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审批(共11篇)
1.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审批 篇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名称:数源软件园改扩建(一期)建设单位名称:西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一、用地性质要求:科研用地、办公用地(C65、C1)。
二、地块总平面图规划设计要求:
1、按《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编制总平面图。总平在表示拟建情况的同时,正确反映用地内及周围50米范围的现状及规划地形地物;正确反映道路、河道、绿化带及其它相关城市公共设施的规划设计情况;正确反映相邻地块的规划设计情况;总图比例以1:500为宜。
2、编制交通分析评价报告,合理确定机动车出入口,避免对城市交通产生不利影响。按规范设置各类车辆停车泊位。确保不少于总泊位数的10%在地面解决。北侧道路按16米控制。
3、围墙形式应空透美观,其定位应后退道路红线及绿化控制线不小于1米。
4、图示建筑控制线为新建多层建筑物及构筑物后退周边用地及建筑的最小距离。建筑之间的间距和退让道路、用地等要求还应符合杭政函[2005] 27号批复的《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05版)的要求。
5、高层建筑在方案会审前,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有关技术要求按我局《杭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杭规
(杭规发[2005] 156号)文执行。
4、建筑单体设计形式应与规划要求相一致。
5、土地问题方案前征求土地部门意见,并符合现行土地供应政策。
6、总平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7、方案批复前,应组织公示。具体请与我局办证中心窗口联系。
七、报审要求:
1、本通知书自2007年3月20日起有效期一年,逾期无效。如需勘设红线延期,请准备相关材料在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2、方案按规定报审。
核发机关:杭州市规划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审批 篇二
关键词:热源厂,选址,多因素权重分析法,权重对比,规划
0 引言
热源厂厂址的选择是城市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一项重要工作,厂址选择是否合理,对基建投资、建厂质量与速度、运行的安全性起着决定性作用。然而现代热源厂厂址的选择所涉及的因素极为复杂,具有庞大的搜索空间和多重目标,很多因素难以定量化表达。在选择时容易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多,故用传统的方法很难客观、准确、全面地解决厂址选优问题。
多因素权重分析法是一种新的多目标规划和决策方法,它将多种复杂影响因素进行归纳分析,根据其影响项目的程度分别相应权重分值,每个因素0.5分~1.5分不等,总分值为10分,每个因素中条件最好者为满分,最后各因素权重分值相加即为选址方案最后得分,得分最高的方案为推荐方案。
下面以郑州市南郊热源厂选址为例进行分析研究。
1 选址规划原则
1.1 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原则
南郊热源厂选址建设应遵循和服从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城市布局和整体功能结构要求,保证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的落实。
1.2 满足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
南郊热源厂选址建设应满足城市生态环境要求,应避免与城市水源保护区和生态保护区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功能区相冲突,应不断改进项目工艺流程、提高生产废水废渣回收利用率、完善生活污水和生产粉尘的处理措施,减少对城市生态环境的影响。
1.3 与南郊热电厂协调原则
南郊热源厂的选址应考虑与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南郊热电厂规划相协调,特别是在选址位置和热网敷设方面应考虑今后与南郊热电厂的对接,便于基础设施综合利用。
1.4 利于设施综合配套的原则
选址应综合考虑道路交通、给水、供电等设施保障和合理利用,利于雨污水的排放,满足项目工程建设和运行需要。
1.5 利于分期实施原则
南郊热源厂选址建设是为了解决郑州市中心城区南区居民对冬季采暖的迫切需求,一期工程拟建2×116 MW循环流化床采暖用锅炉房,可供采热面积460多万平方米,因而选址的建设条件应有利于工程的建设要求,满足工程尽快开工、尽早完工的要求,以缓解南区当前供热需求紧张的局面。
1.6 符合热源厂工艺流程特点的原则
选址应考虑热源厂工艺流程特点,选择周边交通便利、建设条件较好、距离村庄较远的地段;场地用地应比较平整,以利于锅炉主车间与其他配套用房的合理布局,满足不同用途建筑的工艺要求。
1.7 节约用地及节省投资与运行成本原则
热源厂的选址应综合考虑地价、工程造价、运行成本等经济性,以利于节约投资;同时应尽量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用基本农田,尽量选择荒地等经济效益较低的土地。
2 选址影响因素分析及权重赋值
影响热源厂选址的因素有很多,根据南郊热源厂的建设规模和特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选址方案的地理位置、现状场地条件、与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关系、生态环境保护条件、道路交通条件、热网敷设条件、供水供电条件、项目外部主要投资,部分影响因素内又分若干子项因素。
根据各影响因素的特点,各项影响因素权重赋值如表1所示。
3 选址方案
根据郑州市总体规划,考虑南郊热源厂供热服务区位置,结合郑州市现状用地情况,确定南郊热源厂的选址在南四环南侧1 km外、郑石高速公路两侧区域。
通过现状踏勘,分别在南四环以南、郑石高速公路西侧,南四环以南、郑石高速公路东侧和绕城高速公路南侧、郑石高速公路西侧确定三处选址位置,并对三个选址方案进行分析(详细对比过程略)。
4 选址方案权重对比
通过对三个方案的选址影响因素分析,根据各项影响因素的优劣,结合选址影响因素分析权重赋值表,分别进行打分(见表2)。
5选址规划结论
根据规划选址原则及多方案比较和评价,方案二与方案一、方案三相比有以下优点:
1)位置比较适中,与供热服务中心区直线距离最近,和周边村庄距离较远,对居民生活的影响最小。2)选址场地周边和场地内地势都比较平坦,建设条件好,便于场地内工程建设和外部交通及热网管道敷设,满足项目尽早建成投入使用需要。3)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便于和远期规划的南郊热电厂结合,与规划的侯寨镇区建设用地控制范围距离比较适中。4)基本满足环保条件要求,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5)可以利用现状道路,现状道路经拓宽改造可以满足项目运行要求,无须新建道路;热网敷设长度最短,施工条件较好。6)项目外部主要投资最少,节约建设投资;不占用基本农田,有利于工程建设。
因此,规划推荐方案二为南郊热源厂选址首选方案。
6结语
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选址的影响因素复杂多样,分析的方法也有多种,采用多因素权重分析法对市政基础设施方案选址进行分析研究,可使选址项目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得到加强,同时也使规划管理的工作依据更为充分、决策更加科学合理。目前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工作正处在逐步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多因素权重分析法也可用于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其他一些项目的选址分析,从而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整体调控和建设投资引导提供技术支持。
参考文献
[1]吕蓬,邢棉,康怡.火电厂选址最优规划中的层次分析法[J].华北电力学院学报,1994,12(4):8.
[2]李仕友,谢水波.基于城市垃圾卫生填埋场选址的分析[J].黑龙江水利科技,2006(1):9-11.
3.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审批 篇三
(一)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所需资料:
1、建设单位或自然人书面申请;
2、建设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发改委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4、用地现状测绘图;
5、重要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公共设施以及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选址的建设项目,需附选址研究报告;
6、法律法规要求需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办理流程:
①建设单位持发改部门出具的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及相关图件提出项目选址书面申请;
②用地规划科与规划设计院及相关科室现场踏勘,科室出具初步选址意见;
③报分管局长审查; ④报局长审定; ⑤局务会研究; ⑥规委会研究决定;
⑦办公室盖章后,出具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自核发之日起1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的,可以申请延期。需要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对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但建设项目最终未得到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
4.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审批 篇四
1.市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4.建设用地申请表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它立项批准文件
7.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它设计批准文件
8.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审核意见
9.用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和专家组审查意见。
10.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其中建设用地需提供土地使用证
11.听证相关材料
12.征地补偿费50%存入专户证明材料
13.信访会审情况责任说明表
14.征地协议书
15.补充耕地验收文件(补充耕地“边补边占”的,须加附建设单位瑟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补充耕地协议,落实资金,明确责任和义务)
16.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须加盖市、县两级地籍审核专用章及负责人签字)
17.土地利用现状图(须加盖市、县两级地籍审核专用章及负责人签字)
