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物流及其运作模式

2024-07-06

项目物流及其运作模式(精选8篇)

1.项目物流及其运作模式 篇一

关于物流方式的统计调查

物流主要的运营模式分为:

1.同城配送

这类企业尤其面向超市配送多些,同时有一部分小公司也会承接私人的通成配送的货品或单证,这类企业往往拥有多台小型的车辆,依靠对于本地路况、政府关系的熟悉,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运作,通过向社会个人,中小企业,其他公司揽活,通过规模化运作扩大自己的盈利能力。这些小公司往往在某城市比较强势,但出了这个范围就名不见经传了。覆盖区域狭窄,运作机制灵活。他们负责的多是提货短,送货段,以及同城区域内的运输服务。

2.区域运输及配送

这种企业就非常多,一些中小型物流公司也是属于这个范围,他们的优势一般集中在某几个中心城市,或某一省份,在覆盖区域内有丰富的网点和大量的货源,同时也承接发往其他区域的货量,但这些货量多交给另外的运输企业去做。

3.全国范围的综合物流服务

3.1 大中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负责大客户的全国范围的运输,仓储及其他增值服务,这类的企业一般在全国大中型城市均设立有服务网点或分公司,但一般不会面对个人提供服务,而且这类公司一般没有自己太多的车辆,而是更多选择使用社会的资源。这类企业的典型代表是宝供物流,和黄物流,熙可物流,中外运物流等等。

3.2 零担公司

3.2.1 专线公司

仅负责某地到某地的运输工作,在这条线路上有充足的运作经验,和固定的车辆资源,服务很稳定,价格低廉,但只要超出这个专线的运营范围,就无法运作。这种企业一般在物流中心停车场均有办事处。即面向直接的生产客户,又面向大型的第三方物流公司,而且喜欢为个人提供服务。这些专线公司也非常的多,这些线路上竞争实力很强,服务稳定,价格低,而且有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

3.2.2 全国性零担公司

设立有众多的网点,拥有大量的自有车辆,这点大家也是最熟悉的部分,因为日常经常会用到,例如最大的天地华宇,佳吉物流,通成佳加等等。面向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运输服务。

3.3 快递公司

例如顺丰,申通,圆通,中通,天天,E速,EMS,DHL等等都属于这个行业,虽然有些是外资,有些是国内的,操作方式同3.2.2提到的基本相同,只是干线采用的航空,中短途采用中小型车辆发运,速度快,安全有保障,网点丰富,但价格较高,仅适用于个人的非常零散小件,或高附加值货品。

8种第三方物流企业运作模式

特征及适用性的分析:

(1)理论模式一。此类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主要特点是规模庞大,网络体系遍布全国甚至全球,拥有先进的物流装备、强大的信息管理能力和高水平的物流人才,可以同时为多个行业的客户提供高集成度的物流服务。由于高端的物流服务涉及到对客户的几种物流功能甚至是整个供应链的整合,需要个性化定制,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参与客户营运的程度很深,投入较大。因此,尽管拥有大量的资产,同时为多个行业提供高集成度的物流服务也是很困难的,因此采用这种模式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几乎不存在。

(2)理论模式二。此类第三方物流企业基本上不进行固定资产的投资,而是通过强大的信息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来整合社会资源,为多个行业的企业提供高集成度的物流服务。同样道理,由于服务需要个性化定制而且物流企业的精力有限,这种高集成度的服务很难大规模运作,而且无资产的物流企业操作起来更加复杂。

(3)综合物流模式。综合物流模式的特点是第三方物流企业拥有大量的固定资产,为少数行业提供高集成度的服务,它与第一种模式的区别在于其业务范围集中在自己擅长的领域。一些从大型生产制造企业中剥离出来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由于有自己的网络和营销渠道专长,也集中面向专长的行业提供高集成度物流服务。由于提供高集成度的物流服务参与客户内部运营的程度较深,为了更好的实施物流管理,同时也为了降低客户完全外包物流的巨大风险,一种常见的操作方式是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客户共同投资新的物流公司,由这个公司专门为该客户提供一体化的物流服务。

(4)综合代理模式。综合代理模式的特点是第三方物流企业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对公司内部及具有互补性的服务提供商所拥有的不同资源、能力、技术进行整合和管理,为少数行业提供高集成度的一体化供应链服务,它与第二种模式的区别是其业务范围集中在自己的核心领域。采用综合代理的物流运作模式,不仅降低了大规模投资的风险,而且可以有效的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全社会的物流运作效率。但是底层物流市场的极度不规范也使整合社会资源的难度很大,目前这种模式也还处于概念和探索阶段。

(5)功能物流模式。功能物流模式的特点是第三方物流企业使用自有资产为多个行业的客户提供低集成度的物流服务。这类第三方物流企业对客户提供的服务功能很单一,大量的是提供运输、仓储服务,一般不涉及物流的整合与管理等较高端的服务。功能物流模式是目前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运作的一种主要模式,许多以传统运输、仓储为基础的大中型企业,以及一些新兴的民营物流公司,都属于这种模式。从国内的物流市场来看,由于客户企业仍倾向于外包部分功能性的物流活动而不是全部物流,因此定位在低集成度上仍然有很大的空间,功能物流模式仍将是主要的物流服务形式。采用功能物流模式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该不断加强自身的运作能力,在强化核心能力的基础上,可逐步拓展服务的种类,提升服务层次,向综合物流模式发展。

(6)功能代理模式。这种模式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功能物流模式一样,也是为多个行业的客户提供低集成度的服务,只不过是通过委托他人操作来提供服务,自身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类企业一般由货代类企业经过业务拓展转变而来,客户分布比较广泛,服务层次相对较低,但它具有较强的管理整合社会公共资源能力,能够充分利用闲置的社会资源,使其在效益方面产生乘数效应,一般取得物流项目的总承包后整合社会资源再进行二次外包。这类企业对固定设备、设施的投资少,以其业务灵活,服务范围广和服务种类多等优势方面使其他企业难以与之竞争。

(7)集中物流模式。集中物流模式的特点是第三方物流企业拥有一定的资产和范围较广的物流网络,在某个领域提供集成度较低的物流服务。由于不同领域客户的物流需求千差万别,当一个物流企业能力有限时,他们就可以采取这种集中战略,力求在一个细分市场上做精做强。例如,同样是以铁路为基础的物流公司,某铁路快运公司是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小件货物的快递服务,而另一物流公司则是提供大纲物的长距离运输。由于在特定领域有自己的特色,这种第三方物流企业运作模式也是需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

(8)缝隙物流模式。缝隙物流模式的特点是第三方物流企业拥有较少的固定资产甚至没有固定资产,以局部市场为对象,将特定的物流服务集中于特定顾客层。这种模式非常适合一些从事流通业务的中小型物流公司,特别是一些伴随电子商务而发展起来的小型物流企业。采用缝隙型物流运作模式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该充分发挥自己在特定服务领域的优势,积极提高服务水平,实现物流服务的差异化和成本最小化。

区域货物的运输模式

区域货运枢纽是区域物流网络中的重要集散中心,它不仅是关系全局的重要物流组织和生产基地,保证物流网络畅通、实施宏观调控的重点,同时又是物流网络中各节点设施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重要环节。在物流网络系统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一、基于区域货运枢纽的物流服务功能

货运枢纽一般是指两条或两条以上运输线路的交汇、衔接处形成的。具有运输组织与管理、中转以及换装、装卸搬运、储存、多式联运、信息流通和辅助服务等功能的综合性设施。按照交通运输方式的不同,货运枢纽可分为公路货运枢纽、铁路货运枢纽、航空货运枢纽、水路货运枢纽以及综合货运枢纽等。

就区域货运枢纽的物流服务功能而言,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本物流服务功能。它主要包含有六大功能,即运输组织、储存功能、装卸搬运、包装功能、流通加工功能和物流信息服务功能。这些基本功能是基于区域货运枢纽得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二类是物流增值服务功能。为了适应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满足新环境变化的要求,进一步挖掘第三利润源泉,延伸物流系统的作用范围,作为新型物流中心的区域货运枢纽还必须至少具有以下4项增值服务功能:

第一,结算功能。物流中心的结算不仅仅只是物流费用的结算,在从事代理、配送的情况下。物流中心还要替货主向收货人结算和货款等。

第二,需求预测功能。自用型物流中心经常负责根据物流中心商品进

货、出货信息来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商品进出库量。进而预测市场对商品的需求。

第三,物流系统设计咨询功能。区域货运枢纽要充当货主的物流专家。因而必须为货主设计物流系统,代替货主选择和评价运输商、仓储商及其他物流服务供应商。这是一项增加价值、增加公共物流中心的竞争力的服务。

第四,物流教育与培训功能。区域货运枢纽的运作需要货主的支持与理解,通过向货主提供物流培训服务。可以培养货主与物流经营管理者的认同感,可以提高货主的物流管理水平,将物流中心经营管理者的要求传达给货主。

二、基于区域货运枢纽的多功能服务型物流运作模式

基于区域货运枢纽的多功能服务型的物流运作模式,是以区域的特殊

地理位置为基础的(如港口、区域物流中转中心等)承担区域内外货运中转枢纽功能的物流活动聚集区,以大批量货运集散为物流活动的主要特征。

货运枢纽多功能服务型物流运作模式组成比较复杂,是集中多种运输

方式衔接和物流服务功能的设施群,它包括两类物理实体,一类是相互间有紧密的作业联系、合理的业务分工协作、便捷的运输联系的物流节点设施,主要指物流园区和某些专业的物流中心;另一类是货运枢纽,包括铁路的货运站和编组站、航空货运枢纽、公路货运站场等。除了提供传统的货运输和仓储等基本的服务功能,协同、整合的能力要求很强。提供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物流服务。还应该具备以下的服务性功能,包括:结算功能、需求预测功能、物流系统设计咨询功能、专业教育与培训功能、共同配送功能及其他附加增值功能。

三、以虚拟物流中心为导向的多功能型物流运作模式

虚拟物流中心是把运输车辆、货运仓储、货运装卸设备等各种基础设施,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将交易双方车主和货主,运输公司、保险、银行等各种交易中介纳入虚拟物流网络进行集中管理和控制,从而实现物流中心所具备的快速、安全、可靠、有效的物流服务。其主要目的是对现有的物流资源进行虚拟优化配置,通过集成需求信息降低需求的高度不确定性,促进物流市场的发展。作为虚拟物流中心应具备以下三个基本功能:

第一,物流供给的资源整合。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物流供给者的服务能力登记,建立物流供给信息数据库,包括物流供给者的地区、物流设备状况、愿意服务的区间。然后,针对不同物流服务能力的物流供给者提供相关的物流需求信息,从而提高物流资源的利用率,降低物流成本。

第二,物流服务信息整合。中小规模的物流需求者通过网络进入虚拟物流中心提交物流服务需求的相关信息(如时间、区间、物品、数量、何种服务、期望费用等)。虚拟中心把这些信息进行归类管理,再与物流供给者的数据库进行对接,达到对整个物流市场的信息整合。形成网络交易平台。

第三,信用管理。虚拟物流中心通过会员的信用承诺,以及加入虚拟物流中心的银行、保险公司等中介单位的信用担保、信用贷款等会员便利政策,不仅对物流服务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而且加强对信用的认识。虚拟物流中心建立会员的信用管理系统,提高整个物流市场的信用度。

以虚拟物流中心为导向的物流运作模式是利用互联网平台,集成各站场资源,整合现有物流功能和技术。设计、构建和运作综合物流与供应链解决方案,充分发挥信息流对实物流的监控作用,减少多重运输、多重中转等不经济现象,减少资源浪费,提高物流与整体供应链的效益。

总之,采用何种模式不是绝对的,影响因素中,除去一些客观因素之外,其它各要素均存在一定变数,可以同时结合考虑多种模式,或者先选取一种模式,然后再根据发展的实际情况,做出适当的调整,也可以把多种模式相互结合使用。

2.项目物流及其运作模式 篇二

关键词:第三方物流,物流金融,运作模式,风险防范

1 前言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长期以来摆在这些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这主要是由于中小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资信度低,缺乏信用积累,可供抵押的物品少,存在着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物流金融”是帮助中小企业突破“融资难”困境的关键,因为一方面,许多缺乏不动产和传统担保品的中小企业,凭货物仓单作抵押就可得到贷款资金支持,另一方面物流企业通过库存管理和配送管理,可以掌握库存的变动,掌握充分的客户信息,降低了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风险[1]。

2 物流金融的概念

物流金融是物流业和金融业因各自发展的需要而相互融合的产物,从广义上讲它是面向物流运营的全过程,应用各种金融工具,对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有效的整合,组织和调节供应链运作过程中货币资金的运动,从而提高资金运行效率的一系列经营活动。从狭义上讲,物流金融是金融机构和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商在供应链运作的全过程向客户提供的结算、融资以及保险等增值服务[2]。

3 物流金融的运作模式

物流金融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三种:仓单质押模式、保兑仓模式和融通仓模式。

3.1 仓单质押模式

仓单质押是指融资方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金融机构指定的仓储中心,并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在金融机构进行质押,作为融资担保,金融机构依据质押仓单向融资方提供用于经营与仓单货物同类商品的专项贸易的短期融资业务。这种模式的操作方式是融资方把货物存储在金融机构指定的仓库中,然后可以凭仓库开具的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根据货物的价值向客户提供一定比例的融资。

