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丧葬费申请范文(共8篇)
1.五保户丧葬费申请范文 篇一
五保户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你好!
我叫邓善益,男,1948出生,现居住邵东县黄陂桥乡龙石村毛舍组。由于长期以来体弱多病,又无能力娶妻养子,现年级已高,以失去劳动努力,没有任何生活来源,家境十分困难,一直以来都是由乡、村、组扶持生活。再加上昂贵的医药费让我没敢再跨过医院的门槛,现在生活举步维艰。因此特申请五保户,请求领导批准。
以上就是本人情况,请上级领导核实。
此致
敬礼!
申请人:邓善益2009年10月10日
2.五保户申请书 篇二
尊敬的民政办:
我叫赵长彬,男,今年63岁,农业户口,务农为生,无正式职业,现居住在和尚房子乡李家店村红旗杆组。本人父母双亡,终身未婚,无儿无女,孤独一人居住和生活。患有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症,行走困难,有时大小便失禁。由于我一直以务农和低保费为生,无稳定收入来源,生活极其清贫,加上患有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症,使我完全丧失了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今后生活难以为继,陷入绝境。因此,现恳请民政部门考虑到我的实际困难,准予我申请农村“五保户”,以帮我度过风烛残年!此致敬礼
申请人:赵长彬
3.关于要求享受“五保户”的申请 篇三
县民政局:
我是丹巴县聂呷乡喀咔二村村民拥忠格玛,女,藏,现年53岁,虽然年龄未到拿“五保户”待遇的要求,但本人无儿无女,孤身一人居住,属于村上的低保户。随着年龄的增长,于2005年患上“再障性贫血”,只能靠药物来维持生命。巨额的医疗费以及药品费,使我负债累累,现在基本生活也无法保障。只有求助于国家,求助于人民政府,给予帮助和支持,给予我享受“五保户”的待遇为谢!以解我晚年的困境。
特此申请
4.农村五保申请 篇四
尊敬的县民政局:
具申请人:,男,现年 岁,人,家住。身份证号码:。本人因,至今,独自一个人居住生活。现本人患有 病,行走不便。经多方求医,无明显好转,此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并难以恢复劳动生活自理能力。由于本人一直务农,无稳定收入,生活特别艰苦,经济非常困难,加之患病,年老体弱,使我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因此,现恳请民政部门考虑到我的实际困难,准予我申请农村五保户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5.五保供养做法与体会(范文) 篇五
我县共有13个乡镇,256个村,总人口28.4万,其中农业人口24.3万,现有五保供养对象2926人,孤残儿童294人。近年来,我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认真执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保民生、保稳定”为己任,抓住机遇,用好政策,加快设施建设,强化服务管理,提高了集中供养率和供养水平,擦亮了这个社会文明的窗口,使之成为阳高县民政工作的亮点和品牌。我们的做法和体会是:
一、提高认识,抓住政策机遇,积极转变五保供养工作思路
我是2006年底到民政局任职的,当时全县五保供养对象1900余人,11所乡办敬老院共有床位208个,集中供养率仅为4%,这些敬老院大多建于上世纪80年代,地理位置偏僻,规模小,设施陈旧,由于财力有限,投入不足,有的房屋年久失修,已成危房,院内房屋排列不整齐,高低不统一,房内生活设施参差不齐,摆设零乱,给老人的只是一个有饭吃、能安身的居所。敬老院朝不保夕,生活困难,分散供养五保老人生活更加凄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传统的供养方式所暴露的弊端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像阳高这样经济欠发达的地方,各个乡镇财政运转举步维艰,村集体经济实力有限,全县五保户集中供养的现状已远不能够满足五保老人的需要,农村敬老院成为制约我县五保供养工作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面对这种现状,新一届局班子认为,新形势下省厅、市局已经对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五保供养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争取项目建设,推动敬老院建设步伐,为五保老人提供更多更好的养老服务。经过深入乡镇敬老院调查并到先进县市考察,决定把全面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作为民政工作创新的重点工程来抓。针对五保供养问题,县局先后制定和出台了《阳高县敬老院建设五年规划》、《加强民政设施建设的意见》、《中心敬老院管理办法》等政策,我们紧紧抓住民政部下达的“霞光计划”计划项目和省民政厅的“社会福利中心”资助项目这一政策机遇,认真分析了农村五保供养形势,要求民政干部及各乡镇领导提高认识,要通过上级会议、报刊杂志等多途径的熟悉掌握上级政策,了解全局,对政策信号敏感,不断更新以往只满足于老人有住有吃就行的旧观念,要不辞辛苦,做到动作快、头脑灵、腿脚勤,要有一种锲而不舍得精神,全面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并通过建立目标责任制和奖惩措施,进一步增强了推进敬老院建设的信心和主动性、积极性,创新了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思路。
二、领导重视,积极筹措资金,下大力抓好民政设施建设
集中供养,首先要解决的是设施建设。我多次去跑太原,向省、市民政部门领导谈打算、讲困难,得到了上级的支持和帮助。县委、政府在最大程度上给予支持,2007年,以县政府名义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集中供养水平的意见》,对全县集中供养进行了统筹规划,决定整合原有的敬老院,两到三个乡镇合并一所中心敬老院,提高整体办院质量。从2007年起县委、政府每年都把敬老院建设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之一。2007年投资182万元建设赵石庄社会福利中心,该中心占地24亩,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新建平
