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有限公司合同书

2024-06-24

成立有限公司合同书(共8篇)

1.成立有限公司合同书 篇一

合资成立公司合同范本合资成立公司合同范本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22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方以中国

为技术依托,具有丰厚的技术资源、人才资源等优势。乙方是****企业,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与市场开发能力以及很强的资金实力。丙方掌握了*****技术,该技术在国际(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技术成熟,且有较好的市场前景。甲乙丙三方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调研,一致同意使***技术产业化,合资成立*****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为此,协议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 公司性质和经营范围

1、合资公司的性质为

2、公司注册地点在

公司住所:

3、合资公司的经营宗旨是: 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对资本、技术、管理、营销资源优化组合,提高市场竞争力,使投资各方获取满意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二、注册资本及认缴

1、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2、甲乙丙方出资形式及金额如下:

(1)甲方以货币资金***万元投入,在合资公司中占**%的股权。(或*****技术评估作价**万元投入公司,占合资公司**%的股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奖励给丙方**%)

(2)乙方以货币资金***万元投入公司,在合资公司中占**%的股权。

(3)丙方以货币资金**万元投入,在合资公司中占**股权。

(或丙方以乙方奖励的股权在合资公司中占**的股权)

3、在本协议签定后15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完成出资,并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无形资产出资要立项、评估、确认)。

4、待公司成立后,公司向出资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三、声明、承诺及保证条款

一、声明、承诺及保证条款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

3、各方代表要严守公司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与其他公司或单位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不得再将与公司相关的技术项目转让与透露给他方。

4、保证出资及时足额到位,并积极协助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等事项。

5、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6、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7、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权;

9、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10、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甲乙丙特定的权力和义务

甲乙丙各方承诺,在甲方意欲将相关产业进行整合发展时,一定给予配合和支持。

四、股权的转让

1、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须经本公司董事会同意。

2、股东向股东方以外的人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购买该股权。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之间相互转让所持有的股权,须经董事会同意。

五、禁止行为

1、禁止任何股东以个人或公司名义进行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其活动获得利益归公司所有,造成损失按有关法律赔偿。

2、禁止各股东经营和参与同公司竞争的业务。

3、禁止以技术入股的股东再将其所投技术投入第三方。

4、禁止技术股东方私自或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开展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5、禁止技术股东方以其拥有的技术秘密和技术优势对公司进行要挟。

6、如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严重者经董事会讨论按有关法律法规可减少其持有的股权比例以弥补其他股东的损失。

六、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将涉及的所有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合同规范,并于签定关联交易的合同前将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取得公司董事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后方能签定相关合同。董事会在讨论关联交易时,关联方须回避。

七、董 事 会

1、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科大总公司推荐**名董事候选人,**公司推荐**名董事候选人,**公司推荐**名董事候选人。

2、公司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由***委派,副董事长由**公司和**公司各派一名

3、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8)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0)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1)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12)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5、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6、董事会应当确定总经理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八、监 事 会

1、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甲方推荐*名,乙方推荐*名,丙方推荐*名,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由*方推荐。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由*方推荐。)

2、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 机关报告;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列席董事会会议;

(6)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经营管理机构

1、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总经理由**公司委派,副总经理由***公司、***公司各派一人,甲方委派财务总监一名。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2、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4、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撤换。

十、税务、财务、审计、劳动管理

1、公司按照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2、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财务制度。

4、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内,每月终结十天内编制月度财务报表,并将该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各股东方及各董事。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终结后三十天内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并将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各方股东及各董事。年度财务报表需经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审计并证明是真实、正确无误的。每一会计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财务部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

5、各股东方有权随时在公司每个财务年度终结后三个月内派会计事物所审查公司的经营账目及记录。所需费用由各股东方自己负责。

6、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生活福利和奖励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订方案,由公司集体或分别的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违约责任

1、资金提供方:任何一股东方未按合同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1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付应缴出资额的5 %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3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缴出资额的15 %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技术提供方:在合同存续期内,如果任何一方发现技术提供方有违本合同的行为时,其他股东有权要求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违约方以其所持股本的15%作为违约金赔偿守约方。

3、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多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过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十二、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十三、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有关法律解决,各股东方均可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十四、其 他

1、甲乙丙三方均同意,在本公司增资扩股时,如果甲方股权低于25%时,不能继续使用“中科大”冠名。国家对企业冠高校名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甲乙丙三方均同意,如果本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连续连年亏损或三年没有按最低额分红,则注销本公司。

3、协议自各方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份供办理有关手续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成立有限公司合同书 篇二

