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监管标准

2024-11-25

新监管标准(精选8篇)

1.新监管标准 篇一

首期“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高级研修班”在廊坊举行

来源:CBA

2011年12月13-15日,首期“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高级研修班”在河北廊坊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家研修院(筹)举行。研修班开班仪式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郭三野副秘书长主持,中国银行业协会杨再平专职副会长出席开班仪式并致辞。

本期研修班邀请到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陈颖、中国工商银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刘瑞霞、中国银行风险管理总部(操作风险)总经理王琪、交通银行高管层新协议领导小组资深顾问(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周晓、中国人民银行软件开发中心/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副总经理张永福,以及淡马锡集团的风险管理专家给学员授课,来自全国50余家银行业金融机构、9家地方银行业协会(同业公会)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负责人共计120人参加了此次研修班。

杨再平专职副会长指出,中国银行业三十多年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成功,银行业金融机构实力普遍增强,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提高。他还强调,中国银行业协会一直致力于构建一个高端金融职业教育研修平台,实施中高级金融管理人才、国际金融人才的培训,为中国银行业适应复杂国际金融环境,培养专业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

本期研修班采取专家授课、教学互动相结合的形式。通过研修,学员不仅了解了银监会在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方面的最新政策要求,也深入学习了国际机构以及各大行在新资本协议实施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中所积累的经验和教训。根据学员反馈,本期研修班内容丰富、重点突出、安排紧凑、互动性强,达到了预期的研修目的,受到了学员的高度好评,取得了圆满成功!

2.新监管标准 篇二

于2007年中期开始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 加剧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 作为次级抵押贷款问题的直接后果, 一些商业银行和国际投资银行因流动性问题已经或正面临着倒闭风险, 这严重影响着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可以说, 次贷危机对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尽管新巴塞尔协议和现行监管规定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这几方面对银行的要求很多也很复杂, 但我们看到, 相对于其他风险来说, 巴塞尔委员会之前对流动性风险也仅限于度量标准、管理和监管等定性描述与分析。显然, 这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以及未来对流动性风险的防范需求, 巴塞尔委员会也已经充分意识到, 仅停留在对流动性风险的定性考核及评价方法上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防范风险的需求, 能推广于全球的适用于国际活跃银行的定量度量流动性风险的方法及标准急需出台。

基于此, 巴塞尔委员会近期出台了有关对流动性风险度量的标准和监管方法的征求意见讨论稿, 这篇讨论稿实际上是对流动性风险定量度量方法全球推广的一次广泛征求意见, 也可以说是巴塞尔委员会对流动性风险由定性监管向定量监管的一次转变。

委员会发表了两种用于对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标准。第一种标准是, 流动性覆盖率, 这个标准是用来衡量在压力情况下短期内 (一个月) 银行是否能够保证流动性充足的指标。第二种标准是, 稳定融资比率净值 (the 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 提出了更长期的保证流动性充足的标准。

2 流动性覆盖率 (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

流动性覆盖率 (LCR) 是建立在传统的流动性“偿债能力比率”方法基础上来评估流动性事件暴露的。这种度量标准的目的是在一个具体的极端流动性压力场景下 (由监管者来具体化) 保证银行保有一笔充足的无产权负担的高质量的资产, 以现金形式来满足30天的流动性需求。该流动性资产储备应该能够使银行维持到计划的压力场景的第30天, 此后, 管理层或监管者会采取相应的措施, 或者会相应的对银行进行处理。

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公式: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 该比率应该≥100% (也就是说流动性资产储备至少应该和估计的净现金流出相等) 。银行应在满足该要求的同时持有无负担的高质量的资产储备来抵御潜在的流动性压力。银行和监管者也应当知道在30天内可能的储备并保证在这一个月中能够提供重组的流动性资产来满足任何的现金流缺口。

2.1 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储备

有关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储备所具有的特征, 巴塞尔委员会有如下规定:

基本特征:低信用风险和低市场风险、估值的简便性和确定性、风险资产间的低相关性。

与市场有关的特征:活跃并有一定规模的市场、委托的做市商、低市场集中度、安全投资转移。

基于此, 委员会认为, 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储备主要有下面几类:

(1) 现金。

(2) 中央银行储备, 在遇到压力时它们可以被提取使用。

(3) 以主权国家、中央银行、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委员会或者多边开发银行担保的有价证券, 同时, 这些证券还应满足下列标准:

在巴塞尔标准法下, 被赋予0%的风险权重。

这些证券有很深的回购市场且这些证券不能被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发行。

(4) 由国家发行的以本国货币计价的政府或中央银行债务, 流动性风险由国家或者银行所在的国家来承担。

由于大多数活跃银行持有的资产中有一部分是证券, 作为资产的一部分, 满足某些条件的证券也可以作为流动资产储备的一部分。但是, 必须有相应的折扣系数来抵减。总的来说, 这些工具的折扣系数不能超过50%。折扣系数的确定应当适用于相应资产的市场价值。在此次讨论稿中, 巴塞尔委员会讨论了公司债券和担保债券作为流动资产储备的满足条件及相应的折扣系数 (20%或40%) 。

2.2 净现金流出

等于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的压力场景下累计预期现金流出减去预期现金流入的数值。

巴塞尔委员会对累计预期现金流出和预期现金流入确定的标准分别见表1, 表2。

在计算具体的现金流出时, 需要将各项现金流出额乘以相应的因子, 然后再加总求和得出总的现金流出值。

同样, 在计算具体的现金流入时, 需要将各项现金流入额乘以相应的因子, 然后再加总求和得出总的现金流入值。

3 稳定融资比率净值 (the Net Stable FundingRatio, NSFR)

NSFR标准实际上是对传统的融资缺口法的改进。

NSFR标准被定义为可提供的稳定融资额与要求稳定融资额的比率, 这个比率必须大于100%。否则, 银行就会面临流动性风险。稳定的融资是指在长期的压力条件下超过1年的资产和负债融资金额和类型。

NSFR度量是建立在传统的“净流动资产”和“现金资本”方法的基础之上的, 这些方法曾经被国际活跃银行和银行评级机构广泛的使用。

3.1 稳定融资的可提供金额 (犃犛犉) 是指一个机构的下列全部金额

(1) 资本;

(2) 到期日等于或大于1年的优先股;

(3) 到期日等于或大于1年的负债;

(4) “稳定的”无到期日的负债或者小于1年的定期存款。

注意:从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当中的进行的借款不能计入到此比例当中, 这样做的目的是不依赖于中央银行的融资。

稳定融资的可提供金额 (ASF) 的计算方法:

有关ASF的构成要素和相应的ASF因子数值见表3:

续表

3.2 稳定融资的要求金额 (犚犛犉)

