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办案能手工作体会

2024-06-20

检察院办案能手工作体会(共11篇)

1.检察院办案能手工作体会 篇一

办案能手评选材料

刚柔相济人本执法 智勇双全忠诚卫士

在某某质监执法战线战斗着一位智勇双全忠诚卫士,他七年如一日地戍守执法岗位,风里来,雨里去,昼夜奋战,在平凡的岗位上谱写一曲人本执法的赞歌;他坚持以人为本,以智慧的头脑刚柔相济执法,凭借丰富的知识经验,多次成功处置群体事件,树立质监人勤奋、敬业、高素质、高

效率执法形象。他是谁?他就是35岁的共产党员,##市质监局执法大队队员##。

忠诚岗位,奉献质监。##同志政治素质过硬,具有坚定地政治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质监政策,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作风优良,业务水平一流,无论是高温酷暑中炎炎烈日,还是天寒地冻中严冬深夜,他都通宵达旦地在野外、在村庄蹲守监控;无论面对不法分子的人身威胁,还是群体性的暴力抗法事件,他都一马当先,冲锋在前。2008年冰雪寒冷的冬季,大风呼啸,气温降低到零下###度,风吹到脸上如刀割一样疼痛。接到任务后,@@同志义无反顾地投入到蹲守和抓捕行动中去,连续三天三夜的熬夜,特殊环境吃饭喝水极为不便,忍着冻僵的双手和麻木的双腿,终于现场抓住了向电煤中添加沙石的不法分子,确保了凝冻期的电力供应,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正是靠着这种吃苦耐劳的奉献精神,该同志办结案率 100%,无复议诉讼,连续几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2000#年被市委市政府评为“抗凝冻、保民生”先进个人。

智勇双全,冲锋在前。##同志具有神圣的使命感和高度的责任感,敢于承担重任,敢于冲锋在前,富有献身精神。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法分子铤而走险,暴力抗法事件屡屡发生,该同志英勇无畏,冲锋在前,确保违法行为受到严惩。2010年#月,在现场扣押一批伪劣电缆期间,几名违法分子挥舞着木棒、大刀,企图暴力阻挠扣押执法工作,狂妄地叫嚣:“不怕死的上来!”危急时刻,该同志不顾自身生命的安危,冲上前去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教育,对其进行思想麻痹,趁其不备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握住明晃晃的大刀,一举将嫌疑人制服。他与公安人员并肩作战,几名犯罪分子全部落网。几年来,该同志靠着智慧和勇敢,多次协助民警成功抓捕不法分子,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刚柔相济,人本执法。当前,执法环境越来越严峻,有煽动不明真相群众围攻执法队员的,也有群体寻衅滋事的。该同志业务娴熟,法规知识丰富,将严格执法与说服教育结合起来,将违法当事人与不明真相群众区别对待,将坚决打击与灵活办案结合起来,成功处置多起应急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树立了质监执法以人为本、关爱群众、创建和谐的良好形象。2009年#月,在扣押某无证食品加工点时,对方采取“软暴力”抗法,组织五十多名妇女儿童阻拦;强行执法势必会影响孩子的安全,造成群体性的骚乱,形成不可控制的局面。面对复杂的形势,该同志稳着应战,坚持以人为本,实施说理执法。结合该加工点添加非食品原料并且将麻辣食品销售给儿童的现状,该同志以身边这些孩子的身体健康为例,利用自身掌握的丰富知识,耐心细致讲述使用违法原料的对儿童身体发育的危害,宣传食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且结合全国出现的食品安全案例,摆事实,讲道理,引导经营户和周围妇女儿童换位思考,认识伪劣食品的危害和执法的意义。经过三个小时苦口婆心的劝说,群众自觉散去,不法经营户也承认自己错误,主动配合执法,一场群体性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依靠说服教育,该同志妥善解决了多起群体事件,使多名当事人自觉接受处理,得到了周围群众的一致好评。

办案,不仅要靠勇敢和敬业,还要靠智慧和自身的知识。”这是该同志经常挂在嘴边的话。这句话正是对该同志勤勉、博学、执着的生动写照。既然战斗在这个岗位上,就要忠于职守,英勇无畏,敢打善拼,用刚强的手腕和温情的教育创建一方和谐,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2.检察院办案能手工作体会 篇二

一、民事诉讼法有关民行检察工作的规定

(一) 民事诉讼法的总体规定

新的民事诉讼法涉及到的民行检察工作的法条中, 直接规定检察机关对审判、执行活动监督的法条有第二百零八条至二百一十三条和第二百三十五条, 未直接规定但有联系的法条有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全部法条。主要的规定就是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程序监督活动的受理程序、审查活动、检察职权、监督方式等内容, 对执行程序的监督就是一条二百三十五条, 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 与民行检察工作相关的具体规定

在民行检察工作实际中, 适用的法律条款最多的就是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1) 其主要内容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在符合法定条件、具备法定情形的前提下, 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情况;以及当事人提出相关申请的程序及原则性规定。这两个法条也是对民行检察工作影响最大的法律。同时, 也规定了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调查核实权。这些内容, 一方面是从程序角度赋予检察机关监督的权限及实行效力, 另一方面, 也是监督效力得以发挥的现实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对基层检察院民行工作的影响

(一) 对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受理案件的影响

此次民事诉讼法对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影响最大的就是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也就是规定了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要想受理当事人对同级法院一审生效判决裁定申请检察监督案件的话, 此案必须经过同级或上级法院的再审, 检察机关才能受理此类案件。这从民诉法的立法目的看是为了加强法院内部的自纠程序, 使得案件能够及时得到纠正和改正。但对基层检察院的民行部门来说, 由于部分法院的审判监督部门不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或者即使受理, 也不给出具书面手续, 导致了基层检察院根本受理不到同级法院判决的一审生效判决裁定案件。使得受理一审案件数量大大减少, 甚至为零。

(二) 对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受案范围和受案形式的影响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调解书纳入检察监督的受案范围之内, 同时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受理案件的形式。同时,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 (2) 结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 检察机关可以探索公益诉讼制度。此项工作全国正在开展试点工作, 并制定了试点方案。

(三) 对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审查案件的影响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后, 赋予了检察院民行部门调查核实权。 (3) 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宏观的规定, 并未对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的范围、方法、手段、技术支持等方面进行详细地规定, 导致了部门检察机关, 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民行部门, 由于“重刑轻民”传统观念的束缚, 各院基本不为民行部门行使调查核实权提供便利条件或者不予以重视, 严重阻碍了民行部门行使此项职权, 也就使得部门需要调查核实的案件没有得到充分地核实, 使得证据出现了缺失, 影响了案件的审查和办理。

(四) 对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工作量的影响

由于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 检察机关增加了支持起诉、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职责的只能, 而检察机关能够行使此项民行职能的只能是民行部门。传统的民行部门, 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民行部门, 向来是人员少, 且都是老弱病残, 科室人员短缺, 民行类拔尖人才不多。由于基层院院“重刑轻民”历史原因, 对民行部门的重视不够, 导致了民行部门为全院业务部门人数最少的科室, 再加上忙于新增加的各项职能任务, 使得民行部门看起来很闲, 实际上变成了名副其实的活多人少的部门。

(五) 对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执法公信力的影响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 从表面看赋予了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很多的职权, 包括抗诉、制发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职权, 使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从监督法院审判活动, 扩大到了监督法院的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救济弱势群体提起诉讼等。但是, 法律并未规定检察机关行使这些职权时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即被监督部门不配合、不采纳、不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时, 检察机关有何应对的法律救济途径和处理措施。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民行部门, 级别低、权限小, 对同级法院只能制发检察建议书, 当法院不采纳本院的检察建议时, 没有其他的补救措施来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或执行活动, 也没有像上级院那样的抗诉权, 对同级法院根本构不成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也使得来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的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不予认可, 甚至失去了检察公信力。

