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译服务合同

2024-09-03

笔译服务合同(共8篇)

1.笔译服务合同 篇一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保安服务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公司 乙方: 公司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的安全护卫工作达成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服务内容

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安全防范区域,乙方向甲方提供保安服务,并按照双向管理的管理模式对保安队员进行管理,依据双方确认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安全防范任务,承担相应的保安服务责任,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包括: 全天候24小时的消防、治安、维护、护卫、守护、巡逻,应急处置等安全保卫工作事务。

对违反公众管理制度的行为,乙方保安人员可采取报告、提示、规劝、批评、制止措施。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为乙方保安人员无偿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包括值班室、办公桌椅、组织训练学习的场所、集体宿舍。

2.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消防设施,对乙方提出的安全防范隐患报告及时答复和改进。制订并执行内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教育本单位员工配合和支持乙方保安人员履行保安职责。3.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保安服务费。4.保安人员在执勤工作中,为甲方做好“四防”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甲方酌情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5.有权对乙方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指出,要求乙方限期改正。若乙方保安服务人员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甲方有权劝退,乙方在接到甲方开具的退工通知单后,乙方应予接受并负责调换适当人员,甲方有权将保安服务人员退回乙方,并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乙方对其派遣人员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6.乙方人员因工作原因、自身原因或其他非甲方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由其自身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全面负责甲方公司内门卫管理和防火、防盗、治安,维持秩序稳定,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在甲方的组织和领导下,做好甲方公司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甲方受保目标安全。

2.依照甲方规定与管理要求,结合甲方安全保卫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甲方安全保卫工作整体方案,开展专业化安全防范业务,具体管理事项如下:

(1)各大门的24小时门卫管理,包括外来人员出入管理、员工出入管理、厂内外的车辆指挥与停放、自行车棚车辆停放和看护、包裹及信件收发。

(2)及时受理甲方公司内各类纠纷和治安案件,配合甲方对违规事件的调查。

(3)甲方公司内秩序的维护,包括甲方公司内承包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等。

(4)甲方公司内定时定点治安巡逻检查,重点部位的定点守护。办公楼宇的夜间定时清场锁门。

(5)甲方重大活动的安全警戒与秩序保障,配合做好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对案件的排查。

(6)甲方突发事件处理、灾害预防、火灾扑救,发现和制止暴力事件,随时准备提供紧急救助。

(7)甲方公司公共部位安全隐患检查、排除及上报;违规纠正;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和提示。

(8)其它属于保安服务范围内的工作以及甲方临时交办的任务。2.保安员应严格履行甲方的《门卫管理制度》与《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岗位职责要求,并遵守甲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甲方对保安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甲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

3.提供有关的各类治安防范信息,使甲方的防范能力得到相应提高。

4.定期对保安员进行培训教育,以提高保安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5.为保安人员配备制服及基本保安装备:(1)服装:统一的保安服装每人 套。(2)为每一位保安队员配行装一套。(3)对讲机共 台。

(4)配备 辆电动巡逻车(如有必要)。

(5)配备头盔 顶、防暴盾牌 个、自卫棍 根,齐眉棍 根,强光手电 把,防刺背心 件,防割手套 双,防爆钢叉 把,雨伞 把,雨衣 件(如有必要)。

以上装备在正常更换周期内发生损坏时由乙方立即更换。6.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合格、有效的资质证书和相关文件:(1)保安资质、应聘、录用、离职等管理档案规范,手续齐全,相应资料必须报德育处备案。

(2)所有保安队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

(3)所有保安队员必须提供经正规医疗部门体检的相应职业健康证明材料。

(4)所有保安队员必须经公安机关政审合格,并提供政审证明。(5)整理安全工作台账,建立完善的工作档案。7.派驻的保安队员必须满足以下基本素质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政治权利。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优先。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男性,户口不限。同等条件下转业、退伍军人优先。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高不低于165厘米,体型标准,五官端正。

(4)自愿从事保安工作,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服从管理,听从指挥,有良好团队精神。

(5)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掌握必要的制服罪犯的技能和基本计算机操作技能,能熟练操作安防报警、消防报警设备,熟练使用防护装备和器材。具备一定表达能力。

(6)在甲方认为某名保安员没有适当履行职责时(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到场地报告,弃职,不全面或不适当的背景调查等),甲方将通知乙方,乙方应在3日内选派一名更有经验和培训经历的人来替换,但不得向甲方提出费用要求。对派驻甲方人员在工作中的违纪、失职者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理。

8.乙方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派驻不少于 名保安员,合理配置管理人员。如乙方制定的人员配置方案不满足相关法律规定或甲方需求,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承担。

9.乙方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持保安队伍的稳定,严格控制弃职和非违纪人员轮换岗比例,并将合同期内保安员流失率控制在10%以内。保安员如出现弃职情况,乙方须在24小时内增补同等条件和相同数量的保安队员。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正在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保安人员,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保安队伍主要管理员更换,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公司内,其他队员更换要提前十五天告知甲方公司内,确保服务质量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更换。