关键词: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法律意义,司法实践意义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我们研究《合同法》时两个经常被提到和用到的概念。正确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基本含义和构成要件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律理论意义, 而且对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也具有深远的司法实践意义。笔者在本文中就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意义进行辨析。

一、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概念

(一) 合同成立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关于合同成立, 笔者认为有两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指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这一合同订立的过程最终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就合同内容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反映的是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意思自由的尊重, 也是合同法最基本的法律理念体现。本层含义的合同成立一般认为应当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的构成要件: (1)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 (2) 意思表示一致; (3) 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合同成立的第二层含义指的是合同成立的时间, 指的是一个时间点, 该时间点是区分合同主体是否承担合同责任的重要标志。合同法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这是对合同成立时间的原则性规定, 而具体规定又体现在合同法32条、36条、37条的规定中。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合同成立的时间首先区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来分析:

1、诺成合同, 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为成立, 而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对于诺成合同的成立时间可以区别为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和不采用书面合同的情况: (1) 不采用书面合同的情况, 那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形式可以是口头、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我国对于承诺生效采用到达主义, 即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 合同成立。 (2) 采用书面合同的情况, 包括法律规定需要书面合同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的情况, 则合同的成立时间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书面合同书签订的时间即是合同成立的时间, 另外一种情况是书面合同书签订之前, 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的义务, 那么合同在当事人履行主要义务的时候, 合同就已经成立了。

2、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 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比如单纯的私人之间的赠与合同。对于此类合同, 只靠单纯的要约、承诺, 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而合同的成立时间是赠与物的交付时间。

二、合同生效的概念

(一) 合同生效的概念

合同生效, 是指成立了的合同依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力。有人认为合同生效属于事实判断, 决定着合同的履行效力自何时开始发生, 解决的是效力发生的时间点问题。而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 笔者认为合同的生效解决的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怎样获得法律的肯定性评价和何时获得法律的肯定性评价的问题, 应该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应该符合《民法通则》55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具备的条件, 即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形式要件解决的是合同何时生效的问题, 合同法44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依照其规定。合同法45条和46条还分别规定了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和附期限生效的合同。那么对于符合合同生效实质要件的合同, 它生效的时间大多是成立时即可获得法律的肯定性评价, 而特殊情况又包括了 (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依照其规定。 (2) 附条件和附期限生效的合同, 这样的合同最终是否生效, 什么时候生效取决于所附的条件和期限。

(二) 合同生效与有效合同之间的关系

有效合同指的是基于法律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进行的肯定性评价的结果, 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同样的层级。对于合同主体来讲, 有效合同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 合同主体应该按照有效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 否则将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和有效合同是两个非常相近而且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合同生效和有效合同之间的关系, 笔者认为有效合同是合同生效后的一种法律肯定性评价的结果。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在法律建构及司法实践当中的意义

(一)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在法律建构上的意义

按照大陆法系的区分, 合同法属于私法的范畴, 因此,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因此在合同从无到有的这个过程中, 合同成立概念的出现体现的就是合同法对于合同主体意思自由的一种尊重。尽管合同法对于合同成立要经过要约、承诺的过程以及关于合同成立构成要件等内容有相关的规定, 而实质上法律对于合同成立是采取了非常宽松的态度, 比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合同成立应当是对合同内容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 但是在合同法61条又规定对于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 可以协议补充。因此, 我们看到合同成立这一概念本身体现的即是合同法对于合同主体意思自治和意思自由的一种尊重。

合同生效这一概念的法律建构对于合同法来讲体现的是法律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的一种强制干预。这种强制干预的目的在于建构一种更为诚信的合同体系以使得合同主体在签订合同时不能任意妄为。但即使这样, 法律对于合同的干预也是被动干预, 而不是主动干预。

(二)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在司法实践意义

合同成立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意义, 一个是双方当事人确定合同成立后履行合同内容的基础, 因此, 对于合同主体来讲合同成立的过程最重要的就是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详尽的商榷, 而第二个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 根据我们前述分析合同成立的时间可知, 大多时候合同成立都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因此,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内容履行合同内容, 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的司法实践意义笔者认为有两点, 一是合同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生效条件的认识是合同主体对自己所签订合同的风险认识;二是合同法主体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合同义务发生争议时, 合同主体首先应当判断自己合同的效力, 是否为有效合同, 认识自己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及相应的救济方式。

参考文献

3.论合同成立与生效 篇三

关键词:合同成立;生效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概念

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理解时把握: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因单方法律行为不能构成合同;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即达成合意。

合同生效,则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间以及对第三人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理解时把握:合同生效的前提是“依法”成立;合同生效后便对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拘束力;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联系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大多数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联系主要有:

(1)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和基础,生效则是合同成立的结果。一份生效的合同必然是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生效是完成合同成立的目的。