三、基层检察院应如何应对民事诉讼法对民行工作的影响

(一) 从思想上加强重视, 树立依法公正执法的理念, 转变执法观念

既然法律已经修改, 我们就不能坐以待毙, 等待法律实施后的诸多问题的到来。相反, 要树立不怕困难, 敢打硬仗的思想, 提前谋划好工作方法, 树立坚强的思想意识。我们要做到转变思想, 重新规划民行工作, 确定工作的新重心。随着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实施, 民行工作已经由单纯对生效判决裁定的监督转变为对审判机关的立案、审判、执行及对行政机关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全方位法律监督, 今后开展工作就要全面开展, 工作的重心也由原来的办理生效判决裁定案件转移到了对审判人员违法、执行活动及行政机关不正确履行监督上, 形成了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全面监督。同时, 增强法律监督的自觉性与主动性, 积极拓展案源。民事诉讼法修改后, 民行部门受理案件的渠道在当事人申请法律监督的基础上增加了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受案方式, 也为今后更多受理案件拓展了渠道。

(二) 加强学习, 深刻理解立法本意, 吃透法条, 打牢法律基础

要组织全体干警深刻学习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 学习参与法律修改者编写的书籍和文章, 吃透立法本意和深刻领会法律意图, 能够指导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法律去办案, 在法条出现分歧或者矛盾时, 能够准确把握法律原则, 作出正确的法律判断。

(三) 加强与上级院、本院各部门的沟通和联系, 取得各方面支持, 形成监督合力

加强与上级院的沟通和联系。在遇到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时, 要多加强与上级院的沟通和联系, 争取上级院的支持和指导, 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民行检察格局。例如, 在我们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没有收到理想的效果时, 要积极向上级院汇报案件情况, 取得上级院的支持, 由上级院出面与法院的上级部门进行沟通, 切实使得民行监督案件得到不断地跟进监督, 体现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同时, 发现审判人员有职务犯罪线索时, 要及时与本院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将案件线索移送自侦部门, 形成法律监督合力, 真正体现检察监督效果。

总之,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对基层检察院提出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我们要不断取长补短, 发挥自身的优势, 弥补自己的短板, 切实做好今后的民行检察工作。

摘要:民事诉讼法修订后, 在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方面作出了进一步的完善, 其中不仅包括审判程序, 也涵盖了关于执行等方面的监督, 很大程度上对肩负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以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具体办案为切入点, 分析了民诉法对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主要影响, 及基层检察院在应对新民诉法实施中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注释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检察院办案能手工作体会 篇三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 工作理念 办案方式 公信力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检察机关原来的工作理念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为此,检察机关要从战略高度出发,以“以民为本、大局为重、公正为怀、法纪至上、务实为基、创新为魂”的工作理念和“办案行为规范化、模式转型化、方式升级化、资源社会化”的办案方式为抓手,增强执法公信力建设。

一、问题的引出

(一)大数据视野中的检察工作审视

从目前的研究来看,大数据包含了两层意思:大数据是巨量的信息资产,首先必须满足数据量“大”这一基本要件;其次是通过“新的处理模式”进行分析,能够提供“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大数据不仅是一场技术革命,一场经济变革,也是一场国家治理的变革,对检察机关的法治工作理念和办案方式影响很大。大数据时代对检察机关实现信息化转型有直接价值。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乃至检察人员的一言一行都实时处于网络民意的关注下,检察公信力建设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笔者经过调研和分析发现,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检察机关工作理念滞后,办案方式陈旧,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高速发展的互联网资源和当前党和国家深化改革的大局。所以,转变检察机关工作理念和更新办案方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二)延安检察大数据工作的基本设想

近几年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独辟蹊径,全面整合了历年来的办案数据,通过数据挖掘技术,把50万件案件数据打造成为“检察大数据”,为执法办案提供辅助决策,形成了全面、全程、全要素覆盖的“检立方”。 借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先进经验,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为了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趋势,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网络资源,创新工作理念,更新执法办案方式,实现网上办案,对每个办案环节设置明确的流程指引和预警功能,对办案流程进行统一的规范化设计。重新设计、科学规划的新案件管理办公大厅、办案工作区、控告申诉大厅已经投入使用,完善严格规范执法管理监督机制、深化检务公开,真正实现检察工作人性化、信息化、阳光透明化,这无疑对推动延安市检察事业创新发展注入了“强心针”,也是延安市检察事业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乘大数据时代之“东风”实现创新发展,践行“公平正义”的检察主线和价值取向。

二、转变工作理念,深入贯彻延安检察法治

(一)延安检察法治工作理念的形成

习近平总书记回延安视察时,对陕西特别是延安工作提出“五个扎实推动”的要求,这为延安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指明了方向。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各级干部要干在实处、走在前列。这为我们做好检察工作指出了方法、提出了目标。延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牢记总书记的嘱托,以大力弘扬延安精神为契机,在继承陕甘宁边区优秀司法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结合延安检察工作实践,不断探索,不断创新,形成了“以民为本、大局为重、法纪至上、公正为怀、务实为基、创新为魂”的法治工作理念,在推进检察工作法治化进程中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二)延安检察法治理念的贯彻

1.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理念。检察机关作为推动法治建设的实践者,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司法的各个环节必须牢固树立以民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人民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始终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从让人民满意的事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同感和满意度。始终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刚直不阿,公正办案,以公正赢公信,以公信赢民心。

2.牢固树立大局为重的理念。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一切行动听从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指挥,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确保党令政令检令畅通。必须紧紧围绕法治中国、法治延安建设,维护全市经济社会大局稳定这个中心来履行职责、推进工作。处理每一项工作和办理每一起案件,都要站在全市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去思考、去谋划、去推动,做到融入大局、心系大局、把握大局、顾全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坚持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全局利益高于一切。

3.牢固树立法纪至上的理念。司法监督作为法治监督体系中一种重要的监督形式,检察机关自身应当率先垂范,做到严格司法、公正司法,自觉把遵守宪法法律作为第一遵循,树立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绝对不允许任何人有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的特权或个人意志。坚决抓好党纪国法和铁规禁令的严格执行,确保在司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电,让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决不允许检察机关有违反纪律的问题发生。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廉洁司法。以自身对宪法法律的绝对信仰和忠诚,依法监督并引领广大社会成员遵法守法。

4.牢固树立公正为怀的理念。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并贯穿于检察工作全过程。办理每一起案件、处理每一项工作,都要严格依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正无私,公开公平。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完善细化办案程序规则和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建立健全常态化案件评查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监督,保证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5.牢固树立务实为基的理念。求真务实、认真扎实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是成就一切事业的基础、前提和根本。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推进法治建设,全体检察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入钻研,勤于思考,善于总结,提升理念,提高水平,坚持用四中全会精神统领、指导检察工作实践。引导检察干警大力弘扬延安精神,用真心、热心、诚心、责任心去全身心地投入工作,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勤奋敬业、乐于奉献。求真务实,脚踏实地,目标清晰、对策到位,关注细节,管控过程,跟踪节点,关注结果,求实动真。深入基层,深入一线,熟悉情况,了解困难,解决问题,努力做到讲实话、鼓实劲、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

6.牢固树立创新为魂的理念。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更是一个有作为的人不甘平庸、不甘落后的基本特征和价值追求。作为基层检察机关,我们在推进法治建设、落实检察改革等方面,解放思想,冲破各种旧观念的束缚,丢掉传统的思维模式和习惯套路,尊重群众和基层的首创精神,善于总结推广实践中的新鲜经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出新思路、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求真务实、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条件去完成常规条件下难以推进的改革和难以完成的任务。既要敢于坚持真理,又要勇于修正错误,做到无私无畏,敢于担当,敢为人先,拼搏进取。有勇往直前的精神和勇气,坚持干就干成、干就干好、干就干精,千方百计让工作出特色、出亮点、出经验,以实际行动全力推进法治中国、法治延安建设。

