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责任追究制(共11篇)
1.艾滋病防治责任追究制 篇一
艾滋病防治目标责任书
为认真落实县防艾委20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镇艾滋病防治防控工作,确保全镇人民的身体健康。清河镇人民政府与各村(社区)、单位签订2011年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主要工作目标
1、明确职责、确定任务、细化指标、团结协作、分工到人,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氛围。
2、抓好工作的协调运转,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规范。
3、有工作计划和执行措施,月有工作安排,阶段工作和专项工作有总结,半年、全年各总结一次,并按时上报。
4、继续推行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半年接受防保站的考核一次,并对各行政村主要工作指标进行一次考评。
5、做好督导工作。
6、做好行政村的绩效考核工作。
7、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8、完成镇政府临时指令性工作任务。
10、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切实抓好每月一次的业务学习,记录完整,岗位技能培训率达100%。
11、严格遵守各项工作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不发生技术差错事故。
(二)业务工作目标
1、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强化艾滋病防制的规范管理,抓好各项防制措施的落实,努力控制疫情。
2、认真抓好艾滋病的日常监测、报告和管理工作,监测完成率达70%。
3、实施惠民医疗卫生服务工程,对艾滋病实行检查治疗费用减免政策。
4、大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艾滋病高危人群检测知晓率达50%以上;加强艾滋病预防和监测工作,开展HIV等血液感染因子的监测;强化疫情报告和管理,切实落实专业人员培训和防治能力建设。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指导开展艾滋病防控综合示范区和行为干预点工作,对特定人群安全套使用情况、艾滋病病毒感染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
5、进一步加强全镇艾滋病检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检测工作质量,艾滋病检测点覆盖率达100%。目标完成情况按(半年)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兑现奖惩。
6、做好艾滋病病人的管理工作,积极开展病人的服药督导工作、阳性育龄妇女的随访工作和单方阳性配偶的检测工作。
7、做好艾滋病防治物品的管理工作,做到发放物品有登记、账物相符。
三、本责任书一式两份,防保站、各行政村卫生所各持一份。
卫生院防保站:
人:
2011年3月10日2011
10日
行政村卫生所负责年3月
2.艾滋病防治责任追究制 篇二
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责任追究;行政问责
中图分类号: D920.1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5)04006005
近年来,由于重大行政决策失误或不当导致严重社会后果的事件频频发生,如被戏称为“季挖挖”的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再如被称为“规划之神”的广州原市委书记万庆良。此类行政官员在重大行政决策时充满了肆意妄为,给城市发展带来了重大创伤。为更好地行使民主监督权,规制决策者的行政权力,有必要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为此,在追溯我国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的形成与发展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的必要性及其所面临的困境,最后提出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的法律对策。
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的形成与发展历程
现代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发端于西方,是西方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一场声势浩大的行政改革浪潮在世界范围内掀起。在西方,这场行政改革运动被看作一场“重塑政府”、“再造公共部门”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新公共管理运动”带来了对传统问责模式的改革。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理念成为新趋势。
“我国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自建国以来就已存在,但囿于当时的行政体制和法治状况,一直没有得到重视。”[1]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步入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各方面矛盾加剧,贪污腐败和以权谋私的案例层出不穷。在打击腐败、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增强公众参与的时代呼应下,政府开始了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的初步探索。具体表现便是1990年我国首部《行政诉讼法》的诞生,使得依法行政原则得以确立,限制和约束行政权力有了法律依据。2003年是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的关键一年。由于“非典”事件爆发,包括时任卫生部长张文康、北京市长孟学农两位省部级高官在内的上千名官员,因隐瞒疫情或防治不利被查处。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在短时间内、大范围地追究官员的责任,加速了我国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的发展步伐。2004年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二十字方针:“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同年9月,十六届四中全会还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这些都加速了制度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2008年2月,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又通过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意见》,提出要“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将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的构建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2009年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重申:“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作用,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及责任倒查机制”。这是我国首次提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是对以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的继承和深化,对完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充满了现实意义。
二、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的必要性
(一)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能有效推动责任政府建设