实际上指的是用一个机构的资产来度量该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的金额。这里的资产还包括该机构资产负债表外的暴露金额。

稳定融资的要求金额 (RSF) 的计算方法:

机构所持有或融资得来的资产价值乘以对应于该资产类型的RSF因子, 再加上资产负债表外发生的金额 (或潜在的流动性暴露) 乘以相应的RSF因子。

稳定融资要求金额机构持有或融资得来的资产价值金额×RSF因子。

流动性较强的资产其RSF因子数额较低, 反之, 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其RSF因子数额较高。

有关RSF中的资产类型和相应的RSF因子数值见表4、表5。

4 监测工具

这里的监测工具主要是指监管当局运用一系列广泛的数量工具来监测银行业机构的流动性风险。据委员会了解, 截至2009年年初, 全球的监管当局运用了超过25种不同的监测方法和概念对特定资产负债表流动性含义进行评估, 并运用市场数据来监测银行的潜在流动性风险。

在本讨论稿中, 委员会列举了几种常用的计量工具, 它们分别是: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这里不再详细介绍。

5 应用评价

与传统的对流动性风险度量的方法及理念相比, 这次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新的度量方法及监测工具改进很大, 除了文章开头提到的由定性度量标准转为定量标准外, 还有诸如:提出的两种指标度量法都简便且易于掌握。

其中, NSFR标准度量方法拓展了通常的行业习俗, 来证明资产负债表外风险暴露的潜在流动性风险和传统度量方法可能忽视的长期资产的短期抵押融资的各种期限错配。与传统度量方法相比, 加入了对资产负债表外项目的流动性风险测定。

但是, 我们看到, 还有一些关于流动性风险的问题尚需我们做进一步的探讨, 以此来更好的完善此方案, 使监管当局及银行业识别、度量、监管流动性风险更加趋于成熟。

5.1 银行跨境业务

众所周知, 银行跨境业务交易速度的提高和交易量的扩大使得国际金融市场间的联系更加紧密, 增加了流动性风险, 这也是这次次贷危机爆发的原因之一。在理想的市场状态下, 如果母行产生流动性危机, 它可以通过选择外汇掉期或抵押品跨境转移等途径, 从境外其他国家的分支机构获取资金进而避免产生流动性风险。但在现实情况下, 外汇掉期市场的流动性难以预测, 资产的转移也需要时间或受到诸多限制。由于多种原因, 当发生流动性问题时, 各国监管机构都会要求本国银行保持充足的流动性来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 使得母行无法从境外获得资金, 最终产生流动性风险。

巴塞尔委员会这次提出的流动性框架的另一个要素是一套流动性监测工具。这些监测指标是用来改革跨境监管的一致性。设计这些指标的目标是帮助监管当局识别和分析单个银行和银行体系流动性风险趋势, 使得全球银行业有统一的标准分析流动性风险。这已经是进步了。从过去来看, 各国监管制度的差异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跨境银行流动性风险集中管理的有效实施。如母行及海外分支机构在压力环境下可能都被要求提高流动性水平, 从而导致了跨境银行集团整体流动性水平过高, 增加了监管成本。

但是, 监测指标基本一致并不意味着就解决了银行跨境业务流动性风险问题, 我们知道, 各国监管措施存在巨大不同, 如有些破产制度对于问题银行的处理给予并表, 而有些则针对单一银行。此外, 各国的监管政策对跨国集团内部成员间的头寸敞口要求也不同。诸如此类的问题, 都会影响到银行集中管理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及效率。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如何才能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实现真正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国际一体化”?

5.2“流动性资本”计提能否实现

我们知道, 新巴塞尔协议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都已经纳入到资本监管的范畴中。其中, 规定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8%的要求, 而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公式中就囊括了对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 以及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计提。对于每种风险的资本计提, 新协议都规定了详细的度量方法。而对于流动性风险, 目前而言, 这次讨论稿中没有做到和其他三大风险一样量化为资本计提。我们知道, 充足的资本金是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前提条件, 也是银行抵御各类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将流动性风险管理也纳入到资本管理当中, 有助于商业银行进行统筹安排, 集中管理。那么, 流动性风险能否和三大风险一样纳入到资本监管范畴, 和三大风险融合到一起, 使监管者、银行更好的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度量、防范与管理?如果能够, 难点在哪里?应该采用什么样的资本度量方法?我想, 这是我们所有人都应当深思的一个问题。

摘要:目前, 巴塞尔委员会已经颁布了最新的银行业监管标准——巴塞尔协议III, 其中关于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国际框架无疑为全球金融业在今后如何防范化解流动性风险提出了指向。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 介绍了本文发布的背景;其次, 在此基础上, 详细介绍了文本中提出的两个流动性风险度量标准;最后, 对该文中讨论的度量流动性的方法及工具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流动性风险,流动性覆盖率,稳定融资比率净值

参考文献

[1]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International framework for liquidity risk measurement, standards and monitoring[J].Consultative Document, 2009 (12) .

3.新监管标准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篇三

全球金融危机与中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

始于2007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促使国际、国内监管机构以及银行界重新审视银行业的金融监管。2009年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对于资本监管制度进行了改革,并发表了一系列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准,被业界称为“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Ⅲ”确立的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更为严格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必将为后危机时代商业银行运营树立新的标杆和游戏规则,也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

在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中,中国银行业虽然受到一定冲击,但总体上经受住了考验,这得益于我国银行监管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运行规则。特别是金融危机前后,银监会探索创立并于2011年4月发布实施的《新监管标准》,既主动吸收了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最新成果,又考虑了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实际特点,无疑是对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与工具的一次中国式革新。

中国银监会的《新监管标准》,在全面评估现行审慎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础上,建立了更具前瞻性、有机统一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集中体现了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立足国内银行业实际,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二是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统筹考虑我国经济周期及金融市场发展变化趋势,科学设计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并合理确定监管要求,体现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充分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单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三是监管标准统一性和监管实践灵活性相结合。《新监管标准》统一设定适用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同时适当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标准,并根据不同机构情况设置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确保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新监管标准》平稳过渡。四是支持经济持续增长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健统筹兼顾,避免《新监管标准》实施对信贷供给及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负面冲击。

《新监管标准》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新监管标准》以及与其相关的资本约束、流动性约束、市场约束、“金融脱媒”和同业竞争加剧,决定了商业银行必须转变规模扩张的外延式发展模式,走质量提高的内涵式增长之路,在资本管理、流动性管理、盈利结构调整、客户选择和资源配置上积极反应,谋求经营转型。

