基层工作人员成为了征地拆迁的主力军,承担着大部分的征地拆迁工作,也成了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犯罪主体。同时,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身份复杂,既有临时聘用人员,村干部小组长,也有借调自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涉及到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等多个单位,因此征地拆迁职务犯罪领域的涉案主体具有多元化特点。

(二)共同犯罪较为突出,窝案串案多

征地拆迁补偿的关口较多,程序复杂,单独作案的可能性较低,往往都是测绘人员、验收人员、审批领导之间互相勾结,甚至是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之间或者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与被拆迁户之间的蓄意串通,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采取虚报面积、违章建房等方法共同犯罪,形成腐朽群体。他们除了在一件事情上相互关联发生串案外,还由于相互勾结而产生窝案。

(三)涉案金额大,作案手段多样

征地拆迁领域犯罪的涉案金额往往较大,我院查处的欧厝村村干部伙同村民骗取国家海域退养补偿款一案的涉案金额就高达184万元。从作案手段上来看,既有工作人员利用经手管理补偿款的职务之便,利用职权非法取得钱财、挪用补偿款;拆迁工作人员与被动迁人员相勾结,突击搭建建筑物,虚增面积,骗取补偿款后共同瓜分,甚至是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套取补偿款后侵吞;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在征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被拆迁对象贿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涉嫌乱用职权、纳贿犯罪;还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乱用职权,致使国家拆迁补偿款被骗等等。

(四)社会危害大

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危害后果是多元的,一旦有人通过非法手段从征地拆迁工作中获取了非法利益,便容易在群众中形成不良导向,引发更多犯罪。同时征地拆迁工作直接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一旦发生职务犯罪,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容易导致群众的强烈不满,激发社会矛盾,引发上访等群众事件,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二、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组成复杂,管理弱化,素质参差不齐,很多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专业知识、党性修养和依法行政观念,宗旨意识淡化。由于征地拆迁工作特殊,流动性大,惩处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工作人员在受到外界诱惑时难免会抱有侥幸心理,而征地拆迁小组几乎都是临时组成的工作组织,难以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对工作人员进行监管,加上部分负责征地拆迁监督的干部责任心不强,不善监督、不愿监督、不敢监督,对大部分情况只限于纸上监督而缺乏实地考核,也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监管空白,给犯罪分子留下了钻漏洞的空间。

(二)客观原因

1.法律法规不完善,政策制定落后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我国并未制定单行法来规范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工作,虽然《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物权法》上有少许的规定,但是仍留有大部分的法律空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征地拆迁工作没有规范性文件可以做依据,更多的只能是依靠地区经验和习惯做法。

从政策角度看,虽然各地政府都出台了征地拆迁标准,但现行政策标准滞后,随意性大,且存在着同一地区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无法满足征地拆迁工作的实际需求。一方面同一地区征地拆迁标准的不统一,使得被征拆人为了获取更多的补偿,想方设法找上工作人员,甚至是送礼贿赂,使得一些经不起诱惑工作人员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完善使得工作人员在政策把握、权属认定、测算方法、补偿款标准上有较大的可操作空间,造成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和模糊的弹性空间,随意提高补偿标准,虚报面积数量,为被征拆人谋取利益,甚至与被拆迁人相互勾结,抬高标准,从中获取利益。

2.征地拆迁操作程序不严谨,管理缺位

一是临时设立的征地拆迁办事机构缺乏长效的工作机制,对征地拆迁中的土地房屋勘查丈量、套用补偿标准、补偿款的发放等关键环节缺乏规范的`操作流程;拆迁补偿资料固定、归档工作不规范,管理混乱,造成有关人员轻易伪造纂改拆迁补偿资料。

二是工作随意性大。在具体征地拆迁工作中,有些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和征地拆迁操作程序去开展工作,工作程序不规范,工作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大,甚至出现其个别领导说了算。

3.操作过程透明度不够,监督流于形式

一是公开性不强。虽然现在要求对征地拆迁补偿必须进行公示,但是由于存在制度规定上的漏洞,许多征地拆迁项目并没有做到完全公之于众,公示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使征地拆迁过程透明化的作用。由于很多地方的拆迁工作过程不公开、不透明,群众无法参与到监督工作中,为不法分子搞暗箱操作进行权钱交易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6.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篇六

蔡庭花

摘要:社会保障领域的职务犯罪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导致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预防和控制社会保障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是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重要举措。加强社会控制、制度建设和司法监督是遏制社会保障领域的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社会保障职务犯罪

以推动社会和谐为己任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一种福利制度、一种经济制度,还是一种责任体系、道德承诺、社会构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源于人类对于建立公正社会的不懈追求与尝试,这也必然体现社保体现公正,促进公正的特质。社会保障制度在一个社会中发挥着保护器、安全阀和调节器的作用,公正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是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的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保证。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迅猛发展,尤其社会保障资金的大量投入,使得社会保障领域也越来越成为腐败分子关注的目标和涉足的场所,社会保障领域内职务犯罪也呈上升的趋势。如何更有效、更有针对性地控制和预防社会保障领域中的职务犯罪,已成为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社会保障的缘起与界定

