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

2024-10-26

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精选7篇)

1.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 篇一

【发布单位】江西省

【发布文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发布日期】2004-04-20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木材流通秩序,加强木材运输监督管理,促进林业生态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是指各类木、竹及其半成品和大宗制品。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运输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木材运输活动。

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对木材运输进行检查,查验木材运输证(以下简称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等有关证件,制止违法运输木材行为。

第二章 运输证的办理

第五条第五条 凡运输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第六条 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一)木材生产者生产的木材,凭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植物检疫证、林业规费缴纳凭证(以下简称规费凭证),属原材的还须提供检尺码单。

(二)经营、加工木材的,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及购材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和规费凭证。

(三)非重点保护树种林木(包括从山上采挖到苗圃假植的林木),凭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植物检疫证和规费凭证。

(四)属于国家一、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凭森林植物检疫证和野生植物采集证。

(五)苗圃自繁自育的绿化大苗,凭森林植物检疫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和标签。

(六)旧房料凭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的证明。

(七)基建剩余的木材,凭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的证明。

(八)单位或者个人搬迁自用的木竹制品,折合原木3立方米、原竹300根以下的,凭搬迁证明、户口迁移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折合原木3立方米、原竹300根以上的,还应当凭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证明。

(九)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非重点保护的零星林木,凭所在地林业工作站的证明。

(十)进口木材的,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明。

(十一)依法没收后拍卖、变卖的木材,凭森林植物检疫证、规费凭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

第七条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对符合前条规定的,当场签发运输证;对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不予签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八条第八条 办理运输证计算各种木竹制成品、半成品的材积时,应当扣除非木质替代品的材积。材积折算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运输证的,货主应当在木材起运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实后重新签发。

第十条第十条 个人随身携带或者零担、包裹托运的,折合原木0.2立方米、毛竹10根以下的自用木竹制成品,免予办理运输证。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运输证实行分级核发。省内运输木材的,由起运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使用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出省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省木材运输证》。

第三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运输证在规定期限内从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单向全程有效。

货主应当按照运输证所载明的树种、材种、规格、数量、运输方式、收发货单位、起止地点、期限等运输木材。

在公路和水路运输途中,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达目的地的,应当在运输证有效期内经途中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换办新的运输证。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运输证必须按照下列规定随货同行:

(一)公路一车一证;

(二)水路一船(排)一证;

(三)铁路一车皮一证、零担一批一证、集装箱一箱一证。

铁路运输的运输证第二联和森林植物检疫证应当随货票由承运站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运输木材途经木材检查站时,必须接受检查;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应当经安全作业培训合格,并依照木材运输检查规程进行检查,不得妨碍道路、航道运输的安全、畅通。

水路和铁路运输木材的,货主应当在装运前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报检,受理报检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应当自接到报检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进入承运木材的车站、码头、货场以及林区道路对木材运输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林业执法人员对木材运输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国家或者省核发的执法证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木材检查站检查过往木材时,应当依法查验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等有关证件。对货证相符的,应当在运输证上加盖木材检查站验讫章,并立即放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违法运输的木材:

(一)无运输证的;

(二)使用伪造、涂改的运输证的;

(三)运输证未加盖经过的木材检查站验讫章的;

(四)木材数量超出运输证所核准的运输数量的;

(五)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运输证规定的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发货单位、发货地点、运输方式与运输证规定的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拒不接受检查强行运输的;

(八)其他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运输的。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木材检查站依法暂扣木材的,应当给当事人出具暂扣凭证,并报请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暂扣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木材检查站对依法暂扣的木材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动用、调换或者损毁,并对暂扣期间的木材的损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暂扣期满、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或者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暂扣情形的,木材检查站应当立即向当事人出具解除暂扣通知书。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木材检查站解除暂扣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满30日,当事人不认领被暂扣的木材的,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经依法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告后仍无人认领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该木材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后的价款必须上缴财政。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置举报电话,并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违法运输木材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林业主管部门和木材检查站在履行木材运输监督管理职责时必须依法检查、文明检查,公开检查制度,不得刁难当事人。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一)有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违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二)有第二项行为的,收缴无效证件,没收所运木材,对货主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三)有第三项行为的,对货主处以所运木材价款等值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四)有第四项行为的,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五)有第五项行为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六)有第六项行为的,对货主处以所运木材价款等值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七)有第七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对承运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承运无运输证的木材的,对承运人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没收违法运输木材的决定作出后,货主认为履行确有困难,经货主提出,可以没收与该木材等值的价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违法本办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林区道路,是指林业部门投资兴建的供集材使用的乡村公路。

(二)原材,是指原木、原条、原竹。

(三)货主,是指木材的所有者。运输的木材已交付的,收货方为货主;未交付的,发货方为货主。

(四)木材起运地,是指木材经检尺装载完毕后离开的发货单位或者发货地点。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木材价款的标准,按市场同类木材的平均价格执行;木材运费的标准,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外省经过本省行政区域的木材运输,按起运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 江西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 篇二

现场检查是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起始实施阶段, 其结果关系到林业行政处罚成立与否的重要事实依据, 因此, 现场检查工作在整个木材运输检查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1.1 现场检查是林业检查站的主要工作形式

