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纠纷调解工作总结(通用11篇)
1.房屋征收纠纷调解工作总结 篇一
房屋征收补偿纠纷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政府征收土地补偿纠纷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2011年9月8日,东城区政府作出3号征收决定并同时将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刘襄樊所有的203号房在第3号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内,该房屋系某部委于2000年11月3日以成本价出售给刘襄樊的,双方签订了公有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建筑面积53平方米,该址现场户籍1户6人,即户主郜仓平、之妻刘襄樊、之子郜彤、之孙女郜丹丹、之外甥女张莹莹、之岳母徐织锦(已故、未销户)。2012年11月2日,评估公司以2011年9月8日为估价时点,对上述房屋作出《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确定该房屋建筑面积53平方米,房屋拆迁评估价款为228万元。2013年1月21日,评估公司受东城区征收办的委托将该《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送达到刘襄樊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家中。因刘襄樊拒收,评估公司工作人员留置送达了《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刘襄樊在法定期限内未针对《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申请复核。
因东城区征收办与刘襄樊未能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协议,东城区政府遂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第102号征补决定并进行了公告。该征补决定内容为:“被征收人刘襄樊在约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东城区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228万元,或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回购原址新建住宅楼或回购别处现房。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予以货币补偿;
二、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人刘襄樊一家完成搬迁;刘襄樊一家可在昌平区某323号房屋临时周转。”刘襄樊不服第102号征补决定,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4年4月2日作出维持第102号征补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刘襄樊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东城区政府所作第3号征收决定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合法,同时认定选定评估机构程序合法。
二、庭审过程
2014年6月2日,刘襄樊不服该征补决定向法院诉称:其在收到征补决定前未收到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及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被非法剥夺。该征补决定称逾期不作出选择的,直接给予货币补偿有违《征补条例》的规定,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征补决定让其一家在昌平区周转的决定美誉法律依据;原产权单位建宿舍不属于公共利益,东城区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后,交还发原产权单位福利房的行为完全违法。因此要求撤销该决定。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判决驳回刘襄樊要求撤销东城区政府所作第102号征补决定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征补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上述规定,东城区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东城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刘襄樊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东城区政府作出第102号征补决定,对刘襄樊的房屋进行征收并予以补偿,符合上述规定。
《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还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并应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本案中,东城区政府作出的第102号征补决定中,包含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等内容,为刘襄樊提供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两种可选择的补偿方式。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是依照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第102号征补决定符合《征补条例》的上述规定,亦符合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公司2012年11月2日出具的《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里亦告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及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2013年1月21日,评估公司向刘襄樊家中留置送达了《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虽然刘襄樊没有在《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送达回执单上签收,但并不能影响该《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送达工作的合法性。刘襄樊收到《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该《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可以作为补偿依据。东城区政府依该评估结果确定征收补偿数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东城区政府在第102号征补决定中明确了补偿金额,提出了两种可供刘襄樊选择的补偿方式,并为其提供了周转房,并不违反上述规定。但需要指出的是第102号征补决定中规定被征收人逾期不申请产权调换予以货币补偿的限制性条款,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被征收人刘襄樊与东城区征收办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协议,东城区政府根据申请,依据第3号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在查明事实、组织双方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作出第102号征补决定,并无不当。虽然第102号征补决定存在部分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影响第102号征补决定的合法性,故对刘襄樊以东城区政府强行确定临时周转房违法及评估报告未送达等为由,要求撤销第102号征补决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房屋征收纠纷调解工作总结 篇二
一、开展价格纠纷调解的意义
(一) 价格矛盾永存, 客观面对纠纷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 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价格矛盾和纠纷的存在是永恒的、客观的, 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价格矛盾和纠纷是社会矛盾的一部份;随着人类运用智慧解决旧的价格矛盾和纠纷, 整个社会就因此前进一些;同时新的价格矛盾和纠纷立刻又出现了, 这样循环不止, 社会前进不止;倘若没有及时解决旧的价格矛盾和纠纷, 任其堆积, 社会就因此停滞不前或倒退。当前, 我国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 社会矛盾较多地体现为利益补偿等价格矛盾和纠纷。
(二) 调解价格纠纷, 促进社会和谐
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 提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要求, 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 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 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 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开展价格纠纷调解, 完善价格部门解决价格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对于价格部门融入“大调解”工作体系、息诉止争, 参与和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三) 改善价格监管, 创新管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规定:“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是价格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国家发改委规定:价格认证中心具有“价格纠纷调解”的资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难免会发生许多价格矛盾和纠纷, 需要政府价格部门对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遇到的价格问题, 进行确认、确定和裁定。对大量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开展价格纠纷调解工作, 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善价格监管的重要途径, 也是对价格监管方式方法的创新和探索。在利益驱动下, 有些经营者会采取相互串通、低价倾销、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不法手段扰乱价格秩序, 牟取暴利。这些明显的价格违法行业可以对其采用罚款、没收等传统手段加以查处, 以儆效尤。但在实际的价格监管过程中, 大量的价格矛盾和纠纷并不表现出任一方有何价格违法行为, 这就需要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耐心细致地调解价格纠纷, 以平息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二、开展价格纠纷调解工作的思路
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应当建立价格纠纷调解机制, 根据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申请, 依法对当事人的价格纠纷进行调解, 把价格纠纷调解工作纳入规范化、日常化的轨道, 明确价格纠纷调解的主体、原则、条件、范围、程序、时限等内容。
(一) 价格纠纷调解的主体
明确价格纠纷调解的主体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 同时明确价格认证中心承担价格纠纷调解的具体工作。从价格认证中心的性质、定位和职能来看, 价格认证中心是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 具有行政裁定职能, 从事有关价格公共服务的国家设立机构。从各地工作实践看, 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已经开绐承担具体的价格纠纷调解工作, 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例如, 8月29日, 广州市东风西路嘉和苑小区门口, 一条直径达1.2米的大水管发生爆裂, 近万吨自来水狂喷而出, 导致附近地下车库100多辆小车被淹。关于“嘉和苑水浸车事件”的赔付等后续问题不断见诸各大媒体, 社会影响巨大。10月13日, 在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主持调解下, 一批“嘉和苑水浸车事件”受损车车主和广州市自来水公司通过充分协商, 就水浸车辆的赔付问题达成协议, 自愿签署《价格争议调解协议书》, 使这个备受社会关注的水浸车赔付事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 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 价格纠纷调解条件
启动价格纠纷调解工作一般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申请人与价格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是有具体的价格纠纷调解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四是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五是属于价格纠纷调解的范围。
(三) 价格纠纷调解范围
科学合理地界定价格纠纷调解范围, 是开展价格纠纷调解工作的前提。以下情形不属于价格纠纷调解范围:一是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二是涉嫌价格违法, 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三是价格争议及其相关事项已提起行政复议、诉讼、仲裁, 且已被依法受理的;或者已经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且已被受理的;四是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五是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所产生的价格争议;六是其他不应作为价格纠纷调解的情形。
(四) 价格纠纷调解的时限
为及时化解价格纠纷调解, 提高工作效能, 对相关时限可作如下规定: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般情况下, 二十个工作日内调解处理完毕;情况复杂, 在规定以适当延长, 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五) 价格纠纷调解不收费
目前, 全国近三千家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大部分已实现财政全额拔款。价格纠纷调解是一种具体的价格行政行为, 具有行政公益性。因此, 为了确保公共利益, 价格纠纷调解部门不应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用。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地价格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 认真开展调查研究, 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完善价格纠纷调解工作工作程序。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 积极宣传各地开展价格纠纷调解工作的实例和成效, 切实把价格纠纷调解工作打造成价格部门服务社会的重要渠道。
摘要:价格纠纷调解是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的职能。价格认证中心应从化解社会矛盾、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 整合价格认证资源, 建立专业价格纠纷调解体系。积极研究和探索开展价格纠纷调解工作的思路, 逐步完善价格纠纷调解工作程序, 明确价格纠纷调解工作的具体内容, 使该项工作规范化, 社会效益最大化。
关键词:价格纠纷,调解,意义,思路
参考文献
[1]温桂芳, 张群群.中国价格理论前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1.