18.补充耕地位置图(须加盖市、县两级地籍审核专用章及负责人签字)
19.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20.其它要求
(1)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加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总调整方案和调整前后的局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须加盖规划审核专用章及负责人签字)。
(2)占用基本农田的,加附补划基本农田方案及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
(3)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加附草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占用林地的须加附林业部门同意使用林地的文件 21.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还须提供:
(1)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须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号)
(2)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须加附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核算及准备情况的说明。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篇五
办理处室:用地处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0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7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 批复期限:40 立案提交资料目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1.立案基本资料。
2.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证,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3.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发展及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
4.区属单位应当取得区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
5.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
6.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2)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
②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7.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2)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3)“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
8.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
②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③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②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
③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④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9.在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应当按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规定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1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11.建设项目总平面关系布置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6.0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篇六
类 别:行政许可
一、事项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全国人大
2、《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省人大
3、《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
三、办理条件:
1、申请者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2、有效的项目批准文件;
3、所提供的图件符合要求。
四、办理范围:
1、需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
2、需编制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3、市政府指定的其它项目。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必备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首次申报)、机构代码;
2、《南京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1份(盖建设单位和申报单位印章);
3、建筑类:意向位置的1:500、1:1000或1:2000现势性地形图1份(用铅笔画出拟用地范围),特殊情况可以是1:5000的地形图;道路管线类:意向路径的1:500或1:1000现势地形图或管线图两份,并在图纸上绘制初步路径方案及详细文字说明。
4、首次报建的项目需提供地形图光盘并将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制作成数字文件和扫描文件刻入地形图光盘中一并报审。
(二)其它材料
1、批准的项目建议书1份(需要做可行性研究的项目);
2、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政府文件;
3、我局指定的其它图件。
六、办理程序或流程:
1、建设单位报送规定的图件。
2、收件窗口对符合报建要求的发给《南京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和《南京市规划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所报项目进入审批环节;对不符合条件的发给《南京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当场或五日内发给《南京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3、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审查中,需经过专家咨询、市政府审批等环节的重大项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发给《南京市规划局行政许可特别程序时间告知书》;需延长许可期限的,发给《南京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4、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南京市规划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通知建设单位到发件窗口取件。
七、收费:不收费。
八、办理期限:20日
九、办理机构地址:南京市规划局,鼓楼区高家酒馆15号;
7.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审批 篇七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建设部关于统一印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
(1992年1月16日建设部建规字第17号文发布)
为了切实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促进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范法》和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部决定制定全国统一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
1.凡计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编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2.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分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按规定应由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选址意见,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地址和用地范围的附图和明确有关问题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三、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和审核报批表格,以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制定。
对符合手续的建设项目,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请于二月十五日前将所需数量告部城市规划司。
8.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审批 篇八
一、办理依据及受理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国家和省发改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报送批准、核准、备案前,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第三点(见附件1)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办理程序
1、建设项目分类
为简化办事流程,实现行政提速提效,根据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大小及重要程度等情况,将申请的建设项目分为三类:符合法定规划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及道路改扩建等项目、大型项目和无法定规划依据的中小型项目以及对城镇建设及环境等影响较大的项目、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项目(以下分别称第一、二、三类项目)。
2、申请及核发程序
