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

2024-07-17

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精选5篇)

1.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 篇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及活动现场治安管理标准规范实务全书

李冠华(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法律出版社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篇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法制办就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未经安全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最高罚款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须对活动安全负责

条例明确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障措施

大型群众性活动将实行安全许可

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

第二篇 大型群众性活动管理模式和管理职能要求

第一章 大型活动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大型活动管理的机遇和挑战

第三章 大型活动管理的基本模式

第四章 大型活动管理的计划职能

第五章 大型活动管理的组织职能

第六章 大型活动管理的控制职能

第三篇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与协调

第一章 大型活动的组织

第二章 大型活动的协调

第三章 大型活动人资源管理

第四章 大型活动的风险管理

第四篇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

第一章 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治安管理部门在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中的职责

第三章 当前大型活动的特点、工作措施和改革思路

第四章 聚焦大型体育活动中的反恐斗争

第五章 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原因透析

第六章 大型活动安全事故案例评析

第七章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第五篇 大型节事活动的现场安全管理

第一章 节事活动的策划理念

第二章 节事活动的策划原则

第三章 节事活动的策划方法

第四章 节事活动的策划程序

第五章 节事活动的策划内容

第六章 排队入场管理

第七章 现场活动管理

第八章 现场餐饮管理

第九章 现场结束管理及清理

第六篇 大型体育活动的现场安全管理

第一章 社会体育概论

第二章 社会体育活动的内容和特点

第三章 社会体育活动组织与管理的原则和方法

第四章 社会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章 城市社区体育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章 单位体育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七章 农村体育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八章 健身类体育活动的组织管理

第九章 健美类体育活动的组织

第十章 娱乐体育活动的组织管理

第七篇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政许可

第一章 行政许可概念的逻辑结构

第二章 行政许可中的自由裁量权

第三章 政府规制界限的实证分析

第四章 《行政许可法》中的政府规制问题

第五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及其政府管制

第八篇 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治安案件查处

第一章 治安案件查处绪论

第二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

第三章 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章 治安案件的管辖、立案与调查

第五章 治安案件的证据

第六章 治安案件查处程序

第七章 治安案件裁决的执行和拘留所管理

第八章 治安案件查处的法律救济

第九章 扰乱公共秩序案件的查处

第十章 妨害公共安全案件的查处

第十一章 侵犯人身权利案件的查处

第十二章 侵犯公私财物案件的查处

第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的查处

第十四章 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的查处

第九篇 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突发事故现场急救

第一章 现场急救概述

第二章 医学基础知识

第三章 警务现场常用的急救技术

第四章 常见危重的现场急救

第五章 创伤的急救

第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的现场急救

第七章 高低温损伤的现场急救

第八章 意外事件的现场急救

第九章 动物咬伤的现场急救

第十章 中毒的现场急救

第十一章 自杀事件的警察干预

第十二章 精神病的警察干预

第十三章 传染病的防护知识

第十四章 常用急救药物

第十五章 常用现场急救器材

第十篇 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防火管理

第一章 公众聚集场所火灾概述

第二章 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的防火设施

第三章 公众聚集场所建筑及其重点部位的设置和布置要求

第四章 建筑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第五章 用火用电的防火安全

第六章 重点部位和作业岗位防火

第七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章 消防器材和设施

第九章 初起火灾的扑救

第十一篇 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第一章 应急救援与应急管理的概念

第二章 应急管理要素

第三章 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四章 应急救援预案概述

第五章 应急救援系统

第六章 应急救援预案的策划与编制

第七章 应急演练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章 建立预案编制小组

第九章 应急实施能力的评估

第十章 单位内部风险分析

第十一章 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文件要素

第十二章 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过程

第十三章 实施预案

第十四章 地方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第十二篇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经典案例借鉴

第十三篇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配套法规

宣传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5号)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七年九月十四日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详细介绍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政策解读、大型群众性活动管理模式和管理职能要求、组织和协调,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大型节事活动、体育活动)现场安全管理,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治安案件查处、突发事故现场急救活动场所防火管理、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另外,本书还介绍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经典案例借鉴、《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配套法规。

本书特点:

实用性书籍——根据本行业相关岗位的需要及专业工作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治安管理能力),确定本书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突出实用性。

先进性和可操作性——将专家们从事活动管理业所积累的经验以及该行业的新技术、新理念,有机地融入到相关内容中,突出本书的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指导性强——针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及其实际管理过程中的具体细节、环节,本书都做了细致的介绍,做到回答“怎样做”的问题。

读者对象:

人民政府

体育局、文化局

各省市公安厅、局

派出所

各省市政法委

各地治安综合管理办公室

社区治安办公室

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承办者

7-5045-1962-6 : CNY15.00社会体育活动组织与管理 [专著] / 王凯珍主编2005133页;26cm

7-81109-390-1 : 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理论与实务 [专著] / 华敬锋编著2006共288页

治安案件查处7503650125(338)已有——巡警

实用警务现场急救 7810878018352已有——巡警

978-7-301-11539-8 : CNY39.00

题名与责任行政许可与政府管制 [专著] = Administrative license and government regulation / 刘恒主编

出版项北京 :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载体形态项423页;23cm

7-5025-8138-3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实务 [专著] : 理论·实践·实例 / 樊运晓编著2006载体形态项236页;24cm(1--170)