10.爱护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如有损坏、丢失,及时维修并按照规定赔偿。

11.负责为乙方服务人员办理各项用工手续,负责乙方服务人员的劳务用工管理、劳务纠纷,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承担派驻保安人员有关保险的投保及相关费用。

12.不得在处理保安事务的活动中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如有违反,应对甲方受损部分进行赔偿。

13.乙方负责乙方服务人员的日常生活、工作的协调处理工作,并应指定专人定期到甲方处汇报服务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应尽力提供最佳服务。

第五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终。合同期满,一方要求续签,应以此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保安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1.乙方派驻服务人数为 人,在一年合同期内,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 元(大写: 整)服务费,一年总计支付人民币 ¥ 元(大写: 整)服务费。

2.乙方的保安服务费用每月结算一次,每月 日前,甲、乙双方根据乙方完成情况(扣除违约金及/或赔偿金及其他相关款项后)结算上月服务费用。结算时,乙方须提供甲方(含甲方各部门)书面确认的证明乙方工作任务完成量的书面清单。

3.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上月发生的保安服务费用后,乙方应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有效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并确认无误后 15日内将乙方上月劳务服务费用汇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因发票不真实、无效而导致甲方不能在所得税中扣除或被税务稽查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甲方认可乙方提供的人员保障及服务质量后,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5.甲方因管理需要,直接支付给乙方保安员的奖金和津贴,以甲方自愿为原则,乙方保安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向甲方提出支付要求。

第七条 赔偿方式

1.甲方安防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经乙方提出合理整改意见,甲方未及时进行整改造成守护目标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整改意见以书面往来为准)。

2.因乙方保安员未尽职守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除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外,甲方还可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因乙方保安员进行服务工作时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3.如乙方派驻保安员数量未达到合同规定数量,甲方将扣除相应数量金额服务费。

4.如果乙方未按约履行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服务费中扣除损失金额,乙方服务费不足补偿甲方损失的,差额部分乙方仍应支付。如果乙方逾期30天,仍不履行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三个月的保安服务费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5.保安员在合同服务期间、区域内,因公伤残、死亡的,由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甲方在自愿的原则下给予保安员人道主义补偿。因甲方违反国家规定、合同条款造成的人员伤亡,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某一方执行合同过程中遇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提前解除方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保安服务费的金额作为违约金。未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而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须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的保安服务费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3.对乙方派驻的保安人员,甲乙双方实行双重管理,共同领导并经常保持联系,共同对保安人员进行教育,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随意调离、更换保安队员。若保安员有违反甲方管理制度需要处罚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经调查核实后,交由乙方处理。

4.乙方派驻的保安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将其退回乙方,交乙方处理(乙方须另行安排人员补岗):

(1)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2)无故旷工的。

(3)违反劳动纪律或聘用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4)失职、营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5)有贪污、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行为的。(6)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5.乙方派驻保安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将其退回交乙方,交乙方处理(乙方须另行安排人员补岗),但应当提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

(3)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三个月考核基本合格。

(4)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如果任一方受诸如战争、地震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

2.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20日,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十条 诚信特别条款

1、在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谈判过程中为促成合同、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谋取利益,主动或被动向甲方的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金钱、物品、期权等有价物。乙方承诺恪守本条款,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本合同已发生结算总金额的30%计算。如甲方实际损失大于该金额,甲方有权从乙方的服务费或其他款项中进行扣除。

2、本合同在招投标、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甲方工作人员如有主动向乙方索取财物等不诚信行为,乙方可向甲方有关部门举报。举报邮箱ynsnjw7@163.com;举报电话:0871-68601571。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本合同签订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未按协议条款规定履行职责,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时生效,至承包期满、承包费结清时终止。

3.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所涉服务分包或转包他人履行,否则甲方一经发现,有权解除合同。4.根据需要,双方有权在本合同范围内对项目实施细节进行补充,双方共同协商,并形成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6.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账号: 税号: 开户行: 地址: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账号: 税号:

开户行: 地址: 电话:

2.笔译服务合同 篇二

电信服务合同期限

有观点认为,对于已经签订并生效的电信服务协议,只有电信用户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小灵通用户可以拒绝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解除小灵通业务服务合同的权利。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全面。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既然是合同,合同双方约定终止期限是理所当然的,但由于多年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同电力、自来水等公共服务企业一样,在早期的电信服务合同(尤其是对自然人用户)中,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没有在协议中列明终止期限。

近几年来,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与电信用户签订的电信服务协议中增加了期限条款,一般为一年。合同到期时,电信用户继续使用电信业务并交纳相关费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依旧提供电信服务,合同也就自然顺延一个期限。在合同期限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严格履约,尤其是不得擅自调整资费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和随意变更用户号码;电信用户如果不再使用电信业务,可以按照协议约定解除电信服务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结清当月及以前产生的电信费用等。

