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行业分析

2024-10-09

货运代理行业分析(精选8篇)

1.货运代理行业分析 篇一

近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处于复杂变化之中,对航运市场影响明显,由此引发的诸多矛盾正逐步以案件形式进入到司法领域,日前,由上海海事法院编制的“-海事审判白皮书”显示,-,上海海事法院受理航运保险类纠纷案件分别为17件和23件,审结航运保险类纠纷案件分别为8件和22件。从数量上看,航运保险纠纷总量不多,但保险机构理赔后提起代位求偿诉讼的还是具有一定规模。20-20,涉及保险代位求偿的案件共计196件,明显高于因保险合同本身引起的纠纷数量。目前,在航运保险纠纷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应引起关注―――

保险条款解释依据存在“真空”

中国人民银行曾在发布《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及条款解释的通知》(银发187号),其中涉及船舶保险、海洋、沿海货物运输保险等保险事故范围、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等条款的解释内容,对解决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理解分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2010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2010】第12号公告,对包括上述《通知》在内的38件规范性文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由此给保险实践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公告发布前已经订立的保险合同有关条款,因银发(1996)187号《通知》的废止而失去了解释依据。如原《通知》对财产综合险中的“暴风责任”,解释为“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风。本保险条款的责任扩大至8级风”。该解释废止后,界定“暴风责任”的依据处于空白状态,相关争议在诉讼中已有反映。二是出于对保险市场的监管需要,目前各保险公司的保险基本条款都必须向保监会实行备案,不允许随意更改。但若继续延用之前已经备案的条款和格式保单,因条款理解问题引发的争议可能有增多趋势。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对于【2010】第12号公告发布前已经订立的保险合同,因合同订立时银发(1996)187号《通知》处于有效状态,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认识均基于《通知》的解释,应认定保险双方是在《通知》解释范畴内就合同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故即使纠纷发生在【2010】第12号公告发布后,仍应按照合同订立时的解释依据作出评判。至于【2010】第12号公告发布后的衔接问题,建议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尽快制定新的规范性解释依据。若【2010】第12号公告的发布目的系为了逐步淡化行政监管对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行为的干预,则建议应及时指导各保险机构对现有保险条款、保单进行调整和重新备案,并鼓励保险机构和投保人通过协商一致的形式,以更为详尽的表述,对合同权利义务及正确含义作出明确约定,以免产生疏漏或歧义。

不合理限制被保险人索赔权

我国《海商法》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而无论是《海商法》还是《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均规定为两年。保险人由此面临的困境是:被保险人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但其理赔后再向有责任的承运人追索时,可能已经超过海上货物运输的一年诉讼时效。为此,不少保险公司会要求被保险人先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向承运人提起索赔诉讼,以保留追偿时效。这种做法当属合理要求。但实践中有的保险公司将之作了极端化的扩张,如约定被保险人应先向造成货损的承运人索赔,只有索赔不足的部分再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该约定已超出了仅为“保留诉讼时效”的正当性,严重限制了被保险人的实体索赔权利。

为解决此类问题,法院建议,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负有协助保险人保全向有责任第三方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的合同义务”,特别是理赔阶段,若保险人明确提出此要求而被保险人怠于协助的,保险人可以援引《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的规定,拒绝作出相应理赔。但有些情况下,被保险人未向有责任第三方提起诉讼,保险人也负有一定责任,即保险人处理被保险人索赔请求不够及时。如果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丧失与保险人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索赔请求有关,保险人依然可能存在自担责任之风险,对此仍需引起注意。

正确理解投保人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一项重要法定义务,事关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

现行《保险法》修订前后关于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规定有较为实质的变动,主要是:1、改变主观过错的评判标准,将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条件由原来的“过失和故意”修改为“重大过失和故意”。2、规定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即知道投保人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形后三十日内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归于消灭。3、增加了“明知除外”原则,即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得行使合同解除权。这些修订对保险人的要求较以往更为严格,自10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航运保险实务和司法实践中已有所反映。如在一些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中,系由船舶光租人或经营人以船舶所有人的名义投保,保险公司签发了船舶所有人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单。船舶出险后,保险公司通常会提出,船舶由谁实际掌控、营运与承保风险关系密切,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将船舶的光租或经营情况进行告知,故不予理赔。其实,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交了全部船舶证书及资料,涉案船舶的光租、经营信息,在船舶证书上均有登记,保险公司应属明知。以往案件中还发现,有的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仍继续收受保费。个别保险营销人员甚至故意误导投保人作出错误陈述。这些情况在《保险法》修订实施后,保险人都将处于承担不利后果的境地。

为此,建议保险公司应注意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加强:一是正确理解投保人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当面询问或出具书面说明,并非告知的唯一方式,投标人提供的投保材料中的任何信息,都应视为已履行的告知内容。二是应加强对投保人提交材料的审核工作,准确评估承保风险。三是切实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

重视保单制作的规范性问题

保单制作存在三大问题:第一,分公司签发显示总公司为保险人的格式保单,易引发管辖及主体争议。依照我国《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在其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因此,并无必要将保单一律显示为总公司作为保险人。若出于加强内控管理,确保经营活动统一、规范的考虑而必须由总公司审核并出具保单的,则在操作方式上可作灵活变通。建议可以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诉讼由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涉诉后委托分公司派员参加诉讼。当然,也可直接在保险合同中将保险人明确列为实际办理业务的分公司,但附加约定以总公司签章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从而实现总公司的内控要求。

第二,保单制作存在疏漏,同一保险公司下属不同分公司保险条款不统一。法院建议涉及此类问题的保险公司,应注意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制发过程的规范性,特别是同一险种的条款应保持统一,以免引起市场误解。若确需作出特别约定的,应严格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确保投保人能够完整、清晰地知悉和理解。

第三,“仓至仓”保险责任期间下“目的港”与“最终目的地”并存易引起混淆。在“仓至仓”保险责任期间下,“最终目的地”的约定远比“目的港”来得重要和更具实质意义。为此,投保人在投保时需要在投保单上写明货物的最后仓库。但由于保险公司印制的投保单上同时列有“目的港”和“最终目的地”两栏,不熟悉其含义区别的投保人很容易忽视或混淆。因此,法院建议保险公司可以在投保单上对“最终目的地”与“目的港”的区别及意义进行注释,并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加以标识(如用粗体字),提示投保人慎重填写。

保险条款设置需与航运惯例衔接

大宗散货在运输过程中因装卸、气候、计量等原因,不可避免会产生自然损耗和误差,所以一定范围内的货物短少被视作为“合理允差”,承运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对于合理允差的范围,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可以由运输当事人协商而定,但大宗散货航运实务中基本已经形成按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合理允差。各保险公司承保大宗散货运输险时亦已注意到合理允差的问题,在保险合同中均订有免 条款。但国内大部分保险公司确定的免 为千分之三,与航运实务惯例采用的千分之五之间存在差距。这意味着货方可以就该千分之二的货物短少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理赔后却不能向承运人提出代位求偿。

