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2024-10-13

司法考试(9篇)

1.司法考试 篇一

1、情绪定律

情绪定律告诉我们,人百分之百是情绪化的,即使有人说某人很理性,其实当这个人很有“理性”地思考问题的时候,也是受到他当时情绪状态的影响,“理性地思考”本身也是一种情绪状态。所以人百分之百是情绪化的动物,而且任何时候的决定都是情绪化的决定。

2、坚信定律

当你对某件事情抱着百分之一万的相信,它最后就会变成事实。

3、期望定律

期望定律告诉我们,当我们怀着对某件事情非常强烈期望的时候,我们所期望的事物就会出现。

4、因果定律

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有其必然的原因。有因才有果。换句话说,当你看到任何现象的时候,你不用觉得不可理解或者奇怪,因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必有其原因。你今天的现状结果是你过去种下的因导致的结果。

5、吸引定律

当你的思想专注在某一领域的时候,跟这个领域相关的人、事、物就会被你吸引而来,

备考资料

6、重复定律

任何的行为和思维,只要你不断的重复就会得到不断的加强。在你的潜意识当中,只要你能够不断地重复一些人、事、物,它们都会在潜意识里变成事实。

7、累积定律

很多年轻人都曾梦想做一番大事业,其实天下并没有什么大事可做,有的只是小事。一件一件小事累积起来就形成了大事。任何大成就或者大灾难都是累积的结果。

8、辐射定律

当你做一件事情的时候,影响的并不只是这件事情的本身,它还会辐射到相关的其他领域。任何事情都有辐射作用。

9、相关定律

相关定律告诉我们:这个世界上的每一件事情之间都有一定的联系,没有一件事情是完全独立的。要解决某个难题最好从其他相关的某个地方人手,而不只是专注在一个困难点上。

2.司法考试 篇二

一、存在的问题

1、法学教育并非司法考试的条件

2013年司法部第131号公告中提及, 报考条件之一是“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说明参加司法考试并非得通过法学教育, 大量的没有接受法学教育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也可参加司法考试。这些人通过司法考试固然充实了我国的法律职业队伍, 但是同时会导致几个问题:其一, 社会上各种司考辅导班势必大行其道, 这种“法律速成班”将使本已浮躁的法学教育更加浮躁, 不利于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其二, 一个人的法律思维和法律品性只有在一定的学习氛围并经过较长的时间才能逐渐养成, 而这种思维品性更主要地体现在法律人的理念与行动当中;其三, 允许非法律专业人士参加司法考试在客观上势必造成更多的人采取学非所用, 用非所学的机会主义行为, 这样既浪费了教育资源, 又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

2、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作为指挥棒

从2002年国家开始统一司法考试以来, 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成为很多高校评价法学办学质量的一个显性标准, 导致现在不少学校在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上围绕着司法考试, 正常的法学教育的功能被抛弃。法学专业的学生从进入大学的第一天就被灌输司法考试的观念。结果导致学校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都围绕着司法考试, 教师上课举例必然是司法考试的历年真题案例, 学生手上拿的是司法考试辅导材料。最后导致四年的法学教育演变成辅导班式的教学。正如有的学者所言, 将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 会导致以下几个危害:导致法学教育重蹈应试教育的覆辙;忽视对其他法学人才的培养;夸大了司法考试的作用。

3、法学教育难以兼顾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职能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是充当了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职能。但是大学时间仅仅有短短的4年, 时间短, 难以实现在通识教育的同时实现职业教育的功能。而且就是实现了这两者的结合, 对法律职业而言也非必须的。

二、对策

我国现行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两者之间出现了失调, 归根结底是因为两者之间在目标上的缺位。大学的法学教育主要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理念为目标;而我国的现行司法考试制度主要偏重于对法律知识的考察。两者之间很明显存在着错位。要实现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必须重新对两者进行定位。

1、司法考试必须以法学教育为前提

司法考试的目标是为国家选拔一批具有法律思维的法律职业者, 这些人除了具有法律知识以外, 同时还要具有法律职业思维能力和法律理念。这是一个合格的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这个任务只有靠法学教育来完成。因此, 一个合格的法律职业者必须要接受法律的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司法考试主要是考察法律职业的职业能力。因此, 参与司法考试的必须具有法律职业素质。所以, 只有在经过法学职业教育之后, 方能符合司法考试的要求。

2、司法考试考核的内容要与法律职业的要求相适应

2011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教高 (2011) 10号) , 提出通过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和“国内-海外合作培养”机制, 通过10年左右的时间“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简而言之, 就是要培养一批既具有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信念同时又具有较强的法律职业素质的高水平的法律人才。