这里不妨作一个假设:基础电信服务合同到期,电信用户欲继续使用电信业务,这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出原合同已终止,需要重新签订合同,新合同文本也有些变化,如变更用户号码、资费标准及交费方式等主要条款;或者不再提供该项基础电信服务,无法延续合同。果真如此,其后果是不可想象的。

正是因为对基础电信服务合同来讲,期限没有起到多大作用,所以电信业人士曾玩笑地讲,每与用户签订一份协议,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就又多了一份“卖身契”。但这并不意味着电信用户只要有需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就不能停止提供电信服务。实践中,电信服务合同终止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电信用户欠费停机,达到一定期限,合同解除;二是电信用户停止使用电信业务,主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三是电信运营企业停止提供电信服务(履行必要义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因国家整合频率而停止经营小灵通业务,为附条件的解除合同,属于第三种情形。国家对这种情形有明确规定,如《电信服务规范》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停止经营某种业务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妥善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电信用户号码权益

小灵通用户转到移动网络,变更用户号码是无法避免的。

有观点认为,电信用户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申请到号码,便享有号码所有权。小灵通退市,用户可以向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主张用户号码的权利。持这一观点的并非少数。

事实上,无论是固定电话(小灵通)用户还是移动电话用户都很在意用户号码,不仅因为用户号码是基础电信业务服务合同中主要条款,更重要的是用户号码是实现通信目的的重要方式。在存款服务合同、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中,银行存款帐号、互联网IP地址同样是合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什么存款帐号、IP地址编号变化没有引起储户(用户)什么反应呢?因为这类合同的帐号、编号主要涉及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储户存取款与他人(其它储户)无关,而基础电信服务合同不然,电信用户通信的目的是联系他人(电信用户),不是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而用户号码是电信用户之间通信的身份标识。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谓的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用户号码为码号资源的一部分。国家分配给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码号,用来向公众提供电信业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取得的也仅仅是码号资源的使用权。该办法第三十三条同时规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利用电信主管部门分配的码号资源提供电信业务时,应当保证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号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局部用户号码进行调整的,应制订周密的调整方案,并将局部用户号码调整实施方案和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提前向原码号分配机关备案。

对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调整部分用户号码事宜,《电信服务规范》也有较为详细的规定,由于非用户原因需要更改用户电话号码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至少提前45日通知用户,至少提前15日告知用户新的电话号码。号码更改实施日起,至少应在45日内,向所有来话用户连续播放改号提示音。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停止提供小灵通业务,用户无论是退网还是转网,原来的号码都是无法用于移动通信业务,转网用户使用新手机号码,对外联络多少会受到影响。作为一种补偿形式,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可以尝试为小灵通转网用户(无论转入本企业网络还是其他企业网络)在一定时期内提供免费播放改号通知音的服务,便于小灵通用户经常联络的人员能够了解用户号码的变化情况。尽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需要付出不小的成本,但为了社会利益,多承担一些社会责任还是应该的。

同等资费选择权利

有种观点认为,基础电信服务合同生效后,电信用户可以主动或同意变更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套餐,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不能单方面改变套餐(资费标准),按照规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基本资费外。在基础电信服务合同期限内,这种对电信资费的认识无疑是正确的。问题在于小灵通用户希望转网后还能享受到同等资费套餐,毕竟小灵通资费便宜,还可以与市话进行捆绑,正是基于这点,诸多用户才留恋小灵通。

探讨同等资费套餐问题,首先需要弄清小灵通用户转网的法律性质。在基础电信服务合同中,资费标准(套餐)是一个重要条款。但小灵通退市,从合同角度讲,以小灵通服务为标的的基础电信服务合同不是变更,而是终止。小灵通用户转网就是小灵通服务合同终止,电信用户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之间签订新的移动通信服务合同,这是小灵通用户转网的法律意义。其次,基于小灵通用户转网,重新签订移动通信服务合同,并非用户之意愿,从保护消费者(自然人小灵通用户)角度讲,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新服务合同中,应最大限度地制定有利于小灵通转网用户的条款,如将是否保留同等资费的选择权交由小灵通用户行使。实际上,此项措施一举两得,转网的小灵通用户继续使用本企业的移动通信业务,在电信费用支出上没有什么变化;对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而言,也是保住客户不流失的一种重要手段。

但这种“两全其美”的措施,如果付之实施,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还是有顾虑的。因为在小灵通用户群体中存在一个“特殊”客户群体,即“大礼包客户”(网内外话费包月)。允许这部分“大礼包客户”享有同等资费选择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是不愿意的。实践中,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吃尽这个群体的苦头,如某地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了让利广大电信消费者,当然也是为了发展业务,推出小灵通包月大礼包,但“大礼包”被一部分人利用,其采取“一带多”、“只外拨不接听”的方式,转租电信服务,赚取电信费用差。由于这类客户群体的目的不是使用电信服务而是利用合同漏洞获利,其行为背离了基础电信服务合同的本意,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民法上不当得利的特征。对于过去已经发生了事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也许无可奈何,但在小灵通用户转网中,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可以完善相关条款,弥补合同漏洞,如不再提供网内外话费无限制的大礼包套餐。从公平角度讲,对这类特殊客户群体的同等资费选择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没有什么不妥。

通信终端补偿问题

社会关注的另一个焦点是终端。无论是当年的手机模拟转数字还是现在的小灵通退市,都无法回避终端问题。既然小灵通终端不能在2G、3G网络中使用,转网就需要更换终端,更换手机终端需要一笔不小的开销,谁来承担这笔开销呢?