检查站所查的违法运输木材林业行政案件不论是现场直接发现还是经举报后查到的案件, 都必须从现场检查开始。如果没有把好现场检查这一重要环节, 许多伪装运输、伪造证件、规格、树种不符等不易发现的违法运输案件就会从眼皮底下溜走, 给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因此, 检查人员责任心与现场经验十分关键。在实际工作中, 不但要求检查员要有高度负责精神, 忠于职守、认真检查, 同时, 还要善于总结经验, 善于从现场蛛丝马迹中发现问题。

1.2 现场检查是维护正常流通重要保障

林业检查站职责既要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又要制止违法运输行为。经现场检查后, 不属于检查范围的货物, 检查完毕应立即放行, 属于检查范围的合法运输, 也应登记签章后即予放行, 即维护了正常流通秩序也给下一个检查站检查提供了前一现场依据。

1.3 现场检查对违法运输行政处罚提供了重要事实依据

现场检查后, 发现有违法行为的, 应予以暂时扣留, 进一步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及有关木材检查记录、询问笔录, 现场拍照等工作。这些现场书证材料, 为下一阶段立案、调查及处罚提供了主要证据。根据实际, 大部分案件经现场检查即事实清楚、危害不大, 而相对人没有异议的, 可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这种情况下, 现场检查尤显得重要, 检查结果所做的现场书证材料就是处罚的证据

2 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按照工作先后顺序, 可概括为以下4个阶段:

2.1 检查准备阶段

2.1.1 上岗准备

林业检查站检查员是行政执法人员, 为了执法严肃性和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 保护执法人员人身安全, 上岗人员必须有2人以上, 并要着装整齐, 佩戴林业部统一制发的胸章、臂章, 携带省政府统一颁发的检查证件。

2.1.2 履行交接班制度

上岗人员应准时到位, 下岗人员应将值班用具 (红、绿信号旗或停车示意牌) , 检查器具 (照明电筒, 通讯对讲机, 检尺等) , 办案用品、文书、票据等按交接班制度要求, 办理上下交接班移交手续。

2.2 对过往车 (船、排) 视察和拦截阶段

值勤人员, 站立位置要得当, 精神要集中, 注意观察动态, 视看前方来车 (船、排) , 夜间可远听车 (船) 机器声, 水上可远观水面映影, 判断所需检查的车 (船、排) 。

拦截车 (船、排) 指挥要规范, 值勤人员当判明来车 (船) 需要停靠检查和需拦截检查的, 应按交通规则要求规范指挥, 公路上当来车接近50m左右时, 值勤人员左手持停车示意牌, 面向来车方向伸出左臂, 示意停车, 右臂同时向左前方摆动, 示意车辆靠边停车。如无停车示意牌, 也应按交通规定打指挥手势, 值勤人员面向来车, 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 示意停车, 右臂向左前方摆动, 示意靠边停车。水上检查, 检查员可站在检查艇船头, 白天除按上述交通规则指挥来船 (排) 停靠检查外, 夜间可拉检查艇上喇叭, 或用灯光, 指挥来船 (排) 停靠检查。值勤人员在拉截车 (船、排) 指挥示意其靠边停靠中, 应注意认明来车 (船) 颜色, 车 (船、排) 型和辨认其装载情况。

对冲关拒绝停靠按受检查的车值勤人员在拦截车 (船) 时应作好退避防范准备, 并现场记下车 (船) 型、颜色、车 (船) 号和其违章情况, 开展联防的, 可通过电讯信息通告下一检查站, 或反馈有关单位进行查处。确须追截的, 应组织力量, 携带检查证件和器具, 做好防范工作, 驱车 (艇) 追击。

进前检查:停靠的车 (船、排) 要待其停稳定之后 (车要熄火、船要下锚、排要泊好) , 值勤人员才能进前, 出示自身有关执法证件, 告知被检查当事人检查项目和义务。

2.3 检查阶段

2.3.1 公路、水路运输木材的查验

登记:建立木材、野生动物、松香及其产品运输过境登记簿 (可分类建立也可综合登记) , 记载过境时间、发收货单位、运输方式、车船号码、运输证件字号、货物品名 (树材种等) 、规格、数量等事项。检查凭证:对运输证件 (规定应检查的证件已在第一讲中详述) 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进行检查审核。查看实物。

2.3.2 对运输其他货物的车 (船) 的检查

对运输其他货物的车 (船) 的检查。根据治理公路上“三乱”的规定, 对非运输木材、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 不得实施检查。但是, 往往有一些不法贩子为牟取暴利, 用伪装运输的办法来躲避检查。利用承运其他物资之机, 在车 (船) 上藏匿走私木材、松香、野生动物等物资, 如利用运沙、运煤等进行混装埋藏或改变车 (船) 结构设隔层、暗柜私装, 采用其他器具、包装物进行捆扎, 裹装伪装。因此, 可在掌握情报 (如接到报案或通过检查情况的分析等) 的情况下, 有目标地抽检, 对运沙、煤等不易碎物品的车 (船) 可以用工具钢钎等插探;对运易碎品车 (船) , 有目的地选瞄某部位, 并小心搬翻;对密封包装箱油罐车等用以轻叩, 夜间可用电筒光从物品间隙探照。有时还可用嗅的办法, 如木材有芳香、香樟等气味;松香松节油有松脂;野生动物有腥、骚等特殊气味。现场检查只有留神, 不断总结经验, 对伪装运输的是不难查获的。