(2)依法成立和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效力,都表现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有观点在解释《合同法》第8条时就认为“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以后,对当事人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这种表述未严格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效力。现有通说认为,合同成立不一定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才使成立的合同具有了法律约束力。本人对此持否定态度,因这和《合同法》第8条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格格不入。

(3)合同不成立与无效均可引起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包括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所具有的过失而承担的责任。

致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缔约双方在接触时本应有缔约诚意、相互协商义务,若一方恶意磋商或者恶意中断交涉,则构成此类型的缔约过失。

致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若缔约一方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则构成欺诈,受欺诈者若依据《合同法》第54条行使撤销权而使合同归于而无效的,可请求相对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合同成立与生效均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1.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完全相同

合同成立要件一般包括: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对于实践性合同还应以实际交付标的物、对于要式合同还应履行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

合同生效要件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在订约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2.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反映的内容不同

合同的成立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是对合同事实上的判断。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受到法律保护。反之,尽管已经成立,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时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3.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体现的意志不同

合同的成立制度体现了合同的自由原则和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当主要条款有遗漏或不明确而当事人又否认合同存在时,法院可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而合同的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评价,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和预期后果,取决于法律对该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如果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院也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来促使合同生效,相反,只能确认合同无效。

4.合同有效性的欠缺与合同成立要素的欠缺能否采取补救措施不同

合同有效性的欠缺是可以弥补的,比如合同当事人未按照《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该合同未生效,但若补办手续,合同即生效。而合同成立要素的欠缺是无法补救的,因当事人间并未达成合意,它说明合同并不存在,讨论其效力问题,缺乏起码的基础。

5.合同成立的时间与生效的时间可能不同

对于大多数合同,其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但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以及附延缓条件或延缓期限的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存在着时间差。

6.当事人对合同不成立和合同无效能否采取的行为不同

在当事人没有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可以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而对于无效合同,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7.对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其采取的审查力度不同

在合同不成立时,而当事人自愿接受合同拘束,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必主动审查合同是否成立。但对于无效合同,无须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其效力。若发现合同无效,应当予以确认。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亦可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查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4.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篇四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 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5.涉外合同成立生效 篇五

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也有例外,如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批准和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须经过批准和登记。因此,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构成条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它着重强调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现。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二)法律意义不同。合同成立与否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成立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双方已就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得共识。而合同能否生效则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体现的是合同守法原则,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的意志已与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实现了统一,合同内容有了法律的强制保障。

(三)作用的阶段不同。合同成立标志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合同内容所反映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而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获得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以实现缔约目的。简单地说,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合同订立阶段的结束,合同的生效则表明合同履行阶段即将开始,它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又是合同履行的依据。(四)责任形式不同。合同的成立,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合同的生效,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违约责任,所谓的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及适用定金罚则等。

(五)赔偿范围不同。合同的成立,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范围只限于信赖利益损失,所谓的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足以使另一方对其产生信赖(如相信其会订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且仅限于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而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不仅包括现有财产直接损失,而且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合同生效是指成立后的合同在法律上得到了肯定性评价。二者的区别可以表述为:(1)合同生效是以合同成立为前提的,合同不成立即无所谓生效问题。反之,一个合同生效了,则意味着它已经成立了。

(2)合同成立后不一定就生效。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为几种情况:①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即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时间;②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也即无效合同;③合同成立后效力处于悬空状态,是否生效要看合同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即效力待定的合同;④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时间视所附期限于何时到来,即附始期的合同;⑤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能否生效,要视所附条件能否实现而定,即附延缓条件的合同;⑥合同成立后并不能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登记手续后才生效。在实践中,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助于正确处理有关的纠纷。在合同条款不清楚或者不完备的情况下,应该将两者区分开来。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由于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不能构成合同。这就意味着,成立一份合同,其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其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合意。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中规定为要约、承诺。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内容协商一致,即达成合意。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因为合同成立并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那样产生约束力,而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这里强调的是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

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是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法》第一次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区分开来。这主要体现该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内容中。结合《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如下区分: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体现的意志不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但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的,它取决于国家法律对该合同的态度和评价。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合同成立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是否生效,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所作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二、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反映的内容不同。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上的判断。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不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尽管其已经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着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发生了一定的经济往来关系,但这种合同及其反映的经济往来关系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时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件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联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关于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过程等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

第一,合同的主体须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不可能成立合同。第二,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第三,合同的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另外要式合同须依合同方式,实践合同须交付合同标的,合同才告成立。

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对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合同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逻辑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精神,合同生效的要件还应当包括: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

有些合同,还须具备特殊要件方能生效。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即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二是有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殊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时,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