三、更新办案方式,不断提高大数据运用程度

(一)充分利用大数据资源,提升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能力

1.推动职务犯罪侦查行为规范化。大数据时代的数字化资源虽然也涉及公民个人通信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但相较于人身自由权,其积极意义更为显著。合法的开展数字化侦查,既能有效获取侦查线索,实现侦查目的,又能尽可能地不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侦查活动规范实施。尤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除犯罪嫌疑人外,还有一些对案件侦查较为重要的相关人员,包括家人、关系密切人(司机、秘书、情人)及利害关系人等。一方面,他们可能是案件参与者、案件知情者、线索提供者,蕴含着大量对案件侦查极有价值的线索和信息;另一方面,他们可能从事毁灭证据、转移、隐藏赃物、串供等反侦查活动,潜藏着较大阻碍、破坏侦查活动的风险。因此,对于这些人员必须进行适当的调查和控制,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显然违背必要性和相当性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利用数字化资源调查、监控相关人员行动,及时发现线索和证据,既避免了在实体上对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护了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又为侦查活动提供极大的发展空间。

2.推动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数字化。数字化资源由于科技含量高,社会认识程度较小,具备隐蔽性的特征,被调查人一般对该类调查的反侦查能力不强,因此,这类资源能够记录、反映出许多真实的案件线索;同时,数字化资源将许多实体资源无法记录的信息通过数字化形式储存起来,这又大幅拓宽了侦查信息容量,通过分析资源背后所反映出的被调查人财物流通、行为踪迹、社会交往等情况,能够获取更多案件线索,拓宽侦查视野,判明侦查方向,促进侦查模式向“由证到供、供证互动”转型。许多侦查资源如视频监控,通话清单、银行卡使用记录、短信内容等都可能作为证据直接使用。另外,通过获取、分析数字化资源,能够了解、推断出关于犯罪嫌疑人自身及犯罪行为、反侦查行为的更多信息,有利于讯问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占领信息的制高点和绝对优势,在职务侦查活动中占据优势。

3.推动职务犯罪侦查方式升级化。数字化资源具有超越时空的特定优势,其用数字化的形式记录了较多与犯罪及被调查人有关的信息,打破了时间、空间对侦查有利信息储存、传递的限制与阻隔,极大地丰富了侦查信息源,让许多传统侦查资源看不见、摸不到、碰不着的信息得以应用,提高案件侦查突破的可能性。同时,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的数字化资源联网共享,也改变了侦查资源的管理、传递方式,加快侦查信息的获取效率,促进侦查快捷化、高效化。

4.推动职务犯罪侦查资源社会化。随着现代网络化信息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广泛运用,越来越多相关社会活动信息被社会管理、服务部门以数字化的形式记录、传递、管理。开展数字化侦查正是充分利用这类资源,借助数字化的社会信息收集平台,将信息的提供者由单一个人延展到数字化网络中的各个社会成员,将收集范围从实体有限区域扩展到数字联网的无限区域,让社会参与者成为潜在侦查信息员,大大拓展了信息收集的深度和广度,推动侦查活动从单一纵向形态向扁平化、发散化形态发展,是新时代侦查活动开展群众路线的新形式。

(二)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更新案件办理模式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时代,延安市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要向信息化要战斗力,充分运用互联网发展成果,以信息化引领检察工作现代化。一是强化侦查预防信息化建设,与公安、房管等多家单位共建侦查基础信息平台,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初查,深入研判分析职务犯罪线索。二是高度重视大数据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强化诉讼监督中的作用,建设“两法衔接”平台,推动法律监督能力不断提高。三是探索运用远程视频技术提升办案效率,依托检察办案区、派驻检察室,建立远程视频提讯室、监控室等,“足不出户”即可实现讯问、接待、出庭支持公诉,相关数据同步采集、存储、传输。

技术提升效率,也能有效约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出现,成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方式的一次革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全面运用,实现了高效率的网上办案,也因对每个办案环节所设置的流程指引和预警功能,强化了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动态监控,有效保证检察官严格规范司法。

4.办案能手个人事迹材料 篇四

大力推进巡回审判法庭制度

雷xx在担任巴拉贡地区中心人民法庭庭长期间,不断地研究基层人民法庭审判实务,积累了丰富的巡回审判经验,提高巡回审判的技巧,使巴拉贡地区中心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走在了全旗其他法庭的前列。

响应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号召,通过学习马锡五的审判方式,领会马锡五审判的精神实质,走出法庭、面向群众的审判方式,使巴拉贡地区中心人民法庭审判巡回率达到了35%以上。这种巡回审判方式缩短了与群众的距离,改变了以往的工作方式,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

律效果。

寓情于法巧妙调解

调解是消除双方积怨、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有效办案方式,虽然有时调解一起案件要比判决费时费力,但是对当事人来说,调解不但可以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还能化解矛盾,减轻诉累。为此,雷xx办案从来不是简单地一判了之,办理每一起案件,都坚持为群众的根本利益着想,不厌其烦、苦口婆心地给当事人做调解工作,争取他们握手言和、重归于好。

雷xx认为,调解是使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实现,社会财产损失最小。法官要研究当事人心理,多一点关爱,多一点理解。告诉当事人法律是怎样看待这件事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基础是感情,法官需要用一颗公正的心,避免矛盾激化和火上加油。对法官来说,调解是一种重要的能力,调解更是一门艺术,是法官对当事人情感和心理的一种把握,是公正与善良的艺术。

爱岗敬业甘于奉献

从至今,雷xx已办案近1000件,为把每起案件办得更好,他总是加班加点,甚至放弃了周末。审理案件必须审阅海量的材料,还得与人谈话,接受来访,外出调查,研究分析判断。这样高强度的工作不是一天两天,而是积年累月。雷xx绝不办那种让当事人不服或日后证明办错了的案子,而要办得胜诉者高兴,败诉者心服,没有“后遗症”。生活中往往有这样一个“合乎逻辑”的“规律”:事情做得越多,发生问题的概率越大。审案也是如此,审结得越快越多,审错的概率也就越大。但雷xx却以实际行动打破了这个“规律”:既审得多,又审得对。因为执着于审判事业,所以他心无旁骛,对工作丝毫不放松,出色地完成审判任务。

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雷xx一向奉行公公正正办案,清清白白做人,时刻告诫自己一定要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公正办案。当前受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往往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有的还要表示点意思,但他始终掌握这样一条原则:只有不吃请、不收礼,腰杆才能硬,才能秉公办案。他从不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吃请和财物。正因为热爱审判事业,舍不得身上的法官服,他总是把事业看得高于一切,而面对诱惑,总能心静如水。他站得直,走得稳,步履稳健,用执着注释信念,以新时期共产党员的脚步丈量青春,合着时代的节拍,无怨无悔踩出公正司法的最强音。

气有浩然学无止境

雷xx高超的办案能力和水平,来自于日常锲而不舍的学习和积累。进法院工作以来,他坚持学习从未间断过。为适应新的形势对审判工作的要求,使自己早日成为二十一世纪专家型、复合型的新型法官,他自加压力,长期坚持自学,努力拓宽知识面,几乎每天都要学习到深夜,节假日也不放过。与此同时,他注重审判调研,不断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和案例,撰写法制宣传文章,向社会宣示法律,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理论水平。刻苦的学习和不断实践为雷xx的审判工作拓展了广阔的空间,提供了开阔的思路,同时他在实践中孕育和培养了独特的司法审判视角,站在了审判的实践前沿。

5.检察院办案能手工作体会 篇五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的设置和使用管理,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文明、规范、安全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是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等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获取视听资料等的专门工作区域。

第二条 办案工作区应当设置在地上一层或者地下室,与办公区域保持适当隔离,形成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区域。办案工作区应当有明显标识,标明“办案工作区”。

第三条 办案工作区应当设置讯问室、询问室、接待室、执勤室、待诊室和卫生间等用房。用房面积按照或者参照《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四条 讯问室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室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室用于接待有关知情人员等,执勤室用于司法警察监控办案工作区内及办案工作区周围安全情况,待诊室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人员在讯问、询问过程中突发疾病、身体不适时休息、待诊。

第五条 办案工作区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环境保护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同时应当配备以下设施:

(一)安装安全防护门,窗户加装安全防护网,出入口、走廊及门窗安装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配备灭火器。

(二)办案工作区内电路设施应当具有触电防护装置,并配备应急照明设施,电线和能触摸到的电源插头等电路设施不得裸露。

(三)办案工作区内应当安装无线电信号干扰装置。

(四)办案工作区内应当装配通风换气和房间隔音设施。

第六条 办案工作区内用房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讯问室。讯问室的内墙应当采用软性饰面,安装显示时间、温度和湿度的仪表,室内不得摆放与讯问无关的物品,桌椅应当无坚硬锐角并适当固定,门窗应当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座位与室内电气设施、设备之间应当保持安全距离。讯问室应当安装与侦查指挥室连接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

