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意外保险公司

2024-09-27

员工意外保险公司(共11篇)

1.员工意外保险公司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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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绿洲员工福利团体保险系列产品功能强大 保障全面人性设计 灵活搭配网点齐全 服务卓越缴费灵活 处理便捷

投保范围

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

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残疾、身故赔偿。

门诊费用: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住院费用: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或因患疾病住院、门诊诊疗费用补偿。

住院定额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疾病住院,本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给付保险金。

补充医疗:

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给付门诊、住院医疗及大病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三十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重症监护: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入住ICU病房,按入住ICU病房日数×日定额给付金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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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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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员工意外保险公司 篇二

李某是一公司职工。他于2005年11月的一天, 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而受伤。由于公司为职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 因此李某得到了保险公司3万元的赔偿金。李某后来听说在上下班途中如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还能得到工伤保险赔偿, 于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认为, 当初为所有职工投了商业保险, 就是为预防不测, 以减轻公司的赔偿负担, 可这次李某已经拿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 还回过头来要按工伤待遇给予赔偿, 是不合理的。那么, 李某还能要求工伤赔偿吗?

读者徐某

徐某同志:

人身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 主要赔付伤者的医药费;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 是包括伤者医药费在内的相关权利保障和待遇。二者在保险对象、实施目的、基金来源、管理体制、保障水平、实施方式上都不相同, 不能互相取代。

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 雇主可以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也可以不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法律都不干涉。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 单位为其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这只能算是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商业保险的受益人是职工而非单位, 所以在职工遇到意外伤害时, 保险公司的赔偿金理应为职工所有。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而规定的强制性保险, 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这是无条件的。如果用人单位不为职工上工伤保险将构成违法, 会受到处罚。因此, 用人单位即使为职工上了商业保险还必须为职工上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指出, 该法所称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3.员工意外保险公司 篇三

带病工作不可取

本案中,姑且不论李姓工人的工伤鉴定是否準确,首先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是:「带病工作」绝不可取。市场经济的用工体制,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糾葛直接体现在「成本」上。从单位来说,让你带病工作,就可能承担工伤责任,不划算;从劳动者角度来说,即便带病工作被定為工伤,对身体造成了伤害甚至更严重的无法弥补的后果,同样不划算。

从赔偿额度上讲也矛盾重重。一方面,12万元的赔偿额无法与一条20岁的珍贵生命相比;另一方面,上述企业的副总裁对工伤鉴定还是耿耿於怀,希望能够降低赔偿额度。

按2003年国务院公佈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大陆的工伤死亡赔偿由叁部分组成:丧葬补助金(6个月当地的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至60个月当地的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只适用于亲属无劳动能力的)。算下来,大约一个人的工伤死亡赔偿,相当於4、5年的工资总和。企业正是据此对李给出赔偿的。

因应大陆各地生活水平的不断的提升,2009年,国务院已经开始着手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将大幅提高工伤死亡的赔偿标準:拟将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标準由48到60个月的当地平均工资,提高到60至80个月。

然而,从上述案例中,更值得企业深入思考的是:应该如何进行更為合理的投保规划,把风险更多的转嫁给保险公司,以便在发生员工意外伤害时,员工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企业也能够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团体人身保险弥补工伤保险不足

当下,企业出於规避风险的考量,大多都有购买工伤保险。富兰德林事业群法律二部执业律师初巧明指出,大陆工伤保险只进行部分赔付(如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占赔偿额较大比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偿付责任,仍须由企业承担。此外,退休返聘人员或未毕业实习生等不能参加工伤保险,但只要与企业构成雇佣关係,一旦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雇主都须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员工在工作中导致协力厂商人身伤害,企业也须承担赔偿责任,正由於有这麼多情况无法涵盖在工伤保险范围内,很多企业便选择為员工投保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包括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两类,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於前者的被投保人為一人,后者至少要在5人或8人以上。2009年10月1日修订施行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与之有劳动关係的劳动者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為受益人。由此可见,企业因具备保险利益可為员工投保人身保险,但不能成為受益人。

另外,根据大陆保监会於2010年3月20日公佈的111号文「关於单位能否為员工投保个人保险產品的覆函」中,个人人身保险只能由个人投保,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作為投保人,并用个人人身保险条款為个人投保,也就是说,企业只能為员工投保团体性质的人身保险。又依据保监会「关於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团体性质的人身保险前提是投保成员必须占团体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提前30日书面通知投保人后解除合同。

雇主责任险 降低企业赔付金额

人身意外伤害险作為人身保险的一种,企业可以為员工投保团体性质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但并不能据此免除员工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或是致人伤害时的企业赔付责任。