3.2 保兑仓模式

它是指在供应商作出如果在承兑期限内经销商不能实现承兑金额的销售,供应商承诺向金融机构退回承兑金额与发货金额的差价的前提下,经销商向金融机构申请以供应商为收款人的贷款额度,并由金融机构控制其提货权为条件的融资业务。保兑仓业务进入物流领域是近年的事情。它与物流业的顺利结合使得这项业务迅速的得到了国内众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青睐,并在业务的开展过程中不断的完善;现在,保兑仓模式已经成为了物流金融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运作模式。保兑仓模式的操作流程是:首先由供应商、经销商、第三方物流企业、金融机构四方签署“保兑仓”业务合作协议书,经销商根据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向金融机构交纳一定比率的保证金,该款项应不少于经销商计划向供应商在此次提货的价款,申请开立金融机构承兑汇票,专项用于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承兑担保,经销商以货物对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反担保。第三方物流企业根据所掌控货物的销售情况和库存情况按比例决定承保金额,并收取监管费用。金融机构给供应商开出承兑汇票后,供应商向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仓库交货,此时转为仓单质押。这一过程中,供应商承担回购义务。

3.3 融通仓模式

融通仓是银行把贷款额度直接授权给物流企业,由物流企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条件进行质押贷款和最终结算。金融机构根据融通仓仓储中心的规模,经营业绩,运营现状,资产负债比例以及信用程度,授予融通仓储中心一定的信贷额度,融通仓储中心可以直接利用这些信贷额度向相关企业提供灵活的质押贷款业务,由融通仓直接监控质押贷款业务的全过程,金融机构则基本上不参与该质押贷款项目的具体运作,融通仓直接同需要质押贷款的会员企业接触、沟通和谈判,代表金融机构同贷款企业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和仓储管理服务协议,向企业提供质押融资的同时,为企业寄存的质押物提供仓储管理服务和监管服务,从而将申请贷款和质物仓储两项任务整合操作,提高质押贷款业务运作效率[3]。

4 物流金融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瓶颈

4.1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政策尚有限制,大环境尚未形成

1916年,美国就颁布了美国仓库存贮法案,并以此建立起一整套关于仓单质押的系统规则。1998年,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按照担保功能等五个方面制定了动产担保法律,扩大了担保物范围以促进融资简便,平衡不同权利人的利益高效率地执行担保权,以避免担保权落空。在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推动下,欧盟成员国中有22个国家通过了有关动产担保的法律。欧盟正倾向于接受美、加模式的动产担保制度,并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权登记制度。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仍不完善。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第三方物流企业不可以并购银行,如何在不违背我国金融法规的前提下利用自有资金和信用开展业务对物流企业来说依然是一个难题。例如许多物流公司代收货款的服务项目,严格按照我国现行体制以及法律体系来说是不允许的。还有,由于我国实施外汇管制,国际快递公司即使在国内收到了货款,也无法将代收的货款送到国外,因此,在我国的外汇政策限制下,第三方物流企业无法开展国际间的业务。

4.2 业务操作没有统一的规范

就仓单质押业务来说,目前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银行都有不同的操作模式及合同条款。为了控制金融物流业务中的仓单风险,有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特别是实力较强的企业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和经验积累,制定出各自的仓单管理规范,从企业着手控制风险,起到了一定效果,但从行业角度来看,这种状况不利于业务操作的风险控制,程序也比较繁琐,不同企业的规范也给银行和中小企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风险。

因此,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应尽快制定相对统一的质押融资业务流程,规范合同条款,促进有金融物流业务的规范操作。可喜的是,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准备拟订有关银行仓单质押融资的业务规范、仓储公司监管规范、仓储公司的资质审查制度、仓单标准及收费标准等。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准,中储正在制订《物流业仓储业务服务规范》、《物资银行业务服务标准》。今后,随着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展金融物流服务脚步的不断加快,业务流程将越来越规范。

4.3 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规模实力不足

金融物流业务操作环节复杂,能否顺利地开展金融物流服务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规模、实力有很大的关系。第三方物流企业需具有以下条件:第一,具备相当的资本和业务规模,具备良好的商业信用和金融信用;第二,有强大的仓储服务能力和经验,并能够承担必要的运输配送,从而实现对货物的有效监管;第三,具有完善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第四,具有价值评估和货物销售、拍卖的资质,这关系到质物价值的准确评估、及时变现,是风险控制的重点。

而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金融物流服务才刚刚起步,就企业自身规模实力而言远没有国际物流企业强大,这给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全面开展金融物流服务带来了限制。此外,现代物流人才的缺乏、企业基础设备的更新、信息系统的建立、法律意识的增强、管理制度的完善等都是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面临的严峻问题。

4.4 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展金融物流服务的理念尚待推行

由于金融物流服务的理念在国内刚刚开展,有很多中小企业并不能完全接受这项增值服务,因此,金融物流服务市场尚待培育。第三方物流企业可以适时对客户需求进行适当的引导,为客户分析市场形势,提供量体裁衣式的增值物流服务,并努力让客户体验到物流增值服务。只有满足了客户的个性化、多样化需求,客户才能提高对物流企业的信任度和认可度,才会放心接受其提供的增值服务[4]。

4.5 没有专门机构对物流企业进行监管

开展物流金融业务的仓储企业必须是独立的,信用良好、流程规范、管理严格,对所储存商品,要按国家等级标准进行数量测算和质量鉴定,同时应有与客户、银行联网的信息网络。但由于目前我国对仓储企业没有资质认定,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发挥作用,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发展必然受到很大限制。

5 物流金融的风险分析

发展物流金融业务虽然能带来“共赢”效果,但同样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有效地分析和控制这些风险是物流金融能否成功的关键之一。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它所面临的新的金融风险主要包括:

5.1 来源于物流企业特别是中小物流企业的风险

近些年来,虽然中国的中小物流企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与大型物流企业相比,产业进入时间晚,其本身仍有许多不利于融资的因素,具体表现在:财务制度不健全,企业信息透明度差,导致其资信不高。据调查,中国中小企业50%以上的财务管理不健全,许多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经财务审计部门承认的财务报表和良好的连续经营记录。

5.2 来自银行内部的操作风险

物流金融的创新之处就在于将仓单甚至物流过程纳入质押对象,这势必牵涉到对仓单和物流过程的定价评估问题。一方面,由于价格的变动,会导致质押对象的价值发生升值或者贬值,从而引起一定的抵押风险;另一方面,对银行内部来说,要严防内部人员作弊和操作失误。在对抵押品的估值和评价中,要客观公正,以科学的方法来保证估值和评价的准确性,确保银行的利益不受损失。

5.3 来自与同业恶性竞争的风险

目前,开展物流金融类似业务的,不仅有物流公司和银行,还有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以及银行出资成立的一些企业等。参与者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这一业务的利润率。此外,目前单项融资额过低,也导致了物流企业的操作成本升高,这些都影响了物流企业开展这项业务的积极性。在传统的物流金融活动中,物流金融组织被视为是进行资金融通的组织和机构;现代物流金融理论则强调:物流金融组织就是生产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帮助客户分担风险的同时能够有效管理自身风险以获利的机构,物流金融组织盈利的来源就是承担风险的风险溢价。所以,物流金融风险的内涵应从利益价值与风险价值的精算逻辑去挖掘,不应因惧怕风险而丢了市场。

5.4 来自物流金融业务中质押品的风险

仓单质押业务有四种潜在风险:一是质押品的来源和品质的风险,选择客户要谨慎,要考察其业务能力和业务量及货物来源的合法性(如走私货物)。二是仓单风险,现在系统多以入库单作质押,和仓单的性质相同,但仓单是有价证券,也是物权凭证,因此必须有科学的管理程序,保证仓单的惟一性与物权凭证性质。三是质押品种要有选择,要选择价格涨跌幅度不大、质量稳定的品种,如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大豆等。四是提单风险,目前,大多由货主和银行开提货单,要逐步转向仓单提货。由货主与银行共开提货单的,要在合同中注明仓单无提货功能。同时要有鉴别提货单真伪的措施。

6 第三方物流企业参与物流金融业务的风险控制

6.1 融资企业信用风险

第三方物流企业需评估合作企业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可以通过了解存货人的历史业务情况、信用情况,全面了解客户的资信信息。首先,应调查客户偿还债务的历史情况;其次,分析客户在以往的履约中所表现的履约能力;最后,凡有不良信用纪录的客户,应避免与其合作。对于长期合作的客户来说,避免风险的重点在于对货物合法性如是否为走私物品的鉴别,即融资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的物权,可以要求融资企业提供与货物相关的单据例如购销合同、发票、运单等,通过检查相关单据的真实性确认货物的合法性[5]。

6.2 操作风险

有些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信息化程度很低,还停留在人工作业的阶段,难免出现内部人员的操作失误。作为银行和借款人都信任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要指定专门负责金融物流业务的工作人员,制定规范的金融物流业务操作办法,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进行操作。例如,基于货物质押的业务中,需要按规定控制质物的质量、数量,与此同时,货物是流动的,因此要求第三方物流企业不但要保证质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材质等属性,还要使质物的库存数量保持在规定的额度。否则,如果不能控制物品存量,或者物品进出库时没有避免以次充好的现象发生,将给整个业务带来很大风险。第三方物流企业要对仓储物的存量下限进行严格控制,当仓储物的存量达到规定限度时要有应对措施,如警告、冻结。企业可以通过业务流程优化、岗位职责规划、相关业务制度的完善,货物入库验收、出库检验等方法来控制风险。有条件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应通过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辅助操作人员进行货物的管理,避免操作风险。

6.3 质押货物风险

质押品种的选取存在市场风险,因此在质押物的选择过程中,所选质押物最好为价值易确定且相对透明稳定,市场需求量大,流动性好,变现性较好,质量稳定,容易储藏保管的大众化物品。可以通过控制贷款期限的长短、质押贷款的比例,设立风险保证金制度等方法尽量避免货物的市场价值波动风险。当市场价格下跌到预警线时,按协议规定通知融资企业增加质物和保证金。第三方物流企业可以搜集市场信息,了解市场容量、价格变动趋势、产业产品的升级等情况,通过调查行业内人士、征求专家意见、利用统计资料、参考现行成价和销售价等方法来准确评估质押货物的价值。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价格波动,需针对不同抵押商品进行细化管理。第三方物流企业掌握着大量行业的交易信息,如该项货物每天的到货数量、库存数量、销售数量等,可以对不同情况的商品进行区别管理。

6.4 仓单风险

防止虚假仓单造成损失是第三方物流企业控制风险的重点。第三方物流企业要规范空白仓单的领用登记制度。领取数量、仓单编号、密码、领取人、领取时间、批准人、发放人等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空白仓单和仓单专用印鉴一定要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在办理各种出库业务时要根据预留的印签,进行验单、验证、验印,必要时还要与货主联系或者确认提货人身份。在金融物流业务中,还应根据业务要求及时与银行联系,取得银行的确认与许可。同时第三方物流企业还可以利用带密码的提单,在提货时进行密码确认,防止假提单的风险。

6.5 其他风险

这主要是指内部欺诈风险。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加强内部人员管理,避免内外串通作案,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货物灭失风险。第三方物流企业可以要求货主为仓储物办理财产保险,以避免意外灾害造成存储物灭失而带来的风险。

7 结语

物流金融作为一种较新的金融及物流创新服务产品,目前市场处于加速上升状态,也成为国内第三方物流业务发展的一种重要趋势。可以相信,伴随着“物流金融”业务的成熟和发展,中国第三方物流业会得到更快的进步,物流金融业务以其综合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的整体优势,提供全方位的解决方案,必将统领现代物流产业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青.中小企业利用物流金融的策略[J].创新科技,2007,(2).

[2]陈祥锋,朱道立.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创新-金融物流[J].物流技术,2005,(3).