从我国以及世界上其他国家实践来看, 基本上将司法考试视为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桥梁。通过法律教育后, 参加司法考试, 通过之后才能取得法律从业资格, 从事法律职业活动。因此理顺法学教育和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的关键在于建构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律职业的良性运转。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 英美法系是将法学教育放在本科后阶段, 即只有在大学毕业之后参加法学院的入学考试, 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法学院学习。在英美法系, 法学院的法学教育实际上是法律职业教育, 其不承担通识教育的功能。通识教育是由本科院校来承担的。通过几年的法学院学习毕业后, 参加各个州举办的法律职业考试。只有通过考试之后, 才可以成为一名律师。实际上英美法系实行的职业内部可以自由流动, 所以律师考试实际上就是司法行业的入门槛。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是要求参加两次司法考试, 才可以取得司法职业资格。如日本, 在第一次司法考试资格上, 任何人都可以参加考试。但考试合格后, 要在司法研修所里进行两年左右的司法。

3、法学教育应当同法律职业的需要相适应

法律职业是一个由法学家、律师、法官、检察官组成的职业共同体。法律教育要同这个职业的需要相适应, 其培养模式就应该多样化。因此法学教育应当区分为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现有法学教育将两者结合在一起, 统一由法学本科教育来承担这个职能。但本科教育时间短, 难以有效的兼顾这两种教育模式。因此, 应当对现有法学教育的定位进行改革。一是将本科法学教育定位于通识教育;二是将职业教育放在硕士阶段。第二个方面的改革现已经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实施了。现在硕士阶段的法学教育中区分了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偏重于理论研究, 法律硕士偏重于职业教育。因此现在的法学教育改革主要是在本科教育上。我们认为, 本科教育应当定位于法学通识教育, 这样一方面能和硕士阶段的法学教育相衔接, 另一方面能有足够的时间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思维和专业理念。

摘要:司法考试从实施以来, 为国家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 但同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衔接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一方面法学教育不是司法考试的必备条件, 另一方面法学教育本身存在着与司法考试不相容之处。因此需要改革法学教育模式, 以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

关键词:法学教育,司法考试,融通

参考文献

[1]何士青.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兼评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J].湖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4 (01) .

3.司法考试路上的数字情结 篇三

2005年,我从部队申请转业。突发奇想,凭着对法律的爱好,很想尝试一下这个所谓的“中国第一考”。于是,趁转业还未安排工作的“待业”期,考前三个月我买来了考试书籍,准备与司法考试来一次亲密接触。随着阅读的深入,一些感兴趣的数字印入了脑海:第一次听说我国古代婚姻成立有“六礼”、婚姻解除有“七出”、“三不去”;了解到“十恶不赦”渊源于唐律的“十恶”、“八议”;知道了古代罗马国家有个“十二表法”;偷笑于司法考试资料中所说的“三国”竟是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第一次仓促应考,考前连书都没能看完,考试中的案例分析题也没答完,结果可想而知,296分。

2006年,是我转业到北京市丰台区统计局工作的第一年。面对上年的惨败,面对500多万字的考试书籍,感到通过司法考试对我来说依然遥不可及。这一年,在兼顾工作的同时,考试书籍总算完整看了一遍。最后结果,314分,平庸中略有进步。

2007年,经历前两次失败的我,纠结于坚持还是放弃?一考友说:“幻想在两三个月内突击通过是不现实的,何况还要兼顾工作。通过司法考试没有捷径可走,需要实实在在的付出。”是啊,哪有随随便便的成功?我要坚持考下去。这一年,首都图书馆的自习室是我除了家和单位以外最常去的地方。这一年,单位同事根据统计原理在众多的高校中帮女儿选择高考志愿,北京电视台《数说北京》栏目通过生活中的事例来解说数据、解读数字,都给了我很大启发。原来,司法考试中对大量数字的记忆,其实也需结合案例进行理解掌握,不可死记硬背。比如生活中常说的诉讼时效1年、2年、3年等,不同的法律条文对这些数字就有着不同的规定。为便于记忆,我把这些数字统计成表格,在对比中加深印象。这一次考完后,对照参考答案,我预估分数在320分左右。而实际查询结果,356分,与合格线360分仅差4分,意料之外的4分之差。

2008年,也就是从这年起,我对通过司法考试信心大增,相信征服它绝不再是梦想。对新法的关注是每位考生在复习中必须重视的,尤其是当时历经13年起草、8次审议终获通过的《物权法》。在将能考虑到的重点均一一复习之后……可是,因种种原因,这一年考试结果又和我开了个小玩笑,353分,反与合格线差了7分。

2009年,已经是我参加司法考试的第5个年头。此刻,在复习之前,我必须静心反思:为什么有信心通过,却还是原地踏步,甚至后退呢?一番探究下来,我认为原因仍在于基础不牢、功底不够。这一年,我决定沉下心来,专心备考。考前三个月,几乎所有的业余时间我都是在学习中度过的,晚上封闭到一间小屋学习至10点,休息日全天待在首都图书馆。单位领导、同事也很照顾,安排我在考试前休工龄假,给了我更多复习的时间。这一次,我信心满满!

