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驾驶员奖励办法(共9篇)
1.兼职驾驶员奖励办法 篇一
国联小汽车出租公司驾驶员奖励办法
为加强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奖励公司先进人物,弘扬公司先进事迹,以先进促先进,引导公司从业人员循着规范化、文明化的轨道健康发展,特制定国联公司出租车驾驶员先进事迹奖励办法。
一、驾驶员“文明服务、诚信经营”,工作表现突出,被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授予优秀驾驶员或劳动模范称号者,依次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二、驾驶员在生产过程中涌现出的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文明经营等有利于公司管理或促进公司精神文明建设行为,得到市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表扬者(如广西日报、柳州日报、柳州晚报、电视台等),每次奖励200元;得到其他媒体表扬者,每次奖励50元。
三、凡因优质、文明服务的行为深得市民赞誉,公司收到当事人送来感谢信、锦旗或奖状、奖杯等实物表扬者,每次奖励30元。
四、对于主动上缴财物、维护稳定、投诉举报等有利于公司管理或促进公司精神文明建设行为者,公司在驾驶员大会上予以通报表扬。
此办法规定凡有先进事迹的出租车驾驶员,须首先经本公司受理,被新闻媒体表扬、公司推荐、自荐的先进事迹的出租车驾驶员,并填写《国联出租汽车驾驶员先进事迹登记表》,经审批核实后符合先进事迹认定条件的,即可享受相应奖励。
柳州市国联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三年八月
2.兼职驾驶员奖励办法 篇二
一、目的
为鼓励员工长期表现出符合集团企业文化要求的正向行为,从身边工作点滴开始熏陶员工对集团企业文化内涵的认识,拟通过积分奖励办法调动员工的主观能动性,规范员工行为。
二、针对内容
只针对与公司价值观相关的具体小行为,涉及到职业道德和问责事由的,由专项办法管理,不在积分制奖励中体现。重点通过对小行为的关注,切实落地企业文化。
三、积分制的优势
1、有利于保持员工行为的一致性。当员工的累计积分越高时,员工积分的愿望将更强烈,那么员工将努力以多的有利行为获得更高的积分;同样,在跨过积分兑现“门槛”之前,员工的积分越多,沉没成本越高,员工将越努力;如此循环往复,积分奖励制度无形中对员工的“锁定”逐步增强,将有力地保证员工在到达积分兑换点之前行为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2、有效地留住员工。积分奖励制度将对员工的奖励与员工过去长期以来的表现挂钩,表现越好,累计积分越高,对应的奖励就越丰厚,层次就越高,而员工一旦离开企业就必须放弃这些奖励,绩效越好的员工放弃的成本将越大。
3、成本较低,可选择面广。积分逐年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可兑现奖励。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多样的小额奖励项目,如带薪假,各种小额奖品,子女教育补贴,助游,购物券等,员工可从中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项目,每个项目均需消费一定的积分额,消费完后即从员工积分账户中予以扣除。积分奖励以小额奖励为主,奖项丰富,体现自助福利,不采用现金奖励模式。
4、奖励事项覆盖范围广。与企业价值观所倡导和反对的行为都可纳入积分奖励事项的范围,且具体事项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方式灵活。
四、积分制的运行办法
为每名员工设立一个积分账户,当员工出现符合积分奖励事项的行为时,由员工本人或行为事项管理人员申请,验证人验证后,获得相应积分。当积分累计到兑换点后,员工可自由进行兑换,享受相应奖励。积分被兑换后相应积分即从员工积分账户中予以扣除。
五、积分奖励的对应申请事项范围
积分奖励的对应申请事项根据集团企业文化导向和当前强调的重点进行调整。为保证奖励事项的严肃性,原则上,奖励事项的设立时间应不短于一年,不得随意调整。每集团决策委对奖励事项和奖励标准进行评审一次。
(一)对应申请事项的设立原则
1、必须体现集团文化导向和当前强调的重点;
2、必须易于操作,容易确认;
3、只针对事实行为;
4、涉及重奖重罚和问责事项的行为在相应制度中考虑,不重复进行。
(二)初步考虑的设置事项
根据集团目前的关注重点,建议可初步考虑以下事项:
1、主动行为:主动协助别人完成自己本职工作外的工作(2分/推荐一次,每月各部门可推荐本部门外符合该行为要求的一人,要求附有具体事件说明)、主动加班(1分/次,部门领导确认因工作原因主动加班单次在2小时以上)。
2、参与管理:合理化建议被采纳(5分/条)、公司内刊投稿被接受(1分/篇)、指出公司管理制度或流程中的问题并被相关部门采纳予以修订(5分/件)。
3、共同成长:司龄(5分/年)、担任内部讲师(2分/次)、担任入职引导人且引导的员工完成转正(1分/人)。
4、责任和担当:发现并及时纠正、弥补同事工作失误(5分/件,个人列举具体事项申请,相关单位成果确认,分管领导批准)、公司内外被嘉奖或表扬(5分/次)。
5、主人翁意识:为公司介绍客户(未购买1分/位;成功购买15分/位)、推荐人才(未录用1分/位,录用5分/位)、提供优秀案例或经验分享被公司采纳(10分/件)。
6、企业认同:参与公司组织的专项文体活动或在某项文体活动中参与次数达到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活动组织部门设定并进行统计确认,1分/项)。
7、特定任务:根据公司需要,为特定任务设置积分。
8、其他:由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经过决策委评审通过后,可列入积分事项。
如员工同一行为涉及到以上多个奖励的,以奖励积分最高的为奖励标准,不重复进行。
六、积分的兑换
考虑到员工参与的积极性,积分的兑换点不宜过低,且需要设置不同的积分兑换台阶,拉开奖励的差距。建议以30分为奖励兑换的起点平台,每增加10分增设一个兑换点,设置不同的兑换奖项。
奖项的具体设置充分征集员工的建议,形成自主福利菜单,亦可考虑在专业网站购买积分兑现服务。积分兑现奖励考虑从价值较低的书籍,到带薪休假,到价值较高的旅游等。
由行政人力部负责积分的具体管理和兑现工作。
七、积分的统计与查询
每位在职员工积分的统计由行政人力部负责,每次增减分数情况均按月度进行公示,员工可通过公示信息及行政人力部查询个人积分情况。
行政人力部
3.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篇三
(试行)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兼职教师队伍的建设,规范兼职教师管理,培育一支高技能、高素质、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提升学院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兼职教师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遵纪守法。2.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学校教学工作,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主要来自行业、企业、研究机构,有丰富实践经验,能胜任受聘课程的教学任务。
4.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年龄不超过60岁。有突出技能的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
二、兼职教师聘任
1.各系部结合专业发展及人才培养需要,与知名企业合作,建立稳定的兼职教师企业库,设置兼职教师岗位,形成主要实践技能课由兼职教师讲授的机制。
2.兼职教师由教学系部负责聘任。系部组织人员对兼职教师进行试讲和面试,考核合格者,并报经教务处批准方可聘用。教 学系部做好兼职教师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兼职教师登记表,专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承担的教学任务等。
3.教学系部需要与聘用的兼职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4.各系部兼职教师聘用情况需要在组织人事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兼职教师登记表,本系部兼职教师承担的学期教学任务汇总表。
三、兼职教师管理
1.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系部负责。兼职教师一经聘用,编入相应教研室,并参加部分教研活动。各教研室按照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授课时间,保证兼职教师完成授课任务。