“负责任是现代政府应具备的基本特质。责任政府更是意味着政府应及时回应和满足公民的正当要求,负责任的使用权力。只有对公民负责且权利受到限制的政府才是责任政府。”[2]构建责任政府是行政法治的要求,也是行政法“责任行政原则”的具体体现。为此,当政府决策存在重大失误或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政治、道义和法律上的责任,尤其是法律责任。在担责期限上,应当终身追究。构建重大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有利于杜绝短期的政绩观,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执政理念落到实处。
(二)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有利于决策法治化
法治,即用法律来治理国家。体现在行政领域便是要求依法行政,就是指要将所有的政府行为纳入到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之内。在任何情况下权力与责任都是相伴而生的,这就要求建立起责任与权力的互动机制,用责任限制权力的运用,具体而言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建立起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使公权力的行使以责任为边界,从而保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法治性。政府决策理所当然地被包含在行政行为之中,因此,当重大政府决策出现失误时,追究相应行政主体的法律、政治、道义责任也是于情有理、于法有据。总之,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是实现行政决策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三)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有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
政府公信力又称政府信誉,是指政府的行为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外在评价。通常表现为社会的认可度和信任度。信任之于政府犹如空气之于人类,不可或缺。政府公信力不仅包含“言出必行”,更重要的是“权责一致”。一个公信力良好的政府必然是负责任的政府。当行政领域的重大决策出现失误时不相互推卸责任,是一个信誉良好的政府的题中之义。反之,如果政府失信,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决策责任的终身追究制便成为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因此,在新时代下,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成为维护政府公信力的重要途径。endprint
三、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追究制面临的困境
(一)何为重大行政决策,各地标准不一
2012年8月,常州市发布了《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辖区内重大行政的范围,包括:(1)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2)制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3)制定城乡建设、征收征用、环境保护、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交通管理、教育管理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民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4)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5)安排重大财政资金支出;(6)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7)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8)应当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而《西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则对重大行政决策做了一个概括式规定,并例举了以下政府决策:(1)研究市政府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2)编制和修改各类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年度计划;(3)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4)制定涉及民生的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服务、文化教育、社会救助、城镇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5)研究市政府职能转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涉及市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6)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市政府规章,研究重要的规范性文件;(7)其他需要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通过对比不难发现,各地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大小和侧重点各有不同。如果没有全国的统一的标准,各地自行其是,必然带来实践的混乱,有损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二)终身追究责任,决策者规避法律风险
构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实则是一把双刃剑,利弊共存。优势在于可以督促决策者审慎做出决定,确保决策法治化和民主化,进而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但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大量的决策者害怕承担责任,在事件发生时不做出或者不及时做出正确决策,而是转而走上“保守路线”,造成损失扩大化;第二,即使决策者迫于无奈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决策,也可能通过各种途径规避本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例如,在作重大决策时要求体现民主集中,由集体讨论决定,这实际上形成了“集体负责制”。在实践中往往因为“法不责众”而使问责无疾而终。
(三)责任终身追究,诉讼时效衔接成疾
诉讼时效是指一国法律规定的对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追究责任的最长期限。在期限内需要追究责任,超过期限就不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这在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法领域都有规定。例如,我国刑法就明确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仍有追诉必要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然而重大行政决策具有宏观性和全局性的特征,就算在决策中行政主体徇私舞弊、掺杂个人利益,问题的显现也需要一定时间。在我国一般认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类型多样化和责任适用的复杂性,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的终身追究必须限定在法治的框架之内。无限期的追究不能违背法律的追诉时效规定。”[3]因此,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制下,构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就亟需做好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工作。
(四)终身追究责任,程序启动标准模糊
