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

2024-10-19

财政专项资金(精选8篇)

1.财政专项资金 篇一

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乡镇财政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摸索发展到成长壮大,为稳定基层政权、发展地方经济及农村各项社会事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随着形势的发展,财政改革要求的不断提高,乡镇财政日益暴露出收入来源单

一、财政职能弱化、支出范围庞杂、管理相对落后等诸多困难和弊端。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几点建议:

1、要严格区分财政与财务的职能。乡镇财政履行着财政执法、资源配置、调节经济、收入分配、监督管理等重要职能,对本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产生重大影响;而财务工作则是按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正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本单位的财政现状及趋势。两者职能不同。目前乡镇财政工作仍存在“缺位”和“越位”,突出表现在:部分领导对财政工作缺少系统的认识,也有把财政与财务混为一谈,视总会计如出纳,个人意识突出;总会计身兼多职,有的甚至兼任下属单位的会计工作,不仅影响正常的会计秩序,也使之无暇对下级单位财务进行监督;会计人员调动频繁,队伍良莠不全,难以适应不断深化的工作要求。针对这些问题,首先是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财政知识的学习讨论,增强财经意识。其次要建立起一支专业、专职高素质、高效率总会计队伍,以适应不断深化的财政工作要求。再次是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自觉接受财政的监督管理。

2、乡镇财政资金监管

通过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

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质量,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提高基层财政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3、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

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财政补助资金。

乡镇财政要从项目申报、工程实施、工程监理、竣工验收、资金报账等各个环节参与和实施全程监管,重点抓好四个环节:一是项目申报环节。乡镇财政要按照本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参与做好本乡镇范围内的项目库建设。乡镇财政对项目申报和项目安排提出合理化建议,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察看、在全面审核的基础上向县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申报,避免随意申报和重复申报项目。二是项目公示环节。在收到上级项目批复后,要对项目名称、实施范围、资金来源、受益人、项目责任人、施工单位等情况进行公示,鼓励农民群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三是项目实施环节。参与实地检查项目的开工建设和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县级财政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做好项目支出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四是评估验收环节。参与做好项目评估验收和档案管理工作,提出项

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等,对已完工项目要进行档案管理、跟踪项目效益。

4、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

各级财政要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能力建设、保障乡镇财政实施监管工作必要的人力、经费和工作条件。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纳入对乡镇财政重点工作项目管理考评范围,对乡镇财政资金操作程序、运行质量、使用效益等进行全面考评。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成交明显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2.财政专项资金 篇二

一、加强公立医院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评价的意义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明确指出, 政府对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的改革目标是由服务收费、 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其中,对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助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 扶持重点学科发展、 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补贴政策性亏损等, 以及对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专项补助。目前,随着政府对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的财政专项资金投入越来越大,对该部分的绩效评价工作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本文以财政专项资金购置大型医用设备为视角, 对公立医院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进行研究。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保障项目实施达到预期效益,2010年12月,江苏省财政厅发布了 《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了政策依据。通过绩效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相结合,一方面可以反映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还反映了公立医院的资产管理水平,提高医院经济运行效率。 最重要的是,通过构建以结果为导向,以效率、效益优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 可以增强政府补助与医院服务质量之间的关联程度,从而强化财政补助的激励导向作用,同时也有助于提高预算管理的有效性。

二、财政专项资金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特点

(一)申报预算。 财政专项资金的划拨依据是根据医疗机构申报的支出项目来确定。 医疗机构所申报的支出项目需要符合财政资金允许的范围, 并且要确立明确的项目使用目标,制定完善的实施计划,编制合理可行的项目预算, 各个步骤必须经过充分的论证后方可将支出项目上报财政。 各公立医院要按规定编报医用设备年度和季度采购计划,经专家论证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由财政项目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进入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库。

(二)专款专用。 财政专项资金要求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和挤占。财政专项资金下达后,必须按照申报项目时确立的用途来申请使用,特别是指定用途的资金项目,严禁以其他形式变相的挪用和挤占,不得用于专项资金以外的范围和项目。

(三)追踪问效。 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即绩效目标评价工作的开展正是基于财政专项资金要求追踪问效这一特点。从预算编制到预算执行,要求符合并追求既定的绩效目标, 具体包括项目单位编制合理的预算绩效目标后上报财政,然后由财政部门审批绩效目标并对其进行分类、跟踪和检测,最后得出全面的绩效目标评价结果。

三、财政专项资金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绩效评价存在的问题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一般通过设立评价指标体系和其对应的评价标准,来衡量、检测和评价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目标的实现程度。 以财政专项资金购置大型医用设备为例,目前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价指标体系不够科学。 对于财政资金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绩效评价, 就是要科学衡量大型医用设备在交付、使用和回报各方面是否达到预期效益。但目前对这方面的评价指标构建和实施还停留在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阶段, 审查内容只注重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核, 忽视了财政专项资金的效益性和效率性评价。同时,确立和选取评价指标时缺乏对不同医用设备性质和特点的考虑, 并且指标体系的内容不够具体和明确。