初巧明指出,因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赔偿金,必须直接赔付给员工或其受益人、继承人,不能支付给企业,所以即使员工书面签署同意书指定企业為受益人,保险赔偿金支付给企业后,仍须将此部分赔偿金支付给员工,因此企业為员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不能降低员工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致人伤害,导致企业应承担的赔付责任和金额。「但如果企业选择雇主责任险,则可以达到降低前述赔付金额的目的。」

初巧明介绍,雇主责任险属於财產险的一种,企业作為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当员工在受雇过程中,遭受意外或患职业病导致受伤、残废或死亡,则企业根据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规定,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用等,还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等,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付。

4.员工意外伤害就医告知书 篇四

为确保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报销顺利,请受伤就医员工注意以下事项:

1.只能在一级及更高级医院就诊,如横栏医院(一级)小榄人民医院(二级)中山中医院(三级)

2.必须向医院或医生索取下列书面材料:病历、疾病证明书、收费收据、用药清单,其中疾病证明书、收费收据、用药清单必须加盖医院专用章。

3.认真核对上述材料中的姓名是否与本人身份证姓名一致,若不对应立即找医生予以纠正。若就医就诊资料不符合本告知书1-3条,以致无法报销,则医疗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员工意外伤害就医告知书

为确保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报销顺利,请受伤就医员工注意以下事项:

1.只能在一级及更高级医院就诊,如横栏医院(一级)小榄人民医院(二级)中山中医院(三级)

2.必须向医院或医生索取下列书面材料:病历、疾病证明书、收费收据、用药清单,其中疾病证明书、收费收据、用药清单必须加盖医院专用章。

3.认真核对上述材料中的姓名是否与本人身份证姓名一致,若不对应立即找医生予以纠正。若就医就诊资料不符合本告知书1-3条,以致无法报销,则医疗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员工意外伤害就医告知书

为确保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报销顺利,请受伤就医员工注意以下事项:

1.只能在一级及更高级医院就诊,如横栏医院(一级)小榄人民医院(二级)中山中医院(三级)

2.必须向医院或医生索取下列书面材料:病历、疾病证明书、收费收据、用药清单,其中疾病证明书、收费收据、用药清单必须加盖医院专用章。

3.认真核对上述材料中的姓名是否与本人身份证姓名一致,若不对应立即找医生予以纠正。若就医就诊资料不符合本告知书1-3条,以致无法报销,则医疗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员工意外伤害就医告知书

为确保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报销顺利,请受伤就医员工注意以下事项:

1.只能在一级及更高级医院就诊,如横栏医院(一级)小榄人民医院(二级)中山中医院(三级)

2.必须向医院或医生索取下列书面材料:病历、疾病证明书、收费收据、用药清单,其中疾病证明书、收费收据、用药清单必须加盖医院专用章。

3.认真核对上述材料中的姓名是否与本人身份证姓名一致,若不对应立即找医生予以纠正。若就医就诊资料不符合本告知书1-3条,以致无法报销,则医疗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员工意外伤害就医告知书

为确保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报销顺利,请受伤就医员工注意以下事项:

1.只能在一级及更高级医院就诊,如横栏医院(一级)小榄人民医院(二级)中山中医院(三级)

2.必须向医院或医生索取下列书面材料:病历、疾病证明书、收费收据、用药清单,其中疾病证明书、收费收据、用药清单必须加盖医院专用章。

5.员工意外保险公司 篇五

2012年7月16日,车间一号线(座垫)王秀芝班当班,此时生产线上有王秀芝、高怀凤及李华三位员工在进行操作。约中午12时24分左右,李华在侧面对帅铃单座模具进行捅眼操作时,相邻模具启动,将正在捅眼的李华夹在中间,致使其受伤。

事情发生后,公司在第一时间将其送至安徽省立友谊医院诊治。事后经过调查:

通过监控录像发现,夹伤李华的1030双座模具由李华自己连续开启,但他在对帅铃单座进行捅眼操作过程中,忽视了已被自己开启的1030双座模具,导致自己受伤。

根据以上情况,经公司研究决定:此事的主要责任人为李华,所以根据车间的相关规定,给予当事责任人李华进行50元的罚款,并对所在的班组及班长进行警告。希望全体员工从中引以为戒,杜绝生产操作过程中的思想松懈,时刻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

特此通报

合肥东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6.员工意外保险公司 篇六

几年来,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摒弃争议, 在实践中探索完善, 使职工居民共享改革成效, 走出一条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作共赢之路。