(二)询问室。询问室的内墙应当采用软性饰面,安装显示时间、温度和湿度的仪表,室内不得摆放与询问无关的物品,桌椅应当无坚硬锐角并适当固定。询问室应当安装与侦查指挥室连接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

(三)接待室。接待室的内墙可以采用软性饰面,桌椅应当无坚硬锐角并适当固定。接待室可以安装与侦查指挥室连接的视频监控设备。

(四)执勤室。执勤室应当设置在办案工作区出入口处,配备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并与讯问室、询问室、接待室以及出入口、走廊的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连接。配备常用警械具。

(五)待诊室。待诊室应当配备应急药品和简易救护设施,室内显著位置应当标明急救医院的电话号码。

(六)卫生间。卫生间的门及内墙应当采用软性饰面,门内外双向开合,不得加装门锁、插销,不得有外露的管道,不得摆放无关物品。

第七条 办案工作区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检察技术部门负责对办案工作区相关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计财装备部门负责提供保障。使用办案工作区期间,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等由办案人员负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办案工作区秩序和办案工作区的安全警戒由司法警察负责。

第八条 办案部门需要使用办案工作区的,应当填写登记表,报经分管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通知司法警察部门安排,同时通知检察技术部门安排录制人员调试录音录像设备。

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进入办案工作区后,值班司法警察应当关闭办案工作区的对外通道,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应当予以暂时扣押。

第十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入讯问室,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进入询问室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了解其身体状况、观察其心理变化,并如实记录。对患有疾病、情绪不稳定的,要做好应急准备,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在讯问中,需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通知司法警察部门安排警力。警力不足的,办案部门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看管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离岗、脱岗,严防被看管人脱逃、自杀、自残、行凶、串供、毁灭证据等。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时,安全防范工作由办案人员负责。司法警察应当在执勤室待命。

第十二条 办案人员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遵守办案时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在办案工作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逮捕后,必须及时移送看守所羁押,严禁将办案工作区作为羁押、留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的场所。司法警察应当对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实施监督,对办案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提醒或者制止,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办案人员对司法警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办案工作区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办案部门使用办案工作区,司法警察应当认真记录值班事项,交接班时应当详细介绍处理事项及注意的问题。

第十四条 异地办案的人民检察院需要使用当地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的,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文书,遵守办案工作区的有关规定并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工作。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并予以监督。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的具体制度。

6.检察院办案能手工作体会 篇六

招标答疑

各投标人:

质疑1:请问:在那儿下载招标文件?网址是?

答:见招标文件第四页4.1条规定。

质疑2:请提供工程量清单.PTB文件和重庆工程量清单填报软件(投标人09版),如果不提供采用鹏业软件组价是不现实的答:工程量清单PTB文件随本答疑后附,供投标人自行下载。

质疑3:

1、资格审查内容中“

(五)其它资料”是指提供哪些内容。

2、资格审查时交验材料原件是按招标文件第25页3.5.1条内容提供,还是按招标文件第7页1.4.1条内容提供。

3、技术标部分装订有什么要求,是采用胶装,还是打孔装订。

答:(1)资格审查内容中“

(五)其它资料”是指投标人想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有则提供,无则不提供。(2)资格审查时交验材料原件须同时满足招标文件第25页3.5.1条内容和招标文件第7页1.4.1条内容。(3)技术标部分装订要求见招标文件第14页3.7.5条。

质疑4:

一、“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格审查时是否提供原件。

二、投标人需知前附表10.2条“投标文件电子文档”是否指的是商务部分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答:(1)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格审查见招标文件第98页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下面注。(2)投标人需知前附表10.2条“投标文件电子文档”是指的是商务部分工程量清单填报后的PTB格式的电子文档光盘。

质疑5:

一、招标文件第13页3.7.4条内容中(以上资料投标时均需提供电子版)是否只是商务部分的内容?若不是,其电子版的内容是否为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资格审查部分的全部内容?还是以上四个部分各用一下电子版,其电子版密封在哪些袋里。答:招标文件第13页3.7.4条内容中以上资料投标时均需提供电子版是指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资格审查部分的全部内容均需提供电子版,分别密封在相应的的投标文件袋中。

招标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7.办案工作体会和建议 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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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工作体会和建议范文

**区第六纪工委、监察分局自组建以来,在区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牢记使命,恪尽职守,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查办案件工作机制,加强与司法、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不断增强协调配合,注重整合资源,大力开展办案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截止目前,受理行政投诉件4件;初核信访件的9件;立案查处案件5件(其中大案要案2件),结案5件;处理党员干部的5人。现结合近年来的办案实践,就如何履行查办案件职能,确保查办案件质量,谈几点思考、体会和建议。

一、查办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综合素质有所欠缺。一是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组成人员大都是从其他单位交流过来的,以前少有或基本没有从事过纪检监察工作的经验,导致人员工作能力及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二是“传帮带”活动开展较少,使纪工委、监察分局新进人员转变角色较慢。三是纪工委、监察分局缺少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而纪检监察工作法规性、业务性和原则性又很强,造成少数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在掌握纪检监察业务时主动性不够,缺乏独当一面的业务骨干。

2.工作机制需要完善。一是每个纪工委、监察分局都要面对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多个内设科室,因职能、任务、联系单位性质及分工等原因,纪工委、监察分局与机关内设科室的工作难免有时会出现重叠、交叉、脱节、信息不对称等现象,导致工作难以沟通和协调,产生不必要的矛盾。二是虽然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内设科室与纪工委、监察分局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纪工委、监察分局规格却高于机关内设科室,各科室对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指导或跟进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三是由于纪工委、监察分局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下的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管理和运作经验,而原有的管理模式或传统固有的管理机制,又限制了纪工委、监察分局对挂点联系各单位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职能的发挥。

3.办案阻力有待克服。因为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大都是本地人,在现行体制中无法实现异地任职和异地办案,且身处一个复杂的社会和无法避免的人情环境中,难免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遭受外界的各种白眼和不理解,承受种种外界压力,导致家人、朋友因为自己的职业性质得罪人而遭到种种排挤和打压。在这种压力下,少数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思想认识不深,党性觉悟不高,一遇到办案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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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会出现种种畏难情绪,办案时抱守“多栽花、少栽刺”中庸之道,不敢坚持原则,不敢较真碰硬,导致办案效率低。

4.线索分析不够全面。一是不善于发现和挖掘办案线索。来信来访、效能监察以及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及清理,都是发现违纪违规线索的重要渠道。但在实际工作中,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因缺乏办案经验,不善于发现问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缺乏案件破解的方略、技巧与敏锐性,或就事论事、坐失良机,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只停留在面上,不善于挖掘一些深层次、实质性的问题,造成信访件成案率不高,导致案源流失。二是缺少必要的沟通交流。纪工委、监察分局在查办案件方面,由于线索来源单一和匮乏,加之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不够健全完善,缺少部门彼此间的沟通,一定程度上堵塞了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渠道。

二、有效开展查办案件工作的建议

1.争取各级支持,推进办案环境优化。查办案件特别是查办大案要案,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查办案件工作能否取得成效,良好的工作环境是基础。一是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对查办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不搞“禁区、特例”。二是争取区纪委、监察局高度重视。把纪工委、监察分局当成查办案件新的主力军,对纪工委、监察分局办案工作做到“三倾斜”(领导重视倾斜、力量调配倾斜、后勤保障倾斜)。精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到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区纪委、监察局内部在履行自己职责的同时,也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完善分工协调、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确保案件从线索发现或提供到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整个过程高效运转。三是争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纪工委职能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与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相关科室沟通,互通有无,及时排除阻力和干扰,发现并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与公检法部门相互移送案件线索和已结案件跟踪制度、查办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复杂案件会审制度、整合办案信息、人力资源、措施手段,形成强有力的横向协作机制。