然而,就在感觉最具优势的第一场考试中,我却出现了严重失误:由于片面强调准确率,并习惯于全部做完答题后再涂答题卡,以至于最后15分钟提示铃响后我仍坚持做完剩余的答题,并相信10分钟内可涂完答题卡。事实上,10分钟只是听起来很长,那时的我无比地紧张、慌乱,加之监考老师的催促,只感到手用不过来、眼瞧不过来,直至交卷铃声响起时仍有20道题未涂在答题卡上,“1分钟,只要1分钟!我就能涂完这20道题”。此时,懊恼、沮丧的心情滚滚袭来,预测这次离360分的合格线至少会差30分,无论如何是通不过了。到了该查询分数时,自己都没心思去查,只是委托同事顺便帮忙看看。当从电话中听同事一字一顿地说“卷一91,卷二103,卷三99,卷四86,总分379,比合格线360超出19分,通过”时,简直不敢相信!经再次核实,这次的总分的确是379分,悲喜交集的“379”!

时光虽然无情地飞逝,但有关于司法考试的那些数字却深深地印在了我的脑海里。回顾我的5年司法考试之路,其实没有什么经验或智慧可谈,有的就是经历和磨炼,以及一种感悟:做任何事情,要想成功,必须都要有实实在在的付出!

4.司法考试 篇四

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意见》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

《意见》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为完善对法律职业资格的管理,《意见》提出,要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

同时,为实现由司法考试制度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平稳顺利过渡,《意见》要求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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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司法考试 篇五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一个自然人可以投资设立(C)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A.3 B.2 C.1 D.不受法律限制

2、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A)。A.举报

B.检举

C.报告

D.控告

3、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可以采取的措施是(B)A.对应当归还的罚款,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B.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处以五十至一百元的罚款

C.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D.向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4、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C)

A.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5、甲乙共同盗窃,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3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何罪?(D)

A.甲与乙只构成盗窃罪

B.甲与乙均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

6、下列哪种民事诉讼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C)A.当事人协议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B.起诉时被告被监禁的案件 C.发回重审的案件

D.共同诉讼案件

7、机场总体规划是实施机场总体规划区域的设施建设的(B)依据。A.基本

B.根本

C.重要

D.首要

8、我国“全口径预算管理”的方针最先是党的(A)的《决议》中提出的。A.十六届三中全会

B.十六届四中全会 C.十七届三中全会

D.十七届四中全会

9、不属于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有:(A)A.张某转让其房屋后应办理的登记

B.房屋灭失后,原所有权人应办理的登记 C.他项权利终止应办理的登记

D.土地使用届满,房屋所有权由国家收回应办理的登记

10、现阶段,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是(D)A.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

B.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 C.非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

D.非公有制经济

11、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先将社会人员聘为单位员工,之后再向其吸收资金。对于这种情形,(A)

A.应明确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B.不能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C.能否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D.以上说法都不对

12、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A.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B.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目标 C.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

D.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13、反新环境保护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D)。A.责令公开、予以公告 B.责令公开、处以处罚 C.处以处罚、予以公告

D.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14、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C)投诉处理程序。

A.继续

B.中止

C.终止

D.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15、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由(A)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国家安全机关 B公安机关 C检察机关 D党政机关

16、反国家环境保护法,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C)。A.开除公职

B.进行重罚

C.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依法行政拘留处罚

17、《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B)。A、地方性法规

B、地方政府规章 C、行政法规

D、自治条例

18、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B)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19、8岁儿童甲在学校不慎将同学乙眼睛弄伤,双方父母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请问本案如何确定被告?(A)A、甲、甲父母为共同被告

B、甲父母为被告

C、甲为被告

D、甲父或甲母为被告

20、某直辖市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导致大批职工下岗。为了自谋生路,许多下岗职工纷纷干起了出租摩托车运输乘客的工作,一时间,“摩的”遍地开花。市政府却以影响市容为由,公布了一项规定,要求凡是从事“摩的”运营的都应当取得市政府的运营许可证。对于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正确的说法是:(D)A、市政府的规定是违法的,因为规定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B、市政府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因为“摩的”现象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C、行政许可的设定也应当符合合理性原则,公民的生计比市容的维护重要得多 D、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该直辖市政府有权设定行政许可,所以该规定是合法和合理的