3.“菜鸟”即将改变物流运作模式 篇三

“我们有一个大胆设想,即通过建设中国智能骨干网,让全中国2000个城市的人能够实现你只要上网购物,24小时之内货一定送到你家。”在新公司成立的致辞中,马云为“菜鸟”网络勾勒出了一片美好的愿景。他希望通过智能骨干物流网的建设,真正把生产、流通各个环节的信息和数据打通,通过数据和信息的流转使得物流的距离更短,效率更高。这是一个成长于电子商务土壤却超越电子商务范筹的体系,而在这个体系中,也将会伴生大量的商业机会。

投资仓储和技术

首期投资额为1000亿元,二期投资为2000亿元,马云希望通过3000亿元的投资,撬动几十万亿中国已有的基础设施。

在中国的创业史上,“菜鸟”网络恐怕是最不差钱的初创公司了。看看其股东结构就可见端倪:最大股东是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出资21.5亿元,占股43%;浙江银泰集团通过“北京国俊投资”,投资16亿元,占股32%;而富春集团则通过“富春物流”投资5亿元,占股10%;上海复星集团则通过“上海星泓投资有限公司”投资5亿元,占股10%。此外,圆通、顺丰、中通、韵达、申通各出资5000万元,各占股1%。

拥有如此“豪华阵容”股东结构的创业公司,自然也在撩拨着各地政府的招商欲望。“菜鸟”网络CEO沈国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的第一次股东预备会两三个月前在杭州召开后,许多地方政府都主动跟公司联系,目前已经有十几个城市的项目在推进中。

据了解,“菜鸟”网络将针对东北、华北、华东、华南、华中、西南和西北七大区域,选择中心位置进行仓储投资,在这之下是无数的二线仓储节点。目前,“菜鸟”网络已经与地方政府达成协议并拿到土地,开始进行实质性运作的主要有三:落户于金华金义都市新区的华东仓储中心、位于广州萝岗区的华南仓储中心以及位于天津武清区的华北仓储中心。

马云表示,针对智能物流网,首期投资额为1000亿元,二期投资为2000亿元。对于融资方式,沈国军表示,“菜鸟”网络成立前后,已与中国人寿集团、中信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而至于后续的资金来源,各金融机构每年投多少,目前尚没办法透露。

针对钱如何花的问题,沈国军表示,目前主要有两个投资方向:一是通过自建、合作的方式在全国2000个城市打造一个物理仓储网络,有些城市规模足够大,也许会把仓储中心延伸成部分的产业园区,比如C2B基地,成为带动一些年轻人创业的基地;二是这些钱还将会在研发、技术方面进行大量的投入。

“‘菜鸟’要做的是整个物流的基础施设,但自身绝不会做物流公司,而是搭一个平台,让仓储服务商、快递公司、落地配公司与这个平台进行对接。”“菜鸟”网络董事童文红表示。

24小时送达

在用户下单后,只需要在离用户最近的仓库发货即可。只有这样,才可能实现马云所说的“24小时送达”。

虽然已经着手在做物理的仓储体系,但菜鸟网络的商业模式目前还不清晰。“直到今天为止,智能物流网到底应该是什么产品、未来方向怎么样、模式怎么样,还处于争论不休的阶段。”马云如是说。不过,马云强调了两点:一是这个项目是用互联网的思想在做事,二是不会跟现有的快递公司抢生意。但他同时也表示,这个物流网可能会影响所有快递公司今天的商业模式。

“如果‘三通一达’不进入这个体系,未来一点机会都没有。”浙江网仓科技创始人罗贵这样评价这个智能物流网的影响力。罗贵分析认为,智能物流网最初的功能是实现商品在骨干区域中的“预配送”。比如,某杭州品牌产品库存深度为1万件。原来,这1万件商品都放在该品牌的杭州仓库里。用户若购买,货就会在杭州仓库发出,通过“三通一达”的物流体系送达用户。而在未来,该品牌使用智能物流网的数据后,将会根据用户分布,以及销售预测将这1万件商品按比例分配到全国不同的仓库中。在用户下单后,只需要在离用户最近的仓库发货即可。而只有这样,才可能实现马云所说的“24小时送达”。

在这个过程中,商户可以通过大数据把货提前铺到离用户最近的仓库中。罗贵认为,这个过程如能实现,那么今天的物流公司的运作模式将会发生巨大改变,同时,物流公司也可以利用这个平台上的数据获得订单和优化流程。“今天的快递公司不会被消灭,而是会被这个体系消化。”

在罗贵看来,智能物流网是要把所有的货物流通的数据打通,形成一个巨大的即时信息平台,并将所有的快递公司整合进来。对于物流公司来说,除了能实现接近用户的“预配送”外,还能将所有的快递公司的资源整合起来。一件货物的流通不再是原先的流程,而是会用最迅速和经济的方式流通。

这一描述显然是极为理想化的。面对能否如愿实现的质疑,童文红表示:“把快递的包裹放在一个地方,这是一种仓储。而如果用数据化的思维去运营存储在任何地方的商品,这也是一种仓储的概念。”

“用互联网的思维运营智能物流网”正是记者在采访中听到的最多的表述。对此,罗贵认为,从阿里高管们表达的信息可以看出,马云不仅仅是想做基于电子商务的物流,他的野心更大,是想打通整个生产流通的数据,并把这些数据运营起来,从B2C渗透到B2B,甚至将生产厂商所有的数据整合起来,实现信息的高速流转,而生产资料、货物则尽量减少流动,以提升效率。

4.航空物流企业运作模式资料 篇四

发布时间:10-07-20 来源:龙源代写论文网 作者:Admin

现代物流业正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兴起,并被看作是现代经济条件下企业挖掘的第三利润源。而传统的航空货运已不能满足现代物流发展的需要,必须向提供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流通、加工、信息处理等多种服务的综合的航空物流发展。这无疑对中国的航空运输业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笔者在本文中对我国当前现代航空物流企业的运作模式进行了浅析。

一、转型必要性

1、外部环境变化需要

在航运方面,中国远洋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总经理叶伟龙在综合物流系列研究中,发表了“中国航运企业迈向综合物流服务的思考”一文,阐述了国内大型航运企业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开展物流服务的优势,同时为中国的航运企业向现代航运物流企业转化制定了相应的方针和策略。在公路运输方面,承耀荣博士也发表了“传统的道路货运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化研究”,杨兆升博导在“2000年中国工程院深圳现代物流论坛文集”上,发表了“传统运输业向现代物流行业转变的分析与对策”一文。该文认真分析了现代物流的特点,以及相应的对策和突破点,探讨了交通运输行业如何向现代物流行业转化。由此可见,几种主要的运输方式都已经考虑了如何融人到现代物流的发展中,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整合可以利用的资源。在这种形势下,如果中国航空运输企业不能很好的融人到现代物流的发展中,就会失去很多的发展机遇。

2、内部环境变化需要

据统计,目前已有约60家外国航空公司分别在中国开放的近40个城市机场经营国际货运业务,外国航空公司运送的份额高达70%以上。虽然中国近几年改变了过去那种重客轻货思想,成立了单独的货运航空公司,航空货运量也呈快速增长趋势,但市场占有率还不高,内地航空公司只能分享余下的30%份额。自2002年岁末中国民航成立6大集团的重大重组之后,内地专营货运航空公司成立了3家,分别是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扬子江快运航空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还有邮政航空公司加盟的南方航空公司货运)。从目前情况来看,3家专营货运的航空公司在竞争手段、经营模式上都没太大的区别,只是互相之间通过压低价格来增加货量,还只是停留在价格战的阶段,由此导致了航空货物运输的实际收人增长低于业务量的增长,收益水平也在不断下滑。据了解,中国即将成立3家低成本航空公司(奥凯、春秋、鹰联),其中奥凯是以经营货运为主的,毫无疑问,它的加盟会使这几家货运航空公司的价格战更加激烈。随着国外航空巨头进人中国的脚步不断加大,留下的市场份额不断减少,国内的价格战日趋激烈,利润空间不断减小,国内货运航空公司如果不改变传统的观念,不能融人到现代物流的发展中来,就会不可避免陷人到无休止的价格战中去。

从理论上看,可以将航空物流系统视为一条价值链,用价值链管理理论来解释从传统航空运输业现代物流企业转变的必要性。价值链管理理论认为,价值链管理(VCM)指对企

业价值链的构成及其在供应链中所处的位置进行分析,找出各专业市场的信息需求,运用信息技术增大现代航空物流系统整体的附加值。航空企业可以运用价值链识别增加总价值过程,并找出减少价值链中附加值小的过程比重,通过价值链识别增加附加值大的过程比重来增加总价值的方法、减少价值链中附加价值小的过程比重的方法来达到增大整体附加值的目的。此外,增加总价值可以通过优质的产品和满意的服务,积极塑造企业的服务品牌,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帮助航空运输企业按照顾客的要求,在提供的各种各样的新物流服务中,提高总价值,增加附加值,利用信息及商务平台为客户提供高效、高值的物流服务,提高现代航空物流系统中运输、保管、搬运、包装、加工等作业的效率,实现省力化、合理化,并降低物流成本。

二、主要区别

1、企业与客户关系不同

传统航空货运公司只能为客户提供机场到机场的一次性空中运输服务,通常的客户为各家货代公司,然后各家货代公司再为他们的客户(即真正意义上的客户,一般多为生产厂商)提供机场到门的公路运输服务或配送服务;而现代航空物流公司则是提供一种长期的具有契约性质的综合物流服务,为客户提供的是门到门的一站式服务,注重了生产厂商供应链物流的整体运作效率和效益,直接面对的是真正的客户,而不是代理公司,能够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根据客户需求的不同,做出及时的调整。

2、扮演角色不同

传统航空货运企业只注重短期或是一次性的经营效益,在货运淡季时,往往容易受制于代理公司;而现代航空物流公司与客户之间是长期战略同盟的关系。

3、利润基础不同

传统航空企业看重的是一次性的经营效益,提供的运输产品价格单一;而现代航空物流公司能够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为客户量身定制,价格也会有所不同,它的利润基础是它与客户的一体化。在这个利益共同体中,航空物流公司与客户共同努力降低成本,最终达到“双赢”的目的。

三、运作模式

1、以国内为目标的基础物流服务模式

中国的航空货运企业和国外的物流公司相比,无论在资源方面还是在经验方面,差距都很大。比如说在中国能够飞国际航线的全货机只有20架,但是UPS(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公司里面,有600架这样的飞机可以进行飞行。从飞机的数量上,就看出实力上有悬殊的对比。国外的优势在于能从全球的角度整合资源,拥有庞大的全球网络,而国内的优势在于本土化的网络,这可不是国外公司能在较短时间建立起来的。如邮航、国货航在国内都有很强的网络。可以以己之长克别人之短,在国内物流的各个环节上做强做大,与国外物流

公司在国际网络上进行合作,共同为客户提供完善的服务。物流服务包括运输、仓储、包装、装卸、流通加工、配送6个环节。

(1)运输:航空运输企业原本的业务就是运输服务,这是国内的优势所在。随着经济的发展,航空物流企业为客户提供的方式发生了变化。由原先提供什么样的运输产品,客户就要接受什么样的服务,改变成现在客户有什么的需求,就提供什么样的产品,一切以客户为中心。航空物流企业会根据客户对货物需求情况的不同,决定采取什么样的运输方式。有些货物对时间要求很紧迫,则以快递方式运输,但也有的并不急需运达,而是希望花钱最少,则可以普货方式运输或者采用海运。航空货运企业还可以在自己原有运输业务的基础上拓宽经营范围,发展以空运为主的运输物流服务,即通过多种手段,将各种运输方式结合起来,形成综合立体的物流运输网络,采取委托、外包、特许代理经营等形式,与从事铁运、水运、汽运的公司携手,双方签订长期的合作协议,建立综合的运输物流网络。

(2)仓储:随着以日本为主的just-in-time生产管理体系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使得以时间为中心的竞争愈益重要,并且物流的行为直接决定了生产决策。所以,航空物流企业应本着从生产企业成本的角度考虑库存管理问题,尽可能的实现“零库存”,把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及时运出,同时建立起具备调节供需、调节货物运输能力、配送和流通加工功能的物流中心。物流中心起着供应货物的组织协调作用,不仅具备存储保管货物的设施,更重要的是增加了现代化的分拣、配送、捆包、流通加工、信息处理等服务。航空物流企业应对物流中心的库存货物进行科学管理和控制,以保证能够畅通无阻。

(3)包装:现代物流要求客户把货物的包装交给物流公司,为了便于运输,要进行一定的包装。航空物流企业如果不具备包装的能力,可以委托专门的包装公司。

(4)装卸:装卸过程也是产品最易损坏的过程,装卸作业的合理化,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物流系统的整体合理化。Fedex使用的是集装箱单元化,有利于发挥机械效能,提高作业效率,便于搬运,有较好的灵活性;同时,也有利于实现作业的标准化,避免货物的损伤。

(5)流通加工:航空物流企业要在物流中心提供货物拆拼箱、重新贴签、重新包装、包装/分类/并货/零部件配套、产品退货管理、组装/配件组装、测试和修理等服务。提供增值服务既是航空物流自身利润的重要来源,也是客户选择物流服务的重要条件。如英航设在希思罗机场的货物配送中心,不仅可以为货品包装贴上标签,然后配送到不同的国家和销售渠道,还可以根据超市需求,在机场内完成鲜活食品的分拣,直接把货品送到货架上。中国的航空货运服务体系中几乎不具备类似的增值服务。

(6)配送:从一定意义上说,配送是运输过程的末端,对于整个运输网络的形成和完善起到重要作用。科学的配送同样可以降低企业的库存,大大改善企业外部环境和产品供应的保证程度。航空物流企业应根据不同客户的不同要求设计出最佳的配送路线,同时要运用系统的观点,协调好配送网络中心与各个节点的关系,使整体效能达到最优。

2、以个性化物流服务为目标的物流运作模式

航空物流企业应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结合生产企业的供应链管理,配合生产企业设计出“一站式”的物流解决方案。不同的客户对物流的需求是不一样的,尤其是中小型企业,自

身的能力有限,需求更具特殊性。为这些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一体化物流解决方案,提供个性化服务,包括各类商务附加服务在内的物流活动,如在物流服务过程中协助客户进行促销,对储备产品提供特别介绍,在销售点进行广告宣传和促销材料的物流支持等,同样是航空物流企业可选择的模式之一。

3、以综合物流代理为主的第三方物流运作模式

5.中国雅芳的物流运作模式作业 篇五

雅芳简介:雅芳是全美500 强企业之一,已有110多年历史,已发展成为世界上

最大的美容化妆品公司之一。雅芳中国有限公司,1990 年成立,总部广州,经营护肤品、化妆品、个人护理品、香品、流行饰品、内衣、健康食品等。目前中国雅芳在大中城市设有

个分公司,拥有5000 家雅芳产品专卖店,开设在各大商场的近2000个雅芳专柜,100

多个仓储式的雅芳专柜,并已开通网上购物服务。2002 年雅芳中国的销售额是12 亿元,2003 年24 亿元。

2001年分离前的运作方式

2001 年之前,雅芳的物流运作是商流物流合一的。除总部工厂仓库外,75 个分公司各有一个仓库,物流运作是由工厂仓库―――分公司仓库―――经销商自提,即雅芳通过长途陆运或空运的方式,将货物从广州工厂仓库运到全国75个分公司的仓库,然后由经销商到所属区域的个分公司提取货物,并在专卖店或专柜向顾客出售。然而,随着销售额的增长,这种方式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一方面,随着销售品种、销售额的增加,库存额高居不下,库存周转天数越来越高,而分散在各地的75 个仓库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来从事仓储、打单等工作;另一方面,物流不畅导致经销商满意度低,流失率高。从1999年到 2002年初,雅芳的经销商流失率高达20%。在十字路口的雅芳感到必须要对物流进行重新整合,构建高效的供应链体系才能有效支撑业务,达到提高满意度、降低成本的目标。