2.系部要为首次聘用的兼职教师进行岗前培训和专项培训,提高其教育理论、教学方法等基本教学能力,并配备指导教师,对兼职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指导。
3.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纳入正常教学质量监控范围,系部通过组织同行听课评课、学生测评等方式对兼职教师的教学水平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其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达标者不再聘用。考核结果要记入兼职教师个人业务档案,并反馈给兼职教师所在企业。
4.教务处负责兼职教师承担兼课任务的审核及课时量的核定。
四、兼职教师聘用经费及有关规定 1.兼职教师聘用经费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支持系部逐步加大兼职教师聘用力度,满足人才培养需要。学年末专项经费余款累加至下学年专项经费,不得挪为他用。
2.学院设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奖励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兼职教师。
3.学院每年拿出一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名额专门用于企业兼职教师职务(职称)晋升。教学研究项目、教学成果评审给兼职教师或合作企业一定的比例。
4.加强系部对兼职教师聘用情况的考核,对工作进展情况较好的系部给予适量奖补,对兼职教师聘用工作不达标的系部,扣减相应经费。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1.山东职业学院兼职教师登记表
4.兼职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篇四
为规范兼职教师队伍的聘用与管理,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管理模式,实现教育资源共享,更好地满足学科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的需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原则
1.各教学单位根据学院师资队伍结构及兼职教师数量比例要求,按照“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相对稳定、合约管理”的原则聘用兼职教师。
2.各教学单位原则上根据兼职教师在其工作单位的职称进行聘任。
二、任职资格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学院相关管理规定。
2.符合《教师法》所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一般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和本科院校任教经历。
3.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特殊专业经申请后可适当放宽)。担任实验实训课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4.所开课程需与本人所学专业、学科背景相符或相近。
5.从企事业单位聘请兼职教师,应具有对应行业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5年以上管理经验。承担理论课程教学的,还应具有对应课程(专业)的学科教育背景(1970年以后出生者应具有硕士学位)。
6.身心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经申请可适当放宽)。
三、兼职教师的职责
1.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工作(含备课、授课、批改作业、辅导答疑、命题评卷、监考等)。
2.参加相关教学活动和指导学生进行学习。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4.完成与教学任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5.凡接受学院各类资助完成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时,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
四、招聘要求及聘任程序
(一)招聘渠道
各教学单位可通过人事处在学院网站(人才招聘栏目)、人才招聘会、媒体广告等有效途径广泛发布招聘信息,同时结合校内外教职员推荐和自荐的方法,拓宽兼职教师来源。
(二)面试组织及考察
1.各教学单位负责对应聘者的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次审查。
2.各教学单位应考察和了解应聘者的基本教学能力与水平。对没有高校教学工作经验的应聘者,须组织试讲,经考察合格方可聘为兼职教师。试讲时,须有教务处和人事处代表参加。
(三)签订聘用协议
1.对确定录用的兼职教师,由学院人事处负责人与其签订聘用协议并加盖教学单位公章,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兼职教师按课程讲授任务聘任,聘期为1~2个学年。
3.聘用协议一式三份,学院人事处、教学单位、兼职教师各存一份。
(四)提交基本材料
每学期开学初,教学单位应将本学期确定聘用的兼职教师名单及相关材料交人事处备案。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兼职教师聘任登记表》;
(2)聘用协议;
(3)试讲考察评议表;
(4)身份证及银行存折复印件;
(5)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高校教师资格证、其他职业证书等复印件。
五、其他规定
1.兼职教师的课酬标准和教学工作量计算,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2.非高校教师系列职称或其他职(执)业资格对应职称课酬标准的确定,由各教学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至人事处。
5.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篇五
为充分利用校外人才资源,优化我校师资队伍的结构,提高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加强创新型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按需聘用、保证质量、合约管理、权责分明、分类管理、注重实效”为基本原则,建立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技术过硬、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外聘、兼职教师队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外聘(兼职)教师的聘用与管理,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及兼职教师的界定
1.外聘教师: 外聘教师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某一门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有较强实践能力或较高教学水平,并能在时间上配合学校的教学计划安排,与学校签订聘用协议的校外行业专家、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社会能工巧匠(纳入教研室教师编制)。
2.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某一门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有较强实践能力或较高教学水平,但因课时量较少或只能安排短期授课等,与学校只签订授课协议的校外专家(不纳入教研室教师编制)。
二、聘用外聘(兼职)教师的总体要求
1.根据本专业师生比及专业建设的需要,缺口较大的以聘用外聘教师为主,有缺口但不是很大的以聘用兼职教师为主。
2.优先聘用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技能型人才。
三、外聘(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组织纪律性强,有较强的敬业精神,有责任心,作风正派,遵守学校的各类规章制度。
2.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熟悉职业教育的特点和教学规律。