在讨论通信终端问题时,不妨把电信业与广电业做一下比较。二者相似之处:用户买电视机是为了看电视节目,但买卖电视机是用户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线电视节目接收、传送是用户和广电网络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电视机的买卖与电视信号的传送、接收是不同法律关系。通信终端、电视机同属于商品,通信终端(手机、小灵通)无论是机卡分离还是机卡合一,用户购买终端与商家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电信用户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之间是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当然,在机卡合一的时代,商家有可能是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但买卖手机、提供接受移动通信服务毕竟是两码事。二者不同之处:有线电视信号传送服务由广电网络公司独家垄断经营,而电信业早在十几年前就已打破垄断,多家经营(无论是固定电信业务还是移动通信业务)。

基于二者共同点,有线电视传输方式由模拟转数字的经验值得电信业借鉴。第一,有期限地免费提供机顶盒。有线电视用户原有的电视机只能接收模拟信号,广电网络公司为在推广时期内办理模拟转数字的电视用户免费提供数字机顶盒,以实现数字传输与模拟电视机的对接;推广期之后办理模转数的用户不再享受免费提供机顶盒的待遇,而需要自备数字机顶盒。第二,有线电视模拟转数字,广电网络公司在为用户提供更多选择性有偿服务的同时,将有线电视的月租费也提高了不少,对于不同意模拟转数字的用户,在一定时期内免费保留几个新闻综合频道。小灵通业务因频率调整而退市,用户转网不得不更换通信终端(手机)。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可以考虑效仿广电网络公司的作法,即对一定期限内转网的小灵通用户提供一定金额的手机终端或给予相当数额话费形式作为补偿。

在终端补偿问题上,除了借鉴有线电视传输模拟转数字的经验外,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还可以参考2000年移动通信业务模式转数字的成功作法,早制定公平的补偿方案,争取主动,避免在小灵通用户群体中产生“先转网者吃亏、后退市者补偿多”的误解,盲目地提出不切合实际的补偿要求。

剩余预付费用处理

效仿手机话费交费方式,不少小灵通用户也采取预付形式交纳电信费用。这一预付交费方式的优点,就是电信用户可以自行控制费用。

从法理上讲,预付款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在合同履行后,可以抵作价款;但更主要的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预付款仍应属于交付方,电信服务合同也不例外。电信用户预付的款项有两个用途:一是充抵已经发生的电信费用;二是授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未来可以直接从剩余的款项中扣除以后实际发生的电信费用。因此,电信用户同一次交纳的款项具有两种不同作用,属于不同性质。实际发生的电信费用,其对应的款项变为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收入;而用来抵扣未来发生电信费用的款项属于预付款,并非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实际收入。需要强调的是,只有电信用户实际使用了电信服务,相应的预付款才转变为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收入,即实际的电信费用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交纳的话费,在电信用户没有实际消费之前,其所有权仍属于电信用户。采取预付方式交纳电信费用的小灵通用户在本企业内转网,预付的电信费用直接转入签订的新电信服务合同的预付款帐号就可以了。但是,电信用户如果直接退网或转入其它企业网络,此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履行后合同义务,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和合同有关约定,退还剩余预付费用。

小灵通退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做的大量工作是妥善安排小灵通用户转网,实际中遇到的情况肯定比上述的分析复杂得多。小灵通退市与当年手机“模转数”相比,小灵通用户维权意识提高了,而且彼此之间可以通过互联网迅速、快捷地进行交流,发表见解的空间十分广阔;媒体更为重视深度报道小灵通弱势群体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因此,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早些行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着手制定小灵通退市、转网方案,注意维护小灵通用户的合法权益,并积极真诚地与小灵通用户代表、新闻媒体沟通,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平和公众心态,最大限度地减少甚至消除可能出现的极端案例。

从保护消费者(自然人小灵通用户)角度讲,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新服务合同中,应最大限度地制定有利于小灵通转网用户的条款,如将是否保留同等资费的选择权交由小灵通用户行使。

3.物业服务合同完善问题探析 篇三

物业服务合同并不在《合同法》所列举的 15 种有名合同之列,尽管它是复合性合同但仍然是无名合同。而对于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问题,无名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以及分则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最为接近的有名合同或者适用总则的相关规定。但相较于有名合同的适用问题,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就显得确定性不足。尽管目前学界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委托合同、复合性合同性质的认知已渐成共识,但反对的声音也一直未曾停息,导致法律实务方面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样一种结果的出现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有有悖于法制统一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威胁着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故此,将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名化,使得其法律适用问题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衡量标准,为实务操作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就显得弥足珍贵。