[2]翟建华.价格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9.
[3]姜小川.人民调解实用手册[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
3.房屋征收工作的创新思路 篇三
称《征收条例》)施行后,徐州市在突破传统的拆迁模式、改变传统的拆迁理念方面进行了积极创新。
一、梳理主体职能,健全机构设置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征收条例》,市政府及时设立了市、县(区)两级征收部门,确立了指导方针,明确了工作目标,理清了操作程序,健全了征收制度,完善了工作流程。与此同时,市、县(区)征收部门联动深入开展征收前的各项调研活动,通过广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结合本市房屋征收工作的具体实际情况,及时做好老《拆迁条例》与新《征收条例》的衔接工作,确保原拆迁工作和现征收工作不脱节,确保拆迁工作和征收工作有一个平稳的过渡和对接。由于深入调研,创新实践,科学制定征收与补偿方案,徐州市鼓楼区西阁里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征收763户房屋,建筑面积54267.3平方米,房屋征收工作开展3个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600余户,完成房屋征收工作90%以上,这是在过去拆迁工作中从未有过的工作进度。
二、调整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
徐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在调整机构设置的基础上,拟定了“三个提前”、“两个下移”、“一个快捷”的工作新理念。“三个提前”是指:在房屋征收工作开展前,积极做好房屋调查准备,制定各项措施要提前,群众利益通盘考虑要提前,解决问题措施方案要提前。“两个下移”是指:在房屋征收工作开展后,全办工作人员要坚持工作重心下移,及时深入房屋征收现场,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群众情感下移,及时掌握群众的思想动向和呼声,及时帮助群众处理困难问题。“一个快捷”是指:工作速度要快捷,办理手续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办事,积极打造百姓办事“零障碍”环境,全面推行“零障碍”服务全程协办制度,通过靠前服务、主动服务、导引服务、全程协办、办结回复等“一条龙”服务措施,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
征收部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及时制定了本市房屋征收工作承办流程制度,要求以最短的时间完成每个审核环节,使房屋征收工作真正做到“四个一”,即做到一次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一次性领到征收补偿款、群众一次性搬迁完毕、房屋一次性拆除完毕。
三、加强群众工作,破解工作难题
根据《征收条例》的要求,徐州市房屋征收部门要求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要能够“沉得下去”和“浮得上来”。 “沉得下去”即要求每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做到“四到位”:一是要调查摸底到位。市征收部门为基层征收部门设定了各项调查摸底登记表,要求每个征收项目在启动程序前要对征收范围的人口、土地、建筑物及群众生活情况进行全面详实了解;对房屋的权属、区位、面积、用途、结构、户数等事项开展深入的调查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确保“入户率、见面率、沟通率”3个100%,确保不漏量、不重量。二是要求征收补偿政策宣传到位。要求各县、区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要设立征收政策宣传栏、补偿方案公示栏、办理手续告知栏等宣传措施要到位,要让每一位被征收人全面了解有关征收补偿的政策法规、目的意义,积极营造房屋征收的良好社会氛围。三是要征求意见要到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对征收方案、补偿标准等敏感性问题要反复征求群众意见,科学制定补偿方案,确保征收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让群众满意。四是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到位。通过走访摸底,入户调查,对征收工作开始后可能出现的重点户、难点户要进行认真排查和分析,充分掌握矛盾隐患的苗头,制定科学的解决方案,争取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风险评估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相应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始终处在和谐推进的可控范围之内。“浮得上来”即要求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要能够充分了解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实施换位思考的工作方式,把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写到房屋征收安置方案中,把房屋征收工作做成由过去的“要群众搬家”,变成现在的“群众要搬家”,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变为群众的呼声和心声。
4.矛盾纠纷调解总结 篇四
为了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和消除不安全、不稳定、不文明的因素,推进平安校园建设,根据县教育局 有关全力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活动工作方案,结合学校 实际,因地制宜的开展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龚晓红 校长 副组长:范开华
成 员:张黔、罗素珍、吴俊潘
二、制定了目标任务
坚决防范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政治事件有效调解,校园内各类社会矛盾,防止各类校园矛盾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或刑事犯罪案件,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
三、制定了工作要求
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坚持把“ 事要解决”作为矛盾纠纷排查活动的重中之重坚持力量下沉,有效疏通 民意渠道,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 头的原则,强化不稳定因素排查,有效化解矛盾事件。坚持法要管用,有效解决缠访事件。坚持活动结束后机构不散、人员不散、工作不停,有效确保有关人员满意。坚持信息畅 通和及时报送,努力创造和谐、稳定、安全的校园环境。
四、确定了工作主题 “尽职尽责,热情服务”,变上访为下访,主动热情服 务群众、家长,力争把各类涉教矛盾纠纷化解在校内,确保 “小事不出校、大事不出镇。”
五、确定了工作原则
坚持责任明确、统筹兼顾原则;坚持求同存异、妥善解 决原则;坚持事要解决、法要管用、矛盾化解、群众满意原 则;坚持有话就说、有怨就诉有难就解、有事就办的原则。
六、工作措施
一是将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与重建成果巩固提升相结合。二是将社会矛盾与环境卫生大整治相结合。进一步加大 校园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力度,将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出现 主责任不清、推诿扯皮等矛盾纠纷理顺、分清,着力解决,不断完善。
三是将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与感恩相结合,继续深化校园感恩教育系列活动,深化“小手牵大手”活动内涵,让师、生、家长在活动中受到教育,逐渐将各种怨气、矛盾纠纷转 化到知恩于心,感恩于行上来。