《新监管标准》使资本约束成为商业银行的基本约束条件。这决定了商业银行需建立起以风险资产预算配置为核心的资本管理模式,实现资本充足率与资本回报率之间的平衡。《新监管标准》最明显的特点就是更严格的资本充足要求,包括资本充足率及杠杆率两大指标。在经历了2009年信贷扩张的大幅资本消耗后,如果新监管标准得以全面实施,中国银行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资本短缺,而受制于国内资本市场的约束,银行补充资本的速度远赶不上业务的扩张需求,资本受限将成为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基本约束条件。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想保持基本或者更高的发展速度,必将以集约资本、提高资本回报水平为要求,引入风险资产或者风险资本预算方案。具体来看,商业银行在年初就应围绕年度经营目标,引入资本配置机制,在经营计划、结构调整、资源配置、绩效评价中深化资本约束理念,改变以往重业务计划轻资本计划的现状,使资本管理在推动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型中发挥更大作用。在预算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加强对主要产品风险资本回报水平的分析,并根据经营特点优化业务结构、资产结构、客户结构和盈利结构,建立起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业务增长模式和盈利增长方式,实现资本管理由侧重于事后考核向事前规划、事中监控、事后考核演进,增强资本管理的主动性和导向性。

《新监管标准》使流动性监管更加细致严格。这进一步强调了商业银行维持流动性的能力,也决定了商业银行需大力做好增存稳存工作。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指标从2012年开始实施,并要求过渡期结束后所有银行均要达标。可以预期,流动性监管将因为这两项新指标的引入而愈发细致,愈发严格。在中国银行业以存款为负债主要来源的资产负债结构现状下,这两项指标所涉及的高流动性资产储备和银行可用的稳定资金,实际上都与银行存款息息相关,可谓是存贷比管理的精细化延续。因此,存款的持续稳定增长,将对流动性管理及各项业务稳健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2011年以来的监管实践中监管机构多次强调存贷比达标的严肃性,并已对存贷比调控成效不理想的部分商行暂停了业务准入和机构准入,并且要求除逐月月末时点存贷比达标外,每月日均存贷比也要控制在75%以下,存款时点和日均的重要性不断被彰显,“拉存款”重新成为各家银行的头等大事。面临存款准备金率不断上调、加息预期增强、投资担保公司等体制外变相揽储压力,各家银行一方面要严格控制贷款投放总量和进度,重视控制贷款投放节奏,确保贷款投放均衡有序;另一方面要着力构建存款内生增长机制,既缓解监管考核压力,也使增存稳存工作落到实处。

《新监管标准》重塑商业银行客户价值创造管理体系。这决定了商业银行需“以客户为中心,以价值为导向”,转变客户经营策略。资本约束、流动性约束和市场约束,决定了商业银行必须进行经营转型,并把转型的重点落实到“以价值管理为导向”上来,而在“以客户为中心”的商业银行经营理念下,“以价值管理为导向”具体到客户管理层面,就是要以价值为标准来评价客户、选择客户、经营客户,实现客户管理与银行经营的共赢。要实现上述目标,商业银行至少需要做三方面的准备工作:一是以客户价值衡量为基础,构建客户综合贡献度评价体系,其重点是解决资源有限条件下如何理性地选择最有价值的客户。二是在目标客户选择的基础上,对客户进行分层管理,其重点是运用客户分析结果,掌握不同类别客户的行为特征和业务偏好,科学地构建客户分类营销服务机制、资源配置机制和产品定价机制,实施差异化的营销服务策略,客户经营实现从粗放营销转变为精准营销,从以大论优转变为以值论优。三是在服务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引导客户需求,创新业务产品优化客户结构,实现银行与客户的共赢。例如对于大型客户,强调获取综合收益,可用“投行”模式重点满足其低成本融资、直接融资和跨境融资需求,提高提供综合解决方案的服务能力,并介入更多的新兴业务领域;对于中型企业和私人银行客户,强调挖掘其在成长过程中的潜在价值,用“投行+商行”模式为其在转型或扩张过程中提供财务顾问、私募、上市推介等增值服务,提高综合贡献度,适当时候不放弃授信方式进入;对于中小企业客户和零售客户,强调信贷业务的定价管理,可重点采用“商行”模式,大力发展授信、供应链、电子银行、网银等重点业务,全方位多角度跟踪式介入,通过专营机构提供套餐式、标准化金融产品,满足日常融资需求,银行获得高溢价受益。

《新监管标准》使多重约束经营成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常态。这决定了商业银行需全方位推动创新,提供转型发展的内在动力。尽管《新监管标准》可能存在过度监管的问题,但约束常态下的经营管理已成为商业银行不争的事实,2011年以来,各家行普遍感受到了资本、信贷规模和存贷比管控压力。在多重约束环境下,商业银行只有在有效控制风险下的前提下,在体制、产品、技术和营销模式等方面开展全方位的创新,实现从传统融资中介向金融服务中介的逐步转变,才可能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在激烈的转型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具体来看,首先是要建立健全总分行创新工作的领导、实施机制,成立创新委员会,制订科学的创新发展战略,切实推动有效创新。总行层面创新主要集中在体制优化,开展覆盖全局性、全行性业务的产品、服务和技术创新,分行层面创新主要集中在传统业务或产品的个性化、组合化改进,个性化营销方案的设计。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创新支持保障体系,建立科学的创新考核激励机制,强化信息技术对创新的支持,建立创新产品的后评估及监测体系,加强创新产品成果的推广。

(作者单位:中信银行海口分行)

4.第二章 监管标准 篇四

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 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5.新监管标准 篇五

消防安全

一、灭火器材

1、场所应按规定配备足够、性能适用的灭火器;不得使用淘汰及禁止使用的灭火器。

1、灭火器设置点的数量不得少于每50平方米2具4KG灭火器;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大于5具;

2、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应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

3、淘汰及禁止使用的灭火器是指如1211、化学酸碱、倒置式灭火器、四氯化碳灭火器、化学泡沫灭火器等。

2、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高度合理;

1、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且设置高度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3、灭火器必须定期校验,过期必须及时更换;

4、灭火器材设置点周边应预留足够操作空间,通道不得堵塞;

5、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6、设有灭火器箱时不得上锁,且箱体应使用薄钢板、铝合金等金属材料制造;

7、灭火器送修时,每次送修的灭火器不得超过配置单元的四分之一。如超出时,应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

二、消防设施

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持正常运行。消防栓、喷淋、防火卷帘、气体灭火、烟感等保持完好有效,与有资质的公司签订合同,定期检测,有检测报告。

三、消防控制室

1、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其操作人员(包括值班人员、维修保养人员等)应持证上岗。

2、各种记录完整、正确无错漏;

1、控制器运行记录;

2、值班记录和巡查记录;

3、报警控制器自枪械和电源切换试验记录

4、接警记录。

3、配备平面布置图、消防系统图和安全出口图;