1 从不断满足现实需求中探索制度创新

初步探索。按照国家统一部署, 2007年天津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当时面临着两个迫切的需求:一是满足学生儿童已经享有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向基本社保转换的需求;二是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推动学生参保的需求。2008年2月, 根据学生儿童意外伤害发生率较高的特点, 本着不打破商业保险公司现有市场份额的思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教育、财政、保监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 颁布《关于建立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于因突发性、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伤残或者死亡, 给付风险补偿。核心内容是通过政府购买, 让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基本医保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经办, 初步确立了政府主导、商业运营, 委托管理、自负盈亏的制度模式。既悄然破解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难题, 又最大限度调动了商业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开启了医保待遇、经办多元化的有益尝试。

全面铺开。有了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的初步实践, 为了充分调动全体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 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的制度体系, 2011年5月3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保监局、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实施了《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立了覆盖全体职工和居民的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紧紧围绕覆盖最广, 补偿最优, 服务最便民的方针设计政策, 明确参保人个人不缴纳费用, 筹资由现有医保资金解决, 为津城百姓奉上实实在在的民生大礼包。对于医药费在6000元以下的参保人, 不分医院级别, 不论门诊住院, 不设起付线, 统一按照70%的比例报销, 充分满足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考虑到制度实施前后的待遇衔接, 规定6000元以上住院医疗费用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支付, 并由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垫付给参保人, 再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既保证理赔效率, 又兼顾基金安全。考虑到参保人的辨识认知, 在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部分偏远乡镇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网点, 确保社会保险事项一站式办理。引入商业保险机构竞争机制, 共计13家商保公司参与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运营工作, 为社保商保合作提供有益尝试。

日臻完善。针对制度运行中存在的职工居民和学生儿童三类群体意外险赔付率不均衡, 承保公司垫支影响经办服务效率问题, 2013年6月8日, 又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原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6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 调整为由意外险资金按照统一标准80%给付, 既减轻保险公司对6000元以上费用代支垫付的压力, 实现保险公司独立经办, 简化经办流程, 提高理赔效率, 又实现职工和居民公平享有一样的意外伤害报销待遇。实行资金预算管理, 依据历年意外险发生率、资金赔付率, 按照各群体赔付率大体均衡的原则, 分别确定当年度职工、居民和学生儿童意外险资金人均拨付标准, 并根据实际参保人数实行年终决算, 践行“独立运营, 自负盈亏”。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考核和监督, 规范意外身故案件审核程序, 实施资金运行年度报告制度、经办服务年度考核制度, 加强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

六年实践证明, 覆盖全民的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稳步发展, 已经成为全民医保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与2008年对比, 制度覆盖人数由46万增加到990万, 年筹资金额由690万元上升到2.5亿元, 年赔付人次由0.4万提高到5.6万, 年赔付金额由500万元攀升至2.4亿元。待遇水平不断提高, 为意外伤害者提供医疗给付, 不设起付线, 上限达到35万元, 报销比例为6000元以下70%, 6000元以上80%, 远高于居民医保报销水平;对意外伤残者, 按照伤残等级给予2.5万到4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意外身故者, 给予其法定受益人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充分发挥化解家庭和社会风险、消弭社会矛盾的作用。

2 紧密联系实际, 明确设计思路, 注重实施效果

制度设计方面, 结合实际, 开拓思路, 核心理念在于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在公共服务领域的角色与分工, 以群众需求为导向, 以经办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及性为基础开展工作, 始终把握四个坚持。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由政府部门根据群众需求制定和调整政策, 确定保障范围和内容, 确定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并以此为依据实施监督考核。

二是坚持商业运营。充分尊重市场, 鼓励保险公司竞争;资金自负盈亏, 培养风险共担意识;实施独立经办, 确保经办服务的更低成本和更高收益。

三是坚持经办服务“一个中心、两家商保公司、三级服务网络、四项基本流程”。即由光大永明和人保健康两家商保公司共同成立“天津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中心在区县社保分中心设立服务网点21个, 在部分偏远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网点25个, 实现市、区县、乡镇三级服务网络。中心统一负责咨询报案、案件受理, 两家商保公司按照职工和居民划分各自应完成的保险审核和费用支付。

四是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对社保法中规定的第三人责任不予支付和特殊情况下先行支付难题, 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查勘特长, 弥补社保经办力量不足。在社保经办机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网点, 确保社会保险事项一站式办理。建立独立信息系统, 与基本医疗保险共享有关数据信息。

天津意外险模式逐渐完善, 呈现出“五个有利于”的良好局面。

一是有利于城乡统筹。意外险制度覆盖全体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实现了意外风险统一补偿, 职工和居民同一标准, 对于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生活的农民群体意义尤其深远, 成为天津统筹城乡医保制度发展的有力诠释。