四是将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与环境净化相结合。全面摸排校园内可能仇视危害社会的重点人员、执意上访人员、“法 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人员,逐一落实管控措施,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五是将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与挂包帮活动相结合。对学 校内疏理出的问题矛盾,实行校领导包教师、教师包学生机 制,形成做到每个问题(矛盾)有人管、有人参与、有人解决、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
七、工作成效及经验
通过秦家小学“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努力工作,学校没有出现大的纠纷和矛盾,分析其中的工作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平时加强对广大师生的思想教育,包括感恩教育、法制教育、社会主义价值观教育。
2、强调理性爱国,正确对待“中日”关系。
3、加强对各类不和谐事件的防控工作,努力将其化解在萌芽状态。
4、加强学校与村组、家长、派出所等的沟通协调,共同力保学校平安和谐。
八、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学校应将“小手牵大手”活动持久深入的开展下去,让学校积极、正确的教育影响周边地区,为创设“和谐平田” 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九、下阶段工作打算
1、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加强对各类矛盾事件的预防,力争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2、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充分发挥学校的宣传作用,深化“小手牵大手”活动。
5.2011年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总结 篇五
我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挂牌成立以后,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领导下,全体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高效投入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作用,确保医患纠纷定性、定责以及调解过程的公平、公正和权威,积极化解医患纠纷,使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更好的维护,维护了正常医疗秩序,为百姓创造了和谐的就医环境,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组建机构,建章立制。根据市卫生局和市律师协会的推荐,组建医学专家库和法学专家库。市司法局分管领导亲自为105名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公道正派的主任医师、主任律师颁发聘书。为使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文件要求,借鉴外地经验,制定涵盖调解工作各个环节的相关制度,包括《来访接待制度》、《来信回函制度》、《调解指南》、《当事人须知》、《调解纪律》、《调解原则》、《回避制度》、《回访制度》等,初步形成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制度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此外,医调委还实现了来访登记、受理、调解、结案等环节的动态管理和信息自动化。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医患纠纷调解既是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更是一项民生工程,对积极探索和研究解决新时期的医患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挂牌成立仪式上,我们邀请
了**日报、法制日报、电视台、人民广播电台、商报、晚报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和报道,在全市引起强烈反响。电视台《司法行政视点》就医患纠纷调解适时制作了两期专题节目。医调委在办公场所全文公布了《人民调解法》和《厦门市医患纠纷处置暂行办法》,还不定期编发医患纠纷调解简报,在人流多的地方解答咨询、发放《医患纠纷调解法律法规汇编》和《医患纠纷调解指南》等材料。通过广泛宣传,市医调委运作以来,得到了广大市民特别是患者和患者家属的普遍欢迎和高度赞扬,在全市初步形成了有医患纠纷通过正常的调解渠道解决的新途径,“医闹”现象大幅度减少。
三、发挥优势,初见成效。第三方调解医患纠纷是完全独立于医患双方的中立性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以往患方对医方的解释和医学鉴定的怀疑和不信任。我们在接待和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始终站在中间立场,靠辛勒的劳动和不懈的努力,想方设法通过法、理、情来做各方的说服工作,赢得各方认可和赞许,虽然没有公权力,但逐渐形成了较强的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1年,共接待医患纠纷来访咨询***起,受理医患纠纷调解申请**起,市医调委实际组织调解**起。达成调解协议的有**起,调解成功率达70%。共索赔7859452元,由于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确保了100%的履行率。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一项全新工作,从目前全市的工作情况看,虽然是刚刚起步,但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一些历史遗留的,老上访的疑难性医患纠纷也有寻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介入和调解的意
6.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经验交流 篇六
在调解矛盾纠纷的实际工作中,不同的矛盾纠纷就应用不同的调解方法,甚至相同的矛盾纠纷,因当事人的性格不同和所受教育的程度不同,以及当事人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也应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而不同的调解方法就有截然不同的调解效果,恰当的调解方法就有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而不恰当的调解方法往往事倍
功半,甚至导致调解失败。那么,在调解工作中怎样才能使调解方法恰当,从而有效提高纠纷调解效率和效果呢?笔者总结自己二十二年来的调解工作实践,提出以下拙见,供有志于纠纷调解工作的人士参考.一、掌握纠纷调解主动权,占据纠纷调解主动地位
(一)调解前要深入实际搞好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
伟人毛泽东曾经说过:“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解工作的实践也证明只有进行认真的调查,才能掌握实情,才能了解事实真相,才能明辨是非曲直,才能为纠纷的成功调解打下良好基础。如果不做任何调查就仓促上阵调解,调解人员就只能凭当事人的当场陈述(不少当事人会说假话)来发表看法或意见,这样调解人员就很有可能说出不符实际的话或容易激化矛盾的话,甚至有些该说的话因自己没有把握而不敢说,该表的态而不敢表,这样的调解是很难成功的.所以,调解人员应先深入实际做认真的调查研究工作,做到“心中有数”后,再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这样在调解时,调解人员才敢于对事实进行认定,敢于否定虚假的陈述,敢于驳斥不合理的要求,敢于支持合理的要求,敢于对纠纷的处理下结论,因而,有效地提高调解效果和效率。
(二)调解前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好一套或几套调解方案
调解人员“肚子里没货,脑子里没招“是绝对调解不好纠纷的。只有熟悉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调解人员心中才有了对纠纷评判的标准,调解时才能做到胸有成竹,发言时才能做到言之有理,持之有据,才能避免被懂法的纠纷当事人驳得哑口无言的局面发生。同时,在调解前,调解人员还应拟定好调解方案,有了调解方案,调解人员在调解时才能做到有条不紊,才不会处于被动地位,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有时,为了应对一些有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调解人员还要准备几套调解方案,调解时才能做到进可攻,退可守,进退自余。