2.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办案人员素质。一是开展跟班业务培训。分期分批安排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到省、市、区纪委、监察局跟班学习业务,掌握案件办理流程,熟悉从案件线索收集到案件审理、处理处分执行的各个程序,增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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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的意识。二是开展“传帮带”实践培训。在查办案件时,采取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办案骨干“传帮带”作用,实现“办案一线”实践培训。三是开展

专门的办案工作培训。制定培训方案,编制专业培训教材,聘请高校老师或刑侦、预审专家讲授办案方法、办案技巧,交流办案心得,提高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的思想认识、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增强办案人员依纪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四是加强专业知识培训。加强与上级机关业务部门和培训中心的联系与沟通,争取业务培训指标,有针对性选派干部参加培训;有条件的,也可选派干部参加党校、大专院校的脱产学习,系统学习法律、金融、经济、管理、资本市场等现代科学知识和办案业务知识。

3.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办案力量增强。为促进纪工委、监察分局规范有序开展查办案件工作,建立一支查办案件的生力军,建立和完善一系列配套制度必不可少。一是建立查办案件目标管理考核机制。量化考核管理办法,明确办案具体任务,落实办案责任,增强办案的使命感和主动性。二是建立查办案件联动机制。将每个纪工委、监察分局与纪委机关若干个科室捆绑重组,合理整合成几个查办案件的大组,实现优势互补,壮大查办案件力量。三是建立案件查处机制。严格办案制度,完善办案规章,规范办案流程,促进纪工委、监察分局查办案件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四是建立查办案件激励机制。对成功查办大案要案的办案组及办案人员给予嘉奖或予以记功,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还可以开展优质案件、办案能手评选活动,对办案质量差的科室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从而充分调动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办案的积极性。

4.把握重点环节,致力办案程序规范。从办案重点环节入手,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制度和集体排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纪工委、监察分局案件查办工作。一是把握案件线索处理环节。明确案件线索收集范围和处理程序,规定案件线索在限期内办理信访登记手续,经领导交办后方可进行信访初查。二是把握初步核实环节,是成案的基础,对初核的问题和现象加以认真仔细分析解剖,注意从的蛛丝马迹中发现案件线索,寻找问题的根源和症结。三是把握立案调查环节,是成案的关键。明确纪工委、监察分局立案调查的工作要求和调查权限,准备充分的立案前预审材料。四是把握案件移送审理环节。明确案件移送审理工作程序和案件装卷规范,加强对案件移送审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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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江苏检察机关办案绩效考核细则 篇八

以往,检察官的工资收入与行政级别、工作年限挂钩,这样的行政管理机制与司法规律明显不符。新出炉的《规则》将办案绩效考核结果与检察官等级晋升及工资奖金直接挂钩。

在考核内容上,以评价司法办案为主,兼顾评价司法作风、司法技能和职业操守。其中,司法办案的考核权重为70%。绩效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如累计2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等级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连续3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等级时优先考虑。

《规则》的另一大亮点是率先提出了检察机关案件清单。

《规则》明确了实体性办案、程序性办案、指导性办案3种案件类型,涵盖了侦监、公诉等检察机关全部的10个业务条线138种案件。

以案件清单为标准,认定、统计以及开展案件量化评价,从而实现对员额检察官办案业绩更加全面、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

9.试论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篇九

【关键词】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问责 ;相关理论;域外借鉴;模式构建

一、引言

宋慈在其所著的《洗冤集录》中曾言:“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而“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然则我国八十年代以来,“冤案”的一再出现,成为了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最可怕的梦魇。滕兴善、杜培武、李久明、孙万刚、佘祥林、赵作海、张氏叔侄等人的名字几乎成为了刑事冤案的代名词。2014年末,东方早报记者根据公开报道做过一个不完全统计:随着呼格吉勒图案的沉案雪冤,整个2014,全国共有12起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1]

虽然当今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不可能保证有能力杜绝本区域内刑事错案的再发生,但我国依旧亟需直面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错案的后续问责,如何做到倒查溯源并终身追究。换句话说,即怎么问责,向谁问责,怎样担责。这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所要根治的难症。

二、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相关理论

1、制度之基本内容

主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七项内容:一是主任(办)检察官员额配置产生方式;二是办案组的成立方式;三是主任(办)检察官职责及独立性界限;四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方式;五是办案质量责任追究及惩罚机制;六是监督制约机制;七是主任(办)检察官考核及薪酬待遇机制。

2、制度之应然价值

要实现一项新制度的大范围推行或对原有制度进行改良改革,一个必要条件是对这项制度的存在价值进行详实论证,司法改革如此,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亦当如此。

(1)法律价值。一是符合司法诉讼的运行规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能够更有效地保障司法活动的亲历性与判断性。案件承办检察官通过与案件当事人接触,亲身经历诉讼程序,直接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证明性进行审查,运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对事实进行判断,对证据进行链接,对法律进行适用。这一过程是司法诉讼活动的“自然规律”,而办案责任制可以保证该条规律的顺畅运行。

二是进一步提升司法专业化水平和案件质量。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行,要求主任(办)检察官对案件直接做出决定,对整个办案组负责,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主任(办)检察官的业务专业化水平要求更高。另外,过去“三级审批”办案机制,案件的最终决定由上级领导或检委会做出,属于集体决定,案件质量的责任主体并非承办检察官,在制度上和心理上均不利于巩固承办检察官的责任心,最终也在一定程度上因责任心的懈怠而影响到案件质量。与“三级审批”相较,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推行以后,要求检察官对案件直接做出决定,并由于承办案件的主任(办)检察官根据自己的调查和判断做出决定,既保证了案件办理的连续性,也以制度制约和心理压力的方式强化了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心,极大地有利于从案件办理的全部环节上把控案件质量。

(2)社会价值。加强司法责任制针对的是我国司法的固有弊端,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我国司法活动长期存在的一个弊端就是以内部报告代替司法亲历,以行政决策代替司法审判。而且还存在倚重内部行政性汇报拍板、未审先定的问题。这些弊端违背了司法活动的亲历性、判断性与司法官独立裁判的要求,审理者不裁判,裁判者不负责的问题十分突出。建立司法责任制,才能从根本上克服这种弊端,从而提高司法质量,建立司法公信力。[2]

从而达到公平正义彰显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政治价值。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了“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这其实是将“办案责任制”归为了“依法治国”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全局。

3、域外模式对我国的辩证借鉴

(1)重点明确主任(办)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法国和德国的检察官,除了依法承办案件,完全不用去为办案以外的开会、公务接待等问题耗费精力,我国正在改革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其目的也是将检察官跳出普通公务员的序列,实行更为严格的培训、准入、任免、晋升和薪酬制度,不再与行政职级挂钩,确保检察官办案不受职务等级影响,成为单纯的办案主体。

(2)强化主任(办)检察官的独立办案职权范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及地区,虽然赋予检察官的职权各不相同,但共同点在于都赋予了检察官一定的独立办案权,且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不得随意干预,检察官在其职权范围,有权拒绝检察长的不当干预。例如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设置了主任检察官制度,主任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享有较大的职权,虽然检察长按照检察一体原则,对主任检察官可以进行监督和制约,而且还享有职务收取和移转权,但其监督和制约以及职务收取和移转权,都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且要受到较大的限制。同时,主任检察官对检察长的不当干预还享有拒绝执行命令的权力。这一责任机制对于我国实践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3]

(3)构建和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立法体系。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及地区均在立法上给予了检察官明确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权限,肯定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合法形式。但目前,我国在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仅对检察权的独立性作了规定,但对检察权的真正行使个体---检察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和办案独立性权限尚未提及。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需要立法上的保障,这种保障不仅仅是简单地移植他国或地区的立法经验进行体系构建,而是结合我国的实际,不断完善办案责任制的立法体系。(4)主任(办)检察官实现权、责、利三统一。权力的大小需要与相应的责任大小相匹配,而责任的大小往往又与所获薪酬福利相挂钩。以德国为例。检察官的选任制度非常严格,要经过两级司法考试,且有笔试和口试。接受完全的司法教育后,通过一级司法考试,再经过3至5年的实习期,通过二级司法考试,这时仅仅称为“司法专家”,要成为一名检察官,还要参加岗位竟争,录用后即被任命为检察官,但还需要3年左右的试用期,且至少在3个不同的岗位上工作,但是被录用后,其检察官身份是终身的,并在其职责范围内的法定权力非常大,但所办案件质量的责任追究也是终身,与此同时,检察官的薪水、退休金、医疗保障和社会福利都会得到保障。[4]这种权、责、利的平衡统一,也是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所追求,值得借鉴。