二是有利于扩面参保。意外险制度带来医保待遇的多元化, 更加适应群众的需求特点, 增强了医保政策的吸引力, 从而带动参保人数的不断增加。学生意外险政策出台后, 学生儿童参保人数三年间从46万飙升至170万, 成效立杆见影。

三是有利于维护参保人权益。社会保险法出台后, 在第三人责任认定和先行支付的政策设计上, 将大量民事领域、诉讼程序的内容引入行政管理范畴, 对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很多地区反映不能或很难做到依法经办。天津的意外险制度, 充分发挥商业保险优势, 以市场主体解决民事领域难题, 既使参保人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又能起到捍卫法律权威、维护客观公正的作用。

四是有利于方便快捷服务。商业保险提供的经办服务, 源于多年客户营销的宝贵经验, 主动上门的服务方式, 灵活的费用审核机制, 是对医保经办服务的有益补充。

五是有利于完善医保管理。对商业保险经办服务的准确定位, 有利于理顺社会保险领域政策与经办的分工配合。意外险资金预算管理是对医保付费方式改革从付费对象到管理理念的全面创新。商业保险队伍已经成为天津医保经办的五支队伍之一, 在参保组织和待遇支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几年来,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李克强总理关注批示, 国家人社部、中国保监会、天津市政府各级领导多次调研指导, 日臻成熟, 稳步推进, 对天津医保走向城乡统筹、全民医保的深刻内涵做出了有力诠释。

3 几点体会

认识源于实践, 回顾意外险制度发展历程, 我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作共赢的体会是:

难在意识转变。西方新公共管理思潮, 早已将放开市场准入、建立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作为提高公共服务效率, 理顺政府市场关系的重要举措。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指出, 政府等公共部门引入私营部门及其成功的管理方法和竞争机制, 以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和质量, 这是对传统公共行政模式及其理念的全面改革和反思。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由政府为主转变到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提供, 将使政府能够集中精力关注自身提供优势的公共服务, 同时, 做好公共服务的标准制定、定额管理等方面工作, 切实提高公共服务提供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这些恰恰是政府的核心职能之所在。意外险制度的经验告诉我们, 群众对医疗保障和健康的追求没有公私之分, 只要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与群众需求匹配, 制定的公共服务标准科学合理,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仅仅是经办服务的提供方式不同, 而竞争恰恰产生效率, 这也正是政府推行管办分开的精髓所在。

重在探求规律。近日, 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明确指出, “要放开市场准入, 释放改革红利, 凡是社会能办好的, 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加快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新一届政府已经将改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纳入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 并赋予更为深远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意味。我们的体会是,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共同发展的关键因素, 一是要实现项目目标一致, 通过制度设计, 将以最少的资源实现最多的产品和服务作为共同发展目标, 商业保险以此为目标实现自身的合理利益, 而政府部门则据此获取更多的公共福利和公益。二是要实现利益共享。这里的利益要辩证的合理看待, 商业保险并非以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唯一目的, 通过项目目标的设定, 可以确保商业保险的利益合理适度。同时, 意外险制度为商保公司带来的人员信息数据、宝贵的经办服务经验以及巨大的社会影响, 其社会收益不可估量。三是要风险共担。“政府主导、商业经办、自负盈亏”是天津意外险制度运行的根本原则。政府主导下, 天津市意外险制度覆盖近千万人口, 实现了商业保险覆盖人群的最大化和制度成本的最小化。但政府主导不等于政府兜底, 风险承担的意识和责任是商业保险运行的基本特征, 要引导商保公司在承担意外险制度后更多考虑出现风险后的精算与分析, 谋划“开源和节流”, 不能将政府筹资的提高当成唯一的救命稻草。引入市场机制就要按市场规律办事, 也只有充分领会运用市场经济手段, 才能获得更大的社会和经济价值。

贵在科学创新。只有根据环境条件变化创新工作理念、手段和内容, 才能使工作跟上时代节拍, 融入时代潮流, 在顺势而为中有所作为。全民医保不等于全民福利, 不能涵盖人民群众的全部保障需求。因此, 我们更应抱着开放包容, 科学创新的心态, 以民生福祉为根本, 开拓创新, 适当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竞争机制, 实现公共服务由政府配餐向百姓点餐转变, 更好地配给公共资源。这样, 一方面政府可以减少机构运行和养人的成本, 节省行政成本,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快解决公共服务产品短缺问题。