3.担任理论课教学工作的外聘(兼职)教师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担任实践教学工作的外聘(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并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个别特殊行业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4.身体健康,具有能够胜任所承担课程的体质,能坚持完成聘期规定的教学教研等任务。
5.原则上男性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过60岁,特别优秀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四、外聘(兼职)教师的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课程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按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提供教学大纲、教案及其他教辅资料,认真组织课堂教学,探索运用新的教学手段和方法,因材施教,教书育人,完成既定的教学任务,“教学反馈”成绩优良。
2.能为学生课程实训、阶段实习、就业实习、社会实践创造条件,提供具体而专业的指导,帮助学生完成实训、实习和社会实践任务,鉴定学生的实践成果,并提出相应建议和意见。
五、聘期待遇
承担理论教学、实训教学工作的外聘(兼职)教师,由教务处按照实际课时发放报酬,经由校办、财务等部门核实后发放。外聘(兼职)教师具体课酬标准如下:
1.担任理论课教学任务高级职称的外聘(兼职)教师,25元/课时,中级职称22元/课时,其他18元/课时。2.担任实训教学任务的外聘(兼职)教师,原则上按照主班750元,副班450元支付,对学校有特殊贡献的酌情给予考虑。
六、聘用程序
1.各教研室在学期结束前,根据教学实际提出下学期所需外聘(兼职)教师人数、专业和条件要求,经教务处、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办备案,同时附拟聘用教师的有关证书及材料:
(1)身份证、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执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2)个人业绩等其它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2.在确定外聘(兼职)教师的人选时,需由校办、教务处联合针对该岗位的专业和岗位任职条件要求等,组织考核、试讲等招聘环节,确定拟聘人选。
3.校办将拟聘人选报学校研究审批,并与审批同意聘请的外聘(兼职)教师签定《黄山东华技工学校外聘(兼职)教师协议书》。
七、外聘(兼职)教师的管理
1.外聘(兼职)教师由教务处和各聘用教研室负责具体的管理,教务处和各聘用教研室要及时向外聘、兼职教师提供拟承担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同时要组织外聘(兼职)教师学习学校教学环节的各项规章制度。
2.聘用教研室须将外聘(兼职)教师的管理纳入学校统一的教学、教研管理工作中,外聘(兼职)教师应接受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教研等考核评价和检查。3.外聘(兼职)教师要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若违反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根据其性质给予批评教育、扣发课时酬金、解聘等处理。
4.每学期聘期结束,外聘(兼职)教师要向聘用教研室递交工作总结,并填写《黄山东华技工学校外聘(兼职)教师工作情况考核表》,聘用教研室对受聘教师的工作效果做出全面评价,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办备案。
5.聘用教研室对外聘(兼职)教师依据聘用合同实施管理,教务处建立外聘(兼职)教师档案,加强外聘(兼职)教师管理。
八、聘用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1.聘用期满或安排的教学任务完成后,双方的聘用协议自动解除。
2.在聘用期内,兼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聘:
(1)因个人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触犯国家刑律,或违反学校教学工作规范的,以及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及相关证明,伪造个人简历等营私舞弊行为的;
(3)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影响恶劣不能为人师表的;(4)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如因教学事故造成学生伤害的,应追究其本人相应的责任;
(5)经考核,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
6.表彰奖励办法 篇六
表彰奖励管理办法
(第二次修改,讨论稿,请修改)(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规范学校表彰奖励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营造爱岗敬业、奋发向上、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表彰奖励是对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成绩显著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集体、个人给予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3条 凡以学校党政名义对我校部门、集体或教职工个人进行的表彰奖励,或者以学校党政名义向校外有关机关、组织推荐我校部门、集体或教职工个人受表彰奖励,均必须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对学生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的管理办法、奖项设置方案和评选条件由学生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4条 表彰奖励分为综合性表彰、专项性表彰、特殊性表彰,按奖励对象又分集体表彰、个人表彰。
(一)综合性表彰。是对在各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综合评价特别突出的集体或个人进行的表彰,一般四至五年开展一次。
(二)专项性表彰。是对在某一业务范围或某一阶段性工作中做出优良成绩、表现突出的集体或个人进行的表彰,一般阶段性工作结束时表彰一次或一至二年表彰一次。
(三)特殊性表彰。指对在重大项目、特殊事件或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进行的表彰,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表彰。
集体表彰:
1.受到校外有关机关表彰的先进集体或荣誉称号集体;
2.学校表彰的考核为先进集体;
3.学校党委表彰的优秀党支部;
4.在校外有关机关组织开展的活动中为我校争得荣誉的集体。
个人表彰:
1.受到校外有关机关表彰的先进个人或荣誉称号获得者;
2.学校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和获专项奖的个人;
3.学校党委表彰的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4.在校外有关机关组织开展的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个人。
第5条 校外有关机关、组织、机构的奖励分为以下五类: 第一类 上级党委、政府的表彰奖励;
第二类 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的表彰奖励; 第三类 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的表彰奖励,以及由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授权的表彰奖励;
第四类 中央开放大学、省开放大学、城市职业学院的表彰奖励;
第五类 工会、共青团、妇联的表彰奖励。
各类协会、民间机构、组织的表彰奖励原则上不列入学校表彰奖励范畴。