2.3.3 检查项目

辨认运输证真伪, 有无涂改、伪造、买卖、转借等违法使用。检查证件有效期限和有无重复使用:各类运输证件都严格规定使用期限。在规定期限内运输的全程有效, 超过规定期限证件视为无效运输证件。现场检查中, 若发现证件记载的有效期限超过当天查验日期, 应先暂扣, 查明情况, 属交通阻塞, 车船发生故障, 经原发证机关证明, 途经沿途检查站查验证明, 给予放行。检查并核实所运货物是否与运输证各栏记载相符。其他方面检查。检查是否改变了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等。

2.4 查讫后现场处理阶段

现场运输检查结果, 通常分为正常合法运输和违章违法运输。

2.4.1 对正常合法运输的处理

签章检查站“验讫章”。检查、登记完毕, 经复核无误, 在运输证件背面, 沿途木材检查站检查签章栏内签盖检查“验讫章”并注明检查日期。放行:退还证件, 即予放行。个别车 (船) 因事, 须停留的, 应通知其退出停靠检查位置。

2.4.2 对违章违法运输的处理

现场检查结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视为违法违章运输, 货物予以扣留。无合法运输证件 (包括伪装运输) ;使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证件;或重复、套用证件的;实装运载货物 (木材树、材种、规格、数量;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物种、数量;) 与证件记载不符 (全部或部分) 的。

以上违章违法案件应根据货主或当事人违法、违章事实和情节, 属于检查站管辖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抓紧给予审理, 属于上级管辖的林业行政案件, 应及时上报处理。

对违法运输, 又拒绝检查冲关的, 或殴打检查人员、所违法运输货物予以扣留按规定处理外, 并报送公司司法机关处理。

摘要:现场检查是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起始实施阶段, 其结果关系到林业行政处罚成立与否的重要事实依据。本文作者结合长期工作经验, 对现场检查工作在整个木材运输检查工作中重要地位及现场检查工作程序作了详细阐述。

关键词:木材运输,检查,程序

参考文献

[1]陈开团.福建省木材流通监管体系若干问题的分析[D].福建农林大学, 2007.

[2]潘水年.庆元县木材运输检查管理现状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 2010, (19) .

[3]毛必清, 周宝根, 王家镇.景宁县木材检查站建设与发展探讨[J].绿色科技, 2011 (10) .

3.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14个制度 篇三

一、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1

二、木材检查站职责„„„„„„„„„„„„„„„„„„„„4

三、站长岗位职责„„„„„„„„„„„„„„„„„„„„„4

四、副站长岗位职责„„„„„„„„„„„„„„„„„„„„5

五、检查员岗位职责„„„„„„„„„„„„„„„„„„„„6

六、植物检疫员职责„„„„„„„„„„„„„„„„„„„„7

七、职工平时考核制度„„„„„„„„„„„„„„„„„„„7

八、值班制度„„„„„„„„„„„„„„„„„„„„„„„11

九、学习制度„„„„„„„„„„„„„„„„„„„„„„„11

十、职工考勤制度„„„„„„„„„„„„„„„„„„„„„12

十一、车辆查验制度„„„„„„„„„„„„„„„„„„„„13

十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14

十三、廉政纪律„„„„„„„„„„„„„„„„„„„„„„15

十四、工作人员行为规范„„„„„„„„„„„„„„„„„„16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木材检查站的管理,充分发挥木材检查站的执法作用,实现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木材检查站的设立和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木材检查站的设立,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由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撤销。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一律撤销。

第四条 木材检查站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或确定专职人员,统—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内的木材检查站工作。木材检查站是林业基层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检查木材运输。

第五条 木材检查站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法规、政策。

(二)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制止违法运输木材。

(三)根据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有关单位的依法授权或委托,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六条 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由设立木材检查站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备。

(一)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的数量,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站内设站长、财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务管理人员(可兼职)和木材检查员。

(二)站长应由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有熟练的木材检尺、木 材运输查验业务知识,能全面掌握和运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的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站长全面负责木材检查站工作。

(三)木材检查员应由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掌握木材检尺、木材运输查验的业务知识,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担任。木材检查员经过岗位培训,合格的才能执行职务。木材检查员依法执行木材检查监督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木材检查站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木材检查站的人事、财务、物资的管理制度和监督、考核制度,加强对所属的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的培训。木材检查站应当建立健全各种制度,规范木材检查站的工作。木材检查站应当按期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八条 木材检查站应当具备必要的检查设施,包括:站房、通讯、交通工具以及办公用具、检查标志等。

第九条 木材检查站要公开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的规定,以及木材检查站的规章制度,公开木材检查工作人员职责、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内容、处理依据、处罚标准等,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木材检查员执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职务时,应当出示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统一制发的检查证件,配戴统一标志,文明执法,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工。