四、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效力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承诺随意撤回,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一般表现为缔约过失责任。也就是说,合同不成立只能产生民事责任而不能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虽然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也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这一点与合同成立的效力是一致的,且多数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生效的时间。但对于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来说,其结果可能有多种:有的因依法批准登记或条件成就、期限届至而生效、因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也有的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等等。其中,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停止履行。如合同的无效是由于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有过失的当事人除了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以外,还有可能产生行政或刑事上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获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五、合同成立与生效适用的法律与处理原则不同。

对合同是否成立,应当主要适用《合同法》第二章关于“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的有关规定,以及证据法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这样就可以将一些不符合成立条件而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如仅仅某些条款不具备或不明确的合同,可通过推测、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将其补缺,尊重当事人的意志,通过解释合同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现出来,从而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减少财产的损失和浪费,充分鼓励交易(1)。而对合同是否有效的纠纷,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三章关于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因为合同的效力体现了国家对合同的评价和干预,对于合同是否有效,就不能通过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的探究来加以认定。在此情况下,因无效合同内容或形式具有违法性,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危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处理时就不能推测、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将其补缺并促成其生效,只能依据合同的生效制度确认合同无效。

24篇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

合同即法律,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接受是否生效;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在通常情况下,合同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但有时,合同虽然成立,却不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是需要其他条件成立时,合同才开始生效。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根据《公约》的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接受生效的时间,而接受生效的时间,又以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或按交易习惯及发盘要求作出接受的行为为准。由此可见,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有效接受的通知到达发盘人时,合同成立;二是受盘人作出接受行为时,合同成立。此外,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双方当事人在洽商交易时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以订约时合同上所写明的日期为准,或以收到对方确认合同的日期为准。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些合同成立的时间有特殊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买卖双方就各项交易条件达成协议后,并不意味着此项合同一定有效。根据各国合同法规定,一项合同,除买卖双方就交易条件通过发盘和接受达成协议后,还需具备以下要件,才是一项有效的合同,才能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一)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

签订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主要为自然人或法人,按各国法律的一般规定,自然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是指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才能订立合同;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禁治产人订立合同必须受到限制,关于法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各国法律一般认为,法人必须通过其代理人,在法人的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即越权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由此可见,在订立合同时,注意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和主体资格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二)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

英美法认为,对价(consideration)是指当事人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代价。法国法认为,约因(cause)是指当事人签订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的。按照英美法和法国法的规定,合同只有在有对价或约因时,才是法律上有效的合同,无对价或无约因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

(三)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许多国家往往从广义上解释“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其中包括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以及不得违反善良风俗或道德三个方面。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只对少数合同才要求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订立,而对大多数合同,一般不从法律上规定应当采取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五)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各国法律都认为,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才能成为一项有约束力的合同,否则这种合同无效。

为了使签订的合同能得到法律上的保护,我们必须了解上述合同生效的各项要件,并依法行事。此外,我们还应了解造成合同无效的下列几种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篇三:涉外合同写作 中译英:

1、本合同由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及存在的abc公司,其登记注册地在___,(以下简称买方)和依美国法律成立的def(全称)公司,其登记注册地在___,法定地址为___(以下简称卖方)同意按下述条款买卖下列货物:

this agreement is made and entered into by and between abc co.(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buyer), having its registered office at ____, shanghai, china and xyz co.(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seller), having its registered office at ____, on the following terms and conditions:

2、“生效期”指双方合同签字的日子。

the term “effective date” means the date on which this agreement is duly executed by the parties hereto.3、鉴于合同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签订此合同。whereas the parties hereto enter into this contract under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and through amicable negotiations.4、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this contract shall be governed by and constru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f china.5、整个合同期间,本合同附件应理解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the appendix hereto shall, through the contract period, be deemed to be construed as an integral part of this contract.6、本合同自买方和建造方签署之日生效。