三、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模式构建之探索

对于办案责任制的具体构建,本课题组将其划分为三大块内容:办案主体的责任界限;倒查追责的行为范围;监督机制的建立。

1、办案主体的责任界限

在办案责任制度的规范下,代表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办案主体分为主任(办)检察官、检察长以及检委会。

检察长(包括分管副检察长)在开展办理个案时,可以被认为就是一名主任(办)检察官,除此之外,检察长及检委会的职能履行须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的责任界限也只限于行使这些法律规定职能之后果。

结合试点改革并从办案实务角度分析,主任(办)检察官主要对所承办案件中的以下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管理办案组及其成员;(2)承办案件过程中的决定、处理事项;(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4)对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询问;(5)对案件进行现场勘查、实施搜查、查封扣押以及实施鉴定;(6)采纳及采信证据;出庭公诉的责任等。

2、倒查追责的行为范围

办案责任制改革的核心是围绕“案件质量“而开展的,所以办案责任追究的范围一言概之就是“影响案件质量及公平正义原则的行为”。具体来说,是指因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的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或监管职责,且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行为。

当然,如果检察人员在依法履职且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依然发生了影响案件质量的不良后果,可以相应免责。

3、监督机制的建立

2015年2月在最高检的文件中提出了建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制度”。上海试点则将遴选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相合并,在法院系统、检察系统之外,成立了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其中专门委员7名,由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人大内司委、市公务员局、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等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同时,从资深的法学专家、业务专家、律师代表中择选8名同志,组成专家委员。[5]

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政体结构的特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应当设在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内,专门对举报和移送的材料审查立案,并组成专案组进行调查,采用一般行政程序或听证程序形成处理意见,再作为议案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作出罢免、免除职务的最终处理决定。[6]这其实是对办案责任制进行外部监督的一项积极探索。

而作为内部监督,横向上,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探索人、案联动监督机制,即针对某例个案监督承办一线检察官,或针对一线检察官监督其所承办的系列案件,其中重点督查违法、违规、滥用检察权的行为,并列入考评。另外,纵向上,纪检监察部门对于上下级之间指令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杜绝“三级审批”及行政权妨碍检察权独立行使的情况发生。

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的问题探讨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千差万别,有的案件疑难复杂,有的案件争议很大,在对案件无法作出实质性准确把握的情况下,主任(办)检察官办案有无“不决定权”?如有,可否将案件决定权让渡给检察长?同样,检察长有没有“不决定权”?是否还可以让渡到检委会或其他更高级别的议案机构?因为两大法系的很多国家和地区均有合议庭、陪审团以及例如美国九大法官等集体决议机制。此外,有一部分案件的决定,根据最高检的规定,必须由检委会决定,如抗诉等。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办案责任该如何分配呢?

另外,假设主任(办)检察官没有“不决定权”,那么迫使主任(办)检察官必须行使自身无把握的决定权,则需对检察官在案件走向超越其预判时的问责进行客观评判,何者是该负之责,何者是不该负之责?

首先,本文认为,将办案责任制绝对独立,没有“不决定权”,那么将间接逼迫承办人作出超越其能力范围的决定,最终只会影响办案的准确性。因此,主任(办)检察官应当有“不决定权”并可以将“决定权”通过法定程序让渡给检察长或检委会。对所承办的案件“不决定”,是权力的另一种形式,但这也是对责的一种无能力履行状态,因而需要在责任制考核上应作负面评价。

其次,主任(办)检察官只对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案件事实证据及处理决定承担责任,法律规定可以或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处理的涉案事项,根据“谁决定,谁负责”原则担责。当然,如果主任(办)检察官将案件决定权让渡给检察长或检委会,其办案责任也随着决定权的让渡而转移。

再次,当主任(办)检察官的决定被检察长或检委会全部或部分改变时,主任(办)检察官只对未改变的决定负责;如果主任(办)检察官认为被改变的决定不正确,可以提出书面的意见看法,甚至异议,但检察长或检委会依旧要求立即执行决定,那么主任(办)检察官应当执行决定,但责任转移给维持决定的检察长或检委会。

10.检察院办案能手工作体会 篇十

内容提要:3年自考之路,他拿下了湘潭大学的自考法律本科,并顺利的拿到了检察官资格,也养成了嗜书如命的好习惯。

他从一名书记员到担任院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创造了北塔区检察院反贪、渎侦工作的历史最好时期,使一个“案源匮乏,人不过八万”的全省“四小”区县检察院的反贪、反渎工作史无前例地挤入全市先进行列。的渎侦工作排名全省第16位。他就是年仅37岁,干一行,专一行的北塔区政协兼职副主席、区检察院检委会委员、渎侦局局长――杨斌。

他,的检察生涯,获嘉奖4次,连续6年先进工作者,全市“十佳百优”政法干警、优秀办案能手。

门外汉也能当行家

10年前,杨斌通过全市检察系统公开招考成为了一名检察干警。大学期间学的是非法律专业,要干好检察工作对杨斌而言一切还是“零”。在兴奋之余,他啃起了如砖头厚的法律书籍,同时也主动向领导提出到专业水平要求高的公诉部门工作。3年自考之路,他拿下了湘潭大学的自考法律本科,并顺利的拿到了检察官资格,也养成了嗜书如命的好习惯。他在学中干,在干中学,不耻下问,虚心求教,迅速成长为科里办案骨干,完成了从一个门外汉到行家里手的迅速转变。,他被任命为公诉科副科长,并破格任命为检察员。4年的公诉工作,用杨斌的话来说“我收获的与我感到自豪的是,经我所办结的`100余件案件,没有一个当事人因我的失误而冤枉或放纵”。

197月,他承办一起转化型抢劫罪案,在审查中他发现公安机关所认定的姚某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有暴力抗拒抓捕的事实不清,证据单一,面对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所认定的抢夺犯罪不服而要求复议的压力,他力排众议,以抢夺罪起诉,检委会采纳了他的建议。该案在庭审中被告作最后陈述时,姚某的一句话使他深受震撼:“检察官办案实事求是,法庭定我抢夺罪我认罪,若是定我抢劫,我一辈子都冤”。

办案倾注人性关怀

法律是刚性的,但执法却应是人性化的。在杨斌的执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始终能感觉到他人性中善良的一面。不管面对何种犯罪嫌疑人,尊重他人人格,给予人性的关怀是他一贯的作风,也是他在关键时刻能突破案件,还原事实真相,并能赢得犯罪嫌疑人敬佩的重要原因。

9月,他在承办原郊区供销社主任隆某一案时,当时讯问人员根据掌握了的情况对其进行突审,但由于隆某的思想认识还不够,隆某闭口不谈自己的问题,审讯进入了僵持状态,面对此种状况,杨斌顾不上正患重感冒的身体,他用变调的嗓子与隆某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在摸清隆某因对家中有所担忧的情况后,他主动让隆某与家人通了话,然后与隆某谈起了他的工作与人生经历,充分肯定其在供销社工作期间的成绩,尤其是为干部职工修建住宅楼过程中的酸甜苦辣,隆某的心情慢慢地舒缓下来,开始交待部分问题,但由于害怕后果,隆某在重大经济问题上依然没有交待。第二天凌晨4时,传唤12小时的时间快满了,在安排人将隆某送往看守所时,杨斌反复交待办案人员在途中一定要为隆某购买一床被带进去,当办案人员深夜敲门买到被后,在到看守所时,隆某主动要办案人员第二天去提审他。他说,他一定将自己的问题全部讲清楚,否则,对不起你们这些办案人员。第二天,隆某果然如实地交待了自己的全部问题。