房74间,设计床位120个,当年10月竣工。目前入住五保老人和孤儿80人,基本解决了南部5个乡镇集中供养问题。2008年,投资56万元改扩建北徐屯敬老院,建筑面积达到750平方米,床位由原来的35个增加到80个,目前入住院民43人,基本解决了东部3个乡镇的集中供养问题。同年,投资10万元改造维修龙泉镇敬老院,床位由原来的40个增加到60个,目前入住50人。几年来,上级民政部门累计下拨资金200万元,县财政克服困难预算资金120万元,先后新建、改建了中心敬老院4个,新增床位265个,加上原有的共收养五保老人和孤儿438人,集中供养率达到15%。有效地解决了县城及周边村庄的集中供养问题。今年年初,我们以扶贫移民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为契机,积极向政府请示,将五保户列入移民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县政府决定投资200万元在新和堡村新建敬老院,其中投入移民搬迁扶贫补助款50万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50万元,市政府支持敬老院建设资金40万元。龙泉镇无偿提供土地11亩。工程于五月动工,建筑面积1400平方米,规划床位80个,工程计划于11月完工使用,可以解决西北部王官屯等乡镇搬迁村和危房改造村的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在大力建设敬老院的同时,我们抢抓国家刺激内需、加大民生投入的重大历史性机遇,积极争取新的项目,规划筹建三大集中供养工程:第一个是计划投资150万元,在县城内新建一栋900平方米的儿童福利院暨流浪儿童救助站;第二个是计划投资300万元在县城新建一所老年公寓,设计床位300个;第三个是力争明年在我县西部再建一所高标准150个床位的中心敬老院,通过加快设施建设步伐,使我县的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
三、着眼长远,科学规划,努力完善敬老院硬件设施
建设和改造敬老院硬件设施,是提高供养水平的前提条件。一是高起点规划设计。我们按照“规划花园式院子,建设宾馆式住房”的新思路,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规划。为使建设方案符合实际,布局科学,我局派出工作组,配合乡镇对全县敬老院的院民住房、资源配置进行普查。发现院民房间摆设简单,院内绿化面积少,硬化面积少,条件极为简陋,院民生活单调。针对上述现状,县局制定了农村敬老院建设方案,根据各乡镇敬老院的实际,需新建的新建,宜改(扩)建的改(扩)建,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在规划思路上高标准,着眼于社会化,体现区域性,确保15年内不落后;在建设规模上,要求能容纳本区域90%以上的五保户集中供养。二是勤协商形成合力。为使规划方案得以落实,我局积极主动,与各乡负责人共商建院计策,得到乡镇政府的积极配合。在建设用地上,因地制宜,充分利用闲置资源,无偿划拨土地等措施解决建设用地问题。三是广泛动员社会参与,阳高县是个贫困县,财力绵薄,拿不出更多的建设资金。我们为落实建设资金,千方百计开动脑筋想办法,做到腿勤嘴勤,积极有效地采取“向上级部门争一点,乡镇政府自筹一点,县里下拨一点,机关职工筹集一点,动员社会捐一点,承建单位带资一点”六个一点的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经过建设改造后的敬老院错落有致、气派美观、面貌焕然一新,院民们都感觉是“家在花园中,人在自然中”。四是重服务搞好配套。按照“十个一”要求,即为每个院民参加一项农村合作医疗,发放一笔零花钱(10元),为每个院民配备一个柜子、一张桌子、一把椅子、一个洗涮架、一张床、一张垫子、一床毛毯、一床被子。现在走进敬老院,会给你一种整齐、整洁、清新、舒适的美感。
四、围绕服务,强化责任,创新管理体制和方法
实现集中供养仅仅是五保工作的基础,如何全面推进长效机制建设,特别是如何加强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发挥供养服务机构的最大效益,逐步把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办成农村社会养老的重要机构,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而又紧迫的课题。在这方面我们做了一些尝试,就是:创新管理体制,对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实行垂直管理,推行县局直接管理农村敬老院的模式,实现选人用人、管理办法、服务模式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具体从以下方面直管全县农村敬老院:发展规划及资源配置、建筑设计、资产配置、建设资金投入、工作经费等。业务直管后,县民政局在管理服务、生活卫生、医疗保障等方面制定了一整套全县统一的规章制度。一是改革敬老院领导班子选配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有爱心、有责任心、热心公益的人作为工作人员,重点是选配院长。二是管理办法创新。全县统一制定了敬老院《院长工作责任制》、《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院民守则》、《安全制度》、《生产生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一整套管理制度,所有制度公开上墙,用制度来规范管理、规范院民行为。三是服务模式创新。推行敬老院服务购买模式,工作人员由院长负责选聘,实行百分制考核,与工资和奖励挂钩,从而激发了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四是服务方式创新。对老人实行家庭式亲情关怀。在院内加强了对院民的生活安全、保健常识教育,开展了互助互济、五好院民、十佳老人评比活动,集体过生日,满足老人的精神物质生活需求,全体五保老人感受到了家的温暖。
6.怎样给残疾人申请五保 篇六
三级的残疾人,想申请五保.现在还不到六十岁,无儿无女.我去问过村委,他们回答不到六十不能办理.可是我在网上查并没有明确说明年龄的限制.谁可以帮我???谢谢了!梅繁瑙 | 09-11-25 0 0 举报
申请五保是有年龄限制的(男60女50),还要符合无依无靠 无劳动能力 无经济来原等条件。目前该残疾人确实困难可申请低保,低保没有年龄限制的,只要符合低保条件就可。
其他答案
7.五保户丧葬费申请范文 篇七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 郭金龙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区、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三条 财政、发展改革、卫生、教育、劳动保障、统计、农村工作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农村五保供养相关工作。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对财政困难的区、县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经营收入的,可以从经营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第五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关爱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意识。