第十一条 木材检查员执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职务时,应当查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件或国家统配木材调拨通知书,并详细登记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查验木材运输的情况;对手续齐全、货证相符的,应即放行;对违章运输木材的,由木材检查站依法在规定的权限内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木材检查站不得超越规定的权限实施检查和处罚;不得擅自处理被扣留 的木材;不得刁难货主和乱收费、乱罚款。

第十三条 木材检查站在检查木材运输中依法收取的罚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没收、扣 留的木材,应当妥善保管,登记入帐,并发给当事人合法凭据。依法收取的罚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没收、扣留的木材,授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木材检查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第十五条 对于模范执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职务,做出突出成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木材检查员在执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木材检查站职责

(一)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其它有关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法律、法规;(二)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制止违法运输木材;(三)根据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有关单位的依法授权或委托,履行相应的职责;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站长岗位职责

1、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强烈的事业心及责任感;、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森林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组织纪律,随时检查监督站上的执法情况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4、带头模范遵守站上的各项规章制度;

5、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徇私情,言行一致,讲民主、讲团结;

6、全面履行木材检查站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检查站的职能;

7、全面负责本站工作,主持站务会议,积极研究安排工作,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8、抓好职工的考评工作,重点抓好职工的平时考核,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9、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搞好站容站貌建设;

10、监督检查各项工作制度的贯彻落实,并不断总结和完善;

11、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运输林木及林木产品的要及时查处,并根据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12、服从组织安排,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要求,至少每月向主管部门汇报一次全站的整体工作;

13、外出时,须向主管部门报告请假,并委托副站长代行其职权。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副站长岗位职责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及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协助站长组织全站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3、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徇私情,讲民主、讲团结;

4、带头模范遵守站上的各项规章制度;

5、严格组织纪律,随时监督本站的执法情况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6、抓好自己分管工作的同时,协助站长搞好全站的工作;

7、协助站长抓好各项制度的贯彻和落实及职工的平时考核;

8、随时向站长汇报分管工作的进展情况,外出时向站长请假;

9、站长外出时,可根据站长的委托,代行其站长的职权。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检查员岗位职责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及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认真学业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特别是林业法律法规和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法规;

3、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4、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5、在上岗执行公务时,必须按照检查程序进行检查,填写法律文书;

6、必须严格文明执法,着装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7、秉公执法,依法办事,坚持“杆子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8、坚持二十四小时压杆,从严检查过往车辆,对盗运、伪装运输非法林木产口,林副产品及珍稀野生动物者,依法处理;

9、严格按照法定的执法区域和范围内执法,不得超越执法权限和执法范围进行执法;

10、廉洁自律,自尊自爱,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11、坚持对出境车辆逐车登记制度,认真落实查验车辆责任追究制度。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植物检疫员职责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及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认真学业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特别是林业法律法规和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法规;

3、严格遵守站上的各项规章制度;

4、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主动给途经本站的车辆承担检疫任务,对补检的车辆签发检疫证书,使木材进出境检疫率达100%;

5、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及相关的林业方针、政策、结合;

6、负责对有检疫对象的封锁、补救工作,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职工平时考核制度

结合本站实际,在总结历年职工平时考核制度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其它站的成功经验,经过充实和完善,制定了本制度。

一、学习制度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为重要政治内容,业务学习主要内容为林业法律、法规,上级下发的各种文件,行政执法知识及其工作性质有关的专业知识。文化学习的主要内容为鼓励职工通过自学及各种途径的学习,不断提高职工的文化水平和个人素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二、从严执法,依法办事

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认真检查过往车辆,处理违法车辆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具体工作,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廉洁自律,自尊自爱,杆子面前人人平等。

三、管理制度

职工的平时考核,以月为基本考核单位,同时进行季度考核。考核中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寻找不足,并指出今后该注意的事项。月考成绩由基本得分项、加分项和扣分项三部分组成。季度考核由月考成绩、总结评定及学习笔记检查三部分组成。

1、基本项 基本得分80分。

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无请假、无旷工、无过错。

2、加分项

(1)有显著成绩加15分;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2)有一定成绩加10分;(3)关心爱护集体加10分;

(4)季度检查中学习笔记做的全面细致、认真的加10分。

3、扣分项

(1)旷工一天扣20分,累计旷工2个星期即14天上报州局处理;(2)请假一天扣5分,请假必须写假条,经站领导签字同意,否则按旷工处理;

(3)对检查车辆不认真,不压杆,一次扣10分,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4)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站上工作安排的一次扣10分;

(5)不负责,使站上的公共财产受到损坏或丢失的,除要修复并加倍赔偿外,一次扣10分;

(6)值班时卫生差的扣5分;(7)学习时迟到5分钟以上扣5分;

(8)值班时间一天内离岗累计超过3个小时按旷工处理;(9)站上值班时间严禁喝酒,违者一次扣10分;

(10)处理车辆不依法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自负,如果出现内外勾结和私放黑料,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州局处理。

4、特殊情况

(1)请假三天以内不扣分,三天以上扣10分,基本分以70分计算,住院须出具住院证明;