6.项目物流及其运作模式 篇六

仓单质押业务是物流企业与银行合作开展的物流金融服务。本文从物流公司的角度介绍了仓单质押业务的运作模式,并对该业务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促进物流仓单质押业务在法律框架内的良性发展,减少和避免法律风险。

物流;仓单质押;法律分析

仓单是仓储物流企业接受货主的委托,将货物收存入库以后向存货人开具的说明存货情况的存单。仓单不仅是提取委托仓储物的证明文件,也可以作为仓储物品的转让证明,同时仓单还可以作为质押担保。质押担保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则是以权利为质押的标的,而不是动产,其他内涵与动产质押基本相同。以仓单作担保是一种以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为标的的担保,属于权利质押。

目前物流企业充分运用仓单质押功能与银行合作开展新型物流金融服务,仓单质押比较适应我国目前企业融资难、银行放贷难的市场现状,能够较好地解决银行和企业之间的矛盾。它通过物流仓储企业作为第三方担保人,有效地规避了金融风险。目前一些大型的物流企业如中储与十几家金融机构联合,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仓单质押业务。

1物流仓单质押的具体运作模式

在实践中,仓单质押业务模式主要有:现有存货质押贷款、异地仓库监管质押贷款、买方信贷、综合授信等。

1.1现有存货质押贷款

现有存货质押贷款是指货主企业把质押品存储在物流公司的仓库中,然后凭借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质押品的价值和其他相关因素向客户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

1.2异地仓库监管质押贷款

异地仓库监管质押贷款是在仓单质押的基本模式上,对地理位置的一种拓展。物流公司根据客户不同,或利用遍布全国的仓储网络,或整合社会仓库资源,甚至是客户自身的仓库,就近进行质押监管,这一过程中物流公司受银行委托,对贷款企业存放在物流公司认可的仓库、货场、码头的货物进行监管,并对监管质押货物开具仓单,贷款企业将物流公司开出的仓单质押给银行,银行审核后对贷款企业发放贷款。这种方式极大地降低了客户的质押成本。

1.3买方信贷或保兑仓

买方信贷(保兑仓)是银行以客户与厂家(供货方)签订贸易合同的金额为依据,为客户提供专项用于向合同的厂家(供货方)支付货款的融资授信方式。它是针对买卖合同的买方要买的未来货物进行仓单质押,其特点是先票后货,即银行在客户(买方)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开出承兑汇票,收票人为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按银行指定的仓库发货,货到仓库后由物流公司签发仓单,然后将仓单质押给银行。保兑仓业务有效地放大了仓单质押业务量,更大程度上满足客户对资金的需求,银行资金的安全性也得到了有效保障,这是一种买方、卖方(生产企业)、银行、物流公司四方共赢的合作。

1.4质押贷款统一授信

统一授信就是银行把贷款额度直接授权给物流公司,再由物流公司根据客户的需求和条件进行质押贷款和最终结算。物流公司代替银行向客户融资,开展质押业务,获取利差。物流公司向银行按企业信用担保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信用担保,并直接利用这些信贷额度向相关企业提供灵活的质押贷款业务,银行则基本上不参与质押贷款项目的具体运作。

2仓单质押运作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2.1仓单质押业务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仓单质押业务中存在三个当事人:物流公司、银行和货主企业。在仓单质押的法律关系中,物流公司属于保证人的角色。物流公司作为银行的保证人,负有向银行保证协助监管的责任;银行担当质权人的角色,银行根据企业的质押物总价值向企业发放贷款并委托物流公司对质押物进行监管;货主企业担当出质人的角色,企业向银行提供仓单或动产质押,通过物流企业的担保作用,获取银行贷款。

2.2仓单质押业务的法律关系

在上述四种仓单质押业务的模式中,现有存货质押贷款模式的法律关系是最基本的,保兑仓业务的法律关系是最为复杂的,下面以该两种模式来分析仓单质押业务的法律关系。

2.2.1仓单质押业务的基本法律关系

物流公司、银行和货主企业之间存在着三个法律关系:

(1)银行与物流公司的保证合同关系。

(2)物流公司与货主企业之间的仓储合同关系。物流公司是保管人,货主企业是存货人。

(3)银行与货主企业之间的以质押为担保的借款合同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银行是贷款人和质权人,货主企业是借款人和出质人。

具体法律操作程序为:货主(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账户监管协议》;仓储企业、货主和银行签订《仓储协议》;同时仓储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货主按照约定数量送货到指定的仓库,物流仓储企业接到通知后,经验货确认后开立仓单;货主当场对仓单作质押背书,由仓库签章后,货主将仓单交付银行并提出仓单质押贷款申请。银行审核后,签署贷款合同和仓单质押合同,按照仓单价值的一定比例放款至货主在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

2.2.2保兑仓质押业务中的特殊法律关系

保兑仓质押业务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共存在着四个法律关系:

(1)买方(未来货主企业,经销商)与卖方(供应商,生产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2)银行与物流公司的保证合同关系。物流公司作为银行的保证人,监管货主企业在仓库中存储货物的种类、品种和数量等,并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

(3)买方、卖方与银行之间的以仓单质押担保的银行承兑汇票关系(保兑仓协议)。银行是汇票付款人和质权人,买方是借款人和出质人,卖方是回购担保人。

(4)买方与物流公司之间的仓储合同关系,物流公司是保管人,买方是存货人。

保兑仓质押业务是一个动态的质押业务,其具体法律操作程序如下:物流公司与银行要签订保兑仓业务质押监管协议(相当于保证协议),经销商与生产商签订买卖合同后,经销商和生产商即可向银行申请签订保兑仓协议,银行审查生产商的资信状况和回购能力,并与生产商签订回购及质量保证协议;在保兑仓协议中,规定由经销商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银行向经销商开出以生产商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生产商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向银行指定的物流公司发货,银行凭经销商存入的保证金签发等额的《提货通知书》,经销商持《提货通知书》向物流公司提货;经销商实现销售,货款回笼追加保证金从物流公司的仓库提货,如此循环操作,直至足额交付保证金,到期兑付银行承兑汇票。

3物流仓单质押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

3.1注意仓单与出货单、存货单的区别

仓单是质押贷款和提货的凭证,是可转让的有价证券,也是物权凭证,是仓单质押业务开展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但目前我国出现了形式不一的仓单,使仓单的管理具有较大难度。有的物流公司收取质押物时,并没有开具有效的仓单,而是使用存货单或入库单。由于我国法律上对提取货物时是否必须是存货人没有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各物流企业遵循各自的规定,有的认单不认人,有的认单还要认人,仓单的操作风险隐藏在无律管理中。因此,物流企业在开具仓单时一定要按照标准的仓单格式签发,以保证仓单的有效性。

3.2注意仓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问题

仓单是具有流通性的,物流公司在出货过程中只需确定仓单的真实性,不需确认仓单项下的货物是否属于仓单持有人。因此仓单质押一般不需考虑货物所有权问题。但在保兑仓质押业务中,由于企业方面是涉及买方和卖方两个企业,为了买方信贷的方便,货物所有权的问题还应该明确,主要是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要明确货物一旦进入物流公司的仓库,所有权即应转移给买方。这样能够使物流公司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作为质押担保的价值体现在仓储物上,如果仓储物发生了灭失,则作为质权人银行的权利就会受到损害,同样对物流公司的担保信誉也会受到影响,因此在仓单质押中物流公司要注意仓单项下货物的风险问题,可以要求货主企业对仓储物向指定的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仓储货物的保险,确保仓储货物出现损毁时,保险公司可以赔偿。

3.3明确出质人、质权人、监管人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

物流公司仓单质押业务涉及多方主体,仓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在各主体间进行流动,很可能产生所有权纠纷;加之该业务开展时间较短,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款可以遵循,也没有行业性指导文件可以依据,因此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各方主体应尽可能地完善相关的法律合同文本,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将法律风险降低到最小。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注意货物的验收确认、货物出质、质押货物的置换和解除监管等关键环节的控制。特别是物流公司要加强对质押货物的监督管理。物流公司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时,要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对货物的保管负责,如有丢失或损坏由物流公司承担责任。因此,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履行对银行的承诺,物流公司要加强对质押货物的监管,保证仓单与货物货单一致,手续完备,货物完好无损。

3.4注意非法质押问题

物流公司同银行之间可能信息不对称,信息失真或信息滞后,会导致双方决策的失误,造成质押商品的监管风险。特别是异地仓库监管,潜藏着更大的风险,一是同一商品出现两个仓单,被重复质押,二是质押商品被非法挪用,都会使债权人银行的质权落空。物流公司作为银行的保证人,要切实履行好监管的责任。

4结束语

在国外仓单质押已经成为企业与银行融通资金的重要手段,也是仓储业增值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我国仓单质押是近几年物流企业发展的新型物流金融服务项目,在实践中一直是摸索着向前走,没有任何经验可言。物流企业仓单质押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在法律制度上都还不够完善,而仓单质押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又很多,因此可能产生不少法律风险及纠纷,如果仓储物流企业能处理好各方面的法律关系,并能够有效地防范以上风险,仓单质押业务会有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媛,徐萍.仓单质押贷款风险管理研究[J].中国储运,2006(2):104-106.[2]曹艺.关于物流银行业务中风险防范的思考[J].物流科技,2007(10):126-127.[3]王耀明.银行法律实务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6-17.钢材贸易项下仓单质押贷款初步研究

1、钢材贸易商必须将其主要结算账户开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主要目的是便于了解及掌控钢材贸易商资金流情况。

2、钢材贸易商必须定期提供会计报表和钢材出入库明细表,金融机构及担保公司应当定期结合报表和明细表至仓库现场核对最低库存钢材数。

3、在联合监管协议中,必须明确担保公司和仓库企业的最低库存责任,必须约定当库存钢材价值(以每日钢材种类平均市场价为准)低于最低库存时,钢材贸易商不得提货,仓库企业不得允许任何人或单位提货的责任。

浅析仓单质押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融资难,难在哪?缺少金融机构认可的担保是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物权法》自生效以来,应收账款、仓单等权利质押担保方式重新获得市场的青睐,被视为银企合作的“新途径”。但以现实案例拷问实际操作效果,其中包含的相关法律问题似有必要重新思考和检讨一番。

现有操作模式的法律漏洞——谁负有验货义务

在仓单(本文不涉及期货交易中的标准仓单)质押担保融资业务中,一般的操作模式是,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第三方持有的由仓储公司签发的仓单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借款人与仓储公司三方签订仓储货物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仓储协议中对仓储公司的义务一般规定为:仓储公司应在存储期间对仓单项下的货物负责保管;未经银行同意,仓储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出质人对仓单的任何挂失、更改、注销等申请;只有经银行签发的解除监管的仓单释放通知书方可给出质人发货。

【案例一】在一起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中,当银行在执行质权时却发现,质押仓单上列明的“冰箱”和“空调”,其中竟有一部分莫名变成了木头框、草袋子等填充物(细节在下文分析时展开)。

由此案例引申开去,笔者认为有以下问题需要明晰:

第一,本案中的质押权是否生效,质物是什么?

第二,本案中,仓储公司与银行、借款人是什么法律关系?

第三,谁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是一起仓单质押纠纷。本案中银行接受借款人持有的仓单时,虽与仓储公司进行了仓单真实性的确认,并签订了《监督协议》,但银行并未“实质性”地查验仓单中货物的真实情况,详言之,银行仅仅在仓储公司检查了货物的表面真实性,由于仓储的“冰箱”和“空调”均包装完好,银行仅核对了外包装与仓单清单是否一致,至于包装中是否是合格的“冰箱”和“空调”,银行并没有实际勘查。仓储公司与借款人(存货人)之间成立仓储合同关系。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从形式上看,本案中的质押权是成立的,但质物不是仓单中列明的货物本身,而是仓单项下的权利,即提货权。

在一个理想的法律环境中,仓单质押后并不必然要求质权人与仓储公司签订一份监管协议,因为仓单质押的生效要件仅是权利凭证的实际交付,并以此区别于动产质押生效所要求的质押物的交付。本案中《监管协议》的本义在于限制出质人擅自提货和通知仓储公司本笔仓单已质押的事实,并无其它更多的限制仓储公司或课以仓储公司更多额外义务的初衷。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当保管人与委托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验收的仓储物的,仓储公司仅负合理注意义务,并不负必然之法律义务。

与目前动产质押物流融资模式相比较,笔者认为,验货义务均属于银行(质权人)。在动产质押融资中,银行以委托仓储公司代保管(监管)仓管动产的形式转移占有质物(实为民法上“占有改定”性质),第三人仓储公司在验货方面仅负合理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本案中借款人应当承担民事清偿责任自不言说,但笔者认为仓储公司并无承担责任的根据。

从本案可以看出,法律并不强制要求仓储公司验收货物,特别是当存货人与仓储公司明确在保管合同中约定不验货时,银行如再寄希望于仓储公司的审查,结果只能是所托非人、责任自担。金融机构应当从本案中汲取教训。

质押担保中的无权处分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案例二】存货人将所有权属于他人的货物储存于仓储公司,并以仓储公司出具的真实仓单向银行质押融资,银行受理并向出质人发放了贷款,后发现仓单所列货物属于他人,质权人银行的权利如何保护?