1、社会保障的缘起

1601 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颁布的旧《济贫法》可以看成是社会保障的萌芽,但旧《济贫法》的立法精神是济贫和惩贫相结合,把贫穷看成是个人的懒惰、浪费与无能造成的,从而否认公民具有社会保障权,国家没有为公民提供社会保障的义务,国家的济贫措施只是一种施舍和怜悯①。1935年美国罗斯福总统颁布的《社会保障法》则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这一概念,并开始认识到贫困并不仅仅是个人的问题,还有社会的责任。从此,政府作为社会保障主体确立下来。对于社会保障的文献综述,请参看潘孝珍《关于社会保障权研究的文献综述》一文②,在此笔者不再赘述。社会保障兴起于欧洲大陆,工业化的迅猛发展极大地削弱了传统家庭的生存保障基础,加大了劳动者的生存风险和社会风险,“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劳资关系严重对立,社会问题日益增多,当权者意识到必须采取社会保障措施解决涉及公民基本生活的伤残、医疗、失业、养老等方面的问题,从而消减劳资冲突,稳定社会。德国卑斯麦政府率先通过颁布系列相关法律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之后英国和欧洲各国纷纷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一词首次公开使用是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随之又出现在1938年新西兰通过的一项法案中。“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发表《费城宣言》,国际组织开始正式采纳社会保障概念”。至此,社会保障概念开始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为人们所普遍使用。社会保障是全体社会成员所必需的,它是社会成员生存、生活和保持人格尊严必不可少的。正如德国学者霍尔斯特·杰格尔所言:“在每个人的一生中都会出现困境,例如生病、失业、事故、老年、死亡、生育多胞胎、生育一个有残疾的孩子、住户困难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他迫切需要他的家庭、邻居、救助机构、保险机构或者国家的帮助。而人的尊严和价值要蔡庭花,女,汉族,甘肃榆中人,中共兰州市委党校助教,西北师范大学社会学系2010级硕士研究生。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委党校,邮编:730000,电话:***。

求一个有效的保障。只有在充分的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同时有精神自由—人们的人格才能得到公平的展。”

2、我国学者对社会保障概念的界定

有学者对我国有关社会保障的定义进行了归纳,并将这些定义分为三类:“一是认为社会保障是一种经济分配形式,是对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二是认为社会保障是一类社会福利制度;三是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履行管理义务的一种社会责任。”。社会保障的含义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第一,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国家强制立法建立的;第二,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社会;第三,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利主体是全体社会成员;第四,社会保障是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一种生活保障制度;第五,社会保障是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而直接或间接实施的一种社会制度。

二、社会保障领域内职务犯罪的界定

不同学者对社会保障权所涵盖的范围的确定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李乐平认为,从实体方面来讲,社会保障权的内容可以分为社会救助权、社会保险权、社会福利权和其他项目的社会保障权③。扬威认为公民社会保障权所涵盖的范围要比前者广,社会保障权具体应该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环境权、获得物质帮助权、获得救济权。显然,扬威所认为的社会保障权的范围是对李乐平所提出的社会保障权范围的扩展④。然而董克用认为,社会保障应对的是社会生活中的社会风险、个人风险和自然风险,抵减这些风险的手段是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由此可以看出他认为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包括了社会保权和社会救助权,而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并不属于社会保障权所应涵盖的范围⑤。

此外,李乐平还从程序方面对社会保障权涵盖的范围进行了研究,认为社会保障权应该包含社会保障利益请求权、社会保障利益受领权、社会保障利益处分

⑥权和社会保障利益救济权。笔者学者更多的从不同角度对社会保障权范围进行

界定,但对于社会保障领域没有太多的争议,同时社会保障领域也是随着国家经济水平与税收水平而变动,不应过多的纠结于此。

职务犯罪是一个类罪概念,对于职务犯罪的概念, 国内学者的观点并不统一, 概念不统一的直接结果就是界定职务犯罪的外延范围有所不同⑦。关于职务犯罪的外延范围, 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包括三种, 一是贪污贿赂犯罪, 二是渎职犯罪, 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包括四种, 除了以上三种外, 还包括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第三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不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也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职务人员犯罪⑧。通过比较分析理论界对于职务犯罪的定义,李小燕认为,职务犯罪作为一类犯罪的总称,由于囊括较多的罪名,各个罪名的形态特征又各不相同,很难对其进行具体而又准确的描述,因此,笔者更倾向于采用司法实务中的概括性定义。笔者赞同李小燕的观点,职务犯罪是指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⑨。

三、预防和控制社会保障领域的职务犯罪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是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在内的保障体系。它们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安全网”“稳定器”和“蓄水池”的作用。

“公正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其建立与完善

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保证”⑩。与社会保障体系相关的职权设定的理念在于为保障社会公共福利的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的落实。然而,公权力行使者所实施的职务犯罪却透露出这样一个事实:即行为者由被动的、无独立自主权的公共服务者转向自私自利的经济人型的行政资源的贩卖主体。如此,本该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社会福利的领域就成为了掌握公权力的个别人进行权力寻租的场所,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受贿、索贿进行利益交换,社会的公平、公正体系因竞争机会不均而被打破,经济、社会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而这恰恰与建立在社会发展进步、公平和正义基础之上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理念背道而驰。