笔者认为将物业服务合同有名化的现实基础已然存在,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将随着社会法制化程度不断深入而出现的新类型的合同,通过特别立法使其典型化、有名化的做法已被普遍运用,值得借鉴。

二、完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性质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曾有“社会公益团体说”、 “法人组织说”等,无论哪种学说都曾试图赋予业主委员会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但自《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其性质已经明确,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非法人组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大多被实用性的认为它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一般而言,业主委员会并不天然享有诉讼权利,而是必须有业主的明确授权,作为受托人参与诉讼。所以,尽管 2003 年最高院曾经批复承认过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最终由于其缺乏能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这一观点在并未被广泛接受,而且笼统的赋予业主委员会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有违诉讼平等的嫌疑,也确实有不当之处。但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是,正是由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处于较为尴尬的局面,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业主的自治权也就很难实现。一些弱势的业主委员会甚至成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傀儡,当然也有个别强势的业主委员会,公然忽视物业服务合同,另辟蹊径,武力解决问题。为避免物业服务纠纷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赋予业主委员会一定的诉权,以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也是必由之路。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业主委员会有限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失为一个不错的尝试和探索,如赋予其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却限制其作为被告的诉讼角色出现,尽管如此,对于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的角色出现时,也应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可以规定其行为不得参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一旦其行为超越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就将其认定为越权的无效行为。

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讲,目前虽然存在理论和制度上的阻碍,但仍应谋求一得当途径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当然笔者也一再强调鉴于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制度原则上的缺失,法律在赋予其诉权的同时一定要加以限制,防止诉权被恶意扩大化的利用,反过来损害业主的利益。具体立法操作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加以规范:明确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规定相应诉讼主体资格的启动程序、简历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都可以在立法中进行借鉴。

而当下我国的地方性立法与实务操作层面逐渐接受了业主委员会参与诉讼的现象,当然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也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其在性质上可以归属于权利保护当事人,所谓权利保护当事人是指为保护他人权益而参与诉讼也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也就是将依法对特定权利事项享有管理权或者处分权的人归入当事人范围。究其原因,业主委员会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是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言人,依法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具有一定程度上公共权利管理者的身份。而从程序当事人的角度来分析,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扩大司法救济的途径,能更充分的保障业主的诉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诉权有被滥用的嫌疑,这种理论还处于初始阶段,尚未涉及法律规范的层面,而笔者也认为前一种理论依据也就是权利保护当事人学说,能赋予业主委员会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更多的现实合理性。

三、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导致物业服务合同受到较多的公权力的干预,尤其是行政权的介入。当然行政权的介入确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物业服务终究是业主的私事,但凡事项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应当进行较多的行政干预,即使介入也最好以指导或者监督的形式来进行,但《物业管理条例》却出现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业主行使自治权,故此需要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笔者认为规范行政权的介入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着手:(1)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行政权应充当“平衡角色”,相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优势地位,此时行政权应充分参与到诸如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物业费的收费幅度等事关业主切身利益的事项,充当好业主的保护伞;(2)规定行政权的具体行使程序,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要确定具体指导的部门和程序并负有相应的问责机制,如此才能使业主大会在公正的环境成立,走上良性的运行轨道。(3)行政权对于物业服务的介入应注重监督手段的运用而非直接行政干预,可采取事前监督、日常监督、事后监督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已达到良好的效果;(4)物业服务企业更替阶段要加强行政权的介入,以保障新企业的及时进入,保证业主日常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

4.合同法技术服务合同 篇四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_____________项目进行___________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如下

1.技术服务的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技术服务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技术服务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技术服务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7工作日。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__________

2.涉密人员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泄密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__________

2.涉密人员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泄密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六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___________方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__条约定,应当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___________方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__条约定,应当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___________方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__条约定,应当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八条 双方确定,当 发生不可抗力 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提交

2.按司法程序解决。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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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一、本合同范本所称民办殡仪服务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丧葬用品销售、协助办理殡仪业务、殡仪策划服务的机构。

二、本合同范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适用于民办殡仪服务机构经营范围内所提供殡仪相关服务的合同订立,包括居家灵堂布置、客车租赁、殡仪策划、丧葬用品销售以及协助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协助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殡仪服务咨询等相关业务。

三、民办殡仪服务机构经营范围以外的殡仪服务,如遗体接运、存放、火化或骨灰安葬等,需由遗属按规定与殡仪馆或者公墓另行签订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四、广东省已全面实施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由政府免费提供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消毒、遗体存放(不超过3天)、遗体告别厅租用(小型告别厅)、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骨灰盒(盅)(简易标准型)、骨灰寄存(不少于1年或海葬、树葬)等7项殡葬基本服务。具体免费对象范围、免费项目以及办理程序等,以各市、县实施意见为准,详情可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殡仪馆。