(2)借调人员、待退人员的考核按州农林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奖惩办法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1、坚持绩效挂勾、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拿出每个职工的第13个月工资,在单位内部进行2次分配,2次分配分4个档次;即年终超额完成岗位目标定量指标或综合考核成绩为前三名的,兑现其第13个月工资,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年终全面完成岗位目标定量指标或综合考核成绩为80分以上的(含80分),兑现其全部第13个月工资;年终基本完成岗位目标定量指标或综合考核成绩在70-79分之间的,兑现第13个月工资的85%;年终基本完成岗位目标定量指标且综合考核成绩在60-69分之间的,兑现第13个月工资的65%;岗位人员在一年的工作中,未能达到责任目标和规定的要求,年终考核又不合格且成绩在60公以下(不含60分),不享受第13个月工资并上报州农林局。以上第13个月工资的二次分配不限定具体人数和比例。

2、离职学习人员,以考试和学校鉴定为考核依据。每门课程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学校鉴定良好的,兑现全部第13个月工资,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70-79分之间的,兑现70%的第13个月工资,在60-69分之间兑现第13个月工资的40%;两门课不及格或学校鉴定差的,不兑现第13个月工资。

3、在编的借调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反馈给本单位,由本单位结合本站实际,确定该同志的考核结果。

五、本办法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值班制度

1、本站执行轮流值班制度;

2、值班人员要按时交接班,要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搞好值班室环境卫生和其他事务的工作,遇有重要问题或紧急事件,要及时请示报告,妥善处理;

3、值班情况随时由站领导检查督促,对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人员严格批评教育;

4、防火防盗。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学习制度

1、全体职工要加强学习。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周进行集中学习一次,平时以自学为主;

2、要认真对待上级部署的各种学习活动,确保完成既定的学习目标;

3、学习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集中学习时间,要按时参加学习活动,因事不能按时参加学习的,须经请假批准;

4、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真正做到学有所获、学以致用。、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职工考勤制度

为加强单位管理,确保我站执法工作的顺到进行,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州局及我站的考勤规定,结合我站工作实际,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总体要求

1、广大职工要思想认识到位,行动积极,切实把考勤工作作为自觉行动;

2、除值班轮休时间外,其他时间均为考勤时间;

3、在值班时间内,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在值班期间不得打麻将、酗酒;

4、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时,要认填写请假条,经州局领导或站领导签字批准后才能生效离站;

5、请假审批权限:一到三天内,由站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站领导签字后报州局审批;

二、考勤办法

1、站上由专人负责考勤,严把考勤关;

2、实行考勤签到制。考勤签到时间为第天13:00,超过10分钟以内为迟到。15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迟到半小时以上按旷工一天对待;

3、凡单位及各级召开的各种会议、集会和学习活动,均按照考勤对待;

4、考勤每月汇总一次,一个季度进行小结并公布;

5、职工因公出差,要填好出差假单,经站领导批准以后生效;

6、因病请假三天以上者,须由医院证明,经单位填报,州局批准以后方可生效。

三、考勤奖罚 按站上平时考核制度执行。

四、特殊情况

1、参加上级会议或者单位和上级临时性安排,视为出勤;

2、如州局或单位领导与值班人员临时谈话布置工作,视为出勤;

3、职工因特殊情况无法书面请假,须电话请假,假期满后回单位补填请假条,经领导签字后生效;

4、其他未尽及宜,按照上级有关精神执行。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车辆查验制度

1、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国家其它法律法规,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制止违法运输行为,依法对运输的林木及其产品的病虫害情况进行检查职能;

2、对需要查验的过往车辆,要将其引导至安全地段后,方可实施检查,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如发现拒检以及逃跑车辆,立即向前方道路检查站报告;

3、执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职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上岗,主动向被检查者出使执法证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4、检查过往林木运输车辆时,应当依法查验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等有关证件,并详细登记查验林木运输的情况,证货相符的立即盖章放行,不得超越规定的权限实施检查和处罚,不得擅自处理被扣留的木材,不得刁难货主和乱收费,乱罚款;

5、依法检查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6、值班人员必须实行车辆登记制度,并对其所登车辆运输情况负责。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全面挤进林业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和监督行政林业执法活动,强化林业行政执法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别制度。

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在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

(一)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及实不清的;

(二)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定依据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

(四)适用林业法律法规错误的;

(五)滥用职权实施处罚的;

(六)徇私枉法、里勾外连、包庇违法行业的;

(七)其它应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追究责任;

(一)林业执法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二)对林业执法过错行为自行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执行上级指示造成过错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理追究过错责任;

(一)因故意行为造成过错或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二)因林业执法过错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林业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二)按情节给予罚款;

(三)报州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廉政纪律

1、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的行政法规和条例,自觉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进行坚决抵制和斗争。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指示、决定;

3、职工要执行有关回避的制度。在处理违法车辆时,凡涉及到本人亲戚、朋友等其他亲属的,要自觉回避,不得参与,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施加影响;

4、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办事制度公开,政风行风方面的建设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5、查扣的非法运输林木的车辆,任何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准说情或干预,不准利用行业特权索贿受贿,吃、拿、卡、要;

6、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讲究排场、摆阔气等铺张浪费现象;

7、严禁以权谋私,遵守执法不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决抵制不良的社会风气。19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政治坚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定地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忠于国家,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格、人格尊严,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三、勤政为民,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热爱人民,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满意;