为避免这种系统风险,上海海事法院建议,保险公司可以将大宗散货保险的免 提高至与航运惯例千分之五相同的水平。此外,在承保大宗散货货运险时,应向投保人询问是否就“合理允差”标准与承运人有特别约定,如有特别约定且高于千分之五的,保险免 的幅度也应作相应调整或在确定保险费率时作出综合考虑。

2.货运代理行业分析 篇二

系统性风险对国际货代行业内的所有企业都是客观实在的, 正因为系统性风险的存在具有普遍性, 所以其影响具有广泛性的特征。

(一) 惯例习俗风险。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处理业务的过程中, 必须熟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惯例和习俗。一方面, 不同国家对货代行业的发展在进行推动和规划的过程中, 会不时出台指导本国的相关政策法规, 这些政策法规可能与国际政策法规的规定有所不同, 对于此货运代理企业必须给予充分的重视。例如对于货运南美地区的托收业务避免使用D/P远期, 因为南美地区惯例D/P远期作为D/A方式承兑放单。另一方面, 国际货代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在风俗习惯、文化观念、教育背景乃至意识形态都不尽相同, 比如说中国在相关单据的签署上习惯是有印鉴便生效, 而美国的习惯是必须手签, 如果货代不熟悉此项习惯性做法, 便可能在业务处理中带来本可避免的风险。

(二) 不可抗力风险。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 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 主要包括自然风险和政治风险。自然风险是指由于地震、风暴、水灾、旱灾等特殊地质条件和恶劣气候等原因, 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活动造成干扰并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政治风险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涉及业务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局势不稳定, 比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游行、示威、政变乃至政权更迭等情况, 从而使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活动受到阻扰和破坏并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三)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又称不可分散风险, 是指由于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的因素导致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发生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市场风险是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正常现象, 对任何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来说都是不可避免需积极应对的一种普遍性风险。

1.世界进出口贸易状况变动风险。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属于世界进出口贸易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世界进出口贸易量巨大带来的结果必然是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繁荣和发展, 反之, 如果世界经济受挫发生了金融危机则必然带来进出口贸易下滑, 揽货量随之减少, 业务量会严重收缩, 经过一段时间有些实力不佳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甚至会出现裁员、歇业或关闭。规模较大的企业虽然可以维持着经营, 但也举步维艰, 必须有可行的应对策略。

2.油价变动风险。国际航运市场不景气一直是近几年来航运业的硬伤, 从日前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发布的《国际航运市场2014年回顾与2015年展望》报告看, 2015年受世界贸易增长缓慢、大量船舶持续交付和航运公司低成本化竞争等因素影响, 国际航运市场整体仍将呈现震荡下滑趋势。自去年6月以来, 国际原油价格几近腰斩, 油价大跌吸引中国等原油消费大国逢低吸纳, 这无疑成为油轮运费上涨的催化剂, 油价的变动必然影响运价, 影响货主运输方式的选择, 影响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揽货量, 进而影响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收入水平。

3.汇率变动风险。由于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费用结算中海运费大多以美元计价和结算, 如果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持有的外币资产和外币负债不平衡, 则由于汇率的波动便会产生汇率变动风险。具体表现为金融市场中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剧烈波动, 如果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收付业务中回笼资金的时间较长或此期间汇率波动幅度较大, 特别是在人民币对美元升值的情况下, 将美元折算为人民币则会造成一定的汇率损失, 进而导致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

4.海盗风险。自2008年以来, 索马里沿海、亚丁湾区域海盗袭击事件频发。相比于支付额外的保险成本 (每天约30, 000美元的额外保费) 部分船公司为规避海盗风险, 让部分航线货船取道非洲南端好望角航行。货船绕航的航行时间至少要增加10天, 这会增加运输成本, 也可能导致无法按时交货。一旦不能按期交货, 对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来说便失信于货主, 不仅要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赔付货主还可能因此失去重要客户。此外, 随着海运安全信息技术、武装护送服务等日益提上日程必然增加航运成本, 使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报价上升进而最终转嫁到货主身上, 可能引起货主不满。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面临的非系统风险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非系统性风险源于企业自身的个别状况, 它的影响一般仅限于本企业, 对其他企业基本没有影响。

(一) 数据不准确风险。托运人提供数据如果不准确在实务中可能会造成一些误会, 比如说,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本身是做了比较合理的报价但是由于托运人提供的数据不准确, 不了解报价计算规则, 便主观地认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蒙骗自己, 拒绝合作。再有如果托运人提供的数据不准确, 造成危险品被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误收并装上交通工具。政府职能部门对危险品的生产、销售、仓储、运输、装卸有严格的规定。若危险品被误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将遭受严厉处罚。这种风险在以空运为主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尤为显著。

(二) 爆舱甩柜风险。很多货代公司在接受货主委托和与承运人签订合同之间存在时间差, 货物与运输出现时间不匹配的情况即产生此风险。在海运旺季, 由于货量较大、舱位有限, 船公司为保证船能满载, 开始往往确认满载量120%以上的货量。而一旦出现舱位不够, 即海运界所谓的“爆舱”。甩柜的直接受害者是托运人和货代, 可能因此导致交货延期, 二次报关或商检, 甚至导致货代企业失去客户。

(三) 车队误时风险。在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活动中车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要车队将货主的货物准确及时地运到指定地点, 这便对车队的服务质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是实际情况是, 车队的人员构成比较复杂, 文化水平比较低, 素质也参差不齐。车队部分的工作在实务中是最难协调的一环, 一旦误时, 与货主进行解释和沟通需要及时并采取补救措施, 否则会影响货主的信任度。

(四) 国外代理延误客户风险。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完成每一笔货物代理运输的工作都离不开国外代理, 一票货物从国内出运至国外, 必须要有国外代理协助完成国外的接货、通关、放货等手续。如果国外代理责任心不强很有可能会误事。由于存在时差,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 货物或单据出现问题如若不及时处理可能会造成报关报检等时间的延误, 甚至造成巨额的港口码头滞留费等的额外支出。

(五) HS编码归类分歧风险。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代货主报关时对于H.S COOD (商品编码) 必须熟练运用, 归类时不仅能站在发货方的立场考虑, 还需要考虑到海关的立场。实务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 那就是海关工作人员认为商品归类存在故意骗税的行为, 扣押货主集装箱的出运, 直接交给缉私科处理。最终的结果往往是交保证金改报商品编码重新申报。但是使货主的货物出口延期, 损失仓储费用甚至在退税上也损失很多。