(二)缺乏合理的绩效评价标准和方法。 绩效评价标准可以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好坏进行定性, 其基本的类型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和历史标准,根据对评价结果的具体要求还可以衍生出经验标准、平均标准、区域标准和国际标准等。 目前财政专项资金评价的难点在于无法确定合理的评价标准,考核标准要么过于简单化,要么过于模糊,缺乏科学性,使得绩效考评不仅起不到应起的积极作用,反而会造成为了完成考评目标而对各种财政专项资金盲目使用的乱象。 评价方法也仅仅以项目实施部门的自我评价和财政部门的重点评价为主,评价方法的视角和层面不够全面, 影响了评价的准确性和有用性。

(三)忽视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目前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倾向于对财政项目使用情况的通报、查找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方面,忽视了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作用,特别是绩效评价结果对财政项目预算编制的指导作用没有较好的体现出来,因此需要特别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工作,否则绩效评价工作将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四)绩效评价的监督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对于财政资金购买大型医用设备, 医院财务部门对财政资金支出全过程的监督作用还不能有效的发挥。目前,医院财务部门往往只能审核出原始票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对于设备的真实使用情况难以及时的跟踪反馈, 因此财政专项资金是否实现了预期的产出、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都难以进行有效的评定。同时,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机制并没有充分发挥出价值, 对于达不到绩效目标标准的项目,也缺乏与预算安排工作的对接。

四、 完善财政专项资金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绩效评价的几点建议

江苏省财政厅发布的 《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了政策依据并指明了方向。结合该《办法》规定和医院工作实际,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增加效益性绩效评价指标。 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支出情况通过资金到位率、 资金使用率等基本指标来衡量。 为了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视角转向经济性和效率性评价,进一步衡量财政支出的社会效益,需增加财政专项资金效益性评价指标。 同时,根据大型医用设备的特点,建立分门别类、体现不同类别财政支出要求的个性指标,以加强考评指标的针对性。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不仅是对财政资金数量、质量方面的评价,也是衡量时效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方面的评价, 有些绩效评价结果无法简单的进行量化表述,因此绩效评价指标还应包括相应的定性指标。

(二)确立合理的绩效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目前,卫生部对新型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都有严格的规定, 并列出了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 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利用各种来源资金购置新型大型医用设备, 均进行了相应的控制和管理。 因此,对于财政专项资金购置的大型设备,可以按照相应的类别进行分类确定标准, 并结合行业平均值或专业评估机构确定的标准来确立合理的绩效评价标准。

除财政部门的综合评价和资金使用单位自评方法外, 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价, 使评价结果更准确和更具权威性。 同时,坚持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以及各种评价方法的特点, 建立以定量考评为基础,定性考评为补充的方法体系,实现方法间的相互补充和相互印证。

(三)强化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考核约束。 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纳入财政部门、 医院主管部门和医院的年度考核范围,强化评价结果的后续应用和刚性约束作用。 在财政部门和医院主管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沟通反馈和应用考核机制。医院主管部门要主动完善和细化项目的绩效考核工作,健全动态考核和报送机制,及时将项目绩效跟踪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要及时通报各个项目的绩效目标评审意见,将绩效评价结果和管理情况反馈给医院主管部门,并将绩效管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开发布或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同时,要定期向政府汇报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目标考核、预算资金分配挂钩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编制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应用效果较好、资金使用效益较高的项目, 在以后年度可考虑适当提高项目资金预算, 而对绩效评价结果不达预期、 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项目,要相应减少预算额度安排,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

(四)实行专项资金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 医院主管部门和医院应该结合项目管理实践和工作实际, 制定行之有效的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流程,坚持从事前、事中、事后出发,确保项目的立项审批、资金使用管理环节及事后监督等环节符合项目管理程序和规范要求。 在立项审批环节要加强前期可行性研究和管理控制, 对不符合要求和效益的项目坚决不予立项; 在资金使用拨付环节要做到拨付有依据,并及时到位、专款专用,符合管理规定和要求;在监督考核环节要参照绩效管理的预期目标, 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跟踪管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进行考核反馈,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真正构建管过程、全覆盖的管理制度体系,确保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有效。

摘要:本文基于公立医院视角,以财政专项资金购置大型医用设备为例,探索公立医院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评价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几点完善建议,从而加强政府补助与医院服务质量的关联,强化补助的激励导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3.浅析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篇三