四、依法行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滥用权力,不以权代法,做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模范;

五、务实创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踏实肯干。勤于思考,勇于创新,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大胆开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清正廉洁,克已奉公,秉公办事,遵守纪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淡泊名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惜国家资财,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七、团结协作,坚持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不搞自由主义。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4.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 篇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建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依法保障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源头单位,并与货运源头单位签订责任书,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信誉档案,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确定相关部门在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面的.职责。

第六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工作人员职责。

(二)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并确保称重设备计量性能准确。使用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应当定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报检定。

(三)维护本单位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

(四)对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非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

(五)对货运源头装载情况登记、统计,建立货物装载台帐。

(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七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巡查、视频远程监控、驻点等方式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登记、统计情况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依法予以处罚;不属于本部门处罚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宣传有关治超政策法规,建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货运源头单位的沟通联系,指导货运源头单位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和安装称重设备、视频远程监控系统等。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未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经校准合格的称重设备或者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货运源头单位处2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车辆的工作人员处1000元罚款,并对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职责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货运源头单位经营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不依法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案件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领导、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 篇五

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工作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纪委(监察局),省纪委省监察厅各派驻(出)机构,顺德区纪委(监察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监督检查工作,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工作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广东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

省 纪

委 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工作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2012年2月20日

广东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意见》(中纪发„2011‟21号)、省纪委《关于开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粤纪发„201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围绕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等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由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工作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组织领导,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分级实施。

第四条

省各专项检查牵头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各地级以上市要参照省的做法,结合实际建立监督检查领导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机制,落实专职人员和专项经费,确保监督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领导小组负责本省监督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省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决策指导。制定本省监督检查意见和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掌握工作进度及情况;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监督检查工作;研究解决监督检查存在的问题;查处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二)统筹协调。定期向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汇报本省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及时做好上级精神的学习传达;负责各专项检查牵头单位及各地级以上市监督检查实施意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具体检查方案的备案工作;协调做好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在本省开展的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三)开展检查。组织实施本省综合检查,协调、参与各专项监督检查;督促做好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做好本省监督检查工作的综合报告、情况通报、信息公开、宣传报道等。

第六条

省各专项检查牵头单位负责本部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

(一)制定专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和具体检查方案,报省领导小组备案。

(二)根据省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安排,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做好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

(三)对口协调做好国家有关部委检查组到本省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协助省领导小组和其他专项检查牵头单位做好本省综合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四)定期向国家有关部委和省领导小组报告本部门监督检查开展情况,做好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通报、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等。

第七条

省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参与省综合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省领导小组下达的监督检查任务。

第三章

检查内容

第九条

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粤纪发„2011‟25号提出的协调拉动、结构调整、自主创新、改善民生、资源保护和社会建设六大方面共13项重点内容开展监督检查,重点突出对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管理通胀预期、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水利改革发展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省领导小组和本地区本部门在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确定新的监督检查任务。

第十条

量化监督检查内容,实行分类检查。对项目类的监督检查,重点突出对项目审批、招投标、政府采购、质量、安全、进度、验收、绩效和资金投向、配套、使用、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对非项目类的监督检查,重点突出对政策落实的组织领导、任务分解、责任落实、工作进展、政策配套、服务保障、行政效能、工作作风、廉政建设等关键内容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适用于对某一专项工作开展的监督检查,综合检查适用于对多个专项及多个区域开展的监督检查。省领导小组将根据中央部署和本省实际,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综合检查。

第十二条

检查程序

(一)制定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监督检查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安排、检查方式、检查组组成、检查表等。对监督检查内容要尽可能实行量化考核。

(二)组建检查组。根据监督检查任务组建一定数量的检查组。每个检查组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组长应由检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组员由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和专家组成。专家原则上不少于2 人。省级检查组专家原则上要求应具有与检查任务相关专业的副高以上职称;地级以上市检查组专家原则上应具有中级职称。实施检查前应对检查人员组织培训。

(三)实施检查。1.下发检查通知及检查方案;2.被检查单位在检查组开展检查前开展自查自纠;3.检查组检查。一般情况下,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接受举报、实地检查、查阅资料、填写检查表、撰写反馈意见、召开意见反馈会、被查单位负责人签收反馈意见等环节;4.被检查单位依据反馈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向检查组提交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四)形成报告。在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各检查组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基 本情况、存在问题和原因、整改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主要责任及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

(五)召开汇报会。召开监督检查汇报会,各检查组向领导小组汇报检查情况,研究解决所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整改跟踪。各检查组负责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和核查整改效果。

(七)结果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检查组反馈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建立台帐,挂号督办。对整改到位的问题及时销号;对未按期整改的问题发出督办函督促落实;对未制定整改措施或无法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后,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约谈或发出监察建议书,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理。

(八)资料归档。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各检查组应将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整理成册上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第五章

检查组管理

第十三条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组的业务工作和队伍管理负全面责任,组员按照分工做好本职工作,并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请销假制度,检查组成员请假须由组长批准。组长请假,须报领导小组批准。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向被检查地区的党委政府和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及时通报。

第十四条 检查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礼品、礼金等,不得向被检地区和单位提个人要求、索要财物、报销费用,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擅自对重大问题表态,不得泄露检查工作情况,不得有其他违反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工作报告及通报