(六) 应收账款风险。有关数据显示货代企业应收账款达到了企业全部资产的40%以上。原因在于在实际业务工作中, 货代企业为了争取货源和船东、运输公司等的支持会支付一些垫付款项, 这就构成了应收账款风险, 而应收账款存在巨大的回收风险。何时能收回来?能收回来多少?不仅取决于货代企业的信用政策和收账政策, 还取决于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实力和信誉。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规避风险对策分析

(一) 系统性风险对策。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从国家层面上来说应该进一步完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使得国际货运代理业在从业过程中有法律保障。从企业层面应对系统性风险需要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应通过恶性竞争而是合作共赢的方式不断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 非系统性风险对策。

1.引入国标使工作流程标准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该根据《国际货运代理作业规范》、《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质量要求》等国家标准在梳理自身各业务环节的基础上, 结合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和标准化工作流程。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消除工作中人为的不确定因素, 使整个工作流程处于一种完全可控的状态, 还可以明确货代企业责任, 确保货物安全、准确、快速运达目的地。同时还有利于货代企业根据已有标准进行工作业绩考核和评价, 减少评价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2.把“互联网+”思维融入客户服务。“互联网+”代表一种新的经济形态, 货代企业应该注意到客户所处的环境变化。现代人每天日常面对PC屏幕越发依赖手机、平板电脑, 因为里面布满各种APP。对用户而言通过它们能将用户和互联网、企业所提供的应用和服务随时随地联系在一起。货代企业可以利用微信平台、开发使用APP来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所以重新改造和创造货代企业今天所有的服务非常必要。

3.强化员工服务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货代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 全面推进人才工程建设, 将人才优势不断转换为服务优势和竞争优势。培训内容应结合经典案例进行, 多为员工提供沟通和交流经验的机会, 因为高素质员工队伍, 优质的服务理念, 强烈的创新意思, 无处不在的团队精神对货代企业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徐建群.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的风险及其防范策略研究[J].山西师大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4, (11)

[2]黄茜.国际货运代理操作风险分析与防范[J].物流技术, 2012, (5)

3.货运代理行业分析 篇三

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后过渡期,随着货运代理企业对人才储备的重视,一些货运代理企业在人才储备上做了尝试,尤其是世界知名企业,在货运代理的人才储备方面更胜一筹,为我们提供了先进的管理经验案例,他们的物流机制和物流人才培训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

一、加拿大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人才储备经验案例

(一)加拿大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简介加拿大国际货运(CIFFA)由8个会员公司于1948年在蒙特利尔发起成立。目前已发展成为由200多家正式会员的国家范围内的组织。该协会不仅为成员服务,还起着规范成员货运代理服务质量和标准的作用。会员公司必须遵守货运代理业的职业道德,具有从事货运代理行业的专门人才和运输能力。

(二)加拿大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人才储备经验借鉴

1.健全的招聘体系

古人云: 致安之本,惟在得人。即指实现国富民安的根本,在于得到足够的优秀人才。加拿大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从上世纪60年代起到今天的知识经济时代,其货运代理已经走在了全球物流发展的前沿。其中最简单的一个原由就是加拿大货运代理业拥有来自世界各地的优秀人才。能网络到世界优秀人才,首先要归功于加拿大货运代理业的招聘体系。加拿大货运代理业广开招贤纳士之路,通过五种招聘渠道吸纳全球的货运代理业优秀人才。这些招聘渠道主要有网上招聘、员工内部推荐、校园招聘、人才招聘会、报纸广告。其中,网上招聘是加拿大货运代理业全球招聘最主要的渠道,现如今,网上招聘己经占到所有招聘渠道比例的80%-90%,并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同时,加拿大货运代理业充分信任自己的员工,他们的诚信与能力让加拿大货运代理业相信他们所推荐的人才,所以,员工内部推荐成为加拿大货运代理业招募人才的一条颇为有效的渠道。校园招聘为加拿大货运代理业注入了一批“纯洁”而优秀的大学应届毕业生。各种综合、专场人才招聘会也是加拿大货运代理业招聘员工的渠道之一,通过这种传统的方式可以相对比较集中地吸引应聘者投递简历以及与招聘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

2.多种培训,走学习型企业之路

为员工提供一流的培训和个人发展机会,培育强大的员工队伍,是加拿大货运代理业极为重视的管理理念之一。加拿大货运代理业深刻体会到“知识就是力量”的重要性,货运代理提供的物流产品的质量完全取决于员工素质的高低,深信员工的知识、技能和对工作的胜任能力是公司最宝贵的资源,也是公司成功的坚实基础。所以加拿大货运代理业努力走学习型企业之路,每年加拿大货运代理业在全球货代业入门培训、货运高级培训、国际海事以及国际运输危险品操作培训,其他一些特定项目的培训和教育上的投入超过5亿美元,开展的各类培训研讨会和专题讲座会有两万多个。

加拿大货运代理业的培训有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之分。内部培训是指在加拿大货运代理协会发起的加拿大物流职业学院举行的培训,这种培训涵盖高级管理培训教程、业务和管理研讨会、物流职业和商务教育等几大领域,包括计算机、经济、外语、管理等各类专业内容,旨在提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物流营运管理能力,加速管理人员本土化,并在不同的领域培养员工的各种能力;外部培训是指外部所有有价值的、当地的培训机构与资源、课程等,加拿大货运代理协会将相关信息放到协会网站上,当员工需要某种知识与技能的培训与学习时,可以通过加拿大货运代理协会内部网络上的“学习平台”查阅相关信息,参加学习,相应的费用由所在企业报销。

3.CPD对话,发展员工

CPD是英文Comprehensive Personnel Development的缩写,即综合员工发展计划,是加拿大货运代理业用人体系最核心的内容。它通过CPD圆桌会议、CPD对话两个流程来了解员工的想法,包括对员工自己的发展兴趣、工资与福利等,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为每一位员工制定短期和长期发展规划,并通过技术和管理培训、工作轮换、国际交流、项目参与以及晋级、加薪等不同步骤与方式加以实施。加拿大货运代理会员企业正是更多地通过综合员工发展计划来用人、发展人、留住人。

CPD圆桌会议是指每年人力资源部与部门经理坐在一起,对每一位员工的发展做详细的讨论并做出相关决定。会议每年一次,经理人员和人事部在一起讨论经理所领导的下属的发展问题。圆桌会议上,参与者对公司团队和重点员工的潜能进行预测;回顾过去一年的业绩;提出改进后的与业绩挂钩的薪酬体系;制定具体的管理本土化和全球化有效融合的措施等。加拿大货运代理协会会员企业结合圆桌会议为员工提供发展渠道:充分预测潜能的培育计划,计划包含青年管理项目、技术培训、管理培训以及与之相协调的工作轮调、项目任命、薪酬调整等。