显而易见,职务犯罪危害了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及流动,扰乱了社会利益的调整、分配格局。而作为社会稳定和和谐底线的社会保障领域的职务犯罪是社会更为不能接受的,它的产生与不加预防控制将对我国目前以“民生”为导向的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是致命的打击,所以,预防和控制社会保障领域中的职务犯罪对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四、社会保障领域中职务犯罪凸显的原因

现代犯罪学认为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影响个体的主客观因素综合的互为动力的作用的结果,即:“犯罪综合动因论”。社会保障领域中职务犯罪的产生亦具有复杂性、综合性,它是由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制度缺位、公权力运行机制弊端、人性的局限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1、经济转轨社会转型中的制度缺位,尤其社会保障领域内

我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先于政治体制改革,导致政府部门用掌握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权力对资源进行配置,使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失去基础性作用。而滞后的政治改革没有及时跟进,使得制度在改革中严重缺失,这就极易形成腐败的温床;同时,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滞后,也处于摸着石头过河时期,很多方面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套用,目前还没有形成完备的社会保障立法,在这个过程中就难免出现监管漏洞,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乘机利用法律漏洞及制度缺陷,大肆进行权钱交易,使职务犯罪得以蔓延。

2、社会保障领域内公共权力运行机制的弊端

一般情况下,国家公职人员拥有资源以及可以调动资源的权力越大,控制、影响他人的力度就越大。从社保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来看,涉案的人员大部分在案发前在本单位居于重要的职位,他们掌握的权力相对集中在行使权利时又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当权力的扩张逾越一定的界限,即背离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时,就产生了所谓的“权力异化”现象。当权者手中的权力越来越多地转化为经济、文化、声望和社会地位时本来为社会公众谋福利的公共权力就蜕变为为少数公共权力拥有者谋取私利的工具。

3、社会保障领域内的理性计算、侥幸心理

由亚当·斯密提出的理性经济人主要用于解释经济行为,其基本含义是:经济人是自利的,并运用自己的理性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法律经济学家认为,法律中的“人”也是“理性经济人”,因此,人类的法律行为,包括犯罪行为,也可以用经济分析的方法进行解释。一个理性的犯罪行为实施者在进行犯罪行为之前都有一个利害权衡过程,当他认为实施犯罪行为所得大于其所受到的惩罚时便产生了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在这种情况下,权力运行的弊端,法律的漏洞,这些外部条件对掌握公权力者实施犯罪行为起到一个助推作用;再加上社

会上存在相似行为没有被追究的现象,在法不责众心态的驱使下又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更加膨胀,自然会置法律而不顾,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社会保障领域,由于其面对的多为文化程度和社会资源网络较少的弱势群体,很难对其管理者进行监督,同时,国家倡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思路,使更多的关注点转向经济发展,而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落后于社会保障发展。

五、防范和控制社会保障领域职务犯罪的途径

1、加强社会保障领域内规范性制度建设

职务犯罪在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公共权力的异化,也就是公共权利的拥有者非法或不当使用其拥有的权力。

在我国,公共权力的运行缺乏清晰、严密、具体的规范,尚未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权力和责任机制,当各种制度因素不协调、不配套时便会产生矛盾,有些公职人员忘记或忽视手中权力及职责的来源,错误地将等价交换的市场运行规则异化到其行使权力的环节,把履行职责认为是一种付出,当事人给多少钱就给多少回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索贿就顺理成章了。社会保障领域更是如此。另外,已有的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也没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因此,预防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从制度层面进行有效的配置,规范权力的行使条件,形成严密、科学、合理、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国家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实现对社会保障领域中职务犯罪的控制。

2、以加强社会控制为手段预防社会保障领域职务犯罪

社会控制是对社会不轨行为的反应,包括国家和公民的规范行为,而职务犯罪恰恰是社会失范的一种表征。任何权力越位、错位、缺位,任何权利被漠视、遭替代,社会关系就可能紧张,社会矛盾因此而产生,社会失调状态在所难免。所以,社会结构需要安全阀机制,在不毁坏结构的前提下排除社会紧张、防止社会解体。因此,我们不仅要重视社会保障主要性,而且要在社会管理的高度来试试社会保障制度,加强社会管理对社会保障领域的倾斜研究,从社会稳定与社会控制的高度加强对社会保障领域内职务犯罪的控制与预防。

3、加强社会保障领域内司法监督

权力本身具有扩张性特点,如果对权力的行使不进行限制,权力就会无限度地扩张,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我国监督体系中的司法监督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审判机关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二是检察机关依法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法院审判活动和判决生效后执行活动的监督。采用广义的检察监督权更符合检察制度建立的初衷,因为检察权的实质就是对其他国家权力的控制和制约。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促使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职务行为,从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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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刘晓丰、杨成湘.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构建公正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理论与实践

7.拆迁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篇七

【摘要】 通过分析近年来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特点,提出了防范对策并从实践层面对检察机关开展拆迁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现实制约及解决办法等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 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检察预防