4 在创新发展中不断健全完善

多年的发展历程, 增强了我们完善医保公共服务的信心。同时, 也让我们清醒地认识到, 前行道路并非坦途, 唯有科学谋划, 锐意创新, 才能攻坚克难, 不断进步。今后工作中, 一要关注群众呼声。群众满意与否是衡量制度成败的根本标准, 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比, 意外险制度与参保人个人联系更为紧密, 群众反映的报案渠道单一, 报销周期较长, 报销标准严格等问题, 事关民生服务与医保绩效, 迫切需要得到解决。二要关注改革效应。意外险制度发展肩负改革公共服务提供方式, 实施面向公民的医保变革双重重任。探索更大限度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保公共服务需求尤为重要。运用科技手段, 减少间接管理中的公共资源损耗, 让公民直接体验政策管理与服务, 对医保长期科学发展至关重要。三要关注运行效率。对效率的追求是在补充保险领域实行公私合作的核心价值所在, 因而迫切需要完善有关服务流程, 以实现公共服务更低成本和更高质量的双重效果。当务之急, 推行以下三项举措:

一是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共服务标准。以多年的数据积累为基础, 政府部门着手建立更加完善的意外险公共服务标准, 以考核监督商业保险经办服务质量。设定报案率指标, 以衡量电话报案中心服务质量及报案服务的便捷可及。通过建立结案率标准, 预防和监督案件报销积压。完善赔付率考核, 推行资金预算管理, 以真实反映制度风险, 真正实现风险共担。建立支付率指标动态管理, 以准确掌握资金流转情况, 及时调整保险费拨付。建立意外身故案例制度, 以减少因审核标准不一致造成的理赔纠纷。

二是将经办服务关口前移。意外险制度的显著特点是意外致伤原因相对单一, 就诊医院相对集中。据统计, 排名前二十位的医院, 占据全部理赔人次的80%和全部理赔金额的90%。因此, 要将经办服务延伸至医院, 延伸至患者就医管理。对于住院病人, 借助信息系统实施联网垫付, 确保费用电子数据准确及时传递, 以简化申报材料, 加快理赔进度。对于发生医疗费金额较大和困难群体, 推行先行理赔制度, 有效减轻个人负担。探索在意外伤害案件较多的医院实行住院认证制度, 便捷责任认定和应急处理。

三是开展智慧管理和服务。以移动互联网和智能终端为媒介, 建立以参保人需求为中心的管理服务体系, 提高经办服务效率。研发手机APP自助报案和理赔平台, 实施线上服务, 满足参保人的意外险管理服务信息和办事需求。

参考文献

[1]贾康, 孙洁.公私伙伴关系 (PPP) 的概念、起源、特征与功能[J].财政研究, 2009 (10) :4-12.

[2]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公共部门经济学 (第三版)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3.

[3]周生春, 黄红华.“新公共管理”与中国公共管理的理论建设[J].浙江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02, 32 (3) :130-137.

7.哪些保险为意外烧伤埋单 篇七

日前,一场爆破戏引发意外,正在拍摄新版《我和春天有个约会》的女艺人Selina(任家萱)和男艺人俞灏明被严重烧伤。据报道,两位艺人伤情都颇为严重,烧伤面积大,且其中不乏Ⅲ度烧伤。

面对这样的意外,相信不少人一方面为两位艺人的遭遇感到惋惜,同时对剧组的安全防范措施感到不满外,另一方面愈发意识到“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这句老话的警示意义。事后,该剧组负责人表示:“在拍摄这部戏之前,两人已经和剧组签订了保险,所以不需要太担心,保险事宜剧组正在与保险公司协商,目前不方便透露细节。现在最主要的是让两人尽快痊愈。”国际SoS(国际紧急救难组织)方面也证实,Selina投保的保险公司与国际SOS签约,因此30万元的包机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

意外险类产品可以埋单

我们看到,由于明星职业的特殊性,一会儿飞天遁地、一会儿枪林弹雨,不伤则矣,一伤惊人。就拿这次《我和春天有个约会》的爆炸事故来说,两位明星均被严重炸伤,算上植皮、治疗和整形,治疗费用将相当高昂。

那么,明星一旦遭遇意外受伤甚至残疾、身故,保险能为他们埋单么?