圆桌会议之后,会员企业必须在互相信任、公平、透明的气氛下与每一名员工进行正式的对话,也即是综合员工发展对话(CPD Dialogue)。对话在经理与自己的员工之间进行,在这次对话中,经理会根据圆桌会议所做出的决策与员工进行交流。这种沟通是双向的,必须取得员工的认可,否则无法执行相关决定。当然加拿大货运代理协会会员企业也鼓励在日常工作中进行小的对话,员工可以随时找经理谈自己职业的发展,经理也可以经常与员工进行谈话,了解员工的想法,帮助员工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二、敦豪(DHL)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人才储备经验案例

(一)敦豪(DHL)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简介DHL是全球快递、洲际运输和航空货运的领导者。DHL为客户提供从文件到供应链管理的系列的物流解决方案。DHL的服务网络遍及全球22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球约285,000名尽心尽职的员工向120,000多个目的地的客户提供快捷、可靠的服务。

(二)敦豪(DHL)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人才储备经验借鉴

1.多渠道招募人才,建立人才储备库“争天下者必先争人”正是这句话引导着敦豪(DHL)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伯乐们在世界各地寻找既具有才能与想像力,又具备实干精神,并渴望在敦豪(DHL)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这个大家庭大展抱负的人才。行业领袖的地位、“诗人与农民结合”的价值观吸引着各地杰出的人才。同时,敦豪(DHL)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举办校园货运代理企划大赛,为其赢得未来全球化货运代理市场的竞争建立人才储备。在举办校园企划大赛时,敦豪(DHL)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前给各大学的参赛者一份计划书,告诉参赛者比赛的内容,需要设计出的物流服务产品。参赛者在3-4个月的时间内,设计出物流服务产品,制定出物流产品的推广计划、广告计划以及销售计划、财务平衡表等。每一组参赛人员,敦豪(DHL)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都会派一名经理级的员工做他们的教练,对参赛的大学生做指导和咨询,为他们顺利完成项目提供帮助,并以此发现人才。这样一个“培养人才、发现人才、吸引进公司”的策略,已经成为敦豪(DHL)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人才循环的法宝。

敦豪(DHL)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建有自己的全球因特网人才数据库,全球各地

的人才都可以随时利用敦豪(DHL)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系统在线申请敦豪(DHL)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全球的职位,或申请实习。敦豪(DHL)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已经初步建立了庞大的人才后备库,并从中挖掘了许多优秀的人才加盟。

2.潜力挖掘,培育人才

作为全球最大的物流业巨头,敦豪(DHL)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非常注重员工的培训。每位新员工进入敦豪(DHL)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都会接受上岗培训,通过培训使新员工对敦豪(DHL)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历史、企业文化、业务概况、职能部门及各部门的运作情况等内容有所了解,引导新员工尽快融入公司的文化氛围,融入团队,进入工作状态。

敦豪(DHL)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希望招入的人才不但能够满足基本的要求,更要具备潜能,能够担当更大责任的潜能。因此为使其能在敦豪(DHL)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大环境中成长为参天大树,敦豪(DHL)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不仅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同时还根据员工不同的潜力和公司对不同员工的期望,组织专业技能培训、管理才能培训、领导人培训等。

3.重新整合业务流程,实现人力资源最优化配置,提供优质及个性化物流服务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剧,企业经营环境正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要想在今后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企业就必须对顾客及市场的变化快速应对,将优势人力资源集中于供应链的核心环节,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物流产品成本,在供应链管理(SCM)中,最大限度发挥人才优势,马克思指出:“流通时间越等于或近于零,资本的职能越大,资本的生产效率就越高,它的自行增值就越大。”这就告诉人们,物流时间的缩短,就是物流人才对物流产品进行的合理设计,从而把物流过程中节约的资金再投入生产领域,使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

DHL的经营理念和获取利润的方式非常值得国内货运代理公司借鉴,不断细分市场,将内部资源集中到核心竞争力,即知识、信息能力及服务能力上,通过单一渠道,向客户提供一整套全面的物流和快递解决方案,从文件速递到为客户管理复杂的供应链,这正是DHL公司的价值所在。在快递市场达到充分竞争后,这将会成为未来持续增长和盈利的趋势。

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人才储备经验案例

(一)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简介

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是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及中远集运公司所属的大型货运及班轮代理公司,是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企业。2005年公司荣获中国货代行业十大影响力品牌、中国物流年度上榜功勋企业、“中国物流推荐100”年度风云榜中国物流综合实力百强企业和中国优秀货代企业、2005年度最具成长性企业;总经理陆富根荣获2005年“中国物流推荐100”年度风云榜中国物流最具影响力人物和2005中国物流年度风云榜中国物流功勋人物、中国品牌建设十大杰出经理人和中国物流企业年度人物。

中货公司在国内30个省市、100多个城市设立了200多家网点,形成了以北京、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广州、武汉、厦门8个地区为龙头,遍布全国的海、陆、空全方位货运服务网络。

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国际、国内海上集装箱货运代理,国际、国内集装箱及其它船舶代理,沿海货物运输、拼箱、多式联运等有关业务。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一贯坚持服务创新的经营战略,不断推出“一站式服务”、“绿色服务”、“2008服务在中货”等创新服务,并建立了国内首家货运客户满意测评体系-TCSS;同时,公司致力于客户关系(CRM)建设,提高客户忠诚度,并依托领先的IT技术,实现了电子订舱和网上货运保险等行业领先的服务手段,始终保持货运界领先地位。

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在广州、大连、上海、青岛、天津、深圳、厦门、宁波、连云港、南京、营口、烟台、福州、南通、泉州、太仓等47个沿海沿江地区岸设立了口岸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公司拥有一批业务全面、经验丰富的专业管理人员,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运用优良的技术设备,诚挚地为国内外船东提供安全、迅捷、优质的服务。

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秉承“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满意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凭借良好的企业信誉,优秀的专业人才、丰富的业务经验、广泛的货运网络、多方的合作关系、出色的售后服务、雄厚的实力基础和先进的管理水平,不断追求货运服务与客户需求同步。

(二)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人才储备经验借鉴

1.人力资源开发,第三只“金手杖”

随着中国逐步成为世界制造中心,全球采购与全球销售网络的形成,带动了庞大的国际物流系统。身在其中的中远物流迫切需要储备一批精通进出口贸易、海关业务、采购系统、供应链管理、国际法的物流人才,靠他们实现与国际市场的全面接轨。而仅仅会管理仓库或者懂得某种运输方式、知识结构单一的人才,根本无法满足物流所追求的高效率、低成本目标。