(三)当事人发言时,调解人员要主动引导当事人说真话、心理话和有利于化解矛盾的话,要及时巧妙地制止当事人说假话、废话和容易激化矛盾的话。
在调解实际工作中,大多数纠纷当事人发言时不知道该说什么,不知道该怎么说,也不知道说什么有用。大多数纠纷当事人要么东扯西拉,漫无边际地乱说一气;要么为了达到对自己有利的目的而隐瞒事实真相,缩小自己的问题,扩大对方的问题,甚至捏造事实,混淆是非。所以,在调解纠纷时,调解人员应掌握主动权,如采取提问式调解法去引导当事人发言,让当事人围绕调解人员的思路去考虑问题。对于当事人滔滔不绝的废话或容易激化矛盾的话,调解人员要及时委婉地制止,这样不仅能节省调解人员和当事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能有效地促进矛盾的化解,有效地提高调解效果和效率。
(四)调解时,调解人员要尊重当事人,要巧用调解技巧,把握好说话分寸
首先,在调解纠纷时,不论当事人有理还是无理,也不论当事人名声好还是名声坏,调解人员都应尊重,即使是假话连篇、蛮横无理的当事人,调解人员也要强忍怒火,心平气和地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劝导、批评,切不可大发雷霆或用讽刺、侮辱性的语言伤害当事人的自尊心,否则就会导致当事人与调解人员的直接对抗,以致调解失败。第二,调解人员要针对具体纠纷和当事人的特点以及纠纷调解过程中不同阶段的特点,灵活巧妙地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该单独调解的不要共同调解,该间接调解的不要直接调解,该背靠背调解的不要面对面调解,该“冷处理”的不要急于调解。也就是说,调解方法的选择,要因人而异,因环境而异,因纠纷的特点而异。第三,调解人员每次发言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有针对性,切不可信口开河;不可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可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可让当事人难堪。第四,调解人员要避免说大话、空话、假话、狠话、过头话、外行语。因为说大话、空话、假话,会引起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反感;说狠话和过头话会引起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直接对抗;说外行话会让当事人在心目中瞧不起调解人员,进而降低了调解人员说话的分量和调解的力度。因此,调解人员要用实实在在的有分量的言语和必要的说服技巧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从而达到熄怒火,平怨气、消误会、除蛮横、止纷争的目的。
7.房屋征收纠纷调解工作总结 篇七
第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将房屋征收工作提到了法律的高度上, 但是过于宽泛, 缺少落实细则。
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房屋征收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过于宽泛, 缺少具体的操作细则, 使得房屋征收工作没有统一的操作行为。随着经济和形势的发展, 因时而动、因地而变的情况时有发生, 需要准备和提交的材料不统一, 导致征收工作实施过程中, 被征收人房屋证明资料不完整或自然人的情况不明确, 令征收工作无法顺利、稳定地开展和完成。
第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公共利益的范畴和外延伸缩性、弹性过大, 使得部分为谋取个人利益的人有机可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明确规定了征收条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但在实际征收中, 一些人为谋取个人私利, 混淆概念, 把私人建厂或开发小区等都贴上“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的标签, 打着“公共利益”的招牌, 挂着“公共利益”的幌子, 称其是符合政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项目, 使公共利益的范围更加模糊, 公共利益的外延更加庞大。
第三, 征收补偿不及时, 公民的产权调换的回迁权缺乏有力的保障。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 一些市、县因财政资金不足或人为原因造成征收补偿不及时的现象时有发生, 以致公民的产权调换的回迁权缺乏有力的保障。这样也给房屋征收工作带来了很不好的影响, 使房屋征收工作很难大范围地展开, 并致使后续工作无法进行。给一部分百姓造成房屋征收补偿款放在政府手里可不能放得下心, 只有放在自己手里才是最可靠的的印象。征收补偿不及时现象的存在使政府失去了公信力。
第四,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的需要, 部分地方的房屋征收政策在制定和理解上出现偏差。
虽然各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了较适合本地的征收条例, 但因部分工程工期紧迫, 政府迫于各方面的压力, 在同一地区不同地块制定出不同的征收补偿政策, 补偿不一致的现象也偶有发生, 这就动摇了中央出台的征收条例的权威性和政府的公正性, 使房屋征收工作无可持续的前景可言, 导致大批钉子户的涌现。
第五, 征收补偿条例过分强调了行政机关的主导地位, 并且缺乏有效的监督。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 过分强调了行政机关的主导性, 使征收的许多事项都掌控在政府的手中, 缺乏有效的监督, 这样就使得一些人为谋取个人私利而放弃原则和失去党性, 致使暗箱操作频出, 腐败滋生, 使社会矛盾激化, 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越来越多, 越来越激烈, 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并且导致了不可估量的后果。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不断完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该做到:
首先, 各地方政府尽快制定出相关的操作细则, 使征收行为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同一地区的操作细则达成一致, 使操作更加规范。使工作人员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使征收工作循序渐进, 逐步完善、顺利实施和开展开来。
其次, 尽快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使征收工作有法必依。
在征收工作中积累宝贵的经验, 使其转化为条例制定的前提条件, 以此来完善《条例》的各项条款, 制约工作人员的征收行为。
最后, 给予被征收人及时的房屋征收补偿, 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的实现。
在征收前给予房屋被征收人及时的补偿, 保证百姓的生活不受到大的影响。在提高居民的生活环境的同时, 也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对行政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 保证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
房屋作为公民财产权要受到充分的肯定和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和实施, 为房屋征收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房屋征收工作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殷清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操作流程与实务指引.法律出版社.
[2]王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中国市场出版社.
[3]褚建好, 肖勇, 张永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务指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王才亮.房屋征收与拆迁.北京大学出版社.
