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2024-09-28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共9篇)

1.《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篇一

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73号

《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16日市人

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邵占维 2013年2月7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库)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露天或室内场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筑工程超配套标准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或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公共建筑和住宅配建的专用停车场,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包括免费停车泊位和收费停车泊位。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和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公共停车场建设活动的组织、协调、考核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相关审查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专用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消防、人防、价格、工商、质监、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实行市、区两级分级筹资、分级建设、分级管理。

公共停车场建设采取政府投资和社会力量投资并存的模式。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提供规划、建设、经营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并制定税费减免、政府补助等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市、区财政部门应确保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补助资金和市、区配比出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并按各自资金拨付办法及时拨付到位。

第二章

停车场(库)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坚持设施差别供给和停车需求调控管理原则,确定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设施供给体系及停车设施布局和规模,充分考虑停车设施系统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的衔接。

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落实公共停车场的布点位置。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近期建设规划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既有规划布局为基础,充分利用空间资源,通过立体停车、地下停车等多种方式增加停车场供应,并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及公交枢纽设置停车换乘设施。对停车场配套建设不足的区域,在合理的服务半径内规划适度的公共停车场用地,以弥补停车场配套建设不足。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专项计划,并纳入本市城市维护建设计划体系。

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经批准利用地表、地上空间或地下空间单独建设以及在本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利用地表、地上空间或地下空间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其停车泊位不得分割销售或以长期租赁形式变相分割销售。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城乡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建筑工程停车场配建标准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停车场配建标准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因地理因素制约,在采取技术措施后仍无法达到配建标准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其机动车位不足部分采取缴纳异地建设补偿金的办法予以解决。异地建设补偿金的缴纳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建筑物依法变更用途,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变更用途后配建标准的,应按变更用途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增加停车场所,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许可。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用途变更许可前应征求市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筑物依法变更用途,不能按变更用途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增加停车场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其变更用途应不予许可。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建设停车场,配建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无障碍设施等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同时配建收费系统、监控系统和门禁系统。

建设单位建设停车场时,应为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推广创造条件。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城乡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和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计导则。

第十七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掌握本市停车场设置情况,并实时公布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等情况。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停车监管和服务诱导系统,并与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建设公共停车场和公共建筑配建的专用停车场时,应同步配建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配建的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应同时接入停车监管和服务诱导系统。

第十九条 申请建设停车场的单位应依照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履行相应的行政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 公共建筑和住宅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停车场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界定登记、验收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移交接管制度。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应按照移交接管制度的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启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停止使用或挪作他用。

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确需停止使用或改变用途的,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提前15日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停车场(库)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进行运营、维护和管理。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辖区道路停车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辖区道路停车管理机构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运营、维护和管理。

专用停车场由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在停车场启用前15日,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一)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二)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

(三)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

(四)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停车场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备案意见改进设置状况。

第二十五条 停车场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入口处明显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公示牌,公示牌应明确停车场的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二)确保照明、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环保、卫生防疫、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指挥车辆按顺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发现停放车辆有被盗抢、交通肇事逃逸嫌疑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泊位停满后,疏散欲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并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

(六)收取停车费用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应提供24小时停车服务。公共停车场的使用应遵循“先到达、先使用”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个人固定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因法定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公共建筑配建专用停车场的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专用停车场的停车泊位不得转让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专用停车场的所有人应与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收费的管理制度,并按管理制度落实停放、收费管理工作。

在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管理规约的规定,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绿化等方面规定的前提下统筹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指导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划设消防通道禁停区域、设置消防通道标志标识。

对违规占用消防通道停车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予以劝阻或制止;对不听劝阻或制止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有关单位或个人可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开放式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其设置人应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备案意见设置。

在人行道红线外至合法建筑物之间开放式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机动车需经人行道驶入停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备案时应征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由临时停车场设置人委托市政养护单位按规定标准对人行道实施硬化并承担实施费用。

第三十一条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符合本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总量控制的要求,与停车需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并满足不同的停车时段及用途需求。

道路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和撤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损毁、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和设施。

已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撤除:

(一)停车泊位对行人、车辆通行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道路周边的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第三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由辖区道路停车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

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应遵循“先到达、先使用”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个人固定使用。

第三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情况实施评估,评估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采取差别化收费办法调控停车需求和停车资源。对机动车停车收费,应区分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停车场,建立不同的价格形成机制。

鼓励自驾车游客通过换乘进入西湖风景名胜区,各旅游集散地对换乘的小型机动车实行免费停放。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在法定节假日、旅游旺季双休日期间实行上浮。

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应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式和使用非正规收费票据。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停车场在实施收费前,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共停车场及公共建筑配建专用停车场未建设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或未接入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停止使用或挪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未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由工商、税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或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备案意见设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车场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设置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车场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或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个人固定使用,或公共停车场未提供24小时停车服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属收费公共停车场、收费停车泊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停车场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临时停车场设置人未委托市政养护单位按规定标准对人行道实施硬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占用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损毁、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或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式或使用非正规收费票据,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不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税务或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六条 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3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修改的《杭州市市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和1999年9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发布的《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篇二

基于应对城市住区停车难问题, 多层停车楼作为一种节约、高效利用住区土地、隔离噪音的停车方式出现[3], 由于其拥有多种比较优势, 具有广泛的市场前景。当前国内城市住区采用的还不算普遍, 例如北京市的望京西园四区、望京银领小区、博客雅居小区, 成都市的府河音乐花园、华阳滨河花园、银都花园等均配建了多层停车楼。国外城市中以新加坡最为典型, 政府在80年代以后新镇 (新住宅区) 建设及旧区翻新改造中, 重视并倾力解决组屋区的停车问题, 一种多层停车楼 (MSCP——Muilt-Storey Car Park被推广应用。该时期建设的组屋区, 几乎每一个居住组团均配建了一栋4~6层的多层停车楼, 在新加坡用地紧张的城市建设中具有很高的综合效益。

丽江花园左岸小区作为广州市首例采用多层停车楼的城市住区, 由广州市粤海地产有限公司自行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的居住小区停车设施, 自2004年投入运营以来, 使用率较高, 获得丽江花园居民尤其是左岸小区居民积极与满意的评价。

1 规划设计特点

左岸多层停车楼位于广州市丽江花园居住区的左岸小区内, 丽江花园大桥东侧。丽江花园地处番禺区南浦岛东端, 两面临水, 在三枝香水道与大石河道交汇处。对外交通主要是通过丽江花园大桥和南浦大桥与广州中心城区联系。