7、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the decision by such arbitration shall be accepted a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the free for arbitration shall be borne by the rising party.8、每公吨300美元cif纽约2%佣金 usd300 per ton cifc2 new york.9、本合同用中、英两种文字写成,每种有正本两份,每方各持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this contract is draw up in both the chinese and english language under in two originals and one original of each is to be held by party a and party b.both versions are equally effective.10、我们希望用一个友好的办法解决这项争端。we hope we settle the dispute by amicable ways.11、买方应在装运前20天,通过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the buyers shall, in 20 days prior to the date of delivery , open through the bank of china ,beijing ,an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in favour of the sellers.12、卖方应按发票总值的110%投保水渍险,费用由卖方承担。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s for 110%of invoice value against wpa , the premium is to be borne by the sellers.13、凡与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得到解决,争议中的案件可以提交仲裁。仲裁须在被告所在国进行。all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the performance of , or relating to this contract , shall be settled amicably through negotiation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negotiation ,the case shall be submitted.14、当事人双方应有义务对本合同保密,未经允许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泄露给第三方。both parties shall have responsibility to keep all information made available under this contract in strict confidence from any third party without prior consent in writing of the other party.15、我行特此保证对按信用证条款开立的汇票提示时予以承兑,并于到期时付款。i hereby guarantee to, according to the terms of the l/c the drafts shall be open when acceptance, and payment at maturity.16、由于短重,买方向卖方对这批船货提出索赔一万美元。buyers have lodged a claim against sellers on this shipment for usd 10,000 for short weight.18、对乙方直接获取并经甲方确认接受的订单,甲方按净发票售价向乙方支 付 5%的佣金。

all orders are directly obtained by party b and accepted by party as confirmation, party

19、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或补充,只有在双方授权代表在书面签字后方为有效,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any amendment and supplement to this contract shall be valid only after theauthorized representations of both parties have signed written document forming integral party of this contract.英译中:

1、according to the icc model international sales contract(manufactured goods for resale), the liquidated damage to be claimed by the buyer against the seller shall be 0.5% per week with a maximum amount of 5% of the price of the delayed goods in case of delay in delivery or non-delivery of the goods.(25页)据icc模型国际销售合同(工业制成品销售),违约赔偿金是买家对卖家的应是0.5%每星期的最高5%的货物价款的情况下延期交货或不交货。

我们在此同意出票人、背书人和那些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的合法持有人,这些汇票和单据会按时付款的。第五条 禁止竞争性的交易

鉴于本协议赋予的独家权利,供应人不得通过经销人以外的渠道直接或间接向“地区”销售或出口“产品”;经销人也不得在“地区”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销售或推销与“产品”相同、相似或竞争的任何其他产品;并且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没有事先取得供应人书面同意,经销人不得购买这些产品。

4、article 6.prohibition of re-export distributor shall sell products only in territory and shall not, directly or indirectly, resell or re-export products to any place or country outside territory, nor shall resell products to any other person, firm or corporation in territory, whom distributor, to the best of his knowledge and belief, knows and has reason to believe to have the intent to resell or re-export products to any place or country outside territory.(36页)第六条 禁止转口

经销人只可在“地区”内销售“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把“产品”转卖或转口到“地区”以外的任何地方或国家;也不得把“产品”转卖给那些据他所知或有理由相信企图把“产品”转卖或转口到“地区”以外的地方或国家去的任何个人、商行或公司。

那些提供的运费由你方支付的材料和部件应送到我们的仓库,如果在你方提供的材料和部件中发现有任何缺陷,我们会立即通知你。你方必须及时更换并发送,那些在加工、装配过程中被损害的原材料和部件的补贴是2.5%

6、租赁期自租赁人收到条款4提到的提单后是十年,总租金一定要用日元支付,这些日元要通过电汇的方式用20个等分的分期付款汇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里,每一份分期付款必须由甲方在收到提单后每六个月支付一次,如果甲方延期支付分期付款,日本银行表示依据延期的时间甲方必须以高于长期优惠率的1%比率支付利息。

7、article 2 contractor within 10 days after signing this contract.the contractor shall furnish the the amount of prepayment.the reimbursement of the prepayment shall be effected by value.第二条 雇主应于签约后10天内向承包人支付相当于承包合同价值20%的预付款;承包人则应向雇主提供一份银行保证书,其有效期直到预付款金额全部扣还为止。预付款的扣还办法,是由雇主在每月向承包人支付部分竣工工程付款时,按预付款占承包总价的相同比例分期扣除。

8、undertaking such other relevant lines of business within the foodstuffs industry ,whether by operating independently or by means of investment in other joint ventures or economic entities ,as the board of directors(as defined below)may consider it incidental to ,or capable of being conveniently carried on in conjunction with any one or more of the above lines of business.在进行食品行业其他相关的业务线时,无论是独立操作或通过投资于其他合资企业或实体经济,这些业务线被董事会认为是一次偶然的或者能够方便地进行结合任何上述一个或多个业务线。

还有35页11条、98页7、8的自己翻译

6.成立有限公司合同书 篇六

厦门市中级法院近日公布该院10大民生案件,其中一起涉及用人单位不在劳动合同上签章进而否定合同效力案件,法院判决劳动合同已成立。

许某等109名员工系厦门某公司员工。双方曾几次订立劳动合同,其中一次合同期限届满时间为6月30日。206月25日,公司将已填好合同期限(年7月1日至206月30日)、岗位工种、工资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劳动合同发给许某等员工,许某等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后,公司收回该劳动合同,但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签章。2006年8月9日,公司以“现因整个市场环境低迷以及我司的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已无法再维持正常生产经营”为由,向许某等人出具一份《终止劳动关系知会函》,终止与许某等人的劳动关系。许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效力。