8.社区邻里纠纷调解中心工作职责 篇八
1.定期组织辖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2.统一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上级指派的矛盾纠纷,协调中心各成员及时调处,化解中心受理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消除不安定隐患。
3.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律宣传。
4.调研和预测各种不稳定因素信息,及时向街道和有关部门上报辖区内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5.及时做好矛盾纠纷有关资料报表的收集,整理归档,并按要求向街道反馈、报道。
6.引导当事人对中心无法调处或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纠纷,按法律程序解决。
9.房屋征收个人工作总结 篇九
一、认真学习,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工作水平
20xx年,我认真学习党的理论,认真学习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在思想上与街道办事处保持一致,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的思想,做到勤勉工作。我在工作上除了学习政治理论外,重点是学习街道办事处的各项制度、工作纪律及业务知识,做到学深学透,掌握在脑海里,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为自己做好房屋征收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刻苦勤勉,努力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我负责房屋征收工作,深刻知道搞好房屋征收工作,对于加快经济建设,促进区域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此,我牢记自己的工作职责,按照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要求,认真、细致做好房屋征收工作,为推动街道整体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打下良好基础。一是坚定信心,努力工作。房屋征收工作难度较大,存在群众不理解和期望值高的不利因素,我坚定工作信心,不怕困难,不怕麻烦,认真做群众的思想工作,说明房屋征收工作的必要性,按照上级部门的政策,认真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取得较好成绩。二是细致工作,和谐征收。我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进村入户与群众用心沟通,做到“阳光透明”,正确把握政策,充分考虑群众的合理诉求,尽量取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和谐进行,不发生矛盾和纠纷。三是关心群众,解决问题。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我关注弱势群体,关心存在实际困难的特困户,把他们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尽可能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他们最大的关照,充分体现政府的关怀。由于自己刻苦勤勉、认真细致工作,较好地完成了房屋征收工作任务,获得了上级领导部门的肯定与群众的基本满意。
三、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问题
我认真努力工作,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但还是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主要是工作细节考虑不够周密,做群众工作能力还有待提高,自身执行力还需要加强。这些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提高和改进。
10.房屋征收纠纷调解工作总结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现调解仲裁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完善制度、统一规范、提升能力、强化保障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设立,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设立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涉农县(市、区)应普遍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涉农市辖区不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其所在市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 裁工作及仲裁员培训实际需要,编制财务预算,报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仲裁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仲裁委员会可接受各级政府、司法部门、人民团体等人财物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设立
第七条 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仲裁委员会设立方案,协调相关部门,依法确定仲裁委员会人员构成,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草拟仲裁委员会章程,拟定聘任仲裁员名册,拟定仲裁委员会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筹备召开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
第九条 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议,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召开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由全体成员参加,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和规章制度;选举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议通过仲裁员名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工作计划;任命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仲裁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符合规定情形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不少于9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的名称,由其所在“市、县(市、区)地名+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构成。
仲裁委员会应设在当地人民政府所在地。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应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需要和辖区乡镇数聘任仲裁员,仲裁员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
仲裁委员会对聘任的仲裁员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村(居)民委员会应明确专人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
第三章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立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承担。仲裁办设在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仲裁委员会可以办理法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仲裁办应设立固定办公地点、仲裁场所。仲裁办负责仲裁咨询、宣传有关法律政策,接收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协助仲裁员开庭审理、调查取证工作,负责仲裁文书送达和仲裁档案管理工作,管理仲裁工作经费等。仲裁办应当设立固定专门电话号码,并在仲裁办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仲裁办工作人员应定岗定责,不少于5人。根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数、聘任仲裁员数、辖区范围和纠纷受理数量,可适当增加工作人员。其中,案件接收人员2-3名,书记员1名,档案管理员1名,文书送达人员1名。
第十六条 经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后,仲裁办制作仲裁员名册,并在案件受理场所进行公示。根据仲裁委员会 全体会议批准的仲裁员变动情况,仲裁办及时调整仲裁员名册和公示名单。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编制仲裁员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仲裁办按照培训计划,组织仲裁员参加仲裁培训,督促仲裁员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仲裁员培训合格证书。对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不指定其单独审理和裁决案件,不指定其担任首席仲裁员。
第十八条 仲裁办受仲裁委员会委托对仲裁员进行工作考核。考核范围包括仲裁员执行仲裁程序情况、办案质量等。对考核不合格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仲裁办跟踪整改情况。对连续二次考核不合格的仲裁员,仲裁办提出解聘建议。
对严重违法违纪的仲裁员,仲裁办应及时提出解聘或除名建议。仲裁办将解聘或除名仲裁员名单,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查,经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予以解聘或除名。
第四章 调解仲裁工作流程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九条 仲裁办工作人员和仲裁员应当规范运用仲裁文书。对仲裁文书实行严格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仲裁办工作人员在接收仲裁申请时,根据申请的内容,向申请人宣传、讲解相关的法律政策;查验“仲裁申请书”、身份证明和证据等,对其进行登记和制作证据清单、证人情况表并向申请人出具回执。对书面申请确有困 难的,由申请人口述,工作人员帮助填写“口头仲裁申请书”。“口头仲裁申请书”经申请人核实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工作人员登记并出具回执。
仲裁办接收邮寄、他人代交的“仲裁申请书”,工作人员应及时对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代交人身份信息等进行登记,并向代交人出具回执。
第二十一条 仲裁办指定专人对仲裁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补充齐全。
经过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材料审核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仲裁立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或授权委托人)审批。批准立案的,仲裁办指定专人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第三人并送达相关材料,告知其权利义务。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未批准立案的,仲裁办指定专人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仲裁办指定专人通知被申请人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仲裁办提交答辩书。仲裁办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不答辩的,仲裁程序正常进行。被申请人书面 答辩有困难的,由被申请人口述,仲裁办工作人员帮助填写“仲裁答辩书”,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工作人员填写“证据材料清单”;被申请人提供证人的,工作人员填写“证人情况”表。
