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域名过户申请(共7篇)
1.国际域名过户申请 篇一
赵某和张某系夫妇, 共育有二女一子。赵某和丈夫张某与其子女共同居住在武汉市武昌区某小区一套100平米的住房里, 1997年张某因病去世后, 1998年年初, 赵某就将该房产以14.4万元价格出售给楼下邻居曾某。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 曾某按协议约定交付了全部房款后, 搬进所购房屋居住, 赵某也依约将房屋权属证件交予曾某。此后, 双方一直未有异议。后赵某搬离居住地后, 曾某一直未能找到其下落, 另想到自己买的房屋二证都在自己手上, 房屋过不过户问题都不大, 于是过户的事情就一直搁置。
15年后的今天该小区被定为拆迁范围, 曾某才想起自己房屋过户的事情, 于是他千辛万苦找到赵某, 要求其配合过户, 但赵某却以其子女未同意售房为
焦点结论
本案的焦点在于涉案的房屋作为遗产没有进行分割, 该房屋究竟归谁所有?赵某与其子女作为房屋共有人, 擅自处理子女的房屋所有权利是否有法律效力?房屋购置期满15年要求过户是否过了诉讼时效?由, 拒绝配合过户。2011年4月19日, 曾某委托吴娟律师代理此案, 并将赵某和其三个子女一并诉至法院,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并配合过户。
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支持了曾某的诉讼请求。赵某及其子女不服提起上诉, 武汉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并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
案件审理过程中, 原、被告双方的争议非常大, 案件本身虽然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但同时涉及了继承、不动产善意取得等诸多法律问题。此外, 本案从赵某将房屋卖给曾某到原告起诉的时间跨度也比较大。
首先, 涉案房屋是未进行分割的遗产。赵某和她的子女对房屋的共有是“共同共有”。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心, 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一般来讲, “共同共有”都是根据共同关系产生, 这种共同共有关系或者是由法律直接规定, 或者由合同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共同继承的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的财产, 即继承开始后, 遗产分割以前, 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对之享有继承权的遗产。在对遗产进行分割时, 共同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各自的份额。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 因赵某和她的三个子女没有对张某的遗产进行分割, 故此赵某及三个子女对张某遗留的房产享有共同共有权。
在庭审过程中, 赵某子女辩称, 自己母亲在卖房时, 未经三个子女同意, 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曾某, 明显侵犯了三个子女的法定继承权, 赵某即便要出售也只能出售其占有的份额, 而不能出售整个房屋, 故, 应驳回曾某的诉请。对此吴娟律师在庭审时提出自己的代理观点, 虽然赵某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三子女的财产份额, 但赵某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 且曾某善意取得了涉案房屋, 曾某完全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表见代理是《合同法》第49条规定,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赵某的三个子女虽然没有在房屋买卖协议中签字认可, 但是在房屋买卖协议签定前, 三子女一直与赵某共同居住于诉争的房屋内, 且赵某将房屋交付曾某使用, 曾某从1998年2月入住该房屋15年之久, 三子女均未提出任何异议或主张权利, 且张某去世后诉争的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在出售人赵某一人名下, 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 买受人曾某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 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 应认定为有效。买售人曾某已经尽到自己基本的审查义务, 而赵某的行为也构成了表见代理, 其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虽然赵某的行为侵犯了三子女财产的合法权益, 但三子女可另行向赵某主张。
在我国物权法生效后, 善意取得制度既可以适用于动产, 又可以适用于不动产。这是我国对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一个重大修订。也就是说本案中涉案的房屋虽然是属于不动产, 但依然使用善意取得。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让与第三人时, 受让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制度。
一般来讲, 善意取得应具备下列要件:一是标的物为依法可流通的不动产或动产;二是让与人对所让与的不动产或动产无处分权。善意取得, 以让与人无权让与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为前提条件;三是受让人以合理价格受让。我国物权法规定, 善意取得的受让不但要求是有偿的, 还要求是以合理价格受让;四是受让人在受让时必须是善意的;五是财产已完成登记或交付。
本案中曾某受让房屋是基于善意的。本案中, 涉案房屋在原告赵某之夫张某去世后虽未进行分割继承, 但作为张某的妻子赵某与原告曾某就涉案房屋的买卖达成一致, 并已履行完毕, 并不违背当地风俗, 且在以后长达近15年的时间里, 原、被告双方一直未有异议。此外, 曾某当时购买房屋的价格为1200元每平米, 根据当时市场的行情标准是合理的。另一个理由主要是出于保护市场交易的安全。本案中, 因近年来很多地方旧城改造拆迁, 加之房价逐年攀升, 房屋单价翻了快十番, 于是买卖双方容易发生矛盾, 如果确认未过户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显然不利于市场交易安全, 而且有悖于民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基于上述两个理由, 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吴娟的观点。
2.国际域名过户申请 篇二
近日国家邮政局网站对几家申请国家快递业务的四家企业进行了公示。其中, 顺丰速运申请的是国际快递牌照。今年9月份, 顺丰速运上线了另一家电商网站“海购丰运”, 宣告正式切入海淘转运市场。因此, 有业内人士分析, 此次顺丰申请国际快递牌照, 或许与“海购丰运”的转运业务有很大关联。毕竟从代购到转运, 市场上始终缺乏正规、上规模的公司来运营整合。
而此前, 也有媒体质疑顺丰, 称转运业务实则存在很多不透明的“灰色地带”。在这种情况下, 营业执照则可以让其转运业务变得名正言顺。
3.房屋买卖过户申请 篇三