2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的?(C)A、2014年2月26日

B、2014年4月25日 C、2014年7月1日

D、2014年10月1日

22、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审判人员的回避,由(D)决定。A.审判委员会

B.审判长

C.合议庭

D.院长

23、对于实施间谍行为但具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犯罪人(D)A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B应当减轻处罚

C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4、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D)。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财政部门

25、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C),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A.十五年,十年

B.十年,十五年 C.二十年,五年

D.二十年,十年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腐败的指导意见》主要是针对哪几类犯罪(ACD)A职务犯罪

B贪污贿赂犯罪

C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

D组织(领导、参加、纵容、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关于证据规定正确的有(ABCD)

A、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B、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C、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D、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3、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查验的内容包括:(ABC)A 不动产的物理特性是否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情况 B需要查验证明材料和文件是否与申请登记内容一致 C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D 权利人是否已经缴纳相关费用

4、徇情枉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徇私枉法罪。(ABC)A.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B.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C.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D.司法人员在提审罪犯时,失职致使罪犯脱逃

5、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哪一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C):

A.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B.依法在本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C.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D.依法在市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6、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下列违法行为情形的,其评审意见无效:(ABCD)

A.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 B.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C.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D.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7、制定《湖南省禁毒法实施办法》的目的是(ABCDE)。A 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B 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C 保护公民身心健康 D 维护社会秩序

E 贯彻《中华人人共和国禁毒法》精神

8、推进司法公正的主要路径包括(ABCD)

A.完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 B.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C.推进严格司法

D.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31全民守法的重要意是(ABCD)。A全民守法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 B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要素

C全民守法是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前提 D全民守法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础 32普法内容上的多元性上,要注意(ABC)。A首先是宪法的普及,积极宣传普及宪法知识。

B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领域法律知识普及,如刑法刑诉等。C在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对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普及,如专利法、特种设备使用法等。D注重在法律实践中“以案释法”,通过鲜活的案例来进行法律知识宣传。33全民守法的落实途径是(ABCD)。

A教育普及法律知识

B鼓励公民积极守法行为 C培育法律信仰与法治文化

D建立社会诚信记录机制

9、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ABD)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A从轻

B减轻

C从重

D免除

10、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ACD)A、甲在实施抢劫之后,为了灭口,将被害人杀死 B、乙强奸某女,引起某女自杀

C、丙与丁通奸多年,某日,丙要丁杀死其夫,丁不同意。丙毒打丁,并砸毁其家中物品,扬言如果丁2日内不能杀死其夫,就要丁自杀,丁因不忍心杀夫而自杀身亡

D、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欺骗某女先自杀后,该男逃走

11、下列属于非法集资的有(BC)

A.行为人只是针对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B.行为人直接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

C.行为人最初虽然只是针对亲友等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随后当行为人的亲友因此又开始向他们各自的亲友、熟人等吸收资金时,行为人明知这一情况而予以放任

D.行为人的亲友虽然向各自的亲友、熟人吸收资金,但行为人并不知情

12、某公安局以刘某引诱他人吸食毒品为由对其处以15日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的处罚。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C)A.公安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传唤刘某询问查证,询问查证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B.对刘某的处罚不应当适用听证程序

C.如刘某为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 D.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3个月

13、罪刑法定原则(ABC)

A.体现了法治的要求

B.体现保障人权的基本思想

C.禁止作对被告人不利的类推

D.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14、吸毒的预防要从多方面着手,(ABD)都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A 家庭

B 学校

C 儿童

D 公安机关

15、国家安全机关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ABD)。

A查封

B扣押

C没收

D冻结

16、关于证人作证正确的说法有(AD)

A、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B、证人出庭作证可不经法院准许;

C、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可以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D、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

17、哪些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ABCD)A、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B、与待证事实相关联; C、来源符合法律规定;

D、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18、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具备哪些条件(ABC)A、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B、制作证明材料人签名或者盖章 C、必须加盖单位印章

D、单位负责人不需要签名或盖章

19、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哪些主体要求赔偿?(ACD)A.入网食品经营者 B.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C.食品生产者

D.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20、《立法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下列哪几项?(ABC)A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B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 C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D地级市

21、根据立法法规定,需要制定法律但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哪些事项除外?(AB)A犯罪和刑罚

B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 C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D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22、着陆和复飞的安全,在飞行场地周围划定的区域不包括(BCD)。A限制物体高度的空间区域

B确保飞行安全的范围 C禁止修筑建筑物的区域

C限制民间活动的区域

23、汇总,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ABCD)

A.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B.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C.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D.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24、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A)处(B)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国家安全机关