4、消防电话和通讯功能正常;

5、广播系统各项功能完好;

6、消防电源能实时显示工作状态和欠压报警。

四、场所消防安全

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车间、仓库、厨房用作员工宿舍;

2、生产、经营、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3、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1、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2、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大于5m。

4、建筑内货物分类分堆储存,标识明确;

5、物品堆放无倒置,无歪垛,不阻门,不阻路,灯具垂直下方不得堆放物品。

五、消防通道与疏散

1、消防通道及通道两侧不得堆放可能妨碍疏散的货物,保持畅通;

2、建筑面积大于50㎡以上的场所宜设置两个安全出口,且应分散布置,相邻两个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宜大于5米;

3、场所内的疏散楼梯、走道、用门设置合理;

1、场所内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

2、场所内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

3、场所内疏

散用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

4、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且不得上锁。

1、建筑内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且不得上锁;

2、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3、防火门应具有自闭功能,常开式防火门在火灾时应能自行关闭。

六、消防电气

1、按要求设置应急照明灯;

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建筑面积超过300㎡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4、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2、公共建筑、高层厂房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2、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3、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4、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七、建筑构件及装修

1、建筑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洞口,也不得设易燃易爆管道穿越;

2、建筑装修时应采用符合规定的燃烧性能的建筑材料;

1、建筑内部进行装修时,其顶棚、墙面建筑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选用不燃材料,其它部位可选用难燃材料;

2、建筑装修时,禁止使用聚氨酯泡沫类易产生有毒物质的建筑材料;

3、建筑内固定家具、装饰织物等不得使用燃烧后可产生的毒性烟气的材料。

3、建筑内部装饰时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识别及使用。

1、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2、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及出口,并且不仅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3、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

八、公共聚集场所

1、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设计应当统一进行标识化管理;

1、检查内容请参考《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我市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消防标准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公(消)字[2011]83号)文件的相关内容。

2、公众聚集场所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3、在旅馆、餐饮场所、商店、医院、公共娱乐场等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4、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安全综合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

电气安全

一、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

1、工厂使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采用TN-S或TN-C-S接零保护系统;

2、工厂低压电力系统采用TN-C接地系统应改造TN-S或TN-C-S。

二、配电房建筑和设施

1、配备灭火器材、应急照明;

2、门窗、孔洞应有防小动物进入等安全防护措施;如采用金属网时,网格不得大于10㎜*10㎜。

3、电缆沟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4、配备绝缘垫、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鞋等防护用品。

三、配电箱(柜、板)

1、配电箱、开关箱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接地线必须通过接地线端子板连接;

2、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必须通过采用编织软铜线做电气连接;

3、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整洁;

4、电器设备不可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5、箱门张贴有“小心有电”或“有电危险”安全警示标志。

四、插头与插座接线

1、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下都应单独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

2、不得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3、相零线接线正确,不得接反。

五、电气设备、设施的金属接地或接零

1、电气装置的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以下部分应接地或接零:

1、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2、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3、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拦和金属门;

4、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金属框架和底座;

5、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6、承载电气设备的构架和金属外壳。

2、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接地线若明设时,应选用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铜芯线,不得使用铝芯线;接地线若随穿线管接入设备本体时,应选用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铜芯线或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铝芯线。

3、接地线不得搭接或缠接,接线规范、接触可靠。

六、电气线路

1、电气设备、开关、插座不得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2、水平敷设低于2.5米,垂直敷设低于1.8米的电线、电缆应有保护套管或入线槽;

3、沿地敷设线路应穿钢管保护。

七、漏电保护

设备设施末端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30毫安,动作时间0.1秒。

以下需安装漏电保护:

1、属于Ⅰ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

2、生产用的电气设备;

3、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设备;

4、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

5、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

6、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的其他电源插座或插座回路。

八、两级或三级漏电保护

应根据配电线路的具体情况,在配电箱采用两级或三级保护。

1、各级漏电动作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值与动作时间应协调配合;

2、电源端的漏电动作保护装置应满足预防接地故障引起电气火灾的要求。

九、移动用电产品和电动工具的电缆

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和I类电动工具的绝缘线,必须采用三芯(单相)或四芯(三相)多股铜芯橡套软线;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做接地线,中间不允许有接头及破损。

十、照明电器

1、高度低于2.4m照明灯供电回路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其灯具的金属外壳接接地线;

2、设备设施的局部照明和移动照明工作灯以及潮湿狭窄场所、金属容器内照明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

十一、防雷接地

应定期做好防雷接地措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测,并保存有关记录。

十二、临时用电

1、临时线路使用必须经过审批,一般使用期限为15天,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2、临时用电的配电箱和电气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3、线路敷设应符合电气装置设置及安装规范,室内不低于2.5m,室外不低于4.5m,道路上方不低于6m。

场所环境

1、通道宽度及标识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1、通道应保持畅通,宽度适当,禁止临时堆放货物;

2、通道线条颜色为黄色或者白色。

2、通风 保证良好通风。

3、地面

1、地面平坦,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

2、凡有地坑、壕、池的地方,应设置盖板或护栏;

3、工器具、料箱、杂物等摆放整齐,必须避开人行通道。

4、照明

1、所有区域灯管灯具完好无损;

2、安全通道等普通采光照度合理。

5、安全标志

1、周围环境有某种不安全的因素而需要用标志加以提醒时,应设置与安全有关的标志;

2、标志应设在人们最容易看见的地方。要保证标志具有足够的尺寸,并使其与背景间有明显的对比度。

记录档案

1、培训记录 建立培训档案

包括:

1、企业负责人安全培训记录;

2、安全负责人安全培训记录;

3、新员工三级教育培训记录(包括培训讲义、考试试卷等);

4、企业全员安全培训记录、员工转岗、复岗培训记录。安全培训计划。

2、隐患排查记录

1、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包括排查人员、排查时间及隐患情况;

2、记录隐患治理情况,包括隐患治理结果、参与治理人员及确认治理结果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3、工伤事故记录

1、工伤事故调查报告记录;

2、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3、事故发生后员工的教育记录;

4、针对事故所提出整改措施的整改情况;

5、事故相关人员是否购买工伤保险记录。

4、特种设备和操作人员管理记录

1、各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齐全,并在有效期内;

2、各种特种设备(或附件)的检测报告齐全,并在有效期内;

3、各种特种设备的运行记录和维修保养记录齐全。

5、安全会议记录

1、建立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包括:(1)安全生产例会记录;(2)安全生产专项会议记录。安全生产会议应当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各类安全生产部署文件。

6、建立安全生产奖惩记录。

6.新监管标准 篇六

(一)信息科技治理(15分)1.信息科技治理组织架构(8分)