甲方(委托方): 乙方(民办殡仪服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殡仪服务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基本情况

(一)逝者姓名:,性别:,民族:,户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死亡日期:,死亡证编号:。

(二)甲方身份证号码:,与逝者关系:,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三)乙方工商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住所:。

二、服务项目和服务费用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以下第 项服务项目(可以多选)。

(一)居家灵堂布置1.地址:。2.时间:。3.灵堂布置服务项目(可附页)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元)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元)合计金额 ¥ 元,(大写):

(二)客车租赁服务用车时间 车辆数每车座位数合计总价金额 ¥ 元,(大写):用车地点及行程

(三)殡仪策划服务或协助办理殡仪相关业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及约定时间金额(元)合计金额 ¥ 元,(大写):

(四)丧葬用品销售(可附页)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元)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元)合计金额 ¥ 元,(大写):

三、费用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 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服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双方约定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为。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事项的费用,主动告知乙方对殡仪服务的需求,并向乙方提供协助办理殡仪相关业务所需的证件资料。

(二)乙方提供的殡仪服务、丧葬用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标准;应如实告知甲方所提供的殡仪服务流程、项目、内容及收费情况,不得有制造虚假宣传信息等欺诈行为;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服务清单与收费凭证;不得泄露甲方或逝者信息;不得扣押死亡证、火化证、殡仪馆收费票据、领取骨灰凭证和骨灰盒(含骨灰)等。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提供的丧葬用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三)乙方未向甲方提供服务清单和付费凭证的,甲方有权拒付相关费用。

(四)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约定服务项目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未完成项目服务费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违反约定造成甲方或逝者信息泄露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大写 元);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其他约定(如果没有,填“无”)。

七、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协议签订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6.四、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篇六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等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承担。

当事人对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或者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未约定保密义务,当事人一方引用、发表或者向第三人提供的,不认定为违约行为,但侵害对方当事人对此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等有明显错误或者缺陷,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委托人的,视为其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等予以认可。委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补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并予补正的,发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合同法第 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特定技术问题”,包括需要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的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问题。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以技术转让的名义提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或者在技术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标的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是技术提供方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符合约定条件的,按照技术服务合同处理,约定的技术转让费可以视为提供技术服务的报酬和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照前款规定,技术转让费视为提供技术服务的报酬和费用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合理确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提供服务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承担。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样品、材料、场地等工作条件不符合约定,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委托人的,视为其对委托人提供的工作条件予以认可。委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补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并予补正的,发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合同法第 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学员进行特定项目的专业技术训练和技术指导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和按照行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计划进行的职工业余教育。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技术培训必需的场地、设施和试验条件等工作条件的提供和管理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委托人负责提供和管理。

技术培训合同委托人派出的学员不符合约定条件,影响培训质量的,由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受托人配备的教员不符合约定条件,影响培训质量,或者受托人未按照计划和项目进行培训,导致不能实现约定培训目标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

受托人发现学员不符合约定条件或者委托人发现教员不符合约定条件,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或者接到通知的一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按约定改派的,应当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法第 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以及对履行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九条 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是指中介人在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前,进行联系、介绍活动所支出的通信、交通和必要的调查研究等费用。中介人的报酬,是指中介人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以及对履行该合同提供服务应当得到的收益。

当事人对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中介人承担。当事人约定该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未约定具体数额或者计算方法的,由委托人支付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当事人对中介人的报酬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根据中介人所进行的劳务合理确定,并由委托人承担。仅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技术合同中约定中介条款,但未约定给付中介人报酬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支付的报酬由委托人和第三人平均承担。

第四十条 中介人未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成立的,其要求支付报酬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委托人支付其从事中介活动必要费用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介人隐瞒与订立技术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根据情况免收报酬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介人对造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没有过错,并且该技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不影响有关中介条款或者技术中介合同继续有效,中介人要求按照约定或者本解释的有关规定给付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和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7.快递服务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七

快递服务合同是指寄件人与快递服务组织之间签订的由快递服务组织在承诺的时限内将寄件人交付的物品快速寄递给特定收件人的合同。(1)实践中快递运单即为快递服务合同,为节约时间与成本,表现为格式条款合同。快递企业对格式条款之滥用,导致部分条款的负面影响逐渐显现。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模糊性以及行业管理的分散性、不全面性,导致了诸多的快递服务合同法律纠纷。而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使得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应通过规制快递服务合同条款内容,使其规范化,从而平衡快递服务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快递服务合同的主要“问题条款”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案例,笔者选取了100个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进行统计分析,这些案例不一定能完全代表目前快递服务合同的全貌,但发现了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条款”,值得我们思考。