申请省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进入“湖北城市规划在线”(http://csgh.hbsjst.gov.cn)“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专栏”下载并填写《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见附件2)。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3),由厅城乡规划处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项目所在地的市、州规划主管部门初选意见(其中第一类项目直接征求项目所在地县(市)规划主管部门初选意见),经核查公示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核查方式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采用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会议审查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第一类项目,直接对其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对第二、第三类项目须提交由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并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审查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的解决意见,应载入审查会议纪要,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
四、公开公示
为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工作透明度,保证决策公正性,保护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推进“阳光规划”,依据《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将拟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及发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进行公开公示(需要保密情况例外)。
五、核发领取
项目公示期满(时间为10天)无异议的建设项目,发放全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六、时间要求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项目资料报送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提出明确要求;材料齐全的,在14个工作日(征求市、州、县规划主管部门意见时间及需要组织进行现场踏勘或选址论证的现场踏勘和选址论证时间不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之内)内作出决定。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业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符合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具体承办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具体承办联系人:胡朝忠;联系电话:027-68873022。
附件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依据
附件2: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doc 附件3: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主要内容 附件4:提交资料目录
二〇一三年元月九日
附件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按照项目批准、核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3、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其中: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4、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 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第三点:严格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的审批程序
各类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尚未完成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各省、自治区,要按照国办发[2000]25号文件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因特殊情况,选址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经专门论证;如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一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定。
附件3: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建设的依据与必要性;
2、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用地规模、运输量及运输方式、用水量、用电量、用气量、用热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噪声情况;技术装备先进性情况;职工人数、配套生活设施情况;
3、选址要求,包括区位、用地条件、外部条件及项目的特殊情况。
(二)项目建设区域概况:项目拟建地区的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及同类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城乡规划要求:项目拟建地区城乡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情况。
(四)项目选址研究的依据与原则:项目选址研究的法律、技术、政策依据及遵循的原则。
(五)项目选址过程、选址方案及各方案的基本情况。
(六)选址方案分析论证比选:
1、对城乡功能、城乡空间资源配置的宏观影响分析;
2、是否符合相关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及用地布局安排;
3、场址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情况分析;
4、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外部条件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套情况分析;
5、是否符合生态和环境、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及景观要求;
6、对城乡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直接关系人利益影响分析;
7、对机场净空、微波通道、军事设施保护及国家安全等特殊要求的分析;
8、定量和定性经济分析。
(七)结论与建议:
1、统筹考虑各种因素,通过方案对比分析,提出推荐选址方案,并对其合理性、可行性与否等相关内容提出研究结论;
2、提出按推荐方案进行前期工作和建设的条件及建议。
附件4: 提交资料目录
1、按要求填写《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或行业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或者有关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
3、相关图件:在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图或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空间布局图上的选址位置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上的位置图、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及拟建项目平面布置图;准确反映拟建位置与周围相邻关系的现状地形图;
4、由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第二、三类项目);
9.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审批 篇九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6-11-02 原标题:城市规划动态维护机制拟建立 核心指标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布
法制网北京10月31日讯 记者王开广 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发布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促进规划有效实施的建议和措施,建立城市规划动态维护机制。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总体规划评估报告进行汇总,并将核心指标实施情况等重点内容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征求意见稿提出,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城市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存在违反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变相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并要求其责令有关机关改正。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卫星遥感、信息化等技术手段,通过规划督察员、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等强制性内容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行为。
此外,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分为评估和阶段评估。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评估情况应当纳入城市政府工作报告,同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阶段评估应当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相结合,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阶段评估报告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同时报原审批机关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划地位)城市总体规划是全局性、综合性规划,在城市发展中具有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是合理配置城乡资源、优化空间布局、指导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区域协调、城乡统筹、集约节约、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