(1)是否确立董事会、高管层信息科技管理职责。(2)是否建立完善的信息科技管理制度体系。

(3)是否建立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三道防线”以及信息科技三道防线的实际运作。

(4)是否明确信息科技治理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公司治理。

评分原则:(1)考察董事会、高管层的信息科技治理职责是否完整,信息科技发展战略不经董事会审批,或者本年内董事会会议不形成信息科技工作决议的此项最高得分4分。

(2)考察是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制度的起草、发布、修订等工作流程,信息科技管理制度是否涵盖系统开发、项目管理、系统运行、信息安全、外包管理、业务连续性等领域。

(3)考察是否明确信息科技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监督的“三道防线”职责,“三道防线”部门设置是否合规;是否设立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成员来自高管层、信息科技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并定期向高管层汇报工作。

(4)考察商业银行是否以正式制度(文件)明确信息科技治理应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公司治理;是否制定了信息科技治理运作效果考核指标并定期进行评价。

2.信息科技对业务发展的专业支持和匹配度(7分)(1)信息科技战略与业务发展战略的匹配度。

(2)信息科技人员、信息科技投入等与业务发展的匹配度(定量)。

(3)董事会、高管层等决策人员是否具备足够的信息科技专业知识能力。

评分原则:(1)考察是否建立明确、可实施的信息科技发展战略;是否定期评价信息科技战略规划实施效果,建立信息科技战略与业务战略的协调一致机制。

(2)考察信息科技人员数量、信息科技人员占比、信息科技投入占比与商业银行发展水平是否匹配,低于同质同类商业银行平均值的此项酌情扣分;考察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建设与业务发展的支撑与匹配程度。

(3)考察具有信息科技管理经验的高管人员在董事会、决策层是否具有一定的占比;是否设立首席信息官,直接向行长汇报,并参与重大决策,首席信息官是否具有一定的信息科技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

(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12分)1.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体系(6分)

(1)是否将信息科技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2)是否建立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和管理制度。评分原则:(1)考察是否将信息科技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明确风险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职责仍在信息科技部门的此项得分不超过3分。

(2)考察风险管理部门中是否配备一定数量专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人员,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技能。

(3)考察是否建立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和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覆盖是否全面。

2.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日常运作(6分)(1)信息科技风险评估流程和方法是否完善。(2)是否建立常态化的风险识别和监测机制。(3)信息科技风险评估结果是否得到合理运用。评分原则:(1)考察是否建立信息科技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处置等工作机制;信息科技风险评级和风险分析工作中是否开展业务影响分析工作,是否进行风险级别划分,并有风险级别划分标准。

(2)是否建立信息科技风险监测关键风险点指标,风险监测指标是否定期评审、改进,风险监测结果是否向有关部门及高管层报告等。

(3)是否建立信息科技风险损失评估及处置机制。

(三)信息科技审计(10分)1.信息科技风险监督体系(4分)

是否建立信息科技审计体系,以及信息科技审计体系的合理性。

评分原则:(1)商业银行是否将信息科技审计工作纳入内部审计部门工作范畴;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制度是否纳入信息科技审计相关内容,包括审计依据、标准和方法等内容;是否定期开展信息科技审计活动;发生信息科技重大突发事件时,内审部门是否介入调查;是否对信息科技重大项目实施财务审计。

(2)考察信息科技内审工作独立性和汇报路线的合理性。2.信息科技内外部审计(6分)(1)信息科技审计覆盖率。(定量)(2)信息科技审计整改率。(定量)(3)信息科技专项审计占比。(定量)

评分原则:(1)考察近三年信息科技审计覆盖率,包括信息科技内外审一级分支机构覆盖率及重要信息系统覆盖率。

【一级分支机构覆盖率】=【已开展全面信息科技审计的一级分支机构数】/【一级分支机构总数】*100% 【重要信息系统覆盖率】=【已开展信息科技审计的数据中心、重要信息系统、重大项目数】/【数据中心、重要信息系统、重大项目总数】*100%(2)考察近两年信息科技内(外)审整改率。

【信息科技内(外)审整改率】=【信息科技内(外)审报告中发现问题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数量】/【信息科技内(外)审报告中发现问题的总和】*100%(3)考察近两年内(外)审工作中信息科技专项审计占比。【信息科技专项审计占比】=【信息科技专项审计次数】/【全部审计次数】*100%

(四)信息安全管理(14分)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8分)(1)是否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2)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完整性。(3)电子银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评分原则:(1)考察是否建立合理的信息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及制度体系。

(2)考察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完整,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完善。

物理安全:中心机房及重点区域是否有环境监测、巡检、报警等安全防控措施,环境监测覆盖范围是否完备等。

网络安全:是否制定完善的网络安全访问控制策略,是否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漏洞扫描,是否有完备的网络边界策略等。

数据安全:是否有重要或敏感数据的定义标准和访问控制策略,是否制定数据备份和恢复策略,是否有生产数据提取、使用、销毁等环节的安全防护措施。

终端安全:是否有终端安全防控措施,桌面终端是否安装病毒防护及防火墙软件,病毒库是否定期更新,桌面终端移动介质使用管理,设备管理,行为审计等。

访问控制:是否建立物理和逻辑访问控制策略;中心机房等重要区域门禁系统认证方式及进出访问安全控制策略是否合理;重要信息系统逻辑访问控制策略是否完善,包括权限管理、密码策略等。

(3)电子银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完整性:电子银行系统是否定期开展渗透性测试;是否有客户端安全防控措施;是否有强制双因素身份认证;是否有客户敏感信息防护措施等。

2.信息安全管理执行力(6分)

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当年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情况。评分原则:(1)信息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是否存在重大缺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定期评价并修订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各项措施是否严格落实,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2)当年发生的信息安全事情情况,事件发生次数可与同质同类机构平均值比较,并根据事件的负面影响程度进行酌情扣分。

(五)信息系统开发及测试(12分)1.信息科技项目管理体系(6分)

是否有完善的信息科技项目管理组织和信息系统开发测试管理制度;是否有规范化的信息科技项目生命周期管理流程。

评分原则:(1)考察是否建立了规范的项目管理组织、制度和流程,明确需求管理、开发管理、质量保障、问题管理、版本管理、项目后评价等职责;项目管理组织架构严重缺失的此项最高2分。

(2)考察信息科技项目生命周期管理流程是否包括需求分析、设计、开发或外购、测试、试运行、部署、维护和退出等环节,系统开发方法是否与信息科技项目的规模、性质和复杂度相匹配。

2.项目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6分)