目前,我们国内还很少有专门为明星开辟的险种,现在一般都是剧组为明星购买短期的团体意外伤害险,不同的剧组可能购买的险种不同,有的是单一险,有的是组合险,针对相应的事件和人物特殊性,买多个险种。当然,到底为明星买多少保险,这也看剧组和演员本人的经济情况,以及制片方的重视程度。

普通的短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只要是拍摄过程中不可控因素致伤基本都可以适用,就像这次Selina和俞灏明由于烟火师的疏忽被炸伤,从原理上说,无论是个人买的意外险还是剧组替演员买的意外保险,都一样适用。

“烧伤型”意外险可针对性赔付

同时,这次两位明星的意外事件中,我们留意到,两人主要是被烧伤。虽然对于两位艺人的烧伤程度和烧伤面积媒体曾有多个版本不同的报道,以任家萱为例,烧伤面积有的媒体说是40%,有的说是50%。但大家都明白,两人伤势严重,尤其是Selina,有多处为Ⅲ度烧伤。

对于烧伤这类意外事件,从险种理赔的角度说,主要是靠意外险类产品来保障。就保险理赔角度而言,像Selina这样严重的Ⅲ度烧伤其严重性已经等价于死亡和全残了,因此若不幸碰上这样的事故,基本上可以获得100%意外险保险金赔付。

同时,我们可以发现,目前市场上有一些意外险产品中,除了基本的全残、身故保障外,还会特别推出一些“烧伤双倍(多倍)赔付利益”,主要通过意外险产品本身的条款扩展,或是通过附加烧伤双倍保险来实现这样的针对性保障。

这样的“烧伤双倍(多倍)赔付利益”,还是比较人性化的,性价比也比较高。因为从保险角度来说,死亡固然可怕,但严重的伤残,比如重度烧伤其实更为可怕,因为这是一个一连串事件——伤残之后医疗、康复、护理都需要支出额外的费用,而伤残往往也会导致失去工作等后果。

就从此次Selina和俞灏明的意外事故上,我们便可充分意识到这一点的风险所在。烧伤,在诸多意外中无疑属于极为复杂的身体伤害,无论是购买皮肤还是进行植皮手术,都牵涉到按照平方厘米计算的昂贵开支,更何况对于Selina和俞灏明这样的艺人而言,这更是意味着大量商业演出被迫取消,他们最主要的经济来源被切断,甚至有可能因此暂时或永远告别娱乐圈。如此经济损失,又怎能小觑。

当然,由于我们不知道两位明星具体投保的险种情况,因此暂时无从得知两人在烧伤这一块可能得到的理赔金额。

意外整形理赔额过低

此外,两位明星烧伤后,都需要进行一些整容整形手术,与此相关的保险产品或者说保险利益主要来自意外险或健康险中的“意外整容整形手术费用保险”。

在这种情况下,该类保险是可以赔付整容费用的。这一类保险相当于一种意外医疗类保障。这与平常有些爱美人士主动去做美容手术从而遭到意外伤害,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目前国内市场上,太平洋安泰人寿的“美丽人生”女性保障计划中含有该类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面部严重毁损,并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接受了面部整形手术治疗,则将获得意外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

泰康人寿有一款“附加花样年华女性健康险”,是针对成年女性设计的。根据保险条款规定,除了对常见的重大疾病提供保障外,投保人如果不幸遭受意外伤害需要接受整容植皮手术。也可以在保险金额范围内100%报销其实际发生的手术费用。

由于市场上普通的产品中,意外整容整形手术费用的保险金额都不会定得特别高,因此对于明星而言,光靠投保这样的普通产品是无法满足实际需求的,还需要事前预估风险,并与保险公司做特别的约定。

国际救援组织保障周全

在这次两位明星烧伤事件中,我们还留意到,Selina是乘坐了国际救援组织SOS的医疗包机从上海接送到台北的,因为她所购买的保险中,含有国际紧急救援保障。

这其实也再次提醒我们所有人,在购买意外险产品时,一定要看重“紧急救援”这一块利益。

8.员工意外保险公司 篇八

关键词:工伤保险 意外团队 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840.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7)12-053-02

工伤保险作为我国的一项强制性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维护千百万职工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关系到企业的安全生产以及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近几年,尤其是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更是政府关注的重点,因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保持社会成员中利益和风险的公平分配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各大商业保险公司亦在全力开拓团体意外保险业务,使职工在发生人身伤害时又多了一条保障渠道,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和谐因素。

一、工伤保险及其溯源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负伤或患职业病导致残疾或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或者社会获得法定医疗生活保障和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从广义的角度讲,工伤保险还应当包括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

工伤保险的早期形成是雇主责任保险。在工伤保险产生之前,工人因工负伤,由自己负责,有时可以求助于慈善机构救济。因为工伤事故的不可避免性和非个人性,所以单纯追究个人的责任是不合理的。而且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工伤事故日益增多,慈善机构也难以解决问题,于是出现了国家立法。1884年7月6日,德国颁布了《工人伤害赔偿保险法》,依照此项法案,工人受到工业伤害而负伤、致残、死亡,不管过失出在哪一方,雇主均有义务赔偿工人的经济损失。这一法律彻底改变了在劳动关系中由工人一方承担工业伤害后果的历史,结束了对工人极为不利的局面。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始建于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推动了建立社会保障性质的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2003年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75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标志着中国工伤保险制度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对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的历史轨迹告诉我们: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是从传统私法转化而成的社会法,是公法与私法性质兼容的法律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的形成是雇佣关系的法律调整向私法公法化的社会法调整的转变。