第6条 表彰奖励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合理设置奖项、严格执行标准、逐级评选推荐、重点面向基层、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7条 表彰奖励工作由学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全校统筹考虑、综合平衡,相关机构审议,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章 校内表彰奖励项目
第8条 校内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置必须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必须有利于调动学校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必须有利于促进学校发展,必须避免相同或相近奖项的重复设置,必须与上级机关相关项目相衔接。
第9条 设置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奖项必须由学校党委或行政批准。
学校各部门可根据职责权限和工作需要自设表彰奖励项目并制定具体的评选办法,评选办法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此类项目以设置部门的名义表彰奖励,不以学校党委、行政的名义表彰奖励。
第10条 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项目包括常设奖和专项奖。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常设奖有“先进集体”、“十佳优秀教师”、“十佳优秀班主任”、“十佳先进工作者”、“十佳优秀中层干部”和考核优秀等。常设奖项一般一年评选一次。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专项奖按照党建群团、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工作、管理工作、教学工作、竞赛工作、科研工作、学生工作、招生工作、综合治理工作等十个系列分别设置。
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专项奖主要有:
(一)党建群团方面有“优秀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和工会、团委工作方面的奖项,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党委办公室牵头,工会、团委参与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和“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等,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三)宣传工作方面有“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宣传工作先进个人”等,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四)管理工作方面有管理效能奖等,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五)教学工作方面有“教学工作先进集体”、“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教学优秀奖”和“青年教师教学优秀奖”等,全日制教学的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教务处负责制订,开放教学的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奖办法由开放中心负责制定。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六)竞赛方面有“两课”评比、创新大赛、技能大赛、信息化大赛、文明风采大赛、班主任基本功大赛,根据全国、省、市、学校的奖项设置,其一、二、三等奖的奖励方案由教务处、学工处负责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七)教科研工作方面有“教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和“教科研工作先进个人”等,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教科室负责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八)学生工作方面有“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就业工作先进集体”、“优秀班主任”和“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等,全日是的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学生处、就业办公室负责制订,开放教育辅导员方面的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奖办法由开放中心负责制定。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九)招生工作方面有“招生工件先进个人”、“招生工作标兵”,全日制招生的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招生办公室负责制订,开放教育招生的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开放教育中心负责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十)综合治理工作方面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综合治理工作先进个人”等,具体奖项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保卫处负责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11条
对于在学校建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重要工作、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确有必要表彰奖励,经学校党委、行政同意可设置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非常设奖项。
非常设奖项表彰奖励工作方案由相关部门提出、经相关机构审议通过,报请学校党委、行政审定后实施。
第12条 学校党政表彰奖励项目在评选时间上应与上级机关相关项目的评选年份相衔接,一般不在同一年份集中进行多个系列多项表彰奖励。
第三章 表彰奖励程序
第13条 学校党政表彰奖励和以学校党政名义向校外有关机关、组织、机构推荐我校集体或教职工作为拟受奖集体或个人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相关部门拟定表彰奖励工作方案并提交有关机构审议。2.表彰奖励工作方案经有关机构审议通过后,报请学校党委、行政批准。
3.表彰奖励工作方案学校正式发文通知。4.学校各部门推荐受奖集体或个人。
5.有关机构对学校各部门的推荐意见进行审议,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受奖集体或个人的建议。
6.学校党委、行政审定拟受奖部门或个人名单,并决定奖金等有关事项;或学校党委、行政授权有关机构审定拟受奖部门或个人名单,并决定奖金等有关事项,报请学校党委、行政认可。
7.对拟受奖集体或个人名单公示。
8.学校党委、行政正式发文表彰奖励或者以正式文件推荐。第14条 学校各部门、各基层组织以其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或以其名义向校外有关机关、组织、机构推荐我校各级单位或教职工作为拟受奖集体或个人,其程序参照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程序进行。拟受奖单位、集体或个人名单必须经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
第四章 表彰奖励形式与奖金标准
第15条 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由学校党委、行政正式发文,或学校党委、行政授权有关机构以其名义正式发文,对获奖集体、个人颁发证书(奖牌),并给予适当的物质、经济奖励。奖牌和证书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制。获得校外表彰奖励,学校不另发文
和颁发奖牌、证书,有关机关已发放奖金者,如奖金高于学校同类奖项的奖金标准的,学校则不再发放奖金,如奖金低于学校同类奖项的奖金标准的,学校则补齐奖金的差额。