7.成立有限公司合同书 篇七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 出租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1]随之而来的在出租车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比如:乘客招手后空驶出租车拒载是否构成违约?在询问乘客去向得知路程难行时拒载能否追究司机责任?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确定一个问题———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但目前对于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的法律问题却鲜有研究。

我国法律对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规定的模糊性和理论界的不统一性, [2]造成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 直接性增加了出租车运输合同方面的纠纷, 降低了道路的通行能力和整体的行车速度, 间接性造成交通堵塞。为减少因出租车运输合同时间导致的纠纷, 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对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的法律研究就成为必要。

二、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的判断

想要确定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 首先要明确出租车司机承载的行为属于邀约还是要约邀请。对这一问题理论界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出租车空驶在路上招徕顾客, 以现在的交易习惯, 应理解为要约邀请, 乘客招手或明确表示乘坐为要约, 出租车载客为承诺;[3]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出租车停车提供出租服务为要约, 乘客上车为承诺。[4]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因为出租车上“空驶”标志、车窗上的起步价和每公里价款已经具备了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的要求, 同时出租车“空驶”标志及看到乘客招手时的慢行行为有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符合要约的条件, 因此出租车停车提供出租服务的行为属于要约。其次, 出租车运输合同一般为承运人和乘客一对一的关系, 出租车载客后未经乘客同意, 不得再与其他乘客订立合同, 此时被要约的对象由不特定变为特定, 合同成立, 承运人和乘客双方均受合同约束, 若无正当理由, 出租车司机不能拒载, 这样可以减少出租车拒载情形的发生。[5]

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该条文明确规定了我国法定缔约方式是要约与承诺规则。[6]出租车运输合同的要约时间确定了, 那么承诺的时间便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在一般的客运中采用购票乘车的制度, 运输合同一般自旅客付款、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 而出租车运输合同并不像普通客运合同那样在乘客付款时成立, 它是一种先乘车后付款的特殊合同, 是依照具体交易习惯确定的承诺时间。具体到实践中, 乘客做出承诺这一意思表示的时间便是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要约时间已确定, 那么只要确定承诺的时间便可以确定租车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对于它的成立时间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 乘客招手为承诺, 合同成立

乘客招手属于出租车合同的承诺时间, 合同成立。当乘客看到出租车上显示“空驶”标志时招手, 说明乘客已经对出租车上标有的收费标准表示接受, 招手视为对要约的承诺, 合同此时成立。这种观点可以减少出租车拒载行为的发生, 但如果出现乘客招手后没来得及上车就被其他车辆撞伤等情形, 出租车司机是否会因合同成立, 有保证乘客在运输过程中安全的义务, 就必须向乘客赔偿?显然, 这种情况让出租车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合理。因此将乘客招手定为承诺的时间, 出租车运输合同自招手时成立的观点也不尽合理。

(二) 司机停车为承诺, 合同成立

这种观点认为, 出租车打开空驶灯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乘客招手唤车的行为属于要约, 而出租车停车则表明承运人愿意接受乘客发出的要约愿意与其订立合同, 属于承诺, 此时合同成立。[7]这种观点具有一定合理性, 但也有弊端。比如, 在打车的人少而空驶的出租车多的情况下, 乘客的招手行为可能会使数辆出租车停泊, 一般情况下乘客会选择其中一辆乘坐, 那么按照此说法乘客就需对因其招手导致停泊而又未乘坐的车辆承担违约责任, 这显然不合情理。所以对于像出租车这种可以商议运输目的地和价款的运输方式, 出租车司机与乘客在讨价还价中确定要约的内容, 停车只是承运的前提。不能将司机停车定为承诺, 定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三) 乘客登车为承诺, 合同成立

还有一种“登车说”, 与上述两种说法相比较, 这种观点将承诺时间又延后了, 认为乘客招手属于要约邀请, 司机停车是要约, 承诺的时间是在乘客登车时, 合同自登车成立。在登车之前, 乘客与司机之间经常会讨价还价, 有时也会对行走路线和路程发生争议, 对于这些内容的变更属于对要约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讨价还价的过程实质上是要约与反要约的过程。而生活中乘客上车后又临时改变行车路线或目的地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果路线改变后司机因路况难行而拒绝运输, 或者登车后的乘客无法与司机达成运输合意而拒乘, 那么按照登车说的理论应当认定一方违约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这显然不妥。