对于行政责任追究,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实践来看,既有制度规范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同时也存在一些模糊性、概括性的规定。如2012年颁布的《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第五章第三十九条中规定:“政府领导因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2007年颁布的《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决策机关、决策提出与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则,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从中可以看出,“严重政治影响”“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等词语被广泛使用,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的人为性和随意性。
(五)责任终身追究,追诉对象不明
我国目前的公务员系统还存在诸如党政不分、职能规定模糊和职能交叉等问题,这给行政问责带来许多难处。主要表现在:其一,不同层级的政府间权责划分不明。一级政府决策出了失误或者不当是否也应该同时追究上级政府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应该追究到哪一个级别?具体标准如何?没有具体标准可循;其二,我国实践中存在着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现象。囿于各方面原因,我国实践中决策时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常常是一方党委书记,但是基于行政首长负责制,出现问题时却往往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这就导致权责不一、问责时的错位。
四、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追究制的法律对策
(一)做好顶层设计,统一标准
从制度渊源上看,目前我国关于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比较分散,包括一些党内法规和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呈现出党政交叉、多头立法的特点。因此,要想该制度真正得以建立,就必须努力构建框架体系统一、责任追究界限明确、党内外规范协同、可操作性强的完整制度。为此,可考虑出台一部《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条例》,以统一、规范和明确行政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在法律位阶上属于行政法规,各地在不违背该上位法的前提下,具体规定各自辖区内的决策失误处理办法。在内容上可以区分一般行政决策失误和重大决策失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追究责任。此种做法的优势在于,当实践中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事件时,拥有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能有效地规避混乱无序或者畸轻畸重的弊端。
(二)平衡鼓励探索与决策权规制endprint
我国是一个大国,社会改革纷繁复杂。在诸多领域需要大胆革新,这就需要一个敢想敢干的大环境。如果改革失误,千篇一律地终身追究责任人责任,可能束缚住官员改革手脚。因此,在问责时,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成熟的重大行政决策和‘探索中的重大行政决策。”[4]所谓“成熟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一些早已探索和改革成熟的领域,包括城市建设、房地产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领域。所谓“探索中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一些全新的改革事项和社会管理领域,包括国企领域改革、社会保障住房领域、教育体制机制的改革领域和政府行政审批领域。行政主体在发展成熟领域重大决策失误或者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理应受到追究,这是规制决策权的题中之义。但在探索中的领域出现决策失误应当多一些宽容,这有利于鼓励探索,否则打击锐意改革者的积极性,让改革事业裹足不前。
(三)化解追诉时效冲突,实行终身追诉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是一种行政责任,因此需要遵循我国行政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仔细审视相关法律,并没有对行政责任追诉时效的规定。作为行政法母法的《公务员法》也仅在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但笔者认为,这是对行政主体处罚期限的规定,而不是对追诉时效的规定,因此二者并不冲突。这同时也说明我们需要从制度层面细化规定来构建这一制度。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就是要对决策者实行无限期责任制,不因当事人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在司法上实行终身追诉制度,对追诉时效不设置年限限制。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提升行政行为终身追责制的威慑力,有效预防腐败。“构建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诉制就能成为一把永远高悬在违法违纪公务员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5]
(四)责任终身追究,明晰追诉启动标准
“所谓行政责任追诉程序的启动标准,即有权责任追究主体在评价行政决策活动中应用于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的价值尺度和根本界限”。“从理论上行政责任追诉程序的启动标准有多种划分,最基本的判断标准是行政决策依据标准和社会评价标准。”[6]行政决策的依据标准就是严格对照行政决策的内涵得出对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评判。即行政决策是否达到公共利益实现的基本要求,成本是否大于收益,决策主体在决策过程中是否有失当的表现等。如若公共利益没有得以实现,或者行政决策成本大于收益,决策主体在决策过程中有不当表现,便可启动追诉程序。从实施效果上看,笔者认为应更加注重利益尺度的衡量。具体做法可以是在责任追诉程序的启动上设置一项事前评估机制,将直接经济损失作为评估的依据,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判之后再视情况启动追诉程序,以防止程序启动的随意性。
(五)责任终身追究,明确责任承担主体
行政问责作为一种责任认定和追究的活动,必须由特定的主体负责。由于我国《宪法》、《组织法》明确赋予上级政府的监督职权,因此,当下级政府出现决策失误或者不当时理应追究上级政府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此外,基于决策主体的公职性,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的规定(1),引入“行政连带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连带责任。在党政关系上,注意厘清各级党委与政府间的关系,不论是运用党内法规还是相关法律追究责任,都要做到有法可依,和实施上的明确化和规范化。
总之,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需要考虑和应对各方面的实际问题。为此,还应当推进配套制度改革。例如,可以考虑建立重大决策档案制度或者官员诚信制度、决策过程记录制度、通报批评制度等,使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追究制度落到实处。
注释: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规定:“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王仰文.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制度观察[J].法治研究,2013,(12):96-10.
[2]谢昕,李晓.公共决策责任追究制:杜绝短期政绩观的根本举措[J].台声·新视角,2005,(9):19-20.
[3]王仰文.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的确立基础与困境突破[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4,(5):85-88.