关键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国家为了扶持、发展某项事业而专门设立的,具有专门来源和专门用途的资金。如:水利资金、农业发展资金、城市建设资金、扶贫资金、新能源专项发展基金等等。专项资金特点有三: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按项目核算。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就是加强专项资金的筹集、存储、记账、分配、使用等全过程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科学性的考核与评价以及适时采用必要的管理措施,使有限的资金发挥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预算编制与执行不规范。一是虽然明确了“人员经费按标准,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实际”的预算编制原则,但是对于专项资金如何按实际核算,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和依据。二是预算管理的刚性不强,执行不严,严重缺乏约束力。项目单位对财政专项资金认识不足,擅自调整、变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导致预算执行脱离了预算编制,影响了专项资金使用效果。三是对于专项资金的结余未按规定审批手续报批。项目完工后结余不上交或转入经常性经费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2)核算不规范、制度不严格。有些项目单位未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的专账核算,经常经费与专项经费混用,虚报专项资金支出。有一部分单位的专项资金核算看不出“专项”。有的是与机关经费混合核算;有的虽然划分了专项资金科目,但未具体到“项目”或者“什么项目”。专项资金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有显性挤占挪用即直接在专项资金中报销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等相关费用的,有隐形挤占挪用即与机关经费收支混合列帐,导致专项资金余额有数无钱的,还有巧立名目套用资金的故意挤占挪用等等。(3)专项资金拨付不能及时到位,使专项资金存在滞留现象。第三、第四季度往往集中拨付资金,在年底形成大量的结余,实施项目上未能及时拨付落实,导致年度资金结转数额较大,严重影响了资金使用的时效性和资金使用效率。(4)项目监管不得力,一些工程项目管理尤其是小金额项目管理不规范。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应当与其他工程项目一样,实行严格的工程管理规范。如科学论证制、项目业主制、招投标制、民主决策制、公开采购制、预算决算制、质量监理制、验收审计制、质量保证制等等制度。但是,实际工作中一些项目缺少必要的程序和手续。对项目实施过程缺乏有效监督,竣工验收不及时、不到位,缺乏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体系,对项目的管理和效益的评价责任不明等,这些问题都将影响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对策措施

(1)完善、规范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加快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的脚步,做到专项资金预算的真实可靠、内容细化、科学合理。强化预算的刚性,认真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项目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不得自行调整、变更。加强对结余资金的管理。项目结余须报财政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处置。(2)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健全内控机制。对项目与资金的管理,实行项目专账、资金专储、管理专人的办法。坚持专款专用,规范支付方式。这样做,不仅可以在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管理上心中有数,更重要的是从心理上、制度上防止随意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内控制度方面要做好项目公示、资金报账、竣工验收等制度的实施。(3)严禁滞留、截留专项资金。为加快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能,上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进度拨款,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要及时将专项资金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滞留、截留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在主管部门存放时间应有规定期限。(4)管理过程要做到动态监测、资料建档。各年内进一步做好调查研究,当年末编定次年的项目实施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即按计划实施;同时做好相关文字材料、统计数据、图片等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5)特别重要的一点,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效益审计。专项资金从设立到使用,经历了资金筹集、管理、分配、使用多个环节,那么审计亦应当注重检查这些环节的合规性与真实性,并且注重检查与评价其使用效益。这样的要求,不仅适应审计工作,而且适合相关管理机构对专项资金的监管。重点包括:资金来源审计、资金分配与管理审计。

财政专项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物质保障,也是对经济社会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政府投入到各领域、各行业、各重点项目的专项资金数额越来越多,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变得尤为重要。因此,研究和探索当前专项资金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的对策,实际工作中及早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问题很有必要,对于经济建设的长远发展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树凯,李洪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财政监督》2007第8期

[2]姜凌云,胡锦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走向精细化《首席财务官》2010年第4期

[3]姚建宁: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提升预算执行审计监督水平《宁夏审计》2010年第3期

4.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软件 篇四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软件主要管理各类专项资金,通过来文指标的一次性登记,根据来文登记的项目下发指标,资金拨付等。下达的预算指标可以按查询支出科目、资金性质、文号、资金类型、项目名称、项目金额、隶属地区等信息。统一自动生成各类报表(指标科目明细表、结转表等),可以按照,资金性质,项目类型等有关参数进行任意查询.从上至下查看项目资金拨付情况。

本软件着重解决您工作中遇到的以下问题:

1、系统的登记、下达指标文件和项目;

2、随时查询文件和项目资金情况;

3、跨统计汇总;年终指标结转;

5.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 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第十条 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 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 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 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同时废止。

6.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探讨 篇六

淮北市烈山区会计核算中心 张维伟

深化支出管理改革是当前财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而在整个财政支出中,专项资金支出的管理尤为重要。现就近年来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当前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中“项目内容细化、编制时间提早”的现状,以及如何进一步深化支出管理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作一探讨。