第十五条

省各专项检查牵头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应定期向省领导小组报告本部门本地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主要报告如下事项:

(一)日常工作。每年1月底上报监督检查计划,6月中旬和12月上旬上报上半年和全年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原则上每月至少报送一篇工作信息。

(二)专项工作。及时上报国家有关部委到本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以及本地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的具体方案、检查报告和问题整改报告等。监督检查具体方案应在实施检查3个工作日前上报,检查报告应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进展情况应每季度上报一次,直至问题整改完毕。

(三)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第十六条

省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向社会通报全省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日常工作以简报形式进行通报。省各专项检查牵头单位及各地级以上市也要建立情况通报制 7 度,定期向社会和省领导小组通报相关工作情况。遇重大事项随时通报。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省各专项检查牵头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要在官方网站开辟监督检查工作专栏,重点公开监督检查相关政策规定、上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工作进展、社会关注热点问题处理等方面内容。省领导小组依托省纪检监察信息网及时公布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要设立专人负责网站专栏维护和信息更新,确保信息公开合法、及时、准确、全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6.广东省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办法 篇六

粤安„2014‟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广东省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8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分类、内容与频次

第三条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分为综合督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三大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牵头或组织单位结合地区和行业安全生产特点、形势、工作部署等因素,可从以下重点内容中选择确定督查检查内容。

(一)综合督查。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的督促检查,由各级政府、安委会直接组织实施或由各级安委办提请政府组织实施,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参与。对下级政府重点督查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对部门重点抽查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执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抽查贯彻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的活动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全投入、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事故预防和值班值守等情况。对有关社会组织重点督查承接政府转移的安全生产相关职能的履行情况。

(二)专项检查。对本地区某个或多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检查,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或牵头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实施,必要时各级政府或安委会可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直接组织。对下级政府或部门重点检查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或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情况、开展行政许可、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安全专项整治、打非治违、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等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检查贯彻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和标准,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打非治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等情况。

(三)日常检查。日常直接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和举报投诉核查,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根据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应急预案、安全投入、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执行、事故报告和处理、对承包单位和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配备、应急预案及演练等情况。举报投诉核查主要是对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上级交办、部门移(送)交线索等的核查。

第五条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频次。

(一)综合督查。根据地区安全生产特点、形势或上级政府工作安排适时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

(二)专项检查。根据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适时开展,重点行业领域每年不少于2次,其他行业领域每年不少于1次。

(三)日常检查。根据检查计划确定的频次和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情况开展日常检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应合理编制本单位检查计划,编制检查计划应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特点和实际,综合考虑安全监管职责、检查人员数量、负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分布、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情况,明确本单位检查工作日、内容及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和频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性质、规模、危险程度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内容,可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实施差异化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确定不同安全生产级别生产经营单位的督查检查频次,对安全生产状况评级较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级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对安全生产状况评级较差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章

方式与方法

第六条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应深入基层一线,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问卷调查、查阅资料、听取汇报、交流座谈、约谈督导、反馈意见等方式。

第七条 现场检查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为主,注重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搞接待,直奔基层、直奔现场)的方法开展督查检查。

第八条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既要突出重点,又要点面结合。

(一)综合督查以检查各级政府及部门为主,抽查生产经营单位为辅,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各部门安全检查工作是否部署和贯彻落实到位、企业是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开展情况如何,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是否整改落实到位,防范事故措施是否落实等。

(二)专项检查要结合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重点对照检查贯彻落实上级部署情况,突出治理重点行业领域的重大突出问题,强化隐患整改和事故防范。

(三)日常检查要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情况,查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台账、文件、资料、记录和证照等,抽查设备、设施、工艺、场所和岗位,注重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纠,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九条

在专业技术性强、工艺、设备、设施复杂的行业领域、部位和场所,应聘请专家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安全督查检查,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重点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第十条 对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牵头或组织单位应联合其他部门开展督查检查,进一步增强督查检查合力,提高督查检查效率,确保涉及多部门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第四章

整改与督办

第十一条 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结束后,各督查检查组要对督查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及时向受检单位反馈督查检查意见。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各督查检查组原则上以书面形式交由属地政府或部门处理。在督查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各督查检查组应将督查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督查检查牵头或组织单位,牵头或组织单位应就存在问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向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发函督办。属地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要在要求时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书面回复牵头或组织单位。牵头或组织单位要对督查检查情况登记、建档,必要时对整改落实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 对于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原则上由检查单位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后,交由属地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责令整改,检查单位应对有关信息登记、建档,并跟踪整改和处罚落实情况。也可由检查单位直接处理或提请(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对督查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责令予以立即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非法违法行为,应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五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督查检查牵头或组织单位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予以公告公示,并及时做好隐患整改后的摘牌销号。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和基础台帐,并定期将本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报同级安委办。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开展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每年年底要将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情况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各级政府要逐级上报本地区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情况,并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牵头或组织单位应结合地区和行业实际,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明确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内容、范围、对象、方法、要求和实施部门。建立督查检查工作台账,记录督查检查时间、地点、被检查单位、隐患和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十八条 督查检查组工作职责和组成。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组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了解各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一步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检查组人员必须工作热情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对专业技术性强、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复杂的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督查检查,要请相关行业领域专业人员或专家参加。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掌握督查检查的要求、内容、方法和所涉及的业务知识,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履行督查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履行告知义务,遵守法定程序,保守受检单位的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制度,推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不断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加强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的考核和监督,将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纳入各地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并严格实施考核。各级政府及部门要为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经费等方面的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缺失制度,将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拒不整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导致事故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列入诚信缺失名单,会同国土、税务、工商、银监、保监等相关部门制订相应的配套惩处办法,在税收、信贷、企业保险费率等方面实施不同的激励约束政策。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通过媒体公布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和安全生产诚信缺失名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行业领域是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涉氨制冷企业、油气长输管道、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城际轨道交通、建筑施工、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用爆炸物品、气象防雷、涉及危险工艺的工贸行业领域和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行业领域等。