(1)信息科技项目生命周期各重要环节是否开展风险管控。(2)信息科技项目重点环节的风险管控情况。评分原则:(1)考察信息科技风险管控是否涵盖信息科技项目生命周期各重要环节,如需求分析阶段是否有业务部门提出明确的风险控制要求,是否有应急恢复目标、灾难恢复目标、数据管理目标等要求,信息科技审计人员或信息安全人员是否参加项目阶段评审,风险管理组织是否开展阶段风险评估等。

(2)是否建立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包括生产系统与开发系统、测试系统的有效隔离,生产系统与开发系统、测试系统的管理职能相分离,应用程序开发和维护人员未经允许不可进入生产系统等。

(3)考察业务部门在信息系统开发及测试各阶段的参与度。业务部门是否参与需求分析、测试、项目各阶段质量评审、用户验收测试、项目后评价等;已完成开发和测试环境的程序或系统配置变更应用到生产系统前是否经业务部门批准。

(4)考察重要信息系统源代码控制率(定量)。【重要信息系统源代码控制率】=【机构拥有全部源代码且具备后续自主维护开发能力、外部机构人员未经授权不能访问系统源代码进行功能定制扩展的重要信息系统数】/【重要信息系统总数】*100%

(六)信息科技运行及维护(15分)1.信息科技运行及维护管理体系(8分)是否建立信息科技运行维护管理体系。评分原则:(1)考察是否有规范的信息科技运行及维护管理流程,并制定详尽的信息科技运行操作说明。

(2)信息科技运行及维护管理流程是否涵盖事件管理、问题管理、容量管理、变更管理、服务水平管理、可用性管理等。

(3)信息科技运行及维护管理体系是否定期评价并修订完善。

2.信息科技运行维护运作(7分)

信息科技运行及维护管理各流程运作是否规范。

评分原则:(1)是否采用信息化管理平台等措施提高运行与维护管理效率,完善运行与维护管理流程。

(2)信息科技内部是否有岗位制约机制,如信息科技运行与系统开发和维护的分离等。

(3)是否有容量规划,重要信息系统性能和容量设置是否恰当,性能和容量变更机制是否合理。

(4)考察重要信息系统服务可用率(定量)。

【重要信息系统服务可用率】=【计划提供服务总时间-计划停止服务时间-非计划停止服务时间】/【计划提供服务总时间】*100%(5)考察核心业务系统交易成功率(定量)。

【核心业务系统交易成功率】=【核心业务系统生产交易成功笔数】/【核心业务系统生产交易总笔数】*100%(6)考察重要信息系统监控覆盖率(定量)。

【重要信息系统监控覆盖率】=【实施应用级监控的重要信息系统数】/【重要信息系统总数】*100%

(七)业务连续性管理(12分)1.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7分)

(1)业务连续性管理组织架构是否健全;

(2)是否开展业务影响分析,并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业务连续性演练及改进情况;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评分原则:(1)是否建立日常业务连续性管理组织,是否制定业务连续性管理政策和制度,业务连续性管理组织职责是否清晰完善。

(2)业务连续性管理相关参与部门设置是否合理;业务连续性管理主管部门为信息科技部门,且业务连续性管理组织不包含主要业务部门的此项得分不超过2分。

(3)是否完成所有重要业务影响分析,明确业务恢复优先级和恢复目标;是否制定所有重要业务的业务连续性计划,相关资源建设是否到位;是否定期开展业务连续性演练,并评估改进,是否对业务连续性管理工作进行审计;是否有健全的信息科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2.业务连续性管理日常运作效果(5分)(1)业务连续性资源建设是否与业务发展匹配;(2)重要信息系统灾备覆盖率。(定量)

评分原则:(1)考察信息科技基础设施是否满足当前及未来几年业务发展需要,数据中心、灾备中心建设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2)考察重要信息系统灾备覆盖率指标。

【重要信息系统灾备覆盖率】=【纳入同城/异地灾备、灾备级别为应用级/数据级且演练评估结果为真实接管生产的重要信息系统数】/【重要信息系统总数】*100%

(八)信息科技外包管理(10分)1.外包管理组织架构和外包战略(2分)

是否建立清晰、合理的信息科技外包管理组织架构,是否制定外包战略。

评分原则:(1)考察是否建立清晰的外包管理组织架构;是否明确高管层、信息科技外包管理主管部门和执行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责;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是否定期开展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的评估和审计工作。

(2)是否制定与自身规模、市场地位相适应的外包战略;是否有针对性地获取或提升管理及技术能力,降低对服务提供商的依赖。

2.信息科技外包管理(4分)

(1)是否开展外包风险评估及外包服务商尽职调查。(2)外包合同内容是否完整。(3)外包服务监督与评价。

评分原则:(1)考察外包项目立项前是否进行风险评估;是否有合理的外包服务商准入标准;重要的服务提供商是否开展尽职调查。

(2)是否签订外包合同,外包合同内容是否包括对外包服务商的必要约束条款。

(3)是否对外包服务过程进行持续监控,对外包服务商进行评价,督促不断提升外包服务水平;是否建立恰当的应急预案,应对外包服务商可能出现的重大缺失。

3.跨境及非驻场外包管理(2分)(1)跨境外包风险管理。

(2)非驻场外包服务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及执行效果。评分原则:(1)存在跨境外包服务的,考察外包过程中是否充分考虑跨境外包带来的国别风险,风险处置措施是否恰当。

(2)存在非驻场外包服务的,是否建立非驻场外包服务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标准和机制,在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质量监控、法律合规等方面是否有对服务提供商的风险管理要求。

4.重点外包服务机构管理(2分)(1)重点外包服务商的认定。(2)对重点外包服务商的管理要求。

评分原则:(1)是否制定重点外包服务商认定标准,建立明确的重点外包服务商清单,是否对重点外包服务商的组织架构、服务管理体系、技术服务能力、资质等进行考察和跟踪。

(2)是否对重点外包服务商的风险管理、审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九)信息科技监管重大关注事项 1.信息科技治理结构重大变化

出现信息科技管理组织架构、信息科技高管层和科技部门负责人异常调整、信息科技战略重大变动等情况,对商业银行产生不利影响的,视负面影响情况,每种扣3-5分。本指标最高扣10分。

2.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

发生一起《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银监办发„2008‟53号)定义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或两起(含)以上较大突发事件的,且认定商业银行在突发事件中负有管理责任,评级最高为三级。

3.涉及信息科技的案件

发生涉及信息科技案件的,视认定的商业银行责任和案件负面舆情影响,每起案件扣5-10分,最高扣20分。

4.存在严重违反相关信息科技监管法规制度的行为 对于在遵守信息科技监管相关规章制度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商业银行,如在评级内因信息科技事件受到20万元以上的监管处罚,评级结果最高为4级。