对于银行来说,判断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归属的确不易,在一般操作模式中,银行会要求出质人提供购物发票、纳税凭证或买卖合同等文件,并据此判断仓储货物的归属。笔者认为,仓单质押虽作为权利质押,但却不同于存货(动产)质押,不能以动产质押的操作套路来框衡仓单质押。既然质押物是权利,那么判断权利是否真实有效应当是仓单质押的应有之义,而不宜扩大至判决仓单项下货物的权利归属问题上。

在动产质押中,也仅仅是依法律意义上的“占有”,来判决借款人是否有权出质。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质权并不受影响,立法上称之为“动产质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举重以明轻”,法律不会将动产质押中都没有要求的义务强赋予仓单质押方式中。否则,仓单质押融资方式将会因此而被束之高阁,被银行弃而不用。

从另一方面说,权利质押的善意取得制度也是为立法所确认的,即仓单所含权利既使不属于名义出质人,在一定条件下,质权仍然受法律保护。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笔者认为,在满足以下条件时,质权人接受无权处分人(出质人)的出质才受法律保护:

其一,质权人接受仓单(权利)时是善意的;

其二,存在合理的对价基础;

其三,仓单已经合法交付质权人,并以适当方式通知仓储公司。

其中,“善意”应当以仓单在形式上是否真实、是否合法占有(比如下文讨论的仓单转让问题)作为判断标准,此时要求接受出质的银行应尽合理审查义务。

仓单的背书转让与质权的实现——立法的混乱

对比目前仓单质押方面的相关立法,我们会发现其中存在“矛盾”:

其一,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条规定,仓单的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仓单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提货日期届满时提取货物。

其二,根据《担保法》第六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仓单项下的动产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但能否约定仓单转让?)。且新出台的《物权法》在质押一章中未规定此“禁止流质条款”。

其三,《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笔者认为以下问题有待讨论解决:

第一,在《物权法》背景下,原质押流质禁止规定是否已经被废止,质押合同可否约定质权人未受清偿时有权继受该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约定直接受让仓单权利?

第二,质权人行使质权时,仓单如果没有进行背书并经保管人签章,质权人能否直接提货?如果在没有司法权界入的情况下,保管人仓储公司是否有法定之配合义务?

第三,如果仓单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是否可以与出质人协议提前取货?如果协议不成,是否也必须等到提货日届满方才能进行司法强制执行?

回答以上问题前请先看一则案例:

【案例三】银行接受甲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为出质人乙公司发放了贷款,银行、仓储公司及借款人三方签订了监管协议。银行与乙公司的质押合同约定,在银行行使质权时,银行可以直接凭仓单提取货物,并以提货日当天的市场价折价受让仓单项下货物所有权,对此乙公司无异议。银行实际行使质押时,提货日并未到期,且仓单也未背书。仓储公司认为,银行只能在提货日提货,且必须同时提供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否则不予配合。

在《物权法》背景下,司法判决并不是强制执行的必经程序。在本案中,仓储公司并不是直接的债务人或保证人,不负有债务清偿责任,在仓储公司监管货物无其它过错的情况下,银行如果将仓储公司作为被告求之诉讼,要求仓储公司配合执行,则无疑会徒增成本、本末倒置。但如果事先将仓单办理背书并经保管人签章同意,则又有违反“禁止流质条款”之嫌,银行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处理方式最终只能是重新又回到司法强制执行思路,交易主体原本想依据《物权法》中的新规定进行双方合意,达到节约交易成本、减少环节的目的,结果也付之东流。

笔者认为,立法的混乱是造成本案“剪不断、理还乱”的主要原因,客观上也造成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仓单质押融资方式的猜疑。有一句著名的法律谚语说道“法律规则如果不明确,人们就无所适从”,期望正在酝酿的《物权法司法解释》能够消除这些混乱。

物流银行业务的法律风险识别和防范

物流银行,也称“物流金融”、“供应链融资”,指银行根据特定产品供应链上的真实贸易背景和供应链主导企业的信用水平,以企业贸易行为所产生的确定未来现金流为直接还款来源,同时引入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监管,借助其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封闭贷款操作所进行的单笔或额度授信方式的综合融资业务。

物流银行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业务,几乎所有的商业银行都在积极开展,主要有:广东发展银行的“厂商银”、深圳发展银行的“供应链融资”、建设银行的“货押融资”、“融通仓”、“海陆仓”、招商银行的“点金物流金融”、华夏银行的“物流银行”等。

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单纯的金融服务抑或物流服务,物流银行业务具有以下优点:

(一)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建立在对供应链的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充分掌握基础上,银行围绕贸易本身作为还款第一来源并进行贷款管理操作程序设置,突破传统担保模式,大量灵活采用动产抵押或动产指向的仓单权利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等动产担保方式,解决了中小企业担保难、融资难的问题,有助于加快生产销售的效率。

(二)银行充分利用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的物流信息和物流监管。物流银行引入第三方物流企业,产品的验收、保管和监管均由物流企业进行,银行可以通过物流企业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随时查询押品的情况。在银行与供应链客户的关系中,第三方物流扮演了银行风险管理代理人的角色。它们不仅代表银行管理和控制抵质押物,还对受信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某种程度的现场观测,为银行提供预警信号,并在应急处理中扮演相关的角色。

由上可见,物流银行涉及供应链上、中、下游各企业、银行与物流公司多方当事人,供应链中的贸易商品也不断变化,各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如何明确,相关协议如何约定并合法有效;相应的灵活多变的担保方式如何确保合法并持续有效,相关法律风险如何防范,都是物流银行业务安全顺利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对物流银行业务的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和防范,就很有必要。

一、物流银行业务的法律环境分析

总体而言,由于我国禁止流质契约的规定以及对动产质押、仓单质押模糊、缺乏操作性的法律规定,物流银行业务的法律环境并不十分有利。

(一)我国《物权法》禁止流质契约,银行不能对运输或储藏的抵押/质押的货物取得货权(货物所有权)

在有关物流银行的描述中,多认为银行可以取得供应链融资中运输过程或储藏的抵押/质押货物的货权,以保障银行权益,而根据《物权法》第186条禁止流质契约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银行并不能取得运输过程或储藏的抵押/质押货物的货权。而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实现银行对货物的货权也并不现实,所以银行只能通过相关抵押/质押取得相应担保权益。

有的物流银行操作中,将仓单的提货人或收货人列为银行,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只有通过三方监管协议限制借款人提货的权利,并通过持有仓单正本和仓单质押背书保障银行的质权。

(二)相关法律对物流银行所采用的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担保方式规定较模糊、缺乏操作性

物流银行主要是资产支持型信贷业务,有关担保的安排及其法律效力,将直接影响物流银行业务的安全性,但是相关法律规定较模糊,缺乏操作性,这将给物流银行业务的安全带来不确定性。

1、浮动抵押。《物权法》虽然首次规定了“浮动抵押”的方式,但仅181条、189条作了简单规定,有关浮动抵押的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冲突时的效力、浮动抵押如何实现等等问题均未作规定;

2、仓单质押。《物权法》仅在223、224条规定,仓单质押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有关仓单的格式要件、仓单是否需背书、仓单变化时如何影响质权等等问题均未作规定;

3、动产质押。《物权法》第212条规定,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但物流银行业务中银行并不直接占有质押货物,而是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代为占有、保管和监管,对此法律并无直接规定;

4、上述各抵押、质押之间发生冲突时,何种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法律无具体规定,无法解决不同担保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

(三)动产担保物权的实现也存在一定问题

因法律规定禁止流质契约,银行不得事先约定质物归银行所有;银行只能在实现抵押、质押权利时,与抵押人、出质人协议折价或变卖、拍卖担保财产,但实践中因为双方已经发生争议,抵押人、出质人往往并不配合,银行只能通过漫长的诉讼程序解决。

二、物流银行业务中最佳担保方式的选择

物流银行采用灵活多变的物权担保方式,但各物权担保方式的法律要件并不相同,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如何选择?

(一)动产抵押与浮动抵押的选择

动产抵押与浮动抵押的共同点是:抵押物均为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应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同点在于动产抵押仅为某具体动产的抵押,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而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范围包括抵押人现有的及将有的动产,范围要广得多。因此,浮动抵押更适合物流银行业务中货物流动频繁的特点,可以将流动过程中的货物全部纳入抵押范围内。但浮动抵押不要求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对银行和第三方物流公司对货物流程的实际监控要求很高,否则银行实现抵押权时,有可能因监管不力,抵押财产所剩无几或化为乌有。实践中银行可通过设置警戒线、平仓线、跌价补偿、提货流程监控等方式进行监管。

(二)动产质押与仓单质押的选择

抵押与质押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物的占有为强化货物的占有和监管,物流银行中选择质押的情况较多,但经常遇到的问题就是动产质押和仓单质押两者如何选择,或者将两者混为一谈,缺乏法定要件,从而影响担保效力。

从本质来说,动产质押和仓单质押均指向出质人自有的货物,两者的法律后果是一致的。但是,由于法律性质分别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者的法律生效要件并不相同,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仓单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动产质押的质物直接交付银行占有和保管并不现实,实际业务中以银行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保管质物的方式实现质押财产的交付。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因此,动产质押中,为确保质权有效,应确认质物已交由物流公司保管,且物流公司已签收《出质通知书确认函》。

从银行的角度来说,选择仓单质押比动产质押更为有利。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质押合同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如出质人实际移交物流公司占有的财产比质押合同约定的减少,则银行的质物以减少后的财产为准;而仓单质押中,即使发生货物的减少、灭失,银行的质权也以仓单记载的货物为准。

三、物流银行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在相对不利的法律环境中,银行应在权衡选择最佳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充分识别和防范相应法律风险,保障物流银行业务的安全。

(一)物流银行业务中浮动抵押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浮动抵押的抵押物范围与传统的固定性、特定性的抵押相比具有复杂性、不特定性和浮动性,抵押物形态具有变化性。浮动抵押的法律风险主要在于抵押财产本身的风险,如银行或银行委托的第三方物流公司的日常监管不力,使抵押人恶意转移财产或抵押财产不足值,银行将面临封押实现抵押权时抵押财产落空的风险;抵押人如将浮动抵押财产又进行动产质押、动产抵押,或抵押财产的买卖合同设有所有权保留条款,抵押财产的产权存在瑕疵,也会使银行面临实现抵押权的法律障碍。

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银行可以考虑在浮动抵押合同中增加有关限制型条款,要求抵押财产库存保持一定的限额;禁止抵押人设立优先于该浮动抵押权得到清偿或与该浮动抵押权按比例同时受偿的其他担保的条款,如约定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在抵押财产上以任何方式或形式设立任何担保权,不管这些担保权是和银行债权平等受偿,还是优先或次于银行债权受偿;或者进一步约定限制抵押人未经银行同意以某些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如设定所有权保留、债务抵销或限定流动资金帐户的管理方式等,或者限制抵押人处分财产的限额,并在实践中对上述条款的履行进行严格监管。

(二)物流银行业务中仓单质押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1、仓单的要式。

物流银行业务中的仓单多为非标准仓单,且每一物流公司出具的仓单格式也不尽相同。对仓单应记载的事项,《合同法》第386条规定:“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存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上述法律规定是否属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即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是否使仓单无效?对此存在争议,为确保仓单的效力,应尽可能要求物流公司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出具仓单;如确实会有缺项,笔者认为,上述

(一)、(二)、(八)项必不可少。

2、仓单质押的背书。

《物权法》和《担保法》对仓单质押是否需要背书没有明文规定,但通常认为,应按同为权利质押的票据质押一样,进行质押背书。为确保仓单质押的效力,物流银行业务中应要求质押背书。

3、物流银行业务中,货物不可避免发生流动,如何时时确保相应的仓单质押的效力?