如果说,中远集团提出的“由全球承运人向以航运为依托的全球物流经营人转变”的观念创新是中远物流图谋霸业的第一只“手杖”;而借助中远太平洋踏入香港资本市场,无疑是其寻求快速扩张的第二只“手杖”;人力资源开发,就是中远物流寻求霸业的第三只金“手杖”。

国外物流企业在中国“跑马圈地”中高薪揽才,使得原本奇缺的物流人才变得更加“炙手可热”。中远要成功实现战略转型,没有物流人才等软环境的配套是不可想象的。

2.坚持“以人为本”,造就人才

人始终是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管理的第一要素。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成功说到底是人力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成功,是现代企业管理科学与民主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的成功。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为员工创造了一个与企业共同发展的机制,在每个员工价值得以实现和肯定的同时,也成就了企业的价值。中远物流成功合资以后,体制上的变化必然要求进行机制上的改革,使用人、用工、分配、激励机制适应新体制的需要。为此,人才选用方式从“闭门选拔人才”向“开门竞聘人才”转变,从以往的“由少数人从少数人中选拔人才”向“由多数人从市场上挑选人才”转变。

中远物流党委书记、副总经理闵建国认为企业领导者的主要任务不是去发现人才,而是去建立一个可以出人才的机制,并维持这个机制健康持久地运行,即为中远人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和环境。

他对人才有着独到的见解:其一,人才资源既包括公司内部的人才,同时也要包括社会上的丰富的人才资源;其二,人才资源首先建立在“人人是人才,人人可以成才”的基础上,为每一位人才提供自主选择、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人文环境。加大人才的吸纳、稳定、培养、开发力度。

3.鲇鱼效应

现代物流业是一个兼有知识密集和技术密集、资本密集和劳动密集特点的外向型和增值型行业,在其运作链上,商流、信息流、资金流贯穿其中,物流管理和营运需要各种知识和技术水平的劳动者。中远物流是由原来中远集团各自分散的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重新组建而成。如何将重组后中远物流的300多个业务网点、上万名员工有效整合在一起,让其发挥出最大功效?公司管理层认为关键是做活做好人的文章。

中远物流为推进五年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物流总部新设立了工程物流事业部和产品物流事业部两个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6个职位,率先于2007年7月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其中中远系统外部应聘人员达百余人,既有大型国有企业物流高级经理,也有外企高级物流经理人,还有国际知名跨国企业的物流骨干和民营企业的高管人员,有些还是中远物流在竞标中交过锋的竞争对手。外聘人才这些鲇鱼,让在传统体制的温水中浸泡已久的企业充满活力地游动起来。

4.落实“人才强企”战略,提高核心竞争能力

货运代理是一项专业性强、素质要求高的工作。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客户对于货运业务需求的种类越来越多,对于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只有优化人力资源结构,进一步提高中远的服务质量,打造中远的品牌,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才能提升国际运输和沿海运输创效能力。为此,中远在员工中大力提倡“敬业、忠诚、责任、执行”的文化理念,并将其融入安全管理工作之中。

规范企业管理,重新疏理工作流程,适应企业的新发展,要进一步落实“人才强企”战略,建设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分船队经营。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不断深化“竞争上岗”工作,增强激励机制,加大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使广大员工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统一意识,从而有效提高中远船务品牌的整体竞争实力。

4.货运代理行业分析 篇四

物流企业信息化管理现状分析

(信息来源:东莞永达货运有限公司)

从信息化建设的角度来看,中国的物流企业还处在相对比较原始、低级的阶段。据统计,己经实施或是部分实施信息化的企业只占了21%,全面实施信息化的企业只有10%。在整个行业的供应链当中,企业与上下游之间的信息流没有打通,流通环节多而导致流通成本居高不下,这也是因为很多物流企业信息建设层次较低,造成信息不畅所致。比较突出的问题及其原因是:

1.现代物流管理意识淡薄

现代物流不仅要求物流管理的各个环节实现自动化、智能化,而且要求物流运作的各种业务,即采购物流、生产物流、销售物流、回收物流的专业化和高效化,这就要求由独立的物流企业利用各种先进的物流设备和软件系统进行物流活动的组织。但是受现行经营体制的制约,我国多数企业的物流活动由企业内部组织完成。有关数字显示:在工业企业中,36%和46%的原材料物流由企业自身和供应方企业承担,而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的仅为18%。产品销售物流中由企业自理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共同承担比例分别是24.1%和59.8%,而由第三方物流企业独立承担的仅为16.1%。这种状况严重限制了物流活动向专业化、信息化方向发展,现有物流企业不能开发广大的市场,自然没有足够的资金改善自己的信息化设施和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另

外,人才是实施物流管理信息化的关键,目前物流企业普遍缺乏复合型的物流信息管理人才。

2.信息技术应用和物流设备落后

信息技术和物流设备落后已成为制约我国物流企业发展的瓶颈。目前,信息技术在物流企业方面的应用不仅比较少,而且应用层次较低,计算机应用多局限在办公自动化和日常事务处理方面。根据中国仓储协会调查,2002年绝大多数物流企业尚不具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处理物流信息的能力。在拥有信息系统的物流企业中,其信息系统的业务功能和系统功能还不完善,缺乏必要的订单管理、货物跟踪、仓库管理系统和运输管理系统等物流服务系统,物流信息资源的整合能力尚未形成。而且在国外物流企业得到广泛实用的条码技术、RFID、GPS/GIS和EDI技术在中国物流企业的应用也不理想。另外,多数国内物流设备也都比较陈旧,包括立体仓库、条码自动识别系统、自动导向车系统、货物自动跟踪系统在内的物流自动化设施,应用不多。与国外以机电一体化、智能化为特征的物流管理自动化相比,差距很大。

3.物流信息资源管理混乱

企业物流信息资源开发是物流信息化建设的核心任务,开发物流

5.企业代理记账发展分析 篇五

摘要:代理记账业务作为一种新的会计解决方案和社会性会计服务项目,正被越来越多创业者所接受,充当着众多中小企业的会计角色。所以,应充分认识代理记账行业的优势和广阔的发展前景,认真应对代理记账中存的问题并积极寻求解决途径,使代理记账公司走上品牌化道路。

关键词:代理记账中小企业会计信息代理记账行业发展中的问题

1.1 代理记账行业本身的问题

1.1.1 专业代理记账自身的弊端。第一,记账过程中存在大量不规范、不真实的情况。经调查,很多较小的代理记账公司记账并不规范,会计科目的设立不准确,对于业务的纪录不准确,凭证不真实;很多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人员并不清楚被代理企业的日常经营状况,只是根据企业提供的一些资料入账,有时还故意作假使账实不符。比如有的商品已售出,未作销售,从而有账无物,或无账无物;有的商品售出,因原材料发票未到,也未作估价入账,进而多转、少转或不转销售成本,账面价值严重偏离实际价值;存货不及时定期盘点,存货的丢失、亏损和盈溢不作账务处理等,造成数量不实;甚至还有许多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人员为了满足企业偷逃税款的要求,在账务处理时,对该作收入的不及时作收入,货款在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挂账,以收据在往来账户中结转,不交税收、不作利润。第二,在报税方面的不利因素。税务系统报税时间集中,要求代理记账公司账务处理也要集中,使得代理记账的业务难以扩大。