5.现场检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

7.进口检验标准化监管模式思考 篇七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出口和进口并重, 强化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 “要加快调整经济结构和布局, 抓紧完善标准、制度和法规体系”, 这一系列命题为进口商品的检验监管指明了方向, 指出了标准化在外贸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但如何进一步落实进口检验监管模式改革, 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化检验检疫工作体系, 是检验检疫人面临的主要课题。

《商检法》及《实施条例》实施后, “检验”的内涵更加丰富, 是包括检验、检查、检测、监管、评估、验证等多种形式组合的合格评定活动。检验检疫机构不仅要对进口工业品进行批批检验, 更要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职责。但是目前检验检疫机构仍停留在到货检验为主的老模式上, 标准化监管的思路、方法和手段不多, 不能适应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 进口工业品的检验监管改革越发必要和迫切。建立进口工业产品标准化监管系统, 逐步形成科学有效的标准化监管体系, 可以实现从微观检验到宏观监管的跨越, 为维护我国国家经济安全, 在国际贸易争端中采取适当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提供技术支撑, 为我国政府调节国际双边和多边关系提供手段, 更好地发挥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和影响。

二、进口检验监管现状分析

随着外贸经济的快速发展, 进口的批次和金额逐年攀升, 检验检疫部门总体的检验监管方法还停留在到货检验的传统模式上, 越来越不适应当前快速发展的外贸形势需要。现分析目前现行的进口检验监管现状与不足如下:

(一) 到货检验为主, 监管随意性强。

我国现行的进口检验监管模式仍以微观检验的形式为主, 后续监管落实不力。以CIQ2000为核心的检验检疫业务管理系统, 偏重于微观的具体商品放行, 主要着眼点在于通关放行, 还不能满足检验监管业务改革的需求, 不能体现监管模式转变的需要。目前, 检验监管工作以到货检验为主, 检验监管手段相对缺乏, 随意性较强。

目前的检验监管工作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检验频次和方法由检验员自行决定, 很难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 按照法规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随意性的检验监管效率不能适应“大通关”战略要求, 不能适应国家外贸工作需要。随意性强的检验监管模式使检验资源矛盾越发突出, 会产生检不快、检不了、检不准的现象, 导致检验与执法脱节、检验监管缺失的后果。

(二) 质量问题发现难, 技术执法难以体现。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有九处提到“质量”, 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报告中八次出现“质量”, 可见把关进出口工业品质量是检验检疫机构工作的重中之重。可是目前在进口工业品的现场检验中较难发现质量问题, 进口设备的大量问题都是在后续的安装调试、运行过程中才发现的, 开箱及现场检验发现较少。又因进口产品企业稳定性差、进口设备转内销等原因, 后续监管难以抓手。

进口质量问题的发现难导致进口商品质量无从保障, 无法保护国家安全、保护我国国民的生命和健康。2008年至2011年, 我国进口汽车召回已超过150次, 涉及车辆超过40万辆, 呈逐年递增趋势, 几乎涵盖了所有知名品牌和制造商。这些召回的进口汽车都是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 很多质量问题直到厂商宣布召回检验检疫机构才得知, 说明我国目前进口商品的通报召回仍比较薄弱而被动, 不足以体现检验检疫在国家外贸工作中的技术执法职能和作用。

(三) 把关成效小少微, 技术壁垒无支撑。

目前, 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口工业品的现场检验中检出的多为警示标识、安全标志等小微成效, 重大把关成效因现场检验质量问题难发现而较少。2012年10月在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专题会议上, 孙大伟提出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实质就是技术性贸易措施”这一切中实质的论点, 因此必须将技术性贸易措施作为检验监管中的宏观质量管理内容付诸实践。现行进口检验监管模式没有较好的完善我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难以完成行业宏观质量研究, 完善国家宏观经济决策, 为国家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提供有力支撑。

2011年因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导致我国出口产品被国外扣留、销毁、退货等直接损失达622.6亿美元, 而同年中国向WTO各成员通报了256项技术性贸易措施, 通报发出后收到评议意见共84份, 涉及63件通报, 通过2011年进口出口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比可见, 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需要进口检验监管具备更强大的信息收集能力, 才能提供更有力的数据依据和案例支持。为解决上述进口检验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检验检疫模式改革势在必行。

三、进口检验监管模式改革思路

为保证进口商品质量安全, 进一步规范进口商品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提高进口检验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 必须进行进口检验监管模式改革, 建立以标准化监管为核心的进口检验监管模式。改革思路如下:

(一) 标准化检验监管流程, 建立标准化监管系统。

进口检验监管模式改革, 首先检验检疫机构要标准化检验监管流程, 制定检验监管的标准化作业方案, 进行检验监管标准制度设计。2013年总局计划出台《进口工业产品分类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就是进口检验监管改革的有效尝试, 但是对于监管的具体方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建立进口工业产品标准化监管系统才能更好地配合《进口工业产品分类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规范管理检验监管流程, 提高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建立进口工业产品标准化监管系统才能及时发现进口工业品和一般消费品在实际使用中所出现的质量信息, 为检验检疫机构后续监管提供有力抓手。

(二) 弱化入境检验, 标准进口监管。

进口检验监管模式改革必须突破原有的到货检验传统模式, 以合格假定为依据, 基于对企业的诚信管理, 在风险分级的基础上, 弱化进口工业产品的入境检验, 对一般风险及较高风险进行验证放行。这样, 标准化的入境检验制度才能解决检验资源矛盾, 提高检验效率, 以满足国家外贸经济发展的需要。以标准化监管为核心的进口检验监管模式使进口检验监管向后延伸, 延伸到进口工业产品的使用过程中, 切实在使用过程中进行监管, 提高进口把关成效, 行使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外贸工作中的技术执法职能和作用。

(三) 两种监管并行, 加强后续监管。

标准化监管要以企业反馈监管、国检主动监管两种监管的方式相结合。检验检疫机构以企业反馈监管为主监管模式, 进口法检工业品的最终使用人需按检验检疫局的要求周期性反馈进口商品的质量信息;检验检疫机构还需定期启动主动监管模式, 针对企业反馈监管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及抽查反馈企业的信息真实度和诚信情况。两种监管并行的标准化作业能解决进口工业产品流向复杂的问题, 收集到进口工业产品使用中的质量信息。

(四) 围绕两个闭环, 动态调整监管。

建立以标准化监管为核心的进口检验监管模式必须紧密围绕工业产品-后续监管-风险管理、进口企业-后续监管-诚信管理这两个闭环进行检验监管改革, 通过产品的风险管理、企业的诚信管理动态调整进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管模式, 把标准化监管所发现的问题布控到进口检验中去, 把反馈信息追溯到产品进口前端, 从而真正实现标准化监管闭环反馈作用。