仲裁办接收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有关证据材料及其他书面文件,一式三份。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仲裁办审核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查验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查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证明;受委托人为法律工作者的,查验法律工作证。
当事人更换代理人,变更或解除代理权时,应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仲裁办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选仲裁员和当事人、第三人。
第二节
庭前准备
第二十五条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委托授权人)指定。
第二十六条 仲裁办应及时将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证据和“证据材料清单”、“证人情况表”等材料提交给仲裁庭。
第二十七条 首席仲裁员应召集组庭仲裁员认真审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掌握争议焦点,研究当事人的请求和理 由,查核证据,整理需要庭审调查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八条 独任仲裁员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制成调解书,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不成的,开庭审理并做出裁决。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的,独任仲裁员应当立即休庭,向仲裁委员会报告。经仲裁委员会主任(委托授权人)批准,由仲裁办组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重新选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重新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庭向仲裁办提出实地调查取证的申请,经主任批准后,组织开展调查取证: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二)仲裁庭认为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的;
(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难以认定的;
(四)仲裁庭认为有必要采集的。
第三十条 仲裁办应协助仲裁员实地调查取证。实地调查的笔录,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在场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被调查人等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调查人应在调查笔录上备注说明。
仲裁员询问证人时,应填写“证人情况表”,询问证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时应制作笔录,由证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如果证人无自阅能力,询问人当面读笔录,询问证人是否听懂,是否属实,并将证人对笔录属实与否的意见记入笔 录,由证人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决定开庭时间和地点,并告知仲裁办。仲裁办在开庭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送达《开庭通知书》。
当事人请求变更开庭时间和地点的,必须在开庭前3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办提出,并说明理由。仲裁办将变更请求交仲裁庭。仲裁庭决定变更的,仲裁办将“变更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参与人;决定不变更的,仲裁办将“不同意变更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书”送达提出变更请求的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仲裁办工作人员应及时将开庭时间、地点、案由、仲裁庭组成人员在仲裁委员会公告栏进行公告。
仲裁办指定专人接受公民的旁听申请,登记旁听人员的身份信息、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核发旁听证。
第三十三条 开庭前,仲裁庭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提出调解方案,并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首席仲裁员将案件材料整理移交仲裁办归档,仲裁庭解散。调解不成的,开庭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提出财产、证据保全申请的,仲裁庭进行审查,制作“财产保全移送函”、“证据保全移送函”,与当事人提出的保全申请一并提交保全物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三十五条 对当事人反映仲裁员违反回避制度的,仲 裁办主任进行核实。属实的,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仲裁委员会按程序规定办理。不属实的,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员庭审应统一服装,庭审用语应当准确、规范、文明。
第三十七条 仲裁办应当为仲裁庭开庭提供场所和庭审设施设备,安排工作人员协助仲裁员开庭审理。书记员配合仲裁员完成证据展示、笔录等庭审工作。工作人员负责操作开庭审理的录音、录像设备;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到庭的,安排其在仲裁庭外指定场所休息候传,由专人引领其出庭。
第三十八条 仲裁办核查当事人身份,安排当事人入场;核查旁听证,安排旁听人员入场。
仲裁员在合议调解庭休息等候。第三十九条 仲裁庭庭审程序如下:
(一)书记员宣读庭审纪律,核实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到庭情况,并报告首席仲裁员。
(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向当事人、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宣告首席仲裁员、仲裁员身份,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听明白,是否申请仲裁员回避。
(三)首席仲裁员请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仲裁请 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请被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答辩。首席仲裁员总结概括争论焦点。
(四)仲裁员向当事人及第三人简要介绍有关证据规定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提供证人、鉴定人的,传证人、鉴定人到庭作证。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仲裁庭在休庭期间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继续开庭后由首席仲裁员当庭宣读鉴定书。仲裁庭自行取证的,交双方当事人质证。
(五)在开庭审理期间,仲裁庭发现需要追加第三人的,应宣布休庭。仲裁办通知第三人参加庭审。
(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的或仲裁庭需要实地调查取证的,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仲裁员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确定补充证据提交期间。休庭期间,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七)辩论结束后,首席仲裁员根据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情况,进行小结;组织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做最后陈述。
(八)首席仲裁员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同意调解的,仲裁员根据双方的一致意见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签收。不同意调解的,由仲裁庭合议后作出裁决,宣布闭庭。
(九)退庭前,书记员请双方当事人、第三人核实庭审笔录,并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对于庭审笔录有争议的,调取录像视频材料比对确认。
第四十条 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对当事人提出的先行裁定申请进行审查,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的,仲裁庭可以做出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的先行裁定书,并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第四节
合议与裁决
第四十一条 仲裁庭在庭审调查结束后,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组织仲裁员在合议场所进行合议。仲裁员分别对案件提出评议意见,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记入合议笔录。合议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书记员对合议过程全程记录,由仲裁员分别在记录上签名。
仲裁庭合议过程保密,参与合议的仲裁员、书记员不得向外界透露合议情况。合议记录未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合议后作出裁决。首席仲裁员可以当庭向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宣布裁决结果,也可以闭庭后送达裁决书,宣布裁决结果。
对于案情重大复杂、当事人双方利益冲突较大,涉案人员众多等不宜当庭宣布裁决结果的,应以送达裁决书方式告知当事人及第三人裁决结果。
第四十三条 裁决书由首席仲裁员制作,三名仲裁员在裁决书上签字,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委托授权人)审核,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员签字的裁决书归档。书记员按照 当事人人数打印裁决书,核对无误后,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由仲裁办指定人员送达当事人及第三人。
第四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事实清楚,论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全面,格式规范。
仲裁庭对裁决书存在文字、计算等错误,或者遗漏事项需要补正的,应及时予以补正,补正裁决书应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
第四十五条 对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仲裁庭调解不成的,应报告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开庭审理。必要时,仲裁委员会主任可召开临时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审议。决定开庭审理的,仲裁委员会协助仲裁庭完成庭审工作。
第五节
送达与归档
第四十六条 仲裁办根据仲裁案件的受理、调解、仲裁等进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送达相关文书,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及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四十七条 仲裁办工作人员采取直接送达的,保留被送达人签收的送达回证;邮寄送达的,保留邮局的挂号收条;电话通知的,保留通话录音。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工作人员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法律规定的3人以上在场签字等方式,证明已送达。公告送达的,仲裁办应当保留刊登公告的相关报刊、图片等,在电子公告栏公告的,拍照留证,保留相关审批资料。