位于洋河集团三生活区10号楼室,面积69.01平方米,原为夫妻所有,房屋共有权证号第号。2011年07月10日经与共有人协商同意,自愿将上述房屋卖给云金童所有,双方议定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柒万贰仟元整。卖方承诺上述房屋无任何产权纠纷,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现买卖双方根据《城市房屋权属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请办理上述房屋产权买卖转移登记。
特此申请。
买方签字:卖方签字:
4.国际域名过户申请 篇四
李某育有一儿李甲和一女李乙, 生前立遗嘱将其房产给李甲, 但房产证由女儿保管。李某于2007年5月去世, 儿女因继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于2008年3月判决房产由李甲继承。因李乙将李某的房产证。李甲在申请过户时,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告知要提交李某的房产证。李甲后来申请遗失补发, 但工作人员告知只有权利人可以申请遗失补发, 不能为李甲补发。李甲随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08年9月向房产登记机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 将李某列为申请执行人, 李乙列为被执行人, 要求登记机构将李某的房产过户到李甲名下。该案需不需要通过协助执行办理过户?如何办理?
分析
笔者认为该案不需要通过协助执行办理过户, 李甲可以直接凭法院判决申请登记。
一、民事强制执行与协助执行
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确定的给付内容, 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从而实现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协助执行是《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 该条规定:“在执行中, 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 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由此可见, 需要房产登记机构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的案件必须是能够执行的案件。
二、能够执行的法律文书及其构成要件
《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了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文书种类。法院据以执行的各类生效法律文书, 包括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我国法院裁定承认和同意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书;公证的债权文书, 国内促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和调解书。民事强制垫是以国家权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债权人债权的活动, 这种债务属于给付义务。
可以看出, 构成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2.该法律文书须记明债权人和债务人;3.该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4.给付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并且必须合法;5.该法律文书必须是确定生效的。对第1、2、4、5要件一般比较容易理解和把握, 但对第3个要件“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有的人不是很清楚, 甚至有的法院执行人员都不是很清楚。
三、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所谓给付, 就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的财物或完成一定的行为。民事判决是民事强制执行的主要根据, 本文着重谈谈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什么样的判决具有给付内容呢?判决是由诉讼引起的, 有诉讼才有判决, 因此首先从诉讼的类型谈起。根据原告诉讼标的的性质和内容不同, 诉讼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
1. 诉的类型
给付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如请求被告交付房屋并协助原告办理转移过户手续。原告对被告享有特定的给付请求权, 是给付之诉成立的基础。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原告才享有给付请求权, 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 原告就可以根据民法上的给付请求权提起给付之诉。例如: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原告对被告享有交付房屋并协助原告办理转移过户手续的给付请求权。
确认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诉。确认之诉的特点在于原告仅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认特定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并不要求判令被告基于存在的法律关系履行给付义务。确认之诉分为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 前者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的诉, 例如: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存在、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对某处房产拥有所有权;后者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 例如: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对某处房产不拥有所有权。
形成之诉, 又称变更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法律关系之诉。原告提起形成之诉的目的是利用法院判决将现在的法律关系改变为另一种法律关系或消灭, 例如:解除婚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
2. 判决的分类
根据原告诉讼标的的性质和内容, 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 相应的判决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 但不是一一对应的, 给付之诉最后的判决不一定是给付判决, 形成之诉最后的判决不一定是形成判决。
给付判决即判令被动告别履行给付义务的判决, 具有执行力, 如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并协助原告办理转移过户手续。应当注意, 原告提起给付之诉, 如果胜诉, 其判决才是给付判决;如果败诉, 则其判决是确认判决。因为在给付之诉中, 法院首先要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 如果法院判定存在的话, 才可以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如果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即否定了这一存在, 也即消极地确认了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 因此原告败诉的判决为消极的确认判决。