一、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和原因分析

(一)现阶段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1.犯罪的性质特征。贪污、贿赂、挪用犯罪占绝对多数,渎职犯罪呈现上升趋势。

2.犯罪人的构成特征。涉案单位较多,人员复杂。由于拆迁工作涉及的行政部门多、人员多。

3.实施犯罪的方式特征。犯罪手段多样,窝案串案数量增多。腐败分子主要采取开具虚假发票、伪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重复补偿征地动迁项目等方式贪污补偿款或与被动迁人相勾结,虚增房屋面积和人口数量,高估房屋等次,谋取不法利益等,犯罪人往往是找准政策的空子,手段较为隐秘,不易被发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往往牵扯到登记环节、办证环节、发证环节、测绘环节、验房环节等不同岗位的人员,他们有的相互勾结,有的分工协作,发案后往往形成案连案和一案多人、一人多罪的现象。

(二)拆迁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

1.拆迁执法队伍不规范,廉政意识淡薄。

2.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信息不对等导致腐败滋生。

3.制度规定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制度性缺陷,是职务犯罪上升的主要原因,大部分犯罪都是不按工作流程、不执行业内规章制度、越权操作的结果。

二、检察机关预防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路径选择

(一)社会预防

1.通过开展关键岗位人员预防法制宣教,加强社会道德建设。

2.从微观角度进行家庭预防、社区预防。

(二)情境预防

1.增加实施犯罪的难度——进行拆迁风险防控

检察机关要发挥其职能优势,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拆迁风险防控工作,积极向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对策建议,增加实施犯罪的难度。如可联合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拆迁风险防控,尝试建立以岗位为点、以流程为线、以制度为面的风险防控机制,规范权力运作。

2.提高犯罪被发现的风险——严格拆迁程序

(1)公开拆迁政策,公布举报监督办法。为有效预防少数人故意曲解政策、乱执行政策、暗箱操作和私下交易,应公开各拆迁户的面积、补偿数据情况,实现被拆迁户之间相互监督。检察机关通过畅通举报监督渠道,让拆迁工作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及时受理并查处测量过程中“人情房”和补偿过程中“人情钱”方面的举报与投诉。

(2)派驻拆迁工程预防联络员。检察机关在拆迁重点环节派驻预防联络员,联络员一方面通过预防咨询、预防宣传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形式积极主动为拆迁提供法律服务,一方面接受群众举报,在对拆迁中的犯罪易发环节、重要部门关键岗位人员实施动态监督的同时,做好矛盾排查化解工作。

(3)建立长效联合预防机制。联手预防能够更好地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和知情优势,可联合纪检、建委等单位从前期的政策宣传、拆迁协议签订、拆迁单位的招投标,到腐败事件的查处、打击等重要环节,积极介入预防,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刑罚预防

提高犯罪预期收益——实施刑罚的事后预防。刑罚预防是犯罪预防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实现刑事政策控制犯罪目标的最后一种手段。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要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查办发生在城市建设改造、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坚决打击违法拆迁行为。

三、检察机关拆迁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的现实制约及解决办法

1.要处理好打击与预防的关系。检察机关在开展拆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一方面不能把打击当成目的,偏离预防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不能轻视打击作为手段的作用。只有充分发挥打防结合的整体功能,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2.要处理好长期作战与实现阶段性成果的关系。当前检察机关介入拆迁领域开展预防工作处于实践探索阶段,检察机关必须努力克服“急功近利”或者“消极畏难”等认识,要坚持长期经营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的原则,一步一步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8.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篇八

随着国家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涉农项目和涉农惠民资金的不断增多,涉农领域中村干部职务犯罪也呈现出高发、频发的态势,这些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如何预防村干部在涉农资金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成为检察预防工作的重点。近年来,某基层检察院共查处了18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29人。笔者以该基层检察院涉农资金运行情况为例,探讨如何有效开展涉农资金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一、特点

当前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呈现出以下特点:

1、涉及的犯罪主体多为村支部书记,有的涉及到村两委的所有工作人员。某基层检察院查办的18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均有村支部书记。涉及到村两委所有工作人员的有1件。如某村原村支部书记曾某在征地过程中,伙同村两委所有工作人员采用虚报形式贪污征地补偿款。

2、窝案窜案较多,有的涉及当地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查处的18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窝案窜案6件,占所办案的三分之一。涉及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的2件,占所办案的22%。如某村原村支部书记邹某在征地过程中,伙同其他村干部和个别乡镇政府干部采用虚报形式贪污征地补偿款。

3、犯罪涉及的领域更广。与过去相比,近年来该院查处18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涉及征地拆迁、农村扶贫、救灾救济、农村低保等。

4、作案手段主要是虚报冒领、虚列支出、重复列支等形式骗取各种资金。如某村原村支部书刘某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虚报移民骗取补助。又如某乡干部殴某在兼任某村村支部书记间,将一工程的发票记帐联和发票联分别用于支出做帐,从中重报支出3万元据为已有。

5、村干部职务犯罪,引发民愤较大。往往村干部染指犯罪后,村民频频上访控告,有的甚至会发生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