只有打拼才会赢

北塔区检察院,因受辖区小,案件线索匮乏等客观条件的制约,在自侦工作上要想与兄弟区县来比办案的话,是没有什么可比性的。也正是如此,在以前,北塔区院的自侦工作一直处于全市的落后位置。为了改变落后状况,院党组决定任用一批有冲劲、有事业心的年轻干警担当重任。时年32岁的杨斌责无旁贷的担任了反贪局局长,“人勤能兴业,搞好自侦工作没有巧,靠的是认真,靠的是呷苦”。北塔区地域小是客观的,但并不是无案可办,案源少,就不能等案上门,而是要主动出击。时年的春节,当很多干警还沉浸在春节后围着火炉在办公室闲扯的时候,他就带领干警整天在外奔波,到辖区企业与单位摸排线索。

通过调查走访,很快有2条线索进入了他的视线。有线索并不一定能成案,为了这来之不易的线索,他不放过一丝可疑之处,在查办邵阳市罐头厂厂长彭某受贿一案时,当时此案仅仅只听人反映与该厂有业务联系的一名业务员曾送给彭某一张在长沙某银行的5000元存折,为寻找到案件的突破口,杨斌与一名干警连夜赶赴长沙查找证据,在银行核对当时的存5000元的客户,无异于大海捞针,银行的工作人员为这个“很烦人”的检察干警很恼火,随行的干警也对这个线索抱有怀疑态度了。但他知道这个线索是此案成案的关键,于是又连日返回,几经周折连夜找到了那名业务员,最终搞清了原来这名业务员为彭某开户时,其开户的姓名中有一个字与彭某的真实姓名同音,落实这一情况后,第二天,他又带人第2次赴长沙,银行的工作人员为他这股认真劲感动了,没有第一次的生硬态度,很快便按再次提供的名字查到了这份关键证据。回邵的途中,有位在反贪部门干了多年的同行感慨地说,这么多年了,我还是第一次碰上你这么认真的人。

彭某到案后,开始态度蛮横,大谈自己的功劳,大讲自己是清白的,当办案人员亮出那份银行书证时,便低头交待了以来收受他人钱物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伙同财务科长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该案的成功查处,一下子激起全局干警的斗志。当年,他们在查办原郊区兽医联站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一案时,因涉案人员多达30余人,并且由于市区行政区划已进行调整,案发时这20多人已分散在市内三区,涉案大部分人员在一线从事检疫工作,白天找人非常困难,为尽快查清全部事实,在全局仅6人的情况下,他将办案人员分成三组全部利用晚上时间上门找人问话取证,所有的材料、证据采集进行了近2个星期,这也是他们近2星期的不眠之夜。人瘦了,但案子办下来了。20,该院反贪局有史以来立案侦查4件12名犯罪嫌疑人,并交付审判,当年该院反贪工作跻身全市先进行列,取得建院以来的最好战绩。

20,院渎侦工作在全市渎侦工作中呈现了比较大的滑坡。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院党组又决定让杨斌由办公室主任调任渎侦局长。渎侦工作相比反贪工作其难度更大,面对困难,杨斌对院党组说的一句话“办案靠的是打拼”,在查办了区粮食局颜某的滥用职权案中,为了寻求突破,他与干警在对外县某犯罪涉嫌人提审中,为了节省办案经费与随时提审的方便,他与干警坐公共车去洞口提审,4人只开一间房,自己带头打地铺。也正是这股拼劲,当年渎侦工作一举跃进了全市先进行列,同时,也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0余万元,这也创造了渎侦工作的历史最好成绩。

11.检察院办案能手工作体会 篇十一

时间:2011-12-26作者:梁方军

来源:正义网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的根本职责就是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近年来,我国各级检察机关的规模越来越大,检察人员越来越多,检察机关的内部分工也不断细化。一方面,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和法律监督体系的逐步规范,使得检察工作的标准不断提高,只有专业化的检察人员才能合格地承担起法律监督职责;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正在进入改革的深水区,社会也相应的进入矛盾高发期,司法环境日益复杂,只有专业化的检察人员才能满足不同的法律监督需求,实现维护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

基于此,专业化办案模式在全国各级、各地检察机关中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公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的“出口”,更是首当其冲,已经普遍成立了以主诉检察官和专业办案组为代表的专业化办案模式,实践证明成效显著,对于缓解人案矛盾、提高公诉人员素质、推进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都有着较大的帮助。而侦监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的“入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承担审查批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其中以审查批捕为主要工作。出于近年来“捕诉衔接”理念的强化和实际工作需求,许多检察机关在侦监部门的专业化办案模式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目前,上海市检察机关侦监部门的办案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不区分案件类型及地域,全科办案人员按顺序流转;第二种:按照地域设置若干办案组,以案件的管辖派出所为标准进行划分;第三种:按照案件类型设置若干办案组,以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体系为基础进行划分。第一种办案模式全科办案人员按顺序流转,基本上保证了办案人员工作量的相对均衡,同时也保证了每个办案人员都能接触到不同类型的案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其专业素质的成长,第二种模式以案件管辖地域为标准进行区分,在办案组内仍是按顺序流转,和第一种模式其实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是这两种模式的弊端也显而易见,其一是全体人员吃“大锅饭”,不容易激发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其二也不容易培养出专业化的检察人才。如前文所述,专业化办案模式是当前检察机关为了应对犯罪高发、新类型犯罪、疑难复杂案件层出不穷的变革之举,是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需求的必然选择。但是,专业化办案模式在公诉部门较为成功的实践,给侦监部门带来什么启示?专业化办案模式会不会在侦监部门产生“水土不服”?侦监部门实施专业化办案模式的优势与不足何在?上述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似乎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鲜有相关著述问世。我院侦监科2009年初进行了专业化办案改革,全科12名办案人员划分为三个专业办案组,即盗抢类案件专办组,承办“两抢一盗”案件及相关案件(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治安类案件专办组,承办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所含案件;其他案件办案组,承办除前两组案件之外的所有案件。至今专业化办案模式施行已一年有余,对其有一定的实践性认识,也碰到了很多问题,深感对侦监部门建设专业化办案模式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十分必要,故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阐述。

一、专才与通才的关系

专业化办案模式,要突出“专业”二字,打造办理某类案件的专才,而如何认识专才与通才的关系,是建设专业化办案模式中需要面临的一个首要问题。从理论上讲,作为一名检察官,应当是精通刑事法律的通才,对于刑法所规定的各类犯罪都有较为深厚的研究,不存在只会办理盗抢案件的检察官,也不存在只会办理金融犯罪的检察官。同时,现代犯罪手段的复杂性,侵犯客体的多样化,经常是一个嫌疑人人触犯好几个罪名,客观上也要求检察官掌握各种犯罪

1的处理方式,以便更好的打击犯罪。但是司法实践中,各种新类型犯罪层出不穷,疑难复杂案件日益棘手,金融证券类等专业性极强的案件屡有发生。虽然此类案件绝对数量小,但办理难度较大,如果是按照以往的办案模式,按部就班的在办案人员之间轮转,可能每人都办过一两个,但各自的水平都不会很高,同时还易导致执法尺度不一,法律监督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理论和现实之间的差距有时是难以逾越的,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必然导致专才和通才之间存在冲突。虽然专业化办案模式作为检察工作改革的趋势毋庸置疑,但是在实践中必须高度重视处理这一问题。首先在思想上要坚持专业化办案模式只是促进检察业务发展的工具,并不是检察改革的终极目的。专业化办案模式不是限制办案人员的成长,而是为了全体办案人员更好的成长。其次,在建设专业化办案模式时要注意:一方面,所设置的专业化办案组要保持相对稳定,否则达不到打造专业人才的目的,但也不能绝对不变,陷入僵化。应该设置一个较为合理的轮换时间,各专业办案组所办案件可以适当调整,在具体实施中也要灵活的根据现实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另一方面,科室内部应该保持开放活跃的办案氛围,可以利用专业化办案模式下打造出的专业人才对其他办案人员进行授课、培训等,也可以采取跨组案例研讨、全科案例交流等形式,提高全体办案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处理各类案件的能力。