第16条 对获得学校党政表彰奖励和被授予校外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但有关机关未对其发放奖金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发放一次性奖金,奖金的具体数额由学校党委、行政统筹决定;奖金数额应考虑如下因素:受到表彰的规格与层次、获奖的难易程度、学校的导向、取得奖项或项目给学校带来的预期收益等,总体原则为综合奖一般要高于专项奖,集体奖一般要高于个人奖,常设奖一般要高于非常设奖。
(一)学校党政表彰奖励常设奖项奖金标准如下:
1.集体综合奖基准数4000元,集体专项奖基准数3000元,可上下浮动20%;
2.“十佳优秀教师”等常设个人奖基准数1000元,考核优秀等其它常设个人综合奖基准数500元, 可上下浮动20%;
3.常设个人专项奖300-2000元。
4.对做出特别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学校党委、行政决定可予以重奖。
非常设奖项奖金标准由学校党委、行政参照常设奖项奖金标准和表彰奖励的具体情况决定。
(二)对被授予校外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的集体或个人发放奖金的标准如下:
1.获得国务院表彰的先进个人,发给基准数5000元的一次性奖金, 可上下浮动20%。
2.获得国务院工作部门或省政府综合性表彰的先进个人,发给基准数3000元的一次性奖金, 可上下浮动20%。
3.获得市政府综合性表彰的先进个人,发给基准数1500元的一次性奖金, 可上下浮动20%。
4.获得国务院工作部门或地方省政府专项性表彰的先进个人,发给基准数2000元的一次性奖金, 可上下浮动20%。
5.获得省政府工作部门或市政府专项性表彰的先进个人,发给基准数1000元的一次性奖金, 可上下浮动20%。
6.获得中央开放大学表彰的专项性先进集体,发给基准数2000元的一次性奖金;获得省开放大学表彰的专项性先进集体,发给基准数1000元的一次性奖金;获得中央开放大学表彰的专项性表彰的先进个人, 发给基准数1000元的一次性奖金;获得省开放大学表彰的专项性表彰的先进个人, 发给基准数500元的一次性奖金。均可上下浮动20%。
7.获得上级部门其他表彰,可由由学校党委、行政参照学校党政表彰奖励常设奖项奖金标准确定。
8.如上级表彰文件规定了奖励标准,则按照文件执行。第17条 学校各部门、各基层组织以其名义的表彰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如需要发放奖金,则参照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标准确定奖金数额,但奖金标准不得高于学校相应党政奖励标准。相关经费预算及方案报经学校同意。
第18条 学校各级各类表彰活动一般采取行文表彰;表彰应采取庄重节俭的形式,一般不单独召开表彰会议,可结合工作会议、业务会议进行,在学校办公平台公布,也可在校园网等媒体发布消息。对一些值得推广的经验和事迹可召开报告会、座谈会进行宣传。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19条 已获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后撤销荣誉称号,收回颁发的奖牌、证书和发放的奖金,并视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受奖人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
(一)申报事迹严重不实、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
(二)获得表彰奖励后短期内发生触犯法律、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及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严重违反评选程序、师生意见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被开除、受刑事处罚或者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五)发生不宜享受表彰奖励的其他情况的。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部门提出,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学校研究同意,及时做出撤销奖励的决定。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20条 校级领导一般不参加校内个人表彰奖励项目的评选。近三年内获得国家级、省级或校内同类奖项者不能参加校内该类项目的评选和校外该类项目的推荐。学校各部门、各基层组织负责人一般不参加该部门、组织自设的个人表彰奖励项目的评选。
第21条 对群团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如“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 等,以及开展技术比武、群众性劳动竞赛等授予“技术能手”、“先进班组”等表彰不属于行政表彰的范围,有关待遇按活动组织单位的规定办理。
第22条学校党政表彰奖励所需的奖金及费用由学校承担,学校每年单列党政表彰奖励经费预算。
第23条 学校宣传部门负责对获得表彰奖励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充分发挥先进模范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24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25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两课”评比奖励办法 附件2:创新大赛经费核算及奖励办法
附件3:技能大赛项目经费核算办法与奖励标准 附件4:信息化大赛项目实施及奖励办法 附件5:文明风采大赛奖励标准 附件6:班主任基本功大赛奖励标准
2014年9月30日
附件1: “两课”评比奖励办法
“两课”评比实行项目管理、目标激励的办法,按照参赛项目在省、市获奖情况核定竞赛项目费用。项目费用80%用于获奖选手备课、上课、说课等补助。有关经费核算办法及标准如下:
(一)项目经费核算办法
1.学校按照参赛项目获奖情况与目标达成情况预算经费,由
各学科或专业教研室制定项目费用使用计划,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2.学校依据参赛项目,按每个项目150元支付各相关教研室,作为参赛选拔启动经费。
3.国、省、市参赛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经费核算。
(二)项目经费核算标准
1.市赛:获得示范课、研究课分别奖励600元、200元。2.省赛:获得示范课、研究课分别奖励4000元、1500元。3.国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1000元、9000元、7500元。
4.组织奖:省级示范课2000元,省级研究课1500元;国家级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附件2: 创新大赛经费核算及奖励办法
为了更好地激励我校教师和学生参加省市创新大赛,提高我校创新作品质量,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关于经费核算
1.凡经学校评审并推荐参加市级竞赛的作品,每个项目给予200元启动资金。
2.根据参加市赛获得的奖项,每个项目再分别增加启动资金:一等奖200元,二等奖100元,三等奖50元。
3.参加市、省竞赛的作品制作材料费经创新工作组、教务处、分管校长、校长批准后由学校支付。
二、获奖作品的奖励标准
1.市赛:获得一、二、三等单项奖的项目费分别为400元、150元、50元。
2.省赛:获得一、二、三等单项奖的项目费分别为4000元、1500元、500元。
3.国家赛:获得一、二、三等单项奖的项目分别为7500元、6000元、5000元。
附件3:
技能大赛经费核算及奖励办法
技能大赛实行项目管理、目标激励的办法,按照参赛项目在省、市获奖人次、目标达成情况核定竞赛项目费用。项目费用80%以上用于获奖选手或指导老师奖励、训练生活补助、培训课时酬金等。有关经费核算办法及标准如下:
一、项目经费核算办法
1.学校按照参赛项目获奖情况与目标达成情况预算经费,由各专业系制定项目费用使用计划,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2.学校依据参赛项目(按中职、高职、教师分别计算),学生组按每个项目500元支付专业系,如果是团体项目,则多一人加100元;教师组按每人500元支付专业系,作为竞赛培训等启动经费。
3.省、市参赛项目单独进行经费核算。
二、项目经费核算标准
1.市赛:获得一、二、三等单项奖的项目费分别为1200元、450元、150元。
2.省赛:获得一、二、三等单项奖的项目费分别为12000元、4500元、1500元。
3.国家赛:获得一、二、三等单项奖的项目分别为22500元、18000元、15000元。
4.获团体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相应单项项目标准的2/3×参赛人数核算项目费用。