确认判决即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判决。确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存在的判决是积极的确认判决, 确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不存在的判决是消极的确认判决。因此在确认之诉中, 不论原告胜诉还是败诉, 其判决均为确认判决。但确认判决并没有判令被告基于存在的法律关系履行给付义务, 从而没有执行力, 不能够强制执行。如:法院仅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原告对某处房屋拥有所有权, 因没有给付内容而不能强制执行, 也就不会引起协助执行。若房屋被被告占有, 原告为了完整的实现权利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 请求被告搬出该房屋, 若被告拒绝则只能提起给付之诉,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搬出屋, 并借助给付之诉来保护权利。
形成判决即对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作出变更的判决。原告胜诉的, 即法院支持原告变更已经存在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请求, 此判决为形成判决。形成判决生效时, 已经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就自动发生变更, 无须强制执行。原告败诉的, 即法院否认原告变更请求, 实际上也确认了原民事法律关系存在, 所以此判决是确认判决。可见, 形成判决也没有执行力。
通过前面的分析, 可以肯定法院要求房产登记机构协助执行的判决必须是给付判决。但在一个案件中, 原告提起的议讼请求可能不止一项, 既包括给付之诉又包括确认之诉或形成之诉。比如离婚案件中原告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 原告胜诉的判决既是形成判决又是给付判决;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中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请求被告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转移过户手续, 原告胜诉的判决既是确认判决又是给付判决。因此, 法院请求房产登记机构协助执行过户的判决必须有给付的内容, 如果仅仅是确认判决或形成判决则因没有执行力, 房产登记机构不能协助执行过户。有人可能会说这是对法院执行文书进行实质审查, 其实不然, 因为确认判决或形成判决本来就没有执行内容, 何来协助执行之说?对没有给付内容的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 是不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就给付内容而言, 须是给付金钱或给付房产。给付金钱的, 当被执行人的金钱不够执行时, 可以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房产, 申请人就拍卖、变卖的价金受偿, 拍卖、变卖房产改变了原来的权属关系, 这时就需要房产登记机构的协助过户。
结论
5.用电过户书面申请书 篇五
尊敬的xxx供电所领导: 我叫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原用电户名孙堪理, 身份证号:xxxxxxxxx,我们俩系夫妻关系(附件1)因xxx年xxx月xxx日我丈夫做工回来洗澡,由于血管爆裂,经抢救无线死亡,xxx月xxx日在雷州殡仪馆火化(附件2), 住xxx地方, 电表户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特申请电表过户于我及更改用电户名。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 期:xxx年x月x日
附件1:结婚证复印件
6.出租车过户申请书 篇六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叫雷涛,系商洛市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西沟村。我于1999年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并于2011年考取了陕西省道路运输资格证书(出租)。经营陕HT0610出租车,一直经营客运近3年多,虽然很苦在这一行业确非常开心,现因我本人患腰椎盘突出症,不能继续营运,愿将陕HT0610出租车转于其他人经营。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家庭情况简介
我叫贾红军,男,生于1980年8月,高中毕业,系商洛市商州区刘湾街道办事处贾圪劳村,手机:***。我于2001年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并于2012年考取了陕西省道路运输资格证书(出租)。由于我本人特别喜爱驾驶行业,所以我自考取驾驶证后一直从事驾驶行业,由于没有正式工作,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妻子,王小娟,手机:***,1984年9月出生于商洛市商州区,也没有工作,一直在家带儿子贾寒淋,女儿贾珍怡就读于城关二小,家庭没有经济来源;为了有一份稳定的收入,非常希望能够加入到出租车运营行业,特申请接手经营陕HT0610出租车,在以后的营运中,将努力坚持文明服务、优质服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各及管理部门的管理,将以饱满的热情,全心全意的为广大乘客服务。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年**月**日
经营人转换申请
尊敬的各级领导:
叫贾红军,男,生于1980年8月,高中毕业,系商洛市商州区刘湾街道办事处贾圪劳村,手机:***。我于2001年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并于2012年考取了陕西省道路运输资格证书(出租)。由于我本人特别喜爱驾驶行业,所以我自考取驾驶证后一直从事驾驶行业,由于没有正式工作,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为了有一份稳定的收入,特申请接手经营陕HT0610出租车。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7.变压器过户申请 篇七
彭溪供电局:
我公司位于泰顺县彭月工业园区是变压器(一台2000 KVA)所有权人,我司愿意将该变压器过户给泰顺县博越管业有限公司。原用电户:浙江华科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罗 新用电户:泰顺县博越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华锋
一、受电地点
受电地点:泰顺县彭月工业园区,二、过户原因:房屋产权已转让。
过户后产权关系、使用权及用电责任均由泰顺县博越管业有限公司承担。
浙江华科钢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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