1.1 规划布局特征

(1) 小区布局与交通组织模式

左岸小区用地7.9ha, 容积率2.85, 入住总户数约1200户, 停车位603个, 车户比1:2。小区通过外围的多层停车楼集中停车方式, 实现小区内完全的人车分流的交通组织模式。左岸多层停车楼是小区唯一的停车设施, 据实地调研结果统计, 现阶段左岸小区居民拥有私家车数量约900辆, 其余300个停车位的缺口需通过丽江花园居住区内的地面停车场、路内停车和地下停车场来填补 (图1) 。

(2) 停车楼布局

从多层停车楼与住宅建筑的平面关系来看, 左岸多层停车楼属于典型的周边条状式布局, 多层停车楼位于丽江花园大桥东侧、左岸小区西侧布局, 沿多层停车楼的东侧布置高层住宅建筑, 规避服务半径过大的问题。这种停车楼布局模式适应于存在条式狭窄消极空间的居住小区, 如高架桥沿线、高快速路沿线的住宅小区等 (图2) 。

从与周边高层住宅建筑的间距看, 从南至北间距依次为7m, 8m, 7m和11m。由于停车楼和高层住宅均为一级耐火等级, 因此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防火间距。就现行的住区内多层停车楼的规划设计标准, 与城市公共停车楼并未区分对待, 且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试行)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98) 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 三个规范十几年未变, 规范明显滞后, 显然阻碍了住区内多层停车楼的建设与发展 (表1) 。

(3) 停车楼规模

左岸多层停车楼占地面积5686m2, 总建筑面积19780m2, 与停车功能有关的建筑面积19580m2, 居住区公共设施建筑面积200m2。停车楼共4层, 停车泊位603个, 单位停车位占地面积9.4m2, 单位停车位占建筑面积32.5m2 (图3) 。

(4) 停车楼服务半径

服务半径是指居民从停车位到住宅单元入口之间的距离, 一般来说, 停车楼的服务半径与停车规模是成正比, 与住区居民汽车拥有率、居住密度、容积率等成反比。按最不利的位置计算, 左岸多层停车楼的服务半径为260m, 在停车楼与住户之间通过精心设计、舒适的步行通道联系, 利于小区居民参与社区交往, 提高社区活力[5] (图4) 。

1.2 平面形态及坡道设计

(1) 平面布置

左岸多层停车楼平面呈条状矩形, 基地平面尺寸210600mm×27000mm。首层停车位189个, 其他楼层停车位均为138个, 四层共603个停车位。

左岸停车楼西面是汽车进出的竖向交通设施——直线坡道, 东面是人流垂直交通设施——电梯、楼梯间, 停车楼中部为停车间。楼内车辆的垂直交通、人行的垂直交通组织合理明确, 互不交叉干扰, 同一楼层内的水平交通流线简单、清晰 (图5、6) 。

(2) 坡道设计

为适应狭长用地, 左岸多层停车楼采用了直线坡道, 共两条上下行坡道, 宽度9m的单车道, 占地面积小, 建筑设计和施工较容易。坡道纵向坡度约9%, 坡度较缓, 行驶舒适安全。坡道应用了齿槽防滑的防滑处理, 坡道的表面做成齿槽状以此增加摩擦力 (图7) 。

1.3 造型及内部环境

(1) 造型

左岸多层停车楼外观造型基本呈一个长方体, 但四个边角的墙柱顶部出挑, 打破了原本长方体单一形式, 建筑外观和造型简洁、明快且具有现代气息。立面开窗采用1:4.5的横向矩形排列的设计手法, 与实墙面进行组合, 具有一定的韵律感且虚实对比鲜明, 营造了一种沉稳、厚实的姿态。建筑颜色方面, 竖向实墙柱为浅蓝色, 其他实墙为浅黄色, 与左岸小区住宅楼底层的颜色一致 (图8~11) 。

左岸多层停车楼设置了屋顶绿化, 楼顶作覆土、铺植草皮和种植小型灌木、形成屋顶绿化花园, 并设置了两个屋顶网球场。既改善了周边高层住宅楼的俯视景观效果, 增加了绿化面积, 又增加其公共服务功能 (图12) 。

整体而言, 左岸多层停车楼与周边环境较为协调统一。

(2) 内部环境

左岸多层停车楼标准楼层净高2.7m, 室内采用了明亮的白色调, 由于外墙开洞面积较大, 因此停车楼白天室内光线明亮, 排风效果好, 使用舒适, 并无压抑和封闭感。多层停车楼内设置了较为完善的标识系统, 如坡道行驶方向的白色箭头、坡道入口处的指示牌与楼层号、停车位顶端绿色停车位编号和使用者的车牌号, 以及通车道两端的柱子边角的黄色警示条等 (图13、14) 。

(3) 消防疏散

左岸多层停车楼每层均有4个疏散口, 停车楼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超过40m, 保证了人员的双向疏散。停车楼内的消防安全, 火灾应急系统, 人员的疏散距离和楼梯宽度, 均符合相关建筑规范。在车辆及人员的交通流线组织上, 考虑了人车分流, 避免了车辆、人员之间的流线交叉。

2 收支状况

2.1 综合成本

多层停车楼的综合成本包括土地费用、土建工程费用、设备费用、运行费用、管理费用和维护费用等[6]。

1992年开发的丽江花园的建设之初并没有土地出让金, 而是通过用实物置换获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具体的形式不得而知。假设停车楼的土地出让金按1999年广州市住宅用地基准地价 (以楼面地价表达) 的五级585元/平方米[7], 平均容积率1.8计算, 土地单价约1050元/平方米, 土地出让金约600万元。其他数据见表1。

2.2 综合收益

左岸多层停车楼停车实行2种收费情况:1~3层的停车位用于出售, 出售价格从2004年开盘以来的均价8.5万/停车位, 停车位管理费用约100元/月/停车位, 现已出售完毕;4层的停车位用于出租, 租金为350元/月。其他数据见表1。

2.3 收支状况

从表1可知, 左岸多层停车楼自2004运营以来, 通过8年时间, 已收回了开发成本, 并能够有一定的盈利空间 (表2) 。

3 使用评价

本文对多层停车楼所在的左岸居住小区的居民和左岸管理处人员进行了访谈与问卷调查。本次问卷调查共发出问卷100份, 有效问卷95份, 主要在左岸居住小区内和多层停车楼内发放。

3.1 停车位价格与租金

从停车位价格或租金统计, 70%的左岸居民认为不贵, 29%的左岸居民认为有点贵, 但可以接受。进一步的访谈中, 得知限于停车楼停车位有限及每户仅能购买一个停车位, 近1、2年内购车的居民被迫选择丽江花园其他的停车方式 (图15) 。