第六条 本市提倡单位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生活照料等志愿服务。
第七条 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第八条 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申请表》,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民主评议,评议结束后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评议意见在本村范围内公告10日;公告期满后10日内将申请材料、评议意见和公告情况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区、县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农村五保供养的内容和本区、县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区、县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等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本市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对接受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教育救助。本市按照有关规定,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等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形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户口所在区、县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协议,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农村五保供养内容;
(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规范;
(四)协议解除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五)其他约定的事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协议的格式文本由市民政部门提供。
第十六条 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居住的房屋,对需要翻建、修缮的房屋,及时组织翻建、修缮,确保住房安全。
第十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患病需要治疗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协议,及时协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医务室就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费用由财政负担,其医疗费用的结算,按照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等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服务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服务制度。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关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心理健康,提供相应的精神卫生宣传和咨询服务,组织开展文化娱乐活动。
第二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并如实记录供养服务和照料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民政部门核准,区、县民政部门审查后作出书面决定,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停止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的,由提供供养服务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提供照料的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丧葬事宜,并办理《农村五保供养证》核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区、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登记造册。市民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情况数据库,并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纳入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服务系统,依法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信息公开。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第二十五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本市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规范,定期对区、县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8.丧葬费申请书 篇八
及其子女工作安排的申请
**************:
***系贵单位合同工,于****年**月**日因病去世,特请贵单位依据国家政策解决其逝世丧葬费、抚恤金及其子女工作安排。根据遗属抚恤金标准,特申请***同志生前20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其逝世的丧葬费及抚恤金,共计****元(依据2013年***市职工人均工资),望贵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另恳请贵单位为***同志子女安排就业,解决其家庭困难。
最后,感谢党和国家给予的关怀,感谢政府的优待政策,感谢单位的照顾。
此致 特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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