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苗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2024-07-19

国营苗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精选2篇)

1.国营苗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篇一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调剂职能,缓解企业退休费用负担不均的问题,切实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改革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中央和省属国营企业的固定职工,不分企业隶属关系,均应参加当地退休费统筹(经国家批准参加系统统筹的中央企业除外)。

劳改企业和农、林、牧埸(企业)暂不列入州、地、市统筹范围。

第三条在以县(市)为单位征集统筹退休养老基金的基础上,实行州、地、市为单位的统筹,逐步过渡到全省统筹。

第四条各州、地、市、县设立退休费用统筹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退休养老基金的统筹工作。统筹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人事部门。

各州,地、市、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为统筹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各级劳动人事、财政、体改、审计、银行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统筹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级统筹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退休养老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

(二)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审计制度、统计制度和其它管理制度;

(三)编制退休养老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经劳动人事部门审查后,报财政部门审定;

(四)对基金提取比例的调整提出意见,经统筹委员会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负责个人缴费档案记载工作;

(六)管理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工作。

第六条统筹项目暂定为:

(一)离休退休费、长期支付的退职生活费;

(二)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规定增发的生活补助费(国发[1982]62号、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一至二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三)副食品价格补贴(青政[1979]46号文件规定的一般地区5元,纯牧业区8元);

(四)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青财字[1988]268号文件规定的10元);

(五)价格补贴([1985]青财综字第52号文件规定的7元三角8分);

(六)职工冬季取暖补贴([1986]青革生计字第126号和青劳人薪字[1983]第250号文件规定的补贴);

(七)高原地区临时补贴(青政[1983]137号文件规定的8、15、27元高原地区临时补贴);

(八)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国发[1985]52号和青劳人险字[1988]第242号文件规定的补贴);

(九)粮油提价补贴(6元)。

凡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各项费用,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原单位支付。

第七条统筹基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积累、以薪养老、循环调剂”的原则筹集。固定职工的退休养老统筹基金每月按企业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加退休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缴纳比例由州、地(市)统筹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凡参加统筹的单位,应预交一个月的统筹基金,作为周转金。

第九条统筹基金的上缴拨付应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企业每月上缴的金额,应于当月10日前上缴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并编报企业当月应发退休人员费用名册和用款计划,经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批后拨给。

第十条企业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在所得税前提取,营业外项下列支。退休养老基金不征税和附加费。

第十一条对拒不参加统筹或有能力缴纳而不按时缴纳统筹基金的企业,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按日收取应缴款额的千分之三滞纳金,滞纳金并入退休养老基金。不缴滞纳金和统筹基金的,劳动人事部门视其情况可暂停其劳动业务,待其缴纳后,方可恢复其劳动业务。

对缴纳统筹养老基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在征得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并签订缓缴合同后,可以分期、分步缴纳。

第十二条存入银行的退休养老基金采取委托银行收款结算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委托企业开户银行按月收款(收付双方免签协议书),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统筹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十三条存入银行的退休养老基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应人武部转入退休养老基金。

第十四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为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机构编制内的实际人数和规定的开支项目,参照同级国家机关经费开动标准核定,从养好统筹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内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研究解决。

办事机构应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工作量的大小,配备工作人员,并按照机构编制有关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可在统筹基金中按以下标准提取管理费:

(一)从固定职工退休统筹基金中提取1%。

(二)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统筹金中提取1%。

从上述两项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按一定比例上缴省、州、地、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上缴比例由省劳动人事厅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同固定职工退休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别提取,分别记帐。

第十七条省社会保险机构从一九九一年七月起,每月在劳动合同制工人统筹基金总额中,提取15%作为后备调剂积累金。

第十八条参加统筹的企业,因破产、并分、联营、拍卖等原因,改变隶属关系的,对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划分、管理,由该企业主管部门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划转手续。

第十九条实行退休养老基金统筹以后,企业负担高于或低于原来实际负担的,一般不予调整承包基数。

第二十条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后,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职工离退休手续。对于因病提前退休的,须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查,不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接受,并拒付退休费。

第二十一条参加统筹的企业,在增加或减少离休、退休、退职职工人数时,应在提取统筹基金前半个月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输增减手续。少缴、虚报、冒领的,除补交少缴和追回多领部分外,并按少缴、多领数额处以10%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实行退休费用统筹以后,暂不改变离休退休职工与原单位的关系,其学习生活、文体活动等,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州、地(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省劳动人事厅和省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大学生创业苗圃管理办法 篇二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和吸引高校毕业生来芜自主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开展,实现芜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服务前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入驻芜湖大学生创业苗圃的创业团队。