3.2 停车所花费的时间

从停车所花费的时间统计, 95%的使用者认为停车楼内停车很流畅, 不会占用过多的时间。访谈中得知, 第三、四楼的使用者停车所花费的时间一般不会超过3min。即使上下班高峰期, 出入口偶尔会拥堵, 但不严重 (图16) 。

3.3 停车后的步行距离

从停车后的步行距离统计, 41%的使用者认为距离近, 使用很方便, 59%的使用者认为步行距离一般, 可以接受, 并没有使用者觉得太远无法接受的情况 (图17) 。

3.4 停车安全性

从停车安全性统计, 所有使用者对停车楼停车安全表示不担心, 主要原因有:左岸多层停车楼24小时的保安值班;相对地下停车场, 避免了夏天的暴雨导致的水灾。

综上可以看出使用者对左岸多层停车楼各方面都很满意, 尤其在价格、停车花费的时间和安全性三方面, 而多层停车楼的300m以内的服务半径还是可以被使用者接受。此外, 不少使用者认为多层停车楼空间较大, 光线好, 空气流通性好等, 停车过程让人心情更加舒适。

针对首选停车方式 (其他条件相同) 的问卷调研中, 仍有高达93%的使用者依然选择了多层停车楼, 这一比例远远高于丽江花园居民中的37%的比例。表明多层停车楼这一国内较为新型的停车方式在左岸小区内普及使用后, 现已完全被使用者接纳, 并成为他们今后停车方式的首选 (图18) 。

4 成功与借鉴

4.1 与丽江花园其他的停车方式横向比较, 具有明显的相对优势

与露天停车方式相比, 左岸多层停车楼属集中式室内停车, 极大的改善了小区的内部生活环境, 较好的处理了人车关系[8];与地面停车场相比, 左岸多层停车楼单位停车位占用地面积9.4m2, 节约用地17.5m2, 土地利用率更高;与地下停车场相比, 左岸多层停车楼单位停车位占建筑面积32.5m2, 节约建筑面积1.6m2, 由于不受上层住宅建筑柱网的影响而空间利用率更高[9]。整体而言, 丽江花园左岸多层停车楼在丽江花园和左岸小区均大受欢迎, 由于以上众多相对优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住区“停车难”问题 (表3) 。

4.2 位于丽江花园大桥的东侧地块, 布局合理

左岸小区位于三枝香水道与大石河道交汇处, 东、北两面临水, 南临丽江花园渔人码头商业中心, 区位优势和环境优势相当明显, 尤其是东、北、南三侧。综合而言, 左岸多层停车楼位于小区土地综合评价相对劣势的紧邻丽江花园大桥的东侧地块, 选址合理, 服务半径不超过260m, 居民使用方便。

4.3 内部空间使用舒适, 立面、造型与整体环境相协调

左岸多层停车楼主要功能为停车, 单体设计在满足合理舒适的停车功能的前提下, 最大限度的利用建筑空间, 节约投资成本, 提高投资效益。综合而言, 左岸多层停车楼内部空间使用舒适, 立面、造型与丽江花园整体环境相协调。

5 结语

左岸小区是广州市住区采用多层停车楼的先行者, 其较高的居民使用评价和良好的运营状况为城市住区停车方式提供了另一种可能和参考。现阶段我国大城市居住小区普遍存在停车困境, 车地矛盾十分突出。为了优化住区环境和提高住区土地利用效率, 住区多层停车楼是现代住区停车方式趋势之一。

但广州市住区内多层停车楼的发展和推广的难点在于缺乏鼓励机制支持与停车楼新规范的出台。当前广州市住区停车方式建设工程容积率的计算规则规定住区内的地下停车场和底层架空停车场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多层停车楼和机械式立体停车楼的建筑面积均计入建设工程容积率, 不利于住区内停车楼的发展。而国内一些城市近年来已出台相应政策及规范, 如温州市新计算规则提出住区内多层停车楼和机械式立体停车楼的面积不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10], 宁波市规定住区多层停车楼3层及3层以上的建筑面积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11]。因此广州市需进一步明确住区多层停车楼停车位的归属[12],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同时也应及时出台相关鼓励政策, 包括政府专项资金补贴、低息或无息贷款、减免土地费用、减免税费、其建筑面积指标不计工程容积率等内容, 为投资者提供宽松的投资环境, 促进住区内多层停车楼的发展与建设。

摘要:近年来, 小汽车快速进入普通家庭, 城市住区停车问题日益凸显。多层停车楼作为一种高效利用住区土地的停车方式出现, 大大改善了居住环境。当前广州住区采用的还不普遍, 但由于它拥有多种比较优势, 具有广泛的市场前景。左岸多层停车楼是广州市首例由开发商建设的住区内停车楼。本文从规划布局、建筑空间、运营及使用状况对其分析研究, 并总结左岸多层停车楼特点, 为广州住区停车方式的选择提供参考作用。

3.喜爱夜蒲之广州停车地图 篇三

水荫路一带多为临街停车位,且多被各色夜店占据,所以你可以选择按照夜店的门卫指示进行停车,每次收费10~20元不等。而附近街道所开辟出的小型停车位,由于收费极为混乱,不建议停放。

建设六马路沿线一直是广州停车最难的地方之一,幸好最近在靠近东风路一端新建起一座二层停车场,收费8元/小时。但由于此处饭馆、夜场众多,占据车位还是越早越好。

停车卡随身带的安全性这里就不再多提了,一旦车辆发生丢失或财物损失,这张小卡将是你向停车场索赔的最有力证据。如今,许多大型百货商家或餐饮名店都纷纷推出免费停车来吸引顾客,在消费完毕后,不妨多问一句是否能免费停车。这时商家往往要求你出示停车卡或停车票,所以一卡随身,还是有机会遇上免费的午餐。另外按照编辑部的经验,不少五星级酒店都向住客提供免费停车服务,住客往往只需把停车卡拿到前台刷一下就可以把车开走。所以如果你足够聪明,我想你能明白我的个中含义吧。

到天河,不购物,纯夜蒲,体育中心地下停车场的低消费是最佳之选。1870个停车位保证全天任何时段都不需为停车位而等待,3小时内5元/小时,超过3小时10元/小时,全天65元封顶,经济实惠。但停车后请谨记停车位编号,否则要找回爱车可得花大时间了。