物流银行业务中,货物发生流动而对应的质押仓单未相应变换,将直接导致仓单质押落空的风险。因此,应根据《物权法》对“仓单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的规定,进行仓单变更和交付。实践中,货物变换的情况较复杂,如全部提货,则物流公司应及时更换新的仓单,交付银行并进行质押背书;如分次部分提货,为确保相应的仓单质押的效力,在开始进行仓单质押时,应要求物流公司出具多张仓单为同一笔授信提供质押,每次提货仅提取单张仓单项下货物,分单分次提货而不影响其他原仓单的质押,如有新货物补充,应及时补充新仓单质押。同时,应要求物流公司签具相应的《出质通知书确认函》。

仓单变更时,仓单是否可以细分或合并开具,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应为可行。

(三)动产质押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物流银行业务中最大的法律风险在于不能满足“动产质押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的法定要件,导致质权无效和落空。如果任由借款人提供质押的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在借款人厂区自有仓库内存放,任由借款人自行出入调出进,并不符合动产交付质权人的法定要求,质押无效。实践中就有过类此案例,法院认定质物一直由出质人占有,从未转移给银行占有,银行质权无效。因此,为防范质权无效的风险,银行在办理动产质押时,质物须存入第三方物流公司或银行租用的仓库,可要求第三方物流公司出具仓单,及时取得动产质押的法律凭证,确保质物交付银行占有或银行委托的第三方占有,使质权合法有效。

(四)银行、借款人与第三方物流公司签订的监管协议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实践中有关物流银行的案例多出现在仓储阶段,如某银行诉借款人、某仓储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因是质物被借款人转移,而仓储公司称不知情,系客户强行提走;另一案件是存储在某仓储公司仓库价值近千万元的质押物被发现“调包”,仓单上载明的“冰箱”、“空调”,竟变成了木头框、草袋子等填充物。在发生纠纷和争议时,三方监管协议是解决纠纷和损失赔偿的重要依据。

《物权法》对质权人对质押货物的监管权利并无规定,银行对货物的监管权利仅来源于各方的协议约定,所以须通过银行、借款人与第三方物流公司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明确开展仓单质押授信业务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仓单质押的实现方式,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提取、补充新仓单等程序,各方在仓单质押期间的职责,监管的内容及违约责任;对三方有交叉重叠和重要、主要的权利义务,应特别予以明确,避免容易引起争议和责任的推诿。

1、注意监管与保管的区别,明确监管义务的内容。

保管和监管两者只有一字之差,但含义却有所不同,有的物流公司为缩小其义务和责任范围,往往模糊两者的区别,或要求签订的三方协议仅为保管协议而非监管协议。从物流银行业务的顺利发展和银行权益的维护来看,三方协议中保管和监管义务的同时约定必不可少。

“保管”侧重于妥善保管货物,通过间接占有的方式帮助银行满足银行动产质押生效的法定要件,使货物保持原状不致受损;“监管”则侧重于借助物流公司的物流信息管理管理系统实现对货物流动和变更的监管,三方协议中对此应对具体流程和义务、违约责任等明确予以约定。

2、物流公司应放弃对保管物的留置权。

三方协议中一般约定,相关货物保管和监管的费用由借款人支付。根据《合同法》第380条,保管人对保管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为防止借款人拖延不付费用而影响银行对货物的担保权益,有必要在协议中明确物流公司放弃对全部保管物的留置权,同时借款人与物流公司的仓储合同也应作出同样约定。

3、因仓单记载的存货人为借款人,应在协议中限制借款人的提货权。

因我国法律禁止“流质契约”,笔者不建议仓单的收货人记载为银行,“收货人/提货人”也并非仓单记载的要素,可以不注明,但应列明“存货人”为借款人,同时通过三方协议约定,未经银行同意,借款人不得任意提取或补充货物,限制借款人的提货权利。

4、注意三方协议与仓储合同的关系。

物流银行业务中,借款人与物流公司的仓储合同和上述三方协议是同时存在的,应注意两者的关系。两个协议既有联系,又有相对独立性。两个协议中,仓储公司对货物所负的保管义务应是相同的,但三方协议独立于仓储合同,仓储合同的期限届满、效力应不影响三方协议的效力,且关于提货的约定,仓储合同不应与三方协议不一致。

5、物流公司对货物的验收义务。

在上述“掉包”案件中,涉及到谁对入库货物负有验收义务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384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因此物流公司负有对货物的验收义务,仓储合同和三方协议中对此应明确予以约定。

总之,物流银行业务是整合企业物流、信息流和现金流的金融创新产品,需要银行、借款企业和物流公司三者相互配合和协助,在动态的系统工程中实现三方共赢,其中的法律风险的识别和防范、相关协议的严格履行有助于物流银行业务顺利开展。

仓单质押贷款:操作与风险控制

近年来,各商业银行尝试推出的仓单质押贷款较好地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并为银行自身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我国《物权法》将质权明确规定于担保物权中,并扩大了权利质押的范围,再次明确了仓单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这类新型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因经验不足,尚存在一些风险,这些风险的防范和处理最终都要借助于法律手段和法律途径。根据《担保法》、《物权法》理论和操作仓单质押贷款的实践,对仓单质押的法律性质、贷款的操作要素、风险控制了做了初步探讨,现作如下总结,以期与业界同行交流。

一、仓单的分类及其性质

仓单是仓储方出具的,载明持单人或权利人凭单可以在仓储方提取一定货物的权利凭证。实践中,根据制作仓单的机构是否为期货交易所可以把仓单分为标准仓单和普通仓单。标准仓单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并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商品入库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提货凭证。因其有期货交易所的信誉保证,其流通性、变现性较强。普通仓单则是期货交易所之外的仓储机构出具的,载明存货人或持单人享有提取货物权利的凭证。

从性质上讲,仓单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证券的文义性、无因性、流通性等性质。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仓单上应当载明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因此,仓单为记名证券。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记名提货单,是仓储公司开出的证明存放在仓储公司的某批特定货物为存货人所有,但需存货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到公司提货的凭证。此种情况下,仓储公司是看人出货而非凭单出货,该记名提货单没有流通性,不可以作为仓单质押的标的,以此提货单质押借款,并不构成仓单质押,而是动产质押。

二、仓单质押的性质和背书

仓单质押在性质上为动产质押还是权利质押,曾经存在争议。我们认为,从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看,仓单质押是明确规定在权利质押中的,仓单质押在性质上应为权利质押。

由于仓单属于记名证券,因此,以仓单设质的,一般要求出质人在仓单上为仓单设质背书。我国《物权法》、《担保法》虽然没有规定仓单出质应当进行背书或登记,但是根据仓单为背书证券和文义证券的性质,设立仓单质押应当背书,没有背书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8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99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设立仓单质押,除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外,还应在仓单上背书。

三、仓单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担保法》第81条规定:“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而该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据此,仓单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除仓单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四、仓单质押贷款的操作流程

仓单质押贷款,可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1、仓储企业和贷款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管要求。货主将货物送往指定仓库,仓库经审核确认接收后,开具仓单;

2、贷款企业以仓库开具的仓单为凭证,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对仓单进行审核;

3、贷款企业、银行和仓库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合作意向,并签署《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书》,仓单出质背书并通知仓库后交银行;

4、仓储企业同银行签订《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确定双方在合作中各自履行的责任;银行与贷款企业签订《账户监管协议》,为资金流通提供保障和便利;

5、仓单审核通过,在协议、手续齐备的基础上,银行向贷款企业按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贷款;

6、仓单质押期间,由仓储企业监管,仓储企业只接收银行的出库指令;

7、仓储企业按《仓储协议》的相关规定对货物进行监管,直至接收到银行的出库指令,并按指令将货物出库;

8、贷款企业履行同银行约定的义务,银行解除仓单质押,并将仓单归还贷款企业;

9、如若贷款企业不能到期归还贷款,银行有权将该仓单转让变现或者凭仓单提取货物变现,来实现担保债权;

10、在贷款未到期之前,若贷款企业想要置换所质押仓单或进行出库,应向风险保证金户打入与其仓单价值相等数目的货款,在贷款主办行确认重新质押足额仓单或归还相应贷款后,把该部分货款从风险保证金专户上退还给贷款企业。

五、仓单质押贷款风险表现及控制对银行而言,仓单质押贷款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然风险: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仓单上货物灭失;

2、商业风险:市场因素导致仓单上货物价格下降;

3、政府风险:政府因素导致货物价格重大变化,政府设定为禁止、限制流通物、政府征收;

4、仓单风险:仓单制作不规范,入库单、提货单等作为仓单质押的凭证等;

5、仓储企业对贷款企业的债权风险: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对保管货物享有留置权,该留置权优先于质权行使,导致质权受损。

针对以上风险,可考虑采用以下法律方法予以控制:

1、如果仓单上为特定货物,应通过制定三方协议来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并要求企业办理相应的商业保险,指定银行为受益人;

2、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市场价格发生的变化或者政府因素可能害及质权时,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另行提供担保,或提前将仓单变现,优先受偿;为避免引起争议,建议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质物下跌的具体幅度和标准,确定警戒线或处置线,质物处理前应通知出质人;

3、严格审查仓单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仓单上必须载明必要的记载事项,背书应明确、完整、连续。不能仅以名称是否为仓单来判断可否质押,而应根据单据的内容和效力进行判断。可质押的仓单必须具有流通行、文义性和独立价值等特点,上文中提到的记名提货单或“仓单”不是仓单质押,而是动产质押;

4、关于存货单、出货单。从立法角度看,仓单是唯一可质押的仓储权利凭证;从诸多仓储公司了解,出货单、存货单仅仅是仓库用于内部出入库管理的自制凭证,并不能排除仓储公司另行向存货人出具仓单的可能。故银行不宜接受以出货单、存货单等类似凭证进行的质押;

5、与仓储企业签订协议中约定,仓储企业对贷款企业留置权的行使,不应优先于质权;

6、在最高额仓单质押情况下,应根据“最高额担保授信事项”中的有关规则进行操作,涉及浮动担保的,还应参照适用“浮动担保的风险管理”中的有关风险管理规则。

综上,仓单质押贷款在国外已经成为企业与银行融通资金的重要手段,也是仓储业增值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目前仓单质押贷款业务需求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探索该业务涉及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应当成为业界的新课题。

仓单质押贷款风险管理研究

仓单质押贷款是一项新兴的物流服务,是传统储运向现代物流发展的一个延伸业务,同时,它也被看成是一种金融产品。通过仓储企业作为第三方担保人,有效地规避了金融风险,可以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解决我国目前信用体系不健全的问题。因此,近年来这项业务受到了生产企业、物流企业、银行的广泛关注。

所谓仓单质押贷款是指货主企业把货物存储在仓库中,然后可以凭仓库开具的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货物的价值向货主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同时,由仓库代理监管货物。仓单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服务项目,为仓储企业拓展服务项目,开展多种经营提供了广阔的舞台,特别是在传统仓储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的过程中,仓单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业务应该得到广泛应用。

仓单质押贷款的潜在风险

仓单质押贷款业务开展以后所引起的资金流动,和涉及到法律、管理体制、信息安全等一系列问题,会随着实践的深入逐渐显露。因此,仓单质押是有一定风险的。对于仓储物流业来说,仓单质押业务的风险主要有:

客户资信风险

客户的业务能力、业务量及商品来源的合法性,对仓库来说都是潜在的风险。在滚动提取时提好补坏,有坏货风险,还有以次充好的质量风险。

仓单风险

仓单是质押贷款和提货的凭证,是有价证券,也是物权证券,但目前仓库所开的仓单还不够规范,如有的仓库甚至以入库单作质押凭证,以提货单作提货凭证。

质押商品选择风险

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合作仓单质押,因为商品在某段时间的价格和质量都是会随时发生变化的,也就是说会有一定程度的风险。

商品监管风险

在质押商品的监管方面,由于仓库同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失真或信息滞后都会导致任何一方决策的失误,造成质押商品的监管风险。

内部管理和操作风险

许多仓库的信息化程度很低,还停留在人工作业的阶段,会增加内部人员作业和操作失误的机会,形成管理和操作风险。

规避风险的相关措施

针对上述仓单质押贷款的潜在风险,主要采取如下的防范措施(若存储商品发生损毁,需保险公司理赔的,应遵循保险公司相应的规范程序):

仓单的真实性、有效性

防范措施包括:指定印刷、固定格式、预留印鉴、由指定专人送至银行,并在仓单上和银企合作协议中申明;由借款人保证仓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否则因此产生的贷款资金风险由借款人负完全责任。

对仓单质押商品要有一定的限制

该种商品应尽量是一种适用广泛,易于处置,价格波幅较小且不易变质(保存期至少一年)的商品,如:各类基础生产资料。为避免仓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的损毁而带来的资金风险,应要求借款人在提供仓单的同时提交相应的“财产一切险”保单,第一受益人应为质押权人,即贷款银行。

对质押货物的监管

借款企业、仓库和银行三方保持信息畅通,在协商合作的基础上就相关的合作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协议。协议一经签署,双方均需严格按照执行。

仓单质押价格的确定

可以根据货物存放地的市场价或生产商与交易市场签订的代销暂定价来认定仓单价值。同时通过分析该种货物三年来的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来判定其波幅空间,波幅小的折扣率可以大一些,七折甚至八折;波幅大的折扣率则必须有所下降,六折或五折不等。作为补充保证,还应设立风险保证金制度。

仓单质押货物的释放

由于一张仓单项下的货物是在不同时间,根据销售进度以多张不等量“专用仓单分提单”方式释放的,因此从仓单进入银行获准质押放款开始就要由管户信贷员按仓单编号、日期、金额、仓储地等要素登记明细台帐,每释放一笔,就要在相应仓单项下作销账记录,直至销售完成,货款全部回笼为止。

仓单质押贷款的操作流程

仓单质押业务是一项在国外较为成熟的金融服务业务。近年来,随着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仓单质押业务在我国许多地区和行业逐渐开展起来,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也正是由于仓单质押业务在国内存在时间较短,发展得并不完善,存在这大量的风险。这其中也缺乏严密的操作流程,规范流程的操作,对于规避风险,降低损失有着重要的意义。

目前,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主要有两大形式。一是现有存货的仓单质押贷款,其基本要点是:货主企业把货物存放在仓储企业中,然后凭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货物的价值向货主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而由仓库代理监管货物。二是拟购买货物的仓单质押贷款,即保兑仓业务,它相对于前者的特点是先票后货,即银行在买方客户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开出承兑汇票,收票人为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按银行指定的仓库发货,货到仓库后转为仓单质押。

规范现有存货的仓单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现有存货仓单质押贷款的标准化操作流程为:

仓库和货主签订《仓储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护要求。货主将货物送往指定仓库,仓库经审核确认接收后,开具仓单。

货主以仓库开具的仓单为凭证,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以减少风险为前提对仓单进行审核。

货主、银行和仓库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合作意向,并签署《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书》,仓单出质背书登记交银行。

仓库同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确定双方在合作中各自履行的责任;银行与客户签订《账户监管协议》,为资金流通提供保障和便利。