第三条 芜湖大学生创业苗圃设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北路通全科技园,日常管理工作由大学生创业苗圃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大学生创业苗圃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待大学生创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二)协助创业团队办理进驻大学生创业苗圃的有关手续;

(三)开展大学生创业团队创业辅导、培训、培育、宣传、融资项目合作、产学研对接工作;

(四)为进驻大学生创业团队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

第五条 孵化条件:

(一)、主要创办人原则上是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创业项目较成熟,具有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列入国家、省、市着力培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考虑;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相关规定。

第六条 孵化程序

(一)、孵化申请书:载明申请到大学生创业苗圃孵化的愿望、理由及期限;

(二)、出具《芜湖市大学生自主创业证明》;

(三)、创业团队成员名单、主要经历,以及各自在创业过程中将发挥的作用;

(四)、创业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市场可行性和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

技术可行性分析着重阐明项目名称、用途、国内外该技术领域的发展情况及预测、主要技术创新点、技术成熟性及需要进一步开发的情况等。

市场可行性分析着重阐明项目产品化商品化程度、国内国际需求情况、开拓市场的具体措施等。

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要求载明年产值、利润、盈亏平衡分析等;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受理

大学生创业苗圃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时须验证申请者提交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

给申请者,申请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它文件资料留存在孵化器,并登记在册。

第八条 审批

在受理孵化申请后,大学生创业苗圃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及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调查、核实、评估,组织大学生创业苗圃专家评审会评审。对评审会认定符合入孵条件的项目,由大学生创业苗圃管理部门通知创业团队按程序签署入驻孵化服务协议等,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论。

第九条 办理孵化手续

创业团队在接到入孵通知后,到大学生创业苗圃管理部门签订孵化服务协议、安全保障协议;

第十条孵化服务协议

孵化服务协议是大学生创业苗圃与创业团队之间就服务、变更、终止孵化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一般约定孵化条件、孵化服务的内容、孵化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第十一条 创业团队应尽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爱护大学生创业苗圃管理提供的办公用品和设施;

(三)、遵守大学生创业苗圃的物业、装潢、消防、安全等相关管理规定;

(四)、遵守与大学生创业苗圃签订的各项协议;

(五)、及时准确地向大学生创业苗圃管理部门报送创业发展情况,不涉及企业技术秘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支持大学生创业苗圃管理部门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六)、积极参加大学生创业苗圃管理部门举办的各项培训、培育活动。

第十二条 对入驻大学生创业苗圃的创业团队,一律采用合同制方式进行管理,入孵时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大学生创业苗圃管理部门对创业团队研发项目进展、遵守园区管理规定、参加园区培训、培育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创业团队继续留园发展或支持创业团队扩大发展的依据,考核办法另定。

第十四条 创业团队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创业项目在孵化期间,享受大学生创业苗圃免费提供的创业场地、办公家具、办公电脑和上网服务;

(二)、创业项目在孵化期间,享受大学生创业苗圃免费提供创业导师服务、创业指导服务和创业培训服务;

(三)、创业项目在入孵期间,享受大学生创业苗圃免费提供项目宣传、项目融资对接服务

和产学研合作服务;

(四)、创业项目成熟时优先进入通全科技园创业发展;

(五)、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省和本市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孵出类型

(一)毕业:经过大学生创业苗圃一段时间孵化,创业团队的研发和生产经营步入正轨,具备自主创业的能力,从苗圃离开进入通全科技园正式创业。

(二)肄业:创业团队经过孵化,无法开展自主创业,提前离开孵化器;或已到孵化时限,仍难以开展自主创业而离开孵化器。大学生创业苗圃不再保留其孵化企业的资格,取消各类扶持。

第十六条企业孵出程序

(一)要求正式创业的团队,应先填写《大学生创业苗圃毕业申请表》,并附上毕业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报大学生创业苗圃管理部门,经核准后,办理毕业手续;

(二)肄业团队,由大学生创业苗圃组织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定该企业已无法达到创业标准的,书面通知该企业限期整改。时限到后仍达不到创业标准,则通知其作为肄业处理,企业接到通知后办理肄业手续;

第十七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创业团队,有权终止孵化合同: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

(二)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与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大学生创业苗圃规章制度,经指出仍不予改正;

(五)没能在大学生创业苗圃开展正常工作;技术团队不到位;科研项目不落实或科技项目终止实施;

(六)连续二次考核不合格者。

对于违规创业团队,责令整改无效者,劝其退出孵化场地,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芜湖大学生创业苗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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