天河有着广州最密集的商圈,所以停车并不是难事。各大商场的地下均设有超大型的停车场,以体育东路与天河路交汇处为例,正佳广场、太古汇和万菱汇合计贡献超过3000个停车位,收费多为5元/半小时。但每家商场都有各自的购物免费停车政策,如正佳钻石卡会员可享每天3小时免费,太古汇消费1500元免费停车2小时,所以在夜蒲前,不妨也顺道购物一下。

天河北路虽然有很多写字楼,但可提供的停车位并不多。幸好在广州体育学院南门旁就有一较大型地下停车场,收费8元/小时,离天河北各夜场极近,相当“就手”。

珠江新城各大著名夜场均选址星级酒店内,这为车辆的停放提供了额外的便利。停车尽可能选择自家酒店停车场,消费完毕切记向服务员索取免费停车票。当然,如果你顺便在酒店度 “春宵”,第二天只需在前台刷刷卡,就可以免费把爱车开走了。

其实这个问题完全得看交警同志的心情,但按照《风尚周报》编辑部总结的经验,天河和珠江新城片区是贴条的高危地带。特别是珠江新城一些小路,看似没多少车经过,却往往能吸引交警的注意。而像东风路、环市路、广州大道、新港路等主干道,即便是短时间停放也有被电子眼拍摄的风险,所以请谨慎停靠。而在越秀、荔湾及海珠等旧城区,一些内街小巷也能偶尔找到免费停车位,而且被贴条的风险极低,值得尝试。但《风尚周报》还是得提醒你,这世上本没有免费的午餐,所以既然开车出来走,停车费是一定得还的。

沿江路是另一处广州夜场密集地,但可恨的是这里压根没有任何大型停车场,所以停车的重任全交由隔壁的长堤大马路和八旗二马路来承担。但这里的收费也颇为混乱,全由保管员说了算,所以这里停车必须会砍价,一般10~20元/次。

珠江北岸有由广州鹰金钱罐头厂旧址改造而成的红专厂创意园,这是广州较为成功的旧厂房改造项目,如今更成为“广州798”。创意园内部实行一体化停车管理,收费标准2.5元/小时。

背靠新地标广州塔,面朝浪漫珠江夜景,更可隔江眺望广州新中轴线的现代和壮美,珠江南岸已逐渐成为广州夜生活的新热点。琶醍啤酒文化创意艺术区的兴起带动了内部多家临江夜场的夜夜笙歌,更成为老外们夜蒲的首选。在琶醍艺术区的东西两侧各有一大型停车场,且全天免费停放,是此停车地图中最有性价比的选择。

海珠区有不少规模不大却颇具特色的酒吧,停车位都不难找,因为附近的小街小巷均可以停放。收费也较为便宜,2小时内一般5元/次;超过2小时也就10元就OK了。

4.《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篇四

【实施日期】2009/06/11【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关于发布《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 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批复》(杭政函〔2009〕95号),由市综合交通研究中心编制的《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09年5月31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

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批复》(杭政函〔2009〕95号)

2、《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总则

1.0.1 为加强我市对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0.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

1.0.3 本《实施细则》在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基础上,为适应杭州市的机动车停车需求特点,增加了建筑工程的分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建筑工程分类及相应的停车配建指标。

1.0.4 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的配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2 术语

2.0.1 城市建筑工程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2.0.3 配建停车设施 accessory parking facilities 指在各类建筑或设施附属建设,为与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2.0.4 基地出入口 entrance/exit of bases 指为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2.0.5 交通影响分析 traffic impact analysis 指通过研究城市开发项目与交通需求增长之间的关系,分析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的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而确定保持服务水平不下降的对策或修改方案,实施补偿政策,以减少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负荷的影响。3 一般规定

3.0.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按第4章表中规定的指标建设机动车停车位。原建筑已有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者,应在改、扩建规划设计时按规定的标准配置。

3.0.2 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建设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的二宗以上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m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使用的条件下,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3.0.3 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3.0.4 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种形式。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3.0.5 各类建筑应按表4.0.15的指标,配建装卸停车位、出租车停车位、大客车停车位、无障碍车辆停车位等特殊车辆停车位。其中,大型车辆停车位宜设置在地面上。

3.0.6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停车位为计算单位。需安排的其它车型机动车停车位,除货物装卸车位外,可按表3.0.6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停车位进行计算。表3.0.6 各种类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 车 型 微型 汽车 小型 汽车 中型 汽车 大型 汽车 铰接车

换算系数 0.7 1.0 2.0 2.5 3.5 3.0.7 建筑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3.0.8 特殊功能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由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具体个案另行确定。配建指标

4.0.1 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的选用,应符合表4.0.1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的规定。

表4.0.1 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 指标级别 适用范围 ⅰ 老城核心区

ⅱ 除ⅰ区之外的老城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ⅲ 萧山区、余杭区

4.0.2 住宅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2的规定。表4.0.2 住宅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户 ⅰ ⅱ ⅲ

商品房 户建筑面积>200m2或别墅 1.2 1.5 1.5 140 m2<户建筑面积≤200m2 1.2 1.2 1.2 90 m2<户建筑面积≤140m2 1.0 1.0 1.0 60 m2<户建筑面积≤90m2 0.7 0.8 0.8 户建筑面积≤60m2 0.4 0.4 0.4

拆迁安置房 户建筑面积>90 m2 1.0 1.0 1.0 户建筑面积≤90m2 0.5 0.5 0.5

经济适用房 70 m2<户建筑面积≤90m2 0.4 0.4 0.4 户建筑面积≤70m2 0.3 0.3 0.3

经济租赁房(两个夹心层)户建筑面积≤70m2 0.3 0.3 0.3 经济租赁房(两项公寓)户建筑面积≤50m2 0.2 0.2 0.2 注:

1、经济适用房户建筑面积>90 m2的,停车位指标按商品房执行。

2、两个夹心层:指不符合廉租房租赁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又买不起商品房的低中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两项公寓:指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4.0.3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3的规定。表4.0.3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区级及以上机关行政办公楼 0.8 1.0 1.0 区级以下机关行政办公楼 0.8 0.8 0.8 商务写字楼 0.6 0.8 0.8 科研与企事业办公楼 0.6 0.7 0.8 物管、社区用房等配套办公楼 0.3 0.3 0.3 4.0.4 商业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表4.0.4 商业建筑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建筑面积<1000 m2的商业建筑 0.3 0.5 0.5 1000m2≤建筑面积<10000 m2的商业建筑 0.6 0.8 1.0 建筑面积≥10000 m2的商业建筑 0.8 1.0 1.2 社区配套农贸市场 0.4 0.4 0.4 专业市场、批发市场 0.8 0.8 1.0 4.0.5 餐饮、娱乐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表4.0.5 餐饮、娱乐建筑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餐饮、娱乐设施 1.5 1.5 1.7 4.0.6 旅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表4.0.6 旅馆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客房 ⅰ ⅱ ⅲ