(一)保价条款

由表格可知,在100个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例中,就有62个案例因保价条款而引起纠纷,可见保价条款的问题之严重。保价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由托运人对价值较高的货物按其声明价值的一定比例,在运费外再支付保价费用,一旦发生货损,则按照声明价值赔付;如未保价,通常按运费的几倍赔付。(2)其本质上就是商业社会调节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制度。通过对各个快递企业的快递详情单中的保价条款内容的总结,并结合相关案例分析出保价条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对保价条款效力的认定存在质疑,而其是否有效决定了在发生快递物品毁损、灭失的情形下消费者能否按照物品的实际价值得到相应赔偿,同时决定快递企业承担什么限度的赔偿责任。

第二,保价费用及赔偿率未标准化。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免除或限制格式合同提供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快递企业作为格式条款合同提供方,利用免责条款排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义务,从而规避风险,使得作为经济弱势方的消费者的利益受到危害。根据笔者统计,约有18%的案件涉及到免责条款的问题。集中表现为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免责情形不明确,快递企业利用免责条款的模糊性和任意解释性,扩大免责情形,从而逃脱法律责任。我国快递企业一般规定了三种免责情形,一为不可抗力;二为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三为寄件人或收件人过错。根据调查可知,不可抗力的外延过宽,快递企业几乎可对任何的不可抗力情形进行免责,例如D快递公司的规定,其将航班延误、坠机、火灾等情形纳入不可抗力的范围内,而根据法律规定可知其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因快递企业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第二,免责条款效力的判断。首先,快递服务合同中免责条款不能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其次,还必须满足《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即快递企业需对其提供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的提请注意义务,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而在实践中,快递企业均未很好的履行此项义务,导致纠纷的大量产生。

(三)收寄验视条款

根据《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收寄验视制度。收寄验视是指快递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对收寄的货物进行查验,如实记录收寄物品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重要信息,并防止禁寄或限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快递企业的员工应当按照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并封装,要求寄件人完整填写快递运单。一旦发生货损,也有利举证。笔者认为货物的价值应通过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确认,在实践中,大量案件因快递企业未履行收寄验视义务以及寄件人未完整填写快递运单,导致发生损失后货物价值不明,从而引发纠纷。在笔者统计的案例中,有26%的案例涉及收寄验视条款,其中又有18%的案件同时涉及到保价条款和收寄验视条款,即未保价快件货物价值不明现象严重。此外,若不完善收寄验视制度,也易引发安全事故和犯罪,例D快递公司的“夺命快递”,造成了一死八中毒的严重后果。

三、提出对策

首先,针对快递服务合同中保价条款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一)对保价条款的效力条件进行明确确定,以防止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笔者认为,应综合以下因素进行考虑,一为快递行业的交易习惯;二为快递企业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这是判断保价条款效力的关键因素。(二)由国家物价部门对保价费用进行标准化。通过分析上述各快递公司的保价条款可看到,保价费用参差不齐,不过大多相对于消费者来说过高,而过高的保价费也令消费者想保价也保不起。因此要改善这种高保费的现状,应当统一并且降低保价费率,保价费率的降低也会促使消费者更愿意了解保价制度,并且接受这一制度。因此,物价部门应该对快递企业收取的保价费用标准作出统一的规定。

其次,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尤其是不可抗力的范围,限制快递企业滥用免责条款。同保价条款,此均为快递企业规避分险而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因此难免会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固在签订快递服务合同时,对寄件人是否进行清晰明了的提示说明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在快递服务合同中应特殊标记免责条款,并标注在显著位置上,足以引起寄件人的注意。可便于寄件人审查合同内容,知情双方权利义务,从而减少纠纷的产生。在实践中,部分快递企业(例A快递公司)制定的快递服务合同并未将其特殊标注在显著位置上,消费者很难在短时间内知悉相关条款。

最后,收寄验视制度的严格执行,应通过立法、行业自律等手段去规范快递企业。一方面加快《快递条例》的出台,对快递企业的从业资格、权责义务、法律责任等予以进一步明确,使快递行业行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另一方面加强行业监管,不是仅在事后追责,而且要建立常态的事前监管机制,快递行业协会对快递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等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视违法程度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以达到良好的制约作用。

参考文献

[1]陈红燕.论快递服务合同中的保价条款[D].南昌大学,2015.

[2]胡燕冰.论我国快递服务合同免责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D].华中科技大学,2013.