[4]毕晓哲.对重大决策既要“责任追究”也应“宽容失败”[EB/OL].(2014-11-08)[2014-12-20].http://guancha.gmw.cn/2014-11/08/content_13790617.htm.
[5]何勇.公务行为终身追责的关键是终身追诉[N].中国商报,2012-3-27(3).
3.艾滋病防治责任追究制 篇三
防治工作(县直部门)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了认真做好艾滋病、结核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特制定2008*县艾滋病、结核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县政府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省艾滋病防治暂行办法》和《*县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政策,按照职责分工,立足本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的工作机制,职责明确、有专兼职人员抓落实。
二、县广播电视局制定免费刊播艾滋病、结核病防治知识及公益广告计划,并做好艾滋病、结核病防治宣传报道工作,电视台播放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每周不少于一次。
三、财政部门根据省艾滋病、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负责安排财政预算,确保艾滋病、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落实到位,并加强监督与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四、卫生部门落实艾滋病、结核病疫情报告管理,做好疫情监测及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规范建立病人档案,落实对艾滋病及结核病人的治疗,定期进行医疗随访。加大对高危人群、早孕妇女艾滋病抗体筛查和艾滋病免费咨询检测,负责宣传教育及培训。组织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加
大《艾滋病防治条例》、《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五、发改部门协同卫生局组织制定艾滋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六、审计部门做好艾滋病、结核病贷款项目资金、物资的使用审计,督促艾滋病、结核病防治经费及时落实到位。
七、公安部门加大对卖淫嫖娼、贩毒、吸毒等违法行为的打击,依法追究恶意传播艾滋病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做好对羁押、长卡司机等高危人群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八、卫生、公安、药监、工商、计生、旅游等部门积极配合,在娱乐场所推广100%安全套使用工作,落实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艾滋病知识培训及性病、艾滋病检测。
九、农业、劳动、建设、交通等部门按照《*县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履行好在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
十、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政策落实对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的“四免一关怀”。将城市贫困艾滋病感染者、结核病人家庭纳入城镇居民低保范围,对家庭困难的农村患者开展贫困救助。
十一、计生部门积极协助卫生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的宣传,配合做好孕妇艾滋病抗体筛查。
十二、教育部门将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无偿献血
知识纳入初中以上学校健康教育课,开课率达100%。
十三、交通部门在车站、码头等场所设置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专栏,摆放宣传教育材料。
十四、旅游部门负责督办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等在公共场所设置艾滋病防治及无偿献血知识固定宣传设施。
十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负责解决城镇职工中结核病人基本医疗保障,在城镇职工中进行防治结核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六、药监部门负责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严格将抗结核药品作为处方药进行管理。
十七、扶贫办负责将艾滋病、结核病疫情较重地区纳入扶贫对象,帮助发展经济。
本责任书工作目标由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并纳入政府对各单位工作考核之中。县政府组织平时检查和年终检查考核。对工作认真负责,完成任务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
签字:签字:
4.重大治安案件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篇四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重大治安问题的管理,我院建立重大治安问题责任追究制,特制定本规定。
一、单位领导责任制
1、明确保卫工作的重要性,在任期目标责任制中,应贯彻因地制宜、自主管理、积极防范、保障安全的方针,切实加强对保卫组织的建设和领导,督促职能部门和职能人员切实做好医院内保卫工作。
2、指定一名医院领导直接负责医院的治安保卫工作。
3、把治安工作纳入医院行政目标管理。实行党、政、工、团处齐抓共管,做到“同计划、同布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做得好的部门或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不负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也应给予批评或处罚。
二、分管领导责任制
1、部署各时期的治安保卫工作任务,组织制定本单位保卫工作制度,责成有关部门监督执行,并组织实施,分管领导应负责本单位的内保治安工作。
2、确定要害部位,定期检查本单位的保卫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必要的安全防范检查,发动群众揭露不安全因素和治安隐患,及时组织人员消除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3、听取医院安全保卫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及审批有关处理意见,组织与督促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 灾害事故进行调查研究和处理报告。
4、定期组织安全、保卫部门和职工进行法纪法制教育,做好违法违纪人员的帮教工作,促使其思想转化。
三、保卫科、治安工作人员责任制
1、保卫部门既是本单位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又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应在本单位党政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2、利用各种渠道掌握本单位的治安信息,对妨碍治安秩序的行为坚决依法制止。
3、定期组织检查各科室的安全工作情况,发现内部隐患要提出整改意见,下达《安全防范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向分管领导汇报。