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规划编制组织
第六条(组织编制主体)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和修改,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七条(编制单位资质)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前期工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开展规划实施评估、战略研究等前期工作,明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思路和重点。
在前期研究工作基础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应当至少在现行规划到期前两年开始。
第九条(专题研究和技术论证)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对涉及城市发展建设和空间资源保护利用等重大事项开展专题研究,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论证。
第十条(公众参与)对于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在报送审批前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依法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网络等多种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以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第十一条(协调机制)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建立协调机制,征求相关部门、驻地军事机关和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编制的一般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编制经费、基础资料收集等方面的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规划修改)在规划期内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未按法定程序修改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经依法批准前,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城市总体规划继续有效。
第三章 规划内容
第十四条(规划期限)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对涉及城市更长远的发展,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做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五条(规划内容)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标与战略。包括城市性质、功能定位;城市发展近远期目标,城市总体规划核心指标;人口预测和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等。
(二)空间布局。包括市域、城市规划区、城镇集中建设区等不同空间层次的规划布局。各城市根据自身特点和规划管理需要,可将不同空间层次进行适当合并。
(三)专项规划。包括综合交通、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城市整体风貌、公共服务、城市安全等。
(四)规划实施。包括规划实施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分期实施要求和近期建设重点;需要在分区层面规划、详细规划、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中深化落实的规划要求等。
(五)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城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增加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不同空间层次规划要求)不同层次空间布局的规划重点为:
(一)市域层次。包括:区域协调;城镇化目标和策略,城镇结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和管理;特色小城镇和乡村发展建设要求等。
(二)规划区层次。包括:综合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区分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和城镇空间;统筹城乡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和管理;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和生态保护红线;提出各类空间的规划建设管控要求;明确城市集中建设区范围。
(三)城市集中建设区。包括:空间结构、形态和总体布局;规划期内城市、镇建设用地和发展备用地;建设用地结构;城市更新;城市新区等特殊功能区的定位、规模和建设要求。
其中,特大城市、超大城市的城市空间布局可采用空间结构、分区指引和底线控制的形式表达。
第十七条(专项规划的重点)城市总体规划中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为:
(一)历史文化保护。包括:保护目标和原则;各层次保护名录、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古城格局、风貌和高度控制、城市紫线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核心内容。
(二)城市特色风貌。包括:山水林田湖整体形态格局;城市风貌特色和景观框架;城市公共空间体系;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和总体控制要求。
(三)生态环境。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目标、原则;生态建设和生态修复;绿地规划,划定城市绿线;水系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划定城市蓝线。
(四)公共服务。包括:保障性住房需求预测和布局原则;公共服务体系和建设标准;社区综合服务指标和规划要求。
(五)综合交通。包括:发展目标、指标与政策;对外交通设施、市级交通枢纽布局;机场净空控制;城市道路网布局和轨道线网走向;城市仓储物流设施布局;社会停车;划定城市黄线。大城市、特大城市、超大城市应当同步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还应同步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六)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各类市政公用设施、规模和建设要求;敏感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预留与控制;划定城市黄线。
(七)城市安全。包括:防灾减灾类型和建设标准;城市生命线系统、应急避难场所、安全防护距离等有关设施、用地和防控标准等。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机关可以根据城市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增加地下空间、旅游、产业等专项规划内容。
第十八条(强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镇开发边界及管控要求,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生态保护红线。
(二)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城市主干路及以上道路红线,以及管控要求。
(三)城市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要求和分级配置标准。
(四)涉及城市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标准;关系城市安全的重要设施、通道,危险品生产和仓储用地的防护范围。
(五)城市总体规划核心指标中的约束性指标。
(六)其他对城市发展影响重大的事项。
其中,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黄线、道路红线和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可分为在总体规划文本、图纸中明确表达的内容和需要在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中落实的内容。需下位规划落实的,总体规划文本应对总量、结构、布局等提出可落实、可监管的要求。
第十九条(规划落实)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细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措施。
大城市、特大城市、超大城市可以根据城市内不同地区的特点和发展建设需要,编制分区层面规划,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条(规划成果形式与内容)城市总体规划成果以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文本及其条文说明;
(二)规划图纸;
(三)附件:主要包括规划编制情况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专题研究和技术论证情况,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其他需要向审批机关呈报的文件和情况说明。
其中,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是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文件。
第四章 规划审批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规划成果报批)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应当于原城市总体规划有效期届满前一年,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
第二十二条(规划成果审查)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审批机关转来的城市总体规划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规划审批主体)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在城市人民政府报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规划备案)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城市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和图纸的电子文档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规划公开)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二十六条(规划信息技术平台)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城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立全市一张图的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十七条(实施评估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促进规划有效实施的建议和措施,建立城市规划动态维护机制。