二、成因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项资金大量投入农村,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涉案人员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综合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财务制度存在漏洞。村级财务制度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审批不严格,白条列支,真假难辩。报帐做帐不及时,有的半年做一次,有的一年做一次帐,甚至不建帐。这样就为村干部谋取私利、中饱私囊创造了有利条件,滋生了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温床。

2、制约机制失调,监督不力。纵观某检察机关所查办的18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制约机制的缺陷,监督不力,监督不到位,是导致村干部职务的又一重要因素。其表现:一

是内部监督不力。有些村是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一肩挑,村里的事情无论大小一人说了算,自己有充分的自主权,其他村两委干部如同虚设,失去监督。二是外部监督不力。这主要表现在群众监督和乡镇政府监督不到位,大部分村政务和财务都不公开,村民无法监督。有时乡镇政府发现问题,不管不问,听之任之。

3、法治观念淡薄。由于村干部大多数文化程度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加之农村工作繁杂,工作头绪多,缺乏学习,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错误的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当案发后才知自己犯了法,追悔莫及。

4、村干部职务犯罪,也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有关。笔者认为,导致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观念因素有两方面:首先是认识上的偏差。一些村干部认为自己是村干部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为村里做了不少工作,为村里的经济社会发展付出的太多,得到的回报甚少,况且还不知能当几年的村干部,在位不捞竟待何时。其次,价值观念发生偏差。由于村干部的工资不高,与公职人员相比悬殊较大,心理失衡。在这种失衡的心态支配下,导致价值观发生偏差。为满足欲望弥补失衡的心理,便将手中的权力化为个人私有之产,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社会和村民利益这上,无视党纪国法,最终轮为阶下囚。

三、预防之策

要真正有效地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必须铲除滋长职务犯罪的土壤,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防范:

(一)规范制度管理,构建制度监督防线

1、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村级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审批制度。通过规范化管理,不断强化制约机制,规范村级财务工作,把好财务收支关,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一是配齐村委会财务人员,同时加强对村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财务管理水平,增强财经纪律观念。二是乡镇政府要对村级财务定期进行检查,按时做帐,不断强化对村财务的监督管理。三是大力推行村财乡(镇)管的财务管理制度,所有资金纳入乡财政设立的“村级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完善村级财务支出监督制度,规范村级组织票据领销程序,严把审查关、监督关、检查关。

2、建立健全用人制度。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选好用好干部,特别是对村党支部、村主任人选的选拔任用,要按德才兼备的原则,做好村干部的推选工作,把文化水平高、能力强、有事业心的人,选拔到村干部的岗位上来。其次是抓好村干部的管理,加强村干部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竞争激励机制,用制度管好人。

3、大力推行村务公开制度。要做到凡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予以公开,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务公开工作,要进行检查监督,对村务公开弄虚作假的要认真追究责任。

4、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上级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对村委会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尤其是对各项惠农资金的使用情况要重点检查,并将资金去向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的监督。通过多元化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不断强化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防患于未然。

(二)加强教育,构筑思想防线

通过组织定期学习、培训,加强对村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法制教育,从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堤坝。一是注重思想教育。定期组织村干部学习有关政治理论知识,帮助他们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自我约束力,预防腐败思想的侵蚀,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道德防线。二是强化法制教育。结合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以案释法,加大对村干部的法制教育力度,使他们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认真履职,廉洁自律,警钟长鸣,远离犯罪。

(三)加大打击力度,坚持惩防并举的原则

检察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加大打击力度,查出一个处理一个,不能姑息迁就,真正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同时,要坚持打防结合的原则,结合案情仔细分析,提出预防对策,帮助案发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预防犯罪。

(四)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9.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篇九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山东临沂276017)

罗庄区下辖7个街道,65个行政村、58个社区,总面积300平方公里,人口38万。“三农”建设是全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点。我们罗庄区检察院紧紧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在坚决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的同时,立足检察预防职能,积极做好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促进了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罗庄区和谐稳定发展,为推进“三农”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积极开展涉农预防调查,做好决策服务

为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工作,我院成立了涉农专题调研小组,对辖区内涉农职务犯罪情况集中进行调研。通过深入研究近几年发生的案例,对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了分析,结合本区实际,总结出容易被涉农部门特别是农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经济犯罪的资金主要来源有土地征用补偿费、旧村改造拆迁补偿费、各类管理费和村办企业营利等,并完成了《罗庄区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的调查报告,所形成的调研情况,已向全区街道党委作了通报,同时对预防职务犯罪提出了建议:一是要加强对村居干部的思想政治、廉政和法制教育,加强宗旨教育,增强公仆意识,树立法制观念,要使他们认识到村居干部的任务是要为群众办实事、造福于民;二是要在村支书和村主任的任免中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村主任负责,村支书领导监督的权力运作机制,明确权责分工,相互监督制约。三是要强化村务、财务管理,大力推行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使村(居)民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四是要完善监督机制,纪检、监察部门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惩治和预防力度,遏制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

二、围绕惠农资金的流转,抓好重点“盯防”