二、基层检察院和省市级检察院的需求差异

专业化办案模式虽然是大势所趋,但基层检察院与省市级检察院的级别差异带来的巨大差别,决定了基层检察院和省市级检察院对专业化办案模式必然有不同的需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度安排,省市级检察院办理的审查批捕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小、但难度相对较大,譬如金融、证券犯罪案件、涉外案件、职务犯罪案件(2009年施行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批捕权上提一级,使该类犯罪的批捕权均上移至省市级检察院)、以及其他刑事案件。此类案件虽然绝对数量少,但办理这些案件都要求承办人员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以及较高的相关领域(譬如金融、证券等)专业素质,由此体现的专业化要求尤为突出。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侦监处为例,2009年该处共受理批捕案件103案191人,设置四个办案科室(办案组),一科专门负责办理区县院复核案件和请示案件;二科专门负责办理普通刑事案件;三科专门负责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和除金融犯罪外的经济犯罪案件;四科专门负责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和金融犯罪案件。

而基层检察院的受案特点是办案人员少,案件数量多,人案矛盾较大,且大多数案情相对简单,审结时间较短。据普陀区院数据,2009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823件1072人,而办案人员基本维持在12人左右,其中“两抢一盗”类的案件在40%左右。在此情形下,如果过于强调专业化程度,必然会形成办案人员工作量的难以均衡,甚至出现人力资源的闲置,从而制约侦监工作的开展。但从侦监工作的长远发展来看,基层检察院实施专业化办案模式、培养专业办案人才又是大势所趋。故基层检察院侦监部门即使实施了专业化办案模式,其专业化程度较之于省市级检察院也必然要低一些,实际上更倾向于“一专多能”式的培养方向,使检察人员可以胜任现实的办案需要,既能够办理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又能够处理其他类型案件。如此虽然限制了专业化人才的培养和办案模式的专业化程度,但更为符合基层检察院侦监部门的实际需求。

三、侦监与公诉的部门差异

公诉和侦监作为检察机关内设的两个部门,其承担的职能和工作方式有较大的区别,公诉部门承担审查起诉职能,其工作特点是周期长(可达数月之久)、审查细致、对证据要求较高;而侦监部门作为审查批捕部门,则是一种“短、平、快”的工作方式,办案周期仅有七天,案件流转速度很快,在对证据的要求上相对较低,对主要事实和证据进行把握就可以。另外,侦监部门无需出庭,无需面对法官和嫌疑人的律师,而公诉部门需要出庭,需要面对法官和被告人及其律师的质疑,其专业化程度无疑应该更高一些。长期的专业化办案实践也证明:在公诉部门实行专业化办案模式是符合其实际工作需要的,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公诉业务的发展和公诉人

员的成长,收效甚大。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刑诉法的设置和长期的司法实践,导致审查批捕工作与公诉工作有高度的同质性,即均是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而且大多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在两个阶段基本无变化),认定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在此基础上再去考虑其是否应当逮捕或者是否应当起诉。这一同质性是侦监部门建设专业化办案模式的基础。但是由于侦监与公诉两个部门所承担职能和工作方式的不同,以及囿于人员编制上的差异(实践中前者的人员编制大大少于后者),在建设专业化办案模式上,侦监部门必然与公诉部门有所区分,在力求与公诉部门所设置的专业化办案组进行对接的同时,也要防止出现完全与其保持一致的趋势,不能因公诉部门有某一专业化办案组,侦监部门就一定要进行配套设置,而是要结合本部门受案情况及人员编制进行综合考虑。

四、专业化办案模式的内外利弊

侦监部门建立专业化办案模式,是对既有办案体制的根本性变革,必然牵扯侦监部门内部人员的利益,对其他相关部门也有诸多影响。笔者拟从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对内影响,主要是对侦监部门办案人员和整个部门的影响。对于侦监部门办案人员来说,实施专业化办案,将其划分为不同的专业办案组,有利于提升办案人员处理某类案件的能力,培养该类案件的批捕能手,对于整个部门来说,也容易保证审查某类案件标准的相对稳定,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但是,实施专业化办案模式,也容易将办案人员限制在某一类案件上,使其形成固有的思维定势,这反而限制了其专业素质的养成。同时,人—案的对应关系过于固定,会导致办案人员的“审美疲劳”甚至对该类案件的厌恶感。对于整个部门来说,专业化办案必然会导致或长或短的忙闲不均,办案人员容易产生“别人家的饭总是比自己饭好吃”思维,总是会认为自己所在办案组最忙,长此以往会导致人心不稳,大家都心有怨言,部门工作自然难以开展。同时,实施专业化办案模式对已有的考核体系来说也是一个考验,已有的考核体系建立在审查批捕案件的件数和人数上。在未实施专业化办案模式之前,科室人员按顺序流转,每人承办的案件类型、复杂程度基本上相差不多,基本适应考核体系。但是实施专业化办案模式后,大家承办的案件截然不同,有的专门承办经侦案件、有些只承办盗抢类案件,难易程度区别较大,在此情形下,如果仍然以件数或人数进行考核自然难以服众。

第二、对外影响,主要是对公安机关和公诉部门的影响。侦监部门实施专业化办案模式,对于公安机关和公诉来说,应该是有利无弊的。根据法律规定,侦监部门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还要承担引导侦查职能,建立专业化办案组,可以和公安机关的专业刑侦队建立对口联系,便于互相通气。同理,侦监部门成立的专业化办案组,也可以和公诉部门已有的主诉组进行对接,业务上方便联动,有助于“捕诉衔接”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专业化办案模式作为检察业务改革的一项新举措,对于侦监部门来说是一个新事物,对其所带来的一些弊端我们要正确认识,积极应对。一方面,在划分办案组、配置人力时尽量保证大家的工作量均衡。短暂的忙闲不均虽然无法避免,但可以及时调配人力,应对某一办案组的办案高峰;另一方面也要对既有的考核体系进行调整,建立能够适应专业化办案模式的考核体系,将考核的基础从简单的案件数、人数上转移到办案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法律素养、成长速度上来,激发众人的工作积极性。

五、专业化办案模式的分类标准

侦监部门建设专业化办案模式,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按照何种标准划分办案组。实践中,有按照案件所侵犯的不同客体进行划分,比如“盗抢类”案件专办组,“治安类”案件专办组、经侦案件专办组、金融案件专办组、知识产权案件专办组、航运案件专办组等;也有按照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划分,如轻微刑事案件快速专办组、疑难复杂案件专办组等。以上种种专办组的设置不一而论,各有优劣。笔者认为,要科学确立专业化办案组的设置标准,必须重视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本区域的案发情况。建设专业化办案模式其目的之一是为了应对日益紧张的人案矛盾,所设置的专业化办案组必须适应本区域的案发情况。如我院依据普陀区地处城郊结合部、外来人员较多、经济层级较低的区域特点,再结合往年的发案情况,分析出本区盗抢类案件和治安类案件高发的态势在短时间内不会改变,故设置盗抢类案件专办组和治安类案件专办组对该两类案件进行专门办理。根据一年来的实践,盗抢组编制三人,全年受案330件415人,占科室全年受案量的36.8%和34.2%;治安组编制三人,全年受案280件383人,占科室全年受案量的31.2%和31.5%,基本符合预期设想。

第二、案件类型的同一性。设置专业化办案组,打造处理某类犯罪的“高手”、“能手”,在划分专业组时必须确保所划分的案件类型具有某种一致性,比如有共同的犯罪客体、有相似的犯罪手段,有基本相同的审查要点、规律等。如我院设置的盗抢类案件专办组,该类犯罪属于侵财类犯罪,且基本上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便于快速审查;治安类案件专办组主要罪名有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以及涉毒、涉黄等罪名,均属于侵犯社会治安秩序类犯罪,审查要点、规律基本相同。

综上所述,侦监部门建设专业化办案模式是检察改革的趋势所在,虽然我院的实践已经产生了诸多成效,但实践中所产生的很多问题也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在认清专才与通才的关系、上级与基层的级别差异、侦监与公诉的部门差异等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的设置专办组,尽量发扬专业化办案模式的优势,努力将其缺陷降到最低,只有这样,专业化办案模式在侦监部门才能够扎根下去,并开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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