978-7-5045-5892-3 :节事活动策划与组织管理 [专著] / 戴光全,马聪玲主编200726cm(21—36,99---113)

7-5637-1132-5 : 大型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专著] / 杜学主编215页 : 图;23cm

7-5045-5317-4 : 公众聚集场所防火 [专著] / 宋光积主编318页;21cm

978-7-5020-3060-5 : CNY180.00

题名与责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范例精选 [专著] / 李志宪主编;北京市达飞安全, 2007载体形态项962页;26cm选印

最新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规范精读 [专著] / 本书编写组[编](第十一篇+ 网上下载)

1.7-5637-1132-5 : 大型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专著] / 杜学主编215页 : 图;23cm

2.978-7-301-11539-8 :行政许可与政府管制 [专著]刘恒主编

3.7-5045-1962-6 :社会体育活动组织与管理 [专著] / 王凯珍主编

4.7-5025-8138-3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实务 [专著] : 理论•实践•实例 / 樊运晓编著

(1--170)

5.978-7-5045-5892-3 :节事活动策划与组织管理 [专著] / 戴光全,马聪玲主编(21

—36,99---113)

6.7-5045-5317-4 : 公众聚集场所防火 [专著] / 宋光积主编318页;21cm

2.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 篇二

一、群众文化大型活动策划准则

1、明确策划具体实施步骤

群众文化大型活动的策划中,首先应该明确活动目的,从而确定群众文化大型活动举办的具体步骤,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具体应该进行什么环节,及环节的先后顺序,避免活动的混乱性。在活动目的不明确的情况下,大型文化活动的进行就变得没有意义,进而使活动无法开展。一个好的活动策划,在其策划目的明确的前提下,组织完整的活动环节,确立活动意义,将群众大型文化活动从简单的文化意义升华到政治精神文明建设。一方面提高了我国人民精神文明建设与文化建设,另一方面将群众和国家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国家社会的快步发展。

2、确立正确的文化活动指导思想

大型活动的指导思想是活动进行的方向,也是群众文化开展的理论依据。在活动策划过程中指导思想是整个活动开展的中心,是凝聚力量的思想,也是聚集群众热情激发活动活力的重要保障。在当下的群众文化大型活动中,不仅仅是群众文化素养的一种提升,也是传播政府及国家领导思想的一种途径,是主导社会舆论的主要手段。运用群众大型文化活动的举办进一步影响人民群众文化思想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完善国家政治文化体系,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日益完善的社会经济体制,促进人们在思想观念及生活方式上更加注重精神层次的享受,高质量的精神文化生活已经成为大部分人们在文化领域的追求。所以确立正确的文化活动指导思想,将其与政府职能相联系,准确把握群众思想动向,正确引导其思想发展,促进群众文化生活建设的同时达到民族发展繁荣的目的。

3、把握群众文化大型活动开展的主题

群众文化大型活动策划中,确立其活动目的及主要思想的同时,也不能忽略活动主题的把握。一个活动的主题是活动内容及活动中心思想的体现,并且活动的内容及中心思想也是根据活动主题所开展的。所以活动主题的确定离不开指导思想的相应理论依据,更基于活动目的的中心思想。如果活动主题脱离指导思想或偏离活动目的则会造成活动主体含糊不清的现象,不利于活动的有效开展。

4、围绕活动宗旨创建群众文化活动策划

在群众文化大型活动策划中,一定要确立明确的活动宗旨,这是对活动目的、思想及活动主题的综合概括,是三者的精华所在,是群众大型活动的开展的基础以及活动策划的总统筹。紧紧围绕活动宗旨进行活动策划可以突出活动目的,避免政治性指导思想过于繁杂,从而使活动更加贴近人们生活,起到更好的宣传效果,进一步使民众都积极参与到活动中,促进和谐社会构建。

二、群众文化大型活动策划思路创新

1、避免借鉴抄袭、注重策划原创性

每个大型活动都不是随意开展的,都是具有明确的目的及节目宗旨的。所以在群众大型节目的策划过程中,必然要立足于自己的活动目的及宗旨,避免抄袭现象产生,千篇一律的文化活动形式会降低人们对其的参加欲望。例如很多地方的活动将花巨资聘请明星坐镇作为活动亮点,此种做法不仅劳民伤财,并且降低了群众参与度,使得活动不具有创新性。群众大型文化活动的策划应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和主要目的,设计出最为符合此次活动主题的节目策划,使群众有耳目一新的感觉。

2、突出节目特色,在特色中寻找创新

不同地区的群众文化大型活动都应各具特色,突出当地文化艺术特点。我国地大物博,各地区民风民俗不尽相同,大型文化活动的策划应在不同地区的特色中寻求创新,并且社会生活中具有善意的社会现象都是活动策划的素材,可以根据此次活动的目的,在具有教育影响意义的社会现象中筛选与此次节目相关的,加入节目策划,是节目更具当地特色,并且贴近人们生活,具有及高的教育意义。并且在特色中寻求创新,并不是极具的过度追求当地特色,而是应该在突出特色,发展当地文化的同时吸收外来文化的优点,与时俱进。不仅保存自己民族的特色,又对当地特色文化进行了发展创新。不仅具有与时俱进的观念,又保留着当地文化特色,既贴近人们生活,又丰富人们的生活。