第四十八条 仲裁案件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首席仲裁 员对案件仲裁过程中涉及的文书、证据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交仲裁办归档。
第四十九条 仲裁办设立档案室,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档案进行保管。确定专人负责档案验收归档、档案查阅、保管等。制定档案查阅管理办法,明确档案查阅范围和查阅方式。
第五章 仲裁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满足仲裁工作需要为目标,按照统一建设标准,规范开展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为“一庭三室”,包括仲裁庭、合议调解室、案件受理室、档案会商室等固定仲裁场所建设,配套音视频显示和安防监控系统等建筑设备建设。
配套仲裁日常办公设备、仲裁调查取证、流动仲裁庭设备等办案设备。
第五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包括:
仲裁场所土建工程。新建或部分新建仲裁庭、合议调解室、案件受理室和档案会商室等仲裁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268平方米。工程建设具体为门窗、墙地面、吊顶等建设及内部装修,暖通空调、供电照明和弱电系统等建筑设备安装,档案密集柜安装。
配备音视频显示系统。包括拾音、录音、扩音等音频信 息采集和录播系统,文档图片视频播放、证据展示台等视频控制系统,电子公告牌、电子横幅、告示屏等显示系统及其集成。
配备安防监控系统。包括监控录像、应急安全报警联动、手机信号屏蔽、信息存储调用等系统及其集成。
配置仲裁设备。包括电子办公设备、录音录像及测绘设备和交通工具(配备具有统一标识的仲裁办案专用车)。
第五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场所建设应尽可能独立成区,布局合理紧凑,以仲裁庭为中心,接待区域、庭审区域与办公区域相互隔离。具有独立的出入口,方便群众申请仲裁。
第五十四条 仲裁场所建筑设计、建造应符合经济、实用、美观的原则。建筑内部装修宜严肃、简洁、庄重,仲裁庭悬挂统一仲裁标志。建筑外观采用统一的形象标识。
第五十五条 编制仲裁委员会办公办案场所及物质装备建设计划,确定专人组织实施建设项目。
第六章 仲裁制度
第五十六条 制定印章管理办法。仲裁委员会印章由仲裁办明确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印章使用需经仲裁办主任批准或授权。明确印章使用范围,印章管理人员应对加盖印章的各类仲裁文书及材料进行审查、留档,设立印章使用登记簿,并定期对登记清单进行整理、归档备查。
第五十七条 制定仲裁设施设备管理办法。仲裁办明确 专人负责仲裁设施设备管理。设备领用应严格执行 “申请-批准-登记-归还”的程序。仲裁设施设备不得挪作它用,未经仲裁办主任批准不得出借,严禁出租盈利。
第五十八条 加强仲裁员队伍管理。仲裁员在聘任期内,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办案的,应及时告知仲裁办;因故无法承办案件的,可提出不再担任仲裁员的申请,经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批准解聘。
仲裁办根据仲裁员的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和实际表现,逐步实行仲裁员分级管理。对仲裁员的仲裁活动予以监督,保证办案过程公正、廉洁、高效。建立仲裁员管理档案,准确记录仲裁员品行表现、办案情况、参加业务培训、考核结果及参加仲裁委员会其他活动的情况。
第五十九条 建立案件监督管理制度。仲裁办主任对仲裁案件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仲裁案件进行期限跟踪,对办理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予以警示催办;对超期限未办结的,应进行专案督办,限期结案。对仲裁案件进行后续跟踪,及时掌握调解裁决后执行情况及问题。
第六十条 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仲裁委员会接受政府委托,利用农贸会、庙会和农村各种集市,组织仲裁员和调解员开展现场法律咨询,发放法制宣传资料。乡镇调解委员会在村内设置法律宣传栏,系统解读法律,深入解析典型案例。注重发挥庭审的宣传教育作用,鼓励和组织人民群众参加庭审旁听。
第六十一条 建立完善仲裁经费管理制度。仲裁办编制仲裁工作经费预算,明确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并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严格执行。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办案仲裁员补贴和仲裁工作人员劳务费用补助标准,妥善解决仲裁员补贴和仲裁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用。当事人委托进行证据专业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六十二条 建立仲裁档案管理制度。案件结案后仲裁员应及时将案件材料归档,应归必归,不得短缺和遗漏。规范档案整理装订。落实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制,强化档案保管安全,严格档案借阅、查阅手续。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档案管理员指定地点查阅、复印调解书、裁决书、证据等非保密档案资料。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办内部人员调阅仲裁档案,须经仲裁办主任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11.房屋征收纠纷调解工作总结 篇十一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碰头叠加,各种矛盾纠纷日趋突出,如何进一步强化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建设,直接关系到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十二五”期间“四基地一屏障一走廊”目标的实现。为此昭通市公安局紧紧
依靠党委政府,立足公安职能,制定和完善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各级公安机关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有效防止了矛盾纠纷的叠加升级,确保了我市社会稳定。
一、我市热点矛盾纠纷的主要成因
(一)企业改制,存在遗留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我市因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工人下岗,职工生活困难,经常上访,影响了党委、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这种情况我市各县区都存在,如:彝良县氮肥厂职工因企业破产,对安置工作不满意,认为安置补偿标准太低等问题,80余名职工到县人民政府等部门上访。原巧家县农具厂、油榨社职工曾荣昌、曾庆衍等40余人持续20余年上访,要求解决生活困难问题。昭阳区原地毯厂职工丁凤云等40余人上访要求按国有企业性质标准解决职工社保,涉及人数300余人,上访次数累计60余次。昭阳区建材集团部分工人因医保社保等问题不断到区政府上访,涉及人数300余人。
(二)土地征用、移民搬迁、补偿等问题,由于政策兑现不彻底,损失补偿欠合理,以及个别受损单位和个人要求过高等引发群体性事件。溪洛渡、向家坝“两站”建设,涉及永善、水富、绥江三县移民,由于补偿政策未出台,移民外迁去向不明确和行政区划调整,不安定隐患逐渐凸显出来,曾多次发生堵断交通、聚众上访等事件。如:2009年永善县因溪洛渡电站外迁移民陆续回流,内迁安置、应迁未迁、外迁回流等几类移民之间串联施工区移民引发的“3.09”、“3.25”、“6.17”等集体上访事件;2011年绥江县部分移民因对移民补偿政策不满聚集凤池新区引发的“3.25”事件等。
(三)公路、工程修建、开矿等与当地农民因土地、水源发生纠纷,拖欠民工工资等引起群体性事件,产生不稳定因素。如: 2012年1月8日,承包巧家县灾民安置房建设的管彦树等4人带领40余名民工到巧家县小河镇政府上访,要求协调解决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140余万元民工工资的问题。
(四)城市建设中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增多。近年来昭阳区、鲁甸、永善等县,因城市建房、旧城改造,引发的热点问题增多。如:2010年昭阳区部分群众因南通道征地修建而引发的“11.02”事件。
(五)因旱情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当前,我市正在经受着百年一遇的旱情灾害,干旱已经造成部分地方塘坝干涸、河道断流、大量农作物绝收,部分地方甚至人畜饮水都非常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面临严重困难,其中昭阳、鲁甸、巧家、大关、彝良等县区旱情较为严重,抗旱形势十分严峻。因旱情引发的热点和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如:2012年2月21日,昭阳区洒渔乡白鹤五组村民100余户300余人因饮水问题,相互邀约到洒渔乡白鹤村委会,要求解决苹果树的灌溉用水问题。
(六)部分涉军群体继续进行或酝酿上访诉求活动
一是部分企业军转干部与宣威市企业军转干部相互串联,对人事部出台的有关解困文件发表不满。
二是部分原铁道退伍老兵相互串联、煽动,不断到县(区)、市党委、政府上访,要求政府将铁道老兵全部纳入社保,为其缴纳社保金,解决退伍铁道老兵待遇。部分原铁道退伍兵相互串联时称:拟撰写材料在互联网上发表或者组织人员进京上访。
二、我市公安机关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建设情况
昭通市公安局党委历来重视我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先后出台了《昭通市公安机关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方案》、《昭通市公安机关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规范》、《昭通市公安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实施方案》,全面推进我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建设。
(一)进一步牢筑“四道防线”,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需要全警参与,各警种联动,形成整体合力,才能达到最佳效果。为此,昭通市公安局要求各县、区公安局在2012年7月底前,按照“四统一”标准全面完成派出所调解室建设,形成以县区公安局、基层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治保会(基层调解员)为主体的四级矛盾纠纷调处防线,做到“排查彻底,化解到位,不留死角”。
(二)全面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建设。
1、抓好情报信息网络建设。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全市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信息主导警务理念,以强化情报信息工作为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抓手,各基层公安派出所民警继续以“大走访”为契机,建立健全群防组织、治安耳目、信息员三支队伍等方法,广辟信息渠道,畅通情报来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充分发挥情报信息“三支队伍”的职能作用,及时准确掌握预警性、苗头信息,认真做好矛盾纠纷预警防范工作,对发现有矛盾纠纷苗头的,及时妥善防范化解,切实将矛盾纠纷控制在萌芽阶段。
2、抓普法宣传教育。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各县区公安局、各基层
公安派出所加强了对辖区群众的普法宣传教育,广泛利用农村黑板报、广播、宣传栏、集市治安宣传等方式,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觉守法意识,让群众懂得发生各类矛盾纠纷时的诉求渠道和主管部门,在申请矛盾纠纷调处时做到有的放矢。
3、抓重点人员排查管控。各基层公安派出所对本辖区内对社会不满、可能铤而走险等高危人员全部登记到位,逐一落实管控措施,确保不失控、不漏管。
(三)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