4、对医院发生的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应按规定向分管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并组织力量查破,发生重大刑事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
5、做好违纪职工的管理控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劣迹职工的帮教工作,采取各种形式促进其思想转化。
6、会同行政、工会、团委、等部门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职工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积极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
7、搞好各医院治保安全组织的建设和领导,建立健全各种档案资料和其他管理制度,使保卫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四、处罚
有下列渎职、失职行为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在经济上予以赔偿损失和罚款。
(一)违反以上之规定,出现医院重大治安案件的。
(二)失职、失责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过错的追究
每年年终对全部职工进行综合考核,得分达到平均分数以上的不予追究,得分低于平均分数的,按实际得分的高低予以不同程度的追究。
1、低于平均分数取消优秀、先进等次评选资格。
2、每低于平均分数1分,扣除一个月工资的3%。
3、低于平均分数20分,年终考评定为不称职。
4、低于平均分数30分,歇岗一年,只发生活费。六、组织实施
1、领导:本制度上报局党委并由局纪检室监督实施,并负责对过错进行确认和对过错进行追究。
2、实施:由纪检组牵头,党委办公室配合。其他各种工作过错采取多种渠道予以发现:一是分管领导向纪检组报告。二是各单位负责人向纪检组报告,由局党政办公会研究决定。
崇寿镇卫生院
二0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制定 重大治安案件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抄送:市卫生局
5.艾滋病防治责任追究制 篇五
(2015—2016学年度秋季)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包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相关精神,及时排查和消除学校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切实保障广大同学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全力做好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使安全工作服从全校工作大局,坚持“谁带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学校与学籍管理相关人员特签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包保制和责任追究制责任书。
1、指导学生熟悉学校各类规章制度,加强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切时与学校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学生思想和行为动向。
2、指导学生提高安全、自护防范能力。加强安全教育;定期联系班主任,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确保学生人生及财产不受他人侵犯。
3、加强与学生及家长的沟通与联系。深入学生群体,全面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心理情绪、思想动态、家庭情况,多与学生交流、谈心,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处理好与学校、班主任及学生家长的关系。
4、配合学校、班主任开展“自尊、自立、自律、自强,远离不良嗜好、不法场所、不轨人群”等主题教育,引导他们人格上做到自尊,生活中学会自立,独处时能够自律,成长中力求自强。
5、学生在校如有出现任何安全责任事故的,包保人要负首要责任,并及时联系学生家长,处理好安全责任事故。
6、学生在校如有违反校规校纪,学校或班主任联系包保人时,包保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搪塞、推诿,应积极配合学校及班主任处理好各类事项。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学校和包保人及当事人各保存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校 长(签字): 包保人(签字): 班主任(签字):
锅圈岩苗族彝族乡马摆小学
6.艾滋病防治责任追究制 篇六
为全面落实安全责任,明确目标,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推进我校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特制定学校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责任追究制。
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各班主任
二、建立安全网络,分工责任、齐抓共管、强化安全职责
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的安全工作由学校总务处负责。
A、学生在校时间的安全工作由各班的班主任老师负责,班主任老师为第一负责人。
B、学生在课堂里的安全工作由科任老师负责,科任老师为第一责任人。
C、学生在课外活动中的安全工作由班主任和体育教师负责。学校财产、消防、交通、食品、建筑、电路的安全工作由总务处负责。
D、宿舍内的安全,宿舍管理员为第一责任人。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
在明确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人的同时,学校将在每学期开学初和各科室以及具体负责人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完善保障措施,减少一般事故,避免重复、类似事故,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倘若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制,视事故的性质,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 篇七
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范围、程序和方式按照《惠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实施责任追究应根据情节轻重、侵害后果和影响大小,由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研究决定。
四、因行政责任过错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党员及干部管理权限,按《中国共cd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党纪责任。
五、因行政责任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涉及赔偿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六、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下发之前,需指派两个以上同被追究对象谈话,签署相关意见,并做好笔录。
七、本局机关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必须执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如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行政效能监察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报效能办。