近年来,我院坚持从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高度出发,紧紧围绕惠农资金的流转等关键环节,抓好重点“盯防”。一是从区财政匹配源头看依据,重点监督总额。与区财政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计划项目报告,看上级实际批拨,重点检查入库总额,掌握和了解国家支农专项款的实际到位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分析原因,协助财政局切实加强了对国家支农专项款的管理、监督和预防,做到表册有数据,支付有凭据,使用有依据,统筹有根据。二是从职能部门分配看操作,重点监督流向。深入涉及惠农资金分配的区农业局、林业局等10个职能部门,监督资金分配操作、监管制度及落实情况。三是从街道办事处实际发放看效果,重点监督分解。立足检察预防职能,协助街道办事处强化监管措施、完善监管体系,健全涉农资金发放规程,确保街道办事处在政策咨询、面积核实、信访案件初查等方面做好服务,确保操作流程规范、科学、有序。

三、围绕重点涉农工程,搞好同步预防

工程建设领域往往是诱发职务犯罪的重灾区,为了切实预防重大涉农工程中的职务犯罪,我院配合有关部门从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资金给付、工程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同步监督,确保“工程优质,干部优秀,资金安全,群众满意”,切实维护好农民利益。近年来共参与关系农村群众生活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9个,涉及标的总额2000余万元,包括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村村通公路工程、万村千乡市场建设工程和村居规范化卫生室建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和廉政告知制度,规定招标单位必须对投标单位进行档案查询,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竞标单位,采取取消投标资格或者减少分数的方法,限制其投标资格,对中标的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进行重点介入预防。同时,在发放招标文书时发放“廉政告知卡”,在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设置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推行廉政承诺制度,保证了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四、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宣传和警示教育工作

1、以案释法开展教育。立足检察职能,每年利用区委党校对农村“两委”成员进行培训的机会,精心准备法制宣传教育材料,作为培训的辅导教材,在选派经验丰富的检察干警对农村两委成员进行法制培训的同时,还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讲解预防职务犯罪和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法律知识,提高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2、坚持“送法下乡”开展教育。2006年,我院组织专人精心挑选近年来在全国、全省、全市有较大影响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典型案例30余件,收集了大量图片资料,制作成25块生动直观、通俗易懂,富有知识性、可视性、教育性和警示性的展板。然后,通过采取巡回展出等形式,送法上门,先后在12个行政执法机关、7个街道办事处、5个国有企业、35个村居开展展览59场次,促进了各级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同时,使群众自觉进行监督的意识增强,深化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达到了良好的效果。

3、利用警示教育基地开展教育。为贯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我院创新工作方法,与区纪委监察局联合投资兴建了全区唯一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在“三农”建设进程中,我院分批组织下辖7个街(下转第107页)(上接第105页)道的主要领导干部、关键岗位人员及各村居党支部书记、主任、会计等有关人员参观了警示教育基地,通过图文并茂的讲解和生动详实的以案说法,使广大农村党员干部深受教育,增强了农村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和免疫力。

4、设立农村联系点开展教育。2006年以来,我院在各街道设立了一个农村联系点,确定专人负责,为农村群众积极开展预防咨询和法制宣传教育,帮助各村居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建立和完善便民举报、投诉机制,提高群众防范、识别和揭露职务犯罪的意识和能力,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通过农村联系点,受理各类诉求近百次,都得到妥善解决,深受群众欢迎。

5、利用广播电视媒体进行教育。与罗庄区有限电视台合作,利用近几年罗庄区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分析其发案原因及作案手段,拍摄成教育专题片,向罗庄区农村基层干部及广大群众开展警示教育,同时向广大群众开展普法宣传,让群众自觉监督农村基层干部,使其不敢犯、不想犯,更好的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五、注意发现和掌握犯罪线索,加大查处职务犯罪力度

通过开展预防工作获取涉农职务犯罪线索并及时进行查处,是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我院注重在开展预防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强化预防工作,真正做到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尤其是针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政策补偿资金等容易诱发职务犯罪和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大获取职务犯罪线索和查处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震慑、警示作用,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自2003年以来,我院反贪局及时查处农村基层干部在土地征用、租赁、承包过程中贪污受贿、挪用土地征用费和拆迁费的犯罪案件11件12人,反渎职侵权局查办了汤庄街道办事处建委徐某等人玩忽职守,导致基本农田被破坏20.25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38万元一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六、抓好检察建议,强化预防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0.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篇十

一、突出预防重点,增强敏锐性、主动性

2009年,盐城等地发生了严重污染事件,引起了省领导的高度关注,媒体争相报道,社会群众反映强烈。第一时间,我们敏感地意识到,这类严重侵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事件背后可能隐藏着职务犯罪,存在执法监管漏洞。环境监督管理,责任重大,突出加强环保监管预防既是检察机关服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职能要求,也是落实“以人为本”执法理念、维护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我们迅速做出反应,一是及时收集信息工作。指定预防人员收集相关事件信息资料,了解发生的原因以及后果,召开预防评估会,很快形成大致预防方向和工作思路。二是主动请示汇报。及时向院分管领导汇报我们的想法,提出我省在短期内相继发生三起环境监管渎职失职案件,反映出案件背后存在着重大隐患,有开展预防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请示在环保监管领域开展专项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活动的工作建议,从案件查办中暴露出来环保监管环节问题和隐患入手,剖析案件背后国家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等违法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及时延伸办案效果,防止损害扩大和此类情况发生。三是明确预防目的效果。抓住有利战机,以制发预防检察建议书为有形抓手,积极发挥预防工作专门机关指导推动环保部门完善加强预防长效防控机制建立的作用,推动《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落实,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服务和保障社会稳定和谐。