1、市局各部门和各县区公安局、治安、国保、派出所等一线所队及社区、农村警务室民警按照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化解的要求,充分发挥联系群众的优势,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化解日常工作中排查掌握的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一般矛盾纠纷。
2、对于排查出来的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有可能引起民众矛盾激化和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各县、区公安局采取“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办法,努力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
3、对排查出来不属于公安职责范围的矛盾隐患,加大对涉及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告知群众合理的诉求渠道和方式,同时,实施先期稳控,并及时报告同级党委政府,通报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四)建立全市公安机关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刚性问责制。
1、各基层公安派出所长是辖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排查收集各类不稳定矛盾隐患,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汇报。针对排查出来的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警力,分片包干,落实责任,及时将矛盾纠纷进行化解。
2、市公安局纪委将对各县、区公安局排查化解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因不负责任、排查不力、没有及时发现重大隐患的;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措施不落实、导致重点人员失控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稳定甚至规模性群体上访事件、出丑滋事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的同时,同样追究有关部门、警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3、各县、区公安局纪委也要加大了对治安、国保、基层公安派出所等一线所队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督促检查力度,对因工作不力没有及时发现重大隐患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出现群体上访事件、出丑滋事以及被上级公安机关通报的,要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成效显著
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共建立县级调解中心11个,基层派出所按照“四统一”标准建立调解室162个,交警大队调解中心11所,有基层调解员队伍1360名。1至6月,全市治安部门累计排查掌握重要信息1250起、化解1189起,其中,劳动保障排查19起、化解19起,复转军人安置排查1起、化解0起,征地补偿排查61起、化解61起,拆迁改造安置排查67起、化解67起,排查其它敏感性矛盾纠纷241起、化解234起,劳资纠纷排查75起、化解74起,集资纠纷排查0起、化解0起,山林土地纠纷排查161起、化解158起,环境污染排查6起、化解6起,医患纠纷排查41起、化解39起,交通事故排查251起、化解249起,涉法涉诉排查11起、化解7起,排查其他涉众性矛盾纠纷284起,化解275起。
四、制约我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部门之间联动有待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有些纠纷涉及国家的政策、或区域经济发展的决策等,在工作过程中,公安机关往往单兵作战,在一些问题上得不到相关职能部门应有的支持和配合。
2、疏导化解难。一些纠纷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群众对立情绪较大,对抗心理较强,加之少数别有用心之人暗中挑动,在做群众疏导化解工作中,稍有不当,就会适得其反,激化矛盾,造成上访、静坐、斗殴、打砸等,给党委、政府施加压力,造成恶劣影响,影响社会稳定。
3、处置中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调查取证难。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专门的对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的成文法规,使处置工作无法可依。群体性事件中,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与不合理的要求相互掺杂,多数人的一般违法行为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混合在一起,增加了处理的难度。群体性事件一旦造成后果,因参加的人多,责任难以确定,调查时,很多人相互包庇,重要情节难以确定,影响打击处理。
4、严格执法难。纠纷的产生,既有历史遗留问题,有平时的积怨,又有新形势下滋生的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跨度大,许多人都认为“法不责众”,积极参与,因此处置难度大。一旦发生因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主要是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做群众说服劝阻工作,严格执法难。
5、移民维稳工作任务繁重。溪洛渡水电站工程启动以来,不管从红线内实物指标调查复核还是移民搬迁安置等都必须公安机关全过程参与,再加上当前大量外迁安置移民回流,并串访、缠访不断,上访人数有时数十人,有时甚至上百人、数百人,长期需要大量警力维持信访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再加上绥江、水富两县移民维稳工作任务的加重,全市治安部门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捉襟见肘。
6、群众法制意识淡薄。在涉及到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环境污染治理中遇到利益冲突时,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通过群体、越级上访,采取堵门、堵路、围攻等方法,阻挠机关正常办公,制造扩大影响,向政府施加压力。也有极少数人凭藉工作人员在操作中不当或失误,漫天要价,更有甚者,炒作历史遗留问题,尽量使矛盾复杂化,一些人抱着“法不责众”以及“事情闹得越凶,领导越重视,越容易解决”的心态,错误认为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模糊认识,采取成团结伙,集体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五、工作建议和打算
(一)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树立维护稳定的全局观念。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群众的反映和呼声,处理和化解各类人民内部矛盾和问题,赢得群众对党委和政府的高度信赖。同时,要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及时清除那些败坏党委和政府形象的官员,使基层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积极、主动地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公安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从获取信息、制定对策到实施处置的每一步骤,都要在党委、政府领导和支持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有关情报信息,让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能早处置,防止酿成事端。对于发生的事件,公安机关要根据党政领导的指示,采取对策,依法开展现场处置。
(二)加强情报信息搜集研判,在发现得了上下功夫。加强情报信息,坚持预防为主,疏导教育的原则。对于各类群体性事件,只有做到早了解、早发现,才能做到早处置,这是化解、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关键。因此,各级公安机关要通过公开与秘密手段,广辟情报线索来源,完善分析排查研判制度,加快信息流转,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理。及时掌握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苗头,准确预测事态趋势和动向,确定性质,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以便及早采取措施,把问题解决在预谋阶段。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迅速查清事件的原因、性质、规模、危害程度,在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对于群体性事件,不能回避群众,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充分相信、团结、争取、依靠群众,派出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深入到群众中去做工作,向他们宣传党的政策和法律,讲明道理,晓以利害,从内部分化瓦解他们,从而争取群众的支持,对受蒙蔽的群众要多做思想工作,取得他们的配合。
(三)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重点围绕移民稳定工作,开展突出信访问题和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坚持面上排查与重点排查、经常排查与定期排查相结合,捕捉不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有预见地做好维稳工作。
(四)加强处突工作准备,在控制得住上下功夫。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要制定和完善切实可行的处置预案,加强警力和装备保障,强化应急演练。对群体性事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研究、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在处突工作中,要坚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三慎”原则,依法慎重灵活处理,做到合理有效。要深入群众家中开展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让群众明白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争取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分化瓦解极少数、深挖幕后、严惩首恶。
(五)紧密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机制。一是针对实际,公安局与移民局、信访局、各乡镇等部门建立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工作情况的互通,研究解决移民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措施和办法。二是针对不同的群体性事件,公安局与移民局、信访局、乡镇政府等部门成立群体性事件联动机制,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明确职责,相互协作,积极稳妥处置好各类移民群体性事件。三是加大与友邻县区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召开周边县区警务协作会议,就治安、刑侦、移民情报信息等建立情况互通、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四是公安机关与电站各施工单位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交换情况的机制,掌握移民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五是落实措施,切实做好重点人的掌控工作。对重点人员要落实 “包保责任制”,积极物建秘密力量进行监控,及时了解思想动态,同时收集重点人员的违法事实和证据,适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依法打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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