一、专项资金的管理内容 1.专项资金的含义及特点

在不同的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在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总体看,其含义是基本一致的。一般来说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也就是说,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按项目核算。2.专项资金的构成与分类

目前对专项资金的构成尚没有统一的界定,从财政资金管理的情况看,在日常操作中,一般采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工资福利支出(人员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性经费)以外的,由财政安排 以及上级单位拨付的财政资金等,全部作为专项资金。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如专项补贴、专项奖励等)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3.对专项资金管理现行规定

根据当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支出按支出经济分类分为工资福利支出(人员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性经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和专项支出。工资福利支出(人员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性经费)和专项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社会保障缴费、办公费、邮电费、维修(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需要单独项目的专项报账结算,即应当与正常的拨款区分开来,分别核算,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否则就上交财政。

一些制度、规定、办法的出台,无疑使专项资金从预算、执行、核算各个环节做到了有制可依,对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难以用现行制度予以解决和规范,亟待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二、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对专项资金的科学界定。专项资金是财政分配用于专项事业的资金,是公共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理论界对公共支出分类主要有理论分类和统计分类两种,但无论那一种分类方式,均对专项支出没有明确的界定。现行制度中虽然将专项资金解释为财政或上级拨入用于专项工程或专项事业的财政资金,但在实际操作中,除了定额的人员和公用经费外均属于专项,纳入专项资金管理。但是,由于对专项资金不同的界定,在管理和统计的口径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如对于各单位取得的预算外收入,目前规定是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使用时由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再予拨付。这类资金是否属于专项资金,在界定上就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管理方式。在各地财政部门,有的将其纳入综合预算,实行收支脱钩,并将拨付的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用款单位不得随意挤占、挪用;有的虽也纳入综合预算,但未实现收支脱钩,拨付的资金不作为专项资金管理,其结余部分由用款单位自行决定开支。这使得大量超标准、超定额的人员经费、公务经费和一些不能在业务费中开支的费用挤入预算外收入的现象出现,形成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个人收入和待遇大大高于没有收入的单位,导致同是行政单位但收入待遇上却苦乐不均。

2.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不够规范,分配不够合理。

近年来各地财政预算中普遍推行了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的编制方法,基本上实行的是“人员经费按标准,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实际”。但对于专项资金如何按实际,缺少明确的定论。换句话说,就是专项资金分配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和依据。加之在预算编制中,缺少对经济运行状况的科学预测和编制方法,没有实行完全意义上的“零基 预算”。

专项资金分配结构是指专项支出总额中各类专项的组合以及各类专项在整个专项总额中的比重。专项资金的结构反映着一个时期的政策趋向和变化,其优化与否关系着用款单位能否在一定财力约束下有效的履行其职能。由于当前财政对专项资金没有科学的界定,各地财政对专项资金的统计口径不尽相同,测算比重上会存在一定差异,但从一般情况说,对于大类的专项统计口径应该是基本一致的。以某市2001年大类专项支出情况为例,除基本建设支出、卫生经费支出、城市维护费支出占到10%以上外,其他项目比重均低于8%。这一分配结果,形成专项资金使用分散,大大降低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3.专项资金使用中违规现象严重。

尽管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相继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办法,但在专项资金使用与核算上仍存在着大量的违规现象。

一是年终突击花钱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地方财政部门明确规定完工项目的专项资金结余应上缴财政或报经财政批准后方可留用,但是一些用款单位为了不上缴专款结余,年终突击花钱、突击采购。如有的用款单位采取在年底根据专项的预算统计结余金额后,进行突击购置;或者将尚未开工的项目的专项支出,提前拨付,并且“以拨代支”列入当年支出等等,以达到期末不留结余,从而不上缴财政的目的。

二是重复购置,设备闲置,资金浪费现象尚未杜绝。一些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单位,攀比之风盛行,对于一些不经常使用的设备,如摄像 机、照相机、投影仪和一些大型仪器设备等,存在着“别人有,我也要有”的错误观念。由于利用率不高,形成购置后设备闲置,无形中造成资金的浪费。

三、问题的主要成因分析

1.专项资金支出管理弱化。在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方面尤为突出,“重分配,轻管理”的观念仍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单位在专项支出过程中,财务支出监督滞后,主要应付财政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对某一事项和环节询问多,全方位跟踪监督少。涉及监督和管理的制度和法规相对滞后,对于一些不按预算执行或随意改变支出用途的用款单位,单位会计只有等发现后尽量予以协调、向财政请示调整专项预算,而没有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措施,使得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缺乏应有的力度,直接影响了财务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使管理手段相对弱化,导致财务资金使用效益低下。2.一些制度和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管理的要求。现行制度中有些条款过于粗放,如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支出中,“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社会保障缴费、办公费、邮电费、维修(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这种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进行笼统规定的条款,与目前实行的细化部门预算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此类问题在现行财务制度中同样存在,形成预算实现了细化,但核算尚未细化的问题,造成监督和管理上的困难。3.单位财务部门缺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综合评价和跟踪问效。对于用款单位上报的各类专项资金更多地只是从数字上简单汇总,用于应付上级部门的要求,而没有从财务角度加以分析和利用,特别是缺乏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综合评价以及相关同类专项使用标准的归纳和确定的了解。