仓单审核通过,在协议、手续齐备的基础上,银行向货主按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贷款。

货物质押期间,由仓库监管,货物的使用权归银行所有,仓库只接收银行的出库指令。

仓库按《仓储协议》的相关规定对货物进行监管,直至接收到银行的出库指令,并按指令将货物出库。

货主履行同银行约定的义务,银行解除仓单质押,并将仓单归还货主。

如若货主违约,银行有权处置质押在仓库的货物,并将处置指令下达给仓库。

仓库接收处置指令后,依据货物性质,对其进行拍卖或回购,来回笼资金。

规范拟购买货物的仓单质押信贷操作流程:

拟购买货物仓单质押贷款的标准化操作流程为:

买方贷款进货方在确保货物的一定市场需求后,同供方生产厂签订相应的购货合同。

买方贷款进货方同仓库签订《仓储协议》。

买方贷款进货方、银行、仓库和供方生产厂就合作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买方信贷四方协议》。

买方贷款进货方同银行签订《贷款(承兑)协议》,并交纳20%的保证金。

买方贷款进货方委托银行付款给供货生产厂。

银行在买方贷款进货方交纳保证金后,接受其委托,按协议规定付款给供方生产厂。

供方生产厂收到银行付款后,将货物发送至仓库。

仓库对货物进行验收,合格后入库保存,并通知银行

商品需求方向买方贷款进货方买X数量的该货物,并付相应款。

买方贷款进货方将X数量货物的保证金款交付给银行。

银行通知仓库放X数量的货。

仓库按银行下达的指令,出库X数量的货物直接至商品需求方。

当银行收到足额保证金后,通知仓库全部放货,并解除质押监管。

仓库按买方指令将所有货物全部出库。

如若买方贷款进货方没有按时交纳保证金,或违反《贷款协议》的其他规定,银行有权处置质押货物,并通知仓库实行。

仓库可按商品性质及需要,对其进行仓库回购或厂商回购。

根据货物性质及实际操作需要,最好向指定的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仓储货物的保险,确保仓储货物出现损毁时,保险公司可以赔偿。

结论

仓单质押在国外已经成为企业与银行融通资金的重要手段,也是仓储业增值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仓单质押作为一项新兴的服务项目,在现实中没有经验可言,同时由于仓单质押业务涉及法律、管理体制、信息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可能产生不少风险及纠纷,如果仓储企业能够有效的防范以上风险,相信仓单质押业务会大有所为的。

物流公司怎样做仓单质押

1.开展仓单质押贷款的原则

开展仓单质押贷款业务对提高市场资源的使用效率,加快资金周转,扩大企业生产规模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进行质押贷款应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1)首先要合乎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仓单质押贷款业务要做到合法经营,贷款业务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同时,仓单质押贷款的程序要合法,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还贷能力,信贷资金使用状况,借款手续是否完备,借款人的业务量及商品来源的合法性等有关事项必须事先审核,事中跟踪,确保每个环节不出现纰漏。

(2)风险防范原则。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是质押贷款的一种形式,由于借款人向贷款人出质的是在期货市场中流通的标准仓单,所以,其风险系数相对较小。但是银行质押贷款可能面临以下的风险:商品的市场价格始终处于不断涨跌过程中,对应仓单的价值也处于不断变化当中,如果银行对质押物评估过高,就可能造成借款人还贷不积极;在质押商品的监管方面,由于仓库同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失真或信息滞后都会导致任何一方决策的失误,造成质押商品的监管风险等等。

(3)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原则。质押贷款是商业银行的常规贷款业务之一,也是商业银行获取盈利的一个途径。银行开展质押贷款既要讲究安全性、流动性,也要注重盈利性。仓单质押贷款经济风险偏低,可银行在办理贷款之前也须慎重选择和审核贷款对象。

2.仓单质押贷款的业务流程

如图简要地介绍的仓单质押的过程,首先是货主(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帐户监管协议》;仓储企业、货主和银行签订《仓储协议》;同时仓储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消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

货主按照约定的数量将商品存放在仓库中,仓储企业在接到通知后,验货确认,然后开专用商品储存凭证———仓单给存货的货主;货主当场对专用仓单做质押背书,由仓库盖章后,货主凭仓单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向仓库核实货主储存商品的详细情况,包括商品的品种、数量、质量以及商品的情况,决定是否向货主提供质押贷款,以及质押贷款的数额;把经过银行同意的进行质押贷款的商品交由仓库代理监管;最后就是商品的具体处置。

3.仓单质押的优势与风险

仓单质押业务是一种具有多边三赢性质的新兴业务。第一,允许客户利用在市场经营的商品做质押贷款,可以解决企业经营融资问题,争取更多的流动资金,达到实现规模经营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第二,仓库与银行合作,监管客户在银行质押贷款商品,一方面增加了配套服务功能,吸引更多的货主企业进驻,增加了仓储附加值,提高了仓库空间的利用率,提升了企业综合价值和竞争力;另一方面,仓库作为银行和客户都相互信任的第三方,可以更好地融入到客户的商品产销供应链中去,有利于物流企业的业务整合,同时也加强了同银行的同盟关系。第三,银行发放质押贷款,由仓库负责质押物资,既放贷又吸引了储户,培育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又由于由货物做抵押,贷款的风险大大降低,规避了风险,并能产生新的经济效益。

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润来源之一,而信贷风险是贷款人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商业银行必须发展信贷业务,同时还必须保证按时收回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不能出现呆坏账。仓单是信用程度较高的有价证券,它与高质量的商品相对应,包含着交割仓库、期货交易所对质量、数量的信用担保,但是低风险不等于无风险。仓单质押过程中包含着以下的风险:

(1)客户资信风险。客户的业务能力、业务量及商品来源的合法性(走私商品有罚没风险),商品质量等诸多方面对仓库来说都是潜在的风险。

(2)仓单风险。仓单是质押贷款和提货的凭证,是有价证券,也是物权证券,但目前仓库所开的仓单还不够规范,如有的仓库甚至以入库单作质押凭证,以提货单作提货凭证,因此,必须有科学的管理程序,保证仓单的唯一性与物权凭证性质。

(3)质押物选择风险。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合作仓单质押,因为商品在某段时间的价格和质量都是会随时发生变化的,也就是说会有一定程度的风险。因此,要选择价格涨跌幅度不大、质量稳定的品种,如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大豆等。

(4)商品监管风险。在质押商品的监管方面,仓储企业必须对质押商品的种类、数量、品种进行有效监管,作好防潮、防霉等安全保障,严防货损货差,严格出入库的盘点,防止仓储保管不善而给仓单的持有人造成损失的风险。

(5)内部管理和操作风险。许多仓库的信息化程度很低,还停留在人工作业的阶段,会增加内部人员作案和操作失误的机会,形成管理和操作风险。

4.控制风险的对策

(1)建立和整合客户和银行信用。客户资信风险、仓单风险、商品的监管风险都与信用有着密切的联系。第三方物流作为联结货主与金融机构的服务平台,就需要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时建立和整合这些信用。第三方物流公司作为货主的代理人,监管仓库中的商品,因此,第三方物流公司要与货主建立信用。银行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则是建立在仓单的真实有效性和对第三方物流公司仓库监管的信任之上。所以,信用的建立是基于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实力。第三方物流公司可以利用双方都信任的关系开展仓单质押业务,完成信用的整合。

(2)加强对仓单的管理。仓单是在仓库接受存货人要存放的商品以后,向存货人开具的说明存货情况的存单。这种存单具备特殊的功能和特殊的作用———有效证券。即仓单可以作为一种有价证券进行质押,实现资金融通,辅助完成现货交易,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它是仓单质押业务开展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因此仓单的管理问题是最为紧迫的需要解决的问题。

(3)限定质押商品的范围和确定价格。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时,货主希望质押商品品种、数量和标准化程度能不受限制;而对于银行和仓库来说,则要求质押的商品要有所限制。因为第三方物流公司要考虑自身的存储能力、管理水平能否满足客户的需求,并协同银行做好商品的限制工作。受仓储条件的限制,目前一些开展此项业务的仓库基本上是尽量选择适用广泛、易于处置、价格波幅较小且不易变质的商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管理经验的丰富,可用于仓单质押的商品的种类会不断增加。对商品价值的综合评估确定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客户本身的信用和实力,二是商品自身的属性,三是该种商品近几年来的市场价格波动情况。这个价格目前都是由银行确定的,仓储作为双方信任的委托代理方,它在价格的确定过程中也应起到监管和提供参考的作用。随着仓单质押业务不断深化,银行对仓储信任的日益提升,很有可能由仓储来确定价格。

5.监管和处置质押商品。第三方物流公司作为银行和客户双方信任的第三方,在商品的监管和处置环节扮演着特殊的角色,负有特殊的责任。所以,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时,应尽量使各项手续完备,严格按合同行使权利。

在仓储环节,首先,要和客户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商品的入库验收和养护要求,并开具明确表明商品已属抵押给银行的专用仓单;并向指定的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仓储物的保险,确保仓储物出现损毁时,保险公司可以赔偿。其次,要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保证仓单与商品存储情况相符,手续完备;质押期间无银行同意不得向借款人或任意第三人发货;不以存货方未付有关保管费为由阻挠、干涉、妨碍银行行使质押权等;客户提货要在银行的监管下采取仓单提货。

在商品处置环节,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一是贷款还未到期,由于市场价格下降,银行通知借款人追加风险保证金,在双方所确定的日期期限内借款人仍未履行追加义务的,银行可委托第三方(很有可能是仓储)对尚未销售商品按现行市场价下浮一定比率以尽快实现销售,收回贷款本金。二是贷款到期,但监管账户内销售回笼款不足偿还贷款本息且无其他资金来源作为补充,银行也可委托第三方(很有可能是仓储)对仓储的相应数量商品按现行市场价下浮一定比率以内实现销售处理,直到收回贷款本息。仓单质押货物的处置,受市场影响大,需事先各方签订协议就处置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各方利益。

6.加快仓储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仓储信息化的过程中会不断改善和优化管理和业务过程。仓储的信息化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内部管理流程的信息化;和其合作伙伴、客户以及监管机构协同作业的信息化。内部的信息化能优化其“仓储物流”,更好地完成内部的管理和操作;协同作业的信息化是优化其物流网络和服务体系。信息化降低内部人员作案和操作的失误,提高工作效率,提高了同客户与银行进行信息沟通和共享的效率,降低了仓储和银行的风险,方便了银行对仓储的监管,完善了为客户提供的物流服务。

如何规避仓单质押贷款风险

仓单质押贷款是指货主企业把货物存储在仓库中,然后凭仓库开具的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货物的价值向货主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同时,由仓库代理监管货物。仓单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服务项目,为仓储企业拓展服务项目,开展多种经营提供了广阔的舞台,特别是在传统仓储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的过程中,仓单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业务得到了广泛应用。不过开展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仓单质押业务的风险

1、客户资信风险:客户的业务能力、业务量及商品来源的合法性,对仓库来说都是潜在的风险。在滚动提取时提好补坏,有坏货风险,还有以次充好的质量风险。

2、仓单风险:仓单是质押贷款和提货的凭证,是有价证券,也是物权证券,但目前仓库所开的仓单还不够规范,如有的仓库甚至以入库单作质押凭证,以提货单作提货凭证。

3、质押商品选择风险: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合作仓单质押,因为商品在某段时间的价格和质量都是会随时发生变化的,也就是说会有一定程度的风险。

4、商品监管风险:在质押商品的监管方面,由于仓库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失真或信息滞后都会导致任何一方决策的失误,造成质押商品的监管风险。

5、内部管理和操作风险许多仓库的信息化程度很低,还停留在人工作业的阶段,会增加内部人员作业和操作失误的机会,形成管理和操作风险。

二、规避风险的相关措施

根据上述存在的风险情况,建议采取如下的规避风险措施(若存储商品发生损毁,需保险公司理赔的,应遵循保险公司相应的规范程序)。

1、仓单的真实性、有效性。防范措施包括:指定印刷、固定格式、预留印鉴、由指定专人送至银行,并在仓单上和银企合作协议中申明;由借款人保证仓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否则因此产生的贷款资金风险由借款人负完全责任。

2、对仓单质押商品要有一定的限制。该种商品应尽量是一种适用广泛,易于处置,价格波幅较小且不易变质(保存期至少一年)的商品,如:各类基础生产资料。为避免仓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的损毁而带来的资金风险,应要求借款人在提供仓单的同时提交相应的“财产一切险”保单,第一受益人应为质押权人,即贷款银行。

3、对质押货物的监管。借款企业、仓库和银行三方保持信息畅通,在协商合作的基础上就相关的合作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协议。协议一经签署,双方均需严格按照执行。

4、仓单质押价格的确定。可以根据货物存放地的市场价或生产商与交易市场签订的代销暂定价来认定仓单价值。同时通过分析该种货物三年来的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来判定其波幅空间,波幅小的折扣率可以大一些,七折甚至八折;波幅大的折扣率则必须有所下降,六折或五折不等。作为补充保证,还应设立风险保证金制度。

5、仓单质押货物的释放。由于一张仓单项下的货物是在不同时间,根据销售进度以多张不等量“专用仓单分提单”方式释放的,因此从仓单进入银行获准质押放款开始就要由管户信贷员按仓单编号、日期、金额、仓储地等要素登记明细台帐,每释放一笔,就要在相应仓单项下作销账记录,直至销售完成,货款全部回笼为止。