(四) 司机按下计价器时合同方始成立

生活中乘客比较容易接受的是车辆启动后司机按下计价器时合同成立的说法。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生效条件。在出租车运输合同中把按下计价器的这种行为认定为合同的附生效条件, 合同自附加的条件成就时生效。这种观点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角度分析, 将乘客与承运人的合意定在合同生效时, 但事实上乘客在看到出租车空驶并接受当地出租车价格告知司机自己同意乘坐时, 便已经满足了出租车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已经成立。司机按下计价器的行为不是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 而是在履行合同的具体行为。

三、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的具体分析

确定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以及乘客拒乘、司机拒载是否承担责任, 应追究何种责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出租车运输的实际情形非常复杂, 国内法律法规的模糊性都给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的确定带来巨大阻碍, 笔者认为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为出租车运输合同作出统一的标准[8]。对于出租车合同承诺时间的四种观点都有其合理的地方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笔者认为, 出租车运输合同应该分为繁华人多地段和人烟稀少地段两种情况来具体分析, 不能一概而论。

(一) 在繁华人多地段之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

在热闹繁华的地段, 打的行为随处可见, 再加上酒驾的严惩促使各大城市都会出现出租车供不应求的情况。当一辆空驶的出租车驶来, 等待在路边准备打车的多个乘客同时招手示意要乘坐出租车的情形时常发生, 根据招手即为承诺的观点, 将乘客招手定为承诺, 合同因此成立。那么根据强制缔约理论, 多个乘客同时招手意味着出租车司机必须提供运输服务并且要同时履行多个对待给付, 否则司机将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这对出租车承运人来说便过于苛刻了, 出租车的履行能力是有限的, 未经已载乘客的同意, 出租车承运人不得载运其他招手乘客, 这便将承运人置于因履行不能而违约的境地, 这对于出租车司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同样出租车停车即承诺的观点也不适合在人口稠密地段采用。在繁华地段只有乘客登车后, 出租车合同的被要约人才由不特定转为特定, 出租车运输合同就此成立, 所以“登车说”对于人流量大的地方更合适。

(二) 在人烟稀少地段之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

在人烟稀少地段, 乘客招手后出租车司机很容易看到, 此时如果采用繁华人多地段的登车说, 将乘客登车时间认定为承诺的时间, 无疑将为出租车承运人无正当理由拒载提供了充分的理由, 尤其是当伤病人员急需载车寻求救助时, 司机可能会顾忌到伤病人员弄脏自己车座所以假装没看到乘客招手而拒载。这种对出租车拒载的放纵将会损害到乘客的权益。基于此, 应当因地制宜, 在人流量少的地段应提高对出租车承运人的要求标准, 认定乘客招手即为承诺, 出租车运输合同就此成立。

四、小结

实践中确定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并非易事, 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为所有出租车运输合同制定统一的成立时间标准。应当根据人流量区分繁华人多地段和人烟稀少地段两种情况来具体分析更加合理。在繁华人流量大的地方, 认定乘客登车时为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 此时合同的被要约人由不特定转化为特定, 合同成立;而在人烟稀少人流量较小地段, 应认为乘客招手即为承诺, 合同的成立时间定在在乘客招手时更合理。所以说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可以在乘客乘车前也可以在乘车后, 不能“一刀切”。这样可以有效减少承运人无正当理由拒载, 防止乘客无乘车欲望时随意招手愚弄司机, 使双方都能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摘要:出租车运输作为现代城镇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城镇客流运输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但对于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问题理论界观点不一, 再加上我国法律对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规定的模糊性, 造成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 导致出租车运输合同方面的纠纷不断增加。本文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国情, 借鉴国内外相关制度, 打破传统“一刀切”的方式, 通过受要约人特定学说和受要约人不特定学说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 而在生活实践中, 要区分繁华人多地段和人烟稀少地段两种不同的情况来具体分析, 不能一概而论。

关键词: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要约,承诺

参考文献

[1]周洁瑜.政府管控环境下出租车运营模式及其关键问题研究[D].合肥工业大学, 2013.

[2]陈秀君.出租汽车司机的拒载问题探析[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3 (6) :52-53.

[3]王泽鉴.民法研究系列.民法总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4]崔建远.合同法 (第4版)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5]张婷婉.从民法角度简析出租车拒载问题[J].法制与社会, 2014 (36) :38-39.

[6]张华, 沈忱.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效力认定[J].法律适用, 2013 (9) :65-70.

[7]张婷.的哥接单后等待期间拒载其他乘客是否违约[J].浙江人大, 2014 (11) :71.