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其溯源

团体保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其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它不是一个具体的险种,而是一种承保方式。团体保险一般有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意外伤害和团体健康保险等。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指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特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不幸残疾或身故。由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的行为或合同。其灾害事故必须符合: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这也是意外伤害保险的认定条件。

1949年10月,经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财经委员会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1959年,中国人民保险国内业务全面停办。1980年,中国恢复保险业务。1988年,平安保险公司在深圳成立,成为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于199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中国的保险业有法可依,走上了法制轨道。1998年平安保险公司开始尝试办理团体保险业务。目前,全国共有保险公司40家(其中国有独资保险公司5家,股份制保险公司9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3家,外资保险公司13家)。一个以国有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保险市场格局已初步形成。

三、工伤保险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异同

1.建立的目的和原则。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之一,是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全体职工或雇工)缴纳的,主要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其目的是为了给在工业社会中因工致伤的劳动者提供稳定可靠的救济和保障,不会因为工伤使劳动者处于生活窘迫、甚至生活无着的境地。基于这样的目的,工伤保险遵循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无责任补偿原则,亦称无过失补偿原则、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这样的原则在于保证事故受害人能迅速得到赔偿,而且赔偿不涉及双方当事人,运行成本低,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境内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合法组织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均可参保。由此可见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对象和范围比工伤保险要宽,意外伤害保险遵循自愿、转移风险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其目的是为了发展保险公司自身,提升业绩;同时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

2.缴费形式和特点。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按月强制缴纳,劳动者个人无须缴纳。因此,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固定性、非赢利性和长期性的特点。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与员工共同交费,要选择月交、季交和年交等多种形式,也可以续保或退保,因此,具有非强制性、合同性、固定性、赢利性、短期性的特点。

3.保险费率。工伤保险制度主要通过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费率浮动机制来促进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减少事故发生、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工伤保险的险费比例是按企业所属行业的风险大小分为3类,在类别内可以支定收浮动费率;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是通过团体规模浮动费率、职业浮动费率、保险人行政管理品质浮动费率和行业差别费率来实现赢利以规避风险。

4.权利和义务。工伤保险的权利与义务是建立在劳动关系上,所领取的保险给付金与所缴纳的保险费数额,并不成正比例关系,因此其权利与义务不是对等关系而是对应关系;而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立在合同关系上,即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合同关系,也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对等关系。

5.认定部门和认定条件。工伤由国家有关(一般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伤认定条件认定,认定条件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意外伤害由所签合同的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认定条件认定,意外伤害保险的认定条件必须是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

6.给付标准与项目。现代国家的社会职能加强,已经承担起保障社会成员免受意外损失的义务。许多社会和经济的风险应该尽可能地广泛地分散,不应由不幸者承担,对加害人的责任追究已经退居相对次要的地位。因此,当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时,应在一年内向工伤认定部门申报工伤,只要是认定部门认定工伤的,由社会保险部门和用人单位给予基本补偿,工伤保险机构支付的待遇实际上既不是补偿,也不是赔偿,是国家依法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物质帮助之一,即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工伤职工所受到的伤害程度,确定给予职工的物质帮助。严格地讲是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包括有精神安慰的因素。当参保人受到意外伤害时,只要所签合同的保险公司,认定为意外伤害的,或获得合同事先约定的经济补偿以减轻损失。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所签合同的保险公司。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在支付标准和项目上也有很大不同:工伤保险支付标准是按认定的工伤伤残等级支付,一次工伤支付一次,多次工伤支付多次。支付的项目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包括:①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和生活护理待遇;②工伤治疗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③到医院就医的交通费;④伤残达到5至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类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①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②劳动能力鉴定费;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④1至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⑤生活护理费;⑥配置辅助器具费;⑦供养亲属抚恤金;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意外伤害保险按保险合同种类事先约定的标准和项目给予,而且每一合同都有免责项。给付项目一般有以下3项:①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造成身故,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额的百分之百;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按保险单赔付约定按比例赔付;③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赔偿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

7.受益人。工伤保险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和亲属;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工伤保险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与关系