7.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篇七

粤国资规划〔2010〕18号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1年04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

(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

(三)新设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投资;

(四)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信托、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投资;

(五)BOT、BT等模式的投资;

(六)房地产投资;

(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包括:

(一)投资额(指本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下同)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

(二)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三)投资额占企业所有者权益5%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四)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

第二章 省国资委及企业的有关职责

第六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和引导企业投资方向;

(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

(三)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管理企业的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

(四)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投资分析,必要时组织风险评估;

(五)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后评价。

第七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执行投资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投资决策权限,健全投资管理机构,完善投资风险管理机制;

(二)投资管理制度报省国资委备案;

(三)组织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专家论证;

(四)上报投资计划;

(五)上报重大投资项目;

(六)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八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突出主业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

(四)投资规模必须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融资能力相适应;

(五)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原则上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九条 企业必须增强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一)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

(二)严禁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三)严禁将投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股东借款等名义变相投资,规避审核监管;

(四)严格控制与主业无关的投资项目;

(五)严格控制委托理财、信托、金融衍生品交易、投机性期货交易,以及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六)涉及收购兼并、以非现金方式对外投资,或与非国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应严格做好尽职调查、合同法律管理、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重大投资项目计划的备案管理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投资计划。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举的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纳入投资计划,包括:

(一)本新增的重大投资项目;

(二)已列入上投资计划但因故推迟到本开始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

(三)已列入上投资计划且正在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企业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省国资委报送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投资计划及相关资料,并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有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备案表(附件1);

(二)企业新增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表(附件2);

(三)投资计划情况,包括:企业当期资产与负债,对外担保,总投资规模、新建与续建投资规模,投资资金构成与来源,主业与非主业的投资及在各业务板块的投资等;

(四)新增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规模,资金筹措,项目建设目标及实施计划,项目初步经济效益分析等。可一并提交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资料;

(五)董事会决议;

(六)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按时申报投资计划且申报资料完备的,省国资委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企业应当根据备案意见对投资计划进行修订并组织开展投资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对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告省国资委。新增加重大投资项目或对投资计划内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调整的,仍视作计划外项目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逾期上报投资计划的,省国资委原则上不办理备案,相关投资项目视作计划外项目处理。

第四章 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核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投资项目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国资委审核,并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第十六条 纳入国家或省建设规划的机场、轨道交通、港口、公路、发电厂等建设项目,不列入省国资委重大投资项目审核管理范围,但企业应当将项目申请文件和国家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抄送省国资委。

第十七条 投资计划内的主业重大投资项目,企业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论证;投资计划内的非主业重大投资项目和投资计划外的重大投资项目,企业应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 因商业秘密等情况不能进行专家论证的,企业应在上报资料中说明理由。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要求企业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可根据需要,对企业上报的重大投资项目组织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企业上报重大投资项目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新增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表;

(二)董事会决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专家论证报告(附件3);

(五)涉及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置换的项目,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近期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法律意见书等;

(六)涉及非现金方式投资的项目,应提交拟作价投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七)与本企业以外投资主体合作投资的项目,应提交合作方情况介绍及其对项目的贡献说明,投资合作协议草案、合资公司章程草案等;

(八)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投资计划内的重大投资项目,省国资委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投资计划外的重大投资项目,省国资委原则上2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申报资料不完备的,省国资委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附件4)。审核时限从收到补充完整的资料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未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的重大投资项目,企业不得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不得参与投标或竞拍,不得进行实际投资。

第二十三条 投标、竞拍等时效性较强的重大投资项目,企业按以下要求报送完备资料的,省国资委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招标文件或竞拍邀约书;

(四)投标文件或竞拍方案;

(五)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由两个或以上企业投资的重大投资项目,企业应联合上报。

第五章 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评价

第二十五条 经省国资委审核的重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及时书面报告省国资委,并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一)原计划时间内未能实施或企业拟不实施的;

(二)不能按计划投资时间完成的;

(三)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四)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五)项目在近期内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

(六)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经省国资委审核的重大投资项目,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需重新上报审核:

(一)项目自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投资额超过审核额度10%以上的;

(三)省国资委要求重新上报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每年选取若干个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有关后评价报告报省国资委,并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省国资委每年选取若干个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编写上投资分析报告(附件5),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省国资委,并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第三十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投资的,省国资委将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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