3、抓住节目目的,寻找创新点

群众大型文化策划过程中,寻找创新点是其策划过程中的关键,一方面可以根据时代的发展,结合时代特色与活动目的进行创新,寻找创新亮点。另一方面可以在怀旧中进行创新,也就是说根据活动指导思想的不同,探寻与节目最为贴近的“翻旧”的创新。每个时期都有其艺术特有的表现形式及特点,这些艺术形式或者极具当时的政治色彩,或者充满当时人们的生活气息。在群众大型活动策划中,借鉴过去的活动及节目特点,在这其中寻找创新性,创造出群众喜闻乐见的节目。

三、总结

群众大型文化活动是一种丰富群众业余生活,提高精神修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文化活动,也是政府进行文化建设的重要项目,更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文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促进和谐社会更好更快建设。因此在相关群众大型文化活动策划中,做好相关的策划活动,探寻完善的策划思路,及创新点,丰富节目形式,使大型节目的主题及目标明确,融入相应的指导思想,寻求正确的节目思想方向,在改革和创新中与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相融合,从而提高群众文化大型活动的综合水平及能力,促进我国人民精神文明建设更好更快发展。

摘要: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更加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及社会文化发展,从而在高度受人关注的文化建设中,大型活动的建设是一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在提高社会文化建设水平和文化建设的质量上都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所以针对群众大型文化活动的建设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完整高效率的活动策划,更新策划思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促进我国综合文化实力的提升。本文根据我国国情及群众文化特点浅析在群众文化大型活动中,如何整理创新活动策划思路,促进大型活动文化价值的更完善发挥。

关键词:群众文化,大型活动,策划,探索

参考文献

[1]马宏坤.群众文化大型活动的策划思路及相关问题阐述[J].北方音乐,2016,17:205.

[2]杨慧姝.谈群众文化大型活动的策划[J].祖国,2016,16:290.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 篇三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九月十四日

总理温家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4.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 篇四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四章 安全规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

2010-03-0110:51:00 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本市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七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演练;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九)按照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第八条 大型活动由主办方直接承办的,主办方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职责。

大型活动由主办方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接受委托的承办单位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职责。主办方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承办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共同落实安全工作;确定专门人员监督、检查承办单位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向承办单位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动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 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引导指示标志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六)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条 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四)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六)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七)对安全工作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

(八)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九)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者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一千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前款规定的安全许可由区、县公安机关实施,其中重大大型活动的安全许可由市公安机关实施。重大大型活动的范围,由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主办方与接受委托的承办单位签订的协议;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书;

(四)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条件的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出具的大型活动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现场平面图;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票证管理方案和样本、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承办者与其他参与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方案应当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方式以及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七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办者申请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

第十六条 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具有合法身份;

(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四)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

第十八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

大型活动举办日期、时间需要变更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日期的五个工作日前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举办地点、内容变更或者规模扩大的,承办者应当依照本条例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大型活动取消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日期的五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九条 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承办者。由此给大型活动承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 安全规范

第二十条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安全许可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

(四)公开售票的,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五)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入口设置安全、有效的机读验票设施、设备。

大型活动承办者可以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二条 承办者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与场所管理者、施工单位签订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协议。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搭建和拆除临时设施、建筑物,确保临时设施、建筑物的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必要时承办者应当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相关专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办者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在人员相对聚集时,承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大型活动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签字归档。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承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组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所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受检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主办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大型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办大型活动,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其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5.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 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5号)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七年九月十四日

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 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行政审批程序

一、受理

二、审核

三、复审

四、审定

五、告知

六、监督措施

审批项目名称:举办大型社会活动(包括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GA027--2002(北京行审A类公安027号-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9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

2、《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44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1、大型社会活动,10个工作日完成。

2、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接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或者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当注名大型社会活动的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内容、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依据:《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第六条、《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2、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依据同上);

3、场地出租单位出具的场地出租证明(依据同上);

4、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场地平面图(依据同上);

5、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保卫责任人的证明材料(依据同上);

6、公安机关认为其它与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相关的证明材料(依据同上)。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大型活动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回执,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大型活动管理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的,提出批准同意的审核意见,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审核意见及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的,提出不同意举办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转复审人员。

时限:

1、大型社会活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主管总队长或大型活动管理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

1、大型社会活动2个工作日内完成。

2、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8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主管局长或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

1、大型社会活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大型活动管理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批准举办的大型社会活动,制作有关文书并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终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于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监督措施:

1、审批(核准、审核、备案)情况每月向上级报告一次,年度总结报告。

2、建立投诉制度,每个单位要对外公布投诉电话。

3、对投诉处理由分县局、市局的纪检、监察部门受理。

4、对投诉案件,要做到件件有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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