四、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一些建议

1.尽快对专项资金进行科学界定。专项资金的分类不是核算问题,而是财务管理问题。应根据专项资金的定义及内涵,明确哪些项目应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确定统一的专项资金统计口径,从而达到科学管理,有效监督的目的。除按规定定额确定的人员经费和基本支出的公务费(包括特殊部门的经常性特殊经费)等支出作为财务基本支出外,其他财政安排、追加或上级拨入的经费(包括预算内、预算外)应全部作为专项资金支出管理;同时,随着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每年对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的项目进行相应调整,尽量避免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具体内容上的重叠。对专项资金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与分类,不仅有利于用款单位对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和控制,同时也有利于财政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开展综合评价。

2.建立项目库,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建议建立专项资金预算项目数据库。加强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是防止资金浪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必要前提。所谓“专项资金预算项目数据库”,就是根据项目发展规划,制订三年工作目标,并将该工作目标细分至各业务科室。根据各业务科室工作目标,依据财力编制上报各滚动预算计划,并依据该滚动预算建立预算项目数据库。对照当年预算计划分析整理本年预 算执行情况,研究影响本预算执行的各相关因素。根据三年中心工作指标,以六个月为界,编制三年业务项目滚动预算。根据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参照预算政策的变动状况,每六个月对预算项目进行修订和补充。

3.细化预算编制,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增强预算本身的透明度,就是要细化预算,使预算支出落实到每一个项目和每项支出的每一款。而专项资金监督必须贯穿在整个资金分配使用的全过程,即要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事前管理,在申报专项资金时,项目实施部门及各相关部门应依据国家财政法规要求及产业政策发展趋势,分析影响项目资金编报的各类因素,编制项目资金用款计划,并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目的等事项填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事中管理,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落实项目负责人,对金额较大的支出项目要签订合同,财务部门应对照项目下达指标及工作计划,真实、全面、完整地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反映,坚决杜绝虚假支出,不得任意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使用范围,保证专款专用,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事后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应依据项目计划对项目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后,及时予以整改,最后通过整改后的情况撰写项目总结。

7.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研究 篇七

财政专项资金是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并指定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是国家集中财政资金进行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投入的重要方式。现今, 金融危机的影响应十分明显, 为了刺激消费拉动内需, 国家在需要扶持的许多方面都拨付了专项财政资金, 比如不断加大惠农补贴力度, 重视财政支农资金监管工作, 社会各界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越来越关注, 对资金项目监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从总体上看, 大部分县级领导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比较重视, 基本做到了专款专用, 提高了使用效益。但也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专项概念界定模糊, 预算编制不规范

目前理论界对专项财政资金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现行制度也只是将专项资金解释为财政或上级拨入用于专项工程或专项事业的财政资金, 究竟什么范围的资金属于专项仍十分模糊, 给实务操作以极大的变通性, 管理上存在较大差异。财政预算编制也因此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和依据,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存在主观性, 随意性较大。具体的落实计划也难以实施, 效果预测和财政或其他监督部门对其使用情况的控制、监督也具有极大的难度。

2、挤占挪用明显, 专款不能专用

专项资金具有专门用途、专门的项目和实施主体, 原则上不允许使用在非指定项目上。但很多部门和单位部分甚至全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改变了资金用途, 比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房屋维修经费部分列支其他办公经费;基建部门不经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 虚报预算款项, 截留资金用于招待和请客送礼;救灾专项资金被用于探访困难群众的慰问金;也有的领导“拿国家钱不当钱”, 随意使用, 浪费现象极其严重……专项财政资金失去了其应该发挥的作用。

3、专项资金监管不力

监管不力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各种专项资金不单独核算, 不设置专门账户, 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 专项资金被批准下达后, 由实施单位具体操作, 完工验收流于形式, 只是表面工程上进行观测, 并不涉及到资金的验收, 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更是不闻不问, 无法有效的对专项资金予以管理与监督。二是民主、科学理财制度不健全, 财政资源分配中内部人控制和寻租现象普遍存在, 公共财政原则没能得到全面贯彻。县级领导干部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 重投入、轻管理, 对一些大的支出项目, 领导除了签字盖章之外, 事后事项一概不管, 各业务科室成了只负责拨钱的出纳, 整个管理层缺乏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意识, 风险控制措施落后。