8.“会员卡”消费服务合同的再分类 篇八

关键词:合同类型;服务型;购物型;综合型

一、导论

有关会员卡消费服务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是一个较为新兴的研究领域,这与它的日常使用度和社会存在量不相匹配。消费领域中广泛存在的会员卡无论是名称,还是功能,抑或是发行方式都表现出了明显的多样性。由于这种多样性,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对会员卡有多种分类方式。传统的会员卡合同分类有预付式和非预付式,准入式和非准入式两种。根据消费者获得会员卡是否需要预先支付后续消费价款或费用为标准,可以将会员卡分为预付式会员卡与非预付式会员卡。①根据持卡人获取会员卡的目的是为获得在办卡商家消费优惠权利,可以将会员卡分为准入式会员卡及非准入式会员卡(优惠性会员卡)。但合同解除的条件主要是对合同履行程度的判定,而合同的履行以合同内容为基础。所以要研究会员卡的合同其他法律问题,不得不从合同内容的具体类型进行甄别,以判定合同解除的适用条件。

会员卡是商家进行营利的手段,它主要表现为赋予持有会员卡消费者一定优惠或特定权利,以大批吸收、聚拢、稳定消费者的形式。购得有形物品和取得无形服务是会员卡合同内容的两大类别,如麦德龙、沃尔玛等大型超市和新世界、百盛等大型商场推出购物型会员卡;又如美容美发行业、健身保健行业、娱乐消费行业推出的服务型会员卡。购物型会员卡和服务型会员卡主要是以消费者的对待给付是否为物理上消费物品为标准划分的,即消费者的对待给付换的的是物品还是服务。

二、购物型

作为继续性合同的会员卡消费服务合同的具体的合同内容是不确定的,时间的流逝会增添新的权利和义务,但合同订立之时合同内容的类别是明晰的。首先,购物型会员卡在合同订立之时,消费者是以取得带有优惠性质的消费物品为合同目的,给付商品和支付对价是此种会员卡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也就是说在合同订立之初已知出售合格商品为商家的主要义务,获得合格产品为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如此才能按其合同内容完全履行合同权利、义务。

其次,购物型会员卡合同下的合同标的多为种类物,当出现给付瑕疵时完全可以替代给付,如果是食品还可以用《食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救济。若给付标的为特定物,无法进行替代给付,也可以退换或修缮继续履行并请求损害赔偿。此时,在没有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不宜使用合同解除,以维护合同严守原则,保护合同稳定性。

再次,不乏有学者要提出质疑,在购物型会员卡合同下亦有大量以服务作为合同内容出现的情况。比如商家所提供的场所、服务人员、免费停车和管理箱包等内容,对这些合同内容的不满意能否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笔者认为,购物型会员卡合同的“服务内容”应为附随义务,主要功能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是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和维护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上利益(保护功能)。违反附随义务或附随义务的履行有瑕疵不会对合同目的的实现有终局性的影响,故不应成为解除合同的条件。

可见,购物型会员卡的合同内容主要是物品的给付和对价的支付。并且,标的物为可替代或退还、修复的物理存在物。

三、服务型

服务型会员卡合同的主给付为无形服务的提供和对价的支付。如健身会馆提供场地、器材、教练等是为了实现债权人达到健身效果、享受健身过程的合同目的,是确保合同履行的必要内容。故服务型会员卡合同解除权的获得就要以服务内容的满意程度来衡量,债权人对服务内容的不满意可能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从而产生解除权,撼动合同效力的根基。

服务型会员卡合同,在履行合同时很难对给付瑕疵进行客观判断,对服务的满意程度具有不可量性,为一种主观观感。区别于服务型会员卡合同对给付瑕疵的判断,消费者购买的消费品可直观感知,并且有国家执行标准和业界执行标准的规定。虽然服务不满意是构成此类合同解除权生成的重要条件,但基于其主观臆断性和不可量性对其的适用应该谨慎为之。

服务结果的满意度对合同效力具有终局性的影响。服务作为合同内容出现,其服务效果是衡量合同履行情况的唯一标准。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做出作为债务内容的给付,并因此使债权目的达到而归于消灭。合同的履行需要有履行的行为(给付行为),在服务型合同中,提供服务就是履行合同。债权人对服务效果的否定是确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判断因素,故此时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综合型

综合型会员卡是指,会员卡消费服务合同的内容集物品交付和服务提供于一身的合同类型。但是,绝对不可以简单理解成购物型会员卡和服务型会员卡的简单集合。综合性会员卡合同内容往往是在提供服务的同时附带物品的给付,或者,给付物品的同时夹杂服务内容。例如:在美容美发行业中产生的年卡,主要是用于美容美发服务的消费,但是这种服务的过程中常常伴随着美容美发产品的出售。又如,化妆品产业为宣传推销产品,常常在实体店面设立化妆服务人员。服务人员会根据消费者的购买意向进行产品介绍,并提供为消费者实时化妆的服务,以便消费者现实感受产品魅力。

以上两例是生活中常见的会员卡合同类型,但是这种类型的合同内容丰富,购物与服务的性质掺杂其中,只是所占比例不同(又或说合同目的不同)。第一例中,美发的烫染和皮肤的护理服务是合同主体意将实现的合同目的。而第二例所述的化妆、护肤产品的买卖才是合同目的。

五、结语

合同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在当今社会交往中成为法律关系搭建的主要桥梁,重要性显而易见。本文选取了会员卡合同类型分类为视角论述,希望对会员卡相关问题的继续研究能有所助力。

注释

①张春普:《对会员卡法律关系性质的探究》,载《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1年5月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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