第二十八条(评估和阶段评估)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分为评估和阶段评估。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评估情况应当纳入城市政府工作报告,同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阶段评估应当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相结合,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阶段评估报告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同时报原审批机关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评估内容公开)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总体规划评估报告进行汇总,并将核心指标实施情况等重点内容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条(层级监督)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城市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存在违反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变相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并要求其责令有关机关改正。
第三十一条(规划督察)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卫星遥感、信息化等技术手段,通过规划督察员、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等强制性内容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行为。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生态空间范围内划定的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严格保护的地域和其它具有重要生态保育、涵养、防护功能且必须实施严格保护的地域。
本办法所称城镇开发边界,是城镇集中开发建设不得突破的空间边界。城镇开发边界内,是以城镇居民生产生活为主体功能的城镇空间,包括规划城镇集中建设区、城乡结合部地区和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需要长远预留和进行规划控制的地区。
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建设区,指具有城市形态,用于城市发展和集中建设的区域,包括已建城区、规划城市中心城区和规划中确定的新城、新区及各类开发区,组团式城市的主城和副城,不包括外围独立发展的县城、县级市及镇区。
第三十三条(参照执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现状镇区常住人口超过20万人口的镇的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查审批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10.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审批 篇十
第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国家《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向建设项目所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定点。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提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意向性意见。
第五条 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选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选址,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核发,分级管理。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厂列规定核发:
一、县(市)、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审查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县(市)、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下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选址意见书。
五、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县(市)、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上的,同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 向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 请。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申请选址,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方式和排放量。
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与建设项目选址有关的其他情况,建设单位也应如实提供。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包括:
1、建设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布局协调意见;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水利、防灾等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方案;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意见;
5、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对城市环境影响报告;
6、建设项目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保护规划的协调意见。
三、报送上一级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资料,包括: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初步选址方案,用地范围及具体的规划要求和审查意见。
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关资料,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确定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用地范围。
第十一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所报资料,提出初步选址方案,征求城市交通、市政、通讯(邮电)、土地、环保、人防、抗震、消防等部门的意见。符合规划要求,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范围;
3、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4、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启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专用章。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以后,在一年内未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即自行作废。
1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篇十一
1、(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规划)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3、(规划)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规程
4、(规划)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
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文件并填写《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
3、土地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集体土地建设提供土地协议、集体土地两级证明)。
4、数字化地形图(航测图)、现状环境照片(粘到A4白纸上)、初步规划方案图。
5、有关部门下达批准、核准、备案的文件。
6、环保部门意见(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7、“招、拍、挂”中标相关文件(“招、拍、挂项目”)。
8、与相关单位的协议(对周边建筑有影响的项目)。
9、房屋安全鉴定(旧区改造涉及拆除房屋的建设项目)。
10、房产部门意见(自有生活区建设住宅项目)。
11、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提供开发资质证书。
12、涉外、宗教等特殊项目应提交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营许可手续。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推荐阅读:
关于办理煤矿建设项目林业用地审批的申请10-19
建设项目分级审批目录07-15
项目选址的请示09-20
四会深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09-25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备案制08-29
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09-23
蒲江县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事指南09-20
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10-16
项目选址申请报告11-0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