八、被追究对象对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的次日起10日内向本局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或惠州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九、凡有明确的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案件,由效能办将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十、本局机关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多次以上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
2、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应负行政责任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循私舞弊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等行为的;
5、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行为。
8.艾滋病防治责任追究制 篇八
为了切实转变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
一、首问责任制
1、首问责任制是指到市委办公室联系工作、反映情况或电话询问有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人员应承担解答、办理、转交或引导责任的制度。
2、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热情周到,谦虚大方,耐心听取陈述,解答询问,积极联系办理有关事项。
3、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不推不拖,直接办理;对资料或手续不完备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内容;对办理不了的,要说明原因。
4、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提供必要的指引服务,主动告知或直接引导服务对象到承办科室和责任人。
5、对不属于市委办公室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说明情况,并帮助其联系相关承办部门,进行必要的指引服务。
6、首问责任人不能解答和办理的,严禁以“不知道或办不了”为由一推了之。确因工作繁忙,无法履行首问职责的,应予解释说明,并委托他人接待,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发生。
二、限时办结制
7、办文、办会、办事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杜绝久拖不办、办而不结的现象。
8、安排布置工作时要依照工作性质,分清轻重缓急,明确时限要求,对特别紧急的事项要急事急办,随交随办。
9、办公室起草的文稿一般要提前两天交分管副秘书长或主任审核,提前一天交相关领导审定。文件收发传递、信息处理等办文工作,属于特急的应即时办理;急件在1天内办结;其它文件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阅办件的传递原则上不超过5天。基层、部门请示的文件,在收到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呈有关领导,领导明确批示或经有关会议通过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反馈办理意见。
10、领导正式签发文件电报,特提电报要在领导签发后即时办理,最迟应在签发后6小时内发出;特急的文件电报要在领导签发后1天内发出;其它文件电报要在领导签发后2天内发出。
11、办会过程中,对会标、桌签、音响、会场卫生、鲜花摆放、安全保卫等会务准备工作最迟要在会前4小时做到位。
12、对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要在领导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没有作明确要求的要随交随办,及时汇报反馈落实情况。
三、责任追究制
13、对于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失误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4、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 ①贻误工作的; ②主观失误的; ③违规违纪的;
④因工作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 ⑤其它需要追究的事项。
15、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对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进行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免职,调离原工作岗位;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报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6、直接责任人要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负主要责任。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造成工作贻误和出现差错的,还要追究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17、办文过程中,对文稿起草超出时限要求贻误工作或粗制滥造、质量低劣,受到领导批评的;文件校对中标题、重要人物姓名、重大方针政策出现差错或正文中出现差错超过文件字数万分之三的;文件印制、信息处理、公文传递超过规定时限要求或未及时送达相关领导贻误工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8、办会过程中,对会议通知迟送、错送、漏送,影响参会人员参加会议的,会场组织混乱、灯光、音响、会标等因人为原因出现差错,影响会议召开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9.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 篇九
为保证校园秩序稳定,保障学校财产和师生安全不受侵害,对未认真履行常规管理,安全工作职责,而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人身危害的,影响学校正常的安全事故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一、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情形指:
1、安责任人员(门卫、校园安全值班巡查员)脱岗、中途离岗或失职、造
成当班时间的校产、校具或其它经济损失的,及学生无手续出校门或校外闲杂人员进校而引发意外事故的。
各类常规管理人员工作失职而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师生人身伤害的。班主任工作失职,而致使本班学生在校时间在学习、生活及集体活动中发生违法乱纪活动或人身伤害的。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失职而引发教学事故或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而造成一定影响的。
学校管理员、食堂管理员、水电工等因失职而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
图书阅览室、油印室、实验室、档案室、总务室、专用教室、广播室等工作人员、因失职而造成校产流失或人为损坏,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
其它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影响的。2、3、4、5、6、7、二、追究范围及领导责任人承担的责任