4、管理财政资金缺乏大财政意识

财政资金被分为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 理论上来说两者应该统筹安排, 共同管理, 实现最高的财政资金总体使用效率。但县级财政部门往往对两者实行分块单独管理, 财政部门在核定预算时, 只关注于预算内资金科目, 采用增量预算法, 按往年基数给予核拨;对预算外资金规模、资金投向、使用情况缺乏了解, 未将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计划和规模相结合……内外管理不协调、不统一, 极易导致在同一项目的资金安排上, 同时给予预算内、外资金安排, 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 资源配置无效率。而且在预算执行过程中, 由于缺乏大财政意识, 各部门、各单位仅从眼前局部利益出发, 先保证自己有饭吃, 对其他部门的死活毫不关心, 不切实际的向上级领导请求追加财政资金投入, 过多的无价值投入, 严重挤占了有限的预算内财力, 其他部门的发展受到牵制, 利益冲突比较明显。

二、加强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义和原则

财政资金“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的特性使其成为各级政府发展社会事业的有力保证。今年4月份以来, 针对全球暴发甲型H1N1流感疫情, 党中央、国务院果断决策, 安排50亿元专项资金, 用于支持甲感防控工作, 并要求地方各级财政也要拨出专款。甲感防控专项资金的设立, 为各项防控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坚实财力保障。对于县级地方政府来说, 财政资金可以保证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攻坚、植树造林等公共事业, 对促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优化有限财政资金的配置, 有利于缓解县级地方发展资金供求矛盾, 提高财政保障能力, 发展社会事业, 建设和谐社会, 促进新农村建设, 带动乡镇企业的发展。

效率来自科学的管理, 对于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也需要切实、高效的科学管理, 在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各种最适合的方法、流程, 在此本文提供以下几条基本原则:第一, 科学决策原则。财政专项资金来之不易, 包含了群众的血和汗, 必须慎重使用。在申报和使用决策时要制定必要的决策和管理程序, 采用科学的决策方法、集体决策, 加强项目可行性论证, 避免一把手拍板子定资金终身的现象, 确保财政资金投向和重点符合省中央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部署, 不辜负群众的厚望。第二, 综合预算原则。必须树立大财政的管理理念, 开展综合预算, 统筹预算内外财政资金安排, 各部门破除局部利益的狭隘思想, 加强信息沟通与协作, 使财政专项资金在保证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变的前提下, 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率。第三, 重点倾斜原则。全面但有重点是保证财政专项资金效率的前提, 县级政府在安排有限的财政资金拨付时, 必须分清发展主次, 确保资金向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倾斜, 集中财力办大事。

三、加强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建议及思路

1、实施财政专户管理, 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财政改革要求全面推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响应国家政策号召, 树立国库集中支付意识, 并结合财政资金专户管理, 规范部门资金使用行为。可以建立财政专户专人管理制度, 组建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团队, 专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配置、使用和效果管理, 保证专款专户, 明确划分专项业务费和项目经费, 核算清晰真实;专款专用, 所需财政资金拨付及时、到位。

2、建立资金监管制度, 全程监控

专项资金拨付后, 要想取得预期效果必须加紧对其使用的全部监督控制,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有条件的应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配备专项审计人员, 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结合财政专项资金专户、专人管理制度, 加快已确定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到位速度,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予以严肃处理, 保证项目资金的完整、安全, 尽最大努力减少资金流失。

3、加强预算管理, 硬化预算约束

县级财政管理部门应突破人力资源的限制, 在岗位设置上尽量根据部门发展需要安排, 选拔人才时严进严出, 杜绝走后门、托关系的现象, 提高财务人员整体素质。为避免资金缺位和重复浪费现象的同时存在, 应创造条件改革增量预算编制方式, 采用更为科学、规范的零基预算编制方法, 针对不同发展项目的轻重缓急, 有重点的分配财政资金, 比如作为县镇层次的政府首先应该保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 重视农垦地区的开发和粮食安全的建设;工业强镇则应保证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到位, 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并为其制定合理的收支方案。之后加强预算管理, 完善支出预算的控制监督, 坚持政务公开制度, 推进民主建设, 增强预算的透明度, 接受群众监督, 硬化预算约束。

4、树立大财政意识, 减少利益冲突

县级政府应该做好各部门、各单位的协调工作, 要求全部相关人员从领导层到基层操作人员树立大财政意识, 跳出预算内外资金绝对区分观念的束缚, 突破部门之间的利益界限, 综合使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 提高财政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