三、目标考核
1.以本次省、市技能大赛下达的获奖目标为主要依据,并对本次省市竞赛获奖进行纵向与横向比较。
2.如果达到目标,按照上面规定的标准核算费用;如果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学校将视情况增加10%~15%的项目经费;如果未能达到既定目标,将减少项目经费5%~10%。
四、组织与支持服务补助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分工做好工作,学校将根据技能大赛组织与获奖情况,对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附件4:
信息化大赛项目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
市赛、省赛、国赛均按比赛项目和比赛组别分别设奖。一等奖占参赛总数的10%、二等奖占总数的20%、三等奖占总数的30%。省赛、国赛其余选手为优秀奖。
二、奖励办法
有关经费核算办法及标准如下:
(一)项目经费核算办法
1.学校按照参赛项目获奖情况与目标达成情况预算经费,由各项目团队制定项目费用使用计划,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2.学校依据参赛项目,按每个项目150元支付各项目团队,作为参赛选拔启动经费。
3.国、省、市参赛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经费核算。
(二)项目经费核算标准
1.市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400元、150元、50元。
2.省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4000元、1500元、500元。
3.国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7500元、6000元、5000元。
(三)目标考核
1.信息化大赛评比获奖情况纳入教研室、专业系学目标考核。
2.组织奖:省级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国家级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照每次比赛获奖最高奖项获得。
附件5:
文明风采大赛奖励标准
文明风采大赛是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全面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
1.国赛:共包括6类15个赛项。学生作品奖设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每个赛项分别按作品总数的3%、5%、8%比例设立一、二、三等奖,优秀奖若干;设杰出指导教师奖200名和优秀指导教师奖600名,颁发署个人姓名的证书;面向校级初赛组委会,设卓越组织奖100名和优秀组织奖500名,颁发署学校名称的证
书。
2.省赛:共包括6类15个赛项。学生作品奖设一、二、三等奖和四等奖。每个赛项分别按作品总数的10%、13%、20%、25%比例设立一、二、三、四等奖。设优秀指导教师奖400名,颁发署个人姓名的证书;面向校级初赛组委会,设优秀组织奖40名,颁发署学校名称的证书。
二、奖励办法
1.国赛:一等奖12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800元,优秀奖600元;
2.省赛一等奖8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400元,四等奖200元。
3.组织奖:国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为600元、500元、400元;省赛一、二、三、四等奖分别为400元、300元、200元、100元。
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照每次比赛获奖最高奖项获得。
附件6:
班主任基本功大赛奖励标准
为了更好地激励我校班主任参加省市班主任基本功大赛,提高我校班主任的专业水平,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
1.省赛按单项、全能和团体分别设奖。全能:一等奖占参赛总数的3%、二等奖占总数的6%、三等奖占总数的12%。单项:一等奖占参赛总数的3%、二等奖占总数的6%、三等奖占总数的12%;团体:一等奖占参赛团队的10%、二等奖占总数的20%、三等奖占总数的25%。
2.市赛按单项、全能和团体分别设奖。全能:一等奖占参赛总数的5%、二等奖占总数的12%、三等奖占总数的12%。单项:一等奖占参赛总数的10%、二等奖占总数的20%、三等奖占总数的30%;团体:一等奖占参赛团队的15%、二等奖占总数的30%、三等奖占总数的60%。
3.校赛设全能奖。一等奖占参赛总数的10%、二等奖占总数的20%、其余为三等奖。
二、奖励办法
1.市赛:全能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200元、1000元、800元;单项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
2.省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4000元、3000元、2000元;单项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0元、600元、400元
3.校赛:一等奖4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4.组织奖:省赛一、二、三等奖分别为2000元、1500元、1000元;市赛一、二、三等奖分别为500元、400元、300元。
7.成果奖励办法 篇七
教育科研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面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奖励教育科研成果是教育科研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推动教育科研深入发展,促进科研水平不断提高,促使教育科研成果迅速转化的基本动力。为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进行教育科研的积极性、创造性,现制定教育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双百”方针,努力推动全市群众性教育科研的广泛开展,促进我市教育科研和教育教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管理水平。
二、工作管理
2.市教育局人事科和教研室负责市级教育科研成果的奖励工作。
3.成立市教育科研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
4.教育科研成果奖励的运作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
5.获奖的教育科研成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选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的重要依据。
二、评选程序与评选标准
6.经市教育科研管理部门鉴定并认定的教育科研成果应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向市教育局申请参评,符合市级教育科研成果奖励条件的,由教育局签署意见后报市教育科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定奖励项目和等级。奖励项目主要包括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教育科研课题研究成果等。奖励等级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评奖标准如下:
一等奖选题有重要意义,对教育教学某些方面有创新见解,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强的实践指导作用,在我市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二等奖选题有较重要意义,对教育教学某些方面有深刻实践体会和理论认识,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作用,在我市有一定的影响。
三等奖对教育教学的某些方面做出了正确、富有新意的阐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对解决实际问题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7.评选必须按照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以集体评审意见为准。