B十五日

C检察机关

D十日

25、沈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CD)A.推定沈某与刘某先于女儿死亡。B.推定沈某和刘某同时死亡。C.沈某和刘某互不继承。

6.司法考试 篇六

第一次:10分钟后剩下80%,需要马上进行第一次回忆,再恢复到100%

第二次:在第一次回忆后10分钟,又剩下80%左右,再回忆

第三次:第二次后过了30分钟,剩下90%,再回法律教育网忆

第四次:第三次8-9小时后,90%,再回忆

第五次:第四次6天后,90%,再回忆

第六次:第五次25天后,95.7%,再回忆

第七次:第六次2个月后,遗忘率小于4%,再回忆

第八次:第七次3个月后,再回忆

第九次:第八次半年后,再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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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司法考试 篇七

一、通说抑或标答:本科刑法教学改革的观点导向

刑法通说是对中国刑法理论与实践问题的通行定位和主流性阐述, 主要体现在高铭暄教授和马克昌教授主编的不同版本的中国刑法学教材之中。长期以来, 刑法通说的观点一直是本科刑法学课堂重点讲授的内容。对于一个刑法理论与实践的问题, 何为正解?唯刑法通说观点从之。然而, 当司法考试日益成为法学教学水平的重要参照物后, 刑法通说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司法考试标准答案的质疑与挑战。例如, 某年司法考试刑法学试题设计为:

关于构成要件要素,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C.“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D.“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如果仅知晓刑法通说中的观点与相关理论, 这道题目恐难以作答。因为涉及本题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通说中并未提及犯罪构成要素的相关内容而仅论及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上, 犯罪构成要素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既存在上下位的概念对应关系又存在相互交叉之处。如规范的构成要素与记述的构成要素是从价值与客观角度的不同评价, 对同一构成要件事实而言, 既可以做记述性评价, 即看其是否符合某一犯罪具体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 也可以做规范性评价, 看其是否有刑法鼓励的正当化行为, 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存在。本文认为, 对于司法考试中涉及到但刑法通说未阐释的刑法基本理论与基本观点, 应由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予以补充, 在丰富本科学子刑法学知识储备的同时, 也有利于学生对司法考试刑法科目的准备。

二、域内或者域外:本科刑法教学改革的学说导向

我国刑法学泰斗高铭暄教授指出“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学科, 研究刑法理论, 主要是为了解决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给实践以指导和理论支持。” (1) 基于不同国家和地区情况的差异性, 其刑法理论也呈现出不同特色。以刑法中的经典理论———犯罪构成理论为例, 德日刑法通行的犯罪论体系认为犯罪的成立应同时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英美刑法流行的犯罪论体系认为犯罪的成立应具备犯罪要件与抗辩事由。犯罪要件又包括犯行与犯意, 抗辩事由又包括正当化事由和可宽恕事由。域内与域外在犯罪论体系上的不同, 不仅体现在对单人犯罪的认定上, 而且反映在对多人犯罪的处罚上。由于对犯罪论体系的设计存在不同理念, 我国的共同犯罪实际上是一种整体性概念, 是对两人以上共同参与侵害法益现象的整体性描述, 两人以上的行为构成犯罪与两人以上的参与人承担刑事责任是同一概念;德日域内的共犯则是一种个体性概念, 是对构成要件行为之外的实施者参与侵害法益现象的个别化陈述, 是对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单独指称, 共犯应成立犯罪 (具有违法性) 与共犯应承担责任 (具有有责性) 是不同概念。上述基本认识的差异在此道司法考试刑法试题上的表现非常明显:

甲 (15周岁) 求乙 (16周岁) 为其抢夺作接应, 乙同意。某夜, 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 (内有1万元现金) , 将包扔给乙, 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 将包扔在草丛中, 独自离去。关于本案,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甲不满16周岁, 不构成抢夺罪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如根据我国共同犯罪理论通说, 则会得出A和B选项之间存在矛盾的认识, 即A和B选项只能有一个正确, 另一个错误。也就是说, A和B之间一定存在一个错误选项。这样, 再加上应有的错误选项D (“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 则会出现两个错误项的答案, 这与题干中仅有一个错误项的命题不符。这是命题者的失误还是依据答题的理论出现了问题?其实, 都不然。这是外国刑法学说对中国司法考试标答渗透的结果。根据德日“三阶层”犯罪成立体系, “违法性”与有责性可以分开评价, 自然可以得出一个行为构成犯罪, 但行为人不承担刑责的结论。同样地, 可以说一个犯罪参与行为成立共犯, 但犯罪参与者不承担刑事责任, 转化到我国刑法语境, 根据共同犯罪成立对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要求, 即是犯罪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因此, 如引入域外刑法理论, 则可解决此类问题, 得出正确答案。这表明, 既然司法考试命题中出现了域外刑法的经典理论, 如在刑法学教学实践中坚持司法考试的导向, 则应引入相关理论, 为学生们作答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储备必要的“学说”秘笈。