1、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必须根据事故性质及危害程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受到相应的处理,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情
节严重的要赔偿经济损失、追究法律责任。
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校长,校长均要视具体情况承担一定领导责任。
2、三、事故的认定:
1、2、四、其他
1、未尽事宜及条款,参照上级有关部门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办法解释权在校长室。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0.艾滋病防治责任追究制 篇十
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全体教职员工必须牢记“安全无小事,安全重于泰山”,必须做到对国家财产和学生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从思想上、管理上和制度措施上把学校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更好地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对本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全体教师必须加强师德教育和师德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办事。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旦发现由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引发的学生安全问题,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由其负责导致出现的一切后果。
三、各年级组长、教研组长是各年级和教研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校长室必须切实加强各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对年级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实验员等的管理。如因由于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
四、各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因由于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
五、学校后勤部门必须对学校的设备、设施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各类设备、设施的使用者或直接管理者必须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如因未及时汇报危情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教导处必须强化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教育。班主任必须充分利用晨会、班会和团队活动,坚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时时注意安全。体育课、活动课以及以及大扫除等其他集体活动,必须有教师组织和参加,如因教师未参加而出现的活动事故,其责任均由组织活动的教师负责。值日教师必须认真负责地开展值日工作,认真做好课间、午间、的巡视工作,发现学生危险活动及时制止。对于学生课间活动安全工作的责任人为班主任和当日值班教师。
七、加强学校食堂、小卖部的卫生管理。对由于食品卫生等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学校将追究食堂管理者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加强校门口和周边场所的巡视工作,防止不法分子的侵入。对由于工作失职导致不法或不良人员进入学校而引起安全事故的,将追究护校人员和值班人员的责任。
九、如若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在30分钟报上级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十、针对每个学期,不出现任何责任事故的班级,给予200元的奖励。
总之,全体教职员工必须把安全工作牢记心头,努力使学校安全工作做到长抓不懈,警钟常鸣,防患于未然。
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实施方案
11.艾滋病防治责任追究制 篇十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校内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教基[2010]14号文第五条第(一)部分要求:“建立和执行包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和教育局有关文件,为此我们制定包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一、坚持领导小组负总责,负责对留守儿童之家工作的领导、指导、督查工作。包保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全面落实校内留守儿童之家包保责任制,促进我校留守儿童之家健康发展。
二、学校领导与班主任、班主任与包保责任人(任课老师)、学校领导与每个留守儿童代理监护人分头签订责任书;建立以学校为主体的留守儿童包保责任制。把包保的成效纳入年终考核的内容,确保每一位留守儿童都有人管。
(一)、包留守儿童家长培训
学校要认真举办好家长学校开班开课,要有针对性地对留守儿童监护人进行培训,对留守儿童父母进行家教函授,让他们认识到家庭教育的意义,树立科学家教观,掌握家教的方法。要每月向留守儿童家长汇报留守儿童在校表现,及时与学生家长沟通留守儿童的成长情况。
(二).包留守儿童家访
重视留守儿童家访工作,责任人要坚持对留守儿童进行家访,每学期都走进每一个留守儿童进行家访,每学期都要走进每一个留守儿童家庭,了解他们在家生活情况,代理监护人的教育管理情况,加强与代理监护人联系与沟通,共同关心留守儿童成长。
(三).包留守儿童双休日管理
学校要根据留守儿童的年龄特点和爱好成立一批兴趣小组;开设亲情联系电话或“亲情网络视频”室,让留守儿童与在外务工父母进行通话或视频对话;建好图书阅览室和心理咨询室,扎实做好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疏导及教育工作,为留守儿童建设一个和谐温馨的校园大家庭。
(四).包留守儿童假日活动
各班级充分利用节假日有计划组织留守儿童,开展快乐伙伴假日营活动,重点组织开展留守儿童兴趣小组、社会实践、创业文化、文化体育、手拉手等活动通过一系列活动的开展,丰富留守儿童假日生活,引导他们参与健康有益的假日活动,磨练他们的意志,培养他们的创新,创业意识,提高他们自主,自理及综合实践能力,激发他们热爱家乡,立志建设家乡的热情。
三、责任追究及督查、考核制度
留守儿童之家的建设是民生工程之一,县教育局及相关部门都非常重视。因此,我校结合实际,对留守儿童工作责任人制订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制度:
1、各包保责任人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所负责的工作。谁的责任谁承担,采取首问责任制。
2、包保组长负责对成员进行考核,确定等次,计入绩效工资的“工作实绩”中。
3、包保落实成员的工作业绩,由包保组长会同成员共同考核,分等级记入“工作实绩”。
4、班主任的留守儿童工作业绩,由包保组所有成员共同考核,确定等次,记入班主任“工作实绩”中。
5、考核等级为优、良、一般、差,分别计5分、4分、3分、0分。按分值核算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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