四、湖南省娄底地区新化县治理财政资金流失经验借鉴

在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方面, 各地县级政府都在努力, 也取得了不同的成效。湖南省娄底地区新化县为克服社会经济、政府机构运转的财政资金捉襟见肘、靠举债度日的困境, 采取一系列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 有效地治理了财政资金流失的现象。从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借鉴:首先, 建立乡级金库, 完善财政体制, 注意培养财源, 充分调动乡级政府生财、聚财、理财的积极性。然后, 加强资金管理, 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成立财务结算中心, 对纳入统管的财政专项资金收付业务和投资项目活动情况进行分类详细的记录、反映, 加速了资金的周转, 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此外还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使各项工作有规可依, 具有操作性;邀请群众对本县财政使用和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虚心接受并处理群众的反馈意见, 不断完善调整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和实践, 降低了监管成本的同时达到了预期的管理目标。同时还注意专业团队的打造, 不惜花费较大的人才培养支出, 提高财政管理部门人员素质和道德修养, 在此基础上能够根据专项资金的定义及内涵, 结合本县的发展实情, 对专项资金进行分类, 明确哪些项目作为专项资金管理, 给予具体操作单位以明确的指示, 规范化程度高, 执行难度低。在整个执行过程中也能够坚持对专项资金进行全程监督、开展综合评价, 不断调整政府调整政策, 保证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

不同地区发展情况不同, 实力基础不同, 各地县级政府应该相互交流、借鉴学习, 借此次扩大内需的机会, 积极争取国家拨付的大量财政专项资金, 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 发展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 保证国家资产安全。

摘要:近年来, 随着地方经济的迅速发展, 需要财政支持的呼声也越来越大。各地财政部门在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 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加大, 基本上保证了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率。但在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还存在着专项资金预算落实不到位、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等问题, 严重影响了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本文仅针对目前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一些探讨, 继而提出自己解决问题的建议及思路。

关键词:财政资金,专项资金,资金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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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家才: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J].中国财政, 2008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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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赵军、辜东方、杨新枝、李舸:论地方专项资金监管模式的构建[J].财政监督, 2006 (11) .

8.财政专项资金 篇八

一、惠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惠农专项资金的全方位监督管理不够 惠农专项资金所涉各个单位和部门以及乡镇村(居)民委员会。一是在落实和发放惠农资金的过程中,方式较为灵活多样,有的是单个业务部门落实和发放,有的是由部门调查核实后由乡镇财政所负责“一卡通”发放,因而造成宣传与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落实过程走样。二是在惠农专项资金的管理中涉及的管理部门多,有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国土、民政等。由于多头管理,拨款手续繁多,造成财政部门很难实行对惠农专项资金的全方位监督管理。

(二)对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惠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不力 由于资金性质层次多,涉及面广,既有中央专项资金,也有省、市、区以及乡镇的项目配套资金,资金的使用者即惠农政策的受益者,既有企事业单位,也有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个人。近年来,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都只注重对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而忽略对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检查,致使部分惠农专项资金游离于财政监督管理之外。

(三)对财政预算安排以外的惠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不严 因资金来源渠道多,既有财政专项资金和金融政策贷款,也有单位、个人、农民自筹资金及其他引进资金,既有国家投入,也有地方投入。而财政部门一般只限于对财政预算安排之内的资金进行了较为规范的监督检查,对财政预算安排以外的其他各项惠农资金的监督管理跟踪检查涉及较少,给少数单位和个人提供了可乘之机,有的单位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将涉农项目资金用于购车,甚至弥补机关经费不足,有的单位以“领导批示”为由,将涉农专款用于与项目完全无关的支出,有的基层乡镇政府无视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将农田水利建设“民办公助”资金,用于搞其它建设,有的将省拔农村公益事业“以钱养事”补助资金用于安置人员等。

(四)对惠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整改处罚不到位 近年来,财政部门通过对惠农专业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在惠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挤占、挪用、借用、滞留、拖欠惠农专项资金; 多报、虚报、擅自变更资金计划用途;擅自改变农业贷款资金投向; 不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规定,配套资金不到位,未实行专户核算; 项目计划编制不规范,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 因相关单位领导不重视,加之缺乏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而处罚不到位,以致监督检查绩效难以体现。

二、惠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制度因素制约 主要包括:

(1)财政资金未能规范使用,政策执行“变形”。其主要原因在于对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情况跟踪监督不及时,即使事后发现了不按规定违规使用资金的问题后,也没有对违反规定的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相应的处罚措施。(2)政府各部门管理惠农专项资金职能交叉重叠。从目前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看,就涉及政府财政部门、计划管理部门、扶贫办、农业综合开发办以及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民政、科技等部门。这些部门的多头管理容易出现同一类型项目由多个部门管理,缺乏统筹整合和集中实施的效能,影响投资效果。(3)惠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由于政府管理部门特别是乡镇财政自身资金不足,其基础设施建设等投入都依赖于上级财政,部门单位想方设法向上级财政争取项目资金。一旦争取到资金,就将资金挪作他用,只重申报、重合规,而轻管理、轻绩效。 同时,地方政府在对涉农专项资金检查中发现问题时,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往往是以不能“损害地方利益”为借口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4)财政监督管理不到位。由于各级政府以及相关涉农部门在涉农政策执行方面的事权、职责、分工缺乏科学合理的界定与划分,不是责权不分,就是争权夺利。