三、学术比拼实务:本科刑法教学改革的标准导向

在本科刑法学教学过程中, 包括笔者在内的不少刑法学老师或许都存在着这样的困惑:是应该更多的培养学生的学术意识还是实务能力?为何有此一问, 是因为两者的侧重点完全不同。如更多依循前者, 则在教学过程中应更多训练学生的思维与写作能力, 更多的传授不同的观点与论点, 更多的培养学生发现与解决问题能力, 更多的引导学生去反思与质疑现有理论的不足与局限, 以让学生形成一种为学术研究所必须的开放性与辩证性思维能力。如更多遵循后者, 则在教学过程中更多训练学生解释与适用刑法规定的能力。由于两者的取向不同, 在刑法学教学中对教学方法和教学方式的选用自然不同, 以下题为例:

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 章某逃跑, 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 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 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 便将其送到医院, 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 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 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 便与其聊天, 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 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 使其受致命伤, 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 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分钟后, 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 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若站在学术研究的角度,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命题, 由此也形成了诸多的学说, 如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 如依据上述学说, 则可能对司法考试中刑法因果关系试题得出不同的判断结论。但如站在实务操作角度, 则只需告诉学生当前司法考试与司法审判所持的判断立场, 至于学说之间的优劣衡量, 则不用作太多讲述。需要指出的是, 司法考试的标答和司法实践的做法, 与学说之间既有联系, 又有区别, 它们在有的时候更趋简明化, 更易于办案人员的理解与操作。有的时候, 这些做法与标准本身并无太多原理性阐述, 但能为实践的判断与操作提供更明确的导向和尺度。

注释

8.中西司法考试制度比较与借鉴分析 篇八

【关 键 词】司法考试制度 报考条件 考试模式 职业资格

世界各国由于法律体系、法学教育、文化传统、政治模式、法官遴选制度的不同,产生了不同的司法考试制度。统一司法考试在我国虽已确立,但仍然存在诸多需完善之处。因此,借鉴外国成功的经验并对其进行介绍、比较与借鉴对完善我国司法考试制度至关重要。

一、司法考试报考条件比较与借鉴分析

(一)西方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条件

德国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条件十分严格。考试分为两次,有资格参与第一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首先必须要接受至少三年半的正规大学法学教育,完成法学高等教育的各项必修和选修课程,再经过三次实习。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后,至少需要两年见习期,在这期间还必须接受综合性训练,训练合格之后才能参加第二次考试;在韩国,从2004年起,只有获得TOELF考试530分以上的韩国公民,才有资格报考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从2006年起,只有具备大学法学学分35分以上的韩国公民,才有資格报考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一般而言,大学法学学分满35分意味着必须取得法学学士的资格;2007年,根据韩国国会通过的《法学专门大学院法》的规定,任何考生,不论本科学历为何,只有在完成法学研究生教育后,才能投考国家司法考试。这一法案的出台将司法考试提升至“研究生教育”阶段。今后任何人不论本科学历为何,都必须在完成法学研究生教育后,才能投考司法考试;在英美国家,其法律职业是以律师为基础,检察官和法官均是从律师中挑选,所以英美国家的司法考试也就是律师资格考试。在报考资格上,这两个国家都要求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的人才能参加考试。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 律师资格考试是由各州分别进行,对报考者的资格要求有着不同规定,但尽管各州对报考人员的要求有所差异,必须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的要求是必不可少的,其他任何教育、任何专业训练都不予承认。一般而言,只有自法学院毕业,取得法律博士学位后才能参加律师考试。

(二)中国司法考试报考条件及对西方借鉴分析

2008年之前,我国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它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可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根据2008年颁布的司法部75号公告规定,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凭借学校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报考参加2008年度司法考试。从以上几个国家关于司法考试的报考资格规定看,世界上大部分国家虽对考生报名要求都是严格的,都要求有法学教育背景。而中国则需要本科以上的学历不要求有法学教育经历。我国规定的这一门槛明显过低,一方面不利于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选拔,另一方面使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脱节。虽然未经过法律专业学习的考生也会通过记忆等途径通过考试,但毕竟在法学理论基础上不及法律专业的学生。因此,我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应当适当提高门槛,将能够参加考试者的背景限制在法律专业本科生以上,避免”一考定终身”所带来的人才进入风险。