(五) 打破二元结构, 收集风险信息。

国家质检总局于2013年开始运行进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采集系统, 此系统只能收集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检验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信息, 在风险信息收集中还存在盲点。以标准化监管为核心的进口检验监管模式更注重收集标准化监管的质量信息和目录外消费品的质量信息, 特别专门针对目录外出现质量问题的进口工业产品提供质量信息上报平台, 打破了法检、非法检的二元结构, 全方面收集风险信息, 为总局信息采集系统提供更丰富、更有效、更全面的信息来源。

四、建立标准化监管系统的作用与意义

(一) 标准化监管是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要求。

欧盟RAPEX系统、美国CPSC机构、日本NITE机构都针对进口商品的监管有一系列措施及管理体系, 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对进口工业产品的标准化监管是接轨国际通行做法, 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检验检疫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准化监管可以学习欧盟RAPEX系统, 为形成中国的进口不合格品通报召回体系作出必要的基础和准备。

(二) 标准化监管是确保进口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

王新在2013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要“从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广大消费者健康安全出发, 不断强化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而标准化监管是确保进口工业产品质量的有力保障, 有了标准化监管的强大数据支持, 国家可以拒绝进口有质量问题的国外工业产品, 维护国家安全。

(三) 标准化监管是采取适当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依据。

标准化监管系统可以辅助构建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提高进口检验监管能力和水平, 充分发挥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调控作用, 巧妙灵活地运用这一有力武器, 维护我国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标准化监管可以利用进口商品质量数据, 技术性地调节国际多边关系, 政策性地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作用。

(四) 标准化监管是完善国家宏观经济决策的支撑。

通过对进口工业产品标准化监管从而得到的案例和数据, 是国家制定宏观经济决策的理论基础和前提。通过标准化监管, 国家可以优化进口结构, 积极扩大先进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短缺资源和节能环保产品进口, 发挥进口对宏观经济平衡和结构调整的重要作用, 优化贸易收支结构。

(五) 标准化监管是完成行业宏观质量研究的基础。

加强各行业宏观质量研究是政府履行经济职能的必然要求, 实现宏观调控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国家完成各行业的宏观质量研究要以标准化监管为基础, 根据标准化监管的质量数据对各行业质量进行系统性研究。进口工业品的标准化监管是各行业进行宏观系统研究的有力支撑和案例基础, 是调节国家行业经济运行的技术性手段。

五、小结

进口检验监管模式改革势在必行, 通过建立进口工业产品标准化监管系统, 逐步完善标准化监管体系, 可以接轨国际通行做法, 保障进口工业产品质量, 为国家贸易保护主义行为提供依据, 为行业宏观质量研究提供基础, 全方位地完成国家赋予检验检疫机构的质量宏观管理职能。

摘要:本文探讨标准化在进口检验监管模式改革中的具体应用, 论述我国进口检验监管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提出把标准化应用到进口检验监管模式改革中的新思路。提出建立进口工业产品标准化监管体系, 加强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工业产品的标准化监管, 并阐释标准化监管的重要意义与作用。

关键词:标准化,进口检验监管,进口工业产品标准化监管系统

参考文献

[1]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报告, 2013.3.5.

[2]杨波, 王毅.我国进口汽车召回现状及检验监管政策分析[J].中国检验检疫, 2012.8.

[3]孙大伟.统一思想坚定履职全力服务促外贸稳增长大局.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专题会议讲话, 2012.10.13.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 (2012) [M].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 2012.8.

8.车内空气质量有标准意味监管细化 篇八

凌冽的北风虽然寒冷,却终于吹散了北京弥漫多日的雾霾。当人们担心下一次PM2.5何时到来,空气质量标准该如何改写的时候。汽车业却率先将车内空气质量标准提上了日程。

国家环保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前言中介绍说,该标准规定了乘用车内部苯系物和醛类物质的浓度要求,这是中国第一次就乘用车内空气质量发布相关标准。虽然业内人士对该指南究竟能起多大的作用尚存疑虑,但毕竟有胜于无。在室外空气质量好坏不定,让人时时担忧的情况下,汽车里这道最后的防线确实不能再出什么问题了。

虽然说室外空气质量欠佳,车内空气再好也难有质变,但摒除因生产工艺和人为因素导致的车内污染却不可或缺。中国室内环境监测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国家室内环境与室内环保产品质检中心主任宋广生就《指南》对媒体表示,新车内空气污染问题与汽车生产工艺和材料密切相关,个别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采用了有污染的胶粘剂、阻尼片等有污染的材料,成为车内空气污染的主要问题,《指南》可以有效提高汽车生产企业对材料的选择和控制程度,有效处理消费者由于车内空气质量问题引发的司法案件,保护消费者的产品质量权益和生命健康权益。

这番话意味着,以后有关车内空气质量的问题不敢说是有法可依,但至少是有章可循了。开车的人在买来新车时,都会闻到一些气味。

大多数时候,这些气味并不会对人体造成大的影响,但即使有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混杂其中,一般人也不会敏锐到有所感觉。较为注意的人会在车内放置活性炭,柚子皮等吸味物质。而更多的人则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指南的出台,正是替消费者补上了这一疏漏,同时也逼迫车厂在材料使用和制造工艺方面更加严格谨慎。

不可否认,这一措施的出台将对之前没有做好准备或者长期疏于车内空气质量控制的汽车企业造成不小的影响,甚至根据专家分析,会淘汰一批落后的产能。但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无论如何都应该是车企首先应该关注的问题,一切与之相悖或落后的技术材料方法都应加以摒弃和改善。以人为本,车内空气质量是个很好的切入点。

但换个角度来看,《指南》本身就意味着它并未成为正式的法规,就车辆的环保问题,还有着诸多的空白需要填满。从技术角度来说,即使法规完善,对车内空气质量的检测也是个难题。从目前车主出现质量问题检测难的普遍状况来看,对车内空气质量的检测也面临这一门槛。谁来检测?依靠车厂的主动性显然难以完全让人放心。依靠检测机构,费用和责任又难分明。在中国汽车业高速发展的当下,这项事关诸多车企重大利益的措施势必引来各方的博弈。消费者如何才能指望在其中将自己的利益体现得最大化,恐怕其复杂程度远远超出想象。

节能减排是未来趋势,但同时空气质量的改善也非一日之功。中国不能走先污染,再改善的道路,这样环境和社会成本均过于庞大。汽车车内空气质量标准指南在公众聚焦空气质量之时发布,可以说是顺时而动。

汽车业一贯给人以污染大户的印象,此次如能借机做些事情,不失为扭转自身形象的妙招。种种质疑固然难免,多方期许也是必然。总的来说,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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