1.1.2 行业内低价竞争。现在代理记账公司数量很多,良莠不齐,加上受社会非专业代理记账的影响,在市场竞争中有些公司不免要以降低价格来吸引客户,引起恶性竞争。专业代理记账是以公司形式出现的,要发生相关费用,还要缴纳营业税等。低价竞争使专业代理公司很难产生企业利润,也势必会影响服务的质量。另一方面代理记账行业收入并不高,这也会导致人员流动过于频繁,这些都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专业代理公司的进一步推广,不利于代理记账公司的长远稳定发展。

1.2 代理会计从业人员自身问题

1.2.1 从业人员所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目前我国代理记账业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差异比较大,不同学历的人员从事同样的工作,一些学历较高的可能会有不平衡心理,导致不认真工作或者流动频繁。而有些会计人员由于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不过关,对会计改革和新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难以全面正确理解,所制造的会计信息不符合制度的要求。尤其是在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当中,有一部份是老会计,他们虽然有比较丰富的经验,但由于年龄和知识结构老化,再加上会计制度、税收政策经常变化让他们难以适应,特别是在计算机和会计电算化普遍推行的今天,对现在己全面实行的电脑开票、网上申报等现代化手段他们更是一筹莫展。

1.2.2 从业人员敬业精神差,原则性不强。

1.3 代理记账发展的外部环境问题

1.3.1 政府重视不够。政府部门对代理记账业重视不够,缺乏立法监督和政策引导。专门针对代理记账的法律法规很少,2005年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实施。虽然新办法更加合理,并且有更多对代理记账有利的规定,但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比如在代理记账的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法律责任一直没有彻底的规范。对于代理记账业的管理,相关部门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合力,检查不到位,使代理记账的发展缺乏合理的监督。有些地区的税务顶呱呱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专业会计代理记账

机关对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片面认识,在税款征收上“重定额轻建账”,不支持代理记账机构的发展。再者代理记账属于税费较高的服务业,又很少享受财政、税收方面的优惠及扶植政策,发展受到制约。

1.3.2 社会认识不足。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推行力度不一,我国的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极不平衡,加上宣传不够,一些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普通社会大众对代理记账了解不多,代理记账业的服务对象有限。还有很多人对代理记账了解不充分,认为代理记账只是帮企业记账、报税。而对于代理记账机构的其他服务却知之甚少,使得代理记账的业务局限,服务项目难以扩大。还有一些企业,由于以前使用的社会兼职会计或不正规的代理机构给经营管理造成不良影响,他们就对代理记账产生排斥情绪,再加上代理记账中存在一些素质较低的从业人员,并且该行业的人员流动性又比较大,使社会上一些人对代理记账不信任。这些都给代理记账的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顶呱呱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发展的对策

2.1 加强代理记账行业自身建设,提高质量 首先,代理记账机构应制定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具体的操作规范,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把质量关,执行严格的四级复核检查制度,明确经济责任,以减少会计的差错,保证对委托单位的及时服务。其次,代理记账机构应努力扩大服务范围,提高工作质量。比如:对客户投资方向提出中肯的参考意见,利用税收知识,帮助企业有效利用好税收政策;对客户经营业务进行财务分析并找出客户在经营过程中的问题,提供合理意见,帮助企业步入良性循环;收集整理客户在经营中所需要的信息,及时将对企业经营产生影响的财务、税收等相关政策的变化通知企业,更好的服务企业等等。最后,提高员工待遇、稳定职工队伍。

2.2 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素质

2.2.1 树立正确价值观,强化职业道德意识。

2.2.2 加强后续教育,不断增加新知识。

2.2.3 加强高层次学历教育和多元化教育。代理记账行业的会计从业人员学历参差不齐,学历较低的会计人员会影响到代理记账的工作质量,因此应该重视从业人员的学历教育。高等会计教育的水平决定着会计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质量,并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会计教育既要重视加强高层次学历教育,同时也应该开展多元化教育,使会计人员的学历水平及知识素养得到全面的提高。

2.3 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3.1 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一是要继续大力宣传代理记账。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实施两年了,代理记账行业也不断在发展。在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施行的背景下,大力宣传代理记账能进一步突出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增强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小型经济组织对代理记账的认识。二是要加强政府部门的扶持力度。财税部门应该积极研究扶持代理记账行业发展的措施和方法,适时出台一些财税优惠政策。采取针对性措施,积极推动代理记账的实施。尤其税务部门,要利用同小规模经营组织联系紧密的优势,帮助推广代理记账。三是要完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应积极制定有关法规及其实施细则,明确委托代理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帮助双方以合同形式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并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审批、年检、业务管理等工作。四是要强化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所有从事代理记账的个人和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建立代理记账机构档案库;建立定期检查和年检制度,对未通过检查或年检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整顿;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行为。

2.3.2 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代理记账行业的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要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必须支持中小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可以采取相关措施,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广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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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实行代理记账,使其税款征收方式从核定征收改变为查账征收,从而在源头上推进建账工作,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另外,建立健全代理人市场,健全完善中介机构和会计代理机制、建立会计职业联盟,形成会计整体力量、建立会计人才市场,优化会计队伍,加强社会监督等措施。

6.医药代理行业剖析范文 篇六

因为对制药工程专业的化学方面不太感兴趣,所以我把自己的就业方向定在和专业有些许联系的医药代理上,因此这次的考试论文就说说自己对医药代理行业的认识。希望老师能给出建议。本篇论文将从‚艾滋门‛事件入手,通过各方面的联系及问题,阐释我自己对医药代表行业的认识。先向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艾滋门‛事件。

2009年4月底,一则网络流言,使得‚医药‛潜规则,从原先的‚金钱交易‛升级到‚性贿赂‛:江苏省人民医院惊爆四位主任医师同时感染艾滋病,据传是与同一名女医药代表有染而感染上,医院潜规则瞬间毁掉江苏省人民医院四把主刀手......之后,流言如病毒般通过互联网飞速扩散、变形,随后又有跟帖称江苏省人民医院自查后共发现8名医生及12名护士感染艾滋病,而且,这名‚女药代‛的业务不止江苏省人民医院一家。面对来势汹涌的网络流言,虽然,医药企业、医院各方都发表辩解声明,但权威部门调查的缺位,并没能阻止流言的扩散。