二、司法考试考试模式比较与借鉴分析

(一)西方国家司法考试考试模式

德国司法考试采取统一的一元两次考试模式,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资格考试不做区分,对所有司法工作人员的选任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的主要目的在于检测考生是否达到作为预备法律工作者的资格。考试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进行,通过书面考试之后,才能申请口头考试。只有书面考试和口头考试都合格了,才能取得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合格证书。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后,至少需要两年见习期,在这期间还必须接受综合性训练,训练合格之后才能参加第二次考试。第二次司法考试主要检验考生是否具备法律工作者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法国实行律师、法官、检察官分开选拔的三元遴选模式。申请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也要经过两次考试,第一次考试是律师资格入学考试,该考试包括为笔试和口试,口试的目的是检验申请人的综合反应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第二次考试的形式是学院的结业考试,第一次考试通过者需要在“律师职业培训中心”进行法学理论和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方能进行结业考试即第二次考试。同样,申请法官职业资格和检察官职业资格的考生也要经过两次考试,第一次入学考试合格者在法官学院和检察官学院接受培训后,第二次考试以学院结业考试的形式进行;英美法系国家实行法律职业一元化模式,一般法官和检察官都从律师中挑选,因此只有律师职业资格考试而没有法官、检察官考试。英国的律师考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考试为基础法学阶段考试,在大学取得法学学位可以免除该次考试,第二阶段考试为职业适合性阶段考试,所有考生都必须参加。

(二)中国司法考试考试模式及对西方借鉴分析

中国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从2002年开始每年举行一次,采用一次性闭卷考试形式对考生法律专业知识和基本法律职业能力进行考察,这种统一司法考试考试模式和考试内容的设置并不科学,很难考核考生的全面素质。从国外一些国家的司法考试模式来看,大多都进行了分次或分阶段考试。因我国的社会条件还不成熟,现阶段不能实现分阶段或多次数考试的设置,但是在考试内容上我们可以尽量弥补单一考试的不足。目前我国题型设置中,四分之三的题型是选择题,选择题很难体现出灵活性。在题型上,客观题过多尽管能够提高判卷效率,但在测评考生运用法律的能力方面以及考生综合素质方面(主要包括言语表达能力、意志品质、仪容仪表等)也存在明显缺陷。因此,我们认为,现阶段的司法考试仍应选择一次考试的模式,不过在内容上尽量设置没有标准答案的主观题,只要言之成理,分析严密,能运用到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应该获得分数。使司法考试的成绩不再反映的考生对法条的记忆能力,而是对考生分析能力、推理能力和判断能力的全面反映。

三、司法职业资格的取得比较与借鉴分析

(一)西方国家司法职业资格的取得

德国取得法律工作人员职业资格的标准非常严苛,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标准相同,根据德国法官法规定,德国考生在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的笔试和口试中相继合格之后,至少需要两年的见习期,在这期间必须接受综合性训练,训练合格之后才能参加第二次考试。通过第二次司法考试,才能取得法官资格。如果要成为一名检察官、律师或公证人员,首先必须取得法官资格;法国法官资格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相互独立,法国律师职业资格的取得需要接受律师学院的培训,法国绝大部分法官也由国立法官学院培养。首先能进入学院学习的学生必须先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律师学院需要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其次必须通过律师职业培训中心和法官学院的入学考试才可以获得培训机会。律师学院主要是学习法律文书起草、行业道德规范等内容。培训结束后,参加学院组织的结业考试并通过后由律师职业培训中心的管理委员会向合格者颁发律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最后考试合格者还要经过为期两年左右的实习,实习结束以后申请人才最终获得律师执业证。法官学院学习的主要内容是对入学考试合格者了解社会现实和审判工作的专业训练。培训期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25个月,其中前3个月,学员要到公司、国家机关等各种机构中进行了解,然后在法官学院接受8个月有关如何从事审判工作的专业训练。在接下来的14个月中,学员被安排到法院进行实习。第一阶段学习结束后,学员要参加考试,根据考试成绩,他们被分配到不同的法院和岗位,开始为期6个月的第二阶段的专业实习,这一阶段的实习本质上是法官岗前培训阶段;英美国家的法官、检察官都来自于工作比较出色的律师,因此在司法考试通过之后首先都从事律师工作。英国的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出庭律师的考试与培训主要有四大律师学院承担。到律师学院来参加培训的人,首先需要获得英国高校法学学士学位,学员们在完成了培训课程和参加过规定数量的模拟法庭辩论后,再到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以上,然后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才能获得出庭律师资格。事务律师的培训和考试工作主要由事务律师协会负责,培训的课程为法律实践课程,申请事务律师资格并不要求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的文凭。美国没有全国性的律师资格考试,律师资格的授予和管理由各个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美国的律师资格考试目的在于考查考生实务处理能力,考试合格后每个州的律师协会要对本州考试合格者的精神状况和道德品质进行审查,由州最高法院颁发在本州通行的律师执业证书。美国和英国对各级法院法官的要求非常高,一般而言需要有较长的律师执业经历。