星级宾馆 0.6 0.6 0.6 其他普通旅馆 0.4 0.4 0.4 注:配套的餐饮、娱乐、商业等设施停车位另计。4.0.7 体育设施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表4.0.7 体育设施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每百座 ⅰ ⅱ ⅲ

一类(体育场坐位数≥15000,体育馆坐位数≥4000)4.0 4.0 5.0 二类(体育场坐位数<15000,体育馆坐位数<4000)3.0 3.0 4.0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三类(娱乐性体育设施)0.8 1.0 1.0 4.0.8 影(剧)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8的规定。表4.0.8 影(剧)院 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每百座 ⅰ ⅱ ⅲ

剧场、市级影剧院 4.0 5.0 6.0 会议中心 5.0 6.0 7.0 一般影剧院 2.0 3.0 3.0 4.0.9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9的规定。表4.0.9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 0.6 0.6 0.8 4.0.10 展览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0的规定。表4.0.10 展览馆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展览馆 0.8 0.8 0.8 4.0.11 医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1的规定。表4.0.11 医院停车位指标

项目 门诊部、疗养院: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住院部:停车位/床 ⅰ ⅱ ⅲ

省、市级中心医院、专科医院 门诊部 0.8 1 1.2 住院部 0.15 0.2 0.2 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门诊部 0.4 0.5 0.5 住院部 0.1 0.1 0.1 疗养院 0.4 0.4 0.5 4.0.12学校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2的规定。表4.0.12 学校停车位指标

项目 教工:停车位/100人、学生接送停车位:停车位/班 ⅰ ⅱ ⅲ 教工 学生 接送 教工 学生 接送 教工 学生 接送

大专院校 25.0 / 25.0 / 30.0 / 中学 12.0 0.8 12.0 0.8 15.0 1.0 小学 12.0 1.0 12.0 1.0 15.0 1.2 幼儿园 12.0 1.0 12.0 1.0 15.0 1.5 注:

1、表中学生接送停车位作为建议性指标,结合用地条件鼓励学校尽可能达到指标。

2、学生接送停车位应在学校总平面内考虑,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单独设置,不应开设在学校围墙内部,必须满足学校的有关安全规定。4.0.13 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3的规定。表4.0.13 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游览面积 ⅰ ⅱ ⅲ

主题公园 根据项目交通影响分析研究确定 0.15 0.15 城市公园 0.07 0.07 旅游区、度假村 0.2 0.2 4.0.14 工业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4的规定。表4.0.14 工业建筑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工业厂房 / 0.2 0.3 仓库 / 0.4 0.4 工业办公 / 0.6 0.6 注:

1、表中的仓库专指工业用地上建设的仓库,不包括仓储用地上建设的仓库。

2、工业办公建筑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用于管理、科研人员办公的办公建筑。4.0.15 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15的规定。表4.0.15 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 车位类型 建筑类型 停车位配建指标

装卸车位 办公 每30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最高3个。

旅馆 每100个客房设置1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个客房,增设1个。大型商场、大型超市、批发交易市场 每5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增设1个;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增设1个。工业厂房、仓库 按照具体生产条件确定 出租车车位 旅馆 每100个客房设置1个。办公 每10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餐饮、娱乐 每3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商业 每3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医院 每5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影剧院、会议中心 每300个座位设置1个。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 每5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体育场馆 每1000个座位设置1个。

学校 学生接送车位可设置成出租车车位(临时上下客停车位)形式。大客车车位 旅馆 每50个客房设置1个。

学校 1000个师生以下的学校至少设置2个学校大客车车位,1000个师生以上的学校至少设置3个学校大客车车位,大专院校至少设置3个。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 每5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体育场馆、会议中心 每1000个座位设置1个。游览场所 每10000㎡游览面积设置1个。

无障碍停车位 当停车位数小于等于5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2个,不足25辆时可设1个;当停车位数大于50辆且小于等于3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5个;当停车位数大于300辆且小于等于5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8个;当停车位数大于5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位数的2%。

注:除装卸车位外,其它特殊停车位都计入配建停车位数。本《实施细则》用词说明

1、执行本《实施细则》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条文说明

1.0.1近年来杭州市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连年大幅增长,至2007年底,杭州市区的机动车保有量达到了95.88万辆。2004年—2007年,杭州市区机动车年均增长速度在12%左右,其中汽车年均增长速度高达20%左右。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不仅对城市动态交通系统产生较大冲击,也导致车辆出行过程中停车需求与夜间基本车位需求同步快速增长,停车问题成为制约城市发展与交通发展的“瓶颈”之一。

城市机动车停车位分为建筑配建停车位、公共停车位两类,其中建筑配建停车位是主要组成部分。根据调查,2008年7月杭州市主城区建筑配建停车位占到总停车位的78%左右。因而适时研究修订停车配建指标则是缓解停车难的重要手段。

为此本条文阐明了制定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意义,是为本市市区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1.0.2 条文说明了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杭州市市区范围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八个行政区,面积为3068平方公里。1.0.3 2005年8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以下简称《省标》)出台,杭州市根据其中关于大城市的配建要求执行城市建设工程新的配建标准。

《省标》中停车位配建指标,是从全省综合情况出发,主要从本省城市规模差异、同类建筑工程的不同等级加以考虑,按大、中、小城市的低限标准制定。而各类城市之间,由于城市性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地段区位、交通政策导向等情况不同,停车位配建指标也应存在合理化的差异。为此,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杭州市综合交通研究中心,根据杭州市城市性质特点、发展状况,在《省标》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以更符合杭州市今后城市化建设的要求。

1.0.5 本《实施细则》明确为市工程建设标准。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1980年1月3日颁发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部标准,省、市、自治区标准和企、事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同时,考虑到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中有关交通和停车场(库)设计要求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等,也适用于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设施。因此,本条规定,城市建筑工程的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设计,除执行本《实施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3.0.1 本《实施细则》的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其配建停车位的配置都应满足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考虑到个别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项目,尤其是旧城改造项目,受用地等条件所限,对于停车位历史欠账问题,可在经过论证的前提下,适当降低配建指标来补设。