8.成立有限公司合同书 篇八

新华营销传媒的主要刊物《销售与市场》是中国第一家专注于中国市场营销领域研究的专业期刊,是中国市场领域最具影响力、权威性的营销实战期刊。《销售与市场》自创办以来,连年被河南省新闻出版局评为“优秀期刊”、“二十佳期刊”,2002年,荣获第二届国家期刊奖提名奖;2004年,荣获第三届国家期刊奖百种重点期刊奖。《销售与市场》专注于中国营销,提出并创建了“实战营销”的刊物行业标准,确立了“反映中国营销主流,引领中国营销潮流”的营销期刊领导品牌地位。

新华营销传媒集团组建后,拥有《销售与市场》、《北大商业评论》、《商业2.0》、《营销界》、《营销时报》等四刊一报和“第一营销网www.cmmo.cn”及《我在行》、《赢销》等电子刊物。在营销领域纵深发展的基础上结合各方面资源向商业、评论等高端方向发展,2007年开始与北京大学出版社合作出版《北大商业评论》,刊物植根本土,中西融贯,知行台一,服务中国经济。目前在业内已颇具影响力。

“皮皮鲁总动员”礼品装把想象力打包带回家

本刊讯2009年,二十一世纪出版社推出“皮皮鲁总动员”升级产品——礼品装,它将继续皮皮鲁的非凡想象,让故事变成最实用的礼物带回家。礼品装共分“橙黄”、“蔚蓝”、“银红”,“舒克和贝塔”、“大灰狼罗克”、“鲁西西”、“大长篇”七大系列的小套装和“皮皮鲁总动员。全套五十四本的大套装。小套装采用方便携带的小礼品盒包装,用橙黄、蔚蓝、银红、香槟金、银灰、粉红和天蓝七种基色区分不同的系列,同时印有“皮皮鲁总动员”系列的LOGO,一看就知道是皮皮鲁家族的一员。大套装采用的是书架装,打开纸盒,“皮皮鲁总动员”全系列五十四本书整齐排列,俨然一个小书架,非常具有收藏价值。

想象力是“皮皮鲁总动员”的精髓,也是礼品装的精髓。皮皮鲁之父郑渊洁认为人的想象力至关重要,特别是对孩子来说,知识就像是一艘船,现象力就像水。当一个孩子学到的知识与获得的想象力成正比的时候,知识之船才能迎风远航。读“皮皮鲁总动员”就是培养孩子想象力的最佳途径。在二十一世纪社强大的系统营销攻势下,“皮皮鲁总动员”的品牌形象早已深入千千万万孩子和家长的心中,它卖的不仅仅是作品,而是一种奇特的想象力,穿透生命的文化力。正是阅读“皮皮鲁总动员”的价值所在。

(肖玟)

“鸡皮疙瘩系列丛书”(升级版)销量突破百万册

本刊讯(记者韩阳)日前记者从接力出版社了解到,该社2008年7月从美国引进的少儿魔幻惊险系列小说“鸡皮疙瘩系列丛书”(升级版)上市6个多月以来,销量已突破百万册,而该系列图书在各大书城的销售排名也仍在迅速跃升。

2008年7月开始,接力社再次携手学者出版社,精心策划和打造了“鸡皮疙瘩系列丛书”(升级版),该升级版共62册,目前已推出3批共20种。为了实现“鸡皮疙瘩系列丛书”的升级创新,接力社专门在全国范围内举办征集优秀译者的。鸡皮疙瘩系列丛书”(升级版)推出市场后,获得读者热烈追捧,接力社也在超过30个城市的50家书城举办卖场促销活动,半年来该系列图书总销量突破100万册。

“鸡皮疙瘩系列丛书”是20世纪最伟大的悬念大师之一R.L.斯坦的代表作。这套书版权转授近40个国家、全球销售超过3.5亿册。曾被吉尼斯世界大全评为历史上销售量最大的“儿童系列图书”。据悉,今年4月,接力社还将邀请该书作者R.L.斯坦来华,届时斯坦将分别前往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城市,相信将掀起鸡皮疙瘩系列在中国的又一轮旋风。

北京天利经济文化公司成立“特色学校专项基金”

本刊讯(记者张倩影)日前,北京天利经济文化发展公司与教育部国家教师奖励基金会(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共同发起成立了“特色学校专项基金”。

“特色学校专项基金”的成立旨在深入探讨学校教育问题,为各类特色学校、机构更好的开展教育教研工作、提供必要的扶持与支持。同时,教育部国家教师奖励基金会与北京天利经济文化发展公司及西藏人民出版社北京编辑发行部,联合探讨了在专项基金活动与工作范围内开展教育出版方面的合作,从而为广大教师、学生以及学校、机构提供教育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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