工伤保险缴费固定、强制,认定手续繁琐,但保障全面;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运用经济补偿手段经营的一种保险,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合同来实现,商业保险公司可从中赢利。意外伤害保险程序简洁灵活、自愿、效率高,尤其在发生大面积人身伤害事故后,能更迅速地获得商业保险的支持而深受企业青睐,且保障程度可高可低,主要由投保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能力确定。虽然工伤保险是必缴的,但意外伤害保险因有赢利空间也有其存在的价值。而且二者在认定条件上有较大的区别:工伤保险认定条件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也就是说工作中发生的伤害;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可以扩大到工作时间以外以及非工作原因。如果企业给员工购买团体保险,除了可以使员工感受到企业对他们的照顾和关爱,还可以吸收优秀的人才,赢得员工的忠诚,增强企业凝聚力,避免人才的流失从而提升生产力。因此,它与工伤保险是一种功能互补关系,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可以锦上添花。两者不存在冲突,即使用人单位在缴纳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工伤保险费之后,同样可以参加意外伤害保险以提高劳动者保障的水平,增进企业职工的福利。

五、结语

社会保险保基本,商业保险做补充,这一理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不仅限于对受伤害者的经济补偿,而重要的是避免和减少职业伤害;并且通过工伤康复,提高和最大程度恢复伤残职工的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帮助他们回归社会并实现再就业。意外伤害保险对受害者能起到“平时注入一滴水,难时拥有太平洋”的作用。在现代社会的今天,全社会的人们都希望生活在一个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中,只有国家的法制健全了,才能有很好的社会保障,希望才能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

(作者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太原研究院 山西太原 030006)

9.意外保险购买请示 篇九

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

林业执法(森林公安)承担着森林案件查处、森林火灾扑救的职责,是一项高风险的特殊职业。为减轻意外事故对林业执法(森林公安)人员造成的伤害,保护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大林业执法工作,根据《开化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特岗人员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开财企[20XX]17号)规定,经审核,开化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森林公安)为张庆鸿等58位同志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XX年1月26日至20XX年2月2日。如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县财政局、县纪委(监察局)党风室举报,个人名义需要实名,单位名义需加盖公章,同时提供联系电话,以便调查核实。

10.以家庭为单位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 篇十

1. 全家型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期定额意外伤害保险,期限为一年,按份购买,如100元1份。市场上有多家保险公司经营此险种。购买者可以选定家中16 ~65岁的成年人一人为主被保险人,其他人为附加被保险人。例如,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这种100元一份的全家型意外伤害保险后,全家可获得以下保障:

赵先生及其妻都是公务员,属于一类职业类别,若发生保险事故,职业类别保险金给付比例查对一类职业就可以了。需要说明的是,该险种的投保年龄上限为65岁。另外该险种的急救医疗费用有绝对免赔额100元或绝对免赔率10%,以高者为准。由于该保险种可以一张保单保全家,保险公司为控制风险,对购买总份额控制较严,一般不超过2份。由于附加被保险人的各分项保障总额是确定的,附加的人数越多,平均每人的保障额度就越小。

2. 小额全家型意外伤害保险的优点在于:①保障比较全面,基本上融合意外保险中的多重

保障,尤其含有一定额度的意外伤害的医疗费报销,对一般意外伤害的医疗费报销还是很有意义的;②一人投保全家得益,投保方便,也免去了多次办保险的麻烦,一年只要买一次就可以了;③保费相对低廉,100元1份,家庭成员的意外就有了多方面的保障。

11.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篇十一

1对各类事故中发生因工意外伤害的,应及时做好工伤申报工作。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项目部安质环保部配合综合办公室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2.1工伤认定申请表;

2.2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现场见证人的证言材料;

2.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员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3员工发生人身或职业病伤害后,由场领导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成立调查组及时对伤害进行调查取证。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0日内进行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安质环保部和综合办公室收集齐申报工伤所需的材料,及时申报。需收集的材料包括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书一份;

3.1项目部安质环保部填写的“企业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加盖公章)一份;

3.2如为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处理书”(复印件);

3.3单位事故调查报告(单位盖章);

3.4事故发生现场人员证明材料(证明人签字);

3.5首次就诊诊断书原件(医院盖章);

3.6住院病历首页、住院病历及病程治疗记录复印件一套;

3.7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不同事故等级的报送要求:

4.1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调查组收集、提供1.3条1.3.1~

1.3.7项资料,连同二份企业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5日内报送局安质环保部。

4.2重伤事故: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附件(含在事故现场所收集的资料),连同二份企业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5日内报送公司、局安质环保部。

4.3死亡事故:由梁场安质环保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所需材料。

5项目部收到事故调查组初步认定意见后,5日内研究确认,项目安全领导组确认后一天内,安质环保部将填写的工伤报告和企业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及调查组所需资料,上报公司、局安质环保部或劳动人事部门。

6未按上述时间内上报,因延误申报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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