8.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将对市级教育科研成果向上级教育科研机构推荐参评。
三、成果推广
9.加强教育科研成果的推广,充分发挥其效益,才能使教育科研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8.安全奖励办法 篇八
(试行)
一、指导思想:
为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鼓励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管,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整治安全事故隐患,确保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具体要求:
1、员工奖励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部门、单位及全体员工(含返聘及实习人员)。
2、本办法中的奖励措施以日、周、月、季、年为考评标准,考评结果直接纳入月、年终奖金分配。
3、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安全处。
三、奖励分类
安全奖励分为单位奖励和个人奖励两种形式。(1)单位、部门奖励要求、内容和标准
1、安全责任的要求
1)根据本单位、部门生产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并确保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有效实施。
2)按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发现、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采取有效的整改或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合格率达100%。
3)确保员工生产过程和工作环境安全无危害,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企业、国家财产不受损害。
4)完成本安全生产目标。
2、奖励内容:
1)各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明确单位、部门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应的安全生产、气防、消防、职业伤害、环境保护等管理责任。
2)建立健全部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安全操作维修规程、生产各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制度等。
3)明确日常安全生产教育,采用班前会等形式,在布置当天工作内容的同时,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强调安全,布置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措施,并作好记录。各单位、部门安全负责人要检查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4)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单位、部门安全月检、周检、日常安全检查、工段(班组)岗位安全自查及交接班安全交接、重大作业活动和节前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排除,对所有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并保存。
5)安全生产效果好,各类安全事故在控制的指标范围内,无重复性、多发性违章和安全事故。轻伤事故符合“安全事故控制指标”要求;重伤、群伤、死亡、火灾等安全事故为零。
3、奖励标准
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奖励分为奖励和月度奖励。
1)在的工作中无群伤、重伤和死亡事故,以及未引起重大环境污染等安全事故,将分别给予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4000元、2000元、1000元、800元不等的安全奖励,单位考核加5分。
2)全月生产工作无轻伤事故,工艺、设备零事故,无职工违反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现象。将分别奖励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300元、200元、100元。单位考核加1分。
(2)个人奖励要求、内容和标准
1、安全责任要求
1)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3)杜绝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4)提出合理化建议,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
5)在突发事故中,正确实施自身防护,积极投入事故处理,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奖励内容及标准 1)及时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避免了人员重伤、中毒或较大财产损失。对员工奖励500-1000元。
2)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发现汇报或消除易造成重大伤亡、严重危害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对员工奖励500-1000元。
3)工作认真负责及时发现消除其他有关生产工艺、设备等安全生产方面隐患的,视情况奖励300-500元。
4)举报其他安全生产中的隐瞒事故不报、对发现隐患不及时上报处理等危及公司安全生产,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奖励100-300元。
5)举报存在“三违”、“三条高压线”现象上岗作业的。对举报者奖励100-300元。
四、申报程序
1、申报奖励以书面材料的形式逐级申报、审批后兑现审核。程序如下:
1)对单位、部门的奖励
安全主管(工段长、专兼职安全员)→分厂主要负责人→安全处长→主管副总→常务副总→总经理→企管处→财务处
2、对员工个人的奖励
当事人→班组长→主管(工段长、专兼职安全员)→车间主要负责人→安全处长→主管副总→企管处→财务处
9.员工奖励办法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员工责任感,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实行奖励制度,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奖励种类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季度优秀员工、全勤奖、先进生产(工作)者、十佳员工、即时奖、专项奖、突出贡献奖、终身成就奖及其他荣誉称号。
一、通报表扬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通报表扬: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公司交办的重要或特殊任务的。
2、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的。
3、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4、忍受极为困难、肮脏难受的工作足为楷模的。
5、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的。
6、有显著的善行佳话,弘扬社会正气,传播正能量的。
7、拾金不昧(价值300元以上)的。
8、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二)评选办法
1、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可随时对职工通报表扬。
2、各控股公司与部门将具体事迹材料报送总部综合部审核。
(三)奖励办法
审核通过后,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实物,从总经理奖励基金中列支。
二、记功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功:
1、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目标、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能降耗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生产经营上,有发明、创造、革新、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创造经济效益一万元以上的;