二、加强侦防一体,注重发挥合力优势

在案件侦查初期,徐安检察长指示启动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发挥各自特有的职能作用和丰富的资源优势,形成合力,惩治已然,防患未然,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省院预防与反渎部门负责人多次进行沟通协商,加强具体事项衔接,加强在专项工作中的组织配合。一是制定了专项工作方案。明确双方为共同责任部门,指定具体承办人员,对工作目的任务、措施步骤、职责分工、目标效果以及相关市县院侦防一体化工作进行了具体要求和部署,使侦防部门之间思想统一、行动统一、目标统一,共同有序高效做好专项预防工作。二是建立适时预防介入工作制度。共同做好预防介入时机、介入内容、介入重点环节等协商工作,制定预防计划,强化预防意识和主动性。预防人员协助办案人员开展预防工作过程中,注意提醒收集发案单位管理上和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在讯问中注意深挖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根源等,将预防融入侦查工作每个阶段。侦查部门也可根据案件情况,提请本院预防部门介入。三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省院预防部门主动与省院反渎部门联系,明确侦查部门在案件立、捕、诉等主要诉讼环节,要将案情及形成的相关预防信息资料等,及时通报预防部门;预防部门应将预防工作综合情况、预防调查和犯罪分析结果及时通报侦查部门,并提出预防重点和方向的建议,良性互动,实现情况通报规范化和常态化。四是建立案件分析研判制度。省院多次召开案件剖析会、专题分析会,开展个案剖析和类案分析,共同研究预防对策措施,加强预防针对性,力争在案件侦查终结之时,全省环保监管渎职类案分析报告也同步形成。

三、实行上下联动,形成预防整体合力

克服“各自为政”、“零打碎敲”的现象,上下协同,科学谋划,注重整体实效,发挥各自优势,形成“组合拳”,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是充分发挥省院主导示范作用。加强对专项工作统一部署,组织协调,规范管理,督促检查,全面了解、掌握面上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分层分类指导,带动预防工作整体深入开展;主动实践,示范引导,突出类案分析研究,在市县院工作基础上,从“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层面,强化预测预警,向省环保厅提出建设性对策意见。形成对环保领域同一事项,从“治疗、调理和预防”不同层面提出对策建议,促进预防系统性建设。二是发挥市院主体作用。细化具体措施,及时了解案情,适时跟进,找准预防切入点和着力点,做好同步预防;重视发现环保监管执法的静态制度,以及制度执行、监督的动态情况,找出行政监管制度漏洞,监督乏力点、空白点,拿出有针对性的预防“药方”。同时做好情况上报和对下的具体指导,做好两级院预防效果评估,推动发挥“承上启下”作用。三是发挥基层院基础作用。及时加强个案分析研究,加大预防调查力度,深入细致了解环保领域基层监管执法工作客观现状及关键环节,查找出制度与操作之间差异的主客观原因,快速拿出“急症”的治疗方案,迅速堵漏,防止类似情况发生。四是加强共同协作,落实预防措施。注意利用查办案件基础资源优势,加强专项协作,上下级院预防部门联合展开了深入案发地、讯问犯罪嫌疑人、走访相关单位等一系列调查活动,指导、推动工作规范化、专业化、精品化。

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确保建议质量效果

检察建议被采纳更多依赖于其自身价值,而非强制力,质量是保障检察建议能否有效落实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檢察机关法律监督效能的体现。一是坚持高点定位,提高重视程度。在思想上统一认识,把专项预防检察建议工作作为检察机关贯彻服务大局,民生优先预防理念的具体措施,参与社会管理,推动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制度管理的最佳法律途径和有效监督手段;在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实上,将检察建议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来抓,将检察建议工作质效作为衡量专项工作质量的重要参数。二是做好案件分析,加强针对性。查办案件是检察机关特有的资源优势,案件分析是各项预防工作的基石。省院重点对200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环保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市县院将查办的案件作为分析重点。通过分层分重点环保案件开展分析,确保基础数据资料客观真实。三是召开座谈分析会,加强针对性。加强与执纪、相关职能部门联系沟通,对事件分析研判,预测预警。省院主动与省环保厅纪检监察、执法、法规部门联系座谈,请他们介绍全省环保监管工作涉及的法规及执行情况,程序及主要方式、现状及存在问题等,向他们通报查办的三起环保监管渎职案件情况,共同查找环保领域行政执法监管失职渎职犯罪危险源点,研究探讨预防的有效途径、方法和措施,取得他们对专项工作的配合与支持,使对策建议更具针对性和前瞻性,也为后期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四是深入实地走访调查,加强可行性。普遍深入实地调查、走访,详细了解环保监管执法主要流程、内部管理机制、制度执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易发职务犯罪的关键环节和岗位等,取得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五是严格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的程序和内容要求,维护严肃性。检察建议的制作要客观、准确地反映问题,最关键部分的“建议内容”,要提出具体的预防措施,做到针对性强,而且要具体、明确、切实可行。