3.0.2 本条文考虑到个别建筑项目,由于用地范围过小,单独设置配建停车设施难以达到规范设计要求,或者二宗以上的建设项目,统一设置停车设施更有利于土地集约化利用与交通组织设计,而作出的规定。3.0.3 本条文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由于基地内部机动车停车设施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内部道路设计不合理,而引起内部人车干扰大、交通组织不顺、安全性不高,并影响外部城市道路上的正常交通。3.0.4 根据建筑类型不同,可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分为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三种类型,可单独使用,也可组合使用。

3.0.6 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服务的机动车型主要以小型汽车为主,从杭州市市区2007机动车保有量看,小型汽车占最大比例,而且公共建筑、住宅吸引的机动车基本是小型汽车,从快速增长的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看,私人小客车占主导地位。因此,取机动车的基准设计车型为小型汽车。需安排的其他车型机动车车位数,除货物装卸车位外,可按表中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车位数进行计算。

3.0.8 特殊建筑,如交通类建筑、派出所、救护站、消防站、粮仓油库等,停车位配建标准难以统一划定,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个案另行确定。

4.0.1 由于城市不同区域停车特点和停车需求不同,道路网可以负担的交通量不同,根据这些特点以及动静态交通相协调的原则,本《实施细则》采取停车指标区域差别化策略,将杭州市市区分为3个空间范围:

ⅰ区:老城核心区(环城北路-天目山路-保俶路-北山路-环城西路-湖滨路-南山路-万松岭路-江城路-环城东路等道路所围合的区域);

ⅱ区:除ⅰ区以外的老城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6个城区);

ⅲ区:杭州市市区除老城区外的2个区,即萧山区与余杭区。

针对3个空间范围,制定区域差别的3个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级别,引导不同区域具有合理的机动车拥有水平和使用水平。

5.《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篇五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停车场收费行为的实施意见

(兰政办发〔2005〕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停车场收费行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

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停车场收费行为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机动车停车场收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和甘肃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现状及开展整顿规范工作的意义?

目前,全市共有各类停车场480余家,其中居民小区配套停车场200余家,宾馆(饭店)内设停车场100余家,经营性及临时占道停车场180余家。停车场数量不足,机动车停放矛盾十分突出。部分停车场管理滞后,收费混乱,随意收费、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时有发生,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整顿和规范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工作,对于提高停车泊位利用率,缓解城区交通压力,提高道路运行能力,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整顿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的范围?

凡在我市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地下停车场、小区停车场、宾馆(饭店)及企事业单位等各级、各类经营性停车场(点),均属于此次整顿和规范的范围。?

三、整顿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的具体内容?

1、凡在我市近郊四区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性停车场,必须持有市公安部门批准颁发的《甘肃省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和由市物价局办理的《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同时取得以上两证后,才能经营收费。?

2、各类经营性停车场(点)车辆停放服务都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即:物业小区配套停车场仍按市物价局兰价房地〔2000〕224号文件执行;其它各类经营性停车场(点)一律按市物价局兰价费〔2000〕300号文件执行。绝不允许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3、各类经营性停车场(点)停车收费,必须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亮证收费。收费公示牌必须质地优良、牢固醒目、规范美观,公示牌由市物价局统一监制。?

4、各类经营性停车场(点)要严格执行收费票据规范化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收取停车费时,必须使用兰州市地税局停车场专用发票。否则停放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可拒交停车费。?

5、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和规范工作。要按照公安交警部门的要求和规定,科学设定机动车停车场,设立规范醒目的“停车场”标志,对阻碍交通或不合理的机动车停车场要及时调整。?

四、整顿规范工作的领导机构?

为了加强对整顿和规范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工作的统一领导,由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成立兰州市整顿和规范机动车停车场收费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颜承鲁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 徐希望 市物价局局长?

王应德 市公安局副局长、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韩德强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鲁福有 市财政局副局长?

宋小平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魏立中 市物价局副局长?

成 员: 金林孔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辛兴国 市物价局办公室主任?

龚 霞 市物价局收费处处长?

卢光杰 市物价局房产处处长?

王知贤 市物价局商价处副处长?

刘革平市物价局监察室主任?

孙继进 市物价局收费处副处长?

杨保真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秩序科科长?

王振全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停车场管理所所长?

翟建文 市职工物价监督总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魏立中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金林孔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

四、整顿规范的时间、步骤?

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点)整顿和规范工作从7月中旬开始至10月底结束,具体步骤为:? 1、7月中旬为宣传阶段。通过下发文件、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等方式,强化宣传工作,使全市停车场的管理者、经营者做到人人知情。? 2、7月下旬至8月中旬为整顿和规范阶段。未办理《甘肃省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和《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各类经营性停车场(点)要在本阶段内办全两证。办理《甘肃省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单位介绍信;(3)平面草图;(4)停车场管理制度。办理《甘肃省经营服务性许可证》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单位介绍信;(3)《甘肃省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已办理了《停车场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的各类经营性停车场(点),要在整顿和规范期间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重新进行复审。? 3、8月下旬至10月底为检查验收总结阶段。由兰州市整顿和规范机动车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通过检查验收,通报表扬一批规范的停车场(点);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停车场(点)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群众举报和群众意见较大的停车场(点)进行媒体曝光;对无证经营、不执行收费标准或乱收费、不实行收费公示、使用自制收费票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五、整顿规范的方法和措施?

整顿和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物价、公安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停车场的管理与秩序维护工作,并负责做好《甘肃省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的审验发放和停车场专用票据的发售工作。市物价局负责对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办理和审核《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工作。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负责对各停车场(点)的收费标准公示牌进行统一监制。市物价局负责此次工作的信访和投诉接待工作。投诉电话为8864863。?