3、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的;
4、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创造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5、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的。
6、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二)评选办法
1、各控股公司与部门将具体事迹材料报送总部综合部审 2 核。
2、经审核认定后,公司在年终进行记功奖励。
(三)奖励办法
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实物,从总经理奖励基金中列支。
三、季度优秀员工
(一)有下列行为者,授予季度优秀员工:
1、本季度获即时奖的员工。
2、本季度获通报表扬的员工。
3、本季度未请假及未迟到、早退的员工,优先考虑。
4、部门实行三级考核的,在月度三级考核中,获得二次A档的员工。
(二)评选办法
1、季度优秀员工每季度评选一次。
2、季度优秀员工评选比例为在岗员工的10%。
3、各控股公司与部门季度末根据评选名额组织全体员工进行评选,将评选结果报送总部综合部。
(三)奖励办法
每月享受劳模津贴50元,期限三个月,在下季度工资中兑现。
四、全勤奖
员工连续一年未请病、事假及未曾迟到、早退者,经审查合格后授予全勤奖。
(一)评选办法
1、每评选一次。
2、各控股公司与部门将全勤员工名单及考勤记录报送总部综合部审核。
(三)奖励办法
公司在年终进行全勤奖励,发给一次性奖金,从总经理奖励基金中列支。
五、先进生产(工作)者
(一)有下列行为者,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2、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大局观念,认同企业文化。
3、尊敬领导、团结同事,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善于主动与人合作,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为人正直诚实,作风正派,有良好的个人修养。
5、年内病事假累计3次7天以内。
6、本至少荣获一次季度优秀员工。
7、本获得两次以上其他各项奖励。
8、部门实行三级考核的,全年获得三次以上A档者。
(二)评选办法
1、先进生产(工作)者,每评选一次。
2、先进生产(工作)者名额一般不超过员工总数的10%。
3、各控股公司与部门年末根据评选名额组织全体员工进行评选,将评选结果和先进事迹材料报送总部综合部。
(三)奖励办法
对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员工,颁发证书或奖状,并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实物,从总经理奖励基金中列支。六、十佳员工
(一)有下列行为者,授予十佳员工: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2、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大局观念,认同企业文化。
3、尊敬领导、团结同事,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善于主动与人合作,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为人正直诚实,作风正派,有良好的个人修养。
5、年内病事假累计3次7天以内。
6、本至少荣获过一次季度优秀员工。
7、部门实行三级考核的,全年获得六次以上A档者。
8、在部门的三级考核中,考核结果没有得过C档及以下的。
9、有其他重大功绩者。32
(二)评选办法
1、十佳员工每评选一次,人数十人。
2、各控股公司与部门年末根据评选名额组织全体员工进行评选,将评选结果和十佳员工的先进事迹材料报送总部综合部,事迹材料不少于1000字。
3、对最终评选出的十佳员工,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三)奖励办法
对授予十佳员工称号的员工,颁发证书或奖状,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实物,从总经理奖励基金中列支;并每月享受劳模津 贴200元,期限一年,在次年工资中兑现。
七、即时奖
(一)有下列行为者,发放即时奖:
针对某个部门、某个岗位就总经理安排的临时性的重要事情(包括一次性突击性的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效果显著,采取一事一奖的方式,发放即时奖。
(二)评选办法
1、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可随时发放即时奖。
2、各控股公司与部门将具体事迹材料报送总部综合部审核。
(三)奖励办法
审核通过后,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实物,从总经理奖励基金中列支。
八、专项奖
针对某个部门、某个岗位就总经理安排的专项重要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效果显著,获得五万元以上收益的,发放 专项奖。
(一)评选办法
1、专项奖每评选一次。
2、各控股公司与部门将具体事迹材料报送总部综合部审核。
(二)奖励办法
公司在年终进行专项奖奖励,发给一次性奖金,从总经理奖励基金中列支。
九、突出贡献奖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发放突出贡献奖:
1、针对某个部门、某个岗位就某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特别的难题,经努力攻克的。
2、在工作中做出重要或重大贡献者,创造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的。重要或重大贡献包括:技术有重大改进;对工程项目有重要贡献;经营上有好的举措和建议,开拓重要市场;传播企业价值文化等。
(二)评选办法
1、突出贡献奖每评选一次。
2、各控股公司与部门将具体事迹材料报送总部综合部,经核实审批后予以通过。
(三)奖励办法
公司在年终进行突出贡献奖奖励,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励数额控制在创造经济效益的5%-10%,从总经理奖励基金中列支。
十、终身成就奖
(一)享受条件
员工在本单位服务满20年以上退休者,可享受终身成就奖。有违法乱纪行为者不享受。
(二)奖励办法
本奖项采用积分制,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在公司每服务一年积一分。
2、获公司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工 7 会会员一次积二分;获局级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工会会员一次积三分;获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工会会员一次积五分;获省级以上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工会会员一次积八分。
3、在鹤山区域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员工,积10分,每多一年积一分;在山城区域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的员工,积10分,每多一年积一分。
每积一分300元,员工正式退休时一次性发放。第五条 奖励程序
1、奖励评选及考核组织
各部门根据各类具体奖励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经考核和评选得出奖励结果。
2、奖励申请
各部门根据评选和考核后的结果,提交相关依据和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3、奖励裁决
总经理办公会依据相关规定做出奖励裁决,发放奖金或实物。
第六条 设立总经理奖励基金,该基金的来源一是公司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一,二是对员工工作中出现问题进行处罚的罚金。
总经理奖励基金由财务设立专用账户,人力资源处按照有关奖罚文件执行。
奖励基金由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员工的突出业绩给公司带 8 来的经济效益的大小来决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