五、领导高度重视,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省院领导,尤其是“一把手”对专项工作的重视,关键环节亲历亲为,为保证专项工作力度大、速度快、效果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关键节点:一是工作部署环节。事件发生后,徐安检察长亲自担任“总指挥长”,要求省院做好组织部署,开展集中统一专项行动。要求相关院检察长要靠前指挥,主动与党政领导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徐安检察长还定期听取情况汇报,主动参与重大事项研究,及时作出批示指示,多次亲赴盐城等地调阅卷宗材料,指导工作开展。二是在预防介入环节。随着案件侦查和预防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徐安检察长及时作出批示,要求“预防部门适时介入,向省环保厅及盐城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推动环保部门严格执法,并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三是制作检察建议书环节。徐安检察长非常重视检察建议书的制发工作,强调检察建议是专项工作成效的浓缩反映,它既是检察机关推动工作的有效法律手段,也是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威信展示。其间多次批示预防部门要认真审慎,并对建议书反复审阅,提出意见要求,亲自修改完善。四是送达检察建议书环节。为引起省环保厅重视,加强落实效果,徐安检察长指示侦防部门要加强与省环保厅相关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做好建议送达前的准备工作。五是建议落实回访环节。建议送达后,徐安检察长在预防信息专报上批示:“这种做法很好,体现了侦防一体化,使查处案件发挥了治本功能,使预防工作更有针对性。望继续跟进了解整改落实情况。”11月9日,徐安检察长与徐鸣副省长等领导以及反渎局、预防处负责人、省环保厅领导班子成员,在省环保厅,听取了省环保厅厅长关于省环保厅对省检察院检察建议的落实整改专题汇报。

六、加强沟通,推动措施整改落实

检察建议发出前,省院分管领导带领侦查和预防部门主要负责人主动与省环保厅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一起座谈,交换看法,征求意见。在开展专项预防工作期间,省院还多次主动与省环保厅联系沟通,互通信息,了解情况,提供服务,赢得了对方的理解和支持。省环保厅专门召开了厅党组会,对照检察建议书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了整改落实具体方案和工作措施,推动全省环保系统更加严格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主要表现在三大方面:一是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和组织业务培训。在全省环保系统组织开展“恪尽职守,廉洁从政”主题教育活动,对全省300余名环保人员进行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教育和环境监察业务培训。二是加强制度建设。针对在执法程序和监督制约等方面存在的制度不健全、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制订实施《江苏省排污费征收管理稽查办法》、《江苏省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环境监察现场工作手册》等制度,建立全省环境监察现场工作体系,进一步规范环境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强化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监管职责。三是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强化层级监督。认真检查执行《江苏省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等规定情况,建立环境执法后督察机制,加大对重点案件查处情况的巡视力度,强化系统内部的监督管理,认真整改环境违法问题。建立企业环保联络员制度,加大上级环保部门对重点排污企业的整体监管力度。

七、运用成果,使预防效果最大化

通过广泛宣传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成效,以案释法,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争取支持、配合和监督。一是以检察建议形式,及时帮助相关发案单位或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预防机制。对策建议得到了环保部门的欢迎和认可,预防建议引起了当地党委、政府的关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制效果。二是以调查报告形式,为党委决策提供参考。镇江市院撰写预防调研报告,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许津荣对该报告予以了充分肯定,并批示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三是以专题纪录片形式,扩大社会影响面。在省院按照徐安检察长的直接指导,以这三起案件的侦查和预防工作开展为素材,拍摄了名为《惩防并举激浊扬清之路》纪录片,在江苏主要电视媒体做了深度报道,受到各界领导和群众的肯定和好评。四是以宣传报道形式,加强环保领域渎职犯罪侦查和预防认识。在《检察日报》头版进行了宣传报道。在江苏检察专业期刊《清风苑》上,进行了专题集中报道。五是以信息简报形式,有效指导预防实践。省院利用江苏预防网、省院情况反映和预防工作简报等信息平台,及时反映专项预防工作进展和成效情况,指导各地专项预防工作开展。

省院以开展专项预防检察建议为契机,实践侦防一体、上下联动,思考解决问题,改善发现不足,探索发掘预防检察建议工作中规律性的东西,实现預防质量、效果和影响力有机统一,达到治理和警示作用,以专项预防工作为抓手,探索、推动检察机关预防整体工作发展的规律和进程。主要体会是:一是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预防工作的领导、关心、协调,增强主动汇报意识。二是努力实现两个延伸。一方面是实现预防个案预防向系统预防延伸,另一方面是实现由事后预防向事前预防延伸,拓展预防空间和领域。三是务必搞好三个协调。即落实好侦防协调,与执纪执法、相关职能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以及加强上、下级协调。四是注重提高四种能力。即准确把握预防方向和工作重点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判能力,技术预防能力,不断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提升预防工作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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