从5月20日抵达南京开始,记者辗转联系到的数位该医院医生,多以‚不知道‛或‚不能说‛回应,而医院宣传办则以‚官方声明‛应对,并拒绝记者了解详细情况的要求。经过多次沟通,院方在5月22日给出了比‚官方声明‛稍进一步的信息:网络造谣者已经被捕,目前警方正就此案进行侦查。至此,医院仍然称‚医生染上艾滋病‛一事纯属捏造。由于南京市公安局多次拒绝记者采访,是否有‚造谣者‛被抓无法得到证实,不过记者调查发现,在与江苏省人民医院同属一脉的南京医科大学,有数位教师曾在课堂上提到此事。虽然感染的途径众说纷纭,有人说是工作中不慎感染,有人说该医生是同性恋者,并无一种说法与医药代表有关,但‚江苏省人民医院有医生感染艾滋病‛一事并非空穴来风。5月25日,江苏省人民医院院长王虹终于出面接受了媒体采访。她说,‚之前对此事讳莫如深,一是因为涉及他人隐私,另一方面是工作很忙,院方不想纠缠到里面去,在网络处在无序管理的情况下,担心会‘越描越黑’。‛她证实,的确有一名年轻的外科医生在例行体检时,检测出HIV某项指标呈弱阳性,后来样本被送到江苏省疾控中心做进一步检测。不过,至今疾控中心也未反馈信息确认。并且,这位医生去年就辞职了。医院的回应到此为止,然而事件留给旁观者的关于‚潜规则‛的疑虑已难以打消。以上就是有关‚艾滋门‛事件的全部内容。

首先,先撇开‚艾滋门‛事件,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医药代表,医药代表又是怎样的销售团体。医药代理就是药厂到经销商,可以进行买卖,有代理权。国家有规定,药品生产企业不能直接将药品供给终端市场,所以要通过中间环节医药代理商销售药品。那么生产厂家把药品供给谁呢,全国每个地方都有许多药品批发企业的。有的厂家为了便于管理,会在各地设置一级代理和二级分销等等,这样厂家就只需要向一级代理供货,二级分销从一级代理拿货。有的厂家甚至会在全国找一家有实力的公司作为全国总代,更便于了厂家的供货和结款。总代的商家会得到更多厂家的政策,并通过分销给其它客户等方式,销量越大,得到厂家的返点就会越多。医药代理可以挂靠公司,也可以个人做代理,但挂靠是国家药监局规定不允许的。做医药代理商,前期必须要在当地有一定的网络渠道和关系人脉,利用这些将自己找到的药品送到关系网络所在的医院,药店或诊所。再说代理药品,现在招商的厂家很多很多,找药可以通过网络,发布想找的产品信息,很

多厂家会主动联系医药代表,向其推荐产品,医药代表拿着这些资料去医院或是药店诊所去,看看他们需要哪种,选定了就可以办理和厂家合作的事情,打款进货。

其次,我向大家说说,为什么会出现‚艾滋门‚这样的事情。简单的说医药代表就是从药厂拿药,然后把药买到医院或者诊所、药店。但是如何能以一个合适的价格从药厂拿到药,又如何能以一个满意的价格将药卖给医院呢?在这两个环节里医药代表可谓费尽心机,花招百出。虽然许多医院写着‚医药代表禁止入内‛,但是,这些‚不受欢迎的人‛,还是会想方设法地去接近医生。比如,医院下班时,在医院大门外,经常会有医药代表等着医院的某位领导。在通常只有一两分钟的见面时间里,他们会向医生递上早已准备好的名片和公司产品资料,并抓紧时间对产品进行简要介绍。如果能因此另外约到见面详谈的机会,那他们脸上的笑容足以说明这个约会的重要性。‚艾滋门‛事件的女主角只不过是通过另外的途径达到和医生私下接触目的。医药代表的主动接触还只是一方面,所谓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大多是医生还是医药代表开除的优惠条件下接受了医药代表的条件。另外,由于我国不允许在大众传媒上对处方药进行广告宣传,医药代表几乎成为产品推广的唯一途径。当制药企业研制出一款新药后,需要将药品的功能、特性向医生进行介绍,并在医生临床使用的过程中,不断搜集药品应用效果,并将之反馈给制药企业,以便提高产品品质。对医生而言,他必须尽量保持与医药科学发展同步,不断获取最新医药产品及应用方面的信息,才能制定出好的治疗方案。医生也不是神,所以在金钱,欲望的引导下,各大医院被逐步攻克。在这样的环境下出现‚艾滋门‛事件不会是个例。

最后,我们来说说面对医药行业的混乱情况,又应该如何面对呢?现在最尴尬也最让人无奈的状况是,在目前的体制下,药企、医药代表、医院和医生已经成为捆绑在一起的利益共同体。对医院来说,从政府那里获得的财政投入很少,要维持正常的运作乃至发展,需要在市场上自谋出路。而在‚以药养医‛的市场环境中,作为最重要的资金来源,药品销售为大多数医院贡献了一半的收入。有数据显示,如果取消15%的加成,一般的三甲医院将每年至少损失800万—1000万元以上的利润。对医生来说,他们分担着医院面临的压力——如果每个月开的药达不到一定金额,他就可能只能领到基本工资。谁会跟钱过不去呢?这样一来,最大的受害者就是普通的患者,他们只能在一边咒骂医药代表的同时祈求当值的医生拥有良好的医德。所以在这样的一种现状下,若要整治医药行业国家就必须要出台新的政策,以保护患者的权益。国家新的医改方案已经公布,其中‚医药分离‛成了最大的亮点。新方案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解决。而这些措施,将极大压缩药企和医药代表的生存空间。

随着国家新方案的公布实施,我们期待它能真正的起到协调医药市场,保护患者权益的作用,作为一名有志从事医药行业的在校大学生,我真心的希望医药行业能得到有效地改善,医药代表行业不再受到普通大众的非议,医药代表也能真真切切的凭借自己的努力为医药行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7.货运代理行业分析 篇七

一、代理种类不同, 申请登记不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不同的代理种类,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规定不同,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下面我们就针对不同的代理类型对代理人购买被代理人房屋的申请是否予以登记进行分析。

(一) 法定代理

由于法定代理中, 代理人所代表的权利人具有特殊性, 而且可能成为法定代理人的人及单位的构成较复杂。对法定代理人购买被代理人房屋是否予以登记, 要根据不同情况分析。

1. 法定代理人的构成

《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由于法定代理针对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代理权通常是由其法定监护人来行使。监护人的确定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相关规定。归纳起来看, 成为法定监护人有以下几类人或单位:父母、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父母所在单位、被监护人的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2. 对法定代理人购买被代理人房屋申请登记的分析