7.项目物流及其运作模式 篇七

组织模型

组织视图模型描述基于第四方物流平台的智慧物流的组织对象、组织对象之间的联系及与其它视图模型间的关系。它从组织的角度对智慧物流进行描述, 主要描述企业的组织形式、权限、职责、组织单元之间的联系以及伙伴企业组织参与情况。组织是为企业实现过程服务的, 组织结构合理是实现物流协同管理敏捷、柔性、优化的保证。

基于第四方物流平台的智慧物流运作模式组织对象包括物流服务提供商, 第四方物流平台运营商, 客户、管理咨询公司、金融及其他增值服务提供商、政府、IT技术服务商等。在组织视图模型中, 物流服务供应商是各类物流服务的提供商, 根据客户的物流需求, 为客户提供满足其需要的物流服务, 并能根据具体情况加入和退出第四方物流平台。

第四方物流平台运营商是智慧物流运作的核心, 由它管理和运营的第四方物流平台通过数据与应用集成及个性化的控制, 为管理者、客户、物流服务供应商、等提供一个唯一的企业接入点, 通过该接入点, 提供全面的企业信息和应用。实现在整个供应链管理上对资源进行合理分配与最佳物流方案的制定, 提高物流系统效率, 降低物流成本。

功能模型

基于第四方物流平台的智慧物流运作模式的功能视图模型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服务, 客户服务, 资源管理, 交易过程管理, 协同管理, 决策分析, 政务管理及系统管理等功能模块。

信息服务主要提供信息的发布、查询等功能, 主要包括政策法规、行业资讯、供求信息、物流信息等公共信息服务;客户服务主要是对注册用户提供相应的物流服务查询、咨询等服务、包括商业实体注册, 服务信息查询, 物流方案咨询, 相关技术支持, 会员增值服务等;资源管理主要对物流运行与管理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运输资源和各类物流服务提供商进行管理, 包括运输资源管理、第三方物流提供商、管理咨询公司、I T技术服务商、增值服务提供商、智能配送中心、协同物流等;交易过程管理主要实现物流企业用户在网上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活动, 包括订单管理、3PL优化选择、物流跟踪、合同管理、金融服务、智能配送等功能;协同管理的主要职能是协调第四方物流中的物流作业或者成员企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使联盟各方以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进行合作, 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利用。

资源模型

资源视图描述智慧物流运行模式的资源分类、资源构成、资源结构、资源之间的联系及其与其它视图之间的联系。基于第四方物流平台的智慧物流运作模式资源视图从物流服务与需求信息发布、物流服务交易流程控制、物流集成方案的制订到物流执行过程查询等物流经营全过程考虑, 对物流运行与管理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资源进行建模, 辅助各成员企业对资源供应链的控制与组织, 也为物流的经营管理提供资源应用状况、以及仿真提供基础数据。

基于第四方物流平台的智慧物流运作模式的资源包括第四方物流平台、可视化物流过程管理网络、智能化配送中心、数据分析应用中心、技术资源、人才资源与外部资源等方面。其中, 第四方物流平台是智慧物流的基础资源, 主要为智慧物流运营过程中的物流服务与需求信息发布、物流集成方案的制订及物流执行过程查询等提供资源服务, 主要包括货物资源、运输资源、订单资源、仓储资源、设备资源以及4PL平台所需的信息资源库;可视化物流过程管理网络是为物流服务交易流程和控制提供资源服务, 主要是应用GPS、RFID、传感等技术, 通过数据中心实现对物流过程的实时车辆定位、运输物流监控、在线调度与配送的可视化管理;智能化配送中心是为物流的执行过程提供资源服务, 应用智能交通系统 (ITS) 以及传感、RFID、声、光、移动计算等先进技术, 建立的自动化物流配送中心可完成配载计划、运输路线和车辆调度的决策, 通过智能配送, 可有效地对车源、货源进行重组, 充分利用运输工具的定额能力, 减少空载率和不满载时间, 降低物流企业的销售成本, 提高物流企业自身的效率和管理水平;数据分析应用中心为智慧物流提供决策资源, 是物联网时代的智能化重要特征。它将采集的信息经过复杂的深加工, 再反馈到系统的各个部分, 做出协调、优化的应对措施。除此之外, 数据分析应用中心还可完成微观物流信息预测和宏观物流统计分析, 通过建立物流业务的数学模型和运用数据挖掘技术, 为宏观物流行业管理和决策服务, 提升物流预测与决策的准确性, 以及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的科学性, 同时, 也可为用户在预测、规划、方案评估等方面提供决策支持;技术资源主要为智慧物流提供技术方面的资源服务, 主要包括移动网格定位技术、自动识别技术、物联网技术、货物跟踪技术、物流运营技术、智能终端、云计算以及信息管理技术等;人力资源的资源结构主要包括管理、技术、市场等各方面的人才, 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分布在各成员企业中, 也可以是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企业的人才;最后, 智慧物流运行模式资源视图中还包括一些外部资源, 它主要是为智慧物流提供增值业务服务的组织或系统, 包括电信、海关、银行、ITS、政府、行业协会等, 通过政策强制、授权、合作、联盟、共享等方式与智慧物流进行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

信息模型

信息视图建模是从信息关系的角度对智慧物流运作模式中涉及到的信息实体、信息结构、信息处理及信息协同等进行描述, 由于组织视图确定了各成员企业的协作关系, 从而在某些程度上己经确定了信息在智慧物流管理中的传递关系。信息视图模型不仅需要描述信息实体的数据结构特征, 为数据库设计提供设计方案, 还需要描述和解决信息传递和和信息共享的问题, 为智慧物流中各成员间的信息交换接口的设计提供依据。

基于第四方物流平台的智慧物流运作模式的信息实体包括政策法规信息、供求信息、行业动态和资讯信息、物流信息、物流企业综合信息、订单信息、库存信息、运输信息、货物跟踪信息、金融服务信息、预测信息等。由于基于第四方物流平台的智慧物流运作模式中涉及到的信息实体较多, 其信息结构也较为复杂, 因此, 要解决信息传递和信息共享问题, 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统一的规范化建模和描述, 同时, 在定义信息实体的属性项中应定义若干个为信息共享和集成的属性项, 通过这些联结属性, 解决信息的传递和共享问题。

过程模型

过程视图建模主要体现为如何根据过程目标和系统约束条件, 将系统内的活动组织为适当的经营过程, 它利用项目、任务、过程和活动对象, 从事务的角度对智慧物流的运行进行建模, 一个经营过程可以被理解为一组对象间的一系列协同的请求/服务操作, 因此可以采用面向对象的方法进行建模。

基于第四方物流平台的智慧物流运作模式是以物流服务与需求信息发布、物流服务交易流程控制、物流执行过程查询、物流集成方案的制订等经营过程的管理、控制、优化来实现快速响应市场机遇和顾客需求的。因此, 基于第四方物流平台的智慧物流运作模式要有一个优化可行的运行和控制机制, 才能使整个系统的运行信息畅通、便于管理和控制, 以吸纳物流资源加入系统, 以及系统与外界资源的有机集成。

8.我国食品冷链物流运作模式的探讨 篇八

关键词:食品冷链物流;运作模式;第三方物流

中图分类号:F2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4)03-0163-02

1 概述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生活的追求也逐渐从数量转变为质量。作为关系民生的食品冷链物流也开始走进人们的视野,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食品冷链物流是指冷鲜肉、速冻米面、乳制品等易腐食品和鲜活农产品在加工、贮藏、运输、分销、零售直到消费者的各个环节中,始终处于产品所必需的低温环境,以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减少损耗,防止污染的特殊供应链系统。它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尤其是机械装备技术和制冷技术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是以冷冻冷藏工艺学为基础、以制冷技术为手段的低温物流作业过程;是需要特殊设备、注重储存和运输等物流作业过程的温度和形态控制、投资和费用均巨大的物流作业成本占总成本比例非常高的特殊物流形式。

据相关机构测算,2012年中国人均冷冻食品消费量为8.69千克,比2002年提高90%。但还远远低于美国人均80千克、日本人均35千克的水平。据科尔尼预测,未来10年中国冷藏车与冷库平均增长量为38%和40%]。因此,目前我国食品冷链物流的发展还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尚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2 我国食品冷链物流模式探析

目前我国食品冷链物流的运作方式多样,总体上看主要有以批发零售商、食品加工商、连锁经营企业等为主体的自营物流、物流战略联盟和第三方物流等三种

模式。

2.1 自营物流模式

目前自营物流模式包括以食品加工企业为主体的第一方物流和以批发、零售、连锁经营企业为主导的第二方物流两种模式。此模式是企业自主投资购置冷链设施设备,自建冷藏库自购冷藏车,运用自有的冷链物流设施设备完成各项物流作业。目前我国食品冷链物流运用最为广泛。具有代表性的如大型乳制品、冷鲜肉制品生产企业以及大型连锁超市的自营冷链物流体系。如处于冷链供应链上游的双汇作为食品加工企业、中游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配送中心、下游的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均有自身的冷链物流服务体系。

自营冷链物流模式在我国具有广泛的发展空间,主要是基于两方面:一是冷链物流在我国还是新鲜事物,第三方冷链物流更是处于起步阶段,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受到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的限制,无法提供能满足市场需求的冷链物流服务。这就迫使工商企业自力更生,发展自己的冷链物流体系。二是当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产量(销量)达到一定水平,企业达到一定规模,自营物流的规模经济效益就能实现。实际上部分企业的冷链物流已初具规模,在行业也颇有影响力。因此,为了实现对整条冷链供应链的控制,企业必然选择自营物流模式。

自营物流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企业可以更好地控制冷链价值链各环节,确保食品在生产加工和销售全程的低温,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企业可以直接支配物流资产,控制物流职能,保证货物顺畅和及时交付,保持一定的服务水平。三是企业直接与客户接触,能有效控制营销渠道、获知客户的需求和期望,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但此模式也使企业前期投资大,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对企业在资金、人才和管理方面要求较高。因此,自营物流模式对于规模大、经济实力强、拥有专业物流管理团队的企业较适合。

2.2 物流战略联盟模式

联盟模式也是目前我国食品冷链物流的一种常见运作方式。企业为集中有限资源发展其核心业务而与其他企业形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风险共担的深层次合作。联盟由一个处于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将不同类型的企业联结在一起。如不同企业同类冷藏食品的共同配送。食品加工企业和下游的批发商、连锁零售店进行合作,组织共同配送,提高了车辆实载率,有效降低了配送成本。此外,食品加工企业结成联盟,按地区提供冷藏运输环节的冷藏链分割功能服务也属于此模式。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战略联盟的优势不断显现。这种模式能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设施设备利用率,在不影响客户服务水平的前提下有效降低物流运作成本;且能实现企业间优势互补,有利于企业发挥特长、提升核心竞争力。但该模式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要求联盟企业有共同的目标和经营理念,费用分担和商业秘密可能泄露等问题也需要周密的规划,这都给该模式的应用带来了挑战。

2.3 第三方物流模式

第三方物流模式是指工商企业为集中精力做好主业,将原本应由自己运作的物流业务以合同外包的方式交给专业物流公司而形成的独立于供方和需方之外的第三方运作的方式。在外包过程中,工商企业通过信息技术与第三方物流企业保持紧密联系,以实现对物流全程的监督和控制。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不仅提供专业化的冷藏运输、冷藏仓储、冷藏加工等,而且能为冷链物流需求方提供高效的冷链物流解决方案,实现冷链物流的全程监控,具备整合冷链供应链的能力。

第三方物流相较前两种运作模式,其专业、高效、降低成本的优势十分突出:一是面向社会提供物流服务,打破了一家一户的个体化运作,设施设备利用率显著提高,物流成本大大降低。二是专业提供物流服务,不占用大量固定资产,使企业能将有限资源集中于生产,更自由地协调生产运作,加强了柔性管理,提高了业务集中度,有利于打造核心竞争力。但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比如企业不再直接和客户联系,削弱了和客户的关系;企业不再直接管理和控制物流运作,不能保证及时交付和高品质的客户服务,还要承担低效率物流公司的风险。

从美日等食品冷链物流较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自营冷链物流将逐渐转为社会化的第三方冷链物流模式。食品冷链物流只有实现专业化、社会化和集约化才能获得长足发展,创造价值。而且其运作不同普通货物,对物流运作过程的温度控制、作业质量等要求更高。因此,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冷冻物流链系统,严格各环节的作业质量才能实现高效运作,保证货物质量和物流服务最佳。以生鲜食品运输为例。生鲜食品的运送必须保证全程不暴露在空气中,温度不剧烈变化。这不仅要求有装备精良的冷藏运输设备且还需要专业的运输管理体制。这些是工商企业难以达到的。因此,越来越专业的第三方物流将逐渐承担起冷链物流的重任。

3 结语

目前我国食品冷链物流业整体上第三方物流比重不高,自营物流普遍。一方面是因为工商企业自营冷链物流已初具规模,并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另一方面是因为目前我国第三方冷链物流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服务质量和内容上满足不了企业的需求。但从冷链物流行业的发展趋势和企业长期发展及市场的需求导向来看,专业的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是未来冷链物流市场的主要运营模式。

工商企业自营食品冷链物流,必然带来作为非核心业务的高投入的基础设施设备、实体网络和庞大的人才成本,严重影响企业核心业务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企业核心竞争力。而且企业规模庞大带来的经营风险也是不容回避的问题。因此,随着第三方物流的发展,企业必然会选择冷链物流业务外包,市场规律必将催生第三方冷链物流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孙小婷.中国冷链物流模式选择与发展研究[D].东北农业大学.

[2] 孙宏岭,李金峰.中国冷链物流业的主要运作模式分析[J].粮食流通技术,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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