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引导和监督作用,通过各类媒体,加大对整顿和规范机动车停车场收费行为的宣传力度。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及时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要广泛发动群众参与,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同时要引导消费者和停车场经营者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自觉支持参与整顿规范工作。有条件的停车场可安排下岗职工和轻度残疾人上岗就业。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使我市各类停车场逐步达到布点科学、管理规范、收费合理的要求,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6.《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篇六

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批复》(杭政函〔2009〕95号),由市综合交通研究中心编制的《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09年5月31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批复》(杭政函〔2009〕95号)

2、《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

行)》

7.智能化小区停车场管理解决方案 篇七

一、智慧型停车管理系统概述及功能作用

目前智能化小区停车场管理系统是通过视频停车诱导技术、车牌的自我识别技术、移动互联网APP停车应用技术等的运用, 让各种支付方式和不同的缴费场景同时得到支持的智慧型综合管理系统。这种系统可以对进出停车场车辆的所有车牌号码进行准确识别, 并以车牌号码为识别车辆的标识, 以致车主可尽快通过定位找到停车位置, 还能确保快速的车辆进出。让停车场在无人值班的情况下, 实现可视化和自动化的停车场管理, 这种智慧型停车场系统不仅让其管理费用大大降低, 还让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高。

1. 智慧型停车管理系统的网络结构

全新智慧型停车场管理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多种缴费应用方式管理、出入口无卡进出车辆管理、视频车位引导及智能寻车管理、移动互联网APP停车应用管理四大部分。

2. 系统设备的主要功能作用

出入口无卡进出车辆管理由包括车辆检测器、自动挡车器等在内的入口控制部分, 包括智慧车场控制机、车牌识别器等在内的出口控制部分, 包括管理软件、岗亭、自助缴费终端等在内的中央收费部分以及包括管理电脑、服务器电脑等在内的管理中心四部分组成。管理中心不需要安装客户端, 仅运用Internet网络远程通过B/S架构模式, 就可直接设置停车场设备, 并能进行查询、分析数据, 这种管理系统的识别率较高, 以致车辆通行速度较快, 有效地避免了排队拥堵的现象, 此外, 这种系统还由于通过识别车牌进行了较严密的停车费用核算, 让收费达到无漏洞的目的。

移动终端APP停车是以应用智能移动终端为基础, 通过移动互联网的实际应用以便于车主停车, 让车主感受到停车在日常生活中也是一件特别有趣的事情。移动终端APP停车可快速通过车牌号的输入、扫描移动终端的二维码等方式找到车辆的停放位置, 还可查到空余车位情况, 停车费用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缴纳。

视频车位引导与反向寻车系统包括指示车辆空位、识别车牌号码、捕捉图像等多种功能, 这种系统还能和停车场出入口管理系统互相对接, 以识别车牌的技术功能为依据, 进行查询相关车辆、引导车辆进入空余车位。视频车位引导与反向寻车系统是把车牌号码通过车位识别摄像进行识别, 以此判断各车位用时长短等情况。

多种缴费应用管理一般是对自助缴费机、支付宝缴停车费、微信缴停车费、城市一卡通与银联闪付缴停车费四种支付方式进行的管理。城市卡是由运维服务公司进行运作的, 它进行支付时不会从账户上直接扣费, 而是从卡上把停车费用扣除, 车辆在停车场的进出是根据识别车牌号码等各种进出场基本流程, 而不是依靠城市卡, 城市卡只是在临时停车时进行支付的停车费用。自助缴费机是一种智能缴费系统, 它通过车牌号码的输入, 进行查询相关车辆的应缴费用、停留时间等各种信息, 不用经过人工而进行自主缴费。

二、智慧型停车场管理系统的特点

1. 出入口通行有较高的效率

停车场入口通过智慧型停车场管理系统的应用可达20部车/min的通行率, 停车场出口也因为缴费形式多样同样会达到上述通行率, 这样就有效的阻碍了车辆出现排队拥堵的情况。

2. 缴费方式多种多样

除智慧型停车场管理系统不仅支持出口收费, 对于自助缴费终端、移动支付、中央收费、城市一卡通支付等多种停车费用的缴纳方式都有支持作用, 便于提高车主进入停车场的通行效率。

3. 便于快速找到停车位

通过安装在车道上方的车位识别摄像机, 实时监控车位的利用情况, 分析判断是否每个车位都停有车辆, 并对有车的车位进行车牌号码的识别。把车位分区显示屏与车位识别摄像机相互结合, 便于车主快速找到停放车辆的空车位。

4. 可通过查询快速找到车辆

把大型液晶触摸屏的车辆查询终端安装在楼梯口、中央收费处、电梯口等位置, 通过车牌号或者车位号的快速输入进行查找相关车辆, 查询终端系统就会把车辆停放位置显示在电子地图上面, 取车的最近路线同时会显示出来, 便于车主快速找到车辆。此外, 车主还可通过扫描移动终端的二维码、车牌号在移动终端的输入等方式找到自己的车辆。

5. 高清的车位录像功能便于提供各种车辆纠纷的查询依据

智慧型停车场管理系统有录像功能, 可把车位的监控录像保存一定的时间, 便于查询停车场内出现的各种情况。

6. 后期的运营成本能得到有效降低

智慧型停车场管理系统可降低原料损耗及管理人员的工作强度, 显著降低了后期的运营成本。

7. 低碳环保, 节能减排

车辆进入停车场时不需要重复进行刹车起步的操作, 降低了车辆损耗及碳排放量, PM2.5也大大降低, 有效的进行了环境保护。

8. 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智慧型停车场管理系统从科学管理及产品造型两方面让物业管理形象得到提高, 通过不断研究、进步, 让企业得到良性循环发展。

三、小区车辆的出入管理

对于小区停车场的车辆出入问题, 智能化的车辆管理一般包括临时泊车者及固定停车者两种模式。

1. 固定车辆进出场流程

固定车辆进入停车场时, 会触动识别器对车牌号码进行识别并拍照, 再让系统记录车辆相关信息, 最后通过语音及显示屏的信息提示, 闸杆在车辆入场时自动落下, 让车辆进入。

固定车辆驶出停车场时同样会触动识别器进行识别、抓拍车牌号码, 系统记录相关车辆信息, 并和入场记录做对比, 若语音及显示屏提示的信息一致, 车辆可驶出;若不一致, 根据修正窗口进行修正之后, 闸杆才会在车辆驶出时自动落下, 车辆离开, 如图1。

2. 临时车辆进出场流程

临时车辆进入停车场时会触动识别器进行识别、抓拍车牌号码, 系统记录相关信息, 通过语音及显示屏的信息提示, 闸杆在车辆入场时自动落下, 车辆进入。

临时车辆驶出停车场时会触动识别器识别并抓牌车牌号码, 系统记录相关信息, 根据语音及显示屏的信息提示, 经过缴费后方可驶出, 如图2。

四、结语

8.《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篇八

捷通科技专业人士认为一个现代化的停车场应具有以下的详细特点

1、使用方便快捷;

2、系统灵敏可靠;

3、设备安全耐用。

捷通湖南专业停车场系统公司,其生产的A8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现已广泛应用于各大停车场系统中A8智能停车场系统主要功能:

运行模式 系统可脱机运行,兼容WG接口读卡器,即插即用。

识别系统 特制IC智能读卡模式,读卡稳定距离为

语音提示 自动播报系统固定语音。

信息显示 滚动显示系统信息,可自定义加载广告通知和车场满位。

状态指示 超高亮显示车辆入出场状态。

开闸方式 支持刷卡开闸/人工确认开闸设置可选。

卡片种类 具有四类月卡车型、四种临时车型,四类储值卡车型和一类免费卡。

卡片处理 支持临卡、月卡无卡延期,快到期七天内刷卡预警提示。

场 中 场 场中场模式,大车场收费管理,小车场权限管理。

图像对比六画面监控管理,显示固定车及车主照片,谨防丢车。

智能停车场系统主要技术参数

工作电压:AC220±10V,50HZ;

通讯接口:RS485;

用户数量:6.5万;

黑 名 单:1万条;

读卡距离:IC卡≤12CM,EM卡10∽15CM。

通讯距离:≤1200M;

9.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停车资源,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满足群众停车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占用道路停车场、内部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专门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包括由政府专门规划和建设的停车场、由政府利用道路红线以内可利用空间规划和建设的停车场。

占用道路停车场是指依法在道路上设置的供车辆临时停放的场地和泊位。

内部停车场是指利用道路红线以外本单位或本居民小区自有土地建设或租用其他土地建设,供本单位、本居民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车辆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执法机关暂扣违法车辆停放的停车场。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包括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经营性占用道路停车场以及向社会开放的内部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规划、建设、市政、财政、物价、交通、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停车场建设和日常管理实施监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停车场管理和供需状况进行分析调研并报告本级政府。

第六条 停车场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依法管理、方便群众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有条件的内部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

推广普及信息化、智能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八条 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及有关规划设计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情况的审查。

第九条 新、改、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住宅小区、旅游景区,应当按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应当予以补建:

(一)火车站、道路客运场站、机场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点;

(二)体育场(馆)、科普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区、贸易市场、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场地条件等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的,公共建筑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划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就近补建或租赁停车场。

第十一条 建筑物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按规划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增建停车泊位或易地就近补建、租赁停车场。

第十二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压绿地,毁坏苗木;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四)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五)符合《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以及有关规划设计要求和设计规范。

占用道路停车场在交通繁忙时应当禁止停放车辆。

第十三条 规划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增建、补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变更设计图纸,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但停车泊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第十五条 建设停车场时,应当根据规划设计标准配备下列设施:

(一)完备的照明设备、通讯设备、消防设施、通风设施、排水设施、计时计费设施;

(二)完善的安全监控设施;

(三)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停车标志、标线和停车设施。

公共停车场还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专用停车场还应当按执法机关需求配备相应的专用器械,设置专门的危化物品车辆停放区。

第十六条 对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道路宽度、承载力、车流量和人流量等因素设置占用道路停车场,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设立明显标志。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占用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市政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要求,编制占用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占用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不同车型的停车需求。

第十八条 下列区域、路段不得设置占用道路停车场:

(一)消防通道和人行道(盲道);

(二)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的区域;

(三)道路交叉口、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区域;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设置占用道路停车场的区域、路段。

第十九条 新增或撤销占用道路停车场方案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建议进行收集和分析,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市政等部门每年对占用道路停车场实施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减情况,对占用道路停车场进行及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占用道路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通知相关街道、社区和经营者: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公共停车场的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停车场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易地配建停车场。

第二十三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居民小区的车辆,应当在单位或小区内部停车场停放,不得在单位或小区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

因单位或小区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停车的,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市政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相关占道手续。

第二十四条 执法机关应当遵循方便执法、方便群众、方便交通的原则选定专用停车场,与经营者签订使用协议。

使用专用停车场的执法机关,对专用停车场的日常经营活动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停放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与汽车修理厂建在同一个院落,不得兼营汽车修理业务。专用停车场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或强制当事人拆检和维修车辆。

第二十六条 停车场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实行统一着装,佩戴服务牌证;

(三)建立经营管理台帐,填写内容全面、翔实、规范;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五)保持停车场内设施完好、清洁卫生,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六)对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发放停放凭证,并在车辆离开时检验收回;

(七)停车场内发生火警、交通事故及违法犯罪活动时,应当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定期清点停车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采用电子仪表收费的,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并加强对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整洁、完好。

第二十七条 占用道路停车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规定划设交通标志、标线或设置停车障碍物;

(二)不得擅自扩大占用道路面积;

(三)不得损坏停车场区域内的路面。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或补偿。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利用或者允许他人利用停车场从事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机动车维修等经营活动;

(二)扣押车辆停放者的证件或者财物;

(三)涂改、转让、伪造有关证照、票据,或者使用涂改、转让、伪造的证照、票据;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停车场应当购买车辆及相关财产保险。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出现刮擦、损坏、丢失等情况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情况给予赔偿。

第三十条 车辆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的管理制度,听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引导,有序停放车辆;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标志、标线;

(三)不得停放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四)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用。

第三十一条 在占用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序停放,做到首尾一致,不得妨碍道路交通;

(二)不得在规定时间、路段外停放机动车。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开办经营性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停车场开业前,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本办法实施前开始经营的,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补办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效的场地证明(土地使用证明、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三)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四)停车泊位数量;

(五)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专用停车场还需要提供与执法机关签订的使用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四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转让、歇业的,应当在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不得参与停车场经营和接受停车场经营者挂靠,不得擅自收取停车费。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以及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权,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三十八条 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期满,应当重新实行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优先获得经营权。

第三十九条 经营期满,经检测停车场设施仍能安全使用的,原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取得经营权后,可继续使用;未取得下期经营权的,可与下期经营者协商进行残值转让,协商不成的,应自行拆除停车场设施。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以及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拍卖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财政,用于公共停车场和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四十一条 停车场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收取场地费或占地费。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四十二条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经营性停车场(包括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占用道路、专用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内部停车场提供社会服务部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十三条 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费率,收费标准按照“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第四十四条 停车场开业前应当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确定定价形式。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其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停车场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制定或调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其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主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调整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四十五条 停车场服务可以分别实行按小时、天、月或年为单位计费,也可按次计费。

第四十六条 停车场服务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场性质、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免费对象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停车场服务收费应当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四十八条 除专用停车场外,其他各类停车场应对军用车辆、救灾和残疾人专用车辆免收服务费;医疗机构设立或租用的停车场凭当日诊疗凭证免收服务费。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停车场建设工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条 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并责令其补建。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实施处罚。

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实施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规定建设和经营专用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物价、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理;对负有责任的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移交行政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停车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第五十四条 停车场经营者在停车服务收费时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实施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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