在上述可能成为法定代理人的人或单位中, 代理人购买被代理人的房屋, 由于被代理人为特殊人群, 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皆由一人作出, 因此从其申请性质看, 该申请属于单方申请。《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 “申请房屋登记, 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 申请房屋登记的, 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 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 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 房屋灭失; (六) 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看来, 在法定代理人购买被代理人的房屋时, 由于属于单方申请,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单方申请的规定, 登记机构在一般情况下, 对此类登记申请必须予以拒绝受理, 除非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予以登记的。

在法定代理中, 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购买被代理人的房屋是否予以登记存在着一定的争论。一些人认为在法定代理中, 由于被代理人通常情况下无收入来源, 大部分被代理人的房屋是由其父母出资购置, 父母要求更改房屋产权人应该得到允许。我们认为虽然被代理人的房屋是由其父母出资购置, 但是父母将房屋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登记为被代理人, 本质是为了保障被代理人的利益, 现父母要求回购房屋, 更改房屋产权人, 由于登记机构难以确认其父母是否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回购, 也难以知道回购的动机,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 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同时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单方申请的规定, 登记机构应拒绝受理。

(二) 委托代理

1. 委托代理出现的条件及原因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民法通则》和《房屋登记办法》之所以设计代理制度, 目的是为了节约被代理人的社会成本, 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实现被代理人利益的最大化。

2. 委托代理中以维护双方利益为准则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在委托代理中, 代理双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可以由自身来承担法律责任。在此类代理情况下, 双方提出房屋转移登记申请, 只要是本着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我们认为登记机构应该出于维护代理双方合法权利而予以登记。

有些人认为委托代理中, 代理人购买被代理人的房屋, 无论是否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 都应该拒绝。他们认为代理人购买被代理人房屋时, 不可能不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为代理人在购买被代理人的房屋时, 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同时为代理人和第三人, 交易事实上皆由一人实施, 已经构成自己代理。由于交易皆是以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很难保证代理人为了自身利益而不侵犯被代理人的利益。但是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并不必然发生, 只要代理人的行为得到了被代理人的事前同意或者事后追认, 其法律行为都可以得到承认。我国《民法通则》中也设置了关于代理人的活动只要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后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 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 我们认为只要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前同意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作为登记机构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应该予以受理登记申请。此外《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五条也规定:“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 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由于授权委托书包括了委托事项、代理权限、委托期间等内容, 如果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注明了将房屋转移给代理人, 代理人遵循了被代理人的意思, 其代理活动的合法性能够得到承认, 作为登记机构就应该本着双方的意思予以登记。

在委托代理中为了使代理人购买被代理人房屋的交易更具有安全性和公信力, 在接受登记申请时, 应该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前同意。事后追认虽然也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登记事件如果已经发生, 又无法得到追认, 不但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证, 而且也将使登记机构处于相当被动的境地。

(三) 指定代理

1. 指定代理的形成及适用范围

指定代理是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 一般适用于法院为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代管人, 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指定诉讼代理人。

2. 指定代理中对代理人购买被代理人房屋提出的转移申请是否予以登记

由于指定代理的性质较为特殊, 出现代理人购买被代理人房屋的登记申请一般是经过法院的裁决而形成的, 因此, 只要能提供法院出具的有效裁决文件, 登记机构应该予以登记。

二、如何确定是单方申请, 还是双方申请

很多人认为代理人购买被代理人的房屋都应该属于单方申请, 我们认为这样的论断过于片面。代理人购买被代理人房屋提出的登记申请, 是单方申请, 还是双方申请, 需要根据不同的代理情况以及是否出于代理双方的本意来确定。

(一) 单方申请的确定

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由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被代理人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就是已失踪人员, 而且代理人的形成也较为特殊, 因此难以构成双方申请的条件。由此, 我们认为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提出的登记申请都应该属于单方申请。此两类代理人购买被代理人房屋时, 登记机构应按照是否满足单方申请的条件来决定予以登记。

(二) 双方申请的确定

在代理制度制定的三类代理中, 在代理人购买被代理人房屋时可能形成双方申请的只有委托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条对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地位有如下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关于代理行为,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看来,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来实施法律行为, 而且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皆有平等的地位。

从民事主体之间平等的地位来看, 只要代理人购买被代理人房屋是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即使在房屋产权进行转移登记时, 申请双方皆由一人签名, 我们依然认定为双方申请。因为在该申请中代理人是根据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行使的一种合法权益, 该签名代表的是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代理人作为房屋转移登记中的买方, 其签名行使的是其自身的合法权利。虽然此时代理人出现了双重身份, 即代表被代理人及其自身行使法律权利, 但是因为此情况是在特殊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交易方式, 只要代理人维护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也表达了代理人本人的真实意思房屋登记机关就应该予以登记。

8.资讯·代理行业 篇八

日前,由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承办的陕西省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论坛在西安成功举办。作为我国西部经济大省,陕西省企业高度关注如何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掌握保护知识产权的 技巧、方法和操作手段。康信公司合秋人王正发先生、吴贵明先生、王志勇先生分别就企业海外专利申请布局、专利无效技巧与应对、专利诉讼等方面进行了精彩演讲。

中国驻慕尼黑总领事馆领事访问华孙律所

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慕尼黑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参赞陶百良领事一行访问了德国华孙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德国专利律师、欧洲商标和外观设计律师孙一鸣在会谈中介绍了德国和欧洲各类知识产权制度,并就中国企业在德国市场中遇到的各类知识产权问题做了详细分析。双方表示,今后将会积极合作,以便为更多在德国开展商务活动的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企业需要专利分析与预警

9月13日,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汤森路透公司联合举办的“企业专利分析与预警研讨会”在京召开,吸引了近百位企业知识产权人前来参加。汤森路透全球高级副总裁Cynthia Murphy女士、中国国家核电技术公司政策研究与法律事务部专家马燕等演讲嘉宾同与会者一同探讨了专利对企业的重要性、我国专利的状况、专利分析与预警的作用与重要性,指出企业首先要做好专利分析与预警,明白企业自身的优缺点,了解竞争对手的专利布局状况及时规避侵权风险;其次要及时了解最新技术的发展趋势,加强对“现有技术”的研究,使企业的技术保持领先水平;最后专利分析要与产业结合,理论指导实践。

此外,汤森路透还在研讨会上做了Thomson Innovation企业创新平台中文版的预发布,美国时间10月27号将正式发布。

行业之星

程永顺

2012年5月27日,程永顺先生当选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9月17日,在大连举行的第八届专交会知识产权高峰论坛中,程永顺先生作了题为“专利纠纷的防范与处理”的主题讲座。

程永顺先生,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民三庭)副庭长、高级法官。是我国最早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之一,主审和参与审理过大批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2003年被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杂志评为当今世界50位最有影响的知识产权人士之一,在知识产权界享有较高声望。现为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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