(二)人为因素影响 主要包括:(1)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配合政策执行缺位,缺乏应有的监督制衡机制。如良种补贴资金,农业部门对种植面积核实基本处于“缺位”状态;财政部门对惠农政策的执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管理缺位,部分农民没有将补贴资金用于粮食生产,有的甚至没有领取。如沼气推广与沼气补助资金,农村改水资金,存在有的部门虚报、造假,套取资金搞自身建设现象。(2)涉农资金“政出多门”。资金由部门分割,分散使用,财政部门无力通过集中投入、重点投入来整合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3)在涉农政策执行过程中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人大、监察、财政、审计等机关或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都有对财政惠农专项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检查的职能。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稳定有效的沟通联系制度,造成各监督主体之间职责分工不明,信息交流不畅,重复检查和检查缺位的现象。

三、惠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措施及对策

(一)强化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新机制具体表现在:(1)分工负责,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合理确定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制衡机制。二是制定相关配套制度,规范资金管理行为。三是建立信息公开栏,打造阳光透明财政。在发挥财政部门自身监督管理作用的同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审计、监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实现监督主体多元化,监管内容多元化和监督方式多元化。(2)明确范围,規范监督检查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检查范围。各级财政、民政、国土、教育、文化、科技、卫生、农业、林业、畜牧、农机、水利、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个人等计划、划拨、使用、管理惠农专项资金的,都必须纳入监督检查范围。二是进一步规范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资金是否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资金运行是否安全并全程公开;资金投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地方法律规定;资金拨付是否及时足额,有无延误拨付,滞留闲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和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有无截留、挤占、贪污、挪用、串用、虚列、套取骗取、冒领或私存私放行为;是否账外设账;对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的强农惠农补贴资金项目,是否办理了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的,是否采取了公开招标;其他有关应检查项目。(3)组建专班,委派财政监督专员。一是对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直补、退耕还林补助、农村低保资金等直接补贴给农民个人的资金指定专班人员负责,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对政府提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农村公益事业服务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专项投资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乡镇财政所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杜绝截留、平调、拖欠和挪用。二是委派财政监督专员重点加强对农民培训、农业综合开发、国土整治、农林水建设、农村安全饮水、水库保险加固、农村沼气建设、农村扶贫、后期移民等项目资金的跟踪监督与管理,在事前、事中、全方位对项目计划的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资金的合理使用进行全程监督,防患于未然。

(二)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监管新体系具体表现在:(1)建立健全政府公示制度。对各种政策性补贴款、扶贫款、移民款等发放使用情况,各类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通过文件、会议、公告、新闻媒体网絡、移动通讯、固定电话等方式,以各基层财政所、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定期、定点对强农惠农资金补贴的政策、项目、标准、审批条件,补贴人员的基本情况、补贴发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2)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一是各级农业、林业、扶贫、移民等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本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建立切实可行的绩效评价制度,将涉农惠农专项资金的相关指标体系、质量体系、效率、效益体系等通过合理的评价标准,对其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判断,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拨付的重要依据。同时对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定量定项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结论,确保各类项目有计划按规定要求实施到位。二是各级纪检、监察、农监、财政、审计、监督、综改等部门要建立规范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各项资金的跟踪监督与管理,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一是科学合理地划分责任。特别是地方各级政府要清楚的划分界定涉农事权、涉农财力保障等方面的职责。二是明确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直接经办人为第二责任人。三是以政策执行绩效为导向,建立考核奖惩、问责机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三)加强协调配合,优化监管新环境具体表现在:(1)争取领导重视,部门配合。一是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重视,支持财政部门和国家惠农专项资金管理各部门、各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国家“三农”政策真正给农民带来实惠;二是争取惠农专项资金所涉及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确保党和国家各项惠民政策更好的落实执行。(2)加大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财政监督部门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如实上报,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其它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各级政府领导更要加大督办力度,督促整改到位,防止屡查屡犯。(3)实行“三公”执法,树立绩效意识。行政执法既是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管理国家财政,实现财政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又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因此,财政监督执法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执法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是要以农民对政策执行效果“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财政监管。二是要当好政策宣传员,深入贯彻执行好各项财政惠农政策,提高财政监督管理水平,同时,扩大农民对惠农政策执行的“参与度”,通过农民的直接参与,有效监督,确保惠农政策的执行,惠农专项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监督与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和公正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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