(二)中国司法职业资格的取得及对西方借鉴分析

中国考生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后即能取得司法考试资格证,具有从事律师的资格,但要成为职业律师还必需取得执业证书。我国律师取得执业资格需要实习一年,但是我国实习期基本上形同虚设,大部分考试合格者仅仅将资格证挂在某律师事务所一年,而不需要进行任何的法律活动即可获得执业证书。我国目前《法官法》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除了通过司法考试这一要求以外,还要求“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总的来看在中国要成为法官在通过司法考试之后没有其他研修阶段。我们认为,律师在实习期满后应当进行一次考试,考试通过的才允许获得律师执业证书。至于法官的任职,在任职之前应当有半年至一年左右的培训期。

参考文献:

[1]丁相顺.司法考试制度模式比较与中国司法考试的制度创新[J]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2(04).

[2]周菁.两大法系司法考试制度之比较与借鉴[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03).

[3]杨蓉,杨坤明.中西司法考试制度之比较[J].警官文苑, 2006(02).

9.司法考试 篇九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司法考试最重要的特点是规律性很强,重点非常突出,即大约80% 的知识点是每年反复考核的,而这些重点内容又只占大纲内容的30%. 从理论上说,只要掌握了这些重点内容,就一定能通过考试。可见,司法考试的复习是一门“放弃的艺术”,考生可轻视甚至放弃不重要的内容;允许“投机取巧”,因为可以直奔主题。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确定重要考点和如何牢固掌握重要考点并且能在考试中正确运用。重要考点的确定有两个最有效的途径:第一个途径是反复研究近五年的真题。可以说历年真题所考查的知识点就是重点,这是一个真理,屡试不爽。第二个途径是通过对考试普遍规律的把握来确定司考的重点。在考核的内容上,各种类别的考试的重点可以概括为九个字:“重要的、新颖的、例外的”。所谓重要的知识点,是指调整社会生活频率最高的法律制度或者部门法。所谓新颖的知识点,是指新出台的重要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谓例外的知识点,是指对原则规定的例外规定。并且,如果一项法律制度同时充足“重要的、新颖的、例外的”这三个要件,就一定是重中之重。比如《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也是规律,重复发生作用。

二、司考记忆多轮重复,科学记忆。

法学是一个强调记忆和熟悉的人文学科,虽然说法学最终考察的是人的逻辑思维能力,但记忆实为逻辑运用之根基,根基不稳,运用终不能自如。也就是说,考生首先要能记住大量的信息,包括重点法条、理论要点等,而记忆需要大量时间的投入。对此,从记忆的规律看,众多人类学科学家的研究证明,多次重复是高效记忆、牢固记忆的唯一方法,对记忆能力差的考生就更要强调重复记忆,

重复在司法考试的复习中又是有语境的,司考中的重复由于信息量大,如果将大纲划定的范围全部记下,显然不可能,这就需要科学记忆。这里说的科学记忆,首先是考什么才记什么,如何实现?就是上面说的从真题出发,把历年真题一五一十,丝丝入扣地过上三遍,利用真题定取舍,利用真题辨枝干,利用真题抓核心,利用真题建体系,把考点找

出来,把考点的体系全部记住。其次,科学记忆还要挖掘技巧,切忌死记硬背,技巧可以总结为:“口诀化、串联法、体系化”九字方针。具体讲,口诀化,就是将纷繁复杂的数个相关知识点编成口诀,5 个字记住5 个考点,10个字记住10个考点;串联法,就是就一个主题范围,或纵向或横向展开,将该范围所有考点一网打尽;体系化,就是在部门法的层面,理清脉络,绘出知识树,做到真正融会贯通,通过整体记住细节。一言以蔽之,科学记忆,不要全记,但该记的要记全,不要死记,但要记死。

三、在记忆的基础上,梳理司考要点,建立司考知识体系。

形成自己的司考观,提升自己的法学逻辑思维素养。可以听听业内名师专业的讲解,辅导班的作用在于帮助你梳理要点,不一定能帮助你走捷径,但绝对可以帮助你少走弯路,解答你在自学中积累下来的那些如鲠在喉的疑问。

最后,除了看书以外,还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掌握制度背后的原理,理解有助于记忆;二是多做真题,通过真题的训练不仅可以摸索出题的规律、优化解题的方法、确定复习已经达到的程度和状态,而且有助于知识的理解、运用和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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